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律制與教內對立之傾向
第一節 依法攝僧的律制
第一項 僧制的原則與理想
釋尊遺體、遺物、遺[A1]跡的崇敬,「本生」、「譬喻」、「因緣」的流傳,這些促成「大乘佛法」興起的因素,是活動於「佛法」——「原始佛教」及「部派佛教」中的。原始的、部派的佛教——「佛法」的固有內容,內部固有的問題,對於「大乘佛法」的興起,當然有其密切與重要的關係,應該給以審慎的注意!這[A2]裡,先從代表「原始佛教」的(一部分)「律」說起。
釋尊的成正覺,轉法輪,只是「法」的現證與開示,「法」是佛法的一切。釋尊是出家的,說法化導人類,就有「隨佛出家」的。隨佛出家的人多了,不能沒有組織,所以「依法攝僧」而有僧伽(saṃgha)的制度。「依法攝僧」,是說組合僧眾的一切制度,是依於法的;依於法而立的僧制,有助於法的修證,有助於佛法的增長廣大。這樣的僧伽,僧伽制度,不只是有關於身心的修證,而是有關大眾的,存在於人間的宗教組織。說到攝僧的制度,內容不一,而主要是團體的制度。一、有些出家修行者,有不道德的行為,或追求過分的經濟生活,這不但障礙個人的法的修證,也障礙了僧伽的和合清淨,所以制立學處(śikṣāpada 舊譯為戒)。一條一條的學處,集成波羅提木叉([A3]Prātimokṣa),是出家者所應該守護不犯的。二、為了佛法的推行於人間,成立受「具足法」(upasaṃpanna-dharma),「布薩法」([A4]poṣadha-dharma),「安居法」([A5]vārṣika-dharma),「自恣法」([A6]pravāraṇa-dharma),「迦絺那衣法」([A7]kaṭhina-dharma)等,僧伽特有的制度。三、寺院成立了,出家的多了,就有種種僧事,僧伽諍事的處理法。四、同屬於佛法的出家者,要求行為(儀法)方面的合式與統一,如行、住、坐、臥,穿衣、行路、乞食,受用飲食等規制。這一切,由於出家僧伽的日漸廣大,越來越多,也越增加其重要性。這些法制,稱之為「律」,達到與「法」對舉並立的地位。梵語 vinaya,音譯為毘尼或毘奈耶,譯義為「律」或「調伏」。經中常見到法與律對舉,如「法律」;「法毘奈耶」;「是法是毘尼,非法非毘尼」等。法與律,起初是同一內容的兩面。「法」——聖道的修證,一定是離罪惡,離縛著而身心調伏的(「斷煩惱毘尼」是毘尼的本義),所以又稱為「毘尼」。所以我曾比喻為:法如光明的顯發,毘尼如陰暗的消除,二者本是不相離的。等到僧伽的日漸發展,無論是個人的身心活動,或僧伽的自他共住,如有不和樂,不清淨的,就與「法」不相應而有礙於修證。如以法制來軌範身心,消除不和樂不清淨的因素,自能「法隨法行」而向於正法。所以這些僧伽規制,有了與「法」同等的重要性。古人說毘尼有五:「毘尼者,凡有五義:一、懺悔;二、隨順;三、滅;四、斷;五、捨」[1]。「懺悔」,是犯了或輕或重的過失,作如法的懺悔,是約波羅提木叉學處說的。「隨順」,是遵照僧伽的規制——受戒、安居等,依法而作。這二類,又名「犯毘尼」。「滅」,是對僧伽的諍事,依法處理滅除,就是「現前毘尼」等七毘尼。「斷」,是對煩惱的對治伏滅,又名為「斷煩惱毘尼」。「捨」,是對治僧殘的「不作捨」與「見捨」。從古說看來,毘尼是個人的思想或行為錯誤的調伏,不遵從僧伽規制或自他鬥諍的調伏。毘尼是依於法而流出的規制,終於形成與法相對的重要部分。
法與律的分化,起於釋尊在世的時代。分化而對舉的法與律,明顯的有著不同的特性:法是教說的,律是制立的;法重於個人的修證,律重於大眾的和樂清淨;法重於內心的德行,律重於身語的軌範;法是自律的、德化的,律是他律的、法治的。從修行解脫來說,律是不必要的;如釋尊的修證,只是法而已。然從佛法的久住人間來說,律是有其特殊的必要性。《僧祇律》、《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等,都有同樣的傳說[2]:釋尊告訴舍利弗(Śāriputra):過去的毘婆尸(Vipaśyin)、尸棄(Śikhi)、毘舍浮(Viśvabhū)——三佛的梵行不久住;拘樓孫(Krakucchanda)、拘那含牟尼(Kanakamuni)、迦葉(Kāśyapa)——三佛的梵行久住。原因在:專心於厭離,專心於現證,沒有廣為弟子說法,不為弟子制立學處,不立說波羅提木叉;這樣,佛與大弟子涅槃了,不同族姓的弟子們,梵行就會迅速的散滅,不能久住。反之,如為弟子廣說經法,為弟子們制立學處,立說波羅提木叉;[A8]那麼佛與大弟子去世了,不同族姓的弟子們,梵行還能長久存在,這是傳說制戒的因緣。「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為釋尊說法度生的崇高理想。要實現這一偉大理想,就非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不可。律中說:「有十事利益,故諸佛如來為諸弟子制戒,立說波羅提木叉」[3]。十利的內容,各律微有出入,而都以「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為最高理想,今略為敘述。十種義利,可歸納為六項:一、和合義:《僧祇律》與《十誦律》,立「攝僧」、「極攝僧」二句;《四分律》等合為一句。和合僧伽,成為僧伽和集凝合的主力,就是學處與說波羅提木叉。正如國家的集成,成為億萬民眾向心力的,是憲法與公布的法律一樣。二、安樂義:《僧祇律》立「僧安樂」句;《四分律》等別立「喜」與「樂」為二句;《五分律》缺。大眾依學處而住,就能大眾喜樂。《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說:「令他歡喜,愛念敬重,共相親附,和合攝受,無諸違諍,一心同事,如水乳合」[4]。這充分說明了,和合才能安樂,安樂才能和合;而這都是依學處及說波羅提木叉而後能達成的。三、清淨義:在和樂的僧伽中,如有不知慚愧而違犯的,以僧伽的威力,依學處所制的而予以處分,使其出罪而還復清淨。有慚愧而向道精進的,在大眾中,也能身心安樂的修行。僧伽如大冶洪爐,廢鐵也好,鐵砂也好,都冶鍊為純淨的精鋼。這如社團的分子健全,風紀整肅一樣。四、外化義:這樣的和樂清淨的僧團,自然能引人發生信心,增長信心,佛法能更普及到社會去。五、內證義:在這樣和樂清淨的僧伽中,比丘們更能精進修行,得到離煩惱而解脫的聖證。六、究極理想義:如來「依法攝僧」,以「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為理想。唯有和樂清淨的僧團,才能外化而信仰普遍,內證而賢聖不絕。「正法久住」的大理想,才能實現在人間。釋尊救世的大悲願,依原始佛教說,佛法不能依賴佛與弟子們個人的修證,而唯有依於和樂清淨的僧伽。這是制律的意義所在,毘奈耶的價值所在,顯出了佛的大悲願與大智慧!
第二項 律典的集成與異議
釋尊在世時,法與毘奈耶已經分化了;在結集時,就結集為法(經)與毘奈耶(律)二部。結集(saṃgīti)是經和合大眾的共同審定,確定是佛說,是佛制的;將一定的文句,編成部類次第而便於傳誦。為什麼要結集?釋尊涅槃以後,不同地區、不同族姓的出家者,對於廣大的法義與律制,怎樣才能保持統一,是出家弟子們當前的唯一大事。這就需要結集,法與律才有一定的準繩。傳說王舍城(Rājagṛha)舉行第一次結集大會,應該是合理而可信的。當時,由耆年摩訶迦葉(Mahākāśyapa)領導;律由優波離(Upāli)主持集出,法由阿難(Ānanda)主持集出,成為佛教界公認的原始結集。
優波離結集的「律」,主要是稱為「戒經」的「波羅提木叉」。出家弟子有了什麼不合法,釋尊就制立「學處」(結戒),有一定的文句;弟子們傳誦憶持,再犯了就要接受處分。這是漸次制立的,在佛的晚年,有「百五十餘」戒的傳說,如《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四六(大正二七.二三八上)說:
「佛栗氏子,如來在世,於佛法出家,是時已制過百五十學處,……說別解脫戒經」。
制戒百五十餘的經文,出於《增支部.三集》[1]。《瑜伽師地論》也說:「依五犯聚及出五犯聚,說過一百五十學處」[2]。一百五十餘學處,是依所犯的輕重次第而分為五部,就是波羅夷(pārājika)、僧伽婆尸沙([A9]saṃghāvaśeṣa)、波逸提(pāyattika)、波羅提提舍尼(pratideśanīya)、眾學([A10]saṃbahula-śaikṣa)。波逸提中,含有尼薩耆波逸提([A11]naiḥsargika-pāyattika)及波逸提——二類。這是戒經的原始組織。優波離結集時,應有所補充、考訂,可能為一百九十[A12]三戒,即四波羅夷,十三僧伽婆尸沙,三十尼薩耆波逸提,九十二波逸提,四波羅提[A13]提舍尼,五十眾學法。到佛滅百年(一世紀),在毘舍離(Vaiśālī)舉行第二次結集時,二不定法(aniyata)——前三部的補充條款;七滅諍法(adhikaraṇaśamatha)——僧伽處理諍事的辦法,應已附入戒經,而成為二百零二戒(或綜合而減少二戒)[3]。這是原始結集的重點所在!學處的文句簡短,被稱為經(修多羅 sūtra)。此外,在原始結集的律典中,還有稱為「隨順法偈」,不違反於戒法的偈頌。當結集時,僧團內所有的規制,如「受戒」、「安居」、「布薩」等制度;衣、食、住等規定;犯罪者的處分辦法,都是不成文法,而日常實行於僧團之內。對於這些,古人隨事類而標立項目,將一項一項的事(包括僧事名稱的定義),編成偈頌(這是律的「祇夜」)。這些「隨順法偈」,為戒經以外,一切僧伽制度的綱目,稱為摩得勒伽(mātṛkā),意義為「母」、「本母」。依此標目而略作解說,成為廣律中,稱為「犍度」(khandhaka)、「事」(vastu)、「法」(dharma)部分的根原[4]。
第二結集(佛滅一世紀內)到部派分化時,《波羅提木叉經》已有了「分別」(稱為「經分別」,或「波羅提木叉分別」,或「毘尼分別」):對一條條的戒,分別制戒的因緣,分別戒經的文句,分別犯與不犯。其主要部分,為各部廣律所公認。那時,「法隨順偈」,已有了部分的類集。後來重律的部派,更進一步的類集、整編,成為各種「犍度」(或稱為「法」,或稱為「事」)。
律的結集,是必要的,但在原始結集時,比丘們傳說有不同的意見。在大會上,阿難傳達釋尊的遺命:「小小戒可捨」[5],引起了摩訶迦葉、優波離等的呵斥。依《十誦律》等傳說,不是說捨就捨,而是「若僧一心和合籌量,放捨微細戒」[6]。小小戒,主要是有關衣、食、住、藥等生活細節。這些規制,與當時的社會文化、經濟生活有關。如時地變了,文化與經濟生活不同了,[A14]那麼由僧眾來共同籌商、決議,捨去不適用的(也應該增些新的規制);實在是釋尊最明智的抉擇。但在重視小小戒的長老,如優波離等,卻以為這是破壞戒法,便於為非作惡。結果,大迦葉出來中止討論,決定為:「若佛所不制,不應妄制;若已制,不得有違。如佛所教,應謹學之」[7]!從此,僧制被看作「放之四海而皆準,推之百世而可行」的,永恒不變的常法。但實際上不能不有所變動,大抵增加些可以通融的規定,不過非說是「佛說」不可。部派分化了,律制也多少不同了,都自以為佛制,使人無所適從。優波離所代表的重律系,發展為上座部([A15]Sthavira),對戒律是「輕重等持」的。重視律制是對的,但一成不變而難以適應,對律制是未必有利的!此外,重法的發展為大眾部([A16]Mahāsāṃghika),起初雖接受結集的律制,但態度大為通融,如《摩訶僧祇律》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上)說:
「五淨法,如法如律隨喜,不如法律者應遮。何等五?一、制限淨;二、方法淨;三、戒行淨;四、長老淨;五、風俗淨」。
「淨」,是沒有過失而可以受持的。大眾部所傳的「五淨」,意義不完全明瞭。但「戒行淨」與「長老淨」,是那一位戒行清淨的,那一位長老,他們曾這樣持,大家也就可以這樣持。這多少以佛弟子的行為為軌範,而不一定是出於佛制了。「方法淨」是國土淨,顯然是因地制宜。從大眾部分出的雞胤部([A17]Kukkuṭika):「隨宜覆身,隨宜飲食,隨宜住處,疾斷煩惱」[8]。將一切衣、食、住等制度,一切隨宜,不重小小戒而達到漠視「依法攝僧」的精神。初期大乘佛教者,不外乎繼承這一學風而達到頂點,所以初期大乘佛教的極端者,不免於呵毀戒法的嫌疑!
第二節 教內對立的傾向
第一項 出家與在家
釋尊是出家的。釋尊教化的弟子,隨佛出家的極多。「依法攝僧」而成出家的僧伽(saṃgha),出家的過著共同的集體生活,所以出家人所組成的僧伽,是有組織的生活共同體。在當時,在家弟子是沒有組織的,與出家人不同。在佛法的擴展與延續上,出家者是主要的推動者。出家者的佛教僧團,代表著佛教(然佛教是不限於出家的)。出家者過著乞求的生活,乞求的對象,是不限於信佛的,但在家佛弟子,有尊重供給出家佛弟子的義務。這一事實,形成了出家僧眾是宗教師,重於法施;而在家者為信眾,重於財施的相對形態。世間緣起法是有相對性的,相對的可以互助相成,也可以對立而分化。釋尊以後,在僧制確立,在家弟子尊敬供養出家眾的情況下,在家與出家者的差別,明顯的表現出來。
依律制而成的出家僧,受在家弟子的尊敬、禮拜、供養,僧眾有了優越的地位。在家與出家,歸依三寶的理想是一致的,在修證上有什麼差別嗎?一般說,在家者不能得究竟的阿羅漢(arhat)。這是說,在修證上,出家者也是勝過在家者的,出家者有著優越性。然北道派(Uttarāpathaka)以為:在家者也可以成阿羅漢,與出家者平等平等。北道派的見解,是引證經律的。如族姓子耶舍(Yaśa),居士鬱低迦(Uttika),婆羅門青年斯特(Setu),都是以在家身而得阿羅漢,可見阿羅漢不限於出家,應有在家阿羅漢[1]。《論事》(銅鍱部論)引述北道派的見解,而加以責難。《論事》以為:在家身是可以得阿羅漢的,但阿羅漢沒有在家生活的戀著,所以不可能再過在家的生活。《彌蘭王問》依此而有所解說,如「在家得阿羅漢果,不出二途:即日出家,或般涅槃」[2]。這是說:得了阿羅漢果,不可能再過在家的生活,所以不是出家,就是涅槃(死)。這一解說,也是依據事實的。族姓子耶舍,在家身得到阿羅漢,不願再過在家的生活,當天就從佛出家,這是「即日出家」說,出於律部[3]。外道須跋陀羅(Subhadra)是佛的最後弟子,聽法就得了阿羅漢,知道釋尊快要入涅槃,他就先涅槃了,這是般涅槃說,如《遊行經》等說[4]。依原始佛教的經、律來說,《彌蘭王問》所說,是正確的。北道派與《彌蘭王問》,都是根據事實而說。吳支謙(西元二二二——二五三)所譯的《惟曰雜難經》,說到「人有居家得阿羅漢、阿那含、斯陀含、須陀洹者」[5]。在家阿羅漢說,很早就傳來中國了,不知與北道派有沒有關係!北道派,或說出於上座部([A18]Sthavira),或說屬於大眾部([A19]Mahāsāṃghika);或說在北方,或說在頻陀耶山(Vindhya)北。這一派的宗義,與案達羅派([A20]Andhaka)相同的不少,也許是出於大眾部的。北道派的見解,可能是:某一地區的在家佛弟子,在精進修行中,自覺不下於出家者,不能同意出家者優越的舊說。這才發見在家者得阿羅漢果的事實,而作出在家阿羅漢的結論。然在古代的佛教環境中,得阿羅漢而停留於在家生活——夫婦聚居,從事家業,聲色的享受,是沒有傳說的事實可證明的。北道派的「在家阿羅漢」說,引起近代學者的注意,特別是「在家佛教」的信仰者。〈在家阿羅漢論〉,引述原始佛教的聖典,企圖說明在家解脫,與出家的究竟解脫(阿羅漢)一致[6]。但所引文證,未必能達成這一目的(除非以為正法的現證,一得即究竟無餘,沒有根性差別,沒有四果的次第深入)!
在家與出家者,在佛教中的地位,是怎樣的呢?釋尊是出家者;出家者成立僧伽,受到在家者的尊敬,是不容懷疑的。然「僧伽」這一名詞,在律制中,是出家者集團,有「現前僧」、「四方僧」等。然在經法中,僧伽的含義,就有些出入,如《雜阿含經》卷三三(大正二.二三八上)說:
「世尊弟子,善向、正向、直向、誠向,行隨順法,有向須陀洹、得須陀洹、向斯陀含、得斯陀含、向阿那含、得阿那含、向阿羅漢、得阿羅漢:此是四雙八輩賢聖,是名世尊弟子僧。淨戒具足、三昧具足、智慧具足、解脫具足、解脫知見具足;所應奉迎、承事、供養,為良福田」[7]。
在律制中,僧伽是出家集團。只要出家受具足戒,就成為僧伽一分子,受在家弟子的尊敬供養。然在經法中,有「三念」、「六念」法門。其中「念僧」,僧是四雙八輩賢聖僧,是念成就戒、定、慧、解脫、解脫智見的無漏功德者。如出家而沒有達到「向須陀洹」,就不在所念以內。反而在家弟子,如達到「向須陀洹」,雖沒有到達究竟解脫,也是念僧所攝,所以古有「勝義僧」的解說。換言之,在世俗的律制中,出了家就有崇高的地位,而在實質上,在家賢聖勝過了凡庸的出家者。這是法義與律制間的異義。如歸依三寶,一般說是「歸比丘僧」[8]。其實,比丘是歸依的證明者,依現前的比丘而歸依於一切賢聖僧。但在世俗律制的過分強化中,似乎就是歸依凡聖的出家者了。
(一分)在家的佛弟子,在原始佛教中,與僧伽的關係,相當密切。波羅提木叉([A21]Prātimokṣa)戒經中,有「二不定法」,是各部律所一致的[9]。二不定的情形,非常特殊,與其他所制的學處(śikṣāpada)不同,是戒律的補充條款。「二不定」與淫事有關,如可以信賴的優婆夷([A22]upāsikā),見比丘與女人在「屏處坐」,或單獨的顯露處坐。知道這是不合法的,但所犯的罪不定,可能是輕的,可能是重的。「可信優婆夷」可以向僧眾舉發,僧眾採信優婆夷的證辭,應對犯比丘詰問,處分。「可信優婆夷」,是「見四真諦,不為(自)身、不為(他)人、不為利而作妄語」的[10],是見諦的聖者。這是僧伽得到在家弟子的助力,以維護僧伽的清淨(健全)。「可信優婆夷」,是成立這一制度的當時情形,「可信優婆塞」([A23]upāsaka),當然也是這樣的。而且,這是與淫事有關的,如殺、盜、大妄語,可信的在家弟子發見了,難道就不可以舉發嗎?這是原始僧團,得到在家者的助力,以維護僧伽清淨的實例。
上座部系是重律的學派,大眾部系是重法的。上座部強化出家眾的優越性,達到「僧事僧決」,與在家佛弟子無關的立場。如出家眾內部發生諍執,造成對立,破壞了僧伽的和合,或可能破壞僧伽的和合。上座部系統的律部,都由僧伽自行設法來和合滅諍,不讓在家佛弟子顧問。《十誦律》說到:「依恃官,恃白衣」(在家者)[11],為諍事難滅的原因,當然不會讓在家佛弟子來協助。但大眾部的見解,恰好相反,如《摩訶僧祇律》卷一二(大正二二.三二八上)說:
「當求大德比丘共滅此事。若無大德比丘者,當求多聞比丘。若無多聞者,當求阿練若比丘」。
「若無阿練若比丘者,當求大勢力優婆塞。彼諍比丘見優婆塞已,心生慚愧,諍事易滅。若復無此優婆塞者,當求於王,若大臣有勢力者。彼諍比丘見此豪勢,心生敬畏,諍事易滅」。
諍事,最好是僧伽自己解決。否則,就求大勢力的優婆塞;或求助於國王與大臣。這與《十誦律》所說,恰好相反。制度是有利必有弊的,很難說那一種辦法更好。然《僧祇律》所說,應該是僧團的早期情形。傳說目犍連子帝須([A24]Moggaliputta tissa),得阿育王(Aśoka)而息滅諍事,不正證明《僧祇律》所說嗎[12]?僧團的清淨,要取得可信賴的在家弟子的助力。僧伽發生諍事,也要得在家佛弟子的助力。早期的出家大眾,與在家弟子的關係,是非常親和的。又如比丘,如不合理的得罪在家佛弟子,律制應作「發喜羯磨」(或作「下意羯磨」,「遮不至白衣家羯磨」)[13],就是僧伽的意旨,要比丘去向在家者懺謝。出家者是應該尊敬的,可信賴的優婆塞、優婆夷,也相當的受到尊重。自出家優越性的一再強化,原始佛教那種四眾融和的精神,漸漸的消失了!與此對應而起的「在家阿羅漢論」,相信是屬於大眾部系的。等到大乘興起,菩薩每以在家身分而出現,並表示勝過了(聲聞)出家者,可說就是這種思想進一步的發展。
第二項 男眾與女眾
出家眾組成的僧伽(saṃgha),男的名「比丘僧」([A25]bhikṣu-saṃgha),女的名「比丘尼僧」([A26]bhikṣuṇī-saṃgha)。比丘與比丘尼,是分別組合的,所以佛教有「二部僧」。信佛的在家男眾,名「優婆塞」([A27]upāsaka),女的名「優婆夷」(upāsikā)。出家二眾,在家二眾,合為「四眾弟子」。佛法是平等的,然在律制中,女眾並不能得到平等的地位。女人出家,經律一致的說[1]:釋尊的姨母摩訶波闍波提(Mahāprajāpatī),與眾多的釋種女子,到處追隨如來,求佛准予出家,沒有得到釋尊的許可。阿難(Ānanda)代為向釋尊請求,准許女人出家;讓女眾能證得第四果,是一項重要理由。釋尊終於答允了,佛教才有了比丘尼。這一事情,在釋尊涅槃不久,王舍城(Rājagṛha)舉行結集大會,引起了問題。摩訶迦葉(Mahākāśyapa)指責阿難,求佛度女人出家,是阿難的過失。當時阿難是不認為有過失的,但為了僧伽的和合,不願引起糾紛,而向大眾表示懺悔。這件事是不尋常的!在古代男家長制的社會[A28]裡,女人多少會受到輕視。有了女眾出家,與比丘眾是不可能沒有接觸的,增加了比丘僧的困擾。也許釋尊為此而多加考慮吧!但頭陀與持律的長老們,將發生的問題,一切歸咎於女眾出家,為此而責備阿難。在結集法會中,提出這一問題,可理解上座們對比丘尼的態度,更可以理解比丘尼地位低落的重要原因。
在摩訶波闍波提出家的傳說中,摩訶波闍波提以奉行八尊法(aṭṭha-garudhammā)為條件,所以有摩訶波闍波提以八尊法得戒的傳說;但大眾部([A29]Mahāsāṃghika)與正量部([A30]Saṃmitīya)所傳的不同[2]。八尊法,是比丘尼尊重比丘僧的八項規定。研究起來,八尊法之一的「犯尊法,於兩眾行半月摩那埵」,是違犯「尊法」的處分條款。「尊法」的原則,是尊重比丘僧。「八尊法」中有四項規定,是各部律所一致的,如:
1.於兩眾中受具足。
2.半月從比丘僧請教誡、問布薩。
3.不得無比丘住處住(安居)。
4.安居已,於兩眾行自恣。
比丘尼平日雖過著自治的修道生活,但某些重要事項,卻非依比丘僧不可。如一、女眾出家,在比丘尼僧中受具足戒,還要「即日」到比丘僧中去受戒,所以稱為「二部受戒」。這是說:女眾出家受戒,要經過比丘僧的重行審核,才能完成出家受戒手續。如發現不合法,就可以否決,受戒不成就。二、律制:半月半月布薩說戒,比丘尼不但在比丘尼僧中布薩,還要派人到比丘僧中去,「請教誡」,「問布薩」。請教誡,是請求比丘僧,推選比丘到比丘尼處,說法教誡。問布薩,是自己布薩清淨了,還要向比丘僧報告:比丘尼如法清淨。三、律制:每年要三月安居。比丘尼安居,一定要住在附近有比丘的地方,才能請求教誡。四、安居結束了,律制要舉行「自恣」。「自恣」是自己請求別人,盡量舉發自己的過失,這才能依法懺悔,得到清淨。比丘尼在比丘尼僧中「自恣」;第二天,一定要到比丘僧中,舉行「自恣」,請求比丘僧指示糾正。這四項,是「尊法」的具體措施。一般比丘尼,總不免知識低、感情重、組織力差(這是古代的一般情形)。要他們遵行律制,過著集團生活,如法清淨,是有點困難的。所以制定「尊法」,尊重比丘僧,接受比丘僧的教育與監護。在比丘僧來說,這是為了比丘尼僧的和樂清淨,而負起道義上的監護義務。如比丘尼獨行其是,故意不受比丘僧的攝導,就是「犯尊法」,處分是相當重的!「八尊法」的另三則,是:「受具百歲,應迎禮新受具比丘」。「不得呵[A31]罵比丘」。「不得(舉)說比丘罪」。這是禮貌上的尊敬。總之,「八尊法」源於比丘尼的「尊法」——尊重比丘僧。是將尊重比丘僧的事例(前四則),禮貌上的尊敬,及舊有的「犯尊法」的處分法,合組為「八尊法」。但這麼一來,八項都是「尊法」,犯了都應該「半月於兩眾行摩那埵」,那就未免過分苛刻(事實上窒礙難行,後來都作為「波逸提」罪)!從釋尊涅槃後,摩訶迦葉等上座比丘,對比丘尼出家所持的厭惡情緒,可以想見從「尊法」而集成「八尊法」的目的。「尊法」已不是對比丘尼應有的監護(是否如法)與教育,而成為對比丘尼的嚴加管理,造成比丘對比丘尼的權威[3]。
上座們對比丘尼的嚴加管制,從比丘尼的「戒經」——波羅提木叉([A32]Prātimokṣa)中,也可以體會出來。比丘的「戒經」,是原始結集所論定的。雖經長期的傳誦,部派的分化,而「眾學法」以外的戒條,還是大致相同。比丘尼的「戒經」,情形大為不同,如《摩訶僧祇律》,尼戒共二七七戒;尼眾的不共戒,僅一〇七戒。《五分律》共三七九戒,不共戒達一七五戒[4]。依正量部所傳而論,比丘尼不共戒九九,那總數不過二五四戒[5]。各部的出入,是那麼大!原來比丘尼律,是比丘持律者所集成的。因各部派對尼眾的態度不同,繁簡也大大不同。總之,釋尊涅槃後,上座比丘領導下的佛教,對比丘尼加嚴約束,是明顯的事。釋尊在世,出家的女眾,也是人才濟濟。如「持律第一」鉢吒左囉(Paṭacārā),「說法第一」達摩提那(Dharmadinnā,或譯作法樂)[6]等。達摩提那的論究法義,編入《中阿含經》[7],成為原始佛教的聖典之一。自受到比丘僧的嚴格管制,逐漸消沈了。結果,以上座部自居的赤銅鍱部([A33]Tāmraśāṭīya),就是流傳於錫蘭、緬甸、泰國等佛教,比丘尼早已絕[A34]跡了!
經與律,都是比丘眾結集的。說到有關淫欲的過失,每極力的醜化女人。又經中說:女人有五礙(五種不可能):佛、輪王、梵王、魔、帝釋,是女人所不能,而唯是男人所可能做的[8]。這些,在一般女眾的心理中,會引起深刻的自卑感,自願處於低下的地位。女人在現實社會中的不平等,是釋尊所要考慮的。結果,制立「尊法」:比丘尼尊重比丘僧,而比丘負起監護與教育的義務。這是[A35]啟發而誘導向上,不是輕視與壓制的。女眾可以出家,只因在佛法的修證中,與比丘(男)眾是沒有什麼差別的。有一位美貌的青年,對蘇摩(Soma)比丘尼說:聖人所安住的境界,不是女人的智慧所能得的。蘇摩尼對他說:「心入於正受,女形復何為!智或(疑「慧」)若生已,逮得無上法」[9]。女性對於佛法的修證,有什麼障礙呢!這是佛世比丘尼的見地。在大乘法中,以女人身分,與上座比丘們,論究男女平等的勝義,可說是釋尊時代精神的復活!
第三項 耆年與少壯
佛教僧團中,不問種姓的尊卑,年齡的大小,也不依學問與修證的高低為次第,而以先出家受具足的為上座([A36]Sthavira),受到後出家者的尊敬。如《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上)說:
「先出家(受具)者,應受禮、起迎、合掌、低頭、恭敬。先出家者,應作上座:應先受請、先坐、先取水、先受食」[1]。
僧眾出外時,先出家(受具)的上座,總是走在前面,坐高位,先受供養。在平時,也受到後出家者的恭敬禮拜。所以出家受具時,一定要記住年月日時,以便分別彼此間的先後次第。從受具起,到了每年的自恣日,增加一歲,稱為「受歲」。一年一年的歲數,就是一般所說的「戒臘」。這是佛教敬老(依受具年齡)制度,於是產生上座制。起初,只是在種種集會中,先出家的為上座,所以有第一上座、第二上座等名稱。後來依年資來分別,或說「十夏」以上為上座[2];或說二十臘以上的稱為上座[3]。上座,第一上座等,總是耆年大德,受到僧團內部的尊敬。
傳說七百結集時的代表們,都是年齡極高的。錫蘭所傳的「五師」,也都是老上座。可見佛滅以後,佛教由上座們領導;上座們的意見,也受到一般的尊重。但依律所制,不只是「尊上座」,也是「重僧伽」。所以如有了異議,而需要取決多數時,上座們到底是少數,不免要減色了!在部派分裂時,重上座的長老派,就名為上座部([A37]Sthavira);多數的就稱為大眾部([A38]Mahāsāṃghika)。如《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九九(大正二七.五一一下)說:
「賢聖朋內,耆年雖多而僧數少;大天朋內,耆年雖少而眾數多。……遂分二部:一上座部,二大眾部」。
《舍利弗問經》(大正二四.九〇〇中)也說:
「學舊(律)者多,從以為名,為摩訶僧祇也。學新者少而是上座,從上座為名,為他俾羅也」。
《大毘婆沙論》是上座部系,《舍利弗問經》是大眾部系,雖所說的事由不同,而對二部立名,卻有共同性,那就是:上座部以上座為主,是少數;大眾部「耆年雖少而眾數多」,無疑是中座、下座們的多數。所以二部分立時,大眾部為多數的少壯,上座部為少數的耆年。這一差別,是近代學者所能同意的。佛教一向在上座們的指導下,而現在多數的少壯者起來,分庭抗禮,這確是佛教史上的大事。說起來,上座們是有長處的。老成持重,重傳承,多經驗,使佛教在安定中成長。不過過於保守,對新環境的適應力,不免差一些。少壯者的見解,可能是錯誤,或者不夠成熟,但純真而富於活力,容易適應新的境遇。上座們重事相,少壯者富於想像。從緣起的世間來說,應該是各有所長,也各有所短的。
中國舊傳律分五部說。五部是:摩訶僧祇、曇無屈多迦([A39]Dharmaguptaka)、薩婆多([A40]Sarvāstivāda)、迦葉惟([A41]Kāśyapīya)、彌沙塞([A42]Mahīśāsaka)。這是《舍利弗問經》與《大比丘三千威儀》所說的[4]。《大唐西域記》也說烏仗那(Udyāna)有此五部[5],可見是曾經流行在北方的部派。五部,在三大系中,是大眾、說一切有,及分別說部([A43]Vibhajyavāda)所分出的三部。《舍利弗問經》以為:「摩訶僧祇,其味純正;其餘部中,如被添(水的)甘露」[6],這是大眾部的立場。此外,有另一五部說,如《大方等大集經》卷二二〈虛空目分〉(大正一三.一五九上——中)說:
曇摩毱多,薩婆帝婆,迦葉毘,彌沙塞,婆蹉富羅。「我涅槃後,我諸弟子,受持如來十二部經,讀誦書寫,廣博遍覽五部經書,是故名為摩訶僧祇。善男子!如是五部雖各別異,而皆不妨諸佛法界及大涅槃」。
婆蹉富羅([A44]Vātsīputrīya),是犢子部。五部是各別異說的;摩訶僧祇「廣博遍覽五部經書」,在五部以外,能含容五部,正是大乘的特色。鳩摩羅什(Kumārajīva)所譯的《佛藏經》,也有類似的說明,如卷中(大正一五.七九〇上——中)說:
「一味僧寶,分為五部。……鬥事:五分事,念念滅事,一切有事,有我事,有所得事。……爾時,世間年少比丘,多有利根,……喜樂難問推求佛法第一實義」。
「爾時,增上慢者,魔所迷惑,但求活命;實是凡夫,自稱羅漢」。
五部,都是鬥諍事。其中,「五分」是化地部的五分律;「說一切有」是薩婆多部;「有我」是犢子部。經中所說五部(五事),大致與《大集經》說相合。而「年少利根」,「推求第一實義」的,是五部以外的,與摩訶僧祇部相當。不過在大乘興起時,年少利根的是「人眾既少,勢力亦弱」的少數。大乘,在傳統的部派佛教(多數)中,大眾部內的年少利根者宏傳出來。大乘佛教的興起,情形是複雜的,但少分推求實義的年少比丘,應該是重要的一流。大乘經中,菩薩以童子、童女身分而說法的,不在少數。如《華嚴經.入法界品》,文殊師利童子(Mañjuśrīkumārabhūta)教化善財(Sudhana)童子。舍利弗(Śāriputra)的弟子六千人,受文殊教化而入大乘的,「皆新出家」[7]。這表示了,佛教在發展中,青年與大乘有關,而耆年代表了傳統的部派佛教。
第四項 阿蘭若比丘與(近)聚落比丘
在律制發展中,出家的比丘(以比丘為主來說),有「阿蘭若比丘」、「聚落比丘」二大類。阿蘭若(araṇya),是沒有喧囂煩雜的閑靜處:是多人共住——村、邑、城市以外的曠野。印度宗教,自奧義書(Upaniṣad)以來,婆羅門晚年修行的地方,就是「阿蘭若處」,所以被稱為阿蘭若者([A45]āraṇyaka)。佛教的出家者,起初也是以阿蘭若為住處的。後來,佛教界規定為:阿蘭若處,離村落五百弓[1]。總之,是聽不到人畜囂音的地方。聚落(grāma),就是村落。印度古代的聚落,是四周圍繞著垣牆、籬柵、水溝的(當然有例外)[2]。《善見律毘婆沙》說:「有市故名聚落,……無市名為村」[3]。這是分為二類:有市鎮的叫聚落,沒有市鎮的叫村。不過現在所要說的「聚落」,是廣義的,代表村落、市鎮、城邑,一切多人共住的地方。
試從「四聖種」([A46]catvāra āryavaṃśaḥ)說起。四聖種是:隨所得衣服喜足;隨所得飲食喜足;隨所得房舍喜足;欲斷樂斷,欲修樂修[4]。依著這四項去實行,就能成為聖者的種姓,所以稱為「聖種」。前三項,是衣、食、住——日常必需的物質生活。出家人應該隨所能得到的,心[A47]裡歡喜滿足,不失望,不貪求多量、精美與舒適。第四「欲斷樂斷,欲修樂修」,是為道的精誠。斷不善法,修善法;或斷五取蘊,修得涅槃,出家人為此而願欲、愛好,精進於聖道的實行。這四項,是出家人對維持生存的物資,及實現解脫的修斷,應有的根本觀念。惟有這樣,才能達成出家的崇高志願。
律制又有「四依」([A48]cattāro nissayā),是受具足時所受的,內容為[5]:
糞掃衣([A49]paṃsukūlacīvara)
常乞食([A50]piṇḍiyālopabhojana)
樹下住([A51]rukkhamūlasenāsana)
陳棄藥(pūtimuttabhesajja)
「四依」,其實就是「四聖種」,《僧祇律》說:「依此四聖種,當隨順學」[6]!稱四依為四聖種,足以說明四依是依四聖種而轉化來的。《長部》的《等誦(結集)經》,立四聖種,而《長阿含》的《眾集經》,就稱第四為「病瘦醫藥」[7]。所以,「四依」是除去第四聖種,而改為「陳棄藥」,作為出家者不能再簡樸的生活標準。其中「糞掃衣」,是別人不要而丟棄的舊布,可能是破爛的。在垃圾(即糞掃)中,路邊、塚間,[A52]撿些世人所遺棄了的舊布,洗乾淨了,再縫成整幅,著在身上(印度人的服式,就是這樣的)。糞掃衣,是從衣服的來源得名的。其後,釋尊制定「三衣」,那是為了保護體溫的必要,認為有了三件衣服就夠了,所以有「但三衣」的名目。三衣(各有名稱),一般稱之為「袈裟」(Kaṣāya),是雜染色的意思。三衣制成田畦形,用長短不等形的布,縫合而成。雜染色與田塊形,保持了原始糞掃衣的特徵。外道所穿的草葉衣、樹皮衣、馬尾衣,或一絲不掛的天衣,是釋尊所禁止的。「常乞食」,是每天的飲食,要從每天的乞化中得來(不准食隔宿食,有適應熱帶地區的衛生意義),不准自己營生。摩訶迦葉(Mahākāśyapa)[8]或摩訶迦羅([A53]Mahākāḷa),曾[A54]撿拾遺棄的食品充饑,為釋尊所呵斥[9]。「樹下坐」,是坐臥處,不住房舍而在野外的大樹下住。「陳棄藥」,各部律的解說不一。總之,能治病就可以,不求藥品的新鮮、高貴。這一生活準繩,大抵是釋尊早年所實行的。釋尊離了家,穿著沙門穿過的袈裟;飲食都從乞食而來。坐臥都在林野,如在菩提樹下成佛;成佛以後,七七日都在樹下住。釋尊是這樣,早期比丘們的住處,也大致是這樣。受了竹園(Kalandaka-veṇuvana)以後,還是住在園中的樹下。進一層說,這是當時沙門的一般生活情況,釋尊只是隨順習俗而已。不過,當時的極端苦行者,或穿樹皮衣、草葉衣,或者裸體。不乞食而只[A55]撿些根果,或被遺棄的祭品充饑。有的服氣、飲水,也有食穢的。夏天暴露在太陽下,冬天臥在冰上;或睡在荊棘上、砂礫上。病了不服藥。這些極端的苦行,為釋尊所不取;無論怎樣精苦,以能維持身心的正常為原則。
「四依」,在釋尊時代,是有悠久普遍性的,為一般沙門的生活方式。釋尊適應世俗,起初也大致相近,只是不採取那些極端的苦行。釋尊在世,釋尊涅槃以後,佛教的出家眾,羨慕這種生活方式的,著實不少,被稱為「頭陀行」(dhūta-guṇa)。「頭陀」,是修治身心,陶練煩惱的意思(或譯作「抖擻」)。在原始的經律中,本沒有「十二頭陀」說。如《雜阿含經》說到:波利耶([A56]Pāṭheyya)聚落比丘,修「阿練若行、糞掃衣、乞食」[10],也只是衣、食、住——三類。大迦葉所讚歎的,也只是這三類[11]。但與此相當的《相應部》,就加上「但三衣」,成為四頭陀行了[12]。後起的《增壹阿含經》,就說到十二支[13]。總之,起初是三支,後來有四支、八支、九支、十二支、十三支、十六支等異說[14]。這[A57]裡,且依「十二頭陀行」[15]說。十二支,還只是三類:
「衣」:糞掃衣、但三衣
「食」:常乞食、次第乞食、受一食法、節量食、中後不飲漿
「住」:阿蘭若處住、塚間住、樹下住、露地坐、但坐不臥
衣服方面:「糞掃衣」而外,更受佛制的「但三衣」,不得有多餘的衣服。飲食方面:「常乞食」,還要「次第乞」,不能為了貧富,為了信不信佛法,不按次第而作選擇性的乞食,名為「平等乞食」。「受一食法」,每天只日中一餐(有的改作「一坐食」)。「節量食」,應該節省些,不能吃得過飽。如盡量大吃,那「一食」制就毫無意義了。「中後不飲漿」:漿,主要是果汁(要沒有酒色酒味的才是漿),石蜜(冰糖)也可以作漿[16]。「日中」以後,不得飲用一切漿,只許可飲水(唐代禪者,許可飲茶)。坐臥處方面:「阿蘭若處住」,是住在沒有囂雜聲音的林野。「塚間」是墓地,尸骨狼藉,是適於修習不淨觀的地方。「樹下住」,是最一般的。「露地坐」,不在簷下、樹下。但塚間、樹下等住處,是平時的,在「安居」期中,也容許住在有覆蓋的地方,因為是雨季。「但坐不臥」,就是「脇不著席」。不是沒有睡(人是不能不睡的),而只是沒有躺下來睡,不會昏睡,容易警覺。這一支,在其他的傳說中是沒有的。
依古代沙門生活而來的,嚴格持行的,是「頭陀行」。釋尊「依法攝僧」,漸漸的制定「律儀行」。律中所制的,在衣、食、住的生活方式上,與頭陀行有相當大的差別。律制是適應多方面,而有較大伸縮性的。如「衣服」:在來源方面,[A58]撿拾得來的糞掃衣之外,釋尊許可受用 gṛhapati-cīvara。這個字,《僧祇律》與日本譯的南傳《律藏》,譯為「居士衣」[17];《五分律》譯作「家(主)衣」[18];《十誦律》譯作「居士施衣」[19];《四分律》作「檀越施衣」[20]——這是接受在家信者布施的衣。在家人所布施的,雖品質有高低,而總是新的,顏色也會好些。布施的是布(或是布值),製成三衣,雖加上染色,比起糞掃衣來,那要整潔多了!在數量方面,不只是「但三衣」(比丘尼五衣),也允許有「長衣」(atireka-cīvara),長衣是超過應有的(三衣)標準以上的,多餘的衣服。古代經濟是不寬裕的,比丘們的衣服,得來不易。如意外的破壞了,遺失了,水沒、火燒,急著要求得衣服,並不容易,所以容許有「長衣」。但三衣以外的「長衣」,是不能保有「十日」以上的。在「十日」以前,可以行「淨施」。就是將「長衣」布施給另一比丘,那位比丘接受了,隨即交還他保管使用。「淨施」,是以布施的方式,許可持有。如超過了「十日」,沒有淨施,那就犯「捨墮」罪。衣服要捨給僧伽(歸公),還要在僧中懺悔;不過僧伽多數會將衣交還他保管使用。這種制度,「捨」而並沒有捨掉,「施」也沒有施出去,似乎有點虛偽。然依律制的意義,超過標準以上的衣服,在法理上,沒有所有權,只有保管使用權。在事實上,凡是「長衣」,必須公開的讓別人知道,不准許偷偷的私蓄。運用這一制度,在「少欲知足」的僧團[A59]裡,不得已而保有「長衣」,也不好意思太多的蓄積了!「飲食」,各部「戒經」的「波逸提」(pātayantikā)中,制有飲食戒十一條[21],可說夠嚴格的,但也有方便。平時,如沒有[A60]吃飽,可以作「殘食法」而再[A61]吃。在「日中一食」前,也可以受用「早食」。在迦絺那衣(kaṭhina)沒有捨的期間,可以應信者的請求而[A62]吃了再[A63]吃(「處處食」),也可以受別眾請食。不過,過了中午不食,不[A64]吃隔宿的飯食,在印度是始終奉行的。
說到「住處」,由於律制有(姑且通俗的稱為)寺院的建立,漸演化為寺院中心的佛教,對初期佛教的生活方式來說,有了大幅度的變化。比丘們早期的「坐臥處」,如《五分律》說:「阿練若處、山巖、樹下、露地、塚間,是我住處」[22]。依古代的習俗,也有住神祠——支提耶(caitya)的,也有住簡陋小屋的。如「盜戒」的因緣中,說到檀尼迦(Dhanikā)一再建築草舍,卻都被牧牛人拆走了。舍牢浮伽([A65]Sarabhaṅga)用碎葦來作葦屋[23]。印度的氣候炎熱,古代修行者,都住在這些地方。等到雨季來了,才住到有覆蓋的地方。這種佛教比丘們的早期生活,在佛法的開展中,漸漸演進到寺院住的生活。寺院住、僧中住的生活漸漸盛行,「頭陀行」者就相對的減少了。後來,阿練若比丘都是住在小屋中的;樹下住者,住在房屋外的樹下;露地坐者,坐在屋外或屋內庭院的露地:與早期的「頭陀行」,也大大不同了。通俗所稱的寺院,原語為僧伽藍([A66]saṃghārāma)、毘訶羅(vihāra)。阿藍摩(ārāma),譯為「園」,有遊樂處的意思。本來是私人的園林,在園林中建築房屋,作為僧眾的住處,所以稱為「僧伽藍」。「精舍」,音譯為毘訶羅,是遊履——住處。在後來,習慣上是大寺院的稱呼。僧伽藍與精舍,實質上沒有多大差別,可能是建築在園林中,或不在園林中而已。比丘們住在樹下、露地,雖說專心修道,「置死生於度外」,但並不是理想的。如暴露在日光下,風雨中;受到蚊、蛇、惡獸的侵害。如住在房屋內,不是更好嗎?古代人類,正就是這樣進化而來的。比丘們所住的房屋,傳說最初接受房屋的布施,是王舍城的一位長者,建了六十僧坊(或精舍)[24],這應該是小型的(一人一間)。依「戒經」所說,比丘為了個人居住而乞化的,或是有施主要建大房(精舍),都是許可的。但要經過僧伽的同意;如為自己乞求作房屋,那是不能太大的。依律制,四人以上,稱為「僧伽」。僧伽藍與大型精舍的建立,應該與社會的經濟繁榮,出家眾的增多有關。從經律中所見到的,如舍衛城(Śrāvastī)東的東園鹿子母堂([A67]Pūrvārāma-mṛgāramātṛ-prāsāda),是富商毘舍佉鹿子母(Viśākhā-mṛgāramātṛ)所建的;城內有波斯匿王(Prasenajit)的王園(Rājakārāma);城南有須達多(Sudatta)長者布施的祇樹給孤獨園([A68]Jetavanānāthapiṇḍadasyārāma)。拘睒彌(Kauśāmbī)有瞿史羅([A69]Ghoṣila)長者所施的瞿史羅園([A70]Ghoṣilārāma)。王舍城有頻婆娑羅王(Bimbisāra)所施的竹園。這些佛世的大寺院,都是得到國王、大富長者的支持。出家眾多了,有隨從釋尊修習的需要,於是出現了大寺院。這可能以祇園為最早,最有名,傳說舍利弗(Śāriputra)是當時建築的指導者[25]。自從有了寺院,住在寺院的比丘,對樹下、塚間、露地,雖還是經常到那些地方去修行,但是住在寺院,不能說是樹下住、露地坐、塚間住的「頭陀行」了。有了多數人共住的寺院,住在[A71]裡面,不再是原來的獨住(ekavihāra),而是在大眾(僧伽)中住。有了多數人共住,就有種種事,於是「知僧事」的僧職,也由大眾推選而產生出來。起初,還保持「安居」以後,到各處去遊行,不得長期定住一地的習俗。但有了僧寺、僧物(公物),要有人在寺管理,不能離去,漸漸的成為「常住比丘」。對於新來的,稱為「舊(住)比丘」。寺院成立了,逢到布薩(poṣadha)的日子,及「安居」終了,信眾們都來聽法,受戒、布施,形成定期的法會。依律而住的比丘們,過著寺院的集體生活,使佛法更廣大的開展起來。為了實現「正法久住」的理想,以寺院為佛教中心,是更契合於釋尊的精神,不過寺院制成立,多數人住在一起,制度越來越重要。如偏重制度,會有形式上發展而品質反而低落的可能。在大乘佛法興起中,對偏重形式的比丘們,很有一些批評。但印度大乘佛法的興盛,還是不能不依賴律制的寺院。
佛教初期,沿用當時的一般生活方式,並無嚴格標準。如「日中一食」,是後來才制定的,賢護([A72]Bhadrapāla)比丘因此而好久沒有來見佛[26]。如額鞞(Aśvajit)與分那婆[A73]藪(Punarvasu)在吉羅([A74]Kiṭāgiri)的作風,與一般的沙門行,嚴重的不合[27]。釋尊是順應一般的需要而次第的成立制度,但不是絕對的,而有寬容的適應性。等到寺院成立了,大眾都過著共住的生活,於是漸形成「阿蘭若比丘」、「聚落比丘」——二類。這是發展所成,因地區與時代的先後而並不完全相同,這不過大體的分類而已。說到聚落與阿蘭若,律中有二類解說。一是世俗的分別:如「盜戒」所說的「聚落」與「空閑處」——「阿蘭若」,或以聚落的牆柵等為界,牆柵以內是「聚落」,牆柵以外,就是「空閑處」[28]。或分為三:牆柵等以內,是「聚落」。從牆柵(沒有牆柵的是門口)投一塊石頭出去,從「聚落」到石頭所能到達的地方,是「聚落界」,或譯作「聚落勢分」、「聚落所行處」。投石(或說「一箭」)所能及的地方,多也不過十丈吧!也就是聚落四周約十丈以外,是「空閑處」[29]。二是佛教制度的解說:「聚落」(城邑),離城邑聚落五百弓(這五百弓是沒有人住的)以外,名為「阿蘭若住處」[30];阿蘭若住處,是比丘們所住的地方。離聚落五百弓,一弓約六、七尺長,五百弓約二里(或二里多些)。這也是三分的:聚落,中間五百弓,阿蘭若住處。離聚落五百弓,聽不到聚落中的大鼓聲,或大牛的吼聲,才是阿蘭若處。依「戒經」,「非時入聚落」,是不許可的,可見比丘們不是住在聚落中,而是住在阿蘭若處的。依這個意義,無論是個人住,二、三人住,或四人(十人,數十人,數百人,數千人)以上共住的,都可說是住阿蘭若處;不過四人以上,在僧伽藍中住,稱為僧伽藍比丘。
比丘們的住處,漸漸的變好。從「阿蘭若住處」,移向「近聚落住處」,更向「聚落中」住。這一情形,《十誦律》、《摩訶僧祇律》、《五分律》,表示得非常明白。說一切有部([A75]Sarvāstivāda)的《十誦律.毘尼誦》,是律的摩得勒伽([A76]mātṛkā),說到「阿蘭若法」,「阿蘭若上座法」;「近聚落住法」,「近聚落住上座法」[31]。與「毘尼誦」相當的《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作「阿練若比丘」,「阿練若上座」;「聚落」,「聚落中上座」[32]。一作「近聚落住」,一作「聚落中」,可看作從「近聚落住」,發展到「聚落中」住的過程。《五分律》也說到:「阿練若處比丘」,「有諸比丘近聚落住」[33]。「近聚落住」,就是住在「聚落」與「阿蘭若處」的中間地帶——五百弓地方。這[A77]裡沒有人住,隨俗也可說是「阿蘭若處」(空閑處),其實是聚落邊緣,也就是「聚落界」,「聚落勢分」。寺院在「聚落中」,如《十誦律》與《摩訶僧祇律》所說的,應該比「近聚落住」的遲一些。如《清淨道論》說:「阿蘭若」比丘,到「近聚落住處」([A78]gāmantara)來聽法[34]。與《清淨道論》相當的《解脫道論》,就作「聚落住」[35]。律制的阿蘭若比丘,以專精修行為主,至少要遠離城邑聚落五百弓以外。等到寺院興起,多數比丘共住的僧伽藍與精舍(大寺),即使在阿蘭若處,或保持寧靜的傳統,但人多事多,到底與阿蘭若處住的原義不同。而且,佛教產生了「淨人」制,「淨人」是為寺院、僧伽、上座們服務的。如《十誦律》說:「去竹園不遠,立作淨人聚落」[36]。竹園本在城外,但現在是在聚落邊緣了。隨著人口增加,城市擴大,本來在阿蘭若處的寺院,轉化為「近聚落住」與「聚落中」的,當然不少。這樣,就形成了少數的、個人修行的「阿蘭若比丘」,與多數的、大眾共住(近聚落住與聚落中寺院中住)的「聚落比丘」——二大類。
阿蘭若比丘,如果是初期那樣的「頭陀行」——糞掃衣、常乞食、樹下住,一無所有,那真是「無事處」了!但後代的阿蘭若比丘,也大都住在小屋中,穿著「居士施衣」——新而整潔的「三衣」,還留些食品,這就有受到盜賊恐怖的可能。《戒經》中,有「阿蘭若過六夜離衣學處」,「阿蘭若住處外受食學處」,都與賊寇有關。所以律制「阿蘭若比丘法」,要預備水、火、食品,知道時間與方向,以免盜賊來需索而遭到傷害[37]。阿蘭若比丘與聚落比丘,可說各有所長,也各有所短,如《摩訶僧祇律》卷三五(大正二二.五一〇上——中)說:
「阿練若比丘,不應輕聚落中比丘言:汝必利舌頭少味而在此住!應讚:汝聚落中住,說法教化,為法作護,覆蔭我等!聚落比丘不應輕阿練若比丘言:汝在阿練若處住,希望名利!麞鹿禽獸亦在阿練若處住;汝在阿練若處,從朝竟日,正可數歲數月耳!應讚言:汝遠聚落,在阿練若處,閑靜思惟,上業所崇!此是難行之處,能於此住而息心意」!
二類比丘的風格不同,可以從輕毀與讚歎中了解出來。阿蘭若比丘,從好處說,這是專精禪思,值得尊崇與讚歎的。但有些阿蘭若比丘,不能專心修行,有名無實,不過為了「希望名利」(一般人總是尊敬這類修行人的),禽獸不也是住在阿蘭若處!聚落比丘,從短處說,這[A79]裡人事多,只是[A80]吃得好些。從好處說,接近民眾,為民眾說法、授戒,護持正法。經師、律師、論師,都是在聚落(寺院)中住;阿蘭若比丘,也要仰仗聚落比丘呢!如《解脫道論》卷二(大正三二.四〇六中)說:
「云何無事處(阿蘭若處)方便?或為受戒、懺罪、問法、布薩、自恣、自病、看疾、問經疑處:如是等緣,方便住聚落,不失無事處」。
住在阿蘭若處的比丘,如要懺罪,聽法,布薩,養病,都不能不依賴聚落比丘的教導與照顧,佛教到底是以大寺院為中心了。阿蘭若比丘與聚落比丘,是各有長處的,如能相互同情而合作,那是很理想的。但由於作風不一致,不免引起誤會,或者互相毀謗。《摩訶僧祇律》曾說到:一、某處的阿蘭若比丘,與聚落比丘「同一利養」(「攝食界」)——信眾的飲食供養,大家共同受用。但在阿蘭若比丘沒有來以前,聚落比丘就先[A81]吃了。於是阿蘭若比丘一早來,把飲食都拿走了,這就引起了紛諍[38]。二、弗絺虜是一位阿蘭若比丘,到聚落住處來布薩。弗絺虜十四日來,聚落比丘說:我們是十五日布薩。等到十五日再來,聚落比丘卻提前布薩了。這樣的情形,「二十年中,初不得布薩」,還要說弗絺虜「叛布薩」[39]。從這些事例,可見阿蘭若比丘與聚落比丘,因住處不同,風格不同,引起了相互的對立。在大乘佛法興起中,阿蘭若比丘與聚落比丘的對立,正是一項非常重要的事實。
第五項 出家布薩與在家布薩
佛教有布薩(poṣadha)的制度,每半月一次,集合大眾來誦說波羅提木叉([A82]Prātimokṣa)戒經。這種制度,淵源是很古老的。依《吠陀》(Veda),在新月祭(darśamāsa)、滿月祭(paurṇamāsa)的前夜,祭主斷食而住於清淨戒行,名為 [A83]upavasatha(優波婆沙,就是布薩)。釋尊時代,印度的一般宗教,都有於「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舉行布薩的習慣,釋尊適應這一般的宗教活動,也就成立了布薩制[1]。信眾定期來集會,比丘要為信眾們說法。律典沒有說到信眾們來參加布薩,還做些什麼,這因為律是出家眾的制度,所以將在家布薩的事略去了。
布薩制,在出家的僧眾方面,起初是「偈布薩」,後來才以說波羅提木叉為布薩,如《善見律毘婆沙》卷五(大正二四.七〇八上)說:
「釋迦牟尼佛,從菩提樹下二十年中,皆說教授波羅提木叉。復一時於……語諸比丘:我從今以後,我不作布薩,我不說教授波羅提木叉,汝輩自說。……從此至今,聲聞弟子說威德波羅提木叉」。
「教授波羅提木叉」([A84]Ovādapātimokkha),就是略說教誡偈。由於制立學處([A85]śikṣāpada),後來發展為「威德波羅提木叉」([A86]āṇāpātimokkha)。「教授波羅提木叉」,如偈說:「善護於口言,自淨其志意,身莫作諸惡,此三業道淨;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2]。「偈布薩」是道德的,策勵的;而「威德波羅提木叉」,如所制立的學處(戒條),是法律的,強制的,以僧團的法律來約束,引導比丘們趣向解脫。到後代,布薩著重於誦說《波羅提木叉戒經》,這不是布薩的主要意義;布薩的真意義,是實現比丘們的清淨。所以在誦波羅提木叉以前,如沒有來參加的,要「與清淨」,向僧伽表示自己是清淨的,沒有犯過失。來參加集會的,在誦波羅提木叉以前,如《四分戒本》(大正二二.一〇一五中)說:
「諸大德!我今欲說波羅提木叉戒,汝等諦聽!善思念之!若自知有犯者,即應自懺悔。不犯者默然,默然者,知諸大德清淨。若有他問者,亦如是答。如是比丘在眾中,乃至三問。憶念有罪而不懺悔者,得故妄語罪。故妄語者,佛說障道法。若彼比丘憶念有罪欲求清淨者,應懺悔,懺悔得安樂」。
在說波羅提木叉戒以前,要這樣的三次問清淨。在正說波羅提木叉的進行中,每誦完一類戒,就向大眾三次發問,「是中清淨否」?不斷的警策大眾,要大眾反省自己,發露自己的過失。在佛法中,唯有無私無隱的發露自己的過失,才能出離罪惡,還復清淨;不受罪過的障礙,而能修行聖道,趣入解脫。所以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成為教育僧眾,淨化僧眾的好方法。對於個人的修行,僧伽的和合清淨,有著重大的意義!如忘了「清淨」的真義,而只是形式的熟誦一遍,那就難免僧團的變質了[3]!
「布薩」的意義,玄奘作「長養」,義淨作「長養淨」。《根本薩婆多部律攝》,解說為:「長養善法,持自心故。……增長善法,淨除不善」。與《毘尼母經》的「斷名布薩,……清淨名布薩」[4],大意相同。遠離不善,使內心的淨法增長,就是布薩。所以說:「由此能長養,自他善淨心,是故薄伽梵,說此名長養」[5]。律典說到在家信眾來布薩,我以為:如《四分戒本》所說的偈布薩,在家信眾不也是一樣的適合嗎?大眾集會,比丘們說法、說偈,策勵大眾,起初是可能通於在家、出家的。等到布薩制分化了,在一月二次的布薩日,在家眾來聽法、布施,但不能參加出家者的誦戒布薩。「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六齋日(還有「神足月」),信眾們來集會布薩,就以從古傳來的過中不食,參入部分的出家行,合為八支,作為在家弟子的布薩。所以說:「八戒齋者,是過去現在諸佛如來,為在家人制出家法」[6]。八支齋,梵語 [A87]aṣṭāṅga-samanvāgatopavāsa,義譯為「八支成就布薩」,古譯「八關齋」。「洗心曰齋」,以「齋」來譯長養淨心的「布薩」,可說是很合適的。「八支」,見於《小部》的《經集》,但沒有說受持的時間[7]。在「四阿含」中,見於《雜阿含經》的〈八眾誦〉,《中阿含經》的《持齋經》,《增壹阿含經》[8]。「八支」的次第與分合,傳說略有出入,但內容都是:離殺生,離盜取,離淫,離妄語,離飲酒,離非時食,離高廣大[A88]床,離塗飾香鬘及歌舞觀聽。「八支」與「沙彌十戒」相比,只缺少「不捉持金銀」一戒。「八支布薩」,如《增支部.八集》(南傳二一.一五一)說:
「聖弟子如是思擇:諸阿羅漢,乃至命終,斷殺生,離殺生,棄杖棄刀;有[A89]恥,具悲,於一切眾生哀愍而住。今我亦今日今夜,斷殺生,離殺生,棄杖棄刀;有[A90]恥,具悲,於一切眾生哀愍而住」。
「八支布薩」,每一支都是這樣的,以阿羅漢(出家者)為模範,自己在一日一夜中,修學阿羅漢的戒法(所以說:「為在家人制出家戒」)。這是在家的佛弟子,不能出家而深深的敬慕出家法。所以在一般在家的「三歸」、「五戒」以外,制立「八支布薩」,使在家眾能過一日一夜的身心清淨生活。對在家戒來說,這是精進的加行!
「八關齋」,或稱「八戒」,「近住律儀」,是戒法之一,戒是需要授受的。《大毘婆沙論》說:「問:近住(優波婆沙的又一義譯)律儀,從誰應受?答:從七眾受皆得,非餘。所以者何?若無盡壽戒者,則不堪任為戒師故」[9]。依論文,似乎七眾弟子——出家五眾、在家二眾,誰都可以傳授八關齋戒。這到底是什麼意義?《增壹阿含經》說到了授受的情形,如說:
「善男子、善女人,於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往詣沙門若長老比丘所,自稱名字,從朝至暮,如(阿)羅漢持心不移」[10]。
「若有善男子、善女人,於月十四、十五日,說戒持齋時,到四部眾中,當作是語:我今齋日,欲持八關齋法,唯願尊者當與我說之!是時四部之眾,當教與說八關齋法」[11]。
布薩日,到「沙門若長老比丘所」,或「到四部眾中」,事實是一樣的。在家弟子受八關齋戒,是在在家二眾、出家二眾——「四部眾」(即「七眾」)中舉行的;但教說戒的,是「比丘」、「尊者」。例如出家眾受戒,雖由戒師(三人)舉行傳授,而實「戒從大眾得」(應該是大眾部義),戒是在(戒)壇諸師授與的。在家人受八關齋戒,也是一樣。雖由「比丘」、「尊者」教說,而在「四眾」(七眾)中舉行,也就是從四部眾得來的。在會的四部眾,一定是受過盡形壽戒的(五戒,也是盡形壽受持)。《大毘婆沙論》所說的「從七眾受皆得」,就是這個意義。假使不在布薩日,不在大眾中,可以從一位在家弟子受,那就不能說是布薩,也不能說以阿羅漢為模範了!(西元四世紀作)《成實論》說:「若無人時,但心念口言:我持八戒」[12]。這與大乘戒所說的,「千里無師」,可以自誓受戒一樣。
受八關齋,以一日一夜受持為準。上午(也許可下午後開始)受戒,到第二天天明結束。現在南方佛教區,布薩日,在家弟子早上到寺院來,從比丘受八關齋,在寺院[A91]裡聽法、坐禪,稱為「精進日」[13]。住在寺院中受持,所以八關齋也被解說為「近住戒」。形式上,近阿羅漢而住,也就是近寺院的出家人而住,修學部分的出家行。對於受持的時間,部派間有不同的意見,如《成實論》卷八(大正三二.三〇三下)說:
「有人言:此法但齋(齊?)一日一夜。是事不然!隨受多少戒,或可半日乃至一月,有何咎耶」?
《大毘婆沙論》曾否定日間或夜間(即「半日」)受,及一日一夜以上的受持[14],就是《成實論》一流的主張。然依律意或事實來說,一日一夜以上的受持,應該是可能的。在家人為家業所累,不可能長期受持,所以制定為六齋日的一日一夜戒。如年在四十以上,或兒女大了,家業的負累也輕了,為什麼不能作半月、一月以上的受持呢?而且,六齋日以外,還有「神足月」,或稱「年三齋」,一年的三個月內持齋,這應該不是一日一夜戒了。西元一九五七年,我出席泰國的佛元二千五百年慶典,住在泰國的寺院[A92]裡。在我所住的附近房屋,住有好幾位婦女,每天為我們預備早餐。我問陳明德居士:泰國寺院的規律謹嚴,為什麼也住有婦女?他說:是州府來受八關齋戒的。我沒有進一步的探問,如真的從遠處的各州府來,不可能只受一日一夜戒的(也許是每日受的)。而且大會期間(七天),他們都始終住在寺[A93]裡。所以依事實說,或是年三齋,或是長期受八關齋,都可能長住在寺院中,近僧而住。這是俗人而近於寺僧的,是敬慕出家行,而仍處於在家地位的。如果說佛教中有「不僧不俗」者,這倒是事實的存在。
受戒與懺悔,是不能分離的。「懺」是懺摩(kṣama)的略稱,是請求「容忍」、「容恕」的意思。「悔」是 deśanā(提舍那)的意譯,原義為「說」。佛法中,如犯了過失(除極輕的「自責心」就得),非陳說自己的過失,是不能回復清淨的。所以出家人犯了過失,要向僧眾,或一比丘,請求容忍(懺),並陳說(承認)自己的過失(悔),一般通稱為「懺悔」。在受八關齋時,依《增壹阿含經》:先教說「懺悔」,次教說「受(八)戒」,末後教說「發願」,與《大智度論》所說的相同[15]。受戒以前的懺悔,是在四眾中進行的。如受持而犯了呢?出家人有一定的懺悔法,稱為「作法懺」。現存的經律,沒有明確的說到,在家戒犯了應怎樣懺悔。受八關齋的,或男或女,在四眾或比丘前說罪,怕也是不適宜的。《四輩經》說:「朝暮燒香然燈,稽首三尊,悔過十方,恭敬四輩」[16]。個人向佛(塔、佛像)懺悔,可能是從在家受戒者的懺悔而發展起來的。
第六項 佛法專門化與唄𠽋者
佛教中,早就有了「學有專長」的專才,而且是同類相聚的。如《相應部.界相應》,說到了「說法者」([A94]dhammakathika)滿慈子([A95]Puṇṇo Mantāniputto),「多聞者」([A96]bahussutta)阿難(Ānanda),「持律者」(vinayadhara)優波離(Upāli)等[1]。《增壹阿含經》也說到各人的「第一」[2]。阿難「侍佛二十五年」,聽聞而憶持不忘的教法極多,所以稱「多聞第一」。滿慈子長於教化(演說、闡揚),所以是「說法第一」。優波離是律的結集者,「持律第一」。在原始結集時,優波離結集律,阿難結集法。結集的法,要憶持誦習;對新傳來的教法,要依原始結集的「相應修多羅」為準繩,來共同審核編集,所以有了「持法者」(dharmadhara)。結集了的律,要憶持不忘;還要依「波羅提木叉」為準繩,而對僧團沿習而來的規制,加以決定編集,仍舊稱為「持律者」。「持法者」與「持律者」,是傳持佛教聖典者的二大流。其後,從「持法者」(也從「說法者」)分出「持母者」([A97]māṭrkādhara),或「持阿毘達磨者」(abhidharmadhara),與前「持法者」、「持律者」,就是傳持三藏者的不同名稱。在重法的經典中,一直是沿用這樣的名稱。如《中部.牧牛者大經》,列舉「多聞」、「傳阿含」([A98]āgatāgama)、「持法」、「持律」、「持母」——五類[3]。「多聞」是阿難以來的名稱。「傳阿含」是《阿含經》成立了,《阿含經》所有古說的傳承者。「持法」、「持律」、「持母」,就是三藏的傳持者。這五類,《增支部》曾一再的說到[4]。在漢譯中,《雜阿含經》作「修多羅、毘尼、阿毘曇」[5]。《中阿含經》也有「知經、持律、持母者」[6],都只說到持三藏者。
在律典中,也許律典的完成遲一些,所以出現了更多的專門人才。弘法人才,除多聞者、說法者以外,還有 suttantika、bhāṇaka。現在列舉《銅鍱律》所見的如下[7]:
suttantika,或譯「誦經者」,「精通經者」,應是「四阿含」或「五部」的誦持者。[A106]vinayadhara 是「持律者」。[A107]dhammakathika 是滿慈子以來,演說與宣揚法化者的名稱。[A108]jhāyin 是「坐禪者」。bahussuta 是阿難以來,多習經法(不一定屬於一部)的「多聞者」。bhāṇaka,日譯作「善說法者」。在〈自恣犍度〉中,有 bhikkhūhi dhammaṃ bhaṇantehi,譯作「比丘等說法」。bhaṇantehi 與 bhāṇaka,顯然的屬於同一類。日譯為「善說法」與「說法」,似乎還不能表達這一名稱的含義!
這可以從一位比丘說起。羅婆那婆提(Lakuṇṭaka-bhadriya),「婆提」或譯「跋提」,義譯為「賢」、「善和」。婆提是一位矮小而又醜陋的,所以稱為「侏儒婆提」。人雖然矮小醜陋,不受人尊重,但證得阿羅漢,又生成美妙的音聲。《增支部》稱之為「妙音者」;《增壹阿含經》作:「音響清徹,聲至梵天」[11]。《十誦律》卷三七(大正二三.二六九下)說:
「有比丘名跋提,於唄中第一。是比丘聲好,白佛言:世尊!願聽我作聲唄!佛言:聽汝作聲唄。唄有五利益:身體不疲,不忘所憶,心不疲勞,聲音不壞,語言易解」。
《摩訶僧祇律》沒有說到跋提,卻另有一位比丘尼,如卷三六(大正二二.五一八下——五一九上)說:
「此比丘尼有好清聲,善能讚唄。有優婆塞請去,唄已,心大歡喜,即施與大張好㲲。……(佛問:)汝實作世間歌頌耶?答言:我不知世間歌頌」。
跋提與某比丘尼,都是天賦的妙音,不需要學習,自然優美動聽。這就是「聲唄」、「唄讚」。從所說的「聲音不壞」、「語言易解」,可知初期的「聲唄」,是近於自然的吟詠,沒有過分的抑揚頓挫,可能近於詩的朗誦,只是音聲優美而已。「唄」在《五分律》、《四分律》中,譯為「唄𠽋」;「唄𠽋」不正是 bhāṇaka 的對音嗎!「唄」與歌唱,是有分別的,佛法是不許歌唱的。《十誦律》容許「聲唄」,卻說「不應歌,……歌有五過失」[12]。《五分律》不許「作歌詠聲說法」[13],但可以「說法經唄」[14]。《四分律》容許「歌詠聲說法」,但不許「過差歌詠聲說法」[15]。《雜事》說:「不應作吟詠聲誦諸經法。……然有二事作吟詠聲:一謂讚大師德,二謂誦三[A109]啟經」[16]。雖然是可以的,還是「不應歌詠引聲而誦經法」[17]。如「引聲」誦經,就與婆羅門的闡陀([A110]Chanda)聲誦經相同了。說一切有部([A111]Sarvāstivāda)似乎比較寬容些,所以說:「若方國言音須引聲者,作時無犯」[18]。如上來所引述,可見以美妙的音聲來誦經、讚頌、說法,跋提與某比丘尼,是生來的美音,自然合律動聽,近於吟詠而不過分的抑揚。部派所容許的「聲唄」,大抵相近,但經過了人為的練習。說一切有部,也許更接近音樂了。我在泰國,聽見多數比丘的集體誦經,音聲莊重和雅,有一定的(經過學習的)抑揚頓挫,但不會過分,這是符合古代聲唄誦經的原則。但「聲唄」無論是誦經、讚頌、說法,都是「聽請一人」,而不許「同聲合唄」[19],以免形成歌唱的氣氛。
bhāṇaka——唄𠽋者,為佛教的專才之一,而且「唄𠽋唄𠽋共」同[20],也成為一類。在漢譯的各部律中,都說到了「唄」;《銅鍱律》也有,不過被日譯為「善說法」而已。靜谷正雄著的《初期大乘佛教之成立過程》,說到:[A112]Bhārhut 佛塔,創建於西元前二世紀,發見創建者的碑銘不少。其中稱為 bhāṇaka 的,當地的共四人,外地來的共二人;而當地的四人中,一人又是[A113]navakarmika——工程營造的督導者。同時代興建的 [A114]Sāñcī 塔,有 bhāṇaka 二人。西元一世紀興建的,[A115]Kārlī 的支提耶(caitya)洞窟,也有 bhāṇaka 一人,是屬於法上部([A116]Dhammuttariya)的。唄𠽋者對古代佛塔的興建,是相當熱心的。說出世部([A117]Lokottaravāda)的《大事》,也提到 bhāṇaka,明顯的與音樂有關[21]。各部派都傳有「唄𠽋」者,他們的特長,是近於吟詠的音聲。聲唄的應用極廣,誦經、讚頌、說法,都可以應用聲唄,所以解說為「讚偈」,或「說法」,都是不完全的解說。在佛法傾向於宗教儀式的發展中,唄𠽋是有重要意義的。如在布薩日,安居開始或終了自恣日,及釋尊的紀念大會,寺院與佛塔的落成等,信眾們來集會、布施,唄𠽋者都負有重要的任務,這可以從中國早期佛教而理解出來。《高僧傳》有「經師」、「唱導」二科。「經師」末論說:「天竺方俗,凡是歌詠法言,皆稱為唄。至於此土,詠經則稱為轉讀,歌讚則號為梵唄」[22];這就是誦經與讚頌二類。「唱導」末論說:「唱導者,蓋以宣唱法理,開導眾心也。……至中宵疲極,事資[A118]啟悟,乃別請宿德,昇座說法。……夫唱導所貴,其事四焉,謂聲、辯、才、博。非聲則無以警眾。……至若響韻鍾鼓,則四眾驚心,聲之為用也」[23]。「唱導」——說法(不是經論的解說)也還是著重聲音的,所以唐代所譯的《雜事》說:善和比丘「於弟子中,唱導(唄的意譯)之師,說為第一」[24]。《律[A119]攝》也說:「若方言,若國法,隨時吟詠為唱導者,斯亦無犯」[25]。唱導是聲唄的說法;轉讀是聲唄的誦經;梵唄是聲唄的讚頌,都是聲唄的不同應用而別立名稱。在中國古代,都是個人吟詠作唄的。近代中國的法事,多數是合誦合唱,只有懺儀中的「梵唄」、「表白」,由一個人宣白,雖引聲多了些,還保有聲唄的古意。
校注
[0177001] 《毘尼母經》卷七(大正二四.八四二上)。 [0177002] 《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七中)。《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一.一一——一四)。《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中——下)。《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上——下)。 [0178003] 《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八下)。《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三二)。《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三中——下)。《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〇下)。《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一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九中)。 [0178004]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五(大正二四.三八四上)。 [0180001] 《增支部.三集》(南傳一七.三七七、三七九——三八四)。 [0180002] 《瑜伽師地論》卷八五(大正三〇.七七二下)。 [0181003] 參看拙作《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一四四——一四九、一七七——一七九)。 [0181004] 參看拙作《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二八七——二九二)。 [0182005] 《摩訶僧祇律》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下)。《銅鍱律.小品》(南傳四.四三〇——四三一)。《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三〇(大正二二.一九一中)。《四分律》卷五四(大正二二.九六七中)。《十誦律》卷六〇(大正二三.四四九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九(大正二四.四〇五中)。 [0182006] 《十誦律》卷六〇(大正二三.四四九中)。《毘尼母經》卷四(大正二四.八一八中)。 [0182007]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三〇(大正二二.一九一下)。上座系諸律都相同。 [0183008] 《三論玄義》(大正四五.九上)。 [0185001] 《論事》(南傳五七.三四二——三四四)。 [0185002] 《彌蘭王問經》(南傳五九下.四三)。 [0185003] 《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三〇——三二)。《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五(大正二二.一〇五中)。《四分律》卷三二(大正二二.七八九下——七九〇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破僧事》卷六(大正二四.一二九中)。 [0185004] 《長阿含經》卷四《遊行經》(大正一.二五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八(大正二四.三九七上)。 [0186005] 《惟曰雜難經》(大正一七.六〇五上)。 [0186006] 藤田宏達〈在家阿羅漢論〉(《(結誠教授頌壽紀念)佛教思想史論集》六三——六六)。 [0187007] 《雜阿含經》卷二〇(大正二.一四五中)。《增支部.六集》(南傳二〇.一一)。 [0187008] 《雜阿含經》卷四七(大正二.三四〇中)。 [0187009] 如《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二下——二三上)。 [0188010]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三上)。 [0188011] 《十誦律》卷四九(大正二三.三六二上)。 [0189012] 參考龍口明生〈對僧伽內部抗爭在家者之態度〉(《印度學佛教學研究》二二卷二號九四五——九四八)。 [0189013] 《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二二——三〇)。《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四(大正二二.一六三中——一六四上)。《四分律》卷四四(大正二二.八九二中——八九三下)。《摩訶僧祇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五上——四二六中)。《十誦律》卷三一(大正二三.二二四中——二二五上)。 [0191001] 《中阿含經》卷二八《瞿曇彌經》(大正一.六〇五上——六〇七中)。《增支部.八集》(南傳二一.一九四——二〇二)。《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三七八——三八二)。《摩訶僧祇律》卷三〇(大正二二.四七一上)。《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一八五中)。《四分律》卷四八(大正二二.九二二下)。《十誦律》卷四〇(大正二三.二九〇下)。 [0192002] 拙作《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四〇七)。 [0193003] 關於八尊(敬)法,如拙作《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所說(四〇一——四一二)。 [0194004] 拙作《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四一四)。 [0194005] 同書(四二八)。 [0194006] 《增支部.一集》(南傳一七.三六)。《增壹阿含經》卷三(大正二.五五九上)。 [0194007] 《中阿含經》卷五八《法樂比丘尼經》(大正一.七八八上——七九〇中)。《中部》(四四)《有明小經》(南傳一〇.二二——三〇)。 [0194008] 《中阿含經》卷二八《瞿曇彌經》(大正一.六〇七中)。《增支部.一集》(南傳一七.四〇——四一)。 [0195009] 《雜阿含經》卷四五(大正二.三二六中)。《別譯雜阿含經》卷一二(大正二.四五四上)。《相應部.比丘尼相應》(南傳一二.二二〇——二二一)。 [0196001] 參看《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二四六——二四八)。《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二一上)。《四分律》卷五〇(大正二二.九三九下——九四〇上)。《十誦律》卷三四(大正二三.二四二中——下)。 [0196002] 《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三(大正五四.二二〇上)。 [0196003] 《毘尼母經》卷六(大正二四.八三五上)。 [0198004] 《舍利弗問經》(大正二四.九〇〇下)。《大比丘三千威儀》(大正二四.九二五下——九二六上)。 [0198005] 《大唐西域記》卷三(大正五一.八八二中)。 [0198006] 《舍利弗問經》(大正二四.九〇〇下)。 [0199007] 《大方廣佛華嚴經》卷四五(大正九.六八六下)。 [0200001] 《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一.七五)。《摩訶僧祇律》卷一一(大正二二.三二三中)。《四分律》卷一〇(大正二二.六三二下)。《十誦律》卷八(大正二三.五七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二四(大正二三.七五六下)。 [0200002] 《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 [0201003] 《善見律毘婆沙》卷一七(大正二四.七九四中)。 [0201004] 《長部》(三三)《等誦經》(南傳八.三〇四)。《增支部.四集》(南傳一八.五〇——五一)。《中阿含經》卷二一《說處經》(大正一.五六三中——下)。 [0201005] 《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一六三——一六四)。《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二〇中)。《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五下——八一六上)。《摩訶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三下——四一五上)。《十誦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五六下)。《增支部.四集》,作四沙門支(南傳一八.四八——四九)。 [0201006] 《摩訶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五上)。 [0202007] 《長阿含經》卷八《眾集經》(大正一.五一上)。 [0202008]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七(大正二二.五三上)。 [0202009] 《十誦律》卷一三(大正二三.九五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三六(大正二三.八二五上——八二六下)。 [0203010] 《雜阿含經》卷三三(大正二.二四〇中)。《別譯雜阿含經》卷一六(大正二.四八五下)。 [0203011] 《雜阿含經》卷四一(大正二.三〇一下)。《別譯雜阿含經》卷六(大正二.四一六中)。 [0203012] 《相應部.無始相應》(南傳一三.二七四)。又〈迦葉相應〉(南傳一三.二九七)。 [0203013] 《增壹阿含經》卷五(大正二.五六九下——五七〇上)。 [0203014] 早島鏡正《初期佛教之社會生活》(七八——八二)。 [0203015] 《十二頭陀經》(大正一七.七二〇下)。 [0204016] 《摩訶僧祇律》卷二九,立十四種漿(大正二二.四六四中)。 [0205017] 《銅鍱律.大品》(南傳三.四九〇——四九一)。《摩訶僧祇律》卷八(大正二二.二九二中)。 [0205018]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〇(大正二二.一三四中)。 [0205019] 《十誦律》卷二七(大正二三.一九四下)。 [0205020] 《四分律》卷四〇(大正二二.八五四下)。 [0205021] 拙作《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一六二——一六三)。 [0206022]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五(大正二二.一六六中)。參考《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二二五)。《四分律》卷五〇(大正二二.九三六下)。《十誦律》卷三四(大正二三.二四三上)。 [0206023] 《小部.長老偈經》(南傳二五.二〇七)。 [0207024]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五(大正二二.一六六中)。參考《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二二五)。《四分律》卷五〇(大正二二.九三六下)。《十誦律》卷三四(大正二三.二四三上)。 [0207025] 《十誦律》卷三四(大正二三.二四四中)。 [0208026] 《中部》(六五)《跋陀利經》(南傳一〇.二四〇——二四一)。《中阿含經》卷五一《跋陀和利經》(大正一.七四六中——七四七上)。《增壹阿含經》卷四七(大正二.八〇〇中——八〇一中)。《摩訶僧祇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三五九中——下)。《毘尼母經》卷二(大正二四.八〇八中)。 [0208027] 《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一.三〇二——三〇四)。《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三(大正二二.二一下)。《四分律》卷五(大正二二.五九六下)。《十誦律》卷四(大正二三.二六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五(大正二三.七〇五上)。 [0209028] 《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 [0209029] 《銅鍱律.大分別》(南傳一.七五)。《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 [0209030] 《銅鍱律.大分別》(南傳一.七五)。《摩訶僧祇律》卷一一(大正二二.三二三中)。《四分律》卷一〇(大正二二.六三二下)。《十誦律》卷八(大正二三.五七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二四(大正二三.七五六下)。 [0210031] 《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一九下——四二〇上)。 [0210032]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〇二中)。 [0210033]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五(大正二二.三二上)。又卷二七(大正二二.一八〇中)。 [0210034] 《清淨道論》(南傳六二.一四四)。 [0210035] 《解脫道論》卷二(大正三二.四〇四下)。 [0210036] 《十誦律》卷三四(大正二三.二五一上)。 [0211037] 《銅鍱律.小品》(略)(南傳四.三三一——三三二)。《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七(大正二二.一七九下——一八〇上)。《十誦律》卷四一(大正二三.三〇〇下——三〇一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四(大正二四.三七七下——三七八上)。《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〇二中)。 [0212038] 《摩訶僧祇律》卷三五(大正二二.五〇九下——五一〇上)。 [0212039] 《摩訶僧祇律》卷三〇(大正二二.四六九中——下)。 [0216001] 《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一八〇——一八一)。《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一中)。《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六下)。《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下)。《十誦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五八上)。《大智度論》卷一三(大正二五.一五九中——一六〇中)。 [0217002] 《四分僧戒本》(大正二二.一〇三〇中)。 [0218003] 有關僧眾的布薩,可參閱拙作《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一〇五——一二五)。 [0218004]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九上)。《毘尼母經》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中)。 [0218005]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一四(大正二九.七五中)。 [0218006] 《受十善戒經》(大正二四.一〇二三下)。 [0219007] 《小部.經集.曇彌迦經》(南傳二四.一四三——一四六)。 [0219008] 《雜阿含經》卷四〇(大正二.二九五下——二九六上)。又卷五〇(大正二.三六四上)。《相應部.夜叉相應》(南傳一二.三六三——三六四)。《中阿含經》卷五五《持齋經》(大正一.七七〇中——七七一上)。《增支部.八集》(南傳二一.一四一——一七三)。《增壹阿含經》卷一六(大正二.六二四中——六二六上)。又卷三八(大正二.七五六下——七五七上)。 [0220009]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四(大正二七.六四七中)。 [0220010] 《增壹阿含經》卷三八(大正二.七五六下)。 [0220011] 《增壹阿含經》卷一六(大正二.六二五上——中)。 [0220012] 《成實論》卷八(大正三二.三〇三下)。 [0221013] 平川彰《原始佛教之研究》(四二三)。 [0221014]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四(大正二七.六四七中——下)。 [0222015] 《增壹阿含經》卷一六(大正二.六二五中——下)。《大智度論》卷一三(大正二五.一五九中——一六〇上)。 [0222016] 《四輩經》(大正一七.七〇五下)。 [0224001] 《相應部.界相應》(南傳一三.二二九——二三〇)。《雜阿含經》卷一六(大正二.一一五上——中)。 [0224002] 《增支部.一集》(南傳一七.三四——三五)。《增壹阿含經》卷三(大正二.五五七下——五五八上)。 [0225003] 《中部》三三《牧牛者大經》(南傳九.三八五)。 [0225004] 《增支部.三集》(南傳一七.一九〇)。〈四集〉(南傳一八.二五九)。〈四集〉(南傳一八.二九七)。〈五集〉(南傳一九.二五〇——二五二)。〈六集〉(南傳二〇.一一一——一一二)。 [0225005] 《雜阿含經》卷四七(大正二.三四三上)。 [0225006] 《中阿含經》卷五二《周那經》(大正一.七五五上)。 [0225007] 塚本啓祥《初期佛教教團史之研究》廣引(三八七——三九六)。 [0225008]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二六八)。 [0225009] 《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二九八)。 [0225010]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二.一〇七)。 [0226011] 《增支部.一集》(南傳一七.三四)。《增壹阿含經》卷三(大正二.五五八上)。 [0227012] 《十誦律》卷三七(大正二三.二六九下)。 [0227013]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一下)。 [0227014]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六(大正二二.一七六中)。 [0227015] 《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七上)。 [0227016]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四(大正二四.二二三中)。 [0227017]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六(大正二四.二三二下)。 [0227018]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六(大正二四.二三二下)。《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九(大正二四.五七五中)。 [0228019]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一中)。《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七上)。 [0228020]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三(大正二二.一五中)。《四分律》卷三(大正二二.五八七中)。 [0228021] 靜谷正雄《初期大乘佛教之成立過程》(一八——一九)。 [0229022] 《高僧傳》卷一三(大正五〇.四一五中)。 [0229023] 《高僧傳》卷一三(大正五〇.四一七下)。 [0229024]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四(大正二四.二二三上)。 [0229025]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九(大正二四.五七五中)。【經文資訊】《印順法師佛學著作集》第 37 冊 No. 35 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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