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真實義品講要
- 懸論
- 一 本題之得名
- 二 本論之名義
- 三 本論之歷史
- 四 本論之價值
- 五 本品之組織
- 釋文
- 甲一 二種真實
- 甲二 四種真實
- 乙一 列名
- 乙二 廣辨
- 丙一 世間極成真實
- 丙二 道理極成真實
- 丙三 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
- 丙四 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
- 甲三 五義分別
- 乙一 所證真實理體無二
- 乙二 修空勝解成大方便
- 乙三 入法無我證二智行
- 乙四 乘無戲論能正修行
- 乙五 廣明離言自性
- 丙一 正辨
- 丁一 立宗旨
- 丁二 破小乘
- 戊一 隨名多體失
- 戊二 名前無體失
- 戊三 色前有名失
- 戊四 結破餘蘊等
- 丁三 破大乘
- 戊一 總標兩種相似大乘
- 戊二 別破兩種相似大乘
- 戊三 空有執之罪過比較
- 戊四 緣取空理有善惡別
- 丙二 引證
- 丁一 轉有經證
- 丁二 義品證
- 丁三 散地證
- 丙三 佛起言說意
- 丙四 愚起八分別
- 丁一 八分別生三事
- 丁二 修尋思等了八分別
- 戊一 修四尋思觀
- 戊二 修四如實智
- 丁三 愚不了八分別墮流轉
- 丁四 聖了八分別證大果
- 戊一 證斷果
- 戊二 得自在果
- 丙一 正辨
- 甲四 總結顯勝
【懸 論】
一 本題之得名
此書標題曰瑜伽師地論菩薩地真實義品,乃為簡略題。若具足言之,則應為瑜伽師地論本地分菩薩地第十五初持瑜伽處真實義品第四。由此,首應知此書為瑜伽師地論中之一品,茲說明之。本論大分為五:一、本地分,二、攝決擇分,三、攝釋分,四、攝異門分,五、攝事分。此品即在本地分中。此本地分中又分為十七地,茲免煩瑣,不一一列名。然此十七地中:前十地屬境,中六地屬行,後二地屬果也。而此菩薩地,即是十七地中之第十五地。在此地中又分為四處:一、初持瑜伽處,共十八品。二、第二持隨法瑜伽處,共四品。三、第三持究竟瑜伽處,共五品。四、第四持次第瑜伽處,共一品。茲所講出者,乃初持瑜伽處中十八品內之第四真實義品也。
二 本論之名義
「瑜伽」,本一名詞,故不可分開而讀。譯者祇譯其瑜伽之原來梵語,並未曾譯出瑜伽二字在漢文中之為何義,蓋以瑜伽所包涵之意義甚廣博故也。後人有以瑜伽為密宗之專名詞者,甚或視為燄口一書之專名詞者,然瑜伽名義實非如此。密宗與燄口,有身口意三業相應之義,如行者依其所宗之本尊法而修持,得成與本尊感應之效,故曰瑜伽,並非瑜伽為其獨有之名詞也。又如百法明門論中所列相應一法,亦同此瑜伽之本義。然瑜伽固不囿于「相應」一義,已進為貫攝全部佛法之精神也!
譬如「薄伽梵」一名詞,舊譯謂具有德,巧分別諸法,有名聲,能破淫怒癡之四義。新譯則謂具足自在,熾盛,端嚴,名稱,尊貴,吉祥之六義。故譯者不能偏取六義中任何一義而譯出之,只好保存其原有之梵語耳。奘師論五種不翻:一、因祕密故,如諸「陀羅尼咒」。二、因多含故,如「薄伽梵」。三、因此無故,如「閻浮提樹」。四、因順古故,如「阿耨菩提」。此本可翻,但由摩騰以來,即將此原有之梵語流至中國,故後來譯者仍保存之而不翻成華語也。五、因生善故,如「般若」。此若譯為華言則為「智慧」,考智慧一名,實不如般若之尊重,令人生敬,故亦不翻之也。由此可知瑜伽亦是五不翻中因多含故之一種。雖大抵翻此瑜伽為相應之義,實則未能盡明瑜伽之完全意義也。
考「相應」之義,須具二種條件:一、要是兩法,方得相應。二、兩法要有互相隨順不相違性,方得相應。所謂相稱、相當、相符、相契等,亦相應之義也。然則本論中究有何種「相應」之義?考本論中有境、行、果三分,皆有互相相應之義。在境言:境、即是法,而法之內包與外延甚廣,倘此法與彼法互相隨順不相違背,即是境與境相應也。而境與行果,亦有相應之義。在行言:行有聲聞、緣覺、菩薩之三種不同,如在三乘中本乘所起相應之行,即心王、心所是,以心王、心所隨順同緣一境故;而三乘人所修之行,各有相應之義。由修行而入聖,即是行與果相應義。如修行時,以四諦、十二緣起為其所歷之境,即是行與境相應義。在果言:果有多種,略則福與智相應,菩提與涅槃相應。而果與行境亦復相應,以觀境修行而得證果故。
吾儕凡夫,距離成佛甚為遙遠,然能向佛法上進行一步,則將來自有一步之成績可獲!如今之哲學家,亦重在實現其理想中之目的,故吾儕佛徒益應不憚難而苟安。須精進於佛法上,殷勤不懈,以期達到實證妙境,得大受用。然聽聞佛法,閱覽經藏,則僅如賞鑒一幅地圖之形勢與方向而已。倘不按地圖方向而去歷行,則終難達目的地。故吾人修學佛法,不可徒託空言,理應躬行實踐!并不但自求解脫,亦當展轉解脫他人。此在解釋「瑜伽師」一名詞,即可以想見其梗概矣。
所謂究竟「瑜伽師」者,須具足下列五種條件:一、機教相應:觀察聽眾心理,能否與此教相應,須視聽眾之根性——機——如何?如其真能信受奉持此種教法,則為機教相應,乃三慧中之聞慧也。二、教理相應:能詮之名、句、文身為教,其中含有所詮之意義為理。倘吾人依其言教能了解全部精粹微妙深奧之義理,乃三慧中之思慧也。三、理行相應又名解行相應:此則不單求明了教義而已,竿頭更進,既了解已,而又依之而行。換言之:即吾人之起心、動身、發語,一切行為,無不悉以所了悟之教理而實踐之,乃三慧中之修慧也。四、行果相應:常人平日之各種行動上,莫非隨其業報上所有自然之習慣而行動者。然學佛者,則不如是,乃根據佛學上之真理而作自他二利之事,莊嚴福慧,改革疇昔三業不淨之施為。所謂『諸惡莫作,眾善奉行』者。若能如是久而行之,猛勇精進,則將來必獲美滿成績,亦即證究竟瑜伽師之無上果位也。五、果機相應:洎乎自受法樂而獲最上之成效後,照見一切眾生無不具有成佛之可能,故其必以自心所證之真如妙境,開示根性適宜之眾生,亦俾其得聞佛法,即是師資相應之義也。在此五義觀之,即可證實前言,所謂自度度他是也。如是展轉師資相應,循環不休,則將來清淨世界之實現可期矣!
但瑜伽一詞,在印度實非佛教之所獨有,即如六派哲學中亦有所謂瑜伽派,其餘各派亦有用此瑜伽一名者;然其義則與佛教有殊。按瑜伽派主旨言之:則在「梵我合一」。彼以梵為造宇宙萬有之真實性,而吾人亦為其所造者,倘吾人能照見真我,則梵我合一矣。而佛教弟子,沿用瑜伽一名,作為禪定或止觀之代名詞,因瑜伽涵有「理行一致」之義。所謂理行一致者,即是依佛教理而去實行。換言之:即其所修之行,皆與教理相吻合,即是修習三摩地之種種觀行也。然此觀行,既為佛徒之所修習,故浸假而加此佛徒以「瑜伽師」或「觀行師」之名稱矣。而達摩禪師亦云:『行解相應,名之為祖』,是其例也。此就自身而言,有行解相應之師,有財釋也。倘以其行解相應,可展轉為令他人得行解相應之師,則依士釋也。
此上所說之瑜伽師,就廣義言,即謂凡能信解佛之教理而實行者,皆得謂之瑜伽師也。若就狹義言,非由凡夫位熏修佛法,俾其無漏種子日有增長,而至分證位、究竟位,不得名為瑜伽師也。要之、瑜伽師者,能以瑜伽之法為己之師,復以己得之瑜伽法能為開導他人之師者也。茲以廣狹二義之瑜伽師,列表以下———
以瑜伽攝一切法,亦無不可。蓋一切法無不與實性相應,故一切法之實性即是瑜伽。黃檗禪師云:『大唐國裏無禪師,不是無禪是無師』;蓋歎息無不是瑜伽而惜無瑜伽之究竟師也。
「瑜伽師地」者、瑜伽師之地也,此乃依主釋。云何為地?略有二義:一、從人的方面言,有三義:一、所依止,謂凡瑜伽師皆以此論所明之教法為依止而去修行故。二、所遊行,謂瑜伽師初自外凡行至內凡,自凡至聖或自小乘遊至大乘,無不悉以此法而為遊歷故。三、所攝領,即是證到究竟瑜伽師位,其所攝領之法仍不出乎此瑜伽論中所明之教法故。二、從論的方面言,亦有三義:一、能住持,謂本論中能住持一切瑜伽師所有之教法故。二、能生成,謂此論中教法,能生起瑜伽師之解行而成果故。三、能增長,謂能增長瑜伽師之福德智慧,而達無上覺果故。
瑜伽師地論者,論上所明都屬所詮之義理,而論則屬能詮。能詮云何?即是用名句文身組織成有條理有系統有判斷之論文,能說明瑜伽師一切境行果法之真相者也。
三 本論之歷史
說明萬法真理,本惟釋迦牟尼佛,但亦有在會大眾所說,經佛陀印證而成為教法者。後世如小大性相之異轍,悉淵源於是。蓋當時聽佛說法者之程度不一,因此各人意識上所變之文義相,亦大相逕庭。其後各人復以其心得而展轉傳諸他人,日月綿延,時光遷流,久而久之,則有如斯之分歧矣。當佛說法之時,或有聽法者執筆而記錄之,或以記憶力而保存之。根本一切有部毘奈耶云:『佛在世時,紺目夫人夜讀佛經』;此其明證。迨夫佛陀逝世,阿難、迦葉即開始三藏之結集。在佛滅後五百年間之所研究及修持者,大抵以小乘教義為範圍。云何小乘教義?以三學力析我歸空,其所遺留者僅為五蘊等諸法。達此目的,則能解除個人之束縛而證無我之涅槃。然我之觀念雖空,而其法之計執轉更牢固。在小乘中法執最強烈者,則為一切有部,主張三世法體實有。其所謂法,等於最後單位原子也。析心以至最後單位,亦即是法。並謂智識僅能了知其法,不可改轉或更動其法;此為世尊滅後五百年中最興盛之學說也。既而佛學者對於法之有無問題,生出煩瑣的辨論,如有部之大毘婆沙論等,多知其實非佛陀所說之最終目的,於是爭執不休。有謂現在有體,過未無體;有謂現在法體亦有假實;諸說紛紛,不得解決,迨佛滅後七百年中,龍樹菩薩興世,感於有部學說之不究竟,陷於戲論;遂發揮大乘法空義,盡掃一切執著,蕩滌無遺,絲毫不存,宣說萬法畢竟空之真理。於此可知龍樹之提倡畢竟空,全在打破有部之執為實有也!
佛滅九百年中,北印度犍陀羅國有無著菩薩降生其地,後入佛教,深明大乘教義,位登地上。乃知龍樹為對破有執而說空,實則大乘教義並非全空。中國相傳無著位登初地,證「法光定」;西藏謂其已入三地。按法光定與三地之大乘藏法光明定甚相契,故謂其證入第三發光地,亦未始不合也。其在印度弘宣教理,頗極一時之盛。阿瑜陀國之國王,亦極欽佩,遂以其都城之西隅一地,贈之為其講舍。既知龍樹所提倡之空義未為究竟,為欲安立大乘非空非有中道了義之教,遂請兜率內院彌勒菩薩降現人間,於國王所施之講舍內,說五部論。其中最弘大者,則為此論。當時彌勒說此大論時,無著以筆記之。按佛在世之時,彌勒生於波羅奈國劫波利村,命終上生兜率內院,詳彌勒上生經。兜率天較吾人所住之地球為殊勝之另一世界耳!在常人而觀之,以為彌勒既從天降,甚屬怪異,其實亦何希奇之有?蓋無著既位登地上,延其下生說法,自為可能之事;如認此事終不可信,即謂本論為無著之筆墨,亦未嘗不可也。
此論之翻譯者,先有求那般摩、曇無讖、真諦法師等,第其所譯皆未完具,不過抽出數卷而譯之耳。故未能譯成系統之組織,而說明論中之精奧。惟玄奘大師翻譯之論本,乃臻完美。蓋奘師在印度有十七年,參訪大德、依那爛陀寺之戒賢大德為親教師,而戒賢實是承無著之正統者;奘師又為戒賢大德最有心得之門下,且曾聽講此論三遍,故其所譯,乃較其他所譯者為完美。今所講者,即出奘譯本也。
佛法在龍樹、無著之時,實無空有二宗之分。至清辨、護法之時,始顯然各樹其異幟。昔中國相傳,謂戒賢、智光二人,同時各宗護法、清辨之說,有衝突相反之勢。然此傳說,實不可靠。據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則智光確為戒賢之門徒。果如其說,則玄奘乃與智光為同學。且玄奘與智光之往來信札,亦皆用同學之口吻。並有據掌珍論而與玄奘辨駁之某法師,亦為戒賢弟子,玄奘因而作會宗論,以融會其所說。據此而觀,胡得謂戒賢與智光同時各立一宗耶?中國相傳之說,乃產生於賢首大師所作之十二門論宗致義記上。考其說之由來,大抵智光學徒來華,云其親教師與戒賢為並肩爾。
四 本論之價值
在遣空去有不落二邊顯出中道奧妙之一點,已足彰明本論有最高之價值。再就別義言之:本論有三種特長:一、論中詮明一切世出世法,詳詳盡盡,絲毫不欠。二、論中所明,能被各類根機,若人天善法,若二乘解脫法,若大乘殊勝法,若佛智圓滿之究竟法,莫不組織成極有條理之論文而說明之。三、示諸修大乘者不可躐等。若越階而登,則如今時中國禪宗之流弊,是其龜鑑。且西藏紅衣派興盛發達之時,亦嘗主張頓超法門,而其末流至於猥雜不堪。後經黃衣派之改革,始得免其缺陷。由此可知修學大乘法者,不可不足踏實地、按步進行也。今此論對於由凡夫漸進至佛果之依次修行法門,有圓滿之說明,最為具足全部大乘之思想與精神。故習佛法者,咸應奉之為圭臬,以作超出生死海之指南針也。
真實義品、在本論上之價值尤為重大。考全論五分中之根本,即為本地分。在本地分之十七地中,又以菩薩地為最殊勝;而本品又為說明菩薩無漏智上所觀之真實境界者,由此可知本品之價值也。且在此中含有哲學上之重要問題甚多,如認識論、本體論、宇宙論、進化論之種種哲理,皆有相當之說明。普通哲學家所發明之原理,乃
就其感官之經驗,加以意識推度而得結論。本論之說明者,則憑真智所親證之境界,故普通哲學又難與此真實義同年而語也。
五 本品之組織
一切諸法,真俗二諦可以攝盡。本品首先詮表二種真實,乃盡力闡明法界之全體大用者也。然吾人欲窮此法界之全體與大用,則不得不藉般若之空慧以照了之;所以本品次以五義分別空慧,以使人獲得由凡入聖之樞紐。然空慧所照者為離言自性;而于此離言自性,若不了知,則為流轉生死之凡夫,如能覺照,則為證大菩提之聖人,故本品再次即廣明離言自性,以為吾人獲得修行之憑依。然欲徹底證此離言自性,則又非短時間所能辦到,必須先修四尋思而後修四如實智,俾漸漸圓滿;故本品在明離言自性中,充分說明之,庶吾人得免躐等之弊。此為本品組織之大綱也。吾人如能按其所言而實行之,則庶乎其趣道有方矣!
【釋 文】
甲一 二種真實
云何真實義?謂略有二種:一者、依如所有性諸法真實性;二者、依盡所有性諸法一切性:如是諸法真實性、一切性,應知總名真實義。
甲二 四種真實
乙一 列名
此真實義品類差別,復有四種:一者、世間極成真實,二者、道理極成真實,三者、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四者、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
此乃略舉四真實之名也。茲略言之:一、世間極成真實:極成,為共許之義。謂由世間人之常識上,共同許可此法為此而非為彼;此非出於個人心理上之推想與測度,故為世間共許之真實也。二、道理極成真實:此不唯依世俗之習慣,以論理軌則為標準而建立,如科哲學者研究事物而獲其合理之判斷,故為道理上共許之真實也。三、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此不僅以推理為然,且以三學斷去煩惱障分證真如之實相,故為出世淨智所行真實也。四、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再進一步并斷去使心不明事理之極微細所知障,以見萬法本如之真實相,故為世出世間淨智所行真實也。此四真實,前二通世俗有,後二則唯佛教有。第一唯是有為有漏;第二通於有為、無為、有漏、無漏。然此約所推理而言,若其能知之心,則唯有漏也。後二所證之理,同於第二,但其能證智為無漏故勝。亦可兼有漏,如未親證實相,亦得由勝解加行智引生本後二智。換言之:後二真實體,不同前二唯以有漏為體,而以無漏境智為體,故通無為及無漏有為也。或後二唯取斷障後所顯之真理而言,則唯無為。略義如是,下當詳述。
乙二 廣辨
丙一 世間極成真實
云何世間極成真實?謂一切世間於彼彼事隨順假立、世俗串習悟入覺慧所見同性,謂地唯是地非是火等。如地如是,水、火、風,色、聲、香、味、觸,飲、食、衣、乘、諸莊嚴具,資產、什物、塗香、華鬘、歌舞、妓樂、種種光明、男女、承事、田園、邸店、宅舍等事,當知亦爾。苦唯是苦非是樂等,樂唯是樂非是苦等。以要言之,此即如此非不如此,是即如是非不如是,決定勝解所行境事;一切世間從其本際展轉傳來想自分別共所成立,不由思惟籌量觀察然後方取,是名世間極成真實。
世間極成真實之範圍,不僅限於人之世間,實包括其他一切世間。茲就人類言之:人之所以認此法為如此者,皆隨順其事物之相而假立名言也。雖由假想安立,但一般世人自古以來都目為如此,因而在無形中成為不可改轉之固定形勢。如一「茶杯」於此,世人見之無不說為茶杯者,此即所謂悟入覺慧所見同性。意謂人之初生,本來一無所知,不辨彼此,後受其父毋言語之訓誨,啟迪其智識;故其自心上對於事物之概念,於一切人無所差異也。反之、倘在同一境內,一人指茶壼為酒杯,則他人必筦爾而笑之,以其與世間習語相違也。由此習慣言語,則世界上有彼此互相通達思想之可能。並用文字代表言語,因此可與遠隔重洋萬里外之人交換意見;又能傳至後世。故一切事物之名,無形中即有共許之條約,同一之認識也。世間法雖無邊,茲按論中舉出者,立表明之——
┌地水火風……………物質之要素───┐ │ ├物質 │色聲香味觸…………物質之境象───┘ │ │ │ │飲食衣服……………人生必需品───┐ │ │ │ ↓ 世間極成真實┤諸莊嚴具……………人間奢侈品 ├合二 │ │ ↑ │資產什物…………┐ │ │ │ ├人群日用品───┘ │ │塗香宅舍…………┘ │ │ │ └苦樂等………………人心之領受────精神
法有眾多,但世人之認識同一,故論中謂:地唯是地,非是火等;又謂:此即如此,非不如此。其所以然者,以吾人在過去世——不可指定在何時,即論中所謂本際——受習慣熏習,展轉傳來,故今一見事物,即引起其決定勝解,並不加以思索,一覽便知也。考此真實須具二種條件:一、普遍性,世人同一認識。二、恆常性,前人後人同一認識。反之,則不成為世間真實也。
倫記、景師解曰:若謂世間真實,為佛菩薩用後智照俗,即順其世俗習慣之認識,則何故不同世人計執瓶衣為實有?若同其執,乃成顛倒,何得成其真實耶?曰:佛隨世俗之假名而已,但不同其計執也。成實論云:『世人說有,佛亦說有;世人說無,佛亦說無』:此即佛不與世諍也。藉此可明佛教立此世間真實之意義矣。
丙二 道理極成真實
云何道理極成真實?謂諸智者有道理義。諸聰叡者、諸黠慧者、能尋思者、能伺察者、住尋伺地者、具自辯才者、居異生位者、隨觀察行者,依止現、比及至教量,極善思擇決定智所行、所知事,由證成道理所建立、所施設義,是名道理極成真實。
道理、本一名辭。道者、路也,即彼此相通義。理、條理也,即彼此事物相互之各種關係也。合而言之:謂吾人之心理上,對於事物之條理有共同正確之認識也。此第二真實之重心,建於比量之上,全恃諸智者之推理以為真實。所謂敏捷天才之聰叡者,用功習學之黠慧者,以思考力辨別真理之尋伺者,能文能言之有辯才者,未得真智而是觀行者;此諸智者,于現、比、聖言之三量上,善能思擇,故能于事物上生起決定智而下正確之判斷,建立真實之道理俾使自他得能了解,故謂其為道理極成真實也。此二真實皆不足恃,立表明之——
┌自明……………不待思索一覽便知┐ 世間真實┤ ├在一事之自體上 └相符……………古今世人都目為此┘ ┌配合……………從一事各方面考察┐ 道理真實┤ ├在一事之關係上 └效驗……………以合理事應用有效┘
初真實既唯依自明、相符之二條件而立,故不決定可靠。蓋世事無常,潮流更迭不休,「俯仰之間,已為陳跡」,故後之所見未必同前,彼之所見未必同此,總有幾分模糊之異點也。第二真實,其重心在比量上,然比量依據現量、聖言量而得成立。雖然,亦有不足恃者。何以故?茲就配合言之:如人假作語言,初則似乎持之有故,言之成理,既而仔細考慮,則知其不稱於理矣。再就效驗言之:理論上縱無缺憾,而必求合於效驗,亦未必盡然,蓋人類之『生也有涯,知也無涯』,『坐井觀天』,安知天之真相也?
丙三 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
云何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謂一切聲聞、獨覺若無漏智、若能引無漏智、若無漏後得世間智所行境界,是名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由緣此為境,從煩惱障智得清淨,於當來世無障礙住,是故說名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此復云何?謂四聖諦:一、苦聖諦,二、集聖諦,三、滅聖諦,四、道聖諦。即於如是四聖諦義,極善思擇證入現觀,入現觀已如實智生。此諦現觀,聲聞、獨覺能觀唯有諸蘊可得,除諸蘊外我不可得,數習緣生諸行生滅相應慧故,數習異蘊補特伽羅無性見故,發生如是聖諦現觀。
常人以心不悅喜,心中悶塞為煩惱,而佛法則指精神界中擾害之搗亂份子為煩惱。其數甚多,根本煩惱十種,隨煩惱二十種。自體即障,具染污性,故謂煩惱障也。伏斷此障有多種人:即如聽佛聲音悟道之聲聞,專憑自力觀察緣生之緣覺。見、修、無學三位之獲無漏智者——初證真理為見道,再加功修練為修道,修至圓滿為無學道。能引無漏智者——此亦名解行智,體非無漏,但有相似之真實可得。且通見道之前後:如煖等四加行引生見道,則通見道之前;如在修道位上而仍有煩惱現前,若制伏之引生無漏,則通見道之後。以及生起後得之世間智者,皆得親證真如,以悉是從煩惱範圍裏透出之淨智也。由此於當來之究竟果位,無所障礙焉!
推其所以得無漏智者,因修四聖諦之現觀:一、苦聖諦,謂有情及器界皆有不自由、不平等、不永久、不安甯、可破壞、可遷流之逼迫性。二、集聖諦,又名苦集諦。謂有漏苦果之結成,直接則為身、語、意業之活動力,間接則為擾蔽心身之煩惱無明,由此不息苦輪也。三、滅聖諦,又名苦滅諦。消極方面,滅苦果而得解脫;積極方面,受用無盡妙樂得大自在也。四、道聖諦,亦名苦滅道諦。謂滅苦之道路,或以三學,或以三十七菩提分法為修持,此其必由之道也。
聲聞等人,觀此四諦真理,僅覺有諸蘊存在而無我體,以其數數修習二種觀行故:一、諸法無常觀,即論謂諸行生滅相應慧。二、諸法無我觀,即論謂異蘊補特伽羅無性見。
丙四 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
云何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謂於所知能礙智故名所知障,從所知障得解脫智所行境界,當知是名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此復云何?謂諸菩薩諸佛世尊入法無我,入已善淨,於一切法離言自性,假說自性,平等平等無分別智所行境界,如是境界為最第一、真如無上所知邊際。齊此,一切正法思擇皆悉退還,不能越度。
梵音爾燄,此云所知。有解為知見者,彷彿同於能知之心,其實所知乃屬境也。於境上有障,障礙於智,俾其不見真相,乃得此名。此即所知境上之障,依士釋也。細析之有三種要素:一、所知境,二、能知智,三、障礙物——無知無明。因有障礙物介乎二者之中,則薄弱之能知智,於所知境上生起迷執,不了事之真相,以諸法為實有。如求智光周圓,自在無礙——學佛而期證佛果,則非從此障礙內破而出之不為功!一旦達到目的,則如白日撥開烏雲,光照世界,此即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焉!相傳煩惱障迷「理」,所知障迷「事」,其實二障事、理皆迷,不過各有偏重而已。然則獲此真實者究為誰歟?求佛智有成績之登地菩薩,與徹底覺悟真理之佛陀,皆知諸法無我,且不僅知其無有有情生命之實我而已。在見道位初得此二空智,此後入法空已便能善淨,即從見道而修道乃至無學道,在此過程中分分斷障分分證境也。其所證境,不出二種:一、離言自性:言、有顯境、顯義之二。前者為分別與思想之緣慮作用,後者為言語之詮表,離此二種言之自性,曰離言自性。二,假說自性:謂一切之似義似法,皆以假說為自性也。
二種自性與三性等,有二種配合,以表明之——
假說──遍計──後得智──俗諦────無體 ┌依他 離言─┴圓成──根本智──真諦────有體 假說──依他──後得智──俗諦──┐ ├─有體 離言──圓成──根本智──真諦──┘
此二圖中,一、以假說配遍計,離言配後二。一、以假說配依他,離言配圓成。並可會通,無所枘鑿。在未悟法空以前,則假說為遍計;如其已證法空,則假說為依他也。所謂法空,即證諸法真相,並非另有一空;遍計亦無所去,以本空故,但順乎俗諦,假說為空耳。故知二說並不相悖也。
地上菩薩,於二境界皆作平等觀照。根本智親證離言自性,普遍一味,故為平等。而後得智照了宇宙現象互為緣起,一律如此,故亦為平等也。前者、為如所有性,後者、為盡所有性。證此境界可謂第一,以再無有超過親證實相——真如,了知所知邊際——依他者也。一思惟抉擇,至此皆悉退還而不復生矣,以其已圓滿證得諸法性相也。倘愚者更欲求得高出此種真實之境界,非獨不如其願,卻轉增法執焉!
研究佛學者,不應僅求了解文字而已。今此不過信、解、行、證中之一「解」,似紙上之繪馬,而非實有真馬也。故欲達到實際受用,須實行而求證乃可。佛法原與科哲諸學性質不同,科哲目的,在乎籌謀世界之進步與改良,如於宮室稍稍修葺加以點綴而已。而佛教之目的,則在徹底剷除此種有漏不堪之自然界,而另創成完美之淨妙世界,亦即轉此俗諦世界而成出世間之俗諦世間,如徹底毀破宮室而重建築新舍也。故科哲唯具前二真實,而佛教則全備之。
甲三 五義分別
乙一 所證真實理體無二
又安立此真實義相,當知即是無二所顯。所言二者,謂有、非有。此中有者,謂所安立假說自性,即是世間長時所執,亦是世間一切分別戲論根本。或謂為色、受、想、行、識,或謂眼、耳、鼻、舌、身、意,或復謂為地、水、火、風,或謂色、聲、香、味、觸、法,或謂為善、不善、無記,或謂生滅,或謂緣生,或謂過去、未來、現在,或謂有為,或謂無為,或謂此世,或謂他世,或謂日月,或復謂為所見、所聞、所覺、所知、所求、所得意隨尋伺,最後乃至或謂涅槃。如是等類,是諸世間共了諸法假說自性,是名為有。言非有者,謂即諸色假說自性乃至涅槃假說自性無事無相,假說所依一切都無,假立言說依彼轉者皆無所有,是名非有。先所說有,今說非有,有及非有二俱遠離,法相所攝真實性事,是名無二。由無二故,說名中道。遠離二邊,亦名無上。佛世尊智於此真實已善清淨,諸菩薩智於此真實學道所顯。
二真實四真實之所以建立者,由二空觀之所顯也。云何二空?一、為實有,一、為實無;去此二執,名曰二空。云何實有?對於事物上,言語之安立,思想之分別,執為有實體。其實能詮言辭,於事物上發生所詮之假名,實不符於事實,等於代名辭,何嘗有其實體也?然智者達無,而愚者因受無始習慣熏染,則以為有。其執為實者,依論文中,列表如下——
┌色──該括一切物質,其數十一種─────物質 │受──近於心理學之感覺────────┐ 五蘊┤想──近於知覺,有想像作用 │ │行──該括時、空、思想、行為等 ├精神 └識──近於知識,其數八種───────┘ ┌眼根──視覺神經┐ │耳根──聽覺神經│ │鼻根──嗅覺神經├淨色根 六根┤舌根──味覺神經│ │身根──觸覺神經┘ │ ┌外道指為物質,近於心理學之腦髓神經 └意根┤小乘指為過去前念之第六意識 └大乘則謂意識根為第七末那識 ┌色────眼┐ ┌─────────┐ │聲────耳│ │法塵範圍甚廣,色香│ │香────鼻│ │味觸皆為法。今除五│ 六塵┤味────舌├所緣境 │根對象等,故特立一│ │觸────身│ │法塵,為意識所緣。│ └法────意┘ └─────────┘ ┌地──┐ ┌固體──堅性 │ ├物之體質┤ │水──┘ └液體──濕性 四大┤ │火──┐ ┌熱力──暖性 │ ├物之勢力┤ └風──┘ └動力──動性 ┌三性………善、不善、無記 │四相………生、住、異、滅 諸門┤三世……過去、未來、現在 │有為──(即論中之緣生) └無為──(即緣闕不生) ┌此世……現世之果報色身及器世間 二世┤ └他世……過未之報體及其他之星球
此外尚有希求,已得,尋伺,乃至涅槃等法。愚者對於如上諸法,終日意隨尋伺分別計執以為實有,乃至涅槃亦執為實,然皆為妄情上之錯覺也。
云何實無?謂斷見者總撥三性為無。主張妄執所取之實體為無雖甚當,以其為遍計故;而謂假說所依之法體為無則不可,以緣生法分明現前故。至云假立言說依彼轉之圓成實性為無,尤屬荒謬,以二諦為佛陀之妙境故。若此惡見,總撥為無,故如來說為可憐愍者!
能除實有、實無之二執,則認識法相所攝之依他起及真實性事之圓成實矣!由遠離有、無二邊,契入中道,故為無上。何以故?對於非空非有之境,唯佛陀始得徹底證知故。至初地菩薩對於非有清淨,對於是有尚未清淨,故謂仍在修學過程也。茲就二執與識之關係,立表明之——
┌增益執──是有┐ ┌通六七二識──末那執我、意識尤甚┬─俱生 二執┤ ├遍計┤ └┐ └減損執──非有┘ └唯通意識─────因被破我執而起─┴分別
總之:有此二執,則去聖道也甚遠矣!
乙二 修空勝解成大方便
又即此慧,是諸菩薩能得無上正等菩提廣大方便。何以故?以諸菩薩處於生死,彼彼生中修空勝解,善能成熟一切佛法及諸有情;又能如實了知生死,不於生死以無常等行深心厭離。若諸菩薩不能如實了知生死,則不能於貪、瞋、痴等一切煩惱深心棄捨;不能棄捨諸煩惱故,便雜染心受諸生死;由雜染心受生死故,不能成熟一切佛法及諸有情。若諸菩薩於其生死以無常等行深心厭離,是則速疾入般涅槃;彼若速疾入般涅槃,尚不能成熟一切佛法及諸有情,況能證無上正等菩提?又諸菩薩,由習如是空勝解故,即於涅槃不深怖畏,亦於涅槃不多願樂。若諸菩薩深怖涅槃,即便於彼涅槃資糧不能圓滿;由於涅槃深怖畏故不見涅槃勝利功德,由不見故便於涅槃遠離一切清淨勝解。若諸菩薩於其涅槃多住願樂,是則速疾入般涅槃;彼若速疾入般涅槃,則便不能成熟佛法及諸有情。當知此中若不如實了知生死,即雜染心流轉生死;若於生死深心厭離,即便速疾入般涅槃。若於涅槃深心怖畏,即於能證涅槃資糧不能圓滿;若於涅槃多住願樂,即便速疾入般涅槃。是諸菩薩於證無上正等菩提無大方便。若能如實了知生死,即無染心流轉生死;若於生死不以無常等行深心厭離,即不速疾入般涅槃;若於涅槃不深怖畏,即能圓滿涅槃資糧;雖於涅槃見有微妙勝利功德,而不深願速證涅槃:是諸菩薩於證無上正等菩提有大方便。是大方便,依止最勝空性勝解,是故菩薩修習學道所攝最勝空性勝解,名為能證如來妙智廣大方便。
照了二空真理之智,可謂重空慧,謂執空之空亦空也。若得此慧,則於求得佛陀位有大方便。其方便云何?一、能於生生世世中,精勤修習勝解空理之「空勝解」,此亦名為離二邊之「中道慧」,又名「摩訶般若」;大般若經詳闡此慧,此中僅略述之而已。然其要義,則謂無般若則不得大菩提;有般若故,方得成熟其佛果及眾生之善根也。二、唯其有般若故,則能如實了知生死緣生無性——其生死根,無非惑業而已。若無般若,則不知生死根源,而其識心中所夾雜之煩惱諸業,亦不能去,所以常游於生死之中也。三、唯其有般若故,則不同小乘視三界如牢獄,生死為怨家,時感人生苦痛,常思脫出苦海,因而不顧群眾,一心求得最後生空涅槃。彼自己尚不求證大果,而況濟人乎?而菩薩則反乎是,不求個人速入涅槃,見一切眾生悉具佛性,所以誓度一切眾生也。四、惟其有般若,固不樂著涅槃,亦不恐懼涅槃。若無般若,則懷有生存競爭之觀念,聽說求佛智者,乃推翻人所生存之自然界,於是乃生恐怖,以為愈修行愈少人生之樂,乃斷絕菩提資糧也。總之、無般若故,不了生死,生四種過:一、流轉生死;二、厭逃生死;三、欣樂涅槃;四、恐懼涅槃。如有般若,則如實了知生死、涅槃,不起四種過失,而不失其修道之廣大方便也。然此方便,乃以最勝空性勝解以為所依,云何最勝空性勝解?遠離空有二邊名空;空後所顯真性名性;此空性為最勝,故名最勝空性;菩薩對此最勝空性有殊勝之了解,故名最勝空性勝解。此乃菩薩修行定慧資糧,得此空慧者,即藉此以作成大菩提之廣大方便也。
乙三 入法無我證二智行
又諸菩薩,由能深入法無我智,於一切法離言自性如實知已,達無少法及少品類可取分別,唯取其事,唯取真如。不作是念:此是唯事,是唯真如,但行於義。
久修空慧,即能深入法無我智。於一切法上不落名言之現量實境,真能了知。明瞭無一法之少分,可於其上加以測度思慮,此為事相,此為真如,唯應以如實智了如實境云爾。
倫記上有三釋,茲一述之:一、景師云:如能實證依他、圓成,則了知此依、圓外,更無少法可起分別,以遍計本無體也。故後得智唯緣依他,而不分別此為緣生;根本智唯證實相,而不籌度此為真如,惟證離言自性也。二、測師云:西方原有三釋:一、與景師意近。二、謂自證分不作思念唯取其事,見分不作思慮此是唯事,是唯真如,而其但行於義。即自證分行於見分義;見分行於真如等義也。三、約位不同:地前加行俗智唯取其事;至初地唯取真如而為無相也。三、泰師云:於自性分別達無少法可起分別;於義中達無少品類可起分別。
如是菩薩行勝義故,於一切法平等平等,以真如慧如實觀察,於一切處具平等見、具平等心、得最勝捨。依止此捨,於諸明處一切善巧勤修習時,雖復遭遇一切劬勞、一切苦難而不退轉,速疾能令身無勞倦、心無勞倦、於諸善巧速能成辦。得大念力,不因善巧而自貢高,亦於他所無有祕吝,於諸善巧心無怯弱,有所堪能,所行無礙,具足堅固鉀鎧加行。是諸菩薩於生死中如如流轉遭大苦難,如是如是於其無上正等菩提堪能增長。如如獲得尊貴殊勝,如是如是於諸有情憍慢漸減。如如證得智慧殊勝,如是如是倍於他所難詰諍訟、諠雜語論,本惑隨惑犯禁現行,能數觀察深心棄捨。如如功德展轉增長,如是如是轉覆自善、不求他知,亦不希求利養恭敬。如是等類,菩薩所有眾多勝利,是菩提分、隨順菩提,皆依彼智。是故一切已得菩提、當得、今得,皆依彼智,除此更無若劣、若勝。
入法無我,所證二智行相云何?平等觀察一切諸法,親證勝義諦性,無一法非真如,以平等心之根本智與諸法平等相應也。此智與最勝捨相應。然謂初地為歡喜地者,據出觀之後得智上有喜受而得名也。而泰法師乃謂菩薩緣依他俗諦之後得智,既無能所二取,則平等見了俗諦,故亦名勝義,且攝於七真如中也。從根本智所起之後得智,有多種勝用:一、世間一切學術,如工巧學、醫方學、音聲學、論理學等,無不精勤修習。即使遭遇惡劣環境,種種魔難,使其如何不舒適,非常苦悶,亦不稍退其初志;卻有方便,以使身心毫不倦困,而獲精神上之安慰與快樂。故於所學無所阻止,反而速疾成辦也。二、能得永遠不忘之大念力;又不因自善巧而起貢高我慢之心;亦無吝惜而不肯布施之意。因而有勝功能,凡所欲行,皆如順風前進。而其修行猛利,如臨陣之士,身披堅固鉀鎧而禦敵也。三、菩薩得此空慧,雖在生死中如此如此展轉漂泊,受遇刺激,而其修學菩提並無障礙,且能如是如是展轉增長其福慧也。四、因修福慧故得尊貴殊勝之果,而於有情漸脫驕慢乃至全無也。五、滋生智慧故,如其他有情之辨難詰問,互相鬥爭,暴戾恣睢之不軌行動,與無謂之言語,皆背之而不由;至根本煩惱、隨煩惱、犯戒、犯禁及失威儀處,常能提撕反省,而決意捐棄之也。六、生生所行功德,濟人事業,使人不知,以恐他人見其道行高深、恭敬禮拜、贈送諸種受用之具也。
以上六種勝利,乃成大果之成分,即獲菩提之因素。換言之,欲求不悖於道果而增長無漏功德,須藉空智為修行之方便也。求大菩提,雖有已得、今得、未得之殊,皆依法無我智而實現其目標則一,更無劣於此智或勝於此智而證得者。劣於此智者,則果尚未圓滿;勝於此智者,則實無智果出在究竟佛果之上也。
乙四 乘無戲論能正修行
又諸菩薩乘御如是無戲論理,獲得如是眾多勝利,為自成熟諸佛法故,為成熟他三乘法故,修行正行。彼於如是修正行時,於自身財遠離貪愛,於諸眾生學離貪愛能捨身財,唯為利益諸眾生故。又能防護、極善防護,由身語等修學律儀,性不樂惡,性極賢善。又能忍他一切侵惱,於行惡者能學堪忍,性薄瞋忿,不侵惱他。又能勤修一切明處令其善巧,為斷眾生一切疑難,為惠眾生諸饒益事,為自攝受一切智因。又能於內安住其心令心善定,於心安住常勤修學,為淨修治四種梵住,為能遊戲五種神通,為能成立利眾生事,為欲除遣精勤修學一切善巧所生勞倦。又性黠慧成極真智,為極真智常勤修學,為自當來般涅槃故修習大乘。又諸菩薩即於如是修正行時,於具功德諸有情所,常樂現前供養恭敬。於具過失諸有情所,常樂現前發起最勝悲心愍心,隨能隨力令彼除斷所有過失。於己有怨諸有情所,常起慈心,隨能隨力、無諂無誑作彼種種利益安樂,令彼怨者意樂、加行所有過失及怨嫌心自然除斷。於己有恩諸有情所,善知恩故若等若增現前酬報,隨能隨力如法令其意望滿足;雖無力能,彼若求請,即於彼彼所作事業,示現殷重精勤營務,終不頓止彼所悕求,云何令彼知我無力非無欲樂。如是等類,當知名為菩薩乘御無戲論理,依極真智修正加行。
得證法無我智,不僅有如上文之美德,因自利、利他故,尚行六波羅密多:一、布施,對於自己金、銀、什物而不貪愛;並以力助他人,使其歡喜布施,廣種福田。唯以利人為前提,凡自身之金錢、知識,莫不布施於人也。二、持戒,對於佛制之律儀,極善防護,嚴守無犯。凡所發之身、口、意業,均合律儀原則,性不粗暴而成優良之習慣也。三、忍辱,自行大忍,瞋心極薄,並不侵損於人。於作惡者之鼓煽,魔怨之攪亂,能以忍辱自勉也。四、精進,勤學五明,作自利利他之本——習因明、內明、聲明,可斷有情之疑網;學工巧明、醫方明,可以饒益眾生也。五、禪定,專心禪定,雖亦以四梵住——四靜慮——為基本,但不耽著禪味。其目的在引發神通,藉禪定力以作利生事業而不致怠惰也。六、智慧,此智蓋由禪定引生,可別為二種:一、根本智,親證真如實相。二、後得智,菩薩得此智慧,抉擇事理,深明互為緣起之理,故利世心愈重。修此智時,勤作四種功德:一、于有德學之長老,常生恭敬而供養之。二、見有不義之徒,放浪之士,造作惡事,違背公意,則生大愍心,至其人前,隨自能力勸導之,使其速能除過也。三、於有怨者,不巧言欺騙,造作與其有益之事,令其不起瞋恨,而去其怨嫌之心也。四、於有恩者,知恩而報。或報之以等;或報之以增。然皆隨自己可能之力,使其身心得以快適。倘自力微薄,不能滿其所欲,應於其前,表示誠懇殷切而欲為其所欲希為之事,並不頓止其所悕求。如事實上終不能達到目的,亦用善巧方法,使其知我非不欲相報,無奈力量之不如耳。
以上,皆為習大乘者、明了法無我之原理,始能修習如是之正行也。
乙五 廣明離言自性
丙一 正辨
丁一 立宗旨
以何道理應知諸法離言自性?謂一切法假立自相,或說為色,或說為受,如前廣說乃至涅槃,當知一切唯假建立非有自性,亦非離彼別有自性是言所行、是言境界。如是諸法非有自性如言所說,亦非一切都無所有。如是非有亦非一切都無所有,云何而有?謂離增益實無妄執,及離損減實有妄執,如是而有:即是諸法勝義自性,當知唯是無分別智所行境界。
試問:依據何種理由,而證明一切法有離言自性耶?曰:如上文所說之受、想、行、識、乃至涅槃等法,都無自性,以皆隨名言而假立故。其名言又不外根據知識而建立,知識大別為三種:一、至教量,此據聖言而為正碻知識。二、比量,此據已知而推知未知,即以已知而定未知之標準。三、現量,由於親證事實而為知識。此三皆為正碻之知識,與此三種相反,即是非量之不正碻的知識也。茲以八識與三量之關係,立表明之——
在散心位,前五識與第六意識定有現量,何則?若無現量,則必不能成其知識。然其現量極為薄弱,不能自知其親證性境也。第六意識在定心中亦有現量,但現量正當現前時,尚未及稍加以注意,知現量境已逝矣。現量境名性境,如第八識以其所變之山、河、大地——純粹事實——而緣之,亦為現量。至前六識雖皆不能緣賴耶所變之一切法,如眼識唯緣色塵、乃至意識唯緣法塵,但其各託第八識所變之相分為本質,而於自心上所變之影像相分恰與第八識所變者相同無異,故亦為性境。然此現量有不可捉摸之形勢,洎乎意識上起分別作用,則現量已成前一念之過去境,唯遺留一個單獨的影子存於意識而已;此即所謂獨影境也。吾人對於宇宙中之現象,謂其為日、月、星、辰、山、川、樹、木、田、地、屋、舍等者,即所謂諸法以假說為自性者,此在獨影境前、現量境後,中間有一境名似帶質境。因此時意識上所變之相分,尚帶有現量境之少分,但已有多分增益或損減,改變其原來之狀態。認之為實,則皆為非量也。
茲立二表以明假實之境——
前三假,唯意識所行,無有體用,但是假立而已。相名假即有質獨影。如妄心上之現真如等是。事名假者,如歷史上本無此事,而吾人乃偽造此事告之於人,於是彼此流傳,他人遂託此言而變無質獨影境也。餘影假者,在現量境後,猶帶有餘影,雖尚未落名言,然易訛為實境,故名似帶質境。變相假者,如第七取第八見分為我,而與第八原態相異,故名真帶質境。第六意識亦能變緣前五與第七,故亦通真帶質境也。
┌準事實──前六識現量相分 │ │事 實──諸識及第八相分 實境┤ │事實相┐ ┌後得智 │ ├─聖智境┤ └事實性┘ └根本智
前二種為凡夫之心境;後二種為聖智之境界。準事實者,現量離言,凡夫雖有而不覺了;然前六識託第八相分所變之影像,與本質相當,故謂之準事實也。如其轉凡成聖,則根本智證事實性,後得智了事實相焉。在二表中,雖有真假之別,然凡夫在事物上安立名言,皆假施設也。
至三乘證真如後,於後得智上生起言說作用,以顯妙境,使人了解,亦假立也。故知說一切法皆非有自性,唯依名言之施設焉耳。但亦非離彼諸法而別有自性,可為言語之所詮表。換言之,言語乃在諸法上闡明其義,但不即應認言語所詮義以為真實。例如一真法界,本為聖境,然不可以言說安立;以其為離言自性也。宇宙現象,何獨不然?由此可知諸法非有、非非有也。
然則以何而定觀一切法之標準乎?曰:如於緣生諸法之假立名言上,執為實有,此為於實無法上之增益執。如末那緣第八見分為我;第八見分本為有體,但末那執之以為我,則為非量,亦是於無計有也。如於緣生諸法之實性實相上——如宇宙真理及世間現象——總撥為空,此為於有中生無之見,故為損減執也。倘離增減二執,如實了知性相,則正為勝智所行之中道妙境也。
倫記上對於此段論文,有諸家之解釋,茲擇其要者而述之:離言自性,即無其相,然則從何而知其為離言歟?一、景師曰:佛陀親證離言智,故知法本無可言說,但非全無離言之真俗二諦。而愚者迷於二諦不知法本離言,故佛陀善為開示之也。難曰:諸法本不離言,若謂法性本無,則言性亦空?答曰:言所詮法雖不有,但非無有離言法性也。難曰:言詮之法尚無,況離言乎?答曰:凡言所行,皆屬遍計,有所增益故;若離言語,即是諸法本性,故不空也。
二、泰師曰:薩婆多說眼見青、黃、紅、白之色,乃至意識所緣涅槃之法,凡言所說者必稱於所見與所緣。而大乘則謂六識緣慮色等是證量知,境界稱其行解為證依他性境,但能證所證俱不可言說也。言說生起,乃在眼等識緣境後、意識上所起之分別作用而始有之。有部說一切皆有,勝論說在法體外尚有大有存在,由大有故一切法有也,然此皆言說自性。而大乘排斥有部法有實性;亦斥勝論離法而有自性,而主張去此增益執也。
三、基師曰:若謂法假建立無有自性,亦容商榷。如執所詮之法體為實,則可說為無;如謂名不稱境,則境豈非空矣?至謂名與所詮雖不相稱,但在能詮名中有彼色等體和合而與名言相稱,亦為不可,在事實上不見法外有和合性為言之所行也。如說名在法體上有,為言所行,則屬遍計執,故不可執為色與名合,為言所行也。
四、測師云:非離宇宙現象外另有實體為言所行,故依他、勝義為有,遍計為無也。——蓋遍計是依他上之所增益,不可為有;而勝義是依他上之所顯示,故不可為無也。——如于依他上離此實無、實有之二執,則為人、法二空之妙境,而是無分別智之所行也。錄此諸師之釋文,以闡離言自性之中道義,則使人更為明瞭焉。
丁二 破小乘
戊一 隨名多體失
若於諸法諸事隨起言說,即於彼法彼事有自性者,如是一法一事應有眾多自性。何以故?以於一法一事、制立眾多假說而詮表故。亦非眾多假說詮表決定可得,謂隨一假說於彼法彼事、有體、有分、有其自性非餘假說;是故一切假說若具不具,於一切法、於一切事,皆非有體、有分、有其自性。
大乘所立宗旨,與小乘有乖諍者,彼乃主張言語中所詮之諸法諸事——諸法、諸事義本相通,然可假別為二:即以五官所感覺之色等五塵為諸事,而以聽聞經典上所說之涅槃等為諸法——,即在言語中有諸法諸事之體性。如說水、火、在言語中即有水、火體性,即謂事物隨逐乎言語也。而大乘則謂名言所詮義,乃事物之假立相,故名言中並無事物之體性。如主張名言中有諸法體性,則一法應有多體,蓋於一法上可立眾多之假說名言而表顯之也。譬如一人,初生立乳名,成人立大諱,入社會團體又有其團體中之名,做官又有官號,行惡又有謗稱,行善又有賢名,可得謂其凡有一名,即有一人之體乎?小乘轉救曰:名多而體亦多,有何過咎?大乘謂為不然,在事實上,並非一法體上、因有眾多之名即有眾多之體。不然,則應於此事之一假名中,別有其事物之自體與自量,而非此事其餘假名中所有之體量;或於此事之餘假名中所有之體量,而非此事之一假名中之體量。換言之:即應一事之多名中,各具有一整個之體量也。例如眼、目、原為一事,倘假名必稱法體,則眼名中法之全體,應非目名中法之全體;目名中之法體,應非眼名中之法體;然於事實為不可能,未嘗於一法之多名中各別有其體性焉。進而言之,不獨一法上具有多名者不得法性,即一法上不具多名,唯有一名,亦不能得法之自性,以一名多名之不得法體,其理同也。
戊二 名前無體失
又如前說色等諸法,若隨假說有自性者,要先有事然後隨欲制立假說,先未制立彼假說時,彼法彼事應無自性。若無自性,無事制立假說詮表,不應道理。假說詮表既無所有,彼法彼事隨其假說而有自性,不應道理。
倘小乘固執諸法悉隨假說而有自性,則不應道理。何則?世間諸事皆先有其法體存在,而後由吾人五識了別之,始得於意識上分別其為筆、硯、桌、椅等,亦即先有法體後有名也。當法體未經吾人感覺,或上古宇宙初成之際,法體雖有,尚無其名,是則法體亦應烏有,以計體隨名而有故。諸法既然原來無體,後乃依之安立名稱,尤不契於正理。名與法體既不相稱,又安得謂法、事,隨假說而有體哉!
倫記中景師之釋文,頗同于此,然多一節之假設問答,茲一述之。問曰:大乘謂每一識體念念皆具見、相二分,而一法上既具多名,則意識亦可仗其變起多種相分,故名多體多無有過也。答曰:小乘主張凡物皆可言說,承認諸法隨名詮召,乃據本質而言,非據相分以說。且小乘謂相分攝於能緣,故不致就相分而隨名多體也。
戊三 色前有名失
又若諸色未立假說詮表已前,先有色性,後依色性制立假說攝取色者,是則離色假說詮表,於色想法、於色想事應起色覺,而實不起。
倘小乘轉救曰:一切諸法,在其未立假說名義以前,已有其名義存在;但非至後來為吾人所感覺後,經歷意識之尋伺,不得取其原有之名義置諸言說中,亦即非以本有之名義攝受法體,不能彰其體也。答曰:果如此說,則應離色法等假說詮表,應即可生此是色法等之知覺,而事實上何不然乎?例如初生之兒童,僅覺外塵之冷暖,並不生冷暖名義之知覺,由此可知法體並不與其名義同時存在焉。
戊四 結破餘蘊等
由此因緣,由此道理,當知諸法離言自性。如說其色,如是受等如前所說,乃至涅槃,應知亦爾。
由以上種種因緣與道理,應知一切諸法皆是離言自性,倘一落語言,則即非真實矣。
丁三 破大乘
戊一 總標兩種相似大乘
有二種人,於佛所說法毘柰耶俱為失壞:一者、於色等法、於色等事,謂有假說自性自相,於實無事起增益執。二者、於假說相處、於假說相依離言自性勝義法性,謂一切種皆無所有,於實有事起損減執。
在大乘中亦有兩種相似大乘人,以不明佛法真義故名其為相似大乘。而對於佛說之經、論教法及毘尼之律儀,皆為其所失壞,此即不特無益而反有損也。一、對于色等法假說自性上,即是有質、無質之獨影境上而增益之,謂其有實體也。二、對於假說相處——如言論生起,非無端倪,必有其所依之事實,此即假說相所依處之依他起性也。及假說相依——此即事實相之所依,乃離言真如也。彼於此二者而損減之,撥為全空也。一為無中生有,一為有中撥無,皆妄心上之計執焉。
戊二 別破兩種相似大乘
於實無事起增益執妄立法者所有過失,已具如前顯了開示,於色等法實無事中起增益執有過失故,於佛所說法毘奈耶甚為失壞。於色等法實有唯事起損減執壞諸法者所有過失,由是過失於佛所說法毘柰耶甚為失壞,我今當說。謂若於彼色等諸法實有唯事起損減執,即無真實亦無虛假,如是二種皆不應理。譬如要有色等諸蘊,方有假立補特伽羅,非無實事而有假立補特伽羅;如是要有色等諸法實有唯事,方可得有色等諸法假說所表,非無唯事而有色等假說所表。若唯有假無有實事,既無依處,假亦無有,是則名為壞諸法者。
關於增益執,已在上文小乘中同被破矣,而損減執尤乖佛理,茲據理破斥之。倘謂世間無有真實,則虛假法亦無,假法必依真事而建立故。例如補特伽羅——通常云我——雖是假法,然必有其所依之五蘊法而得建立,若無諸蘊和合相續似一之相,愚者從何執為有實我耶?倘謂諸法唯假而無真實,既無所依之真實法體,則假法又何從而有哉?在小乘六宗中諸法但名宗,亦近於此種空執,彼宗蓋謂諸法唯有其名而無實體者也。
如有一類聞說難解大乘相應、空性相應未極顯了密意趣義甚深經典,不能如實解所說義,起不如理虛妄分別;由不巧便所引尋思,起如是見、立如是論:一切唯假是為真實,若作是觀名為正觀。彼於虛假所依處所實有唯事撥為非有,是則一切虛假皆無,何當得有一切唯假是為真實?由此道理,彼於真實乃以虛假二種俱謗都無所有;由謗真實及虛假故,當知是名最極無者。如是無者,一切有智同梵行者,不應共語,不應共住。如是無者,能自敗壞,亦壞世間隨彼見者。
溯相似大乘所以有其空執者,蓋因聽聞大乘空性相應之摩訶般若經等,對於其中佛陀密意所說之空義以起誤解,不能善巧方便研精其義,故不知依他、圓成為有,遍計本空;於是臆測妄度,而謂萬法皆假,乃主張觀一切唯假方為正觀。其實、彼極荒謬,既將假法依處之依他、圓成皆抹煞,又何得有其假法?是則真實、虛假俱謗矣。如此之人,成大邪見,害人不淺,故修梵行者,不應與之同修學、共言語也。若不爾者,則必中其毒計,受大影響,迷乎事理而起謬說也。
於此應詰之曰:汝說世界中都無有實事真理,此種論斷為合理乎?抑背理乎?若是合理,則汝所謂世間無真理之言為可恃,而世間已有真理矣,豈不與汝說世間無真理之言相悖逆乎?若不合理,則汝說世間無真理之言為不足恃,而世間固非不有真理也。觀汝所說,進退維谷,故不如棄其空執之為愈焉。
戊三 空有執之罪過比較
世尊依彼密意說言:『寧如一類起我見者,不如一類惡取空者』。何以故?起我見者唯於所知境界迷惑,不謗一切所知境界,不由此因墮諸惡趣;於他求法求苦解脫不為虛誑不作稽留,於法於諦亦能建立,於諸學處不生慢緩。惡取空者,亦於所知境界迷惑,亦謗一切所知境界,由此因故墮諸惡趣;於他求法求苦解脫能為虛誑亦作稽留,於法於諦不能建立,於諸學處極生慢緩。如是損減實有事者,於佛所說法毘柰耶甚為失壞。
上二種人,一為執有,一為執空,較量其罪,究為誰重?佛陀意指空執之罪尤重,故曾密意而說:『寧起我見,勿起空見』。以空執罪重,有執較輕也。然佛經中有處謂執無過輕,而執有過重者,蓋無順乎真理,而有則違乎法性之故也。而此處就其感果方面言,故與餘處不相衝突。茲將其罪,比較言之:一、起我見者,僅不明了事物之真相,而不毀謗因果撥一切無成大邪見,故無空見者之種種過失。二、空見對於依他、圓成,起損減執,謗無涅槃等法,因此墮於惡趣;我見既不撥無,亦不招此惡報。三、惡取空者必墮於三途,而我見者則不如是。或由他緣助其感果,非我見也。四、我見之人,未敢妄言撥無因果,阻人求修佛法;而空見者則不然也。五、我見對於有情求脫苦縛,亦不稽留而止停之,使其不能前進;而空見者,謂無聖道可期,唐捐功德,故阻塞其行也。六、空見於四諦等法,必一筆勾消;我見者不妨建立之,故亦勤修定慧,不若空見之棄除一切法門也。總之、我見只於所知境上迷惑為我,空見全備上列六失,而佛陀之至教亦為其失盡矣!
戊四 緣起空理有善惡別
云何名為惡取空者?謂有沙門或婆羅門,由彼故空亦不信受,於此而空亦不信受,如是名為惡取空者。何以故?由彼故空彼實是無,於此而空此實是有,由此道理可說為空。若說一切都無所有,何處、何者、何故名空?亦不應言由此於此即說為空,是故名為惡取空者。
須知於空性有善取、惡取之別。所謂惡取空者,或沙門——不獨為佛徒,出家於異道而修梵行者,亦曰沙門;或婆羅門——曾受教育之有知識份子,于佛說之空,由彼名言遍計本空故空,而不信受,或於佛說之離言依他為似有,而無遍計故空,亦不信受,此為大邪見者。何以故?於妄心上安立名言,謂為實我實法,觀彼本空固合於理;至於除遣妄想,顯現依他、圓成本來似有、真有之相,則不可謂為空也。換言之,佛所謂空者,本有之法並不空去,不過空去本空之遍計執而已。若說一切皆空,則違三量,亦背佛言。彼謂依他、圓成上無遍計故空,遍計本來為空故空,非謂一切全無也。
云何復名善取空者?謂由於此彼無所有,即由彼故正觀為空;復由於此餘實是有,即由餘故如實知有,如是名為悟入空性如實無倒。謂於如前所說一切色等想事,所說色等假說性法都無所有,是故於此色等想事,由彼色等假說性法說之為空。於此一切色等想事何者為餘?謂即色等假說所依。如是二種皆如實知,謂於此中實有唯事,於唯事中亦有唯假,不於實無起增益執,不於實有起損減執,不增不減、不取不捨,如實了知如實真如離言自性,如是名為善取空者,於空法性能以正慧玅善通達。如是隨順證成道理,應知諸法離言自性。
所謂善取空者,謂於依他、圓成本有之法認識清楚,了知無遍計於其上,故為空也。即知除遍計外,餘依他、圓成不空也,此為善取空理。不特此也,並知遍計中有依、圓為其所依故,而在依、圓上亦得隨遍計安立假名,即在事中亦有遍計也。如此不增不減、不妄取、不錯覺,如實而知離言自性,並以善巧方法而修證之,此則乃為善取空理也。
丙二 引證
丁一 轉有經證
復由至教應知諸法離言自性,如佛世尊轉有經中,為顯此義而說頌曰:『以彼彼諸名,詮彼彼諸法,此中無有彼,是諸法法性』。云何此頌顯如是義?謂於色等想法建立色等法名,即以如是色等法名詮表,隨說色等想法,或說為色、或說為受、或說為想,廣說乃至說為涅槃。於此一切色等想法,色等自性都無所有,亦無有餘色等性法;而於其中色等想法離言義性真實是有,當知即是勝義自性,亦是法性。
關於離言自性,此上已就理言之矣。然猶憚人不能深信,故復以聖言量證之。轉有經曰:『以彼彼諸名,詮彼彼諸法,此中無有彼,是諸法法性』。一釋此經之義,即可知矣。以彼彼諸名者,謂于色等諸法上而想像之,立出色等諸法之各別名稱也。詮彼彼諸法者,即以所立之各別名稱,安立於色等之上,謂其為色、為受等也。此中無有彼者,謂色等法上所立之假名中,實無色等諸法自性也。是諸法法性者,謂由心中所想像之色等假名中雖無其自性,而亦實有其離言自性,所謂諸法本來面目之依他、圓成性也。此即諸法法性,而為勝智所得緣焉!
丁二 義品證
又佛世尊義品中說:『世間諸世俗,牟尼皆不著,無著孰能取?見聞而不愛』。云何此頌顯如是義?謂於世間色等想事所有色等種種假說,名諸世俗。如彼假說於此想事有其自性,如是世俗牟尼不著。何以故?以無增益、損減見故,無有現前顛倒見故,由此道理名為不著。如是無著,誰復能取?由無見故,於事不取增益、損減。於所知境能正觀察故名為見,聽聞所知境界言說故名為聞。依此見聞貪愛不生,亦不增長,唯於彼緣畢竟斷滅,安住上捨,故名不愛。
義品亦為佛說,有謂為大乘阿毘達磨經中之一品,有謂為轉有經中之一品,然此二說皆無可稽。蓋以此二部經典,均未流行于中國也。其中有『世間諸世俗,牟尼皆不著,無著孰能取,見聞而不愛』之一頌,亦顯離言之旨。世間諸世俗者,謂世人于色等法上,隨心妄想安立種種名稱,而謂此假名中實有法性,此即俗人之見解也。牟尼皆不著者,謂佛陀已去增減執之顛倒,不顛倒故不著世俗之見解,而特闡如來之真風也。無著孰能取者,乃為試問:佛陀不著之境界,從何而得了知也?見而不愛者,謂佛之境界,或由於諸法能起正觀察之正見,或由於能聽受他人所說之正理;由有此正見正聞,故能了知離言法性,而不愛世俗之心境也。
丁三 散地證
又佛世尊為彼散他迦多衍那作如是說:『散他比丘!不依於地而修靜慮,不依於水、不依於火、不依於風、不依空處、不依識處、不依無所有處、不依非想非非想處、不依此世他世、不依日月光輪、不依見聞覺知、不依所求所得、不依意隨尋伺、不依一切而修靜慮。云何修習靜慮?比丘不依於地而修靜慮,廣說乃至不依一切而修靜慮。散他比丘!或有於地除遣地想,或有於水除遣水想,廣說乃至或於一切除一切想。如是修習靜慮比丘,不依於地而修靜慮,廣說乃至不依一切而修靜慮。如是修習靜慮比丘,為因陀羅、為伊舍那、為諸世主并諸天眾遙為作禮而讚頌曰:「敬禮吉祥士!敬禮士中尊!我今不知汝,依何修靜慮」』。云何此經顯如是義?謂於一切地等想事——諸地等名施設假立名地等想,即此諸想於彼所有色等想事或起增益、或起損減。若於彼事起能增益有體自性執名增益想,起能損減唯事勝義執名損減想,彼於此想能正除遣——能斷能捨故名除遣。如是等類無量聖言,名為至教。由此如來最勝至教,應知諸法離言自性。
考迦多衍那一名,印度人往往用之;茲以散他(有本作散地)二字別之,以表明非為其餘之迦多衍那,而為佛之弟子,名散他迦多衍那也。佛嘗謂散他曰:散他比丘!當知修最上乘禪者,不同諸餘修梵行者,依于地、水、火、風之四大;亦不依於空無邊處,乃至非想非非想處之四空;亦不依于所希求者,所得到者,及意識所尋求伺察之事而修靜慮。然則究以何法而修靜慮歟?佛說:散他比丘!謂於四大、四空等一切實有唯事中,除遣地、水、火、風乃至一切之假名想而修靜慮。倘其能如此修行者,則大梵天等必來其前而讚之曰:『敬禮吉祥士,敬禮士中尊,我今不知汝,依何修靜慮』。意謂所皈敬之靜慮師,竟不知其修何靜慮也!
在此文中,可以測度天帝釋等之如何心理。其所以來此修靜慮者前而皈投者,蓋通常習禪,則必專注一境,而不舍除地等之想像;今此修定者,雖亦不離地等,但其心光孤逈,寸絲不掛,更無地等假說之分別想。所以有他心通之天眾,皆茫然不知其所以,而來其前特別請問之也!
云何得知佛為散他所言,即是闡發此離言自性之理歟?請申述之:此習定者,于心中搆造之假想,及假想於地等上假立之名言,一概不留,亦不許離心而有諸法之獨立存在,此即除去增益執也。而於遍計執外之依他、圓成,亦不撥之為無,此即除去損減執也。離此二種計執,本其自在性之純粹事實而照了之,毫不加以推計,故能得契萬法真相,而為諸天禮敬也。
以上所引典籍,皆為至教量;然闡此離言自性之至教,不勝枚舉。即在此中,亦可窺見一斑。倘于此等平等心中流出之至教而深察之,安得不信依他、圓成之勝義為離言邪?
丙三 佛起言說意
問:若如是者,何因緣故於一切法離言自性而起言說?答:若不起言說,則不能為他說一切法離言自性,他亦不能聞如是義;若無有聞,則不能知此一切法離言自性。為欲令他聞知諸法離言自性,是故於此離言自性而起言說。
諸法既然本為離言自性,而佛陀乃徹底覺悟之人,何故於諸法上復安立種種名稱耶?其所說者,是否與諸法相稱?如其相稱,則諸法非是離言自性;如不相稱,則其說法即無若何利益。答曰:倫記中謂佛說法,略有四種因緣:一、諸佛所證本不可說,乃是方便權說。二、因為不起言說,則他不得而聽聞。三、他不聞故,則不得而了知。四、欲令他知,故起言說。按此而觀,佛陀說法,乃從悲心上不得已而說。因不起言說,則眾生不知真理本為離言自性,故方便權巧而說,俾眾生切實修證,或以比量推知此離言自性也。
要知佛說無量法門,不過作眾生超越苦海之舟航而已,登彼岸後不須再存留焉。又如醫師開方,本為治病,疾既痊癒,何須藥為?故大乘所建立之離言自性,亦在被遣之中;若不除遣;亦與法執無異!故經云:『如來說法四十九年,未說一字』。意謂佛雖終日說法,而所說者皆此未嘗說之離言性也。此所謂性相雙彰、空有不二之中道歟!
丙四 愚起八分別
丁一 八分別生三事
又諸愚夫,由於如是所顯真如不了知故,從是因緣八分別轉,能生三事,能起有情世間及器世間。
大乘離言自性,非一般全愚之凡夫,及半愚之二乘所能了知——凡夫全昧我法,二乘只知人空不了法空,故有全愚半愚之稱——以其不了知故,乃從八分別生三事。八分別者,識也。謂識與二障俱,迷於事理;由此薰成種子而能變成三事。所謂「所依緣事」,「見我慢事」,「貪瞋癡事」。然此非指名言為體,乃緣生諸法也。即通常所謂迷於實事真理,為境所轉而妄想繁出,因而造成污濁世界者也。
云何名為八種分別?一者、自性分別,二者、差別分別,三者、總執分別,四者、我分別,五者、我所分別,六者、愛分別,七者、非愛分別,八者、彼俱相違分別。
此處僅列出八種分別之名,其釋在後,故亦不多述。
云何如是八種分別能生三事?謂若自性分別、若差別分別、若總執分別,此三分別能生分別戲論所依、分別戲論所緣事。謂色等想事為依緣故,名想言說所攝、名想言說所顯分別戲論,即於此事分別計度非一、眾多品類差別。若我分別、若我所分別,此二分別能生一切餘見根本及慢根本、薩迦耶見,及能生一切餘慢根本所有我慢。若愛分別、若非愛分別、若彼俱相違分別,如其所應能生貪欲、瞋恚、愚癡。是名八種分別能生如是三事,謂分別戲論所依緣事,見、我慢事,貪、瞋、癡事。當知此中分別戲論所依緣事為所依止,生薩迦耶見及以我慢;薩迦耶見我慢為依,生貪、瞋、癡;由此三事,普能顯現一切世間流轉品法。
文中乃闡八分別生三事之理,茲且立表明之:
┌自 性┐ ┌分別戲論═══識 │差 別├分別──合生──┤所依═════根 │總 執┘ └所緣═════塵 │ ┌邊見 │ 我 ┐ │邪見 八分別生三事┤ ├分別──合生──薩迦耶見─┤見取 │我 所┘ │戒禁 │ │ ┌七慢 │ └我慢┤ │ └九慢 │ 愛 ┐ ┌愛 故────生貪欲事 │非 愛├分別──別生──┤非愛故────生瞋恚事 └俱相違┘ └俱違故────生愚癡事
在此表中,可見八分別生三事之程序矣。論中謂分別戲論所依緣事為名想言說所顯者,謂有漏識對於根、塵、識而起計度,而識亦為名字言語之所顯示也。而此三法又有多種,如識有八,根、塵各六,故論中謂色等想事品類眾多也。表中八分別為平立,而論中之結文上,則有其次第,如云:『當知此中分別戲論所依緣事為所依止,生薩迦耶見及以我慢;薩迦耶見我慢為依生貪、瞋、癡,由此三事,普能顯現一切世間流轉品法』。雖則有情從無始來,心與法執相應,無先後生起之程序,但就行者之斷惑上,必先去貪、瞋、無明;次斷我執;再次斷法執。故論中不妨假說由依緣事而我見、我慢,由我見、我慢而貪、瞋、癡也。薩迦耶見,譯為身見,通於我見、我所見者也。在三事中之我見、我慢、及貪、瞋、癡、並非為事,然碻為與識相應之能緣作用,故假名為事也。
云何名為自性分別?謂於一切色等想事,分別色等種種自性所有尋思,如是名為自性分別。云何名為差別分別?謂即於彼色等想事,謂此有色、謂此無色,謂此有見、謂此無見,謂此有對、謂此無對,謂此有漏、謂此無漏,謂此有為、謂此無為,謂此是善、謂此不善、謂此無記,謂此過去、謂此未來、謂此現在,由如是等無量品類差別道理,即於自性分別依處,分別種種彼差別義,如是名為差別分別。云何名為總執分別?謂即於彼色等想事,我及有情、命者、生者等假想施設所引分別,於眾多法總執為因分別而轉,於舍、軍、林、飲、食、衣、乘等假想施設所引分別,如是名為總執分別。云何名為我我所分別?謂若諸事有漏、有取,長時數習我我所執之所積聚,由宿串習彼邪執故,自見處事為緣所生虛妄分別,如是名為我我所分別。云何名為愛分別?謂緣淨玅可意事境所生分別。云何名為非愛分別?謂緣不淨玅不可意事境所生分別。云何名為彼俱相違分別?謂緣淨玅不淨玅、可意不可意俱離事境所生分別。
八種分別,與無分別智相對待,此有則彼無,彼有則此無。以此為三界中有漏可斷諸心心所;而彼為出世無纏無漏不可斷之智慧也。八分別者:一、自性分別。如見一粉條,於意識上加以分別,為其安立一名;於其他法亦如此想像之而立其名,此為從諸法自性上加以分別也。二、差別分別。見此法上之條理,而與其他法上之條理互相比較其為同為異,如見一白色粉條,則知此白色乃通於瓷器;而黑墨上之黑色,則不通此白色粉條。此從彼此相互關係上所有差別加以分別也。三、總執分別。如於多數分子合成之一團體上,而執為實有一整個的東西。有情本由五蘊和合而成,屋舍本由各種材料而成,並無實有之個我與屋舍;然吾人通常計有一整個之我體與屋舍。此為於多數分子團集上而總執之之分別也。四、我分別,五、我所分別。此我我所分別,往往於諸蘊上長時生起有我我所之見。如意識薰習故於自見處事——五蘊而執為我,末那識於自見處事——第八見分而執為我;此皆以有有纏縛之相應心所拘泥之,故其於諸蘊上生起有我我所之分別也。六、愛分別。謂遭遇順適優美怡情之環境,則引起欣賞不已之愛分別也。七、非愛分別。謂由緣慮不淨妙不可喜之惡劣境遇,甚感困難,於是引起抑鬱而不適意之分別也。八、俱相違分別。謂所緣之境非好非醜,適乎中庸,不能令人生強有力之心理,而任運緣慮也。
此中所說略有二種:一者、分別自性,二者、分別所依、分別所緣事。如是二種,無始世來應知展轉更互為因,謂過去世分別為因,能生現在分別所依及所緣事;現在分別所依緣事既得生已,復能為因生現在世由彼依緣所起分別。於今分別不了知故,復生當來所依緣事;彼當生故,決定當生依彼緣彼所起分別。
此上八種分別,可歸納為二法。一、精神,能分別認識之心。二、物質,有情世間——根、及器世間——塵。然此二種,即是八分別中前三分別所生之事,此能該括餘五分別;以餘分別無別所依之根境,故前三為後五之本也。此三分別從無始來展轉互為因果,謂由過去三種分別之現行,熏成五根五塵之種子;由此種子於賴耶中醞釀成熟,故於今世復起依緣之現行。倘於今世仍不了知事理,則由今世惑業,復生當來之器界根身。蓋眾生生前既造業行,迷執根塵,故當來世定招感應生之界趣,以償前因焉。總之、由迷故生死不停,長劫於苦海流轉也!
丁二 修尋思等了八分別
戊一 修四尋思觀
云何了知如是分別?謂由四種尋思、四種如實智故。云何名為四種尋思?一者、名尋思,二者、事尋思,三者、自性假立尋思,四者、差別假立尋思。
離言自性、諸法真理,亦非愚夫終不可知,然須有其方法始可了達。謂須先修四尋思觀,煆煉成熟,漸能引生四如實智,實智生起則洞見之矣。論中先列四尋思之名,後隨次釋之。
名尋思者,謂諸菩薩於名唯見名,是名名尋思。事尋思者,謂諸菩薩於事唯見事,是名事尋思。自性假立尋思者,謂諸菩薩於自性假立唯見自性假立,是名自性假立尋思。差別假立尋思者,謂諸菩薩於差別假立唯見差別假立,是名差別假立尋思。此諸菩薩於彼名事,或離相觀、或合相觀,依止名事合相觀故,通達二種自性假立、差別假立。
此中依名解釋四尋思之義:一、名尋思。行者觀察在名字言說中唯有名字言說,並無所依之事體詮在其中,純然為假立之名言,故曰名尋思。二、事尋思。于依他緣生之純粹事實上,唯見緣生諸法不相礙之本相,並無假立名言於中雜入,純然為事物之自體,故曰事尋思。三、自性假立尋思。自性、為法之體;假立、為法上假立之義。行者於意識上推尋法之得名,皆由自心中想像而假立者,其實名中無事,事中無名也。故曰:『名事互為客』。此為自性假立尋思。四、差別假立尋思。行者對於諸法上所有言語詮表之差別意義,如常、無常,漏、無漏等,皆能如實觀察,知其亦是假立,故曰差別假立尋思。修此觀者有二種觀法:一、離相觀,謂單觀名言或事體也。二、合相觀,謂雙觀名或事之自性與差別也。茲立二表明之——
戊二 修四如實智
云何名為四如實智?一者、名尋思所引如實智,二者、事尋思所引如實智,三者、自性假立尋思所引如實智,四者、差別假立尋思所引如實智。云何名尋思所引如實智?謂諸菩薩於名尋思唯有名已,即於此名如實了知:謂如是名為如是義於事假立,為令世間起想、起見、起言說故;若於一切色等想事不假建立色等名者,無有能於色等想事起色等想;若無有想,則無有能起增益執;若無有執,則無言說。若能如是如實了知,是名名尋思所引如實智。
前已說明四尋思矣,今進而說明四如實智為如何。其名義、如論文所列,茲就其義而一釋之。名尋思所引如實智者:蓋久習名尋思觀,而後自然引起如實了知之智,照了名中唯名,毫無事在其中也。然則世間為何而於諸法上安立種種名稱歟?蓋世間眾生從無始來,業識茫茫,終身大夢,不辨事理,錯用思想,於是認繩為蛇,計杌為鬼;於本來離言之諸法上,隨其妄想分別,謂為山、川、日、月、天、地、人、物等。由是一傳十,十而百,百而千,而萬,而兆,久久相沿成為習慣,通國皆知,此為人、彼為物等;於是世人於諸法上起想發言,可以彼此交換意見,傳達思想。然終以妄為真,計假為實;此由無始來雜亂妄想有假說也。倘勤修佛法,對治煩惱,引發無漏,則一旦豁然貫通,照了事物真相本來離言,所有名言皆妄心之搆成,此為名尋思所引如實智之境界也。
此智在有漏加行位可得;而四如實智與四尋思雖可同在有漏位獲得,但碻有程度之高下,立表明之——
四尋思──有漏────煖等四加行位 ┌──┘ 四實智──無漏────真見道等位
在見道以前,煖、頂、忍、世第一之四加行,猶為有漏;見道位則為無漏。四加行中煖、頂二位修四尋思,故唯有漏;而忍、世第一修四如實智,雖通有漏,而見道位登地以上亦修實智,故又通無漏也。
云何事尋思所引如實智?謂諸菩薩於事尋思唯有事已,觀見一切色等想事,性離言說,不可言說,若能如是如實了知,是名事尋思所引如實智。
事尋思所引如實智者:行者於諸法上了知其為性離言說,即是事尋思所引如實智。然非指老成人寂靜無言,默識存諸心中而言,須由現量親證;或無分別智證得此離言自性,方為得矣。至四加行位上,不過相似證得此智而已。
云何自性假立尋思所引如實智?謂諸菩薩於自性假立尋思唯有自性假立已,如實通達了知色等想事中所有自性假立非彼事自性,而似彼事自性顯現;又能了知彼事自性猶如變化、影像、響應、光影、水月、燄火、夢幻相似顯現而非彼體。若能如是如實了知最甚深義所行境界,是名自性假立尋思所引如實智。
自性假立尋思所引如實智者:即諸菩薩了知諸法自性假立,了知諸法從眾緣生,有因緣薈萃則生,若因緣分散則滅,故近於幻有,不同凡情之執實也。至其對於色等想事中,了知假立言說非事自性,但於言說中又不無有其相似自性之顯現。猶如繪畫一幅佛像,雖圖畫本非佛之自體,但圖畫中又不無莊嚴端正之佛像,所謂非有非非有者是也。總之、通達依他如幻而不執實,即自性假立尋思所引如實智之實現耳。
云何差別假立尋思所引如實智?謂諸菩薩於差別假立尋思唯有差別假立已,如實通達了知色等想事中差別假立不二之義,謂彼諸事非有性非無性,可言說性不成實故非有性,離言說性實成立故非無性。如是由勝義諦故非有色,於中無有諸色法故;由世俗諦故非無色,於中說有諸色法故。如有性無性、有色無色,如是有見無見等差別假立門,由如是道理一切皆應了知。若能如是如實了知差別假立不二之義,是名差別假立尋思所引如實智。
差別假立尋思所引如實智者,倫記中景師意云:譬如一色,具足非有非無不二之性,遍計執色非有,依他起色非無:遍計是言說之增加、故非有;依他是戲論之相離、故非無。就二諦言之:遍計所執,在勝義諦中非有故;依他起性,在世俗諦中非無故。在四勝義中,亦作是說。在一法之差別意義亦不二:如依他眼識有緣慮用、故不無;遍計眼識無緣慮用、故不有。有見、無見等,亦復如是。故所有其他一切差別之意義,莫不有其不二之性也。
茲再按文而一釋之:差別、是相對待之義,如有無、是非、動靜、一異、斷常等皆是。若真智現前,乃洞察意識上所假立之差別意義皆具不二之性,非有非無,不落有無、斷常二邊,而為非有非無亦有亦無之妙境也。何以故?於諸法上、安立言說,不實存在,故名為無;於諸法上不增不減,離言絕思,故名為有。質言之,正智親證真如,無有色等可言,故假名為無;俗人智緣事相,安立名言,故假名為有。有見無見等門,亦復如是。若知此種非有非無、亦有亦無之道理,即是差別假立尋思所引如實智之發現也。
丁三 愚不了八分別墮流轉
愚夫於此四如實智有所闕故,不現前故,便有八種邪分別轉,能生三事,能起一切有情世間及器世間。謂由如是邪分別故起諸雜染,起雜染故流轉生死,於生死中常流轉故,恆有無量隨逐生死種種生老病死等苦流轉不息。
諸愚夫從無始來,由業蔽心,真智不彰,不明事相,故生八種邪分別,久成習性種子。此種生起,則感來世之果報。詳言之,由八種邪分別上生起我法二執,終日追逐為我主義,起貪、瞋、癡,作不善業,由是於生死中流轉受生,而有各種苦痛之所隨逐也!
丁四 聖了八分別證大果
戊一 證斷果
菩薩依此四如實智,能正了知八種分別。於現法中正了知故,令當來世戲論所攝所依緣事不復生起;不生起故,於當來世從彼依緣所起分別亦不復生。如是分別及依緣事二俱滅故,當知一切戲論皆滅,菩薩如是戲論滅故,能證大乘大般涅槃。
諸菩薩者能正了知八種分別故無戲論,不復起虛妄分別;不起妄分別故,不復熏成當來世之器界與根身之種子;不熏種故,當來依緣亦不得生;依緣不生故,從依緣起之虛妄分別亦不得生。此在四加行之世第一位上有此相似無漏智之生起,以其將登初地,故能滅去三界有漏之心心所法。知其戲論無復執著,故能伏除藏識中之染污種子,而引生淨無漏識;淨識現故,得二種聖果,此中即明其斷果也。
戊二 得自在果
於現法中勝真實義所行處智極清淨故,普能獲得一切自在:謂諸菩薩於種種化獲得能化神通自在,於種種變獲得能變神通自在,普於一切所知境智皆得自在,若欲久住隨其所樂自在能住,若欲終歿不待害緣自在能歿。由諸菩薩得如是等無量自在,於諸有情最勝無上。
煩惱斷故,無漏真智發現,智現前故則獲得自在——自在者,謂此真智非向他人求得而為本有之無漏種子發生現行也。然此真智,初地分證菩提涅槃;八地所證似與佛等;究竟證得,則為佛果。其所得之自在,約分三種:一、於變化中獲得自在,即是隨心變化皆得成就。然變化義雖相近,不無小異:於無中化有為化,於有上而改其原有之形色數量與體質等為變,此為六通中之神境通也。二、智光炯炯,於境自在,即六通中之餘五通也。三、於壽命住捨獲得自在,謂其壽命,能聽其意欲之住捨,若欲捨命並不必用刀杖等之害具,自由能棄捨之。此三自在獲得,故於眾生中為最殊勝焉!
菩薩如是普於一切得自在故,獲得五種最上勝利:一者、獲得心極寂靜,由住最靜故,不由煩惱寂靜故。二者、能如一切明處無所罣礙,清淨鮮白玅智見轉。三者、為利諸有情故,流轉生死無有厭倦。四者、善入一切如來密意言義。五者、所得大乘勝解不可引奪,不從他緣。當知如是五種勝利,有五種業:一者、菩薩成就最勝現法樂住,能滅一切為趣菩提精勤加行所生身心種種勞倦,當知是名心極寂靜勝利之業。二者、菩薩普能成熟一切佛法,當知是名於諸明處無礙清白微妙智見勝利之業。三者、菩薩普能成熟一切有情,當知是名流轉生死無有厭倦勝利之業。四者、菩薩能正除遣所化有情隨所生起一切疑惑,護持如來玅正法眼令得久住,於能隱沒如來聖教像似正法,能知能顯能正除滅,當知是名善入如來密意言義勝利之業。五者、菩薩能摧一切外道異論,精進堅牢正願無動,當知是名大乘勝解不可引奪,不從他緣勝利之業。
因得如上自在故,即能同時獲得勝利:一、心得寂靜,然非由斷去煩惱而獲此身心粗重之禪定;但由真智性住寂靜,故與二乘枯木死灰之定,相去遙遠也。二、智轉明處,于世間一切學說,如五明等,皆能精通熟習得其深微之處,以此而上求下化也。三、了知生佛平等,乃發充足之悲心,而於極苦之五濁惡世,生死死生不停其救世工作;亦不於苦難中生厭倦退屈之心也。四、悉能了知如來甚深妙法祕密意趣,能斷眾生種種疑網。五、習大乘法,得大勝解,故任隨何人及其他因緣,皆不能退其初心與誓願,終必以佛法而進行也。此五種勝利,有五種殊勝業用:一、成就殊勝定力,止息勞倦,便於勤修菩提也。二、五明熟習,則智慧殊勝,便於求佛果也。三、大悲心切,便於利眾生也。四、深知佛法,即能除遣眾生疑網,使正法得久住世;於相似佛法之魔說能殄滅之,此即顯正之意也。五、于外道之詖辭邪說,竭力摧除,自發誓願堅固、不為傾動,而抱著一貫之精神,此即破魔之義也。學大乘者,於佛法得勝解,則不為他人奪其志趣,故不順從不符佛法之他緣,而唯行佛法之勝利事業也。
如是菩薩,所有一切菩薩所作,皆為如是五勝利業之所攝受。云何一切菩薩所作?謂自安樂而無雜染,普能成熟一切佛法,普能成熟一切有情,護持如來無上正法,摧伏他論精進勇猛正願無動。
菩薩工作不可勝數,但可統攝於此五業之中。若歸納其工作,亦可分為五種:一、定力,令自心安隱,無染瑕疵。二、慧力,于事于理,悉明瞭究竟。三、悲力,救度眾生一切苦厄,令得安隱。四、護持如來正教,摧滅邪論。五、願力,于外境不為轉移,而具足大願。此為菩薩工作之大概也。
甲四 總結顯勝
當知如是四真實義,初二下劣,第三處中,第四最勝。
本來四真實即是二真實,因開合之不同,故有四真實二真實之別。開則為四,合則為二,其真實則一也。世間極成真實,就其遣執之凡夫心而言,故為依他。而修行亦隨順乎俗諦,故非遍計執也。道理極成真實,以三量證實道理故亦為依他。然前二真實皆為散心之境界,故為五法中相名分別之所攝,較之後二真實為最劣也。第三真實,乃人空所顯之真如,故處中。第四真實為人法二空所顯之真如,故最勝。後二真實若就其能證所證合說,則為正智、如如所攝;若唯從其所顯之真理方面而言,則惟攝於如如也。
茲將五法、三性與四實、二實相攝之關係,立表明之——
(附註)大師原按云:『倫記篡要之論疏,摘錄附記文中矣』。
【經文資訊】《太虛大師全書》第 X07 冊 No. TX07n0006 第六編 法相唯識學(第1卷-第6卷)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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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分真實義為二種:一、二種真實;二、四種真實。且先就二真實明之。然二真實與四真實之別,大概前二依境得名,後四依智得名。其實境智本不可分,能緣所緣,蓋有密切之關係也。
云何真實義者,乃發問所謂真實義為何如也。真、遮謬偽,實、揀虛妄,義、即境界之謂。境界可別為二種:一、為言所取,二、為心所取。即如本論,以名、句、文身詮表真實義者,為言所取;倘吾人識知領受前境而了解事理者,則為心所取。此即問如何是言所取,或心所取之真實境界也
真實義略有二種,此所謂略,但略其文而不略其義也。其一,則據如所有性而立諸法真實性之名。其二,則據盡所有性而立諸法一切性之名。前者即諸法之真理,後者則為諸法之正量也。如所有性之諸法真實性,非哲學家所謂成立宇宙之最初原素或本體,乃即指一切諸法當下之真實體性。然此境界,絕非言語思考所能形容與推測,若帶有絲毫主觀心上之分別作用,則終不能見此萬法本如之體;倘能離去一切虛妄分別,如其實而照了之,方見其本來面目。故必得根本智之地上菩薩,始能親證真如實相。此智境各有多異名:所謂一切智,無分別智,如理智等,皆根本智之別名;所謂真如、實際、法性、實相、皆如所有性之代名詞也。
盡所有性之諸法正量,亦非常情之所能知。蓋緣起千差萬別之現象,每一法之邊際皆不可思議也。然則究為何如歟?蓋宇宙中之一切萬法,每一法莫不與其他一切法發生攝入之關係。故隨一法大則遍於十方,小則量等芥子。例如色法,統名曰色,而此色中又有顯色、形色之殊;在顯色中,復有青、黃、赤、白之別;在形色中,又有長、短、方、圓之差。然此又與全法界一切法有複雜之關係。故欲明了此一法者,必盡了知一切法而後可也。請進言之:在每一法上,不僅若常人感官上之認識而已,實有五種相:一、自相——法之特殊相。如一粉條,雖與其他粉條,共藏於一粉條盒中;然各粉條,皆各有其自體之相。互不淆亂也。二、共相——法之共同相。謂彼此二法,形態類似。如兩粉條同為粉之質料所製成,而其相狀亦同為長圓形也。三、差別相——法之對待相。一自相上有多共相,一共相中有多自相,類之上又有類焉,別之中又有別焉。四、因相——法之眾緣相。謂每法由多種因緣集合而成者也。如一粉條,由地、水、火、風、色、香、味、觸之能所八種色法,並加人工製造,始得成為粉條也。五、果相——法之成就相。由有人工與水粉等關係圓滿,成為一條條之粉條,即是果相也。
在一法五相上,應知盡一法之量為不易。茲復言其諸法相關之四句,更可見其不可思議也。一、一攝一。一一諸法皆不失其自相也。二、一攝一切。一一諸法莫不與全宇宙發生密切之關係也。三、一切攝一。展轉言之,則全宇宙皆與此一法有關係也。四、一切攝一切。進言之,則宇宙中所有諸法,每一法莫不與其餘諸法有相互之連帶性也。對於此法界緣起之一切法正量,能徹底認識,非證得「根本智」後起「後得智」,不得如量而知也。此後得智復有多名,所謂:一切智智,一切種智,及如量智等,皆其代名詞。然亦得名為無分別智,以其所見諸法,皆超過常人心理上之虛妄分別,而無倒實知也。
了知諸法不出二種:一者、親證,二者、推理。親證則非得根本智不可,推理則是憑比量上所得之結論而已。今之哲學家,對於吾人所處之地球,能知其經歷之時間,及其體量之如何長廣,此猶為依據事實附加推論之觀念。至其能知地球之外,所有多種星宿亦同於此地球,則純憑其理想上之推測,為不盡可恃之判斷也。考其與佛教所有懸殊之點,即其僅推理而不能如實親證;故其所見,仍不越於常識。如於眼睛上為幻翳蒙蔽,或同於戴有顏色之眼鏡,故不能見其物之真相也。倘求窮盡諸法之量,則非效法佛教,先除去其掩蔽目光之幻翳不可。故欲徹底證窮法界,則非求獲後得智不為功!倫記以七門料簡二種真實,茲立一表於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