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59]第二品 頭陀支之解釋
今依彼少欲知足等之諸德,如前說戒之淨化,應成就此諸德,受持戒之瑜伽者(修行者),當行頭陀支之受持——然,如是〔受持頭陀支〕者,以少欲、知足、〔煩惱之〕損減、遠離、〔煩惱之〕還滅、勤精進、〔少欲等〕善育等之功德水,洗淨垢穢成極清淨。〔彼〕諸務即成就〔頭陀法〕。如是以無罪戒與務(頭陀)之德,成徧淨正行,是古人〔立住〕三聖種[1],令〔彼〕立住已,使〔彼〕值證得名第四修習樂之聖種。——是故,其〔次〕我始論頭陀支。
即世尊不顧身命徧捨世間之味著。諸善男子勤欲〔證得涅槃〕之隨順行,即聽許〔受持〕十三頭陀支。即:(一)糞掃衣支、(二)三衣支、(三)常乞食支、(四)次第乞食支、(五)一座食支、(六)一鉢食支、(七)時後不食支、(八)阿蘭若住支、(九)樹下住支、(一〇)露地住支、(一一)塚間住支、(一二)隨處住支、(一三)常坐不臥支。其中:
[P.60]〔一三頭陀支之語義〕
其中先由義者,(一)言任何道路、塚墓、塵埃堆等之處所,及由糞掃〔衣〕(塵埃)高堆積之義,〔其塵埃言塵埃堆是比丘所穿之糞掃衣〕,於其等處所如塵埃堆[2],是言糞掃衣(塵堆衣)。或又如塵埃[3]速厭惡狀態——言至厭惡狀態——即糞掃衣。以如斯之語原,有糞掃衣之持著,是〔著〕糞掃衣。有〔著糞掃衣之〕習慣者,是著糞掃衣者。糞掃衣者之支分,是「糞掃衣支」[4]。支分乃原因之謂。故當知此(支分),以糞掃衣者〔所示糞掃衣者〕受持〔糞掃衣之原因,以受持糞掃衣之思〕是同義。
(二)由同理法,稱僧伽梨(重衣)、鬱多羅僧(上衣)、安陀會(內衣)、〔持著〕三衣之習慣者,為三衣者。三衣者之支分是「三衣支」[5]
(三)次稱施食,團食之落下是行乞食[6]。〔即〕言由他所施團食落集於鉢中之〔義〕。行乞食是近各各之家集求者,為乞食者。或為團食[7]而行為務者是乞食者。步行是巡迴而行,乞食即是乞食者。其支分是「常乞食支」[8]。
(四)分割是切斷,分割之離是離分割——不切斷之義——。離分割[9]同時有離分割——言不切每家之〔義〕——。習慣於每家巡迴〔乞食〕者為次第乞食者。其支分是「次第乞食支」[10]。
(五)於一座食為一座食。其習慣者為一座食者。其支分是「一座食支」。
(六)謝絕第二鉢故,只食一鉢為鉢食。今得鉢食,作鉢食想,習慣一鉢食為一鉢食者。其支分是「一鉢食支」。
(七)實(khala)於遮止義之副詞。〔食〕充足後而得食名為後食。食其後食[P.61]者為後食之食。食其後食時,作後食想,習慣食後食為後食者。非後食者乃實不後食者[11](時後不食者),由〔時後不食支之〕受持,拒絕〔後食〕故,此謂不食。然,義疏[12]〔如次〕說:「khala 是一種鳥,其鳥以嘴捉果實,其〔離木〕落時,〔唯食此〕更不食其他。此(比丘)若如是者,是時後不食者。」其支分是「時後不食支」[13]。
(八)習慣住阿練若(離人里處)者為阿練若住者。其支分是「阿練若住支」。
(九)住於樹下為樹下住。以此為習慣者是樹下住者。樹下住者之支分是「樹下住支」。(一〇)於「露地住〔支〕」(一一)「塚間住支」亦然。
(一二)所敷者如從其所敷。此是「汝所受」,如是於最初之指定臥坐處之同義。習慣如其所敷住〔臥坐處〕者為「隨處住者」。其支分是「隨處住支」。
(一三)拒絕倒臥而習慣常坐而住者為〔常〕坐〔不臥〕者。其支分是「常坐不臥支」。
其次,此等一切〔頭陀支〕,由一一之受持遣除煩惱是(頭陀),故遣除〔煩惱〕是比丘之支分。或遣除煩惱,故得名遣除(頭陀)智,言此等〔頭陀支〕之支分為「頭陀支」。或又彼等〔頭陀支〕是遣除所對治〔之煩惱〕故為頭陀,於行道故,言支分是「頭陀支」。如斯先依〔語〕義,應識〔頭陀支〕之決擇。
〔相等〕
其次,此等一切是相(特徵)受持之思。於義疏亦如斯說:「受持者是人。以要受持者,是諸心心所法。受持思者,是頭陀支。所拒絕者,是此事(拒斥[P.62]對象物)。」一切是味之(作用)為摧破貪欲,現起(現狀)無貪欲之狀態。足處(近因)少欲等之聖法。如斯應知依相等決擇〔頭陀支〕。
〔受持、規定、區別、破壞、功德〕
其次,由受持與規定等五〔種〕,一切頭陀支,世尊在世時,於世尊之准許即受授,〔世尊〕滅後應於大聲聞之准許而〔受持〕。彼若無時,即由漏盡者……阿那含……斯陀含……須陀洹……三藏〔師〕……二藏〔師〕……一藏〔師〕……一合誦〔尼柯耶師〕……一阿含〔師〕……義疏師之〔准許而受持〕。彼若無時,於持頭陀支者之〔准許而受持〕。彼亦無時,清掃蹲坐塔廟之庭,當如語等正覺者准許而受持。又自〔單獨〕受持亦可。而此處〔自受持之例〕,於支提山,說二人兄弟長老之長兄於頭陀[14]支少欲之故事。此先〔受持〕是共通論[15]。
今解說一一之受持、規定、區別、破壞與功德。
一 糞掃衣支
〔受持〕
先糞掃衣支,「我拒絕在家所施之衣,受持糞掃衣支」,此二語由任何之一而受持。此首先〔糞掃衣支之〕受持。
〔規定〕
如斯受持彼頭陀支者,取塚墓之〔布〕[16]、店前之〔布〕、路上布、塵中布、胞胎布、沐浴布、浴津布、往還〔布〕、燒殘布[17]、牛嚙〔布〕[18]、白蟻〔布〕、鼠嚙〔布〕、端破〔布〕、緣破〔布〕、放置旗、塔衣、沙門衣[19]、灌頂〔衣〕、神變所作〔衣〕、旅者〔衣〕、風散〔衣〕、天授〔衣〕、海濱〔衣〕,此等任何之衣,捨破弱部份,洗淨堅強之部份而作衣,至今拒絕在家之施衣,以受用〔此〕。
此中,「塚間之〔布〕」,是落於塚墓。「店前之〔布〕」,是落於店之入口。「路上布」,是冀福之人人〔受其功德而施人〕由窗門中而棄於路上之布。「塵中布」,是棄[P.63]塵穢堆之布。「胞胎〔衣〕」,是取拭胎垢而捨棄之布。傳說:帝須大臣之母令以值百〔金〕之布,取拭胎垢,棄於陀羅偉利路[20],應被「糞掃衣者取去。」諸比丘為〔修復〕舊部份而取。「沐浴布」,是由調伏惡魔者,令洗〔病人之身體〕與頭,為黑耳(不吉)布而棄之。「浴津布」,是棄於水浴場之布片。「往還〔布〕」,是人人往還於塚墓,沐浴後而捨棄。「燒殘〔布〕」,人人捨棄火燒〔布〕之部份。「牛嚙〔布〕」等甚明瞭,如斯者亦是人所棄。「放置旗」是乘船之人人以旗縛於〔岸〕而出乘,至彼等不見此之時可取之,又縛置於戰場之旗,亦至於兩軍去時可取之。「塔衣」,是繞蟻塔而供養之物。「沙門衣」是比丘所有物。「灌頂衣」,是放棄於王灌頂處之衣。「神變所作〔衣〕」,言「來!比丘!」〔佛許比丘出家,以神變化作而與〕之衣。「旅者〔衣〕」,是落於路中之物,而依所有主失念而落,暫等待〔不明所有主時〕取之。「風散〔衣〕」,是被風吹落於遠處,此亦不明所有主時可取之。「天授〔衣〕」,是如諸天授衣於阿那律長老[21]「海濱〔衣〕」,是由海波推上陸地物。
其次,「我等施於僧伽」之所施物,或為行乞布得〔與〕物,此非糞掃衣。〔雖信者布施〕於比丘,取於最上臘者[22]而施於〔比丘眾〕,或〔特定〕住所之衣,此非糞掃衣。取〔捨棄〕,非〔指定〕而施,是糞掃衣。又〔取其捨棄物〕中,由諸施者投於比丘之脚下,其比丘更與置於糞掃衣者手中者,依〔比丘〕之一方言是淨物。〔由諸施者〕與置於比丘手中,彼更置於〔糞掃衣者之〕脚下,此亦由〔糞掃衣者之〕[P.64]一方是淨物。置於比丘之脚下,彼更同樣與置於〔糞掃衣者之脚下〕,此由兩者是淨物。〔由諸施者〕得置於比丘手中,〔而更〕置於〔糞掃衣者〕手中,此名為不勝衣。如斯知此糞掃衣之別而糞掃衣者可受用。此〔糞掃衣支之〕規定。
〔區別〕
其次,此是區別。有勝、中、劣之三糞掃衣者。其中唯取塚墓之布是勝。而置為「出家者所取」而取者是中。取置與於脚下者是劣。
〔破壞〕
彼等〔三者〕之中,於任何依自己之希求而甘受,味由諸在家之施,於剎那即破壞頭陀支。此是〔糞掃衣支之〕破壞。
二 三衣支
〔受持〕
於次,其直後之三衣支,「我拒絕第四衣,受持三衣支」依此〔二語〕任何之一語而受持。
[P.65]〔規定〕
於次,彼三衣者得衣、布之後,〔身體之〕情況不佳,不能作〔衣〕,不得專門家(裁縫指導者),針等之任何皆不入手,於〔任何〕之間,當置存〔其衣布〕。由於置存而無過失。然,染〔其衣布〕時以後不得置存。〔置存者,言彼〕是頭陀支之賊。此是其規定。
〔區別〕
其次,由區別亦有三種,其中為勝者,染衣時先染內衣,又染上衣已,應先著用而始染其他。又穿其(內衣或上衣)而染重衣。而染〔衣時〕不得纏著重衣。此於村邊之住處彼務(頭陀)。然,阿蘭若(離人里處)居者,〔內衣及上衣之〕二者一起洗〔裸身而〕染亦可。然,若誰見者,〔立即〕取袈裟(重衣)得穿於身上。應坐於〔袈裟〕之近處。其次,中者,於染衣小屋中,亦有染衣著〔公〕用袈裟,纏此可作染衣事。劣者,著同僚諸比丘之衣,又纏著此可作染衣事。彼於其處〔纏著〕敷布亦可。然,〔纏此〕不得持往各方。時時受用同僚諸比丘之衣亦可。又三衣頭陀支者為第四唯可肩袈裟,而其幅一張手[26],長度三肘即可。
〔破壞〕
其次,此等〔勝中劣之〕三者,味〔用〕第四衣,於剎那便破壞頭陀支,此之此時破壞。
〔功德〕
其次,有此功德。(一)三衣比丘滿足〔唯〕庇護身之衣,(二)彼如〔持鳥之翼羽〕,受持是衣而行,(三)少看顧,(四)避免蓄藏〔三衣以外之〕布,(五)輕便生活,(六)捨斷多餘衣之貪欲,(七)許可〔多衣〕亦致於適量,(八)損減〔煩惱之〕生活,(九)完成少欲等果,成就如斯等之功德。
此解釋三衣支之受持、規定、區別、破壞、功德。
三 常乞食支
〔受持〕
常乞食支「我拒絕餘分之得,受持常乞食支」,依此〔二語〕任何之語而受持。
〔規定〕
其次,彼常乞食者,不得味著於僧伽食[27]、指定食、招待食、等食[28]、月分〔食〕、布薩〔食〕、〔半月之〕初日食、到來者食、出發者食、病者食、看病者食、精舍食[29]、〔村〕邊〔家〕食、時分食之此等十四食。若又不言:「取僧伽食。」等方法,言:「於我等之取僧伽施食,尊師等亦取施食。」味此者可也。由僧伽〔所給〕亦不味著等〔食〕,受精舍所炊食亦可。此其規定。
〔區別〕
其次,由區別者,此亦為三種。其中,勝〔於行乞時由自己之〕前、後亦由〔俗者〕所持衣而取施食。〔比丘〕立於門外,〔家者施食而〕受取〔比丘之鉢〕而與鉢,〔盛食而由家中〕出持衣,取與施食。然,其日〔不行乞於自己之住處〕坐時乃不取施食。中者,其日雖坐,亦取〔信者持來之施食〕。然,不受諾於明日〔信者之施食〕。劣者,於明日之〔施食〕、於明後日之施食亦由〔今日〕受諾。彼等〔中劣〕兩者不得無依住之樂。然,勝者得〔無依住之樂〕。
傳說,某村有聖種〔經之說法〕。勝〔常乞食〕者,言其他之〔中劣〕者等:「諸友!我等往聽〔說〕法。」彼等一人言:「尊師!我〔昨日〕由某人〔約束本日之施食〕要坐等。」今一人:「尊師!我〔昨日〕受諾某人〔至〕明日之施食。」如斯彼等兩人拒絕同〔行〕。此人晨早行乞,往〔聽說法〕覺受法味。
[P.67]〔破壞〕
其次,此等三者亦味得僧伽食之餘分食,剎那便破壞頭陀支。此是〔常乞食支之〕破壞。
〔功德〕
其次,此功德。(一)[30]語:「出家是依團食片。」故適於〔四〕依行道之發生,(二)第二住立(知足食物)聖種,(三)獨立之生活,(四)「價少而易得,且無罪過」[31]是世尊讚說為資具,(五)除去懈怠,(六)徧淨活命,(七)有學道之圓滿,(八)不於他所養,(九)行施之饒益,(一〇)慢之捨斷,(一一)味愛之蔽除,(一二)眾食[32]、不違反相續食之作持學處,(一三)隨順於少欲等之生活,(一四)正行道之增益,(一五)憐愍後生之人人。
然,如是
此解釋常乞食支之受持、規定、區別、破壞、功德。
四 次第乞食支
〔受持〕
次第乞食支亦於「我拒斥貪欲行,受持次第乞食支」,由此〔二語〕之任何一語而受持。
〔規定〕
其次彼次第乞食者,立於村之入口,觀察〔其村〕有無危險。若道路及村中有危險,捨此可以行乞於他處。於其家之門口、或道路、或村不得任何物,應作非村想而離去。若得任何物,不可捨棄此。又此比丘當晨早入〔村〕。然,如斯[P.68]〔晨早入村者〕,捨不安快之處,得行往他處。若行施〔食〕人於精舍,又〔施與〕之來人,於道中取彼之鉢,供與食物是可以。又行村此〔比丘〕,在此行乞時如平素,不得越過而行。於其處無論得食或少得,應依順次而行,此是彼之規定。
〔區別〕
其次由區別此亦有三種。此中,勝之〔行乞時不論於自己之〕前持來之施食,其後持來之施物,歸來後持來而與,但〔任何之一〕亦不取,唯於〔行乞家之〕門口,〔為受食〕鉢與其〔家人〕。實於此頭陀支,無等於大迦葉長老。〔今當〕知與鉢之處。中之〔行乞時〕,不論於前又於後或歸還後而持來者亦受取,於門口亦與鉢。然,不坐於精舍而待受施食。如斯彼隨順於勝之常乞食者。其日坐待而〔食〕是劣者。
〔破壞〕
其次,此等三者唯具生起貪欲行,即破壞頭陀支。此是〔次第乞食支之〕破壞。
〔功德〕
其次,有此功德。(一)於〔檀越〕家,常(不厭)新,猶如明月,(二)捨斷對〔檀越〕家之慳貪,(三)平等之憐愍,(四)親近〔壇越〕家而過患,(五)不喜招待,(六)不望獻〔食〕,(七)少欲等而有隨順之生活。
此解釋次第乞食支之受持、規定、區別、破壞、功德。
[P.69]五 一座食支
〔受持〕
一座食支,亦「我拒斥多座食,受持一座食」,依此〔二語〕任何一語而受持。
〔規定〕
其次,彼一座食者,坐於食堂,不坐長老之座,觀察〔此座〕適當於我坐者而坐。若彼食事未終,阿闍梨或和尚來者,應起立而作務(為弟子之義務)。而三藏〔師〕小無畏長老言:「〔不破壞頭陀支〕當護座(食未終之間不得起立),又〔不破壞頭陀支當護〕食(食未始之間可起立)。若食未終時,〔和尚或阿闍梨來者〕,彼當作其義務。而〔一度起立後勿再行〕食事。」此是其規定。
〔區別〕
其次,依區別亦有三種。其中,勝是不論食多、少,於放下手時,不得取其以外,若又人人於「長老還未食何物」,而持來酥等,唯為藥而可以〔食〕,為食物即〔不可食〕。中是鉢中之食物未盡之間,得取其他。然,由此名為食[33]制限者。劣是由不起座之間可以食。因彼未取洗鉢〔水〕之間〔可〕食故,言為水制限者,不起立之間〔可〕食故,言為座制限者。
〔破壞〕
其次,此等三者,皆食多座食,於剎那即破壞頭陀支。此是〔一座食支之〕破壞。
〔功德〕
其次,此有功德。(一)少病,(二)少惱,(三)輕快,(四)強健,(五)安樂住,(六)緣〔不再食〕非殘餘食[34]而無罪,(七)除去味愛,(八)隨順少欲等之生活。
此解釋一座食支之受持、規定、區別、破壞、功德。
[P.70]六 一鉢食支
〔受持〕
一鉢食支,「我拒斥第二鉢,受持一鉢食支」,依此〔二語〕之任何一語而受持。
〔規定〕
其次,彼一鉢食者,飲粥時,得調味加添於容器中,應先食調味或先飲粥,若撒上〔調味〕於粥中,撒上腐嗅魚等之調味時,於粥生厭逆。不厭逆者可以食,故如斯關於調味言〔不得撒上〕。而蜜或砂糖等非厭逆物可以撒拌。受者應受取適當之量,生茶亦可以手取食,非如斯之時,應入於鉢中。拒斥第二鉢,故其他樹葉等〔亦不可受〕。此是其規定。
〔區別〕
其次,依區別,此亦有三種。其中,勝於噉甘蔗時,其外塵亦不得取掉。團飯、魚、肉、菓子亦不得裂分而食。中是可以一手裂分而食。言此為手瑜伽者。次,劣是言為鉢瑜伽者,彼凡入於鉢中者,可用手或齒裂分其一切而食。
〔破壞〕
其次,此等三者具味第二鉢,剎那即破壞頭陀支。此是〔一鉢食支之〕破壞。
〔功德〕
其次,有此功德。(一)除去種種之味愛,(二)捨斷處處之〔食〕欲,(三)當知關於食所規定之量,(四)不煩持小鉢等,(五)〔不食別別之器食物或調味故〕,不得取散食物,(六)隨順少欲等而生活。
此解釋一鉢食支之受持、規定、區別、破壞、功德。
[P.71]七 時後不食支
〔受持〕
時後不食支,「我拒斥殘餘食,受持時後不食支」,依此〔二語〕任何之一語而受持。
〔規定〕
其次,彼時後不食者,已充足雖更準備之食亦不得食。此是其規定。
〔區別〕
其次,依區別亦有三種。其中,勝是〔食〕第一食乃至食了。然,於某時將其嚥下亦拒他〔食〕。如斯嚥下食了第一食,不食第二食。中是食至食了之食然而劣是依座不起之間食。
〔破壞〕
其次,此等三者,食後更食準備者,剎那破壞頭陀支。
〔功德〕
其次,有此功德。(一)遠離〔再食〕非殘餘食[35]之罪,(二)不滿腹,(三)不蓄藏食味,(四)不再求,(五)隨順少欲等之生活。
此解釋時後不食支之受持、規定、區別、破壞、功德。
八 阿練若住支
〔受持〕
阿練若住支,亦「我拒斥村邊之住處,受持練若住支」,依此〔二語〕任何之一而受持。
〔規定〕
其次,彼阿練若住者,捨村邊之住處,於阿練若(離人里之處)至朝陽上出。
其中,亦加村近邊之〔住處〕是村邊之住處。「村」者,不論是一屋、數屋、有[P.72]圍壁、無圍壁、有人住、無人住、乃至何等之彼隊商住四個月以上者。「村之近邊」,有圍墻之村,如阿努羅達城,有兩支之帝柱(境界柱),此,[36]「立帝柱之內側,普通力強之人,〔投〕石之落處」。其〔村近邊之〕範圍,是壯青者,示自己之力,伸手投石,由投石之落處以內,是持律者〔說〕。然,經師言為追驅鳥,〔由投石落處以內〕,無圍墻之村,立最先端之家門口之婦人以容器棄水,其落處是家之近邊。由上述之方法,投石落處〔以內〕是村。〔由其地點更投石其石〕次落〔以內〕是村之近邊。其次,「阿練若」,如先依律[37]之教說,言:「除村與村之近邊,悉是此阿練若。」若依阿毘達磨之教說[38],言:「若出帝柱之外,悉是阿練若。」然,於何經師文教說[39],〔言:〕「阿練若之臥坐處者,最少由〔村〕五百弓之處。」此為阿練若之範圍。其取經師弓[40],但有圍墻之村是依帝住,無圍墻之村是依最授石之落處,精舍之圍墻起,測〔唯五百弓〕而確定[41]。律之諸義疏言:「若精舍無圍墻時,〔由村測而〕有第一最初之臥坐處,〔若不是最初之臥坐處,最初某〕食堂、常集會所、菩提樹、塔廟,有〔其等〕如離臥坐處甚遠,應以此等測量其界限。」然,中部之義疏,言:「精舍亦如村,〔由五百弓測量〕之扣除為〔精舍之〕近邊,即由〔精舍與村〕兩者之〔外外側投〕石,以測量落石處之間。」此為阿練若之範圍。
如近處有村,立於精舍之人人,聞〔其村〕人之聲、而實為山、川等所遮阻不能直行者,即由於自然之道,或依舟而行,即由道〔測〕取五百弓。然,〔行繞道有五百弓以上之距離〕為成就〔頭陀〕支,於此處彼處塞絕近村之道,此是頭陀支之賊。
[P.73]然,阿練若住比丘之和尚或阿闍梨是病人,於彼阿練若處不得適當〔病人〕之物,當送至村邊之臥坐處而看護。然,朝陽上出於晨早,出〔村邊〕乃適於〔頭陀〕支處。若朝陽上出時刻,若彼等因病重〔不得去〕,當看護彼等而非頭陀支之淨者,此是其規定。
〔區別〕
其次,依區別亦有三種。其中,勝是於一切時至朝陽出悉在阿練若。中是雨期四個月得住村邊。劣是冬期亦〔得住村邊〕。
〔破壞〕
其次,此等三者具一定之時,來村邊之住處而聽聞說法,聽至朝陽出亦不破壞頭陀支。聽已離去,於途中〔朝陽〕出亦不破壞〔頭陀支〕。然,若說法者起座,想:「我等暫寢而行。」睡至朝陽出,或於自所好村邊之住處而至朝陽出者即破壞頭陀支。此狀態是破壞。
〔功德〕
其次,有此功德。(一)阿練若住之比丘,作意阿練若想,獲得未得之定,或得護持已得定。師〔世尊〕亦嘉勵彼,所謂:「那義達!我嘉勵彼比丘其阿練若住。」[42](二)住邊鄙住處者,於不適當之色等,不令心散亂,(三)離懼怖,(四)捨生命之愛著,(五)遠離味樂味,(六)彼亦適於糞掃者等。
此解釋阿練若住支之受持、規定、區別、破壞、功德。
[P.74]九 樹下住支
〔受持〕
樹下住支,「我拒斥屋下住,受持樹下住支」,此〔二語〕依任何一語而受持。
〔規定〕
其次,樹下住者,避離境界內之樹、塔廟之樹、有脂液之樹、有果實之樹、住蝙蝠之樹、有洞之樹、立於精舍中央之樹、此等之樹;應選立於精舍邊隅之樹。此是其規定。
〔區別〕
其次,依區別亦有三種。其中,勝是〔自己〕選擇所好之樹,〔住此是適當,不令他人所〕為之準備,應〔自〕以足除去落葉而住。中是得令人到此為之準備。劣是呼淨人[43](寺男)、沙彌[44]令清除、以作平坦、撒砂、繞垣、立戶而住亦可。然,〔布薩日等之〕大日[45],樹下住者不坐其處而坐其他屋下。
〔破壞〕
其次,此等三者,作住屋下者,剎那破壞頭陀支。知而唯於屋下至朝陽出時,〔破壞頭陀〕是增支部誦者〔說〕。此〔是樹下住支之〕破壞。
一〇 露地他支
〔受持〕
露地住支,「我拒斥屋下及樹下住,受持露地住支」,此〔二語〕依任何一語而受持。
〔規定〕
其次,彼露地住者,為聽法或為布薩,可以入布薩堂。若入而降雨者,降時不可出,雨止之時當出之。入食堂或火堂[49]作務,以奉事諸長老比丘,教授〔聖典〕或學習時入於屋下,置外亂雜之牀或椅子等,可搬入於內。若行路持年長者物品,時遇降雨,可進入途中之小屋。若不持〔年長老之物品〕時,不得急入小屋中避雨。以自步調而行入,避雨以至雨停止。此是其規定,〔前之〕樹下住者亦同此。
〔區別〕
其次,依區別亦有三種。其中,勝是不得近樹、山、家而住。於露地應作衣之小屋(小幕)而住。中是近於樹、山、家,不入其中可以住。劣是無遮蔽之山腹[50]、柴庵、布所糊[51]、守田人棄其處之小屋等,皆可〔使用〕。
〔破壞〕
其次,此等三者亦由〔露地〕住處而入屋下、樹下,即剎那破壞頭陀[P.76]支。知而於其處(屋下、樹下)至朝陽出時唯〔破壞〕,是增支部誦者之〔說〕。此是〔露地住支之〕破壞。
一一 塚間住支
〔受持〕
塚間住支,「我不拒斥塚墓,受持塚間住支」,依此〔二語〕之任何一語而受持。
〔規定〕
其次,彼塚間住者,以人人建設村而此為塚墓,確定不住此處。然,死屍不荼毘時,此非是為塚墓。由〔最初〕荼毘時,若棄放十二年,是名為塚墓。其〔塚墓〕住者,不作經行處、設牀或椅子,準備飲食物,不得為說法而住。此乃頭陀支之大事。故為滅除生危險,〔豫〕先示知僧伽長老或王之官吏,以不放逸而住。[P.77]經行時應半眼視墓而經行。往塚墓當避大道而行側道。晝間確知所緣之位置。然,如斯其所緣於夜間當不怖畏彼。諸非人夜間舉聲鬼叫,不應以任何投打之。不可一日不行於塚墓。於塚間過中夜,可後夜還歸,是增支部誦者〔說〕。非人愛好胡麻粉[54],不食用豆飯[55]、魚、肉、牛乳、油、砂糖等之硬食、軟食。不可入於檀越家(此比丘有死人之煙味,惡鬼隨從故)。此是規定。
〔區別〕
其次,依區別此亦有三種。其中,勝是住於常燒、常有死屍、常有號泣處。中是〔上之〕三者任何之一即可。劣是於前述之〔荼毘後經過十二年〕唯至塚墓之相亦可。
〔破壞〕
其次,此等三者不具住塚墓,即破壞頭陀支。此是〔塚間住支之〕破壞。
〔功德〕
其次,此有功德。(一)獲得念死,(二)不放逸住,(三)得不淨相,(四)除去貪欲,(五)常見身之自性,(六)多悚懼〔無常、苦、無我〕,(七)捨斷無病之憍等,(八)征服怖畏恐怖,(九)非人所尊重,隨順少欲等而生活。
此解釋塚間住支之受持、規定、區別、破壞、功德。
[P.78]一二 隨處住支
〔受持〕
隨處住支,「我拒斥住處之貪欲,受持隨處住支」,依此〔二語〕任何一語而受持。
〔規定〕
其次,彼隨處住者,「汝應受此」一住處,然,彼受之而滿足。他〔已住其處〕不得移動,此是規定。
〔區別〕
其次,依區別亦有三種,其中,勝是對自己〔指定而〕得之住處,不得問遠、過近、非人、蛇等所惱、熱、涼等。中是可以問,但不得往探視。劣是可以往探視,若不合己意者,得取其他。
〔破壞〕
其次,此等三者具起住處之貪欲,即破壞頭陀支。此是〔隨處住支之〕破壞。
〔功德〕
其次,此有功德。(一)以滿足其得,遵守所說教誡,(二)希求同梵行者之利益,(三)捨棄勝劣之分別,(四)捨斷同意及反對,(五)處處欲之閉銷,(六)隨順少欲等而生活。
此解釋隨處住支之受持、規定、區別、破壞、功德。
一三 常坐不臥支
〔受持〕
常坐不臥支,「我拒斥臥,受持常坐不臥支」,依此〔二語〕任何一語而受持。
〔規定〕
其次,彼常坐不臥者,夜之三刻(初中後夜)中,〔普通比丘當臥〕一刻,於(中夜)起而經行。然,於〔四〕威儀中,不得臥。此是其規定。
[P.79]〔區別〕
其次,依區別此亦有三種。勝是不可依靠物、以布為蹲坐,〔因不倒〕不可〔用〕布縛之。中是此三者之中可用其一。劣是依靠物、以布為蹲坐、以布縛,五肢椅子[57],七肢椅子亦可用。
五肢椅子是背後付作憑靠。七肢椅子是背後及兩脇付作憑靠。傳說此是為糞無畏長老而作。長老成何那含而般涅槃。
〔破壞〕
其次,此等三者,具致臥即破壞頭陀支。此是〔常坐不臥支之〕破壞。
〔功德〕
其次,此有功德。(一)言絕斷「耽住倒臥樂、轉臥樂、睡眠樂」[58]心之結縛,(二)適當一切業處之精勤,(三)隨順於信樂威儀、勤精進,(四)正行之精益。
此解釋常坐不臥支之受持、規定、區別、破壞、功德。
今
由此偈[59]有〔次之〕解釋。
〔三善法〕 其中,依「三善法」[60],一切頭陀支是依有學、凡夫、漏盡者〔之[P.80]行〕,有善有無記,無頭陀支之不善。然,或雖有說[61]:「『有惡欲而敗於欲之阿練若住者』之語故,頭陀支亦有不善。」於彼答言:「我等不言無不善心住阿練若。然,住於阿練若者,〔皆〕是阿練若住者,此當然有惡欲者亦有少欲者。然,此等〔頭陀支〕,依各各〔頭陀支之〕受持而除遣煩惱,故為頭陀(除遣)比丘之支分,或除遣煩惱,故言頭陀,得通名為智,是此〔頭陀支之〕支分。驅策故言頭陀支。或以除遣敵對者,故此等為頭陀(除遣),行道故為支分。驅策故亦言為頭陀支。然者,若依不善任何物亦不能除遣,〔故〕此等〔頭陀支〕是不可為(不善)之支。又不善是不除遣任何物,故彼等〔頭陀支〕之支分為〔不善〕,即不可言頭陀支。又不善即衣服之貪欲等亦不能除遣,亦不成行道之支分,故『不善無頭陀支』,此乃善說也。」〔主張〕頭陀支是離善等之三法〔單為概念[62]——假設法——〕之人人(無畏山住者)[63]〔彼等〕於〔第一〕義,頭陀支是不存在。不存在者要除遣何物,故能名為頭陀支乎!彼等亦犯語「受持頭陀支而動作」之矛盾。故對其〔頭陀〕不得取為〔概念之說〕。
此先解釋三法。
〔分別〕「由頭陀等之分別」,(一)當知頭陀[64],(二)當知頭陀語,(三)當知頭陀法,(四)當知頭陀支,(五)當知誰是適於修頭陀行。
(一)其中,「頭陀」,是除遣煩惱之人,又除遣煩惱之法。
(二)其次「頭陀語」,於此處是有頭陀非頭陀語,有非頭陀而為頭陀語,有非頭陀亦非頭陀語,有頭陀而為頭陀語。其中,依頭陀支除遣自己之煩惱,頭陀支不由他人之教誡、教授者,此頭陀〔者〕而非頭陀語〔者〕,如薄拘羅長老。所謂:「此[P.81]尊者薄拘羅是頭陀〔者〕而非頭陀語〔者〕。」其次,不依頭陀支除遣自己之諸煩惱,唯以頭陀支教授、教誡他人者,此非頭陀〔者〕而為頭陀語〔者〕,如優波難陀長老。所謂:「此尊者優波難陀釋子非頭陀〔者〕而為頭陀語〔者〕。」兩者具缺者,此非頭陀〔者〕亦非頭陀語〔者〕,如迦留陀夷。所謂:「此尊者迦留陀夷非頭陀〔者〕亦非頭陀語〔者〕。」其次成就兩者,此是頭陀〔者〕而又為頭陀〔者〕,如法將(舍利弗)。所謂:「此尊者舍利弗是頭陀〔者〕又是頭陀語〔者〕。」
(三)「當知頭陀法」於頭陀支之思所附隨之少欲、知足、〔煩惱之〕損減、遠離、求德[65]之此等五法,「依於少欲」[66]等語,故名頭陀法。其中,少欲及知足,是隨起於無貪中,損減及遠離,是隨起於無貪與無癡之二法中,求德即是智。其中,以無貪〔除遣〕諸拒斥事中之貪,以無癡除遣彼等(諸拒斥事)中覆蔽過患之癡。又以無貪由聽許受用諸物,〔除遣〕起欲樂之耽溺,以無癡過於嚴肅行頭陀支,除遣起苦行之耽溺。故此等諸法是當智頭陀法。
(四)「當知頭陀支」,當知十三頭陀支。即糞掃衣支……乃至……常坐不臥支。
(五)「誰適應修頭陀行耶?」是貪行者及癡行者,何以故?然,修頭陀行是苦行道而且是嚴肅而住。依苦行道止息貪,依嚴肅〔住〕而捨斷不放逸者之癡。此中受用阿練若支及樹下住支,或亦適於瞋行者。然,不使〔他人〕所觸嬈,於〔阿蘭若或樹下〕住者,亦得止息瞋。
此解釋頭陀等之分別。
[P.82]〔總別〕其次「由總別」,(一)此等頭陀支「總而言者」是三代表支與五單獨支等之八。其中,次第乞食支、一座食支、露地住支,此等之三支是代表支。然,守次第乞食支者,亦守常乞食支,守一座食支者,亦應善守一鉢食支、時後不食支。守露地住支者,〔其外〕有何守樹下住支、隨處住支之必要乎?如是此等三代表支與阿練若支、糞掃衣支、三衣支、常住不臥支、塚間住支之此等五單支而為八。復次,有二關係於衣服,有五關係於食物,有五關係於住處,有一關係於精進,如斯而為四。其中,常坐不臥支是關係於精進,餘者明瞭。一切再以依止為二。依止於資具者有十二,依止於精進者有一。依於習慣不習慣亦有二。即習行頭陀支而業處增長者則應習,習行而〔業處〕減退者則不應習。而且不論習行不習行,其〔業處〕唯增長而不減退者,彼為憐愍後生之人人而應習行。如斯由應習行不習行雖為二種,但一切依思是為一種。即一頭陀支受持之思。故義疏亦說:「思者是言此頭陀支。」
(二)其次,「各別而言者」,於比丘有十三,比丘尼有八,沙彌有十二,正學女及沙彌尼有七,優婆塞與優婆夷有二而為四十二。其次,若於露地中有塚墓成就阿練若支者,即一比丘而一時得受用一切頭陀支。其次於比丘尼,阿練若住支及時[P.83]後不食支之二是由學處[67]所禁止。露地住支、樹下住支、塚間住支等,此三支是困難實行,比丘尼若無〔尼〕伴不可住。如斯場所難得同瞭之伴,則雖得之亦不免〔其〕眾合住。如斯者,彼女等不能成就〔獨住而〕習行頭陀支之目的。如斯不得受用,故除〔右〕五種,當知比丘尼唯有八。其次,如說〔比丘比丘尼〕中,除三衣支,餘之十二是沙彌之〔頭陀支〕,當知七是正學女、沙彌尼之〔頭陀支〕。其次,優婆塞、優婆夷適於一座食及一鉢食支等此二,且得宜受用,故有二頭陀支。如斯各別而言即為四十二。
此解釋總及別。
以上「住立於戒有慧人」之此偈中,由戒定慧門所示於清淨道,由彼少欲知足之諸德,如概述類戒之淨化,為成就此等諸德,說受持頭陀支之論。
此為令善人喜悅而造清淨道論解釋頭陀支,名為第二品。
校注
[0101001] 三聖種(ariyavaṁsattaya),是衣服知足(cīvara-santuṭṭhi)食物知足(piṇḍapāta-santuṭṭhi)住處知足(senāsana-santuṭṭhi)第四即修習樂(bhāvanārāmatā)。 [0102002] 塵埃之堆丘(paṁsu kūla),此糞掃衣(paṁsukūla)之語源的說明。糞掃者是漢字苯須之表音而非義譯。 [0102003] 如塵埃起厭惡之狀態(paṁsu viya kucchitabhāvaṁ ulati),paṁsukūla 之通俗語原學的說明而以下線合為施物者成為 paṁsukūla。 [0102004] 糞掃衣支(paṁsukūlikaṅga),解脫道論「糞掃衣」。 [0102005] 三衣支(tecīvarikaṅga),解脫道論「三衣」。 [0102006] 團食之落下(āmisapiṇḍānaṁ pāta),此之語原的亦是說明行乞食(piṇḍapāta),下線合為施物成為 piṇḍapāta。 [0103007] 為團食而行(piṇḍāya patituṁ),此亦 piṇḍapāta 之通俗語原學的說明。 [0103008] 常乞食支(piṇḍapātikaṅga),解脫道論「乞食」。 [0103009] 離分割具為有離分割(saha apadānena sāpadānaṁ),此有分割(sāpadāna)之語原的說明。次之「每家〔乞食〕巡迴」亦同樣「次第乞食者」之語原的說明。 [0103010] 次第乞食支(sāpādānacārikaṅga)、一座食支(ekāsanikaṅga)、一鉢食支(pattapiṇḍikaṅga)、時後不食支(khalupacchābhattikaṅga),解脫道論「次第乞食、一坐食、節量食、時後不食」。 [0103011] 實不後食者(khalu pacchābhattika),此是時後不食者之說明。 [0103012] 義疏(Aṭṭhakathā),於錫蘭所傳依錫蘭語三藏之義疏。 [0103013] 阿練若住支(āraññikaṅga)、樹下住支(rukkhamūlikaṅga)、露地住支(abbhokāsikaṅga)、塚間住支(sosānikaṅga)、隨處住支(yathāsanthatikaṅga)、常坐不臥支(nesajjikaṅga),解脫道論「無事處坐、樹下坐、露地坐、塚間坐、遇得處、常坐不臥」。 [0105014] 於頭陀支少欲故事(dhutaṅgappiccnatāya vatthu),不執著頭陀支之故事。即長兄受持常坐不臥支,誰亦不知事。或夜於寢牀彼不臥而坐,依電光而弟見「長兄是常坐不臥者乎而」問。長老是於頭陀支少欲,故立即臥之而後言再新受持(註書)。 [0105015] 共通論(sādhāraṇa-kathā),十三頭陀支,共通為一般論。 [0106016] 塚墓之(sosānika)、店前之(pāpaṇika)、路上布(rathiya-coḷa)、芥中布(saṅkāra-coḷa),解脫道論「於塚間、於市肆、於道路、於糞掃」。 [0106017] 燒殘(aggidaḍḍha),解脫道論「火所燒」。 [0106018] 牛嚙(gokhāyita)、白蟻嚙(upacikākhāyita)、鼠嚙(undūrakhāyita)、端破(antacchinna)、緣破(dasacchinna),解脫道論「牛鼠所嚙,或剪鑿之餘」。 [0106019] 沙門衣(samaṇa-cīvara),解脫道論「外道衣」。 [0106020] 陀羅偉利路(Tāḷaveḷi-magga),大村(東南錫蘭之首都)之一街路。亦有說是阿奴羅達城之街路(註書)。 [0107021] 阿那律(Anuruddha),彼天授衣故事 Dhp-Aṭṭhakathā II, p. 173f. 參照。 [0107022] 最上臘者(vassagga),法臘最上者。 [0108023] Vin. I, p. 58。 [0108024] 依(nissaya),衣服、食物、住所、醫藥之四依。今指衣服。 [0108025] A. II, p. 26; It. p. 103。 [0110026] 張手(vidatthi)肘(hattha),一肘是二張手。一張手五六寸者,一肘是一尺餘。 [0111027] 僧伽食(saṅgha-bhatta),解脫道論「僧次食」。 [0111028] 籌食(salāka-bhatta)、月分食(pakkhika)、布薩食(uposathika),解脫道論「行籌食、十五日食、布薩食」此中籌食,是由抽籤而得食物。 [0111029] 精舍食(vihāra-bhatta)、村邊家食(dhura-bhatta),解脫道論「寺食」、「常住食」,精舍食是指定精舍而施食物。村邊家食是村之前端家置放施食物。時分食(vāraka-bhatta)是村人等於季節變時之施食物。 [0112030] Vin. I, p. 58。 [0112031] A. II, p. 26; It, p. 103。 [0113032] 眾食(gaṇa-bhojana),三四人者或依種食受招待之食物一起食之。相續食(parampara-bhojana)是食事終後更受招待而食。詳細單墮第三十二、三十三(Vin. IV, p. 71ff)參照。 [0116033] 由食制限者(bhojana-pariyantika)、由水制限者(udaka-pariyantika)、由座制限者(āsana-pariyantika),解脫道論「食邊」、「水邊」、「坐邊」。 [0116034] 非殘餘食不緣再食無罪(anatirittapaccayā anāpatti),非殘餘食者未手之食物(後之時後不食支之註參照)。一座食者不食多座食,無犯罪再食非殘餘食過。 [0119035] 〔再食〕非殘餘食罪(anatiritta bhojanāpatti),食事終了食,殘物言為殘餘食,食非殘餘食是有罪。單墮第三十五(Vin. IV, p. 82)參照。 [0120036] Vin. III, p. 46。 [0121037] Vin. III, p. 46。 [0121038] Vibh. p. 251。 [0121039] Samantapāsādikā p. 301 阿練若學處(araññasikhhāpada)中有說。 [0121040] 師範弓(ācariya-dhanu),標準大之弓。一弓為四肘相當於五六尺。 [0121041] 確定(vavatthapetabbaṁ),底本 va vatthapetabbaṁ 是錯誤。 [0123042] A. III, p. 343。 [0124043] 淨人(ārāmika),寺男,非出家行寺之雜務者。 [0124044] 沙彌(samaṇuddesa),「比丘之侯補者」,與沙彌(sāmaṇera)同一故如斯譯之。 [0124045] 大日(mahādivasa),布薩等特別之日。 [0124046] Vin. I, p. 58。 [0125047] A. II, p. 26; It. p. 103。 [0125048] 樂普請(kammārāmatā),唯樂普請(navakammārāmatā)之事(註)。 [0126049] 火室(aggisāla),應是調理場,櫥房。 [0126050] 蔽(acchannamariyāda),正是無「蔽止之限界」。於底本有 acchannamamariyāda 是誤植。 [0126051] 布所糊(piṭṭha-paṭa),底本雖有 piṭha-paṭa(椅子布)今依暹羅本。於註書有堅布所糊 piṭṭha 是麥粉。 [0127052] S. I, p. 199。 [0127053] 散布(vitānamhi),於底本有 vitānam hi 是誤,應是 locative。 [0128054] 胡麻粉(tila-piṭṭha),胡麻磨為粉(palala)(註)。 [0128055] 豆飯(māsa-bhatta),混豆之飯(註)。 [0131056] 牟尼牡牛(muni-puṅgava),是佛。言牡牛亦為偉人之尊稱。 [0132057] 五肢椅子(pañcaṅga)、七肢椅子(sattaṅga)、四脚及背為五肢,加兩脇為肢。 [0132058] M. I, p. 103; cf. A. III, p. 300。 [0133059] 此偈於本品之最初方既出。 [0133060] 善三法(kusalattika),言善、不善、無記。 [0133061] A. III, p. 219。 [0134062] 概念(paññatti),屬善、不善、無記離實在物,單是概念假設法。 [0134063] 無畏山住者(Abhayagirivāsika),無畏山寺是和大寺(Mahāvihāra)同於錫蘭之阿奴羅達。西紀前第一世紀之建立,後由大寺獨立為一派。 [0134064] 以下底本由八一頁下至九行與 Manoratha-pūraṇī I, p. 161f. 相當一致。 [0135065] 求德(idam-atthitā),是智,有此智,故得頭陀之諸德。故今「求德」而譯之。 [0135066] A. III, p. 219。 [0137067] 禁阿練若住是比丘尼第三僧殘所攝。(Vin. IV, p. 230)又比丘尼不食殘餘食戒(比丘之第三十六單墮)無故,時後不食於比丘尼亦所禁止。【經文資訊】《漢譯南傳大藏經》第 67 冊 No. 35 清淨道論(第1卷-第7卷)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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