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四十四[4](嬰兒行品第二十一)
佛為阿闍世王說二十法門 [5]辨嬰兒行
梵行品之第九
爾時佛告諸大眾言(至)猶如微妙真金之山。
案僧亮曰:猶有疑佛不垂慈救,罪不得滅。當[6]知無定相者,定罪以煩惱為定也。無定定者,無定疑心。疑心定者,一斷不起。
爾時世尊出八種聲(至)禮敬畢已却坐一面。
案僧亮曰:言大王者,不直稱名,懼其喜過,漸開其心也。無上大師者,知佛慈等,真一切智也。智秀曰:第五佛命大王以定其心。
爾時佛告阿闍世王言(至)心則放逸無惡不造。
案僧亮曰:王不發菩提心,罪不可滅。發心者,由見凡夫之過。此二十事,說凡夫之過也。僧宗曰:第六為王說法也。有十一翻,此即第一先命觀二十事。就身為其相既淺,如似伏惑。
阿闍世言:如我解佛所說義(至)必定當墮阿鼻地獄。
案僧亮曰:上雖說戒等五法無常,王[7]愛罪影,猶未怗也。
[8]阿闍世王白佛言世尊(至)是故當知殺無定相。
案僧亮曰:去其封罪之[9]報,便從理得解也。寶亮曰:上來至此,且一往總為王說法,以虛[10]忘也。
大王!如汝所言父王無辜(至)若九非者則應無罪。
案僧亮曰:第二為說生法二空。其觀既深,如似斷惑也。寶亮曰:此下別為王說法,先開五門,後更以五階釋此門也。此即第一門,就假名義中說法以除其罪。謂若能解萬法虛假即空,而有為妄有,罪何從生?虛其心故,則無實罪也。
大王!色有三種過去未來(至)云何說言定入地獄。
案僧亮曰:以五門破[11]定罪相,成王所解也。第一門,說是假名無有定相。僧宗曰:第三翻就三世分之,則無罪也。
大王![12]一眾所作罪業(至)汝獨云何而得業耶。
案僧亮曰:第二門,明一者心念[13]教能殺人、二者心[14]口殺、三者具身口殺。王不具三業,故罪輕也。僧宗曰:第四翻明三業具則罪重。但有心口而無身業,罪則輕也。寶亮曰:第二明罪福不在因緣中。
大王!頻婆娑羅往有惡心(至)云何而言定入地獄。
案僧亮曰:第三門,明惡有下中上也。下者,謂彼[15]怨我,我還以惡報也;中者,無恩於我,以惡加人也;上者,有恩於我,又加其惡。王是下惡也。僧宗曰:第五舉昔業緣起富羅山事。寶亮曰:第三明先王以宿業所招,非其創罪之始。
大王!眾生狂惑凡有四種(至)若非本心云何得罪。
案僧亮曰:第四門,明殺有三,謂重者邪見殺也、中者瞋殺也、下者貪殺也。王以狂亂心殺,故非定也。僧宗曰:第六舉貪狂以遺其心也。寶亮曰:眾生作罪,皆由不自在故。若能識此罪源,則無罪矣。
大王!譬如幻師於四衢道(至)諸佛世尊知其非真。
案僧亮曰:第五,[16]重門也。僧宗曰:第七有六譬,證上第二生法二空,故罪不可得也。寶亮曰:第五有十譬。法體性空無自性,故殺無定。
大王!殺法殺業殺者殺果(至)雖復因王王實無罪。
案僧亮曰:重顯前第二門也。僧宗曰:第八證上第四王但知殺,而身不自殺,則無罪也。寶亮曰:釋上第二,因緣中無罪性也。
大王!如王宮中常勅屠羊(至)於父先王生重憂苦。
案僧亮曰:重顯前第二門也。寶亮曰:釋上第三門,宿業中無罪也。
大王!世間之人是愛僮僕(至)王不自在當有何咎。
案僧亮曰:重顯前第四門也。僧宗曰:第九,成上第六,罪由貪狂。寶亮曰:釋第四門,貪[1]狂也。
大王!譬如涅槃非有非無(至)無有見者則無果報。
案僧宗曰:第十舉世諦,涅槃是有,說有罪。
常見之人則為非有(至)非有非無而亦是有。
案僧亮曰:重顯前第五門也。寶亮曰:釋上第五門,萬有體空,無性罪也。於有慚愧者,則是非有。何以爾?既生慚愧心,達萬法體虛,故於人為無罪也。若於無慚愧者,是則非無也。受果報者,名之為有。謂無智人終日構因得果,是以不無也。空見之人則非有者,謂於此人便無性報也。有見之人非無者,謂於報相者便不無果報也。有有見者,謂計常之人為有也。無有見者,若無向執相,終無果報也。常見之人者,此是解常之心,故於此人為無也。無常見者,若觀生死令佛盡作無常,則不無果報之生死也。常常見者,此是計常之人,不無於惡果也。以見義故者,[2]經云「於解者為非有,於不解者為非無」也。
大王!夫眾生者名出入息(至)不入地獄汝云何入。
案僧亮曰:重顯前第一門。僧宗曰:第十一翻,正說法之宗也。
爾時阿闍世王如佛所說(至)諸法無常苦空無我。
案僧亮曰:既已得解,即於佛所得不壞信也。僧宗曰:若解假名是虛者,則無罪而不滅也。
世尊!我見世間從伊蘭子(至)受大苦惱不以為苦。
案僧亮曰:廢其非分。
爾時摩[3]伽國無量人民(至)即是一切諸佛弟子。
案僧亮曰:[4]己身天身者,因中說果耳。僧宗曰:前言為闍世住者,義現於此。
說是語已即以種種(至)了了見佛性猶如文殊等。
案僧亮曰:初九行半歎佛,次六行自發心也。前九行半中,初三行總歎口四業,次一行半別歎不惡口,次一行歎不綺語,次二行說語之益物也,次二行歎慈悲也。
爾時世尊讚阿闍世王(至)天行品者如雜華說。
案僧亮曰:讚述所歎也。
嬰兒行品第二十一
案僧宗曰:備[5]行三行,其德則喻如嬰兒,亦是化嬰兒也。此品有三段:第一譬佛;第二從「不知苦樂」以下,譬菩薩;第三「又如嬰兒」以下,譬眾生。明昔所以須說五乘之教也。寶亮曰:此品有五段。第一明佛自作嬰兒;第二明菩薩作嬰兒;第三明佛方便為化;第四明佛說二乘之果以為真極;第五明為斷見者說有實眾生也。
善男子!云何名為嬰兒行(至)斷於無常是名嬰兒行。
案僧宗曰:第一譬也。
又嬰兒者不知苦樂(至)而作聲聞辟支佛乘。
案僧亮曰:方便誘引,不即法實。以業為譬,下是其正體。如來菩薩以譬嬰兒者,義似嬰兒,廣其非行體也。何者?解脫中云:如來有嬰兒行,無有是處。此之證也。亦可佛菩薩是嬰兒行本,名嬰兒行也。僧宗曰:第二譬也。
又嬰兒行者如彼嬰兒(至)然此黃葉實非金也。
案僧亮曰:第三譬。為說三十三天之樂,以免三塗苦也。
木牛木馬木男木女(至)男女想故名曰嬰兒。
案寶亮曰:木牛即第四譬,為說[6]二乘果也。木男即第五譬,為斷見者說有眾生也。
如來亦爾若有眾生(至)亦皆同汝得是五行。
案僧亮曰:先總以三法為譬,楊葉譬人天乘四果;牛[7]馬人天等一乘男女譬眾生;[8]啼哭譬造惡業。三十三天者,別合楊葉。所以[9]明者,凡著有不說涅槃。「眾生厭時至二乘之實」則合牛馬。所以然者,以厭生死者,不說人天因也。有斷不斷者,[10]智煩惱斷,習不斷也。[11]已下類爾。「非金中生金想至而說為淨」,總合上四果為淨。「於非牛馬作牛馬想至說非道為道」,總合四乘為道。說假名眾生,合男女別墮邪見,墮斷滅也。是故如來說有眾生者,說假名眾生,除其斷見。於眾生中作眾生[12]想者,說計我者普也。於眾生破眾生見者,明說假名眾生亦破常見,不但此也。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四十四
校注
[0513004] 嬰兒行品第二十一【大】,〔-〕【聖】 [0513005] 辨【大】,辯【聖】 [0513006] 知【大】,知諸法【聖】 [0513007] 愛罪影【大】,憂罪障【聖】 [0513008] 阿闍世王白佛言世尊【大】,佛告大王一切諸法【聖】 [0513009] 報【大】*,執【聖】* [0513010] 忘【大】,王心【聖】 [0513011] 定【大】,之【聖】 [0513012] 一眾【大】,一切眾生【聖】 [0513013] 教【大】,殺【聖】 [0513014] 口【大】,日【聖】 [0513015] 怨【大】,以惡加【聖】 [0513016] 重【大】,空【聖】 [0514001] 狂【大】,任【聖】 [0514002] 經【大】,結【聖】 [0514003] 伽【大】,伽他【聖】 [0514004] 己身【大】,已得【聖】 [0514005] 行【大】,上【聖】 [0514006] 二【大】,三【聖】 [0514007] 馬【大】,馬譬【聖】 [0514008] 啼【大】,帝【聖】 [0514009] 明【大】,然【聖】 [0514010] 智【大】,知【聖】 [0514011] 已【大】,〔-〕【聖】 [0514012] 想【大】,相【聖】【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37 冊 No. 1763 大般涅槃經集解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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