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十五(四依品第八)
釋以四果擬菩薩 位釋三乘十地 出瞿師羅經魔變作佛事釋 正法餘八十年前[2]三十年事 釋四依人修因久 近辯信不信相
四依品第八
案僧亮曰:此品答云何得廣大問也,廣上依經流通也。四相說其德,此四出其人所住。因說流通者,如來解脫,理幽事遠,恐後弘之無人,於常住因果不生信也。若不信果,則不行因,雖說無益,是故先辯流通也。大分為八段:第一就菩薩地配四人相。第二顯須四依之相也。僧宗、寶亮曰:明降魔方法也。第三出流通經時及處所也。智秀曰:廣四依人化功也。第四辯四人師及弟子,脩因遠近也。第五說不信四依之失,信者之德也。僧宗曰:勸信經也。第六明應敬重師也。第七敘四依人之益,謂依經修行,除八種不淨,內雖犯戒,不失福田也。僧宗曰:簡福田也。寶亮曰:汎明福田相也。第八會宗明人,能知法人即是法,不違昔說也。
佛復告迦葉:善男子(至)為世間依安樂人天。
案僧亮曰:末世通法,非聲聞之位。而以配菩薩者,但以聲聞法服出家,其身正故配之。菩薩樹自正之義也,雖晦迹俗流而清白無染,量同羅漢也。此下八段之第一,配顯四人相也。依聲聞所斷見諦及欲界思惟,以配菩薩斷三界煩惱,始終作二人也。依聲聞為三界思惟,以配菩薩所斷者習,始終作二人,合為四[3]人。僧宗曰:護正法者,不使耶侵毀也。建立者,令法不墜也。憶念者,存而不忘也。智秀曰:此第一段中有三章:此第一總舉數歎德也。
何等為四?有人出世具煩惱性是名第一。
案僧宗曰:聲聞位中,始於內凡夫,終阿羅漢也。菩薩位中,始於住前,終期十地。取少分相似相擬配也。此從四意止,至世第一法,擬住前三十心,並是折伏道,未得真無漏也。寶亮曰:始得假名法空,伏見諦重執也。智秀曰:此下第二章,列數置位也。依《斷結經》云「得眾生空,至第七品心已上。」信首五根立,未入真無漏。如聲聞人,始於[4]暖法,終世第一法。
須陀洹人斯陀含人是名第二。
案僧宗曰:聲聞以見諦為麁、思惟為細,菩薩以三界為麁、習氣為細。今六[5]位終心,斷三界結盡,如須陀洹斷見諦盡也。七住始侵習氣,如斯陀含侵思惟結也。寶亮曰:從初地訖六地,若一豪惑未盡已來,如須陀洹斷見諦惑盡,斯陀含斷欲界思惟六品結盡,證果行向。但使欲界一豪惑未盡,猶名斯陀含,以未離欲界故也。
阿那含人是名第三。
案僧宗曰:欲界惑盡,侵上二界思惟,不還下界受生,明八地以上,斷三界外若麁若細,不復還三界受生。而七地不爾,容有身在欲界。成七地者終不得,仍進八地,不逐之名則不顯也。論此義勢,應通十地,但為讚歎十地以配第四人故也。寶亮曰:六地滿足,後更進所斷,訖乎九地斷色心塵,麁障已盡,不復受三界生,故取類第三果人。
阿羅漢人是名第四。
案僧宗曰:經言「十地菩薩,當知如佛。」其有象王,視觀形容似佛。是故前問云:實非阿羅漢,量與羅漢等也。事乃應喻。聲聞羅漢既位隣於佛,以其智用明勝形儀,量與佛羅漢等也。寶亮曰:羅漢斷三界結盡,而習氣未除,以類十地菩薩斷色心麁障乃盡,而色心集起之源未斷,以為類也。智秀曰:羅漢是四果之極,十地是萬行之極,義是同也。
是四種人出現於世(至)為世間依安樂人天。
案智秀曰:此下第三章,廣顯德位也。
云何名為具煩惱性(至)是名凡夫非第八人。
案僧宗曰:向合則為四、開則為八,是為聲聞之與菩薩各有其向,則成八也。猶如第十六心結成初果,十五心已來為近向,五方便為遠向。今菩薩以六地為果,五地以還為近向,三十心為遠向。羅漢以三界盡為果,無礙道以還為向,中[1]聞果向以意唯擬。是則第八名同、高下為異也。恐人謬解故,復簡之言:是住前地之名字。第一從未得假名法空,隣四念處人,名乾慧地。第二從得四念處以上,至世第一法,信根立者,名之性地。第三從登苦忍心以去,至未得須陀洹果以來,名八忍地。第四斷見諦盡,名為見地。第五得斯陀含果,名為薄地。第六得阿那含果,名離欲地。第七羅漢果,名已[A1]辦地。第八辟支佛地,第九菩薩地,第十佛地。從上來作第一數,至八忍地,是聖人位。今言非此第八人,是性地凡夫為初依也。所以須作此料簡者,昔小乘教中十地,有因果兩別。從性地至八忍地,皆是須陀洹向。今大乘十地,無因果異,而以性地作初依時,恐人猶作昔意,謂須陀洹向盡是初依人。欲指性地,故簡出八忍地也。
第八人者不名凡夫名為菩薩不名為佛。
案法瑤曰:八人之名,名復濫佛。從佛下數至此地為第八,從此地上數至佛復是第八。今以菩薩名之,居然非佛第八也。
第二人者名須陀洹(至)名為菩薩已得受記。
案僧亮曰:菩薩有三位,初地得無漏,是心位也;八地無漏,是身位也;第十地,是法王位也。明此第二依,未得八地以上二位也。法瑤曰:制十地為三住處。三住處者,六地已還,未出三界穢國,一住處。七地是二國中間,非淨非穢,為一住處。八地已上,相心都盡,名為淨國,為一住處。言此第二人,未得七地以上住處故也。僧宗曰:所以復須簡名者,聖位有三,而此人是四中之第二,恐濫聖位之第二,故須簡也。第三人者,聖之第二,即是四中之第三也。寶亮曰:就第二依人,向上數第三為第二,而第四為第三。雖復未得此位,而已得受記,登聖無漏也。
第三人者名阿那含(至)是則名為第三人也。
案僧宗曰:客塵者,以三界外惑為舊,三界內惑為客,以根本為義也。如前品說燈燼,譬後明不還義也。
第四人者名阿羅漢(至)名人中勝為歸依處。
案慧朗曰:略舉三德,釋羅漢也。斷諸煩惱,釋殺賊也。逮得己利,釋應供也。所作已[2]辦,釋不生也。如〈序品〉中所釋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亦無敬念而作依止。
案道生曰:執無常者,必畏常說。如必畏者,四依出化,則成魔矣。僧亮曰:第二說須依者之相也。常說依法不依人,今捨法依人,懼魔道亂真,故下引成經證。魔為亂未,若能依法者,不須依人也。僧宗曰:將明惡世魔以壞亂,要須四依降其方法,先假為依之辭耳。就降魔文中,可有五翻:第一引瞿師羅經為難;第二譬明聲聞須依菩薩也;第三明菩薩由有經力故解降魔;第四明魔於二乘心無所畏,唯四依人力能降之耳;第五明聲聞於外魔生怖畏也。此即第一引經為難也,謂瞿師羅是須陀洹人,尚不免為魔所壞,況餘人耶。下以銜物堅持,喻須陀洹,[3]理當不為魔之所亂,一往於形儀之中,不能不惑耳。
佛言:善男子!於我所說(至)如是作已長夜受樂。
案道生曰:此明說常有真有偽,不可其不信也。僧亮曰:依經法以撿實,則知說者之善惡也。智秀曰:次明世間應須依此四人,受降魔之法也。迦葉前後凡作兩翻難:第一謂魔能現作佛像,真之[4]與偽何由可分?今此答中有兩意,此即第一,且一往許令分善惡也。
善男子!譬如偷狗夜入人舍(至)如彼偷狗更不復還。
案僧宗曰:魔譬狗也。夫狗欲為盜,必見其外無守護之人、內有昏夜之闇,是以得入。魔亦如是,外無善友知識、內有無明䨱心,魔得為亂也。聞慧甚卑,喻之婢。使以微明之中,撿魔虛實,以五繫之力,魔即去矣。智秀曰:勸行者以理撿魔,即是撿魔之方也。
迦葉白佛言:世尊(至)所可言說未必可信。
案僧宗曰:此問意明四依無益。何者?若力能降魔者,則不假四依;若不能降,則形儀相亂,云何可尋?智秀曰:此第二翻難。
佛言:迦葉善男子!如我所說亦復如是非為不爾。
案僧亮曰:答意云若菩薩者,非為不爾。我為聲聞故說降魔,以聲聞未習大乘,故須依也。依四依故,得降魔之法耳。智秀曰:答有二意,此第一。且一往許之,明審能降魔,實能近涅槃也。
善男子!我為聲聞有肉眼者(至)如此佛乘最上最勝。
案僧亮曰:常理在生死之外,而天眼本以見障外為用,若不能識者,不如肉眼而能識也。僧宗曰:必能降魔,則不假四依也,我為聲聞故說耳。智秀曰:此下正答問,有三翻,此即第一,明應學降魔者唯是聲聞,非都未涉佛法人也,故須四依也。
善男子!譬如有人勇健威猛有怯弱者常來依附。
案僧亮曰:有四弘誓者,譬勇士。畏生死者,譬怯也。寶亮曰:此下有兩譬,先明佛在世時,佛教聲聞降魔方法;第二「惡龍」以下,譬佛去後,四依人出,以教聲聞降魔法也。勇者,佛有十力四無畏也。怯者,聲聞也。智秀曰:此答中第二翻,舉四譬,此第一譬也。
其勇健人常教怯者(至)修學矟道長鉤羂索。
案僧亮曰:譬三修以防惡也。慧朗曰:三慧,聞慧如弓、思慧如箭、修慧如𨦫等也。
又復告言:夫鬪戰者(至)應自生心作勇健意。
案僧亮曰:涉生死之險,如履白刃也。當視人天生怯弱者,生死倒惑無根,譬彼怯弱也。從理生解,有根難動,自譬勇健也。
或時有人無有膽勇(至)不久散壞如彼偷狗。
案僧亮曰:魔如偷狗,設使詐為佛相,其內無法,若見聲聞不怖畏者,則不能亂。
善男子,如來亦爾告諸聲聞(至)愁憂不樂復道而去。
案智秀曰:合譬。
善男子:如彼健人不從他習(至)於是事中終不驚畏。
案僧亮曰:學大乘者,有二事不須依人:一以積德深厚、二以大乘經力,自能降魔也。此即第一,顯菩薩[1]德行,所以無畏也。
善男子!譬如有人得阿竭陀(至)亦能降伏令不復起。
案僧亮曰:第二譬經力也。
復次善男子!譬如有龍(至)或以眼視或以氣噓。
案僧亮曰:上云學大乘者能令魔事不起,而佛在道樹下,無魔事斯言似虛。是故以此一譬,正顯菩薩以降魔之力攝得聲聞,兼遣此嫌也。龍,譬魔。
是故一切師子虎豹(至)或觸其身無不喪命。
案僧亮曰,譬二乘也。
有善呪者。
案寶亮曰:譬四依也。
以呪力故。
案慧朗曰:譬經力也。
能令如是諸惡毒龍(至)柔善調順悉任乘御。
案[2]寶亮曰:正明四依,以經力故,非唯能降[3]魔,亦能攝二乘也。
如是等獸見彼善呪即便調伏。
案僧亮曰:蠲出師子等譬,明所以降魔,正為攝取三乘,即是顯昔道樹降魔之本意也。
聲聞緣覺亦復如是(至)不生畏懼之心猶行魔業。
案慧朗曰:合諸獸畏龍,龍無所畏也。
學大乘者亦復如是(至)因為廣說種種妙法。
案慧朗曰:如彼呪者所以降龍,為調伏諸獸故也。
聲聞緣覺見調魔已(至)正法之中而作障礙。
案慧朗曰:如彼諸獸見龍降故,所以調伏也。
復次善男子!聲聞緣覺(至)百千億劫不墮惡道。
案智秀曰:第三翻:結上旨也。明聲聞所以應依大乘經學大乘者,實為可貴也。
爾時佛告迦葉菩薩(至)是大涅[4]解微妙經典。
案僧亮曰:第三辨流通時及處所也。我涅槃後者,即是時也。當有誹謗者,即是處所也。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至)當能拔濟是謗法者。
案智秀曰:問有二意,第一問滅後幾時當有誹謗;第二問何等人能為作救護,欲顯四依人也。
佛告迦葉:善男子(至)然後乃當隱沒於地。
案僧亮曰:行之為顯、不行為隱,非為都沒也。僧宗曰:佛滅度後,正法有五百年,像法亦五百年。今言四十年者,據正法中佛初涅槃後也。寶亮曰:佛在世凡五十年說法,若與佛同年者已過。其有中年受道者,佛雖涅槃,而此一時人輩能為流通,正可四十年也。此輩復去,爾後法教理就訛替也。
善男子!譬如甘蔗稻米石蜜(至)皆言是味味中第一。
案僧亮曰:為行經者,作譬也。僧宗曰:中有三譬。初譬明不假四依人;次譬明小乘者不須四依人;後譬明是四依人。後譬明行大乘者,已自流通,何待弘化耶?
或復有人純食粟米(至)我所食者最為第一。
案僧亮曰:譬不行者也。僧宗曰:此人執固弘通者,終不入也。
是薄福人受業報故(至)如彼福人食於粳糧。
案慧朗曰:舉二譬以合行不行之處。
善男子!譬如有王居在深山(至)懼其有盡唯食粟稗。
案僧亮曰:煩惱累多,大乘心弱,譬之險難也。慈悲既少也,不能弘通,譬惜粳糧,懼盡不食也。但說小乘資益至寡,譬唯食粟稗也。僧宗曰:深山險難者,譬弘通之道非無其路,而崎嶇難入也。非無大乘經典,祕而不傳,譬貪惜不食也。寶亮曰:小乘化主,譬彼王也。愚癡障重,譬深山也。雖有大乘經典,其味深玄,非己所解,譬之難得。復恐非理,譬懼其有盡。
有異國王聞而愍之(至)令我得是希有之味。
案僧宗曰:四依菩薩乃廣寫大乘經典,流通彼處,一時從化,譬舉國共食也。寶亮曰:四依菩薩赴彼所感,以譬愍之也。躬自弘通,喻如車載也。
善男子!是四種人亦復如是(至)因王力故得希有食。
案寶亮曰:合譬也,明向者小乘。深山王者,受四依化,亦遂成菩薩也。仍復廣說。昔為小乘,不肯在眾共受持者,止為名聞利養故也。下列五句,一以利養。二為稱譽。三為解法、即是欲勝他故。四為依止,要人歸附也。五為貿易其餘經者,須更博悉,然後乃與。皆是障法因緣,自非四依,云何能化耶?
又善男子!是大涅槃(至)大乘經典甚深義故。
案寶亮曰:經所流布,在地則地貴、在人則人尊也。若不爾,以五陰法如地,人是法上之假名也。因此法以成人,人法悉是金剛。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却後久近復當還出。
案僧亮曰:第四段,說四依[1]植遠近也。遠者為師、近者為弟子,示功德之淺深,勸人修習也。僧宗曰:向以深山險難為譬,是知流通之日時處皆難,自非樹德深厚豈能宣化?今辨四依師,從修德之久近也。
佛言:善男子!若我正法(至)於閻浮提雨大法雨。
案道生曰:法理湛然,有何興何沒?但行之則盛、不行則衰耳。僧宗曰:前出四十年是正法五百年初四十年,已一過流布。今明正法將終,餘八十年,此四十年正法將盡,復一興盛也。若二時既過,惡法增長,非德不傳、非因不樹,欲令時眾慕道修因也。僧亮曰:佛般涅槃四十年後,爾來四依之人更互為化,凡三百八十年信受四依也。并前四十年,合為四百二十年,正法唯餘八十年在。而四十年中,經法尚流行,四十年後稍近像末,不復流通。所以爾者,此一時人盡為四依所化,皆能受持此經。過是以後,于時滅度盡,無復有流通,故言沒於地也。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至)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
案寶亮曰:從此下第四段,明四依人修因久近。
爾時佛讚迦葉:善哉善哉(至)如是經[2]與不生誹謗。
案僧亮曰:此下辨初依人,具煩惱性者之因也。經言「初地菩薩供養微塵諸佛」,豈當止八恒沙便具十地?但說初依功德如此,餘三人不復待言也。性地解地有三種慧,謂聞思修也。是有漏功德,各有三品。熙連河沙得下下聞慧,第八恒河得上上修慧,是為九品。有漏慧滿,過是得無漏,入初地也。未來護法之人,供養八恒河沙,始能宣說。恐有退者,以此勸之也。僧宗曰:此中出兩家之因,從熙連訖二恒河,是聽者之因也。從三河至八河,是說者之因。
善男子!若有眾生於一恒河(至)不能為人分別廣說。
案智秀曰:聞慧,中品也。前供養熙連河沙,得下品聞慧,唯能不生誹謗;今云愛樂是典也。
善男子!若有眾生於二恒河(至)亦復不能為人廣說。
案智秀曰:上品聞慧滿也,加以正解,信樂受持讀誦,未能為人廣說也。
若有眾生於三恒河沙(至)雖為他說未解深義。
案寶亮曰:此是思慧,下品者也。此人假名法空將立未立,故悉屬弟子數也。云未解深義者,未識人根也。前聞慧三人,並是念處人也。
若有眾生於四恒河沙(至)雖復演說亦不具足。
案僧宗曰:今初依人具十六分解者,此是分野說耳。文意似不論登住。何者?惡世流通,在人為難。而凡夫具惑,遂能傳化,此事可奇。若是登住,不足為難,亦不假問。且具縛之人雖欲宣通,不必惡世。今言宣通之德,惡世彌盛也。所以初一至八而後復四,如此增減者,亦有意也。夫造次求理,其功則難,故得一分。及其得理,則先𨅊易乘,故進八分。既入幽微,神功難故,損之至四也。損四之二,其義亦爾。最後應一而復二者,合束前因之力將滿以企厲,故復至二也。經文既無正顯處,是故師說往往不同也。寶亮曰:就初人上品[3]三十心滿,懷抱所解,分為十六分也。所以參差不調者,凡夫習惑用有麁細,既中間遇惡友,起一段重惑,心用不均,解何容等。執相難除,故初解一分。習虛不已,[4]藉前解為資,所以頓悟七分。然微相難治、勝解難生,是則交固之執難遣,瞥爾有存則易忘,故勝解難得。
若有眾生於五恒河沙(至)十六分中八分之義。
案智秀曰:所以初一乃至八者,其分外解,[5]何應有無量。但既不入可依之限,故不錄也。今舉其可名得不退者,言一分也。
若有眾生於六恒河沙(至)十六分中十二分義。
案智秀曰:理既漸深,精解難得,所以先多而後少也。
若有眾生於七恒河沙(至)十六分中十四分義。
案智秀曰:差池漸積,義同上也。
若有眾生於八恒河沙(至)必能護持無上正法。
案智秀曰:習解稍積,於一分野之功始得具足,成初依也。
善男子!有惡比丘聞我涅槃(至)誹謗拒逆是大乘經。
案僧亮曰:第五辨信不信相,明信四依者得、不信者失。此先明不信者相也。僧宗曰:勸信之意,以聞經之緣其力不淺,豈得不生深信耶?寶亮曰:此下有七重。第一明涅槃後有不信者之過;第二明信者必能滅惡;第三廣顯謗法之殃;第四出敬信經者現報;第五明謗法之罪,於《涅槃經》而悔,其過必滅,亦可成前第二信法人也;第六始出家譬,為信法人作喻也;第七明本無好意而學大乘者,或有見他得利養故讀、或貪名譽故看,雖爾,但眾生神明,後自覺知經力之深。此即第一重。
善男子!汝今應當如是憶持(至)所作惡業皆悉除滅。
案僧亮曰:顯信者之相也。寶亮曰:第二明信經人必能滅惡也。
若有不信是經典者(至)不能得至人天善處。
案寶亮曰:第三明不信者現報。
若復有人能信如是(至)聞其所說悉皆敬信。
案寶亮曰:第四明信者現報也。
若我聲聞弟子之中(至)廣宣如是大乘經典。
案寶亮曰:上說信者之德,是聲聞人樂行獨善,故偏勸也。
善男子!譬如霧露勢雖欲住(至)悉能除滅一切惡業。
案僧亮曰:善有二報,一者滅惡、二者成善。此說滅惡,次說成善也。寶亮曰:第五為向者謗經人作喻,明謗法之罪。若於《大涅槃經》而懺悔者,其過必滅。亦可成前第二信人,以除惡故也。
復次善男子!譬如有人(至)則已墮於十住數中。
案僧亮曰:明生善也。所以言墮十住數者,十住亦不退,此人亦不退故也。下云「一經於耳,生生不失正見。」寶亮曰:第六為向得者為喻也,以必墮十地數故也。
或有眾生是佛弟子(至)如是四人為世間依。
案寶亮曰:向為發軫深信人譬今第七,此明發家無好意而學大乘者也。或見他人得利養故,或貪名譽,故讀經典。雖然,眾生既非木石,後亦自當覺知經力,而得近道。敬遺記僧宗曰:向所說因遠,恐人心自絕,故復引之。莫問真偽,但能標心,自有深益也。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十五[1]
校注
[0436002] 三【大】,四【甲】 [0436003] 人【大】,人也【甲】 [0436004] 暖【大】,煖【甲】 [0436005] 位【大】*,住【甲】* [0437001] 聞【大】,間【甲】 [0437002] 辨【CB】【甲】,辯【大】 [0437003] 理【大】,〔-〕【甲】 [0437004] 與【大】,〔-〕【甲】 [0438001] 德【大】,〔-〕【甲】 [0438002] 寶【大】*,僧【甲】* [0438003] 魔【大】,於魔【甲】 [0438004] 解【大】,槃【甲】 [0439001] 植【大】,植因【甲】 [0439002] 與【大】,典【甲】 [0439003] 三【大】,四【甲】 [0439004] 藉【大】,籍【甲】 [0439005] 何【大】,可【甲】 [0440001] 此下甲本有觀應元年庚寅十二月十一日於大和州大御輪寺點寫之畢金剛資圓宗生年六十五夏次四十五三十九字【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37 冊 No. 1763 大般涅槃經集解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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