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與人之研究
今天的講題是法與人之研究。下面分為二段:一段是法之研究,一段是人之研究。本來佛學的大旨,就是說明「法空所顯真理」及「人空所顯真理」,所有佛學皆不出此二。現因要講佛學大意,所以提出這個題目。
要了解法空所顯真理,又了解人空所顯真理,須要從「人」及「法」上加一番研究。這二種研究,假如用哲學名詞解釋,法之研究,可以說是宇宙哲學,人之研究,可以說是人生哲學。
一 法之研究
在佛學上,法之一字,意義最廣,無論甚麼,都可以叫做法。佛典中所謂「諸法」、「一切法」等語,實在賅括一切所有。所以法之一字最廣汎又最普遍。梵語達磨或達爾磨,華文譯做法;所謂法,意思是一切所有各有自有的性質,能夠叫我們及一切有情生了解。換句話說:就是凡可以生了解的,都叫做法。所以他的意義,廣汎而且普遍。法之研究,就是拿宇宙萬有來研究,就是宇宙哲學!
現在依表從最下一條講起:表中最下一條線「事法」:事者、事情事實之謂。括弧內註色聲等者,總括五根所對之五塵而言——眼見之色、耳聞之聲、鼻嗅之香、舌嘗之味、身感之觸及其同類的色法,皆為事法,以其皆為一一之事也。但佛學所謂事,乃包括心法而言。此表且依一派哲學,如新實在論謂事乃中立、非心非物,而為心物中間的事情。彼所謂中立之事,惟在五識所感之五塵,如羅素來華所說:謂「事者、非心非物,而為心物之原素」等語之類。但佛學上事之意義較彼為廣耳。
第二橫線「理法」:理者、條理分理之義。括弧內註時空等——時、指古、今、過、未等,空、指點、線、面積等,餘如生、住、異、滅,長、短、一、多,生、滅、去、來,方、圓、大、小,諸數理、論理等,皆為理法。譬如吾人所見或紅或白者,事也;又如紅而圓、白而方,或紅者一、白者三,則此圓也、方也、一也、三也,皆為理法。可知事乃各別,理惟貫通,理法惟在事法上顯現。故理法雖另有其義,而不能與事法相離,亦可見有事即有理。而且理法上所謂時、空、數等,不但事法上有,即心法上亦有。故理法者,乃事法、心法上普遍之條理,表現之分理,轉變之位次也。故表中另以斜線聯之。
第三橫線「心法」:簡言之能覺知者,即是心法。分析言之,則有心王及心所有法——亦稱心所。依唯識宗心王有八種: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七、末那識,八、阿賴耶識。心所有法有五十一,即是心之作用及行為,如思想、感受乃至定、慧等。以心王、心所皆是能覺之相,故皆謂之心法。
上來事法、理法、心法三種,事與理乃被覺者,心乃能覺者。但此三種現則同時,不能相離。有其一即有其三,無單現其一者,以其無單現,可稱之為基本法。佛學所謂法相,即指此三種,故表中三線直上通於「法相」,以其最單純,如科學所稱之原素也。佛學上常分「相」、「名」、「分別」、「正智」、「真如」五種法。吾人常識以為有名而後有相,所謂顧名思義者,其實誤也!即如三種法相皆可不待於名,而能實際覺及之,如人覺知冷暖黑白,固不待先有此冷暖黑白之名,而後有此冷暖黑白之相。至若一人或一屋則異是,必先有名而後人義、屋義乃見。吾人習言見人見屋而不知其誤,實則所見者黑白紅綠之顯色——事法——與夫肥瘦高廣美麗之形色——理法——而已!然人與屋非但顯色形色已也。若此黑白與夫高廣等可說為實際之「人」及「屋」,然則影片之中,形色備呈者,亦可認為「人」、「屋」,不亦謬乎?故「人」、「屋」待名而生義,非可實際覺知。事法理法不然,故謂之基本法相。心法亦爾,能自覺知。蓋被覺者事、理,能覺者心,同時此心亦能自知其「能覺此事理」。故佛學上以三分說明心法,所謂「相分」、「見分」、「自證分」,自證者、能自覺到之謂。故心法亦基本法,不須名而有相。
綜上事法、理法,心法三者,為單純之法相。可比之哲學所稱論理的原子論,今則稱為「知識的原子論」。此知識原子論,只認基本實在之三種法相;與常識認「人」、「屋」等名為實在者,逈然不同。近世哲學如新實在論,對於此義,亦有一部分相合,但仍有一部分相反。以其僅知事法、理法為基本實在,而以心物,皆為論理搆成品。實則無情物為事法、理法搆成,如表中直線所示。譬之杯然,色白為事,形圓為理,事、理組合而成物,名之為杯。故此事法、理法可謂等於原子,此其同也。至於心法亦如事、理之單純,不應與物平列,而應與事法、理法平列者。新實在論雖見事法、理法之實在,而於心法未能認清,故與知識原子論仍有相反處也!
中行直線「無情物」:即佛典所謂器世間,包括一切礦、植。亦如常識所謂一件東西,小之原子、電子、微塵,大之地球、太陽,無非一物。以法相論及新實在論哲學觀察之,凡所謂物,皆為事法、理法所組織而成;既為組織而成,如團體然,無有實在。以此十九世紀唯物論之根據遂打破無餘。科哲諸學,至二十世紀始打破唯物論,而不知二千餘年以前之佛典,早見及此而說明之。況新實在論猶不知心法之實在,則其所見,但得少分。近世相對論、量子論亦然,亦僅從事法、理法,說明物質非實而已。
右邊短直線「有情身」:即佛典所謂有情世間,包括「人」及動物。但有情身亦集合體,不過組織之原素(即法相)不同,蓋無情物只事理二法集合,而有情身則事理心三法集合,以有心法故,故無情物與有情身得而區別。二者於表中斜線表示為集合體。
中行「世間」:為有情世間及器世間之總名。其義賅括家國天地乃至一太陽系,一三千大千世界及無量數世界,皆為世間,與吾人習言宇宙之義略同。世間乃複合體,故表中以括弧旁註「宇宙」及「複合」以明之。複合云者,以由集合體——有情身及無情物——組織而成之謂。故法相——事、理、心法可假設為實在,而集合與複合則只可說為假立。然此二者仍有區別,蓋集合體在佛學上說為依業力而成之果報,在常識上則認為自然物;至複合體則為一類一類之總合,所謂宇宙,世間,乃為思想上之概念耳。
上說事法,理法、心法,為實在之基本法;而無情物與有情身,皆為非實在之假法。良以身物所依以組織之基本法,覺知極純,生滅極速,故身物僅得在空間之團結上及時間之連續上呈其假有之相。故凡假法,必須有名,否則其義不能存在。以其不能如單純之法相可實際覺知,而須合多數覺知、組織成一概念,觀定其意義而後能知。是以集合與複合諸法,皆非實際感覺上之相也!
今者既知單純覺知之法相為實,集合複合者為假,則吾人常識向認宇宙人物乃至一切所有皆實之習想,亟須改變;須知世間一切所有,無非事法、理法、心法、組合之假相。若於一切所有看出皆三法之假相,則能改變誤謬之常識,亦謂之見得第一重法空——分別法執空。
由此言之,以觀察事、理、心法等之實,故能空諸身物世間等之假;然則此事法、理法、心法者似乎非空矣?實則事、理、心三皆依知覺而現,基於三種分別——自性分別、計度分別、隨念分別——中之自性分別,如以視覺之自性分別故見諸色相,此自性分別即為基本知覺。故知法相只建築於基本知覺之自性分別上,所謂法相唯識者是。修此法相唯識觀,久之久之,即能空諸法相而證法性。「法性」、即無相理,如表中左邊直線所明。證此無相所顯之真理(即法性),謂之根本無分別智——以無諸識之自性分別也。故根本智空相而證性;復從根本智而起後得不思議智,則能真實通達諸法法相,以證真如,乃能了知法相惟依眾緣所起唯識所現而非實故。
如前所言,在常識上必先有名物,而後有事理諸法,終乃了知心法,但觀法相則知一切名物皆假,此猶知解邊事。所謂講到非證到,誠以未改常識,則恆覺先有名物,不知其假,適與法相觀相反也。若能改變常識,先觀法相,了知一切名物是假非實;後觀唯識,了知法相唯識如幻現。離相親證法性,然後真見法相,即到大乘初地境界;從根本智起後得智,二智久久修習成熟,不假功用常得現前,即至八地。過此至於成佛,一念之中,如理如量——如理智即根本智,如量智即後得智——事理不二、性相不二,時時相應,於見無量差別法相而證無相平等法性,即為諸法中道實相,即為法界。初證法性時乃無相空性,能所分別皆空,至八地始證性相不二,佛地四智圓成,故能究竟實證性相不二之法界。
表中「法界」下以虛線聯於「世間」,以明法界非虛玄之稱謂,乃即世間是法界,等而至於有情身、無情物乃至一心一理一事無非法界。以性即相中所顯現,相即性中所建立,故差別即平等,平等即差別,所謂『眾生及國土全露法王身』。是故一一法皆現法界性,一法統攝一切法,一切法普遍一法,故每一法皆法界,禪語所謂『拈一莖草作丈六金身,將丈六金身作一莖草』,皆無不可。譬如一剎那心之視覺現起——一瞬之視覺,其功用亦遍法界;以事、理、心三法不能相離,同時而現,是以一現一切現,亦即一切現而一現。推而至於一色、一聲、一香、一味,無不性相具足,皆全法界,是故一一皆法界,是為究竟法界觀。窮了性相不二之法界,亦即圓滿的法界觀,是為佛學的宇宙觀!
茲以華嚴教義五重法界,比例前說.一、事法界;即前之觀事、理、心三法之法相實在,而空諸集合之有情身及無情物,與複合之世間宇宙。二、理法界:即前之由法相唯識觀,以空無量差別法相,而證無相平等空性。三、理事無礙法界:即前之性相不二、理事不二,以無量差別之相皆在性中建立,而無相平等之性皆在相中顯現。四、事事無礙法界:即前之即性即相,觀世間乃至一一法皆法界。五、一真法界:即前所謂窮了性相不二之法界,為圓滿之法界觀。
前四義,皆可依言說安立,謂之安立諦。此一真法界非可依言說思想安立,故為非安立諦;以諸法本真,本來如是,不落言說故。法之研究,姑以此為結論。
二 人之研究
佛學上所謂「人空」、「法空」,實則人空非單指人類而言。不過以人代表一切有情,或稱一切眾生。以釋迦牟尼佛現身人中,不妨在人言人,就人類而立說。今之研究亦然,亦以人類為範圍,而從切近之人生問題下研究,成為人生哲學。人生既明,則一切眾生亦可推類及之,故人生哲學之範圍與人空同。
表中最下第一橫線「無機物」,第二橫線「有機體」,二者即前「法之研究」中之無情物。以其皆為事法、理法所結合故。在此分之為二以便說明:一者、無機物,又可分為二種:其一最基本者,如化學所謂原素,所謂九十二種原質;其二化合者,如空氣、礦質、水土等。二者、有機體,即較無機物略進,須以無機物加有機組織而成。雖為一體而有各部分工合作之意義,如草、樹等,葉司吸收生活素,乃至根、幹、花、果,各有作用是。又有新陳代謝之遺傳,如樹至結果,老樹萎謝而新芽茁生是。有機體有此等意義,故較無機物為高一重。無機物最簡單,有機體則加複雜,表中於二者之間以直線聯之,以示有機體包含無機物,又加其特有性質而成也。雖然,二者乃組織不同,非性質不同,從單純之法相觀點言之,無機物與有機體均為事、理二法組成,仍無心法要素;以較有心法之有情身,則又逈然不同,故二者均屬無情物。
第三橫線「有情身」:內典亦稱為有根身。如鳩摩羅什譯六根為六情,以根能發識——眼根發眼識、耳根發耳識、鼻根發鼻識、舌根發舌識、身根發身識,故有根即有情。但意根(即末那識)屬於心法,前五根為色法,均以發識而有根義。故有情身有心法合成要素,較之無機物及有機體——無情物——非僅組織不同,實為性質不同!表中以直線聯貫之,亦示有心法者包含無情物而又超出於無情物之上。至平常所稱動物一語,與有情身同,但其義較混,不能如有情身一名之能具體表現。
第四橫線「自然人」:人亦有情身之類,即動物之一。惟於「有情身」上再加意義,如稱「人性」、「人格」,義即自然人特有其性格,亦見人類有其特殊之地位及意義,而在一般有情身之上。略言其不同之點,則人皆直立,而有情身類皆非直,故內典稱餘有情為「旁生」或「橫生」。又動物單靠生來身體而生活,無創造力,人類則否,行時祗用兩足而餘兩手可以作事,故衣、食、住多以自力製造,而非純賴天然素樸之物。人類富有工作創造之能力,以謀供給其需要,即顯然與其餘有情身不同。佛典亦云人類最有造作能力,其餘有情身類皆受報,但人能造業。且以富於造作能力故,知識因以發達,既有語言以達意,又能創造文字以代語言,而排除空間(遠地)時間(將來)上之阻隔。其所造作,蔚然成為學問、知識、文化、道德,而代相遺傳。猶之個人之衣、食、住等之生活財產之遺傳於若子若孫然,此則尤非一切動物所能者。取要言之,形狀豎立,以手工作,能力富於創造,心力富有知識,皆顯然異於群類,故能自達其所欲達之目的,自覺其所應覺之趨向,善能變化,不純受自然力之拘束。是以人類在宇宙中,實為萬有之中心,故特列之。
表中右直線「人物」貫於四橫線,若言人亦是一物,故有「人物」之稱。譬如從化學上研究,人為十四種原素而成,內典則謂地,水、火、風,四大和合為身,由是以言、人實等於無機物。若在生物之生理學上觀察,則人亦有機體,如樹之有根、幹、枝、葉,花、果,而為呼吸、消化、生殖等作用。至與有情身比觀,人在自然界中亦一動物,飲食、睡眠,男女、貪生怕死乃至一切生活運動,受環境機械的支配皆與動物同。若謂業報不同,則水陸動物,移地則死,亦因業報不同。且人之不能潛於水,亦如狗之不能潛於水,若謂形相有異,則牛固與狗異,牛狗又與魚鳥異,乃至非其類者莫不異,皆不足據以為相異之點。故從自然科學、化學、生物學、動物學等觀之,人亦自然界中萬物之一。一切萬物動受機械的因果律支配,人亦同受支配。譬之自然界如機器,其中無機物、有機體、有情身、自然人等,則如機器中一部分之機件,以其同受必然之因果律所支配,動則隨動,莫之能外,且可以科學方法研究出其「變化公式」。人之活動,實等於風吹水流諸活動,故人實機器性之自然物!如唯物論哲學所明,一切基本皆無機物。其有植物、動物乃至人類之分者,以有力故。力者、質之活動,人則活動至於靈妙而已,初無所謂精神或靈魂也。至行為派心理學,僅認人為有機體,更不承認心法,可稱為取銷心理學,所謂心理現象如意識等,無非受刺激而起反應。例之物被風吹而搖,眼被光刺而眩,故將意識、精神、靈魂等等,根本推翻。此等科哲諸學,類皆以人同受物理變化而與一切動植無機等觀,亦未嘗非見一邊之真理。故近世科學的人生觀,亦仍有一邊之真理,但必能融會中道,始得人生之真相耳!
中行直線「社會」:社會以人為主,若以自然科學之視人同物,則社會亦可說為物質的。譬之家有家室、家產、家畜,國有領土及動植出產,推而至於世界之大,無非包羅各無機物,各有機體,各有情身;而以人為主位。雖稱人類社會,亦有動植諸物為要素也。倘以人有精神作用而言,則社會復可說為精神的,而不必基於物質條件,如異地之人,雖至遠隔天涯,而以同心同行故,亦可以團結而成一社會。又如尚友古人,則精神相通亦有團結之義,故可稱為精神的。
自然科學以人類同在物理支配之下,而視社會為唯物的社會。蓋以泰西十九世紀,唯物思想獨霸一時,故其時社會學亦唯物的。如唯物史觀謂社會變遷,乃依人之物質生活經濟狀況為基本,苟生活與經濟變化,則社會隨之變化。人之社會遂等於無機物之受物理支配,而成為唯物史觀或經濟史觀之社會學。是皆一偏之見,其說明只在唯物一邊。最近科學不然,如相對論物理學言:物質一概念之構成,純為眾多關係——因緣——而來,否認實有物質存在;量子論說明力合為質,而否認力依質有,恰將十九世紀唯物舊說推翻。此等學說,吾華知者尚少,以譯本多十九世紀舊籍,故猶封蔽如未聞。但此最近學說雖能打破舊說,而說明一面真相,要亦一偏之見而已。
自唯物科學發達以來,否認有精神之存在,而成為機械人類觀。所有靈魂、神我,或精神自我等統被打破無餘,絕對否認。佛學亦爾,所謂空諸「我執」一語,即在破除神我、自我及靈魂等觀念,絕對否認人之身中有固定不變、永久、常住、單一的自我存在,茍有我執,即成「常見」。但自然科學等以機器方人而打破神我等「常見」,以其所見只有物理故,則執人至死亡不過僅有所餘物質存在,而無精神活動之繼續,故又成為「斷見」。是皆與真相相反。佛教小乘人,一般愚法聲聞,其觀察與科學略同。以為人者,四大、五蘊、十二處等組織而成,即是惟有諸法——如物質原質——而神我自我皆空。再見剎那生滅,而修無常、無我、等觀,其無常觀同於科學萬有皆動之說,無我觀亦同於但認質力之物理。然其見理雖同而趨向有異:蓋愚法聲聞以自身為對象,見四大、五蘊等之生滅而觀無常、無我,雖以不明法相及法空理,尚有法執;但以我執既破,其因我執而起之貪、瞋、癡等煩惱已根本消滅,故得解脫生死輪迴證羅漢果。至科學者,不反觀自身以破除俱生我執;但觀自身以外之人類動物等,既無精神存在,譬諸土木,可以應用科學方法,魯莽從事,以對礦物者施諸人類、施諸社會,消滅宰割而毫無不忍之心,以求發展一己之我——俱生我執。充其意,似謂唯我是人,其他皆物!此十九世紀之偏見,蔽於人心,人皆自期優勝而奮鬥,實則難免對方反抗,故演成私人乃至國家與階級之鬥爭。是故無常、無我之理,小乘與科學之觀察略同,其結果也,一則以之鬥爭,一則以之解脫,是不可同年而語矣。
茲以大乘教理觀察而言:不主張決定有我。如印度昔日之勝論、數論、瑜伽等派學說,皆認有獨立常時不變之我。近日太哥爾亦云:人者、一方面立在宇宙法則支配之下,一方面又有獨立的精神自我,雖全宇宙的壓力亦不能屈服之。故皆欲尋求最根本之自我而得自由!在此點上(真實之我),認為每人及每一動物皆同有此之我執,表中左直線「人我」即此義,佛法則認作妄執而一一破除之,故人我線下註「實無我」。以實體之我無故,謂之「人空」,故佛法大小乘經皆破實體自我而明真實無我。表中「有情身」、「自然人」,旁註「幻相我」及「假名我」,即明無實自我而有幻我、假我之意。良以動物以有心理現象——即心法,故與植物不同。每一有情,皆有八識及其心所,此中第八阿賴耶識,雖剎那生滅而一類相續,是以似常似一,受熏流轉,幻成我相;故每一有情,得以統攝其一期報身而不散。同時第七末那識又恆時堅執此虛幻我相為實自我,基此而起第六意識。故有情莫不帶有「我」之性質、精神、意義、色彩。是故有情世間,雖無實我,但以末那迷謬,認幻為實而成我執;遂以求自我之保存發展而起「貪」,彼此衝突而起「瞋」,不明我幻即為「癡」,恃之自高而為「慢」,故有一切非理的感情作用。人與動物,莫不皆然,則皆此「幻相我」之為祟也。及至人之階位,則更有「假名我」之產生。蓋以語言文字增上作用,成為種種概念,建立種種名字,又以各人觀念不同,認識不同,我之意義及價值亦隨之不同。幻相我與生俱來,末那所執,名為俱生我執;假名我由分別生,意識獨有,名為分別我執。又以認識不同故,人各有其我之定義,略言之如謂:身體是我,受苦受樂者是我,辨彼此是非者是我,能造作者是我,乃至知識是我。推而廣之,如國家學謂國家有獨立主權,亦即我義;乃至一神教謂宇宙亦有獨立之我,如上帝之類。凡此假名,皆依幻相推度而產生。可見心法有無,情器攸分,有情世間,與物有別矣!
一切動物,求自生存,殘害他物;其心理之貪、瞋、癡等現象,見諸行動,至於人而加厲。更有假名我以為團結工具,其志趣同、行為同、乃至思想、信仰、力量同者,所謂天涯比鄰,雖遠而合;其不同者,所謂肝膽楚越,雖近而離。是故社會組織上,不能不承認精神勢力之偉大也!
夫物質生活之需要,固所尚矣。若遂抹煞精神,而以經濟——物質的——支配為已足,必至糾結滋生。彼思想簡單之人,以為社會者,衣、食、住、行而已,男女性慾而已,解決之固易易。此種觀察實大謬不然!試思古今大戰之起,其主動者決非迫於凍餓之人,蓋彼志在謀衣食之流,縱迫饑寒亦為鼠竊狗盜而已,烏能興風作浪,為禍天下?然以饑饉疫癘流亡者多,野心家得此機會,思所利用,揭種種名義以為號召——即利用假名我作祟——以償其爭意氣、爭體面、爭光榮、爭領袖之欲;微特不為衣食之謀,且可犧牲一己之財產身命,從事於此。故謂社會問題純屬物理,思以經濟支配力以解決之者,實為不見人生真相,只知一偏之謬論。蓋社會問題變化,物理固大,心理亦強:自我之貪、癡、見、慢、常伏動機,相互之恩怨冤親、尤生關係。若不觀察明晰,妥善安排,太平之期,不幾絕望?此談人生者所當注意及之也!
佛法打破實我,而以四大、五蘊諸法說明無我。小乘遂起法執,認定實有諸法及無我理,將幻相我、假名我消滅之,以成其解脫。大乘不然,真無我之理既明,其事實上之幻我、假我即不為所惑,幻則明其為幻,假則明其為假,所謂還他本來面目,固不必改造消滅之。以其明瞭無惑即無顛倒,譬如合土地人民制度等等而名之為國,則知國為假名,非離土地人民制度等等而別有,不過土地人民制度等得「國」之一名以統括之。故假名亦有假名之用,最近科學亦見及此,以為凡名乃思想言說上之一種便利。有杯於此,色白而圓,中空而有容量,得此假名,名之為杯,則諸法相概括無餘,便利孰甚!但不惑為實在而已。大乘以人空理觀一切有情,「真我」是無,惟有似常似一之阿賴耶識及餘心王心所,是為「唯識人生觀」。明此似常似一之幻相,是識非我,故末那不起誤執,意識亦除我見,即人我空——即真我之見消除——而證人空所現真理。從人空所現真理,乃能顯現幻相、假名之作用。如前所言,阿賴耶識雖剎那生滅,而展轉熏習相續不斷,故能從幻相我上覺知人生固非一成不變,心法變化上皆有改善之可能;只在破除迷謬,希望覺悟,人皆可以向上漸增漸進,希賢希聖乃至成佛。而且對於人生的社會,亦可從假名我上見到有改善之希望,與進步之道路;譬如一家、一國、一民族乃至宇宙,無非和合相續似一似常之團體,此種相似常一之團體,皆以人為主位,可見每人皆有社會性。社會之搆成,皆借種種關係集合及人的活動力量;故人對於社會的搆成關係密切。故談改善社會,須觀察人的一方及社會的一方,而後善惡利害可辨。不為一己而謀福公眾者、善也,損害其他而自圖權利者、惡也,善為社會利而惡為社會害,害所當去而利所當作;非可由個人壓迫或殘害其他之人,亦非可由一部分壓迫或殘害其他部分,而後社會乃得由此互相交遍之精神,而成功為蒸於善利之社會。
上來「人物」、「人我」二義,皆見一偏,故成妄執。妄執者遣除之,合理者收集之,而歸納為人生之觀察。蓋人生者,包括人之生活、生命,雖不離於物理並非完全受物理支配,而有相當自由者也。譬如醉人為酒(物理的)力支配,乃呈暈態,但能自由不飲即不受酒力支配。人有心法,故有選擇判斷動作之自由可以轉移物理。是故人生非物非我、即物即我。
人與他物之區別為人生性,即人之特性。如百法所明二十四不相應行法之眾同分中,人有人同分,同分者類性之義,人同分即人類性。此人類性可以概括人之一切而具體表現「人」之不同,以有人性支配故,故人之物理關係即非凡物之物理關係,其心理亦係人的心理,是類性上即可顯有人性。若認人之性格即人格,則人生之義即包含人性、人格;其關係有物理的及心理的,故人生有其意義,有意義故有價值。以佛學言:人在宇宙間,一方面與一切有情隨業受報——即自然力支配——等無有異;又一方面則人之特性,富有造作、思想、覺悟之自由自動之能力;故可憑自力認識人空、法空所顯真理,而改善個人、家、國、乃至全宇宙。此為佛學上人生之意義與價值,人各具有,當視各人之心理為出發點:自由活動,改善向上。有此自由創造活動之力,故有其豐富之意義,與廣大之價值,而人生之希望亦無窮!人之研究竟。
茲請總結一語:學佛,乃證明人空、法空所顯之真理;達到宇宙人生究竟之至善!
(附註)海刊題作:「法空人空與唯識」,今復原題之舊。
【經文資訊】《太虛大師全書》第 X09 冊 No. TX09n0006 第六編 法相唯識學(第16卷-第49卷)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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