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十六
明敬弘經人不應簡老少黑白等 出二果相似譬 出買雪山藥譬 會通今昔四依[2]儀
四依品之第二
善男子!汝應供養如是四人。
案僧亮曰:第六段,明敬師之儀也。僧宗曰:四依之德實可尊貴,能生人善,宜供養也。智秀曰:[3]勸養有四翻,第一正勸;第二辨供養之法;第三問答[4]辨供養之方;第四問答,論能現為惡者,此人破戒不?此即第一勸供養也。
世尊!我當云何識知是人而為供養。
案僧亮曰:四依晦迹,不可別也。智秀曰:此下第二[5]辨供養之法也。佛將欲說,迦葉發問也。
佛告迦葉:若有建立(至)亦如諸天奉事帝釋。
案僧亮曰:內實難知,但觀外迹。弘護法者,便應供養。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今有所疑唯願廣說。
案僧宗曰:今昔之教既反,請會二說也。
若有長宿護持禁戒(至)諮受未聞復當禮不。
案僧宗曰:此中有三問,此第一問也。不名持戒者,不名小乘持戒也。
然出家人不應禮敬(至)猶如良田多有稊稗。
案僧宗曰:成前三問也。先簡第三,次簡初問,後[6]簡第二問。
又如佛說有知法者(至)如是所說其義未了。
案僧亮曰:二教相違,不應兩實,必應一是一虛妄也。亦有所犯者,雖自持戒,不治破戒,法滅不救,亦非我弟子。不治尚犯,況應禮耶?僧宗曰:亦有所犯者,如今日所制,昔日小乘持戒亦有所犯也。明駿案:「又如佛說」以下,舉今之教以結難也。「如佛言曰」以下,引昔教以成難也。
佛告迦葉:善男子!我為未來(至)不為聲聞弟子說也。
案僧亮曰:答意以所為之人異也。小乘以潔已自度、大乘以濟物為懷,不得同日而言也。僧宗曰:制小如昔,勸大如今也。通塞有時,遮開無定也。
善男子!如我上說正法滅已(至)雖有所犯不名破戒。
案僧亮曰:弘法之人,雖外有所犯,內無所破也。僧宗曰:更舉惡世應須流通,謂或宜默然、或宜同事、或宜糺治,於菩薩道不名犯戒也。寶亮曰:四人出世,動必觀機,是時則行也。要[1]先同其事,然後乃[2]反,故云自所行處及佛行處皆善分別也。
善男子!譬如國王遇病崩亡。
案道生曰:師師淨眾,莫二其行,有王之義也。僧亮曰:為前方便護法而不犯戒者作譬也。國王譬清淨持戒有德。一眾之主,有生有死也。
儲君稚小未任紹繼。
案僧亮曰:稽古有行,居然可宗,但人未推也。僧宗曰:弟子雖習師德,而年尚少,道未伏物。
有栴陀羅豐饒財寶(至)[3]乘國虛弱篡居王位。
案道生曰:肆情為惡,害智慧命,為旃陀羅也。僧[4]宗曰:譬破戒比丘,內多俗術、外豐世財,而同惡相求,攝居僧事,非道而處,為篡奪也。
治化未久國人居士婆羅門等亡叛逃走遠投他國。
案僧亮曰:無德在正,有非法之科,淨戒比丘不安其所也。
雖有在者乃至不欲眼見是王。
案僧亮曰:雖受其說,終不與共布薩自恣,無水乳之[5]知也。
或有長[6]音婆羅門等(至)隨其生處即是中死。
案僧亮曰:師宗[7]在處,同其說戒,此處得戒、此處破戒,如彼樹也。
旃陀羅王知其國人(至)遣諸旃陀羅守邏諸道。
案僧亮曰:有護戒者欲逃避之,而求通無路也。僧宗曰:或使破戒弟子[8]遏其道也。
復於七日擊鼓唱令。
案僧亮曰:知諸比丘。不可力制,欲以律治。僧若有罪者,以七滅諍法唱令僧知也。
諸婆羅門有能為我(至)當分半國以為封賞。
案僧亮曰:既知眾所不伏,今欲令眾僧和合羯磨為知事也。共知僧事,譬半國也。
諸婆羅門雖聞是語(至)有婆羅門種作如是事。
案僧亮曰:清淨比丘師習不爾,豈有與同事理[9]耳?
旃陀羅王復作是言(至)半國之封此言不虛。
案僧亮曰:謂若立我為知事之主者,當別結界各自布薩,於彼無[10]妨。若不爾者,遣非法之人同汝僧事,使汝不得半月說戒也。
呪術所致三十三天(至)亦當共分而服食之。
案僧亮曰:向以律募,今以經要也。呪術譬般若,三十三天譬涅槃也。藥者譬常住,當共行經以求常,故譬食也。
爾時有一婆羅門子。
案僧亮曰:七世淨行,名婆羅門也。
年在弱冠。
案僧亮曰:植德八河,譬年也。弱冠者,正明長者宜禮幼者也。
修治淨行。
案僧亮曰:明自正之義也。
長髮為相。
案僧亮曰:髮生人頭,唯長為美。命居德首,以常為上。
善知呪術。
案僧亮曰:經律兼明,盡其義也。
往至王所白言大王王所勅使我悉能為。
案僧亮曰:晦迹為惡,是其所能也。
爾時大王心生歡喜受此童子作灌頂師。
案僧亮曰:即為羯磨,舉知僧事。
諸婆羅門聞是事已(至)云何乃作旃陀羅師。
案僧亮曰:有未達者,不識其[11]權也。
爾時其王即分半國與是童子因共治國經歷多時。
爾時童子語彼王言(至)而今大王猶不見親。
案僧亮曰:好惡相同,謂之親也。我共汝惡,而汝不同我好,故猶未見親也。
時王答言:我今云何(至)不死之藥猶未共食。
案僧亮曰:說我所好在乎常住,而此常經猶未共行。
王言:善哉大師我實不知師若須者願便持去。
案僧亮曰:不知有此經,復未知師之所好。便持去者,但行經求常也。
是時童子聞王語已即持歸家。
案僧亮曰:菩薩以弘通為心宅也。得經而流布,謂之還家矣。
請諸大臣而共食之。
案僧亮曰:知事既許弘經,於是弘通之人便有勢力。然行經求常,以淨戒為本,制惡比丘、皆除不[14]淨物,修常住之因,譬共食也。
諸臣食已即共白王:快哉大師有是甘露不死之藥。
案僧亮曰:已得行經之勢,向王說經之美也。
王既知已語其師言(至)服食甘露而不見分。
案僧亮曰:兇黨既盡,惡不孤立。請求依經,以聞常住。
爾時童子即[1]便以餘雜毒之藥與王令服。
案僧亮曰:求常以淨戒為本。先令讀律,已犯重禁。於已是苦名毒,治其之罪名藥也。
王既服已須臾藥發悶亂躄地無所覺知猶如死人。
案僧亮曰:讀律列罪,譬藥發也。於外眾中無復通路,譬躄地也。內絕聖胎,譬無所知也。無有慧命,譬如死人也。
爾時童子立本儲君(至)還紹先王正法治國。
案僧宗曰:還以清淨如律之人為知事也。
爾時童子經理是已(至)既醒寤已驅令出國。
案僧亮曰:令受持《涅槃經》,譬解藥也。不經三途,譬醒寤也。不得居眾,譬出國也。
是時童子雖為是事(至)善能驅遣旃陀羅王。
案智秀曰:菩薩雖復同彼受畜而無所犯,為[2]諸淨行之所歎也。
善男子!我涅槃後護持正法(至)利益一切諸天人故。
案智秀曰:合譬甚略,唯合菩薩先示同而後反耳。
善男子!以是因緣我於經中(至)但為菩薩而說是偈。
案智秀曰:舉譬答問,會前二偈之意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本所受戒為具在不。
案僧亮曰:上已說不犯,所以重問者,雖云現犯亦須現悔,亦須淨戒之人,所犯得除。此是佛法之大,不可不明。
佛言:善男子!汝今不應(至)即應懺悔悔已清淨。
案寶亮曰:戒無所失,設復有犯終不成過。
善男子如故堤[3]塘穿穴有孔(至)即能具足不失本戒。
案寶亮曰:戒如[4]堤塘,以定慧為水。若無四依人出世令改惡從善者,則戒堤塘破壞,定慧之水盡也。
善男子!於乘緩者乃名為緩(至)雖現破戒不名為緩。
案寶亮曰:乘是護法之綱維、戒是乘家之別事,綱維既立則萬行斯舉也。然乘本乘於戒耳,戒若苟無,何所乘耶?是故戒亦不可緩也。向云為物故現同有犯,其實不犯。[5]現若如此,戒實小緩,故言得緩耳。
迦葉菩薩白佛言:眾僧之中(至)破戒持戒云何可識。
案僧亮曰:第七段,說四人之益。依《涅槃》修行,外除八物,內雖犯戒,不失福田,得名大乘,不應供養而亦得也。不依涅槃修行,外為八物所污,內雖清淨,不名福田,不成大乘,應供養而失也。僧宗曰,向明通法德,重勸人供養。但人有真偽,難可別知,故料[6]簡清濁,使淨穢有分也。智秀曰:此下有三翻,第一迦葉舉果有生熟,其相難知為諮;第二佛廣釋難知,而復可知為答;第三迦葉領解也。此即第一也。
佛[7]告:善男子!因大涅槃(至)非是肉眼所能分別。
案僧亮曰:除八不淨,則生人淨想,是人福田也。名淨田者,草[8]殼未分,不生穢想也。僧宗曰:答中有三譬。前譬明眾中善惡一往難知,但見清淨威儀便應供養。凡夫未得天眼,正應以四事觀察也。第二譬明真偽既亂,四事觀察,乃始終方知,不能交驗,應當撿問,尋其所說也。第三譬明苟不能分別,但生平等,則凡聖兩獲。若徒撿不得,則失聖人,空生紛紜,更成過[9]各。此即第一譬也。
復次善男子!如迦羅迦林(至)二果相似不可分別。
案僧亮曰:第二譬也。林譬僧坊。迦羅迦譬內外[10]俱麁,鎮頭迦譬內細外麁,而外相相似也。
其菓熟時。
案僧亮曰:應受供養時也。
有一女人悉皆拾[11]取。
案僧亮曰:修功德人,麁細等[12]諸。
鎮頭迦果[13]纔有一分(至)持來詣市而衒賣之。
案僧亮曰:市是[14]貿易之所,喻施主之家,有彼此相資之義也。分僧供養,功由請者,喻如賣也。
凡愚小兒復不別故買迦羅迦菓噉已命終。
案僧亮曰:識淺情局,喻如小兒。供養麁人,心起恚慢,不生淨福,譬若命終。
有智人輩聞是事已(至)諸人知已笑而捨去。
案僧亮曰:雖知內細,以其眾麁,亦不供養,失福之義也。不成大乘,應得而失,惜哉。
善男子?大眾之中八不淨法(至)供養是人若欲供養。
案僧亮曰:略合譬也。
應先問言大德(至)食迦羅迦果已而便命終。
明駿案:麁細之迹難以眼識,應先撿訪,自當可見。豈宜以麁廢細,使玉石俱焚者耶?
復次善男子!譬如城市有賣藥人。
案僧宗曰:第三譬。聚眾交易相資之處曰市,譬之僧坊也。賣藥人,教化主也。
有妙甘藥出於雪山亦復多賣其餘雜藥味甘相似。
案僧亮曰:甘藥譬內外俱細者也。雪山譬涅槃經。謂依經修行者,則表裹皆細也。餘雜藥者,譬外細內麁也。味甘相似者,一往迹細,皆生人淨心也。
時有諸人咸皆欲買(至)此是雪山甘好妙藥。
明駿[1]曰:彼賣藥人知藥是雜,而欺此買[2]物,意欲令人皆作真想也。教化之主,知此眾中外細亂真,而意欲令人得表裹皆細之福田,故悉讚歎也。
時買藥者以肉眼故(至)我今已得雪山甘藥。
案僧亮曰:不知其內,但觀其外,通生淨想,得無量福也。
迦[3]棄!若聲聞僧中有[4]真實僧(至)有天眼者乃能分別。
案僧亮曰:若不能分別,但等心供養也。
迦葉!若優婆塞知是比丘(至)袈裟因緣恭敬禮拜。
案僧亮曰:若必知內麁者,不應以外細而供養。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世尊(至)譬如金剛珍寶異物。
案智秀曰:領所解也。
如佛所說是諸比丘(至)應當證知非四種人。
案僧亮曰:第八段會宗也。明人能知法,人即是法,不違昔說也。僧宗曰:二教似反,所以須會。昔說四依,謂依法不依人,乃至依智不依識,是則不使依人,有多過也。自有人是而法非、人非而法是,自有人法俱是、人法俱非者也。而淺識之徒不能分別,或謂人非遂失正法,或見人是乃受耶教,則有失法之過也。是故[5]觀令依法也。雖復置人,以取法故,宜簡[6]擇了不了也,了義者奉行,不了義者勿用也。雖知了義,應廢辭華以存義實。雖復遺文以入理,要宜虛懷以為勝,若不虛懷則成識[7]者。當依智人之矜抱,勿依凡夫之識著也。此是昔日四依也。若利根人者,不假聞四,但聞一二已可知矣。若依人則多過也。今日所以說依人者,昔佛在世,經教。未[8]為、人根多利,自能依法以得於人。涅槃之後,經教穿鑿、文理難尋,正當憑信弘通以取真實也。昔言依法,必是正法,即是法所教人;今言依人,必是體法之人,即是依人所行法也。昔言法、今言人者,蓋互舉其一耳。下有三章:第一就經釋會、第二就律釋會、第三結四依名也。寶亮曰:人是總名,法是差品,故使依法以取人也。及捉法以取人,故是依法耳。今日四人與佛不異,故但使依人也。雖有四名,但為成初一依耳。何者?言依法不依人,而五陰是成人之法也。義是法下,所以若此語有義、與理相應者,此則可依;若但有語而無義,不可依也。如言陰有神我,但有語也;若言生滅無常,則有義也。了義經者,以三法印為了義,異此非了義也。依智不依識者,智性取法分明,緣中忘相,所以可依。識本取著,不會法相,不可依也。故知後三為成前一也。
佛言:善男子!依法者(至)是故如來常住不變。
案僧亮曰:證法即是人也,先就極處說也。常住不變者,以常為證也。僧宗曰:釋往日所言依法之旨也。昔令依法,意在常果。法不異人,即曰依人也。今所言人,體常法者。若依此人,即依常法,常果即法性也。
若復有言如來無常(至)是法性者不應依止。
案僧亮曰:人不見法,人即非法。依此法者,即依人也。僧宗曰:簡去耶人,執教乖理者不可依也。
如上所說四人出世(至)如來密語及能說故。
案僧亮曰:此人解佛所說,解即是法,故可依也。知如來常,若言無常,無是處者。解既同佛,亦即是佛也。
若有人能了知如來(至)何況不依是四種人。
案僧亮曰:以下況上,證四依人也。
依法者即是法性(至)善男子是名定義。
案僧亮曰:異則是倒,倒即是滅,不可依也。
依義不依語者(至)是名依義不依語也。
案僧亮曰:法由義實,次法辯義也。覺了者慧也,[9]所了[10]此實,故以慧表義也。不羸劣者,義深照淺,慧名羸劣,不名覺了也。滿足者,照極無遺,境智俱圓也。常住不變,智圓累盡,不復變也。即法常者,常即法也。即名僧常者,得常故和合常爾也。僧宗曰:釋果地功德,智慧圓[11]備也。
何等語言所不應依(至)如是等語所不應依。
案僧亮曰:具釋如下文也。若為法則通,不為法則塞也。
依智不依識者(至)及其經書亦不應依。
案僧亮曰:義由智顯,故次義說智也。如實而知名智,智即如來。不如實知,即是識著。著是識業,不可依也。
依了義經不依不了義經者(至)入法性者是名了義。
案僧亮曰:由經生智,故次智辨經也。
聲聞乘法則不應依(至)如是四依應當證知。
案智秀曰:雙釋可依不可依義也。
復次依義者義名質直(至)不可繫縛而亦可見。
案僧亮曰:此下第二說會四依也。名義相當,名質直也,亦就佛地說耳。名曰光明者,相當名義,互相顯發也。不羸劣者,互彰則名義俱盡也。不劣名為智慧者,慧是般若。上總三事,今別之也。常住者,法身也。而亦可見者,結盡則證也。
若有說言不可見者(至)是故依法不依於人。
案僧亮曰:結此人不可依也。
若復有人以微妙語(至)是故依義不依於語。
案僧亮曰:此二依作佛地明故合說。
依智者眾僧是常無為不變(至)是故依智不依於識。
案僧亮曰:依無漏智,說聲聞僧得無漏智相續常也。無漏斷結,終不更起,謂無為不變也。得無作戒,終不作惡,謂不畜八種不淨物也。不依識者,斷結還起,不可依也。
若有說言識作識受(至)是故此識不可依止。
案僧亮曰:引人說為證也。作是無礙道,受是解脫道也。無和合僧者,聲聞相續常,是和合常也。無礙解脫非是識者,無和合常也。和合名無所有者,有漏和合,本無今有、已有還無。無不可說,是故識不可依也。
依了義者了義者名為知足(至)不了義經不應依止。
案僧亮曰:此說依法,以經為法,法有了義不了義也。住是中者,解經所說,住其中矣。
善男子!若有人言如來憐愍(至)如是四法所應依止。
案僧亮曰:為護法故,具此三緣,為繼身命行於法故,不貪聚為輕也。
若有戒律阿毘曇脩多羅不違是四亦應依止。
案智秀曰:不但四依人說故可依,三藏與此相應亦可依止也。
若有說言有時非時(至)如是三分亦不應依。
案智秀曰:舉非以顯是也。非但人說不可而依,三藏有此說者亦不應依也。
我為肉眼諸眾生等(至)是故我今說是四依。
案智秀曰:結會今昔。說四依者,皆為示導肉眼者也。
法者即是法性(至)了達一切大乘經典。
案智秀曰:第三翻。總舉今日之旨結定真教,以釋會本意也。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十六[1]
校注
[0440002] 儀【大】,義【甲】 [0440003] 勸【大】,勸供【聖】【甲】 [0440004] 辨【大】,辦【聖】 [0440005] 辨【大】*,辯【聖】* [0440006] 簡【大】,蕑【聖】【甲】 [0441001] 先【大】,光【聖】 [0441002] 反【大】*,及【聖】* [0441003] 乘【大】,同【甲】 [0441004] 宗【大】,亮【聖】【甲】 [0441005] 知【大】,和【聖】【甲】 [0441006] 音【大】,者【聖】 [0441007] 在【大】,住【聖】【甲】 [0441008] 遏【大】,過【聖】 [0441009] 耳【大】,耶【聖】【甲】 [0441010] 妨【大】,坊【聖】 [0441011] 權【大】,摧【聖】 [0441012] 間【大】,聞【聖】 [0441013] 道【大】,通【聖】【甲】 [0441014] 淨【大】,淨之【聖】【甲】 [0442001] 便【大】,更【聖】【甲】 [0442002] 諸【大】,請【甲】 [0442003] 塘【大】*,墟【聖】* [0442004] 堤【大】,提【聖】 [0442005] 現【大】,理【聖】 [0442006] 簡【大】*,蕳【甲】* [0442007] 告【大】,言【聖】【甲】 [0442008] 殼【大】,穀【聖】【甲】 [0442009] 各【大】,咎【聖】【甲】 [0442010] 俱【大】,但【甲】 [0442011] 取【大】,耳【聖】 [0442012] 諸【大】,請【聖】【甲】 [0442013] 纔【大】,裁【聖】 [0442014] 貿【大】,貨【甲】 [0443001] 曰【大】,案【聖】【甲】 [0443002] 物【大】,者【甲】 [0443003] 棄【大】,葉【甲】 [0443004] 真實【大】,假名【聖】【甲】 [0443005] 觀【大】,勸【聖】【甲】 [0443006] 擇【大】,釋【聖】 [0443007] 者【大】,著【聖】【甲】 [0443008] 為【大】,偽【聖】【甲】 [0443009] 所【大】,慧之所【聖】【甲】 [0443010] 此【大】,是【甲】 [0443011] 備【大】,修【甲】 [0444001] 此下甲本有觀應元年庚寅十二月十三日於大和州大御輪寺點寫之畢金剛資圓宗生年六十五夏次四十五三十九字【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37 冊 No. 1763 大般涅槃經集解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11-12
【編輯說明】本資料庫由中華電子佛典協會(CBETA)依《大正新脩大藏經》所編輯
【原始資料】蕭鎮國大德提供,北美某大德提供,CBETA 提供新式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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