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十八[3](四諦品第十 四倒品第十一 如來性品第十二)
釋四諦義 釋四倒義 略釋佛性義 貧女金藏譬 女人子病譬 迦葉設十一難責令見有 力士眉間珠譬
四諦品第十
案僧亮曰:答云何諸調御心喜說真諦也。上說魔教為邪,今明佛是調御者也。昔說非苦為苦,以治樂惑。樂惑既治,佛則歡喜,說佛為樂,佛樂是真諦也。僧宗曰:從此訖難見性,廣因義也。四諦者,慧所照境也。自鹿苑至乎法華,所說階級大有不同,唯此教圓備。將明常住妙因,必資中道觀照,然非境無以[4]辨智,故舉四諦以明因相也。寶亮曰:昔說四諦,指在三界;今日之教,理無不該,言雖有四,要在真如寂滅。今說據本而遺末,此旨始顯,以稱聖心,故曰喜也。然〈四諦〉一品,明理周悉,故云由信常住,從人道天中直出生死。是則必先信常,然後識無常也。若不雙解,何得入道?故下滅諦中曰修苦滅者逆於外道。今若果修斷滅之空,若以[5]苦悟理者,外道亦應正知,理不可也。昔為引凡,故有此說耳。若無權教,則下愚息望也。
佛復告迦葉:所言苦者(至)地獄眾生應有聖諦。
案僧亮曰:不見真樂,不名見苦。何者?心雖求樂,不識真樂;以三界為樂,不見苦也,不以畜生為決。敬遺記僧宗曰:一諦中各有四別,初明惑、第二明解、第三結聖諦、第四結非諦也。將明中道圓照,先明不解,以相形釋義也。初一重明諦之名在照,不在苦也。第二明雖諦名在照,而不在偏執也。明苦有地,不得其所,非唯失理,亦方淪苦也。昔教有餘之智,不免於倒;今說理窮,所以真善業也。寶亮曰:一諦中有四重得諦之名,要將解未了境,故就境以說諦也。苦諦中四者,第一從始訖「多苦惱」,明失也;第二從「若有能知」訖「即生天上」,明得也;第三從「後解脫時」訖「[1]方證知」,此證得也;第四從「我於本際」訖「乃得真智」,此證失也。智秀曰:一一諦下有三意。苦諦中三意者,始訖「多受苦惱」,第一舉其不知出苦諦體相也。從「若有能知」訖「乃得真智」,第二辨從理得果也。從「若如是知」訖「非苦聖諦」,第三結邪正也。慧朗述僧宗曰:辨苦諦有六階。此第一直平理,謂非正苦為苦諦也。
善男子!若復有人不知如來(至)增長諸結多受苦惱。
案僧宗曰:第二階明失也。
若有能知如來常住(至)若一經耳即生天上。
案僧宗曰:第三階明得也。
後解脫時乃能證知(至)今得解脫方乃證知。
案僧宗曰:第四證得也。
我於本際以不知故(至)始於今日乃得真智。
案僧宗曰:第五證失也。
若如是知真是修苦(至)是名為苦非苦聖諦。
案僧宗曰:第六雙結得失也。
苦集諦者於真法中(至)不得生天及正解脫。
案僧亮曰:真法是集,不生真智者,不生集智也。受不淨物,能集生死,是真集而不生集智。不知法性者,不見佛性也。敬遺記僧宗曰:此中辨集。文句再出,蓋分別出集所,以不識常故也。慧朗記僧宗曰:辨集滅道,各有五階。此即第一先明失,舉[2]轉輪生死以為過也。
若有深智不壞正法。
案僧宗曰:第二階明得也。
以是因緣得生天上及正解脫。
案僧宗曰:第三階證得也。
若有不知苦集諦處(至)流轉生死受諸苦惱。
案僧宗曰:第四證失也。
若能知法常住不異(至)是名為集非集聖諦。
案僧宗曰:第五雙結得失也。
苦滅諦者若有多修(至)亦修空法應有滅諦。
案僧亮曰:先非昔所說者,自知今之為是也。昔滅有二種:一性滅,謂空無我也;二滅身智,而如來者非空無我,身智不滅,作滅想[3]壞如來也。敬遺述僧宗曰:生死是空,佛果不空。若謂二處皆空,於果為謬,故言多也。逆外道修空,該一切法;今分別空相,正反於邪,故言逆也。慧朗述僧宗曰:亦有五階,此第一階舉惑以明失也。
若有說言有如來藏(至)滅除一切煩惱爾乃得入。
案僧宗曰:第二明得也。
若發此心一念因緣於諸法中而得自在。
案僧宗曰:第三證得也。
若有修習如來密藏(至)在生死中流轉受苦。
案僧宗曰:第四證失也。
若[4]有作如是修者(至)是名修空非滅聖諦。
案慧朗曰:第五雙結得失也。
道聖諦者所謂佛法僧寶及正解脫。
案僧宗曰:此中有八階,此第一先出道境。
有諸眾生顛倒心言(至)輪轉三有久受大苦。
案僧宗曰:第二明失。
若能發心見於如來常住無變法僧解脫亦復如是。
案僧宗曰:第三明得。
乘此一念於無量世自在果報隨意而得。
案僧宗曰:第四證得也。
何[5]以我於往昔以四倒故(至)成佛正覺是名道聖諦。
案僧宗曰:第五證失也。
若有人言三寶無常(至)真見修習四聖諦法。
案僧宗曰:第六雙結得失也。
是名四聖諦。
案僧宗曰:第七總結也。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至)修習甚深四聖諦法。
案僧宗曰:第八領解也。
四倒品第十一
案僧亮曰:答正善具成就,廣[6]說顛倒也。欲令四諦具足,更說四倒,故是流通也。僧宗曰:上舉境以明智,此明惑以顯解。廣顯解相,故先列其惑相,明於義乃顯。亦如上三修文中,將說勝修,先列八倒也。寶亮曰:答第九[7]問,次明偽理也。智秀曰:上辨四諦,引物生解。但真解難生,憙成僻執,執則成倒也。
佛復告迦葉:謂四倒者(至)是無常者名大罪苦。
案僧亮曰:先說倒體,亦應對明,但經文略耳。僧宗曰:此下先明苦中生樂想之倒也,乃未應辨非苦中苦想。今顯其倒緣,有此計者謂必得理,遂於生死之中橫計樂想故也。寶亮曰:辨初倒中有三翻,先明後倒、次明前倒、第三舉後倒以結句也。就初明佛上倒中有四意:第一先開章門、第二釋章門、第三云如來是行苦、第四言佛是壞苦。若如是計者,是則大罪苦人也。智秀曰:辨初倒中有三翻。第一訖「而生苦想,[1]此名顛倒」,將顯苦上有樂迷,故辨苦體也。有二意:初就理中明其倒相,後是經家結其倒想也。此即第一。若於樂上起苦想者,必得苦果,而謂我則受樂,是則於苦而起樂[2]惑。
若言如來捨此苦身(至)是名非苦而生苦想。
案僧亮曰:苦有二種,謂行苦、壞苦。前云無常變異,是行苦也。今言捨是苦身,謂壞苦也。并列二倒也。
是名顛倒。
案智秀曰:第二意經家結其倒名。
我若說言如來常者(至)如是說者我則受樂。
案僧亮曰:釋生倒之意也。即是我見者,若言佛不生滅者,便是自在,自在是我。我見是眾結之本,是故不說佛是常也。寶亮曰:此下第二明前倒也。惑者自謂,若說佛是常,便是計我,我昔此計得無量罪;今若說佛是無常者,則離我見,故受樂也。智秀曰:正辨苦上起樂見也。有二意,此即第一出其起倒之意也。
如來無常即為是苦(至)生樂想故名為顛倒。
案智秀曰:第二意經家結其成倒也。
樂生苦想名為顛倒(至)名為顛倒是名初倒。
案僧亮曰:惑者謂常則不滅、滅則不常,釋所以是苦行也。云何捨身者,樂則不應捨而捨,故知是苦,此釋所以是壞苦也。寶亮曰:此下第三還舉後倒,結前句也。智秀曰:正明樂上起苦見[3]為倒也。有三意:第一約理辨其是倒、第二經家結其成倒、第三出彼[4]見之意也。
無常常想常無常想(至)是名第二顛倒。
案僧亮曰:空性是常,見常故常也;不見常者,是無常也。僧宗曰:應言常上作無常想,名不修空也。生死是空、佛果不空,若說佛果為空者,則失分齊,乖修空之道也。壽命短促者,所執既乖,不得妙常,豈非短促耶?
無我我想我無我想(至)是名第三顛倒。
案僧亮曰:無佛性者,佛性無惑,故自在不斷;惑故不應自在也。寶亮曰:有兩階。從初訖「是名顛倒」,先明前倒也。次從「佛法有我」以下,次明後倒也。雖說有我,無有佛性者但計神我為我,不說佛性我也。
淨不淨想不淨淨想(至)我等悉名邪見之人。
案僧亮曰:有兩階。從初訖「是滅者是名顛倒」,先明後倒也。次從「不淨[5]淨想」訖「第四顛倒」,明前倒也。「迦葉白佛」訖品,說四倒竟,迦葉領解也。
如來性品第十二
案僧亮曰:答云何作善業,大仙今當說,以廣長壽、金剛二果之因也。上略明因,故以慈悲護法為本;今廣明因,故從三歸終至十地也。法瑤曰:從此訖「若我住者不離於苦」,答云何作善業也。上四依以來,大意明行者,修善護法是善業也;今明善業所由生者,即佛性。佛性是生善之理,理若無者,善何由生?是則佛性是作善業之根本也。佛性是正因,善業是緣因也。僧宗曰:前品所明,解則為諦、惑則為倒。但解有微、著,微則得生天上,著則名正解脫。今明善業廣其始,以難見性廣其終也。所以言廣始解者,境中之妙不過佛性,說此真境,生其下品聞慧。雖為微解,非不藉此生於勝行,終能見性,是故皆名善業義也。寶亮曰:佛性有四種,謂正因緣、因果及果果也。四名所收,旨無不盡。緣正兩因,並是神慮之道。夫避苦求安,愚智同爾,但逐要用,義分為二。取始終常解,無[6]與癈之用,錄為正因。未有一剎那中無此解用,唯至佛則不動也。故知避苦求樂此之解用,非是善惡因之所[7]感也。以《勝鬘經》云「自性清淨心」也。〈師子吼品〉云「一種之中道」也。而此用者不乖大理,豈非正耶?緣因者,以萬善為體,自一念善以上,皆資生勝果。以藉緣而發,名為緣因也。然此解者,在慮而不恒、始生而不滅,則異於正因也。若無此緣助,則守性而不遷,是故二因必相須相帶也。若緣因之用既足,正因之義亦滿,二用俱圓,生死盡矣。金剛後心稱一切智,轉因字果,名為果性也。果果者,對生死之稱也。於眾德之上更立總名,名大涅槃,以果上立果,名果果也;更無異時,但義有前後耳。若論境界性者,其旨則通,但同是緣助,不復別開也。下文佛自斷為四名,謂單因、單果、重因、重果也。此品分為四科:初有五譬,先定因果性也;第二[1]辨一體三歸,勸學者生信也;第三明三種中道,正談作善業之行也;第四從「難見性」以下,仍答第十一問明自非窮照果理無以徹見因也。智秀曰:此品有三段,第一顯得作善業之義、第二明三歸、第三約三種中道以顯慧行也。
迦葉白佛言:世尊!二十五有有我不耶。
案道生曰:前云佛法中我即是佛性,是則二十五有應有真我。而交不見,猶似無我。教理未顯,故有此問也。僧亮曰:將顯真歸自歸未來身中三寶,故先定有無也。法瑤曰:若自審身中有常住三歸,則理無異趣,可得勤作眾善也。是故先辨有真我佛性,然後廣明身中有三歸之體,但應歸此而行善業也。僧宗曰:前言生死無我,計有我者則名為倒。今問定有定無者,意謂若定無者則無佛性,若有者不應言倒也。智秀曰:若生死之中永無我者,則一化便斷,云何而得作善業耶?
佛言:善男子!我者即是如來藏義一切眾生悉有。
案僧亮曰:夫如來藏、我及佛性,體一而義異也。具八自在為我義,乘如實道名為如來,以不改故謂佛性也。悉有者,常樂我淨是佛性也。本由行[2]也,有心求得,故因果不斷。互得相有,因亦有果、果亦有因,故言一切眾生悉有也。僧宗曰:答問中有四段。第一寄五譬,辨性之有無。第二勸信,明迷則墜苦、解則資神,以理深難服,豈可不深生仰信耶?雖復仰信,若憑心失所,雖信無益。故勸行人但歸自身三寶,不假近捨自身、遠歸他佛。能如此解,是則標宗有地,[3]案心得所也。雖復擬心有地,要須萬行。趣常之要,事在中道,是故次三歸後明中道[4]勸行,此即善業義也。寶亮曰:問云何作善業,而答之以正因者,欲明作善業者必須先識因果。若指南不立,則善業不建,故先辨正因也。下頻有五譬,正傳明此理也。智秀曰:悉有者,悉有當成佛果之性也。以此義故,能令眾生生死相續不絕,得造善業也。曇纖曰:答問有二意,第一言有、第二言雖有而不見也。明駿案:答有兩意。第一判有也。第二既云有而所以不見者,有二理:一者明唯有不見之因,無有見緣。何者?以煩惱[5]䨱故,自無見因。既有惑障之法,佛不得為說,是以自雖不見,不傷於有也;說而不得其所,故言必成倒。下以五譬,備廣斯旨也。
佛性即是我義。
案道生曰:種相者,自然之性也。佛性必生於諸佛,向云我即佛藏,今云佛性即我,互其辭耳。
如是我義從本已來(至)是故眾生不能得見。
案道生曰:既翳成佛之理,又障見成之明也。僧亮:釋藏義也。僧宗曰:此理曾不暫無,但以隱顯為異也。何者,夫解之與惑,二途而已。若乖理起惑,則生死紛紜;若扶理生解,則涅槃寂靜。正以煩惱所覆,則隱而不彰,義稱為藏。理非始造,不得言無;未有見用,不得言有。中道之說則非病,若計已有則成倒也。
善男子!如貧女人。
案道生曰:本有佛性,即是慈念眾生也。僧宗曰:與有而不見作譬也。女性愛寶也,以不知處,故為貧也。眾生願樂不得所,故生[6]死。法瑤曰:眾生有成佛之理,理由慈惻,為女人也。成佛之理,於我未有用,譬貧也。僧宗曰:迦葉向問,使反覆成過;如來今譬,明二俱無患也。理如金藏,不可為無;未現用故,不得有也。女以能生為義,亦牧育為德,譬此行人必懷常解,取能生之義。道兼未聞,取牧育之德也。寶亮曰:為譬之意有五。第一譬明六道眾生皆有正因,非是[7]起始。第二譬釋所以不得即說之意也。時人於此二譬更生疑惑,謂若必不無,應有現用,迦葉因為十一重難也。第三譬總答云雖復性理不無,而失解起惑、流轉生死,豈得現用耶?第四譬上雖已明先得而後失,未明既失而復得。又明眾生之中自有,不曾得解而經離六道者。若於此人,復何必為有?是以今譬廣此二旨也。前明雖曾失而後得,次明正因不阻壞,是則經失之與未得皆不無也。第五譬偏喻得者,明必成之義也。貧女者,譬一切眾生也。
舍內。
案[8]僧亮曰:五陰相續,取其栖[9]庇之義也。因果之理,不從外來,譬內也。
多有真金之藏。
案道生曰:藏者,常樂之理隱伏未發也。僧亮曰:得金藏者必能富人,若見佛性則成佛也。法瑤曰:身中佛性,理必孱然,如彼舍內寶藏之義也。曇濟曰:備因果為藏也。僧宗曰:果上法寶,其德無窮,譬多有也。性理寶貴,取譬於金。為惑所隱,義稱為藏。智秀曰:性理無二,隨眾生不一,故言多有也。
家人大小無有知者。
案道生曰:共所安故,是為一家也。僧亮曰:凡夫譬小,二乘譬大也。法瑤曰:眾生萬品不同,為大小也。同居累內,為家人也。[1]俱迷於理,為無有知者也。曇濟曰:身有優劣,為大小也。僧宗曰:聞慧為小,脩慧為大也。寶亮曰:曠舉六道不知,故言小大也。智秀曰:佛法一家之中,凡是學人,佛未說故,謂不知也。
時有異人。
案僧亮曰:譬佛也。出三[2]界故,為異人也。僧宗曰:佛也。取因果類殊為譬也。曇愛曰:已譬悉有而不見也,從此下譬所以不得即說也。
善知方便。
案曇濟曰:巧顯佛性也。曇愛曰:有慈悲力也。
語貧女言。
案曇愛曰:機感相發也。
我今雇汝。
案曇濟曰:遂我本願也。僧宗曰:擬宜之[3]辨耳。佛性是剋期之物,是我分野,不容稱雇夫。雇借所收,其利[4]益少。今以無餘涅槃要其斷結,小果所獲比常為鮮,如雇借也。眾生自除惑而剋果,而言佛雇作者,濟苦既由乎大悲,雖復彼自斷惑,乃至人之要務。
汝可為我。
案僧宗曰:佛昔誓願,盡拔眾苦;苦尚不盡,則荷負未畢。若能皆度生死,則逐聖人之本願,故曰為我也。
耘除草穢。
案法瑤曰:先說無我,除倒我之穢,而意之所在佛性真我,此雇之義也。
女人答言:我今不能。
案僧亮曰:指偏修之時,道勝修應至不能習常也。法瑤曰:此義言耳。寄明眾生務存[5]利而無兼化之道,故曰不能也。寶亮曰:眾[6]常計常來久,一往不能信無常也。道慧記曰:未信之辭也。要當識有性理分明,然後乃能自勤其行也。
汝若能示我子金藏然後乃當速為汝作。
案僧亮曰:佛若為說真我佛性者,譬求己之金藏也。法瑤曰:擬宜眾生有此理耳,不言其意也。若審知其理然後修善,如先示我而後作也。僧宗曰:常機欲發,應為菩薩,則先人而後已,如示子之金藏也。既功在後已,則除惑之義顯。取果彌疾,譬速作也。寶亮曰:夫機感小教,大機必熟,終得常樂,義言示也。道慧曰:此喻智慧也。若能顯示佛性,令得真解,乃能行行也。
是人答言:我知方便能示汝子。
案道生曰:所言雇者,必能示其金藏耳。僧亮曰:以三達四辯,必能廣說也。法瑤曰:如來方便,先說無我,為令眾生兼濟理通。理通由佛,故云能示也。慧朗述曇纖曰:子譬未來解也。
女人復言:我家大小尚自不知況汝能知。
案道生曰:猶是未信之言也。僧亮曰:同身事近、異身則遠,近尚不知,況遠者乎?法瑤曰:此言其今日情違於理也。從佛所得無我之智未明,猶尚不言有我,況佛見我之智圓了,而言有我耶?僧宗曰:若性是我性,我尚不知,豈況非我而知我耶?
是人答言我今審能。
案道生曰:理不可沒,唯我能知也。僧亮曰:有惑故雖近而不知,無惑故雖遠而能見也。法瑤曰:此理唯佛能照,始可稱審也。
女人復言:我亦欲見并可示我。
案僧亮曰:理說有旨,知其必自有,故喻彼自求見也。法瑤曰:應聞之機發,譬欲見也。感教由己,譬示也。僧宗曰:被物為先,後乃及己,故言亦欲見也。智秀曰:人我兼利,故云并也。
是人即於其家掘出金藏。
案道生曰:除結惑之䨱為[7]掘。見佛性故,為出金藏也。僧亮曰:偏說無常,常我自顯也。法瑤曰:說涅槃之教,顯明佛性以示物也。僧宗曰:性不在他,惑除必見,義稱於家而掘出也。
女人見已心生歡喜(至)如彼寶藏貧人不知。
案道生曰:伏結仰信名之為見,未是得也。僧亮曰:聞說佛性,發生微解,善業義也。智秀曰:應感不差,說必會機,喻之歡喜也。
善男子!我今普示一切眾生(至)有真金藏不能得見。
案僧宗曰:合上而不能知譬也。
如來今日普示眾生(至)心生歡喜歸仰如來。
案僧宗曰:合上掘出示之。
善[8]男子!知方便者即是如來(至)真金藏者即佛性也。
案慧朗曰:重舉譬對合也。
復次善男子!譬如女人。
案道生曰:前明除惑乃見,今明已經受化也。僧亮曰:譬佛也。女有養子之德,佛有慈護之道也。法瑤曰:大意為明昔所以不說,今所以說也。僧宗曰:此譬生前譬中。若果有而不無見者,如來出世便應早說,何故遂使眾生起無常之倒耶?此譬與新舊醫言相似而意異,彼譬徵二教之虛實,此譬[1]咎佛何不早說也。略有五意:第一明過去久遠曾經常解;第二明背化失解;第三明善感釋迦為說偏教;第四雖說常教而未信也;第五明重說乃斷漸信服也。女人譬過去佛也。
生育一子。
案僧亮曰:等視眾生,無二之喻也。寶亮曰:有漏相善,生由佛故,譬生育也。智秀曰:謂從佛口生也。
嬰孩得病。
案道生曰:稟化未濃,譬之嬰孩。而為邪我所惑,喻之得病也。僧亮曰:第二失解[2]譬也。
是女人愁惱求覓良醫。
案僧亮曰:病偏故須醫。醫病相治,謂如良也。僧宗曰:醫之與母,隨義為喻。取其長慧解之義譬母,治病之義為醫,更無別旨。尋覓者,伺其機發,而為治也。智秀曰:善扣法身,法身垂應,應身為醫,喻如求覓也。
良醫既至。
案僧亮曰:可治之機發,在於此時也。
合三種藥蘇乳石蜜與之令服。
案僧亮曰:說有為無常苦無我法,為三對治偏病之良藥也。僧宗曰:第三說偏教之譬也。
因告女人:兒服藥已且莫與乳。
案僧亮曰:常教之乳,養善子之法。說無我譬少、說我譬多,皆以乳為喻也。治由權道,譬之[3]告也。以邪我未消,莫說法身是我也。僧宗曰:說常為實智、說無常為權智,于時唯得說權、未得說實,以[4]權實相關,義言告耳。非是不與乳,但與時未至,故云且也。以權慧正說無常,實慧知時未至不說於常,故云且莫也。
須藥消已爾乃與之。
案僧亮曰:三界我斷,乃可說我。僧宗曰:重倒若除,治道亦謝也。
是時女人即以苦味用塗其乳。
案道生曰:無我之教非物所嗜,為苦味也。僧亮曰:無常無我濫及法身,有名無實,譬以外塗。僧宗曰:應云醫以藥塗乳,而云母自塗者,取善養之義便也。又釋:為表母之與醫無異體也。
語其兒言:我乳毒塗不可復觸。
案僧亮曰:愛染名觸。身皆無常,不可愛染也。
其兒渴[5]乏欲得母乳聞乳毒氣便遠捨去。
案僧亮曰:厭患身苦,求無為之樂,聞佛無常,志不求也。法瑤曰:須常住乳,故譬之以渴,此就理為言也。起無我故,背我教而不受,譬之捨去也,此言情也。僧宗曰:計常之習既久,時復欲起,如渴乏也。常名本自於佛,雖是倒執,猶從佛得,故言母乳也。但偏教之切轉明,倒心欲起不得,喻之捨去也。又釋:雖聞偏教之旨,如有歸真之理。而偏教既切,圓解不得時發,如聞氣故捨去也。
至其藥消。
案僧亮曰:邪我既斷,便是可說真我時也。僧宗曰:第四譬說圓教也。
母乃洗乳喚子與之。
案道生曰:今說常我,判二教之分明也。僧亮曰:是可說之機,即為喚子之義也。法瑤曰:常教既興,無復濫佛之惑,義如洗乳也。寶亮曰:詮常之教如水,所詮之理如乳,[6]義洗也。
是時小兒雖復飢渴先聞毒氣是故不來。
案僧亮曰:執先偏教,不信後說也。僧宗曰:具如開宗所說。
母復語言:為汝服藥(至)汝便可來飲乳無苦。
案僧亮曰:如新舊醫譬也。僧宗曰:第五譬,重顯今昔之旨也。
其兒聞已漸漸還飲。
案法瑤曰:頂奉今說,無復昔執之謬也。
善男子!如來亦爾為度一切(至)為除世間諸妄見故。
案僧亮曰:三界虛妄,計之為我,是名妄見也。
示現出過世間法故。
案僧亮曰:識其虛妄,即出世間也。
復示世間計我虛妄非真實故。
案僧亮曰:釋初句麻米之我,理中所無也。
修無我法清淨身故。
案僧亮曰:釋第二句也。僧宗曰:上來至此,略合蘇乳等三種藥譬也。
譬如女人為其子故(至)說言諸法悉無有我。
案僧宗曰:重舉第三譬,又合也。
如彼女人淨洗乳已而喚其子欲令還服。
案僧亮曰:舉第四譬也。
我今亦爾說如來藏是故比丘不應生怖。
案僧宗曰:合洗乳譬。
如彼小兒聞母喚已漸還飲乳。
案僧宗曰:舉第五譬。
比丘亦爾應自分別如來祕藏不得不有。
案僧宗曰:合從教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實無有我。
案僧亮曰:上說眾生有我,我即佛性。夫有有二種,現在有、當來有也。而有義未分,須以十一事為難,以難現在之有,成當有之旨也。法瑤曰:家中寶藏,以譬眾生有大明真我。在其中[1]中矣。迦葉知眾有疑,乃設難云:便應已有果性之用。
何以故?嬰兒生時無所知曉(至)以是義故定知無我。
案僧亮曰:皆責現用也。僧宗曰:我以自在為義,而嬰兒無知,無有照用,是知無我也。
若定有我受生已後(至)是常住者應無壞相。
案僧宗曰:自在者,不應無常也。
若無壞相云何而有剎利(至)定知佛性非是常法。
案僧宗曰:舉報不等,以證無自在也。
若言佛性定是常者(至)妄言綺語貪恚邪見。
案僧宗曰:明因不正,故知無我也。
若我性常何故酒後荒醉迷亂。
案僧宗曰:前句明若有我者不應內心起惡,此句明若有我者不應隨外緣所轉也。
若我性常盲應見色聾應聞聲瘂應能語拘癖能行。
案僧宗曰:前明不應[2]因中造惡,此明不應受此惡果。
若我性常不應避於火坑大水毒藥刀劍惡人禽獸。
案僧宗曰:若有所畏,豈謂自在耶?
若我常者本所更事(至)我曾何處見是人耶。
案僧宗曰:有我則常憶,豈應忘耶?
若我常者則不應有老少盛衰憶念往事。
案僧宗曰:前諸句悉據心,此一句舉色也。若自在必常,心云何而忘也?色云何而變也?
若我常者止住何處為在涕唾青黃赤白諸色中耶。
案僧亮曰:上來窮撿理極,今責住處,若不偏在一方,便應遍在眾處。此先一一處以撿其無也。
若我常者應遍身中(至)若斷身時我亦應斷。
案僧宗曰:偏在之無,事已如上。假[3]令遍有,則同麻米,豈曰自在復云常耶?
佛告迦葉:善男子!譬如王家(至)其人眉間有金剛珠。
案道生曰:明非不有,而非己有也。以智慧之額致真我之珠也。僧亮曰:答難也。明佛性雖有,於見者成解、不見者成惑。不可言有故,便[4]責現用也。如彼眉珠,顯則嚴身、隱則成病。不可以珠在身故,常責其好。此總答諸難,下更別有譬也。王譬佛,力士譬行人,珠譬解也。佛說因果之性,聞者受解,解圓可責,如在眉間也。法瑤曰:信解佛性中道不偏,猶如眉間之處中也。信知佛性必為己用,猶彼眉間有此珠也。僧宗曰:此譬意明非無[5]常性,但為惑所映,不得現用。不可以現在未用,便令都無也。此譬有五重意也。第一明過去曾稟圓解;第二明生死流轉,遂失本解;第三明雖失本解,善力所感,聖則出世,說偏教也;第四明常機始發,為說圓教;第五重為解釋,然後乃信也。旨要所歸,取第二失解起惑譬也。明惑滯生死,障於慧目,不得現用,不可言永無也。王家者,家謂處也,言佛化所被之所也。力士以伏強敵,故稱大也。所化行人,終摧大惡,如力士也。金剛珠者,明中道信解,能破顛倒,譬之金剛也。寶亮曰:譬有四意。第一生解譬、第二失解譬、第三後佛出世說偏教也、第四說圓教也。珠者,通取因果六行理解合為譬也。智秀曰:分此譬為二段,始[6]說憂愁啼哭,明其先解而後失;次從「慰喻力士」[7]訖譬,明後佛重說還得解也。前段中有兩階,此即第一,正明昔日得理解中道信心時也。
與餘力士較力相撲。
案僧亮曰:邪我於正解為餘也。正解未堅,而與強邪諍辨,喻之較力也。僧宗曰:此第二失解譬。明解微見淺,而起重惑,經離生死也,豈得聞有而便使現用?現用既無,便謂永失耶?餘力士者,喻無明心也。解有摧惑之義,取譬力士。惑有[8]過解之[9]工,亦稱力士也。較力者,聞慧未明,而我心時動,解惑相交,喻如較力也。智秀曰:相撲者,互有倚伏之喻也。
而彼力士以頭觸之。
案道生曰:無明為眾結之首也。僧亮曰:我見是眾結之首,故云以頭觸之也。僧宗曰:圓解以正信為首,邪心以不信為頭。信為不信所侵,如二首相觸[10]之。
其額上珠尋沒膚中。
案僧亮曰:受屈於邪,言謂之沒也。有名無實,譬之膚也。法瑤曰:正信微淺,不能自固,遂同說[11]耶見也。僧宗曰:信為不信所陵,圓解則隱也。寶亮曰:佛弟子以相心說無相,理既無相,幽而難顯。外道以相心說相,理則易安,經生死久,遂失本解。逐彼邪計故,言沒膚中也。道慧記曰:所以言膚中者,明非永失,尋發不久也。
都不自知是珠所在。
案僧亮曰:以邪我為真,不覺失真我也。法瑤曰:以耶惑之首,壞正信之額。正信既破,豈知有佛性耶?雖不知有,而至理孱然,如珠沒皮中也。僧宗曰:既[1]超橫常之見,則失本所解也。若識常在果,則安得其地,便有所在。既乖其所解,心無常故,云不知所在也。寶亮曰:得失之理既非所悟,故云都不自知也。
其處有瘡。
案僧亮曰:以失真我而成惑倒,倒致生死之苦也。法瑤曰:破正信故,有不信之瘡也。
即命良醫欲自療治。
案僧亮曰:生死苦切,解緣還感,悟時已至,機來扣聖,[2]命醫之義也。僧宗曰:第三譬也。應感道交,有召命之義也。寶亮曰:眾生有善有苦,二緣感佛,見佛則能滅苦,故言療治。
時有明醫善知方藥。
案僧亮曰:醫譬佛也。善除八倒,譬知方藥也。僧宗曰:即釋迦治惑病,故稱醫。了達經教之方,妙窮淵旨之藥。
即知是瘡因珠入體。
案僧亮曰:緣失解成惑,致有生死也。僧宗曰:醫見瘡故,知因入體。佛見眾生流轉五道,知由橫起妄常之計,失於本解也。
是珠入皮即便停住。
案僧亮曰:知非久失,故曰停住。法瑤曰:佛性之理,終為心用。雖復暫為煩惱所隱,如珠在[3]皮中,出不久也。僧宗曰:圓解之理,無時暫絕。乃可事有廢興,其理常存,如停住也。寶亮曰:雖復失解於當時,而本機猶不喪也。
是時良醫尋問力士:卿額上珠為何所在。
案道生曰:為說無我,即是表有真我也。僧亮曰:知其不覺,失本真我,譬問其所也。法瑤曰:為說無我時也。僧宗曰:說偏教也。橫計常見,為失之矣。但常我同失,失名不顯。如來出世,為說偏教,奪其邪我。推求所計,知其為謬,失義始彰。如彼力士失珠,雖久不自覺知,醫問乃知也。寶亮曰:所以為說無常意,欲申其本解,喻如彼問本珠何在。
力士驚答:大師醫王我額上珠乃無去耶。
案道生曰:不覺失時,聞[4]問乃驚。以漫說謂失,答云如此耶?
是珠今者為何所在將非幻化憂愁啼哭。
案道生曰:[5]即謂失之,應求所在;遂謂不存,以為幻化也。僧亮曰:推[6]折五陰,無所得也。化者,計一切法皆空也。啼哭者,悟一切法唯是八苦也。法瑤曰:學無我觀深故,乃至謂不知真我所在也。智秀曰,雖聞偏教,一往未伏,譬驚答也。終信今旨義,言我珠乃[7]無去耶。
是時良醫慰喻力士:汝今不應生大愁苦。
案道生曰:以其遂謂不存,乃說我以悟之。既理顯身中,亦是語知顯也。僧亮曰,第二譬也。法有不空,亦有常我,不如所見一切苦也。僧宗曰:第四譬也。依教而行,已斷重倒。今常機且發,解釋佛果所以為常,此是物情所安,如慰問也。寶亮曰:此下第四譬眾生根熟,堪聞常住,即涅槃經教為慰喻之辭也。
汝因鬪時寶珠入體今在皮裹影現於外。
案僧亮曰:今日之說也,明先時之解。重惑暫迷,昔緣潛發,譬影現於外也。僧宗曰:雖復失解,而理不亡。當時雖復為惑所隱,然其一念之力[8]必力必牽極果。冥相感召,不得相無,如珠雖在皮裹而影顯於外也。
汝等鬪時瞋恚毒盛珠陷入體故不自知。
案僧亮曰:謂常解之因猶存,悟在今日,自不知耳。寶亮曰:起惑失解,為毒重故,不自知也。
是時力士不信醫言(至)汝今云何欺誑於我。
案道生曰:執失不信今說也。僧亮曰:皮裏淺近,譬現在也。現在有為,唯苦不淨,豈見佛性用耶?筋裹深遠,以譬未來,以不可見故,明其無也。法瑤曰:佛性清淨,若在[9]頌惱之中,則不容爾;若在善中,未有善時則無佛性,不應可見也。僧宗曰:近是迦葉十一翻難也。寶亮曰:不異前新舊醫譬中諸比丘不信常之辭。
時醫執鏡以照其面珠在鏡中明了顯現。
案道生曰:智慧之鏡從佛而得,如醫執也。僧亮曰。鏡以表像,譬圓教也。面有雙目,以譬二慧。性在文中,顯現了了,如有眼之人照鏡中之像也。法瑤曰:[10]唯一往於言未能即信,若得真解之鏡,乃證知也。解從佛得,如醫執鏡也。僧宗曰:第五譬也。珠雖映徹,皮䨱不知,要須淨鏡照之乃見。將明言以詮理、理由言顯,如珠現於鏡中也。寶亮曰:鏡即涅槃教也。面譬眾生心也。明駿案:鏡即指此譬也。面譬信也。理之與解,左右為喻,同譬珠也。[11]雖未在已,而信解可得。既因譬獲悟,如面覩明[12]鏡,分明見影。此譬是佛所說,故言醫執鏡也。
力士見[A1]已心懷驚怪生奇特想。
案法瑤曰:受教之徒,聞見佛性,方生信解身中乃有此之勝理,生奇特想也。僧宗曰:解生意表,如驚也。貴重所悟,奇特想也。
善男子!一切眾生亦復如是(至)唯有佛性皆不能見。
案僧宗曰:合失解譬也。
而為貪淫瞋恚愚癡(至)愚癡䨱心不知佛性。
案僧亮曰:合初譬也。僧宗曰。合其處有瘡也。䨱心者。合都不自知:是珠所在也。
如彼力士寶珠在體(至)況復能知有我真性。
案僧亮曰:合第二譬也。僧宗曰:修學無我者,合上乃無去耶?不知我真性者,更合第二譬也。不知無我處者,還道偏執,所修空觀,非就善友習學所得,故非善解也。
善男子!如來如是說諸眾生(至)如是無量不可思議。
案僧亮曰:合第三譬也。僧宗曰:合第五執鏡譬也。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十八[1]
校注
[0445003] (四諦…二)十八字【大】,〔-〕【聖】【甲】 [0445004] 辨【大】*,辯【聖】* [0445005] 苦【大】,空【甲】 [0446001] 方【大】,方乃【聖】【甲】 [0446002] 轉輪【大】,輪轉【聖】【甲】 [0446003] 壞【大】,懷【聖】 [0446004] 有【大】,有不【聖】【甲】 [0446005] 以【大】,以故【聖】【甲】 [0446006] 說【大】,說四【聖】【甲】 [0446007] 問【大】,門【聖】 [0447001] 此【大】,是【聖】【甲】 [0447002] 惑【大】,惑也【聖】 [0447003] 為【大】,為為【甲】 [0447004] 見【大】,起見【甲】 [0447005] 淨【大】,浮【聖】 [0447006] 與【大】,興【甲】 [0447007] 感【大】,惑【甲】 [0448001] 辨【大】,辯【甲】 [0448002] 也【大】,地【聖】,乃【甲】 [0448003] 案【大】,安【聖】 [0448004] 勸【大】,觀【甲】 [0448005] 䨱【大】*,覆【聖】【甲】* [0448006] 死【大】,死也【聖】 [0448007] 起始【大】,始起【聖】【甲】 [0448008] 僧亮【大】,道生【甲】 [0448009] 庇【大】,疪【聖】 [0449001] 俱【大】,但【甲】 [0449002] 界【大】,家【甲】 [0449003] 辨【大】,辭【聖】【甲】 [0449004] 益【大】,蓋【聖】 [0449005] 利【大】,利己【聖】【甲】 [0449006] 常【大】,生【聖】【甲】 [0449007] 掘【大】,堀【甲】 [0449008] 男子知【大】,〔-〕【聖】 [0450001] 咎【大】,各【甲】 [0450002] 譬【大】,喻【甲】 [0450003] 告【大】,苦【聖】 [0450004] 權【大】*,摧【甲】* [0450005] 乏【大】,之【聖】 [0450006] 義【大】,義言【聖】【甲】 [0451001] 中【大】,〔-〕【聖】 [0451002] 因【大】,田【甲】 [0451003] 令【大】,今【聖】 [0451004] 責【大】,貴【聖】 [0451005] 常【大】,當【聖】 [0451006] 說【大】,訖【聖】 [0451007] 訖【大】,說【甲】 [0451008] 過【大】,遏【聖】【甲】 [0451009] 工【大】,士【聖】 [0451010] 之【大】,也【聖】 [0451011] 耶【大】*,邪【聖】【甲】* [0452001] 超【大】,起【聖】【甲】 [0452002] 命【大】,若命【聖】 [0452003] 皮【大】,及【甲】 [0452004] 問【大】,門【聖】 [0452005] 即【大】,既【甲】 [0452006] 折【大】,拆【甲】 [0452007] 無【大】,先【聖】 [0452008] 必力【大】,〔-〕【聖】【甲】 [0452009] 頌【大】,煩【聖】【甲】 [0452010] 唯【大】*,雖【甲】* [0452011] 雖【大】,雖理【甲】 [0452012] 鏡【大】,〔-〕【聖】 [0453001] 此下甲本有觀應元年庚寅十二月四日於大御輪寺點寫之畢金剛資圓宗生年六十五夏次四十五三十五字【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37 冊 No. 1763 大般涅槃經集解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11-12
【編輯說明】本資料庫由中華電子佛典協會(CBETA)依《大正新脩大藏經》所編輯
【原始資料】蕭鎮國大德提供,北美某大德提供,CBETA 提供新式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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