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四十三
耆婆勸闍世王詣佛 廣說雜緣起事 出頻婆娑羅於空中勸闍世事 釋月愛三昧義 為[1]闡提作一柱殿義
梵行品之第八
王今且聽!釋提桓因(至)所有重罪必當得除。
案僧亮曰:昔未說治罪人有驗,今出所治之人為證。
大王且聽!有婆羅門子(至)為無上醫非六師也。
案僧亮曰:鴦崛摩羅,此言指鬘也。
大王!復有須毘羅王子(至)為無上醫非六師也。
案僧亮曰:昔有慳貪,今日渴飢。聞說其過,心生慚悔,見水得飲。
大王!舍婆提國群賊五百(至)為大良醫非六師也。
案智秀曰:第四廣出諸蒙益之事,明佛有道力,能曠益無窮也。
大王!若能信臣語者(至)若不見信願善思之。
案寶亮曰:上至此,第六引現事為證。自佛出世至今,有犯罪而見佛者,無不除滅,云何王罪獨不滅耶?
大王!諸佛世尊大悲普䨱(至)亦當視佛如父母想。
案僧亮曰:恐王思惟,不敢求佛。次說大悲怨親平等,廣出等事也。僧宗曰:第四廣引證,以勸王行。
大王,當知如來不但(至)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
案僧宗曰:第五明佛普覆,不限一人也。寶亮曰:第七,明佛平等無有彼此也。智秀曰:第五,佛心不偏,所以能除王罪也。
大王!假使一月常以衣食(至)到如來所誠心聽法。
案僧亮曰:犯罪既重,唯應聽法,非財施所能滅也。僧宗曰:第六,格量去留功德多少也。寶亮曰:第八,明佛功德智慧因重,能滅人罪也。智秀曰:第六,明佛能加益人心,所以見佛必有福利也。
爾時大王答耆婆言(至)深自鄙悼都無去心。
案僧亮曰:不以往為慮。自鄙穢累,非聽法眷屬,往恐不必接敘也。僧宗曰:第七,王自念罪重,無去心也。寶亮曰:雖聞上六種勝說,猶未敢去也。
爾時空中尋出聲言(至)瘡蒸毒熱但增無損。
案僧亮曰:證耆婆之言。王罪既重,唯佛能除,故說佛欲涅槃,勸速往也。僧宗曰:第三別也。前外道勸覓邪[1]見師,次耆婆勸也,今其父自勸令隨耆婆語也。寶亮曰:闍世向疑罪重,恥至佛所。其父恐隨耶師,今故勸也。智秀曰:此下第三,其父以神通之力,勸之令詣佛也。
爾時世尊在雙樹間(至)至無量劫不入涅槃。
案寶亮曰:此明如來見[2]闍世之心。[3]自可救之理言味而求,正為欲從闍世解常故耳。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何故獨為阿闍世王。
案寶亮曰:時人不解此旨,故迦葉致問也。
佛言:善男子!是大眾中(至)是故悶絕自投於地。
案僧亮曰:聖人現滅,欲以益物。若生定滅之[4]倒,致悶絕之苦者,佛則為之不涅槃也。
善男子!如我所言(至)大涅槃經亦不可思議。
案僧亮曰:釋密語也。前四句出所為之事;後二句說涅槃不滅,不應以佛滅故悶絕也。寶亮曰:釋時之疑也。非直一人,并為一切未解常者也。智秀曰:此下有七別,明佛放光引王詣佛,佛為說法,滅王罪也。至彼自言其七事。此即第一先唱[5]密語。
爾時世尊大悲導師(至)身瘡即愈欝蒸除滅。
案僧亮曰:所以慈光遠至者,王聞父誨,地獄苦報必受不疑。謂罪不可消,自鄙凶穢,佛不接顧。有此二疑,不敢詣佛。慈光遠至,二疑俱釋也。僧宗曰:此下第五段也。前言為王住世治其心,雖有其言,未見其實。月愛三昧,始為驗也。寶亮曰:先治其身,後治心也。智秀曰:第二放光滅苦也。
王覺瘡愈身體清涼(至)先治王身然後及心。
案僧亮曰:引《雙樹經》稱曾聞人說夫劫火不燒眾生,先有三月並照除眾生病,使得修禪上生。月光既出,無病不愈。其時未至而有妙光,所以喜而問也。答云應故現光,無定相也。非色非非色,雙釋真定相也。非青非[6]齊,偏釋真也。為度眾生者,偏釋應也。
王言:耆婆!如來世尊(至)是故復名月愛三昧。
案僧亮曰:七子之中,一子遇病譬凡夫,六子譬六住。慈本緣苦,[7]若重則慈重。初住已離三塗,六住則永離人天,佛則放捨慈也。智秀曰:第二翻正列放光,滅其身苦事也。
王語耆婆:我聞如來(至)當有何心往見如來。
案僧亮曰:雖蒙遠光,身病得除;聞此經語,懼不敢往也。將無陷入地者,若違經見佛,恐交致此苦也。我觀如來者,向引經語,此以情推也。僧宗曰:雖蒙光照,猶以善惡事隔,且慚愧在顏,不欲去也。
耆婆答言:大王!譬如渴人(至)而當不蒙慈悲救濟。
案僧亮曰:為闡提說法者,以重況輕,證必濟也。兼非王所引之經,若果尚為闡提說法,云何不與惡人坐起耶?
王言:耆婆!我昔曾聞(至)何故如來而為說法。
案僧亮曰:如來言不虛設,云何乃為闡提說法?必不然也。寶亮曰:耆婆申佛意,傍為說法。尚為闡提說法,況王非闡提耶!智秀曰:第三王雖蒙光,心猶未達,請耆婆為決。
耆婆答言:大王!譬如有人(至)語彼醫言速疾上車。
案僧宗曰:此下第六說譬以慰王,勸令去。寶亮曰:為闡提說法,凡有三意,如醫治病人:一為除現苦、二遣眷屬橫苦、三息外人誹謗。合譬如此,可知也。
爾時良醫即自思惟(至)如是病者必死不疑。
案僧亮曰:譬如來為闡提說法。如醫審知病者必死,不得不說法,一為病人、二為親族。諸佛亦爾,不得不說也。
大王,世尊亦爾於一闡提輩(至)為一闡提而演說法。
案僧亮曰:[1]明闡提說法,有二利不虛,前去凡夫誹[2]謗、後明利益闡提,顯說法不空也。譬如淨人者,喻未來善根也。
王語耆婆:若使如來(至)得道之人不入地獄。
案僧亮曰:冀汝捉持者,懼犯罪增生,入地獄也。智秀曰:第七始從耆婆勸,命駕至佛所去也。僧宗曰:第四翻聞法之機發也。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四十三[3]
校注
[0511001] 闡【大】,闍【甲】 [0512001] 見【大】,〔-〕【甲】 [0512002] 闍【大】,聞【甲】 [0512003] 自【大】,有【甲】 [0512004] 倒【大】,到【甲】 [0512005] 密【大】,蜜【甲】 [0512006] 齊【大】,黃【甲】 [0512007] 若【大】,苦【甲】 [0513001] 明【大】,明為【甲】 [0513002] 謗【大】,誘【甲】 [0513003] 此下甲本有觀應元年庚寅十二月二十日於大和州大御輪寺點寫之了金剛資圓宗生年六十五夏次四十五之三十九字【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37 冊 No. 1763 大般涅槃經集解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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