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二十一[2](文字品第十三 鳥喻品第十四)
釋十四音 釋鳥喻 明常無常六行不相離釋山頂見平地譬
文字品第十三
案僧亮曰:此品答云何解滿字及與半字義,廣上〈名字品〉也。上說雖聞契經,不知佛性;聞《涅槃經》,知有佛性,十地聞說,猶尚髣髴。佛性始終皆由經說,問以顯之也。法瑤曰:上明佛性難見,十住猶不明了,唯佛能見。是則佛性之理滿足,以況滿字;非佛性者皆非滿足,以況半字。又況無常教為半字,常教為滿字也。又惑之根本為半字,一切善為滿字也。僧宗曰:上已廣因果及廣流通,然以文理合為經體,故此品廣文,鳥月二喻廣理也。文理既彰,於經無闕矣。智秀曰:前品中,迦葉云:常我之名不應為凡夫所得。佛舉王子為譬,明常我之名乃由佛有,是以迦葉因致此問:若常我之名由佛有者,未知其餘名字復因誰有?所以言云何解滿字及半字所由也。
佛復告迦葉:所有種種異論(至)皆是佛說非外道說。
案道生曰:因上所言。凡夫所謂我者,本出於佛,今明外道所說亦皆如是。然則文字語言,當理者是佛、乖則凡夫,於佛皆成真實、於凡皆成俗諦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然後能知是法非法。
案僧宗曰:明非但常名為外道所竊,凡是一切記論、有益之言,皆從佛出也。傳云:十四是字,後者名音,字與音合名為滿也;十四未滿,為半也。音字合故,有記論也。陰者有為,實法無為也。智秀曰:此品有七段。第一正答問;第二列出十四音;第三約四音結成字義;第四明音所以得有差別,有十四音也;第五明滿字半字昇降相;第六明知不知相;第七[3]導領勸旨,佛即述也。此第一段,有三翻:第一佛先唱文字皆是佛說;第二迦葉請釋根本;第三佛廣說字之本義也。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至)即是如來金剛之身。
案道生曰:彼之字義,名曰不盡。而指法身,今先據涅槃為端也。僧亮曰:其義云何者,問其字體,亦問字義也。有十四音,此答字體也。傳云:胡本言字不言音,譯人誤也。名涅槃者,此答字義也。佛說字意,本為涅槃息有為之苦,說字之義也。常故不流者,釋音也,涅槃不為生滅所遷流也。僧宗曰:傳譯云十四音者,為天下音之本也。如善用宮商,於十四音中隨宜制語,是故為一切字本也。此中但有十二字,餘二字零落不傳,相承云悉曇二字是也。智秀曰:此下第二段也。十四音,從惡阿有十二,合則為六也。從迦佉以下有二十五音,以五為一,合則成五也,并前為十一音也。後有九音,耶羅等合三為一,復得成三,并為十四也。彼此不同,風俗有異,信之譯人耳。
是十四音名曰字本(至)最為殊勝是故名痾。
案僧亮曰:言十四音而所[4]別十二者,《瑞應經》云「書缺二字」,以此為證也。寶亮曰:若就此文而斷,正應用涅槃為二字;然相傳不取,未詳所以也。
迦者於諸眾生起大慈悲(至)大般涅槃是故名摩。
案僧宗曰:三十八音從十四音出,但就三十八中前二十五音是次第從舌本聲,次至舌端、次齒、次脣。從第二十六至第三十,此是超越不定。下有八字,皆表長短超聲之相。半字為字本者,義生此也。夫致教之體,要先半而後[5]漏,此是前後次第根本耳。迦呿此五字,是舌本音也。遮車此五字,舌中音也。吒他此五字,舌端音也。多他此五字,是舌齒音也。波頗此五字,是脣音也。耶羅和此五字,是超聲也。下八字,皆是縮張含吐之異也。曇纖曰:此二十五字,皆前十二字中出,下去諸字皆不從出也。
耶者是諸菩薩在在處處(至)有父母妻子是故名羅。
案智秀曰:十四音訖此也,此中九字為三音也。
魯流盧樓如是四字(至)以是故名魯流盧樓。
案僧亮曰:向來諸字,當字表義。今此四字,共表四義。四義者,謂三寶、對法,三寶以善對惡也;對法者,以惡對惡。如調達三逆種種為惡,[6]越制戒因緣,未來惡也。智秀曰:第三段,結成字義也。正是以音表旨,故目此音為字也。字有滿半者,以十四音用表圓理目為滿字,表未圓理謂之半字也。
吸氣舌根隨鼻之聲(至)皆因舌齒而有差別。
案智秀曰:第四段,明音所以得有十四之音也。
如是字義能令眾生(至)而不同於陰界入也。
案僧亮曰:身口是文字之因,文字是口業之因,皆是作法也。眾生佛性則不如是者,乃由文字說性,眾生得知,人謂佛性亦由文字得清淨也。今明不了者,從緣生故,是作法也。佛性從緣見,非作法也。不同陰界入者,不可壞也。寶亮曰:佛性雖在陰界入中而非陰所攝者,真俗兩諦乃是共成一神明法,而俗邊恒陰入界,真體恒無為也。以真體無為故,雖在[1]陰而非陰所攝也。體性不動而用無暫虧,以用無虧故取為正因。若無此妙體為神用之本者,則不應言雖在陰入界中而非陰入所攝也。故知理致必爾矣。如脫不爾者,復不可使佛果佛性倒入陰入界中,而唱非陰界所攝也。即曰謹述誠旨,不敢妄有所作也。智秀曰:為成歎字功也。以此而言,歎字所表既妙,下結勸也。
是故眾生悉應歸依(至)等視眾生無有差別。
案僧亮曰:依不壞之[2]性,成不壞之果也。智秀曰:字有所表,故遂感菩薩等視也。
是故半字於諸經書記論文章而為根本。
案僧亮曰:說字說音事已究竟,此結上也。
又半字義皆是煩惱(至)脩善行者名為滿人。
案僧亮曰:上明未與音合之字為半;今明雖合,不得字旨,亦是半也。智秀曰:次下顯半字之功優劣也。
如是一切經書記論(至)無閡無著真得解脫。
案僧亮曰:上云一切善法根本,人謂亦與如來為本。佛無師悟,非字所攝。名離文字,但言半者是不善、滿者皆善也。
何等名為解了字義(至)是人不知如來之性。
案僧亮曰:已說字竟,次明解與不解。若得出之旨,為解字也。智秀曰:此下第六,辯知不知相也。
何等名為無字義耶(至)應離半字善解滿字。
案僧亮曰:字義者,雖復讀誦文字,而行違說旨者,字則不為是人出也,名為無字,未知常住佛性故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樂正法者應如是學。
案僧亮曰:第七段,迦葉領旨,佛述成也。
鳥喻品第十四
案僧亮曰:答問云何共聖行至太白與彗星也。上說文字,此顯文之所表六行。經體具足,法理不偏,六行常俱,以鳥為譬也。法瑤曰:滿字者,即是常義。半字者,即無常義。常以無常雖殊,其理致是同。昔說無常,為令得常。得常由乎無常,豈得相離?是則共成一聖,名為共聖行也。僧宗曰:大分此品為三段,第一則六行體、第二寄因以明六行也、第三就相行以明六也。寶亮曰:此下兩品,同廣文字下旨,謂常無常六行也。〈鳥喻品〉雙明六行,〈月喻品〉偏明三行,然俱廣明理,故共答一問也。此品總別有二門:第一從品初以下,總門也;第二從「如來已離憂悲」訖品,別門也。智秀曰:此品分為二段。第一從初訖「復異豆粟甘蔗」,略列六行也。第二從「如是諸種」訖品,廣明六行也。廣中別有章門,至彼更[3]關。
佛復告迦葉:善男子!鳥有二種(至)何以故性真實故。
案智秀曰:第一總別六行體也。
迦葉白佛言:世尊!如是等物(至)乃至無我亦復如是。
案僧宗曰:就明六行體中有[4]三章,此第一就偏教以明常無常也。寶亮曰:上來至此總門明六行也。智秀曰:此廣門中第二,先明常無常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是名鴛鴦迦隣提鳥。
案僧宗曰:此第二階,寄真應以明我無我也。至極法身無有憂悲;即我義。見有憂悲,似如無我也。借無想天以為況也,無想天報唯有四陰,不域其方所。雖無住處,要不得無也。近事尚難可知,況法身妙極耶?樹神依樹,亦如是也。智秀曰:廣門第二,明無我也。
復次善男子!佛法猶如(至)第一微妙壞諸行故。
案僧宗曰:第三階,明苦樂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異法是我異法無我。
案僧宗曰:寄因以辨六行也。明放逸則無常苦果,不放逸則常樂果也。長行釋偈,小不次第也,先釋放逸果、次釋不放逸果、次釋放逸因、次釋不放逸因也。非聖凡夫者,前已釋二家因果,今出其人也。
如人在地仰觀虛空(至)如迦隣提鴛鴦等鳥。
案僧宗曰:第三就相待明六行也。以生死為下、佛果為上,以上知下,所以而常;下不知上,故無常也。寄譬明如來住智慧之上,見五道生死也。借譬以明見,而物情於譬生滯,故迦葉仰諮,以拂斯迹也。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二十一[1]
校注
[0464002] (文字…十四)十二字【大】,〔-〕【甲】 [0464003] 導【大】,遵【甲】 [0464004] 別【大】,列【甲】 [0464005] 漏【大】,滿【甲】 [0464006] 越【大】,起【考偽-原】 [0465001] 陰【大】,隱【甲】 [0465002] 性【大】,法【甲】 [0465003] 關【大】,開【甲】 [0465004] 三章【大】,二章【甲】 [0466001] 甲本有觀應元年庚寅十二月七日於大和州大御輪寺點寫之畢金剛資圓宗生年六十五夏次四十五三十八字【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37 冊 No. 1763 大般涅槃經集解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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