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二十八
釋觀三十六物 釋四意止觀 結定果 出仙豫王殺 婆羅門事 釋四諦義 釋三苦義 釋四諦有漏無漏義 釋八苦義
聖行品之第二
復次善男子!菩薩摩訶薩(至)除去皮肉唯觀白骨。
案僧亮曰:第二明定門也。有八段:第一總觀,身有三十六[2]佛。第二移觀,觀四色覓我不得。第三觀手足支節相柱,為觀轉明。第四見一切皆青也。此觀始成故,第五諸佛現而復隱,令其思而易觀。第六觀心,是則前觀身、後觀心具三意止。二既已具則四亦具也,故第七結堪忍地。第八明既得勝定,必能為物破戒也。此先明身意止也,以人人多於身中計有淨也,此即第一觀也。寶亮曰:第二門有五段,四念觀即四也,第五結果。此下觀身無我。
復作是念骨色相異(至)即得斷除一切色欲。
案僧亮曰:伏斷鮮淨之欲也。因色起欲未盡下形貌等三,皆因色起也。僧宗曰:第二移觀四色,覓我不得也。
復作是念如是骨者(至)二姿態欲三細觸欲。
案僧宗曰:第三觀也。
菩薩摩訶薩觀青骨時(至)青黃赤白鴿等色光。
案僧宗曰:為觀轉明,是以第四觀青,則一切皆青也。
菩薩於是一一諸光明中(至)光中諸佛忽然不現。
案僧亮曰:抱疑來久,見像便問。忽然不見者,觀道未明,不答而滅也。僧宗曰:第五諸佛現而復隱,令其思而易觀也。寶亮曰:第一,身念處觀也。
復作是念:或識是我(至)猶如流水亦復非我。
案[3]僧亮曰:第二,心念處觀。
復作是念:若識非我(至)當於何處而生貪欲。
案寶亮曰:第三,法念處觀。
若被罵辱復於何處(至)則墮地獄畜生餓鬼。
案僧亮曰:領佛不答之旨,乃觀識求我又不可得。觀出入息或是我者,有息則生,無息則死。觀之直是風性,亦復非我。息以風多,風乃四大合成,而一性非我,和合亦無。復作是念悉無有我者,得無我空,見第一義,則見世諦也。僧宗曰:或息是我者,第六即是心意止觀也。但見生滅念念流謝,豈有一神常而不滅耶?何處當有受罵辱者,此明無我。但見眾法,我心自息也。寶亮曰:第四,明受念處觀也。
菩薩爾時作是觀已(至)是故名為住堪忍地。
案僧亮曰:結定果也。僧宗曰:堪忍地者,第七結果,謂三地也。三地菩薩脩十二門種,得忍度成就。既能安心忍理,故能於事不起瞋也。寶亮曰:第五,結果。
迦葉菩薩摩訶薩白佛言(至)菩薩摩訶薩得毀淨戒。
案僧亮曰:上浮囊之譬輕重不犯,而菩薩護法應化隨緣。二言相食,宜項會也。未得不動地者,明未得猶尚不犯,何況已得。若為攝取眾生,得毀戒也。僧宗曰:第八明得深定已,能隨緣益物,得破戒也。寶亮曰:問意定初依人位也。所以不待辨慧後而此中問者,以戒定之位本居五方便中無相行已上,是聖人位也。初依人雖復信根永立,要未得真解。欲為利益之道得破戒,不解言菩薩寧當自墮地獄,不令眾生退菩提心。以此因緣,可得破戒而不名為犯也。
爾時文殊師利菩薩(至)若墮阿鼻地獄無有是處。
案僧亮曰:至言實須以事證也。
爾時佛讚文殊師利(至)乃有如是無量勢力。
案僧亮曰:為法斷命即是護法,況直爾出入無期、心同虛空者乎。寶亮曰:引本行為證也。下梵行中明三無量,當復廣其事也。
復次迦葉!又有聖行所謂四聖諦苦集滅道。
案僧亮曰:說慧也。慧緣真諦,辨真諦有三種,初明四諦、中辨二諦、後[4]略明實諦也。此下盡八字,五翻說四諦也。僧宗曰:慧生由境,故寄境以明慧也。有四科明義:第一明四諦、第二明二諦、第三明實諦、第四歎經也。就四諦中有四翻:第一以五重略辨四諦;第二就八苦門廣明苦諦;第三寄菩薩觀行,驗其所以是可厭之法;第四略會通二教也。寶亮曰:第三門明慧也。有六段:第一就四諦辨慧、第二就真俗、第三就實諦、第四遣執、第五結慧果、第六明登初地。後進脩二十五三昧,進得不動,自在地上至金剛心也。就四諦門中分為三章:第一有五重。此第一重,略辨四諦也。苦來逼心,心則生惱,謂逼迮相也。煩惱結業,能生來苦,生長相也。生死因盡,寂滅相也。緣中忘相之知,大乘道也。
迦葉!苦者逼迮相(至)滅者寂滅相道者大乘相。
案僧亮曰:逼迫眾生也。僧宗曰:第一重,以十四種色是苦具,心為苦體。言不起則已,起則為緣所逼,故言逼迫相也。十惡為因,無明為緣,以能生長未來故,故名集也。偏教以三心滅處為滅;圓教以常住之體絕眾相為滅也,破彼三因,以大乘常住之因為道。
復次善男子!苦者現相(至)滅者除相道者能除相。
案僧亮曰:現惱切故,言現相也。僧宗曰:第二重,[1]謂法顯現者也。[2]眾之為力,能𢌞轉行人受六道苦果,轉相也。圓果之體除一切惡,謂之除也,無漏之體性能除。[3]戒五方便雖是伏除,未是永斷,亦相從為道,取其感果之義,猶集諦攝也。寶亮曰:第二重也。麁著易知,為現相也。因謝果起,轉因得果,轉相也。滅者,據所除為論也。道者,[4]據除為論也。
復次善男子!苦者有三相(至)道者脩戒定慧。
案僧亮曰:三相者,苦受性苦,能苦眾生,謂苦苦也。不苦不樂以求須,為行苦也。樂受滅時生苦,為壞苦也。僧宗曰:第三重,釋苦義,具在中也。集謂二十五有者,此乃舉於所集以明能集也。寶亮曰:第三重也。昔化下愚,開三受教門,次以三苦點壞三受也。苦之重者為苦苦。以果來壞因,明樂受之體即是苦故,稱為壞苦也。通前二心,行緣動求,名為行苦也。二十五有因為集諦,果為滅諦,脩戒定慧為道諦。
復次善男子!有漏法者(至)無漏因者則名為道。
案僧亮曰:有為是苦諦,無為是滅諦。有漏業為苦因,[5]天漏業為道因也。僧宗曰:第四重明有漏因果者,義與毘曇相應也。寶亮曰:重也,指就[6]雨廂易見也。
復次善男子!八相名苦(至)三念處大悲是名為道。
案僧宗曰:第五,重明四諦也。十力乃至大悲為道者,金剛心為無礙,佛心為解脫,有雙道之義,故假稱道也。寶亮曰:第五重,廣三苦為八苦也。生苦具二,謂苦苦及壞苦也。以潤生之愛從樂受而來,因中說果,即壞苦也。取出生之生,則有苦苦。心即苦體,墮地獄,為苦苦也。怨憎、求不得,亦苦苦攝。其餘五苦,悉應壞苦攝也。
善男子!生者出相所謂五種(至)是故名為五盛陰苦。
案僧亮曰:所以總七苦更作一苦名者,人謂七苦異陰而有,今說即陰是也。僧宗曰:此第二,就八苦門廣明苦諦也。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二十八[7]
校注
[0479002] 佛【大】,物【甲】 [0479003] 僧【大】,寶【甲】 [0479004] 略【大】,明【甲】 [0480001] 謂【大】,謂果【甲】 [0480002] 眾【大】,集【甲】 [0480003] 戒【大】,惑【甲】 [0480004] 據【大】,據能【甲】 [0480005] 天【大】,無【甲】 [0480006] 雨【大】,兩【甲】 [0480007] 此下甲本有觀應元年庚寅十二月一日於大和州大御輪寺點寫之了金剛資圓宗生年六十五夏次四十五三十八字【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37 冊 No. 1763 大般涅槃經集解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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