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五十二
廣釋心性本淨不與貪俱 四句釋貪義有心共貪俱生不共[8]貪滅等
德王品之第八
善男子!云何菩薩摩訶薩(至)心善解脫慧善解脫。
案僧亮曰:凡九法,聲聞求佛次第也。[9]初四法,分段因果中,三法修行大乘,後二法成佛事也。寶亮曰:九事,下文自次第釋也。五陰為果、五見為因,因斷故言斷陰耳。寶亮曰:夫功德之名,是讚歎之稱。而第八功德,以九聚法為體,始學者之所行,資涅槃之要路。大論九聚,不出兩意:初有二聚,明其所離;後七聚法,談其所得也。其所離者,謂除於五陰,及於五[10]見。若述其所得,乃有七聚。七聚之中,復不出自行外化。故守護一事,[11]反與四等,通為被物。然此兩事,要於曠濟邊美,就化他而作位;餘六念等五聚,悉據自德而受名也。
善男子!云何菩薩除斷五事(至)以是義故方便令斷。
案僧亮曰:小乘厭苦,除斷五陰也。寶亮曰:既依六行,理以忘懷,亦無有善。[12]不而樹故,積劫為心師。要依此理教而得出也。是以始學之家,先觀五陰為本。既達身是虛,必修善而斷,故今先觀五陰為始也。受[13]者百八者,此是一方之數。受是三受,三受有二種,謂淨受不淨受。就六根中作位,兩受皆然,則一根中有六。若六根具六,便六六三十六。就三世中往分,便成百八受。
云何菩薩遠離五事(至)是故菩薩防護不近。
案僧亮曰:欲滅五陰,先除五見也。寶亮曰:第二聚也。見是推求之性,耶執之重位,因於此五能廣生六十二見。菩薩知此是生死之本,所以防而不起也。
云何菩薩成就六事(至)是名菩薩成就六事。
案僧亮曰:道見由道,次第說道也。聞修定在死尸間,多怖畏,令修六念以除其畏也。僧宗曰:前三念是外念,次戒施是內行,後念[1]無是未來果也。寶亮曰:第三聚也。自佛出世便有此六矣,〈梵行品〉已廣釋也。
云何菩薩修集五事(至)是故菩薩勤心修集。
案僧亮曰:由念成定。初四禪,後一是慧。具此四法,則離分段苦也。僧宗曰:初知定者,謂禪定也。「以音聲刺起覺知之心」下,次明諸禪也。寂定者,二禪定堅固,不為覺觀所亂,諸識滅為寂定也。身心快樂者,三禪樂支滿是也。無樂者,四禪以上至非想,無四受之相。因此四定,能發首楞嚴也。寶亮曰:第四聚,五事:一謂知定,初禪定猶未免覺觀,故受知名。二寂定者,二禪覺觀已滅,心慮轉靜,外緣難動,故稱寂定。三受快樂定者,二禪猶為喜所漂流,未若三禪喜踊已斷、身心怡泰,故受快樂之名。四無樂定者,四禪滅樂,無復有分別之念,以捨受為體,故稱無樂定也。若能得此四定,於緣中忘相,稱真俗二諦,智慧解窮,名首楞嚴定也。
云何菩薩守護一事(至)是故菩薩守護一法。
案僧亮曰:始發心求佛也。寶亮曰:第五聚也,謂菩提之心。菩提名道,此行人始習心也,一則遠求佛果、二為拔彼蒼生。若能守護此心,必剋菩提也。
云何菩薩親近四事(至)是故菩薩繫心親近。
案僧亮曰:長養菩提,由四無量也。寶亮曰:第六聚也。向雖[2]辨發心,若不造行,則果無由得。今明外化,以[3]與四等三心,願彼我同安。若習此慈成,登於初地。雖有四異,通為一慈,但從其始學就階級而明耳。
云何菩薩信順一實(至)是故菩薩信順不逆。
案僧亮曰:四等成就,得入大乘也。寶亮曰:第七聚也。實謂大乘無相之解,菩薩知取相為過,捨相是道,理歸一實,更無異塗也。
云何菩薩心善解脫(至)昔所不至而今得至。
案僧亮曰:入大乘故,然後具有二事也。寶亮曰:餘第八第九兩聚,但義分為二心。所以不自在,由愛著為礙;若鑒境慮明,必由無障。今煩惱既盡,無惑可拘、闇用都除,名心解脫。若有迷之時,於境不明。今無礙可障智,故名慧解脫。然初學之家,必從淺之深,故先據陰為始、成智慧為終也。
爾時光明遍照高貴德王(至)心解脫者是義不然。
案僧宗曰:難前第八心不應解脫。尋初以實法為難,廣設譬明心無縛解也。第二難意貪亦是有,以心本有貪性,則不可得解。第三言見相然後方生者,以此證貪不但在於心中,境中亦有貪也。正以心中有貪、境亦有貪,體性如之,豈可改耶?第四難,言不定也。若於一緣定起貪者,則定以不淨觀除之。今一境,或時生貪、或生瞋癡也;心亦不定,或起於貪、或起瞋癡。是則心之與境二俱不定。既為不定則不可斷,既不可斷則無解脫也。寶亮曰:於未達之流,觸事成執,便謂心本無繫,不應稱為解脫。故德王今者,出四家定性之執,[4]謂佛解釋,證耶非而顯正是也。第一家云:六識初造緣,當於心位。然貪瞋用起,要在行陰前;識心之時既未有貪,云何言繫?下便引八事來,證成心無繫義。第二家執言:貪亦是有,明貪瞋乃至解脫悉一時竝有,事如束竹,但用有前後,故不作二種譬來證也。第三家執,從「譬如鑽火」下去,明眾緣中各有少[5]註貪。如五緣生眼識,一一緣中盡有識性[6]用,要聚合共生貪也。第四家執言:心亦不定,貪與解脫為自性,悉不從因緣。
何以故?心本無繫(至)何等因緣而能得繫。
案僧亮曰:上說得[7]三解脫之行,得中道空義。將說中道,先說不會中者有三也。先說因中無果者。心本不繫者,如眼識取色未有煩惱,不為煩惱所繫也。僧宗曰:貪與淨心,一起一滅未曾相值,所謂諸法不相待,乃至一念不住也。
如人搆角本無乳相(至)云何貪結能繫於心。
案僧亮曰:心時無貪則非貪因,因尚不生,何因而繫心也。
世尊!譬如押沙油不可得(至)云何而言心得解脫。
案僧亮曰:心與貪垢,淨穢不俱也。何能污心者,設貪後起,前心已過去,一有一無,何能污心也。
世尊!貪亦是有若貪無者(至)若心有貪云何見相。
案僧宗曰:第二難也。譬如人見[1]盡女者,此防伏釋也。他人通言:遇緣起貪,貪由於境,何必在心?若作此通者,今復以譬遮之也。如畫女生貪之時,此畫豈是貪耶?當知在心也。
然後方生不見相者(至)諸佛菩薩而不生耶。
案僧亮曰:第二說本有貪,以貪為性,亦無解脫也。此明不獨心有,緣中亦有也。僧宗曰:第三文也。若境中有貪,而心復有貪性,二處相資其性則重,故墮惡道。
世尊!心亦不定若心定者(至)修大涅槃心得解脫。
案僧亮曰:第三不定門。明心定則無貪,不定則無心,皆無解脫。下類爾也。僧宗曰:第四難也。
爾時世尊告光明遍照(至)一切諸法無自性故。
案僧亮曰:上三難求法定相;求定皆無,善其能解也。僧宗曰:答第一難也。亦不為貪之所繫者,實法則無繫也。亦非不繫者,假名道有繫也;解脫非解脫亦如是也。非有非無者,實法當分自滅,故非有移時不滅;以其相續而言非無,終一法也。非過去者,非過去獨有縛解,乃至見伏,未來亦爾。言假名相續,經移三世,得言本縛今解也。正以如假實之旨,則初難釋也。寶亮曰:將欲非其所執,故先略解正義,然後破其執心也。亦不為貪結繫者,前識心未起貪,故言不繫。亦非不繫者,此語有二種:一實錄中辯繫、二假名相續中明繫。如先起一念貪,自未有治道來翻,得言心常被繫縛,此是實錄繫也。若相續道,語用後來,繫前乃行,心方起貪。要後心起貪,染累於前,亦非不繫也。非是解脫者,道心起時,無惑可斷,故非解脫也。本癡而今解,亦非不解脫也。若因緣未會,故言非有;緣會便起,故言非無也。非三世者,明三世中當體即滅,過去已無、未來未起、現在不停,云何有貪!何以故?法無自性也。
善男子!有諸外道作如是言(至)色有著義心有貪性。
案寶亮曰:次非外道耶執也。先第三家為始至第一,然後非第四家也。非第三家言外道無智,云[2]眾之中各有貪性,此悉是耶執。
復言凡夫心有貪性(至)雖作此說是義不然。
案僧亮曰:成其偏見,非先所說有者之失。悉無有果者,成說無之過也。僧宗曰:正義所明,諸法無定,緣會則有、緣離則無。以無定故,其二難自除也。寶亮曰:次非第二家。
有諸凡夫復作是言(至)麁無常故果亦無常。
案寶亮曰:非第一家執也。謂細廣則常、麁故無常,如識心無貪,第四方有貪也。
善男子!有諸凡夫復作是言(至)輪迴六趣具受生死。
案寶亮曰:非第四家也。有為生滅之法悉從緣起,故非自然也。
善男子!譬如枷犬繫之於柱(至)從非想退還三惡趣。
案僧亮曰:細即是常、麁即無常者,微塵合則成緣,散則歸本。塵常而緣無常,塵無緣也。不能知心因緣者,著因果有無,不知心因緣也。寶亮曰:以六譬總呵外道之計也。
善男子!諸佛菩薩終不定說(至)非有非無果。
案僧亮曰:已說有無者之偏,欲明四執皆不會中道,答第三不定難也。僧宗曰:答第四難也。有無不可定說,但有則眾緣故生。一境起三乃至無量,亦復何嫌?但使識解惑之緣耳。寶亮曰:下去解正義。將明中道,故先出耶說。若當定作此四句,計因中有果、因中無果、半有半無、非有非無,皆不免生死,必繫屬於魔說。若從容稱當中途,不乖正理、心無所執,此名中道。諸佛菩薩雖說[3]說法非有非無,亦不決定有也。若是有者,可得定說有即不有,亦無無可無,云何決定?如五緣生眼識,若少一緣,識則不生。然此識亦不定屬一緣,復非中間緣具便發而非有非無。以從因緣起,故名為有;體無自性,便說為無。若作如此之說,體萬法虛,離有離無,是名正義。
若言因中先定有果(至)不知心相及以貪相。
案僧亮曰:釋所以不說見說者之過也。寶亮曰:既已略明因緣之法非定有定無,下即出惑體以對之。從緣起,所以非無也;貪無自性,所以非有也。貪之與解脫,皆無自性也。
善男子!諸佛菩薩顯示中道(至)非有非無而不決定。
案僧亮曰:非無不偏,故名中也。雖復中名是同,中義異故,言不定也。
所以者何?因眼因色因明因心因念識則得生。
案僧亮曰:識於四因非無。
是識決定不在眼中色[1]中心中念中亦非中間。
案僧亮曰:識性是一,五處求之不可得故非有。
非有非無從緣生故(至)說言諸法非有非無。
案僧亮曰:稱名解義也。心於因中非有非無,是俗諦中道也。即論心性,從因生故有,無自生故無,是真俗中道也。若就空本而言,此有亦無、此無亦無,是真諦中道。
善男子!諸佛菩薩終不定說(至)本無貪性故說非有。
案僧亮曰:已說中道,方得正論心性不定。
善男子!從因緣故心則生貪(至)二者隨大涅槃。
案僧亮曰:心既不定,則縛解從緣生也。
善男子!有因緣故心共貪生(至)不共貪生不共貪滅。
案僧亮曰:開為四句,明於大理則通一切心。第一句云心共貪生、共貪俱滅者,此言不得局取。若就文為語,似如行者起貪,經三相謝,其生相時有、住滅已無。恐義必不然,故一家解云:小復長取。若行人起一念貪,[2]經莫問其性滅,得言常癡。何故爾?既用法性為神解主於生死,俗諦用邊自可三相。就真諦邊往取癡,義恒在此。既是翻真之用,若無解來遣,那得已無?故下文言煩惱亦常,斷常煩惱故名無常。所以四時經教未出神明之妙體,唯就生死邊為論,但言起一念惑,三相即謝滅。故繼之為成就,亦不道有所屬。而唱此成就者,乃意在於真邊,今教方得現此意,故唱煩惱常。得知起貪後,從來得治道。來生相時亦癡、住滅時亦癡,故言共貪生,共貪但滅也。第二句有共貪生、不共貪滅者,若起惑已後,未得治道,常共貪俱生。今明從四念處觀去,至得無漏,永不復與貪俱。故後解現前,無復本癡,故不共貪滅,亦不道三相生滅法也。第三句有不共貪生、共貪俱滅者,若菩薩已得真解,無復有貪,而示現有貪,為接物生。若令道心得成者,此名不共貪生、共貪俱滅也。第四句言不共貪生、不共貪滅者,謂諸佛菩薩不動地。自羅漢辟支之流,皆正觀現前,皆不復與貪俱也。
云何心共貪生共貪俱滅(至)心共貪生不共貪滅。
案僧亮曰:俱生俱滅者,從死也。俱生不俱滅者,生死涅槃兩從也。
云何不共貪生共貪俱滅(至)心性本淨性本不淨。
案寶亮曰:二句但涅槃也。除不動地者,初不動地有共貪生而不共貪滅者,故除之也。
善男子!是心不與貪結和合亦復不與瞋癡和合。
案僧亮曰:上說共生,人謂心貪一時和合。今明不爾也。寶亮曰:定其位也。若心在此而貪居於彼,可使兩來共合。理既不然,云何和合耶,亦非不和合,遇境即起,但無別合法可得也。若淨心行緣則名為善,不淨心行境便名為惡,故諸佛菩薩破貪欲盡,無復惑障,故心得解脫。凡夫之人具貪欲結,煩惱所纏,常居中也。
善男子!譬如日月雖為烟塵(至)從因緣故心得解脫。
案僧亮曰:人謂不一時,故貪不能障心。以烟雲為譬,雖遠而能障也。寶亮曰:此下諸譬,明外道凡夫及與魔王俱樂生死五欲,永無出期,下自有合。
善男子!譬如雪山懸峻之處(至)摛捕彌猴負之歸家。
案僧亮曰:雪山者,與縛解為譬。俱不能行者,譬解脫也。人不能行者,譬初縛後解也。二俱能行者,譬俱生俱滅在生死也。
善男子!譬如國王安住己界(至)繫屬魔者心不清淨。
案僧亮曰:總譬不從理是縛、從理是解,大明縛解也。
復次善男子!若見諸法(至)具足成就第八功德。
案僧亮曰:顯見法之惑,是不從理也。說見有三:初廣斷常[3]見也;中但說有;後說我見是本也。[4]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五十二[5]
校注
[0534008] 貪【大】,貪俱【聖】【甲】 [0534009] 初【大】,次【甲】 [0534010] 見若【大】,若見【聖】 [0534011] 反【大】,及【聖】 [0534012] 不而【大】,而不【聖】【甲】 [0534013] 者【大】,有【聖】【甲】 [0535001] 無【大】,天【聖】【甲】 [0535002] 辨【大】,辯【聖】【甲】 [0535003] 與【大】,興【聖】【甲】 [0535004] 謂【大】,請【甲】 [0535005] 註【大】,許【聖】 [0535006] 用【大】,〔-〕【聖】【甲】 [0535007] 三【大】,二【聖】【甲】 [0536001] 盡【大】,畫【聖】【甲】 [0536002] 眾【大】,眾緣【聖】 [0536003] 說【大】,諸【聖】 [0537001] 中【大】,中明中【聖】 [0537002] 經【大】,後【聖】【甲】 [0537003] 見【大】,〔-〕【聖】【甲】 [0537004] 此下聖本有光明皇后願文 [0537005] 此下甲本有觀應二年辛卯正月二十五日於大和州大御輪寺點寫之畢金剛資圓宗生年六十五夏次四十五三十九字【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37 冊 No. 1763 大般涅槃經集解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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