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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概論

第十章 我論因說因

第一節 佛法以因緣為立義大本

總說

以有情為中心論到自他心境物我的佛法唯一的特色是因緣論如《雜阿含經》說「我論因說因有因有緣集世間有因有緣世間集有因有緣滅世間有因有緣世間滅」(卷二五三經)[A1]因與緣佛陀不曾有嚴格的界說但從相對的差別說因約特性說緣約力用說因指主要的緣指一般的因緣可以總論即每一法的生起必須具備某些條件凡是能為生起某法的條件就稱為此法的因緣不但是生起就是某一法的否定——滅而不存在也不是自然的也需要具備種種障礙或破壞的條件這也可說是因緣佛法所說的集(生)與滅都依於因緣這是在說明世間是什麼為什麼生起怎樣才會滅去從這生滅因緣的把握中指導人去怎樣實行達到目的人生現有的痛苦困難要追求痛苦的原因知道了痛苦的原因即知道沒有此因困苦即會消滅但這非求得對治此困苦的方法不可如害病求醫先要從病象而測知病因然後再以對治病因的藥方使病者吃下才能痊愈因此學佛的有首先推究因緣的必要知道了世間困苦的所以生所以滅的條件才能合理的解決它使應生的生起應滅的滅除從前釋尊初轉法輪開示四諦四諦即是染淨因果的解說

         ┌苦如病   有因緣世間集┤         └苦集如病因         ┌苦集滅如病愈   有因緣世間滅┤         └苦滅道如藥

無因邪因與正因

人類文化的開展本來都由於探求因緣如冷了有求暖的需要於是追求為什麼冷怎樣才會不冷發現取暖的方法一切知識無不從這察果知因中得來不過因緣極為深細一般每流於錯誤在釋尊未出世前印度就有許多外道他們也有講因緣的但以佛的眼光看來他們所講的因緣都不正確佛法稱之為「邪因」或「非因計因」還有一類人找不到世間所以生滅的因果關係就以為世間一切現象都是無因的偶然的這種無因論到底是不多的多而又難得教化的要算非因計因的「邪因論」[A2]佛法對於非因計因的邪因論駁斥不遺餘力現略舉三種來說

宿作論也可名為定命論他們也說由於過去的業力感得今生的果報但以為世間的一切無不由生前業力招感的對於現生的行為價值也即是現生的因緣完全抹煞了若真的世間一切現象都是由前生鑄定的那就等於否定現生努力的價值佛法雖也說由前生行為的好惡影響今生的苦樂果報但更重視現生的因緣力如小孩出生後身體是健康的後因胡吃亂喝以致生病死亡這能說是前生造定的嗎如果可以說是前生造定的那麼強盜無理劫奪來的財物也應說是前生造定的了佛法正確的因緣論是徹底反對這種抹煞現生的努力而專講命定的佛法與宿命論的不同就在重視現生努力與否尊祐論這是將人生的一切遭遇都歸結到神的意旨中以為世間的一切不是人的力量所能奈何的要上帝或梵天才有這種力量創造而安排世間的一切對於這種尊祐論佛法是徹底否定毫不猶疑因為世間的一切有好的也有壞的如完全出於神的意旨即等於否定人生這實是莫大的錯誤不自己努力單是在神前禱告或是許願要想達到目的必然是不可能的佛法否認決定一切運命的主宰人世的好壞不是外來的須由自己與大家來決定以上所說的兩類思想在佛法長期流變中多少混雜在佛法中我們必須認清揀別才好除此兩種邪因論而外有的也談因緣也注重自作自受但還是錯誤的像印度的苦行外道們以為在現生中多吃些苦未來即能得樂其實這苦是冤枉吃的因為無意義的苦行與自己所要求的目的毫沒一點因果關係這也是非因計因這可見一些人表面好像是談因緣究其實都是邪因如人生病宿作論者說這是命中注定的尊祐論者說這是神的懲罰惟有祈禱上帝有的雖說病由身體失調所致可以找方法來治但又不認清病因不了解藥性不以正當的方法來醫治以為胡亂吃點什麼或者畫符念咒病就會好了佛說一切現象無不是有因果性的要求正確而必然的因果關係不可籠統的講因緣佛法所說因果範圍非常廣泛一切都在因果法則中但佛法所重的在乎思想與行為的因果律指導人該怎樣做怎樣才能做得好小呢自己得到安樂大之使世界都得到安樂得到究竟的解脫

第二節 因緣的類別

三重因緣

佛法的主要方法在觀察現象而探求它的因緣現象為什麼會如此必有所以如此的原因佛法的一切深義大行都是由於觀察因緣(緣起)而發見的佛世所談的因緣極其廣泛但極其簡要後代的學佛者根據佛陀的示導悉心參究於是因緣的深義或淺或深的明白出來這可以分別為三層

果從因生現實存在的事物決不會自己如此必須從因而生對因名果在一定的條件和合下才有「法」的生起這是佛法的基本觀念也就依此對治無因或邪因論如見一果樹即知必由種子肥料水分溫度等種種關係此樹才能長成開花結果決不是從空而生也不是從別的草木金石生不從無因生不從邪因生這即是因緣生因緣是很複雜的其中有主要的或次要的必須由種種因緣和合才能產生某一現象佛法依此因緣論的立場所以偶然而有的無因論不能成立

事待理成這比上一層要深刻些現實的一切事象固然是因果但在因果裡有它更深刻普遍的理性為什麼從某因必生出某果這必有某某必然生某的理則世間的一切都循著這必然的理則而成立這是屬於哲學的佛法不稱此必然的理則為理性名之為「法」經中說「若佛出世若未出世此法常住法住法界」(《雜阿含經》卷一二二九六經)[A3]這本然的必然的普遍的理則為因果現象所不可違反的舉一明白的例子——「生緣死」這有生必然有死即是本然的必然的普遍的原理生者必死這不是說生下來立刻就死有的長經八萬大劫有的朝生暮死或者更短命但壽命雖有久暫生者必死的原則誰也逃不了為什麼一定要死就因為他出生既然生了就不能不死儘管生了以後活幾天活幾年幾百年就是幾千萬年而暫時不死儘管在果從因生的事象方面各各生得不同死得不同但此人彼人此地彼地此時彼時凡是有生的都必終歸於死這是一切時人的共同理則若無此必然的理則那麼這人死那人或者可以不死前人死後人或可不死未來事即無法確定其必然如此即不能建立必然的因果關係一切因果事象的所以必然如此都有他的必然性可說一切事象都是依照這必然的理則而生滅成壞這必然的理則是事象所依以成立的也即是因緣

有依空立這更深刻了果從因生的事象及事待理成的必然理則都是存在的即是「有」的凡是存在的必須依空而立這是說不管是存在的事物也好理則也好都必依否定實在性的本性而成立這等於說如不是非存在的即不能成為存在的試作淺顯的譬喻如造一間房子房子即是存在的但房子的存在要從種種的木匠人等因緣合成這是果從因生房子有成為房子的基本原則如違反這房屋的原則即不能成為房子這就是事待理成房子必依空間而建立如此處已有房子那就不能在同一空間再建一所房子這譬如有依空立又如凡是有的起初必是沒有的所以能從眾緣和合而現起為有有了終究也必歸於無房子在本無今有已有還無的過程中就可見當房子存在時也僅是和合相續的假在當下即不離存在的否定——空如離卻非存在房子有它的真實自體那就不會從因緣生不會有這從無而有已有還無的現象這樣從因果現象一步步的向深處觀察就發見這最徹底最究竟的因緣論

二大理則

佛法的因緣論雖有此三層而主要的是事待理成依此而成為事實依此而顯示真性如上面說到的「有因有緣集世間有因有緣世間集有因有緣滅世間有因有緣世間滅」[A4]即表示了兩方面說明世間集的因緣佛法名之為「緣起支性」說明世間滅的因緣名之為「聖道支性」經中每以「法性法住法界安住」形容緣起支性緣起支性即十二有支主要為說明世間雜染因果相生的法則聖道支性即是八正道要想得到超越世間雜染的清淨法必須修聖道為因緣才能實現經中曾以「古仙人道」(《雜阿含經》卷一二二八七經)[A5]說此聖道即可見要到達清淨解脫不論是過去或未來大乘或小乘此八正道是必經之路必須依此軌則去實行緣起支性與聖道支性是因緣論中最重要的可說是佛法中的兩大理則佛教中的大眾系與分別說系都說此緣起支性與聖道支性是無為的就因為這兩大理則都有必然性與普遍性大眾與分別說系稱之為無為雖還有研究的餘地但能重視此兩大理則不專在差別的事相上說可說是有他的獨到處這兩大理則都是因緣論緣起支性是雜染的世間的聖道支性是清淨的出世間的因緣即總括了佛法的一切有情的現實界即雜染的這雜染的因緣理則經中特別稱之為緣起(釋尊所說的緣起是不通於清淨的)法依此理則當然生起的是雜染的世間的苦迫的因果清淨的因緣——聖道支性依此理則當然生起的是清淨的出世的安樂的因果佛法不是泛談因果是要在現實的雜染事象中把握因果的必然性這必然理則佛也不能使它改變成佛也只是悟到這必然理則依著清淨的必然的因緣法去實行完成所以佛說此兩大理則即對於現實人間以及向上淨化提供了一種必然的理則使人心能有所著落依著去實踐捨染從淨如學者能確認此必然理則即是得「法住智」[A6]進一步的實證即是經中所說的「見法涅槃」[A7]

                 ┌─苦(果)─┐             ┌─生─┤      ├─世間因果      ┌─緣起支性─┤   └─集(因)─┘   因緣─┤      └─滅───滅(果)─┐      └─聖道支性─┐┘        ├─出世因果             └─道───道(因)─┘


校注

[A1] 《雜阿含經》卷2「『我論因說因』又白佛言『云何論因云何說因』佛告婆羅門『有因有緣集世間有因有緣世間集有因有緣滅世間有因有緣世間滅』」(CBETA, T02, no. 99, p. 12, c21-25)
[A2] 《中阿含經》卷3〈2 業相應品〉「世尊告諸比丘『有三度處異姓異名異宗異說謂有慧者善受極持而為他說然不獲利云何為三或有沙門梵志如是見如是說謂人所為一切皆因宿命造復有沙門梵志如是見如是說謂人所為一切皆因尊祐造復有沙門梵志如是見如是說謂人所為一切皆無因無緣』」(CBETA, T01, no. 26, p. 435, a26-b3)
[A3] 《雜阿含經》卷12(CBETA, T02, no. 99, p. 84, b16-17)
[A4] 《雜阿含經》卷2(CBETA, T02, no. 99, p. 12, c23-25)
[A5] 《雜阿含經》卷12(CBETA, T02, no. 99, p. 80, c27)
[A6] 《雜阿含經》卷14(CBETA, T02, no. 99, p. 97, b15)
[A7] 《雜阿含經》卷1(CBETA, T02, no. 99, p. 6, a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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