楞伽大旨
所言入楞伽經者,斯乃諸佛心量之玄樞,群經理窟之妙鍵。廣喻幽旨明深義,不生不滅,非有非無,絕去來之二途,離斷常之雙執。以第一義諦,得最上妙珍,體諸法之皆虛,知前境之如幻,混假名之分別,等生死與涅槃。大慧之問初陳,法王之旨斯發;一百八義,應實相而離世間;三十九門,破邪見而宣正法。曉名相之並假,祛忘想之迷衿;依正智以會真如,悟緣起而歸妙理。境風既息,識浪方澄,三自性皆空,二無我俱泯,入如來之藏,遊解脫之門。——節錄唐譯大乘入楞伽經序
楞伽經名,凡有四譯,今存其三。一、楞伽阿跋多羅寶經四卷,劉宋求那跋多羅譯。二、入楞伽經十卷,元魏菩提流支譯。三、大乘入楞伽經七卷,唐實叉難陀與復禮等譯。譯意雖各異,楞伽名則一。梵語楞伽,譯不可往或不可入,乃南印度鍚蘭島中一山名。山上大而下瞰海,故不可往、不可入。亦云城名,以山頂有夜叉王城故。昔釋尊于此說法,因地得名,故經題楞伽。今以因明論式,發明經義:
諸法皆幻。(宗)
以唯心現故,隨各類見不見故。(因)
如人見恆河,鬼見猛火。(喻)
所謂因明論者,略似西洋論理學,源唯佛說,文廣義散,備在眾經。後有陳那菩薩,及其門人商羯羅主,覃思精揅,俱有製作,立破之則,乃確然立。論有三支法,曰宗、因、喻。宗以建旨,故應在先。
本經——楞伽經——立「諸法皆幻」為宗。然幻非不有,以有幻相故。雖有而非實,非實故不可執為有,有幻故不可執為空。非空、非有、非實,是為幻義。諸法、為一極普通名詞,凡所有一切均該括之。諸法皆幻,即一切皆幻。易言以明,即有漏無漏、有為無為之法皆幻。以是義故,立諸法皆幻為宗。
既立宗已,須明理由。故嗣說「唯心現故,隨各類見不見故」為因。云何唯心現?謂一切有漏無漏、有為無為法,皆不離此主觀——心——而現。亦可說言:離心即無能單獨存在之物,故雖有而非實。如夢時見山河大地等,覺後即失。唯心之義,亦復如是。復次、隨各類見不見者,就通俗知識言:如同為天空,天文家能了別其間種種動靜,餘則茫然。又莊子所說以美味供鳥,鳥見且厭,義亦正同。以是可知種類不同、心量不同,而所見亦不同。更依佛法言:三界、五趣眾生,業力不同故果報不同,果報不同故六根不同,六根不同故識用不同,識用不同故所見不同,所見不同故諸法皆幻。唯心現故之義,安立無疑。
宗、因明已,且再釋喻。「如人見恆河,鬼見猛火」,此喻本經所舉。恆河、印度河名,人見如河,鬼見如猛火。以人、鬼心量各不同故。離心量則無河、無火,亦無他物。以故人、鬼所見均不能立。又如一石,若照以顯微鏡,則其質為稀疏而非堅密;此亦隨心量見不見不同故。復次、心亦非固定之實體,乃流行活潑之幻化功能;以是故能緣心、所緣法皆幻。如是成立諸法皆幻義竟。
諸法實相非幻。(宗)
離心意識故。(因)
如聖智證第一義。(喻)
有難者曰:諸法實相非是幻,以離主觀體相——心意識——故。所謂主觀體相者,即是幻因。幻因既無,云何是幻?如佛、菩薩、羅漢、辟支佛等所證,皆各有其清淨境界。離言說文字思量分別一切諸相,乃聖智所親證。如人飲水,冷煖自知。如是境界,應非是幻,聖智證第一義非幻故,諸法實相亦非幻。
聖智證第一義亦是幻。(宗)
聖證凡不證故。(因)
如人見恆河鬼不見。(喻)
此難不然。所以者何?以聖智所證第一義,須聖智始能證得。如佛、菩薩、羅漢、辟支佛皆有其聖智,而凡夫則不能證也。故仍隨聖凡類心量而見不見,以是聖智證第一義亦唯心現。唯心現故亦是幻;如人心量見為恆河、而鬼心量不能見。
諸法實相亦是幻。(宗)
離三界心意識之佛智所知故。(因)
如聖智證第一義。(喻)
云何諸法實相亦是幻?以所謂離心意識者非斷滅故。若斷滅者,則無諸法實相。是知離心意識者,乃離三界有漏心意識;擴大而言,即離九法界心意識。實相者,謂如實了知離心意識之真實境,亦即如是了知諸法實相。法華經云:『諸法實相,惟佛與佛乃能究盡』。又云:諸佛出世一大事因緣,唯令眾生開示悟入佛之知見。所謂入佛知見,即是了知諸法實相。諸法實相皆唯佛心所現,故應是幻。
復次、有我執法,即不能了知諸法實相皆幻。以執我故有煩惱障,執法故有所知障,二障既生,愚癡無知造諸有漏業,遂墮生死海。又羅漢、菩薩等亦有微細法執,如執涅槃、真如為實。故知諸法實相,唯佛智能知,離九法界心意識;此亦隨佛與九界各類心量而見不見,故亦唯心現。唯心現故皆幻,聖智證既幻,無為法亦幻。總言之,諸法皆幻,唯心所現,而心亦是幻!故成唯識曰:『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如是通達諸法實相皆幻義,由解而行,精進不懈,即得涅槃、證大菩提。
以上所談楞伽義,僅其大旨。諸有智者,應更深究。
【經文資訊】《太虛大師全書》第 X13 冊 No. TX13n0007 第七編 法界圓覺學(第10卷-第15卷)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09-10
【編輯說明】本資料庫由中華電子佛典協會(CBETA)依《太虛大師全書》所編輯
【原始資料】印順文教基金會提供
【其他事項】詳細說明請參閱【中華電子佛典協會資料庫版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