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672]第二十二品 智見清淨之解釋
〔慧體之五.智見清淨〕
其次是「種姓智」,轉入於道之處故,非〔屬〕於行道智見清淨[1],亦不屬於智見清淨。在〔此兩者〕之間無〔清淨之〕名稱。然,入〔此〕觀之流故稱為觀。其於須陀洹道、斯陀含道、阿那含道、阿羅漢道於此四道智為「智見清淨」。
〔一、四道智〕
〔一〕〔須陀洹道智〕
其中,先述欲成就初道智者,即無其他之行。然,彼所應行者,皆在令生起隨順最後觀時既行了。生起如斯隨順智之彼〔瑜伽者〕,依彼〔徧作、近行、隨順之〕三隨順智,以應自己之力,消滅蔽覆諦之麤大黑闇時,對一切行而其心不入、不住立、不信解、不著、不懸、不縛,如水之〔離〕荷葉、不滯著、萎縮、轉還,現起一切相所緣或一切轉起所緣皆是障礙。
時,一切相及轉起之所緣為障礙而現起時,有隨順智彼〔瑜伽者〕,其習行之後,以無相、不轉起、離〔有為〕行、涅槃為所緣,超越凡夫種姓、凡夫名稱、凡夫之地,進入聖者種姓、聖者名稱、聖者之地——對涅槃所緣行最初之轉入、最初之念[P.673]慮、最初之專念——對於道完成無間、等無間、習行、親依、非有、離去之六種緣之狀態,達頂點為觀之最高——不轉入而生起種姓智。對於此說:「[2]由外之出起、還滅之慧為種姓智者云何?克勝生起故為種姓。轉起……乃至……克勝煩惱故為種姓……克勝外之行相故為種姓。入於不生起故為種姓。不轉起……乃至……入於無惱、滅、涅槃故為種姓。克勝生起入於不生起故為種姓。」〔由此而〕詳知一切。
其時,以說明由一轉〔作用〕,雖轉起於一〔速行〕路中,但對隨順、種姓是別異之所緣而轉起,有如次之譬喻:即如欲跳超大水路而欲立彼岸之人,急速走來,握住結懸生在水路此岸之樹枝或繩、棒而身傾向彼而跳越,到達彼岸之上方時,放棄其〔繩或棒〕,達到彼岸〔身〕還在震動而徐徐站立,如斯此瑜伽行者亦[3]欲由此有、胎、趣、〔識〕住、〔有情〕居而住立涅槃之彼岸,依生滅隨觀等之速走,以隨順轉〔心〕握住懸結於身體樹枝之色繩或受等任何之棒是「無常、苦、無我」不即刻放棄,而依第一隨順心而跳越,依第二之〔隨順心,如越水路之人〕以身傾赴彼岸,令意傾向涅槃,依第三〔之隨順心〕如〔彼人〕達彼岸之上方,今到達涅槃之附近,由其心之滅,放棄彼有為之所緣,由種姓心離〔有為〕行而達涅槃之彼岸。而對一所緣未得修習故,如〔身〕震動之彼人,暫不善住立,其後依道智而住立。
其中,隨順〔智〕雖然得除去蔽覆諦之煩惱黑闇,但仍不〔能〕得涅槃為所緣。對此[4]有次之譬喻:
[P.674]曰:某有眼人為見月於夜分出,眺望上空「觀察月蝕。」〔月〕為黑雲所蔽故,彼不能見月。時起風而吹除黑厚之雨雲,又其他〔之風〕吹中等之〔雨雲〕,又其他〔之風〕吹〔除〕微細之〔雲〕。如斯雨雲之離去,其人見月於天空而觀察月蝕。其中,三之雨雲,如蔽覆諦之麤、中、細之黑暗煩惱。三之陣風,如三隨順〔智〕。有眼人如種姓智。月如涅槃。一一之風吹除次第〔三〕雨雲,如以一一之隨順〔智〕除去蔽覆諦之幽闇。雨雲之離去,彼人見於天空清淨之月,如除去蔽覆諦之幽闇時,種姓智是見清淨之涅槃。即,譬雖得三風除去蔽覆月之雨雲,但不〔能〕見月,斯〔三〕隨順〔智〕雖除去蔽覆諦之幽闇,但不能見涅槃。如人雖得見月,但不〔能〕除去雨雲,此種姓智雖得見涅槃,但不〔能〕除去煩惱之幽闇。
故言此〔種姓智〕轉入於道。然,雖不自轉入於道,但在轉入處,給與「如是生[5]」之道,想念而後滅。道依其〔種姓智〕而不放棄所給與之想念,由無間相續而隨結其〔種姓〕智,即生擊破、摧破未曾擊破、未曾摧破之貪蘊、瞋蘊、癡蘊。就此有次之譬喻:
曰:有某弓箭手,於八宇娑婆[6]程度之距離處,置立百個楯,以布包臉〔不見餘處〕點算箭而立車上,他人移動此車,弓箭手至楯之正面時,其處以棒與想念(暗示),弓箭弓手不違其棒之暗示而放箭,皆射穿百個之楯。其時,棒之暗示如種姓智,弓箭手如道智。弓箭手不違棒之暗示而射穿百個之楯,道智不放去依種姓智所給之[P.675]想念而以涅槃為緣,如擊破、摧破未曾擊破、未曾摧破之貪、瞋、癡蘊。
而此道非僅擊破貪蘊等,又令乾盡無始輪迴轉生之苦海,封鎖一切惡趣之門,令七聖財[7]現前,捨斷八支之邪道,令寂滅一切之恐怖怖畏,成為等正覺者之真子,獲得其他數百之功德。如斯與很多功德之須陀洹道相應智而為須陀洹道之智。
第一智[8]畢
〔a、須陀洹果〕
其次[9],此〔須陀洹道〕智之後,其〔須陀洹道之〕異熟,於二或三〔剎那〕生起〔須陀洹〕果心。〔此〕為出世間善之無間(直後)之異熟故:
「[10]世人言此為無間定。」或說:
「[11]為諸漏之盡滅而遲得無間〔定〕。」然,或人人說果心是一、二、三或四〔剎那〕。此不得取為〔正說〕。然,習行隨順〔智〕習行之後,生起種姓智。故[12]最低限度應有二隨順心——於一〔心〕不得習行緣——。而速行路是七心最長。故第二隨順〔心〕有〔速行路〕、第三是種姓〔心〕、第四道心、果心是〔最後之〕三〔剎那〕。又三隨順〔心之速行路〕,第四是種姓、第五是道心,果心是二〔剎那〕。故言:「生起二或三〔剎那〕之果心。」
又某人人於四隨順〔之速行路〕,說第五是種姓、第六是道心,果心為一〔剎那〕。然,第四或第五安止(入定)〔聖道〕,其以後近於有分故〔非安止〕。然者其〔說〕即被否定,故〔此說〕不見做堅實之說。
[P.676]而以上名須陀洹為第二聖者。〔此須陀洹〕即雖過於放逸,七次轉生輪迴天、人已,得滅盡苦而(般涅槃)。
〔b、十九之觀察〕
其次於果後,彼〔須陀洹〕之心入於有分。由此為斷有分而觀察道,生起意門轉〔心〕。此之滅時,於順次觀察道有七速行。更入有分,同樣而為觀察果等而生起轉等。生起其等之時,彼(一)觀察道、(二)觀察果、(三)觀察已捨斷諸煩惱、(四)觀察殘餘諸煩惱、(五)觀察涅槃。即彼(一)「我實此道而來」觀察道、(二)由此「我得如斯功德」而觀察果、(三)由此「我捨斷此等之煩惱」而觀察已捨斷之諸煩惱、(四)由此「於我殘存此等之煩惱」而觀察上三道應斷諸煩惱、(五)最後「我通達此法為所緣」而觀察涅槃。如此須陀洹,斯陀含、阿那含亦〔各有此五觀察〕。其次,阿羅漢不觀察殘餘之煩惱故〔有四觀察〕。如斯於一切有十九之觀察。而且此〔觀察之數〕為最大限度。然,觀察已捨斷之〔煩惱〕及殘存之煩惱,於諸有學是或有或無。即,無此觀察之摩訶那摩問世尊言:「[13]於我內還有未捨斷之何法故,時諸貪法在奪我心耶?云云。」
〔二〕〔斯陀含道智〕
其次,如斯觀察已,彼須陀含之聖弟子,繼續坐其處,又於其他之時,以薄弱欲貪、瞋恚為達第二地之行瑜伽。彼集中根、力、覺支,摩觸(思惟)色、受、想、行、識之分之彼諸行是「無常、苦、無我」,返復沒入於觀[P.677]路而〔思惟此〕。如斯行道之彼〔瑜伽者〕依前述之方法,於行捨〔智〕之後,依一〔意門〕轉而生起隨順〔智〕、種姓智時,種姓〔智〕之後生起斯陀含道。與此相應智謂斯陀含道智。
第二智畢
〔斯陀含果〕
此智之後亦如前說,當知有〔二或三剎那之〕果心。以上此斯陀含(一來)謂第四之聖者,〔彼〕唯來此世間一次,即得苦之滅盡。其後之觀察如既說。
〔三〕〔阿那含道智〕
如斯觀察已,此斯陀含之聖弟子,繼續坐其處,又於他時,為捨斷欲貪、瞋恚之無餘而欲達第三地以行瑜伽。彼集中根、力、覺支,返復沒入於觀路,以智摩觸〔其思惟〕彼諸行是「無常、苦、無我」。如斯行道之彼〔瑜伽者〕,依前述之方法,於行捨〔智〕之後,依一〔意門〕轉而生起隨順〔智〕、種姓智之時,於種姓之後而生起阿那含道。與此相應智謂阿那含道智。
第三智畢
〔阿那含果〕
此智之後如於前述,當知有〔二或三剎那之〕果心。以上此阿那含(不還)謂第六之聖者,〔彼〕化生於其處而般涅槃,不由〔其處〕還來。不由結生再來此世間故。其後之觀察如既說。
〔四〕〔阿羅漢道智〕
如斯觀察已,彼阿那含之聖弟子,繼續坐其處,又於他時,為捨斷色〔貪〕、無色貪、慢、掉舉、無明之無餘而欲達第四地而行瑜伽。彼集[P.678]中根、力、覺支,以返復沒入觀路,以智摩觸〔其思惟〕彼諸行是「無常、苦、無我」。如斯行道之彼〔瑜伽者〕,依前述之方法,於行捨〔智〕之後,依一〔意門〕轉而生起隨順〔智〕、種姓智之時,於種姓之後生起阿羅漢道。與此相應之智謂阿羅漢道智。
第四智畢
〔阿羅漢果〕
此智之後而如前述,當知〔二或三剎那之〕果心。以上此阿羅漢謂第八之聖者,〔彼〕漏已盡,保持最後身、捨下重擔、隨得自義、徧盡有結、正知而解脫,含括天及〔人〕世界,為最高之應供者。
此所說:「[14]其次之須陀洹道、斯陀含道、阿那含道、阿羅漢道,於此四道謂智見清淨智。」應得順次而說此等四智。
〔二、智見清淨之威力〕
今識知由四智成此智見清淨之威力,
〔一〕〔三十七菩提分之圓滿〕
其中,「菩提分圓滿之狀態」是〔三十七〕菩提分之圓滿狀態。即:四念處、四正勤、四神足、五根、五力、七覺支、八支聖道之此等三十七法,是依菩提支分義,得聖道之領域名菩提分故——於領域故,在資助之狀態故——言為菩提分。
〔四念處〕 各各出入於所緣而現起故為「處」(起)。念即是處故為「念處」。而[P.679]於此身、受、心、法捕捉不淨、苦、無常、無我之相,又成為捨斷淨、樂、常、我之想而轉起故分為四種。故言為四念處。
〔四正勤〕 勤於此故為「勤」,美好之勤為「正勤」。又依此正勤故為正勤。又無有其煩惱之醜故[1]為美好,由生利益安樂之義而持最勝之狀態故,又行作故[2]優美之狀態為勤,故為正勤。此是精進之同義語。此捨斷已起、未起不善,不生起作用及成為未起[3]、已起善之生起令存續之作用故為四種。故言為四正勤。
〔四神足〕 依前[4]所說之義為「神變」。與其〔神變〕相應,故依〔神變之〕前行義,又〔神變〕為果故,由〔神變之〕前分成為神變之足而為「神足」。此依欲等成為四種,故言為四神足。所謂:「[5]有欲神足、精進神足、心神足、觀神足之四神足。」此唯出世間。其次世間者:「[6]若比丘以欲為主而得定、得心一境性者,此言欲定。」之等語故,以欲等為主(增上)而所獲得之法。
〔五根、五力〕 克勝於不信、懈怠、放逸、散亂、癡惑故,有克勝之稱,依增上之義「根[7]」。又不能克勝不信等故,依不動之義而為「力」。其兩者以信等為五種,故言為「五根、五力」[8]。
〔七覺支、八支聖道〕 次依覺有情之支分而念等之七為覺支,又依脫出之義,正見等之八道支,故言「七覺支、八支聖道」。以上為三十七菩提分法。
於〔聖道之〕前分起世間之觀時,由十四種[9]把握身者,有身隨觀念處。由九[P.680]種[10]把握受者,有受隨觀念處。由十六種[11]把握心者,有心隨觀念處。由五種[12]把握法者,有法隨觀念處。
〔於前分之世界觀〕此我身未曾起而見他人生起不善,「斯行者生起此,我不行如是,若如斯於我〔之不善〕是不得生起」,其〔不善之〕不生,於精進時,有第一之正勤。於自己既見現行之不善,精進令捨斷此時,有第二〔之正勤〕。此於我身[13]未曾生起禪,或令生起觀之精進者,有第三〔之正勤〕。已生起之〔禪支或觀〕不減退,常常〔努力而〕生起〔善〕者,有第四之正勤。
〔又於前分之世間觀〕以欲為主而生起善時有欲神足……乃至……離邪語時有正語。如斯〔於前分之世間觀之三十七菩提分法〕得種種心。
然,生起此等四〔聖道〕智之時,於一心得〔三十七菩提分法〕。於〔聖〕果之剎那,除四正勤而得其餘三十三〔菩提分法〕。如斯一心中得此等中,以涅槃為所緣,一念於身等,實現捨斷淨想等之作用而言為四念處。如斯一之精進,實現不令生起未起〔之不善〕等作用而言為四正勤。於〔四念處、四正勤以外〕,其餘沒有〔如一為多,多為一之〕增減。
又彼等〔三十七菩提分法〕中
「九是一種」者,欲、心、喜、輕安、捨、思惟、語、業命〔之九〕,唯有欲神足一種,不能分為其他之部分。「一是二種」者,信是由根與力為二種。「又四、五種」者,又其他之一是四種,他〔之一〕為五種之意思。其中,定之一依根力、覺支、道支為四種,慧是彼等〔根、力、覺支、道支之〕四及由神足之部分為五種。「又八種九種」者,其他之一為八種,一為九種之意思。〔即〕念是由四念處、根[14]、力、覺支、道支而為八種,精進由四正勤、神足、根、力、覺支、道支而為九種。如斯
如斯先於此〔智見清淨〕中,知菩提分之圓滿狀態。
〔二〕〔出起〕
「出起與結合」者,是出起與力之結合。即世間之觀以相為所緣故,又斷絕轉起之原因及集故,無論由相、轉起皆不出起。種姓智不斷絕〔轉起之〕集故,由轉起雖不出起,但以涅槃為所緣故由相而出起。如斯〔於種姓智〕一方面有出起。故曰:「[17]由外之出起、還轉之慧是種姓智。」又「[18]由出起還轉而入不生起故而為種姓。由轉起還轉云云」。然,此等四〔道〕智是無相為所緣故由相轉起,斷絕〔轉起之〕集故由轉起而出起。由此兩方面而出起,故說:「由兩方面出起、還轉之慧是道智。」云何。須陀洹道之剎那,依見之義正見是由邪見而出起。又隨轉其〔邪見〕之諸煩惱蘊而出起,又由外之一切相出起,故言:「由兩方面出起、還轉之慧是道智。」由攀著之義,正思惟是由邪思惟……由把握之義,正語是由邪語……由等起之義,正業是……由淨白之義,正命是……由策勵之義,正精進是……由現起之義,正念是……由不散之義,正定是由邪定出起。又由隨轉〔邪定〕之諸煩惱蘊而出起,又由其他之一切相出起,故言:「由兩方面出起、還轉之慧是道智。」
言「於斯陀洹道之剎那,由見之義,正見是……由不散亂之義,正定是由麤欲貪結、瞋恚結、麤之欲貪隨眠、瞋恚隨眠而出起……於阿那含道之剎那,由見之義,正見是……由不散亂之義,正定是微俱之欲貪結、瞋恚結、微俱之欲貪隨眠、瞋恚[P.682]隨眠而出起……乃至……阿羅漢道之剎那,由見之義,正見是……由不散亂之義,正定是由色貪、無色貪、慢、掉舉、無明、慢隨眠、有貪隨眠、無明隨眠而出起。又由隨轉此之諸煩惱蘊而出起,又由外之一切相而出起,故言:『[19]由兩方面出起、還轉之慧是道智。』」
〔三〕〔力之結合〕
其次修習世間之八等至時,是止與力為主,修習無常隨觀等時,是觀之力為〔主〕。然,聖道之剎那,彼等〔止、觀之〕法,由互相不凌駕〔他〕義,雙結而轉起。故於此等四〔道〕智結合兩方面。所謂「[20]由掉舉與俱之諸煩惱蘊出起者心一境性之定,是以滅境為(所緣)。又由無明與俱諸煩惱蘊出起者隨觀義之觀,是以滅為境。如斯由出起之義,止與觀是一味。雙結[21]於互相不凌駕其〔他〕。故由出起之義而止與觀言為雙結而修習」。當知如斯此〔智見清淨〕中之出起與結合。
〔四〕〔煩惱之捨斷〕
其次〔依智〕「捨斷應所捨斷之諸法」者,當知於此等四〔道〕智,由其智捨斷應所捨斷之諸法。即此等〔四道智〕是行如理捨斷稱為結、煩惱、邪性、世間法、慳、顛倒、繫、不應行、漏、暴流、軛、蓋、執取、取、隨眠、垢、不善業道、〔不善〕心生起之諸法。
其中,「結」者,〔今世之〕諸蘊與〔來世之〕諸蘊、果與業、苦與有情連結故,言色貪等十法為〔結〕。即只要有彼等〔諸結〕,此等〔諸蘊、果、苦等〕即無止滅。其中,色貪、無色貪[22]、慢、掉舉、無明之此等五是連結〔色、無色之〕上〔二界〕[P.683]所生起之諸蘊等,故言為「上分結」。有身見、疑、戒禁取、欲貪、瞋恚之此等五連結[23]下〔欲界〕所生諸蘊等,故言為「下分結」。
「煩惱」者,是在自雜染故,又為雜染相應法故,為貪、瞋、癡、慢、見、疑、昏沈、掉舉、無慚、無愧之此等十法。
「邪性」者,是轉起邪故是邪見、邪思惟、邪語、邪業、邪命、邪精進、邪念、邪定之此等八法,又共邪解脫[24]、邪智為十〔法〕。
「世間法」者,轉起世間之〔諸蘊〕時,不令止滅〔世間〕法故,為利得、不利得、名聲、不名聲、樂、苦、毀呰、讚歎之此等八法。於此,此世間法之語,依〔其〕原因及近行(附隨),當知含有利得等為基之隨貪及不利得等為基之瞋恚。
「慳」者,是住處等,不能與〔其他〕任何人共有,由行相轉起之住處慳、〔檀〕家慳、利得慳、法慳、稱讚慳之五慳。
「顛倒」者,於無常、苦、無我、不淨之事物,轉起常、樂、我、淨之想顛倒、心顛倒、見顛倒之此等三法。
「繫」者,以繫名身與色身故為貪、顛等之四。不論如何,說彼等是貪欲身繫、瞋恚身繫、戒禁取身繫、此諦住著身繫。
「不應行」者,是由欲、瞋、癡、怖畏而作不應作,不作應作是此之同義語。即此是諸聖者所不應行故,言為不應行。
「漏」者,若由所緣至種姓〔智〕止,若由處所[25]至有頂(非想非非想處)止而轉起故,是依常流出之義。如水甕之裂孔而漏水,由不防護〔眼等之〕門而漏故,[P.684]又輪迴苦之漏故,此乃欲貪、有貪、邪見、無明[26]之同義語。〔右之欲貪等之四法〕是牽引於有之海洋義,又由難度義而〔言〕為「暴流」。
不別離所緣,又不別離苦故,〔言〕為「軛」。〔此是〕彼等〔欲貪等〕之同義語。
「蓋」者,是心之障、蓋、蔽覆之義而為欲貪之五。
「執取」者,超越各各法之自性而〔無問題〕,把觸他之不實自性為行相而轉起故,此是邪見之同義語。
「取」者,是由一切行相,於緣起[27]之解釋既說欲取等之四。
「隨眠」者,是依力強之義,如斯說欲貪隨眠、瞋恚、慢、見、疑、有貪、無明隨眠為欲貪等[28]之七。即彼等強力故數數為欲貪等生起之因,於〔有情〕隨眠故為隨眠。
「垢」者,如油或膏藥之殘滓,令自他不淨故,為貪、瞋、癡之三。
「不善業道」者,依不善業及惡趣之道,為殺生、偷盜、邪欲行、妄語、兩舌、惡口、綺語、貪欲、瞋恚支、邪見之此等十。
「生起不善心」者,是八之貪根、二之瞋根、二之癡根之此等[29]十二。
若如理捨斷此等結等之諸法者,行此等〔四道智〕。〔其為〕云何?先於「〔十〕結」是有身見、疑、戒禁取及應至惡趣之欲貪及瞋恚此等五法,是初智之所斷。餘麤之欲貪、瞋恚是第二智之所斷。微細之〔欲貪、瞋恚〕是第三智之所斷。色貪等之五是第四智之所斷。以下雖然不「唯」語而確言,或言煩惱是上位智之所斷時,當知已由下位智破除(捨斷)應至惡趣等,〔其餘是〕上位智之所斷。
於「煩惱」,見、疑是初智之所斷。瞋是第三智所斷。貪、癡、慢、昏沈、掉舉、無慚、無愧是第四智之所斷。
[P.685]於「邪性」,邪見、妄語、邪業、邪命,此初智之所斷。邪思惟、兩舌、惡口,此是第三智之所斷。而當知此時,語唯是思。綺語、邪精進、〔邪〕念、〔邪〕定、〔邪〕解脫、〔邪〕智是第四智之所斷。
於「世間法」,瞋恚是第三智之所斷。隨貪是第四智之所斷。名聲及稱讚之隨貪是第四智之所斷,或人人〔說〕。
「〔五〕慳」是唯初智之所斷。「顛倒」是以「無常為常」、「無我為我」為想、心、見之顛倒,及以「苦為樂」、「不淨為淨」之見顛倒,此是初智之所斷。「不淨為淨」之想、心顛倒是第三智之所斷。「苦為樂」想、心之顛倒是第四智之所斷。
於「繫」,戒禁取〔身繫〕、此諦住著身繫是初智之所斷。瞋恚身繫是第三智之所斷。餘〔之貪欲身繫〕是第四智之所斷。
「不應行」是唯初智之所斷。於「漏」,見漏是初智之所斷。欲漏是第三智之所斷。餘之〔有漏、無明漏之〕二是第四智之所斷。「於暴流、軛」亦然。
於「蓋」,疑蓋是初智之所斷。欲貪、瞋恚、惡作(後悔)之三是第三智之所斷。昏沈、睡眠、掉舉是第四智之所斷。
「執取」唯初智之所斷。「於取」,是一切世間法依事欲所欲故色、無色貪亦入於欲取。故此〔欲取〕是第四智之所斷。餘〔之三〕是初智之所斷。
於「隨眠」,見、疑隨眠唯初智之所斷。欲貪、瞋恚隨眠是第三智之所斷。慢、有貪、無明隨眠是第四智之所斷。
於「垢」,瞋垢是第三智之所斷。其餘〔之貪、癡〕是第四智之所斷。於「不善業道」,殺生、偷盜、邪欲行、妄語、邪見〔之五〕是初智之所斷。兩舌、惡口、瞋恚之三是第三智之所斷。綺語、貪欲是第四智之所斷。
於「不善心生起」,四種見相應及疑相應之五是初智之所斷。二之瞋恚相應是第三智之所斷。其餘〔之五〕是第四智之所斷。而某〔智〕所斷者,應依其〔智〕而捨斷。故言:「若如理捨斷斯等結等之諸法者,以行此等〔四道智〕。」
其次[30]此等〔四智〕能捨斷此等諸法之過去、未來耶?或〔捨斷〕現在耶?又[P.686]此時,若先〔捨斷〕過去、未來者,精進即不陷於無結果。何故耶?應捨斷者於〔現在〕無有。又〔若捨斷〕現在者,其〔精進〕應為無成果,是與精進俱捨斷故,又道之修習應陷於有雜染。或〔道之修習陷〕於與諸煩惱不相應。然,現在之煩惱即與心不相應。此評難非僅在此處。然,聖典亦〔如次說〕:「[31]捨斷煩惱是捨斷過去之煩惱耶?捨斷未來之煩惱耶?捨斷現在之煩惱耶?」更言:「若捨斷過去之煩惱者,滅盡已滅盡、令滅已滅、令離已離去,即〔成為〕令滅沒已滅沒者,〔即成為〕捨斷過去而非現在者。」「〔故〕不捨斷過去之煩惱」而被否定。同樣,言:「[32]若捨斷未來之煩惱者,然者,捨斷未生者、捨斷未發生者、捨斷未生起者,〔即成為〕捨斷未現前者,即〔成為〕捨斷未來不存在者。」「〔故〕不捨斷未來之煩惱」而被否定。同樣言「[33]若捨斷現在之煩惱,然者,有貪染者捨斷貪,有瞋怒者捨斷瞋……捨斷〔煩惱〕強有力之隨眠,〔即成為〕黑白之諸法雙結而轉起,道之修習成為雜染」,「〔故〕不捨斷過去之煩惱、不〔捨斷〕未來之〔煩惱〕、不捨斷現在之煩惱」而否定了一切。質問終結[34]言:「然者,即無修習道、無作證果、無捨斷煩惱、無現觀法耶?」可知:「不然,有修習道……乃至……有現觀法。」言:「譬喻云云。」如次說:「[35]譬喻有未生果實之幼樹,有人切斷其〔樹〕根,其樹未生之果實者皆不生,未發生者皆不發生,未生起者皆不生起,未現前皆不現前。如斯,生起是諸煩惱之發生因,生起是〔諸煩惱發生之〕緣。見生起之過患,心躍入不生起〔之涅槃〕。心躍入於不生起故,依生起之緣,應發生諸煩惱,未生者皆歸於不生……乃至……未現前皆不現前。如[P.687]斯因之滅故苦之滅。轉起是因……相是因……營務是因……乃至……心躍入不營務〔之涅槃〕故,依營務之緣而應發生諸煩惱,此皆未生……乃至……未現前皆不現前。如斯『因之滅故』果之滅。如是有修習道、有作證果、有捨斷煩惱、有現觀之法。」
〔以上之說〕是指何而說耶?是指捨斷地得諸煩惱而說。然者,地得〔之煩惱〕為過去、未來耶?或現在耶?此是生起地得。
然[36],生起(一)現起〔生起〕、(二)已存離去〔生起〕、(三)作機會〔生起〕、(四)地得〔生起〕有多種類。其中,謂:「(一)現在生起。」稱為一切之生、老、壞之具有者。(二)嘗味所緣之味已滅,稱為已嘗味離去者之善、不善及達於生〔、老、壞〕之三而滅者,稱為已存離去者[37]其他之有為,言為「已存離去生起」。(三)說如彼曾所行彼諸業為業,雖已過去,已排拒他〔業〕之異熟(報),而作自己異熟〔生起之〕機會,已作如斯之機會,異熟雖未生起,但作斯機會時,是必定會生起,故謂:「作機會生起。」(四)於各各之地,未根絕之不善,謂「地得生起」。
〔地與地得之差別〕
此中,當知地及地得之差別。「地」者,為觀所緣之〔欲、色、無色三〕地之五蘊。「地得」者,於其等諸蘊中,值得生起煩惱種。然,由其〔煩惱種〕其所得之地而得名,故言地得。而其〔地〕非依所緣而〔得〕。然,依所緣者,雖〔緣〕一切過去、未來〔之諸蘊〕,但已所徧知而緣諸漏盡者之諸蘊,而煩惱會生起。恰如大迦旃延,緣蓮華色〔比丘尼〕等之諸蘊,蘇麗耶[38]長者對難陀學童[39]等〔生起煩惱〕。若〔所緣而起之煩惱〕為地得者,其〔所緣〕不能捨斷故,即任何人亦不捨斷有根。不然,當知由基(煩惱之生起處)而有地得。即由觀徧知諸蘊生起各各之處,〔諸蘊〕生起以來,於其等〔諸蘊〕中,輪轉根之煩惱種是隨眠,其〔煩惱種〕當知由未捨斷之義而〔言〕地得。
[P.688]其中,或人、或諸蘊中依未捨斷之義而有隨眠煩惱者,於其人唯其等諸蘊為其等煩惱之基,屬他〔人之煩惱〕諸蘊,非是〔其等煩惱諸蘊之基〕。又唯過去之諸蘊為過去之諸蘊中未捨斷隨眠煩惱之基,其他非成〔未來、現在諸蘊之基〕。就未來等亦同此。同樣唯欲界之諸蘊,為欲界諸蘊中之未捨斷隨眠煩惱之基,其餘非為〔色、無色界諸蘊之基〕。就色、無色界亦同此。其次,於須陀洹等〔之諸聖者〕中,任何聖者之諸蘊中,有各各為輪轉根本之煩惱種,而依各各之道已捨斷者,其聖者之諸蘊,已捨斷輪轉之根本,即無其等煩惱之基故而得地之名稱。凡夫皆未捨斷輪轉根本之諸煩惱故,所作之業善或不善也。彼〔凡夫〕業、煩惱為緣而輪迴輪轉。不得言:「此輪轉之根本〔煩惱〕唯彼〔凡夫〕之色蘊而無受蘊等〔……乃至……〕或唯識蘊而無色蘊等。」何以故?於五蘊中無有差別之隨眠。云何〔若以譬喻言〕:
如大樹住立於地上,依地味及水味,因此根、幹、枝、小枝、幼芽、葉、華、果實繁榮,亭亭於摩天,雖至劫末種子展轉,樹種相續存在時,不得言:「唯由地味而非根幹……或唯有果而非於根等。」何以故?〔地味等〕無差別行循於一切之根等。又譬喻厭惡其樹之華、果實等之人,於〔其樹之〕四方釘入曼睹伽刺(魚刺)之毒刺,其樹觸其毒因為奪去地味及水味,當然不能生育,應無再相續發生之可能。
如斯厭惡蘊之轉起之善男子,如〔厭惡其樹之〕人,加毒於樹之四方,開始自己相續於修習四道。時彼蘊之相續,觸[40]其四道之觸毒,奪去普徧輪轉根之諸煩惱故,成為唯作業而〔無報〕以至身業等之一切種類之業,於未來不再令發生,不可[P.689]能使他有(來世)發生相續。最後由識之滅,如無燃料之火,徧於無取而般涅槃。當知如斯地[41]與地得之差別。
又其次[42](一)現行〔生起〕、(二)所緣堅執〔生起〕、(三)未鎮伏〔生起〕、(四)未根絕〔生起〕之四種生起。
其中,(一)「現行生起」,不外於現在生起。(二)其次,〔緣〕來眼等識閾者為所緣,於前分雖不生起煩惱種,於後分堅執所緣而一向生起〔煩惱種〕故,言為「所緣堅執生起」,如大帝須長老行乞於美人村[43],見異性之容色而生起煩惱種。(三)由止觀未鎮伏任何煩惱種,雖心相續而不增大,遮止無生起之因故,為「未鎮伏生起」。(四)其次依止觀雖已鎮伏,依聖道而未根絕〔煩惱種〕,不超越生起之可能性,故為「未根絕生起」。得八等至之長老〔飛〕行於虛空時,聞婦人美聲之歌並摘開花樹林中之花,〔彼〕生起煩惱種。當知此所緣堅執〔生起〕、未鎮伏[44]〔生起〕、未根絕生起之三種所包攝於地得。
以上所說生起之中,稱為現在、已存離去、作機會、現行此四種生起,非此道所斷故,即由何等之智亦非能捨斷。其稱為地得、所緣堅執、未鎮伏、未根絕之此〔四種之〕生起,令滅其各各生起之狀態,其各各生起世間、出世間之智故。以〔智〕可捨斷〔其生起〕。如斯在此〔智見清淨之〕中,當知:「〔由智〕捨斷所應捨斷之諸法。」
〔五〕〔作用〕
曰:於諦現觀時,說此等〔須陀洹道等之〕四智於一一之剎那有徧知、捨斷、[P.690]作證、修習之此等徧知等之各四作用,知其等〔作用〕是隨其自性。即諸古人如次說:「譬喻燈火於非前非後一剎那燃燒燈心,破除黑暗,輝耀光明,奪去油而行四作用,斯道智於非前非後一剎那現觀四諦。〔即〕由徧知現觀而現觀苦,由捨斷現觀而現觀集,由修習現觀而現觀道,由作證現觀而現觀滅。〔此〕說何耶?滅為所緣以觀通達而證得四諦。」又如次說:「[45]諸比丘!觀苦者亦觀苦之集、觀苦之滅、觀至苦滅之道云云。」更說:「[46]具有道者之智,是苦之智、是苦集之智、是苦滅之智、是至苦滅道之智。」
其中[47],譬喻燈火燃燒燈心,道智是徧知苦。譬喻〔燈火〕破除黑暗,〔道智〕是捨斷集。譬喻〔燈火〕輝明,〔道智〕於俱生等之緣性故,稱為正思惟等之法而修習道。譬喻〔燈火〕奪去了油,〔道智〕奪去煩惱以作證滅。當知如斯譬喻以對照〔其事實〕。
亦有其之說明法,譬喻太陽出,於非前非後,出現即照諸色、破除黑暗、顯現光明、止息寒冷四作用,此道智……乃至……由作證現觀而現觀滅。於此譬喻太陽照諸色,是以道智徧知苦。譬喻破除黑暗是捨斷集。譬喻顯現光明,是俱生等之[48]緣性故而修習道。譬喻止息寒冷是作證煩惱之止息、滅。當知如斯對照譬喻。
亦有其他之說明法,譬喻[49]船於非前非後一剎那,捨此岸而橫過水流,運載荷[P.691]物,令達彼岸而行四作用,斯道智……乃至……依作證現觀而現觀滅。此時譬喻船捨此岸,是道智徧知苦。譬喻橫過水流是捨斷集。譬喻運載荷物,是俱生等之緣性而修習道。譬喻到達彼岸,是作證彼岸之滅。當知如斯對照譬喻。
其次,如斯諦現觀之時,一剎那轉起四作用之智,是依十六行相之如實義,而一時通達四作用。所謂:「[50]依如實義而四諦云何一時通達耶?是依十六行相之如實義四諦一時通達。〔即〕於『苦』(一)逼惱之義、(二)有為之義、(三)熱苦之義、(四)所謂變易義是〔苦之〕如實義。『集』是(五)增益之義、(六)因緣之義、(七)結縛之義、(八)障礙之義是〔集之〕如實義。『滅』是(九)出離之義、(一〇)遠離之義、(一一)無為之義、(一二)甘露之義是〔滅之〕如實義。『道』是(一三)出之義、(一四)因之義、(一五)見之義、(一六)增上義是〔道之〕如實義。依此等十六行相之如實義而四諦為一攝,為一所攝者是一性,所為一性是依一智而通達,故而言四諦於一時通達。」
其中,有〔反問者〕:「於苦等亦有病、癰等其他之義,何故唯說四〔義〕耶?」對此〔答〕曰:「由見其他之〔集〕諦〔等〕而〔其等病、癰等〕已明瞭故〔不說〕。」
其中,「[51]云何是苦之智?是緣苦所生起之慧、知解」等之理由,以一一諦為所緣而說為諦智。「[52]諸比丘!由見苦者即見集」等之理由,若以一諦為所緣,對餘〔諦〕亦完成作用而說為〔諦智〕。
其中,一一諦為所緣時,最初以見「集」,即明瞭其自性(一)「逼迫」相之彼苦(二)之「有為」(作為)之義。不論如何,此〔苦〕是依集增益之相而所增益、作[P.692]為、聚集。又道是取去煩惱熱之苦,為極清涼故,依見其「道」,即明瞭〔苦之〕(三)「熱苦」之義。恰如尊者難陀[53],因見天女而〔明瞭〕孫陀利之不美。其次依見不變易之「滅」,當然明瞭〔苦之〕(四)「變易」之義。
同樣由見「苦」即明瞭其自性(五)「增益」相集之(六)「因緣」義。恰如由不適量之食物見病之生起〔而明瞭〕食物之病因緣。由見離繫之「滅」,而明瞭〔集之〕(七)「結縛」義。由見出〔離〕之「道」,而〔明瞭集之〕(八)「障礙」義。
同樣以見不遠離之「集」而明瞭(九)「出離」相之滅之(一〇)「遠離」義。因見「道」而〔明瞭滅之〕(一一)「無為」義。然,此〔瑜伽〕者,於無始之輪迴雖未曾見道,而其〔道〕是有緣故不外於有為,無緣法〔滅〕之無為便極甚明白。又見「苦」而明瞭其〔滅之〕(一二)「甘露」義。然,苦為毒,涅槃(滅)是甘露味。
同樣於見「集」,「此〔集〕非〔至涅槃之〕因,此〔道〕是得涅槃之因」,(一三)有「出」之相,明瞭道之(一四)「因」義。以見「滅」而〔明瞭道之〕(一五)「見」義。恰如見極細之諸色者,〔明瞭〕眼之明淨:「我眼實是明淨。」以見「苦」而〔明瞭道之〕(一六)「增上」義。恰如見多病、痛、貧苦之人人而〔明瞭〕自在高大之人人。
如斯,由此〔四諦之〕自相而〔明瞭〕各一之〔義〕,且見他諦而明瞭他之各三〔諦〕之〔義〕故,於一一〔之諦〕說各四之義。而於〔聖〕道之剎那,此等一切〔十六行相〕之義,由〔各〕四作用苦〔智〕等中之一智而通達。
其次對主張有種種現觀之人人,更於阿毘達磨之論事[54]所說。
今說彼徧知等之四作用之中:
一、〔徧知〕
「徧知有三種。」(一)知徧知、(二)度徧知、(三)斷徧知,有此三徧知。其中:
[P.693](一)舉示斯:「[55]知通之慧是依知之義為智。」「所知通各各之諸法是所知」為簡略之〔說〕:「[56]諸比丘!應知通一切。諸比丘!應知通一切者云何?諸比丘!應知通眼。」等,依此方法而詳細說為「知徧知」。其〔知徧知之〕不共(獨特)之地是知解緣與名色為〔見清淨、度疑清淨〕。
(二)舉示斯:「[57]徧知之慧是依度知之義為智。」「所徧知各各諸法為度知」為簡略〔說〕:「[58]諸比丘!應徧知一切。諸比丘!徧知一切者云何?諸比丘!應徧知眼。」等,依此方法詳細說為「度徧知」。其不共之地,由聚之思惟以來,依度知轉起「無常、苦、無我」故,而至於隨順〔智〕。
(三)其次舉示:「[59]捨斷之慧依徧捨之義為智。」「所捨斷各各之諸法為徧捨」,斯詳細之說「以無常隨觀而捨斷常想」等,依此方法轉起故為「斷徧知」。其地是壞隨觀至道智止,由此〔斷徧知〕之意義為〔徧知〕。或知〔徧知〕、度徧知皆有〔捨斷之〕義故,又決定知、度知所捨斷之諸法故,若依此異門應知三徧知、道智之作用。
二、〔捨斷〕
「亦為捨斷」,捨斷亦如徧知(一)鎮伏捨斷、(二)彼分捨斷、(三)正斷捨斷之三種。
(一)由一切世間定而〔一時〕鎮伏敵對法之〔五〕蓋等,如水甕投於〔浮〕水草中〔一時押除其部分水草〕而為「鎮伏捨斷」。於聖典中說諸蓋之鎮伏:「[60]鎮伏捨斷諸蓋,是在修習諸禪者。」說此明瞭故而應知。然,諸蓋於禪之前或禪之後皆不能不急周布於心。〔又諸蓋之對敵之〕尋等,心被鎮伏於安止(根本定)之剎那。故明瞭諸蓋之鎮伏。
[P.694](二)其次,如夜點燈而〔捨斷〕黑暗,以各觀部分之智支,對治捨斷應捨斷之法,為「彼分捨斷」。即先分別名色而〔捨斷〕有身見,以把握緣而〔捨斷〕無因、不等因及猶豫垢,以聚之思惟而〔捨斷〕我、我所之聚合執,以道非道之差別而〔捨斷〕非道為道想,以見興起而〔捨斷〕斷見,以見衰滅而〔捨斷〕常見,以怖畏現起而〔捨斷〕有怖畏為無怖畏想,以見過患而〔捨斷〕樂味想,以厭離隨觀而〔捨斷〕樂想,以欲脫而〔捨斷〕不欲脫,以省察而〔捨斷〕不省察,以〔行〕捨而〔捨斷〕不捨,以隨順而捨斷諦逆執。或於十八大觀[61]〔一〕以無常觀〔捨斷〕常想、〔二〕以苦隨觀〔捨斷〕樂想、〔三〕以無我隨觀〔捨斷〕我想、〔四〕以厭逆想觀〔捨斷〕喜、〔五〕以離貪隨觀〔捨斷〕貪、〔六〕以滅隨觀〔捨斷〕集、〔七〕以捨遣隨觀〔捨斷〕過患、〔八〕以盡滅隨觀〔捨斷〕厚想、〔九〕以衰滅隨觀〔捨斷〕營務、〔一〇〕以變易隨觀〔捨斷〕恒想、〔一一〕以無相隨觀〔捨斷〕相、〔一二〕以無願隨觀〔捨斷〕願、〔一三〕以空隨觀〔捨斷〕住著、〔一四〕以增上慧觀〔捨斷〕堅執取住著、〔一五〕以如實智見〔捨斷〕癡迷住著、〔一六〕以過患隨觀〔捨斷〕執住著、〔一七〕以省察隨觀〔捨斷〕不省察、〔一八〕以還滅隨觀捨斷結住著。此亦為彼分捨斷。
其中,以無常隨觀等之七,如何捨斷常想等耶?既於壞隨觀[62]所說。
〔八〕其次「衰滅隨觀」者,為除滅厚〔想〕,「以盡滅之義為無常」,此為見盡滅者之智。依其〔智〕捨斷厚想。
〔九〕「衰滅隨觀」者,如斯說:
如斯說以現見及推比見諸行之壞滅,稱其壞滅為勝解滅。以〔衰滅隨觀〕而捨斷營[P.695]務。然,觀「〔人〕為其營務之〔諸法〕如斯為衰滅法」者之心,不傾向營務。
〔一〇〕「變易隨觀」者,以色七法等[64]超越各各之差別,見變異之轉起。又以老及死之二行相,見生起者之變易。以其〔變易隨觀〕捨斷恒想。
〔一一〕「無相隨觀」者,不外是無常隨觀,由此捨斷常想。
〔一二〕「無願隨觀」者,不外是苦隨觀,由此捨斷樂願、樂冀求。
〔一三〕「空隨觀」者,不外是無我隨觀,由此捨斷有我之住著。
〔一四〕「增上慧法觀」者,如斯說:
知色等之所緣,見所緣及其所緣之心壞,以知解壞滅〔諸行之〕空性而觀:「諸行必破壞,諸行有死,其他任何物亦然。」其〔觀〕是增上慧而且為諸法之觀故言增上慧法觀。以〔增上慧法觀〕而善見無常堅實及無我堅實故,以捨斷堅實取住著。
〔一五〕「如實智見」者,是把握緣與名色。由此轉起「[66]我於過去世是存在耶?」等〔疑惑〕,及「世間是由自在天之發生」等之〔邪見〕而捨斷癡迷住著。
〔一六〕「過患隨觀」者,由怖畏隨觀而生起——於一切有等見怖畏——智也。不見可滯著之任何物故,捨斷執住著。
〔一七〕「省察隨觀」者,行脫之方便為省察智,由此而捨斷不省察。
〔一八〕「還滅隨觀」者,是行捨〔智〕及隨順〔智〕。然,其時彼〔瑜伽者〕之[P.696]心,如滴水於傾斜之荷葉上,而說一切諸行是退沒、萎縮、轉還。故〔以還滅隨觀〕而捨斷結住著,是捨斷欲結等煩惱住著、煩惱轉起為義。
當知如斯是詳細之彼分捨斷。又於聖典簡略說:「[67]修習決擇分定者,捨斷諸惡見之彼分。」
(三)其次恰如雷電之擊樹,依道智而捨斷結等諸法不再轉起時,此言「正斷捨斷」,對此說:「[68]至滅盡,修習出世間之道者是正斷捨斷。」
以上於此等三捨斷,因為唯正斷捨斷之意義。然,彼瑜伽者,於前分[69]鎮伏捨斷、彼分捨斷亦為〔正斷捨斷之〕義故,當知由此異門而三捨斷亦是道智之作用。恰如殺敵王而即王位者,言〔即位〕以前所行亦是行王彼此之一切〔行為〕。
三、〔作證〕
「作證」者,雖〔作證〕是世間作證、出世間作證之分二種,但於出世間作證有見、修之別故為三種。其中:
(一)「我是得初禪者、自在者,我是作證初禪。」由如是方法言初禪等[70]之觸達為「世間作證」。觸達者是證得後「我證得此」,由現在智觸為觸達。然,對此義,舉示:「[71]作證之慧是依觸達之義為智。」作證之解釋:「所作證之諸法,皆是此觸達。」又雖〔如是定、道、果等〕於自己相續中不令生起〔實現〕,但唯不緣其他〔無明等煩惱〕,依智所知諸法是此作證。故說:「[72]諸比丘!應作證一切。諸比丘!然者,云何作證一切。諸比丘!應作證眼。」等。更說:「[73]見色者乃作證。受……乃至[P.697]……見識者乃作證。以眼……以老死……屬於甘露(不死),見涅槃者乃作證。所作證各各之諸法,一切皆是此觸達。」
(二)其次,於初道[74]之剎那見涅槃為「見作證」。
(三)餘道之剎那〔作證涅槃〕為「修作證」。因為〔見作證、修作證之〕二種亦此意義。故依見、修而作證涅槃,當知此〔道〕智之作用。
四、〔修習〕
「修習為二種」,其次修習唯世間修習、出世間修習之二種,其中:
(一)生起世間之戒、定、慧,依彼等[75]相續習氣,為「世間修習。」
(二)生起出世間之〔戒、定、慧〕,依彼等[*][A1]相續習氣,為「出世間修習」。其中,因為出世間〔修習〕之意義。然,此四種之〔道〕智是令生起出世間之戒等。於彼等〔戒等〕有俱生緣等之性故,依彼等〔瑜伽者〕令相續而習續故,唯出世間修習,為此〔道智之〕作用。如斯:
而於以上:
由如斯所述自性,為示慧修習之規定,以詳說:「[79]以作〔慧之〕根令成就二清淨之後,行〔慧之〕體令成就[80]五清淨而修習。」亦解答〔以上〕質問:「云何而應修習〔此〕耶?」
此為令善人喜悅,造清淨道〔論〕,解釋慧修習論中之智見清淨,名為第二十二品。
校注
[0406001] 行道智見清淨(paṭipadāñāṇadassanavisuddhim),於底本有 paṭipadāñāṇavisuddhiṁ,但今從暹羅本。 [0407002] Pṭs. I, p. 66。 [0408003] 亦(pi),於底本之 vi 是錯誤。 [0408004] 以下底本至六七五頁三行之一頁餘與 Atthasālinī, p. 232f. 之文幾乎一致。 [0409005] 生(nibbattāhi),於底本之 nibbattā hi 是錯誤。 [0409006] 宇娑婆(usabha)者,是八十肘(肘者是肘之長度)。或說為肘百四十肘(Sammohavinodanī, p. 343)。 [0410007] 七聖財是信財、戒財、慚財、愧財、聞財、捨財、慧財之七。 [0410008] 第一智(pathamañāṇaṁ),於底本有 paṭhamaggañaṇam(第一最勝智),今從暹羅本。 [0410009] 以下底本由六七六頁以下至九行之一頁程度之文,是參照 Pṭs. A. I, p. 29ff。尚且關於此處是參照 Atthasālinī, p. 231; UdA. p. 33f。 [0410010] Sn. 226。 [0410011] A. II, p. 149。 [0410012] 最底(sabbantimona),於底本之 sabban t' imena 是錯誤。 [0411013] M. I, p. 91。 [0414014] 參照底本六七二頁(本書三.四〇六頁)。 [0416001] 無醜故(virūpatta-virahato),於底本有 virūpattividahanato,今從暹羅本。 [0416002] 作故(karaṇato),於底本有 kāraṇato,今從暹羅本。 [0416003] 未起已起(anuppannuppannānañ),於底本之 anuppannuppānañ 是錯誤。 [0416004] 參照底本三七八頁(本書二.二六一頁以下)。 [0416005] Vibh. p. 223。 [0416006] Vibh. p. 216。 [0417007] 根(indriyaṁ),於底本之 iddhiyaṁ 是錯誤,今從暹羅本。 [0417008] 五根、五力(pañcindriyāni pañcabalāni),於底本有 pañciddhiyāni balāni,但今從暹羅本。 [0417009] 十四種:一、安般,二、威儀,三、四正念,四、厭逆作意,五、界作意,六~一四、九墓節。參照底本二四〇頁(本書二.二三頁以下)。 [0417010] 九種者,是樂受等、有食味等、無食味等。 [0417011] 十六種者,是有貪,二、有瞋,三、有癡,四、散亂,五、大,六、入定,七、有上,八、解脫及其反面的。 [0417012] 五種者,是一、蓋,二、取蘊,三、處,四、覺支,五、諦。 [0417013] 於我身(attabhāve),於底本單有 bhāve,今從暹羅本。 [0418014] 根(indriya),於底本之 iddhiya 是錯誤。 [0419015] 十四者,在前說為一種之九(欲、心、喜、輕安、捨、正思惟、正語、正業)及二種乃至九種之五(信、定、慧、念、精進)計為十四。 [0419016] 部分(koṭṭhāsa)者,是念處、正勤、神足、根、力、覺支、聖道之七。 [0419017] Pṭs. I, p. 66。 [0419018] Pṭs. I, p. 67。 [0420019] Pṭs. I, p. 69f。 [0420020] Pṭs. II, p. 98。 [0421021] 雙結(yuganaddhā),於底本之 ayuganandhā 是錯誤,今從暹羅本。 [0421022] 無色貪(aruparāgo),於底本之 anurūparāgo 是錯誤。 [0421023] 於連結故(saṁyojakattā),於底本之 saṁ yojakatta 是錯誤。 [0422024] 邪解脫(micchā-vimutti),於底本之 micchāviratti 是錯誤,由暹羅本訂正。 [0422025] 若由處所者(okāsato),於底本無此字,今由暹羅本補之。 [0423026] 無明(avijjānam),於底本之 āvijjānam 是錯誤。 [0423027] 參照底本五七一頁以下(本書三.二四六頁以下)。 [0423028] 欲貪等(rāgādīnaṁ),於底本有 ragadīni,但今從暹羅本。 [0424029] 關於此等參照底本四五四頁(本書三.三四頁)。 [0426030] 就以下之斷煩惱問題,參照 KV. p. 76f.(XIX, I); Ā. II, p. 47f; Sammoha-vinodanī. p. 299f。 [0426031] Pṭs. II, p. 217。 [0426032] Ibid。 [0427033] Pṭs. II, p. 217f。 [0427034] 終了、不然(pariyosāne na hi),於底本 pariyosānena hi 是錯誤。 [0427035] Pṭs. II, p. 218。 [0428036] 就以下之四生起,參照 Ā. II, p. 45f; Pṭs. A. I, p. 17f; Sammoha-vinodanī, p. 298f。 [0428037] 稱為已存離去者(bhūtāpagatasaṅkhataṁ),於底本之 hutvā pagatasaṅkhataṁ 是錯誤。 [0428038] 蘇麗耶是對大迦旃延之身體生愛著之故事,參照 DhpA. II, p. 325。 [0428039] 難陀學童生愛著蓮華色比丘尼之故事,參照 DhpA. I, p. 49。 [0430040] 觸(phuṭṭho),於底本無此語,今由暹羅本補之。 [0430041] 地(bhūmiyā),於底本無此語,由暹羅本補之。 [0430042] 就以下之四生起,參照 Ā. II, p. 46f; Pṭs. A. I, p. 172f; Sammoha-vinodanī, p. 299f。 [0430043] 美人村(Kalyāṇagāma),在錫蘭南部之奴哈那地方之村名。 [0431044] 未鎮伏(avikkhambhita),於底本之 vikkhambhita 是錯誤。此語應接續前之語。 [0432045] S. V, p. 437。 [0432046] Pṭs. I, p. 119。 [0432047] 其中(tattha),於底本有 tassa,今從暹羅本。 [0432048] 俱生等之(sahajātādi),於底本之 sahajātāni 是錯誤。 [0433049] 以下之譬喻亦出於 Pṭs. A. I, p. 332。 [0433050] Pṭs. II, p. 107。 [0434051] Pṭs. I, p. 119。 [0434052] S. V, p. 437。 [0434053] 孫陀利難陀之故事,參照 J. II, p. 92f.,增一阿含卷九(大正二.五五c以下)、佛本行集經卷五六(大正三.九一二b以下)等。 [0435054] KV. p. 212f.(II, 9)。 [0436055] Pṭs. I, p. 87。 [0436056] Pṭs. I, p. 5, cf. S. IV, p. 29。 [0436057] Pṭs. I, p. 87。 [0436058] Pṭs. I, p. 87; I, p. 22。 [0436059] Pṭs. I, p. 87。 [0437060] Pṭs. I, p. 27。 [0437061] 關於十八大觀,參照底本六二八頁以下(本書三.三三五頁以下)。 [0438062] 參照底本六四二頁以下(本書三.三五七頁以下)。 [0438063] 本偈引用 Pṭs. II, p. 58。參照底本六四一頁(本書三.三五五頁)。 [0439064] 就色七法等,參照底本六一八頁以下(本書三.三一八頁以下)。 [0439065] 本偈引用 Pṭs. I, p. 58。參照底本六四一頁(本書三.三五五頁)。 [0439066] 參照底本五九九頁(本書三.二九一頁)。 [0440067] Pṭs. I, p. 27。 [0440068] Pṭs. I, p. 26; p. 27。 [0440069] 於前分(pubbabhāge),於底本之 puddabhāve 是錯誤。 [0441070] 初禪等(paṭhamajjhānādīnaṁ),於底本之 pathamajjhādīnaṁ 是錯誤。 [0441071] Pṭs. I, p. 87。 [0441072] S. IV, p. 29; Pṭs. I, p. 35。 [0441073] cf. S. IV, p. 29; Pṭs. I, p. 35。 [0441074] 初道(paṭhamamagga),於底本之 paṭhamagga 是錯誤。 [0442075] 依彼等(tāhi),於底本之 tā hi 是錯誤。 [0442076] 本偈出於底本六七八頁(本書三.四一三頁)。 [0442077] 一切(sabbāni),於底本之 saccāni 是錯誤,今由暹羅本及前面同偈訂正。 [0442078] 令成就(sampādentena),於底本之 sampādente na 是錯誤。 [0442079] 參照底本一頁。 [0442080] 參照底本四四三頁(本書三.一一頁)。【經文資訊】《漢譯南傳大藏經》第 69 冊 No. 35 清淨道論(第14卷-第23卷)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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