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概論
- 第一章 何謂因明
- 第一節 因明之名義
- 第二節 因明之宗旨
- 第二章 因明之綱目
- 第三章 因明之解析
- 第一節 能立
- 第一項 宗支
- 第二項 因支
- 第三項 喻支
- 第四項 結成
- 第二節 能破、似立、似破
- 第一項 能破
- 第二項 似立
- 第一目 分釋論文
- 一 宗過
- 甲 標名
- 乙 釋例
- 丙 結類
- 二 因過
- 甲 標類
- 1 不成因過
- 2 不定因過
- 3 相違因過
- 甲 標類
- 三 喻過
- 甲 總標
- 乙 分釋
- 1 似同法喻
- 2 似異法喻
- 一 宗過
- 第二目 結論諸過
- 第一目 分釋論文
- 第三項 似破
- 第三節 現量、比量
- 第一項 並標
- 第二項 分釋
- 第一目 現量
- 第二目 比量
- 第三目 雙結
- 第四節 似現、似比
- 第一項 似現
- 第二項 似比
- 第一節 能立
- 第四章 泛論因明
- 第一節 因明之歷史
- 第二節 新舊因明之異點
- 第三節 因明與邏輯之比較
第一章 何謂因明
印度之因明,雖非佛學所專有,然因明藉佛學始臻完成,而佛學亦廣用因明為立正破邪之術,故二者有不可相離之勢焉。佛藏中關于因明之著作,曾譯梵為華者,散見經論,得八九種。然自商羯羅主所著之因明入正理論,由唐玄奘三藏譯出,其門弟多研習之;大乘基師尤深究此論之玄奧,援徵決擇諸家之說,著疏以發揮光大之,古近學因明者,莫不奉此論疏為圭臬,故今亦依之以傳述焉。述此之先,有須說明「何謂因明」之必要,茲分兩節言之:
第一節 因明之名義
因明一名,其所名之義若何?此須先審知者,茲有數義焉:
一曰、明者,猶云學術。明名字語言之學術,則謂聲明;明身命心性之學術,則謂內明;明工藝技巧之學術,則謂工巧明;明醫方藥物之學術,則謂醫藥明;在此明立言所因之學術,則謂因明。蓋「因」為此科學術所專明之理由,而「明」為各科學術能通明之學說;以能通明之「明」,明所專明之「因」,是因之明,故名因明。然此所明之因有二:一曰生因,二曰了因。由立言者之言,親生聞言者所起之智,是謂生因;由聞言者之智,得了立言者所示之義,謂之了因。細分之則為六:生因與了因各有三。生因三者:曰智生因,曰義生因,曰言生因。蓋智持乎義,智能生義;義形乎言,義能生言;故能立之智與義,亦間接為能生之因也。了因三者:曰言了因,曰義了因,曰智了因。蓋言詮乎義,藉言解義;義顯乎智,藉義發智;故所聞之言與義,亦間接為所了之因也。最後之果,即是立者之宗義,為聞者所了,故此生了各三,皆為因也。
二曰、因者,正指立言者之言論;以是能生聞言者明智之因故,亦兼含立者之智義。明者,正指聞言者之明智,以是立言者言論所生之明故,亦兼含聞者之言義。是明之因,故名因明。
三曰、因者,或即照了言義之智,或即發生智解之言。此之因體,持有明顯之用,能明顯於宗果。因即是明,故名因明。
四曰、生因曰因,了因曰明。因能生乎明智,明能照乎宗義,舉因及明,故名因明。
舉此四義,則因明一名之涵義,不越此矣,然於四義中以第一義為最完備。蓋所以立言者,無非欲令聞者得了所言之宗旨耳!欲達到此目的,必須於生了各三之為因者,無虛謬乃可;故於此因,不可不有專科之學術以明之。故因明者,換言之,即講明何者為達到立言目的所必由途徑之學術也。
第二節 因明之宗旨
名義既知,體相已悉,但尚未知功用安在,故繼之以論其宗旨。夫不明立言之因,而妄冀立言之果,恣立言論,此世之所由多詖辭、淫說、詭辯、窾言以惑亂乎人心,使正智障蔽不發也。洵能明立言之所因,瞭然無惑,則邪說不待剪除而自滅。依之以立言論,皆能發聞者之智,以照了所立正理而契入之。此則因明宗旨之所存也。故云:『菩薩求法,當於一切五明處求』。求因明者,為破邪論,安立正理;而商羯羅主之論,得名為因明入正理論也。
第二章 因明之綱目
夫因明之目的,唯在能運用正當之言論,以建立所欲令他人了解之真理,俾皭然輝耀于世間,如日月之恆照,不為浮議之雲所蒙蔽而已,故首明能立焉。宗為所立,因喻為能立,乃陳那之正義。合宗因喻多言謂之能立者,以所詮之宗義為所立,而能詮之宗言及因喻皆為能立故。且須明所立之宗,始彰能立因喻為何者之能立,故雖正明能立之因喻,必兼明所立之宗以助顯之。次明能破者,若知邪論過謬之所在,則能一一取而摧蕩廓清之,如掃浮雲而顯天日,故欲立正言,必繼之以破邪論也。無可立而妄立,無可破而妄破,則謂似立似破,言其似是而非也。抑此似立似破,即能破者所破除之邪論。然言形乎義,義持乎智,設非先有自悟之智,雖欲立言令他了解,又安能取義建言以令他了解哉?故次明不從名言以直證之現量智,及從聞名言以推知之比量智,以明能立能破之正論所由生起之本。然非辨明似現似比,則混濫不分,必難極成真智,而邪論仍不免依以萌生;故終之以斷似現似比之惑。於是、根源肅清,自悟圓明,可以達悟他之目的矣。因明之大綱細目,胥攝乎是。論嘗結集為二十字之一頌,以二悟八義總括之云:
能立與能破,及似唯悟他。現量與比量,及似唯自悟。
第三章 因明之解析
第一節 能立
此中宗等多言名為能立。由宗、因、喻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
第一項 宗支
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差別性故;隨自樂為所成立性,是名為宗。如有成立:聲是無常。
宗者、立一言論,所尊崇宗要之主義,失此者、則便為窾言無當之論。必有此所欲成立之宗義,然後用因、喻以成之,乃有所為。不然、則因、喻不猶無的放矢耶?此先言宗體所依以構成之成分有二:一為極成之有法,一為極成之能別,謂之宗依。此二宗依,各有四名。茲列舉之如下:
一、有法 法
二、所別 能別
三、自性 差別
四、前陳 後陳
然前陳於有法之義為最勝,後陳於能別之義為最勝,故獨用有法、能別二名耳。論中亦間用所別、法、自性、差別等,頗不一例。法以軌生他解,任持自相為義。前陳一名,雖能任持自相,未能軌生他解,但能有於法而未足云法,故曰有法。後陳一名,能分別前陳一名為常為無常,為實為不實,故曰能別。然此二者,須立言者、對詰者、旁證者、皆認可為然,始能用為結構成宗體所依之材料。否則、於此材料先未成就,又安所用以構成宗體耶?故須是「極成」之名物,乃可適用。極成、是至極成就義,乃立言者、對詰者、旁證者、皆認可為然之名物是也。用此二個極成名物,為構成宗體所依之材料,以構成此二名物前後互為差別之不相離義,是為宗體。論云:差別性故,此也。但宗依之二名物必極成,此二極成名物所互為差別不相離之一宗體,必不極成。蓋宗體若先已成就,則已了解,而不待出因引喻以成立之矣。待用因、喻成就故名為宗,若不待因、喻即不得有宗,故宗體必不極成也。宗體必不極成,故可隨自意,不隨他意而立之,尤應隨自意所樂為成立之義而成立之。不然、則所立者非所尊崇主要之義,不成其為宗矣。故論云:隨自樂為所成立性,是名為宗也。論所舉聲是無常之一例,聲之一名,是前陳之極成有法;無常一名,是後陳之極成能別。聲是無常,非非無常之聲,聲是無常,非色、香等無常;此即互為差別不相離性。若此於二宗依一宗體皆完備之義,是即可以隨自樂為以成立之宗也。
第二項 因支
因有三相:何等為三?謂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云何名為同品異品?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異品者,謂於是處無其所立,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遍是宗法,於同品定有,於異品遍無,是無常等因。
因者、立宗義之所以然也。假如立聲無常,有人語云:何以知聲是無常耶?答之以因曰:是所作性故。由此知聲之所以是無常,宗義乃因之成立也。因有三相,謂有三方面也。以因對宗上前陳之有法一面,及對宗上後陳法同品異品之正反二面,或對喻中同喻異喻二面,成為三面,故云三相。非謂因有三個體相,謂之三相。下之三句,即因於三方面所關係之形勢,茲先作圖示之:
┌同品定有性──對宗法同品……同喻 對宗上有法──遍是宗法性──因┤ └異品遍無性──對宗法異品……異喻
遍是宗法性者,謂所用因,其性質必須完全是宗上有法所有之差別義——法。宗中有法上所有之差別義法,有未共許而欲令他人共許者,則立之為宗法。有已共許而可令他人信解未許之宗義者,則用之為因法。設此因法有一點非宗中有法上所有之法義,則便不能決定有法之必有此因法,更不能用此以決定有法之必是彼宗法矣。故此因法之第一條件,必遍是宗中有法上所有之法義而後可也。同品定有性者,按論以所立宗之後陳法均等義為同品。用以作因之法有時,彼所立法均等義之同品,必定須隨之以俱有,若不定隨之以俱有,則此能成立法之因,與彼所成立法之宗上後陳法無定關係,今雖有此因法,仍不足以決定必有彼宗上後陳法。故此因有時,彼同品法必定隨有,為因之第二必要條件也。異品遍無性者,按論以無所立宗上後陳法之諸法處為異品。謂此作因之法,必須於彼宗上後陳法所無之法處,完全不有,方能適用。若宗上後陳法無處,此因法仍有者,則此因法即為不定,而不能決定成立彼宗上前陳有法必是彼宗上後陳法矣。故若無所立宗上後陳法處之異品中,必須遍無因法,為之第三必要條件也。此因之三要件,為全論最重要之處,此三要件若能完備而無錯誤,則其餘之過謬自易離矣。
瓶等無常,是舉同品。虛空等常,是舉異品,此所舉例,隨前所舉聲是無常之宗,用所作性為因。所作性遍是聲所有;是所作性定有無常;若是常,遍無所作性,故三條件皆合,可作為因。然可作因之法,不限一性,故對聲是無常之宗,並舉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以為因。亦由所欲覺悟之人不同,用以為因之法當隨之而不同。以宗法不須共許,而須不共許,故可唯隨自樂而立。因法必須共許,故須隨順他意所許之義方可用之。既須順他所許之義為因,則聲是所作,非聲顯論家所許,欲對之以立聲是無常宗,非另用勤勇無間所發性不可。故此雙舉所作性及勤勇無間所發性,是無常等因。
第三項 喻支
喻有二種:一者、同法,二者、異法。同法者,若於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謂若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異法者,若於是處說所立無,因遍非有;謂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所作。如有非有,說名非有。
喻之一名,直譯應曰見邊,此能令他見理究竟,故云見邊。又此舉其已見一邊,令知未見一邊,其義平等,故云見邊。借此方言曰喻,則憑譬況以令曉了之義。喻所以有二者,以宗上後陳之法有是非二面,為諍論之所依。不徒是其所是,且必非其所非,乃能完全解決。故喻有同法、異法之二也。
顯有因之法處,彼同品法必定隨有;若有所作性之瓶等法處,彼無常性定有,名同法喻。顯無彼同品法處,則因遍非有,若無有無常性之虛空等法處,所作性必完全無有,名異法喻。異喻但是於宗法無處,說因法必無,以反顯有因法處必有宗法耳。故但是遮而非是表,說常但是遮非無常,非是立常;說非所作但是遮無所作之性,非是另立一非所作之性。假如有人遮一切有說曰非有,其說非有,但遮於有,不是另立一個非有。此皆說明異喻但遮非表之功用者。
第四項 結成
已說宗等如是多言,開悟他時,說名能立。如說聲是無常,是立宗言;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如瓶等者,是隨同品言;若是其常,見非所作,如虛空者,是遠離言。唯此三分,說名能立。
上所說宗、因、喻三支,皆為能立於宗義之言論,故今結之。此名因為宗法,指因是宗上前陳有法所有差別義中之已共許法;能用以成立宗體者。古來或四支或五支,陳那決定唯用三支,故云:唯此三分也。將此宗、因、喻三分所構成之一段論,今列如下:
宗依 宗依 (有法) (能別) (宗)聲 是 無 常 └──┬───┘ 宗體 (因)所 作 性 故 同法喻……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同法喻體)如瓶等(同法喻依) (喻) 異法喻……若是其常,見非所作(異法喻體)如虛空等(異法喻依)
此之一論,於支有三:一宗、二因、三喻。於物有七:一、宗依,二、宗體,三、因,四、同喻體,五、同喻依,六、異喻體,七、異喻依。於言有九:一、聲,二、無常,三、所作性,四、所作性,五、無常,六、瓶等,七、非無常,八、非所作,九、虛空等。所作性及無常二言,皆見三次。聲、瓶及虛空皆一見。其通常論式雖如此,然臨應用時不必定拘其格式。但云:
瓶等是所作,瓶等是無常。
聲既是所作,聲亦是無常。
即可以令前人曉了之矣。故因明法即在平常談話之中,若吾人所談合於理者,必一一皆不與因明法相違也。
第二節 能破、似立、似破
欲令他人了解己之宗義,雖在能善成立宗、因、喻三支圓滿無過之言論,然與彼帶有過失之言論相形之時,即能破彼不得成立。抑偽言亂真,若非指出其過失之所在,一一破除之,則正論雖建而邪言未息,猶足搖惑聞者,俾莫知所準從,故能立之後即須繼以能破也。第能破之所破,即是似立,故當詳敘似立之過,俾立者知其過失而不犯,破者能善出其過而祛其迷謬。然破之而不當,則於無過能立妄出其過,其為失言且尤甚於似立;故於似破亦不可不論也。此三者相連之關係,極為密切,乃變更論文之先後,分三項以說明之。
第一項 能破
復次、若正顯示能立過失,說名能破。謂初能立,缺減過性,立宗過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違因性,及喻過性。顯示此言,開曉問者,故名能破。
此中剋舉能破之體,即是能顯示出他人建立宗、因、喻中過失之言。至其所顯出之過失,第一即為能立缺減過性。但陳那以前所云能立缺減過,指宗、因、喻三支,或有宗無因、喻,或有宗、因無喻等言。陳那專指因為能立,故能立缺減過,亦指缺減於因之三相言。其所出因,或缺於遍是宗法性,或缺於同品定有性,或缺於異品遍無性,或缺於前次二性,或缺於次後二性,或缺於前及後二性,或復三性皆缺。假如立聲無常宗,而以眼所見故為因,次後二性可有,但聲非眼所見,則眼所見非遍是宗上有法所有之法性,於因三相便缺少第一相。又如立聲為常,所聞性故,缺第二相。所量性故,缺第三相。又如立聲非勤勇發,眼所見故,缺前次之二相。又如對佛教立我常,非勤發故,缺初後之二相。如立聲常,所作性故,缺次後之二相。眼所見故,則三相俱缺矣。此之缺減過性,過失最重,故先舉之。其次、立宗過性有九,不成因過有四,不定因過有六,相違因過有四,同、異喻過有十,共三十三過。於下似立中詳示。
第二項 似立
商羯羅主之因明入正理論中,以說明似立之文為最多,以詳出三十三過之例故。茲別解之。
第一目 分釋論文
一 宗過
甲 標名
雖樂成立,由與現量等相違故,名似立宗。現量相違,比量相違,自教相違,世間相違,自語相違;能別不極成,所別不極成,俱不極成,相符極成。
言宗過者,即是立宗之言,不與前能立中所云宗之條件符合,故成過失。論文有標、有釋、有結,此標也。言但有成立之意樂,無成立之能力,貌似有立,實不能立。所標相違之過五名,不極成過三名,極成之過一名,總為似立之宗過也。
乙 釋例
此中現量相違者,如說:聲非所聞。
言論即是曲屈之聲,凡在立言論之時處,未有不聞聲者。立言者、對辯者、中證者、旁聽者,無不耳現能聞,聲現聞得。此立聲非所聞為宗,豈不全與當場共同親證之事實相違乎?既違反現前自他親證之事實,則事實不能為言論消滅,而所立言論即為事實所取消。徒資人之一笑,毫無效力之可生矣。
比量相違者,如說:瓶等是常。
假如此講臺上有一磁瓶,我等今雖不見此瓶從作而成、從成而壞之無常相,然磁瓶之成壞無常,在前固嘗見之。縱未見瓶之壞,於碗等之破壞必曾見之者。然則於比類而量定之知識上,對于此瓶之必為可壞無常之一物,孰不知之?今曰:此瓶及餘瓶等是常,寧不與自他所校量審定之知識相違乎?既違自他已經認定之理,則此言即無成立之餘地。
自教相違者,如勝論師立:聲為常。
勝論乃印度哲學六派之一,立六句義:一、實,二、德,三、業,四、大有,五、同異,六、和合。實之九物屬常,聲屬德句非常,此其一家所傳言教如是。今彼立聲是常,即為與彼自家所傳之言教相違背,即能為對辯者舉彼所傳言教而破之矣。
世間相違者,如說:懷兔非月有故。又如說言:人頂骨淨,眾生分故,猶如螺貝。
可破壞、有遷流、曰世,落在世中者,曰世間。一切世間從其本際展轉傳來想自分別共所成立,不由思維籌量觀察然後方取;瑜伽師地論真實品謂之世間極成真實。於此又有其二:一者、通俗世間,即世人常識所知事。二者、學者世間,為諸治學說者,或諸習止觀者所共知事。凡此世間所共知事,立論者不得遽與之相違,與世相違,則為世間共不聽許,即不能立之矣。此中所舉之例,一、如世間共傳月中懷有靈兔;二、如世間共信死人頂骨不淨。今違之云:懷兔非月,以有體故,如日星等。人頂骨淨,眾生分故,如螺貝等。因、喻雖具,所立宗為世間不許,遂成宗過。
自語相違者,如言:我母是其石女。
所立宗言,皆用前陳之有法,及後陳之法合成。有法是一法體,法是有法所有之差別義,此差別義法必為有法所有之差別義法,依於有法隨順不離,乃可成為一語。我母者,乃曾親生育我身之女人也。石女者,乃不能生育之虛女也。若是我母,則既經生育而決非石女。若是石女,則不能生育而決非我母。乃云:我母是其石女,此語之前陳與後陳即自相違,故云自語相違。又如立言皆是妄等,皆為自語相違。
能別不極成者,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
後陳之法,謂之能別;前能立中,曾說立宗須有極成能別為依。此中能別之滅壞言,既為數論派哲學所不認有,遂犯不極成過。蓋數論派祗認一切法有變化,絕對不認有滅壞者。換言之:滅壞乃數論哲學中所絕無之物,彼聞滅壞之言,殊不知其為何言也。故聲滅壞、在佛弟子雖可立宗,對數論師則犯能別不極成過。
所別不極成者,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說:我是思。
所別即前陳之有法。此中我之一字,即是前陳有法,乃數論派所立神我。在佛教之三乘共法,曾通破外道所執之我無,則彼之神我乃佛弟子絕不承認為有者。今彼對佛弟子,立我是思,在佛弟子但認其所謂思,而莫知其所云我者謂何。則雖成後陳之能別,而前陳之所別不成。宗依不成,則宗體更無從依之成立。此如今之實驗哲學,不承認舊哲學上所說明之宇宙本體等,則任彼說宇宙本體是何,皆不能有成效。蓋先當解決宇宙本體是有或是無,若認是有,乃可進言為何義也。
俱不極成者,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我以為和合因緣。
勝論及數論等所執之我,為佛弟子所否認為無者,勝論派六句義中所云之和合,亦佛弟子所破為非有者。故此一句,在彼勝論派中雖可成立,對佛弟子言之,猶言蛇毛以為馬角;二俱非有。故前陳有法及後陳之法,兩俱不極成也。
相符極成者,如說:聲是所聞。
前三不極成過,即是對于宗依,須有極成,而犯不極成過。此相符極成,即是對於宗體須不極成,而犯極成過。蓋有法及法互為差別之不相離性,是名宗體。此之宗體,既經立敵相符,義已極成,則無復是非然否之爭矣;更何須建之以為宗,出因、喻以成立之乎?未立先已相符極成,則立之應更無效果可生,說同不說,何勞辭費!故陳那將遍所許宗,先業稟宗,傍憑義宗,皆廢除之,而祗存不顧論宗也。即如此中所舉聲是所聞之例:若知有聲,則必已知聲是所聞,若不知聲是所聞,則且并不知有聲。故聲是所聞,必為一切人所已知已許者,今更建以為宗,用因、喻成立之,豈非虛功浪施之甚者乎?故因明非傳述陳言之器,乃建立新義之具也。
丙 結類
如是多言,是遣諸法自相門故;不容成故;立無果故;名似立宗過。
上來所陳九過,束為三類:一、五相違過,是遣諸法自相門過,使了解所示之諸法自相,則以聽者之智為門;此相違宗排遣聽者之智令不能起,故云遣諸法自相門。又以諸法自相為門,能生聽者之智;此相違宗排遣諸法自相,使不能生聽者之智,故云遣諸法自相門。二、三不極成,是不容成之過,以宗依未極成,不容依之立體故。蓋尚有先決問題未解決,則不容即解決後決之問題也。三、立無果過,即是相符極成,以立之無有功效利益故。由此三義之故,總名似立宗過。
二 因過
甲 標類
已說似宗,當說似因。不成、不定、及與相違,是名似因。
此先總標因過以為三類:不成因過有四;不定因過有六;相違因過有四。即分三類釋之。
1 不成因過
不成有四:一、兩俱不成,二、隨一不成,三、猶預不成,四、所依不成。如成立聲為無常等,若言是眼所見性故,兩俱不成。
假如兩人對辯:一立聲為常住,一立聲為無常。其立聲為常者,詰立聲為無常者云:汝何以見得聲為無常耶?遂說因云:眼所見故。則此所說之因,不但不能使對辯者認可聲為無常,用以成立聲為無常之宗,而且自亦不許聲是眼之所見。此眼所見故之因,絕非宗上有法所有之法義,故立敵兩俱不許成因也。
所作性故,對聲顯論隨一不成。
凡為因喻之法,必須立言者、敵辯者、雙方共同認可之法,始得有用。若敵方未許,祗可為所立宗,不得為能立因。若此所舉之聲顯論,乃不承認聲有所作性者;若佛弟子對彼立聲無常,以所作性為因;在佛弟子一方雖可以為能成立聲無常宗之正因,而在彼聲顯論,則可翻曰:聲非無常,非所作故。故隨有一方不成為因也。
於霧等性起疑惑時,為成大種和合火有而有所說,猶預不成。
假如多人望見遠處如煙如霧如雲如塵如蚊等相,尚在疑惑未定之中,遽云:所遠望處大種和合火有,以見霧煙等故,喻如灶等。此不但不能使聽者決知彼處有火,即立者亦猶預未決彼處果否有火。須能決成宗義,乃成因法,此既猶預不能決定宗義,故不成因。以使所見為煙,彼處固是有火,若使所見非煙而為塵或蝱霧,則豈云有火哉?
虛空實有,德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不成。
無空論師,說虛空即是完全都無之別名,故絕無所謂虛空者。而勝論師則說虛空定為實有,德所依故。對無空論師在未能成立虛空是實有前,遽說德所依故為因,則彼無空論師可反詰云:虛空且無,德何所依?故犯所依不成之過,亦兼隨一不成之過。
2 不定因過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四、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五、俱品一分轉,六、相違決定。此中共者,如言聲常,所量性故。常無常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為如瓶等所量性故,聲是無常?為如空等所量性故,聲是其常?
假如有人立聲是常為宗,而舉是心心所法所量度故為因。然諸是常法,若虛空等,固為心心所之所量度;諸非常法,若瓶等,亦為心心所之所量度。故此所量性因,為常之同品,無常之異品之所共有,而違背須是異品遍無之條件。遂出其不定之過曰:汝舉所量性因,為指聲如瓶等是無常耶?聲如虛空等是常耶?故此因隨於兩可而不定。
言不共者,如說聲常,所聞性故。常無常品,皆離此因。常無常外餘非有故,是猶預因。此所聞性,其猶何等?
假如有人說聲是常,或說聲是無常,其所舉因,必須於聲之外,別有可通於常之品或無常之品者,乃可援引之以證成彼聲是常或是無常。今乃獨舉所聞性以為因;夫所聞性法,祗是聲,除聲以外,其餘一切常住之法無常之法,更無有是所聞性者。然則此舉所聞性因,其譬猶何等之事物也耶?既無可援譬證成者,遂無從決定聲之是常是無常而墮於猶預矣。此由無從決定故成不定,乃違背於同品定有之一條者。
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者,如說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此中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電空等為其同品。此無常性,於電等有,於空等無。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為異品,於彼遍有。此因以電以瓶等為同法故,亦是不定。為如瓶等,無常性故,彼是勤勇無間所發。為如電等,無常性故,彼非勤勇無間所發。
此所舉之無常性因,對于此所立宗上非勤勇無間所發之同品,不定是有;以無常性法,僅少分若電等是非勤勇無間所發故,而於勤勇無間所發之異品,不遍是無,且遍是有;以勤勇無間所發者若瓶等,皆無常故。故此無常性因,對于同品定有、異品遍無、兩俱違背,而不能決定彼聲之是否非勤勇無間所發也。
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者,如立宗言: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為同品,其無常性,於此遍有;以電空等為異品,於彼一分電等是有,空等是無。是故如前亦為不定。
此中所舉無常性因,不但能成立聲,如瓶盆等是勤勞勇力所發生,亦能成立聲如閃電等,非是勤勇無間所發生。此亦於同品定有、異品遍無、兩俱違背者。蓋無常之物,不定是勤勇所發,則非同品定有;非勤勇發不定無無常性,則非異品遍無;故亦如前不定。
俱品一分轉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此中常宗,以虛空、極微等為同品,無質礙性於虛空等有,於極微等無。以瓶、樂等為異品,於樂等有,於瓶等無。是故此因,以樂以空為同法故,亦名不定。
此中所出無質礙因,對於所立聲是常宗,在常宗之同品,有無質礙者若虛空等,有質礙者若極微等,故於同品僅有一分,不能定有。在常宗之無常異品,亦復有無質礙者若所受樂等,有有質礙者若所用瓶等,故於異品亦一分轉不能遍無。此因一分通於樂之無常異品,及空之常同品,故亦不能決定宗上有法之聲,果常果無常也。
相違決定者,如立宗言: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此二皆是猶預因故,俱名不定。
此相違決定因,乃用兩個不同之因;若一為所作性,一為所聞性等。對於宗上之前陳有法聲,成立為同異兩反之常、無常宗。勝論及佛弟子所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如瓶之量,固自成立。即在聲生論所立聲常,所聞性故,如聲性之量,對勝論派亦可成立。以勝論派與聲生論,同認另有一常住之聲性;又同認聲與聲性並屬所聞性,故亦可全成立。此則聲生論與勝論二派,其對於一宗上有法之聲,各用一因,以決定其為二個相違之宗法,不能判定孰真孰偽,孰是孰非。常、無常二相違義,並立於一聲法上,使聽者莫知其所可,遂墮猶預疑惑中矣。但在佛教用所作性因,以成立聲無常宗,卻不墮於猶預,以不承認離聲之外別有一常住之聲性。故可先破其聲性非是常,再進而破其聲之非常也。若云:聲性無常,所聞性故,如響;聲是無常,所聞性故,如聲性;則破聲常而成無常矣。
3 相違因過
相違有四:謂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等。
相違因者,謂此能立之因與彼所立之宗相違反也。因為能違反者,宗為所違反者。若就能違反之因言,不止有四,故加等言。然就所違反之宗言,則但有四;以宗有前陳有法及後陳法之二體,此二又各有言上表陳,意中含許之二義,故成為四。圖表如下:——
┌言上表陳──自相 ┌前陳──有法┤ │ └意中含許──差別 宗┤ │ ┌言上表陳──自相 └後陳───法┤ └意中含許──差別
此中言自相與差別,與他處所言自性與差別不同。蓋他處以前陳之有法為自性,而後陳之法為差別。此則不問其位置於前陳有法或後陳法,但屬顯示上所表陳之全名詞,即謂自相;若屬曖昧中所含許之特意義,即云差別。假如天之一字,可含多義,或指真神上帝,或指大圜空界,或指自然,或指理性。如泛言曰:富貴在天,自力致故。人或反之曰:富貴不在天,自力致故。即用其所出自力致因,以違彼富貴在天宗之後陳法,直斥其不在天,是為法自相相違因。又假如基督徒亦言富貴在天,不可強故。雖言天同,然其意則特指上帝,不及其餘。今不能用其因以斥其言之非,乃採其言內所含許之意,實是專指於上帝者。可反之云:富貴必但在自然之天,而不在上帝之天,不可強故。則彼不可強因,便成為法差別相違因矣。若將天字用之前陳,或曰天不可知,或曰天道無親;若其所出之因乖返,亦可成有法自相相違因,及有法差別相違因。故相違因之所違,有茲四宗也。
前不定過中之相違決定,立敵前後各成二量,此相違因亦立敵前後各成為二量,似乎相同。然其不同之點,則由不定中之相違決定,乃各用一因以各成一宗,故其結果二量並存而不能決,使人墮於猶豫,立敵皆似能立所攝。此相違因則用同一之因以成二相違宗,使有一是,餘一必非,故其過祗在立者之一面屬似能立,而敵者之一面則屬真能破,能起人決定之智解也。又由宗以見因上之相違,屬宗上之比量相違;由因以見宗之相違,屬此相違因過。在因明入正理論,以相違因過一節為最難解,故茲述之較詳。
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
此舉所作性因,對於聲常宗上後陳法之常言,決相違反。以若是所作性,決非是常;若是常,決無所作性故也。故可即用彼所作性為因,破彼聲常宗云:
聲不是常——宗
所作性故——因
同喻如瓶等
異喻如虛空等
則彼聲常宗即為所破而不存立矣。勤勇無間所發之因,亦然。
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為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諸臥具等為積聚他所受用故。
此中所舉之例,乃數論師欲立其所立之神我,然立量云:
眼等必為他用——宗
積聚性故————因
如臥具等———同喻
其宗上後陳法所云他用,他之一字,可泛指一切之事物,其意義極為曖昧者。然數論派之立此量,其意既在立其神我,故他之一字,乃為其神我之代名詞。探其言中所含許之意思而敘出之,則其宗言,應云:眼等必為非積聚性之神我他用,如此,則可即用其積聚性之因,以破其為神我用云。
眼等必但為積聚性之他——意指五蘊和合假我——所用,而決不為非積聚性之他所用——宗
積聚性故———因
如臥具等———喻
蓋積聚性等之臥具,既但為積聚性之眼等五根身所用,則積聚性之眼等五根亦決但為積聚性者所用,而不為非積聚性者所用。神我既本有常住而非積聚性,則必不能用於眼等。且不論眼等為他用不為他用,就許為他用,亦決不為汝數論所執非積聚性之神我用。則汝數論所執非積聚之神我,復何從證明其必有而立之耶?
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
宗上前陳,是謂有法。言表所陳,是謂自相。若此中所言之有性,其所出因,能與宗上有法言表所陳自相相違,是名有法自相相違。此所舉例,乃勝論派祖師之一似立。相傳勝論初祖立六句義:一、實,二、德,三、業,四、大有性,五、同異性,六、和合性。嗣授其學說於弟子,至第四句,弟子疑非實德業外別有一大有性存在,勝論祖先說五六句已,乃立此量云:
有性,非實非德非業——宗
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因
如同異性———————喻
平常立宗,本是成立後陳不離於前陳之宗體。即如此量,祗應是立有性非實德業,非是為成有性。然此乃由其弟子疑有性不另存在而立,其所欲成立之者,乃在有性之自身,並不是有性之如何,蓋先犯有有法不極成過者也。嗣其所出之因,又與所陳有法之自相相違反,遂為破云:
汝所執有性應非有性——宗
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因
如同異性———————喻
如同異性,能有於實德業,同異性非有性。則有性能有於一實等,有性亦非有性。此與作相違者,不在有性之是何,而直取消其有性,故成有法自相相違。
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
有法差別相違,乃與彼前陳有法中所特含許之意相違也。假如其立量云:
有性——能作心心所緣實等為有之大有有緣性——非實非德非業——宗
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因
如同異性——喻
今即破云:
汝所執非實德業之有性,應非作心心所緣實等為有之大有有緣性——宗
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因
如同異性——喻
非實德業有實德業之同異性,非是作大有之有緣性者,汝非實德業有實德業之有性,亦應非大有有緣性。蓋此有性是有法之自性,作大有有緣性及非作大有有緣性,彼本意欲成立作大有有緣性者,今即用其因喻使成相違之非作大有有緣性。
三 喻過
甲 總標
論云:已說似因,當說似喻。似同法喻有其五種: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三、俱不成,四、無合,五、倒合。似異法喻亦有五種:一、所立不遣,二、能立不遣,三、俱不遣,四、不離,五、倒離。
乙 分釋
1 似同法喻
能立法不成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然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無質礙無,以諸極微質礙性故。
因曰能成立法,所舉之喻,為因所無,曰能立法不成。即如此舉極微之喻,在彼雖許是常,然不許無質礙,故此喻對于因不成。
所立法不成者,謂說如覺。然一切覺,能成立法無質礙有,所成立法常住性無,以一切覺皆無常故。
仍以聲常為宗,及無質礙為因,而說「如覺」為喻。此喻雖可是無質礙,覺乃心心所法攝故,然心心所生滅無常,故於所成立法之常,乃不相成。蓋即以不離前陳之後陳法為所成立法也。
俱不成者,復有二種:有及非有。若言如瓶,有俱不成;若說如空,對無空論,無俱不成。
有體喻俱不成,如瓶,瓶既非常,復非無質礙故。無體喻俱不成,對無空論如空,空且自無,何論空之如何!
無合者,謂於是處無有配合,但於瓶等雙現能立所立二法,如言:於瓶見所作性及無常性。
此舉聲是無常為宗,所作性因,乃舉喻曰:
┌見所作性 於瓶┤ └見無常性
此言雖舉,仍不能用所作性以決定是無常性,以二語不聯為一故。
倒合者,謂應說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而倒說言:諸無常者,皆是所作。——如是名同法喻品。
立量本是用因以成立宗上不離於前陳之後陳法者,故當以所作性之因成無常宗,而合云諸所作皆無常。不當倒合云:諸無常皆為所作。且所作皆無常,而無常或不為所作,以正因有異品遍無,同品有非有之例故。
2 似異法喻
似異法中所立不遣者,且如有言:諸無常者,見彼質礙,譬如極微。由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不遣,彼立極微是常住故,能成立法無質礙無。
此極微喻,對所立常不能遣離,以彼許是常故。故祗能遣能立之無質礙因耳,以彼許極微有質礙故。
能立不遣者,謂說如業。但遣所立,不遣能立,彼說諸業無質礙故。
業是善惡業行,是無質礙而生滅者。故如業喻,可遣所立之常,但不能遣能立之無質礙。
俱不遣者,對彼有論,說如虛空。由彼虛空,不遣常性、無質礙性,以說虛空是常性故,無質礙故。
在於主張虛空是有之哲學派,彼既認有虛空,復認虛空是常、是無質礙;則舉虛空作聲常宗,無質礙因之同喻乃可,於此舉作異喻,遂成二俱不遣。
不離者,謂說:如瓶,見無常性,有質礙性。
此仍是對於聲常宗之異法喻。但應曰:若是無常,見有質礙耳。
倒離者,謂如說言:諸質礙者,皆是無常。
此亦是聲常宗之異法喻。但應曰:諸無常者,皆有質礙耳。
第二目 結論諸過
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此論文乃以非正能立結成諸過者,然似立過,基疏細析甚多。印度古師,列有詳略,商羯羅主裁為三十三過,學者準焉。今就察之,若在通常建立言論,非兩派爭辯之對決,則宗過雖有九,僅有現量相違,比量相違,自語相違,相符極成之四過耳。至於自教相違,世間相違,與三不極成過,皆因處於特殊形勢之下,受彼束縛所致,非自由思維之理法所必然也。且對辯時雖列為過,仍可言前寄言簡除,若自教相違,隨自不成,可用「汝執言」以簡。世間相違,及自教相違,與兩俱不成,可用「勝義」言簡。隨他不成,可用「自許」言簡。故但注重不犯現量相違等四過耳。然此四過在較能知理發言者,殆不至犯,故過之重者乃在因不在宗也。因中四不成過,兩俱不成,猶預不成,必不可犯。隨一不成,所依不成,亦非定然有過;此不成過,乃犯遍是宗法一條所成。六不定過,則犯同品定有,異品遍無二條所成;六過概不可犯。四相違過,二種法之相違,則由同品有無,異品定有所成。二種有法相違,雖似犯遍是宗法之所喻,其實彼所欲成立者,乃不在於不離有法之法,而在不離法之有法;則彼之有法及法實屬倒置者。故彼有性非實非德非業之語,乃同於非實非德非業是有性;而有性實已為所成立之後陳法矣。故所犯亦仍是同品有無,異品定有二條。此四相逢,唯法自相相違顯然易見,餘三皆用曖昧委曲之言,以隱藏躲閃護持其意旨為能,乃最能惑亂無智而難為察覺之詭辯也。此四相違過亦決不可犯,犯則必非正能立論。故因之十四過,僅二過可不決定是過耳。喻之十過頗輕,雖則說三不成及三不遣,實則所舉喻事,不易犯此。至於無合、倒合、不離、倒離,乃言語上之排列不當耳。是故但須於因三相考審無誤,則所立言必寡過矣。
第三項 似破
若不實顯能立過言,名似能破。謂於圓滿能立,顯示缺減性言。於無過宗,有過宗言。於成就因,不成因言。於決定因,不定因言。於不相違因,相違因言。於無過喻,有過喻言。如是言說名似能破;以不能顯他宗過失,彼無過故。
若不能真實顯示他人立言之過失,而妄言他人所言之過失,名似能立。此應有二:一、對于實有過失之言論,以不知其過失故,而不能實顯。二、對於實無過失之言論,以妄見其過失故,而謬指其為過。今此論中所列陳者,屬第二義,乃似能破中之過失尤重者也。
第三節 現量、比量
第一項 並標
復次為自開悟,當知唯有現比二量。
按:現量比量皆能立之具,以有現量比量之智,乃能明于義而發于言故。以人之手持斧斷木為譬,宗因喻言為親能立,如斧親斷於木;現比量智為能立具,如手間執於斧;敵證共決,宗義成立,如木之斷。目的本在斷木,故先論成斧之方法,次論持斧手法之當如何。此亦如是,故繼論現比二量也。此云:當知唯有現比二量,以古師或有立三量及四量者,商羯羅主,親承陳那,遮無餘量,故唯有二。
第二項 分釋
第一目 現量
此中現量,謂無分別。若有正智於色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轉,故名現量。
言現量者,謂無分別,此標定之詞也。分別義寬,此云無分別,亦但無一部分之分別,非全無分別也。以分別即是了知之別名,若全無分別者,復何名為量耶?然此所無一部分之分別,乃是現量與非現量所區判之最要關鍵。要之、必無此一部分之分別乃得成現量,若帶有此一部分之分別,決非真正現量,故特以無分別三字,標定現量之義。然現量無分別云者,是何、於何、無何分別耶?答曰:是正智於色等事理,無彼由名言種類等所起分別,故曰若有正智於色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凡在名辭之所命與種類之所分者,不問若事若理,皆屬非現量智之所分別。然此不分別云,非同木石,以是智故。又非邪闇,是正智故,必先明其是正智而後言其無分別,斯得之也。然此於色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之正智,何以立名為現量耶?答曰:以此正智,於色等義,現現別轉以量定一切法相故。五根明現五塵之境,五識依之現行,故名現現;又現在顯現明了之心境名為現現。各別緣於自境名為別轉,若眼識緣色不緣聲等故。
然此但從前五識,及同時意識之見分,以說明現量。因是平常人所易知,且易錯認者故。若夫各心心所之內二分現量,與第八識之現量,則平常人雖具有之,然全不能知也。其定中獨頭現量與根本後得二智現量,則又非修證到不能知有,故此皆不舉焉。
第二目 比量
言比量者,謂藉眾相而觀於義。相有三種,如前已說。由彼為因,於所比義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是名比量。
藉具足三種因相之因,而觀察於所觀法之義,而有決定之智生起。俗事比量,若見煙故而知有火;勝義比量,若所作故而知無常;是為比量之智。一、觀此因相是否彼前陳有法之法。二、觀此因法於前陳有法下所欲觀之後陳法,是否有決定隨有之關係。三、觀與後陳法相反方面之異品法,是否完全無此因法。三相觀察完全無謬,比量之智即生。此比量智,在吾人之知識皆是。假如吾今認識一人曰人,即此人之認識,亦比量智,觀此與人類一一相同故,即是同品定有。異此者即非人類故,即是異品遍無。人類性是此一人所全有,即為遍是宗法。作能立云:
此人是人——宗
是人類故——因
如某人等——喻
若非經過此之比量,吾人決不能有正確之智知之為人;故吾人一一關于名言種類之知識,其成就皆經過比量,特未經解說則不知其所由成就耳。
第三目 雙結
於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證相故。如有作用而顯現故,亦名為量。
此結出量果故。相分為所量境,見分為能量智;量之結果安在?今答:即智名果。以心心所皆有三分,智心所亦三分,其相分即所量,其見分即能量,其自證分即為量果,故果即智。以自證分是能證之體故,彼見相分是自證分如有作用而顯現故,自證分亦名為量。
第四節 似現、似比
現量、比量,雖已從正面為說明,而世人往往不能得真正之現量與比量,以種種似是而非錯誤謬妄之知識,自認是現量智及比量智;故必須將反面種種誤謬知識所依隱之黑幕,完全揭破,乃足肅清邪論之源而建植正言之本也。故以論似現比終焉。
第一項 似現
有分別智,於義異轉,名似現量。謂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由彼於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名似現量。
何謂似現量耶?曰:有分別智於義異轉者是也。何等於何境起何分別而生之智,曰有分別智耶?曰:對於帶名言種類之瓶衣等所有分別而生之智,是名有分別智。復何謂於義異轉耶?謂此有分別智,以名言種類等所指之物為所觀境,而不以五識所觀色等自相為境界故。證色等法自相者曰現量,此有分別智不證色等法自相,而於名物為所緣義故,世人認以為現量。其實、乃現量與比量間之誤謬,祗可名曰似現量也。既屬誤謬,則非是量,以量是量度楷定之不錯謬知識故,是以餘處亦名非量。
第二項 似比
若似因智為先,所起諸似義智,名似比量。似因多種,如先已說。用彼為因,於似所比諸智生,不能正解,名似比量。
由前似立中所說不成、不定、相違等似因,成立謬宗而生邪智,不能得成正解,名似比量。以謬霧為煙而成立有火,不能稱境相而生正解故。
前來四節,解析因明,義蘊略盡。明能立能破及似,則言生因具矣。明現量比量及似,則智了因具矣。
且止是事。已宣少句義,為始立方隅;其間理非理,妙辯於餘處。
第四章 汎論因明
第一節 因明之歷史
一 因明之創始
因明之創始者名足目,為印度六大哲學派第二尼牙耶派之開祖。其時代疏稱劫初,據今世學者之考證,劫初當即有史之初,大約在今五千年以前也。當時、足目於因明論如何研求發明創立,雖不可詳,然依從來傳說,則九句因、十四過類,實創自彼。九句因者,就論法之應用,以考訂因之正否者。十四過類,在駁斥他說中所生之誤謬也。近代西洋人調查得尼牙耶派之論式,即五分作法,與彌勒、龍樹、無著、世親等論中所陳論式,大致相同。雖傳世親改五分作法為三支作法,而如實論中仍援用五分作法也。故足目所創者,不但為古因明之全,抑且為新因明所出。其功勳較希臘演繹論開祖之亞里斯多德,過無不及;而早於亞里斯多德者殆三千年,其開化之早,實足驚人也。
二 因明之革新
因明綱領,成自足目,則因明固外道之學,非佛教之論也。顧吾謂因明實由佛學以完成之者,不唯疏稱因明源惟佛說,而改革成新因明以流傳及今世者,實成就於佛教徒之手也。於佛之說,在解深密經亦略見端倪。逮于龍樹,著有方便心論及迴諍論,彌勒瑜伽師地之十五卷,無著顯揚之第十卷,雜集之十六卷,及世親之如實論——世親更著有論軌、論式、論心,之三部,未經譯傳——均於因明大有發揮;然猶為古因明之支流也。無著、世親之後,佛滅將及千年,外道跋扈,抗論漸盛,應時勢之潮流,感實用之必要,時有陳那論師出世,奮其雄大之力,將古因明改革一新,在因明上重開一新紀元。故後之言因明學者,皆以自足目至世親為古因明,自陳那後為新因明。陳那關于因明著作有數十部之多,譯來者僅因明正理門之一論;其門弟商羯羅主紹宏斯學,著為因明入正理論,實為新因明之標準;則今此所依以講論者也。
三 因明之流傳
自足目迄龍樹之前,史不可考。龍樹以來佛教諸論師,漸多注重因明;其傳述及應用之處,往往可見。逮于陳那之後,若護法、清辯諸論師,尤皆極深研幾,用為建立言論之準,大有非因明不能下一筆吐一詞之勢焉!故今欲讀成唯識及掌珍等論,非諳因明必不能讀;故吾謂因明與佛學有不相離之勢也。唐貞觀間、玄奘法師留學印度,就眾稱、戒賢、勝軍諸論師,學習因明,歸國譯傳正理門論、入正理論二書,復以巨細要義,授其弟子窺基大師,著因明入正理論疏。慧沼、智周、道邑、如理諸師,師資相承,播揚因明之學,於我國時稱極盛焉!元明後、唐疏既失傳,學者闇中摸索,多失真相。輓近瀛海交通,日本借助於西洋邏輯學,因明之說頗昌;而我國亦得取回唐疏重刊行於世。學者鑽研漸多,斯學庶其中興於今後乎?
第二節 新舊因明之異點
舊因明之概要,即九句因,與五分作法也。九句因者:
一、同品有,異品有。 共、不定因。
二、同品有,異品非有。 正因。
三、同品有,異品有非有。 同品遍轉異品一分轉,不定因。
四、同品非有,異品有。 相違因。
五、同品非有,異品非有。 不共,不定因。
六、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 相違因。
七、同品有非有,異品有。 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不定因。
八、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 正因。
九、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 俱品一分轉,不定因。
上列古因明九句因,下即與今因明對照之者。二種正因,具因之同品定有、異品遍無之二相,然未明遍是宗法之相也。其不正因之七,可攝五不定因及相違總因過。其相違決定因及四不成因過,此亦未明。
五分作法者,今舉例如下:
一、宗 聲是無常。
二、因 所作性故。
三、喻 如瓶等。
四、合 瓶有所作性,瓶是無常;聲有所作性,聲亦無常。
五、結 故知聲是無常。
今因明決唯宗、因、喻三支,以合攝為喻體,而結即同宗故;別加異喻。則五分之所有,三支皆有;三支之所具,非五分之所具。故三支較五分為完密也。
大概陳那新因明之改革古因明者:一、五分改為三支。二、但因喻為能立,而以宗為所立。三、宗依與宗體之判定。古來有以前陳有法為宗依,而後陳法為宗體者;亦有以前陳為宗體,而後陳為宗依者;亦有以前後並為宗體者。今批評審定前後並為宗依,而以不相離性為宗體。四、於因三相具闕之注重。五、喻體喻依之判別。六、異法喻之增設。七、廢除遍所許宗,先業稟宗,旁憑宗義,而但取不顧論宗。八、審定唯有現比二量,攝譬喻、聖教於現比。此皆犖犖大端之可觀者,故壁壘一新、準繩千古也。
第三節 因明與邏輯之比較
今世所知立論之學可分為二:一、為邏輯,二、為因明。邏輯為希臘亞里斯多德創立,不論為何事物,皆取之規定入吾人之思想軌則中者也;略同於因明論中自悟之比量。與因明目的在立言悟他,故注重發明立言所據之因者,不同。今比較以見其不同之處。分二條說明之:
┌大前提(同喻體)凡炭素物皆可燃 通常的邏輯論式┤小前提(因) 金剛石是炭素物 └斷 案(宗) 故金剛石可燃 ┌宗(斷案) 金剛石可燃 通常的因明論式┤因(小前提) 炭素物故 │ 若炭素物見彼可燃同喻體如薪油等同喻依 └喻(大前提) 若不可燃見非炭素物異喻體如冰雪等異喻依
今據此以審其不同之點:一、三段之中段相同,而前後相翻,殆正由一為自悟,一為悟他之故歟?二、邏輯之中段亦兩個名詞構成,因明但用一個名詞;殆以宗上有法陳之在前,順勢說下,不須重故。三、邏輯之大前提,但有因明之同喻體,而缺少同喻依,異喻體,異喻依之三件。四、因明之同喻體,多用若如何、見如何之字,下復限於所舉某某等同喻依,故通於歸納法而有現見已知之經驗為確實證明,不落空泛。邏輯之大前提,多用凡如何皆如何之字,使小前提斷案所論之物,已確定在凡皆之內,則更言此物之為何所以如何,豈非辭費而毫無所獲乎?若未確定在凡皆內,則言凡、言皆,但空言假擬;由此空言假擬所推定者,寧必有當?故為歸納論所批駁而無以自完也。蓋合歸納、演繹,祗當得因明之自悟比量,未能悟他;況彼演繹與歸納又各成偏枯而不一致耶!然則據此不同之點,因明與邏輯勝劣之數,已大可知矣。
二 性質之不同
隅舉如下:一、邏輯僅考理之法式,因明兼立言之規則。二、邏輯用假擬演繹斷案,因明用實證解決問題。三、邏輯以範己觀察於物所生之思想為目的,因明以令他決了於我所立之宗義為目的。四、邏輯非如因明之含有歸納方法。五、邏輯非如因明之注重立論過失。
(附註)本論實即因明入正理論之解說,惟文段略有移易耳。
【經文資訊】《太虛大師全書》第 X09 冊 No. TX09n0006 第六編 法相唯識學(第16卷-第49卷)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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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須用宗、因、喻三支總成為一能立性,若闕一支,便有闕支之過,於能立性即不圓滿。故此總以宗、因、喻多言名能立,不單指因、喻為能立,以宗為所立也。蓋三支自為相對時,宗為所立,因、喻乃名能立,是對所立之能立也。八義為相對時,則宗、因、喻皆名能立,是對能破等七之能立也。能立之名雖同,名為能立之義不同,各據一義,故不相違。夫一切法自相成就,各自安立己法性中,復何因緣須建立宗、因、喻以成立之耶?但為令他得生信解,非曰能生成諸法性相也。然宗、因、喻三所以次第如是者,為先顯示自所愛樂之宗義故;為欲開顯依現見事決定道理令他攝受所立之宗義故;為欲顯示能成道理之所依止現見事故。假如有人問云:佛學院在何處?答云:佛學院在湖北(宗)。假如其人未能信解,又進問云:何以知佛學院在湖北耶?答云:在武昌故(因)。假如其人雖知佛學院在武昌,而未知武昌之必在湖北,猶不能決,有進問云:佛學院雖在武昌,何以知其必在湖北耶?答曰:諸在武昌者必在湖北,如武昌之湖北省公署(喻)。此中但使其已先了知佛學院在武昌者,至此必更無疑問矣。故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令得完全了知,須有此宗、因、喻三支之多言也,茲即析為三項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