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84]第三品 業處把取之解釋
今如斯遵守頭陀支成就少欲等之諸德,以住立此清淨戒者,是:
之語,故依心之要目所說示而修習定,且其〔定〕於〔偈〕所示極為簡要,故先識〔其真義〕尚為不易,何況於修習耶?故為其〔定之〕詳細與修習法,有如次之質問。
一、何者是定?
二、依何義而為〔其〕定?
三、何者是其相、味、現起、足處耶?
四、於定有等幾種?
五、何者是其雜染?
六、何者是〔其〕淨化?
七、云何修習〔此〕?
八、何者是定修習之功德?
此解答〔如次〕:
一 何者是定
「何者是定」耶?定有多種多樣。明其一切之〔詳細〕解答,於此非添加說明之目的,恐更陷於混亂,故於此唯說其目的。〔即〕善心一境性為定。
二 依何義而為〔其〕定
「依何義而為〔其〕定」耶?依等持之義為定。何者為此等持耶?對於一所緣而[P.85]心心所平等及實正保持——〔保持〕言為定置——。故或依法之威力而對於一所緣,心心所於平等實正不散亂又不雜亂而住,當知此〔法〕是等持。
三 何者是其相、味、現起、足處
其次,「何者是其相、味、現起、足處」耶?此處定是以不散亂為〔持〕相,散亂之滅除為味(作用),不散動為現起(現狀),其次「樂者之心是等持」[1]之語,故樂為其足處(近因)。
四 定有幾種
「定有幾種」耶?一先依散亂散有一種。
二(一)由近行、安止有二種,(二)又由世間、出世間,(三)又由有喜、無喜,(四)由樂俱、捨俱有二種。
三(一)由劣、中、勝為三種。(二)又由有尋、有伺等,(三)由喜俱等,(四)由小、大、無量有〔三種〕。
四(一)由苦行道遲通達等有四種。(二)又由小小緣等,(三)由四禪支,(四)由退分等,(五)由欲界等,(六)由增上亦有〔四〕種。
五於五種法由禪支而有五種。
一
其中,一種分,其義明瞭。
二
於二種分,(一)〔近行、安止〕由六隨念處、死念、止息隨念、食厭想、四界差別之此等,得心一境性,及於諸安止定之前分,一境性是此「近行定」[1]。其次[2]和禪之徧作[3](準備)「由無間緣為初禪之緣」等語故,徧作無間之一境性是此「安止定」。如斯由近行、安止有二種。
(二)〔世間、無世間〕於第二種之二法,於三界善之心一境性,是「世間定」[4]。聖道相應之一境性,是「出世間定」。如斯由世間與出世間有二種。
(三)〔有喜、無喜〕於第三之二法,四種法中[5]於〔初〕之二禪與五種法中〔初[P.86]之〕三禪之一境性,是「有喜定」。於餘之二禪一境性,是「無喜定」。而近行定是或為有喜或為無喜。如斯由有喜與無喜為二種。
(四)〔樂俱、捨俱〕於第四之二法,於四種法中〔初之〕三禪與五種法中〔初之〕四禪之一境性,是「樂俱定」。於餘之〔一境性〕,是「捨俱定」。而近行定是或為有樂俱或為有捨俱。如斯由樂俱與捨俱為二種。
三
三法中,(一)〔劣、中、勝〕於第一之三法,唯獲得〔定〕是劣。不甚善修習之〔定〕是中,善修習為自在之〔定〕是勝。如是由劣、中、勝為三種。
(二)〔有尋、有伺、無尋唯伺、無尋無伺〕於第二之三法,初禪定是其〔一切之〕近行定為「有尋有伺」[6]。於五種法,第二禪定是「無尋唯伺」。然唯見尋之過患而不見伺之〔過患〕,唯望捨斷尋,以超越初禪者而獲得無尋唯伺定。有關此區別而說。其次,於四種法中第二等之〔上三禪〕與五種法中第三等之上三禪之一境性,是「無尋無伺定」。如斯由有尋有伺等為三種。
(三)〔喜俱、樂俱、捨俱〕於第三之三法,於四種法中初之二〔禪一境性〕與五種法中於〔初〕之三禪一境性,是「喜俱定」[7]。彼等於〔四種法與五種法〕中之第三〔禪〕與第四禪一境性,「樂俱定」。於餘之〔一境性〕,是「捨俱〔定〕」。如斯由喜俱等為三種。
(四)〔小、大、無量〕於第四之三法,於近行地一境性,是「小定」。於色界與無色界善之一境性,是「大定」。於聖道相應之一境性,是「無量定」。如斯由小、大、無量為三種。
四
四法中,(一)〔苦行道遲通達[8]、苦行道速通達、樂行道遲通達、樂行道速通達〕於第一之四法,定或為有「苦行道遲通達」,或有「苦行道速達」,或有「樂行道遲通達」,或有「樂行道速通達」。其中,由最初之入定乃至各禪之近行至生起止而起定之修習言為「行道」。其次,由近行至安止而起慧,言為「通達」。而且此行道或者是[P.87]苦,〔即〕執著蓋等障礙法之現行,故是苦難、是於習行〔行道〕為不樂義。或者無此而為樂。通達亦或者遲,〔即〕鈍而速不起,或者速,〔即〕不鈍而速起。
又其次解說〔一〕斷破適不適與〔二〕障礙等前行與〔三〕安止善巧。其等中,〔一〕習行不適當者,有苦行道與遲通達。為習行適當者,有樂行道與速通達。其次,於前分習行不適當而於後分適當習行者,或前分適當習行而後分不適習行者,當知其人有混作〔苦行道與速通達,樂行道遲通達〕。〔二〕又不成就斷破障礙等之前分而勵行修習者,是苦行道。由反此而是樂〔行道〕。〔三〕其次,不成就安止善巧者[9],是遲通達,成就者是速〔通達〕。又其次〔四〕由愛無明,〔五〕當知依止、觀之習熟以區別此等。〔四〕即被愛所征服者,是苦行道,不被征服者是樂〔行道〕;被無明征服者,是遲通達,不被征服者,是速〔通達〕。〔五〕又不習熟於止者,是苦行道,習熟者是樂〔行道〕。其次不習熟於觀者,是遲通達,習熟者,是速〔通達〕。〔六〕依煩惱與根亦當知此等之區別。即煩惱強而鈍根者,是有苦行道與遲通達,利根者是速通達。煩惱弱而鈍根者,是樂行道與遲通達,利根者,是速通達。
於如斯此等之行道與通達,由苦行道與遲通達而得定者其定,言為苦行道遲通達〔定〕,餘三者亦然。如斯由苦行道遲通達等為四種。
(二)〔小小所緣、小無量所緣、無量小所緣、無量無量所緣〕於第二之四法,定之[10]「小而為小所緣、小而為無量所緣、無量而為小所緣、無量而為無量所緣」。[P.88]其中,定之不熟達而〔至〕不能緣上禪者,此是「小〔定〕」。其次,對不增長所緣而起〔定〕,此是「小所緣〔定〕」。熟達善修習而得緣上禪者,此是「無量〔定〕」。又對增長所緣而起〔定〕,此是「無量所緣〔定〕」。其次,由上述之相混合,當知以〔小而無量所緣,無量而小所緣為〕混合〔定之解釋〕。如斯由小小所緣等為四種。
(三)〔初禪、第二禪、第三禪、第四禪〕於第三之四法,鎮伏諸蓋而有尋、伺、喜、樂、定,是「五支之初禪[11]〔定〕」,其依〔初禪支〕令止息尋、伺,是「三支之第二〔禪定〕」,由此離喜,是「二支之第三〔禪定〕」,由此捨斷樂,俱捨受之定,是「二支之第四禪〔定〕」。如此等四禪支為有四定。如斯由四禪支為四種。
(四)「退分、住分、勝進分、決擇分」於第四之四法,有定之「退分、住分、勝進分、決擇分」。其中,障礙現行之〔定〕,是退分〔定〕,彼隨法念住立之定[12],是住分〔定〕,更到達殊勝〔定〕之〔定〕,是勝進分定,伴厭離而想、作意現行之〔定〕當知是決擇〔定〕。所謂「得初禪[13]者,伴欲而想、作意等現行,〔此〕是退分之慧。其隨法念(適於初禪之念)之住立,是〔此〕住分之慧。伴無尋而想、作意現行,〔此〕是勝進之慧。伴厭離[14]而想、作意現行,〔此〕是伴離欲決擇分之慧」。而且與其慧相應之定亦為四。如斯由退分等有四種。
(五)〔欲界、色界、無色界、不繫〕於第五之四法,有「欲界定」[15]、「色界定」、「無色界定」、「不繫定」。如斯為四定。其中,一切近行之一境性,是欲界定。又色界等(色界、無色界、出世間)善之心一境性,其他三者(色界定、無色界定、不繫定)也。如是由欲界等有四種。
(六)〔欲、精進、心、觀〕於第六之四法,[16]比丘若令〔增大「欲」而得定,[P.89]得心一境性者,此言為「欲定」[17]。比丘若令「精進」增大而得定、得心一境性者,此言為「精進定」〕。比丘若心令〔增大而得定,得心一境性者,此言為「心定」〕。比丘若觀(思惟)令增大而得定,得心一境性者,此言為「觀定」。如斯由增大而有四種。
五
〔初禪、第二禪、第三禪、第四禪、第五禪〕於五法,在〔第三之〕四法中說第二禪,是唯由超越尋為第二〔禪〕,由超越尋、伺為第三〔禪〕,當知如斯二種之別為第五禪。可成彼等〔五禪〕支,有五定。當知由如斯五禪支而有五種。
五 何者是其雜染
六 何者是〔其〕淨化
其次,「何者是其雜染」耶?「何者是〔其〕淨化」耶?此問題之回答於「分別〔論〕」已說。即於其處,說:「雜染是退分之法[1]、淨化是勝進分之法。」其中,「[2]得初禪者伴欲而想、作意現行,〔此〕是退分之慧」,當此之表示是退分之法。「[3]伴無尋而想、作意現行,〔此〕是勝進分之慧」,當知此之表示是勝進分之法。
七 云何是〔其〕修習
其次,「云何是〔其〕修習」耶?於此處先由「世間、出世間有二種」等,是聖道相應定所說,其〔出世間定之〕修習法是含攝於慧修習法。然,修習慧時亦修習其〔出世間定〕,應如是修習,即無何等之別說。
其次,「世間定」者,由已述之方法,令諸戒清淨,善住立於徧淨戒者,(一)「彼若有十障礙之障礙者,[1]應斷破之,(二)於授業處親近善友,(三)適順自己之性行,(四)四十業處中能把取任何業處,(五)捨棄不適修習定之精舍而住於所適之精舍,(六)斷破小障礙,(七)不捨離一切修習規定而修習」。此是〔世間定修習法之〕略說。
其次,此之詳說如次。
(一)
先說「彼若有十障礙之障礙者,應斷破之」於此處:
此等之十謂障礙。其中住處是住處障礙。於家亦然。
其中:
〔一〕
「住處。」言一內室,亦言一私室或全僧伽藍。此非為一切者之障礙。而於此中,熱心於普請等者,或蓄積眾多物品者,或為何等之原因〔對住處〕有期待而心被繫縛者,唯如斯者為〔住處之〕障礙。其他者即不然。於此有故事。
據說:二人之善男子,出離阿奴羅達城,相繼於塔園等出家[3]。彼等中,一人精達〔比丘戒、比丘尼戒之〕二本母而至〔法臘〕五歲於〔雨安住畢〕作自恣[4],往名為婆之那康達羅極[5],獨住其處。往婆之那康達羅極,久住其處,且成為長老而思惟:「此處定適於禪思,亦催促朋友來此。」如是離去逐漸而入塔園寺。同年之長老見彼入來,出迎受取衣、鉢,行〔對來客之〕任務,來客之長老入友之住處而想:「今友能以酥、砂糖、飲料饗應我,因彼久住此都也。」彼於不得〔是等〕,翌日早晨思之:「今諸侍者能取些粥、硬食來饗應。」終不見此些,「無食贈彼,恐怕是於入〔村〕而與者」,早晨即與彼入村。彼等二人行於同路唯得一匙之粥,坐於坐堂而飲。如是來客長老思惟:「恐怕非應常唯〔得布施〕粥,今人人之食時,當與美味食。」言此食時亦食行乞而所得者,「尊師!云何於一切時如斯過日耶?」「然,友!」「尊[P.91]師!婆之那康達羅極,是安快,我等往彼處!」長老由都之南門出,行陶師村之道路。今一人(客比丘)言:「尊師!如何行此道耶?」[6]「友!汝非讚歎婆之那康達羅極耶?」「然,尊師!如斯〔長〕時住此處,無何多餘之用具耶?」「然,友!牀、椅子是僧伽之物〔依平常而〕處理,其無何物。」「尊師!然,我於彼處有步杖、油洞、鞋袋。」「友!汝一日住而置如斯之物耶?」「然,尊師!」彼以信心禮拜長而言:「尊師!如尊師者於一切處有阿練若住。塔園〔寺〕以藏四佛[7]遺物之處所。於銅殿可適當聞法,亦可以見大塔廟並見長老,如佛在世。於是請尊師住此!」翌日持鉢、衣自離去。
如斯者住所不為障礙。
〔二〕
「家」[8]者,是親戚之家,或檀越[9]之家。然,某者於檀越家,依「其家為幸福自己亦幸福」等論法,親著而住故為障礙。彼非其家之人人為聞法者,亦不行至附近之精舍。〔然〕或者即父母亦不成障礙,如住庫蘭達加精舍長老之外甥青年比丘。
傳云,彼為修學而往魯哈那(錫蘭東南部地方)。長老之妹優婆夷,常聞於長老,彼(子)之消息。長老於某日,「帶著青年」向魯哈那出發,青年亦久住於此。今遇和尚以知「優婆夷〔母〕之消息歸來」而離開魯哈那。彼等兩人皆相會於〔錫蘭之〕[10]恆河岸。彼於某樹下為長老作務,問:「汝往何處耶?」而語其目的。長老曰:「汝善作也,優婆夷亦常尋問〔汝之消息〕。我亦因此目的而來,汝往〔故鄉〕,然,我在[P.92]此過雨期。」而送行彼。彼入雨安居之日,而達其〔庫蘭達加〕精舍。臥坐處亦得彼父之所作者,如是彼父翌日來〔精舍〕,尋問:「尊師!我〔所作〕臥坐處,是誰得耶?」聞是「到來之青年得」,近彼禮拜而言:「尊師!我等之臥坐處,有用務於入雨安居者。」言:「優婆塞!是何用務耶?三個月於我等之家取施食而自恣後,去時當來訪。」彼沈默[11]而許諾。優婆塞亦行往於家,言「我等所〔作〕住處,安住一人來到之尊者。應恭敬供養」。優婆夷:「善哉!」受諾而準備美味硬食、軟食、青年於食時往兩親之家。〔然,兩親〕誰皆不覺彼是〔彼等之兒子〕。彼三個月亦於其處受用食物以過雨期。言:「我當離去。」再來訪〔兩親之家〕。其時雙親言:「尊師!請明日去。」使翌日於家進食,與充滿油筒、一塊砂糖、九肘之衣,言:「尊師!請去!」彼〔言謝禮〕作隨喜而出發向魯哈那。〔彼〕和尚自恣與彼相反之道而來,遇於以前相會之處。彼於某樹下為長老作務,時,彼長老問:「伶俐者!汝遇見優婆夷耶?」[12]彼:「然,尊師!」而語一切始末,以油塗長老之足,砂糖塊亦作飲料而請飲,彼衣供給長老而禮拜長老,言:「尊師!我適於魯哈那。」而去!長老亦歸〔庫蘭達加〕精舍,翌日入庫蘭達加村。優婆夷亦常立道路眺望「我兄今帶來我子」。彼女見彼獨來,「怕是我子死矣!此長老獨來」而伏長老之足下悲歎號泣。長老言:「青年者少欲故,非[P.93]不知自己而去耶!」以慰安彼女,語一切之始末,以鉢袋中取出彼衣而示。優婆夷信樂向子去之方向,平伏禮拜言:「想我子如實為身證之比丘,世尊說羅達奇尼多行道[13]、那羅加行道[14]、睹韋多加行道[15]、四資具滿足者之修習樂,以示大聖種行道[16]。雖於生母家三個月受食,皆不言我是子,汝是母。嗚呼!實是希有者。」
如斯者雖是父母亦無障礙,何況其他檀越之家耶?
〔三〕
「利得」是四資具。彼等云何是障礙耶?然,有福之比丘,到處人人多與之附隨品及資具。彼隨喜彼等,〔言謝禮〕說示法,不得機會作應行之沙門法。由朝陽出至初夜止,應接人人而不絕。更於晨早多求諸乞食來,言:「尊師!某優婆塞、優婆夷、大臣、大臣女欲見尊師。」彼言:「諸君!持衣、鉢。」作準備起行,〔為接待而過日〕,常如斯忙碌。於彼其等資具是障礙,彼捨眾獨行至人不知之處。如斯是彼令斷破其障礙。
〔四〕
「眾」是經學之眾或論學之眾。行教授其〔眾〕又答其質問,不得機會作〔應作〕之沙門法,眾是障礙。彼應如次斷破。若多數彼等諸比丘已學得,剩下[P.94]少數者,令少數者學畢,當入阿練若。若少數已學得、剩下多數者,不隔一由旬以上,於一由旬以內之區域,行往他之眾語者(教師)之處,應言:「尊者由教授等攝受此等者。」如斯亦不〔教師〕者,言「諸君!於我有一作務,汝等自欲去處」,捨眾而行自己之〔沙門〕業。
〔五〕
「業」是普請。作此事者,是不得不監督土木工等是否從事〔工作〕,又不得不掛慮〔工作〕是否能完成。故常為此障礙。此應如次斷破。若少剩餘者應至完畢。若又屬僧伽有多普請者,於僧伽或從僧伽之責任交給比丘負責。若自己所有者,當交給自己責任之負擔者。不得如斯者,以〔自己之所有物〕施捨於僧伽而行出。
〔六〕
「旅行」是行道之事。然,於何處有希望就其人出家者,或〔信者之布施〕,彼應受何等之資具類,若不得彼之〔來訪〕[17],不能忍待〔望彼之來訪者〕,雖入阿練若行沙門法,但難除往〔招待處所之〕心者,故其作務畢,應熱心於沙門法。
〔七〕
「親戚」於精舍為阿闍梨、和尚、徒弟(和尚之弟子)、門人是同和尚(阿闍梨之弟子)、以同於阿闍黎者一悉為同學,如於家為母、父、兄弟等。彼若生病,於彼等是障礙,故應看護彼等令至平癒而斷彼障礙。其中和尚先發病,若急〔治之而〕不起者,應看護至其臨終。令〔自己〕出家之阿闍梨、對〔自己〕授具足之阿闍黎,徒弟,〔自己〕授於具足之〔門人〕,〔自己〕令於出家之門人,〔對〕同和尚者亦同樣。其次〔自己〕依止之阿闍黎、教授〔自己〕之阿闍梨,依止於〔自己〕之門人,〔自己〕教授之門人,同阿闍黎者,不斷絕依止、教授之間,是應為看病。[P.95]能者其後亦應看病。對父母行如對和尚。若又彼等雖有王位,希望由子看護者,應〔看護〕之。又彼等無藥時,應與給自己之所有。若〔自己〕亦無時,應徧求行乞而給與。然,於兄弟姊妹,從彼等所有之物,調合而與。若〔彼等自己無〕時,以自己所有物暫與之,若後得者即取之,不得者亦不應請求。非親戚姊妹之夫,不可作藥亦不可與。然,應與姊妹言:「與汝夫。」對兄弟之妻亦同樣。若彼等之子是親戚者,是可給其子。
〔八〕
「生病」是所有之病,因其惱害而障礙。故應服用藥而斷除之。若幾日服藥亦不治癒者,應呵責自己:「我非汝之奴隷、傭者,養汝〔我〕無止境受輪迴沉淪之苦。」而行沙門法。
〔九〕
「讀書」[18]是聖典之研究,唯常事其誦習等者有障礙,其外者不然。對此有此等之故事。
傳說,中部誦者之麗韋長老前往摩羅耶[19]之麗韋長老之處請〔教〕業處。長老問:「友!汝對聖典云何。〔學習耶〕?」「尊師!我熟達於中部」。「友!中部者甚難,若誦習根本五十〔經〕[20]者,即不能不誦〔其次〕中分五十〔經〕,若誦習此等,亦不能不誦後分五十〔經〕。〔故為學習而忙〕。汝何〔得〕業處[21]之時耶?」「尊師!於尊師之處得業處(修定),可不更看〔聖典〕」而修業處之十九年間不作誦習,第二十[P.96]年達阿羅漢位,為誦習來之諸比丘,言:「諸君!我二十年間不看聖典,但此我通曉,開始!」由初至終為止,彼無一字之疑惑。
又住加羅利耶山之龍長老亦十八年間棄聖而不顧,對諸比丘說界論[22]。彼等於〔阿奴羅達〕村與諸長老一起共住,雖〔界論中之〕問,雖由〔龍長老〕以順次述之亦無有誤。
於大寺三藏小無畏長老不學義疏,令打金鼓:「於五部〔學者〕中,我解說三藏。」比丘眾言:「〔彼三藏之解說〕是由何阿闍梨而學得耶?彼說唯自己之阿闍梨學得。不許異說。」〔彼之〕和尚亦來問彼:「友!汝令打鼓耶?」「然,尊師!」「何故耶?」「尊師!我解說聖典」。「友,無畏!諸阿闍梨,云何說此句耶?」「尊師!如斯說」。長老以「喔」而拒否。更由彼諸他法門,三次言「尊師!如斯說」。長老悉以「喔」拒否之。「友!汝唯最初之論是阿闍梨之〔論〕道。然,非由阿闍梨之口學得故,不能決定如斯是諸阿闍梨之說。往聞自己之諸阿闍梨」。「尊師!我往何處去!」「向恒河之魯哈那地方之睹羅達羅山寺,住有通達一切聖典大法護長老。往彼之處」。「唯諾,尊師!」禮拜長老而共五百比丘往長老之處,禮拜而坐。長老問:「何故來此耶?」「尊師!為聞法也」。「友!無畏!長部與中部偶爾受質問,然,餘者,我三十年未曾看。[P.97]然,汝於夜分於我處讀誦,我日中對汝說」。彼「唯諾,尊師」如是也。於僧房之入口造大假堂而為村人等日日來聞法。長老以夜分所讀誦於日中說,行順次說畢,坐於無畏長老處之筵蓆,言:「友!請為我說業處。」「尊師!以言何耶?我非於尊師之處聞〔法〕耶。尊師所未得知者,我能說〔何〕耶?」然,彼長老言:「得達者之道,是與此〔學解〕別也。」無畏長老當時已成須陀洹。如斯彼向〔大法護長老〕說業處而歸,於銅殿[23]說法時,聞「〔大法護〕長老般涅槃」。聞之言:「諸君持衣來。」而纏衣言:「諸君!我等之阿闍梨〔大法護長老〕〔得〕阿羅漢道是至當也。諸君!我等之阿闍梨正直而知是非曲直。彼自己坐於法弟子之筵蓆,言:『請為我說業處。』諸君!長老〔得〕阿羅漢道是至當也。」
如斯之人人讀書不障礙。
〔一〇〕
「神變」是凡夫之神變。然,此如仰臥孩兒,若如難處理〔多危險之〕小稻,少許便破壞。而其(神變)是觀(毘鉢舍那)之障礙而非定之〔障礙〕。得達〔其〕定故。故希求觀者應斷除神變之障礙。其他〔即希求定者,應斷除〕餘〔之九障礙〕。
此先詳說障礙論
(二)
其次,於此「授業處,親近善友」[1],有二種之業處,是一切處業處及應用業處。其中:
〔一〕〔一切處業處〕
「一切處業處」是對比丘眾等為慈與死念。某人人是不淨想,亦言〔一切處業處〕。然,行業處之比丘,第一先行〔慈範圍〕之限定,對其境內之比丘眾「幸福而無惱害」當修習慈。由此對境內之諸天神、對附近村之諸支配者,由此加上其處知人民並對一切友情而〔當修慈〕。然,彼對比丘眾依慈,於諸共住者生起柔和心。如是彼等為彼幸福之同住者。對境內之諸天神,慈之故而心為柔和之[P.98]諸天神,以如法之護而行善守護。對附近諸支配者,慈之故而為身柔和之諸支配者,以如法之護,善守護品物。對其處之人民,慈之故〔人民〕起信樂心,不蔑視行乞之〔彼〕。對一切有情,慈之故一切處行乞而不被害。其次依死念,思念:「我必當死。」而捨邪求,以益增大〔無常、苦、無我之〕悚懼,為無執著之生活,其次,通曉不淨想者,雖為諸天所緣,〔對其所緣〕不依貪而奪彼心。如斯〔慈、死念、不淨想〕行多饒益故,於一切處所希求、欲求者,且目的為瑜伽勤修之業處,言為「一切處業處」。
〔二〕〔應用業處〕
其次,四十業處之中,適當於自己之性行,常作為〔自己〕應用〔修習〕故,又於次第為上位修習業之足處(近因)故,言為「應用業處」。
如是與此二種之業處者,言為業處之教授者。〔親近〕其業處教授者之善友。〔即:〕
如斯具備德行,專求〔他人〕利益,有向上心[4]〔親近〕善友。其次:「阿難!實〔親近〕如我之善友,生者之諸有情由生而解脫。」[5]等之語故,正等覺者才是具足一切行相之善友。故世尊在世,於世尊之處學得業處,才是善學得。然,佛般涅槃後,於八十大聲聞中之存命者處可學得。若無彼等時,〔自己〕欲學得,由業處生四種、五種禪,以禪為近因而令增長觀,達於漏盡,於漏盡者之處得學。
然而云何漏盡者自己表明云何言「我是漏盡者」耶?應知〔業處〕行者之表明。[P.99]馬護長老是開始業處之比丘,知「此者是業處行者」,非於虛空設皮革片,於其處結跏趺坐而語業處耶!故若得漏盡者即極好。
若不得〔漏盡者〕,而得阿那含、斯陀含、須陀洹、禪,乃至凡夫、三藏持者、二藏持者、一藏持者之中,順次由前者之處〔學得〕。亦非一藏之持者時,雖悉通達〔長部等〕一部之義疏,應於自知恥者之處學得。然,如斯聖典持者,是保護系統、維持傳統之阿闍梨,奉師之意見而不通自己之意見。故古昔之諸長老,三度言:「知恥者應保護〔傳統〕,知恥者應保護。」而於前說之漏盡者等於此時自己到達之道,〔即以自己之經驗〕語〔學人〕。然,多聞者[6]親近每位之阿闍梨而通達於聖典[7]、義疏故,對彼此之〔業處〕以觀察經與理,考慮〔學人之〕適不適,往密林處,如大象顯示大道以語業處。故如斯親近教授業處之善友,對彼作一切之務而應學得業處。
若此人(善友),於同一寺可得者甚善。若不得者,彼應往(善友)住處。往時洗足塗油、足穿履物、持傘、持油筒、蜜、砂糖等,不可帶諸弟子而往。而為訪問者遂行作務,持自己之鉢、衣,於途中入每所之精舍,於何處亦應作一切務,輕微身邊物,行最嚴肅之生活。入其〔目的之〕精舍,於途中準備楊枝而持入。「暫休息[8],作洗足塗油等後,我往阿闍梨之處」而不可入其他之僧房。何以故?然,若其處(對學處)有與阿闍梨乖違諸比丘者,須問彼等來〔彼〕之理由,作誹謗〔教乞之〕[P.100]阿闍梨,而且言:「若至彼處者,汝應墮落。」〔對至此等〕令生後悔,如是〔學人〕應由此歸去。故立即往其處以尋阿闍梨之住處。若阿闍梨比〔學人〕年少者,亦可於〔阿闍梨作〕受取鉢、衣等。若是年長者,往禮拜阿闍梨而立。言:「友!捨下衣、鉢。」者,即捨下。言:「須何飲物。」者,若欲者當飲之。言:「請洗足。」亦不得立即洗之。若阿闍梨提來之水,以此不適於〔洗足〕,若言:「友!請洗足,非我提來,是他者共提來。」應於屋下之空地,又如精舍一偶之露地,於阿闍梨不見處,坐而洗足。若阿闍梨持來油筒,應起立以兩手恭而受之。若不受者,能使阿闍梨誤解「此比丘今後吝於共同受用」。又受取而最初不得塗足。然,若此是阿闍梨肢體之塗油,〔即不適於塗足〕。故第一先塗頭,其次塗於肩。然,若言:「是一切之持用油。友!此可塗足。」者,少塗頭後而塗足已,言:「尊師!此油筒藏置處。」給於阿闍梨之手。來到之日,不得如是言:「尊師!請為我說業處。」而由翌日,若有阿闍梨以前之侍者,應乞彼對〔阿闍梨〕行作務。若乞之亦不與〔作務〕者,應待得機會時而為。作〔務〕者,早晨阿闍梨洗面時,應提出小、中、大之三楊枝,準冷、溫二種之洗面水及沐浴水。阿闍梨如三日間〔續〕用者,應常提出〔楊枝或水〕。不限定〔楊枝之大或水之溫冷〕,[P.101]用此用彼者,以提出得手之物。〔對阿闍梨之作務〕[9]何要多言!世尊言:「諸比丘!門人對阿闍梨應正作務[10]。於此,有此之正務。晨早起而脫履,上衣於一肩而與楊枝,與洗面水,設坐處。若有粥,洗容器而提出粥。」等之正務[11],制定「犍度」,應一切行之。如斯成就作務而令師歡喜,日暮禮拜而「去」及有得空暇時可回〔自己之房〕。若彼問:「汝為何而來耶?」其時,應語來之理由。若彼不問,若認真作務,經十日或半月,某日得暇亦不得去而作機會,以語來之理由。或於非時行而問:「汝為何而來耶?」應語之。若彼言:「晨早來。」者,應晨早來。若又其時,彼〔學人〕患膽汁病而腹激病,或消化力弱[12]而食物不消化,或其他有何等之病,其如實報告〔阿闍梨〕而自己以告適當之時刻,應於其時刻親近〔阿闍梨〕。於不適當時說業處亦不能作意。
於此處「授業處親近善友」〔之司〕之詳說。
(三)
今此處「適應於自己之性行」者,
〔一〕〔性行之區別〕
性行是六行,〔即〕貪行、瞋行、癡行、信行、覺行、尋行[1]也。然,或有人由貪等之〔三〕組合更成四種[2],同由信等〔之組合而別成四〕,此等八加[3]〔最初之六〕而成十四。然,言如斯區別時,貪等與信等配合,即成多之性行。故當知略之唯說六性行。性行、本性[4]、增性[5]其意義是同一。彼等由〔六根本行〕而有六種人。〔即〕貪行者[6]、[P.102]瞋行者、癡行者、信行者、覺行者、尋行者。
其中,於貪行者善起時,信為強力。〔信〕近貪而成德故。——譬如貪,有潤於不善之側,不甚粗野,信有潤善之側〔不為極粗野〕;又貪如求事物之愛,信求戒等之德。又貪如不捨不利,信乃不捨利。——故信行者是貪行者之同分。——
其次,於瞋行者起善時慧為力強。〔慧〕近瞋而成德故。——如瞋不潤於不善側,不執著所緣,慧〔不潤〕善之側,〔不執著所緣〕。又瞋唯求不實之過失,慧唯求實之過失。又瞋是回避有情之態度為作用,慧是回避諸行(有為法)之態度為〔作用〕。——故覺行者是瞋行者之同分。
其次,於癡行者,為令生起未生起之諸善法而精進,則越生起障礙之諸尋,〔尋〕近癡為相故。——如癡因混亂而不確立,尋為種種類之尋求而〔確立〕。又癡無洞察故而動搖,尋輕輕思惟故而〔動搖〕。——故尋行者是癡行者之同分。
依愛、慢、見更有人人說三性行。然,愛即是貪,又慢是與其貪相應。故此兩者不外於貪行。又見以癡為原因故,見行是隨起於癡行。〔故不必要別立愛、慢、見之三性行〕。
其次,〔二〕此等性行是為何原因耶?〔三〕如何此人為貪行者,此人是瞋等何之行者,當知耶?〔四〕[7]何行者是適於何耶?其中:
〔二〕〔性行之原因〕
先或[8]人人〔如次〕言,前〔貪瞋癡之〕三性行是(一)宿作為原因,(二)界[9](三)疾病為原因。即(一)於前世常常作好加行及淨業者,是為貪行者,或由天死而生於此世者,〔為貪行者〕。於前世常常作斷、殺、縛、怨[P.103]之行為者,為瞋行者,或於地獄、龍界死而生來此世者,〔為瞋行者〕。於前世常常飲酒,又無〔聞慧〕不究聞者,為癡行者,或由畜生界死而生此世者,為〔癡行者〕。如斯〔彼等〕言〔三性行〕是宿作[10]為原因。
(二)其次,地界、水界之二界增盛故,其人為癡行者。他之〔火界、風界之〕二界增盛故為瞋行者。一切為平等故,是貪行者。
(三)其次,諸病素中,痰增為貪行者,風增為癡行者。或痰增為癡行者,風增為貪行者。〔彼等〕言斯以界[11]、病素為原因。
〔然,彼等之說不必為真實〕。前世常常入好加行及淨業者,雖由天死而生來此世者,其一切者不皆是貪行者,或為其他瞋、癡行者。同樣於諸界,如依上述之方法亦不成增盛之定說。又對於病素〔彼等〕之定說亦唯作貪、癡之二說而已。而且其前後〔兩說〕有矛盾。又〔彼等〕亦不說信行等一之原因。故此一切是不確定之語。
其次之說,此關於諸義疏師之意見而是決定說。即於鬱沙達奇多那中作如是說[12]:「於此等有情,依〔其〕宿因決定貪之增盛、瞋之增盛、癡之增盛、無貪之增盛、無瞋之增盛、無癡之增盛。然[13],某人剎那造業,貪強而無貪弱,無瞋與無癡強而瞋弱者,其人無貪弱而不能征服貪;又無瞋、無癡強,此得征服瞋、癡。故彼由其業所持結生而生,有貪著而樂天〔性〕,無忿有慧而如金剛智。其次,某人剎那造業,貪、瞋強而無貪、無瞋弱,無癡強而癡弱者,其人以前者同理法,即有貪著而忿,有慧如金剛智,如施無畏長老。其次,某人剎那造業,貪與無瞋及癡強而其他弱者,[P.104]其人與前者同理法,有貪而雖然愚鈍,且樂天的[14]而無忿,如薄拘羅長老。又某人[15]剎那造業,貪、瞋、癡三者皆強,無貪等弱,其與前者同理法,而有貪著、瞋恚、愚癡。其次,某人剎那造業,無貪與瞋及癡強,而其他弱,其人與前者同理法,無貪著而煩惱少,見天之所緣亦不動,但有瞋與鈍慧。又某剎那造業,無貪、無瞋與癡強,而其他弱,其人與前者同理法,無貪著不瞋而樂天,但是愚鈍。又某人剎那造業,無貪與瞋及無癡強,而其他弱,其人與前者同理法,無貪著有慧,而有瞋、忿。其次,某人剎那造業,無貪無瞋無癡三者皆強而貪等弱,其人與前者同理法,無貪、無瞋而有慧。如大僧護長者。」
此處說有貪者,是貪行者。為瞋、愚鈍是瞋、癡行者。有慧是覺行者。無貪、無瞋本來有信樂故,是信行者。或伴無癡由業而生者,如覺行者;伴強信由業而生者,是信行者;伴欲尋等由業而生者[16],是尋行者;伴混貪等由業而生者,是混行者。
如斯,當知伴貪等之任何業令生結生,是性行之原因。
〔三〕〔性行人之辨知法〕
其次,「云何此人是貪行者,〔此人是瞋等之何行者〕當知耶?」前既述,對此有如次之〔辨知法〕。
(一)其中,「由威儀」[17]者,貪行者是自然行法而行,優美之步驟徐徐以下其足,平等而下,平等而上,彼之足〔跡〕平正(中央不觸於地)。瞋行者,以足尖如掘〔地〕而行,足急下急舉,彼足〔跡〕是尾拉長。癡行者是亂步調而行,如硬直[P.105]者之下足,如硬直者之舉足,彼之足〔跡〕是急促壓下。於摩康提耶經[18]之記事,亦如斯說:
立之姿態[21],貪行者亦令人歡喜以美其行相。瞋行者以頑固之行相;癡行者以亂狀之行相。於坐之姿態亦然。其次貪行者,不急於平坦處敷展臥牀,徐徐臥下而善整齊手足,以令人喜歡之行而臥。又被叫起者,亦不急起[22],如不審而徐徐反答。瞋行者任意地急敷展其牀,投身露出陰沉之臉而臥。又被叫起者,急速而起,如怒而返答。癡行者形狀不佳,敷展其牀,散亂其身,多伏臉而臥;又被叫起者,則言:「云。」遲遲而起。其次,信行者等,為貪行者等之同分故,彼等亦〔與貪行者〕同樣之威儀。如斯,先由威儀辨知諸行。
(二)「由作業」,於清掃等之諸作業,貪行者善取掃箒,不急亦不令離散砂,如撒布信度韋羅花,清淨平坦而掃。瞋行者慌忙而取掃箒,急而揚起兩側之砂,立起粗濁之音不清潔不平坦而掃。癡行者無精神取掃箒,使迴轉掃〔箒〕而散〔砂〕,不淨潔不平坦而掃。又如同於清掃,於洗、染衣服等之一切作業亦然。貪行者巧妙、優美、平均、慇勤行〔洗濯染衣等〕。瞋行者慌忙、頑固、不平等而行。癡行者,於[P.106]拙劣混亂無定不平等而行[23]。於穿衣亦如斯:貪行者之〔著衣〕不慌忙,不緩慢,圓滿而令〔人〕歡喜。瞋行者過於慌忙而不圓滿。癡行者緩慢而混亂。信行者等亦同分彼等故,依此類推當知。如斯由作業辨知諸行。
(三)「由食。」貪行者嗜好有脂肪分及甘美之食。於食時,作多過一口之圓團,味覺於種種味不急速而食。又得何等之美味而生喜悅。瞋行者嗜好粗酸之食,於食時,作滿一口之團,不味覺於味,急速而食。又得任何無味之物則不愉快。癡行者無一定物之嗜好,於食時不作一口之圓小團,〔殘食〕投入於器中,転穢口之周圍,散亂心思慮彼此而食。信行者等亦同分彼等故,依此類推當知。如斯由食辨知諸行者。
(四)「由見等」,貪行者喜見細少之物,不生驚愕而長望,於小德亦生執著,實之過失亦不取〔深究〕,將出去似不欲離去,而顧視而出去。瞋行者不愉快見細少之物,〔見〕物如倦而不作久視,於小過失亦傷心,實有德亦不取,將出去如欲〔早一刻〕離去,不作顧視而出去。癡行者雖見任何物,皆依他人〔之意見〕,聞他之呵責而呵責,聞讚嘆而讚嘆,而且自己無關心,無取捨之智故。於聞等亦然。其次,信行者等亦同分彼等故,以此類推當知。如斯由見等辨知諸行。
(五)「又由法之轉起」,貪行者如諂、誑、慢、惡欲、大欲、不知足、搖蕩、[P.107]輕佻〔等〕,常起諸法。瞋行者有〔起〕忿、恨、覆、惱、嫉、慳等事。癡行者如〔起〕惛沈、睡眠、掉舉、惡作(悔)疑、執取、固執等。信行者有〔起〕施捨、欲見聖者、欲聞妙法、多喜悅、不誑、不諂,信樂應信樂等處。覺行者有善語、善友、食知量、念正知、努力不眼、向可悚懼處之悚懼、悚懼者〔起〕如理精勤等法。尋行者喜樂多語、樂眾,不樂於善之努力、心不確定、夜燻(思惟)、日燃(實行),常常坐起彼此追求諸法。如斯依法之轉起辨知諸行。
而辨知此性行之規定,由於一切行相,皆不是聖典或疏所述;但從阿闍梨之意見而說。故不是堅實可信。然,對貪行者所說威儀等,若瞋行者等而成不放逸住者亦可行。又於一人之雜行者有多相之威儀等,是不〔同時〕生起。然,諸義疏中辨知性行。說如次之規定,唯此堅實可信。即〔義疏〕如斯說:「得他心智之阿闍梨,知〔弟子〕之性行,可語〔彼適當之〕業處;不然〔阿闍梨〕應問弟子〔其性行〕。」故依他心智或問其人,此人是貪者,此人是瞋等,應知其何種性行。
〔四〕〔性行人之適不適〕
其次,「何行者適當於何耶?」先就其中:
「貪行者」之住處,於任何転穢手摺之草屋、自然之山窟、草舍、柴菴等,塵垢[P.108]散亂、充滿蝙蝠、朽敗崩壞、過高過低、荒蕪而有〔猛獸等〕之危惧、不淨而凸凹之道,於此牀、椅子充漢蟑螂[24],形醜色惡,見者便起厭惡,如此等事是適當也。衣服先端切去,晃蕩亂絲垂下,似菓子網之襤縷粗糙、転穢、沉重、持行困難,此等是適當。鉢亦醜陋,土鉢、又納綴釘節傷之破鐵鉢、沉重形惡,如頭蓋之厭惡物。不適意乞食之小道,不近於村、不平坦亦可。行乞村落,人人似不見〔彼〕而行,於一家亦不得施食而去時,「來,尊師!」令入坐堂〔休憩所〕與粥或飯,〔彼人人〕離去,似入牛之牛舍,不顧比丘而去,如亦為可以。奉事者或下婢或傭人,其醜惡形貌,著染転衣物,惡臭而厭惡,彼等〔奉事女〕輕蔑而如棄掉粥、飯以與,〔於彼〕如斯之與亦為適當。粥、飯粗糙而色惡,所煮稷、穀、米屑[25],〔又〕腐敗之酥、酸粥舊菜湯〔等〕任何物,唯可滿腹即為適當。威儀,彼以立及經行為適當。於所緣之青等諸色遍中,所有不清淨之色亦〔可〕。此於貪行者適當之物。
「瞋行者」之住處,不過高、不過低、具備木蔭及水、善區隔壁、柱、階梯,善巧飾工藝、藤工藝品,輝耀種種繪畫,平滑柔軟地面,如梵宮、善莊嚴花環、種種彩色布之天蓋,善設清淨配置適意之牀、椅子,為處處之芳香,以撒布華之芳香或上品之香,一見令生喜悅,如斯等物為適當。又其住處之路亦離一切危險,清淨平[P.109]坦,施設莊嚴為可。住處之用俱於此處,為除斷蠍、蟑螂、蛇、鼠之寄生物等而餘下不多,唯置一牀與椅子為可。亦彼衣服,是中國布、蘇摩羅布、絹布、綿布、纖細之麻布等優美之物。各作為單衣雙衣,輕柔適於沙門而善染淨色之物為可。鉢形如水泡,如寶珠善加擦磨,無転穢而適於沙門之極淨色鐵製品為可。行乞之道,離危險平坦而悅意,於村落不過遠不過近為可。行乞之村落,人人於其處:「今聖者來。」而灑掃場所設坐席,出迎而受取鉢,請入家坐於所設之坐,恭敬而親手奉事,如斯為可。又彼之諸奉事者,美而嬌姿可愛,善沐浴、善塗油,有煙香、花香之芳香無穢,作淨性種種之裝飾,善飾身、恭而振舞,如斯者為適當。粥、飯、硬食亦皆善色好香好味而富營養,適意而殊勝一切行相,唯〔給〕所欲者為可。彼之威儀於坐於臥為可。於所緣青等等色遍中,皆善淨之色為〔可〕。此於瞋行者為適當之物。
「癡行者」之住處,四方面不狹隘,若坐其處,可四方打開。於「威儀」經行為可。又彼所緣小如篩之程度或似大皿者不可。然,對狹隘之空間,心越為愚癡,故廣大而遍[26]者為可。餘者同瞋行者之說。此為癡行者所適之物。
「信行者」皆於瞋行者[27]所說之規定為適當。又彼所緣亦適於〔六〕隨念處。
「覺行者」於住處等,此謂無所不適。
[P.110]「尋行者」之住處,若打開四方面而坐此者,見美麗之園、林、池、村落、市鎮、地方,連續[28]青山者為不可。然,此是尋(思惟)馳散之緣。故應住於象腹山窟[29]或如摩哂陀窟,奧深洞穴之林蔽住處。亦於彼所緣,廣大者為不可。——然,如斯是尋馳散之緣。——小者為可。餘如貪行者之說。此於尋行者為適當。
此「隨順自己之性行」,上所說性行之區別、原因、辨知〔法〕、適不適等類別,於此處為詳說。然,隨順性行之業處,以其所有之詳細貼,還未明瞭。然,此於次〔之四十業中述〕,以詳說論母之句,當自明白。
〔四〕
故「四十業處[1]中,取何業處」所說〔句〕之中:(一)依名稱之解釋,(二)依近行安止之導入,(三)依禪之區分,(四)超越,(五)依增不增,(六)依所緣,(七)依地,(八)依把取,(九)依緣,(一〇)依性行適順之此等十行相,當知先決擇業處。
(一)
其中,「依名稱之解釋。」「四十業處中之」所說者,其四十業處,是十徧、十不淨、十隨念、四梵住、四無色、一想、一差別。
其中之地徧、水徧、火徧、風徧、青徧、黃徧、赤徧、白徧、光明徧、限定虛空徧,此是「十徧」[2]。
膨脹相、青瘀相、膿爛相、斷壞相、食殘相、散亂相、斬斫離散相、血塗相、蟲聚相、骸骨相、此是「十不淨」[3]。
佛隨念、法隨念、僧隨念、戒隨念、捨隨念、天隨念、死隨念、身至念、安般念、寂止隨念、此是「十隨念」[4]。
[P.111]慈、悲、喜、捨,此是「四梵住」[5]。
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無所有處、非想非非想處,此是「四無色」[6]。
食厭想是「一想」。四界差別是「一差別」。
當知如斯依名稱之解釋以決擇〔業處〕。
(二)
「依近行及安止之導入」,是〔四十業處中〕,除去身至念及安般念,餘之八隨念及食厭想、四界差別之此十業處,是導入於近行[7],其餘是導入於安止。〔當知〕如斯近行及安止之導入以〔決擇業處〕。
(三)
「依禪之區別」,〔於四十業處〕導入於安止之〔三十業處〕中,安般念與十徧,是屬於〔初禪乃至第四禪之〕四種禪。身至念及十不淨,是屬於初禪。初之三梵住,是屬於〔初禪乃至第三禪之〕三種禪。第四梵住及四無色,是屬於第四禪[8]。〔當知〕如斯依禪之區分〔決擇業處〕。
(四)
「依超越[9]」,有支[10]之超越及所緣之二種超越。其中,〔屬於〕三種〔禪之初三梵住及〕屬於四種禪之〔安般念、十徧處之〕一切業處,是支之超越,超越尋伺等之禪支而[11]其所緣同達到第二禪等故。又〔依初之三梵住而至〕第四梵住〔時〕亦同樣。然,其〔第四梵住〕與慈等同所緣而達到超越喜。次於四無色,超越所緣。然,於前九徧,超越所緣而到達空無邊處。又超越虛空等而〔到達〕識無邊處等。於其他〔之業處〕無超越。〔當知〕如斯依超越〔決擇業處〕。
(五)
「依增不增」[12],此等四十業處中,唯十徧[13]當增大。然,以擴大徧,於所限之範圍內,能以天耳界[14]聞聲,以天眼見諸色,以心(他心智通)知他有情之心。其次,無有想令身至念及諸不淨〔想增大〕,〔彼等〕不能增大,何以故?〔增大〕之範圍受限定故,即令〔增大亦〕無功德故。彼等之〔增大〕範圍受限定於修[P.112]習法有明瞭之述。又雖令增大彼等,唯屍聚之增大,不增大何等之功德。返答蘇婆加之質問亦如斯說:「世尊!色想是明顯,骨想不明顯。」然,此時,〔徧〕想增大故,說「色想明顯」而〔不淨相〕不增大故說「骨想不明顯」也。又說「我於此地擴大骨想」,此是依得〔骨想〕者[15],骨想顯現之狀態而說。然,如法阿育之時[16],於〔室內〕四方壁上之鏡,迦陵頻伽鳥[17]見自己之映像,想四方有迦陵頻伽而發美聲,如斯,長老亦得骨相故,見四方顯現之相,思:「全地充滿骸骨。」〔反問者言:〕若如斯者,說:「於諸不淨禪有無量所緣。」此是矛盾。〔答曰:〕此不矛盾。然,或者於火之膨脹〔屍體〕,又取骸骨相,或者於小物體(不淨相)〔以取相者〕。依此理法,或者有小所緣之禪,或有無量所緣之〔禪〕。或令增大此(不淨之相)時,不知〔於不淨相增大無功之〕過患,有關於令增大而說有無量所緣。然,〔於諸不淨相〕無功德故,不可令〔其〕增大。如此等〔不淨相〕,諸餘者亦不得令增大。何以故?然,其中,先令增大安般(出入息)之相者,唯風聚[18]之增大,而〔其增大〕之範圍被限定也。有如斯之過患故,又〔增大〕範圍被限定故,不得令增大。諸梵住以有情為所緣,若令增大其等〔諸梵住之〕相者,唯有情聚[19]增大,而且其〔增大〕無任何之利益。故其[20]〔梵住之相〕亦不得令增大。又說:「慈具心擴大於一方。」[21]等,非依此〔相之增大而說〕,是依〔相〕之把握而說。然,依一住處〔之有情〕、二住處〔之有情〕[P.113]等之順,把握一方之諸有情而修習徧滿於一方而說者,非說相增大〔徧滿於一方〕。又於此〔四梵住〕,無有似相[22]。此瑜伽行者唯令增大彼〔似相〕。又此〔四梵住之〕小、無量所緣非依相之增大而說,當知唯依相之把握而〔說〕。其次於無色之諸所緣,〔空無邊處所緣之〕虛空,徧之除去故〔不得令增大〕。然,其〔虛空非依相增大而得〕,依除去而得作意。此〔虛空〕以外是無何物可令增大。〔識無邊處之所緣〕識,自性法[23]故〔不得令增大〕,然,令增大自性法是不可能也。〔無所有處所緣〕識之排除,識之無有故〔不得令增大〕。非想非非想處之所緣,是自性法故,不得令增大。餘之〔佛隨念等十業處〕是無相故〔不得令增大〕,然,似相可令增大,但佛隨念等,不以似相[24]為所緣,故此亦不令增大。〔當知〕依如斯增不增〔決擇業處〕。
(六)
「依所緣」[25],此等之四十業處中:十徧、十不淨、安般念、身至念等二十二為似相所緣,餘〔十八業處〕乃非似相所緣。又除十隨念中之安般念、身至念,餘之八隨念與食厭想、四界差別、識無邊處、非想非非想處等之十二,為自性法(第一義之存在物)所緣。十徧、十不淨、安般念、身至念等之二十二,乃相所緣。餘之〔四梵住、空無邊處、無所有處〕等之六,皆不可說是自性法或相所緣。又膿爛〔想〕與血塗〔相〕、安般念、水徧、火徧、風徧、光明徧中之太陽等之光圓所緣,此八種為動搖所緣。——又其等〔動搖所緣是於似相之〕前分。而似〔相〕必是固定〔不動搖〕者——。其餘為不動搖所緣。〔當知〕依如斯所緣〔決擇業處〕。
(七)
「依地」[26],於此處之十不淨、身至念、食厭想,此等十二,不現起於〔欲界〕諸天中。其等十二及安般念,此等十三,不現起於梵界〔即色界〕。又於無色有,除四無色,其他亦不現起。於人〔界〕中一切皆現起。〔當知〕依如斯之地〔決抉業處〕。
[P.114](八)
「依把取」[27],此時,依見、觸、聞,當知依把取決擇〔業處〕。其中除風徧,餘之九及十不淨等十九,是依見所把取,於〔似相〕之前分以眼見,可把取此等相之義。身至念中,皮[28]之五法〔髮、毛、爪、齒、皮〕是依見,餘〔之二十七法〕是依聞而〔把取〕,如斯〔身至念之〕所緣是依見、聞所把取。安般念是依觸、風徧是依見、觸,餘之十八依聞所把取。其次於此處,捨梵住[29]及四無色等此五,為初學者不得把取。〔初學者〕可把取餘之三十五。〔當知〕如斯依把取〔決擇業處〕。
(九)
其次,「依緣[30]」,於此業處,除虛空徧,餘之九徧為無色界〔定〕之緣。十徧皆為諸神通之〔緣〕。三梵住為四梵住之〔緣〕。下下之無色〔定〕為上上之〔無色定之緣〕。非想非非想為滅盡定之〔緣〕。又一切〔徧〕為樂住[31]、觀(毘鉢舍那)、有之成就〔緣〕。〔當知〕如斯依緣〔決定業處〕。
(一〇)
「依性行之適順」[32],當知亦依諸性行之適順,決擇此〔四十業處〕。即先於此中,貪行者是適順十不淨、身至念等十一業處。瞋行者是〔適順〕四梵住、四色徧等八。癡行者與尋行者是唯〔適順〕一之安般念業處。信行者是〔適順〕前之六隨念。覺行者〔適順〕死念、止息隨念、四界差別、食厭想等四。餘之〔六〕徧及四無色,適順於一切行者。又諸徧中、小所緣皆適順於尋行者,無量所緣是〔適順〕於癡行者。當知如斯此處依性行之適順決擇業〔業處〕。〔上述〕此一切,正反對〔貪不淨〕是依極適當〔之代表的而〕說,〔在一般〕善修習〔業處〕而無不鎮伏貪、或饒益信等。於「彌醯經」[33]亦說:「應更修四法,〔即〕為捨斷貪當修習不淨。[P.115]為捨斷瞋恚當修習慈。為捨斷尋當修習安般念。為絕滅[34]我慢當修習無常想。」於「羅睺羅經[35]」亦說:「羅睺羅!修習慈之修習[36]。」等之表現,於一人修七業處[37]〔是舍利弗〕說也。故亦唯固執文言,應於一切處求真意。
以上言「把取此業處」以決擇業處論。其次,「把取」者,此句義之說明〔如次〕,彼瑜伽者言:「親近教授業處之善友。」以表現如所說親近於善友,(一)以自己委託於佛世尊、阿闍梨,(二)應請具足樂意〔業處之修習〕、具足勝解以〔教授〕業處。
(一)其中,「尊師!此我自徧捨於尊師」,如斯自己委託於佛世尊。然,若不委託〔於佛〕,住於邊鄙之住處,可怕之所緣顯現時,〔為懼恐〕不能止住,而至村邊與諸在家交往,當陷隨於邪求禍[A1]殃。然,自己委託於〔佛〕者,雖彼恐怖所緣之顯現,不唯不起怖畏,觀察:「賢者!汝既非以自己委託於諸佛耶?」於彼唯生起喜悅。如人有最上之迦尸布,其布被鼠及諸蟲所嚙,雖生憂愁,但此若與無衣之比丘,見彼比丘裁為一片片,唯起喜悅。當知如斯,此亦同樣[38]。又雖委託阿闍梨者,亦言:「尊師!此我自己徧捨於尊師。」蓋,如斯自己若不委託者,〔呵責時〕無人給呵責,頑固而不容受忠告,盡自所欲行,不諮阿闍梨而行欲處,阿闍梨之財、法則不[P.116]惠施於彼,亦不令學祕奧之書。彼不得此二種惠施,不得住立於〔佛〕教,不久而作破戒,當陷於在家之狀態。然,以自己委託者,無不給呵責,不盡自所欲行而從順,唯生活依託於阿闍梨,彼由阿闍梨得〔財、法之〕二種惠施,於〔佛〕教增大至廣大增進。如子乞食帝須長老之諸弟子。傳述,長老之處來三比丘。其中一人言:「尊師!我若為尊師,則跳落百仞之懸崖亦當努力為之。」其次者言:「尊師!我若為尊師,以此身從〔頭至〕足蹠,則授棄打碎於岩角之不餘亦努力而為。」第三人言:「尊師!我若為尊師,則令停止出入息而命終亦努力為之。」長老言:「實此等之比丘有望也。」而說業處。彼等隨從彼之教訓,三人皆到達阿羅漢位。此以自己委託於〔佛等之〕功德。故言:「以自己委託於佛世尊或阿闍梨。」
(二)其次,於此處具足樂意〔業處之修習〕,具足勝解,是彼瑜伽行者依無貪之六行相而具足意樂。然,如斯具足意樂者,於三菩提〔即等正菩提、辟支菩提、聲聞菩提〕得任之一。所謂:「六意樂之諸菩薩[39]至菩提成熟。〔即〕意樂無貪之諸菩薩見貪之過失。意樂無瞋之諸菩薩見瞋之過失。意樂無癡之諸菩薩見癡之過失。意樂出家之諸菩薩見居家之過失。意樂遠離之諸菩薩見群集之過失。意樂出離之諸菩薩見一切之有、趣之過失。」然,任何過去未來現在之須陀洹、斯陀含、阿那含、滅盡者、辟支佛、等正覺者之彼等一切,當依此等六行相各自到達,以達證其勝〔位〕。故依此等之六行相當具足意樂。其次,依彼勝解(傾心於修習目的及出家之目的)[P.117]當具足勝解。對定之勝解〔即〕定之尊重、定之關心,又對涅槃之勝解〔即具足涅槃之尊重、涅槃之關心等意義。
如斯具足意樂、勝解而對〔請教〕業處而觀察彼〔學人之〕心行,得他心智之阿闍梨當知〔學人〕之性行。不然,〔阿闍梨〕如斯等方法問:「汝為如何之性行耶?」又「於汝任何諸法常常現前耶?」又「汝作意何者為愉快耶?」又「汝之心傾向何之意處耶?」而知〔學人之性行〕,如斯知己應說業處。說者當依三種而說。於自然已把握業處者,令〔試〕學一二席[40]後而與,住於近邊者來〔學習〕,剎那剎那聞〔其修習成績之狀態〕而說之。把握而後欲往他處者,當不過簡略、不過詳細而述說。
其中,先說地徧,說〔一〕[41]四徧之過失、〔二〕徧之作法、〔三〕作〔徧〕之修習法、〔四〕二種之相、〔五〕二種之定、〔六〕七種之適不適、〔七〕十種之安止善巧、〔八〕精進之平等、〔九〕安止之定,此九行相。於餘之諸業處,亦當說各妥當之〔行相〕。其一切於彼等之修習規定中當使明瞭。
其次,如斯業處〔依阿闍梨〕說時,〔學人之〕彼瑜伽行者,為令把取相,當善聽聞。為把取相,「此〔其〕前句、此〔其〕後句也,此其義、此其意義、此是譬喻也」,如斯為〔心〕付結於行相而〔憶持〕之義。為把取如斯之相,恭而聽聞者、則善把取業處。又彼依此成就證達勝〔位〕,其他者即不然,因為不把取語義之說明也。
於以上「親近善友、適順自己之性行、把取四十業處中何者之業處」,依一切行相詳細說此等諸句。
為此等人喜悅而造清淨道〔論〕解釋把取於定之修習論中之業處,名為第三品。
校注
[0147001] D. III, p. 242; S. IV, p. 78; p. 351; V, p. 398; A. III, p. 22 etc。 [0148001] 近行定(upacāra-samādhi)、安止定(appanā-samādhi),解脫道論「外定、安定」。 [0148002] cf. Tikapaṭṭhāna p. 165. 於發趣論本書之「無間緣」以代替觀依止(近依)緣(upanissaya-paccaya)他句同本書。 [0148003] 徧作(parikamma),第四品,今卷二七〇頁參照。 [0148004] 世間定(lokiya-samādhi)、出世間定(lokuttara-samādhi),解脫道論「世間定、出世間定」。 [0148005] 四種法(catukka-naya)、五種法(pañcaka-naya),以禪定為初禪乃至第四禪之四種言四種法,初禪乃至五禪為五種言五種法。五種法是巴利佛教獨特之物。今卷二八二頁以下參照。 [0149006] 有尋有伺(savitakka-savicāra)、無尋唯伺(avitakka-vicāramatta)、無尋無伺(avitakka-avicāra),解脫道論「有覺有觀、無覺少觀、無覺無觀」。 [0149007] 喜俱定(pītisahagata-samādhi)、樂俱定(sukhasahagata-samādhi)、捨俱定(upekkhāsahagata-samādhi),解脫道論「共喜生定、共樂生定、共捨生定」。 [0150008] 苦行道遲通達(dukkhāpaṭipadā-dandhābhiñña)、樂行道速通達(sukhapaṭipadā-khippābhiñña),解脫道論「苦修行鈍智、樂修行利智」。 [0151009] 關於安止善巧今卷二一六頁以下參照。 [0151010] 小是小所緣(paritta-parittārammaṇa)、無量是無量所緣(appamāṇa-appamāṇārammaṇa),解脫道論「小小事、無量無量事」。 [0152011] 初禪(paṭhamajjhāna)、第二(dutiya)、第三(tatiya)、第四(catuttha),解脫道論「初禪、二、三、四」。 [0152012] 彼隨法念(tadanudhammatā sati),適當其〔定〕之念(tadanurūpatābhūta sati)。 [0152013] Vibh. p. 330. 於底本之註下為 Pṭs. I, p. 35f. 此多少不同。 [0152014] 伴離欲(virāgupasaṁhitā),於底本有 virāgupasaṁhitāni 是誤植。依暹羅本訂正。 [0152015] 欲界定(kāmāvacara-samādhi)、色界(rūpāvacara)、無色界(arūpāvacara)、不繫(apariyāpanna),解脫道論「欲定、色、無色、無所受」。 [0153016] Vibh. p. 216ff。 [0153017] 欲定(chanda-samādhi)、精進(viriya)、心(citta)、觀(vīmaṁsa),解脫道論「欲定、精進、心、慧」。 [0156001] Vibh. p. 343。 [0156002] Vibh. p. 330. 前出。 [0156003] ibid。 [0157001] 付上(一)(二)等之符號其等之句以下順次於解說故為使易見。即由底本解說之頁而示者,即:(一)(p. 89-97)、(二)(p. 97-101)、(三)(p. 101-110)、(四)(p. 110-117)、(五)(p. 118-122)、(六)(p. 122)、(七)(p. 122ff)。 [0157002] 此偈於 Samantapāsādikā II, p. 416 亦有。 [0158003] 塔園寺(Thūpārāma),於阿奴羅達城之近郊。 [0158004] 自恣(pavāreti),是雨安居畢,言行安居之解散式。 [0158005] 婆之那康達羅極(Pācīnakhaṇḍarāji),此名出於 Cūḷavaṁsa 42. 48 及 Mahāvaṁsa 23. 4。可能是錫蘭東南部之魯哈那(Rohaṇa)。 [0159006] 請去(Paṭipajjatha),於底本有 Paṭipannattha 是錯誤,由暹羅本訂正。 [0159007] 四佛之遺物(catunnaṁ Buddhānaṁ dhātu):拘留孫(Kakusandha)佛之水甕、拘那含(Konāgamana)佛之帶、迦葉(Kassapa)佛之水浴衣、釋迦佛之舍利。Dīpavaṁsa, 17. 9, 10 參照。 [0159008] 家(kula),家族之意味。 [0159009] 檀越之家(upaṭṭhākakula),是外護者之家。雖非檀越(dānapati)為同一意義故如斯譯之。 [0160010] 恆河(Gaṅgā),錫蘭東部之河流為錫蘭第一大河。 [0160011] 由沈默(tuṇhībhāvena),底本 tuṇhībhāve na 是不可。 [0161012] 伶俐者(bhadramukha),有親近故和賞讚之呼稱。 [0161013] M. 24 Rathavinītasutta. vol. I, p. 145ff. 說由七種清淨行道。相當於中阿含九.七車經(大正一.四二九)、增一阿含.卷三三.七車(大正二.七三三)。 [0161014] Sn. p. 131ff. Nālakasutta. 答 Nālaka 之質問佛以偈說出家者之行道。 [0161015] Sn. p. 179ff. Tuvaṭaka-sutta。 [0161016] D. III, p. 224f; A. II. p. 27f. 說四聖種。 [0163017] 彼不得(taṁ alabhanto),但英獨譯等以 taṁ 為資具類等,以 alabhanto 為比丘,但 taṁ 是受前之 yassa 而指比丘,alabhanto 是指望彼來訪者是很明瞭。 [0164018] 讀書(gantha),是書籍。 [0164019] 摩羅耶(Malaya),言錫蘭中部之山地一帶。 [0164020] 根本五十(Mūla——paṇṇāsa)、中分五十(Majjhima——paṇṇāsa)、後分分五十(Upari-paṇṇāsa),中部約由百五十經而成,配分五十經是言根本五十、中分五十、後分五十。 [0164021] 業處(kammaṭṭhāna),禪定修習之對象。 [0165022] 界論(Dhātu——kathā),七論之一。 [0166023] 銅殿云云(Lohapāsāde dhammaṁ parivattento ṭhero parinibbuto ti assosi),英譯、獨譯皆作於銅殿讀誦法,長老般涅槃了,為聞〔無畏長老〕之意味、銅殿於阿奴達城故(一五八頁參照)讀誦法為無畏長老非般涅槃之長老。 [0169001] 於親近善友(kalyāṇamittaṁ upasaṅkamitvā),解脫道論覓善知識。 [0170002] 此偈亦出於 Abhidhammāvatāra p. 90。 [0170003] 又非不合道理(c'aṭṭhāne),於非處於底本雖有 ca ṭhāne,今由暹羅本改訂。 [0171004] 有向上心(vuḍḍhipakkhe ṭhita),直譯轉立增進分。 [0171005] S. I, p. 88,雜阿含一二三八經(大正二.三三九a)。 [0171006] 多聞者(bahussuta),三藏持者乃至一部通曉者。 [0171007] 通曉聖典及義疏故(uggahaparipucchānaṁ visodhitattā),直譯「學得應究問明白〔聖典或義疏〕故」以義譯之。 [0172008] 暫云云如獨譯暫以下應皆引用。不然與後文不合致。 [0173009] 何要多言(kiṁ bahunā vuttenạ),底本切句之法有誤。 [0173010] Vin. II, p. 231。 [0173011] 犍度(khandhaka),vatta-khandhaka 是(務犍度)。 [0174012] 消化力弱(aggimandatāya),aggi(火)是食物消化之熱力。 [0175001] 貪行(rāga-cariyā)、瞋行(dosa-cariyā)、癡行(moha-cariyā)、信行(saddhā-cariyā)、覺行(buddhi-cariyā)、尋行(vitakka-cariyā),解脫道論「欲行、瞋恚行、癡行、信行、意行、覺行」。 [0175002] 貪瞋行、貪癡行、瞋癡行、貪瞋癡行之四。信等之四亦當知。 [0175003] 解脫道論說十四行。 [0175004] 本性(pakati),本然、自然。 [0175005] 增性(ussannatā),由他之諸法貪等亦為盛。若是貪行者貪強而常起故為增性。 [0175006] 貪行者(rāga-carita)、尋行者(vitakka-carita),解脫道論「欲行人、覺行人」。 [0176007] 底本為此二句之間置疑問符號,亦是錯。 [0176008] 某人人(ekacce)某人人是關優婆低沙(Upatissa)長老之言,即如彼解脫道〔論〕(Vimuttimagga)所說(註書)。此以下十餘行與漢譯解脫道論之說同。 [0177009] 界與病素(dhātu-dosa),如獨譯 die Eleminte und Körpersafte 應為(界與體液)。dosa 是生病三要素,即言膽汁(pitta)、風(vāta)、痰(semha),後文參照。 [0177010] 為宿作原因(pubbāciṇṇa-nidāna),解脫道論「初所造因緣」。 [0177011] 界及病素為原因(dhātu-dosa-nidāna),解脫道論「諸行界為因緣,過患為因緣」。 [0178012] 含於(ussadakittana),鬱沙達奇多那異熟論中(註書)。 [0178013] 以下引用全文見 Atthasālinī, p. 267f。 [0178014] 樂天的(sīlaka),樂天之性質(sukhasīla)(註書)。 [0178015] 以下之引用文 Papañcasūdanī II, p. 373f. 亦有。 [0179016] 欲尋等(kāmavitakkādi),是指欲尋等之三不善尋及出要尋等之三善尋。 [0179017] 威儀(iriyāpatha),行住坐臥之四威儀。 [0179018] 摩康提耶經之記事(Māgandiyasuttuppatti),此於 Dhp. -Aṭṭhakathā I, p. 199-203 指摩康提耶故事。 [0180019] Dhp. -Aṭṭhakathā I, p. 201. 但底本混同第二第三句。即於法句經義疏第二句第三句「瞋者之〔足跡〕是急壓,愚昧者之足跡跟尾拉長」。 [0180020] 如斯(īdisaṁ),引例釋尊之足跡而言如斯。 [0180021] 立姿(ṭhāna),於底本有 nāma 是誤植,由暹羅本改訂。 [0180022] 不起(avuṭṭhāya),於底本亦有 vuṭṭhāya,但依異本。或如暹羅本(na vuṭṭhāya)亦可。 [0181023] 行(kāri),底本(kāre)是錯誤,由暹羅本訂正。 [0183024] 充滿蟑螂(maṅkuṇa-bharitaṁ),底本雖有 maṅgulābharitaṁ 而取異本。 [0183025] 米屑等所煮(kaṇājakādimayaṁ),於底本 kaṇājakādiṁ ayaṁ 切句方法是錯誤。 [0185026] 遍(kasiṇa),第四第五品參照。 [0185027] 於瞋行者(dosacaritamhi),底本 dosacaritam hi 是錯誤。 [0185028] 連續(paṭipātiyo),底本 paṭipātiyā,由暹羅本讀之。 [0185029] 象腹山窟(Hatthikucchipabbhāra),為象腹寺於 Cūḷavamsa 常出現。 [0188001] 四十業處(cattāḷīsa kammaṭṭhānāni),底本此處不改行而後有見出四十業處,附於此處是適當。因解脫道論為三十八行處。十徧處之最後攝於二下之二無色定,下二無色定不別說。在 Atthasālinī p. 168 亦為三十八業處。 [0189002] 十徧(dasa kasiṇā),解脫道論「十一切入」。 [0189003] 十不淨(dasa asubhā),解脫道論「十不淨想」。 [0189004] 十隨念(dasa anussatiyo),解脫道論「十念」。 [0189005] 四梵住(cattāro brahmavihārā),解脫道論「四無量心」。 [0189006] 四無色(cattāro āruppā),解脫道論唯舉上之二無色,理由參照前方之註。 [0189007] 近行(upacāra)安止(appanā),相當有部之近分定及根本定。 [0190008] 今屬第四禪(catutthajjhānikā),於底本有 catukkajjhānikā 亦是錯誤,由暹羅本訂正。 [0190009] 超越(samatikkama),解脫道論「正越」。 [0190010] 支之超越(aṅga-samatikkama)、所緣之超越(ārammaṇa-samatikkama),解脫道論「越色、越事」。 [0190011] 其所緣是同(tesv ev'ārammaṇesu),於底本 te svev'ārammaṇesu 切句法錯誤。直譯為「彼等於同所緣」。 [0190012] 增不增(vaḍḍhanāvaḍḍhana),解脫道論「令增長」。 [0190013] 唯十徧(dasakasiṇān'eva),底本 dasakasina neva 是錯誤。 [0190014] 天耳界(sotadhātu——天耳通)、天眼(dibba cakkhu——天耳通),關於此等參照第十二品。 [0191015] 說於得者顯現狀態(lābhissa sato upaṭṭhānākāravesena vuttaṁ),直譯為「於得者依某者之顯現之行相而說」,sato 是由 √as 而來,dative 又是 genitive 之形。 [0191016] 法阿育(Dhammāsoka),所謂阿育王。 [0191017] 迦陵頻伽(karavīka),郭公鳥類。 [0191018] 唯風聚(vātarāsi yeva),底本 vātarāsiye 是誤植,由暹羅本訂正。 [0192019] 唯有情聚(sattarāsi yeva),底本 sattārasiye va 是誤植,由暹羅本訂正。 [0192020] 其(taṁ),底本有 tāni 是錯誤,由暹羅本訂正。 [0192021] Vibh. p. 272; D. I, p. 250; II. p. 186; 250 etc。 [0192022] 似相(paṭibhāga-nimitta),今卷二一二頁以下參照。解脫道論「分別」。 [0192023] 自性法(sabhāvadhamma),存在第一義,十徧之相非是自性法,假設法(paññattidhamma)故不得令增大。今卷二一二頁參照。解脫道論「貨」。 [0192024] 似相(paṭibhāga-nimitta),佛隨念等為佛德等所緣而非似相所緣。今卷三五五頁參照。 [0192025] 所緣(ārammaṇa),解脫道論「事」。 [0193026] 地(bhūmi),解脫道論「地」。 [0193027] 把取(gahaṇa),解脫道論「取」。〔葉均譯為執取〕。 [0193028] 皮之五法(taca-pañcaka),以皮為最後五法之意。底本二〇六頁參照。 [0194029] 捨梵住是得慈悲喜之任何梵住,後於第四禪得,四無色是得色界禪,後當到達,故初學者不得此等五把取。 [0194030] 緣(paccaya),解脫道論「緣」。緣者此時主要是指等無間緣(samanantara-paccaya)。關於緣,底本五三二頁以下參照。 [0194031] 樂住(sukhavihāra)、觀(vipassanā)、有之成就(bhava-sampatti),此等關係為定之功德,此等於底本三七一頁以下所說。有之成就是依行禪定而生色界天、無色界天。 [0194032] 性行之適順(cariyānukula),解脫道論「人」。 [0194033] 彌醯經(Meghiya-sutta),Udāna 第四品第一經。下之引用文是 Udana. p. 37。 [0195034] 為絕滅(samugghātāya),於底本 samagghātāya 是錯誤,由暹羅本訂正。 [0195035] 羅睺羅經(Rāhula-sutta),指中部六二經之 Mahā-Rāhulovādasutta。引用文是 M. I, p. 424,增一阿含經七(大正二.五八一c)。 [0195036] 修習(bhāvehi),於底本雖為 bhāvetu,但暹羅本亦又引用原典為有 bhāvehi 故,底本是錯誤。於文法的亦不可通。 [0195037] 七業處(satta kammaṭṭhānāni),慈、悲、喜、捨、不淨、無常想、安般念之七。 [0195038] 同樣(sampadaṁ),英譯 application 為(應用),獨譯 in derselben Weise 為(同樣)。此語雖常出現,但巴利辭書沒有。怕是「具足」之義之 sampada(sam + pad)者不同之成立,(sam + pada)「等足」即「一起立足」,應為同樣之義。且具足女性名詞 sampadaṁ 是不能作 nominative,故於 sampada 應為「同樣」中性名詞。 [0196039] 六意樂之諸菩薩(cha ajjhāsayā bodhisattā),於底本 cha ajjhāsayā bodhisattānaṁ有(六意樂是諸菩薩之)如此改讀之。意樂(ajjhāsaya)心之欲求、意欲也。 [0197040] 席(nisajja),於底本雖有 nissajja 而由異本。 [0197041] 教授地徧之九行相,此之號碼於後之第四品於此順序說地徧時之見出而應用之。【經文資訊】《漢譯南傳大藏經》第 67 冊 No. 35 清淨道論(第1卷-第7卷)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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