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606]第二十品 道非道智見清淨之解釋
〔慧體之三.道非道智見清淨〕
其次:知「此是道、此是非道」及此道、非道之在智言為「道非道智見清淨」。欲成就其〔道非道智見清淨〕者,應先依稱為聚思惟[1]之方法[2]觀而行瑜伽。何以故?開始觀者於光明[3]等發生時即生道非道智故。然,開始觀者於發生光明時,有道非道智,聚思惟為觀之最初。故此〔道、非道智〕於度疑〔清淨〕之後而舉示。又起度徧知時,即生起道非道智,度徧知是在知徧知之後。是故欲成就其道非道智見清淨者,瑜伽(修行)應先行聚思惟。
〔三徧知〕
對此有次之決定說,即有知徧知、度徧知、斷徧知之三世間徧知。對此言:「[4]知通之慧依己知之義為智,徧知之慧依度知之義為智,捨斷之慧依徧捨之義為智。」其中,如說:「色是以惱壞為相,受是所受為相。」依觀察各各諸法之相而轉起之慧言為「知徧知」。其次如由「色是無常、受是無常」之方法,而舉觀彼等諸[P.607]法之共相而轉起相為所緣之觀慧言為「度徧知」。其次對彼等〔色、受等之〕諸法,依捨斷常想等而轉起之慧言為「斷徧知」。
其中,由諸行之分別(名色之差別)以來,至把握緣止為知徧知之地〔範圍〕。然,此間通達諸法個個之相為主。其次由聚思惟以來至生滅隨觀[5]止為度徧知之地,然,於此間通達〔諸法之〕共相為主。最初以壞隨觀[6],其後為斷徧知之地。然,其後隨觀無常者捨斷常想,隨觀苦者以樂想……乃至……隨觀無我者斷我想,厭離者斷喜[7],離貪者斷貪,滅者斷集,捨遣者捨斷取。此等三徧知中,成就把握諸法分別與緣,此瑜伽者證得知徧知,又非不證得其他〔二徧知〕。故言:「[8]於度徧知生起時即道非道智生起,度徧知在知徧知之後。是故欲成就此道非道智見清淨,應先行聚思惟之瑜伽。」
〔一、關於聚思惟之聖典〕
聖典中有次之〔文〕:「[9]云何歸納過去、未來、現在之諸法差別慧為思惟智?所有色之過去、未來、現在,或內……乃至……遠、近,差別(確知)一切色無常為一思惟。差別苦為一思惟,差別無我為一思惟。所有之受……乃至……所有之識……乃至……差別無我為一思惟。以眼……乃至……以過去、未來、現在之老死差別無常為一思惟。苦……乃至……差別無我為一思惟。過去、未來、現在之色,依滅盡之義為無常,依怖畏之義為苦,依不堅實之義為無[P.608]我,此歸納差別慧為思惟智。受……乃至……識……眼……乃至……老死……為思惟智。過去、未來、現在之色為無常、有為、緣已生、盡滅法、衰滅法、離貪法、滅法,此歸納差別慧為思惟智。受……識……眼……過去、未來、現在之老死為無常、有為……乃至……滅法,此歸納差別慧為思惟智。由生之緣而有老死,無生之時即無老死,此歸納差別慧為思惟智。不論過去世或未來世由生之緣而有老死,無生之時即無老死,此歸納差別慧為思惟智。由有之緣而有生……乃至……由無明之緣而有行,無明無之時即無行,此歸納差別慧為思惟智。依知之義為智,依知解之義為慧。故歸納差別過去、未來、現在諸法之慧言為思惟智。」
此〔聖典之文〕中,應知「眼……乃至……老死」之省略文,當知略說:〔認識之〕門、與所緣共同於門轉起之諸法、五蘊[10]、六門、六所緣、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渴愛、六尋、六伺、六界、十徧、三十二〔身〕分、十二處、十八界、二十二根、三界、九有、四禪、四無量、四〔無色〕定、十二緣起支之此等法聚。
[P.609]即於[11]知通之解釋,說:「諸比丘!應知通一切。然[12],諸比丘!云何應知通一切?諸比丘!應知通色……眼識……眼觸……依眼觸之緣所生起之此所受之樂或苦、或不苦不樂。亦知通耳……乃至……依意觸之緣所生起之此所受之樂或苦、或不苦不樂。應知通以色……識……眼……以意,以色……法,以眼識……以意識,眼識所生之受……意觸所生之受……以色想……以法想……以法思……以色愛……以法愛……以地界……以識界,以地徧……以識徧,以髮……乃至……以腦,以眼處……以法處,以眼界……以意識界,以眼根……以具知根,以欲界、色界、無色界,以欲有、色有、無色有,以想有、無想有、非想非非想有,以一蘊有、四蘊有、五蘊有,以初禪……以第四禪,以慈心解脫……以捨心解脫,以空無邊處定……以非想非非想處定,以無明……乃至……應知通老死。」於其處〔知通之解釋〕如斯詳說故,於此(前聖典之文)依省略文而簡略一切。又如斯所述簡略中所有出世間法,此〔時〕不思惟故,不應取於此論中。又所思惟者之中,於其人為明瞭,所容易把握者,彼應開始思惟。
〔二、依五蘊無常等之思惟〕
〔一〕〔各思惟之十一種〕
其中,由蘊開始〔思惟〕者有次之修行規定。說:「[13]所有之色……乃至……差別〔其〕一切色是無常為[P.610]一思惟。差別苦……無我為一思惟。」之此〔文〕中[14],比丘先以如斯不確定之一切色而說「所有之色」,此分別為十一部分:過去三法及四內等[15]之二法,而「差別一切色是無常。」即思惟無常,云何耶?如後面所說。即:「[16]過去、未來、現在之色是依盡滅義為無常。」故「此『過去之色』者,於此過去必盡滅,非達此有故,依盡滅之義為無常。『未來〔之色〕』者,當於後之有(來世)而生。此亦於其處(來世)必盡滅,不由此往後有故,依滅盡之義為無常。『現在之色』者,於此必盡滅,不由此往〔來世〕故,依盡滅之義為無常。『內〔之色〕』,亦必滅於內,不達至外之狀態故,依盡滅之義為無常。『外〔之色〕』者,……乃至……『麤』、『細』、『劣』、『勝』、『遠』、『近〔色〕』者,於其處必盡滅,不到達遠之狀態故,依盡滅之義為無常」而思惟。由此〔思惟〕:「此一切依盡滅義為無常。」為一思惟,區別之即成十一種。
又其一切「依怖畏之義為苦」。依怖畏之義者是有怖畏也。即為無常者以持此怖畏,如於師子喻經[17]諸天持怖畏。如斯〔思惟〕言:「〔一切〕依怖畏之義為苦。」為一思惟,區別之即成十一種。
又與苦同樣,一切「依不堅實之義為無我」。由不堅之義所徧計「我」、「住者」、「作者」、「受者」、「自在者」,此非有堅實之我,即無常者是苦。自己是無常性,又不能防生滅之逼惱。如斯者云何有作者等之性?故宣說:「[18]諸比丘!若此色是我,此色不應至於病。」云云。如斯〔思惟〕謂:「此〔一切〕依不堅實之義為無我。」是一思惟,又區別之即成十一種。
[P.611]對於受亦同此。
其次決定無常是有為等之類,故為示〔無常之〕教說,或為示依種種行相作意之轉起,於聖典更說:「[19]過去、未來、現在之色是無常、有為、緣已生、盡滅法、衰滅法、離貪法、滅法也。」對於受等亦同此。
〔二〕〔依四十行相思惟五蘊〕
為令堅固彼〔瑜伽者〕,思惟於五蘊是無常、苦、無我、於分別依世尊言:「[20]如何依四十行相獲得隨順忍?如何依四十行相入正決定耶?」之〔句〕,謂依四十行相〔觀〕:「[21]五蘊(一)是無常、(二)是苦、(三)是病、(四)是癰、(五)是箭、(六)是痛、(七)是惱、(八)是敵、(九)是毀、(一〇)是疾、(一一)是福、(一二)是怖畏、(一三)是災患、(一四)是動、(一五)是壞、(一六)是不恒、(一七)是無救護所、(一八)是無避難所、(一九)是無歸依所、(二〇)是空無、(二一)是虛空、(二二)是空、(二三)是無我、(二四)是過患、(二五)是變易法、(二六)是不堅實、(二七)是痛恨、(二八)是殺戮者、(二九)是非有、(三〇)是無漏、(三一)是有為、(三二)是魔食、(三三)是生法、(三四)是老法、(三五)是病法、(三六)是死法、(三七)是愁法、(三八)是悲法、(三九)是惱法、(四〇)是雜染法。」〔即〕依:「[22]見五蘊是無常者,獲得隨順忍。見五蘊之滅是涅槃者,入正決定。」等之方法,而說分別隨順智以區分〔四十行相〕為無常等之思惟,依其〔思惟〕亦思惟此等五蘊。云何〔思惟耶〕?
曰:彼〔瑜伽者〕於一一之蘊,(一)是無常故,因為有初後(生滅)故為「無常。」(二)於生滅所逼惱故,以苦為基故為「苦」。(三)依緣而使活動故,或為病根故為「病」。(四)與苦性之穿相應故,流出煩惱之不淨,又依生老壞而成膨脹、成熟、破壞故為「癰」。(五)令生逼惱故,因為突中而難拔出故為「箭」。(六)應該呵責故,[P.612]以持不增大,又為痛之基故為「痛」。(七)不生獨立性故,為病惱之足處(直接因)故為「惱」。(八)不得自由故,又被支配故為「敵」(他)。(九)由病老死所毀壞故為「毀」。(一〇)持多不幸故為「疾」。(一一)不知而持廣大之不利,又為一切災禍之基故為「禍」。(一二)為一切怖畏之鑛山(藏處),又稱苦之寂滅最勝入息(聖者)之相反故為「怖畏」。(一三)因隨結甚多不利,具有如崇之過失,又無值得忍受故為「災患」。(一四)受病老死及利得等之世間法所動搖故為「動」。(一五)不論手要下亦不能下已近於破壞故為「壞」。(一六)落下一切位,又無堅實性故為「不恒」,(一七)無救護而不得安穩故為「無救護所」。(一八)不值得滯著故,對需依靠之人人而無避難所故為「無避難所」。(一九)對依止人人而不遣佈畏故為「無歸依所」。(二〇)如所徧計的恒常、淨、樂、我之狀態是空無故為「空無」。(二一)又同空無故為「空虛」,或少故為〔空虛〕——然,如於世間少言為空虛——(二二)無有主、住者、作者、受者、決意者故為「空」。(二三)非有自主故為「無我」。(二四)轉起(輪迴)為苦故,又於苦有過患故為過患。或轉起行至悲慘者故為過患——此為悲慘人之同義語——諸蘊亦如悲慘者,似悲慘者故為過患。(二五)又本來有老與死二種變易故為「變易法」。(二六)力弱又如樹皮容易破壞故為「不堅實」。(二七)是痛因故為「痛根」。(二八)臉如朋友之敵人,信賴〔色是樂等〕而被辜負故為「殺戮者」。(二九)離去有或生非有故為「非有」。(三〇)是漏之足處(直接因)故為「有漏」。(三一)依因緣所行作故為「有為」。(三二)是死魔、煩惱魔之食味故為「魔食」。(三三~三六)本來是生、老、病、死故為「生、老、病、死法」。(三七~三九)是愁、悲、惱之因故為「愁、悲、惱法」。(四〇)是渴愛、見、惡行、離染之境法故為「離染法」,依如斯所說〔四十分相之〕區別由無常等之思惟而思惟。
[P.613]即於此〔四十行相之〕中,對無常、毀、動、壞、不恒、變易法、不堅實、非有、有為、死法之此一一之蘊作各十〔之思惟〕而有五十之「無常隨觀」。就於敵、空無、空虛、空、無我之此一一之蘊作各五〔之思惟〕而有二十五之「無我隨觀」。對其餘苦、病等之一一蘊作各二十五〔之思惟〕而有二十五之「苦隨觀」。如斯由此二百種之無常等之思惟而進行思惟五蘊彼〔瑜伽者〕,稱此方法令強化無常、苦、無我之思惟。此先於〔道非道智見清淨之〕中,順聖典之〔說明〕法為思惟開始之規定。
〔三、色、非色之思惟法〕
〔一〕〔依九行相諸根之銳利化〕
其次,為如斯之方法觀,雖行瑜伽(修行),但不成就方法觀者,無由九行相而銳利諸根,於次第觀生起諸蘊之盡滅。其〔盡滅觀〕中,(一)依恭敬而作〔修習〕,(二)由常時作而令成就,(三)由適宜之作而令成就,(四)取定之相〔令成就〕,(五)順應於〔七〕覺支而令〔成就〕,(六)不顧慮於身,(七)不顧慮於命而〔令成就〕,(八)其時依出離(定)克勝〔所生之苦而令成就〕,(九)於中途不中止[23]而〔令生〕,如斯所說九行相以銳利諸根,依地徧[24]解釋之方法,避離七種不適當而修習七種適宜者,應時而色、時而非色之思惟。
〔二〕〔色之思惟法〕
思惟「色」者,應觀色之生起。即此色是由業等之四行相而生起,其中:
(1)〔業等起色〕
生起一切有情之色,最初由業而生起。即於結生剎那,先於胎生〔有情〕稱基、身、〔男女〕性十法之三十色,為三相續而生起。而其等〔三十法〕,是在結生心生之剎那。或如在生之剎那,或有位之剎那、滅之剎那。其時,色遲鈍而滅及沈重之轉起。心滅迅速及輕而轉起。故說:「[25]諸比丘!我不見如斯有[P.614]其他〔任何〕一法輕快之轉起。諸比丘!此即心。」然,色〔一次〕持續之間,有分心為十六次之生滅。心不論是生之剎那、住之剎那、滅之剎那〔其持續之長度〕為同一。然,色生、滅之剎那雖與彼等[26]〔心之生滅剎那〕同一,但住之剎那較大,十六心生滅之間轉起〔存續〕。結生心生之剎那,依止前生之〔心〕基達於生、住位、而生起第二有分。〔其第二有分〕共生而達住〔位〕,依止於前生之〔心〕基,而生起第三之有分。當知依此方法而心一生轉起。其次臨終者,唯依至住〔位〕,依止前生一〔心〕基〔為緣〕而生起十六心。於結生心生之剎那令生起色,與結生心以後之十六心共滅。於〔結生心之〕住剎那令生起〔色〕,與第十七心生之剎那共滅。〔結生心之〕滅剎那令生起〔色〕,以到達第十七心住之剎那而滅。只要有〔輪迴〕之轉起,即於如斯轉起。化生〔有情〕之七十色亦同樣依七相續而轉起。
於〔業生色之轉起〕,此當知區別為(一)業、(二)業等起、(三)業緣、(四)業緣心等起、(五)業緣食等起、(六)業緣時等起。其中:(一)「業」是善、不善之思。(二)「業等起」是異熟蘊及眼十法等為正七十色。(三)「業緣」相同於前〔之業等起〕。然,業為業等起之支持緣。(四)「業緣心等起」是由異熟心等起之色。(五)「業緣食等起」,於業等起中而達於住〔位〕之食素,令等起其他之食素第八[27]為〔其第八食素〕。又於〔業緣食等起〕中,〔食素〕結合四或五而轉起。(六)「業緣時節等起」,是業生之火界達於住〔位〕,令等起時節等起之食素第八〔為其第八食素〕。或於〔業緣時節等起〕中,時節(火界)〔達於住位〕,〔令等起〕其他食素第八,如斯而〔火界〕結合四或五而轉起。當知如斯先述業生色之生起。
[P.615](2)〔心等起色〕
當知於心生起亦區別(一)心、(二)心等起、(三)心緣、(四)心緣食等起、(五)心緣時節等起。其中,(一)「心」是八十一心。其中:
即欲界之八善、十二不善、除意界[29]之十〔欲界〕唯作、善唯作[30]之二神通心合為三十二心,令生色及〔行、住、坐、臥〕之四威儀及〔身、語之〕二表。除去異熟其餘之十色界〔心〕,八無色界〔心〕及八出世間心共二十六心,是生起色及威儀而〔不生〕表。欲界之十有分心、色界之五〔有分心〕、三〔異熟〕意界、一異熟無因喜俱意識界等之十九心,是僅生起色而不〔生起〕威儀及表。二之〔前〕五識、一切有情之結生心、漏盡者之死心、四無色〔界〕異熟共十六心,皆不生起色、威儀及表。而此〔諸心〕中,所生之色不在住之剎那,又不在滅之剎那。然,其〔住或滅之〕時,心之力量弱。但於生之剎那〔心〕力量強。故〔心〕於其〔生之剎那〕時,依止於前生之〔心〕基(所依)而起色。(二)「心等起。」是三非色蘊及聲九法[31]、身表、語表、虛空界、〔色〕輕快性、柔軟性、適業性、積集、相續之十七種色。(三)「心緣」,是「[32]後生之心心所法,對前生之此身〔是後生緣為緣〕」及依此所說〔業、心、食、時節之〕四等起色。(四)「心緣食等起」,於心等起色之食素達於住〔位〕,而令等起其他之食素第八。如斯〔食素〕令結合二、三轉起。(五)「心緣時[P.616]節等起」,是心等起之時節(火界)達於住〔位〕而令等起其他食素第八。如斯〔火界〕結合二、三轉起。當知如斯心生色之生起。
(3)〔食等起色〕
於食生亦應知區別:(一)食、(二)食等起、(三)食緣、(四)食緣食等起、(五)食緣時節等起。其中:(一)「食」是段食。(二)「食等起」,是有執受(屬於身體)之業生色得到緣,住立其中而達住〔位〕由食素所等起食素第八、虛空界、〔色〕輕快性、柔軟性、適業性、積集、相續之十四種色。(三)「食緣」,如斯說:「[33]段食對此身而食緣為緣。」依四等起為〔段〕色。(四)「食緣食等起」於食等起色之食素達於住〔位〕,而等起其他之食素第八。於〔食素第八〕之食素亦〔等起其他食素第八〕。如斯〔食素〕結合十〔或〕十二次之轉起。一日所食之食以支持七日間之〔身體〕。又天之食素可支持一、二個月。母所食之食亦循環於〔胎〕兒之身體令等起色。所塗於身體之食亦令等起食。業生色是言有執受(屬於身體)之色。此亦達於住〔位〕而令等起色。又於此〔等起色〕中,食素亦等起其他〔之色〕。如斯〔食素〕結四或五而轉起。(五)「食緣時節等起」,是食等起之火界達於住〔位〕,而等起時節等起之食素第八。其時此食對於諸食等起〔色〕是以令生者為緣,對其餘〔之業、心、時節等起色〕以依止、食、有、不離去〔緣〕為〔緣〕。當知如斯食生色之生起。
(4)〔時節等起色〕
於時節生亦應知區別:(一)時節、(二)時節等起、(三)時節緣、(四)時節緣時節等起、(五)時節緣食等起[34]。其中,(一)「時節」由〔業、心、食、時節之〕四等起為火界。而此為暑熱時節、寒冷時節之二種。(二)「時節等起」是由四等起之有執受(身體中)之時節(火界)得到緣而達住〔位〕,於[P.617]身體令等起色。其〔等起之色〕,為聲九法、虛空界、〔色〕輕快性、柔軟性、適業性、積集、相續之十五種。(三)「時節緣」,時節(火界)由四等起色之轉起及對滅亡為緣。(四)「時節緣時節等起」,是時節等起之火界達於住〔位〕,而等起其他食素第八。其〔食素第八〕中之時節亦〔等起其他之食素第八〕。如斯時節等起〔色〕在無執受分(非情物)於長時常轉起。(五)「時節緣食等起」,是時節等起之食素達於住〔位〕,而等起其他食素第八。其〔食素第八〕中之食素亦〔生起其他之食素第八〕。如斯〔食素〕結合十或十二次之轉起。此時,此時節對於時節等起〔色〕是令生者為緣,對其餘〔之業、心、食等起色〕是以依止、有、不離去〔緣〕為〔緣〕。當知如斯時節生色之生起。
觀如斯色之生起者,言:「於時思惟色。」
〔三〕〔非色之思惟法〕
思惟於色,正如〔觀〕色之〔生起〕,同樣思惟「非色」亦應觀色之生起。而其〔非色〕若依世間心之生起者即為八十一。即為此非色者:
(1)〔結生之時〕
先於前有依行之業而〔結果於今世〕之結生,為十九種之心生起而生。而其生起之行相,應知同於緣起[35]解釋所說。其〔十九心〕,由結生心之後為有分而〔轉起〕,命終之時為死〔心〕而〔轉起〕。其〔十九心〕中,欲界〔心〕於六門有強力所緣時,為彼所緣〔心〕而〔轉起〕。
(2)〔轉起之時〕
其次於轉起,因眼無破壞,且諸色境現來視野之前,依止於光明,作意為因,眼識與諸相應法共生起。即眼淨住之剎那達於住〔位〕,唯色觸擊於眼。其〔色〕觸擊之時,有分二次生而滅。由此同以〔色〕為所緣,唯作意界是以轉向作用為果而生起,之後見其同色,〔生起〕善異熟或不善異熟之眼識。由此[P.618]領受其同色而〔生起〕異熟意界。由此推度其同色而〔生起〕異熟無因意識界。由此確定其同色而〔生起〕唯作無因捨俱意識界。由此更於欲界之善、不善、唯作心中之一或捨俱無因心,〔生起〕五或七〔剎那〕之速行。由此在欲界之有情於十一彼所緣心中,適應於速行,〔生起〕任何之彼所緣。於其餘〔耳、鼻等之〕門亦同此。其次於意門亦生起大心(上二界心)。當知於如斯六門非色之生起。
觀如斯非色之生起者,言:「於時思惟非色。」
〔四、三相之提起〕
如斯某〔瑜伽〕者於時思惟色、於時思惟非色,以提起〔無常、苦、無我之〕三相,於次第行道,成就慧之修習。
其他之〔瑜伽〕者,依色之七法、非色之七法提起三相而思惟諸行。
一、〔由色之七法〕
其中,謂依〔一〕由取捨、〔二〕由齡之增大而滅沒、〔三〕由食所成、〔四〕由時節所成、〔五〕由業生、〔六〕由心等起、〔七〕由法性色,由此等〔七〕行相提起三相而思惟,云:「由提起色之七法而思惟。」故諸古人言:
〔一〕〔由取捨〕
其中,取是結生。捨為死。斯瑜伽者,由於此等之取捨,〔由生至死〕區分一百年,而提起諸行中之三相。何以故?此〔一生〕中之一切諸行是無常。何故耶?生滅之轉起、變易、暫時、常之反對故。又生之諸行達於住〔位〕,在住為老所惱,達於老〔位〕而必壞。故數數受逼惱故、有苦、為苦之基,樂之反對故為苦。又生之諸行欲勿達住〔位〕,達住之諸行而欲勿達老,達老〔位〕之〔諸行〕謂不欲壞,對此等〔生、住、老之〕三處之任何之一亦不得自在。斯為無自在力故為空、非主、不自在、我之反對。是故為無我。
[P.619]〔二〕〔由齡之增大而滅沒〕
如斯取捨區分百年,於色提起三相已,由此更由齡之增大滅沒而起〔色之三相〕。其中,所謂齡之增大滅沒,齡之增大、增長為色之滅沒。由此提起三相之義。云何?
(一)彼〔瑜伽者〕此百年區分為初齡、中齡、後齡之三齡。其中,最初之三十三年謂初齡。其後之三十四年謂中齡。其後之三十三年謂後齡。依此等三齡而區分:「於初齡轉起之色不達中齡而在其處〔初齡〕必滅,故為無常。無常即是苦,苦故是無我。於中齡轉起之〔色〕亦不達後齡而在其處必滅,故此亦是無常、苦、無我。於後齡三十三年間轉起之色亦無至死後之能力,故此亦是無常、苦、無我。」以提起三相。
(二)如斯由初齡而齡之增大而滅沒,以提起三相已,而更分為〔一〕鈍十年、〔二〕戲十年、〔三〕色十年、〔四〕力十年、〔五〕慧十年、〔六〕退十年、〔七〕傾十年、〔八〕曲十年、〔九〕蒙十年、〔一〇〕臥十年,依此等十之十年齡之增大而滅沒,以提起三相。
其〔十之〕十年,〔一〕壽命百年之人以最初十年謂「鈍十年」。然,其時,彼為魯鈍、不安定之童子。〔二〕其後十年謂「戲十年」。然,其時,彼多為遊戲。〔三〕其後之十〔年〕謂「色十年」。然,其時,彼之色澤達至廣大。〔四〕其後之十〔年〕謂「力十年」。然,其時,彼之力、體力達至廣大。〔五〕其後之十〔年〕謂「慧十年」。然,其時,彼之慧善住立,雖生來是劣慧者,但其時能生起多少之慧。〔六〕其後之十〔年〕謂「退十年」。然,其時,於彼之戲樂、色、力、慧滅退。〔七〕其後之十〔年〕[P.620]謂「傾十年」,然,其時,彼身體傾於前。〔八〕其後之十〔年〕謂「曲十年」。然,其時,彼之身體如鋤端之曲。〔九〕其後之十〔年〕謂「蒙十年」。然,其時,彼蒙昧所為片刻而忘記了。〔一〇〕其後之十〔年〕謂「臥十年」。然,百歲者為多臥。
於此瑜伽者,此等〔十之〕十年由齡之增大而滅沒,應提起三相。作如次觀察:「於第一之十年轉起之色,不能達第二之十年,必於其處〔第一之十年〕滅。故〔第一之十年之色〕是無常、苦、無我。第二之十年……乃至……第九之十年轉起之色,不能達第十之十年而必於其處滅。第十之十年轉起之色,不能達再有(來世),必於此世滅。故此亦是無常、苦、無我。」如斯提起三相。
(三)如斯十年由齡之增大而滅沒,提起三相已,更以一百年分為五年之二十部分,齡之增大而滅沒以提起三相。云何?即彼如次觀察:「於第一之五年轉起之色,不能達第二之五年,必於其處滅。故此亦是無常、苦、無我。於第二之五年轉起之色……乃至……於第十九之五年[1]轉起之色,不能達第二十之五年,必於其處滅。於第二十之五年轉起之色,不能達至死後。故此亦是無常、苦、無我。」
(四)如斯從二十部分,由齡之增大而滅沒,以提起三相已,更於二十五部分,分為四年,四年〔由齡之增大而滅沒,〕提起三相。(五)其次三十三部分,分為三年三年,(六)其次,以五十部分,分為二年二年。(七)以一百部分,分為一年一年。(八)更於各一年分為三部分,依雨期、冬期、夏期之三時節中之一一時節,其齡增大而滅沒,提起色中之三相。云何?「於雨期四個月間轉起之色不能達至冬期,必於其處滅。冬期轉起之色,不能達至夏期,必於其處滅。更於夏期轉起之色,不[P.621]能達至雨期,必於其處滅。故是無常、苦、無我」。
(九)如斯提起已,更以一年分為六部分,「雨季二個月間轉起之色,不達秋季,必於其處滅。於秋季轉起之色,不達冬季……乃至……冬季轉起之色,不達冷季……於冷季轉起之色,不達春季……於春季轉起之色,不達夏季……更於夏季轉起之色,不達至雨季,必於其處滅。故是無常、苦、無我」。如斯於其齡之增大而滅沒之色,提起三相。
(一〇)如斯提起已,更於〔一個月區分為〕黑、白分:「於黑分轉起之色不達白分,於白分轉起之色不達黑分,必於其處滅。故是無常、苦、無我。」以提起三相。(一一)由此依晝夜之〔區分〕:「夜轉起之色不達於晝,必於其處滅。晝轉起之色不達於夜,必於其處滅。故是無常、苦、無我。」以提起三相。(一二)由此其一晝夜分為早晨等六部分:「早上轉起之色不達中午,中午轉起之色〔不達〕日暮,日暮轉起之色〔不達〕初夜,初夜轉起之色〔不達〕中夜,中夜轉起之色不達後夜,必於其處滅。更於後夜轉起之色不達早晨,必於其處滅。故是無常、苦、無我。」以提起三相。
(一三)如斯提起已,同樣之色〔區分〕為往、復、前視、後視、屈、伸:「於往轉起之色不達還時,必於其處滅。於還時轉起之色〔不達〕前視,於前視轉起之色〔不達〕後視,於後視轉起之色〔不達〕屈時,於屈時轉起之色不達伸時,必於其處滅。故是無常、苦、無我。」以提起三相。
(一四)更步行之一步時分為:舉足、前步、伸步、下足、著足、蹶地之六部分。
其中,「舉足」是足由地舉起。「前步」是舉足向前。「伸步」是見有否〔木株、刺、[P.622]蛇〕等之任何物,足即於此處彼處避開。「下足」是向下。「著足」是〔足〕踏至地面。「蹶地」是再舉足時一足踏緊於地。其中,於舉足時,地界與水界之二界劣而鈍,其他之〔火、風之〕二〔界〕優而力強。於前步、伸步亦然。於下足時火界與風界之二界劣而鈍,其他之二〔界〕優而力強。著足、蹶地亦然。
如斯分為六部分,彼於其齡之增大而滅沒之色提起三相。云何?彼如斯觀察:「於舉足轉起諸界及所造色[2],此等之諸法皆不達前步,必於其處(舉足)滅。故是無常、苦、無我。又於前步轉起之〔色不達〕伸步,於伸步轉起之〔色不達〕下足,於下足轉起之〔色不達〕著足,於著足轉起之〔色〕不達蹶地,必於其處滅。如斯其時各各生起之〔色〕不達其他部分,於其時所區分為節節、結結、區區之諸行。恰如令熱之瓦〔炒〕器投入胡麻粒發出吧之吧之的聲音〔而區分之〕。故〔此色〕是無常、苦、無我。」如斯成為節節以觀諸行之彼〔瑜伽者〕,思惟於色是成為甚微細。
而就其〔思惟〕之微細有如次之譬喻,即使用慣木、藁火炬之田舍人未曾見過燈火,或來城市見到店內燈火之光輝,或問人曰:「如斯美麗之物是何耶?」彼[3]答〔田舍人〕曰:「此有何美麗,此是燈火而已,若盡燈心者,其〔燈火之〕滅去,連路亦認不得!」其他之〔第三者〕向彼言:「汝〔此說〕尚粗淺,不論如何,此燈心次第燃燒燈焰不能達三分之一其他處所之部分,燈焰必滅。」更他者如斯言:「汝〔此說〕亦粗淺,不論如何,因為燈焰於不達於〔燈心〕一指〔長之〕間……半指之間[4]……一線〔幅〕之處、細絲之處不及其他細絲〔之幅距離〕之處而消滅。」除去細絲〔之幅〕即不能認知燈焰。
[P.623]此〔譬喻〕中:「若油盡、燈心盡者,燈火滅去連路亦認不得。」之人智,如瑜伽者取捨(由生至死)區分百年(單位)之色以提起三相。謂:「在燈心三分之一燈焰不達餘他之部分即滅。」之人智,如瑜伽者區分百年為三分之一之部分於齡增大而滅沒之色提起三相。「燈焰不達於〔燈心〕一指之間之餘他〔部分〕即滅」之人智,如瑜伽者於區分十年、五年、三年、二年、一年之色提起三相。「燈焰不達〔燈心〕半指之間之餘地〔部分〕即滅」之人智,如瑜伽者於一年別為三分或六分而區分四個月二個月之色提起三相。「燈焰不達於一粗絲〔幅〕度處之餘他〔部分〕即滅」之人智。如瑜伽者由黑分、白分或晝夜、或一晝夜區分為六分而早晨時等之色提起三相。「燈焰不達於細絲〔幅〕度處之餘他〔部分〕即滅」之人智,瑜伽者由復〔還〕等於色區分舉足等之一一部分提起三相。
〔三〕〔由食所成〕
彼由如斯種種行相於齡之增大而滅沒之提起三相已,更分別其同色,為食所成等之四部分,於一一之部分提起三相。其中,在彼〔瑜伽者〕,食所成色依饑餓及飽滿而明瞭。於饑餓時之等起色如萎、疲、燒之木株,又如潛於炭籠中之烏鴉,其色惡形惡。於飽滿時之等起〔色〕是肥滿、柔軟、潤澤、快觸。彼〔瑜伽者〕要把握其〔色〕,如斯其處:「於饑餓時轉起之色不達飽滿,而在此必滅。於飽滿時等起之〔色〕亦不達饑餓時,在此必滅。故是無常、苦、無我。」以提起三相。
[P.624]〔四〕〔由時節所成〕
時節所成是由寒冷、暑熱而明瞭。即於暑熱時所等起之色是萎、疲而醜。寒冷時所等起之色是肥滿、柔軟、潤澤、快觸。彼〔瑜伽者〕把握其〔色〕於如斯其處:「暑熱時所轉起之色不達於寒冷之時,必於此而滅。於寒冷時所等起之色不達暑熱時,必於此滅。故是無常、苦、無我。」以提起三相。
〔五〕〔由業生〕
業生〔色〕是由六處門而明瞭。即於眼門是眼、身、〔男女〕性十法之三十業生色。又支持彼等之時節、心、食等起〔之食素第八〕有二十四,〔計〕為五十四〔色〕。於耳、鼻、舌門亦同樣。於身門是由身、性十法及時節等起等〔之二十四色〕而有四十四〔色〕。於意門是心基、身、性十法及時節等起等〔之二十四色〕而為五十四〔色〕。彼〔瑜伽者〕把握其一切色,如是其處:「於眼門轉起之色不達於耳門,必於此而滅。於耳門轉起之色〔不達〕於鼻門,於鼻門轉起之色〔不達〕於舌門,於舌門轉起之色〔不達〕於身門,於身門轉起之色不達於意門,必於此而滅。故是無常、苦、無我。」以提起三相。
〔六〕〔由心等起〕
心等起〔色〕是從喜、憂而明瞭。即於喜時生起之色是潤澤、柔軟、快觸。於憂時生起之〔色〕是萎、疲而醜。彼〔瑜伽者〕把握其色,如斯其處:「喜時轉起之色不達於憂時,必於此而滅。憂時轉起之色不達於喜時,必於此而滅。故是無常、苦、無我。」以提起三相。如斯把握心等起色,於其處進行提起三相,彼〔瑜伽者〕即明白次之義:
〔七〕〔由法性色〕
如斯於食所成〔色〕等提起三相已,〔瑜伽者〕更於法性色提起三相。所謂「法性色」是於外界與根無關係,如鐵、銅、錫、鉛、金、銀、真珠、寶珠、瑠璃、螺貝(車渠)、寶石、珊瑚、赤玉、瑪瑙、土地、岩石、山、草、樹、蔓草等,是成劫以來生起之色。於彼〔瑜伽者〕由無憂樹之芽等而明瞭。即無憂樹之芽最初是淡紅色。由此經過二三日而成濃紅色,再經過二三日便成暗紅色,由此成嫩色、幼葉色、成綠葉色,由此而成青葉色。由此青葉色之時以後相續繼續[6]同樣之色,在年內即成黃葉離枝而落。彼〔瑜伽者〕把握此,如斯其處:「於淡紅色之時轉起之色不達於濃紅色時而必滅。於濃紅色時轉起之色〔不達〕於暗紅色時,暗紅色時轉起之色〔不達〕於嫩芽色時,嫩芽色時轉起之〔色不達〕於幼葉色之時,幼葉色之時轉起之〔色不達〕於綠葉色之時,綠葉色時轉起之〔色不達〕於青葉之[P.626]時,青葉時轉起之〔色不達〕於黃葉之時,黃葉時轉起之〔色〕不達於離枝落下時[7]必滅。故此是無常、苦、無我。」以提起三相,由此方法思惟一切法性。
如斯先由色七法提起三相而思惟諸行。
二、〔由非色之七法〕
其次,關於說:「[8]由非色之七法。」有次之論母:「〔一〕由聚、〔二〕由雙、〔三〕由剎那、〔四〕由順序、〔五〕由見之除去、〔六〕由慢之除去、〔七〕由取掉欲求。」
〔一〕
其中,「由聚」,觸為第五之法:〔識、受、想、思、觸〕。云何由聚而思惟耶?於此比丘如次觀察:「思惟此等之髮是無常、苦、無我時而生起所觸為第五法,又此等之毛……乃至……思惟腦是無常、苦、無我之時,所生起觸為第五法,彼一切不達餘他〔之狀態〕成為節節區區而滅亡。恰如所熱之瓦〔炒〕器投入胡麻粒發出吧之吧之之音聲而〔燒〕。故是無常、苦、無我。」此是先由清淨說之方法,其次聖種說中,前色之七法於七處〔思惟〕:「色是無常、苦、無我。」以轉起之心亦由次〔剎那〕之心思惟無常、苦、無我,言為由聚而思惟。於〔此聖種說之思惟比前者〕更妥當。故其他〔以下六法〕亦由同此方法而分別。
〔二〕
「由雙」,於此比丘取捨色(由生至死之色)思惟無常、苦、無我,其〔思惟〕心亦由次〔剎那〕之心思惟無常、苦、無我。齡增大而滅沒之色、食所成〔色〕、時節所成〔色〕、業生〔色〕、心等起〔色〕、法性色是思惟為無常、苦、無我,其〔思惟〕心亦由次〔剎那〕心而思惟無常、苦、無我。言斯由雙而思惟。
〔三〕
「由剎那」,於此比丘取捨色以思惟無常、苦、無我,彼〔思惟〕第一心由第二心,彼第二〔心〕由第三〔心〕,彼第三〔心〕由第四〔心〕,彼第四〔心〕由第五〔心〕,思惟各各是無常、苦、無我。齡增大而滅沒之色、食所成〔色〕、時[P.627]節所成〔色〕、業所生〔色〕、心等起〔色〕、法性色,思惟無常、苦、無我,其〔思惟〕第一心由第二心,彼第二由第三,彼第三由第四,彼第四由第五,思惟各各為無常、苦、無我。如斯色之把握以後之四〔心〕思惟,言為剎那思惟。
〔四〕
「由順序」,取捨色思惟無常、苦、無我,其〔思惟〕第一心由第二心,彼第二由第三,彼第三由第四……乃至……彼第十由第十一,思惟各各為無常、苦、無我。齡增大而滅沒之色、食所成〔色〕、時節所成〔色〕、業生〔色〕、心等起〔色〕、法性色以思惟為無常、苦、無我,其〔思惟之〕第一心由第二心,彼第二由第三……乃至……彼第十由第十一,由斯順次之觀而一日中亦應思惟各各無常、苦、無我。然,至第十心之思惟止,若熟達色之業處或非色之業處者,其時應唯第十〔心〕為止,是〔於聖種說〕所說。如斯思惟言為由順次之思惟。
〔五〕「由見之除去」
〔六〕「由慢之除滅」
〔七〕「由取掉欲求」
此第三者沒有別別之思惟法。而把握前面所述之色,今又把握非色。觀其〔色、非色〕者,於色、非色之以外不見有其他之有情。不見有情故,於此除去有情想。除去有情想已,由心把握諸行者,即不生起見,見不生起之時,言為除去見。除去見已,由心把握諸行者,即不生起慢。慢[9]不生起之時,言為除去慢。慢除去已,由心把握諸行者,即不生起渴愛。渴愛不生起之時,言為取掉欲求。以上先於清淨說而說。
其次,於聖種說,言:「見之除去、慢之除去、欲求之取掉。」以舉出論母之後,現示其次之方法,〔即〕理解為「我作觀」、「我之觀(毘鉢舍那)」者,即不是見之除去。然,理解為「唯諸行以觀、思惟、確知、把握、分別諸行」者,成為見之除去。理解為「我善觀」、「我快觀」者,不成為慢之除去。然,理解為「唯諸行以觀、思惟、[P.628]確知、把握、分別諸行」者,乃成為慢之除去。作「我得觀」而樂味觀者,不成欲求之取掉。然,理解為「唯諸行以觀、思惟、確知、把握、分別諸行」者,可成欲求之取掉。然,「若諸行是我者,我是可以了解,但〔此〕非我而理解為我。故彼等〔諸行〕由不自在之義而為無我。由有已而無之義為無常。由生滅逼惱之義為苦」,作是見者,為見之除去。「若諸行是常者,則可以了解為常,但〔此〕非常而理解為常,故彼等〔諸行〕由有已而無之義為無常。由生滅逼惱之義為苦,由不自在之義為無我」,作是見者,為慢之除滅。「若諸行是樂者,則可了解為樂,但〔其〕苦理解為樂,故彼等〔諸行〕由生滅逼惱之義為苦。由有已而無之義為無常,由不自在之義為無我」,作是見者,為欲求之取掉。如斯見諸是無我者,為見之除去。見無常者,為慢之除去。見苦者為欲求之取掉。如斯此〔三種之〕觀於各自為〔任務之主角〕。
如斯由非色之七法提起三相[10]以思惟諸行。如以上之彼〔瑜伽者〕熟達色之業處、非色之業處。
〔五、十八大觀〕
彼如斯通達色、非色之業處,更於壞隨觀以後,由斷徧知而得一切行相之十八大觀。先通達其等〔十八大觀〕之一部分者,即捨斷各面之諸行。十八大觀是無常隨觀等之慧。其中:(一)修習無常隨觀者捨斷常想。(二)修[P.629]習苦隨觀者捨斷樂想。(三)修習無我隨觀者捨斷我想。(四)修習厭離隨觀者捨斷觀喜。(五)修習離貪隨觀者捨斷貪。(六)修習滅隨觀者捨斷集。(七)修習捨隨觀者捨斷取。(八)修習滅盡隨觀者捨斷厚想。(九)修習衰滅隨觀者捨斷增益。(十)修習變易隨觀者捨斷恒想。(一一)修習無相隨觀者捨斷相。(一二)修習無願隨觀者捨斷願想。(一三)修習空隨觀者捨斷住著想。(一四)修習增上慧法觀者捨斷取堅實住著。(一五)修習如實智見者捨斷癡蒙住著。(一六)修習過患隨觀者捨斷執住著。(一七)修習省察隨觀者捨斷不省察。(一八)修習還滅隨觀者捨斷結縛住著。
此〔瑜伽〕者由無常等之三相既見諸行故,其等〔十八大觀之〕中,能通達「無常〔隨觀〕、苦〔隨觀〕、無我隨觀」〔之三觀〕。又[11]無常隨觀及「無相隨觀」者,此等〔二〕法,義一而文異。同樣於苦隨觀及「無願隨觀」者,此等〔二〕法,亦是義一而文異。無我隨觀[12]及「空隨觀」者,此等〔二〕法,亦言義一而文義。故既通達其等〔無相、無願、空隨觀之三觀〕。其次一切之觀是「增上慧法觀」,「如實智見」是度疑清淨[13]中所攝。如斯既通達此〔增上慧法觀、如實智見之〕二觀,其餘〔十〕隨觀智中,有既通達者亦有未所通達。其等之分別於後[14]明之。然,關於既所通達者,言:「[15]通達如斯色、非色之業處,更於壞隨觀以後由斷徧知應得一切行相之十八大觀。於此先通達其等〔十八大觀〕之一部分者,捨斷其相反之諸法。」
〔六、生滅隨觀智〕
如斯由捨斷無常觀等[16]相反之常想等而智清淨之彼〔瑜伽者〕,至思惟智之彼岸(最極),思惟智之後所說:「[17]現在諸法變易隨觀之慧,是[P.630]生滅隨觀之智。」為證得彼生滅隨觀而開始瑜伽者,其開始先從簡略開始。此有就次聖典之〔文〕:「[18]現在諸法變易隨觀之慧,云何是生滅隨觀之智?生色為現在。其〔生色〕之生起相是生,變易相是滅,隨觀是智。生受……想……行……識……生眼……生有[19]是現在。其生起相是生,隨觀是智。」彼〔瑜伽者〕由此聖典之論法而生,〔正觀〕名色之生起相、生、生起、更新行相為生,正觀變易相、盡滅、破壞為滅。彼如次知解:「此名色於生起[20]之前未生起〔名色之〕聚,又不成為集類。進行生起者是〔名色之〕聚,沒有由集積而來。進行滅者沒有至〔四〕方〔四〕維〔或方向〕。已滅者沒有〔名色之〕聚於某處,無集積、無蓄積而無藏置。但譬喻進行奏琵琶時,生起之聲音,於生起以前染有集積,進行生起之〔音〕亦無由集積而來,進行滅亦無至〔四〕方〔四〕維〔或方向〕。已滅者亦無積集在何處,唯琵琶、弦及人之適當勞力為緣,〔音〕於前無而生,有已而滅去。如斯一切色、非色之法於前無而生,有已而滅去。」
〔一〕〔五蘊之生滅觀——五十相〕
如以上簡略行生滅之作意已,更於此生滅智之分別:「[21]觀無明之集(原因)而有色之集,由緣之集義而色蘊生。觀渴之集……由業之集……由食之集而有色之集,由緣之集而色蘊之生起。觀生起之相而亦觀色蘊之生。觀色蘊之集而觀此等五相[22]。觀無明之滅而有色之滅,由緣之滅義而色蘊之滅。觀渴愛之滅……業之滅……由食之滅而有色之滅,由緣之滅義而有色蘊之滅。[P.631]觀變易之相而亦觀色蘊之滅。觀色蘊之滅而觀此等五相。」而〔說〕,又:「[23]觀由無明之集而有受之集,由緣之集義而受蘊之生。觀由渴愛之集……業之集……由觸之集而有受之集,由緣之集義而受蘊生。觀生起之相而亦觀受蘊之生。觀受蘊之集而觀此等五相。觀由無明之滅……由渴受之滅……由業之滅……由觸之滅而有受之滅,由緣滅之義而受蘊滅。觀變易之相而亦觀受蘊之滅。觀受蘊之滅而觀此等五相。」如就於受,就於想、行、識蘊亦然。但有次之相異:識蘊是〔受蘊〕為觸處,有「由有色之集……由名色之滅。」如斯一一蘊之生滅觀有十種,說〔五蘊全部〕有五十相。由其等〔諸相〕:「如是為色之生,如是為色之滅,如是色生起,如是色滅去。」由〔生滅之〕緣,又由剎那,於詳細行作意。
〔二〕〔由緣與剎那之生滅觀〕
如斯作意之彼〔瑜伽者〕:「[24]此等諸法實前無而生,有已而滅去。」其智益為明淨。如斯由緣與剎那二種以觀生滅,彼得明瞭諦、緣起種種之理與相。
(一)〔四諦之理〕
彼所觀:「由無明之集而有諸蘊之集,由無明之滅而有諸蘊之滅。」之〔觀〕,是彼由緣之生滅觀。其次觀生起之相、變易之相而觀諸蘊之生滅,彼所〔觀〕是剎那生滅觀。然,於生起之剎那有生起之相,於破壞之剎那有變易之相。如斯由緣與剎那二種觀生滅之彼〔瑜伽者〕,因為觀由緣而生而了覺生〔因〕故,[P.632]得明瞭「集諦」。因為觀由剎那生[25]而了覺生苦故,得明瞭「苦諦」。因為觀由緣之滅,為緣不生起於緣之具者而覺了不生起故,得明瞭「滅諦」。因為觀由剎那滅而覺了死苦故,得明瞭「苦諦」。其次彼〔瑜伽者〕觀〔緣與剎那之〕生滅,所〔觀〕是此世間之道,故對其〔道〕除去癡惑故,〔彼〕得明瞭「道諦」。
(二)〔緣起等之種種理〕
其次,因為觀由緣之生而覺了「此有故彼有」故,於彼得明瞭「順之緣起」。因為觀由緣之滅而覺了「此滅故彼滅」故,彼得明瞭「逆之緣起」。其次因為觀由剎那滅而覺了有為相故,彼得明瞭「緣已生之諸法」。因為有為是有生滅而成為緣已生。又因為觀由緣之生,以因果之結合而覺了相續之不斷絕故,得明瞭〔因果之〕「同一理」,如斯〔彼〕更能捨斷斷見。因為觀由剎那之生,覺了新新生起故,得明瞭〔因果〕「別異之理」,如斯〔彼〕更能捨斷常見。又因為觀由緣之生滅而覺了諸法之不自在故,得明瞭無〔自由〕「作務之理」,如斯彼更能捨斷我見。其次因為觀由緣之生滅而覺了隨順於緣而果之生起故,得明瞭「如是法性之理」,如斯〔彼〕更能捨斷無作見。又因為觀由緣之生而覺了諸法無自力關係於緣之生起故,得明瞭「無我相」。因為觀由剎那之生滅而覺了有已而無故,又覺了前際後際之別故,得明瞭「無常相」。又〔因為觀剎那之生滅〕而覺了由生滅之逼惱故,得明瞭「苦相」。又〔因為觀剎那之生滅〕而覺了生滅之區別故,彼得明瞭「自性相」。得〔明瞭〕自性相之時覺了生之剎那〔即無有〕滅、滅之剎那無有生故,得明瞭「有為相之為暫時」。
[P.633]如斯得明瞭諦、緣起[26]種種之理及相之彼〔瑜伽者〕,實如斯〔知〕此等諸法,未曾生起者生起,已生起者滅故,常新新現起諸行。不僅是常新〔現起〕,如日出時之露珠[27]、如水泡[28]、如棍棒劃水之跡[29]、如尖錐[30]之芥子粒、如電光[31],為暫〔之現起而已〕,又如幻[32]、陽炎[33]、夢境[34]、旋火輪、蜃氣樓、泡沫[35]、芭蕉[36]等,無堅實、無體之現起。以上此〔瑜伽〕者,通達唯衰滅法生起,生起至衰滅此行相,正有五十之相而得「生滅隨觀」而證得初步之觀智。證得此〔生滅隨觀智〕故,〔彼〕稱為初觀者。
〔七、十之觀隨染〕
其次,初步之初觀者,能生起十之觀隨染。即得通達觀隨染已,聖弟子於邪行道及放棄業處之懈怠者是不得生起。唯正行道、如理加行之初觀善男子僅得生起。然者,其等十隨染者云何?〔一〕光明、〔二〕智、〔三〕喜、〔四〕輕安、〔五〕樂、〔六〕勝解、〔七〕策勵、〔八〕現起、〔九〕捨、〔一〇〕欲求。即如次說:「[1]如何於法之掉舉而有異執意者?於無常作意者生起光明。〔彼於〕『光明法』而顧念(作意)光明。由此而(生)之散亂為掉舉。其掉舉而有異執之意者,不如實知解現起無常之〔法〕……〔不如實知解〕是苦,不如實知解現起之〔法〕是無我。又作意是無常者,智即生起……喜……輕安……樂……勝解……策勵……捨……生起欲。〔彼以為〕顧念欲而『欲是〔如〕法』,由此而〔生〕散亂為[P.634]掉舉。由其掉舉而有異執之意者,不如實知解現起之〔法〕是無常……〔不如實知解〕是苦,不如實知解現起之〔法〕是無我。」
〔一〕
其中,「光明」是以觀而生之光明。其生起時,瑜伽行者:「實從今以前,斯類之光明未曾生起於我之前。確實得〔聖〕道,證得〔聖〕果。」而於非道〔解〕作道,非果為果。以非道為道,非果為果,言彼之觀道墮於邪迷。放棄自己之根本業處而唯樂味光明而坐。然,此光明某比丘唯生起照於結跏之處,有某〔比丘唯照於〕室內,有某〔比丘唯照於〕室外,有某〔比丘照〕精舍之全部、一拘盧舍(四分之一由旬)、半由旬、一由旬、二由旬、三由旬……乃至……有某〔比丘〕由地面〔生起照〕作至阿迦膩吒梵天之一世間。又世尊有生起照一萬之世界。關於如斯此〔光明〕之不同如次之故事。
據傳質多羅山[2]之卓義屈達啟哈(有二家之)內坐二人長老。其日是黑分之布薩日,四方蔽著雨雲,至夜分實為具四支[3]之黑闇。時一人長老言:「尊師!我今見塔廟庭師子座(佛座)五色之華。」今一人言彼:「友!汝之言非是希有,我今見大海一由旬處之魚鼈。」
而此觀隨染多於得止觀而生起。彼以定鎮伏諸煩惱不現行故,心起:「我是阿羅漢。」此[4]恰如住鬱奢耶瓦利伽之摩訶那伽長老,如於奧加那加之摩訶達多長老,又住於質多羅山之尼加邊那加、吧達那伽羅(精勤家)之周羅須摩那長老。
其中,為說明此一故事。據說,住於達蘭加羅之曇摩陳那長老,一人達無礙解——為大比丘眾之教誡者——是大漏盡者——彼某日坐於自己之晝〔住〕處,顧念[P.635](作意):「我等之阿闍梨住鬱奢耶、瓦利伽之摩訶那伽長老,得完成沙門之所作否?」彼見他〔還在〕凡夫位,知:「我若不往〔彼處〕,彼當為凡夫而命終。」以神變飛於空中,下立於長老晝〔住〕處之坐前,禮拜而〔為弟子之〕務已坐於一面。言:「曇摩陳那!汝!何以非時而來耶?」曰:「尊師!我為質問而來。」如斯言:「汝問!知者則說。」而作一千之質問。長老對所問之問而無遲滯地說明。如斯言:「尊師!尊師之智過於銳利,何時尊師證得此〔無礙解之〕法耶?」言「汝!從今為六十年前」。「尊師!請行〔神變〕定」。「汝!此非難事」。「然,尊師!請化作一頭象」。長老即化作純白之象。「尊師!今使豎立其耳、伸尾、鼻入口中作可怕之吼聲,令作奔騰向尊師來」,長老如是做,見此突然進來之可怕行相,起而逃走。此象便伸手〔鼻〕執漏盡長老之衣端,言:「尊師!於漏盡者有畏懼耶?」彼其時知自己是凡夫。言:「汝曇摩陳那!為我救助者[5]。」即蹲坐於〔漏盡長老之〕足下。「尊師!我為尊師之救助而來,請勿憂慮」,而說業處(禪定之對象)。長老把持業處,於經行處上在第三步即達最上果之阿羅漢位。此長老是瞋行者,如斯〔瞋行之〕比丘〔恐〕動搖於光明(化作物)。
〔二〕
「智」是觀智。曰:考量、推知色、非色法彼〔瑜伽者〕,所放如帝金剛(電光),不鈍有速力、銳利、健、極明淨之智生起。
〔三〕
「喜」是觀之喜。曰,彼〔瑜伽者〕於其時,所說小喜、剎那喜、繼起喜、踊躍喜、徧滿喜之五種喜[6],充滿全身而生起。
[P.636]〔四〕
「輕安」是觀之輕安。曰,彼〔瑜伽者〕於其時,坐於夜〔住之〕處或晝〔住之〕處,無身心之不安、無重苦、無有不適業、無病患、無屈曲而彼之專身心安息、輕快、柔軟、適業、極明淨、端直。彼以此等之輕安等把取身心,其時經驗非世人之喜。對此如次說:
如斯彼成就此非世人之喜——為輕快性等與相應——生起輕安。
〔五〕
「樂」是觀之樂。曰,彼〔瑜伽者〕於其時,有極勝妙現流於全身而生起樂。
〔六〕
「勝解」是信。然,彼與觀相應——極心、心所之信樂——生起強力之信。
〔七〕
「策勵」是精進。然,彼與觀相應[8]——不弛緩、不過勤——令善策勵生起精進。
〔八〕
「現起」為念。然,彼與觀相應——善現起、善住立、善安立而不動——如山王(雪山)而生起念。彼顧念、專念、作意、觀察任何處,於一切處[9],〔於此〕跳入、跳出依彼念而現起,恰如天眼者〔現起〕他世間。
〔九〕
「捨」是觀之捨及轉向(顧念)之捨。然,其時,彼對一切諸行為無關心,觀之捨亦強力生起,又於意門轉向之捨亦〔強力生起〕。即其〔轉向之捨〕,顧念各各之處彼〔瑜伽者〕放出如帝金剛(電光),如木葉之包投入熱鐵鏝,其作用健而銳利。
〔一〇〕
「欲」是觀之欲求。然,彼如斯依光明等[10]所嚴飾之觀而作執著(期待)——生起欲求——有微細而寂靜之行相。此欲求,作為煩惱而把握尚且不可能。又光[P.637]明時[11]同樣,此等〔隨染〕之中於任何之生起時,瑜伽者想:「實由今以前我未曾生起如斯類之光明……如斯類之喜……我未曾生起輕安、樂、勝解、策勵、現起、捨、欲求,我確實得〔聖〕道、得〔聖〕果。」若以非道了解為道,非果了解為果。〔了解〕非道為道,了解非果為果者,彼〔瑜伽者〕之觀道言為邪道。彼放棄自己根本之業處,唯為欲求之樂味而坐。
此〔觀隨染之〕中,光明等是隨染之基故言為隨染,並非不善之義故。然,欲求是隨染,且為隨染之基。若依其基者此等有十。然,若依執則為三十。云何?因我執光明之生起者為見執。執實可意之光明生起者為慢執。樂味光明者為愛執。如斯於光明為見、慢、愛之三執。其餘者亦同樣,由如斯執者正為三十之隨染。不善巧、不聰明其等〔隨染〕之瑜伽者,〔遭遇〕光明等而動搖心亂,以光明等之一一正觀「此是我所、此是我、此我是我」。故諸古人言:
然,〔於隨染〕具善巧、聰明、覺慧之瑜伽者,光時等之生起時,能以慧分別、考察、或思惟:「於我生起光明,而且此是無常、有為、緣已生、滅盡法、衰滅法、離貪法、滅法也。」〔正觀察〕:「若光明是我,〔其〕我即可了解。然,此是無我而執為我,故由不自在之義為無我。由有已而無之義為無常。由生滅逼惱之義為苦。」應由說非色[13]之七法而詳知。如於光明,於其他亦同樣。彼如斯考察已,正觀光明:[P.638]「此非我所、此非我、此我非是我。」……以智……乃至……以欲求正觀:「此非我所、此非我、此我非是我。」如是正觀者,對於光明等而不動搖、不震動。故諸古人言:
彼如斯不至散亂,彼離縛彼三十種隨染之縛[16]。「光明等之法非是道,解脫隨染而行〔正〕道之觀智是道」,以差別(確知)道與非道。如斯:「此是道、此是非道。」以知道非道,當知以智為道非道智見清淨。
〔三諦之差別〕
於以上彼〔瑜伽者〕應作三諦之差別(確知)。云何?先於見清淨差別名色而為「苦諦」之差別,於度疑清淨由緣之把握為「集諦」之差別,於此道非道智見清淨,由正道之強調作「道諦」之差別。如斯先依世間智而作三諦之差別。
此為使善人喜悅,造清淨道〔論〕,解釋慧修習論中之道非道智見清淨,名第二十品。
校注
[0303001] 關於聚思惟(kalāpasammasana),於底本六〇七頁以下(本書三.三〇三頁以下)有說明。 [0303002] 方法觀(nayavipassanā),是以四十行相觀五蘊之觀法,參照底本六一一頁以下(本書三.三〇八頁以下)。 [0303003] 關於光明(obhāsa)等,參照底本六三三頁以下(本書三.三四五頁以下)。 [0303004] Pṭs. I, p. 87。 [0304005] 對於生滅隨觀(udayabbayānupassanā),參照底本六二九頁以下(本書三.三三七頁以下)及底本六三九頁以下(本書三.三五三頁以下)。 [0304006] 對於壞隨觀(bhaṅgānupassanā),參照底本六四〇頁以下(本書三.三五五頁以下)。 [0304007] 喜(nandim),於底本之 nindaṁ 是錯誤。尚且底本於此之前後切句方法有錯誤。 [0304008] 此文於底本前頁有。 [0304009] Pṭs. I, p. 53f。 [0305010] 關於五蘊以下,於次段有說明。 [0306011] Pṭs. I, p. 9. 5f。 [0306012] 然者……云何(kiñca),於底本有 kiñci,今從暹羅本及引用原文。 [0307013] Pṭs. I, p. 53 前出。尚且以下至底本六一一頁之第一行一頁餘與 Pṭs. A. I, p. 247f. 之文大體一致。 [0307014] 此中先(ettha tāva),於底本、暹羅本等有 ettāvatā,今從錫蘭本。 [0307015] 四內等之二法即是內外、麤細、劣勝、遠近四之二法。 [0307016] Pṭs. I, p. 54。 [0308017] 師子喻經(Sīhopamasutta),S. III, p. 84f.(S. 22, 78)= A. II, p. 33f.(A. 4, 33)。 [0308018] V. I, p. 13; S. III, p. 66。 [0308019] Pṭs. I, p. 53。 [0308020] Pṭs. II, p. 238。 [0308021] Ibid。 [0309022] Ibid。 [0312023] 無中止(abbosānena),於底本有 accosānena,今從暹羅本。 [0312024] 參照底本一二七頁(本書一.二一五頁以下)。 [0312025] A. I, p. 10. cf. KV. p. 205。本事經一.六〇(大正一七.六七二c)。 [0313026] 彼等及(tehi),於底本之 te hi 是錯誤。 [0314027] 關於食素第八,參照底本五八八頁(本書三.二七二頁)同語之註。 [0314028] 令生者、不令生者(janakājanakā),於底本唯有 janakā,今從暹羅本、錫蘭本。或就本偈全體,亦從暹羅本而譯。 [0314029] 除意界十唯作者,是二無因唯作意識界及欲界有因唯作八意識界。 [0314030] 凡夫及阿羅漢,依欲界定行神通時,以欲界之有因善心及有因唯作心而行。 [0315031] 關於聲之九法,參照底本五六〇頁(本書三.二二四頁)同語之註[11]。 [0315032] Tika. I, p. 5。 [0316033] Ibid。 [0316034] 食等起(āhārasmuṭṭhānan),於底本之 āhārasamuṭṭhānānan 是錯誤。 [0317035] 參照底本五四五頁以下(本書三.一九七頁以下)。 [0325001] 於第十九之五年(ekūavīsatime vassapañcake),於底本之 ekūnavīsatim ev' assa pañcake 切句方法有錯誤。 [0327002] 成者(yāni),於底本之 yoni 是錯誤。 [0328003] 於其者(tam enaṁ),於底本之 tam evam 是錯誤,今從暹羅本。 [0328004] 半指之間(aḍḍhaṅgulaḍḍhaṅgulantare),於底本之 vuḍḍhaṅgulavuḍḍhaṅgulantare是錯誤,今從暹羅本。 [0331005] 以下之諸偈是引用 MNd. p. 42f; p. 117f。 [0332006] 使繼續相續(santatim anuppabandhāpayamānaṁ),於底本之 santati-manupp 之切句方法有錯誤。 [0332007] 落下時(patana-kālam),於底本之 pahanakālam 是誤植。 [0333008] 參照底本六一三頁(本書三.三〇九頁)。 [0335009] 慢(māne),於底本之 māno 是錯誤。 [0336010] 三相(tilakkhaṇaṁ),於底本此語之 前有 ti 之字是誤植。 [0337011] 就以下之說明,參照底本六五八頁(本書三.三八一頁)。 [0337012] 以下一文,即 yā ca anattānupassanā yā ca suññatānupassana ime dhammā ekatthā byañjanam eva nānan,於底本脫漏,今由暹羅本及緬甸本補之。尚且此文於 Pṭs. II, p. 63 仍可發現其原形。 [0337013] 參照底本六〇四頁以下(本書三.二九九頁以下)。 [0337014] 參照底本六九四頁以下(本書三.四三七頁以下)。 [0337015] 此文句於底本六二八頁(本書三.三三五頁)有。 [0338016] 無常隨觀等之(aniccānupassanādi),於底本有 aniccānupassanā,今從暹羅本。 [0338017] Pṭs. I, p. 54。 [0338018] Ibid。 [0338019] 有(bhavo),於底本之 bhāvo 是錯誤。 [0338020] 以下底本十二行之文,亦出於 Pṭs. I, p. 253。 [0339021] Pṭs. I, p. 55f。 [0339022] 五相者是無明、渴愛、業、食之四法之有、有為之相及色生起之相。 [0339023] Pṭs. I, p. 56。 [0340024] 以下底本至六三三頁之十行二頁弱,大多與 Pṭs. A. I, p. 155f. 之文一致。 [0340025] 因為由觀生(udayadassanena),於底本有 udayabbayadassanena,但今從暹羅本。 [0341026] 緣起(paṭiccasamuppāda),於底本之 samuppāda 是誤植。 [0341027] 露珠之譬喻,參照 A. IV, p. 137。 [0341028] 水泡之譬喻,參照 S. III, p. 141; Dhp. 170; A. V, p. 173。 [0341029] 以棍棒劃水跡之譬喻,參照 A. IV, p. 137。 [0341030] 尖錐上之芥子粒之譬喻,參照 Sn. 525; Dhp. 407; MNd. p. 43; p. 118。 [0341031] 電光之譬喻,參照 MNd. p. 43; p. 118。 [0342032] 幻之譬,參照 S. III, p. 142。 [0342033] 陽炎之譬,參照 S. III, p. 141; Dhp. 170。 [0342034] 夢境之譬,參照 Sn. 807。 [0342035] 泡沫之譬,參照 S. III, p. 140。 [0342036] 芭蕉之譬,參照 S. II, p. 241; III, p. 141; A. II, p. 73。 [0345001] Pṭs. II, p. 100f。 [0346002] 質多羅山(Cittalapabbata),在錫蘭南部魯哈那(Rohaṇa)之首都大村(Mahāgāma)附近之山。 [0346003] 具四支黑闇者,一、黑分(新月)之布薩日(第一日),二、於空蔽蓋兩雲,三、夜分,四、於欝茂林中之黑闇。 [0347004] 以下底本六三五頁下至十行約一頁,大多與 Sammoha-vinodanī, p. 489f. 之文一致。 [0348005] 誰(hohi),於底本之 hoti 是錯誤。 [0348006] 以上關於五種喜,參照底本一四三頁(本書一.二四四頁以下)。 [0348007] 以下之二偈引用 Dhp. 373-374。Abhidhammāvatāra, p. 121,參照法句經卷下(大正四.五七二a)、出曜經卷二九(大正四.七六五c)、法集要頌經卷四(大正四.七九六c)。 [0349008] 相應(sampayuttaṁ),於底本之 sampayuttā 是錯誤。 [0349009] 處(ṭhānaṁ),於底本之 ñānaṁ 是錯誤,今從暹羅本。 [0350010] 光明等(obhāsādi),於底本有 okāsādi,今從暹羅本。 [0350011] 光明之狀態(obhāse),於底本之 okāse 是錯誤。 [0351012] 以下之二偈亦出於 Pṭs. II, p. 102。 [0351013] 參照底本六二八頁(本書三.三三五頁)。 [0351014] 本偈亦出於 Pṭs. II, p. 102。 [0351015] 以慧(paññāya),於底本、暹羅本、緬甸本皆有 paññā,今從 Pṭs. II, p. 102 之同文。 [0352016] 以下至本品之最後底本十四行之文,亦出於 Pṭs. II, p. 257。【經文資訊】《漢譯南傳大藏經》第 69 冊 No. 35 清淨道論(第14卷-第23卷)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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