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九(長壽品第四卷之第二)
釋長壽因義 出密迹力士殺童子事 出諸羯磨名 出[3]入河歸海事 合椋牛譬 釋法性義 釋無想天受樂事 釋一體三寶義
長壽品之第二
爾時佛讚迦葉菩薩:善哉善哉。
案僧亮曰:上說雖顯,而義旨未周,故須明也。寶亮曰:此下先答長壽因也。開為七段:第一許說、第二戒眾、第三總說、第四勸令外化、第五佛自引證、第六正業體相、第七釋疑也。智秀曰:此一品答因果兩問,即為兩別。前答因問中有三段:第一讚其能問、第二辨長壽因相、第三論義也。明駿案:此下答因問也。大分為兩:第一正答、第二迦葉諮難也。就正答中有五翻:第一從此訖「利益眾生」,先歎其能問也。有三意:初以遠齊諸佛、次以近等大士、後稱其弘益以結歎也。第二從「我無智力」訖「深智慧故」,迦葉仰詶歎旨也。亦有三意:初引蚊蚋為譬,不敢仰齊諸佛;次引藏臣為喻,謂已頂奉恭敬,或有片同菩薩;後自謙光云「所問管劣,豈能曠益,正可自利而已」也;第三從「諦聽」以下訖「轉為人說,誡使至心」,勸令轉教也。第四從「我以修集」已下,舉現在為證也。第五正答問,有五階。夫十地以大悲為首,五戒以不殺為先,是以命問之端發言在戒,故知菩薩心戒無自大悲者矣。今既明壽因,是故第一先舉至慈之譬以明自行也。第二勸行不殺,授以十善五戒,以顯外化也。第三俯入三塗,拔現在之苦,廣明悲之用也。第四發四弘誓,安慰未來,廣慈之用也。第五結也。天上者,自近而言遠耳。
善男子!汝今未得(至)如一切智問等無有異。
案僧亮曰:此下第三答問分也。僧宗曰:此問總一經之宏致、收萬行之樞機,仰弘聖旨,故重稱善以讚也。爾問我答,照理是同,諸佛敷揚,何以異此,故曰等諸佛也。寶亮曰:迦葉之實未易可詳,以迹而取,豈議照與佛齊?既所問理玄,獨焉峯秀,為近見之徒須此歎耳。
善男子!我坐道場菩提樹下(至)則能利益無量眾生。
案僧宗曰:非唯仰等諸佛,亦復同昔大士也。昔七處八會,說《華嚴》、《方廣》,于時十方大士雲集論義,亦甞作此問。
爾時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至)法性虛空甚深之義。
案僧宗曰:佛上雖歎,言過所稱,謙退未達,德光愈著也。智慧海者,一則深廣、二則藏寶也。法性虛空者,有二種:一則萬法本來無性、二則涅槃亦稱法性,此非思力所及。
世尊!譬如國王髻中明珠(至)令我廣得深智慧故。
案僧宗曰:謂蒙答旨,頂奉恭敬,如彼藏臣也。
爾時佛告迦葉菩薩(至)既聽受已轉為人說。
案僧亮曰:大乘之法,不為一人守護之,方應無邊而流通也。僧宗曰:將答所問事,須誡而勅之。夫宗致幽玄,非輕心所受,雖復言指迦葉,而意在時眾也。
善男子!我以修集如是業故(至)今復為人廣說是義。
案僧宗曰:所明不虛,乃引我為證也。
善男子!譬如王子犯罪繫獄(至)大慈大悲大喜大捨。
案僧亮曰:此先譬說、後法說也。菩薩有外行內行。慈是外行之因,八河歸海,外行果也;群生是內行因,涅槃佛性,是內行果也。次說三寶一體,重顯二果常也。王自迴駕者,獄為不淨,非王行處,慈故至也。五道是苦,非菩薩所居,亦以慈故,難至而能至也。
授不殺戒教修善法(至)隨所壽終生於天上。
案僧亮曰:慈本救苦,戒是救苦之本、濟慈之行也。生於天上者,因地現報也。僧宗曰:十善四等是要行,四弘誓是要願也。十善中略指不殺為長壽因者,蓋取其相似義也;餘九略不說耳。寶亮曰:別有經明四弘誓配四諦也,謂未度苦者說苦諦令度、未免縛者說集諦令解也、未涅槃者說滅諦令會也、末安者說道諦令安也。其心曠故名弘,必能行故名誓也。
爾時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至)實作子想如羅睺羅。
案僧宗曰:此舉事為難,謂不等也。物情見昔往往治罪,如似傷慈,故須明也。明駿案:此下第二迦葉難也。難意有兩。承上旨云:行慈持戒為因,得長壽為果。今此第一先難令無慈,而犯殺戒,使因義不立也;後第二舉現見涅槃,無長壽果也。若有長因,果不容短;果必不長,故知無因。反䨱兩關以成其義也。就前關中有三翻:第一定子想之慈也;第二舉事,以金剛神為成難也;第三舉理,以塗割為類也。此即第一定慈也。三種惡人亦作子想不耶?有兩階:先迦葉定、後佛答也。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至)同於子想如羅睺羅。
案僧亮曰:慈實不等,以二事為證。一以眾生不可等,謂破戒是也;二以菩薩慈事不等,力士所殺童子是也。承佛旨者,佛尚不等,況菩薩乎。僧宗曰:金剛即菩薩也。既承神旨,則二聖共殺,斯不等明矣。
佛告迦葉:汝今不應(至)同於子想如羅睺羅。
案僧亮曰:白衣毀法尚加苦治,況出家耶?僧宗曰:聖人與奪,利益有時,未必待化;但迦葉所舉之事,實是化耳。明駿案:此下佛答有五階。第一拂迹,顯童子是化;第二明王法與佛法曲異,以證不殺也;第三以小況大,若放一光尚與無畏,況當有殺也;第四舉三譬,明未後行法,四眾能治破法罪人,得福無量;第五雙結二旨,若不治者得無量罪,能如法治是我弟子也。
善男子!譬如國王(至)諸行惡之人有果報故。
案僧亮曰:佛以三事證平等也。一以羯磨治罪,不斷其命;二以光照,光是慈果,施無畏也;三治眾得福,不害於慈也。寶亮曰:人若猶有信者,則不得斷命。夫生道萬端,何必苟在斯法?比丘自可依法而立德,豈懼譏呵而壞行耶?
善男子!汝今當知如來即是(至)具有如是無量勢力。
案僧亮曰:得無量福者,先以事況也。將欲滅之者,不悔則滅,能悔則止。彼王以二事故得福:一怜愍人民、二令惡者修善。治法比丘,一以護法、二令修善也。下以翦樹拔髮偏與護法為作譬。
善男子!未可見法汝欲見者(至)即應驅遣呵責舉處。
案僧亮曰:此第三事引證也。明未來護法得福無量,以明必有深利益也。
若善比丘見壞法者(至)是我弟子真聲聞也。
明駿案:此弟五階,雙結得失也。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至)若治毀禁是言則失。
案僧宗曰:向以童子為化,顯無不等之失。然猶治罪人,於慈成硋,是故引此塗割二事以為問。
佛告迦葉:善男子!譬如國王(至)如是教誨得福無量。
案僧宗曰:將欲答難,先舉譬也。國王譬佛,大臣譬通法菩薩,諸子譬四眾,端正譬得理之解不偏也。寶亮曰:明如來以四部弟子付弘法之人,教成就也。假令三部弟子不從誨喻、不盡成道,而餘有一眾,不可以少欲而不治也。所以不得罪者,有二意:一無有惡心、二明運慈故也。
善男子!如來亦爾(至)亦能善知宿世之事。
案僧宗曰:合譬,以凡況聖。答難,顯一子之平等非謬也。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至)如來不應作如是言。
案寶亮曰:將欲說果,以果難因。現果不長,往因寧等耶?僧宗曰:雖復捉果尋因,而事在難果,即答長壽果問也。智秀曰:猶是難因也。因必是實,理召常果,則不應涅槃。今已果徵因,因非實矣。以此而推,故知猶是難因,未是答果也。有兩翻:第一難、第二答也。就難中有三階:第一直謂不應長壽之旨、第二舉譬、第三合譬結難。此即第一,將欲為難,先領旨也。
何以故?如知法人能說種種(至)是知法人言行相違。
案智秀曰:此第二階舉譬也。
如來所言亦復如是(至)得是短壽不滿百年。
案智秀曰:第三階合譬結難也。
佛告迦葉:善男子!汝今何緣(至)於諸常中最為第一。
案智秀曰:此第二翻,佛直呵答而已。上來所明,不應復有如此麁言。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世尊!云何如來得壽無量。
案僧宗曰:若語其事,但八十年也。而云諸常法中最第一者,不應無旨,是故問言云何常也。智秀曰:此下答第二長壽果問也。答問不同,或須重稱問以求答、或直爾而問、或因答前餘勢仍為答者。此答中有三別:第一正答長壽義、第二設難、第三改正三歸。從此訖「壽命第一」,正答問也。有兩意:初迦葉問、後佛答也。
佛告迦葉:善男子!如八大河(至)及諸小河悉入大海。
案道生曰:所以歸海者,至下者也。其以眾流為海之水,水亦名為海矣。
迦葉!如是一切人中天上(至)悉入如來壽命海中。
案道生曰:如來何壽?以百姓為壽耳,謂之壽海。
是故如來壽命無量。
案法瑤曰:夫長壽之由,窮不殺之理。然人天之命亦少分不殺,是則入佛壽命少分因也,故云一切命皆入佛命海中也。僧宗曰:海之吞納眾流,無有增咸;因地萬善鍾於極果,以因滿則常也。又《勝鬘經》言「如來藏即是佛性,在因為藏、在果為佛,非始非終,隱顯為異耳。」若眾生無性者,中間亦可斷絕;以其性義不亡,必應成佛,至佛乃常。如眾流至海更無去處,故惑盡行周,得佛自常也。寶亮曰:海是納流之器,如來之壽是眾命之極。研辨其旨,凡有三義,其兩義玄推、一義從文。第一明眾生壽命皆是如來壽命,海內無有過於佛者;第二眾生壽命雖復無量,流轉不定,至佛方住;第三明菩薩在行地之日施眾生命,以此為因,得果之日則不容短促。然經言眾生生死,如蠶作繭,非聖所教。而今乃言施命為因,此實難曉。又言眾生可害,而行道者無有害心,即名施命,此復難解。夫聖人出世,正欲令人斷煩惱滅生死。若從此義應是奪命,而言施命者何耶?夫命者名之為生,生於真壽,真壽者即法性身也。是故聖人使眾生修道,顯真常之壽。聖意在此,故[1]為施命也。
復次迦葉!譬如阿耨達池(至)如來亦爾出一切命。
案道生曰:以百姓壽為壽,感必出矣。出必無窮,若陂池也。法瑤曰:此明天人壽命皆由佛化所得,故曰從如來命出一切命也。僧宗曰:前譬明入,今譬明出也。《大品經》言「一切天人、剎利大姓,乃至居士,一切皆由菩薩所化」也。明因地之時施一切命,化功則應還於化主,故至佛則常也。
迦葉!譬如一切諸常法中(至)於諸常中最為第一。
案智秀曰:上海譬雖明形待因時之命在果為極,未顯終竟不盡,故以此譬更明無盡如虛空。
迦葉!譬如諸藥醍醐第一(至)於眾生中壽命第一。
案智秀曰:讚歎常旨也。解由境生,不無除惑之功,故擬況醍醐。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至)常宣妙法如注大雨。
案僧宗曰:承機致請也。上乃明妙果是常,未明迹須必滅。今因迦葉致請,明丈六非實,以下況上,則本迹可知矣。寶亮曰:明理既竟,引四事證也。第一借近況遠、第二明有常之名。根本在佛、第三引法性為證、第四明一體三寶唯一極為證。此即第一也。智秀曰:答問顯常已明於前,此下第二更舉三緣為證。此第一引伏難也。既云常,則應常住;既不住,便是無常。
迦葉!汝今不應於如來所(至)是故現捨入於涅槃。
案寶亮曰:外道五通尚能延促自在,豈況如來具以自在示同毒樹。
迦葉!當知佛是常法(至)既脩集已廣為人說。
案智秀曰:此章中有兩翻,第一難、第二答。答中有兩階,前正況答、此結勸。
爾時迦葉菩薩白佛言(至)微塵世性亦不現故。
案僧亮曰:將說內行因果,先難果常也。若果不常現,云何得與世法別也。性者,異道計云:以冥初為世間性也。法瑤曰:前明如來常理曉然,但據今日現入涅槃似是虛妄,則與世間所說同也。若無以辨異,則致或者眾。故發斯問,使畫然有判也。僧宗曰:就答果中有四章。第一寄言行相違,顯本是常也。雖知是常,外道亦言有常。第二釋常我之名本在於佛,為外道所竊。今釋其真偽,真則佛法涅槃,其體是常,常即法性。但昔涅槃亦言法性,二教既同,事須洗釋,故第三簡今昔二名同明法性、所明不同。昔明法性,但以單滅;今明法性,常而妙有。極果體圓備三歸之德,是故第四勸厲行人使歸依也。有何異有,誠知本當,但即事為滅也。如即外道亦有空言,俱無事驗。滯言之徒無以取信,願佛為釋,使真偽有在也。智秀曰:此下第二意,舉例重[1]貴也。若同不現者,則應俱是無常。
佛告迦葉:譬如長者。
案僧亮曰:果不常現,迹不可辨,乃因譬以釋之。此譬中有四分義:初譬佛在世,讀誦得旨,修成佛也。第二譬佛始滅,得佛遺法,不解深義,猶得人天也。第三譬己智慧,又無慈悲,欲求自度,不解究竟,不成佛果也。第四求常之心遂生耶見,見多者則失人天,少則不失也。長者,譬佛也。寶亮所釋與此同,唯合第四為第三耳;僧宗開第四譬為第五。
多有諸牛。
案僧亮曰:經藏也。牛出五味,經生五果也。
[2]同共一群。
案僧亮曰:歸一解脫也。僧宗曰:雖復十二部中理味有異,然同一佛說也。
付放牧人。
案僧亮曰:弘通菩薩。
令逐水草。
案僧亮曰:受學弟子。
唯為醍醐不求乳酪。
案僧亮曰:所謂諸佛為一大事因緣出於世也。法瑤曰:人天為乳酪,二乘為生蘇,菩薩為熟蘇,唯佛為醍醐耳。
彼牧牛者搆已自食。
案僧亮曰:讀誦得旨。
長者命終。
案僧亮曰:佛涅槃也。此下第二譬也。
所有諸牛悉為群賊之所抄掠。
案僧亮曰:凡夫不從經旨取解,喻之抄掠也。法瑤曰:外道盜竊遺餘經法,謂之抄掠也。寶亮曰:雖復受持,捉相心強,多諸雜偽,不得真理。
賊得牛已無有婦女。
案道生曰:作醍醐者,本是婦女所能,若從其受,必有成理。今云無者,譬無弘通之近賢聖善友,所以無成。
即自搆將得已而食。
案道生曰:凡夫橫取,凡有三焉,此其一也。雖復無師,藉以讀誦之善,或受人天而計之為福,橫之一。僧亮曰:去聖曰近,由得人天資也。法瑤曰:雖無出要,亦得少善,譬搆將也。寶亮曰:雖無慧方便,非不以相心受持。
爾時群賊各相謂言(至)名為世間第一上味。
案僧亮曰:第三譬也。知經大意,以人天漸進,終期為佛也。何方得之者,自知無解,無方便也。僧宗曰:雖得常名,不解趣常之實。
我等無器。
案僧亮曰:菩薩以大悲為器、忘身濟物,自審無之法也。法瑤曰:不知求涅槃之方也。曇濟曰:慈戒為萬行之器,自知無也。僧宗曰:謂此身非受道器也。
設使得乳無安置處。
案僧亮曰:謂設得人天,非求佛之因也。僧宗曰:既云假設,則無得理也。非唯二乘無漏不可,而辨設行地之善,亦非所辨也。智秀曰:非唯無安涅槃極果之處,設得微善如乳,亦無正信之器為其本也。
復共相謂唯有皮囊可以盛之。
案僧亮曰:欲學聲聞受身,如皮囊受水,不盛醍醐也。法瑤曰:雖知涅槃方便,而有讀誦之善,非正解,唯得人天。
雖有盛處不知攢搖。
案僧亮曰:攢譬思慧、搖譬修慧,雖自求度,而不生二慧也。僧宗曰:正是無方便之說也。上來諸句未若此顯,但保著人天,不知推求更有勝此者也。寶亮曰:雖復欲行小乘,不知作假名法空觀行。
漿猶難得況復生蘇。
案道生曰:精純成蘇,餘汁為漿。二乘成道,身則是餘。苟不解常,乖此遠矣,橫之二也。僧亮曰:向果譬漿、得果譬蘇,既無二慧,得之與向皆不成也。法瑤曰:既不知解說之攢搖,世俗之善猶尚難得,況二乘果乎。曇濟曰:聲聞向中七方便,譬漿也。僧宗曰:初地至七地如生蘇,八地至十地如熟蘇,漿非五味之限。今明既不知攢求勝出之善,乃至住前凡夫有漏之善尚不可得,豈況上住真味生蘇當可得耶?寶亮曰:信首五根亦不立。
爾時諸賊以醍醐故加之以水。
案僧亮曰:此第四譬也。求常不已,遂生邪見也。法瑤曰:雖知此經能得常果,而不能知常之所在,更說種種常法,謂加之以水也。僧宗曰:第四譬也。醍醐為物,其質甚清,欲速得故,加水令清。是則清色相似,其味則殊。雖知涅槃是常樂法,欲速得故,乃計此身即是常樂,名同而實異也。譬加以水,則損雜血之乳;若計身為我,則損人天之善也。寶亮曰:此下第三譬,悉起諸耶見也。
以水多故乳酪醍醐一切俱失。
案道生曰:又謂經得常住勝解,而不識之,更說種種耶常之法。常耶既增,壞本常味,五時俱失,橫之三也。僧亮曰:耶見多者能斷善根,人天俱失;少者,由信因果也。法瑤曰:加以倒常之水,壞真常故,五味失也。僧宗曰:第五譬,遂斷善根,乃至人天因果頓失也。
凡夫亦爾雖有善法皆是如來正法之餘。
案道生曰:合譬也。佛經令人得戒定智慧,斯三法者本是得佛之要道也。彼以取世樂故,失本為餘也,取世樂故為棄也。
何以故?如來世尊入涅槃後(至)如彼諸賊劫掠群牛。
案道生曰:本不應取,以世樂而取,謂之為盜竊也。僧亮曰:合第二譬也。
諸凡夫人雖復得是戒定智慧無有方便不能解脫。
案道生曰:不解戒定智為常住解脫因義,故不解解說,合二橫也。
以是義故不能獲得(至)不知方便亡失醍醐。
案僧亮曰:合第三第四無方便譬也。寶亮曰:自「凡夫亦爾」至此,合第二譬。
又如群賊為醍醐故(至)如彼群賊不得醍醐。
案僧亮曰:此別合上第三譬。上云多水,未被合也。何者?夫耶見有輕重,重者說無因果,人天都失;輕者謬計涅槃,或得人天也。僧宗曰:此乃舉第四譬而先合第五譬也。寶亮曰:此合第三譬也,闕不合初耳。
是諸凡夫有少梵行(至)如彼群賊加水之乳。
案道生曰:雖更加常,未斷善根者,猶以少善生欲界天,合三橫也。
而是凡夫實不知因(至)雖復說之而實不知。
案道生曰:尚不知世善故生天,豈知歸三寶耶?僧亮曰:是加水之中小加者也。不知因修梵行者,人天近因尚不能知,況出世常因而能知耶?僧宗曰:修少梵行受少樂者,合自構而食也,如彼群賊。加水之乳,更舉第四譬也,而是凡夫,實不能知。因少梵行者,即是加水也,因名所以。既計身為常,豈達真常所以也。寶亮曰:此下釋教也。昔唱外道生天,謂言用耶見為因。今釋云非是[1]因耶見作因,乃是昔[A1]日供養父母,有孝敬之善為因故也。外道既不知此理,豈知出生死之路,橫計顛倒以成大耶。
是故如來出世之後(至)群賊退散牛無損命。
案道生曰:後佛出世,說真常也。僧亮曰:譬後佛出生也。凡夫橫求,理本常存,三世諸佛同共一道也。僧宗曰:上五譬明外道竊得常名而無常實。今明常名,始終還於佛也。前合譬已竟,此義生耳。
時轉輪王即以諸牛(至)一切眾生無有患苦。
案僧宗曰:明釋迦出也,還以常法付菩薩。
法轉輪王出現世時(至)善說世法及出生法。
案道生曰:善說世善,所以得常住之義,況出世乎。凡夫既捨,佛得持還也。
為眾生故令諸菩薩隨而演說。
案道生曰:以付菩薩使得常解,道兼天下。
菩薩摩訶薩既得醍醐(至)所謂如來常樂我淨。
案僧宗曰:合有二意,前合賊散、後合付菩薩也。
以是義故善男子(至)要是如來非是餘法。
案道生曰:以上來而言之,常法虛實,居然有在也。智秀曰:結答難也。
迦葉!應當如是知如來身(至)隨我所行至我至處。
案智秀曰:勸受持也。
善男子!若有脩習如是二字(至)即是諸佛之法性也。
案道生曰:法者,無復非法之義也。性者,真極無變之義也。即真而無變,豈有滅耶?今言滅是法性,蓋無所滅耳。僧亮曰:菩薩通達法性,成佛涅槃。法性無滅、涅槃常住,此說內行果上義也。凡夫不解空,故不得涅槃,以空證涅槃也。寶亮曰:此下第三證佛果之地。以法性為壽命故,所以長遠也。有人解此滅相為斷滅之滅。謂之不然。何者?下文結句云「即是諸佛之法性也」,豈是斷滅之辭乎?今釋云:若能安此二字為寂[2]滅者,佛於此人真入伊字涅槃,應言何以故即法性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我今云何當知是義。
案道生曰:向云滅是法性,似若丈六猶存。丈六若實,故是非法中出也。法性無有非法,何有丈六哉?身與法性不可得竝,而有身所未了也。僧亮曰:執方便為難也。真極無變,謂之法性,必捨身智,然後是耳。今身既不滅,復言是性,霜炎之理二不俱存,云何當得知是義也。法瑤曰:向言涅槃是佛法性,似若都滅涅槃是法性也;今欲明法性乃是法身常住體也。夫法性者即是法身者,若以滅盡為法性者,則為無所有,豈有法身乎?若有法身者,則非滅盡,何有法性乎?二事不得並也。僧宗曰:此第二文也。今教所明法性者,謂圓果無非故稱法、體不可改故稱性,而名與昔同,事須料簡也。
佛告迦葉:善男子!汝今不應(至)夫法性者無有滅也。
案道生曰:法性照圓,理實常存,至於應感豈暫癈耶?僧亮曰:推本以證末,是則有為橫生滅耳。法性本來非有,故無滅也;如來亦本來非有,豈有滅也。
善男子!譬如無想天(至)非諸聲聞緣覺所知。
案僧亮曰:凡夫受報色心,必須直以想微。二乘不知,名為無想天耳。有漏近事非汝境界,況無漏乎?僧宗曰:依此經所明,乃至四空斯皆有色。今無想天,是[1]等四禪中四凡夫天之最上,那含天之下,有此一地。雖有色身,以其心細而無色想,唯佛乃知,餘無能了。
善男子!不應說言如來身者(至)非諸聲聞緣覺所及。
案僧宗曰:豈況如來妙極而當可知?昔指孤滅以為法性,權而非實。
善男子!汝今不應思量(至)種種方便不可思議。
案智秀曰:誡勸也。
復次善男子!應當脩集(至)脩常想者則有歸處。
案僧亮曰:佛實不滅,於涅槃後不聞此經,生實滅想,依異體三寶出家受戒,不成清淨具足三歸。若聞經不信,雖復出家,不能成果也。僧宗曰:此第四文也。向明法性苟非孤滅,則妙有可歸。若能安心在乎非無,則識真果,故舉三歸令標擬有方也。寶亮曰:唯一極位,故是常也。明此三法是一體而無三,故稱無異相也。體是嶷然,故云無常相也。不為三相所遷,故無變異相也。一體三寶者,正辨一佛體之三義也。但以初名當於法體,萬想悉是義名,無別體名覺義名異,是故佛寶當體,其餘法僧屬義名也。昔說三寶三體各別,今牽昔日法之與僧置於佛上,故言一佛體之三寶。以覺察之義為佛寶;體無非法,具眾功德,故稱法寶;體不隔物,必與理和,號曰僧寶也。若於此三法為異脩者,當知此人不成清淨歸依。既謂佛寶未極,云何而得具足戒耶?不言頭數咸少,正云戒非上品耳。若依憑常住三歸,則得戒具足。夫行從信地而生,今信既未圓,所得之戒何容具足耶?佛昔自言:我為二乘。今若依憑差別三寶,尚不能得如我作聲聞緣覺之近果,況復不依常住三歸而入無漏真聖之位耶?故知執教解經者,其事必謬矣。智秀曰:此下答問中第三大意也。以昔明三寶,言旨未周,故歸心未正。今辨法性,體備三寶,長存不滅。是則歸心須改,故此一章顯正歸依也。有三翻:第一佛自明理,勸物歸依;第二迦葉設難,佛答;第三迦葉述旨,佛讚成也。三寶無別體,故言無異,不流動故,非無常也。無復改愚成智,故不變易也。
善男子!譬如因樹則有樹影(至)譬如闇中有樹無影。
案僧亮曰:樹譬佛,影譬歸依。無樹無影,無佛無依也。有樹無影者,闇中有樹無影,佛雖在而不現,則不成歸依也。法瑤曰:明有常理故得有歸依義耳,如有樹則有影也。僧宗曰:相承解云,有能歸之心,必有所歸之理;此解迦葉之難乃為便也,就文又有不便。舊釋此樹譬真法身,影譬應身;於前文為便,於難為不便也。此二釋各參一邊,未為愜盡,並不消文意。今云有歸依者,正言極果妙有是常,則有歸依之德。若無此德,則有義亦壞。是故迦葉就影為難,欲使無歸依之德也。智秀曰:能歸之心,終能成佛。故以樹譬歸依之心,影譬所成之佛也,故云因樹則有影。
迦葉!汝不應言有樹無影(至)各各異故故使無常。
案僧亮曰:星月有光、樹有闇影,但以微故,非肉眼見耳。法身亦爾,非汝所見也。法瑤曰:勿謂不見便言無也。常住法身,慧眼所見,故歸義不無;但肉眼不見,便謂無有常住之歸依義耳。品初勸問云「若歸」者,即此常住三歸是也。又云「若戒」者,即前大慈大悲一子想是也。寶亮曰:天眼資細空明而矚色,故不同肉眼之用也。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至)而得長壽善知宿命。
案智秀曰:第三翻述旨傳化,有兩別:前迦葉領解、後佛讚成也。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九[2]
校注
[0415003] 入【大】,八【甲】 [0417001] 為【大】,名【甲】 [0418001] 貴【大】,責【甲】 [0418002] 同【大】,色雖種種案僧亮曰八萬四千法藏也僧宗曰十二部經同【甲】 [0419001] 因【大】,用【甲】 [0419002] 滅【大】,滅之滅【甲】 [0420001] 等【大】,第【甲】 [0420002] 此下甲本奧書曰觀應元年庚寅十一月二日於大和州大御輪寺點寫之畢為西大寺每年講經御本而已願以點寫力上生都率天願共諸眾生奉見彌勒佛金剛佛子圓宗生年六十五夏次四十五【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37 冊 No. 1763 大般涅槃經集解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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