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說一切有部的四大論師
第一節 大德法救
第一項 大德與大德法救
尊者法救(Dharmatrāta),為說一切有部的四大論師之一。在初期的說一切有部中,有極崇高的地位,其獨到的思想,對後起的經部譬喻師,給予最深遠的影響。
尊者的名字,在唐譯《大毘婆沙論》中,極不一致,如:
唐譯的達磨邏怛多,就是法救的音譯(晉譯《鞞婆沙論》,譯為曇摩多羅。涼譯《毘婆沙論》,譯為達磨多羅)。唐譯所引,有「大德法救」說,有更多的「大德」說。大德就是大德法救的略稱,還是另有其人呢?在論究大德(尊者)法救的思想時,這是應先加以論定的。據涼譯《毘婆沙論》,凡唐譯所引的大德說,都譯為「尊者婆檀陀」,「尊者浮陀提婆」,或「尊者佛陀提婆」[6]。「婆檀陀」,梵語 Bhadanta,義譯為大德,本為佛的尊稱[7]。佛滅後,被移用為上座的尊稱,也可以譯為「尊者」[8]。所以涼譯的婆檀陀,為大德的音譯;而尊者婆檀陀,是由於婆檀陀私名化(專指一人),而又加上通名的尊者了。但「尊者婆檀陀」,等於說「尊者大德」,「大德大德」,「尊者尊者」,似乎不大妥當。此外,涼譯大都譯為「浮陀提婆」或「佛陀提婆」。唐譯的「大德」,涼譯的譯主,是看作佛陀提婆(Buddhadeva)——覺天的略稱,可說毫無疑問。但從唐譯等看來,以大德為覺天,到底是難以贊同的。有許多地方,討論同一問題,唐譯是大德說與覺天說並列,決不能看作一人。而在涼譯,每大刀闊斧的將覺天說刪去,或改為「有說」,而將唐譯的大德說,譯為「尊者佛陀提婆」。我以為,《大毘婆沙論》的大德說,原文只是婆檀陀。而涼譯或作「尊者婆檀陀」,或作「尊者佛陀提婆」,都出於譯者——根據某種傳說而增譯的。
僧伽跋澄([A1]Saṃghabhūti)的晉譯《鞞婆沙論》,與唐譯的大德說相當的,除了簡略而外,都譯為「尊者曇摩多羅」;僧伽跋澄確信大德為法救,與唐譯相同。晉譯有一特殊譯語,如《鞞婆沙論》卷一(大正二八.四一八上)說:
「尊者曇摩多羅說曰:諸尊,染[A2]污清淨、縛解、輪轉出要,謂之法也」。
在「尊者曇摩多羅說曰」下,晉譯每插入「諸尊」或「尊人」二字,這是對勘涼、唐二譯所沒有的。其實,「諸尊」或「尊人」,就是婆檀陀的對譯。晉譯依一般傳說,確信婆檀陀為曇摩多羅,所以譯為「尊者曇摩多羅」;而原文的婆檀陀,照舊保存下來,譯為「諸尊」或「尊人」,成為特殊的譯語。依據這一特殊的譯語,使我們相信:「尊者曇摩多羅」,是譯者增譯的,原文只是婆檀陀而已。僧伽跋澄的另一譯典——《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有「尊曇摩多羅說」,及更多的「尊作是說」[9]。尊作是說,等於大德作是說。論中最初引述「尊作是說」時,附注說(大正二八.七二三下):
「尊曇摩多羅入三昧[A3]乃知」。
從此可知,僧伽跋澄是確信大德為尊者法救的。《雜阿毘曇心論》的譯者求那跋摩(Guṇavarman),對此也持有同樣的見解,如《論》卷九的「尊者說曰」下,附注說(大正二八.九四六中):
「此(雜心論主)達摩多羅,以古昔達[A4]摩多羅為尊者」。
總之,婆檀陀——大德說,從晉譯,歷宋而至唐譯,都確信為尊者法救。比起涼譯的覺天說,更為可信。
「大德」是婆檀陀的義譯,也可以譯為「尊者」。《大毘婆沙論》中,別有「尊者」說四則[10]。有的就是大德說,如《論》卷一三一(大正二七.六八〇下)說:
「尊者亦說:緣是諸師假立名號,體非實有」。
同樣的問題,《論》卷五五(大正二七.二八三上),就作大德說:
「大德說曰:諸師隨想施設緣名,非實有性」。
但也有尊者說與大德說並列,似乎可以看作二人的,如《論》卷一九一(大正二七.九五四上)說:
「尊者說曰:阿羅漢最後心,……緣自身」。
「大德說曰:阿羅漢最後心,緣見聞覺知境」。
二說不同。然依論說,尊者是依「相續命終心說,非剎那最後心」。所以對這不同的異說,不妨看作同一人的不同解說,而實質上並無矛盾。
第二項 持經譬喻大師
大德法救(Dharmatrāta),是說一切有部的四大論師之一。他在說一切有部,演化為持經的譬喻師,宗論的阿毘達磨論師的過程中,是持經譬喻師的權威者。以法救為「持修多羅者」,涼譯是有明文可據的[1]。以大德或法救為譬喻師,唐譯也有明白的敘述,如《大毘婆沙論》說:
「如譬喻者……大德說曰」[2]。
「謂譬喻者撥無法處所攝諸色;故此尊者法救亦言」[3]。
「如譬喻者……大德亦說」[4]。
「如譬喻者……彼大德說」[5]。
大德(法救)為譬喻大師;將大德與譬喻者聯結在一起,而思想一致的,據《大毘婆沙論》,有:
大德或大德(尊者)法救所說,雖未明說,而確與譬喻師相契合的,有:
1.「諸心心所是思差別」[13]。
2.「信等五根能入見道」[14]。
3.「心但為同類等無間緣」[15]。
4.「非實有,謂所造觸」[16]。
5.「不相應行蘊無實體」[17]。
6.「有身見……是不善」[18]。
7.「上界煩惱……皆是不善」[19]。
8.「此虛空名,但是世間分別假立」[20]。
9.「勝義中無成就性」[21]。
據此大德法救的教說,去觀察譬喻師說,[A6]那麼譬喻師所說的:「智與識不俱」[22],「思慮是心差別」[23],「尋伺即心」[24],都是「諸心心所是思差別」的說明。「名句文身非實有法」[25],「諸有為相非實有體」[26],「異生性無實體」[27],「無實成就不成就性」[28],就是「不相應行非實有體」的解說。而「斷善根無實自性」[29],「退無自性」[30],「頂墮無別自性」[31],又只是不成就性非實的分別說明了。
據《大毘婆沙論》,大德對《發智論》(〈雜蘊.補特伽羅納息〉)有所解說[32]。但這位說一切有部的古德,即使與《發智論》有過關係,也不能算作《發智》系——新阿毘達磨論師。在大德法救的時代,阿毘達磨論宗,已日漸隆盛;而法救繼承說一切有部的古義(重經的),對阿毘達磨論宗,取著反對的立場。如《大毘婆沙論》卷五二(大正二七.二六九中)說:
「大德說曰:對法——阿毘達磨——諸師所說非理。……故對法者所說非理,亦名惡說惡受持者」。
大德法救為一反阿毘達磨論宗的持經譬喻大師,依上來文義的證明,可說毫無疑問。古來或稱他為「婆沙評家」、「毘婆沙師」,未免誤會太大了。
第三項 大德法救的思想
大德法救(Dharmatrāta)的思想,代表說一切有部中重經的古義。從《發智論》類分的五法來說,意見非常不同。其中心及心所,大德雖主張「心所法非即是心」[1],而又不同於阿毘達磨論師。但在《大毘婆沙論》中,對心所的敘說,存有自相矛盾的歧義。如說:
A「尊者法救作如是言:諸心心所是思差別。……信等思(心)前後各異,無一並用信等五根為等無間入見道者。……有用信思(信心)為等無間入於見道,乃至或用慧思(慧心)為等無間入於見道」[2]。
「大德亦說:諸心所法次第而生,非一時生」[3]。
「彼大德言:心心所法一一而起,如經狹路,尚無二並,何況有多」[4]!
B「尊者法救,說離大種別有造色,說心所法非即是心」[5]。
「大德說曰:心與受等一和合生,如心是一,受等亦一,故無有(二心俱生)過」[6]。
「大德說曰:同伴侶義是相應義,識與心所互相容受,俱時而生,同取一境」[7]。
依A說,心心所法是次第生而非一時的。同是「思」的差別,如同時相應而生,就等於自性與自性相應了。依B說,心所是離心有體的,這還可以與A說相貫通;但說心所是與心相應而同時生的,就與A說矛盾。這一截然相反的歧說,不但是大德說,也是法救說。《大毘婆沙論》的編集者,對此相反的歧說,不加理會,這表示了他們對於大德的思想,由於時間上的距離,已多少有點隔膜了。
對於上述的歧義,應怎樣的去抉擇呢?先引《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卷一(大正二八.七二四上),再為解說:
「痛及想及心及識,有何差別」?
「尊作是說:眼緣色,生眼識,自相受識。識流馳此諸法,還更以此差降,意有三法,識別與識共俱:彼所得苦樂;造諸想,追本所作亦是想;心所行法是心」。
這是大德——尊對於心心所法的解說。譯文雖非常拙劣,但還可以了解。識以外的痛、想、心,就是受、想、思的異譯。依大德的解說:例如依眼緣色而生眼識,眼識是但受(取)自相的識。因識於諸法上馳流,就差降——次第遞演而生意。意,是意行的意,是一切心所法的別名。稱一切心所法為意,《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卷三(大正二八.七四二下),有明白的說明:
「以何等故諸相應法,想痛是意行耶,非餘相應法?或作是說:此一切由意行興,是世尊勸教語。說此(想痛)為首,則說一切意」。
依此,一切意就是一切心所。從識而引起的意(心所法),有三法:「得苦樂」的是受(痛)「造諸想」,是構畫名相;「追本所作」,是憶想過去的境界,這都是想。「心所行法」,是內心的造作力,是心;心是思的別譯。受、想、思的次第生起,實只是意的差別。這些次第生起的心所,「識別與識共俱」,就是能識別別相,又能識別總相。對於心心所法,大德是主張識、受、想、思——次第生起的,與譬喻師相同。《大毘婆沙論》的法救說「諸心心所是思差別」,與上說極為吻合。而說法救「說心所法非即是心」,也是對的。因為受、想、思是從識的差降——次第而生起,與識是前後不同的。
大德法救的教說,確是「心心所法是思差別」,「心心所法次第而生」的。[A7]那麼,對B說中大德所說的「和合相應」義,應以懷疑的目光去重新論定了!如上所引,大德以為:「心與受等一和合生」,這是心心所法的同時相應。考涼論,這不是大德——婆檀陀或佛陀提婆說[8]。這是《大毘婆沙論》初編所沒有的,不知唐譯為什麼增入而誤作大德說?也就難怪大德的「心心所法次第而生」,自相矛盾了。還有上面所引的「同伴侶義是相應義」,也是同時相應說。深細的研究起來,原來《大毘婆沙論》卷一六(大正二七.八一上),世友、大德對「相應」的解說,是參照《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卷三〈心[A8]揵度〉的(大正二八.七三八下)。次第完全相合,但(第十義)大德的解說卻不同。茲對列如下:
在《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中,對於前九義,一一的加以評破(但在《大毘婆沙論》中,又一一的加以答救);對末後的「千義」,沒有評難,顯然的作為正義。這與前九義,應有根本的不同處。這一末後正義——「千義」,與《大毘婆沙論》相當的,是大德的「同伴侶義」,但與《大毘婆沙論》說不同:
「或作是說:千義,是相應義。識所適處,各相開避,心所念法,則有算數」。
「千義」,不易理解,或是「伴義」的脫略。「識所適處,各相開避」,是說:識於所緣法轉時,開避而起種種「心所念法」。這與《大毘婆沙論》的「識與心所,互相容受,俱時而生」,完全不同。譬喻者本有前後相伴的相應義:如人一前一後,中間沒有什麼間隔,也可說彼此為伴而相應的。《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的「千義」,與譬喻師前後相伴的相應義相合,也就是《大毘婆沙論》的,大德說同伴侶義的本意。考涼譯《毘婆沙論》,也與《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相合,如《論》卷一〇(大正二八.六六中)說:
「佛陀提婆(大德的別譯)說:同伴義是相應義。如識隨所緣事,為諸數名,離於俱生,是相應義」。
《大毘婆沙論》,是故意修改為適合於阿毘達磨論宗的。上來的研究,可見大德法救的心心所說,是:心與心所別體,心所是意差別,次第生起,前後相應。
法救對於色法的意見,如《大毘婆沙論》卷一二七(大正二七.六六二中)說:
「尊者法救說離大種別有造色……然說色中二非實有,謂所造觸及法處色」。
法救的大種外別有造色,與阿毘達磨論者相同;但不立法處色及所造觸。不立法處所攝色,就是以無表色(業)為假色,而實為思業的造作增長,與譬喻師同[9]。不立所造觸,據《順正理論》[10],也與譬喻師相同。法救以為:「諸所有色,皆五識身所依所緣」[11]。五識的所依,是眼等五根,所緣是色等五境。法救的色法觀,惟有十色處,與一般的物質(物理、生理)概念相合。把這作為佛法的初期解說,應該是大致無誤的。
「心不相應行」——這一術語,在學派中是有異說的。這是學者論究所成立的;法救以為這是假說而無實性的,也與譬喻師相同。
至於無為法,如《大毘婆沙論》卷一九〇(大正二七.九四九下)說:
「大德說曰:……若計度外事於內取相,及於事取補特伽羅,並法處所攝色,心不相應,無為相:如此類境皆名心受,以於非實有境分別轉故」。
大德以無為為非實有境,與譬喻者的「擇滅非擇滅……非實有體」[12]相合。
大德法救的教說,與《發智論》系——阿毘達磨論宗不同。法救是三世實有論者(《大毘婆沙論》所說的譬喻師,也是這樣),不失為說一切有部的大師。他已論到極微等,有北方佛教的特色,但思想直承阿毘達磨論開展以前的佛法。對阿毘達磨論的論門,如「相應」,給予不同的解說。「因緣」,「成就不成就」,也是看作非實有性的。法救的教說,代表了說一切有部的初期思想,可為原始佛教的良好參考。佛陀對現實世間的開示,是以有情為中心,而有情是以情識為本的。經中說心、說意、說識,決非以知為主,而是重於情意的。法救對於心及心所,解說為:「心心所法是思差別」[13],正道破了情意為本的心識觀。作為生死根本的無明,法救也不以為是知的謬誤,而解說為:「此無明是諸有情恃我類性,異於我慢」[14]。無明與我慢相近,但慢是對他的輕凌,而無明是自我的矜恃,這也是從情意根本去解說無明的。大德法救的思想,上承北方上座部的初期教學,為晚期經師所承受。
法救是說一切有部中的持修多羅者,譬喻者,是一位眾所周知,不需要稱呼名字的大德。《大毘婆沙論》的編集者,對大德法救的態度,有點故弄玄虛。儘管逐條的駁斥他,同時又推重他,確認他是說一切有部論師,大同阿毘達磨論宗。如說:
「謂此部內有二論師,一者覺天,二者法救。……尊者法救……立蘊處界,如對法宗」[15]。
「說一切有部有四大論師,各別建立三世有異。謂尊者法救說類有異」[16]。
法救所說,觸處無所造色,法處無法處色,心心所是思差別,心不相應行非實,無為非實:與對法宗,實在距離太遠了!在北方佛教界,法救有最崇高的地位,是被尊為大德而不直呼名字的。這樣的大師,如學者承受他的反阿毘達磨立場,對發智系是大為不利的。而且,迫使這樣的大師成為敵對者,也不是明智的辦法。《大毘婆沙論》的編集者,於是乎故弄玄虛,尊重他,融會他,修改他(如上說的相應義),使一般人不以為他是反阿毘達磨論的。如說:
「法處所攝色,依四大種而得生,故從所依說在身識所緣中;故彼尊者說亦無失」[17]。
「法救論說:尸羅從所能處得。……當知彼尊者以密意說,……故彼所說,理亦無違」[18]。
「大德說曰:若初得入正性離生,於諸諦寶皆名現信。問:彼大德亦說:於四聖諦得現觀時,漸而非頓,今何故作此說?答:彼說若住苦法忍時,若於四諦不皆得信,必無住義」[19]。
《大毘婆沙論》的會通,密意說等,不外乎曲解原意,以削弱大德教學的反對力量。如對於法處所攝色,雖說「故彼尊者說亦無失」,而在《大毘婆沙論》卷一二七(大正二七.六二二中),給予徹底的評破了:
「彼亦不然。……若無法處所攝色者,無表戒等不應有故」。
反對《發智論》——阿毘達磨論宗,而發智學者不能不推重他,這可以想見大德在北方佛教界所有的崇高威望了!
第四項 大德法救的菩薩觀
再來論究法救(Dharmatrāta)的菩薩思想。法救對菩薩的認識,是非常深刻的。《大毘婆沙論》論到菩薩入滅盡定,阿毘達磨論者,以為菩薩是異生,沒有無漏慧,所以不能入;有以為菩薩[A9]遍學一切法,所以能入。大德卻這樣說[1]:
「菩薩不能入滅盡定。以諸菩薩雖伏我見,不怖邊際滅,不起深坑想,而欲廣修般羅若故,於滅盡定心不樂入,勿令般若有斷有礙,故雖有能而不現入——此說菩薩未入聖位」。
大德的意思是:對於止息自利的滅盡定,菩薩不是不能入,而是為了廣修般若而不願入。這是為了佛道而廣修般若,不求自利的止息;重視般若的修學,深合於菩薩道的精神。
如論到菩薩的不入惡趣,阿毘達磨者以為:三阿僧祇劫修行中,有墮入惡趣的可能。要到修相好業,才決定不墮[2]。有的以為:菩薩乘願往生惡趣[3]。大德的見解,非常卓越。如《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卷八(大正二八.七七九下)說:
「尊曇摩多羅作是說:(菩薩墮惡道)此是誹謗語;菩薩方便不墮惡趣。菩薩發意以來,求坐道場,從此以來,不入泥犁,不入畜生、餓鬼,不生貧窮處裸跣中。何以故?修行智慧,不可沮壞。復次,菩薩發意,逮三不退法:勇猛,好施,智慧,遂增益順從,是故菩薩當知不墮惡法」。
菩薩是發心以來,就不墮惡趣的。這由於得三種不退,主要是智慧的不可沮壞。大德對菩薩道的般若,那樣的尊重,修學,是應有一番深切理會的。他在泛論不墮惡趣時,如《大毘婆沙論》卷三二(大正二七.一六五上)說:
「大德說曰:要無漏慧覺知緣起,方於惡道得非擇滅,離聖道不能越諸惡趣故」。
毘婆沙師責難說:「菩薩九十一劫不墮惡趣,豈由以無漏慧覺知緣起」?但這並不能難倒大德。因為大德的見地,不是九十一劫以來不入惡趣,而是菩薩發心以來,就不入惡趣。對於滅盡定,菩薩能入而不願入(依《般若經》說,入滅盡定是易墮二乘的)。對於惡趣,菩薩沒有得非擇滅,可能入而卻不會入。這都是與聲聞道不同的。菩薩的特勝,因為他還是凡夫。凡夫而有超越聲聞聖者的力量——不入滅定,不墮惡道,這是值得欽仰的!同樣的,菩薩不是不起惡尋思,一直到菩提樹下,還起三種惡尋。但這如滴水的落於熱鐵上一樣,立刻就被伏除;菩薩真是不放逸者[4]!大德法救這樣的闡明了菩薩的真面目,無怪乎僧叡的《出曜經.序》,要稱法救為菩薩了。
第五項 法救的事[A10]跡與時代
大德法救(Dharmatrāta)的事[A11]跡,傳說下來的並不多。四大論師的結集《大毘婆沙論》,是傳說而不足採信的,可以不論。我國古代有一項傳說,法救是婆須蜜(Vasumitra)的舅父,如《出曜經.序》(大正四.六〇九中)說:
「出曜經者,婆須蜜舅法救菩薩之所撰也」。
這一傳說,當然從《出曜經》的譯者——僧伽跋澄([A12]Saṃghabhūti)得來的。僧伽跋澄是《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的譯者,所以所說的婆須蜜——世友,指《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的作者,而非四大論師之一的世友。據玄奘所傳:健馱邏(Gandhāra)是法救的本生地;布色羯邏伐底(Puskarāvatī)城北伽藍,是法救造論處。但這都指《阿毘達磨雜心論》主法救,而非《大毘婆沙論》所說的法救。西藏 [A13]《(ターラナータ)印度佛教史》說:迦溼彌羅(Kaśmīra)的婆羅門須陀羅(Suḍra),資產非常豐富,經常供養大德法救與他的弟子們[1]。這是很可能的。法救受到迦溼彌羅論師們的尊敬,甚至直稱之為大德,在《發智論》沒有在迦溼彌羅大流行以前,法救是迦溼彌羅敬仰的權威。
大德法救的著作,有著名的《法句經》,如《大毘婆沙論》卷一(大正二七.一中)說:
「猶如一切鄔陁南頌,皆是佛說。……佛去世後,大德法救展轉傳聞,隨順纂集,制立品名。謂集無常頌,立為無常品,乃至集梵志頌,立為梵志品」。
《法句經》為法救所集,是說一切有部學者所公認的。其實,《法句》是聲聞各部派所共有的,決非法救初編。如《出三藏記集》卷七〈法句經序〉(大正五五.四九下)說:
「阿難所傳,卷無大小。……是後,五部沙門,各自鈔采經中四句、六句之偈,比次其義,條別為品,……曰法句」。
從「五部沙門各自鈔采眾經」來說,大抵說一切有部所傳的《法句》,從〈無常品〉到〈梵志品〉(與《出曜經》的品目相合),曾經過法救的整編。《法句》的譬喻部分,或也經過法救的選定。法救與《法句譬喻》有關,是值得留意的事;法救成為眾所共知的大德,可能就從這通俗教化的《法句譬喻》而來。《大毘婆沙論》卷一(大正二七.四中),有這樣的話:
「大德說曰:於雜染清淨,繫縛解脫,流轉還滅法,以名身句身文句,次第結集,安布分別,故名阿毘達磨」。
大德對阿毘達磨的解說,與「隨順纂集,制立品名」——整編《法句》的方法,恰好一致。法救以佛典的整理、纂集、分別,為阿毘達磨,與阿毘達磨論宗的見解,是不同的。此外,法救還有著述,有稱為論的,有稱為經的,如《大毘婆沙論》卷一二〇(大正二七.六二三下)說:
「法救論所說,當云何通?如彼說:尸羅從所能處得,慈從所能非所能處得」。
又《大毘婆沙論》卷四七(大正二七.二四三上)說:
「大德法救於彼經中,攝諸煩惱皆入三品,謂貪瞋癡三品差別,說一則說彼品一切」。
法救的著作不傳,不能明確的明瞭其內容。但法救論議的風格,攝煩惱入三品,與《蜫勒論》的學風相同[2]。這種統貫而簡要的學風,在北方佛教中,與持經譬喻師相合。
大德法救,曾對《發智論》有所解說[3],也曾直斥對法宗為惡說[4],法救一定是出生於《發智論》以後的。《發智論》初流行於健陀邏一帶,阿毘達磨逐漸隆盛,取得說一切有部的主流地位。那時,法救宏化於迦溼彌羅,維持古義,而取反阿毘達磨論的立場。法救雖反對阿毘達磨論宗,而已富有北方佛教的特色:如極微說的論究,對菩薩道有深切的體認,時代也不會過早的。《俱舍論(光)記》說:「法救,梵名達磨多羅,佛涅槃後三百年出世」[5]。傳說出世的時代,與迦旃延尼子([A14]Kātyāyanīputra)相當。這是說一切有部古代著名的持經譬喻者,離迦旃延尼子的時代,不會太遠。大概與(阿毘達磨論師)世友同時,或者多少早一點,出於西元前二世紀末。
第二節 覺天
四大論師中的覺天,梵音為佛陀提婆,或作浮陀提婆(Buddhadeva)。除了不足採信的傳說——參加《大毘婆沙論》的結集法會而外,事[A15]跡都無從稽考。
覺天與法救(Dharmatrāta),同為說一切有部中的誦持修多羅者(經師),涼譯《毘婆沙論》卷一(大正二八.六上——中)所說極為明顯:
「誦持修多羅者說言:五根是世第一法。尊者達磨多羅說曰:世第一法體性,是思名差別耳。尊者佛陀提婆說曰:世第一法體性,是心名差別耳」。
說一切有部中的經師,是以五根為世第一法體性的。這其中又有二流:法救是思差別論者,覺天是心差別論者,都不許五根同時俱起的。在本章第一節第一項,「大德與大德法救」的考論中,說到涼譯的《毘婆沙論》,每以唐譯的大德說為覺天說;唐譯中大德與覺天並列的,又總是略去覺天說(或作「有說」),而以大德說為覺天說的。涼譯的傳說,雖不可信,但可以想像而知的:法救與覺天,同為持經的譬喻者,有著近似的思想,類似的崇高聲譽。所以在《大毘婆沙論》的流傳中,對直稱大德而不舉別名的法救說,或誤傳為覺天了!
覺天的獨到思想,如《大毘婆沙論》卷一四二(大正二七.七三〇中)說:
「諸有為法有二自性;一、大種;二、心。離大種無造色,離心無心所。諸色皆是大種差別,無色皆是心之差別」。
同樣的思想,又如《大毘婆沙論》卷一二七(大正二七.六六一下)說:
「覺天所說,色唯大種,心所即心。彼作是說:造色即是大種差別,心所即是心之差別」。
覺天以為:有為法雖多,而歸納起來,不外乎大種與心——物理與心理的兩大元素。這樣,與阿毘達磨論宗的世友(Vasumitra)、妙音(Ghoṣa)說,持經的大德法救說,形成說一切有部中的三大系:
世友等──心心所別體同時生.大造別體有所造觸.
法救───心心所別體前後生.大造別體無所造觸.
覺天───心心所一體前後生.造色即是大種差別.
覺天與法救,同為持經者,而非重論的阿毘達磨論師。但比起法救來,覺天與阿毘達磨論宗,更疏遠,也更接近了。這怎麼說呢?法救雖說心心所法前後相生,沒有所造觸、無表色,但還符合阿毘達磨論者的根本義——心與心所別體,大種與造色別體。覺天以為:心所即心,造色就是大種,對有為法的根本性質,採取了二元而不是多元的立場。這與阿毘達磨論者的思想,不是更疏遠了嗎?法救說無為無實性,而覺天與阿毘達磨論者相同,立三無為法[1]。法救說不相應行沒有實性,而覺天曾說:「諸能得(的)得,[A16]恒現在前」[2]。無想異熟的「命根、眾同分,是第四靜慮有心業果」[3]。得與命根、眾同分——不相應行法,雖不是別有非色非心的中立實體,但卻給予(或色或心的)相對的實在性。無為也好,不相應行也好,覺天採取了比較積極的建設性,這不是與阿毘達磨論者更接近了嗎?
覺天也是出生於《發智論》以後的。他曾解說《發智論》主的「五結」說[4];對《發智論》說的「欲色界成就聲」,解說為:「此本論文,從多分說」[5]。覺天是持經者,對《發智論》有所研究。他在根本思想上,更極端而疏遠阿毘達磨。在無為與不相應行方面,不免受了發智學系的更多影響。理解了覺天思想的這一特色,可說他是繼承法救的學說,而在阿毘達磨日見隆盛的氣運中,有了進一步的發展。覺天的時代,大概為西元前後。西元一八六九年,摩偷羅([A17]Mathurā)發見出土的獅子柱頭銘文[6],記有「軌範師佛陀提婆,並說一切有部比丘」字樣。學者推定為西元前一〇年到西元一〇年間[7]。也許這就是四大論師之一的覺天吧!
第三節 世友
第一項 事[A18]跡與著作
世友(Vasumitra),梵語伐蘇蜜呾羅。舊音譯為和須蜜,婆須蜜,和須蜜多。印度而稱為世友的,不止一人;現在所說的,是說一切有部四大論師之一。
玄奘的《大唐西域記》,曾兩處說到世友:
「布色羯邏伐底城……城東有[A19]窣堵波,無憂王之所建也。……伐蘇密呾羅(唐言世友,舊曰和須蜜多,[A20]訛也)論師,於此製眾事分阿毘達磨論」[1]。
「迦溼彌羅國……建立伽藍,結集三藏,欲作毘婆沙論。是時,尊者世友戶外納衣……請為上座。凡有疑義,咸取決焉」[2]。
世友的參與《大毘婆沙論》的結集,為一不足信的傳說,下文當再為說到。世友在布色羯邏伐底([A21]Puskarāvatī)造《眾事分》——就是《品類足論》。西藏 [A22]《(ターラナータ)印度佛教史》說到[3]:
「迦膩色迦王崩後,……覩貨羅附近,闍提長者,富有資財,於北方供養一切法塔。招致摩盧國毘婆沙師大德世友,覩貨羅國大德妙音來此國,十二年間,供養三十萬比丘」。
摩盧([A23]Maru),就是《漢書.西域傳》的木鹿,現在屬於蘇聯的謀夫(Merv)。世友生於摩盧,曾在覩貨羅([A24]Tukhāra)受闍提(Jāti)長者的供養。從他出生、宏法、造論的地點來說,是一位印度西北的大論師。
據我國古代的傳說,在說一切有部的師資傳承中,世友是迦旃延尼子([A25]Kātyāyanīputra)以下的大德。如《出三藏記集》卷一二〈薩婆多部記〉(大正五五.八九上——下)說:
迦旃延尼子創說的九十八隨眠,世友《品類論》已充分引用。從《大毘婆沙論》引述的世友說來看,世友為《發智論》作解說的就不少。世友已見到《發智論》的不同誦本,一作「入正性離生」,一作「入正性決定」[4]。世友無疑為《發智論》的權威學者。《大毘婆沙論》的編集者,對於迦旃延尼子與世友的誰先誰後,已有不同的傳說,如《大毘婆沙論》卷四五(大正二七.二三一下)說:
「此(《發智》)論已說異生性,故品類足論不重說之。……此顯彼(《品類》)論在此後造。有作是說:彼論已說異生法故,此不重說……此顯彼論在此先造」。
《大毘婆沙論》的編集者,對迦旃延尼子與世友,時間的距離久了些;而世友又離迦旃延尼子的時代不遠,所以有誰先誰後的異說。實際是,世友為迦旃延尼子的後學,相距不會太遠的。大概宏法於西元前一〇〇年頃。
說到世友的著作,唐玄奘所譯的,就有三部:
一、阿毘達磨品類足論 十八卷
二、阿毘達磨界身足論 三卷
三、異部宗輪論 一卷
《品類論》的作者世友,是否《大毘婆沙論》所稱引的世友呢?我以為是的。如《大毘婆沙論》引世友說:
「云何無想定?謂已離遍淨染,未離上染,出離想作意為先,心心所法滅,是名無想定」[5]。
「云何滅盡定?謂已離無所有染,止息想作意為先,心心所法滅,是名滅盡定」[6]。
《大毘婆沙論》所引的世友說,與《品類論》的〈辯五事品〉[7],句義完全相合。所以推定《大毘婆沙論》所引的世友,與《品類論》的作者世友為同一人,是沒有什麼困難的。關於《界身論》,在本書第四章第六節中,已有所解說。
《異部宗輪論》,鳩摩羅什(Kumārajīva)初譯,名《十八部論》。真諦(Paramârtha)第二譯,名《部執異論》。真諦與玄奘的譯本,論初都有「世友大菩薩」句,《十八部論》缺。這決非世友的自稱,而是後人所增益的。論中所說的部派分裂,為說一切有部的傳說。所敘的部派異義,為漢譯中唯一的宗派異義集。所說的說一切有部宗義,與《發智》、《品類》論等相合。所說的說經部義,還是初期的說轉部義,與晚期的經量部不同。這可見《異部宗輪論》所顯示的宗派實況,不會遲於《大毘婆沙論》的。中國所傳的世友菩薩,就是《大毘婆沙論》所說的世友。[A26]《(ターラナータ)印度佛教史》,以為造《品類論》的世友,不能與造《異部宗輪論》的世友混為一人[8]。《異部宗輪論》的作者,是為世親(Vasubandhu)《俱舍論》作注釋的世友[9]。與世親同時的鳩摩羅什,已將《異部宗輪論》譯為漢文了,怎麼作者會是世親的後學呢?
玄奘傳譯的《品類論》等而外,世友的著作還有:一、偈論:世友應有以偈頌論義的偈論,如《大毘婆沙論》說:
「由五因緣,見所夢事,如彼頌言:由疑慮串習,分別曾更念,亦非人所引,五緣夢應知」[10]。
「諸行無來,亦無有去,剎那性故,住義亦無」[11]。
「如有頌言:若執無過去,應無過去佛;若無過去佛,無出家受具」[12]。
這些偈,在晉譯《鞞婆沙論》中,作「尊婆須蜜所說偈」。二、從《大毘婆沙論》及《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引文,可見世友有關於《發智論》的著作。但這二類著作,都已失傳,由《大毘婆沙論》等引文,而多少保存下來。
第二項 世友菩薩為婆沙上座的傳說
世友(Vasumitra)為阿毘達磨大論師;在中國,一向傳說為菩薩,這是值得注意的事。在印度,西元二、三世紀間,龍樹(Nāgārjuna)作《大智度論》,就說到「婆須蜜菩薩」[1]。在中國,漢支讖(Lokarakṣa)所出的《惟曰雜難經》,就有世友菩薩的傳記(大正一七.六〇九上),如說:
「惒須蜜菩薩,事師三諷經四阿含。……惒須蜜復自思惟:我欲合會是四含中要語,作一卷經,可於四輩弟子說之。諸道人聞經,皆歡喜,大來聽[A27]問,不[A28]而得坐禪。諸道人言:我所聽經者,但用坐行故。今我悉以行道,不應復問經,但當舍去。[A29]惒須蜜知其心所念,因以手著火中,不燒。言:是不精進耶?便於大石上座。有行道當於軟坐!惒須蜜言:我取石跳,一石未墮地,便得阿羅漢。已跳石便不肯起,天因於其上,牽其石不得令墮。言:卿求菩薩道,我曹悉當從卿得脫。却後二十劫,卿當得佛道,莫壞善意」!
在這古老的傳記中,世友作一卷經,就是造一部論。這部論,使當時的學者都來學習,因而引起專心坐禪的不滿。從禪師中心,移轉到論師中心,引起部分禪者的不滿,原是事實所不免的。世友自信為大乘者,不是不能證阿羅漢,而是嫌他平凡。所以有「我取石跳,一石跳未墮落,便證阿羅漢」的宣說。由於諸天的勸請,沒有退證小果。在《大唐西域記》卷三(大正五一.八八六上),也有大同小異的傳說:
「世友曰:我顧無學,其猶涕唾;志求佛果,不趨小徑。擲此縷丸,未墜於地,必當證得無為聖果。……世友即擲縷丸,空中諸天接縷丸而請曰:方證聖果,次補慈氏,三界特尊,四生攸賴,如何於此欲證小果?時諸阿羅漢,見是事已,謝咎推德,請為上座。凡有疑義,咸取決焉」。
故事是多少演變了。《雜難經》是世友造論時,而《大唐西域記》是在結集《大毘婆沙論》時。《雜難經》說,很多人對他不滿;而《大唐西域記》說,大眾信服而推他為上座。《惟曰雜難經》的早期傳說,實在近情得多。不過,這位未證果的學者——世友,就是造《品類論》的,四大論師之一的世友嗎?這是值得研究的,且留在《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的研究中去說明。
世友的思想,與專宗《發智論》的毘婆沙師,最為契合。在《大毘婆沙論》引述的諸家中,世友說是多受尊重,少受評責的第一人。世友依作用而立三世,為毘婆沙師——說一切有部正統所[A30]稟承。因此,世友被誤傳為「四大評家」之一,誤傳為《毘婆沙論》結集法會的上座。佛教的故事,是有模倣性的。王舍城([A31]Rājagṛha)第一結集時,阿難(Ānanda)還沒有證阿羅漢果,五百比丘少一人。等阿難證得羅漢,才來參加法會,集出經藏。毘舍離(Vaiśālī)第二結集時,也就有一位級闍蘇彌羅([A32]Khubjasobhita),見七百人少一人,以神通來參加,被推為代表之一。《大毘婆沙論》的編集,被[A33]渲染而傳說為第三結集,那也就應該有這麼一位。《大毘婆沙論》所重的大論師,是世友;恰好有一位未證羅漢,要證並不難的菩薩,也叫世友。於是乎被牽合於《大毘婆沙論》的結集,推為上座了。總之,世友的被稱為菩薩,為一項古老的傳說,其實是別有其人的。至於《品類論》作者世友,被傳說為婆沙法會的上座,那只是王舍城結集時阿難故事的翻版,與世友是毫無關係的。
第三項 世友論義的特色
世友(Vasumitra)為西方的發智學者。他的論義,大都為迦溼彌羅(Kaśmīra)東方學者所採用。舉最重要的論義來說,如依作用而安立三世[1],成為說一切有部的正宗。又如說:「我不定說諸法皆空,定說一切法皆無我」[2],為西北印學者「他空說」的定論。世友思想的卓越,是非常難得的。
然而,世友的論義風格,多少與迦溼彌羅系不同。舉例來說:一、傾向於組織化:如《發智論》,雖含有五法的分類,但沒有綜合的統攝一切法。《大毘婆沙論》,體裁為注釋的,雖極其嚴密深細,終不免有雜亂的感覺。世友《品類論.辯五事品》,就以五法為分類,統攝一切法,條理分明。色、心、心不相應行、無為,都達到完成的階段。二、代表性的重點研究:阿毘達磨曾經過「隨類纂集」工作,所以在說明上,不免重複。《品類論》開始了一種新的方向——選擇具有代表性的法門,作重點論究。如〈處品〉,以十二處為代表,攝一切法,作法門分別;不再列舉蘊、處、界了。〈智品〉,以十智為代表,不如《發智論》那樣,廣辯見、智、慧、明,三三摩地,三無漏根,七覺支,八正道支。〈隨眠品〉,以九十八隨眠為代表,不像《發智論》那樣的廣列十五章。這樣的論究,阿毘達磨論才會遠離古典的重複,進入更精嚴的領域。三、著重於名義的確定:每一法的名義,是需要明確論定的。《大毘婆沙論》所引的世友說,對名義非常的重視。如阿毘達磨,以六復次來解說[3];自性不知自性,以十復次來解說[4];等無間緣,以七復次解釋等[5]。每一定義,世友總是從多方面去說。一一的分別起來,每一解說都不夠圓滿;如總和起來,卻與實際相近。這也可說是《發智論》精神——從彼此關係中去了解的表現。四、好簡要:對佛說的法數,或三或四而不增不減,世友總是以隨機所宜——有餘說、略說等去解說。如三不善根[6],四果[7],四食[8],九有情居[9],七識住等[10]。世友是阿毘達磨論者,然不作不必要的推論。這種好簡要的學風,到脇尊者(Pārśva)而到達極點。
世友論師的論義特色——重組織,重扼要,重簡明,重定義,對後來的阿毘達磨,給予深遠的影響,引起阿毘達磨西方系的新發展。這[A34]裡有不容忽略的,世友《品類論》的立義,每被毘婆沙師稱為西方師、外國師說。如《大毘婆沙論》卷一五六(大正二七.七九五中)說:
「西方諸師說:無記根有四,謂無記愛、見、慢、無明」。
四無記根說,出於《品類論》的〈辯五事品〉[11]。這也就是大乘唯識學者,末那四惑相應說的淵源。又如《大毘婆沙論》卷五〇(大正二七.二五七中)說:
「外國諸師作如是說:由四種義,故名隨眠。謂微細義,隨逐義,隨增義,隨縛義,是隨眠義」。
隨眠四義說,是出於《品類論.辯隨眠品》的[12]。世友為摩盧([A35]Maru)的大論師,是西方學者。他的思想,並非與迦溼彌羅——毘婆沙師相對立;他的論義,大都為毘婆沙師所採用。由於世友的生長西方,論義的風格,為阿毘達磨西方學者所推重。這才與迦溼彌羅系形成對立的情態,世友說才被傳說為西方別系了。
第四節 妙音
第一項 傳說的事[A36]跡
四大論師之一的妙音,梵語瞿沙(Ghoṣa)。[A37]《(ターラナータ)印度佛教史》,說到妙音是覩貨羅([A38]Tukhāra)大德,曾應闍提(Jāti)長者的禮請,與世友(Vasumitra)同受長期的供養[1]。妙音為覩貨羅人,為西方系的阿毘達磨大論師。他的事[A39]跡,除傳說參加《毘婆沙論》的結集法會外,有治王子目疾一事,如《大唐西域記》卷三(大正五一.八八五上——中)說:
「菩提樹伽藍,有瞿沙大阿羅漢者,四辯無礙,三明具足。(無憂)王將盲子(拘那羅),陳告其事,惟願慈悲,令得復明。時彼羅漢受王請已,即於是日宣令國人:吾於後日,欲說妙理,人持一器,來此聽法,以承泣淚也。……說法既已,總收眾淚,置之金盤而自誓曰:……願以眾淚洗彼盲眼,眼復得明,明視如昔。發是語訖,持淚洗眼,眼遂復明」。
這就是阿育(Aśoka)王子拘那羅(Kuṇāla)失眼的故事。西晉譯的《阿育王傳》[2],梁譯的《阿育王經》[3],魏譯的《付法藏因緣傳》[4],都只說王子失眼,而沒有說治眼。苻秦譯的《阿育王息壞目因緣經》[5],有治眼的傳說,但王子的師長,別有其人。治眼的方法,但依誓言,也沒有說法收淚等事。然妙音治眼的傳說,鳩摩羅什(Kumārajīva)譯的《大莊嚴經論》卷八(大正四.二九七下),也有這樣的傳說:
「漢地王子,眼中生膜。……時竺叉尸羅國……有一比丘,名曰瞿沙,唯彼能治」。
說法收淚來治眼的傳說雖同,但漢地——應是西域一帶王子,而不是阿育王;是竺叉始羅(Takṣaśīlā)而不是摩竭陀(Magadha);是眼中生膜,而不是失眼。《大莊嚴經論》的傳說,雖似乎離奇,但怛叉尸羅的醫學,確是聞名於印度的。所以,這是怛叉尸羅的治眼傳說,妙音也可能為兼通醫學及方術的大德。但這一治眼傳說,與阿育王子的失眼故事(也在怛叉尸羅)合化。因而治眼的故事,被移到摩竭陀去。妙音不可能為阿育王時代的大師;西方的大論師,說他在菩提樹伽藍,也不可信。
《印度佛教史》,說妙音與世友同時[6]。然從《大毘婆沙論》看來,妙音曾說到世友的《品類論》[7],提婆設摩(Devaśarman)的《識身論》[8],所以妙音的時代,應比世友遲得多。《出三藏記集》卷一二〈薩婆多部記〉(大正五五.八九上——下)這樣說:
據此古代的傳說,瞿沙——妙音比世友遲得多,而是與脇(Pārśva)及馬鳴(Aśvaghoṣa)的時代相近。妙音的時代,應在西元一、二世紀間。
第二項 妙音的論義
從《大毘婆沙論》所見的妙音([A40]Ghoṣa)說,可斷言妙音為西方系的阿毘達磨大論師。妙音有《生智論》的著作[1];從論名來說,顯然受有《發智論》的影響。妙音為有數的《發智論》的權威學者,如有關《發智論》與《品類論》的異義——八十八隨眠,到底是唯見所斷,還是見修所斷?妙音以為:《發智論》是盡理的決定說[2]。妙音也如《發智論》那樣,以「自性」、「對治」——二事,尋求見趣[3]。說緣性是實有的[4]。約相待的意義,明「三世實有」[5]。這都可以看出,妙音與《發智論》的契合。但妙音的論義,在唐譯《大毘婆沙論》中,大半受到毘婆沙師的評破;這為什麼呢?這可以約三點來說:
一、妙音不違反《發智論》,而是不合毘婆沙師的論義,這可以舉三義來證明:1.妙音說暖、頂是欲界繫,為毘婆沙師所破。暖、頂、忍、世第一法——四順[A41]決擇分善根,本非《發智論》所說,《發智論》但說世第一法、頂、暖——三事[6]。四順[A42]決擇分的綜合,可能就是妙音的功績(世友與覺天說,涼譯都作「有說」),如《大毘婆沙論》卷二(大正二七.五下)說:
「妙音生智論說:云何暖?云何頂?云何忍?云何世第一法」?
對於四順[A43]決擇分善根,《大毘婆沙論》引妙音說:「順[A44]決擇分總有二種:一、欲界繫,二、色界繫。欲界繫中,下者名暖,上者名頂。色界繫中,下者名忍,上者名世第一法」[7]。毘婆沙師以為:暖、頂是定相應的修慧,所以與忍、世第一法一樣,都是色界繫的。而妙音以為:暖、頂是不定地的聞思慧,所以是欲界繫。這樣,忍是初得色界繫的善根,所以初忍也惟有同類修,增長忍才能同類又不同類修,與煖善根一樣[8]。毘婆沙師當然不以為然,然這是論師間的立義不同,與《發智論》並無不合。2.妙音說:「眼識相應慧見色」,似乎與《發智論》的「二眼見色」不合[9]。其實,妙音的意思是說:「色處」是肉眼、天眼的二眼境界,是眼識的所緣[10]。「一切法皆是有見,慧眼境故」[11]。「極微當言可見,慧眼境故」[12]。凡稱為色的,必是可見的,所以極微是色,應是可見的。慧眼能見極微,慧眼能見一切法,達到一切法皆有見的結論。這樣,色處不但是二眼的境界——是眼所見,也是眼識相應慧所見的。妙音決非主張「眼識相應慧見色」,而不許眼根見色的。3.妙音以為:「行聲唯說諸業」[13],「能引後有諸業名有」[14];與毘婆沙師的分位緣起,確是不合的。然《發智論》卷一(大正二六.九二一中)說:
「無明緣行者,此顯示業先餘生中造作增長,得今有異熟及已有異熟。取緣有者,此顯示業現在生中造作增長,得當有異熟」。
妙音所說,又怎能說與《發智論》不合呢?
二、妙音說初為《毘婆沙論》所許,其後才受到評破的,如《大毘婆沙論》卷三(大正二七.一五上)說:
「妙音作如是說:色界六地,於欲界惑,皆得具有二種對治。上五地道,非不能斷,由未至地先已斷故,雖有斷力而無可斷」。
毘婆沙師以「上五地於欲界,無斷對治」,而予以評破。然妙音說與毘婆沙師所說,在《大毘婆沙論》卷八〇,是雙存二說而不加可否的[15]。考涼譯,也是雙存二說的[16]。又如《大毘婆沙論》卷七二(大正二七.三七三中)說:
「尊者妙音作如是說:欲界善心無間,有未至定,或初靜慮,或靜慮中間,或第二靜慮現在前。彼四無間,欲界善心現在前,如超定時」。
這一問題,有四說不同;唐譯與涼譯,都有所評論[17]。在《大毘婆沙論》卷一九二,同樣的敘列四說,卻不加可否[18]。又如得的感異熟果,《大毘婆沙論》中,前後二次引妙音說:
「得不能引眾同分等;諸業引得眾同分等時,於眼等根處,但能感得色香味觸」[19]。
「得不能感眾同分果;餘業感得眾同分時,於其眼處乃至意處,得亦能感相狀異熟」[20]。
初說,《大毘婆沙論》有評破,涼譯沒有評[21]。後說,唐譯也沒有評破。依上三則,可見妙音說的被評破,有些還在《毘婆沙論》編集以後。
三、妙音說與毘婆沙師正義不合,然與《發智論》無關:例如八補特伽羅實體有八[22];四十四智事是所緣事[23];異生性就是眾同分[24];無想定初後唯一剎那心[25];無想定退,成就而不現前的,可能證入正性離生[26];從無想天歿,必墮地獄[27];有依一四大而造二處色的[28];生地獄時,生地獄已,都可能續善根[29];五聖智三摩地,六智攝[30];宿住智,通四念住,六智攝[31];死生智,四智攝;妙願智,八智攝[32]。像這些論義,與毘婆沙師不合,但都與《發智論》無關。總上三點,可得一結論:妙音是《發智論》的權威學者,對阿毘達磨論是有重大貢獻的。他與迦溼彌羅(Kaśmīra)的毘婆沙師,意見大有出入(世友與迦溼彌羅系相近)。他是西方系的大師,在阿毘達磨論師的東西日漸對立過程中,妙音的論義,起初為毘婆沙師所容忍的,也漸被拒斥。後來《雜心論》主,仍對東方毘婆沙師說,西方妙音說,雙存二說的不少,這可見妙音的論義,一直受到阿毘達磨論者的重視。
此外,妙音與僧伽筏蘇([A45]Saṃghavasu)——眾世論師的見解,有類似的地方,這是屬於西方系的。如《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四(大正二七.六四七中)說:
「妙音、眾世說曰:應言近住或全無支,或一二三乃至或七,非要具八方名近住」。
受八關齋戒的,名近住戒。妙音與眾世,態度較為寬容,以為不一定要具足八支。迦溼彌羅毘婆沙師的態度,要嚴格些,認為近住是非具足八支不可的。這如近事戒,健陀羅(Gandhāra)師以為:「唯受三歸,及律儀缺減,悉成近事」。迦溼彌羅師以為:「無有唯受三歸,及缺減律儀,名為近事」,近事是要具足五戒的。僧伽筏蘇探取了折中的立場說:「無有唯受三歸便成近事,然有缺減五種律儀,亦成近事」[33]。論雖沒有引述妙音說,可能與眾世(或健陀羅師)相同。關於律儀,妙音有一富有意義的解說,如《大毘婆沙論》卷一一七(大正二七.六〇七中)說:
「尊者妙音作如是說:若受上命,訊問獄囚,肆情暴虐,加諸苦楚;或非理斷事;或毒心賦稅,如是一切名住不律儀者」。
住不律儀者,舊說有十六種,就是以殺(屠者、獵者等)、盜、淫等為職業的。妙音引申了佛的意趣,擴充到嚴刑、重稅、不公平的宣判——以從政為職業,而非法虐害人民的,都是住不律儀者(要墮落惡趣的)。妙音與眾世所說而大體一致的,還有關於二十二根的解說。妙音以為:勝義根唯八——眼、耳、鼻、舌、身、[A46]男、女、命根。眾世以為勝義根有六——眼、耳、鼻、舌、身、命根(男、女根是身根的一分)[34]。這都是著重有情——異熟報體,都是唯屬無記性的。妙音以有情自體為重,又見於四諦的說明,如《大毘婆沙論》卷七七(大正二七.三九七中)說:
「若墮自相續五蘊,若墮他相續五蘊,若有情數及無情數諸蘊,如是一切,皆是苦是苦諦。修觀行者起現觀時,唯觀墮自相續五蘊為苦,不觀待他相續五蘊,及無情數諸蘊為苦。所以者何?逼切行相是苦;現觀墮他相續及無情數蘊,於自相續非逼切故」(餘三諦均例此)。
泛說四諦,是通於有情的——自身及他身,無情的;而修起現觀來,就限於有情自身。這比起毘婆沙師的泛觀有情無情,自身他身,要鞭辟近[A47]裡得多了。
漢譯有《甘露味阿毘曇論》,末署「得道聖人瞿沙造」。但考察起來,與《大毘婆沙論》的妙音說不一致,這是《大毘婆沙論》編集以後的作品,應斷為另一妙音所作。
第五節 四大論師的三世觀
第一項 總[A48]說
從上面分別的論究,可以知道:大德法救(Dharmatrāta)與覺天(Buddhadeva),是持經的譬喻師,世友(Vasumitra)與妙音(Ghoṣa),為持論的阿毘達磨論師。法救代表了初期的經師傳承,到覺天的時代,面對阿毘達磨的隆盛,而取更極端的,反阿毘達磨的立場,卻不免多受阿毘達磨的影響。世友為《發智》學者,以健陀羅(Gandhāra)為中心,而闡揚阿毘達磨。對迦溼彌羅(Kaśmīra)來說,是西方大師,但論義都為後起的迦溼彌羅毘婆沙師所信用。妙音的論義,發揚了西方的特色,與東方迦溼彌羅論師的距離漸遠。時代先後不同的四位大師,所以被集合在一組,甚而誤傳為婆沙法會的「四大評家」,實由於《大毘婆沙論》的:「說一切有部,有四大論師,各別建立三世有異」一文而來。同時,這四位論師的論義,確為說一切有部中最有力的論師。
說到「一切有」,本義是以「三世實有」得名的。在上座部中,針對現在有而過未無的「分別說」系,自稱「說一切有」而成為別部。說到三世有,先應了解:如約相續流轉的假有說,是從過去到現在,又從現在到未來的:這是一般的三世說。現在所要說的,約一一法自性——實有說。例如一念貪,剎那生起,現有作用,這是現在。這一念貪,在未生起以前呢?剎那滅了以後呢?說一切有部的見地,在未生起以前,已經存在,名為未來有。剎那滅去,還是存在的,名為過去有。有為法在時間形式的活動中,是從未來來現在,又從現在入過去的。雖有未來、現在、過去——三世的別異,而法體是恆有的,而且是體性一如的。這就是三世有——一切有說。然而,如法體沒有別異,那又怎麼會分別為未來法,現在法,過去法呢?對於這一問題,說一切有部中,有四大論師,各提出安立三世差別的理論。《大毘婆沙論》總集四家的理論,加以抉擇,以世友說為正義。現在依《大毘婆沙論》卷七七(大正二七.三九六上——中),敘四家的意見如下:
「說一切有部,有四大論師,各別建立三世有異,謂尊者法救說類有異,尊者妙音說相有異,尊者世友說位有異,尊者覺天說待有異」。
「說類異者,彼謂諸法於世轉時,由類有異,非體有異。如破金器等作餘物時,形雖有異而顯色無異。又如乳等變成酪等時,捨味勢等,非捨顯色。如是諸法,從未來世至現在世時,雖捨未來類,得現在類,而彼法體無得無捨。復從現在世至過去世時,雖捨現在類,得過去類,而彼法體亦無得無捨」。
「說相異者,彼謂諸法於世轉時,由相有異,非體有異。一一世法有三世相,一相正合,二相非離。如人正染一女色時,於餘女色不名離染。如是諸法,住過去世時,正與過去相合,於餘二世相不名為離。住未來世時,正與未來相合,於餘二世相不名為離。住現在世時,正與現在相合,於餘二世相不名為離」。
「說位異者,彼謂諸法於世轉時,由位有異,非體有異。如運一籌,置一位名一,置十位名十,置百位名百,雖歷位有異,而籌體無異。如是諸法經三世位,雖得三名而體無別。此師所立,體無雜亂,以依作用立三世別。謂有為法,未有作用名未來世,正有作用名現在世,作用已滅名過去世」。
「說待異者,彼謂諸法於世轉時,前後相待,立名有異。如一女人,待母名女,待女名母;體雖無別,由待有異,得女、母名。如是諸法,待後名過去,待前名未來,俱待名現在」。
第二項 四家異義的研究
從《發智》到《大毘婆沙論》,對於時間,都以為是依法而立,並無時間的實體,如《大毘婆沙論》卷七六(大正二七.三九三上)說:
「顯世與行,體無差別,謂世即行,行即是世。故(《發智論》)大種蘊作如是說:世名何法?謂此增語所顯諸行」。
「世(時間)即是行」(有為法),為說一切有部宗義;四大論師的三世有說,都契合於這一定理。大德法救(Dharmatrāta)為初期的譬喻師,所立的「類異」說,據上所引《大毘婆沙論》文,有「未來類」,「現在類」,「過去類」;三世的「類」,是有得有捨的。法體是沒有三世差別的;三世差別,是由於類的得捨。法救於法體外,別立時間的類性,與毘婆沙師不合,所以《大毘婆沙論》的編集者,評責法救說:「說類異者,離法自性,說何為類?故亦非理」[1]。法救的類是什麼呢?法救的「類」,真諦([A49]Paramârtha)的《俱舍釋論》譯作「有」。《順正理論》也常說「有性類別」。這是有為法存在的不同類性,是使有為法成為未來、現在、過去的通性(但是各別的小同性,不是大同性)。從他所舉的譬喻來說,同一金體而有多種物的形態,同一顯色而有乳、酪的變化。可知法救的類異說,是從同一法體而相用有異的見地,推論出差別的所以然——由於類。得現在類而捨未來類,就起現在的相用。如捨現在類而得過去類,就與過去相相應。毘婆沙師的見解,離開法的自體,沒有類的實體;如依法體而有類性,是假有而沒有實用的。所以法救的類異說,為毘婆沙師所不取。然法救對一切不相應行,[A50]以為都是假有的,那假有的類,也不妨使法體成為三世差別吧!
法救的「類異」說,《俱舍論》主評為:「執法有轉變故,應置數論外道朋中」[2]。這說得太嚴重了!這是依於乳變為酪的譬喻,而引起的誤會。《順正理論》批評《俱舍論》說:「但說諸法行於世時,體相雖同而性類異,此與尊者世友分同,何容判同數論外道」[3]?《順正理論》主眾賢([A51]Saṃghabhadra),重視「性類差別」,以為「體相無異,諸法性類非無差別」[4]。他在世友(Vasumitra)「依用立世」的見地上,融會了法救的「類異」說。眾賢以為:如同為四大,有內四大與外四大的類別;同為受心所,有樂受與苦受的類別。所以體相相同,是不妨有類性差別的。他從同時多法的體同類別,推論到異時一法的體同類別。類別,就是依作用的差別而有三世,所以說與「世友分同」。然而眾賢的解說,到底是附會的。法救的類,有得也有捨。所以法救的依類立異,不是依作用差別而有三世的類別;反之,卻是依三世類性的差別,而法體有作用已生、未生、已滅、未滅的不同。法救類異說的思想理路,與阿毘達磨論師所說,有為法有生、住、異、滅——有為相一樣。
妙音(Ghoṣa)的「相異」說,毘婆沙師評為:「所立三世,亦有雜亂,一一世法,彼皆許有三世相故」[5]。其實,妙音的「相異」說,是合於阿毘達磨者的論理方式的,三世也是不會雜亂的。妙音說的「相」,是世相,就是未來、現在、過去的時間形態。所以妙音的「相」,法救的「類」,性質是大同小異的。「類」約通性說,「相」約通相說,都是與法體相合,而不就是法體的存在。我以為:妙音的「相異」說,受有法救說的影響,而多少修正。法救的「類」,有得也有捨;法體與時類的關係,極為鬆懈。妙音以為:每一有為法——活動於時間形態中的法體,與三世相是不相離的。不過與其中的一相相應(如法救的得類),就成為三世中的某世。約與「相」相應不離說,一一法有三世相,就沒有或得或捨的情形。法體與世相間,關係非常緊密。約與「相」不離說,有為法有三世的特性;約與「相」相合說,就有時間前後的差別,所以三世也並不雜亂。這樣看來,法救的「類」,是前後別起的;妙音的「相」,是體同時而用前後的。如參照有為法有三相的解說,就會更明白些。一切有為法,有三有為相,如一切有為法,有三世相。譬喻者以為:三有為相不是一剎那的,是前後次第而起的[6];法救的「類異」說,也就是這樣。毘婆沙師說:有為法與三相是不相離的。[A52]那麼,為什麼不同時即生即老即滅?為什麼不三相雜亂呢?這因為,「謂法生時,生有作用,滅時老滅方有作用,體雖同時,用有先後……故無有失」[7]。這如妙音的「相」,不離三世相,而沒有雜亂的過失。說一切有部宗義,受《發智論》說的限定,不能發展「世」為不相應行。所以妙音說的世「相」,為毘婆沙師所破斥,且誣以三世雜亂的過失。否則,妙音說是合於阿毘達磨的推理方式,將成為權威的定論。
毘婆沙師所推重的正義,是世友的「位異」說。世友的依作用立三世,是專從法體去解決這三世差別的難題,不像法救與妙音那樣的,在時間的通性與形式上著想。世友所說的作用,《順正理論》更為明確的解說,專指「引果功能」,「唯引自果名作用故」[8]。約這種作用的未有、正有、已滅,分別三世的差別。法體是無差別的,依作用可說有三世類別。世友的依作用立三世,與法救、妙音不同,所以沒有「類異」、「相異」說的困難,但另有困難,那就是法體與作用的同異問題(如《俱舍論》廣破)。《順正理論》解說為不一不異:作用不離於自體,不可以說是異的;而法體或起作用,或不起作用,所以也不可說一[9]。然而,法體無別而作用有別,體用之間,豈非顯然有差別存在?或是有作用的,或是沒有作用的,這種不離作用的法體,能說沒有任何差別嗎?如堅執的採取體無別異而用有別異的立場,那就體用隔別;也許所說的作用,會與法救及妙音說合流。
依作用差別,安立三世,而法體無別,所以世友說「位異」。如運籌的,著於一位就是一,著於十位就是十,著於百位就是百。有一、十、百的差別,而籌體是無別的。這一譬喻,並不能恰當的表顯「由位有異,非體有異」的見地。因為籌體的經歷一、十、百位,是與籌體無關的位置變化,所以籌體不變。而法體的經歷三世,是由於不離法體的作用,有起有滅。這與籌體的不變,顯然的有所不同。據世友的意見來說:法體未起作用,就說法體在未來位;法體正起作用,就說法體在現在位;法體作用已滅,就說法體在過去位。三世的位異,實由於法體所有的作用——未起或已起、未滅或已滅。這與人為的假定的一、十、百位,也不能相合。假使說,由於法體上作用的起滅,而經歷於時間位置中;這樣的「位異」,又近於法救的類異、妙音的相異了。說一切有部的論師們,堅持法體的三世不變,所以建立三世,都有值得研討的地方。以世友說為正義,不過是毘婆沙師的論定而已。
覺天(Buddhadeva)立「待異」說。「待異」,真諦譯為「異異」,就是觀待前後的別異,而安立三世的差別。從《大毘婆沙論》以來,一般都評破覺天的「待異」,說他犯有三世雜亂的過失,實在是不對的。覺天的「諸法於世轉時,前後相待」,是觀待法體所有作用的有無,也就是從未來到現在,從現在到過去——「行」義,說此無別異的法體,為過去的,現在的,未來的。這是從一法的活動中,觀待他的前後別異而安立的。然而毘婆沙師,竟誤會而評破起來,說他:「前後相待,一一世中有三世故」[10]。毘婆沙師不是以無別的法體,所有的相用為觀待對象,而是總觀三世一切法的。退一步說,即使以一切法為觀待境,也不會有三世的雜亂。依阿毘達磨者的見地,一切法在未來世中,是雜亂住的,沒有前後相的。未來法,只能說是未來,不能觀待什麼前後,而稱為過去或現在的。如以一法為觀待境,那更不能說未來法中有三世了。其實,毘婆沙師也是不妨觀待而立三世的,如《大毘婆沙論》卷七六(大正二七.三九四中)說:
「復次,諸有為法,觀過去現在故施設未來,不觀未來故施設未來,無第四世故。觀未來現在故施設過去,不觀過去施設過去,無第四世故。觀過去未來故施設現在,不觀現在故施設現在,無第四世故。如是名為三世差別。依此建立諸行行義,由此行義,世義得成」。
毘婆沙師自己,不妨觀前後而安立三世,並沒有雜亂的過失。而對於覺天的「待異」,卻那樣的責難;這除了師承的偏見而外,還能說什麼呢?
上面所說,法救與妙音,著重於法體外的類或相。法救的類,是前後得捨的;妙音的相,是體同時而用前後的。現在要說,世友與覺天,著重於法體自身所起的作用或別異。世友的作用,約「引生自果」說。覺天的「異」,約前後別異說。依作用而有前後的別異;也從前後的別異,而分別作用的起滅。這樣的法體行世而別為三世;三世是時間相,時間是不離觀待而成立的。世友的「位」,如不假觀待,怎能分別是十是百呢?覺天所舉的女人的譬喻,同一女人,如法體沒有差別。起初從母生,後來能生女,如法體行世而有的作用差別。稱為女兒,後又稱為母親,如法體的名為未來,名為現在,又名為過去一樣。世友的「位異」,覺天的「待異」,是相差不多的。不過覺天重於待異,世友重於起用。觀待安立,或以為是假立的;也許為了避免假立的誤會,世友所以專重依用立世吧!世友的「位異」說,仍存有觀待的遺痕。
第三項 譬喻者的三世觀
直到《大毘婆沙論》時代,譬喻師多數還是說一切有部的一系,也還是說三世有的。法救(Dharmatrāta)與覺天(Buddhadeva)而外,屬於譬喻師的時間觀,也附論在這[A53]裡。如《大毘婆沙論》卷七六(大正二七.三九三上)說:
「如譬喻者分別論師,彼作是說:世體是常,行體無常。行行世時,如器中果,從此器出,轉入彼器。亦如多人,從此舍出,轉入彼舍。諸行亦爾,從未來世入現在世,從現在世入過去世」。
這一見解,是把時間看作獨立存在的常住實體。時間有過去、未來、現在——三區,法體是活動於這樣的時間格子[A54]裡。這一思想,顯然受有法救「類異」說的影響。法救的捨此類,得彼類,與譬喻者的出此器,入彼器,是怎樣的類似!但法救的類,是小類,一法有一法的類;而譬喻者的時體,常住實有,是時類的普遍化、實在化,可說是從法救的「類異」說演化而來。將世體看作常住實有的,已脫出說一切有部的範圍,成為譬喻者分別論師了。
《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如下面所要說到的,這是繼承大德法救的學統——初期譬喻師的要典。在該論〈聚[A55]揵度〉[1],也論到三世的安立,與《大毘婆沙論》大致相近。可惜譯文過於晦[A56]澀,不能作明確的論定。論說:一、「相有若干」,主張「本有此相」,與妙音(Ghoṣa)的「相異」說相合。二、「事有若干」,極簡略,這是法救的「類異」說(涼譯也是譯為「事」的)。三、「緣生或不生」。四、「三世處或生或不生」。這是成立時體,所以論問:「世與行有異耶」,與《大毘婆沙論》的譬喻者相同。五、「一一事不同或生或不生」,是從一一法的或起或不起而立三世。依論文所破,是觀待立三世,是覺天的待異說。六、成立「自相相應」,如說:「我(主張)相未生,未來世;生不壞,現在世。不以生無生為異,是故世有常處也」[2]。這是世友(Vasumitra)的位異說。大抵與《大毘婆沙論》相同,但次第不同,究竟評取那一家,不能明確的指出。
《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別有〈一切有[A57]揵度〉[3],專論「一切有」。論的宗致,是不以一切有說為然的,加以種種責難,引「尊作是說」來作證。可惜文義也晦[A58]澀難解,但不許無保留的說一切有,論文是很明顯的。論中,約陰、入、持(界)而論三世的有不有,有二復次。初復次,作二句說。第二復次,作四句分別。對於三世的有與非有,取分別的態度。如過去的,或是有的,如結使的過去而沒有斷滅。或是非有的,是過去而已經斷滅了。未來的,或是有的,如未生法行而一定當生的。或是非有的,如未生法行而不會生起的。現在的,或是有的,如諸色的生而便滅。或是非有的,如餘處可能有而此間是沒有的。三世的一切法,都可說是有的,也可說是非有的。飲光部說:過去業而未感果的,是有的;已感果的是非有[4],與《尊婆須蜜所集論》的有非有說,相近。這是大德法救以後,一分譬喻師,繼承法救的學統,而傾向於分別說的一流,正如《大毘婆沙論》所說的,「譬喻者分別論師」。
校注
[0245001] 《大毘婆沙論》卷二(大正二七.八下)。又卷一三(大正二七.六一下)等。 [0245002] 《大毘婆沙論》卷一八五(大正二七.九二八上)。 [0245003] 《大毘婆沙論》卷一二〇(大正二七.六二三下)。 [0245004] 《大毘婆沙論》卷一(大正二七.一中)。又卷七九(大正二七.四一〇下)等。 [0245005] 《大毘婆沙論》卷一(大正二七.四中)等。 [0246006] 在《大毘婆沙論》中,譯為「尊者婆檀陀」的,如卷一(大正二八.三下)等。作「尊者佛陀提婆」的,如卷四(大正二八.二七上)等。譯為「尊者浮陀提婆」的,如卷二五(大正二八.一八七上)等。 [0246007] 《大智度論》卷二(大正二五.七三中)。 [0246008] 《增一阿含經》卷三七(大正二.七五二下)說:「大稱尊,小稱賢」。《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八(大正二四.三九九上),與上文相當處,作:「小下苾芻於長宿處……應喚大德,或云具壽;老大苾芻應喚小者為具壽」。可見「尊」與「大德」,實為同語異譯。 [0247009] 《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卷一(大正二八.七二一下)。又卷四(大正二八.七四八下)等。 [0248010] 《大毘婆沙論》卷一三一(大正二七.六八〇下),又卷一四二(大正二七.七三二中),又卷一七九(大正二七.八九七下),又卷一九一(大正二七.九五四上)。 [0250001] 《大毘婆沙論》卷一(大正二八.六上)。 [0250002] 《大毘婆沙論》卷五二(大正二七.二六九中)。又卷五一(大正二七.二六四中)。 [0250003] 《大毘婆沙論》卷七四(大正二七.三八三中)。 [0250004] 《大毘婆沙論》卷九五(大正二七.四八九中)。 [0250005] 《大毘婆沙論》卷一四四(大正二七.七四一下)。 [0250006] 《大毘婆沙論》卷五一(大正二七.二六四中)。又卷一四四(大正二七.七四一下)。 [0250007] 《大毘婆沙論》卷五二(大正二七.二六九中)。又卷一四五(大正二七.七四四中)。 [0250008] 《大毘婆沙論》卷九五(大正二七.四九三下)等。 [0250009] 《大毘婆沙論》卷五五(大正二七.二八三上)。 [0250010] 《大毘婆沙論》卷七四(大正二七.三八三中)。 [0250011] 《大毘婆沙論》卷一三五(大正二七.六九六中)。 [0250012] 《大毘婆沙論》卷九五(大正二七.四八九中)。 [0251013] 《大毘婆沙論》卷二(大正二七.八下)。 [0251014] 《大毘婆沙論》卷二(大正二七.八下)。 [0251015] 《大毘婆沙論》卷二(大正二七.九中)。 [0251016] 《大毘婆沙論》卷一二七(大正二七.六六二中)。 [0251017] 《大毘婆沙論》卷一四二(大正二七.七三〇中)。 [0251018] 《大毘婆沙論》卷五〇(大正二七.二六〇上)。 [0251019] 《大毘婆沙論》卷五〇(大正二七.二六〇下)。 [0251020] 《大毘婆沙論》卷七五(大正二七.三八八下)。 [0251021] 《大毘婆沙論》卷九三(大正二七.四八〇中)。 [0251022] 《大毘婆沙論》卷九(大正二七.四四中)。 [0251023] 《大毘婆沙論》卷四二(大正二七.二一六中)。 [0251024] 《大毘婆沙論》卷四二(大正二七.二一八下)。 [0251025] 《大毘婆沙論》卷一四(大正二七.七〇上)。 [0251026] 《大毘婆沙論》卷三八(大正二七.一九八上)。又卷一九五(大正二七.九七七中)。 [0251027] 《大毘婆沙論》卷四五(大正二七.二三一中)。 [0251028] 《大毘婆沙論》卷九三(大正二七.四七九上)。 [0251029] 《大毘婆沙論》卷三五(大正二七.一八二下)。 [0251030] 《大毘婆沙論》卷六〇(大正二七.三一三上)。 [0251031] 《大毘婆沙論》卷六(大正二七.二七下)。 [0251032] 《大毘婆沙論》卷二八(大正二七.一四六上)。 [0254001] 《大毘婆沙論》卷一二七(大正二七.六六二中)。 [0255002] 《大毘婆沙論》卷二(大正二七.八下)。 [0255003] 《大毘婆沙論》卷九五(大正二七.四九三下)。 [0255004] 《大毘婆沙論》卷一四五(大正二七.七四五上)。 [0255005] 《大毘婆沙論》卷一二七(大正二七.六六二中)。 [0255006] 《大毘婆沙論》卷一〇(大正二七.五〇上)。 [0255007] 《大毘婆沙論》卷一六(大正二七.八一上)。 [0257008] 《毘婆沙論》卷六(大正二八.三七下)。 [0259009] 《大毘婆沙論》卷七四(大正二七.三八三中)。 [0259010] 《順正理論》卷四(大正二九.三五二下)。 [0259011] 《大毘婆沙論》卷七四(大正二七.三八三中)。 [0260012] 《大毘婆沙論》卷三一(大正二七.一六一上)。 [0260013] 《大毘婆沙論》卷二(大正二七.八下)。 [0260014] 《俱舍論》卷一〇(大正二九.五二上)。 [0260015] 《大毘婆沙論》卷一二七(大正二七.六六一下——六六二中)。 [0261016] 《大毘婆沙論》卷七七(大正二七.三九六上)。 [0261017] 《大毘婆沙論》卷七四(大正二七.三八三中)。 [0261018] 《大毘婆沙論》卷一二〇(大正二七.六二三下)。 [0261019] 《大毘婆沙論》卷一〇三(大正二七.五三三中)。 [0263001] 《大毘婆沙論》卷一五三(大正二七.七八〇上)。 [0264002] 《大毘婆沙論》卷一七六(大正二七.八八七上)。 [0264003] 《異部宗輪論》(大正四九.一五下)。 [0265004] 《大毘婆沙論》卷四四(大正二七.二二七中)。 [0266001] 《(ターラナータ)印度佛教史》(寺本婉雅譯本九八)。 [0267002] 《蜫勒論》說「一切結使皆入三毒」,見《大智度論》卷一八(大正二五.一九二下)。 [0268003] 《大毘婆沙論》卷二八(大正二七.一四六上——中)。 [0268004] 《大毘婆沙論》卷五二(大正二七.二六九中)。 [0268005] 《俱舍論(光)記》卷一(大正四一.一一上)。 [0270001] 《大毘婆沙論》卷一二七(大正二七.六六二上)。 [0270002] 《大毘婆沙論》卷六一(大正二七.三一六中)。 [0270003] 《大毘婆沙論》卷一九(大正二七.九七上)。 [0271004] 《大毘婆沙論》卷四九(大正二七.二五二中)。 [0271005] 《大毘婆沙論》卷九〇(大正二七.四六四下)。 [0271006] Konow, Sten [1929] Kharoshthi Inscriptions, with exception of those of Awoka, Inscriptionum Indicarum, Volume II part 1, Calcutta: Archaeological Survey of India, 1929。這是 Konow 把當時所見阿育王銘文以外的佉盧文(Kharoshthi,驢唇書)銘文加以整理編目。 [0271007] 福原亮嚴《有部阿毘達磨論書之發達》(六六)。 [0272001] 《大唐西域記》卷二(大正五一.八八一上)。 [0272002] 《大唐西域記》卷三(大正五一.八八六下——八八七上)。 [0272003] 《(ターラナータ)印度佛教史》(寺本婉雅譯本一〇四)。 [0273004] 《大毘婆沙論》卷三(大正二七.一三下)。 [0274005] 《大毘婆沙論》卷一五一(大正二七.七七二下)。 [0274006] 《大毘婆沙論》卷一五二(大正二七.七七四上)。 [0274007] 《品類論》卷一(大正二六.六九四上)。 [0275008] 《(ターラナータ)印度佛教史》(寺本婉雅譯本一一四)。 [0275009] 《(ターラナータ)印度佛教史》(寺本婉雅譯本二四六)。 [0275010] 《大毘婆沙論》卷三七(大正二七.一九三下)。 [0275011] 《大毘婆沙論》卷七六(大正二七.三九三下)。 [0276012] 《大毘婆沙論》卷七六(大正二七.三九七中)。 [0277001] 《大智度論》卷二(大正二五.七〇上)。 [0279001] 《大毘婆沙論》卷七七(大正二七.三九六上——中)。 [0279002] 《大毘婆沙論》卷九(大正二七.四五中)。 [0280003] 《大毘婆沙論》卷一(大正二七.四上)。 [0280004] 《大毘婆沙論》卷九(大正二七.四三上——中)。 [0280005] 《大毘婆沙論》卷一〇(大正二七.五〇中)。 [0280006] 《大毘婆沙論》卷四七(大正二七.二四一下)。 [0280007] 《大毘婆沙論》卷六五(大正二七.三三八上)。 [0280008] 《大毘婆沙論》卷一二九(大正二七.六七四下)。 [0280009] 《大毘婆沙論》卷一三七(大正二七.七〇八中)。 [0280010] 《大毘婆沙論》卷一三七(大正二七.七〇七下)。 [0281011] 《品類論》卷一(大正二六.六九三上)。 [0281012] 《品類論》卷三(大正二六.七〇二上)。 [0282001] 《(ターラナータ)印度佛教史》(寺本婉雅譯本一〇四)。 [0283002] 《阿育王傳》卷三(大正五〇.一〇八上——一一〇中)。 [0283003] 《阿育王經》卷四(大正五〇.一四四上——一四七下)。 [0283004] 《付法藏因緣傳》卷四(大正五〇.三〇九上——下)。 [0283005] 《阿育王息壞目因緣經》(大正五〇.一七二中——一七九中)。 [0284006] 《(ターラナータ)印度佛教史》(寺本婉雅譯本一〇四)。 [0284007] 《大毘婆沙論》卷五一(大正二七.二六七上)。 [0284008] 《大毘婆沙論》卷三五(大正二七.一八三上)。 [0285001] 《大毘婆沙論》卷二(大正二七.五下);卷八(大正二七.三八中);卷六三(大正二七.三二六上);卷七七(大正二七.三九七中)。 [0285002] 《大毘婆沙論》卷五一(大正二七.二六七上)。 [0286003] 《大毘婆沙論》卷八(大正二七.三八中)。 [0286004] 《大毘婆沙論》卷五五(大正二七.二八三中);卷一三一(大正二七.六八〇下)。 [0286005] 《大毘婆沙論》卷七七(大正二七.三九六上)。 [0286006] 《發智論》卷一(大正二六.九一八上——九一九上)。 [0286007] 《大毘婆沙論》卷六(大正二七.二九下);卷一八八(大正二七.九四四下)。 [0286008] 《大毘婆沙論》卷七(大正二七.三一中)。 [0286009] 《大毘婆沙論》卷一三(大正二七.六一下)。 [0286010] 《大毘婆沙論》卷七三(大正二七.三七九下)。 [0287011] 《大毘婆沙論》卷七五(大正二七.三九〇中)。 [0287012] 《大毘婆沙論》卷一三二(大正二七.六八四上)。 [0287013] 《大毘婆沙論》卷二五(大正二七.一二七上)。 [0287014] 《大毘婆沙論》卷六〇(大正二七.三〇九中)。 [0287015] 《大毘婆沙論》卷八〇(大正二七.四一一下)。 [0287016] 《毘婆沙論》卷四一(大正二八.三〇八上)。 [0288017] 《毘婆沙論》卷三八(大正二八.二八三上)。 [0288018] 《大毘婆沙論》卷一九二(大正二七.九六二中)。 [0288019] 《大毘婆沙論》卷一九(大正二七.九七中)。 [0288020] 《大毘婆沙論》卷一一八(大正二七.六一五中)。 [0288021] 《毘婆沙論》卷一一(大正二八.八〇下),但作佛陀羅叉說。 [0288022] 《大毘婆沙論》卷六三(大正二七.三二五下)。 [0288023] 《大毘婆沙論》卷一九六(大正二七.九八〇中)。 [0288024] 《大毘婆沙論》卷四五(大正二七.二三五上)。 [0288025] 《大毘婆沙論》卷一五四(大正二七.七八四中)。 [0288026] 《大毘婆沙論》卷一五二(大正二七.七七三中)。 [0288027] 《大毘婆沙論》卷一五四(大正二七.七八四上)。 [0288028] 《大毘婆沙論》卷一三二(大正二七.六八四下)。 [0288029] 《大毘婆沙論》卷三五(大正二七.一八四上)。 [0288030] 《大毘婆沙論》卷三一(大正二七.一六一上)。 [0288031] 《大毘婆沙論》卷一〇〇(大正二七.五一八中);卷一〇六(大正二七.五四七上)。 [0288032] 《大毘婆沙論》卷一〇六(大正二七.五四七上)。 [0289033] 近事的三說不同,見《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四(大正二七.六四五下——六四六中)。 [0290034] 《大毘婆沙論》卷一四二(大正二七.七三二上——中)。 [0296001] 《大毘婆沙論》卷七七(大正二七.三九六中)。 [0297002] 《俱舍論》卷二〇(大正二九.一〇四下)。 [0297003] 《順正理論》卷五二(大正二九.六三一中)。 [0297004] 《順正理論》卷五二(大正二九.六三二下)。 [0297005] 《大毘婆沙論》卷七七(大正二七.三九六中)。 [0298006] 《大毘婆沙論》卷三九(大正二七.二〇〇上)。 [0298007] 《大毘婆沙論》卷三九(大正二七.二〇〇上)。 [0299008] 《順正理論》卷五二(大正二九.六三一下)。 [0299009] 《順正理論》卷五二(大正二九.六三二下)。 [0300010] 《大毘婆沙論》卷七七(大正二七.三九六中)。 [0303001] 《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卷一(大正二八.七二四中——下)。 [0303002] 《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卷一(大正二八.七二四下)。 [0304003] 《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卷九(大正二八.七九五中——七九六下)。 [0304004] 《異部宗輪論》(大正四九.一七上)。【經文資訊】《印順法師佛學著作集》第 36 冊 No. 34 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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