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俱舍論疏卷第四
[30]分別根品第二之二
論[31]曰今應思擇至決定俱生。此品大文第二。有二十七頌明俱生法。文中有二。一問。二答。此即問也 問何故作此論耶。正理論云。何緣思擇諸法俱生。為破邪宗顯正理故。謂或有執諸行無因自然而起。或復有執由一因故諸行得生。或復有執由自性等不平等因而生諸行 為對此執故作斯論。此論問意[32]意云。一切有為如其體相色.心等法種種不同。此法生時亦各別起。為有諸法決定俱生。
論。有定俱生。答也。答中有三。一即略答。二開章門。三依章別釋。此略答也。
論。謂一切法至此中不說。第二開章門也。雖標五法唯釋四章。無為不生。此中不說。
論。今先辨色決定俱生已下第三依章別釋。此一頌第一釋色定俱生。
論曰至細於此者。此釋頌微聚也。極微非聚。微是七微。聚色之中微聚最細。此文亦顯色等極微。自類聚集成其微聚 又釋。同正理。正理云。色之極少更無分故立極少名。如一剎那名時極少。更不可折為半剎那。如是眾微展轉和合。定不離者說為微聚 准此論文。微是極微。聚是八.[1]九微等。二釋之中後釋為善。
論。此在欲界至色香味觸。此釋欲界無聲無根。
論。無聲有根至身為第九。此釋無聲有身根[2]也。
論。有餘根聚至處各別故。釋有餘根處各別也。
論。於前諸聚至大種因起。釋有聲也。婆沙九十云。身.色.聲.觸界。欲.色界定成就。無色界不成就者。問身.色.觸界可爾。聲界云何恒時成就。有作是說。大種離合必生聲界。有情若在欲.色界中。大種恒有故常發聲。評曰。彼不應作是說。若四大種必恒生聲。此所生聲何大種造。若即此造。應多有對色一四大種生。若說餘造。餘四大種復必生聲。如是展轉有無窮過。應作是說生欲.色界有情身中。多四大種在一身內。有相擊者便發生聲。不相擊者即無聲起。雖一身中必有聲[3]起。非諸身分皆[4]悉發聲 又此論等云無聲八等。准此等文。定成聲者據一有情。於一身中定成聲故非定遍有 有聲九等。據相隣近。二文意別互不相違 詳諸論意有眼等根定有身根。及有餘八。有身根處亦定有八。雖根四境定不相離必定俱生。亦有內四境。有定俱生。有不定者。定者如有感眼必感身等。有唯不離根非俱生.滅。如有表色.聲。及造表.無表大。變化色等。此等與根雖有.無不定。依總處說云定不相離。雖聲不定。然聲起時必擊色等大種方生。色與香等必定俱起。由此有聲定有八事。有餘八事非定有聲。有香味境定有色觸。有欲色觸非定有香.味。有一師說。身在色界作欲界化。[5]不化香味。此非正義。此即外境決定有八。造道.定戒四大種等。雖依身等。不定俱生。若取必相依有。即無四大起而無色等。容有無聲 舊毘婆沙有二師說。第一師云。一切四大必不離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第二師云。一切四大不必有色.聲。一切欲色不必有香.味 念法師云。兩師竝非正義。各取少分方可為正。應言一切四大必不離色。不必有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故雜心云極微在四根十種。應當知身根九。餘八。謂是有香地 [6]泰法師云。念法師意。以雜心論不說有聲。明知此聲非恒成就泰法師云。念法師若作斯釋。此大謬也。發智論云誰成就聲持。答曰欲.色界 又雜心云。無想眾[7]生入十入性 聲既恒成。故知婆沙初師一切四大必不離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是其正義。然雜心.俱舍頌不說聲者。以聲因大種相擊故生。非如香等恒時有故。其聲此論別加。雜心略而不說。泰法師意說聲既恒成。明知一切四大必不離聲。
今詳。念法師釋深得論意。一切四大不必有聲。與婆沙評家義同。一切欲.[8]色界定成就聲者。據一身說。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同婆沙一百[9]四十五評家。身在色界作欲界化。亦化香.味而不成就 泰法師解。若言定成就聲。此說即是。若言一切四大必不離色.聲者。此即非也。只可言不離色。何得必不離聲。准婆沙評家義。有四大種不離聲。有四大種離聲。何得說言一切四大必不離聲。若言大種皆遍發聲。還同婆沙評家所破。故亦非理 又言。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還同念法師。准念法師一切四大必不離色不必有聲者。此同婆沙評家所說。擊發四大方名有聲。自餘四大不名有聲。非是一身不必有聲名為不定。若說同在一身即合必有聲也。應定九.十等 今詳婆沙二說。前師欲界必不離香.味者。是色界亦化香.味。如莊嚴具而不成就。後師一切欲界色不必有香.味者。是身在色界唯化欲界色.觸二境。泰師.光師妄解念法師意。以雜心不說有聲。明知此聲非恒成就。此即謬釋法師意也。念法師既講迦延。豈不知發智云誰成就聲持。答曰欲.色界。又豈不知無想十入。念法師以非是一切四大恒有聲故不必有聲。非謂一身全無聲也。如此論等云無聲八.九.十。有聲九.十.十一等。此同雜心。此言無聲。豈說不成就聲耶。法師既取此文意亦如是。
泰法師復引發智等論。破念法師為大謬也。又自釋云故知婆沙初師一切四大必不離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是正義也。此更大謬。即違婆沙有四大無聲。此論.雜心無聲八等。念法師義既順論文。泰.光二師即謬破耳。
論。若四大種至可得非餘。此明四大體.用增.減。此是問也。
論。於彼聚中至與麨合味。此以用增答也。婆沙一百三十一有其兩說。一云體增。二云用增。此論是後師。正理是前師。正理救前師云。豈不色法亦見用增。如酢和水。良藥和毒。鹽和水等。雖兩數同。[1]而用有異。如何言色就體說增。此不相違。以酢與水觸微雖等而味不同。酢味微多。水味微少。故酢味勝還是體增。於諸聚中有味等物體增強故。謂是用增。良藥.毒等緣起理門有差別故體類如是。由此雖少而能伏多。非異體類有別用生。故執用增是為邪計。或如類別。品別亦爾。故唯心等就用說增。就體說增。謂諸色法。譬如依多.依一成故 釋曰。色.心依一依多不同。用增.體增亦非一例。詳其兩說。竝是婆沙之文。正理論師此中不合彈斥論主為非。然詳體增.用增。未為盡理。如若干水具有六味。如有六人同食此水。先覺不同。何者體增。何者用增。故知法性隨緣不定非體.用。
論。云何於彼知亦有餘。問也。
論。由有攝熟長持業故答也 於中有二。此第一答。以業有故知體有也。
論。有說遇緣至用有勝劣。此第二答。以後有相知前有體。遇火等緣蘇.臈.鐵等物便流動。如冬水中由極冷故有[2]煖等相。及由先觸極冷水故後觸次冷覺中有煖。雖四大種體不相離。以用勝故唯一相[3]顯。如多境相雜勝者先受。多聲同發唯聞勝者。婆沙一百[4]四十一云。問云何得知。此四大種恒不相離。答自相.作業。一切聚中皆可得故。謂堅聚中地界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水界。金.銀.錫等應不可銷。又水若無彼應分散。若無火界石等相擊火不應生。又火若無無能成熟彼應腐敗。若無風界應無[5]動搖。又若無風應無增長 於濕聚中水界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地界至嚴寒位應不成水。又地若無船等應沒。若無火界應無煖時。又火若無彼應腐敗。若無風界應不動搖。又風若無應無增長 於煖聚中火界自相。現可得故 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地界燈.燭等焰應不可迴。又地若無不應持物。若無水界應不生流。又水若無焰不應聚。若無風界應不動搖。又若無風應不增長 於動聚中風界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地界觸牆等障應不折迴。又地若無應不持物。若無水界應無冷風。又水若無彼應分散。若無火界應無煖風。又火若無彼應腐敗。
論。有餘師說至界謂種子。此是經部也。唯有種子無其體相。大乘[6]不言種子。然許或有一大乃至四大。許一造色乃至五境。然同處不相離。非和雜也。經部大意亦同。
論。如何風中知有顯色問也。若言外境定有八微如外風中無塵埃者。長等形色共許定無。如何得知風中有顯色。若無顯色即唯有觸。孰有八微。
論。此義可信至不相離故。答也。風中顯色但可依教信有。不可比知 或所合香現可取者。雖不可見而香可嗅。香.顯必俱定有顯也。
論。前說色界至故不別說。類釋色界。可知。
論。此中言事至為依處說。自此已下問答分別。此是問也。
論。若爾何過。此反問也。
論。二俱有過至有太少過。此責依體有太.少過。
論。若依處說至有太多失。此明依處太多失也。
論。二俱無過至能依造色。答二難也。
論。若爾大種至四大種故。此就異類大種為難。
論。應知此中至類無別故。此以類同合說答也 然正理論更有二說。故彼論云。或唯依體亦無有失。由此中說定俱生故。形色等體非決定有。光.明等中則無有故。或唯依處。然為遮遣多誹謗故別說大種。多誹謗者。謂或謗言。大種造色無別有性(謂譬喻部及覺天等)。或復謗言。無別觸處所造色體(室利邏多說許餘色)。或復謗言。非一切聚皆具一[7]切。[8]經部諸師或有總無四大。或復[9]謗言數不決定。別說大種此謗皆除(經部諸師同大乘說或[10]言定有大種[11]不必具[12]四)。
論。何用分別至義應思擇。此論主止諍也。
論。如是已辨至今次當說。此下半頌釋餘俱生。
論曰至餘則不起。釋心.心所必定俱也。無有心王起時不兼心所。心所起時不兼心王。故言必俱。非謂心王而與一切種類心所俱也。
論。諸行即是至四相俱起 言。諸行相者。謂一切有為與四種相必定俱起。[1]上句必俱二字流至下句。諸行.相必俱也。
論。言或得者至是故言或。釋頌或得二字。於諸行中或與得[2]俱起謂有情法。或與得不俱謂無情法。故言或也。
論。向言心所何者是耶。此下乘便廣明心所 言心所者是心所有。正理論云。四有為中廣辨色.心如前品說。心所等法猶未廣辨 自下有十一頌半廣明心所。文中有四。一述名體。二述俱生。三述簡濫。四述眾名 就述名體中復分為二。一開章列名。二牒章別釋。此下半頌開章列名。
論曰至五小煩惱地法。列五地名。可知。依婆沙四十二。五地法外更有大有覆無記地。謂有覆無記心.心所法。大無覆無記地法。謂即一切無覆無記。此二地法無別心所。故此不說。
論。地謂行處至為彼法地。總釋五地名也。
論。大法地故名為大地。別釋大法地也。謂地是心王。大法是心所。
論。此中若法至名大地法。別釋大地法也。謂即心所。此是兩重[3]屬主釋也。
論。謂法怛於一切心有。[4]示大地法體也。
論。彼法是何。此重問也 自下別釋五大地法。即為五段。此下第一一頌別釋大地法也 將釋名體先釋總名。如前所述 正理論云。地即是心。大法地故名為大地。此中若法。大地所有名大地法。謂法遍與一切品類一切心俱生。由此故心非大地法。非心俱[5]生故 准上論文。受等十法。遍一切心故名為大。心王。與大為所依故名為大地。受等十法。與心俱生名大地法。心。與心王不俱生故非大地法 婆沙十六。問大地法是何義。答大者謂心。如是十法是心起處。大之地故名為大地。大地即法名大地法。有說心名為大。體.用勝故。即大是地故名大地。是諸心所所依處故。受等十法。於諸大地遍可得故名大地法。有說受等十法。遍諸心品故名為大。心是彼地故名大地。受等即是大地所有名大地法 前之二釋與二論異。後之一釋與二論同。自古諸師或以三義。或以五義。簡五地別。恐煩不敘 今此論主。唯以一義簡地法別。勝於三義五義簡也。即以遍於一切心簡自餘心所。皆不能遍一切心也。
論曰至和合遍有。先總釋遍有。謂傳婆沙師說故言傳說。
論。此中受謂至有差別故。准釋受蘊。言領隨觸。及於此中正理不破。故知此言即謂領順苦.樂等觸。非謂領順苦.樂等境 有人定為領納前境。非決定也。故正理云。於所依身能益.能損.或俱相違。領愛.非愛.俱相違觸說名為受。准此論文領同時觸。
論。想謂於境取差別相。即是取男.女等差別之相。正理論云。安立執取男.女等境差別相因說名為想 述曰。謂能為因。令心.心所安立男.女等相而執取故。
論。思謂能令心有造作 正理論云。令心造作善.不善.無記。成妙.劣.中性說名為思。由有思故令心於境有動作用。猶如磁石勢力能令鐵有動用。
論。觸謂根境至能有觸對 正理論云。由根.境.識和合而生。能為受因有所觸對說名為觸。
論。欲謂希求所作事業 正理論云。希求取境說名為欲。
論慧謂於法能有簡擇 正理論云。簡擇所緣邪.正等相說名為慧 簡擇未決亦得疑俱。
論。念謂於緣明記不忘 正理論。於境明記不忘失因說名為念 述曰。由念力故於緣境明記。顯了能為後時不忘失因。非謂但據緣過去境。
論。作意謂能令心警覺 正理論云。引心.心所。令於所緣有所警覺。說名作意。此即世間說為留意 述曰。諸心.心所沈沒不行。由作意力警令發覺。策之令造能屬於境。即世間言留心於此。
論。勝解謂能於境印可 正理論云。於境印可說名勝解。有餘師言。勝謂增勝。解謂解脫。此能令心於境無礙自在而轉。如勝戒等 述曰於境分明印可。審定是事如是非不如是。殊勝之解名為勝解 問若然者。與疑相應。云何有勝解耶 解云有耶無耶於二心中一一皆能印可取相故有勝解 言餘師者。雜心等師。彼說令心於境自在為勝。境不能礙故得改易名解 解謂解脫。故舊雜心謂名解脫。言勝戒等等取勝定.勝慧。如說由觸故心屬於境。由勝解故心離於境。即其義也。
論。三摩地謂心一境性 正理論云。令心無亂取所緣境不流散因名三摩地 述曰。由定力故當剎那中。令心.心所同屬一境。至此非餘。三摩地者。此云等持。即平等持心於一境住。上釋諸心所。言於心者亦兼心所。諸相相違而俱起者如理思之。恐煩不述。略舉兩論辨其體相。欲述多文恐繁不敘。
論。諸心.心所至唯覺慧取。此[1]難心.心所法微細難知。有部之宗十法遍行。大乘之中唯五遍行。正理中云。彼上[2]坐言但有三種。謂受.想.思。此即唯三名為遍行。亦有不立心所。唯心差別說名受等。應錄之。
論。如是已說至彼法是何。自下第二一頌釋大善地法。先釋大善地。彼善地法兩重[3]屬主。如前可知。
論曰至唯遍善心。此釋大善法名諸心所中有唯是善不遍善心。謂欣.厭也。有遍善心非唯是善。謂大地法。有唯是善亦遍善心。謂信等十。有不遍善心及非唯是善。謂尋伺二。睡眠.惡作。唯染心所非善性[4]故善言已簡。
論。此中信者至故名為信 正理論云。心濁相違現前忍許。無倒因.果各別相屬。為欲所依能資勝解。說名為信 入阿毘達磨云。是能除遣心濁穢法。如水清珠置於池內。令濁穢水皆即澄淨。如是信珠在心池內。心諸濁穢皆悉除遣。
論。不放逸者至名不放逸 正理論云。專於己利防身.語.意。放逸相違名不放逸 述曰。己利即是三乘涅槃.及世愛果。是己所專。舉所依也。防身.語.意舉作用。放逸相違明所治。
論。輕安者謂心堪任性 正理論云。正作意轉。身.心輕利安適之因。心堪任性說名輕安 述曰。正作意轉。明所依位。即如理作意正現起時。能為身心輕利.安適之因。舉作用也。心堪任性。指其體也。
論。豈無經亦說有身輕安耶。經部問也。既有經說有身輕安。如何唯是心堪任性。
論。雖無非說至應知亦爾。有部釋也。此如身受非是色身。即是五識相應受也。輕安亦爾。
論。如何可立此為覺支。經部難也。若五識相應有輕安者。如何可說此為覺支。此難[5]絕也 今詳此難非為切當。即心輕安[6]當非皆是覺支。如何五識輕安令是覺支。
論。應知此中至身堪任性。此文經部釋經與有部不同。經說身輕安性。即是色身有堪任性。身中輕觸。
論。復如何說此為覺支。有部難也。覺支是心所。輕安是色法。如何可說此為覺支。
論。能順覺支至心輕安故。經部通也。由入定時身輕安性。隨順定中心輕安故。名為覺支。
論。於餘亦見有是說耶。有部問也。於餘亦有如是相從立名耶。
論。有如經說至得名無失。引經例釋。[7]亦見餘處嗔及嗔因緣名嗔恚蓋。見.思惟.及勤名為慧蘊。雖彼嗔因.思惟.及勤。非嗔.非慧。然順彼故亦得彼名。此亦應爾。經部亦許有心輕安。而無別體即思差別。唯定心有於散即無。五識相應理即非有。身輕安者即是輕觸。身輕利因。正理論云。有作是言。此中既說身輕安故。非唯心所說名輕安。此言非理。受等亦應同此說故。然五識身相應諸受說名身受。有作是說。設有輕安體非心所。然此中說心所法故不應說彼。以能隨順覺支體亦名覺支。謂身輕安。能引覺支心輕安故。亦見餘處。嗔.及嗔因名嗔恚蓋。見.思惟.勤名為慧蘊。雖彼嗔因.思惟.及勤。非嗔非慧。然順彼故亦得彼名。此亦應爾 今詳此正理。既言有作是說敘兩師說。有人所釋似不得意。亦見餘處已下似通述彼計。非是欲說五識輕安名覺支也。婆沙上下無說身輕安名覺支故。設有此說是引證自宗。即是別有經說身輕安名覺支也。
論。心平等性至說名為捨 正理論云。心平等性說名為捨。掉舉相違如理所引令心不越是為捨義 述曰。心平等性即指其體。對治[8]沈掉不平等性故名平等。掉舉相違舉所治也。掉行麁動違捨義強。所以偏說。如理所引等者釋捨義。謂捨是善性是如理心引生。能調伏心令不越所作。此論無警覺性者。即是無掉舉也。
論。如何可說至二相應起。難也。通中作意是有警覺。善中行捨是無警覺。如何同一剎那二相應起。
論。豈不前說至難可了知。論主答也。
論。有雖難了至而不乖反。外重難也。
論。此有警覺至有何乖反。答也。作意有警覺。捨即無警覺。二體既殊有何乖反。
論 若爾不應至皆互相應。外重難也。一有警覺。一無警覺。二既有殊如何同緣一境。又若有警覺與無警覺二得相應。亦應一切貪.無貪等皆互相應。
論。如是種類至應知亦爾。答也。如是體別用殊。種類所餘諸法。此中應皆引來為例。如彼用別。同一心起。今於此中捨.及作意。同一心起應知亦爾。
論。慚愧二種如後當釋。指下釋也。
論。二根者謂至大善地法。正理論云。已得.未得境界。耽著希求相違。無愛染心名為無貪。於情.非情無恚害意。哀愍種子說名無嗔。
論。言不害者謂無損惱 正理論云。與樂損惱有情相違。心賢善性說名不害。
論。勤謂令心勇悍為性 正理論云。於諸已生功德.過失.守護.棄捨。於諸未生功德.過失令生.不生。心無[1]墮性說名為勤。由有此故。心於如理所作事業堅進不息 依正理論。於善法中更立欣.厭。然不遍於一切善心。故彼論云。說二及言兼攝欣.厭。厭謂善心審觀無量過患法性。此增上力所起順無貪心厭背性。與此相應名厭作意。欣謂善心希求過患出離對治。此增上力所起順其證修心欣尚性。此於離喜未至等地亦有現行故非喜受。與此相應名欣作意。此二行相更互相違。故一心中無容竝起。是故此中不正顯說。大善地法性不成故。亦有喜根.厭行俱轉。定無有欣.厭行俱轉。為表此二定不俱行。說二及言。行相違故 又阿毘達磨論云。欣謂欣尚。於還滅品見功德已。令心欣慕隨順。修善。心有此故欣樂涅槃。與此相應名欣作意。厭謂厭患。於流轉品見過失已。令心厭離隨順離染。心有此故厭惡生.死與此相應名厭作意 又婆沙二十八云。評曰。有別法名厭。非慧非無貪是心所法。與心相應。此說在[2]復有所餘如是類諸心所法與心相應。然見蘊說。苦.集.忍智名能厭者。由彼忍智與厭相應故名能厭。非厭自性 又婆沙一百九十六評家。別說有厭體。與前文同。此厭唯善通漏.無漏 又婆沙一百四十三。亦別立欣.厭。然諸小論多不說者以非恒起不遍善心。不說以為大善地法 諸心.心所有相應起非自力起。有二十八。通中除慧。善大地十。煩惱地除無明一。不善地二。不定取二謂尋.伺 有自力起非相應起。有十六法。謂小惑十。不[3]定中六。謂貪.嗔.慢.悔.睡眠.及疑 其睡眠所以是自力起者。由於[4]睡位起貪.嗔等.及諸善心。此是貪等.善等隨眠而起。非是眠睡隨貪等起。故婆沙五十云。睡眠.惡作雖亦獨立。而不離二不立結中 問若爾貪等應是亦自力起亦隨從起 答於睡眠中若自力起。若他力起。或皆隨眠故相無差別。所以不說。又雖隨眠起性不隨彼成不善等。故不[5]別說 亦相應起亦自力起。謂有二法。謂大惑中無明.及通中慧。若作五見則自力起。餘即相應無明。若與九種隨眠十種小惑.及與悔俱則是相應。不共無明則是自力 非相應起非自力起。謂有一法。[6]即是心王。
論。如是已說至彼法是何。自下第三明大煩惱地法。兩重依主如文可知 此有四句。有唯染非遍。謂忿.覆等。及貪.嗔等。并無慚等 有遍染非唯。謂通中十 有遍亦唯。謂大惑地 非唯非遍謂即尋.伺.睡眠.惡作。唯善心所非染性故。染言已簡。
論曰至無智無顯。此釋無明相也。正理論云。癡謂愚癡。於所知境障如理解無辨了相即是無明。無智.無顯故說名愚。
論。逸謂放逸至所對治法 正理論云。於專己利棄捨縱情名為放逸 述曰。專己利者。如不放逸中釋。
論。怠謂懈怠至勤所對治 正理論云。於善事業闕減勝能。於惡事業順成勇悍無明等流名為懈怠。由此說為鄙劣勤性。勤習鄙穢故名懈怠。
論。不信者謂至信所對治 正理論云。心不澄淨。邪見等流。於諸諦.[7]寶.靜慮.等至。現前輕毀。於施等因及於彼果。心不現許。名為不信。
論。惛謂惛沈至是名惛沈。此引對法釋也。
論。此是心所如何名身。問也。既是心所。如何對法說身重等。
論。如身受言故亦無失。答也。如言身受非即是身而是心所言身惛沈義亦應爾。正理論云𧄼瞢不樂等所生心重性說名惛沈。由斯覆蔽心[8]便惛昧無所堪任瞢憒性故。由是說為輕安所治。
論。掉謂掉舉令[1]心不靜 正理論云。親里尋等所生令心不[2]寧靜性說名掉舉。心與此合越路而行。
論。唯有如是至煩惱地法。總結數也。
論。豈不根本至掉舉放逸。此舉本論難也。本論六中不說惛沈。大地法中復取其五合成十數名大煩惱地法。今將本論難唯有六。
論。天愛汝今至不閑意旨。總非難也。汝但知本論說十之言。而不知彼後五即是大地法也。惛沈就勝雖障等持。明其體性誰無[3]掉舉。既同唯[4]遍染心。如何非是煩惱地法也。
論。意旨者何。此[5]却問也。
論。謂失念至及邪勝解。廣答意旨。如文可解 問失念.不正知.邪勝解.心亂.及非理作意。何故本論說此五法。而許通入大煩惱地。受等五法而不入耶 答仰測論意由此五法。於善品中所起業用順自名體。於染分中所起業用違自名體故。染位名失念.不正知.邪勝解.心亂.非理作意等相違名也。受.想.思.觸.欲。於染.淨位中所起業用。不失本名故不重說。論主將為有過。不勞廣釋。
論。故說若是至謂除前相。廣作四句分別。如文可解。
論。有執邪等持至與此不同。敘異說四句也。
論。又許惛沈至於誰有過。通惛沈入大煩惱地與本論說不同難也。共許惛沈與餘掉舉等。通與一切煩惱相應其義是同。而不說在大煩惱地。於誰有過。此即乃是不立者過。非我有過。與餘同故。
論。有作是言至非至掉舉行。此敘異釋惛沈不入大煩惱地所以。此是雜心等釋。正理論釋本論意云。然此惛沈無明覆故。本論不說為大煩惱地法。有言彼論說無明名唯目惛沈。相相似故。無明性是大遍行故。是此地法不說而成 准上論文。此云本論十煩惱地說無明者即是惛沈。惛沈相似無明。所以不說無明者。無明與一切染心相應不說而成故。正理有說此名總目二義。已上論文。此說本論大煩惱地法中。說無明者名一所目通二。謂無明.惛沈。
論。誰惛沈行至不俱行故。論主難雜心等釋。誰有惛沈而無掉舉。誰有掉舉而無惛沈。此二未嘗不俱行故。何得有惛沈行順等持也。
論。雖爾應知隨增說行。外人答論主也。雖掉舉.惛沈二常俱行。而惛沈偏增者名惛沈行。
論。雖知說行至建立地法。此縱奪外人也。
論。故此地法至俱起非餘故。總結成也。
論。如是已說至彼法是何。已下半頌第四釋不善地法。有兩重釋如前可知。頌云唯遍不善心者。此有四句。有不善非遍不善。謂忿等七。及不定中嗔。有遍不善非唯不善。謂大地十。大煩惱六。不定中尋.伺。有遍不善亦唯不善。謂不善地二法。有非唯不善非遍不善。謂小惑三。不定之中睡眠.惡作.貪.慢.疑等。唯善心所不[6]善已簡。不勞唯.遍。
論曰至如後當辨。指下釋也。
論。如是已說至彼法是何自下第五有一頌釋小煩惱地法。有兩重釋如前可知。謂以[7]小分染污心俱故名為小。
論曰至煩惱地法。釋小義也。一唯修所斷。二唯意識地起。三唯無明相應。四各別現行 大善地法不與一切染心相應。煩惱之名以簡此法 尋.伺雖通染心闕四義故。不名為小煩惱地法 大煩惱地。大不善地。雖復唯與無明相應。闕三義故不得名小 慢.疑二種雖唯意地起。唯無明相應。各別頭起。非唯修斷。闕一義故不得名小 惡作一種雖唯修斷。唯意地起。以非唯與無明相應。雖別頭起。不名為小 睡眠一種雖唯意地。闕三義故不名為小 貪.嗔二種[8]雖復唯與無明相應。各別頭起。闕二義故不名為小 前之四地皆名為大。此之一地不得大名者。通大地法以遍一切心故名大。大善地法以遍一切善心名大。大煩惱地以遍一切染心名大。大不善地以遍一切不善心故名為大 又上四地法皆竝頭起故名為大。
論。此法如後至當廣分別。指後釋也。
論。如是已說至尋伺等法。已下第六明不定也。言不定者謂不定入餘五地故。故言不定 惡作.睡眠.尋.伺等法者。此舉四法等餘貪.瞋.慢.疑。婆沙四十五云睡眠.惡作.怖.[9]尋伺.心。又七十五云評曰應作是說。此心所中應別說怖。所以者何。有別心所與心相應是怖自性。此即說在復有所餘如是類法與心相應心所法內。非諸煩惱。復說怖唯欲界。上界言怖於厭說怖。[10]又云。問若爾厭.怖有何差別。答尊者世友作如是說。怖唯欲界。厭通三界。復作是說。怖在煩惱品。厭在善品。復作是說。怖染污.無覆無記。厭唯是善(准上。怖不通善。厭唯善性)。正理論云。類言為攝不忍.不樂.憤發等義 准此論文不忍等法既是小煩惱類。亦是少分染心相應。[1]各別頭起。唯修所斷。在意識地。唯無明相應。又此忿等大乘中說謂嗔分等。故是假法。此宗皆是實有性。故正理論云。如前所說一切心所應知其性皆是實有。所以者何。非一品類所緣義中種種行相俱時起故。一體同時。如所緣義。差別行相無容有故。然由餘法所制伏故。見其相續變異而起。現見清油.垢.水.風等勢力制持。燈相續中便有明.昧.聲.動等故。已上論文 然諸心所差別功能難可了知。且如睡眠.惡作。非唯不善。而取一分入十纏中。尋亦雖通無漏而為道障。勝解.定.慧雖通三性而立五分法身。一種五[2]根。三是通攝二是善地。如是等類法性難知。心所相翻義[3]亦如是。古來相傳廢立。依此論有四十六種。謂大地法十至不定有八。於四十六中。如大地法十。尋.伺.睡眠.惡作。以通三性。或通二性。故此十四不別翻名。餘三十二中總有二類。一淨品有十。謂信等。二染品有二十二。謂大煩惱地法六。大不善地法二。小煩惱地十。及貪.嗔.慢.疑。若於染中通五斷。遍六識者。即正翻入[4]淨。若不通五斷。不遍六識者。但可傍[5]翻 總有十法。謂大煩惱地法六。不善地法二。及與貪.嗔。大煩惱地法六中翻癡為無癡。無癡即是大[6]地慧故。故於善中不立無癡。翻放逸為不放逸。翻懈怠為精進。翻不信為信。翻惛沈為輕安。翻掉舉為行捨。不善地法二中翻無慚為慚。翻無愧為愧。不定中翻貪為無貪。翻瞋為無瞋。於小惑中害雖不通五斷。非遍六識。而亦翻者以過重故。惱亂菩薩。障趣菩提。菩薩將證無上菩提仍起欲.恚.害覺。所以別翻 餘九。及[7]與慢.疑。二義不具。但可傍翻非正翻也。謂餘九及疑。非通五斷。非遍六識。慢雖通五斷。而不遍六識。故不翻也 此十一種但可傍翻者。就中有二。一約等流門翻。二約行相相似門翻。言等流者謂是本惑等流果故。忿.恨.嫉是嗔等流果翻入無嗔。惱是[8]見等流翻見取為正見。正見即是大地中慧。所以善中不可別立。覆或是貪等流翻入無貪。或是癡等流翻入無癡。無癡是慧故於善中不[9]別立也。慳.誑.憍.[10]欲貪等流翻入無貪。諂是諸見等流。翻入正見。正見還是慧數故[11]善不立 約等流門但翻得九。慢.疑本惑非[12]等流。故。二種不可翻也。害雖是嗔等流過重別翻。已如前釋 言約行相相似翻者。如忿.恨.嫉.惱。與嗔行相相似翻入無嗔。覆若貪等流與貪行相相似翻入無貪。若是癡等流與癡行相相似翻入無癡。即是慧攝。慳.誑二種。與貪行相相似翻入無貪。諂謂諂曲。翻曲即為正直。正直是捨。品類足第[13]三云。身正直。心正直 憍之與慢。憍自傲逸。慢陵蔑他不恭敬師。若不憍.慢心便恭敬。敬即是慚翻入無慚。疑謂猶豫不決行相。若能正決即是智慧翻入慧中。害雖似瞋過重別翻。已如前釋。
論。此中應說至決定俱生。上來五頌辨大地法等。自下有四頌。大文第二辨心.心所決定俱生。於中有二。初三頌辨欲界俱生。後一頌明上界俱生。此三頌釋欲界俱生。
論曰至無覆無記。此即總分欲界心[14]可為五類也。下釋五品即為五[15]數。
論。然欲界心至至二十三。此第一釋善心起數。如文可解。
論。惡作者何。自下便釋惡作。此問起也。
論。惡所作體名為惡作。略釋名體。
論。應知此中至心追悔性。廣釋體也。謂不稱[16]情所作事業名為惡作。非是不如理事名為惡作如不善悔緣善所作。能追悔心緣其惡作從境為名。即是有惡作故名為惡作。是多財釋。准下三喻有三義釋。一從所緣得名。二從所依得名。三從因受稱也。
論。如緣空解脫門至說[17]為不淨。從所緣境立此名也。
論。又見世間至說為惡作。從其所依立此名也。
論。又於果體至名宿作業。此是從因受其稱也。
論。若緣未作事云何名惡作。問也。謂若有所作此可說為從境等故名為惡作。若有追悔不作之事。何得相從名惡作耶。
論。於未作事至是我惡作。答也。謂即不作亦名惡作。如有人言我於今日不施此物是我惡作。此即是作此之不作亦名惡作。婆沙三十七云。此中惡作總有四句。一有惡作是善於不善處起。二有惡作是不善於善處起。三有惡作是善於善處起。四有惡作是不善於不善處起。
論。何等惡作說名為善。問也。
論。謂於善惡至二處而起。答也。謂於善不作於惡作中。心追悔性名之為善。於惡不作。於善作中心追悔[1]者不善。惡作皆悉依於善.及不善二處而起 或皆依作.不作二處而起。
論。若於不善至謂尋與伺。此第二釋不共心品。
論。何等名為不共心品。此問不共心品法也。
論。謂此心品至貪煩惱等。答也。謂不共心者。不與貪等煩惱相應名為不共。婆沙三十八有二說云。第一師說。唯見所斷不與貪等.忿等相應。自力而起名為不共。以修所斷忿等相應非自力起不名不共。第二師云通見.修斷。不與貪等本惑相應皆名不共。忿等相應非自力起皆是不共 准此論文。第二師釋。不與隨眠相應起故。名為不共。此中[2]俱起。依前師說。唯是見道 問此中所說不共無明於何位起 答若諸異生由勝解力。發起正見。或起邪見。心[3]勞倦時數數間起迷四諦理不共無明。謂緣四諦不欲.不忍.不了行相。准正理論釋頌唯字。即不共通二十一也。正理釋頌中見俱唯二十云。頌唯言者是簡別義。謂唯見俱定有二十。表不共品中容有惡作等。謂若惡作是不善者。唯無明俱非餘煩惱。貪慢二種欣行轉故。惡作[4]然慼行相轉故。嗔外門轉行相麁故。[5]惡作行[6]細內門轉故。[7]疑非惡作俱。疑不決定。惡作決定。故不俱起。有身見等欣行轉故。極猛利故。惡作不爾。然此惡作依善.惡行事處轉故。諸見不爾。故不相應。邪見一分雖慼行轉。而二因故非惡作俱。[8]言二因者。謂極猛利。理處轉故。是故惡作是不善者唯無明[9]俱 詳其惡作具六義。一愁慼行。違情方起故。二內門轉。審察是非故。三行相細。諦思方起故。四決定故。解知方悔故。五不猛利。追戀心昧故。六但緣事。緣善.惡行故。邪見雖有四義無二義故非惡作俱。正理但云或惡作俱有二十一。即是不共無明通修所斷。故知亦取後師義也。
論。於不善見至說為見故。釋不善見同不共品有二十也。如文可解 論言不善見至或戒禁取。釋三不善見也。
論。於四不善至貪等隨一。此第二釋貪等俱起。
論。於前所說至加忿等隨一。第三釋忿等也。
論。不善惡作至第二十一。此第四釋不善惡作相應品也。
論。略說不善至有二十一。總結上也。
論。[10]別於無記至謂尋與伺。第四釋有覆無記相應品也。性是染污能有隱覆名為有覆。體非巧便無果記故名為無記。
論。欲界無記至應知如前[11]釋。此出有覆無記體也。
論於餘無記至并不定尋伺。此第五釋無覆無記。體非染污不障聖道。無果記故。名無覆無記。
論。外方諸師至心所俱起敘異師說。異師意云。憂如喜根非唯有記。由此惡作亦通三性。此相應品便有十三心所俱起。正理論云。然此惡作通善.不善不通無記。隨憂行故。離欲貪者不成就故。非無記法有如是事。然有追[12]戀。我頃何為不消而食。我頃何為不畫此壁。如是等類。彼心乃至未觸憂根。但是省察未起惡作。若觸憂根便起惡作。爾時惡作理同憂根。故說惡作有如是相。謂令心慼惡作心品。若離憂根誰令心慼(名省[13]察誤) 論。應知睡眠至如例應知。此述睡眠遍前一切心品中故皆悉無遮。睡眠無夢。性唯無記。據有夢說故通三性。即不定中總有四例。一貪.瞋.慢.疑唯自力起。二惡作善及不共俱起通二。不善自力。善即共起。三睡眠有時亦容與一切心品俱起。四尋.伺定與欲界一切心品俱起。
論已說欲界至當說上界。自此已下一頌[14]第三[15]明上界也。
論曰至如欲界說。文中有三。一明初定。二明中間。三明二禪已上。此文第一明初定也。不定除瞋.惡作.睡眠。小惑除七。不善地二。餘皆同欲。以於上界無不善法。眠.惡作故。
論。中間靜慮至餘皆具有。此第二明中間禪也。此地除尋與初禪異。自餘心所皆同初定。
論。第二靜慮至如前具有。此第三明二定已上。文中有二。一正釋。二引證。此文初也。二定已上如前所除兼伺.諂.誑。自餘皆與中間定同。
論。經說諂誑至令還問佛。第二引證。如文可解。梵王不知四大。若無漏定依六禪地皆容可盡。皆悉能斷第四靜慮修煩惱故。若有漏定唯空處近分。唯此近分能盡色故。
論。如是已說至差別云何。自此已下有兩頌。大文第三簡相濫也。
論曰至所敵對法。此釋第一對中無慚相也 於諸功德。謂尸羅等 及有德者。謂親教等。此二是無慚境故言於也。於此二境不尊敬故名為無敬。不崇重故名無崇也 或如次第各屬其一。於德不敬。於人不重。於諸功德無所忌難。於有德者無所隨屬。此無慚相 即是恭敬所敵對者。明能治也。
論。為諸善士至能生怖故。此釋第二無愧相也 為諸善士所訶厭法說名為罪者。出罪體也。即不善法無愧境也 於此罪中不見怖畏者。明無愧行相也 此中怖言顯非愛果能生怖故者。釋怖名也。此之怖言因受果名。以不善果能生怖故。故名為怖。即是無愧不見惡果名不見怖。惡果有二。一是現果譏毀謫罰等。二異熟果三惡道等。
論。不見怖言至名不見怖外問。無愧行相名不見怖。為見怖果而不生怖名不見怖。為不見怖果名不見怖。
論。若爾何失。反問。
論。二俱有過至應顯無明外出過也。若見而不怖應顯智慧。正理論意慧是邪見。慧為體故名為智慧。邪見雖見三惡道等。而撥因果相屬之理故無怖也 若不見彼怖應顯無明者。無明無智。不了因果名不見也。
論。此意不顯見與不見。論主答也。不見怖言不顯見與不見。
論。此顯有法至說名無愧。論主答也。此顯無愧別有體性。非是無明。亦非邪見。與二為因名為無愧。即是無愧與邪見無明為因。令雖見不怖。或不見彼怖。
論。有餘師說至說名無愧。述異說也。此師意說造罪之時。觀自無恥是無慚相。觀他無恥是無愧相。無恥是同。就自.他別。
論。若爾[3]此二至云何俱起。外人難。觀自即緣自。觀他即緣他。此二境別。云何俱起。
論。不說此二至說名無愧。餘師答也。就勝而說。非是別緣。
論。慚愧差別至說名為愧。翻第一釋。可知。
論。翻第二釋至說名為愧。翻第二釋。可知。正理論云。趣向如理。自.法二種增上所生。違愛等流心自在性說名為慚 述曰慚以不作惡為義。聖道.涅槃皆名如理。善心趣彼舉所依也 自增上者。即恐自落三塗 法增上者。即恐廢傳法。二增上力所生舉其因也 愛等流即無慚。違無慚即明對治 由此不為惡法所牽名自在 性指其體也 正理又云。愛樂修習功德為先。違癡等流[4]厭惡劣法。說名為愧。有說怖畏謫罰.惡趣.自.他謗因說名為愧 述曰愧以滅諸惡為義 愛樂功德為先舉所依也 癡等流即無愧。違無愧者即明對治 劣法謂諸有過失法。於中生惡即作用也 有說已下。敘有別釋 現遭屈[5]辱為讁罰 當[6]來三惡為惡趣 己遭塵點為自謗 令他受謗為他謗。此四法因。謂諸煩惱於如是因生怖畏亦舉作用。
論。已說無慚至謂除前三相。釋第二對愛.敬相別。與忻相應信名之為愛。即是愛樂可忻尚法。貪染前境亦名為愛。即是染著愛也。由此愛妻子等是染著愛。愛師長等是信愛也。緣滅.道諦忻相應故亦信.亦愛。緣苦.集諦厭相應故是信非愛。染愛貪故是愛非信。
論。有說信者至謂有敬等。述異說也。此師意說。信是忍許有德。由此為先方生愛樂。故信非愛。信因愛果故。敬謂敬重。以慚為體。
論。有慚非敬至謂緣滅道慚。此第二師成兩句也。於忻上境名敬名慚。於厭劣境是慚非敬。故成兩句。
論。有說敬者至故敬非慚。此第三師釋慚.敬。此師意說。敬是有所崇重。由此為先方生慚.恥。即敬為慚因也。
論。望所緣境至謂除前三相。四句分別。如文可知。
論 如是愛敬至無色界無。此明界通局也。無色界中無色身故不能緣他起敬愛也。亦不緣下佛世尊等故無有敬。
論。豈不信慚至無色亦有。問也。論愛敬有二至無色界無。答文。可解。
論。如是已說至差別云何。已下一頌第二明尋.伺慢.憍別也。
論曰至細性名伺。此釋尋.伺二別相也。
論。云何此二一心相應。經部問也。麁.細相違如何許二一心俱起。
論。有作是釋至俱有作用有部答。如文可解。
論。若爾尋伺至體非凝釋。此是麁.細之因。體非麁.細。第一難也。
論又麁細性至應有尋伺。第二難也。此即應至上地亦有。如何唯至初定有耶。
論。又麁細性至以別尋伺。第三難也。麁.細無體。何得有實尋.伺體耶。
論。復有釋言至於理何違。敘異釋也。
論。若有別體至俱時起故。難也。麁.細一法上下不同。如何俱起。此經部宗不許有別體性。
論。若言體類至別相云何。縱釋徵也。
論此二體類至顯其別相答也。
論。非由上下至有上下故。此重難也。
論。由是應知至一心相應。總結難也。
論。若爾云何至具足五支有部難經部也。
論。具五支言至故無有過。經部答也。正理論云若爾麁.細性相違故。不應尋.伺一心俱生。雖一心中二體可得用增時別故不相違。如水與酢等分和合。體雖平等而用有增。麁心品中尋用增故。伺用被損有而難覺。細心品中伺用增故。尋用被損有而難覺若謂酢用一切時增故非喻者。此言非理。我不定說以酢喻尋伺喻於水。但有用增者。即說如酢故若心品中尋.伺二法。隨用增者即說如酢。微便喻水。由是尋.伺雖 心中體俱可得。用時別故。而無一心即麁即細。如貪癡性雖竝現行而得說心為有貪行。隨何心品有法用增。由此為門總標心品。
論。如是已說至故名為慢。自此下釋慢.憍差別。此即慢相。正理論云。慢謂對他心自舉性。稱量自.他德類勝.劣若實不實。心自舉[1]恃陵蔑於他故名為慢。
論。憍謂染著至無所顧性釋憍相也。正理論云。憍謂染著自法為先。令心傲逸無所顧性。於自勇健.財.位.戒.慧.族等法中。先起染著心生傲逸。於諸善本無所顧盻故名為憍。於諸善本無所顧者。謂由心傲於諸善業不欣修習。是謂憍.慢差別之相。
論。有餘師說至差別之相。自此已下敘異說也。如文可解 准上論文。慢謂方他。憍唯自傲。是謂慢.憍二相差別。
論。如是已說至名義差別。自此已下有一頌。大文第四明心.心所眾名義也。
論曰至故名識。就長行中有二。初唯釋心王眾名。後通釋心.心所眾名。此釋心王。以三義別立三種名 梵云質多此言心。是集起義。謂由心力引諸心所.及諸一切所作事業。如樹[2]界之心集起皮膚及枝葉等 梵[3]云末那此言意。是思量義。以心能思量故名為意也 梵云毘(毘必反) 若南此言識。是了別之義。謂心於境能了別故謂之為識。
論。復有釋言至而體是一。述異說也。界是性義.因義。淨.不淨品緣境差別作種種因差別不同故名為心。如一樹心與大小枝葉種種不同而為界性。餘文易了。
論。如心意識至而體是一。類釋心所。於中有二。一結前引後。二釋心.心所眾名。此即初也。
論。謂心.心所至[4]等和合故者。第二釋眾名也。即心.心所五義。然心王三義別故立三種名依訓詞釋。心.心所五義亦訓詞釋。以託依根故名有所依等 又所依等三亦可說名就多財釋。相應一種唯訓詞釋。等和合故。名相應故。有所依.有所緣。如文可解。有行相者。即於所緣品類差別起行相故。准[5]此論文即是能緣心法。於所緣境品類不同。行解心上起品類相。如鏡照物[6]如其物類於鏡面上。有種種像差別之相。與其心法不即不離。非如像色與鏡不同 問諸心.心所名有行相者。何故十六行相中但言唯慧 答准正理有三解。[7]一解意云諸心.心所名有行相者。不同十六行相亦以慧為體。但是心.心所。等於所緣品類相中。有能取義名有行相 又解諸心.心所亦是有慧行相。名有行相。若爾慧不自有。如何[8]得說慧有行相 答此中行相亦以慧[9]為體。而言諸心.心所者。與行相等。[10]行相於所緣起必俱時。[11]相從總名行相。猶如諸漏同時諸法。體非是漏。以同對治總得漏名。此亦如是 又解或依無間亦說有聲。如有所依。故無有過。謂如心.心所皆名有所依。意識相應諸[12]心.所法。與所依識亦俱時生。識之所依唯無間滅。有行相理應知亦然 [13]泰法師云。依婆沙影像相非蘊.處.界攝。亦非所緣緣然心.心所皆同取慧所現行相名同行相 [14]瑜師又云不同行相[15]違諸處文 詳泰法師云非蘊.界.處攝。恐非盡理。若非三科攝即是無法。不得言其同.異。若是有法不合不攝。既云是慧[16]之相。理合攝入行蘊。若通諸心.[1]心所。即合攝屬四蘊。如何說全不攝耶。故相應法名同行相。言行相者。[2]行解之相名為行相。或名相應。等和合故。
論。依何義故名等和合。問等和合義。
論。有五義故至皆平等故。釋和合義。可知 論事平[3]等者至各各亦爾[4]逐難釋也 有人云。[5]一所依平等。謂必同所依根。意識.及相應法有一種依。謂無間滅意根。五識.及相應法各有[6]二依。一同時依止根。二無間滅意根。隨應皆是所依平等。此文欲攝二種所依。故不別言同一所依。諸論中說心.心所法同一依者且據別依。故說六識.及相應法[7]名同一依 又解所依平等此顯六識.及相應法 [8]各同一依。故解相應因中云。此中同[9]言顯所依一。雖復五識亦依意根。此文且據同時依說。二所緣平等。謂必同所緣。於所緣中或時緣一。或復緣多。隨應皆是所緣平等。諸論中說心.心所法同一緣者。且據別緣一法說也。若不爾者。如無我觀除自相應.俱有通緣一切。此豈同一所緣 又解所緣平等此顯六識.及相應法各同一緣。故諸論中說心.心所法同一所緣。雖復亦有緣[10]多境者。此文且據緣一境說。三行相平等。心.心所法其體明淨。隨緣何境各起行相或緣一法各一行相。或緣多法各多行相。若一.若多。行相皆別。隨應皆是行相平等。以多現時各有多相故不言同一行相。諸論中說心.心所法同一行相者。且據緣一境相似義同。理實皆別 又解行相平等。此顯心.心所法同緣一境名同一行相。故諸論說心.心所法同一行相。雖復行相各別不同。據相似同故言同一行相。雖復亦有緣多境時多行相現。各互相望而不相似。此中且約緣一境說 詳其此釋同一所依。同一所緣。同一行相。[11]不得論意。論言同一所依者。非謂所依唯一根故名同一所依。是心.心所法雖多不同。共一所依名同一所依。若一.若二。皆名同一。如何得[12]說所依雖二且據一說。同一所緣者。謂心.心所雖復不同。若想緣青。受等亦緣青等。由此故說同一所緣。即心.心所法共緣無量百千多法。雖復不同。所緣共故。皆名同一所緣。如何將無我觀難一所緣。即自解云且據一說。同一行相者心王起一青行相時。諸心所等亦同起此相。如心王緣多境時起多行相。心所亦爾。名同一行相。如何得言且據一說。
論。已說心.心所至何者是耶。自下大文第二有十四頌。明非色非心不相應行。初一頌列不相應總別名。後十三頌一一牒釋。此文初也。
論曰至不相應行 如是諸法者。總舉不相應法。心不相應者。簡心.心所 非色等性行蘊所攝者。簡色.及無為法 是故名心不相應行。略結名也 廣應言非色非心不相應行。今但言不相應行亦得簡諸法盡 言不相應簡一切心.心所 言行。行是行蘊。簡色.無為。由此諸論多存略名 有人自釋頌云。等謂等取句身.文身。類謂流類即是得等。今案此論。心不相應但有十四。若依正理加和合性。故正理云。等者等取句身.文身.及和合性 詳光師以二說不同廣為問答。此論雖不別說和合亦不述無。正理釋此論頌言等和合。故知不是兩論相違。若謂不說即是無者。此論頌中不說怖等應無其怖。怖等既不定無。和合寧知非有 今詳此論只是略而不論。非是所明之外更無心所。心所既爾和合應同。不依論文信自胸襟問答往還徒煩[13]紙墨 自云品類足論不說非得。說有十三同俱舍論 又云。彼論云復有所餘如是類法與心不相應。法蘊足論第十同品類足 [14]彼論既言所餘如是類法。焉知唯有非得。此論不說更無。正理不彈俱舍。六足言有所餘。正理說有和合。餘文皆通兩解。正理更無異端。教既分明。理須依釋。故知十四之外更有不相應行。婆沙說言類者。顯是餘師所計度法。正理云類者。顯餘所計度法即前種類。謂有計度離得等有蘊得等性。與婆沙[15]少同也。
論於中且辨得非得相。自下有十三頌。別釋不相應也。前五頌明得.非得。就中。前一頌明得.非得自性。後四頌明得.非得差別。此文初也。
論曰至與此相違此明得.非得相。然此得名有總。有別。總名得者。[16]得.及成就皆名為得。非得亦爾。捨.及不成皆名非得 別名得者。[17]曾來未得及得已失。將成就法得至生相。初獲名得。二者得已不失。得至現在名為成就。即是先不屬己。初獲屬己名之為得。此謂生時決定屬己故名之為得。未在身故不名成就。成就謂得現在於身 捨.及不成亦准於得。若望同類。[1]即唯初剎那生相名得。最後剎那滅相名捨。爾時非得至生相故。於其中間雖後後念至其生相。然此類法恒名成就。非今獲故。此類之得現在身故。若別望剎那三相前後者。生相定獲此時名得。至住.異相時總名成就。至滅相位方名為捨。落謝過去名不成就。於諸論中依總類說。不約剎那。[2]故婆沙.正理四通行等。皆約初剎那生相名得非於後念。若就諸法具得.成就。及捨.不成。四種差別即有不同。如非想見惑。唯有成就.及捨.不成。無有得也。以無始來恒成就故。後雖容斷必無退故。若利根無學諸無漏法。有得.成就.及不成就。在凡位時名不成就。金剛心時名之為得。盡智已去名為成就。無其捨也。至無學位更無退故。涅槃捨時無非得故。若有得.捨定有成就.不成就。所以最初得至生時不名成就。以彼身中成就非得故。最初非得生時不名不成。以彼身中成彼法故。於生位中正得.捨故名為得.捨。正理論云。得.獲.成就。義雖是一而依門異說差別名。得有二種。謂先未得。及先已得。先未得得說名為獲。先已得得說名成就。應知非得與此相違。謂先未得.及得已失。未得非得說名不獲。已失非得名不成就。故說異生性名不獲聖法 今詳正理。文雖少異其義亦同。先未得說名為獲者有二種。一曾來未得如無漏道等。二得已失如生上地[3]生下地等。先未得得說名為獲者。即是於二位初得至生相時。先已得得說名成就者有二。一無始已來恒成就者。二初得已後第二念去皆名先已得得 應知非得與此相違者。非得有二種。一無始已來曾未得者名為不獲通其前後名為不獲。二謂已得[4]後捨。於初念生相名為不獲。第二念去名不成就。
論。於何法中有得非得。自此已下明得所依。於中有二。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論。於自相續至決定如是。此即答也。總明得等所依有二。一有為法謂自相續。二無為法謂即二滅。此即初也。若成他身即趣雜亂。若成非情即共成有為過。及無情不定過。壞法性故。
論。無為法中至有得非得。此釋無為得所依也。
論。一切有情至謂一切有情。此以一切有情無始已來必有無邊闕緣不生法故。故引對法中云。誰成無漏法。謂一切有情者即是非擇滅也。
論。除初剎那至皆成擇滅。釋定成擇滅 除初剎那者。謂苦法忍 具縛聖者。簡先離染 及餘一切具縛異生者。簡具縛異生未成擇滅。未斷惑故 諸[5]餘有情者。舉成擇滅人[6]也。已斷惑故。
論。決定無有至相翻而立故。此釋虛空無得.非得。非[7]是礙法不生故。非是道力引故。
論。諸有得者至故不別釋[8]准釋非得可知。
論。何緣知有別物名得。自下經部破薩婆多得[9]實有也。此文即是經部師問也。
論。契經說故至乃至廣說。有部引經答也 十無學法。謂八道支.及正解脫.正智 五支五順上分結 成就十無學法。明有得也 已斷五支。明捨得也。
論。若爾非情至乃至廣說經部難也。於輪寶等無情之物。於馬[10]寶等他相續中。應亦有得。經說成就七寶故。故知成就是假非實。
論。此中自在至隨樂轉故。有部答也。
論。此既自在至知有別物。經部徵。
論。許有別物有何非理。有部反問。
論。如是非理至是為非理。經部責無如色.聲等為其眼.耳現量可知。如貪.瞋等他心智知。如眼.耳等比量可知。以有見.聞用故。故知別有體性。其得既無現量可知。復無用[11]故比量可知。故無體也。既無二量可知是為非理。
論。若謂此得至理不成立。經部[12]縱計為生因破。若得是法生因名為有用。無為無生。應無有得。又所得[13]法未得。及已捨。及[14]界地轉易。及離染。[15]彼皆無有法前[16]之得。如何後法得生 又縱計云。若以俱得為生因者。大生.小生復何[17]所作。得能生故。又無情法無俱生得。應定不生。又具縛者下.中.上惑煩惱現起差別應無。得用無別故。若謂由餘境界同類因等有差別者。即應由彼餘因諸法得生。得復何用。故彼言得作法[18]生因。理不成立。
論。誰言此得作法生因。有部反[19]拒。誰言此得作法生因。汝輒為斯難也。
論。若爾此得有何作用。經部徵也。
論。謂於諸法至建立差別。有部反難答也。
論。豈不煩惱至應有差別。經部釋也。
論。若執無得至離未離故。有部反難。
論。此由所依至未斷義成。此經部總釋也 所依。謂身。所依身中種子。斷.未斷別分其凡.聖。不由其得。
論。謂諸聖者至但假非實。下別釋也。謂諸聖者見修道力。令所依身種子能生之力。轉變無力異本現起。乃至如是二種但假非實。如文可解。
論。善法有二至亦假非實。經部敘自宗也。此明成就.不成就也。此當大乘若生得善種子成就亦名不成就。若加行善自在現行名自在成就。竝假非實。生得善種被邪見損。善不得生名不成就。不畢竟斷種子成就。此當大乘種子成就。故成就亦名不成就 要由功力修得者。即加行善 彼法已起生彼功能自在無損說名成就。此當大乘自在成就。餘文可解。
論。故所依中至無有別物。[1]總結可知。
論。此中何法名為種子。有部問。
論。謂名與色至轉變差別。經部答也。此即經部有二師執。一色持種。二心持種。此中合說色.心持種。
論。何名轉變。有部問也。
論。謂相續中前後異性。經部答也。此[2]是將生果時前色.心上力用起也。
論。何名相續。有部徵也。
論。謂因果性三世諸行。經部答也。
論。何名差別。有部徵也。
論。謂有無間生果功能。經部答也。
論。然有處說至必不能修。此經部通經也 經部上文云。若有種子即有隣近生果功能 又云。一切異生。二道未起皆成就[3]惑。經說若成就貪即不能修四念住故。此即聖法無由得起。故通經云。彼說耽著貪煩惱者。不能厭捨故名成就。由隨耽著貪愛。時分於四念住必不能修。此說增盛貪位名為成就。非謂但是有種子者不能修也。
論。如是成就至亦假非實。經部結宗義也。如文可解 正理論破經部種子云。且執何法名為種子 有部徵也 謂名與色於生自果。所有展轉隣近功能。[4]此由相續轉變差別。(經部答也)名色者何(徵也)謂即五蘊(答也)如何執此為[5]種子性 [6]問也 [7]能為善等諸法生因 [8]答也 為總。為別。為自種類(問也。為總一身五蘊為異熟等別。為自類為種)。若言是[9]總。種體應假。假為實因不應正理(若合諸色。心總為種子 即是假法。假法如無。非種子也)。若言是別。如何可執無記色種為善.不善諸法生因(若身中別取色法為種子者。色是[10]無記。如何與善不善為[11]因)。若自種類善法無間不善法生。或[12]復相違以何為種 已上三義徵破。已[13]下經部異師釋種子也 天愛非汝解種子性。前心俱生思差別故。後心功能差別而起。即後心上功能差別說為種子。由此相續轉變差別當來果生。此中意說。不善心中。有善所引展轉隣近功能差別。以為種子。從此無間[14]善法得生。或善心中。不善所引展轉隣近功能差別。以為種子。從此無間不善法生 已上經部異師立種子也。自下正理破也 今汝所執功能差別種子。與彼善.不善心。為有別體。為無別體。此無別體。豈不許善為不善種。及許不善為善種耶。誰有心者。執煖與火無有別體。而復執言唯煖能燒。火不能燒。云何能感那落迦等諸異熟果不善心中。安置能感可愛異熟。善[15]思差別所引功能差別種子。復云何感[16]末奴沙(人也)等諸異熟果。淨善心中。安置能感非愛異熟。惡思差別所引功能差別種子 乃至廣說。具如彼也。
論。毘婆沙師至實而非假。結有部示宗義也。
論。已辨自性差別云何。自下明得.非得差別。
論。且應辨得者。辨差別中先明得。後明非得。故言且也 自[19]此已下有兩頌半明得差別。此一頌半五門分別。
論曰至各有三得。此明三世門也 言三得者。有其二義。一三世得不據在法前後。雖是法前仍名未來。雖是法後仍[20]名過去。二法前.法後.法俱三得不據世別。雖是過去仍名法後。雖是未來仍名法前 今此中言三世各三者。是據三世分得為三。不據法前後也 過去法有三世得者。如過去世有一善心。橫望今日。已前所有得起。若在法前.法俱.法後皆名過去。即如今日現起剎那名現在得。此現在剎那後所有得名未來得。其過[21]去世法於未來無[22]前得。得無決定隨起說前.後故 若現世法得。即法前名過去。法俱名現在。法後名未來 若未來世法得法前通三得。法後.法俱唯未來 婆沙一百五十八明法前.法俱.法後得不同。此文明三世得 然就法辨得即有四種。謂法前.法俱.法後。非法前.法俱.法後 若[1]能得辨法即有六種。一唯有法俱得。如異熟生等。由[2]力劣故。二唯有法前得。謂如見道三類智邊修世俗智。畢竟不生故。三唯有法俱得.及法後得。如別解脫戒等。無[3]逆得故。四唯有俱得.及法前得。如道類忍等。即此剎那時捨故。五具有法前.法俱.法後三得。如所餘善.不善等。有[4]逆得[5]追成行三世故。六有非法前.法後.法俱得謂得二滅。所[6]得法無三世故 必無有法唯有法後得以[7]可得法至現在時必有得故 如道類忍唯有法前.法俱者。以不定故。若現起者若未來者皆容有二得。不應言各有一得及定有二得。若爾同四行[8]相隨從義過 若定法俱過如後述。
論。又善等法至無記三得。此三性分別也。三性法得與所得法雖定同性。然得起時所由[9]即異。諸有為法由所得法。擇滅由道。非擇滅由命根.眾同分。婆沙一百五十八云。問何故得與所得[10]法。性類或同。或異耶。答得有三種。一有[11]為。二擇[12]滅。三非擇滅得。有為法得隨所得法性類差別。以有為法能有作用引自得故。擇滅得隨能證道性類差別。以諸擇滅自無作用。但由道力求證彼時引彼得故。非擇滅得隨自所依性類差別。以非擇滅自無作用非道所求。彼得但依命根.眾同分而[13]現前故 由此三性之法各自性得得。雖得擇滅不由所得。得非擇滅依眾同分等。[14]道與擇滅同性。同分與非擇滅同性。由此二種雖不由所得。[15]而與所得必定同性。由此三性[16]必同性得。
論。又有繫法至得有四種。此繫不繫門也。其所得法有其四種。謂三界繫為三。及不繫法為四。其能得得亦有四種。亦如上說 又所得法有其二種。一者有為。謂三界法.及道聖諦。二者無為。謂二種滅。能得之得唯是有為 所得之法又有二種。一有漏。謂三界繫法。二無漏。謂道聖諦二滅 能得得亦有二種。一有漏。謂三界繫。二無漏。謂道聖諦。三界繫法是有為故。能得之得。從其所得唯三界繫。不繫之法通無為故。非擇滅得從依身繫。其擇滅得從能斷道。道通有漏.及無漏故。若有漏道色無色繫。若無漏道從道不繫。非擇滅得以隨身故通三界繫。所以有繫法得唯有三種。無繫法得通四種[17]也。
論。又有學法至得即無學。此明三學門也。學.無學法是有為故。能得之得。從所得法是學.無學得。非學非無學通無為故三種得得。有為有漏.及非擇滅。非學非無學得得。擇滅三種得得。若有學道引得是有學。若無學道引得是無學。若有漏道引得是非學非無學。
論。又見修所斷法至皆非所斷。此明三斷門也。見斷.修斷法是有為故。得從所得法通[18]二斷也。非所斷法即通三種。謂有為無漏.擇滅.非擇滅。有為無漏得從所得法唯非所斷。擇滅得從道故通漏.及無漏。有漏修道斷。無漏得不斷。非擇滅得從眾同分.命根故唯修道斷。餘文可解。故不[19]牒釋。
論。前雖總釋至其中差別相。自下有一頌。就法辨得差別。
論曰至得亦現在。此明無覆無記勢力劣故唯引法俱得。即在三世各自世得。
論。一切無覆至不爾云何。重問差別。
論。除眼耳通至及俱起得。答也。二通.變化二緣故通前.後得。一以勢力勝故。二以加行所引起故。有三世得。
論。若工巧處至得亦許爾。此明威儀.工巧極善數習。亦許有前.後俱得。此說心不說色。有覆無記色當無前.後得。況無覆無記色。婆沙一百二十六云。工巧處者。謂色.聲香.味.觸五處為體。起工巧處者。謂能起彼意法二處為體 准婆沙一百五十七[20]解欲界威儀.工巧四蘊。即云善習者三世得。解色界威儀即無簡別 [21]復云。一切有覆無記無覆無[22]記。及威儀路異熟四蘊彼得。世不[23]雜。隨在彼世即唯有彼世得 准此故知。色界二無記心無前.後得 識身足論[24]云。成就欲界善心.不善心。皆云定成就欲界無覆無記心 准此文定有無覆無記心有三世得。
論。唯有無覆至法前後得。此明有覆無記色也。如文可解。此即初禪.中間靜慮染心所起身.語表。故自餘諸地更無此業。欲界唯身.邊二見有覆無記不能發業。上地無發業心。
論。如無記法至及後起得。此明欲界善.不善色無法前得。唯法俱。法後。勢力不能引前得故。此色若在未來未來得。若[1]至現在未來.現在得。若至過去三世得。初無漏心.及加行善最初起者。若在未來[2]未來得。若至現在未來[3]現在得。若至過去有三世得。餘法不同思之可解。
論。非得如得至[4]不爾云何。自下[5]有一頌半明非得差別。
論曰至無記性攝。第一三性門也。故婆沙一百五十八云。問非得隨何性類差別。答彼定不隨所不得法。以相違故。又不隨道。非道所求[6]但依命根.眾同分轉故。隨所依性類差別。問若諸非得.非擇[7]滅得。俱隨所依性類別者。所依或異熟。或唯等流。此二隨何性類差別。答隨等流性以義遍故。異熟非遍故不隨立。問非得若隨所不得法性類差別有何過耶。答斷善根者應成就善。已離欲染者應成就不善。諸無學者應成就染。異生應成三乘無漏法。退果應成果。捨向應成向。二滅非得應是無為。由此等過非得不可隨所不[8]得。
論。世差別者至三世非得。第二三世門也。過去.未來各有三世與前得同。現在唯二無法俱非得。有情之法住現在時必成就故。若現在法法前為過去。法後為未來。若過去法前唯過去。法後通三世。若未來法後唯未來。法前通三世。故婆沙一百五十八解非得云。一切非得總有三種。一在彼法前。二在彼法後。三非彼法前.法後.及俱。所不得法亦有三種。一唯有法前非得。謂未來情數等畢竟不生法。及入無餘涅槃最後剎那心等。二有法通有法前.法後非得。謂餘隨所應有情數法。三有法無彼前後俱非得而有非得。謂擇滅.非擇滅。必無非得可與法俱。以法現在[9]前時。是所得法必有得故。非所得法無非得故。亦無唯有彼法後非得非無始來恒成就彼未捨必起彼類盡故。然諸非得性[10]羸劣故唯成現在。一一剎那得已即捨。於未得彼法及已捨位。恒有此非得應知 今詳有部畢竟無涅槃法。以時遠故名為畢竟。若不爾即合有一類法唯有得無非得。謂無涅槃法非想地[11]惑。有一類法唯有非得而無有得。謂無涅槃[12]法三乘聖[13]人道。即違有得必有非得相翻而立若謂無涅槃法[14]三乘聖道亦無非得。即應此人非是異生。無異生性故。又世親菩薩佛性論釋有部無涅槃法。就位建立。非法爾定[15]言一闡提犯重[16]禁等無涅槃法。故[17]聲聞地中說法爾者寄客說本。如唯識論釋攝論云聞熏習為無漏因寄客說本 又婆沙論簡唯法前非得云。謂未來情數畢竟不生法。及入無餘涅槃最後剎那心等 言未來者。簡過.現也。言情數者。簡非情也。言畢竟不生者。簡暫不生法也。如眼識等闕緣不生。皆亦得名畢竟不生。得非擇滅故。此論云。畢竟礙當生別得非擇滅。即此不生眼亦是未來情數畢竟不生。如何此文即表定是唯見道邊[18]俗智。若言此唯世俗智者。即是婆沙闕字。若通取餘不生諸法。雖無所闕即與非想過去見惑義同 今解婆沙應改竟字為其定字。定者即是始.末不生。此即無過。以餘五識等法不是始.末不生法。見道俗智始.末不生名唯法前若得非[19]擇已去即[20]俱名畢竟也。此字應是[21]抄寫者錯耳。又准俱有因。有對造色非俱有因。而名必定俱起。得即或前.或後不說定俱。若總說者。何不言法俱得雖定俱生而非因也。前.後.俱得若言決定。如何論言或前.或後。亦不可言總同類說。於此類中有定俱者應須簡故。故知言有法前.[22]後.俱皆是不定。據容有說。非得准此 又婆沙釋無唯法後非得云。非無始來恒成就彼未捨。必起彼類盡故。准此文意。所不得法約法種類說有非得。有頂見惑種類眾多。已入過去。雖復但有法後非得。在未來者[23]即有法前非得。然此文是[24]被難之後重改婆沙。然此不順得[25]中六句。應云。以不定故容有二種非得。以非想地過去見道煩惱。於過去世中煩惱未起之前皆容入聖。若未起煩惱即斷見惑。即此煩惱即有法前非得。由此說過去煩惱不得名為唯法後非得。若作此釋。即順得中六句。即同自餘通二非得。由不得此意。被將過去見惑唯法[26]後難應成四句通難不得。遂改婆沙以為四句。見今長安[27]多本流行。猶作四句。於後數年重改論文云唯有三句。遂加文[28]遮難云非無始等。[29]一十六字通此妨難。由[30]未得婆沙意故由未盡理。
論。界差別者至是無漏者。第三界繫門也。非得隨身繫故。故三界法各各皆有三界非得。身在下界欲界非得。非得三界。色.無色界義亦准此。欲界繫法有三界非得。色.無色界義亦准此。非得隨身不隨法故。所以非得不通無漏。無漏非得亦通三界。三界異生皆不成故。
論。所以者何。自此已下明異生性。婆沙四十五云。犢子部執。異生性是欲界見苦斷十隨眠 瑜伽五十二云。復次云何異生性。謂三界見所斷法種子唯未永害[1]量名異生性 今詳。唯未永害言即是世第一法已前。非是無間道已後。即是害見所斷惑故。既言唯未永害量。即是不取一分害量[2]名異生性。唯言所遮故。今[3]時人釋云二障種子上建立異生性。[4]聲聞之人斷煩惱障名非異生。有所知障故名為異生。若爾二障通其見.修。唯佛能盡二障種子。即合唯佛一[5]人名為聖人。自餘皆是亦凡亦聖。以[6]障種有斷不斷故。譬喻者說其異生性無有實體。
論。由許聖道至是無漏應理引[7]文證也。異生既非聖人。非無漏性。應道理也。
論。不獲何聖法名異生性。問也。
論。謂不獲一切至應名異生。答也。謂總不獲一切聖法也。此不獲言表離於獲故。若隨獲[8]少多。即應言有簡別。既無簡別。但言不獲。故知此言表離於獲。此若不表離於獲者。此即諸佛亦不成就二乘聖法應名異生。
論。若爾彼論應說純言。問也。彼本論中。應言純不獲聖法名異生[9]性。隨獲[10]一.二即非純也。
論。不要須說至食水食風。答也。立一句言不獲聖法。即是純義。[11]隨獲少多是[12]雜。非純不名不獲[13]如說蟬食於風。蚊食於水。即顯蟬唯食風。蚊唯食水。不要須言純食風.水 有人[14]云。如魚食水。如龜食風。以釋純義。不得意也。魚不純食水。龜不純食風故。
論。有說不獲至彼非得故。敘異說也。謂不得三乘苦法智忍.及俱生法名異生性。文外伏難。難云若爾至道類智捨前向故。捨苦忍等爾時亦名不得苦忍應名異生。由遮此難故。言前已永害彼非得故。謂前不獲一切苦忍名異生性。此[15]之非得已被永害。入於過去至道類智時更起非得。非是未曾得苦法忍故非異生。
論。若爾此性至唐捐其功。難也。既若同前何須重說唐捐其功。
論。如經師所說為善。論主意信經部故云所說為善。
論。經部所說其義[16]云何。問經部宗。
論。謂曾未生至名異生性。答經部義。
論。如是非得何時當捨。自此已下第四明捨時。此即問也。
論。此法非得至類此應思答捨時也。捨有二種。一有雖不易地得此法時捨此非得。二有雖[17]非新得此法由易地故。捨此地非得。得彼地非得。
論。若非得[18]得斷至捨於非得。釋捨非得相也。即非得上得[19]斷名捨非得。
論。得與[20]非得至得與非得。問也。
論。應言此二至得及非得。答也。
論若爾至有無窮過。難也。
論。無無窮過至無無窮過。此廣答也。雖雙問得與非得。然二不同。[21]得有大得小得同時相得。非得不爾。以於現在無非得故。故知非得不如其得有小非得。就其別義亦有大小非得不同。謂翻大得名大非得。即非得大得所得之法[22]本法及大小相故。翻於小得名小非得。此唯非得大得及四相。故婆沙一百五十八云。如是說者。法與生等同一得得。相與所相極親近故。由此善通色蘊.行蘊一得得等 已上論文 得與非得相翻而立。不可不同。雖無大小非得更互非得。以得非無[23]窮故非得亦非無窮。故答無窮唯釋於得。即顯非得[24]無無窮也。翻得立故。
論。如是若善至有無邊得。釋增數也。如第一剎那善心起時 唯說善心不說相應。即此剎那本法為一。大得為二。小得為三。第二剎那有六法起。不說第二剎那所起善心。但說前剎那法後得有六法起。謂前本法大得小得。即此三法法後之得大小各三故有六[25]得。第三剎那[26]即此六法。謂三大得。及三小得。及初剎那法大小得。此之九法法後[27]得起有九大得。有九小得。合成十八。如是後後漸增有無邊得。
論。旦一有情至況第二等。此顯諸得極多無對礙故得相容受。如文可解。
[28]俱舍論疏卷第四
校注
[0524028] 俱【大】,阿毘達磨俱【甲】,【原】保延三年覺樹校石山寺藏寫本,卷首約十五行缺,【甲】鎌倉時代寫東大寺藏本,【乙】寶永元年版本 [0524029] 法【大】,釋法【乙】 [0524030] 甲本品題缺 [0524031] 曰【大】,〔-〕【考偽-大】 [0524032] 意【大】,〔-〕【考偽-大】 [0525001] 九【大】,〔-〕【甲】【乙】 [0525002] 也【大】,也耶【甲】【乙】 [0525003] 起【大】,界【乙】 [0525004] 悉【大】,遍【乙】 [0525005] 不【大】,亦【乙】 [0525006] 泰【大】,光【考偽-大】 [0525007] 生入【CB】【乙】,生【大】 [0525008] 色界【大】,界色【甲】【乙】 [0525009] 四【大】,三【乙】 [0526001] 而【大】,〔-〕【甲】【乙】 [0526002] 煖【大】,氣【甲】【乙】 [0526003] 顯【大】,類【甲】【乙】 [0526004] 四【大】,三【甲】【乙】 [0526005] 動搖【大】,搖動【甲】【乙】 [0526006] 不【大】,亦【考偽-大】 [0526007] 切【大】,切地水【甲】【乙】 [0526008] 經部諸師或有總無四大【大】,〔-〕【甲】【乙】 [0526009] 謗【大】,誹謗【乙】 [0526010] 言【大】,〔-〕【甲】【乙】 [0526011] 不【大】,不言【乙】 [0526012] 四【大】,四故【甲】【乙】 [0527001] 上【大】,與上【甲】【乙】 [0527002] 俱【大】,便【甲】【乙】 [0527003] 屬【大】,依【甲】【乙】 [0527004] 示【大】,釋【甲】【乙】 [0527005] 生【大】,〔-〕【甲】【乙】 [0528001] 難【大】,歎【乙】 [0528002] 坐【大】,座【乙】 [0528003] 屬【大】,依【甲】【乙】 [0528004] 故【大】,加【甲】【乙】 [0528005] 絕【大】,經【乙】 [0528006] 當【大】,尚【甲】【乙】 [0528007] 亦【大】,且【甲】【乙】 [0528008] 沈【大】,流【甲】【乙】 [0529001] 墮【大】,惰【考偽-大】 [0529002] 復【大】,優【甲】【乙】 [0529003] 定【大】,善【乙】 [0529004] 睡【大】,眠【甲】【乙】 [0529005] 別【大】,前【甲】【乙】 [0529006] 即【大】,謂即【甲】【乙】 [0529007] 寶【大】,實【甲】【乙】 [0529008] 便【大】,使【乙】 [0530001] 心【大】,必【乙】 [0530002] 寧【大】,寂【甲】【乙】 [0530003] 掉舉【大】,惽沈【考偽-大】 [0530004] 遍【大】,通【甲】【乙】 [0530005] 却【大】,都【甲】【乙】 [0530006] 善【大】,〔-〕【甲】【乙】 [0530007] 小【大】,少【甲】【乙】 [0530008] 雖【大】,〔-〕【甲】【乙】 [0530009] 尋【大】,及尋【乙】 [0530010] 又【大】,又婆沙七十五【乙】 [0531001] 各【大】,分【乙】 [0531002] 根【大】,〔-〕【甲】【乙】 [0531003] 亦【大】,且【甲】【乙】 [0531004] 淨【大】,淨中【甲】【乙】 [0531005] 翻【大】,翻非正翻也言通五斷遍六識正翻者【乙】 [0531006] 地【大】,地法【乙】 [0531007] 與【大】,〔-〕【甲】【乙】 [0531008] 見【大】,見取【乙】 [0531009] 別【大】,可【甲】【乙】 [0531010] 欲【大】,是【乙】 [0531011] 善【大】,善中【乙】 [0531012] 等【大】,是等【乙】 [0531013] 三【大】,二【甲】【乙】 [0531014] 可【大】,所【甲】【乙】 [0531015] 數【大】,段【甲】【乙】 [0531016] 情【大】,〔-〕【甲】【乙】 [0531017] 為【大】,名【甲】【乙】 [0532001] 者【大】,名【乙】 [0532002] 俱【大】,集【甲】【乙】 [0532003] 勞倦【大】,怯弱【甲】【乙】 [0532004] 然【大】,愁【甲】【乙】 [0532005] (惡作…轉故)八字【大】,(惡作行細內門轉故)【甲】【乙】 [0532006] 細【大】,〔-〕【甲】【乙】 [0532007] 疑【大】,〔-〕【甲】【乙】 [0532008] (言二…轉故)十二字【大】,(言二因者謂極猛利理處轉故)【甲】【乙】 [0532009] 俱【大】,俱已上論文【乙】 [0532010] 別【大】,若【甲】【乙】 [0532011] 釋【大】,說【乙】 [0532012] 戀【大】,變【甲】【乙】 [0532013] 察【大】,察是慧【考偽-大】 [0532014] 第【大】,第二【甲】【乙】 [0532015] 明【大】,一明【甲】【乙】 [0533001] 問【大】,〔-〕【甲】【乙】 [0533002] 離【大】,顯【甲】【乙】 [0533003] 此【大】,〔-〕【甲】【乙】 [0533004] 厭【大】,體【甲】【乙】 [0533005] 辱【大】,憂【甲】【乙】 [0533006] 來【大】,成【甲】【乙】 [0534001] 恃【大】,持【甲】【乙】 [0534002] 界【大】,〔-〕【甲】【乙】 [0534003] 云【大】,言【甲】【乙】 [0534004] 等【大】,土【乙】 [0534005] 此【大】,〔-〕【甲】【乙】 [0534006] 如其物【大】,〔-〕【甲】【乙】 [0534007] 一解【大】,〔-〕【甲】【乙】 [0534008] 得說慧【大】,說慧得【甲】【乙】 [0534009] 為【大】,名【乙】 [0534010] 行相【大】,〔-〕【甲】【乙】 [0534011] 相【大】,〔-〕【甲】【乙】 [0534012] 心【大】*,心心【甲】【乙】* [0534013] 泰【大】,泉【乙】 [0534014] 瑜【大】,瑜伽【甲】【乙】 [0534015] 違【大】,皆違【甲】【乙】 [0534016] 之【大】*,云【甲】【乙】* [0535001] 心【大】,〔-〕【甲】【乙】 [0535002] 行【大】,〔-〕【甲】【乙】 [0535003] 等【大】,等諸【甲】【乙】 [0535004] 逐【大】,〔-〕【甲】【乙】 [0535005] 一【大】,〔-〕【甲】【乙】 [0535006] 二【大】,二種【甲】【乙】 [0535007] 名【大】,各【考偽-大】 [0535008] 各【大】,名【甲】【乙】 [0535009] 言【大】,者【甲】【乙】 [0535010] 多【大】,兩【甲】【乙】 [0535011] 不【大】,不可【甲】【乙】 [0535012] 說【大】,謂【甲】【乙】 [0535013] 紙【大】,筆【甲】【乙】 [0535014] 彼論【大】,論彼【甲】【乙】 [0535015] 少【大】,〔-〕【甲】【乙】 [0535016] 得【大】,獲【甲】【乙】 [0535017] 曾來未得【大】,未曾得【甲】【乙】 [0536001] 即【大】,〔-〕【甲】【乙】 [0536002] 故【大】,故故【甲】【乙】 [0536003] 生下地【大】,〔-〕【甲】【乙】 [0536004] 後捨【大】,捨復【乙】 [0536005] 餘【大】,〔-〕【甲】【乙】 [0536006] 也【大】*,〔-〕【甲】【乙】* [0536007] 是【大】,〔-〕【甲】【乙】 [0536008] 准釋【大】,〔-〕【甲】【乙】 [0536009] 實有【大】,〔-〕【甲】【乙】 [0536010] 寶等【大】,等寶【甲】【乙】 [0536011] 故【大】,無【乙】 [0536012] 縱【大】,假【甲】【乙】 [0536013] 法【大】,〔-〕【甲】【乙】 [0536014] 界地【大】,地界【甲】【乙】 [0536015] 彼皆無有【大】,故時現無【甲】【乙】 [0536016] 之【大】,〔-〕【甲】【乙】 [0536017] 所【大】,〔-〕【甲】【乙】 [0536018] 生【大】,〔-〕【甲】【乙】 [0536019] 拒【大】,非【甲】【乙】 [0537001] 總【大】,〔-〕【乙】 [0537002] 是【大】,即【甲】【乙】 [0537003] 惑【大】,或【甲】【乙】 [0537004] 此由【大】,由此【甲】【乙】 [0537005] 種【大】,此種【甲】【乙】 [0537006] 問也【大】,(問也)【甲】【乙】 [0537007] 能【大】,然【甲】【乙】 [0537008] 答也【大】,(答也)【甲】【乙】 [0537009] 總【大】,數總【甲】【乙】 [0537010] 無記【大】,異熟無記【甲】【乙】 [0537011] 因【大】,因也【甲】【乙】 [0537012] 復【大】,後【甲】【乙】 [0537013] 下【大】,上【甲】【乙】 [0537014] 善【大】,不善【甲】【乙】 [0537015] 思【大】,心【甲】【乙】 [0537016] 末【大】,未【甲】【乙】 [0537017] 薄【大】,〔-〕【甲】【乙】 [0537018] 宗【大】,〔-〕【甲】【乙】 [0537019] 此已【大】,〔-〕【甲】【乙】 [0537020] 名【大】,是【甲】【乙】 [0537021] 去【大】,〔-〕【甲】【乙】 [0537022] 前【大】,法前【甲】【乙】 [0538001] 能【大】,就【甲】【乙】 [0538002] 力【大】,身【甲】【乙】 [0538003] 逆【大】,所【甲】【乙】 [0538004] 逆【大】,前【甲】【乙】 [0538005] 追【大】,進【乙】 [0538006] 得【大】,〔-〕【甲】【乙】 [0538007] 可【大】,所【甲】【乙】 [0538008] 相【大】,相相【甲】【乙】 [0538009] 即【大】,則【甲】【乙】 [0538010] 法【大】,其法【甲】【乙】 [0538011] 為【大】,為有為【甲】【乙】 [0538012] 滅【大】,滅得【甲】【乙】 [0538013] 現【大】,起現【甲】【乙】 [0538014] 道【大】,以道【乙】 [0538015] 而【大】,得而【甲】【乙】 [0538016] 必【大】,名【甲】【乙】 [0538017] 也【大】,〔-〕【甲】【乙】 [0538018] 二【大】,三【甲】【乙】 [0538019] 牒【大】,煩【甲】【乙】 [0538020] 解【大】,解云【甲】【乙】 [0538021] 復【大】,時【甲】【乙】 [0538022] 記【大】,記色蘊【甲】【乙】 [0538023] 雜【大】,雜剎那不雜【甲】【乙】 [0538024] 云【大】*,〔-〕【甲】【乙】* [0539001] 至【大】,在【甲】【乙】 [0539002] 未【大】,唯未【甲】【乙】 [0539003] 現在【大】,〔-〕【甲】【乙】 [0539004] 不【大】,〔-〕【甲】【乙】 [0539005] 有【大】,第二有【甲】【乙】 [0539006] 但【大】,〔-〕【甲】【乙】 [0539007] 滅【大】,〔-〕【甲】【乙】 [0539008] 得【大】,得性類有異【甲】【乙】 [0539009] 前【大】,〔-〕【甲】【乙】 [0539010] 羸【大】,都【甲】【乙】 [0539011] 惑【大】,或【乙】 [0539012] 法【大】,〔-〕【甲】【乙】 [0539013] 人【大】,〔-〕【甲】【乙】 [0539014] 三【大】,者於三【甲】【乙】 [0539015] 言【大】,〔-〕【甲】【乙】 [0539016] 禁【大】,業【甲】【乙】 [0539017] 聲聞【大】,攝【甲】【乙】 [0539018] 俗【大】,世俗【甲】【乙】 [0539019] 擇【大】,擇滅【甲】【乙】 [0539020] 俱【大】,但【考偽-大】 [0539021] 抄【大】,鈔【甲】【乙】 [0539022] 後【大】,法【甲】【乙】 [0539023] 即【大】,恐【甲】【乙】 [0539024] 被【大】,破【甲】【乙】 [0539025] 中【大】,有【甲】【乙】 [0539026] 後【大】,後得【甲】【乙】 [0539027] 多【大】,兩【甲】【乙】 [0539028] 遮【大】,遮之【甲】【乙】 [0539029] 一【大】,〔-〕【甲】【乙】 [0539030] 未【大】,不【甲】【乙】 [0540001] 量【大】*,〔-〕【甲】【乙】* [0540002] 名【大】,亦重名【甲】【乙】 [0540003] 時【大】,有【甲】【乙】 [0540004] 聲聞【大】,攝【甲】【乙】 [0540005] 人【大】,聖【甲】【乙】 [0540006] 障【大】,二【甲】【乙】 [0540007] 文【大】,無漏【甲】【乙】 [0540008] 少多【大】,多少【甲】【乙】 [0540009] 性【大】,〔-〕【甲】【乙】 [0540010] 一二【大】,三【甲】【乙】 [0540011] 隨【大】,雖【甲】【乙】 [0540012] 雜【大】,雜心【甲】【乙】 [0540013] 如【大】,〔-〕【甲】【乙】 [0540014] 云【大】*,言【甲】【乙】* [0540015] 之【大】,云【甲】【乙】 [0540016] 云【大】,如【乙】 [0540017] 非新【大】,離【甲】【乙】 [0540018] 得【大】,〔-〕【乙】 [0540019] 斷【大】,改【甲】【乙】 [0540020] 非【大】,〔-〕【甲】【乙】 [0540021] 得【大】*,〔-〕【甲】【乙】* [0540022] 本法及大小相故【大】,〔-〕【甲】【乙】 [0540023] 窮【大】,窮過【甲】【乙】 [0540024] 無【大】,〔-〕【甲】【乙】 [0540025] 得【大】,得有大得【甲】【乙】 [0540026] 即【大】,而【甲】【乙】 [0540027] 得起【大】,起得【甲】【乙】 [0540028] 甲本尾題缺 [0540029] (保延…一交了)二十九字【大】,〔-〕【甲】【乙】【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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