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五(純陀品第二卷之第二)
文殊與純陀論義 釋妙本見丈六以金翅鳥為喻
純陀品之第二
佛告純陀:如是如是[1](至)成就具足檀波羅蜜。
案智秀曰:佛印其喜慶也。
不應請佛久住於世(至)諸行性相亦復如是。
案道生曰:應感之事是佛境界,示同於外,理不可請;內實常存,又何所[2]請耶?僧亮曰:應迹是諸佛境界也。應物而滅,滅不在我,猶形遷而影謝,豈可請耶?實處不滅,復何所請?諸行性相者,性生性滅,性不可請;應如所宜,何可請哉?法瑤曰:應由物感,感息則謝,豈可請耶?僧宗曰?丈六是法身之迹,還是神極所知,故言境界也。應於所應,豈得留耶?諸行性相者,上舉境界,明應同所應;今舉性相,明所應同應也。性語其內,即以遷流潛謝為質;相語其外,取其百年終滅為義也。
即為純陀而說偈言(至)上至諸天身皆亦復如是。
案僧亮曰:證諸行不可請也。僧宗曰:此偈中亦可亂明無常苦等諸過也。今隨義[3]關者,初三偈半,無常門。次眾苦輪一偈,苦門也。次有道者,謂二十五有,此半偈空門也。次可壞法兩偈半,無我門也。已有如斯之過,故云如蠶處繭不自在也。此身苦所集一偈半,不淨門也。
諸欲皆無常故我不貪著(至)今日當涅槃。
案道生曰:以理驗知,非實涅槃也。夫從惑有身,身必起惑,何由能反?要從師乃悟。而受悟有解,惑則冥伏。冥伏不起,亦名為滅,而未永滅。若至於無師,然後都盡,謂究竟斷矣。然則久已無有,今日捨身,明非實滅。滅既非實,示同奚請耶?
我度有彼岸出過一切苦是故於今者唯受上妙樂。
案道生曰:夫有有則有滅,有滅則有苦。既已度有,何有滅苦耶?無苦之極,假名妙樂。假名為受,故無所應請也。僧亮曰:而證於真實者,具欲道已真實,不復滅也。究竟斷有者,斷有即涅槃。言當涅槃是應物,不可請也。我度有彼岸者,此證法身湛然常樂,又不須請也。
爾時純陀白佛言:世尊(至)常住於世不入涅槃。
案道生曰:純陀深得不滅之旨,說其所解以自陳也。僧亮曰:純陀當為請主,助佛弘化。上云諸佛境界無常,如似應身,性同諸行,與真身碩異。今欲明此義,故先歎涅槃,非淺識所知也。然純陀深解迹即本矣,但此丈六於己有恩,是故願得常應不捨也。法瑤曰:純陀既聞應身必滅、法身常住,始悟無請之理。但念智淺,雖復得在大菩薩中,猶不能知法身應身常無常義。以其道未成,猶須佛教,是故因此復致請也。僧宗曰:此下請門之第三也。佛向述其所歎,止其所請,本迹二理具如前釋。今純陀所領,已知妙本不可請也,而猶悕迹[1]住者,謂丈六之現,事在化物。而為化參差、深淺不一,是則化功未遂也。又佛之虛心,如彼飢人,豈令化功未足而當見捨,所以復得請也。寶亮曰:純陀今請,凡有二義:一則明己是可教之人;二則自述有所未知,佛應住世教令成就。指[2]饑人為喻,以顯至誠也。
爾時文殊師利法王子(至)欲求正法應如是學。
案道生曰:純陀言迹,似如無滅,故據滅為難也。僧亮曰:文殊欲令純陀顯釋涅槃不滅之義,乃晦居未達,執迹興難,謂不應請也。敬遺記僧宗曰:請門第四論義明常也。慧朗述僧宗曰:常住妙有,是則不空。無常斷絕,所以而言具空三昧也。寶亮曰:文殊迹居負地,以顯純陀之德,將使時眾捨昔所解而從今信也。文殊執迹,有二失也。若言丈六是實生滅者,則應道便癈,其失一也。丈六以法身為本,本迹雖[3]殊,更無別體;若丈六生滅是實者,則法身之本豈得獨常?是為兩失矣。
純陀問言:文殊師利(至)若是行者為生滅法。
案僧亮曰:真知如來,應知如等。如來者,乘如實來。所乘既實,果亦應真,故非行也。法瑤曰:此下二人更共廣說無請之理。文殊所據,應身生滅,同諸行相,非請所能住也。純陀所論,法身無為,不待請而住也。二者各據一邊,共相抑揚,以申佛意無請之旨也。曇濟曰:純陀以五事明如來不同諸行。第一明若同諸行,如彼車輪;第二不得名為天中之天;第三如聚落主;第四明以不同諸行故,如彼力士也;第五明若同諸行,則應如彼長者子也。僧宗曰:此明上不得同下。如來是天中之天,云何乃與諸行同耶?下有五譬,申佛是常,不同有為也。智秀曰:此下有六譬,一況始舉四譬、一況正顯如來久是無為、後舉兩譬戒文殊也。慧朗別述曰:此下舉四事以為法說,各有一譬,離之為八也。此第一事法說也。謂佛既是天中之天,豈得與凡人同也。
譬如水泡速起速滅(至)一切諸行亦復如是。
案僧亮曰:車輪者,一高一下也。上云眾果最勝,豈得復如車輪者耶?智秀曰:此第一譬,謂佛豈同水泡之生滅、車輪之無窮邪?慧朗別述曰:第一譬也。若謂上可以類下,與此二譬同也。
我聞諸天壽命極長(至)壽命更促不滿百年。
案僧宗曰:以下況上也。如非想之壽尚八萬劫,況如來耶?慧朗別述曰:第二法說也,謂若同諸行,便是昔延而今促。何者?佛昔從天而降,豈得暫在人間便失天壽耶?
如聚落主勢得自在(至)勿觀如來同於諸行。
案僧宗曰:第三譬初勝,後不如也。佛昔道樹之下威神魏魏,如何今遂失勢力耶?慧朗別述曰:第二譬也,不容如彼之失勢力也。
復次文殊為知而說(至)為天中天自在法王。
案慧朗別述曰:第三法說者,若同諸行,則非法王;佛以萬行圓滿為三界尊,豈可得言諸行相耶?
譬如人王有大力士(至)故稱如來應正遍知。
案僧亮曰:王譬前佛,力士譬今佛也。伎能,譬十方無畏。佛降四魔,豈是行耶?僧宗曰:第四譬也。如來道超魔境,豈是死法耶?慧朗別述曰:第三譬說也。力士以種種伎能,所以當千佛;以萬行滿故,為三界尊。
文殊師利!汝今不應憶想分別以如來法同於諸行。
案慧朗別述曰:第四法說,勿空生妄想以常為無常。
譬如巨富長者生子(至)如來同於一切諸行。
案道生曰:以佛所說為證,真實之理本不變也。唯從說者得悟,乃知之耳。所說之理既不可變,明知其悟亦湛然常存也。僧亮曰:諸佛所師,涅槃法也。若佛無常,法亦無常,故云所說真法亦無信者。慧朗別述曰:第四譬也。彼之家人所以不復愛是子者,緣有可信相師妄想說也。若人聞汝謂佛無常,汝是可信之人,亦可緣汝而不信也。
復次文殊譬如貧女。
案道生曰:上云不應說佛同於諸行,斯則解佛是無為矣。既解而能說,真護法也。引此為譬,以顯其旨也。貧者,乏法財也。女者,以本微善,能生今解也。僧亮曰:上說佛是無為,此旨為長。應物方便,是義為短。護法者,應顯其長、覆其短也。女譬無常慧。慧有三種,以聞慧入理不深,譬貧也。法瑤曰:向云不應說佛同諸行相,是則內有真解,故能常信此理,可謂護法者也。今真解常住者,必由曩劫微悟之信也,是以目行者為女人,未豐善法為貧也。曇濟曰:女譬聞慧能生思慧也。敬遺記僧宗曰:此第五也。前以五譬抗折文殊,斥引未悟;今此兩譬,明能作此修,必得常果也。女以生育為義,明始行菩薩能生常[1]解,懷解轉明,義同育也。未有無漏法財,故言貧也。寶亮曰:此下二譬,初借女人能宣常為譬、後說丈夫隱有為之譬也。法蓮記僧宗曰:此下二譬,舉內外為異耳。女人以護子為譬,顯其內解堅正也;丈夫以能剛幹為譬,顯其外說不可壞也。
無有居家救護之者。
案道生曰:行未濃故,不免為惡所壞,本所安者不立,故云無有也。僧亮曰:功德智慧迭相扶助,譬居家眷屬。以無此故,譬之無護也。法瑤曰:昔善未強,不能永固其信,還為五欲眾惡所牽,失本所居,微信之家也。內無家善,外無友護也。僧宗曰:既從聞生慧,此解則遠感常果,常解在我,有出世之像。是則三界非復其家,而復未獲常果,在己兩盈之間,故云無居家也。救護者,解力既微,未能仰感善友相獎接也。寶亮曰:佛法正以信首五根為家,始行之人樹德未深,是則佛家未立也。道慧記曰:心離生死,則三界非家也。若卅心滿上初地無漏,可稱生在佛家。始行去此尚遠,故曰無有也。
加復病苦。
案:一本云「窮困」。僧亮曰:謂障聞慧之煩惱也。智秀曰:為八苦所病也。
飢渴所逼。
案道生曰:眾結為病苦,生死為飢渴也。法瑤曰:內無家善、外無友護,是以為惡友眾病所加、飢渴所逼也。僧宗曰:無禪定之漿、又闕涅槃法食,故云飢渴。
遊行乞匂。
案道生曰:善是三界外法,而為惡所壞,來在生死,去家展轉,是遊行之義。既厭苦求樂,而非本善,應得不得,是乞匂義也。僧亮曰:經離五道,譬遊行。生死非所樂之處,譬之乞匂。法瑤曰:為苦所迫,思善以代之,譬如乞匂也。敬遺記僧宗曰:乏定慧之食,修相善以自資。此善不多,兼非己分,義同乞匂也。遊行是遲迴履歷,非速去之像,明相善不能直之出要也。法蓮記僧宗曰:去佛果遼遠,而常解冥津,有向果之義,故曰遊行也。
止他客舍。
案道生曰:三界之身,為邪見之宅;為惡所止,於其本善,為他舍也。僧亮曰:人天之果,為逆旅也。法瑤曰:人天之身,惑之所得。出自理外,終卒應無,譬客舍也。曇濟曰:生死之中非其久處,譬之他舍也。智秀曰:常解習因,非生死眷屬,為客。五陰有[2]權栖之義,曰舍。
寄生一子。
案道生曰:既以如來無為為解,理無偏惑,譬之一子生在所寄,謂之寄生也。僧亮曰:思慧之明從闇而生,曰寄。明闇雖殊,所解不異,曰一。必紹佛家,曰子也。法瑤曰:解託陰生,曰寄。真而無二,曰一也。曇濟曰:譬思慧也。僧宗曰:菩薩居此陰身,乃懷常解。解是我生,義稱子也。寶亮曰:從聞生思,稱之為子。智秀曰:常解是一,無生滅之二,曰一子也。
是客舍主驅逐令去其產未久。
案道生曰:邪見是受身之本,為舍主也。非撥其解,謂如驅逐也。僧亮曰:無明是受生之本,譬主也。思慧去之漸遠,譬驅逐也。法瑤曰:身為其舍,邪識所造,謂之舍主。邪見誹謗,不信常住,為逐義也。寶亮曰:解惑相違,義若驅也。是知一豪之善,必不感生死明矣。慧朗曰:斷見與常解相違,而斷見是生死之主,故言主人驅客。「携抱是兒欲至他國」,案:一本云「其產未久」。僧亮曰:思慧始生,喻之未久。堅執不捨,況之携抱。遠之常樂,取譬他國也。曇濟曰:聞思二慧相與一解,喻之携抱也。修慧應得而未生,譬之欲向他國也。
於其中路遇惡風雨(至)蜂螫毒虫之所唼食。
案道生曰:五欲如風雨,諸結如寒苦,惡友如蚊虻也。僧亮曰:障思慧煩惱,譬之寒苦。煩惱之果,譬之唼食也。法瑤曰:佛道長遠,修難行苦行,譬之寒苦。不免魔之所惱,譬之唼食。僧宗曰:為邪學所抗折,譬風雨。未免煩惱吞噬善根,譬毒虫也。道慧記曰:生死苦果,譬寒雨。六塵惡賊,譬毒虫也。
經由恒河抱兒而度。
案道生曰:懷耶嫉正,必以害加人,譬之河也。執真解而不顧險者,喻抱兒而度也。僧亮曰:已得有為修慧而無為修慧未得,而無常難度,譬之恒河也。曇濟曰:河譬非常師教也。抱兒者,譬執思慧解也。僧宗曰:河譬小乘國也。外國法,若有異執,乃至不共一河飲水。今譬趣他國者,事須經河。而通法大士懷常解而求佛,亦宜權化異執也。
其水漂疾而不放捨。
案僧亮曰:生滅事切,急於暴流,執解不捨,乃為奇特。
於是母子遂共俱沒。
案僧亮曰:雖在無常之中,而能不生異見。若有誹謗法者,則沒命救之。法瑤曰:夫護法者,必居惡世多難之處,必為所嫉。而能雖被流漂,執解不捨,爰致喪命,遂使常住之解不行於世。人法俱墜,義言母子俱沒也。僧宗曰:耶鋒盛遏於正說,遂使言屈當時。解不申顯,義如子沒。人被折辱,義如母沒也。
如是女人慈念功德命終之後生於梵天。
案僧宗曰:善護常解之果報也。梵者言淨,即涅槃也。天者,第一義天。
文殊師利!若有善男子(至)定是有為定是無為。
案僧亮曰:若未見常理,但爾無言,則不長外惡,何用分別有為無為耶?此下出護法也。寶亮曰:若謂如來定是生滅有為,亦得言是斷滅無為也。又曰:不應云佛一向恒同有為,然佛定是無為也。曇愛曰:直案句云勿說如來定是有為,應說定是無為也。僧宗曰:若但體常而迷迹,非所以為解也。若能說本不乖迹、解迹不背本,乃契中道也。故言不應定說同於諸行,亦不得云一向不同。若一向不同,則傷迹也。如今未達,但自責而已也。
若正見者應說如來(至)生善法故生憐愍心故。
案僧亮曰:說定是無為者,說常以化人,所謂如上護法也。生善法者,以善化人,人得善命。是故如來致有長壽之報,如八河之歸海矣。生憐愍者,慈護物命,是長壽之因。
如彼貧女在於恒河(至)不求梵天梵天自至。
案慧朗述僧宗曰:不委悉合譬,但撮取要旨,舉以為誡勸也。
文殊師利!如人遠行。
案道生曰:此譬不說佛是有為,必以成無為義也。僧亮曰:秉常解以求佛,譬遠行也。法瑤曰:前譬護法者顯揚無為,此譬隱覆有為也。始解未深,去佛懸遠,譬遠行也。僧宗曰:請門第五段也。
中路疲極。
案道生曰:正見未濃,而邪心中起也。僧亮曰:經離生死,常解轉微也。寶亮曰:謂帶相修行者也。
寄止他舍臥寐之中。
案道生曰:邪心內昏,譬臥寐也。僧亮曰:乘惑受報,非本所期,曰寄止。流遁既久,遂失常解,說佛為無常,譬眠寐也。曇濟曰:生死不可久處,為寄也。智秀曰:雖有微解,惑障慧眼,暫忘所懷,如昏寐也。
其室忽然大火卒起。
案道生曰:害逼身命,喻火燒室也。僧亮曰:既生此謗,[1]謗殃及身也。法瑤曰:猶譬耶辨也。曇濟曰:始覺故言卒起。
即時驚寤。
案道生曰:知非己招,如從眠寤也。僧亮曰:知禍由己招也。寶亮曰:怪耶辨之非曰驚,尋理不然曰寤也。道慧記曰:向以暫不緣,今還得解。
尋自思惟我於今者定死不疑。
案僧亮曰:謂謗佛之罪,重不可滅。法瑤曰:執正解不從耶言,知必見害也。寶亮曰:謂若從耶道,必入地獄也。
具慚愧故以衣纏身。
案道生曰:即以慚愧為衣也。若言佛是有為。無慚愧也。曰誓不重造,譬慚愧。還說佛常,䨱昔所短,喻纏身也。曇濟曰:以護常之言纏解常之也。
即便命終生忉利天(至)展轉常生安樂之處。
案曇濟曰:慚愧故生天,護常故解脫。僧宗曰:結果報也。忉利天有卅二臣,譬表卅二相也。八十反者,八十種好也。大梵王者,梵名涅槃,王即佛。
以是緣故文殊師利(至)疾成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案僧宗曰:舉譬誡勸也。
爾時文殊師利法王子(至)具亦當䨱如來有為。
案僧亮曰:佛開常宗,而純陀廣之。說得其致,故歎也。僧宗曰:請門第六也,以火人譬結與純陀也。法瑤曰:非直善其能言,亦美其深解也。物謂亡身為法,未有其人,故結指純陀顯不遠。
有為無為且共置之(至)如是施者諸施中最。
案僧亮曰:欲令廣上不食之義,故因催供,以顯之也。法瑤曰:上明如來無為,今因催供,以顯丈六非是無為,不同行相也。僧宗曰:此請門第七催供也。寶亮曰:此下催供,第四段也。
若比丘比丘尼(至)應當清淨隨時給與。
案僧亮曰:明時物淨,物施必成檀也。
如是速施即是具足(至)如來正爾當般涅槃。
案僧亮曰:檀是法身種子,時物是檀種子也。多少者,上已說物,未明心地。今次說施有八種,如論文所釋。今明佛僧定清淨心,多是持戒人,但物多少不定耳。
純陀言:文殊師利汝今何故(至)即是法身非為食身。
案法瑤曰:文殊既催,恐物謂丈六全同凡人,故純陀復明但示同耳,豈實須哉?僧宗曰:純陀顯法身不食,乃引昔況今也。
爾時佛告文殊師利(至)善入甚深大乘經典。
案寶亮曰:純陀言可佛意,故述成也。
文殊師利語純陀言(至)亦復悅可一切眾生。
案僧亮曰:愛念生於偏著。今明如來理合則可,情無偏也。皆悉悅可者,言理未顯,故復詳之也。慧朗曰:此中遣念有三翻,此即第一遣偏念也。
文殊師利言:如來於汝(至)我與仁者俱行顛倒。
案慧朗曰:此第二遣一切念也。
文殊師利!如來無有愛念(至)即是諸佛智慧境界。
案慧朗曰:此第三舉譬明無有相之念也。明駿案:自二人傍論以來至此,有三源。前辨常無常義,總拂有為之迹,以顯常住妙本,可請不可請義也。第二拂應身之迹。夫食以資身,若雖食而不食,豈身而是實耶?第三拂應心之迹,寄悅可[1]之,以表無念之念。故因此述成,以遣心迹。
文殊師利!譬如國王(至)直欲試汝諸菩薩事。
案僧亮曰:鳥譬佛也,無量由旬譬觀空也,海譬生死也,龜魚譬六道。己影譬應身,明空有兩息也。凡夫者,謂具縛者也。少智者,指二乘也。敬遺記僧宗曰:此請門第八,拂二大士迹也。慧朗述僧宗曰:此中有兩譬,前明下不及上,以鳥譬明上能知下也;後文殊自拂迹也。
爾時世尊從其面門(至)純陀聞已悲塞默然。
案僧亮曰:純陀昔願最後設供,申述常住,言理已顯,不滅現滅、不食現食,其粗周矣。今文殊先發,然後口告也。法瑤曰:前文殊催純陀設供,為純陀所訶,似若文殊前言為虛,是則丈六之身復都不受人施也。時會之供,便為空設,不遂素心。是故放光照文殊身,以證文殊向言不虛,故宜催也。僧宗曰:請門第九催供也。上來顯常拂迹既畢,物情不復滯迹也。[2]雖食而知不食,故重放光,表迹必去也。道慧記曰:純陀向請住,而文殊傍論,事既已竟,今放此光以詶其意也。既不許其請住,所以因光而催供也。慧朗述僧宗曰:從此下訖瑠璃珠譬,為下根開常住因果宗也。
佛告純陀:汝所奉施(至)第二第三亦復如是。
案法瑤曰:欲令速設,使時會各遂素心,故三告之。
爾時純陀聞佛語已(至)同聲勸佛莫般涅槃。
案僧亮曰:恐一人之誠不能仰感,故憑大眾令共請。
爾時世尊復告純陀:莫大啼(至)有為之法多諸過患。
案僧亮曰:非無所益,亂心迷道,非行者所宜。當觀其身,釋無益之旨也。汝身是所應,[3]所應既不得,住應豈得住耶?寶亮曰:雜毒者,昔教生解,因果未分,亦言雜毒。就今經而談,金剛以下雖明解非毒,而其體與[4]苦未相分,故亦言雜毒。
於是純陀復白佛言(至)是故汝今不應啼泣。
案僧亮曰:純陀重請之意,謂佛慈悲以應苦眾生;今我現苦,所以願佛留慈應也。佛答意,以去必有益,住則無益也。諸佛法爾者,以生滅為苦、無生滅為樂,故我滅此生滅之苦也。
爾時純陀復白佛言(至)䨱思自惟復生慶悅。
案僧亮曰:如來現同有為也。人知有身為苦,厭苦求滅,所益弘多,所以慶悅也。
佛讚純陀:善哉善哉(至)速辦所施不宜久停。
案僧亮曰:皆至是處者,現同起[5]滅處也。皆如幻相者,令其觀空,以止悲戀之亂也。以方便力者,若諸法不空涉有,不名方便,佛心不應無著也;以佛心無著,證諸法空也。諸佛法爾者,證無著是佛果也。我今受汝食者,證方便。不食而受,蓋方便之益。僧宗曰:此下訖品,第十段領解也。
爾時純陀為諸眾生(至)從坐而去供辦食具。
案僧亮曰:善已今施,必成佛福田也。涅槃難了,若檀行成就,自當了也。道慧記曰:純陀迹未善解設供之法,故携文殊去也。
[6]卷第五(純陀品下)
校注
[0394001] 此下甲本聖本具出經文下同 [0394002] 請【大】,謂【甲】 [0394003] 關【大】,開【甲】 [0395001] (住者…參差)十六字【大】,〔-〕【甲】 [0395002] 饑【大】,飢【甲】 [0395003] 殊【大】,異【甲】 [0396001] 解懷【大】,懷解【甲】 [0396002] 權【大】,擔【甲】 [0397001] 謗【大】,衍【考偽-原】 [0398001] 之【大】,之論【甲】 [0398002] 雖【大】,雖滅而知常雖【甲】 [0398003] 所應【大】,〔-〕【甲】 [0398004] 苦【大】,共【甲】 [0398005] 滅【大】,〔-〕【甲】 [0398006] 卷【大】,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甲】【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37 冊 No. 1763 大般涅槃經集解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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