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95]第九品 梵住之解釋
一 慈之修習
其次隨念業處之後,所舉[1]示慈悲喜捨之此四梵住中,先欲初學修習慈〔梵住〕之瑜伽行者,斷〔十種〕障礙,把持業處,食飯已為除去飯後之睡氣,於遠處所善設〔適當〕之坐而樂座,最初先觀察瞋恚之過患與忍辱之功德。
〔瞋恚之過與忍辱功德之觀察〕
何故〔應觀察右之二耶〕?然,由修習此〔慈梵住〕而捨斷瞋恚,得證忍辱,但未曾見過患,決不能捨之,未曾知功德即不能證得,故應見:「諸賢[2]!由克勝瞋、瞋恚,〔瞋恚〕奪心者則殺害生物。」等經〔文〕[3]所說瞋恚之過患。應知:
由此等而知忍辱之功德。
〔初學者應避慈之所緣〕
如斯〔彼瑜伽者〕見其過患,為遠離瞋恚心,又知〔其〕功德為令相應忍辱〔心〕,應發勤修習慈。而發勤〔修習慈〕者,前不能不[P.296]知:「對此等之人於最初不得修習慈,唯對此等之人修習慈。」之差別。即此慈,(一)不愛之人,(二)極愛之友,(三)無關係者,(四)對怨敵人之此等四者於最初不得修習。(五)特別對異性不得〔常〕修習,(六)對死者亦絕對不修習。何故對不愛者最初不得修習慈耶?然,(一)若不愛者置於愛處〔之初學者容易〕疲倦。(二)極愛之友置於無關心處〔之初學者易〕疲倦。又於彼〔極愛〕者現起少許痛苦,〔修習者〕即至呈現悲泣之狀。(三)無關係者置於尊重處或愛處〔之初學者易〕疲倦。(四)隨念怨敵而起忿怒,故對不愛者等,於最初不應修習慈。
〔不可慈為所緣〕
次,(五)對於異性,為異性故〔特別為異性而〕修習慈者易起貪。
據說某大臣之子〔為自家所信〕親近之長老問:「尊師!應向誰修習慈耶?」長老答:「對所愛之人〔修習〕。」彼〔大臣之子〕愛自己之妻。彼向彼妻修習慈,〔對彼妻生貪愛,欲入彼妻之室〕而終夜〔於彼妻之室外部〕叩壁。
故特對異性不應修習〔慈〕。其次(六)若對修習〔慈〕者,絕對不能證得安止〔定〕、近分〔定〕。
據說某年少比丘對〔自己之〕阿闍梨開始〔修習〕慈。〔然〕於彼不起慈。彼往大長老之處問:「尊師!我不僅不熟達慈禪定,亦不能入定於〔慈禪定〕,結果是如何之理由耶?」長老答:「友!且探求〔對慈之所緣〕相〔是否有生命耶〕?」彼探求〔相〕,知阿闍梨既死,對他者行慈,云安止於禪定。
故對死者絕對不可修習〔慈〕。
〔一、對自己慈之修習〕
而先於第一:「我樂而無苦。」又「〔我〕無怨恨、無瞋害[7]、無痛惱、有樂而揮舉自己」,如是數數對自己修習〔慈〕。〔反問曰〕若如斯〔先對自己修習慈者〕,於分別論言:「[8]諸比丘!云何比丘以慈俱之徧滿一方而住耶?猶如見某可愛可意之人而起慈,以同一對一切有情令徧滿慈。」又無礙道說:「[9]云[P.297]何依五行相,無限制徧滿慈心解脫耶?於一切有情無恨、無瞋害、無痛惱、有樂而揮舉自己。於一切生物、一切生類、一切人、一切肉體之所有者,無恨、無瞋害、無痛惱、有樂而揮舉自己。」等。又慈經說:「[10]一切有為有樂、安穩、幸福。」等〔所說〕矛盾,然,右〔經論之〕所說非對自己〔慈〕之修習。〔答曰〕與其〔所說〕無矛盾。〔反問者曰〕何故耶?〔答曰〕其〔經論之所說〕是依安止〔定〕而說,〔對此自己之修習慈〕是〔關于一切有情欲樂自己〕為證人而〔說〕。然,即如百年、或千年依「我是樂」等之方法對自己修習慈,彼亦無可能證得安止〔定〕。然,若「我是樂」而修習,如「我欲樂厭苦,欲生不欲死,其他諸有情亦同樣」而自己為證人,至欲〔與〕其他諸有情利益安樂。世尊亦說:
以顯示此理趣。
〔二、對可愛者慈之修習〕
故欲為證人,於第一令自己徧滿慈,於其後為易起〔慈〕,可愛可意而可尊重恭敬之阿闍梨,又與阿闍梨相等之人,和尚又與和尚相等之人——〔自己對阿闍梨〕令起可愛可意之念——〔彼等之〕愛語等及——〔以自己對阿闍梨等〕令起尊重恭敬之念——隨念〔彼等之〕戒、聞等,「令此善人有樂無苦」等方法而修習慈。對如斯類人容易成安止〔定〕。
〔三、對一切者慈之修習〕
然此比丘不唯此而滿足,欲破壞〔自己、愛者、極愛者、無關係者、怨敵者〕之界限,其後對極愛之友〔修習慈〕。由於極愛之友〔修習慈〕而對無關係者〔應修習〕,由〔對〕無關係者〔之修習〕而對怨敵人應修習慈。而修習慈者,對〔愛者、極愛者、無關係者、怨敵之各部者〕而成柔軟適業之心,其應〔令生起〕持〔禪心〕。次為無有怨敵之人,又生來為大人格者故由他蒙受不利亦不起怨敵想之人,如斯之人:「對無關係者我慈心是適業,今對怨敵者其〔慈心〕[P.298]而我齎〔起〕。」應無其所作。然,關於有〔怨敵者之〕人說:「由〔對〕無關係者〔修習慈〕而對怨敵人亦應修習慈。」
〔四、對怨敵者慈之修習,其一〕
若對怨敵者〔修習慈而起〕持禪心之彼〔修習者〕,隨念受〔怨敵者〕之害惡,若生起瞋恨,然者,彼對前任何之〔愛者、極愛者、無關係者等之〕人人,數數慈〔修習禪〕入定已而出定,數數向其〔怨敵〕人行慈以除去瞋恨。
〔對怨敵者慈之修習,其二〕
若如斯精進亦不滅〔瞋恨〕者,然:
如斯以應為〔捨斷瞋恨努力〕而教自己者,〔應如次教自己〕,而說:[13]「[A1]嗚呼!所忿之人!依世尊言:『諸比丘!若以兩柄之鋸而由盜賊惡人切斷四肢五體,其時意瞋者,我則非行教者。』又說:
又說:『[15]諸比丘!此等七法是敵者欲此、敵者行此,女人或男人悉起忿怒。七〔法〕者何耶?諸比丘!於此敵者希望其敵者如次,(一)「[A2]嗚呼!彼實醜貌。」因何而然耶?諸比丘!敵者不喜其敵者之美貌諸比丘!此敵者有忿,被忿所打而敗於忿。猶如彼雖善沐浴、善塗〔油〕、修整鬚髮、著清白之衣,然彼被忿所打勝而醜貌。諸比丘!此敵者欲此敵者行此,不論女人,男子亦起忿是第一之法。復次諸比丘!敵者如次希望其敵者,(二)「[A3]嗚呼!彼實受苦[16]」……乃至……(三)「[A4]嗚呼!彼實非財富」……乃至……(四)「[A5]嗚呼!彼實非成享樂」……乃至……(五)「[A6]嗚呼!彼實非有名聲」……乃至……(六)「[A7]嗚呼!彼實無朋友」……乃至……(七)「[A8]嗚呼![P.299]彼實身壞死後不得生善趣天界」。因何然耶?諸比丘!敵者不喜其敵者至善趣也。諸比丘!此〔敵〕者有忿,被忿所打勝而敗於忿,身行惡行、語〔行惡行〕,意行惡行。彼被忿所打勝,由身、語、意行惡行已,身壞死後,生於苦界、惡趣、墮處、地獄。』又豈非說:『[17]諸比丘!猶如火葬用之薪,兩端燃燒,中央塗転物〔而燃餘〕者,於村落亦為無用之薪,於林中亦為無用之薪……以此同樣,諸比丘!我說此者〔悉無用於自利、利他〕。』耶?今如斯忿怒之汝,當不是行世尊之教者,還忿之〔汝〕比忿怒人還惡而不能勝難勝之戰,敵者所行諸〔不善〕法,汝應行自己,如火葬用薪,汝則〔不利於自他〕。」
〔對怨敵者慈之修習,其三〕
如努力精進之彼〔瑜伽者〕,若寂滅其瞋恨,其最好。若不寂滅之〔瑜伽者〕即依任何方法,某人對此寂靜、徧淨,彼〔瑜伽者〕隨念〔其法,自己〕持信樂,如法隨念而折伏瞋怒。即(一)某者唯身正行為寂靜,某身正行為寂靜之〔彼〕,多行受持時,為一切人人所知。然〔彼之〕語正行及意正行不寂靜。〔瑜伽者對斯人〕不思念彼之彼等〔語正行及意正行〕而應唯隨念〔彼〕身正行。(二)某者唯語正行寂靜,其〔語正行之〕寂靜為一切人人所知。即彼生來慇懃而親切樂語,以話喜他,以明朗之語先問好,以甘美之聲說法,以完全之文句行說法。然〔彼之〕身正行及意正行不寂靜。〔瑜伽者對如斯人〕不思念其人之彼等〔身正行及意正行〕而當唯隨念語正行之寂靜。(三)某者唯意正行為寂靜,其〔意正行〕為寂靜,是〔彼〕行禮拜塔廟等之時,一切人人善知之。然,心不寂靜者,以禮拜塔廟、菩提樹或諸長老,不恭敬禮拜。於聽法之座心亦散亂,或坐在打瞌睡。然,[P.300]心寂靜者,信受〔禮拜塔廟等〕而恭敬禮拜,於〔聽法座〕亦有傾聽求法之心,以身或語現[18]心之信樂而聽法。斯某者唯意正行寂靜,身、語之正行不寂靜。〔瑜伽者對斯人〕亦不思其人之彼等〔身、語之正行〕而應唯隨念意正行之寂靜。(四)其次,某者此等〔身語意之〕三〔正行〕法之一亦不寂靜,〔瑜伽者〕對斯人,「彼如今雖在人間界,若過幾日,當墮於八大地獄[19]、十六小地獄[20]」而起[21]悲心。然,依此悲心而寂滅瞋怒。(五)某者此等〔身語意正行之〕三法悉寂靜時,其人之〔三法中,瑜伽者〕應隨念所欲[22]者。然,對斯人是不難修習慈。為令明瞭上述之義,「[23]友!有此等五種之瞋怒折伏法。於比丘起瞋怒時,應〔依此折伏法而折伏此〕一切」,詳細之說在〔增支部之〕五集中此瞋怒折伏經。
〔對怨敵者慈之修習,其四〕
若如斯精進[A9]努力,彼〔瑜伽者〕亦起瞋怒者,然,彼應如次訓誡自己,
〔對敵者慈之修習,其五〕
若又彼如斯訓誡自己,瞋恨亦不寂滅,然,彼應觀察自己與他人等業,被所有〔業之支配〕,其中先〔如次〕觀察自己所有之業,「汝!汝何以作忿彼耶?汝依此瞋恚業,豈非作不利益耶?然,汝所有業〔被業所支配〕,以受嗣業,以業為母胎而〔生〕,以業為親寂〔而關係於業〕,汝依存於業,汝作業,汝欲受嗣,而此〔所起瞋恨之〕業,令汝不能得等正菩提、辟支菩提、聲聞地、梵天、帝釋、轉輪王、王侯等之任何位。但此業令汝離去〔佛之〕教,令至受殘食之〔畜生〕等狀態,又生於地獄令受極苦。汝行此〔瞋恚業〕,猶如以兩手取無焰之炭火或污物欲打他人,必先燒自己,惡臭自己」。奴斯若觀自己[26]所有業已,其次如斯觀察他人〔所有業〕,「彼何為忿怒汝耶?彼因此業豈非令彼至不利益耶?然,此尊者所有業〔被業所左右〕……依存於業,彼受嗣彼所作業。而且此〔瞋恨所起之〕業,令彼不能得等正菩提、辟支菩提、聲聞地、梵天、帝釋、轉輪王、王侯等位。但此業令彼離去〔佛之〕教,令為受殘食〔畜生〕等之狀態,又生於地獄等至受極苦。彼作此〔瞋恚之業〕,猶如立於逆風欲揚塵於他人,唯自受〔塵〕而已」。世尊即如次說:
〔對怨敵者慈之修習,其六〕
若觀察如右所有業〔被業所左右〕亦不能寂滅〔瞋恨〕者,然,應隨念師〔世尊〕宿行之德。其觀察法如次:「汝出家者!汝師〔未成〕正覺以前為未等正覺之菩薩,四阿僧祇十萬劫之間,完成諸波羅密,於此處彼處受諸殺害者、敵者〔所殺害時〕,亦不念心瞋怒耶?
(一)先於具戒王本生譚[28],〔菩薩之具戒王〕與自己之妃行惡事而〔出奔國〕,惡大臣迎來敵王,為蜂起防護將被占領三百由旬〔具戒王之〕王國,令〔自己〕之臣下不許觸動武器。〔此具戒王因無抵抗被敵王所捕〕與千人之臣下,雖掘土埋於新墓至首之高,心中亦不起瞋恨,為來噉食屍體之野干由除去塵土,〔手得自由〕而行人間之動作,〔由坑出而〕全一命,依夜叉之威神力,降立於自己之宮殿,臥於〔自己〕之王牀,雖見敵王亦起瞋怒,行誓而互相〔和好〕,言彼〔敵王〕為友:
(二)於忍辱主義者本生譚[30],〔菩薩為忍辱主義者時〕,由惡慧之迦尸王問:『沙門!汝何主義者耶?』答曰:『我是忍辱主義者。』即以有刺之鞭笞之並切斷其手,亦不起瞋恨。
(三)長大之出家者,如右所為不算希有。然,小護法〔王〕子本生譚[31],〔菩薩為〕仰臥之〔嬰兒〕。
斯母為之悲歎,名大威勢之父王,如〔切〕竹筍,令切斷〔菩薩護法王子之〕[P.303]手足,唯此王還不滿足,令『斬彼之首』時,〔護法王子曰〕:『今此乃善抑制汝心之時。今汝!對令斬護法首之父,斬首之人,及有悲泣之母,乃至〔護法〕自己之四者於汝有平等之心。』[33]作堅決之意,不示瞋恨之樣子。
(四)人為如右事亦不希有。然,〔菩薩〕為畜生名六牙象[34],雖以塗毒之矢射串臍部,對其加害者獵師不起瞋心,所謂:
如斯言而〔獵師〕答:『尊!因迦尸王之大妃為得汝牙而遣我。』〔六牙象〕為滿足彼女之願,令切斷放六色光美麗自己之牙而與。
(五)〔菩薩〕為大猿猴[36],自己由山之崖〔底〕救出人,〔其人〕:
如斯思念以石投之而打粹〔猴〕頭之時,〔猴〕兩眼含淚而見其人:
言而對其人無瞋心,又不思自己之苦,使其人安穩達其他。
[P.304](六)〔菩薩〕為普利達多[39]龍王,遵守布薩〔義務〕條頸,捲繞於蟻塚頂上,如劫火雖灌〔恐怖〕藥物於全身,押進籠中,令舞踊於全閻浮洲,對其婆羅門不起絲毫之瞋意,所謂:
(七)又〔菩薩〕亦曾為瞻波龍王[41]雖為捕蛇者所惱,一點亦不起瞋意,所謂:
(八)〔菩薩〕為護螺龍王[44],以諸利刀突刺〔身體〕之八處,由〔其所刺之〕傷通串棘蔓草,以粗繩串進於鼻,由十六人殘忍之兒童等,以捧抬去,引摺地面,身體受大苦痛,唯以忿眼相視雖得懼其童子等,故閉眼而不瞋,所謂:
[P.305]不只如以上,更於[46]養母本生譚等〔菩薩〕多作其他之希有事。為一切知者於含天之世界,任何人皆無雙德之彼世尊師為證人,此汝!今起瞋恨之心者極不相應不適當。」以〔隨念師宿行之德〕。
〔對怨敵慈之修習,其七〕
若如斯隨念師宿行之德,亦長時受煩惱所驅使,不能寂滅其瞋恨者,然,彼應觀察無窮之輪迴。即有關此而說:「諸比丘[47]!難得有有情如非往昔之母、非往昔之父、兄弟姊妹、非往昔之子女!」故對彼〔敵害〕者,應起如次之心:「此人實於過去為我母而〔我〕宿於胎內十個月,〔生後〕不嫌惡我大小便或唾咦等而取去〔此〕如黃[A10]栴檀,抱我於[48]胸,負之於腰而養育。〔又此人於過去世為我〕父而行適〔通過〕山羊嶮路或〔渡杭谷懸崖之〕路等,為捨生命,入兩軍對峙之戰爭,依船乘出大海,行其他諸艱難,『欲養育子』以種種方便儲財以養育我。〔此人於過去世為我〕之兄弟姊妹、子女,作種種之饒益。故對其人,我使意瞋怒實不相應。」
〔對怨敵者慈之修習,其八〕
若如右亦不能滅〔瞋〕心者,然,彼如次觀慈之功德。「汝出家者!世尊斯說耶?『諸比丘[49]!若習、修、多作、行守、確立、習熟、善勤修慈心解脫者,當得十一之功德。云何為十一?(一)安樂於眠,(二)安樂於寤,(三)不見惡夢,(四)於人人所愛,(五)於諸非人所愛,(六)諸天守護,(七)火不燒,(八)心速等持,(九)頻色潤麗,(十)不昏昧而終,(十一)雖不[P.306]通達上位亦至梵天界』,若汝不滅此〔瞋〕心,汝則無與此等〔十一種〕之功德」。
〔對怨敵者慈之修習,其九〕
如右亦不能滅〔瞋心〕者,應作如次界之簡別。〔即〕:「汝出家者!汝雖忿恨此人,但忿恨〔此人之〕何耶?汝是忿恨〔其人〕之髮耶?或對於毛、對於爪……乃至……對於尿而忿恨耶?或汝對於髮等地界而忿恨耶?對於水界、對於火界、對於風界而忿恨耶?或依五蘊、十二處、十八界而此尊者言為某名,汝對其〔五蘊、十二處、十八界〕中之色蘊而忿恨耶?或對受、想、行、識蘊而忿恨耶?汝或對眼處而忿恨耶?對色處而忿恨耶?……乃至……對意處而忿恨耶?對法處而忿恨耶?汝或對眼界而忿恨耶?對色界、對眼識界……乃至……對意界、對法界、對意識界而〔忿恨耶〕?」然,如右作界之簡別,如錐尖端載一芥子之種,又如空中懸掛繪畫,〔對於敵者〕應無置忿怒之處。
〔對忿敵者慈之修習,其十〕
其次不能作界之簡別者,應作施物之頒與。〔即〕應以自己所有物給與他人,自己亦受他人之所有物。若他人〔不徧淨〕破其生活而〔不能生活〕至無受資具之資格者,應與自己之所有物。如右之作時,〔自己〕對其人之害意於一向寂滅。又對方於過去世以來〔對自己〕懷忿怒亦剎那寂滅。
猶如〔錫蘭南方奴哈那,大長老憎惡〕於質多羅山寺,三次被追出其住處,乞食長老〔對大長老〕言:「尊師!此八兩價值之鉢乃我母優婆夷所施,為正當得之物。尊師〔受此鉢〕令大優婆夷得福。」而與之,受此鉢大長老〔之憎惡即刻寂滅〕。
即此布施有如斯之大威力。亦如次說:
[P.307]如斯對怨敵者而寂滅瞋恨者,如於愛者、極愛之友、無關係者,對其〔怨敵〕者亦起慈心。
〔五、平等慈之修習〕
如斯彼〔瑜伽者〕數數行慈,對自己、愛者、無關係者、怨敵者之四種人得平等心,不得行不破壞〔四者〕之限界。〔破壞其界限〕之特相如次。若此〔瑜伽者〕與愛者、無關係者、怨敵者共自己為第四人坐於某處時,諸盜賊來:「尊師!〔四人之中〕,一比丘與我等。」〔於瑜伽者〕問曰:「何故耶?」盜賊答曰:「殺其人取喉血,欲作獻供。」其時此〔瑜伽者〕比丘若思念:「令捕某或某。」即不破壞此〔四人〕之限界。若思念:「令捕我〔又令捕〕他之三人。」亦無破壞〔四人〕之限界。何故耶?謂彼〔四人中〕欲令捕某一人者,欲彼者之不利,欲他〔三人〕之利。而且於四人中之一人不見應與盜賊者,對自己與他三人起平等心時,即是限界之破壞也。故古人言:
如斯破壞限界之同時,此比丘證得〔限界破壞之〕相及近行〔定〕。又作限界之破壞時,其同〔依限界之破壞〕以習、修、多作〔奢摩他〕相者,於地徧所說同方法,容易至得安止〔定〕。以上彼捨斷五支,其備五支,三種善而具足十相,達慈俱之初禪、達其〔初禪〕時,其同〔依限界之破壞〕習、修、多作〔奢摩他之〕相者,[P.308]次第於四種禪得第二、第三禪,又於五種禪得至第二、第三、第四禪。即彼依初禪等之一,「[50]以慈俱之心徧滿一方而住。同樣於第二〔方〕同樣於第三〔方〕、同樣於第四〔方徧而徧滿而住〕。如斯於上下橫一切處,一切見做自己,含一切有情之世界,為廣大、偉大、無量無怨恨、無瞋惱、慈俱之心徧滿而住」。然,依初禪等心證得安止〔定〕之人完成此變化。
〔慈定聖典之句義〕
以上〔聖典之文〕中「[51]慈俱」是俱有慈。「以心」是依心。「一方」於[52]一方角依最初把持一有情,故說〔其〕方角所含於〔一切〕有情令徧滿〔慈心〕。「徧滿」是觸為所緣。「住」是令超梵住取威儀住(姿勢)。
「同樣於第二〔方〕」是東等之方角中於任何一方徧滿〔慈心〕而住,而後同樣於第二〔方〕、第三〔方〕、第四〔方〕亦〔徧滿慈心而住〕等義。
「斯上」同前之方法而言於上方[53]〔徧滿慈心而住〕。「下橫」於下橫之方角亦如斯[54]〔徧滿慈心〕。其中「下」是下方;「橫」是〔四〕維。
如斯於一切諸方令還至慈俱之心.猶如於馬場中使馬〔環迴〕。以上把持一一之方角而顯示徧滿有制限之慈。
其次於「一切處」等為顯示〔徧滿〕無制限之慈而說。其中「一切處」是一切處所。「一切見做自己」是以一切之劣、中、勝、友、敵、無關係者等類〔之人人〕見做與自己〔同樣〕。不立「此是他有情」之區別而見做與自己同樣而說也。或又「一切見做自己」是一切心之部分一點亦不令向外散亂而說也。「含一切〔有情〕」是含括一切有[P.309]情,與一切有情相應之義。「世界」是有情世界也。
其次顯示「廣大」等之異問,故於此處更說「慈俱」。或如於徧滿有制限之〔慈心〕,於此處更言「同樣」,又不說「斯」之語故,更說「慈俱之心」。或說此〔「慈俱心」之語〕是結說。
「廣大」當知是〔此慈俱心之〕徧滿廣大。其次若依地此〔慈定〕為「偉大」之〔色界〕。〔善修習而〕熟練,以無量之有情為所緣故為「無量」。捨斷恚敵故是「無怨恨」。捨斷憂故為「無瞋惱」,言為非苦之義。
以上依「慈俱心」等之表現而說〔慈梵住〕變化之義。
〔種種之慈心解脫〕
又此變化,其心唯得安止〔定〕之人為完成。同樣於無礙解〔道〕(一)依五行相[55]無制限徧滿慈心之解脫,(二)依七行相有制限徧滿慈心之解脫,(三)依十行相〔十〕方徧滿慈心之解脫與所說之〔變化〕其心唯得安止〔定〕者為完成應當知。其中:
(一)「[56]〔願〕一切有情無怨、無瞋惱而有樂以振舉自己,(二)〔願〕一切生物、(三)一切生類、一切人、一切肉體所有無怨恨。〔無瞋惱、無苦惱而有樂以〕振舉自己,云當知此『依五行相無制限徧滿慈心之解脫』。」
(二)「[57](1)〔願〕一切女人無怨恨〔、無瞋惱、無痛惱、有樂而〕振舉自己,(2)〔願〕一切男子、(3)一切聖者、(4)一切非聖者、(5)一切天、(6)一切人、(7)一切角〔惡道〕者無怨恨〔、無瞋惱、無痛惱、有樂〕而振舉自己,當知此云『依七行相有制限徧滿慈心之解脫』」。
(三)「[58](1)〔願〕東方之一切有情無怨恨〔、無瞋惱、無痛惱、有樂〕而振舉自己,(2)〔願〕西方之一切〔有情〕、(3)北方之一切〔有情〕、(4)南方之[P.310]一切〔有情〕、(5)東隅之一切〔有情〕、(6)西隅之一切〔有情〕、(7)北隅之一切〔有情〕、(8)南隅之一切〔有情〕、(9)下方之一切〔有情〕、(10)上方之一切〔有情〕無怨恨、〔無瞋惱、痛惱、有樂而〕振舉自己。(1)〔願〕東方之一切生物、生類、人、肉體所有者,無怨恨〔無瞋惱、無痛惱、有樂而〕振舉自己。(2)〔願〕西方之、(3)北方之、(4)南方之、(5)上方之一切女人、〔一切男子、聖者、非聖、天、人〕、墮〔惡道〕無怨恨、無瞋惱、無痛惱、有樂而振舉自己,當此云『依十行相〔十〕方徧滿慈心之解脫』」。
右之〔引用文〕中,「一切」是包含此而無餘。「有情」是對色等之諸蘊而欲貪、染著故為有情。世尊即如次說:「[59]羅陀!〔有情〕對於色有欲、有貪、有喜、有愛、由其〔欲等〕而執著,由此而転著故言為有情。〔有情〕對受、對想、對行、對識而有欲、有貪、有喜、有愛、由此而執著、由此而染著故言為有情。」然,為一般之用法,此〔有情之〕語亦用於離貪者,恰如對持竹製特殊之扇,語為多羅莖〔扇此是用於一般之用法〕。其次文典家,不考察〔有情之語〕義,主張此〔有情之語〕是唯名而已。考察義之〔數論家等之〕人人亦主張純質與相應故為有情。
生息故為「生物」。依存於出息入息而生活故為義,於生存故為「生類」,於發生故,於生起故為義。「pun」言地獄,「墮」其處〔地獄〕故為人(補特伽羅)。〔墮者〕是以行為義。
肉體即身體或是五蘊〔所成〕,〔肉體〕依其〔五蘊所成〕者,本來[60]唯是假名(概念)而〔不實在〕。有有其肉體者為「肉體所有者」。所有是所限定、所占領之義。
如有情之語,一般亦取為餘〔之生物等之語〕意,當知此等一切是有情之異名。[P.311]而誠然其他異名亦〔顯示〕「一切生者、一切壽者」等之一切有情,而依此唯取此等〔有情、生物、生類、人、肉體所有者〕之五,言「依五行相無制徧滿慈心之解脫」。
其次「有情、生物」等〔之五語〕不單依語而為〔各別〕,又有依〔語〕義亦主張為各別之人人,指「無制徧滿」〔之語〕為矛盾。故不取〔各別〕義,而此五行相中依任何之〔一行相〕無制限令徧滿慈。
〔依此五行相無制限慈之徧滿〕中,(一)「一切有情無怨恨」令〔慈徧滿〕此是一安止〔定〕。(二)「〔一切有情〕無瞋惱」令〔慈徧滿〕此是一安止〔定〕,無瞋惱是無瞋恚也。(三)「〔一切有情〕無痛惱」令〔慈徧滿〕此是一安止〔定〕,無痛惱是無苦。(四)「〔一切有情〕有樂而振舉自己」〔令慈徧滿〕此是一安止〔定〕。故右〔四種〕之句中為依一般的令慈徧滿。對如斯五行相而由〔各〕四安止〔定〕,〔依五行相〕無制限慈之徧滿者,有二十之安止〔定〕。
其次於有制限〔慈之〕徧滿,對七行相而由〔各〕四安止〔定〕,即有二十八〔安止定〕。
而此〔有制限徧滿之文〕中,「女人、男子」是依性而言。「聖者、非聖者」是依聖者與凡夫〔而言〕。「天、人墮〔惡道〕者」是依生起〔之生存而言〕。
其次於〔十〕方徧滿慈心之解脫,「東方之一切有情」等是〔依五行相徧滿〕法,於一一之方角各為二十〔安止定〕,〔於十方〕即為二百〔安止定〕。「東方之一切女人」等〔依七行相徧滿〕法,於一一之方角,為各二十八〔安止定〕,〔於十方〕即為二百八十〔安止定〕。如斯〔合二百及二百八十而〕為四百八十安止〔定〕。
以上於無礙解〔道〕所說之一切,〔依五行相無制限慈之徧滿是二十安止定,依七行相有制限慈之徧滿是二十八安止定,於十方徧滿慈心之解脫是四百八十安止定〕,即合為五百二十八安止〔定〕。
〔慈修習功德〕
如斯依此等〔五百二十八〕安止〔定〕中任何之一修習慈心解脫,此瑜伽行者,以〔前之一五四頁〕所說「安樂而眠」等之表現得十一之功德。
(一)「安樂而眠」者,無如其他之人人轉側鼾聲之苦而眠,為安樂而眠。〔彼〕陷於睡眠恰如入定。
(二)「安樂而寤」,無如其他人人之呻吟、轉側伸腰哈息之而寤,如開花之蓮,無變調安樂而寤。
[P.312](三)「不見惡夢」,不見惡夢而見瑞祥之夢。如禮拜塔廟,如獻供物,如聽聞說法〔等夢〕。而如其人人為諸盜賊所包圍,如為猛獸所追,如墜落斷崖,不見如是之惡夢。
(四)「人人所愛」,如掛於胸前真珠首飾,又如飾之頭飾,為人人所愛所悅。
(五)「諸非人所愛」,如為人人〔所愛〕亦為諸非人所愛,如毘舍佉長老。
據說彼〔長老〕於華氏城之富家,彼住其處〔華氏城〕時,聞:「赤銅鍱洲〔即錫蘭〕以花飾莊嚴塔廟,袈裟[61]輝耀,於此處得自所欲處坐或臥,於此處為適宜之氣候、適宜之住處、適宜而易得聞法。」彼以自己之財聚讓與妻子,上衣之端結一兩之金,由家而出,於海岸待船進一個月。彼巧於經商故,於此土地買品物而賣於他處,為正當之買賣,唯一個月間儲金千〔兩〕,稍後來至〔錫蘭首都阿奴羅陀城〕之大寺求出家。彼為出家而導之於〔戒〕壇,其帶在腰間金千〔兩〕之袋落地,問:「此何耶?」答曰:「尊師!千兩之金。」言:「優婆塞!出家時以後不得用〔金錢〕。現在當用之。」彼思:「態態來毘舍佉〔自己〕出家處之人人不得使空手而去。」〔毘舍佉即解錢袋,從〔千金〕散於〔戒〕壇庭院,出家而受具戒。彼〔法臘〕五歲,通曉〔比丘戒、比丘尼戒〕之二本母,〔第五回次雨安居〕之自恣,把取適合自己之業處,於一一之精舍過四個月,即〔到處〕遊行住平等住[62]。如是遊行:
[P.313]彼往〔南部錫蘭之〕質多羅山寺而遇岐路思念而立:「此道?或彼〔道〕。」時住此山之天神伸手示彼言:「此道也。」彼往:質多羅山,住其四個月,「於早晨欲出發」而想臥牀。住經行處摩尼羅之天神〔知此〕而坐階梯板悲泣。長老問:「是誰耶?」〔天神:〕「尊師!我是摩尼羅之天神。」〔師〕:「何故泣耶?」〔天神:〕「因尊師欲離去故。」〔師:〕「我若住此處汝有得耶?」〔天神:〕「尊師!尊師若住此處,諸非人互相得慈也。今尊師若他去,彼等即行爭鬥,又以語麤惡〔之語〕。」長老言:「若我住此處於汝等有樂住者那是好事。」更四個月住其處,又起「離去」之心。天神亦同更悲泣。由此方便,長老即唯住其處[63],言於其處般涅槃。
如斯住於慈之比丘為諸非人所愛。
(六)「諸天所守護」,如父母之〔守護〕子,為諸諸天所守護。
(七)「火不燒、不中毒、刀所不害」[64],住於慈之身體[65],如鬱多羅優婆夷於火〔不燒〕,如相應〔部〕誦者之小尸婆長老〔不中〕毒[66],如桑揭奢沙彌刀不侵,謂其身不受傷。又於此人人說〔如〕牝牛故事。
即一牝牛正立為犢子哺乳。一獵師「刺彼牝牛」振轉而投長柄之鎗。其鎗雖觸彼牛之身體而〔不傷其身〕,如多羅葉而落下。非依近行〔定〕之力,亦非依安止〔定〕之力,單為對犢子強力之愛心。
慈有如是之大威力也。
(八)「心速等持」,人住慈之心,急速於等持,於彼無遲徐〔等持〕。
[P.314](九)「顏色光麗」,如離蒂而落之多羅熟果,彼〔慈住者〕之顏色光麗。
(一〇)「不昏昧而命終」,住於慈者,言不昏昧而死,必不昏昧如陷於睡眠而命終。
(一一)「即不通達上位」,雖不能得慈定上位之阿羅漢果,由此死而如睡眠之醒,生於梵天界。
此詳論慈之修習。
二 悲之修習
其次欲修悲者,觀察無悲之過患及悲之功德,當開始悲之修習。而始其〔悲之修習〕者,第一不應由喜愛人等開始。然,〔於初學者〕,愛者唯為愛者而顯現,極愛之友唯為極愛之友而〔顯現〕,無關係者唯為無關係者而〔顯現〕,不愛者唯為不愛者而〔顯現〕,怨敵者唯為怨敵者而顯現。異性與死者永遠不為悲之對象。
而於分別論所說故:「[1]又云何比丘以悲俱心令徧滿一方而住耶?譬喻見逆境之墮人而悲愍,對一切有情〔之比丘〕如是令徧滿悲。」第一應令起何等之悲愍,見醜惡達最貧困墮於逆境而哀傷之人,久不得食而〔空〕碗置於前,坐於孤獨堂,由手足流出蛆蟲之郡而入呻吟之聲,「此有情實陷於困窮,應令彼脫出此苦」而起悲愍。
若不得斯人,〔現在〕雖幸福而為惡行人,應比入死刑囚而悲愍。云何〔比作耶?〕譬喻共盜品而被捕之盜賊,王命「處彼於死刑」,被王臣所縛,於十字路給與百打而[P.315]帶往刑場,人人給與彼〔盜賊〕之硬食、軟食、髮飾、香水、塗油、蒟醬。如彼〔盜賊〕[2]食受用其等〔所與之物〕,幸福受用畢而行,而誰亦不想彼人「實此大受用是幸福」,「確實是可憐者,今將被殺,彼所行之每一步,彼實近於死」,人人悲愍彼。與此同樣,修悲業處之比丘,對〔現在〕幸福之人亦如次悲愍:「此可憐者,今雖幸福善受用所給之財富,而由〔身口意〕三門之一亦不為善業故,今彼不少於惡趣受苦憂。」如斯悲愍其人,而後亦由同此方法,對可愛之人〔起悲愍〕,由此對無關係者、對怨敵者,應依順次而起悲。
若彼〔瑜伽者〕如前說同樣〔悲之修習〕,若對怨敵者而起瞋恨者,其〔瞋恨〕同樣於慈之所說而應令寂滅。又在此世間雖是行善之人,見〔其人失〕近親者、生病、失財富等遭遇任何之災難,〔彼〕即無彼等之〔災難〕亦難脫輪迴之苦故,〔今又見聞其災難而更加〕由是事「彼實不幸」而當悲愍彼。如斯既〔於慈〕所說同樣,對於自己、所愛之人、無關係者、怨敵等四者,破壞限界,習、修、多作〔其限界破壞之〕相,與慈所說同樣,令由於〔四種禪中初之〕三〔禪〕、〔五禪中初之〕四禪應令增大安止〔定〕。
然,於增支〔部〕義疏,最初應悲愍怨敵者,對其怨敵者而令柔軟心已,〔應悲愍〕逆境者,由此而〔悲愍〕所愛者,而後〔悲愍自己〕說是順序。此〔順序〕是〔引用前分別論之說〕,「墮於逆境者」〔云云〕與聖典不合致,故〔修習此悲之〕時,亦同於〔慈〕所說之方法為初修習,〔於次第〕作限界之破壞,令增大安止〔定〕。
此後,依五行相無制限徧滿,依七行相有制限徧滿、依十行相〔十〕方徧滿之此〔變化〕,「安樂於眠」等之〔悲十一之〕功德,當知於慈所說同樣。
此詳論悲之修習。
[P.316]三 喜之修習
開始喜之修習者,最初不可對愛者等開始〔修習〕。愛者〔於初學者〕唯為愛者故,不足為喜之足處(近因),何況於無關係者、怨敵者耶?異性及死者絕對不為〔喜梵住〕之對象。但極愛之友可為〔喜梵行之〕足處(近因)。義疏中所說之「飲喝朋友」,此不外是樂遊者、先笑而後語故,於彼〔極愛之友〕最初令徧滿喜,或可受人充足幸福、見有喜或聞:「實此有情在喜,[A12]嗚呼善哉![A13]嗚呼幸哉。」當起喜。故依此義分別論所說:「[1]又云何比丘令喜俱心徧滿一方而住耶?譬如見一可喜可愛者而起喜,如斯對一切有情而〔比丘〕令徧滿喜。」
若彼飲喝朋友或可愛者,於過去雖是幸福,但現在墮於逆境,唯隨念彼過去幸福之狀態,「彼於過去如斯有大財富、有大眷屬、常喜也」,唯把握彼之行相而令生起喜。或又:「於未來得更成功,〔彼〕乘於象肩、馬脊、黃金之駕等而行。」把握彼未來之喜行相而令生起[2]喜。
如斯對可愛者生起喜已,其次對無關係者,而後對於怨敵者,於順次令生起喜。
若於前所說〔慈修習〕之同樣,對於怨敵若生瞋恨者,〔於前修習慈〕所說同方法令寂滅其〔瞋恨〕,對此等〔愛者、無關係者、怨敵〕之三者及自己為四者而以平等心性,作〔四者〕限界之破壞,習、修、多作而依於慈所說同方法〔破壞限界之〕相,依〔四種禪之前〕三〔禪〕、〔五種禪之前〕四禪令增大安止〔定〕。
其後依五行相無制限徧滿,依七行相有制限徧滿,依十行相〔十〕方徧滿,所謂此變化,〔安樂於眠〕等之〔十一〕功德,應知同樣於慈之所說。
此詳論喜之修習。
[P.317]四 捨之修習
其次欲修習捨之修習者,於慈等獲得〔下〕三〔禪或下〕四禪,熟達而由第三禪〔或五種禪之第四禪〕出定——〔慈悲喜之三〕由「〔願彼〕幸福」等,對有情受執作意及相應故,瞋恨與愛著接近而行故,由喜相應為麤故——見前〔慈悲喜三者之〕過患——〔捨是〕以寂靜為自性故——見捨之功德,捨置本來無關係者而令生起捨,由此對愛者等〔應修習捨〕。即如次所說:「[1]又云何比丘以捨俱心令徧滿一方而住?猶如見一非可意、不可意者而捨,如斯對一切有情而〔比丘〕令徧滿捨。」故依上述之方法〔先〕對無關係人令生起捨,次對愛者,而後對極愛之友,由此對怨敵〔而令生起捨〕。如斯對此等〔愛者、極愛者、怨敵之三〕及自己,一切為無關係者以破壞〔四者之〕限界,習、修、多作其〔限界破壞之〕相。
如是而行之彼〔瑜伽〕者,依於地徧所說同方法生起第四禪。然者,於地徧等生起之第三禪,於彼生起耶?不生起耶?不生起,何故耶?〔徧業處與捨業處〕所緣異故。而依慈等〔之三〕唯生起第三禪是於彼〔捨修習者〕生起。〔慈業處與捨業處〕同所緣之故。
次,其後之變化與獲得〔十一〕功德,應知同於慈之所說。
此詳論捨之修習。
五 雜論
〔慈悲喜捨之語義〕
即對此等慈悲喜捨先說〔其語〕義,「慈」者是慈愛,為[P.318]慈愛之義。或「慈」是對朋友之態度或對於朋友之行動。「悲」是於他人有苦時,諸善人對〔其人〕示同情。或「悲」者是除滅殺他人之苦,或「悲」是散佈於人人之不幸,擴展而徧滿者,「喜」是依具有此之人而喜,又自喜,又其唯喜悅之謂。「捨」是「無怨恨」等捨斷〔慈等之〕所作,至無關係者之狀態,〔一切為〕無關心。
〔慈悲喜捨之相、味、現起、足處、成就、毀失〕
次說此〔慈悲喜捨之〕相等,「慈」是利益〔有情〕起行相為相,於〔有情〕齎利益為味(作用),惱害之調伏為現起(現狀),有情見可愛者為足處(近因)。瞋恚之止息為此〔慈〕之成就,愛著之發生為〔慈〕之毀失。
「悲」是除去〔有情之〕苦起行相為相,不堪忍他人之苦為味,不害為現起,見打勝於苦者是無怙為足處。害之止息為〔悲〕之成就,憂之發生為〔悲之〕毀失。
「喜」是喜悅為相,無嫉為味,不樂之打破為現起,見有情之幸福為足處。不樂之止息為〔喜〕之成就,〔世俗〕笑之發生為〔喜〕之毀失。
「捨」對有情起無關心之態度為相,平等見諸有情為味,止息瞋恨與愛著為現起,「諸有情為業所左右,彼隨業[2]而幸福,又脫苦,又既得之幸福無退失」,見如斯業所左右〔禍福〕之起為足處。瞋恨與愛者之止息為〔捨〕之成就,發生世俗無智之捨為〔捨之〕毀失。
〔四梵住修習之目的〕
次得毘鉢舍那(觀)之樂與有之成就(善趣),此等為四梵住之共通目的。瞋恚等之打破為〔四梵住〕不共〔各別〕〔之目的〕。即此中,慈是瞋恚之打破為目的,其他〔之悲喜捨〕是害、不樂、貪之打破為目的。又如次所說:「[3]友!此實是瞋恚之出離,即慈心解脫。……友!此實是害之出離,即喜心解脫……友!此實是貪之出離,即捨心解脫。」
〔四梵住之敵〕
次此〔四梵住之〕中,於各各有近〔敵〕與遠〔敵〕之二種敵。即:
[P.319]「慈梵住」(一)如近人之敵而徘徊,貪是〔慈梵住〕之近敵,〔貪是「有情為可愛者」〕見〔有情之〕德,與〔慈〕同類故。其〔貪〕起極為容易,故由其貪善守護慈。(二)〔又〕如人敵依於深山等,瞋恚是〔慈梵住之〕遠敵,〔瞋恚與慈〕全為異類故。故不怖畏其〔瞋恚〕而行慈。行慈而〔同時〕當無起怒。
「悲梵住」(一)[4]「未得好願望可愛、可意適意而與世間味相應眼所識之色,未得〔此〕由隨念而〔起憂〕,由隨念既得〔眼所識之色〕變容、滅為過去而起憂,斯憂謂世俗之憂」等之表現,所述世俗之憂是〔悲梵住之〕近敵,見〔此憂〕之毀失為與〔悲〕同類故。(二)害是與全為類故,為〔悲梵之〕遠敵。故不怖畏其害當行悲愍。行悲愍而同時無以手等加害之。
「喜梵住」(一)[5]「既得好願望可愛、可意適意而與世間味相應眼所識之色,隨念既得此而〔起喜〕,由隨念既得〔眼所識之色〕變異、滅、為過去而起喜,如斯之喜謂世俗喜」等表現所說世俗之喜,是〔喜梵住〕之近敵,見〔此喜是有情之〕幸福與〔喜梵住〕同類故。(三)不樂是與〔喜梵住〕全為異類故是〔喜梵住之〕遠敵。故怖畏其不樂而應修習喜。行喜悅,同時無對邊境之住處〔抱不滿〕,亦無於〔止觀等〕殊勝善法抱不滿。
「捨梵住」(一)[6]「不勝愚者、癡者、凡夫、〔煩惱之〕制限者、不勝於異熟者、不見〔惡法之〕過患者、無聞之凡夫、以眼見色而起捨,如斯之捨不超越此色,故此捨謂世俗的」等表現所說世俗之無智捨是「捨梵住之」近敵,不伺察〔此捨之〕過失與功德而與「捨梵住」同類故。(二)貪、瞋是與〔捨〕全為異類故是「捨梵住」之遠[P.320]敵。故不怖畏貪、瞋而行捨。行捨而同時當無貪求與瞋害。
〔四梵住之初中後〕
又欲行此等〔四梵住〕一切〔其修習〕,願為初,〔五〕蓋之鎮伏為中,安止〔定〕為後。
〔四梵住所之增大〕
為假法之一切有情,又多有情是〔四梵住之〕所緣。得近行〔定〕或止〔定〕時,所緣之增大。其中,令增大〔所緣〕之順序如次。譬如農夫以耕地限界而耕,先以一住處為限界、對〔其一住處〕內諸有情,依「此住處內之有情怨恨」等〔習修〕法而修習慈。由此次第於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住處〕、一字、半村、一村、一地方、一國土、一方角,斯〔擴大〕至一輪圍〔世界〕,或更以上為〔限界〕,對其處之諸有情而修習慈。悲等亦同樣。此是〔四梵住〕所緣增大之順序。
〔四梵住之等流關係〕
又例如〔十〕徧〔定〕之等流是無色〔定〕,〔色界及下三無色界〕之等流是非想非非想處,觀之等流是果定,止觀之等流是滅盡定,於此〔四梵住中,前三梵住之等流是捨梵住。然,猶如不建柱,〔其上〕不上梁[7]而於空中置屋頂之木是不可能,於前〔三者〕無第三禪即不能修習第四禪。
〔關於四梵住之四個問題〕
此處有〔如次之質問者〕。(一)然者,何故言此等之慈悲喜捨梵住耶?(二)又何故〔梵住〕唯四耶?(三)此等〔四梵住〕之順序如何?(四)又阿毘達磨何故言〔梵住〕為無量耶?
(一)〔答曰〕先依最勝義,又依無過失,應知此〔四〕是梵住。即此等之〔梵〕住對諸有情為正行道故是最勝。又如諸梵〔天〕無過失心而住,與此等〔四梵住〕相應之瑜伽者亦等於梵〔天〕而住。故依最勝義,又依無過失,言〔此等之四是〕梵住。
[P.321]還答:「又何故〔梵住是〕唯四耶?」以等質問:
(二)即此等〔四梵住〕中,慈是多瞋恚者之〔清淨道〕,悲是多害者之〔清淨道〕,喜是多不樂者之〔清淨道〕,捨是多貪者之〔清淨道〕。故於〔一〕是齎〔他人之〕利益,〔二〕除去〔他人之〕不利,〔三〕喜〔他人之〕幸福,〔四〕依無關心於〔他人〕唯四種對諸有情為〔清淨如理之〕作意。譬如母對幼兒、病者、青年、自活者四人之兒子,〔一〕於幼兒欲養成,〔二〕病者欲癒其病,〔三〕青年是欲青年永久幸福,〔四〕自活者對其任何行為無掛意,無量住者亦對一切有情以慈等。是故「依清淨道」而無量〔住〕「唯四」。
(三)[8]又欲修習[9]此等四〔梵住〕者,〔一〕於第一示現利益〔他人〕之態度而對諸有情而行〔慈梵行〕。而示現利益〔他人〕之態度不為特相者是慈。〔二〕次〔修習者〕願令得利益,見諸有情克勝於苦,又聞、又見做〔克勝於苦〕,示現除去〔彼等〕苦之態度,〔對彼等而行悲梵住〕。而示現除去〔他人〕苦之態度為特相者是悲。〔三〕如斯〔修習者〕願令〔得〕利益,願除去苦,見彼等〔有情〕為幸福,喜悅〔彼等之〕幸福,〔對彼等應行喜梵住〕。而喜悅〔他人之幸福〕為特相者是喜。〔四〕其以後更無所應作故,稱為捨置,依無關心之態度而行〔捨梵住〕。示現無關心之態度為特相者是捨。是故「又〔持〕利益等之行相」於第一說慈,而後〔說〕悲喜捨故,當知「有此之順序」。
(四)次對此等一切〔四梵住〕起無量之境。然,無量之有情是此等〔四梵住〕之境界。又對一有情,如言:「應修習唯此〔身體之〕部分慈等。」不設定量必徧滿全〔身〕而起慈。故所說:
〔四梵住與色界諸禪之關係〕
如斯依無量境,前之三〔梵住〕雖與此〔任何亦〕同一特相者,但屬於〔四種禪中之前〕三〔禪〕、〔五種禪中之前〕四禪。何故耶?〔彼等〕與喜相應故。然,何故與此喜相應耶?出離憂與等起之瞋恚等故。於次後者〔之捨梵住〕唯屬之〔第四禪或第五禪之〕一禪。何故耶?與捨受相應故。然,〔捨梵住〕對諸有情而起無關心之行相故,梵住捨無捨受而不起也。
然,〔或有反問者如次〕言,〔即〕世尊於〔增支部之〕第八集有關四無量不區別〔其等〕,說:[10]「諸比丘!由此汝應修習此有尋有伺定、修習無尋唯伺定、修習無尋無伺定、修習有喜定、修習無喜定、修習樂俱定、修習捨俱定。」故四無量一切皆屬四種〔禪或〕五種禪。
答彼〔反問者〕:應「不如斯」言。然,若如斯者,身隨觀(身念處)等應屬四種〔禪或〕五種禪,然,於受隨觀等[11]尚無初禪,何況第二〔禪〕等耶?故唯取文句之影,勿誹謗世尊。然,世尊之語為甚深,親近於諸阿闍梨應把取其〔世尊語之〕真意。然,彼反問者引用彼〔經〕中有次之真意,[12]「尊師!世尊若為我略說法者甚幸。我由聞世尊之法,單獨離憒鬧處,當熱心不放逸自努力而住」,如斯請世尊說法之比丘,世尊他以前亦聞法而其盡住,但沙門不[13]欲行法故,[14]「於此某癡人亦請我〔說法〕,雖說法〔不如其所說法至空閑處單獨修行〕唯思隨從我」,如斯責叱彼,[P.323]更彼〔比丘〕具應得阿羅漢果之近因(強因)故,〔世尊〕訓誡彼而宣示:[15]「然者比丘!汝應如次學:『我心要住立善確立於內,心不取著生起惡不善法。』如斯比丘!汝應當學。」而由訓誡彼而於自內〔一剎那〕不過〔生起〕心一境性,說〔最初步之〕根本定。由唯此於〔初步之根本定〕不為滿足,為示此〔初步之根本〕定令如次增大,[16]「比丘!汝之心住立善確立於內,又心不取著生起惡不善之法,故比丘!汝應如次學:『我修習、多作、行、守、確立、習熟、善勤修慈心解脫。』如斯比丘!汝應當學」,如斯對彼更說慈之修習,[17]「比丘!汝修習、多作此定故,比丘!汝亦應修習此有尋有伺定……乃至……亦修習捨俱〔定〕」。其義說:「比丘!如斯此根本定由慈修習時,汝不以唯此為滿足,依〔地徧等之〕他所緣,此根本定令至四種〔禪〕、五種禪,而應修習有尋有伺等〔之定〕。」如斯說更先行悲等殘餘之梵住,依〔生起地徧等〕他之所緣當作四種〔禪〕、五種禪之修習,為教示彼,說:[18]「比丘!汝如斯修習、多作此定故,比丘!汝應如次學:『我云悲心解脫?』」如斯先行而〔生起〕慈等,以示四種〔禪〕、五種禪,更先行〔而生起〕身隨觀等,為示〔四種禪、五種禪〕,而說:[19]「比丘!汝如斯修習、多作此定故,比丘!汝應如次學:『而我住身隨觀。』云云。」[20]「比丘!汝如斯修習善修習此定者,比丘!汝雖行往何處必安樂而行,[P.324]雖立何處必安樂而立,雖坐何處必安樂而坐,雖臥於何處必安樂而臥。」以阿羅漢果之頂點,說法完畢。
故慈等〔之前三梵住〕唯屬於〔前〕三〔禪或前〕四禪,捨〔梵住〕當知唯屬於殘餘之一禪。又阿毘達磨〔[21]法集論之心生起品等〕亦與此同樣之說明。
〔依四梵住之各各所達之最極處〕
如斯唯〔前〕三〔禪或前〕四禪,殘餘之一禪為此等〔四梵住〕,當知最高之淨〔解脫〕等有互相不同特殊之威力。即 Haliddavasana 經依此等〔四梵住〕最高淨〔解脫〕所區別而〔如次〕說。即:[22]「諸比丘!我說慈心解脫是最高之淨〔解脫〕……諸比丘!〔二〕我說悲心解脫是最高之空無邊處……諸比丘!〔三〕我說喜心解脫是最高之識無邊處……諸比丘!〔四〕我說捨心解脫是最高之無所有處。」然,何故此等〔四梵住〕如右所說耶?〔四梵住〕為其各〔淨解脫乃至無所有處之〕近依(強因)故。即:
〔一〕慈住者不厭逆有情,如是〔彼對有情〕習熟而不厭逆故,對〔有情〕不厭逆之青等徧淨色而彼心專注、彼心容易進入〔徧淨色〕。斯慈是淨解脫之近依(強因)而不為以上〔之近依〕。故說「〔慈是〕最高之〔淨解脫〕。」
〔二〕悲住者隨觀有苔打等色相有情[23]之苦而生起悲愍故善知色之過患。〔彼〕善知色之過患故,[24]捨去地徧等之任何之一而由色出離,彼心專注於虛空,彼心容易進入〔其虛空〕。斯悲愍為空無邊處之近因而不為以上〔之近因〕。故說「〔悲是〕最高之空無邊處」。
〔三〕喜住者依種種喜悅之原因而生起喜悅,隨念有情之識而生起喜故,〔彼〕心習熟識之把取。如是次第得達超空無邊處,虛空相為境,彼心專注於識,〔彼〕心[P.325]容易進入其〔識〕。斯喜為識無邊處之近因而不為以上〔之近因〕。故說「〔喜〕是最高之識無邊處」。
〔四〕捨住者,謂無念慮故願「有情幸福」、又「解脫苦」、又「所得之幸福勿脫離」,把持苦樂為第一義、〔彼〕心把持於〔第一義之〕不存在者而苦惱。如是彼心習熟由把持其〔苦樂等〕第一義而解脫,又把持於第一義不存在者而苦惱彼〔捨住者〕之心,於次第得達超越識無邊處,為第一義之識是無,即專注於自性上之不存在,〔彼之〕心容易進入其〔識之無〕。斯捨為無所有處之近因而不為以上〔之近因〕。故說「〔捨〕是最高之無所有處」。
〔四梵住是令圓滿十波羅蜜等之一切善法〕
如斯知最高淨〔解脫〕等之此等
〔四梵住〕之威力已,便當知此等〔四梵住〕令圓滿一切施〔波羅蜜〕等之一切善法。即〔一〕〔以慈〕意願諸有情之利益,〔二〕〔以悲〕不堪忍〔傍觀〕諸有情之苦,〔三〕〔以喜〕願有情永遠有殊勝之幸福,〔四〕〔以捨〕對一切有情而無偏頗,於〔一切有情〕起平等之大士(摩訶薩)不分別「應施於此者」「不應施此者」,為一切有情之樂因而「布施」,避開加害彼等〔一切有情〕而「持戒」,為圓滿戒而「出家」,為諸有情無癡於利益、不利益而清白「慧」,為諸有情之利益而常勤「精進」,又由最上精進而勇猛「忍辱」諸有情以種種之非違〔加害自己〕,「此給與汝等,〔此為汝等〕」行約束而無違約(「諦」=真實),令利益安樂彼等〔有情〕有不動之「決意」,對彼等〔有情〕依「慈」之不動而施因惠,依「捨」而不希求報酬。如是〔菩薩〕完成十波羅蜜[25],乃至令圓滿十力[26]、四無畏[27]、六不共智[28]、十八佛法[29]等之一切善法。故此等〔四梵住〕如斯令圓滿施等之一切善法。
此為令善人之喜悅造清淨道〔論〕之定修習論中名梵住之解釋第九品。
校注
[0113001] 出底本一一一頁(本書一.一八九頁)。 [0113002] A. I, p. 189 參照。 [0113003] 經(suttānaṁ),於底本缺此字,但由暹羅本補之。 [0114004] D. II, p. 49; Dhp. v. 184,法句經述佛品(大正四.五六七a)。 [0114005] Sn. v. 623; Dhp. v. 399,法句經梵志品(大正四.五七二c)。 [0114006] S. I, p. 226,雜阿含一一一九經(大正二.二九六c),別譯雜阿含五〇經(大正二.三九〇b)。 [0115007] 無瞋害(avyāpajjho),底本之 avyāpajjo 是錯誤。 [0116008] Vibh. p. 272。 [0116009] Pts. II, p. 130。 [0116010] Sn. v. p. 145; Khp. p. 8。 [0116011] S. I, p. 75; Ud. p. 47。 [0117012] 愛念自己者(attakāmo),底本之 atthakāmo 是錯誤。 [0118013] M. I, p. 129, cf. Thag. v. 445。 [0118014] S. I, p. 162f; p. 163; p. 222; p. 223; Thab. vv. 442-443. 前偈是雜阿含一一五二經(大正二.三〇七b)、別譯雜阿含七五經(大正二.四〇〇c),後偈是雜阿含一一一〇經(大正二.二九二c)。 [0119015] A. IV. pp. 94-96,中阿含一二九怨家經(大正一.六一七c以下)。 [0119016] 受苦(dukkhaṁ passeyya),是暹羅本及引用原文,雖有 dukkham sayeyya(苦而臥)兩者之意味皆同。 [0119017] A. II, p. 95; It. p. 90。 [0121018] 現在(avikaronto),於底本雖有 karonto,今從暹羅本。 [0121019] 八大地獄(aṭṭhamahāniraya),於巴利三藏雖出八大地獄之名,不見一一之列舉。然後世之書,例如十四世紀頃所著 Pañcagati-dīpana 之第一品(J. PTS 1884, p. 154f)有舉八大地獄之名,即一、等活地獄(Sañjīva = Saṁjīva)二、黑繩(Kāḷasutta = Kālasūtra)三、眾合(Saṅghāta = Saṁghāta)四、叫喚(Roruva = Raurava)五、大叫喚(Mahāroruva = Mahāraurava)六、焦熱(Tapa or Tāpana = Tapana)七、大焦熱(Mahātapa or Patāpana = Mahātāpana or Pratāpana)八、無間(Avīci)之八。於漢譯長阿含世記經地獄品(大正一.一二一c)、增一阿含卷三六(大正二.七四七c以下)、大毘婆沙論卷一七二(大正二七.八六六a)等所述。出其他之經論諸處,尚 Mahāvastu I, p. 9ff; Mahāvyutpatti 214 參照。 [0121020] 十六小地獄(soḷasa ussadaniraya),ussada 是增盛之意義,於各大地獄之四門言各四宛張出十六之小地獄,亦譯為隔子。其一一之名前揭之 Pañcagati dīpana p. 155f,長阿含世記經、增一阿含卷三六、大毘婆沙論卷一七二等參照。 [0121021] 當起(upaṭṭhapetabbaṁ),於底本雖有 ṭhapetabbaṁ 而從暹羅本。 [0121022] 所欲(yaṁ yaṁ icchati),底本之 naṁ yaṁ icchati 是錯誤,由暹羅本訂正。 [0121023] A. III, p. 186,中阿含二五水喻經(大正一.四五四a)。 [0121024] 彼力所不及(tassāvisaye),底本之 tassā visaye 是錯誤。 [0122025] 底本此最後附似疑問,偈之符(?)為疑問文,是錯誤。 [0123026] 自己所有業(kammassakataṁ),於底本 kammassa kataṁ 是錯誤。 [0124027] S. I, p. 13; p. 164; Sn. v. 662; Dhp. v. 125,雜阿含一一五四經(大正二.三〇七b以下)、同一二七五經(三五〇c),別譯雜阿含七七經(大正二.四〇一a)、同二七三經(四六九b),法句經惡行品(大正四.五六五a)。 [0124028] 具戒王本生話(Sīlava-jātaka),J. 51(I. p. 261ff)。 [0125029] J. I. p. 267。 [0125030] 忍辱主義者本生話(Khantivādi-jātaka),J. 313(III, p. 39ff); Jātakamāla, 28, Kṣānti(p. 181ff)。六度集經卷五(大正三.二五a以下)賢愚經卷二(大正四.二五九c以下參照)。 [0125031] 小護法本生話(Cūḷadhammapāla-jātaka),J. 358(III, p. 177ff)。 [0125032] J. III, p. 181。 [0125033] 彼(hohi),於底本雖為 hoti,今從暹羅本。 [0126034] 六牙(Chaddanta),本生話 J. 514(V, p. 36ff)六度集經卷四(大正三.一七a以下)雜寶藏經卷二(大正四.四五四a以下)大莊嚴論經卷一四(大正四.三三六b以下)等參照。 [0126035] J. V, p. 51。 [0126036] 大猿(Mahākapi),本生話 J. 516(V. p. 67ff)六度集經卷五(大正三.二七b)參照。 [0126037] J. V, p. 71。 [0127038] J. V, p. 71。 [0127039] 普利達多(Bhūridatta),本生話 J. 543(VI, p. 157ff); Car. 12(p. 85)六度集經卷五(大正三.二九a以下)參照。 [0127040] Car. p. 85。 [0127041] 羌境耶龍王(Campeyya-nāgarāja),本生話 J. 506(IV, p. 454ff); Car. 13(p. 85f)。 [0127042] Car. p. 85f。 [0127043] 遵守(upavutthaṁ),於底本有 upavuttaṁ 不可,由暹羅本及引用原文改之。 [0128044] 桑伽婆羅龍王(Saṅkhapāla-nāgarāja),本生話 J, 524(V, p. 161ff); Car. 20(p. 91)。 [0128045] J. V. p. 172f。 [0129046] 養母本生話(Mātuposaka-jātaka),J. 455(IV, p. 90ff)雜寶藏經卷二(大正四.四五六a以下)參照。 [0129047] 出所不明。 [0129048] 於抱胸(ure nipajjāpento),於底本有 ure nacchāpentī 取暹羅本。若取底本 ure naccāpentī 是(於胸遊)。對底本此語及前後之語皆現在分詞之女性形,而暹羅本皆是取男性形。在文法上何者皆無不可似的。 [0129049] A. V, p. 342; Pts. II, p. 130; J. II, p. 60f; Mil. p. 198.,增一阿含卷四七(大正二.八〇六a)。 [0133050] D. I. p. 250f; M. I, p. 283; p. 297; p. 351; p. 369; A. II, p. 128f; p. 225; V. p. 299,長阿含三明經(大正一.一〇六c)、中阿含一八三馬邑經(大正一.七二六b)、雜阿含七四三經(大正二.一九七b)等參照。 [0133051] 以下底本至三〇九頁第十七行之一頁餘 Sammohavinodanī p. 377f. 幾乎一致。 [0133052] 於一方角(ekissā disāya),於底本此前 ekaṁ 之語不要。今從暹羅本,暹羅本之註 ekaṁ 以 etaṁ 代置。底本有 etaṁ 誤為 ekaṁ。 [0134053] 上方(uparimaṁ),於底本雖有 purimaṁ 是誤植,由暹羅本訂正。 [0134054] 如斯(evam eva),於底本為 Evam evaṁ 此語附後,此應附於前文。 [0135055] Pts. II, p. 130。 [0135056] Pts. II, p. 130f。 [0135057] Pts. II, p. 131。 [0136058] Pts. II, p. 131。 [0136059] S. III, p. 190,雜阿含一二二經(大正二.四〇a)。 [0137060] 本來(sabbhāvato),直譯,若由自性,於底本有 sambhāvato 從暹羅本。 [0140061] 袈裟煇耀(kāsāvapajjoto),於底本為 kāsā va pajjoto 是錯誤。 [0140062] 平等住(samappavattavāsa),於何處之寺非為客比丘之態度,應與常在比丘一樣行作務,又對一切有情要平等慈梵住(取註書之意)。 [0141063] 唯其處(tatth'eva),於底本 tath'eva 是錯誤。從暹羅本訂正。 [0141064] 於此住者(mettāvihārissa),於底本為 mettāvihārassa 是錯誤。 [0141065] 鬱多羅優婆夷之故事,底本三八一頁 Dhp. A. III, p. 310f. 參照。 [0141066] 桑揭奢沙彌之故事,底本三七九頁 Dhp. A. II, p. 240f. 參照。 [0150001] Vibh. p. 273。 [0150002] 食(khādanto),於底本雖有 khādento 但從暹羅本。 [0152001] Vibh. p. 274。 [0153002] 令生起(uppādetabbā),於底本之 uppādetabbam 是不可。從暹羅本。 [0154001] Vibh. p. 275。 [0155001] 以下底本三二二頁至十二行四頁半程度 Atthasālinī pp. 192-198 幾乎全文一致。 [0156002] 隨於業(kammassa ruciya),底本之 kassa urciya 是誤植,由暹羅本及 Atthasālinī p. 193 之同文個所訂正。 [0157003] D. III, p. 248; A. III, p. 291. 大集法門經卷下(大正一.二三二a以下)。 [0157004] M. III, p. 218,中阿含一三六分別六處經(大正一.六九三a)。 [0158005] M. III, p. 217 同上(大正一.六九二c)。 [0158006] M. III, p. 219 同上(大正一.六九三a)。 [0159007] 以梁(tulāsaṅghātaṁ),於底本為 talāsaṅghātaṁ 是誤植,由暹羅本及 Atthasālinī p. 195 之同文個所訂正。 [0161008] 又(pana),底本雖無此字,由暹羅本補之。 [0161009] 欲修習者(bhāvetukāmena),底本之 bhavetukāmena 是誤植。 [0162010] A. IV, p. 300。 [0163011] 受隨觀等(vedanānupassanādīsu),於底本雖為 vedanādisu,今從暹羅本。 [0163012] A. IV, p. 299。 [0163013] 不欲(na……icchati),於底本雖為 na……gacchati,今從暹羅本。 [0163014] A. IV, p. 299。 [0163015] 同上。 [0163016] A. IV, p. 299f。 [0163017] A. IV, p. 300。 [0164018] 同上。 [0164019] 同上。 [0164020] A. IV, p. 301。 [0164021] 法集論(Dhammasaṅgaṇi)pp. 53-55。 [0164022] S. V, p. 119ff,雜阿含七四三經(大正二.一九七c)。 [0165023] 有情之苦(sattadukkhaṁ),於底本為 patta-dukkhaṁ,從異本及暹羅本。 [0165024] 法(ugghāṭetvā),底本之 ugghaṭetvā 是誤植。 [0167025] 波羅蜜(pāramī),於巴利佛教不說。北方佛教之六波羅蜜乃至十波羅蜜,說獨特之十波羅蜜。即:一、施(dāna),二、戒(sīla),三、出離(nekkhamma),四、慧(paññā),五、精住(viriya),六、忍辱(khanti),七、諦(sacca),八、決意(adhiṭṭhāna),九、慈(mettā),一〇、捨(upekkhā)。出於 Buddhavaṁsa p. 13f; Jātaka Nidāna-kathā(J. I, p. 20f); Apadāna p. 5f; Cariyāpiṭaka; Jātaka; Papañcasūdanī I, p. 45 等。然,關於十波羅蜜無一一之說明。本書之註(Paramattha-mañjūsā II, p. 149 由暹羅本)詳細之說明雖於 Cariyāpiṭakavaṇṇanā 有,但此書未出版。於解脫道論卷六(大正三二.四二七b)有十波羅蜜之譯語,為施、戒、出、忍、諦、受、持、慈、捨、精進、智慧。 [0167026] 十力(dasa-bala),如來十力是:一處非處智力、二業異熟智力、三徧趣行智力、四種種界智力、五種種勝解智力、六根上下智力、七禪解脫定等至智力、八宿住隨念智力、九死生智力、一〇漏盡智力,於南北傳共通。於巴利文獻說十力於 M. I, p. 69ff; A. V, p. 33ff; Pts. II, p. 174f; Vibh. p. 317f; 335ff. 解脫道論卷六(大正三二.四二七c)參照。 [0167027] 四無畏(catu-vesārajja),一正等覺無畏、二漏永盡無畏、三說障法無畏、四說出道無畏,亦是南北共通之說。於巴利尼柯耶說四無畏,是於 M. I, p. 71f; A. II, p. 8f。 [0167028] 六不共智(cha asādharaṇa-ñāṇāmi),為六不共智,唯巴利佛教所說,北方佛教無此名稱。說六不共智於 Pts. I, p. 121ff; p. 133 言:一、根上下智(indriyaparopariyatte ñāṇa),二、眾生意樂隨眠智(sattānaṁ āsayānusaye ñāṇa),三、雙示導智(yamakapāṭihīre ñāṇa),四、大悲定智(maḥākarunāsamāpattiyā ñāṇa),五、一切知智(sabbaññuta ñāṇa),六、無障智(anāvaraṇa ñāṇa)之六。於解脫道論卷六(大正三二.四二七c)譯為諸根智、眾生欲樂煩惱使智、雙變智、大慈悲定智、一切智、不障礙智。Milinda-pañha p. 285 參照。 [0167029] 十八佛法(aṭṭhārasa buddhadhammā),說十八佛法於巴利文獻甚為稀少。唯名目雖出 Milinda-pañha p. 105; p. 285 不見舉其一一之名稱。然,於解脫道論卷六(大正三二.四二七c)述,一於過去佛智不障礙、二未來佛智不障礙、三現在佛智不障礙、四隨於佛智徧起身業、五隨於佛智徧起口業、六隨於佛智徧起意業、七欲無退、八精進無退、九今無退、一〇定無退、一一慧無退、一二解脫無退、一三無可疑事、一四無誣師事、一五無不分明、一六無有急事、一七無隱覆處、一八無不觀捨之十八佛法。此於大般若大寶積、諸佛傳類等之諸經及顯提聖教、集大乘相等諸論所說十八不共法大體一致。例如於 Mahā vastu I, p. 160 有:aṣṭādaśāveṇikā buddhadharmā 為 1. atīte aṁśe tathāgatasya apratihataṁ jñānadarśanaṁ. 2. anāgate aṁśe apratihataṁ jñānadarśanaṁ. 3. pratiyutpanne aṁśe apratihataṁ jñānadarśanaṁ. 4. sarvaṁ kāyakarma jñānapūrvaṁgamaṁ jñānānuparivarti. 5. sarvaṁ vācākarmajñānapūrvaṁgamaṁ jñānānuparivarti. 6. sarvaṁ manokarmajñānapūrvaṁgamaṁ jñānānuparivarti. 7. nāsti chandasya hāmiḥ. 8. nāsti vīryasya hāniḥ. 9. nāsti smṛtiye hāniḥ. 10. nāsti samādhīye hāniḥ. 11. nāsti prajñāye hāniḥ. 12. nāsti vimuktīye hāniḥ. 13. nāsti khalitaṁ. 14. nāsti ravitaṁ. 15. nāsti musitasmṛtitā. 16. nāsti asamāhitaṁ cittaṁ. 17. nāsti apratisaṁkhyāya upekṣā. 18. nāsti nānātvasaṁjñā. 此大事之十八不共佛法與其於北方諸文獻之名目雖一致,但其順序誰都不符合。然與比較前之解脫道論十八佛法,最初之十二是明瞭,兩者共其順序及名目為一,後之六項中之一三乃至一六之四,兩書其順序及名目亦思是為一,唯最後二者其順序有異。斯解脫道論之十八佛法,想是與大事之十八不共佛法有何等之關係。干潟教授於國譯一切經解脫道論之解題四頁上,解脫道論之十八佛法是依大乘佛教影響而論。然,此影響不僅單獨於解脫道論。既於 Milindapañha 存有十八佛法之名,又出本書 Visuddhi-Magga,於南方上座部一般採用此說似的。尤於現存巴利文獻十八佛法不見一一之述,果然是 Milinda-pañha 或 Visuddhi Magga 之十八佛法是出大事或解脫道論,是否指十八不共佛法,是不明。然,南方上座部之十八佛法以非等於有部所說之佛十力、四無畏、三念住、大悲之十八不共法。蓋巴利之十八佛法是與十力、四無畏等共列記,但如有部等之十八不共法者是同一物之重複為無意義。故恐怕今之十八佛法亦應與解脫道論所說者為同一。【經文資訊】《漢譯南傳大藏經》第 68 冊 No. 35 清淨道論(第8卷-第13卷)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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