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論。如是已說所依止定。大文第二明依定功德 就中。一明四無量。二明八解脫。三明八勝處。四明十遍處。五明得依身。六明起定緣。此下三行頌。第一明四無量。
論曰至感無量果故。第一釋無量名 無量有情為所[18]緣者。從境名也 引無量福。因無量也 感無量果者。果無量也。以緣無量有情故。得無量福故。得無量果。以此四行有三無量故名無量。婆沙八十一更有三釋。一云對治無量戲論煩惱[19]故。二云對治無量放逸煩惱。[20]故。三云如是四種是諸[21]賢聖廣遊戲處故名無量(已上論文)。
論。此何緣故唯有四種。[22]第二述無增減。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論。對治四種多行障故。答也。
論。何謂四障。問也。
論。謂諸瞋害至建立慈等。答也。以多行障有四故。所以唯四不增不減。即是慈對嗔。悲對害。喜對不欣[23]生。捨對欲貪.嗔。正理論云。嗔謂心所。欲殺有情。欲惱有情。心所名害。耽著境界於諸善品不樂住因名不欣慰。於妙欲境起染欣慰。情無厭足名為欲貪(已上論文)。
論。不淨與捨至斯有何別。問二別相。
論。理實不淨至捨能對治。論主正解。
論。四中初二體是無嗔。述古一師釋也。
論。理實應言悲是不害。論主正釋。正理論云。有作是言。悲是不害。近治害[26]故。理實如是。但害似瞋以[27]瞋名說。悲之行相亦似無嗔。立無嗔名。實是不害(已上論文)。
論。喜即喜受至貪所引故。述古釋。正理論云。諸古師說。喜即喜受。捨即無貪。
論。理實應用二法為體。論主正釋。謂捨應以無貪.無嗔為體。正理云。是故此喜定非喜受。以忻為體。或即無貪。謂別有貪是惡心所。於有情類作是思惟。云何當令諸所有樂彼不能得。皆屬於我。喜能治彼故是無貪。此與喜根必俱行故。三地可得。如悔憂俱。喜亦無貪。分明相者。於他盛事心不貪著。知他獲得。深生欣慰。心熱對治說名為喜。故知此喜亦無貪性(述曰。以治貪故名無貪性。如不淨觀觀雖是慧。以治貪故。無貪為性)。又云。且捨與慈有差別者。慈能對治嗔所引嗔。無嗔為體。捨能[28]對治貪所引嗔。無貪為體。豈不如捨無貪為性。亦能對治貪所引嗔。如是許慈無嗔為性。亦應能治嗔所引貪。此難不然。行相違故。謂捨行相雙違貪.嗔。捨親.非親差別相故。從此[29]愛.恚俱不生故。即由此故。捨唯無貪。正能治貪兼治嗔故。慈之行相違嗔非貪。於諸有情與樂轉故(嗔[1]與慈與樂相違故) 由此慈.捨雖俱違嗔。而慈順貪。捨能違害。是故此二極有差別(已上論文)。
論。此四無量至入捨等至。述四行相別。正理論云。此阿世耶有差別者。觀有情類如己謂慈。樂有情類離苦謂悲。於他興盛欣慰謂喜。於親.怨相不思謂捨 婆沙八十一云。尊者世友作如是說。授與饒益是慈相。除去衰損是悲相。慶慰得捨是喜相。忘懷平等是捨相(已上論文)。
論。此四無量至寧非顛倒。問也。
論。願欲令彼至相應起故。答也 此中有三。一善願故非倒。二意樂故非倒。三勝解故非倒。
論。設是顛倒復有何失。縱釋也。前三[2]解非顛倒。今解[3]縱是顛倒復有何失。
論。若應非善至相應起故。若以是倒[4]應非是善者。理則不然。此與三善根相應起故。
論。若應引惡至治嗔等故。若以是倒應引惡者。理亦不然。能治嗔.害及貪等故。
論。此緣欲界至嗔等障故。述所緣唯欲界一切有情。以能治緣有情嗔等障故。
論。然契經說至以顯器中。通經也。經說。修慈思惟一方.一切世界者。舉欲器世界取中有情。
論。第三但依至未至中間。述依地也。
論。或有欲令至方能起故。述異說。此師意說。未至無也。以四無量容預德故。已離欲者方能起故。未至[5]器速多非離欲。故言無也。
論。或有欲令至皆無量攝。又述異說。此師意說。定.不定地.根本.加行。以皆緣無量有情。授與饒益。除去衰損。慶慰得捨。忘懷平等故。
論。前雖說此至有情境故。述不斷障有三因。一有漏根本靜慮攝故。此不斷惑。如前已說 二勝解作意相應起故。夫斷惑者共相作意。此是勝解故不斷惑 三遍緣一切有情境故。夫斷惑者。緣於法境不緣有情。此緣有情故不斷惑。
論。此加行位至能治四障。述說伏治四障因也。四無量根本者。謂根本定。在此位無嗔等障 言治四障。在加行位。或在根本亦名治障。令已斷障得更遠故。
論。謂欲未至至能斷諸惑。釋上加行位[6]制伏嗔等。謂在欲界聞.思心中。及未至定。先修無量。為斷道加行伏嗔等。引斷道生斷嗔等惑。方生根本四無量也 [7]說能治四障者。據加行說。
論。諸惑斷已至之所蔽伏。釋惑。此能令已斷更遠 言治四障者。據令更遠說。
論。初習業位云何修慈。問。欲修慈加行云何。
論。謂先思惟至如是快樂。述[8]薄煩惱者初習業也。
論。若彼本來至總成七品。述煩惱者加行位中。先分有情為七品也。
論。分品別已至與上親等。述勝解與樂心上怨等與上親等也。雖能緣而未遍。非至根本。
論。修此勝解至慈無量成。述漸能廣至成位也。
論。若於有情至現可見故。述能修人異也 一切眾生有其二類。一樂求人德。二樂求人失 一切眾生復有二相。一者德相。二者失相。斷善者亦有德相。獨覺者亦有失相。樂求德者。見闡提德見闡提果相。知有善因故。樂求失者。見獨覺失見其果相。知惡因故。樂求德者。修慈易成。非樂求失。
論。修悲喜法准此應知者。准慈釋。有七等先上親也。不說[9]捨修加行先處中故。
論。謂觀有情至實為樂哉。廣述悲.喜二行相也。加行雖同行相異故。
論。修捨最初至與處中等。述修捨加行。其捨先捨處中。次捨下怨乃至上親。以貪難捨。嗔易捨故。婆沙八十[10]二評曰應作是說。非四無量如說而生。所以者何。修觀行者。隨樂生故。前後不定。[11]如通解脫勝處遍處 問若未起初定無量。能起第二定無量不。一說不能。一說能。如[12]未起下地無漏能起上地無漏。亦爾 問為下地無量後起上地無量速疾。為上地無量後起下地無量速疾耶。答上地無量後起下地無量速疾。非下地[13]無量後起上地無量速疾。猶如學書 問初定無量無間。即能起第二定無量不。有說不能。必修自地加行。引發方現前故。有說亦能。已熟修者起一加行。或無加行能歷諸地。或上或下起無量故 婆沙八十三云。如契經說。住慈定者刀.毒.水.火皆不能害。必無災橫而致命終 問何故爾耶。尊者世友作如是說。以慈是不害法故。有說慈勢力大故。有說慈為饒益[14]他。諸天善神皆擁衛故。大德說曰。若住慈定。色界大種遍身分生。令所依身堅密如石故不可害 慈定在初。故說慈定有多說。悲等不及慈。大德說曰。由二因緣捨最為勝。一由所作。謂若作捨能斷貪嗔。二由寂靜。謂於有情無分別轉故捨最勝(已上論文)。
論。此四無量至唯不成喜故。述人通三洲非天等也。若於初定得一必四。若三定已上得一必三。
論。已辨無量次辨解脫。已下三行頌。第二明解脫。
論曰至觀外色解脫。釋初解脫 言內有色相觀外色者。謂勝解作意。觀自己身被虫噉等。見內身相。及見外虫故。言內有色相觀外色解脫故。正理云。經言有色觀諸色者。為顯何義。非未除色。能如實通此經深義。然諸先聖傳授釋言。未能伏除緣內色想。是有色義。云何知然。第二解脫差別說故。謂於第二既作是言。內無色想觀[1]外諸色。故知。初解脫未除內色想。由此論者。建立最初。名內有色想觀外色解脫。謂觀行者。如害怨屍。雖已離欲貪而為令堅固。以不淨行相復觀外諸色。由於外色數觀察故。於內色中亦生厭想。如樂淨者。頸繫狗屍極懷羞慚深生厭惡。如是觀外不淨相已。方內色身亦是不淨。觀心淨故。見內身中三十六物不淨充滿。如觀篋中眾色類物。名初解脫極成滿位 此成滿位解脫何法。謂心於色不樂.憎背.訶毀厭惡。遮止欲貪。即解脫欲貪。是無貪性故。(已上論文)。
論。二內無色[2]想觀外色解脫。釋第二解脫 言內無色想觀外色者。謂勝解作意。見內自身被虫食等。不見身相。唯見虫等。故言內無色想觀外色解脫。故正理云。修觀行者。從此後時漸復遣除緣內色想。謂以勝解想自命終。輿載遺身置棄屍處。種種禽獸[3]爭共食噉。須臾身盡唯見禽獸。或於是處以火焚燒。乃至遺灰風所飄鼓。須臾身盡唯見空界。或想自身如蘇.鹽等為火.水等之所融消。乃至身無唯見火等。名內無色[4]想觀外色解脫。此勝解力除色想故。雖緣身起而不見身。既已遣除緣內色想。心相續轉無別事業。勝輕安樂任運現前。於此位中數數修習緣色處境厭背行相。是名第二解脫成滿。亦如第一解脫欲貪。雖於先時修不淨想已得解脫。緣色欲貪而無始來我愛難遣。若觀身有仍恐退生。故後復修內無色想厭惡色觀。清淨過前。行者爾時。依初靜慮得此二觀。深生味著。為欲令此轉增進。故入第二靜慮[5]復修二解脫。復修二法次第如前(已上論文)。
論。三[6]淨解脫身作證具足住。釋第三解脫。故正理云。彼瑜伽師久觀不淨。厭惡轉故令心沈慼。為欲策發令暫生歡。或為[7]暫解久修勞倦。或為自審驗不淨觀堪能故。彼復依第四靜慮。於欲界色起淨勝解。先取寶衣.花等淨相。由勝解力漸廣思惟。遍於所緣作淨行相。如契經說。彼於後時。應取少淨相總思惟諸色。此雖策心而不掉舉。雖觀淨相而不起貪。既知善根勢力增上。次復於境略聚其心。於一所緣觀淨而住。此位名曰淨解脫滿。能究竟捨不淨想故。此淨解脫亦如第二內無色想觀外諸色(已上論文)。
論。四無色定至第八解脫。列餘解脫名義如後釋。
論。八中前三至想觀增故。述前三體 前三以無貪為體者。以近治貪故。然契經中說。內有色想觀外色者。非是以想慧為體。以於此時想觀增故。如四念住。及宿住念等。實慧為體而說念也。若慧為體。應近治[8]廢。
論。三中初二至行相轉故。述前三解脫行相別也。
論。三并助伴皆五蘊性。述三解脫眷屬體也。
論。初二解脫至心澄淨故。述三解脫依地別也。欲界初定有顯色貪者。[9]由眼識身所引起故。
論。餘地亦有至非增上故。述欲界聞慧亦有此三。於三定中亦有三種。非增上故不立解脫。初.二定中亦有第三。於四定中亦有初.二。以非增上故不建立。正理論云。雖欲界中亦容得有。而為欲界貪所[10]淩雜。故不建立二解脫名。三.四定中雖亦得有。去所治遠勢力微劣。又樂淨伏故不得名(三定樂伏四定淨伏)第三解脫依後靜慮離八災患。心澄淨故。第四并近分。立後靜慮名。相似善根下地雖有。非增上故不名解脫。欲界欲貪所淩雜故。初二定中不淨伏故。第三定[11]中樂所迷故 故皆不立淨解脫[12]也(已上論文)。
論。次四解脫至性微劣故。出次四無色解脫體。於四無色唯取定善。非散善及染。
論。[13]非散善者至亦有散善。此述散善兩說不同。彼[14]地散善唯生得善。無聞.思故。
論。近分解脫道至方名解脫故。述空處近分中解脫道。緣空處故得名解脫。無間道緣下地故。不名解脫不背下故。正理論中更有一釋云諸近分地九無間道八解脫道。亦非解脫。不背下地故。緣下道雜故。又未全脫下地染故(已上論文)。
論。然於餘處至非全分故。通餘處說。
論。第八解脫至得解脫名。述第八解脫體性。如根品有二釋。一背厭受.想而起此故。名為解脫。即是餘處名想受滅。或總厭背有所緣故。即是厭一切心.心所也。由此名為滅盡定也。
論。有說由此至無漏心出。述此定入.出心異也。
論。八中前三至為所緣境。述解脫境異也。不淨是可憎。淨境名可愛 彼非擇滅者。即是自.上有漏法。及類智品道非擇滅也。
論。第三靜慮至所動亂故。述第三定無解脫所以也。
論。行者何緣至彼方成故。述修淨解脫意也。
論。由二緣故至得勝自在。述修解脫意也 等者。等勝處等。
論。故能引起至種種作用。述得定自在即能起無諍等作用也。
論。何故經中至各在邊故。述經中二解脫得身證名所以也。
論。已辨解脫次辨勝處。已下一行頌。第三明八勝處。
論曰至足前成八。列八名也。
論。八中初二至第三解脫。指同前也。
論。若爾八勝處至[1]或終不起。述與解脫體等雖同。而力用異。即是勝所緣故名為勝處。解脫為因。勝處為果。因修解脫入勝處故。前三解脫於諸色中。但能總取不淨.淨相。今八勝處於諸色中。分別少.多.青等異相故。前解脫但於色中。棄背欲貪。及不淨想。今八勝處能於所緣。分[2]析制伏令隨心轉。由此[3]證知。第三解脫總取淨相。故立一名。八勝處中後四勝處差別取故分為四種 言勝處者。婆沙一百四十一[4]云。問何故名勝處。答降伏所緣。摧滅貪愛故名勝處 正理云。或於是處轉[5]變自在。不隨起惑故名勝處。勝於處故立勝處名。或此善根即名為處。處能勝故立勝處名(已上論文)。
論。已辨勝處[6]次辨遍處。下一行頌。第四明十遍處。
論曰至故名遍處。述名也。即是周遍緣此四大.四色。及[7]空識等名為遍處。正理云。經於此處皆言一想。上.下.及傍。無二.無量。於一切處。無間無隙。周遍思惟故名遍處。遍於處故立遍處名。或此善根即名為處。行相遍故立遍處名。此中地等顯示所緣。所說遍言顯示行相。行相雖等而所緣別。是故遍處分為十種。經言一者。顯此等至思惟一類境相現前。想言顯是勝解作意。何故唯十得遍處名。此上更無遍行相故。唯第四定空.識無邊。可得說有無邊行相(已上論文)。
論。十中前八至五蘊為性。述體性也。
論。依第四靜慮緣欲可見色。述所緣也。謂色處為所緣。緣假四大故。
論。有餘師[8]說至風界為境。述異說也。
論。後二遍處至[9]蘊為境。述所緣也。
論。應知此中至勝前前故。述勝劣也。
論。此解脫等三門功德。已下一行頌。第五明二得及依身也。
論曰至[10]滅盡定故。指前說也。即是前不相應中釋。
論餘解脫等至未曾習故。述餘七解脫通二得也 言等者。等八勝處。及十遍處 有曾習者。是[11]離染得 新習得者。是加行得。
論。四無色解脫至由教力故。述依身也。依下地身容起上地定故。無色定依三界身起。三解脫.八勝處.八遍處。由教力故唯欲界。以教在欲界故。
論。異生及聖皆能現起。述[12]起人也。第八解脫唯聖人起。如前已說。前七解脫通凡.聖起。
論。諸有生在色無色界。已下一行頌。第六明起定緣。
論曰至為起因故。述因力也。此於先時 近者近曾起者 及數修者數數修故。即是近同類因。由此二因力故。生色.無色 雖無教力而得生起。
論。二由業力至生上地故。述第二力也。謂先於欲界。或於色界等。造順生受.及順後受業。在上地中業果[13]時受。由此業力。必令有情離下煩惱得於上定。方得生彼 以若未離下地煩惱。必定無容生上地故。
論。三法爾力至皆增盛故。述法爾力。劫將壞時。有情法爾皆生上界。欲生上界法爾善根增勝。得上地定斷下煩惱。
論。諸有生在至之所壞故。述生上二界起無色定。由因.業力。非法爾力。以第四定不為三災之所壞故。
論。生在色界至加由教力。述在色界起上靜慮。由因力.業力.及法爾力 若生欲界起上無色。由因力.業力.教力。起色界定。由業力.因力.法爾力.教力。故言一一應知加由教力。
論。前來分別種種法門。自下一行頌。大文第三明法住時也。
論曰至菩提分法。此文有三。一述二種正法。二述能持人。三述住時分 此文第一述二種正法也。一教。二證 教謂三藏 證謂三乘菩提分法 因教得證故先明教法 若以昔教對今佛。即教先而佛後。佛因教證故 若今教對能說。佛先而教後。佛說教故 [1]若以今證.今教。即教先而證後故先證法 若以因證能弘教。即有證.教方住。
論。有能受持至住爾所時。第二述能持人也。由能受持持法不滅。由有正說傳法不滅。若唯持不能說。即闕傳燈之義。若唯說而不持。即廢忘而不行。故兼之也。有能依教而行者。即證法便住世間。若持法而不行。即無加行善。若依教而正行。即生菩提分法。故由受持.正說二人。教住於世。由修行一人。證法住世。故隨三人住世時量。應知正法爾所時住。
論。聖教總言至[2]復過於此。第三述住時分。就中有兩說。一說證.教二法唯住千年。二說證法唯住千年。教法復過千年。此中但說正法不說像法.末法。廣如婆沙一百八十[3]二說。此[4]說同涅槃經第二十二。云無上佛法當久近幾時滅耶。答云。若我弟子有能受持.讀誦.書寫.演說其義。為諸眾生之所恭敬.尊重.讚歎種種供養。當知。爾時佛法未滅。乃至。見受持等者。輕毀.誹謗。汝是六師。非佛弟子。當知佛法將滅不久 三階云。法律禪師同十三種惡外道六師。當此記也 今詳兩說。後說為正。所以[5]得今時[6]有教法故。然說證法亦是從多。又准多經文。說過千歲。然諸經所說隨機不同。就別處別人以說法滅 迦葉經說五百年 阿含經說一千年 大集經說一千五百年。及說五重[7]牢固。復說諸佛與欲說說法久住 又菩薩處胎經法住品。此經留住或至二千年。或至三千年 又仁王第二云。吾滅度後八十年。八百年。八千年中。無佛。無法.無僧.無信男。無信女時。此經三寶付屬國王.四部弟子。受持。讀誦。解說其義。為三界眾生開空慧道。修七賢行.十善行。化一切眾生。真諦法師釋云。八十年者。正法末後八十年。八百年者像法後八百年。八千年者末法萬年後八千年。准此文意有末法也 又准大乘同性經下卷云。如來顯現從兜率下。乃至。住持一切像法.一切滅法.善丈夫法。當知。如是化事皆是應身。准此經。滅法即是末法異名 又法華經第五安樂行中云。如來滅後末法中欲說是經。應住安樂行 准此經文有末法也 記聲聞中。但云正法.像法者。略不說末法。
善見論云。初一千年。若諸弟子。勤行精進得阿羅漢果。第二千年得第三果。第三千年得第二果。第四千年得初果。從此已後是我末法 准上論文。正法之時多得無學。像法之時得前三果。末法之時不得道果 又善見論云。如來正法一千年。以度瞿夷出家滅五百年。以佛令行八敬。及所度五百釋女皆得阿羅漢。各增一[8]年。所以正法還得千年 准此論文。諸經.論中說正法五百年者。是初度女人後說。一千年者是未度女人前。及八敬後說 又法住記云。十六羅漢各將無量眷屬。於人壽漸增至七萬歲時。已本願力用其七寶。為佛造[9]窣都婆。釋迦舍利自然流入塔中。後佛舍利塔[10]總陷入地至金剛際。時諸羅漢化火燒身入般涅槃。次有七俱胝獨覺出世化諸眾生。至人壽漸增減八萬歲時。一時各般無餘涅槃。次後彌勒佛出世也 又蓮華面經。最後佛法滅盡時。如來舍利陷入龍宮。龍宮法滅陷入金剛際。次後七日.七夜。天地大黑。有外道空中言。沙門瞿曇法今滅盡。我等當得教化一切法界眾生。發此語已現身陷入阿鼻地獄。次後彌勒佛出世也。已上二教但據法在。不據行.學。雖化眾生。不言欣修.出世行也。如結界羯磨止息不行。非無戒律教法在世。佛法陷滅。非唯一處。所說不同。由斯教異。
論。此論依攝至釋對法耶。大文第四明論宗趣。此問也。頌答可知。
論曰至理善成立。歎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共議論阿毘達磨理。是善成立。
論。我多依彼釋對法宗者。述[11]已多依婆沙論釋 多言。顯示少有異途。謂形色.像色.過去.未來.有.非有等。
論。[12]為我過失者少有貶量。少有貶量毘婆沙義是我過。以非世尊大聖弟子輒有貶量。故成過失論主謙也。
論。判法正理唯在世尊及諸如來大聖弟子者。唯是遮餘非佛世尊。及大聖弟子 准此中意。商略婆沙。存其六足。及本論也 毘婆沙師。非是世尊。及大聖弟子故 六足.發智。是大弟子之所造故。不商略。
自下有三頌。大文第三勸學流通分。就中有三意。論主造論之時。佛涅槃[1]後九百年中。教.證正法並皆將滅 初一頌傷歎教法。次一頌傷歎證法。第三頌勸求證法 [2]就第一頌中有四句 初一句明佛善說教。能開世眼名世眼也。大師涅槃向有千年。故言久閉 第二句明大弟子說教[3]堪為證者多散滅。多言顯有少分 第三句明世眼久閉。能為證者多散滅故。無見真理人也。無見真人故無判教人也 第四句明不見理故鄙尋思。[4]由鄙尋思妄制教故亂聖教。亂聖教故教法滅 第二頌有四句 第一句明無教授本師 自覺者。佛也 已歸勝寂靜者。[5]歸涅槃也。諸寂靜中。涅槃最勝故言勝。明教授本師也 第二句明無[6]弟子教授 持彼教者。謂聖弟子 多隨滅者。謂大弟子多隨佛涅槃也。多者顯亦有少。明傳教授人亦無也 第三句 世無依怙者。明無上兩人也 喪眾德者。以無師故無定慧德也 第四句 無鉤制惑者。定慧如鉤。惑如狂象。狂象無鉤制御。隨意東西。諸惑無定慧鉤。亦隨意流轉。由斯證法將滅 第三頌。四句。初句 既知如來者。法[7]主也 正法者。教證正法也。壽者。一千年也 第二句 漸次淪亡者。謂[8]初百年漸次至九百年也 如至喉者。喻也。如人將死氣盡至喉知死不久。正法漸次淪亡。至九百年將滅不久 第三句 是諸煩惱力增時者。明[9]惡時也。二種正法將滅。眾生煩惱增時 第四句 應求解脫勿放逸。勸學正法也 此中三頌總有十二句。第一[10]四句傷歎教法滅。第二四句傷歎證法滅。次兩句雙傷歎二種正法滅。次一句傷歎煩惱力增 後一句勸求解脫也。[11]
[12]破執我品第九之一
[13]我有二種。一五蘊聚集假名為我 二或即蘊.離蘊。別執一物以為實我。五蘊假我不違理.教。論主不破。別執實我違其理.教。障出離因。論主今破。故名破執我也。前之八品廣明自宗。真[14]俗對法順無我理。簡擇諸法。今破外執故於後明。
論。越此[15]於餘豈無解脫。此品之中自有二分。一正破[16]我。二勸學無我。准諸經例。問非序分不可分三。就正破我中。復分為三。一總破別計實我。二破異[17]部計我。三破異道計我 就[18]前文中復分為二。一明執我過。二正明破執實我 就前文中復有四段。一問。二答。三徵。四釋。此文問也。越上品所明無我之理別執實我。豈無解脫耶。
論。理必無有。答也。
論。所以者何。徵也。所以越此無我。依有我宗不得解脫。
論。虛妄我執所迷亂故。[19]釋也 釋中有二。先略。後廣。此略釋也。
論。謂此法外至無容解脫。廣釋也。一切煩惱皆因執我。生死之業由煩惱起。三有輪迴因於惑.業。所以執我無容解脫。
論。以何為證至別[20]目我體。第二正破實我也 文中有二。一問。二答。此文問也。
論。於彼所計至現比量故。答也。答中有二。一略。二廣。此略答也。
論。謂若我體至如五色根。廣答也 文中有二。一正明二量。二重釋色根比量。此文初也 有法之中有其二類。若無障緣。或現量得如六境意。或比量得如五色根。若是無法非二量得。離蘊執我非二量得。知體是無。
論。言五色根至如種生芽。重釋五根比量也 文中有三。[21]先喻。次法。後結。此文喻也。如文可解。
論。如是亦見至色根比量。次法說也。如喻可解。
論。於離蘊我至無真我體。後總結也。
論。然犢子部至不一不異。大文第二破異部也 文中有二。一述宗計。二問答[22]應破。此文初也。諸部之中唯犢子部執有實我。謂所知法中有五法[23]藏。謂有為法分為三世。無為第四。不可說法藏第五。與前有為.無為。非一非異。此中[24]且說與蘊。不一不異。即執此法以為我體。此五法藏。同大般若五種法海。謂三世.無為。及不可說。不可說者是勝義諦犢子部不染邪智。謂勝義諦是其我體。不同外道染污邪智執有實我是我見攝。
論。此應思擇為實為假。此第二問答破也。此論主問也。此第一破假實也。
論。實有假有相別云何。外反問[1]假實相也。
論。別有事物至如乳酪等。論主答假實相也。色[2]等四境別有體性。是實有相。乳.酪等物四境共成。是假有相。
論。[3]許實許假各有何失。外問假實過也。
論。體若是實至徒執實有。出實有過也。一有別性故。與蘊一[4]向[5]異過。如別[6]別蘊。二有因過。有實體者皆有因[7]生。如色等蘊。若謂無因而有實體應是無為。同[8]於外道見。若是無為又應無用。皆違汝宗。徒執實有。
論體若是假便同我說。[9]非是汝宗。出假過也。
論。非我所在至立補特伽羅。外轉計也。
論。如是謬言至亦[10]同此失。自下第二破依蘊也。汝言依蘊者。為攬諸蘊為依。為因諸蘊名依。二俱有過。皆違自宗過。攬蘊即是假。因蘊即無常。
論。不如是立。外轉計。依義不如論主所[11]立。
論。此如世間依薪立火。外答也。
論。如何立火可說依薪。論主審[14]定也。
論。謂非離薪至非一非異。外答也。謂非離薪可立有火。明依義。而薪與火非異。明不一異也。
論。[15]若火異薪至所燒即能燒。反難成不一不異也。
論。如是不離蘊至體應成斷。法合也。犢子部所立補特伽羅。非常非斷。
論。仁今於此至火依薪義。自下論主破也。先破火依薪。後破反難不一不異 將破火依薪喻先審定也。
論。何所應說。外反問也。
論。若說應言至名薪名火。更重審定薪火體也。
論。且世共了至時各別故。論主就假火為出火.薪體別。俱是假有。火異於薪。破前不異義。
論。若汝所計至成無常性。破。若同火依薪。其[16]我即是無常。與蘊異也。違其前說非無常不異之義。
論。若謂即於至因煖觸故。就實火破也 若[17]八微同聚。煖觸是火。餘七是薪。[18]煖觸與[19]七體.相各[20]異。別因俱而生。如何[21]可言依薪立火。已上破火體不依薪也 亦非[22]此火名因薪而立。以立火名因煖觸故。已上破火名不依薪也。
論。若謂所說至或依止義。破轉計。若謂即以俱生。或依止義。名火依薪。[23]非因薪者。即應[24]說補特伽羅與蘊俱生。或依止蘊。違自立宗云不一異也。
論。已分明許至故釋非理重述破異也。汝若言火與薪俱。及依薪故名火依薪。此即分明許火.薪體[25]別。火隨薪滅。如是應許諸蘊若無。補特伽羅體亦非有。而不許然。故釋非理。
論。然彼於此至舉以為難第二破難也。此破前難異薪薪應不熱。若熱謂煖觸。即煖觸異薪。即薪非熱。體相各異故。若謂煖合。則薪煖合。許薪名熱。雖薪[26]火異。而過不成。如何此中舉以為難。
論。若謂木等至無理能遮。即薪是火難。既薪即是火。依義謂何。即所喻[27]法定應是[28]一。無理能遮。
論。故彼所言至理不成立。總結火依薪喻。進退推徵理不成立。論。又彼若許至及非第五故。第四難轉計不可說一異也。
論。若我與蘊一異俱不可說者。牒彼計也。彼立三世.無為非不可說。第五法藏是不可說。若汝計我不可說與蘊一.異者。五種爾焰亦應不可說。以我不可說異。是第五故。亦不可說不異。非第五故 爾焰者。新譯名所知。舊譯名智母。真諦法師釋云。我若異前四則是可言。不應立第五為不可言。[29]若不異前四。則唯有四。無第五不可言。故不可言第五及非第五。
論。又彼施設至為何所[30]說。第五破施設也。論主重審定也。
論。若言[31]此施設至故唯託蘊。論主進.退出過也 若言依蘊。假義自成。若言依補特伽羅。即違前立依於蘊也。
論。若謂有蘊至此依蘊立。論主又牒計。計云。由有蘊故知有補特伽羅。故前[32]宗依蘊而立。
論。是即諸色至言依眼等。論主破前計也。因蘊知有我。說我[33]依於蘊。因眼知有色。[34]應說色依[35]眼。
論。又且應說至何識所識。論主審識識也。
論。六識所識。答也。
論。所以者何。論主徵也。
論。若於一時至與法一異。彼宗釋也。由因識色等故知有補特伽羅。故說補特伽羅六識所識。
論。若爾[36]至[37]與觸一異。論主難成假也。因知四境。知有假乳。乳與四境非一非異。四境是實。而乳是假。因識色等而知於我。我應是假。
論。勿乳等成四至是假非實。結成難也。如四境成乳。乳不分四。又不可說乳非四所成。由此喻顯[1]也。總依諸蘊施設有補特伽羅。[2]猶如世間總依色等四境施設乳等。是假非實。
論。又彼所說至亦可了。論主重審定破了我時也。眼識識色。因茲知有補特伽羅。為因了色方了有我。為了色時亦了於我。
論。若說諸色至色異眼等。破色為了我因。於[3]眼等了於諸色。色與眼等條然體別。因於色等了[4]我之時。因何我與色等而言不異。
論。若了色時至別有能了。破了[5]色時即了於我。兩關定也。
論。若色能了至必由分別立故。破能了同也 文中有三重破。一體同破。若色能了即能了我。即應許我體即是色。二即色假立破。或唯於色假立於我。三無二分別破。若即能了[6]色了於我者。或不應有如是分別如是類是色。如是類是我。若無如是二種分別。如何立有色有我。有[7]性必由分別立故。
論。若於此中至徵難亦然。破能了別也。若先了色。後了我者。了時別故。我應異色。如黃異青。前異後等。乃至。法境兩關徵難。其義亦然。
論。若彼救言至便壞自宗。破轉救也 我之與色不一.異故。色.我能了亦不一.異者。破云。我非有為。可言與色等不一.不異。能了是有為法。如何得說非定一異。若許非有為者。便違自宗。
論。又若實有至皆無有我。出違教失。
論。又彼既許至為緣何起。破眼識得我也。兩關定也。
論。若緣色起至如聲處等故。破緣色起也。若緣色起。即不了我。如不了聲。[8]聲非是色。了色不了聲。我非是色了色不了我。
論。謂若有識至定非眼識所了。又以所緣緣難。色是眼識所緣緣。眼識能了色。我非眼識所緣緣。但是因眼識知者。如何眼[9]識能了於我。
論。若眼識起至由二緣故。破眼識了[10]我及色。違三經。此違二緣生識經也。經云。二緣生眼識者。謂眼及色。不言三緣眼.色.我也。
論。又契經說至皆緣眼色故。違第二經也。經[11]既言皆緣眼.色。如何得有緣眼.我者。即壞[12]皆義。
論。又若爾者至皆無常性。違第三經也。經說生識緣者。皆是無常。我若生識。應是無常。
論。若彼遂謂至便壞自宗。破轉計也。若轉計云。我非識所緣。應非所識。若非所識。即非所知。汝[13]既不知。如何立有。若不立有。便壞自宗。
論。又若許為六識所識至為難准此。破六識識也 文中有二。一違理。二違經。此違理也。彼宗立[14]與色等不一不異。若眼識識故。即異聲.香等。如色。若耳識識。即異色.香等。如聲。餘識所識為難。准此。
論。又立此為六[15]識所識至彼依意故。第二違經失也。若我眼見。及耳聞等。即是異根。亦能受用異根行處。即違經說。梵志當知。五根行處境界各別。各唯受用[16]自所行處。及自境界。非有異根亦能受用異根行處及異根境。五根唯受用自境界。故受用[17]五根行處。及意境界。唯依意故。
論。或不應[18]執至有違宗過。[19]縱轉計也。若依本宗是五根境。即違經過若[20]轉計此非五根境。即違宗過。
論。若爾至及自境界。犢子部引經[21]難也。以經說五根境各別。故不許一我兼五根取。六生喻經。說六根境有別故。應[22]意不能取五根境。經以六種眾生。喻於六識。名六生喻[23]經。廣如經說。
論。非此中說至無違前失。論主通經也。經說六根行處.境界各有差別。各別樂求自所行處。及自境界者。非此中說眼等六根。但說眼等增上勢力所[24]引意識。[25]名眼等六根。所以者何。眼等五根。及所生識。無有勢力樂見等故。樂見等者。是五識後意識。獨行意識。不能樂求眼等五根所行境界故。故作是說。六[26]根行處境各別也。無違前說五根各取自境界失。
論。又世尊說至境必同故。論主更重引經。證法外無我。我[27]非所識也 達知是慧。我非達知。非慧境也。慧.識境同證非所識也。
論。諸謂眼見至惡見深坑。釋犢子部云。見我者。即是眼根見色所有之相。所以知然。[28]於見非我謂見我[29]故。彼便蹎墜惡見深坑。若於我見我。何名非我。謂見我也。
論。故佛經中至補特伽羅。引經證即蘊說我也。
論。如人契經至說名為人。重引[30]經證也 於中後四者。謂識.受.想.思。是無色。經部觸即三和故不別說。
論。即於此中至[31]此經了義不應異釋。經說隨義種種名[32]想者。皆是於蘊假立。無別我也。
論。又薄伽梵至是不可說。又引經證。十二處外更無有法也。證我無也若非[1]處攝。證我是無。[2]若是處攝非不可說。
論。彼部所誦至此有實體。論主引犢子部所誦經。離[3]蘊外無我實體。如文可解。
論。頻毘[4]婆羅契經至乃至廣說。又引經證離苦蘊外無別我也。
論。有阿羅漢[5]比丘尼至應知[6]諸蘊。又引羅漢尼[7]誦。證我假也。
論。如世尊至亦都不可得。又引雜阿含證無我也。
論。經說執我至不能清淨。又引經證執我五失也。一謂起我見。乃至越路而行。二於空性中心不悟入。三不能淨信。四不能安住。五不得解脫 由此五失[8]諸聖法於彼不能清淨。
論。此皆非量。犢子部總非前所引經。非聖言量也。
論。所以者何。論主徵非量所以也。
論。於我部中曾不誦故。犢子部答非量所以也。
論。汝宗許是量至為佛言。論主兩關徵也。汝宗許是量。為是部故許是量。為是佛語故許是量。
論。若部是量佛非汝師汝非釋子。以汝部說我違佛說故。
論。若佛言是量者。此所引者皆是佛言。如何非量。
論。彼謂此說至我部不誦故。論主述彼意也。我部不誦。證非佛言。所以非量。
論。此極非理論主非也。
論。非理者何。外反問也。
論。如是經文至故[9]釋非理。論主破。彼部不誦。證非佛言。為極非理。以犢子部不誦。經非唯上爾許。更有多經。彼雖不誦。餘部同誦。何[10]為凶誑總非眾多佛教非真佛說。
論。又於彼部至皆無我性。論主臆度知。彼有說一切法皆非我性經也。以佛教宗無我異外道故。
論。若彼意謂至皆非我。論主取意破也。以我與一切法。不一不異故。經言一切法皆非我性。非謂總無補特伽羅。
論。既爾至經決判故。又引經破也。既一切法非是我故。與我不一不異。故名非我者。我應非是意識所識。經說意.法二緣生識。不說我故。
論。又於餘經至[11]想心見倒故。論主又令會此經也。若謂有我。何故經非我計我。名想心見倒。
論。計我成倒至何須會釋。犢子部通經也。經說。計我成倒者。說於非我法上計我是倒。[12]經不言於我上計我是倒。何須會釋。
論。非我者何。論主徵非我法也。
論。謂蘊處界。犢子部答非我計也。
論。便違前說[13]量不一不異。論主難違宗也。若蘊.處.[14]界。是非我法。第五是我。我與蘊等一向非一。如何前說[15]非一.非異。
論。又餘經說至妄分別為我。論主引經證。計我唯於非我法上妄計為我。不於[16]我也。
論。又餘經言至補特伽羅。又引經證。唯於取蘊計我。不於我起。證定無我也。
論。若爾至有如是色等。犢子部即引前經別文證有我也。既言我有色等。故知有我。
論。此經為顯至如聚如流。論主通經也。此經文是以宿住智。緣過去生。一相續[17]身有[18]色等事。若見過去實有[19]我者。即應聖人起身見失。[20]此經前文。說無有我。或應誹撥言無此經。是故此經。依總假我。說[21]有色等。如聚如流無別實物。
論。若爾至可能遍知。[22]違生滅故。犢子部述無我不能遍知。[23]有我[24]能遍知也。
論。補特伽羅至[25]汝所許宗。[26]論主出由我遍知失。汝宗立[27]我。非斷.非常。如汝此說我即是常。違汝所許我非常也。
論。我等不言至頓遍知故。論主通難也。經言。佛有一切智者。但約相續有[28]堪能。非於一念頓遍知也。
論。故於此中至非由頓遍知。論主引[29]誦證也。
論。如何得知至非我遍知。犢子部徵也。
論。說佛世尊有三世故。論主答也 說能知一切法者。是佛世尊[30]說佛世尊有三世故知非是我。據相續說知於一切。
論。於何所說。續子部問也。
論。如有頌言至皆滅眾生憂。論主引頌答也。
論。汝宗唯許至故定應爾。論主審定。一切智相續假說。非是我也。汝蘊有三世。[31]我無三世。經[32]說佛有三世故。定知我宗就相續說。非我知也。[33]
[34]俱舍論疏卷第二十九
校注
[0798012] 【原】保延三年覺樹校石山寺藏寫本,【甲】鎌倉時代寫東大寺藏本,【乙】寶永元年版本 [0798013] 卷第二十九【大】,論本第二十九三十【原】 [0798014] 法【大】,釋法【乙】 [0798015] 品題新加 [0798016] 八之二【大】,九之二論本第二十九【甲】 [0798017] 不分卷品【甲】 [0798018] 緣【大】,依【甲】【乙】 [0798019] 故【大】,放逸煩惱故【甲】【乙】 [0798020] 故【大】*,〔-〕【甲】【乙】* [0798021] 賢聖【大】,異生【甲】【乙】 [0798022] 第【大】,〔-〕【甲】【乙】 [0798023] 生【大】,慰【考偽-大】 [0798024] 師【大】,說【乙】 [0798025] 如【大】,不【乙】 [0798026] 故【大】,故故【甲】【乙】 [0798027] 瞋【大】,順【甲】【乙】 [0798028] 對【大】,〔-〕【甲】【乙】 [0798029] 愛【大】,恚愛【甲】【乙】 [0799001] 與【大】,與者【甲】【乙】 [0799002] 解【大】*,解脫【乙】* [0799003] 縱【大】,〔-〕【甲】【乙】 [0799004] 應【大】,〔-〕【甲】【乙】 [0799005] 器【大】,忽【甲】【乙】 [0799006] 制【大】,對【甲】【乙】 [0799007] 說【大】,設【甲】【乙】 [0799008] 薄【大】,縛【甲】【乙】 [0799009] 捨【大】,捨者捨【甲】【乙】 [0799010] 二【大】,一【甲】【乙】 [0799011] 如【大】*,〔-〕【甲】【乙】* [0799012] 未【大】,來【甲】【乙】 [0799013] 無量【大】,〔-〕【甲】【乙】 [0799014] 他【大】,作【甲】【乙】 [0800001] 外【大】,〔-〕【甲】【乙】 [0800002] 想【大】*,相【甲】【乙】* [0800003] 爭【大】,多【甲】【乙】 [0800004] 想【大】,〔-〕【甲】【乙】 [0800005] 復修二解脫【大】,〔-〕【甲】【乙】 [0800006] 淨【大】,淨慮【甲】【乙】 [0800007] 暫【大】,〔-〕【甲】【乙】 [0800008] 廢【大】,癡【甲】【乙】 [0800009] 由【大】,〔-〕【甲】【乙】 [0800010] 淩【大】*,陵【甲】【乙】* [0800011] 中【大】,〔-〕【甲】【乙】 [0800012] 也【大】,〔-〕【甲】【乙】 [0800013] 非【大】,彼【甲】【乙】 [0800014] 地【大】,地地【甲】【乙】 [0801001] 或【大】,惑【甲】【乙】 [0801002] 析【大】,折【乙】 [0801003] 證【大】,性【甲】【乙】 [0801004] 云【大】,〔-〕【甲】【乙】 [0801005] 變【大】,更【甲】【乙】 [0801006] 次【大】,以【甲】【乙】 [0801007] 空【大】,空處【甲】【乙】 [0801008] 說【大】,〔-〕【甲】【乙】 [0801009] 蘊【大】,四蘊【甲】【乙】 [0801010] 滅【大】,此滅【甲】【乙】 [0801011] 離【大】,雜【乙】 [0801012] 起【大】,〔-〕【甲】【乙】 [0801013] 時【大】,將【甲】【乙】 [0802001] (若以…若以)十八字【大】,〔-〕【校異-原】 [0802002] 復【大】*,後【甲】【乙】* [0802003] 二【大】,三【乙】 [0802004] 說【大】,〔-〕【甲】【乙】 [0802005] 得【大】,得知【乙】 [0802006] 有【大】,有教有【甲】【乙】 [0802007] 牢【大】,章【甲】【乙】 [0802008] 年【大】,千【甲】【乙】 [0802009] 窣【CB】,𡨧【大】,率【甲】【乙】 [0802010] 總【大】,極【甲】【乙】 [0802011] 已【大】,〔-〕【甲】【乙】 [0802012] (為我…貶量)九字【大】,〔-〕【甲】【乙】 [0803001] 後【大】,滅後【甲】【乙】 [0803002] 就【大】,就中【甲】【乙】 [0803003] 堪【大】,皆【甲】【乙】 [0803004] 由鄙尋思【大】,〔-〕【甲】【乙】 [0803005] 歸【大】,樂【甲】【乙】 [0803006] 弟子【大】,第十【乙】 [0803007] 主【大】,王【乙】 [0803008] 初【大】,諸【甲】【乙】 [0803009] 惡【大】,恚【甲】【乙】 [0803010] 四【大】,〔-〕【甲】【乙】 [0803011] 分卷尾題曰俱舍論疏卷第二十九,首題曰俱舍論疏卷第三十,沙門釋法寶撰【乙】 [0803012] 破執我品第九之一【大】,破我品【原】【甲】 [0803013] 分卷尾題曰俱舍論疏卷第二十九,首題曰俱舍論疏卷第三十,沙門釋法寶撰【乙】 [0803014] 俗【大】,假【甲】【乙】 [0803015] 於【大】,依【考偽-大】 [0803016] 我【大】,〔-〕【甲】【乙】 [0803017] 部【大】,障【甲】【乙】 [0803018] 前【大】,別【甲】【乙】 [0803019] 釋也【大】,〔-〕【甲】【乙】 [0803020] 目【大】,因【甲】【乙】 [0803021] 先【大】,〔-〕【甲】【乙】 [0803022] 應【大】,遮【甲】【乙】 [0803023] 藏【大】,〔-〕【甲】【乙】 [0803024] 且【大】,但【甲】【乙】 [0804001] 假【大】,汝【甲】【乙】 [0804002] 等【大】,〔-〕【甲】【乙】 [0804003] 許【大】*,計【乙】* [0804004] 向【大】,問【甲】【乙】 [0804005] 異【大】,與蘊異【甲】【乙】 [0804006] 別【大】,〔-〕【乙】 [0804007] 生【大】,失【甲】【乙】 [0804008] 於【大】,〔-〕【甲】【乙】 [0804009] (非是…也論)二十四字【大】,〔-〕【甲】【乙】 [0804010] 同【大】,因【甲】【乙】 [0804011] 立【大】,言【甲】【乙】 [0804012] 論【大】,〔-〕【甲】【乙】 [0804013] 喻【大】,屬【甲】【乙】 [0804014] 定【大】,之【甲】【乙】 [0804015] 若【大】,〔-〕【甲】【乙】 [0804016] 我【大】,義【甲】【乙】 [0804017] 八【大】,以【甲】【乙】 [0804018] 煖【大】,〔-〕【甲】【乙】 [0804019] 七【大】,〔-〕【甲】【乙】 [0804020] 異【大】,〔-〕【甲】【乙】 [0804021] 可【大】,所【乙】 [0804022] 此【大】*,〔-〕【甲】【乙】* [0804023] 非因薪【大】,〔-〕【甲】【乙】 [0804024] 說【大】,許【乙】 [0804025] (別…羅體)十八字【大】,〔-〕【甲】【乙】 [0804026] 火【大】,火火【甲】【乙】 [0804027] 法【大】,決【甲】【乙】 [0804028] 一【大】,〔-〕【甲】【乙】 [0804029] 若【大】,〔-〕【甲】【乙】 [0804030] 說【大】,託【乙】 [0804031] 此施設【大】,託蘊【考偽-大】 [0804032] 宗【大】,立宗【甲】【乙】 [0804033] 依【大】,說依【甲】【乙】 [0804034] 應說色【大】,〔-〕【甲】【乙】 [0804035] 眼【大】,眼等【甲】【乙】 [0804036] 至【大】,〔-〕【甲】【乙】 [0804037] 與【大】,所言有與【乙】 [0805001] 也【大】*,〔-〕【甲】【乙】* [0805002] 猶【大】,〔-〕【甲】【乙】 [0805003] 眼【大】,眼我【甲】,眼識【乙】 [0805004] 我【大】,我等【甲】【乙】 [0805005] 色【大】,〔-〕【甲】【乙】 [0805006] 色【大】,已【甲】【乙】 [0805007] 性【大】,情【甲】【乙】 [0805008] 聲【大】,之【甲】【乙】 [0805009] 識【大】,〔-〕【甲】【乙】 [0805010] 我【大】,故【甲】【乙】 [0805011] 既【大】,現【甲】【乙】 [0805012] 皆【大】,法【甲】【乙】 [0805013] 既【大】,見【甲】【乙】 [0805014] 與【大】,我與【甲】【乙】 [0805015] 識所識【大】,〔-〕【乙】 [0805016] 自【大】,〔-〕【甲】【乙】 [0805017] 五【大】,意【甲】【乙】 [0805018] 執【大】,〔-〕【甲】【乙】 [0805019] 縱轉計【大】,〔-〕【甲】【乙】 [0805020] 轉計【大】,〔-〕【甲】【乙】 [0805021] 難【大】,部【甲】【乙】 [0805022] 意【大】,以【甲】【乙】 [0805023] 經【大】,餘【乙】 [0805024] 引【大】,行【甲】【乙】 [0805025] 名【大】,說名【甲】【乙】 [0805026] 根【大】,〔-〕【甲】【乙】 [0805027] 非【大】,九【甲】【乙】 [0805028] 於【大】,於見或於【甲】【乙】 [0805029] 故彼便【大】,也謂【甲】【乙】 [0805030] 經【大】*,〔-〕【甲】【乙】* [0805031] 此經了義【大】,〔-〕【乙】 [0805032] 想者【大】,〔-〕【甲】【乙】 [0806001] 處【大】,所【甲】【乙】 [0806002] 若【大】,若是無若【甲】【乙】 [0806003] 蘊【大】,〔-〕【甲】【乙】 [0806004] 婆【大】,娑【乙】 [0806005] 比丘【大】,苾芻【乙】 [0806006] 諸【大】,攬諸【甲】【乙】 [0806007] 誦【大】,頌【乙】 [0806008] 諸【大】,〔-〕【甲】【乙】 [0806009] 釋【大】,極【乙】 [0806010] 為【大】,〔-〕【甲】【乙】 [0806011] 想【大】,總【甲】【乙】 [0806012] (經不…是倒)十字【大】,〔-〕【甲】【乙】 [0806013] 量【大】,至【考偽-大】 [0806014] 界【大】,〔-〕【甲】【乙】 [0806015] 非一【大】,〔-〕【甲】【乙】 [0806016] 我【大】,我起【乙】 [0806017] 身【大】,中【乙】 [0806018] 色等【大】,種種【乙】 [0806019] 我【大】,實我【甲】【乙】 [0806020] 此經前文【大】,〔-〕【乙】 [0806021] 有【大】,又有【甲】【乙】 [0806022] 違生滅故【大】,〔-〕【甲】【乙】 [0806023] 有【大】,失【甲】【乙】 [0806024] 能【大】,可【乙】 [0806025] 汝【大】,越汝【甲】【乙】 [0806026] 論主【大】,〔-〕【甲】【乙】 [0806027] 我【大】,〔-〕【乙】 [0806028] 堪【大】,〔-〕【甲】【乙】 [0806029] 誦【大】,頌【乙】 [0806030] 說佛世尊【大】,〔-〕【甲】【乙】 [0806031] 我【大】,我見【甲】【乙】 [0806032] 說【大】,〔-〕【甲】【乙】 [0806033] 不分卷【甲】【乙】 [0806034] 尾題新加【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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