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三十三
廣釋前七種實諦義 廣出外道所執常樂我淨
聖行品之第七
文殊師利白佛言:世尊(至)一切顛倒不名為實。
案僧亮曰:上以問真,次問四倒。若不入四諦,實諦攝法不盡,下訖佛說亦爾。一道以下不難攝實不周,乃[2]則說實[3]不濫耳。法瑤曰:上來明四諦皆名為實諦,似如顛倒虛妄,非苦集諦所攝,是以發此問也。寶亮曰:釋第二境實也。問四諦中有倒不若有者,云何言實?若四諦無,則四諦之外應更有法也。
佛告文殊師利:一切顛倒(至)非不是苦即是苦也。
案法瑤曰:以心想而論則為顛倒,以性而觀則入苦諦也。寶亮曰:應云皆入苦集諦也。今但言入苦者,據一邊。
文殊師利言:如佛所說(至)所斷除故故名實諦。
案寶亮曰:釋第三智實也。若智所緣境無所契當,即是虛妄也。
文殊師利言:如佛所說(至)是變易法名為不實。
案寶亮曰:釋第四乘實。大乘緣中忘相故實,小乘執相故不實。
文殊師利言:如佛所說(至)如是虛妄名為魔說。
案[4]僧亮曰:釋第五教實也。但佛說必能利物;魔說生縛,故非實也。
文殊師利言:如佛所說(至)彼無一道清淨無二。
案僧宗曰:非滅生滅想者,謂計非想為涅槃果,八禪為因也。寶亮曰:釋第六一因之實。
文殊師利言:如佛所說(至)亦復說言諸行是常。
案僧宗曰:謂佛之言,常人所不見;外道計陰為常,交驗所計,故應有也。寶亮曰:釋第七果實也。文殊執外道所計歷此四法,語在其下,凡二十三句也。
云何是常可意不可意(至)若是常者即是實諦。
案寶亮曰:以七事證常也。
世尊!有諸外道復言有樂(至)上中下故當知有樂。
案僧亮曰:以五事證樂也。
世尊:有諸外道復言有淨(至)以是義故名之為淨。
案寶亮曰:以三事證淨也。
世尊!有諸外道復言有我(至)亦得說言我有真諦。
案寶亮曰:以八事證我也。
佛言:善男子!若有沙門(至)諸行若常無有是處。
案寶亮曰:將欲破執答彼問,先以二十事訶外道所計。
善男子!我觀諸行悉皆無常(至)無有一法不從緣生。
案僧[5]亮曰:既言是行,理自無常。諸法從緣者,證諸行無常也。法從緣起,本無今有,是名生;已有還無,是為滅也。何者?心以所緣為本,不稱所緣故,即謂本無也。而心自橫生,是今有也。橫生無根,起便自滅。因既如此,果亦應然。故經云「因無常故色無常」,此其證也。僧宗曰:外道所計不得離陰,一一法上無不從緣。唯佛性不從緣生,非三世攝也。
善男子!佛性無生無滅(至)之所攝持是故名常。
案僧亮曰:說正因性也。亦從緣見,非從緣生也。何者?行緣求理,理非本無今有,謂不生也;念念常求,謂不滅也。既非生滅,無去無來,亦無三世,因不橫起,故非作也;於緣求解,非不作也。不以一法為因,故非名也;說為正因,非無名也。非名非色,乃至陰界不攝,證無名也。陰界有壞,而佛性不滅不攝也。是故稱常者,以二義常:一必定得果、二因不可滅。
善男子!佛性即是如來(至)悉是妄語無有真諦。
案僧亮曰:見性成佛,即性為佛也。如來即法者,法即性空、性空即法,法即佛性也。佛性是有、性空是無,佛見有無名覺也。佛即是法法即是常者,通計二句,見常故常。如來即僧者,見常而常和合也。和合是僧義,師法是弟子義。僧即是常者,師[1]常故得常也。若不知三寶是常而言常者,名妄語也。
諸凡夫先見瓶衣車乘舍宅(至)當知其實非是常也。
案僧亮曰:證不見者說是妄語也。一切有為皆是無常者,將就有為說無常義,更以有無相對也。僧宗曰:舉其計常中第七句,言前後相續相似語,其體念念生滅,豈有常耶?寶亮曰:計[2]云先見瓶衣等,後時亦識,當知有一神我常故常。故如此也。下去唯有兩難。初云:汝心若常,應同佛一切智,用常自無移種。眼識對塵時,應獨緣一切法。而今不爾,念念生滅,緣此捨彼,故知心是無常。第二難將境以決心。心若果從緣生而常者,應恒守一法,不得改心易緣也。何以然?心既是常,應常觀無常,不得復緣空無我。而今心遍緣一切境,故知無常也。
善男子!一切有為皆是無常(至)無為者即是常。
案僧亮曰:將就有為說無常義,更以有無相對。
善男子!有為之法凡有二種(至)色法者地水火風。
案僧宗曰:向但言無常,今出其法不過色心也。
善男子!心名無常(至)乃至意識異亦如是。
案僧亮曰:心攀境而起,前後相應共了一緣。此總說,下別說也。眼識性異者,眼識緣現在,意識緣去來,下境界相應亦爾。眼識應獨緣一切者,眼識不滅,行在諸根中,在耳之時亦應見色,識性不異故。若爾,應緣一切法。今不爾者,凡夫倒計為常。
復次善男子!壞諸行因緣故(至)諸憶念法不應忘失。
案僧亮曰:說無漏行異無漏,能滅諸行也。所謂聲聞心性異乃至外道心者,上明苦樂煩惱,說佛弟子;此說外道,不能分別諸色,正以了為心,了青不可了黃,眼識不能具取色也。
善男子!心若常者(至)有別異故當知無常。
案寶亮曰:從此以下,并答計常中第四五六三句也。就色心別相,遣其執也。
善男子!我今於此非色法中(至)先問是事於彼已答。
案僧亮曰:此下略說內外色性,本無今有、已有還無;常所有內色異也。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三十三
校注
[0490002] 則【大】,明【聖】 [0490003] 不【大】,大【聖】【甲】 [0490004] 僧【大】*,寶【甲】* [0490005] 亮【大】,宗【甲】 [0491001] 常【大】,當【聖】 [0491002] 云【大】,曰【甲】【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37 冊 No. 1763 大般涅槃經集解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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