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178]第六品 不淨業處之解釋
其次於徧後所舉示者,是膨脹相、青瘀相、膿爛相、斷壞相、食殘相、散亂相、斬斫離散相、血塗相、蟲聚相,無識者(死者)之十不淨相。
〔十不淨之語義〕
(一)如吹入風之鞴[1]〔令膨脹〕,壽命之盡後,依於膨而起次第之膨脹,故為膨脹。膨脹即「膨脹相」[2],又為厭惡膨脹者為「膨脹相」。此皮膚之膨脹是屍體之同義語。
(二)破壞後之青色謂青瘀。青瘀即「青瘀相」[3]。又為厭逆,故厭惡青瘀者,為「青瘀相」,此〔屍體〕肉多之處而有青瘀。膿集積處有白色,於全般有青色,青處如纏青衣,是屍體之同義語。
(三)於破壞由諸處膿流出,為膿爛。膿爛即「膿爛相」[4]。又為厭逆,故厭惡膿爛者,為「膿爛相」。此膿爛相是屍體之同義語。
(四)斷破為二而離開者謂斷壞。斷壞即「斷[A1]壞相」[5]。又為厭逆,故厭惡斷壞者,為「斷壞相」。此由中央裂斷是屍體之同義語。
[P.179](五)此處彼處由種種犬、野干等所食者,為「食殘」。食殘即「食殘相」[6]。又為厭逆,故厭惡食殘,為「食殘相」。此所食殘相是屍體之同義語。
(六)於種種之分散為散亂。散亂即「散亂相」[7]。又為厭逆,故厭惡散亂者,為「散亂相」。如此手、足、頭亦別別分散,散於此處彼處,是屍體之同義語。
(七)由斫斬而如前述同樣散亂,為「斬斫離散相」[8]。此如鴉之足跡,以刀斬四肢五體,如前述同樣散亂,是屍體之同義語。
(八)血散在、散亂,由此處彼處流出,為「血塗相」[9]。此流出塗血,是屍體之同義語。
(九)以蛆蟲謂蟲。蟲之散在,為「蟲聚相」[10]。此蛆蟲之充滿,相是屍體之同義語。
(一〇)骨,為「骸骨相」[11],又為厭逆,故厭惡骨者,為「骸骨相」。此是銷骨,或一骨之同義語。
其次,此等〔十不淨〕,是依此等之膨脹相等生起諸相之〔名〕,又由〔其〕諸相,獲得諸禪之名。
〔修習法〕
其中,於膨脹身生膨脹相,欲修習稱為膨脹禪之瑜伽(修行)者,同由地徧所說之方法,如既述親近於阿闍梨,把握業處。彼〔瑜伽〕者說業處者,〔一〕為〔把握〕不淨相,規定往〔墓場等〕。〔二〕考察四方之〔諸〕相,〔三〕由十一種之把取相,〔四〕觀察往〔墓場等〕歸來之道及〔五〕最後安止規定,當說一切。彼〔瑜伽〕者又〔阿闍梨之說〕一切應善把握,如前述近於住處,徧求膨脹相而住。
〔一〕〔往把握不淨相之規定〕
如斯〔修習不淨相而〕住者,聞人人之語,於[P.180]某某村之入口,或森林之入口,或道路,或山麓,或樹下,或塚墓,說有放置膨脹之屍體,如無渡場處即跳入〔川〕而渡者,不得立即往〔有屍體之處〕。何故耶?然,不淨〔屍體〕,可能有猛獸及非人之光顧,〔往〕其處當有生命危險。或所至之道村之入口,或水浴場、或通過水田之隅,其處出現異性者,又其屍體自身是異性。即於男子婦人之體是〔異性〕,於婦人男子之體是異性。其〔異性之體〕若今死者,於〔異性〕顯現淨者,如是當為彼梵行之障礙。若然者:「此於我者是無關重要。」有此自覺,當以其覺悟而行。
又往者應告僧伽之長老或其他通達比丘而往。何故耶?然,若彼塚墓,所緣非人、師子、虎等之姿態及不好之聲所壓,彼四肢五體戰慄,食物不止〔腹中而嘔吐〕,或生起其他病惱,彼〔僧伽長老等〕保護彼衣、缽於精舍,派遣年青〔比丘〕或沙彌看護其比丘。又思惟:「塚墓者是疑俱之處。」不論已作盜之〔盜賊〕或未作盜之盜賊悉集入〔塚墓〕。彼等為人人所追逐,亦有近於比丘棄品物而逃走。人人:「我等發見盜品及盜賊。」及捕比丘而迫害。時彼〔僧伽之長老等〕,令彼等人人「勿迫害此者,彼告我為如斯修業而至此」,使彼安全。告而往者有以上之功德。故見不淨相而生欲望者,如上告比丘後,猶如往剎帝利灌頂處,或供養者之供養堂,或貧窮者之貯藏處以生喜悅,令生喜悅,依諸義疏所說規定而往。即如是說:
「[12]把握膨脹之不淨相者,令念顯現不為妄念,攝根於內,意不至置於外,觀察[P.181]往復之道,無伴而一人行。置膨脹不淨相之處所,有巖石、蟻巢、樹、叢、蔓草者悉為於相及所緣,由自性狀態考察膨脹之不淨相。不論由色、相(特徵)、形、方位、處所、限界、關節、間隙、凹部、凸部、周徧亦一一〔考察〕。彼善把取其相、令善把取,善確立。彼善把取、善把持、善確立其相已,令顯起練念而不妄念攝諸根於內,意不置於外,觀察往之道,無伴而一人行。彼雖在步亦唯作意其〔不淨相〕以經行而行,雖於作〔禪〕亦唯作意〔不淨相〕而坐〔禪〕。
為何考察四方之諸相耶?考察四方之諸相者,是為不癡,有不癡之功德。何為依十一種把取相耶?有何功德耶?依十一種把取相者,為以〔心〕近結〔不淨相〕,有近結之功德。何為觀察往復之道耶?有何功德耶?觀察往復之道,為正行〔業處之〕過程,有正行路之功德。
彼見〔不淨相〕之功德,作為寶想,現起恭敬、愛敬,其所緣近結於心:『確實由此行道,我能脫離生死。』彼以離諸欲……具足初禪而住。彼證得色界之初禪、天住、修所成之福業事。」
故為〔單〕心之調御而往見墓所〔之死屍〕者,[A2]鳴鐘集眾〔群集而〕行。然,業處為主要〔目的〕而行者,無伴而一人,不捨棄〔平生所行念佛等之〕根本業處,[P.182]作意〔自己之目的〕,於塚墓為除去犬之危險必持步杖或棒,令十分現起〔念佛等之根本業處〕而不妄念,以意第六,十分攝諸根於內而不置於外而行之。出精舍時,應觀察門:「由此方角之門我出去。」應確立由此所通行之道:「此道是向東方而行。」或者:「是向西……北……南方而〔行〕。」或「向東南等之方隅而行」。又於「此處左彎,此處右〔彎〕,其道之此處有巖石,於此有蟻巢,有樹、有叢、有蔓草」。如斯確立之行道,往有〔不淨〕相之處。又不得逆風[13]而行。然,若逆風而行者,屍具衝於鼻而腦亂,又嘔吐食物,當生後悔[14]。當避逆風而行順風。若不能行順風之道,又於中途有山、斷崖、嚴石、籬、茨藪、水、泥沼者,應以衣端塞鼻而行。此是彼「行之作法也」。
〔二〕〔考察四方之諸相〕
其次斯行者,不得先[A3]眺望不淨相之〔屍體〕,應確立方角,然,立於一方隅者,所緣亦顯示不明瞭,不為心之適業[15]故避之,立其處若所緣顯示明瞭,心亦為適業,應立其處。又避免風下及風上。然,立於風下者由屍臭之惱而心離散,立於風上者,若其(風上之)處有住諸非人[16]者,彼等忿怒以致不利。故避免如斯餘之非風上〔處〕而立。如斯亦〔注意方位〕而立。〔更〕不過遠於〔屍體〕,亦不過近,不偏足之方,不偏頭之方而立。然,過遠而立者所緣不明瞭,過近者生怖畏,偏足方或偏頭方而立者,不得平等認識一切之不淨。故不過遠不過近,於適當之眺望處,當於〔屍〕體之中央部分而立。
[P.183]如斯而立者,「[17]其處所有巖石……蔓草悉為相」,如斯說:「觀察四方之諸相。」其考察之規定如次。若眼見〔不淨〕相之周圍有巖石者,應確立其巖石是高、低、小、大、赤、黑、白、長或圓耶?如斯應觀察:「於此處所,此是巖,此是不淨相,於此是不淨相,於此是巖石。」若有蟻巢者,應確立其高、低、小、大、赤、黑、白、長或圓耶?如是觀察「於其處所,於此有蟻巢、於此有不淨相」。若有樹者,應確立此亦是菩提樹、榕樹、無花果樹、山蘋果樹、高、低、小、大、黑或白耶?如斯觀察:「於此處所,此有樹,此有不淨相。」若有叢者,應確此是薪提、加羅蔓達、加那義羅、庫蘭達加〔之叢耶?〕是高、低、小或大耶?如斯觀察:「於此處所,此是叢,此是不淨相。」若有蔓草者,應確立此是葫蘆、鳩槃荼(冬瓜)、莎蔓、里葛、臭氣蔓草耶?如斯應觀察:「於此處所,於此有蔓草、於此有不淨相。」「於此有不淨相,於此有蔓草」。而所說:「為共相,為共所緣。」是對事而說也。然,常常令確立〔此等〕,名為「共相」,「於此有巖石,於此有不淨相」,「於此有不淨相,於此有巖石」,如斯二者為一起而確立,此名為「共所緣」。
如斯為共相共所緣,其次當說確立「自性之狀態」故,其〔不淨相之〕自性狀態,〔即猶如〕與其他不共通獨特膨脹之狀態而作意。膨、膨脹,猶如斯自性,由於自作用而確立其義。
[P.184]〔三〕〔依十一種把取相〕
如斯確立「由色、相(特徵)、形、方位、處所、界限」〔說由此〕六種應把取相,云何應〔把取耶〕?曰:(一)彼瑜伽者,以此〔屍體〕是黑或白、金色皮膚,應「[18]由色」而確立。(二)其次「由相(特徵)[19]」,不確立是為女相或男相?令確立此〔屍〕體是青年、中年、老年耶?(三)「[20]由形」是由膨脹〔屍體〕之形。彼頭之如斯、首之形是如斯、手之形是如斯、腹之形是如斯、股之形是如斯、脛之形是如斯、足之形是如斯而確立之。(四)其次「[21]由方位」,確立此〔屍體〕有二方位,由臍以下是下方位而以上是上方位。(五)其次「[22]處所」令確立此處所有手、此〔處所〕有頭、此〔處所〕有中身之體。或又確立我立在此處所,此處所有不淨相。(六)「[23]由界限」,此〔屍〕體下由足蹠、上至髮頂,橫由皮膚為限界,又所界限處之範圍內充滿三十二[24]之屍〔穢〕而確立之。或又確立彼手之界限是如斯、足之界限是如斯、頭之界限是如斯、中身之體是如斯而立之。
或者〔若不把取決定界之全部者〕,則唯得把取之處,當限定斯斯〔狀態〕之膨脹。其次於男對女之〔屍〕體,或於女對男之〔屍〕體不可〔觀察〕。對異性之體不顯現〔不淨相之〕所緣,唯為〔心〕動亂之緣而已。又中部義疏說:「雖然膨脹,女實能奪去男者之心。」故唯於同性之〔屍〕體,由六種把取於相。
其次,於前世諸佛之處既習業處,務作頭陀支,〔由界差別而〕思惟〔地水火風[P.185]之〕大種,以把取諸行〔之無常、苦、無我〕,〔由緣起觀〕以差別名色,(由空觀而)除去有情想以行沙門法,熏習〔善〕熏習,修習所修習,若有〔善〕種子,有上智,少煩惱之善男子,彼即眺望〔屍〕體於各各之處所,立即顯現〔彼〕似相。若如斯不顯現者,如上述由六種把取相時及顯現〔似相〕。然,雖如斯亦不顯現者,彼更由(七)關節、(八)由間隙、(九)由凹部、(一〇)由凸部、(一一)由周徧,〔即由是等〕五種把取於相。
其中,(七)「由關節」[25]者,即由百八十關節也。然於膨[A4]脹相云何確立百八十關節耶?〔此無詮述〕,故彼所謂由右手之三關節、左手之三關節、右足之三關節、左足之三關節,首之一關節。腰之一關節,由如斯十四之大關節,以作由關節而確立。(八)由「間隙[26]」,間隙者是手〔與脇之〕間,腹〔與腹之〕破裂間,耳之孔也。依如斯之間隙作〔間隙〕之確立。由以閉兩眼之狀態或開之狀態,口閉之狀態或開之狀態為〔間隙而〕令確立。(九)「由凹部」[27]者,是〔屍〕體凹處之眼窩,或口腔,或喉底以令確立。或我在低處,〔屍〕體在高處以令確立。(一〇)「由凸部[28]」者,是〔屍〕體處之膝,或胸、或額以令確立。或我在高處,〔屍〕體在低而令確立。(一一)「周徧[29]」者,是以徧令確立〔屍〕體之一切。以智令動作全〔屍〕,身〔其屍〕為明瞭,於顯現處置心〔念〕:「膨脹相、膨脹相。」若如斯亦不顯現者,以腹為最於〔上半身〕甚膨脹處,置心〔念〕「膨脹相、膨脹相」。
今於此「[30]彼善把取其相」等之〔句〕為抉擇論。彼瑜伽者,於彼〔屍〕體如上所述,依相之把取而善把取相,以念善顯現而應轉注於〔心〕。如斯常常行令確立善[P.186]把取相。由〔屍〕體不過遠不過近之處立或坐,當開眼眺望把取於相。開眼〔念〕百回或千回:「厭逆之膨脹相,厭逆之膨脹相。」而眺望,以閉眼而專注於〔心〕。如斯常常行者於取相[31]令善把取,於何時〔取相〕使善把取耶?開眼眺望相,閉眼專注於〔心〕與相一如現時,名為善把取相。彼如斯善把取其相、善把持、善確立,若〔坐於塚墓而〕最後不能達到〔初禪之獲得等〕[32],彼來〔此墓場〕時所述之同方法,無伴以一人,同作意其〔不淨〕業處,令善念顯現,諸根攝於內,意不置於外,〔由墓〕往自己之住處。雖由塚墓出去,當確歸回之道:「我出去所行之道,此向於東方而行。」或「向西……北……南方而行」,或「向東南等〔之〕方隅而行」。或「或於此左彎[33],此處右彎,其〔道之〕此處有巖石、於此有蟻巢、於此有樹、於有叢、有蔓草」,如斯令確立歸道而歸,即於經行亦唯不淨相,傾於身心[34]而經行——乃面於不淨相之方角處而經行之義——。即於坐〔禪〕亦唯其不淨相傾於身心而坐。若又於有〔不淨相〕之方角,有深坑或斷崖或樹、樹木、或牆壁、或泥沼,不能面此方角處而經行,又坐席無餘[35]故而不能坐者,不眺望其方角,於適當之處所經行、坐禪。然,以心應向其方角。
今,對於質問:「[36]作四方〔諸〕相之考察何為耶?」等回答其質問:「不癡之為。」等,有如次意義,即〔日暮或夜間等〕之非時往有膨脹之處,以作考察四方之〔諸〕[P.187]相,為把取相而開眼眺望,其死體如起立,如要來吞沒〔瑜伽者〕、如追來而顯現者,彼見其恐怖之所緣,心亂如狂人,至怖畏硬直,身毛豎立。實於聖典所分別之三十八所緣中[37],其他沒如〔不淨相〕恐怖所緣。然,依此〔不淨〕業處,有由禪脫離〔放棄坐禪修行〕者。何故耶?業處之餘亦恐怖也。故彼瑜伽者堅持而令善念顯現。「屍體不能起立追來,若在此〔屍體〕之附近有巖石或蔓草〔追〕來者,〔屍〕體亦應追來。但彼巖石或蔓草如不動,〔屍〕體亦不動,此於汝所顯現之物,由〔汝〕之想而生由想而起也。今日是於汝業處所顯現。比丘!勿恐怖」而除去恐懼而生歡笑,善使心以對其相。如斯者即到達殊勝〔之境地〕。對此如斯說:「考察四方之〔諸相〕是不癡之為也。」
其次依十一種成就〔不淨〕相之把取,是心近結於業處。即彼開〔兩〕眼眺望之緣而生起取相,對其〔取相〕而置意者、即生起似相。對其似相而置意者,即得安止〔定〕。在安止令觀增大者,即作證阿羅漢位。故說:「依十一種[38]相之把取,是為〔心近結於不淨相〕也。」
〔四〕〔觀察往復之道〕
其次「觀察往復之道,是為正行〔業處之〕過程[39]」,此是往道與還道之觀察而說者,是為正行此業處過程意義。即若此比丘!把取業處而還來於途中,有誰問曰:「尊師!今日是何日耶?」又〔他之〕行質問,或問候者,不可以「我是業處修行者」默然而行。應教以日,答〔他〕之質問。若不知者,應言:[P.188]「我不知。」並作如法之問候。因如斯者,把握幼稚〔不淨〕相是會滅失。雖會滅失,但問日當必教之。〔他之〕質問若不知者[40],當言:「我不知。」知者應可語之,亦當行問候。又會面到來之〔客〕比丘,必對到來者行問候。其他塔廟庭之作務,菩提樹庭之作務,布薩堂之作務,食堂、浴室、阿闍梨、和尚、到來者、發足者之作務等,犍度[41]〔所說之〕作務亦必實行,實行其等務,滅失其幼稚之〔不淨〕相。我雖欲「更往把取於相」,但〔屍體〕為諸非人或猛獸所狙故,不能往塚墓或〔不淨〕相消滅——蓋,膨脹一二日而成青瘀等狀態。於一切業處中,沒有同此難得之業處——。故如斯〔把取其不淨〕相滅失時,彼比丘於夜分日中皆坐而:「我由此出精舍,向其方角行路,於其左彎,於其處右彎,於其〔路〕之處有巖石,其〔處〕有蟻巢、叢、蔓草,我是行此路,於其處見不淨相,其處是向此方角,如斯如斯觀察四方之諸相,如斯把握不淨相,由此方角出塚墓,於斯道如斯如斯行作而歸在此坐。」如斯至〔現在〕結跏趺坐處止,當觀察其往還之道。如斯觀察,於彼其〔不淨〕相明瞭。〔其不淨相〕顯現如置在眼前,同以前依行相行業處之過程。故說:「觀察往還之道是為正行〔業處〕之過程。」
〔五〕〔安止之規定〕
今〔說明〕:「[42]見功德而作寶想,現起恭敬、愛敬,其所緣近結於心。」之句,對厭逆之膨脹,置意[43]而生禪那,以禪那為足處(近因)而增大[P.189]觀(毘鉢舍那)者,「確實依此行道,我脫離生死」如斯當至「見功德」。猶如貧苦之人得高貴之寶珠:「我確實得到難得之物。」對此寶而作寶想,起尊重〔之心〕,甚愛敬而保護,「我難得而得此業處,如貧苦者〔得〕高貴之寶珠。然四果〔差別〕業處〔修習〕者,把握自己之四大,安般業處者,把握自己之鼻息,〔十〕徧業處者隨意作徧而修習,如斯易得其他之業處。然,此〔膨脹相〕持續一二日其達於青瘀等之狀態故,沒有比此更難得者」以此「作寶想,現起恭敬愛敬」,保護其相。不論夜分日中對此「心當近結厭逆之膨脹相、厭逆之膨脹相而常常」令〔心〕轉向其相,應作意,思惟抉擇。如斯行作,於彼生起似相。
其中,此〔取相與似相之〕二相有種種之作用。「取相」乃顯現見恐怖之異態。然,「似相」如四肢五體之肥滿人隨其所欲而食、臥。獲得其似相之同時,不作意外部之諸欲,依鎮伏而捨愛欲。又依隨貪之捨斷亦彼之瞋恚亦捨斷。除去血亦如〔除去〕膿。又依勤精進而〔捨斷〕惛沈與睡眠,無後悔而寂靜,依精勤而〔捨斷〕掉舉與惡作。證得殊勝〔狀態〕之現存故,對示行道之師(佛),對行道,對行道之果,捨斷疑。捨斷斯五蓋。又對於同〔似〕相,而心攀著為相之尋,引續相之思惟,成[P.190]作用之伺,獲得殊勝證得緣之喜,喜意生輕安故,因輕安而有樂,已樂而生心定故,因樂而一境性等之〔五〕禪支現前。於彼如斯成初禪之似相,近行禪其剎那亦即生起。此後,得達到初禪[44]之安止及〔五〕自在止,皆於地徧所說應知是同樣。
〔青瘀相以下之九不淨〕其次,於青瘀相等,「[1]把握膨脹不淨相者,令顯現念,無伴而一人行」等之表現而往〔塚墓〕說是始〔把取相之特〕相,其一切是:「把握青瘀不淨相者……」「把握膿爛不淨相者……」如斯於其各處唯改換「膨脹」之句,當知決擇說是依既述之方法。然,有如次之差異。
〔(二)青瘀相〕於青瘀相,當起作意〔念〕:「可厭逆之青瘀相、可厭逆之青瘀相。」又此時,取相是有斑點而顯現為斑點色。然,似相是〔由斑點中之〕主〔色〕而顯現。
〔(三)膿爛相〕於膿爛相,當起作意〔念〕:「可厭逆之膿爛相、可厭逆之膿爛相。」而此時,取相如顯現〔膿〕之流出,似相是顯現不動而靜止。
〔(四)斷壞相〕斷壞相是於戰場、盜賊之森林、諸王斷罪盜賊之塚墓、阿練若而獅子、虎裂〔食〕人之處可得。故行往如是處,若能一起見到落在此處彼處之〔斷壞〕者,是最方便。若不能〔一起〕看到,不可以自手取觸,然取觸者會生起親切。故令寺男或沙彌或誰以集為一處。若不其〔心〕者,即以杖或棒從〔各斷片〕堆列,中間為一指之間隔。如斯安置善妥,當起作意〔念〕:「可厭逆之斷壞相、可厭逆之斷壞相。」其時,取相顯現如由中央部斬斷。然,似相圓滿而顯現。
[P.191]〔(五)食殘相〕,應起作意〔念〕:「可厭逆之食殘相、可厭逆之食殘相。」而且此時之取相,顯現此處善被取食。而似相圓滿顯現。
〔(六)散亂相〕於說散亂相亦與斷壞相同樣,令〔他人〕置一指之間隔,或自置之,當起作意〔念〕:「可厭逆之散亂相、可厭逆之散亂相。」此時之取相,間隔而明瞭顯現,而似相圓滿顯現。
〔(七)斬斫離散相〕於說斬斫離散相亦與斷壞相同樣,令置一指之間隔,或〔自〕置之,當起作意〔念〕:「可厭逆之斬斫離散相、可厭逆之斬斫離散相。」此時之取相,顯現如可識別之傷口。似相圓滿顯現。
〔(八)血塗相〕血塗相於戰場所負傷者手足之傷口,或由腫瘤、膿潰爛口〔血〕流出時可得。故見此當起作意〔念〕:「可厭逆之血塗相、可厭逆之血塗相。」此時之取相,如風[2]飛之赤旗,顯現動搖行相,然,似相靜止而顯現。
〔(九)蟲聚相〕蟲聚相是〔死〕過二三日,有時由屍體之[3]九瘡口湧出蛆蟲聚。又可見於犬、野干、人、牛、水牛、象、馬、山羊等之〔屍〕蛆蟲堆聚如米飯粒。對其〔犬等〕之何者,當起作意〔念〕:「可厭逆之蟲聚相、可厭逆之蟲聚相。」即小乞食者帝須長老對黑長池中象之屍體而顯現於相。且此時之取相,顯現如搖動。似相顯現如靜止之米飯塊。
[P.192]〔(一〇)骸骨相〕以種種表現而說:「彼見棄於墓場之肉、血附結筋鎖骨〔屍〕體。」等,故其所置處,同前之方法而往,以四邊之巖石等與〔骸骨〕為共相為共所緣。考察「此骸骨」之自性狀態,由色等之十一行相以把握於相。(一)[4]而眺望色為白者不顯現〔厭逆之相〕,入於白徧之部類。故可由厭逆〔心〕眺望骸骨。(二)相(特徵)於此是手等,故應確立手、足、頭、腹、腕、腰、腿、脛之相。(三)其次應確立長、短、圓、方、小、大之形。(四)方位、(五)處所者,如既述。(六)令確立其各骨周圍之界限,此時明瞭顯現者,當到達把取而安止。(七、八)其次令確立其各骨之凹處、凸處、凹部、凸部。又依處所亦當確立:「我在低處骨〔在〕高處。」或「我〔在〕高處骨在低處。」(九)其次應確立二骨各接觸其之關節。(一〇)當由間隙確立骨與骨之間。(一一)又一切處令置心於智,當由周徧確立「此處有骨」。雖如是亦不顯現於相時,心可集置於額骨。此如於〔骸骨相〕之狀態,依此十一種相之把取,亦適宜觀察於以前之蟲聚相等。其次此〔骸骨〕業處無論是對全鎖骨或對一骨亦令成就。故對其等中之何者而依十一種把取於相,應起作意〔念〕:「可厭逆之骸骨相、可厭逆之骸骨相。」於此不分取相、似相悉一如為〔義疏〕所說也。此適當[P.193]於一骨,然於鎖骨認識取相之間隔、似相現為圓滿。又於一骨之取相亦得恐怖。似相持近行〔定〕故生喜悅。但此狀態義疏〔之取相與似相說是一如〕者,乃說容許〔二相之差異〕。不論如何於〔義疏〕說:「在四梵住與十不淨無似相,然,於〔四〕梵住唯境界之混合為相;於十不淨不作顛倒分別,唯見厭逆時而為有相。」更於此後,說:「有取相與似相之二種相,取相顯現為異樣之恐怖物。」等。故審慮說〔適當於一骨等事情〕,於此時為適合。又大帝須長老[5]由唯觀齒骨而顯現婦人全身之骨聚等亦此狀態適合之例。
〔雜論〕
即此等〔十不淨〕中於何者到達禪那亦善鎮伏貪,故〔皆〕如離貪者之不動行者。雖如斯說此不淨區別,(一)所謂達到〔屍〕體〔膨脹相乃至骸骨相〕之自性,(二)應知依貪行之區別也。
(一)即至厭逆之狀態,應有達屍體膨脹相之自性者,或有達青瘀相等何者之彼自性。如斯於何者以得〔之厭逆想〕。如說:「可厭逆之膨脹相、可厭逆之青瘀相。」以得把取〔不淨〕相故,當知由「達〔屍〕體〔不淨之〕自性」,而於十種說不淨之區分。
(二)又於此處〔說貪行之〕差別,膨脹相是明示〔屍〕體形之毀壞,故適合於貪形者。青瘀相是明示皮膚色之毀壞,故適合於貪身色者。膿爛相是明示身色及[P.194]連骨惡臭之狀態,故適合於貪花飾[3]或香等、等起身之香。斷壞相是明示於中間之間隙,故適合於貪身體堅厚者。食殘相是明示無肉聚之豐滿,故適合於貪乳房等身體部分之肉聚者。散亂相是明示四肢五體之散亂,故適合於貪四肢五體之優美者。斬斫離散相是明示變化破壞統一之身體,故適合於貪統一身體之完全。血塗相是明示血塗可厭逆之狀態,故適合於貪莊嚴生美者。蟲聚相是明示身乃無數蛆蟲之共有物,故適合於貪身乃我所有者。骸骨相是明示身體骨為可厭逆,故適合於貪齒之完全者。如斯當知由「貪行之區別」,於十種不淨之區別。
其次,於此十種不淨,猶如無靜止之水於急流之河,唯依舵力令船停止,若無舵者即不能止住,所緣弱故唯由尋之力,心專一而止住,若無尋即不能止住,故此〔十不淨〕唯於初禪有,第二〔禪〕等[4]沒有。又〔以厭所緣弱,何故生喜悅,如此者〕,雖於厭逆此〔十不淨之〕所緣,但依如斯功德:「確實依此行道,我脫離老死。」又捨斷蓋之熱惱而生起喜悅。恰如對糞聚之棄花人[5](転穢屋),如今見功德生喜悅:「今我〔捨去糞聚而〕多得工資。」又對甚病苦之病者,或嘔吐、下痢之作用,而我心緒已不在意於〔嘔吐或下痢,我向於快愈而生喜悅〕。
又雖為十種,此不淨若特相唯一而已。即此十種悉以不淨、惡臭、厭惡、厭逆之狀態為特相。此〔不淨〕不單於死屍,如住支提山之大帝須長老之見齒骨,如僧護長老之侍者沙彌見乘於象之國王,亦可於活人之身體,以顯現特相。然,不唯是[P.195]屍體,活人之〔身體〕亦同樣不淨。但此〔生身〕之狀態是由外部穿莊嚴而隱蔽故,不認識不淨之特相。故原來此身體,〔加齒骨為〕三百餘之骨聚,連接百餘之關節,連結百餘腱,塗附九百之肉塊,以濕[6]薄之深皮所包,蔽以外皮,有大小無數之孔隙,如由〔油壺之漏油〕,常由上下漏出〔不淨〕,寄生蛆蟲聚,諸病之住處,是諸苦法之依據,如久潰爛之腫物,由九瘡口不絕流出〔不淨〕,——即兩眼之眼液滲出,由兩耳孔之耳転,兩鼻孔之洟,由口是食物、胃液、痰、血液,依兩下門〔泄出〕大小便——,由九萬九千之毛孔滲出不淨之汗汁,纏繞蒼蠅等。以此身體用楊枝〔刷牙〕,以油塗頭、沐浴、穿衣等而不注意,生皆悉是麤惡蓬髮遊此村至村,國王亦是転穢屋、旃陀羅等,於可厭惡之身體是無毫差別。於如斯不淨、惡臭、厭惡、厭逆等事,即王者或旃陀羅之身體亦無毫差別。然,有此〔生身〕,以用楊枝兼作洗臉等而除去齒垢等,以種種色之衣布蔽蓋隱部,塗以種種色美之塗料,以花或裝身具等而莊嚴,而至得執取[7]「是我」「我所有」。如是由外來之莊飾物所隱蔽,故不知其〔身體〕如實之相是不淨之特相,因此而男子喜歡女人,女人喜歡男子。然於第一義,此身體相當於可喜之處,實無微微之量。不論如何,即髮、毛、爪、齒、唾、洟、大小便等之一,落於身體之外者,沒有喜歡以手觸之,是唾棄、嫌忌、厭惡也。又〔不落於外〕雖殘留於此〔身體〕悉可同樣於厭惡,但於無明之暗所包藏,人人染著自己之愛貪,以〔其身體〕為可好、可愛,為常、為樂、為我而執取。彼等如斯[P.196]執,與見林中之斤須加樹,由樹未[8]落之花,迷著「此肉塊」之老野干(豺之類)唯無簡[9]別。故:
然,如是所說也。
故不能之比丘,不論生身及死身,認為不淨行相,於一切處把取於相,當到達〔不淨〕業處之安止〔定〕。
為令喜悅此善人,於造清淨道〔論〕名為定修習論中不淨業處之解釋第六品。
校注
[0304001] 以下底本一七九頁下至十四行止之一頁餘與 Atthasālinī p. 197f. Pṭs. -Aṭṭhakathā p. 283f.(暹羅本)一致。 [0305002] 膨脹相(uddhumātaka),解脫道論「膨脹相」。 [0305003] 青瘀相(vinīlaka),解脫道論「青瘀相」。 [0305004] 膿爛相(vipubbaka),解脫道論「潰爛相」。 [0305005] 斷壞相(vicchiddaka),解脫道論「斬斫離散相」。 [0305006] 食殘相(vikkhāyitaka),解脫道論「食噉相」。 [0305007] 散亂相(vikkhittaka),解脫道論「棄擲相」。 [0305008] 斬斫離散相(hata-vikkhittaka),解脫道論「殺戮棄擲相」。 [0306009] 血塗相(Iohitaka),解脫道論「血塗染相」。 [0306010] 蟲聚相(puḷuvaka),解脫道論「蟲臭相」。 [0306011] 骸骨相(aṭṭhika),解脫道論「論骨相」。 [0308012] 此引用文於以下順次說明。 [0309013] 逆風(paṭivāta),為向風。 [0309014] 順風(anuvāta),為追風。 [0310015] 適業(kammaniya),作用容易。 [0310016] 諸非人(amanussā),夜叉、鬼神之類。 [0310017] 今卷三〇七頁有。 [0311018] 由色(vaṇṇato),解脫道論「以色」。 [0311019] 由相(liṅgato),解脫道論「以男女」。 [0312020] 由形(saṇṭhānato),解脫道論「以形」。 [0312021] 由方位(disato),解脫道論「以方」。 [0312022] 由處所(okāsato),解脫道論「以處」。 [0312023] 由限界(paricchedato),解脫道論「以分別」。 [0312024] 三十二是身體分三十二之部分而考察,底本二四二頁參照。 [0313025] 由關節(sandhito),解脫道論「以節」。 [0313026] 由間隙(vivarato),解脫道論「以穴」。 [0313027] 由凹部(ninnato),解脫道論「以坑」。 [0313028] 由凸部(thalato),解脫道論「以平地」。 [0313029] 由周徧(samantato),解脫道論「以平等」。 [0314030] 今卷三〇七頁有。 [0314031] 取相(uggahanimitta),今卷二一二頁參照。 [0314032] 今卷三〇七頁參照。 [0314033] 於左(vāmato),底本 vā mato 是誤植。 [0314034] 傾於身心(bhāgiya),直譯是「分有」「加擔」。 [0315035] 無餘地故(anokāsattā),底本之 anokā sattā 是錯誤。 [0315036] 今卷三〇七頁有。 [0315037] 三十八所緣是三十八業處之所緣。於本書雖為四十業處,古來業處全部為三十八,是由解脫道論或 Atthasālini 而知。本書第四品四十業處之註參照。 [0316038] 出今卷三〇七頁。 [0316039] 過程(vīthi),是言心作用之經過。 [0316040] 若不知(na jānāti),於底本脫落,由暹羅本、異本等補之。 [0316041] 犍度(Khandhaka),是律犍度部之作務犍度(Vattakkhandhaka)(Cullavagga VIII, p. 207ff)有。 [0317042] 今卷三〇八頁第二行有。 [0317043] 令致意(mānasaṁ cāretvā),於底本 mānassaṁ caretvā 是誤植。 [0318044] 今卷二一三頁以下參照。 [0322001] 今卷三〇六頁有。 [0324002] 於風飛(vātappahatā),底本 vā tappahatā 是錯誤。 [0324003] 九瘡口(nava vaṇamukhāni),兩眼、兩耳、兩鼻孔、口、大小便道之九孔。 [0324004] 以下依觀察十一行相而說。 [0326005] 此故事,今卷三五頁參照。 [0326001] 此最初之偈於 Atthasālinī p. 198 亦有。 [0327002] 以下底本至一九五頁第二行頁弱與 Atthasālinī p. 198ff. 一致。 [0327003] 花飾……身香者,例如婦人飾香花,用香水,與其等之香混合而生婦人身體之香。 [0328004] 於第二禪等無尋(vitakka)故。 [0328005] 花棄人(pupphachaḍḍaka),掃除転物而棄之人。 [0329006] 濕薄深皮(allatanucamma),於底本雖有 allamanussacamma 但取暹羅本。於異本亦有 allacamma「濕深皮」。 [0329007] 得執取之狀樣(gahetabbākārappattaṁ),於底本 gahetabbā kārappattaṁ 是錯誤。 [0330008] 未落(apatitaṁ),於底本此字雖反復,但從異本暹羅本。 [0330009] 唯無簡處(samānataṁ yeva āpajjanti),於底本有 samānasaṁ āpajjanti,samānasaṁ是誤植。以暹羅本改訂。直譯「同樣唯墮而已」。 [0331010] J. I, p. 146。 [0331011] Mil. p. 74; Khp A. p. 46。 [0331012] J. I, p. 146。【經文資訊】《漢譯南傳大藏經》第 67 冊 No. 35 清淨道論(第1卷-第7卷)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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