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發智論與大毘婆沙論
第一節 阿毘達磨發智論
第一項 翻譯與組織
說一切有部阿毘達磨論宗,以迦旃延尼子([A1]Kātyāyanīputra)所造的《發智論》為根本論。在說一切有部中,這是被推尊為佛說的。論題眾多,幾乎網羅了當時阿毘達磨的一切論題。內容的重要,如道安〈阿毘曇八犍度論序〉(大正二六.七七一上——中)說:
「其說智也周,其說根也密,其說禪也悉,其說道也具。……其身毒來諸沙門,莫不祖述此經,憲章鞞婆沙,詠歌有餘味者也。……周覽斯經,有碩人所尚者三焉:以高座者尚其博,以盡漏者尚其要,以研幾者尚其密。……諸學者遊槃於其中,何求而不得乎」?
本論有兩種譯本:一、苻秦建元十九年(西元三八三),罽賓沙門僧伽提婆(Saṃghadeva),在長安誦出,由竺佛念譯為華文,名《阿毘曇八犍度論》,凡三十卷。八犍度,依論的組織立名。依〈根品〉後記[1]:初譯缺〈因緣品〉。後由曇摩卑([A2]Dharmapriya)誦出,由僧伽提婆補譯完成。二、唐顯慶二年到五年(西元六五七——六六〇),玄奘再譯,凡二十卷,名《阿毘達磨發智論》[2]。發智的意義,如《大毘婆沙論》卷一(大正二七.四下)所說,主要的意義是:
「諸勝義智,皆從此發,此為初基,故名發智」。
全論分為八蘊:〈雜蘊〉、〈結蘊〉、〈智蘊〉、〈業蘊〉、〈大種蘊〉、〈根蘊〉、〈定蘊〉、〈見蘊〉。舊譯作八犍度。蘊是 [A3]skandha,犍度是 [A4]khandha,梵語小不同,但都是類聚的意思。八蘊共有四十四納息。納息的梵語不明,意義也不明白。舊譯作跋渠([A5]vagga),就是品。關於全論的組織體裁,《大毘婆沙論》卷一(大正二七.一中),曾這樣說:
「迦多衍尼子……隨順纂集,造發智論。謂於佛說諸論道中,安立章門,標舉略頌,造別納息,制總蘊名」。
又在同《論》卷四六(大正二七.二三七中)說:
「其所造論,亦不錯亂,能善立蘊納息章門」。
據《大毘婆沙論》的分析,全論分四層,或五層的組織。一、「章」,就是論題。二、「門」,對於某一論題,分作幾門去論說。如〈世第一法〉章,以七門來論說;「頂」章,作二門論說。先立章,次開門;先章後門的次第與意義,如《大毘婆沙論》[3]廣說。三、將多少章組合為一,名「納息」,就是品。每一納息的內容、性質不一,所以每一納息的名稱,多半以第一章名為名,如〈世第一法納息〉等。這與《論語》的篇名〈學而〉、〈先進〉等一樣。四、組合多少納息為「蘊」——犍度。每蘊的名稱,是依該蘊的主要內容立名。這四層組織,就是《大毘婆沙論》所說的,「能善立蘊納息章門」了。
或可分五層組織,這是在「安立章門」,與「造別納息」間,加入「標舉略頌」。依唐譯,在每一納息前,將各「章門」,結為「略頌」,如《論》初(大正二六.九一八上)說:
「世第一法七,頂二、煖、身見,十一見攝斷,此章願具說」。
舊譯《八犍度論》,論初(大正二六.七七一中——下)是標舉一連串的問題,如說:
「云何世間第一法?何以故言世間第一法?世間第一法何等繫——當言欲界繫耶?色界繫耶?無色界繫耶?世間第一法,當言有覺有觀耶?無覺有觀耶?無覺無觀耶?……此章義,願具演說」。
這一連串的問題中,「世間第一法」是章;「云何」、「何以故言」等是門。在一品以前,先將問題列舉,然後依著去分別,這種體裁,在阿毘達磨論中,是經常見到的。如《界論》,《分別論》的〈法心分別〉,《舍利弗阿毘曇論》的〈攝相應分〉、〈緒分〉,《品類論》的〈七事品〉,《界身論》等。唐譯僅有「略頌」,舊譯的〈雜犍度〉各品,只有一連串的標舉問題;但自〈結使犍度〉起,都是先有「略頌」,次有「標舉」。所以《發智論》原本,可以推定為本有「標舉」與「略頌」的。如將「標舉略頌」加上,在文字的組織上,就有五層組織了。
八蘊四十四納息,構成了全部的《發智論》,今依唐譯,列舉名目如下:
〈雜蘊〉第一
世第一法納息第一
智納息第二
補特伽羅納息第三
愛納息第四
無慚納息第五
相納息第六
無義納息第七
思納息第八
〈結蘊〉第二
不善納息第一
一行納息第二
有情納息第三
十門納息第四
〈智蘊〉第三
覺支納息第一
五種納息第二
他心智納息第三
修智納息第四
七聖納息第五
〈業蘊〉第四
惡行納息第一
邪語納息第二
害生納息第三
表無表納息第四
自業納息第五
〈大種蘊〉第五
大種納息第一
緣納息第二
具見納息第三
執受納息第四
〈根蘊〉第六
根納息第一
有納息第二
觸納息第三
等心納息第四
一心納息第五
魚納息第六
因緣納息第七
〈定蘊〉第七
得納息第一
緣納息第二
攝納息第三
不還納息第四
一行納息第五
〈見蘊〉第八
念住納息第一
三有納息第二
想納息第三
智納息第四
見納息第五
伽陀納息第六
八蘊四十四納息的《阿毘達磨發智論》,在體裁上,繼承古傳阿毘達磨論的特色:「阿毘達磨性相所顯」,與「素怛纜次第所顯」不同[4],所以不重次第。《發智論》是不重次第組織的[5];但說他毫無組織,也是不盡然的。大概的說:顧名思義,〈雜蘊〉最為雜亂;〈雜蘊〉的次第,僅可用聯想律去解說。如說「世第一法」,就想到「頂」與「暖」;想到初發無漏智時,所斷的二十我我所見(「身見」);又聯想到「常見」等。這樣,「智」,「識」,「二心不(能同時)俱」起,那如何會有「憶念」?憶念祖宗的「祭祀」,是否有用?這樣的聯想下去,毫無次第前後的組合為〈雜蘊〉。然其他的七蘊,尤其是〈結蘊〉,列章與分門解說,可說極有條理。從《發智論》的組織形式來說,論主對於阿毘達磨論義,必先區別為幾大類,如結、智、定、業等。每一大類,確立幾大論題,然後列章分門的敘述出來。聯想到的,也多少附編在[A6]裡面。還有七蘊所沒有論到的,有關法相的要義,確定體用,糾正異說等,再別立為〈雜蘊〉。〈雜蘊〉所論列的法義,不限於一端,在說一切有部的教義中,極為重要。
第二項 發智論與六分阿毘達磨
在說一切有部中,以六分阿毘達磨為足,《發智論》為身。足是身的所依,《發智論》真是依止六論而進一步完成的嗎?六論的性質不一,如《品類》,《界身》,《識身》——三論,明顯的深受《發智論》的影響,比《發智論》還要遲些,當然不能說《發智論》是依此三論而造的。《法蘊》,《集異門》,《施設》——三論,雖被稱為摩呾理迦,有古老的淵源,編集於《發智論》以前。然自《發智論》風行以後,又受他的影響,在不斷的修編中,才完成《法蘊論》等奘譯本的形態。所以現存的《法蘊》等三論,也不能看作純粹的初期論書了。
迦旃延尼子([A7]Kātyāyanīputra)承受上座系的思想,分別抉擇,完成精深嚴密的《發智論》。這決非論主直接依據契經而創作,在論書的形式上,思想的內容上,一定有論說或師說的傳承與[A8]啟發的。可是,古傳優婆毱多(Upagupta)的《理目足論》,已失傳了,無可稽考。如據說一切有部的《法蘊》、《集異門》、《施設》——成立較早的三論,認為直接引發這樣精嚴廣博的論典,也是無法想像的。[A9]那麼,《發智論》的淵源,是值得深思的了!
古老的阿毘達磨,稱為摩呾理迦,以修道的項目為主,如《分別論》,《法蘊論》,《舍利弗阿毘曇論.問分》。從阿毘達磨的發展來說,由於四《阿含經》的集成,引起阿毘達磨的大論究。一方面,以一法門為主而類集佛說,如〈業品〉,〈智品〉,《人施設論》等。一方面,於一切法作不同的分類觀察,綜集不同的類分別,就是「有色無色」等種種論門。由於這樣的類集研究,「自相」、「共相」而外,又論到「相攝」、「相應」、「因緣」,成為上座系阿毘達磨的根本論門。這些,在本書第二、第三、第四章中,已一再的陳述了。這樣的深入觀察,廣大論究,是上座系阿毘達磨所共通的。等到以說一切有為宗,更論究到「成就不成就」,才逐漸的演化,形成說一切有的論書。這樣,從表面來說,現存的六分阿毘曇,不能充分說明《發智論》的思想承受。而從論究的內容來說,六論所論究的,正是從古傳來而說一切有部化的;《發智論》也就是依據這種論義,而到達更高完成的。如《法蘊論》與《集異門論》,對於道品及種種法數,都有了明確的定義——出體與釋名。《施設論》提貢了世界與業力等重要理論。《品類論》的〈七事品〉與《界身論》,從說一切有的立場,說明了「相攝」與「相應」。《識身論》說明了「因緣」、「成就」。《品類論》的〈辯攝等品〉,組成了說一切有部化的,統攝一切法的種種論門。〈辯千問品〉,對《法蘊論》的法門,作諸門分別。這些,都是古傳而說一切有部化的。迦旃延尼子深入於這樣的阿毘達磨論義,承受從古傳來的種種論門,種種論究的成果,而作成更深入、更廣博的《發智論》。依佛及佛弟子的所說而作論,《大毘婆沙論》卷一(大正二七.一中),也曾表示了這樣的見地:
「若佛說,若弟子說,不違法性,世尊皆許苾蒭受持。故彼尊者(迦多衍尼子)展轉傳聞,或願智力,觀察纂集。為令正法久住世故,制造此論」。
說到《發智論》的組織形式——八蘊,在玄奘所譯的五論中,也是看不出淵源的。然從上座系阿毘達磨論去考察,顯然的並非創作。如《舍利弗阿毘曇論.問分》,有〈根品〉與〈大品〉;〈非問分〉及〈緒分〉中,有〈智品〉、〈定品〉、〈煩惱品〉等。這都是隨類纂集,名為施設——「假」。又六論中的《施設論》,起初以「世間施設」為主,又集成「結施設」、「業施設」等。從《舍利弗阿毘曇論》與《施設論》的品目,發見了《發智論》八蘊名目的來源。
「見」為類集的品目[1],可能出於《施設論》的八品之中。七蘊以外,別立〈雜蘊〉(〈雜犍度〉),可說受了毘奈耶——律藏的影響。這與律藏的組為種種犍度(又稱為「法」或「事」),又別立〈雜犍度〉一樣。
第三項 法相的如實分別
佛法,是不滿於生死流轉的現實,而傾向於涅槃還滅的修證。阿毘達磨論者,繼承了這一立場,從事「有為無為」、「有漏無漏」——一切(生死、涅槃)法的分別,以求徹了佛法的「實相」,所以《大毘婆沙論》卷一(大正二七.一下)說:
「分別諸法自相、共相,是阿毘達磨」。
《發智論》是怎樣的分別一切呢?
一、「經義的分別」:阿毘達磨,對於契經——《阿含》,並不只是依文解說的。因為佛陀的說法——經說,大都是隨機說法:或略說,或偏約一義說,或隨世俗假名說,或隨順世間說;所以契經所說,存有不同的,甚至有近乎矛盾的說法。阿毘達磨論者,是要徹了事理的究竟實相,求得流轉還滅的普遍必然的定律。所以論師每自稱為「實相說」,「了義說」,「盡理說」等。《發智論》卷一(大正二六.九二二下),曾引經而表示這種分別契經的態度,如說:
「故於契經,應分別義。如世尊說:獸歸林藪,鳥歸虛空,聖歸涅槃,法歸分別」。
《大毘婆沙論》卷二八(大正二七.一四五下),對這「分別經義」的態度,明確的解說為:
「於諸契經,應善分別了不了義。……智者應於契經善分別義,不應如說而便作解。若如說而解者,則令聖教前後相違,亦令自心起顛倒執」。
「分別經義」,本是阿毘達磨論者所共同的。說一切有部論師,更徹底的採取這一態度。淵源於古師傳承,到《發智論》而更明確的表現出來。所以,這是「隨順正理」的,以理為宗的學派。
二、「諸法性相(靜態)的分別」:《發智論》所表示的思想,法是無限差別的;無限差別而有種類不同的共通性,所以可分為一類一類的法門。這樣,應從二方面去說明。
1.佛是分別說法的,如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四諦等。但這是為了聖道的實踐,可說是為了實用而作的分別。《發智論》雖同樣的以聖道實踐為主,但傾向於究理的,說明的分別,所以論中多處提到了「色、心、心所、心不相應行」[1]——客觀的分類法。「色」是物質的,「心」、「心所」是精神的,「心不相應行」是非色非心的中立體。上來三法,有生滅現象,稱為「有為法」。此外,「無為」是不生不滅的實法。這一分類法,為說一切有部(論師),大乘唯識學者所尊重。物質——「色」,有色、聲、香、味、觸(境,物理的);眼、耳、鼻、舌、身(根,生理的);法處所攝的色——無表業。「業」屬於色法,與《舍利弗阿毘曇論》相同。上來的十一法,名為所造色,依於通遍的物質——地、水、火、風——四大種,名為能造色。《發智論》特立〈大種蘊〉,廣泛的論到大種與造色,為本論的特色之一。精神中,複雜的心理作用,稱為「心所」(有法)。論主僅綜合了受、想等十法為一類[2]。其他複雜而性質不一的心所,還沒有嚴密的整理。但對意義類似的心所,論主非常的重視,在〈雜蘊〉中作種種的分別,以免淆訛。如愛與敬[3],無慚無愧[4],慚與愧[5],掉舉與惡作[6],惛沈與睡眠[7],思與慮[8],尋與伺[9],掉舉與心亂[10],無明與不正知[11],憍與慢[12]。一切心所,更依於通遍的精神——了別的六識,被稱為「心」王。色與心,各分為兩類的不同實體,永遠是說一切有部阿毘達磨論師的見解。「心不相應行」,也是有實體的,論主曾費力的成立他。如「得」,任何一法,與(假名)有情成為有關的,就不能沒有彼此間的關係體,這就是「得」[13]。如「生住老無常」(生住異滅),為有為法的一般現象。一切有為是恆住自性的,所以有生有滅,是由於與法俱的生與滅。從有為法的生滅相,知有使一切法成為生滅相的「生」與「滅」[14]。「得」與「生住異滅」,論雖沒有明說,而顯然是「不相應行」。如有情的人與人,天與天,凡夫與凡夫,也有成為人相,成為天相的通性,名為「眾同分」[15];成為凡夫的通性,是「異生性」[16]。又如從壽命的一期不斷,而知有「命根」[17]。「色」、「心」以外,有此非色非心的「心不相應行」,所以不但是心與色的多元論,而更是名理、關係的多元論。「無為法」中,有「擇滅」與「非擇滅」[18],還沒有說到「虛空無為」。總之,一切法的分類,雖還沒有詳盡,但略分為「色」、「心」、「心所」、「心不相應行」(「無為」)——五大類,大綱已經確立了。
2.一一法或一類一類的法,經體用的分別而確定,如一切法分五類,心法分為六識等。這是辨異的「自相」觀察。一一法與一一類法,有種種不同的通遍的「共相」。這在論中,雖也說到「因相應因不相應」、「有所緣無所緣」、「有執受無執受」等二門[19],而最重視的,是五種二門、五種三門的分別[20]:
有色無色
有見無見
有對無對
有漏無漏
有為無為
過去未來現在(三世)
善不善無記(三性)
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三界繫)
學無學非學非無學(三學)
見所斷修所斷不斷(三斷)
不同類的二門、三門,不是分別一切法自相,而是通於一切法的。如過去、未來、現在,不定屬於一法,而遍通一切有為法。所以《大毘婆沙論》卷七五(大正二七.三八九中)說:
「聰慧殊勝智者,由此二法通達一切,此二遍攝一切法故」。
從二門、三門去觀察,能覺了一切法的通遍相,從通遍的二門、三門,去觀察一一法時,能更精密的了解一切法。如意識,在五種二門中,是無色的,無見的,無對的,有為的,通於有漏無漏的。在五種三門中,是遍通於三種三類的。所以雖同樣的是意識,而可分為眾多的部類。如約三性說,可分為善意識,不善意識,無記意識。無記又可分有覆無記,無覆無記,就成為四類不同的意識。後人從三性、三界、三學,去分別意識,成為十二類心。每一法,從時間、空間、性質等不同去分別,重重分別,成為無限多的一切法自性。一切法不出於這些部類;要理解一切法的活動與彼此關係,不能不從這些部類去理解。具體的一切法,隨時隨處而有複雜的不同情況。阿毘達磨論者,是現實的具體觀察者。
三、「諸法關係(動態)的分別」:從一一法的特性,一一法的通相去分別,成立無限多的一切法性。但一切法雖是無限多的,而現在一剎那中,過去與未來的關聯中,法與法間,有著錯綜複雜的關係。《發智論》的主要思想特色之一,是對於剎那間的活動,看作複雜的,融和的集體活動。沒有一法能起個別的作用,惟有在彼此的關係下,才有可能。而且,剎那間的多法共起,並非全是不同作用的結合,而是有融和統一作用的。這對於差別法性的現起作用,沒有落入機械論的說明,是非常有意義的。對於複雜而融和的集體活動,及其現象,世俗每但見其顯著的,據以立名;就是佛的應機說法,無論是煩惱、道品,以及身心活動,也每隨俗,或就其主要的,舉以為代表。然從究盡的實相來說,決不如此。表示這一意義的,如舊阿毘達磨者說:「世第一法五根為性」。論主以為剎那間的一切心心所法,同有剎那引發無漏的力用,所以修正為世第一法心心所法為性[21]。如佛說十二緣起,在前後不同的階位,或說無明,或說取;或說行,或說有:這只是舉以為代表而已[22]。對於這一解說,《大毘婆沙論》稱之為「分位緣起」,解說為一一位中,都是具足五蘊(或四蘊)的[23]。又如一般說業感異熟果,論主以為:並非只是思業或身語業感果,在作業時俱起的一切法,如為同一目的而起綜合作用的,實在都是能感果的。如《論》卷一(大正二六.九二〇下)說:
「云何異熟因?答:諸心、心所法,受異熟色、心、心所法、心不相應行,此心、心所法,與彼異熟為異熟因。復次,諸身語業,受異熟色、心、心所法、心不相應行,此身語業,與彼異熟為異熟因。復次,諸心不相應行,受異熟色、心、心所法、心不相應行,此心不相應行,與彼異熟為異熟因」。
能感異熟果的,是通於色(身語業)、心、心所法、心不相應行的。法法差別,易陷於機械的說明;而《發智論》所代表的,說一切有部阿毘達磨,法與法間,有融和的統一作用,是他的特色。在同時共聚的動作中,有必然營為共同作用的,如心與心所法。而色與心不相應行,或是同的,或是異的,阿毘達磨論師,依不同的性質而作有精細的辨別。
在念念生滅過程中,法與法間,有種種的關係,所以立種種論門。最一般的論門,就是「因緣」、「相攝不相攝」、「相應不相應」、「成就不成就等」。每一特殊事項,有特殊問題,就有特殊的論門。如隨眠,有「隨眠隨增」、「令有相續」、「結繫」。智,有「智所知」。定,有「出入」、「依定滅」。善法,有「修習」。大種,有「造」。業,有「業感異熟」。見,有「自性」、「對治」。有關修持的,有「斷與遍知」、「斷與作證」、「遍知與作證」。從諸法和合假名有情說,聖者有「斷結」、「攝果」、「成就法」、「果攝」等,異生有「死生」等。這些論門,散在全論;從這些論門的名稱,也可略見本論所說的內容了。
對於重要的論門,這[A10]裡略為介述。「因緣」:契經但說四緣,論主創立為六因——相應因,俱有因,同類因,遍行因,異熟因,能作因[24]。佛在經中,通泛的稱為因,稱為緣,而因緣對果的關係,實際上是多種多樣的。所以論師們依佛的教說,而歸納為種種不同類的因或緣。論主根源於古師的傳說[25],精密論究而成立六因。茲列表以略明六因的大意如下:
剎那同時的──┬心心所法……………………………………相應因 └有為諸法(一分)…………………………俱有因 ┌同性類的──┬三性各生自類……………同類因 前後異時的──┤ └煩惱遍生五部……………遍行因 └異性類的(約善惡對無記說)……………異熟因 不限時分的………………………………………………………能作因
「相攝」:凡體性相同的,彼此相攝,否則不相攝。這一論門,或以一法對一法,或以一法對多法,或以一類對一類,或以一類對多類,互論攝或不攝。經此相攝不相攝的論究,彼此間的同異,就非常明確了。然阿毘達磨論所常用的,有「蘊界處攝」[26]或「處攝」[27],這是沿用佛說的分類法,而明一切法的性質與所攝屬的。
「相應」:凡屬心心所法,彼此間或是一定相應的,或可以相應而不一定相應的,或性質不同而不能相應的,所以要作相應不相應的分別。然本論以修道斷惑的實踐為主,多沿用契經舊說,對心與心所,還沒有專重的辨析,所以不同後代的泛約心與心所而明相應。本論對於「相應」,多用於功德法的分別,如約覺支與道品論相應等[28]。其中,「智相應」,「根相應」,尤為本論常用的論門。
「成就」:這是說一切有部特重的論門。成就,是已得而沒有失去的意思。與成就不成就相關的,有「得」,「捨」,「退」[29]。「得」,是初得。所以凡是成就的,一定是得的;但有是得的而不成就,那是已得而又失去了。「捨」,是得而又失去了。有捨此而得彼的,也有捨此而不得彼的。「退」,專用於功德法的退失。可能得,由於因緣的乖違而沒有得,也可以名為退。成就——得,與法不一定是同時的:有得在先而法在後的,有得在後而法在先的,也有法與得同時的。所以成就論門,多約三世說;也常約三性、三界、三學說,分別極為繁密。
第四項 四十二章
《發智論》「安立章門」:章是標章,標舉所論的法;門是釋義,以種種論門來分別法義。先立章,次作門,這是《發智論》的體裁,也是阿毘達磨的一般論式。
《發智論.結蘊》的「十門納息」,首列四十二章[1],然後以十門分別。晉譯《八犍度論》,僅有四十章,缺少「三重三摩地」與「五順上分結」[2]。《發智論》的釋論——涼譯的《毘婆沙論》卷三七,缺「三重三摩地」,共四十一章[3]。晉譯的《鞞婆沙論》,共四十二章。但缺「四軛」及「三重三摩地」,另增列「中陰」及「四生」兩章。所以雖有四十二章,實只四十章而已。比對研究起來,《發智論》原本,應該是四十章。因為,《發智論.大種蘊.執受納息》,列舉「四靜慮」……「三三摩地」——八章,與「十門納息」相合,也沒有「三重三摩地」[4]。可見奘譯本的「三重三摩地」,是依《大毘婆沙論》而增列的。「五順上分結」,不但《八犍度論》及《鞞婆沙論》沒有列舉,涼譯《毘婆沙論》卷二五(大正二八.一八二上),更明確的說:
「尊者瞿沙作如是說:……此二論(「五結」及「九十八隨眠」)非經所說,是故應除五結,說五上分結。何以故?五上分結是佛經故」。
晉譯《鞞婆沙論》卷一(大正二八.四一八中)也說:
「除五結已,當立五上結。何以故?答曰:彼是佛契經(所說)」。
依據釋論,都說應除去「五結」而補「五上分結」,可見《發智論》原本,是沒有「五上分結」的。我想,《發智論》原本,上下列舉「五結」及「五下分結」,「五結」應為「五順上分結」的錯脫。這才列舉契經所沒有的「五結」,而經中常見的「五順上分結」,反而沒有了。除去「五結」而改為「五順上分結」,為最正確的看法。但一般論師,不敢輕易改動,這才另加「五順上分結」,又補上「三重三摩地」,成為四十二章。
這是極有興味的問題!本來是四十章,即使加上「五順上分結」,也只是四十一,何以唐譯本又補列「三重三摩地」,而成四十二呢?如《鞞婆沙論》,實際上也是四十章,何以又另加「中陰」及「四生」,湊成四十二呢?「四十二」,到底有什麼意義,而非湊足此數不可呢?這可能由於佛教界的一項共信而來。如菩薩的行住,本有不同(系統)的次第階位,如「十住」、「十地」等,而終於被統一組成「十住」、「十行」、「十迴向」、「十地」、「等覺」、「妙覺」——四十二位。如西元一世紀,初傳中國的佛書,從五部(五阿含)經中集錄所成的,也恰好是四十二章。《法集論》中的「經母」,本出於《長部》(三三經)的《等誦經》。《等誦經》為增一法門,但銅鍱部的論師,不知為什麼但取二法門?又在二法門三十三外,增益而湊足四十二經母?初期的大乘經中(分別說系的法藏部,也用)有四十二字母,為一切語文的根本。這是「字母」,是「初章」;這是富有[A11]啟發性的。四十二為根本數,應為佛教界所熟悉的。這才敘菩薩行位,集錄經的摩呾理迦(母),集錄佛書,都取四十二為數。《發智論》總列法義為四十章,以十門來分別。雖不是四十二,但因為是章,所以在傳誦中,也就演化為四十二了。
《發智論》的四十(二)章,依《大毘婆沙論》,分別為三大類——境界類,功德類,過失類[5]。這一分類,與《法蘊論》的二十一品,可分為三類——道品類,煩惱類,蘊界等類相合[6]。本論先舉境界類,功德類,與《分別論》,《舍利弗阿毘曇論》〈問分〉、〈非問分〉的次第相順。這一分類,也與犢子系的《三法度論》,將一切法統列為「德」、「惡」、「依」——三法,有著同樣的意義。犢子系與說一切有部,本來有密切關係的。對於四十(二)章的三大類,為了說明章與門的意義,特分列為四類如下:
Ⅰ二十二根.十八界.十二處.五蘊.五取蘊.六界.
Ⅱ有色無色.有見無見.有對無對.有漏無漏.有為無為.過去未來現在.善不善無記.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學無學非學非無學.見所斷修所斷無斷.
Ⅲ四諦.四靜慮.四無量.四無色.八解脫.八勝處.十遍處.八智.三三摩地.(三重三摩地).
Ⅳ三結.三不善根.三漏.四瀑流.四軛.四取.四身繫.五蓋.五結.五順下分結.(五順上分結).五見.六愛身.七隨眠.九結.九十八隨眠.
論主標列四十(二)章,如不分門的分別觀察,是不能闡明法義的。所以立章,必又作門,為阿毘達磨論的共通論式。《有部阿毘達磨論書之發達》,稱此四十二章為「論母」[7]。然在說一切有部中,一般是稱之為「章」的。為了說明章與門,試為搜檢論書,略加論述。
A《分別論》:
章:蘊.處.界.諦.根.緣起.念處.正勤.神足.覺支.道支.禪.無量.學處.無礙解.(下有智、小事,是類集。法心,另列).
門:善不善無記等(三法門二十二).因非因等(二法門一百).
B《分別論.法心分別》:
章:蘊.處.界.諦.根.因(善不善無記因).食.觸.受.想.思.心.
門:欲界色界無色界不繫.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繫不繫(插入三界初生,人天壽量等一段).所知通所遍知.所斷所修所證非所斷非所修非所證.有所緣無所緣.有所緣所緣無所緣所緣.見聞覺識.善不善無記等(三法門五).色無色.世間出世間.
C《舍利弗阿毘曇論.問分》:
章:入.界.陰.諦.根.七覺.不善根.善根.大.優婆塞(五戒).
門:色非色等(二法門三十六).善不善無記等(三法門五).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不繫等(四法門二).
D《品類論.諸處品》:
章:十二處.
門:色無色等(二法門二十六).善不善無記等(三法門三).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不繫等(四法門二).苦集滅道非諦(五法門).見苦所斷見集所斷見滅所斷見道所斷修所斷非所斷(六法門).攝不攝.
E《品類論.辯千問品》:
章:學處.證淨.沙門果.通行.聖種.正勝.神足.念住.聖諦.靜慮.無量.無色.修定.覺支.根.處.蘊.界.
門:色非色等(二.三.四法門五十).
F《界論》:
章:蘊.處.界.諦.根.緣起.念處.正勤.神足.靜慮.無量.根.力.覺支.道.觸.受.想.思.心.勝解.作意.
善不善無記等(三法門二十二).因非因等(二法門一百).
門:攝非攝等.相應不相應等.
G《舍利弗阿毘曇論.攝相應分.攝品》:
章:諦非諦繫.聖諦非聖諦繫.根非根.諦非諦繫根.聖諦非聖諦繫根.諦非諦繫非根.聖諦非聖諦繫非根.
入(法入下,廣列心所法,心不相應法,無為法).界.陰.諦.根.覺支.不善根.善根.大.五戒.
色非色等(二法門三十六).善不善無記等(三法門五).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不繫等(四法門二).
門:攝不攝.
H《舍利弗阿毘曇論.緒分.結品》:
章:十結.十二入.十八界.五陰.四諦.二十二根.五道(三界).法(二法門.三法門.四法門)人.
門:見斷修斷.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約十結分別).眠沒.生死眠沒.
I《品類論.辯攝等品》:
章:所知法等(一法門五).有色無色等(二法門百零三).善不善無記等(三法門三十一).四念住等(四法門二十一).五蘊等(五法門五).六界等(六法門二).七隨眠等(七法門三).八解脫等(八法門三).九結等(九法門二).十遍處等(十法門二).十一法.十二入.十八界.二十二根.九十八隨眠.
門:界處蘊攝.智知.識識.隨眠隨增.
J《品類論.辯[A12]決擇品》:
章:色無色等(同〈諸處品〉三十八門).
門:界處蘊攝.智知.識識.隨眠隨增.
比較上來列舉的論書,可以理解的是:一、上面所引述的,對章與門的分別,A、B、C、D、E是第一類:蘊、界、處、覺支等是章——所標的法體;二法門、三法門等是門,以這些通遍的論門來分別。這些古型的阿毘達磨,章與門的差別,最為分明。F、G、H、I是第二類:二法門、三法門等,與蘊、處、界等,同樣的作為標章,而另以攝不攝,相應不相應等論門來分別。這因為二法門等,雖是論門,但作為論題來觀察,也就成為章了。J是第三類:專以二法門等為章,以攝不攝等四門來分別。前二類,通於現存南北各派的論書,第三類但是說一切有部的。本論列舉四十(二)章,含有五種二法門,五種三法門,與第二類相合。
二、A、B、C、E、F、G、H,都是蘊、處、界、諦、根為次第。處與界、蘊,佛以此攝法。據此一切法,而明流轉還滅的,世出世間因果的,是四諦。流轉還滅中,有增上力的諸法,是二十二根。這就是《施設論》所說的,「六施設」的前五施設。與蘊、處、界、諦、根並列為章的,A、C、E、F、G,是覺支等(三十七道品全部或部分),H是十結。這是以所修的道品,所斷的煩惱,與蘊、處、界等為論題的。綜合這三類的,如《分別論》附說〈智分別〉,〈小事分別〉;《法蘊論》有〈雜事品〉。從這一意義來看,論主列舉四十(二)章,內有境界法十八類,功德法九(或十)類,過失法十四(或十五)類,實繼承古代阿毘達磨的論題。但這是說一切有部的,「四諦」約觀慧的諦理說,屬於功德法,與《法蘊論》相同。
三、善惡無記等三法門、二法門,《法集論》稱之為「論母」(Māṭi-Kathā)。據說一切有部的解說,「母」——摩呾理迦的古義,是標舉法體,為諸門分別所依處,這就是道品及蘊、處、界、諦、根等。等到阿毘達磨論盛行,這些論題是被稱為章的。與章相對的,依章而作問答分別的——二法門、三法門等,是門。門,也是可以作為章來觀察的,但在阿毘達磨論中,如標與釋那樣,章與門是相依而存立的,不會有章而沒有門,也不能有門而沒有章的。《法集論.概說品》,標三法門等為論母,而一一解釋。標法釋義,是可以稱為母——章的。但在《分別論.問分》,二法門等,只能說是門了。覺音([A13]Buddhaghoṣa)辨五種論門[8],這是不分章與門,而將構成論體的成分,都稱為論母了。然依說一切有部,論主所立四十(二)章,稱為與門相對的章,意義要明確得多了。
第五項 分別思擇的論法
《發智論》對「相應」、「成就」等論門,多用句法。《大毘婆沙論》說到造論因緣時,就提到阿毘達磨的句法,如《論》卷一(大正二七.二下)說:
「何者順前句?何者順後句?何者四句?何者如是句?何者不如是句?於如是等所知境中,令諸有情開發覺意,無有能如阿毘達磨」!
句法有好幾類:一、如分別相應不相應時,甲與乙的含義完全相同的,就用「如是句」,如說:「甲相應時亦乙耶?答:如是。乙相應時亦甲耶?答:如是」。二、如甲與乙的含義完全不同,那就用「不如是句」,如說:「甲相應時亦乙耶?答:不爾」。三、或甲的含義廣而乙狹,或乙的含義廣而甲狹,那就同中有異,應作「順前句」或「順後句」,如說:「甲相應時亦乙相應;有乙相應時而甲不相應,如某法」(應舉出具體的事例)。或甲與乙的含義,互有廣狹,各有所同,各有所異,那就應作四句,如說:「有甲相應非乙相應,有乙相應非甲相應,有甲相應亦乙相應,有俱不相應」(這都應舉出實例)。這樣的句法,稱為「是句」。也可從反面立論,作「非句」,如說:「非甲相應時亦乙耶」等。這些,都因法與法間的或同或異,而作不同句法的分別。
在句法的分別中,本論有一極嚴密的論法,也可說繁瑣之極的。這就是「一行」、「歷六」、「小七」、「大七」;這四門,合成一完整的分別觀察。如〈結蘊〉的〈一行納息〉,〈定蘊〉的〈一行納息〉,都具足這一論法;也有但依「一行」作論的。這四門,試為舉例來說。如甲、乙、丙、丁、戊——五法,作這樣的分別觀察時,先觀察甲與乙,甲與丙,甲與丁,甲與戊;乙與丙,乙與丁,乙與戊;丙與丁,丙與戊;丁與戊:這樣的十番觀察,分別彼此間的關係,名為「一行」。進一步,從時間(三世)的關係中,對每一法作六番的觀察。如過去甲與未來甲(未來甲與過去甲同),過去甲與現在甲,現在甲與未來甲,未來、現在甲與過去甲,過去、現在甲與未來甲,過去、未來甲與現在甲。每一法作六番的分別,名為「歷六」。再進一步,從時間的關係中,而觀此法與彼法的關係。如過去甲與過去乙(過去乙與過去甲,同),過去甲與未來乙,過去甲與現在乙;過去甲與過去、現在乙,過去甲與未來、現在乙,過去甲與過去、未來乙;過去甲與過去、現在、未來乙:共七句。以過去甲為首,有此七句;以未來甲,現在甲,過去、現在甲,未來、現在甲,過去、未來甲;過去、未來、現在甲為首,與乙對論,就有七種七句。甲與乙如此,從甲與丙……丁與戊,就有十番的七種七句。這還是「小七」呢!「大七」是:多法與一法,從時間關係中去分別觀察。如甲、乙與丙,與丁,與戊;甲、乙、丙與丁,與戊;甲、乙、丙、丁與戊,一一有七種七句。這樣的分別觀察,能精密的了解一一法間的或同或異。具體的法界,當然是不能抽象的泛論了事。
《發智論》專從具體的事例中去分別思擇一切,初學者確有茫無頭緒的慨歎。《發智論》的研究者,從這繁複的關係網絡中,求出彼此間的關係法則。把握了諸法的定義與關係法則,就能解說本論的一切。論師們依據傳承師說,經長期的多數人的反復論究,到《大毘婆沙論》的集成,才讀破這部精深的阿毘達磨,而給予更精密的發展。
第二節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
第一項 毘婆沙論的傳譯
《大毘婆沙論》,是《發智論》的釋論,與《發智》合稱「阿毘曇身及義」[1]。這是遵循《發智論》的思想路數,分別解說《發智論》;會通,抉擇,深究,而達到完備與嚴密的。「毘婆沙師」,「毘婆沙義」,被看作說一切有部的主流。如《異部宗輪論》[2]所說的說一切有部宗義,都與《大毘婆沙論》相近。在這部論中,阿毘達磨論師,說一切有部旁系譬喻師,上座別系,大眾部說,以及外論,都有詳盡或部分的說到。在部派佛教的研究中,這部論可說是非常豐富的寶藏。
本論譯為華文,全部或部分的,共經三譯,文義以《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為詳備。這是唐玄奘於顯慶元年到四年(西元六五六——六五九),在長安譯出,共二百卷。鞞婆沙或毘婆沙(Vibhāṣā),是廣說,種種說的意思,為注釋的通稱。本論本名「阿毘達磨毘婆沙論」,唐譯稱為「大毘婆沙論」,是比對其他的毘婆沙論,而加一「大」字的。
本論的異譯有二:一、《鞞婆沙論》:或作《阿毘曇毘婆沙》,《鞞婆沙阿毘曇》,共十四卷。《大正藏》([A14]二八[A15]冊)作「尸陀槃尼撰,苻秦僧伽跋澄譯」。這部論的譯者,一向是有異說的。現存最古的經錄——僧祐《出三藏記集》卷一三,〈僧伽跋澄傳〉(大正五五.九九上)說:
「外國宗習阿毘曇鞞婆沙,而跋澄諷誦,乃四事禮供,請譯梵文。……以偽建元十九年譯出,自孟夏至仲秋方出」。
這與釋道安所作,載在《出三藏記集》卷一〇的〈鞞婆沙序〉一致,如〈序〉(大正五五.七三中——下)說:
「鞞婆沙廣引聖證,言輒據古,釋阿毘曇(八犍度論)焉。……會建元十九年,罽賓沙門僧伽跋澄,諷誦此經四十二處。……來至長安,趙郎饑虛在往,求令出焉。……自四月出,至八月二十九日乃訖」。
《鞞婆沙》(論),為建元十九年(西元三八三),僧伽跋澄([A16]Saṃghabhūti)所譯。但曾經僧伽提婆([A17]Saṃghadeva)的改譯,如《出三藏記集》卷一三〈僧伽提婆傳〉(大正五五.九九下)說:
「安公(主持下)先所出阿毘曇(八犍度論)、廣說(鞞婆沙)、三法度等諸經,凡百餘萬言。譯人造次,未善詳審;義旨趣味,往往愆謬。……提婆乃與冀州沙門法和,俱適洛陽。……方知先所出經,多所乖失。法和歎恨未定,重請譯改,乃更出阿毘曇及廣說。先說眾經,漸改定焉」。
《鞞婆沙》是僧伽跋澄在長安所譯,經僧伽提婆在洛陽譯改,成為定本,約為西元三八九或三九〇年。譯出而又經譯改,成為定本,依〈傳〉及〈序〉,是非常明白的。但僧祐在經錄中,敘述得非常混亂,如《出三藏記[A18]集》卷二,〈新集經論錄〉,僧伽跋澄所譯,有(大正五五.一〇中):
「雜阿毘曇毘婆沙十四卷(偽秦十九年四月出,至八月二十九日出訖,或云雜阿毘曇心)」。
僧伽提婆所譯的,有(大正五五.一〇下):
「鞞婆沙阿毘曇十四卷(一名廣說,同在洛陽譯出)」。
這一記錄,與上引的〈傳〉、〈序〉都不合。僧祐在《出三藏記集》卷二〈新集異出經錄〉,竟將不同部類的阿毘曇,集為一類,而說「阿毘曇」「凡九人出」。其中說到(大正五五.[A19]一五上):
「僧伽提婆出阿毘曇鞞婆沙十四卷,阿毘曇心[A20]十六卷。僧伽跋摩出阿毘曇毘婆沙十四卷,阿毘曇心[A21]四卷。……僧伽跋摩出雜阿毘曇心十四卷」。
從這一敘述中,可以看出,僧祐將僧伽跋澄與僧伽跋摩([A22]Saṃghavarman)混亂了。僧伽跋摩曾譯《雜阿毘曇心》十四卷,所以說僧伽跋澄所譯的,是「雜阿毘曇十四卷」,而且說「或云雜阿毘曇心」了。這樣,「鞞婆沙阿毘曇」,就只記錄於僧伽提婆的名下。
僧祐經錄的混亂,隋法經的《眾經目錄》是承襲其誤的[3]。《大唐內典錄》[4],並錄僧伽跋澄的「阿毘曇鞞婆沙十四卷」,僧伽提婆的「毘婆沙阿毘曇一十四卷」。但在〈歷代翻本單重人代存亡錄〉中[5],僅錄僧伽提婆譯本,那是以現存論本,為提婆所譯了。智昇的《開元釋教錄》中,僧伽提婆所譯[6],沒有「鞞婆沙阿毘曇論」,而僧伽跋澄所譯[7],卻是有的。這與《大唐內典錄》不同,而以現存論本,為僧伽跋澄所譯。又在僧伽跋摩所譯的「雜阿毘曇心論十一卷」下,注有「亦云雜阿毘曇毘婆沙,尊者法救造,或十四卷」[8],還是受到僧祐經錄混亂的影響。
總之,歷來的記錄,都不盡然,道宣《大唐內典錄》所說比較好。應該是:
「鞞婆沙論十四卷,僧伽跋澄初譯,僧伽提婆重譯改定」。
《鞞婆沙論》,本不只此十四卷的,據道安〈序〉(大正五五.七三下)說:
「經本甚多,其人忘失,唯四十事。……其後二處,是忘失之遺者,令第而次之」。
所以,對於十四卷的《鞞婆沙論》,一向看作單譯,其實是《大毘婆沙論》的部分譯出,只是簡略些,今對比如下:
二、《阿毘曇毘婆沙論》,從晉安帝乙丑到丁卯年(西元四二五——四二七),道泰與浮陀跋摩(Buddhavarman)在涼州譯出,共一百卷。那時,涼國新敗,涼土動亂,論文散失了四十卷。現存六十卷,僅為八犍度中前三犍度的廣說。這如參預當時法會的,道梴所作的〈毘婆沙序〉所說[9]。
第二項 編集的時代與地點
《大毘婆沙論》的集成,為北方佛教的大事,傳說為第三結集。據唐玄奘的傳說,《大毘婆沙論》的編集,與迦膩色迦王([A23]Kaniṣka)有關,如《大唐西域記》卷三(大正五一.八八六中——八八七上)說:
「健馱邏國迦膩色迦王,以如來涅槃之後,第四百年,應期撫運。……王乃宣令遠近,召集聖哲。……結集三藏,欲作毘婆沙論。……迦膩色迦王,遂以赤銅為鍱,鏤寫論文」。
同《記》卷二(大正五一.八八二上)也說:
「迦膩色迦王與脇尊者,招集五百賢聖,於迦溼彌羅國作毘婆沙」。
玄奘雖說「結集三藏」,然依《西域記》,只是解釋三藏,著重於《毘婆沙論》的撰作。西藏也有迦膩色迦王結集三藏的傳說[1],但認為這是結集三藏,並非造釋論。西藏沒有《大毘婆沙論》的傳譯,對《大毘婆沙論》的編集,傳有晚期的種種傳說[2],流於想像,沒有可信的價值。在我國,一向依據玄奘的傳說,但經近學者的研究[3],已不能予以信任。今再為申論:
護持佛法的迦膩色迦大王,古來傳述他的事[A24]跡,都沒有說到集眾結集三藏,或作《毘婆沙》。如鳩摩羅什(Kumārajīva)(西元四一〇頃譯)《大莊嚴經論》的「真檀迦膩吒」,或「栴檀罽尼吒」[4];道安(西元三八四作)〈僧伽羅剎經序〉的「甄陀罽貳王」[5];《高僧法顯傳》(西元四一六作)的「罽膩伽王」[6];吉迦夜([A25]Kiṃkārya)(西元四六〇頃譯)《雜寶藏經》與《付法藏因緣傳》的「旃檀罽膩吒王」[7];《洛陽伽藍記》(西元六世紀作)的「迦尼色迦王」[8]。而古來說到《毘婆沙論》的,卻都沒有提到「迦尼色迦王」。如鳩摩羅什譯的《大智度論》[9];道安(西元三八三作)的〈鞞婆沙序〉[10];道梴(西元四三〇頃作)的〈毘婆沙經序〉[11]。到真諦(Paramârtha)(西元五四六——五六九)的《婆藪[A26]槃豆法師傳》[12],才說到與馬鳴(Aśvaghoṣa)同時的國王,但還沒有說到國王的名字。這些古代的傳記,雖說古記簡略,但古代傳記一律如此,那對於玄奘的晚期(西元七世紀)傳說,就不能不特別注意了。而且,《大毘婆沙論》卷一一四(大正二七.五九三上),說到:
「昔健陀羅國迦膩色迦王」。
《毘婆沙論》編集的時代,據此論文的自身證明,迦膩色迦已是過去的國王了。以我的研究,各式各樣的第三結集,都是沒有事實的;都是部派的私集,不過攀附名王,自高地位而已。迦膩色迦王的深信佛法,是無可懷疑的;他確是信奉說一切有部的。由於迦膩色迦王的信奉,說一切有部得到有利的條件,促成阿毘達磨的高度隆盛,引起《毘婆沙論》的編集,這是可以想像得到的。迦膩色迦王以後,編集《大毘婆沙論》,而傳說為與迦膩色迦王有關,甚至說迦膩色迦王發起結集三藏,也不外乎攀附名王,以抬高自己的地位而已。
《大毘婆沙論》的編集,到底在什麼時代呢?古代的傳說有四:一、道梴〈毘婆沙經序〉[13]作佛滅「六百餘載」。二、真諦《婆藪[A27]槃豆法師傳》[14]作「佛滅度後五百年中」。三、嘉祥《三論玄義》[15]作「六百年間」。四、《大唐西域記》作四百年,如上引述。《大毘婆沙論》末,玄奘所作「迴向頌」(大正二七.一〇〇四上)也說:
「佛涅槃後四百年,迦膩色迦王[A28]贍部,召集五百應真士,迦溼彌羅釋三藏。其中對法毘婆沙,具[A29]獲本文今譯訖」。
雖有這些傳說,由於佛滅紀年的傳說不一,所以也難以論定。考迦膩色迦王的年代,學者間異說極多。然依中國史書,這必是[A30]丘就卻([A31]Kujūla Kadphises Ⅰ)、閻膏珍([A32]Wīma Kadphises Ⅱ)以後的大王。[A33]丘就卻與閻膏珍,一般論為自西元三四十年到百年頃。迦膩色迦王約於西元二世紀初在位;《大毘婆沙論》的編集,必在迦膩色迦王以後。龍樹(Nāgārjuna)的《大智度論》,多處說到《毘婆沙論》;龍樹為西元二、三世紀人。《大毘婆沙論》的編集,在迦膩色迦王以後,龍樹以前,所以或推定為西元二世紀中——一五〇年前後[16],大體可信。這樣,依阿育王(Aśoka)出佛滅百餘年說來推算,《大毘婆沙論》的集成,應為佛滅六百年中,與《三論玄義》的傳說相近。
《毘婆沙論》編集的地點,舊傳為「罽賓」、「北天竺」,《大唐西域記》卷三(大正五一.八八六下)也說是迦溼彌羅(Kaśmīra):
「眾會之心,屬意此(迦溼彌羅)國。此國四周山圍,藥叉守衛。……建立伽藍,結集三藏」。
玄奘於七世紀初,親身巡訪,確認迦溼彌羅為編集處。然相隔僅四百餘年,到底在那一寺編集,竟無法確指。如確為傳說那樣的名王護法,千眾共集,就不免可疑了!然依論文來看,編集於迦溼彌羅,是確乎可信的。理由為:一、論中引述迦溼彌羅國的傳說特別多,這已為近代學者所列舉[17]。二、唐譯《大毘婆沙論》,每說「此迦溼彌羅國」[18]。雖涼譯殘缺,不能一一勘對,然如唐譯所說:「昔有牝象,名曰摩荼,從外載佛馱都,來入迦溼彌羅國」[19]。涼譯也說:「來入罽賓國」[20]。從外方「來入」,這是合於迦溼彌羅編集者的觀點。三、論中如以迦溼彌羅論師,與健馱羅(Gandhāra)師、西方師等對論,總是以迦溼彌羅師義為正義的。四、採用迦溼彌羅的誦本,如《大毘婆沙論》卷一八(大正二七.九一中——下)說:
「品類足說:九十八隨眠中,三十三是遍行,六十五非遍行。……西方尊者所誦本言:九十八隨眠中,二十七是遍行,六十五非遍行,六應分別。……何故迦溼彌羅國諸師不作此誦?……又此國誦:三十三是遍行,六十五非遍行」。
涼譯《毘婆沙論》卷一一(大正二八.七五下)所說也相同:
「波伽羅那作如是說:……三十三一切遍,六十五非一切遍。……西方沙門,此文作如是說:……罽賓沙門何以不作此說」?
涼譯雖不稱罽賓為此國,但《毘婆沙論》所引的《品類論》,確是迦溼彌羅的誦本。此外,如古代共傳為「北天竺」,「罽賓」,「迦溼彌羅」;而世親(Vasubandhu)《俱舍論》卷二九(大正二九.一五二中),說得更為明確:
「迦溼彌羅議理成,我今依彼釋對法」。
《大毘婆沙論》的正義,屬於迦溼彌羅論師;論書編集於迦溼彌羅,當然可信。至於玄奘不能指實在那一寺院,那是由於《大毘婆沙論》的編集,出於少數學者,並不如傳說那樣的結集盛會。
第三項 編集的因緣
《發智論》的釋論——《毘婆沙論》的大部編集,不是容易成辦的。到底為了什麼,有大部編集的必要?對於這,木村泰賢氏曾就論文自身,而作有良好的解說[1],可以參考。
《大毘婆沙論》的編集因緣,可說是:說一切有部在北方不斷發揚;經迦膩色迦王(Kaniṣka)的護持,促成北方佛教大開展所引起。北方佛教的大開展,說一切有部隆盛了,思想的自由發展也加速了。在這種情勢下,無論對內對外,都有設法維持其優越地位的必要。這一任務,由重傳承,深究實相而帶保守性的阿毘達磨論師出來承擔。這就是以《發智論》為本,評論百家,歸宗於一的《大毘婆沙論》。
試分別來說:在編集的因緣中,主要的,自為對於論文的分別解說。毘婆沙,就是「廣解」的意思。《發智論》,為說一切有部的多數學者——論師們,看作「佛說」,尊為解說佛法的準量。但論文重於種種論門的分別,讀者如不明「章義」,不明定義,及法與法間的關係定律,實在是難以讀通的。所以《發智論》問世以來,早就有了注釋書。阿毘達磨論義的不斷發揚,到那時候,有更綜合更詳備解說的必要。論文深密,是需要分別解說的。以此為造論因緣,如《大智度論》卷二(大正二五.七〇上)說:
「發智經八犍度,初品是世間第一法。後諸弟子等,為後人不能盡解八犍度故,作鞞婆沙」。
其次,《大毘婆沙論》編集前夕,阿毘達磨論師間,已經是異義紛紜。一、在傳誦中,《發智論》的誦本,多有不同。如「繫念眉間」[2],有六本不同;「相續智見」[3],有五本不同。誦本不同,解說也就別異了。又如「正性離生」,或作「正性決定」;妙音(Ghoṣa)與世友(Vasumitra),就所取不同[4]。這種誦本不同,是需要論定或貫通的。二、《發智論》問世以來,阿毘達磨論風,急劇的興盛起來,異義也就多起來。舊有的《施設論》等,固然有所增補;而世友、妙音、法救(Dharmatrāta),及一切阿毘達磨論者,都時有不同的見解。這與他們對《發智論》的態度,及個性與思想方法不同有關。在不同的論義中,或是與《發智論》不同的,如《發智論》說有情「分位緣起」,《品類論》說「一切有為緣起」,《識身論》說「相續緣起」,寂授(Śarmadatta)說「一心緣起」[5]。或是《發智論》本沒有說明,由後人推論而起的異解,如說一切有,而四大論師對一切有的解說不同[6]。此外如釋義不同,出體不同,「因論生論」而論斷不同;從《大毘婆沙論》看來,真可說異義無邊。在異義異說中,健陀羅(Gandhāra)為主的,西方阿毘達磨論師,也就是北方佛教重鎮,古稱「罽賓」的論師們,每與迦溼彌羅(Kaśmīra)論師不合。尤其是說一切有部中的持經師,本著「以經簡論」的態度,逐漸形成譬喻師一大流,與阿毘達磨宗義,越離越遠。這些,如為學者所重的論典與論師,應該抉擇、會通。一般論師的異義,應明確的給予評破。在說一切有部阿毘達磨論師看來,這[A34]對於保持說一切有部(其實是論師)宗義,是有迫切需要的。道梴的〈毘婆沙經序〉(大正五五.七四上),就說到了這一點:
「前勝迦旃延,撰阿毘曇以拯頹運。而後進之賢,尋其宗致,儒墨競構,是非紛然。故乃澄神玄觀,搜簡法相,造毘婆沙,抑正眾說」。
還有,與上座部對立的,是大眾部。同屬上座系,而立義與說一切有對立的,是分別說部;法藏、飲光、化地(銅鍱部在南方,所以《毘婆沙論》中沒有說到),都屬於這一系,本論每稱為之「分別論者」。「分別論者」的立義,每與說一切有部阿毘達磨論義不合。針對這些異部,破他顯自,未必是編集《大毘婆沙論》的主因,但也是因緣之一。《大唐西域記》卷三(大正五一.八八六中),就有這樣的傳說:
「如來去世,歲月逾邈。弟子部執,師資異論,各據聞見,共為矛盾」。
那時,大乘佛教在北方,佛滅「後五百歲」(五百年後),到了非常隆盛的時代。說一切有部中,如脇(Pārśva)、馬鳴(Aśvaghoṣa)等,都是大乘的同情者。大乘有大乘經,同情大乘者,也就摘取大乘經義,讚頌如來的功德[7]。毘婆沙論師,對這些讚頌,採取了批評而會通的態度,不認為是了義的,如《大毘婆沙論》卷七九(大正二七.四一〇中)說:
「不必須通,非三藏故。諸讚佛頌,言多過實」。
菩薩本生談,可說是大乘法的濫觴,《大毘婆沙論》也採取了批評而會通的態度,如《論》卷一八三(大正二七.九一六中)說:
「然燈佛本事,當云何通?答:此不必須通。所以者何?非素怛纜、毘奈耶、阿毘達磨所說,但是傳說,諸傳所說,或然不然」。
當時的大乘佛法,非常流行。在這種環境中,對佛與菩薩的功德,論師們自應通過自宗的理論,而加以說明。所以,《發智論》本沒有重視這些論題,僅在〈見蘊〉中,說到「齊何名菩薩」[8];「世尊依不動寂靜定而般涅槃」[9]。但在《大毘婆沙論》中,就說到了:
佛之心力(力無畏等功德)────────卷三〇——三一
菩薩六根猛利──────────────卷一三
菩薩眼見────────────────卷一五〇
菩薩修行階位──────────────卷一七六——一七七
《大毘婆沙論》的編集者,顯然存有抗拒大乘佛陀觀的意念,而堅主人間的佛陀,人間(天上)的菩薩觀。然由於對佛及菩薩功德的推重,仍不免有攝取大乘法以莊嚴自宗的嫌疑。《大智度論》卷二六(大正二五.二五五下——二五六上),曾指摘此事:
「汝所信八十種好,而三藏中無」。
「如是十八不共法,非三藏中說,亦諸餘經所不說。……皆於摩訶衍十八不共法中取已作論議」。
總之,由於北方佛教的大隆盛,引起了摩訶衍與聲聞,分別說與說一切有,持經譬喻師與阿毘達磨論師,西方論師與迦溼彌羅論師間發展諍競。說一切有部中,重傳承而富有保守的,迦溼彌羅論師們,起來為《發智論》造《毘婆沙》,對於傾向譬喻師的西方論師,傾向分別說系的譬喻師,傾向大乘的分別說者,嚴厲的評破這違反自宗的一切。不顧大乘佛教時代的到來,而在山國中,為專宗聲聞藏的阿毘達磨而努力!
第四項 編集者與編集概況
說到《大毘婆沙論》的編集,應先論到第三結集。第三結集,向來是無此傳說的。一直到玄奘歸國,出《大唐西域記》(西元六四六成書),才傳說迦膩色迦王([A35]Kaniṣka)集眾結集三藏[1]。但敘述的,只是三藏的解釋,主要為《大毘婆沙論》的撰集。[A36]《(ターラナータ)印度佛教史》[2],以為第三結集是一回事,編集毘婆沙又是一回事。第三結集的實際意義,姑且不論,現在就《大毘婆沙論》的編集,進行論究。
《大毘婆沙論》的編集者,所有不同的傳說,列舉如下:
A《大智度論》卷二:(迦旃延後)「諸弟子」[3]。
B道安〈鞞婆沙序〉:「三羅漢」[4]。
C道梴〈毘婆沙經序〉:「五百應真」[5]。
E嘉祥《三論玄義》:「五百羅漢」[7]。
F《大唐西域記》卷二、三:「五百賢聖」;脇尊者發起,世友為上座[8]。
在這些傳說中,「五百阿羅漢」或「五百賢聖」,是較一般的傳說。然「五百阿羅漢」,是罽賓(Kaśmīra)傳說的成語,如《阿育王傳》卷五(大正五〇.一一六下)〈摩田提因緣〉說:
「摩田提即時現身滿罽賓國。……有五百羅漢。……必常有五百不減」。
又如《大毘婆沙論》卷四四(大正二七.二三〇上)說:
「昔此迦溼彌羅國中,……寺有五百大阿羅漢」。
「罽賓五百羅漢」,是傳說中的成語,形容人數不少。《大唐西域記》等看作實數,模擬王舍城([A38]Rājagaha)的「五百結集」,那就不免誤會了!
《大唐西域記》說:世友(Vasumitra)菩薩為上座。《婆藪[A39]槃豆法師傳》說:五百菩薩參預編集。如約《大毘婆沙論》所引的論師來說,確有被稱為菩薩的。如說「五百羅漢」以外,別有菩薩眾,而且參與編集審查的工作,那是不可能的。因為《大毘婆沙論》,充分表現了堅執的,屬於聲聞的,對當時的大乘佛法,存有抗拒意圖的。
《婆藪[A40]槃豆法師傳》說:《發智論》與《大毘婆沙論》,都由迦旃延子(kātyāyanīputra)主持而撰集,這無疑為錯誤的。至於說《大毘婆沙論》,由馬鳴(Aśvaghoṣa)潤文,也不足採信,馬鳴是出生於《大毘婆沙論》編集以前的。《大唐西域記》說世友為上座,而《大毘婆沙論》,說到世友等四大論師[9],因而有「四大評家」的傳說。其實,四大論師,脇(Pārśva),馬鳴,都不可能參與《大毘婆沙論》的編集,下文當一一的分別論究。
[A41]那麼,誰是《大毘婆沙論》的編集者呢?《大智度論》說:「後諸弟子」,雖說得簡略,卻最為切合實際。這是迦旃延尼子的後學者——發智學者,而且是迦溼彌羅的發智學者。
道安曾提到《毘婆沙論》的撰述者,如〈鞞婆沙序〉(大正五五.七三中)說:
「有三阿羅漢:一名尸陀槃尼,二名達悉,三名鞞羅尼。撰毘婆沙,廣引聖證,言輒據古,釋阿毘曇焉。其所引據,皆是大士真人,佛印印者也。達悉迷而近煩,鞞羅要而近略,尸陀最折中焉。其在身毒,登無畏座,僧中唱言,何莫由斯道也」!
這是西元四世紀中,道安從罽賓阿毘達磨論師得來的消息。那時,離《大毘婆沙論》的編集,還不過二百年,比起晚期的傳說,可信的成分,當然高得多。三阿羅漢的名字與事[A42]跡,都是不熟悉的。惟有鞞羅(尼)(Vīla),可能就是《薩婆多部記》中,「舊記」所傳的韋羅。韋羅記錄在脇、富樓那(Pūrṇa)、馬鳴之間[10],與《大毘婆沙論》編集的時代相近。《付法藏因緣傳》作比羅[11],傳說為馬鳴後人,時代也相合。傳說比羅「造無我論,足一百偈」;其他的事[A43]跡不詳。然道安所傳的三阿羅漢,並非三人合編,而顯然是略本與廣本——初編本與增訂本。所以對《大毘婆沙論》編集者的論定,應注意到編集的情形。
《大毘婆沙論》編集以前,《發智論》早有了不同的解釋。如世友、妙音(Ghoṣa),對《發智論》有所解釋,在《大毘婆沙論》中,是有明文可證的。在《發智論》的解釋中,應有專釋「章義」的作品。《發智論》的體裁,先標章,次開門分別。所標的章,大都是沒有解說的。如不先理解章義,就無法了解諸門分別。所以在《發智論》的研究中,必先有章義。如晉譯《鞞婆沙》,就是《發智論》的章義。雖然這是從《大毘婆沙論》集出來的,但章義的單行,應由於先有章義,後有廣釋的緣故。對勘涼譯與唐譯,章義的先後每不合。這因為章義可以單行,移前移後,並無多大問題。涼唐二譯的先後不同,擇要錄出如下:
┌───┐ ┌───┐ │唐譯本│ │涼譯本│ └───┘ └───┘ 「五趣」─────〈定蘊〉(卷一七二)………………〈雜揵度〉(卷七) 「四律儀」────〈業蘊〉(卷一一九)………………〈雜揵度〉(卷一〇) 「得」──────〈定蘊〉(卷一五八)………………〈雜揵度〉(卷一七) 「轉法輪」────〈定蘊〉(卷一八二~一八三)……〈雜揵度〉(卷二一) 「四聖種」────〈定蘊〉(卷一四二~一四三)……〈雜揵度〉(卷二二) 「滅定」─────〈根蘊〉(卷一五二~一五三)……〈使揵度〉(卷四四~四五) 「八智」─────〈智蘊〉(卷一〇五~一〇六)……〈使揵度〉(卷四五) 「三三摩地」───〈智蘊〉(卷一〇四~一〇五)……〈使揵度〉(卷四五~四六) 「三重三摩地」──〈智蘊〉(卷一〇五)………………〈使揵度〉(卷四六)
在《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中,也可以證明有章義的存在,如:
這三則,1.、見於《大毘婆沙論》「世間八法章」的第一說[15]。2.、見於《大毘婆沙論》「四諦章」的大德法救(Dharmatrāta)說[16]。3.、《大毘婆沙論》沒有。所說的「智章」,應就是《發智論》的章義。關於章義,更可從《大毘婆沙論》,得明確的線索,如說:
「如是等章,及解章義,先領會已,次應廣釋」。
每品開端,都有這同樣的文句。這是說,先要對每一章的章義,有所領會,才能進一步的廣釋論文。這是理解《發智論》的應有次第,也是古代解說《發智論》的先後歷程。
《發智論》先有了各家的章義與文句;逐漸嚴密,異說也逐漸增多。到了有統一與論定的必要時,綜合不同的章義與文句,加以組織、抉擇、貫通,給以嚴密的論定,成為《大毘婆沙論》。古代的傳說,曾暗示了這種情形,如道安的〈鞞婆沙序〉(大正五五.七三中)說:
「撰鞞婆沙,廣引聖證,言必據古,釋阿毘曇焉。其所引據,皆是大士真人,佛印印者也」!
又道梴的〈毘婆沙論序〉(大正五五.七四上)說:
「後進之賢,尋其(指發智論)宗致,儒墨競搆,是非紛然。故乃澄神玄觀,搜簡法相,造毘婆沙,抑正眾說。或即其殊辯,或標之銓評」。
所以,《大毘婆沙論》所引的論師說,是編集者所要抉擇、評破、取捨的,而不是《大毘婆沙論》的編集者。編集者,道安從僧伽跋澄([A44]Saṃghabhūti)、僧伽提婆([A45]Saṃghadeva)等罽賓學者得來的消息,當時的《毘婆沙論》,共有三本。但不是完全不同的別本,而是略本與廣本,也可說是初編本與修訂本。不妨說,鞞羅尼初編,尸陀槃尼([A46]Śītapāṇī)增訂,達悉再增補,成為略中廣的三本。所以,《大毘婆沙論》,不是創作,而是集成。綜集而整編者,增訂者,對一切論義,參加自己的見解,而作成定論,這就是「作義者說」或「評曰」。「於此義中復有分別」——這樣的文句,唐譯本是很多的;涼譯作「作義者說」。「作義者」,就是編集《大毘婆沙論》者。對於列舉的古傳今說,或者不加評論,或加評破,或者說:「如是義者」;「應作是說」,「評曰」,那就是編集者的抉擇與論定了。《大毘婆沙論》的編集,依道安所得的當時傳說,是鞞羅等論師。所引證的古說,都是「大士真人」,所以《大毘婆沙論》是先後諸賢聖的集錄,泛稱為「五百羅漢造」,也沒有什麼不可,不過不是同時[A47]罷了。
《大毘婆沙論》集成以後,又不止一次的經過改編,增補,修正。比對現存的譯本,到處可見。如〈雜蘊.世第一法納息〉,《發智論》初(大正二六.九一八上)這樣說:
「云何世第一法?答:若心心所為等無間入正性離生,是謂世第一法」。
「有作是說:若五根為等無間入正性離生,是謂世第一法」。
本論分為二節,釋論的涼譯[17],也分為兩段:一、先引文,次解說。二、先引文,次解「有作是說」為:1.舊阿毘曇人,2.犢子部,3.持誦修多羅(經)者,列舉曇無多羅(法救),佛陀提婆(覺天 Buddhadeva)。這可見法救與覺天,都是持經師。唐譯是:先總列二文,次解「有作是說」為:1.舊阿毘達磨論師,2.經部說,3.犢子部說,4.法救與覺天說[18]。唐譯本有了重大的改編,將法救與覺天,與持經師分開。但考究起來,法救與覺天,確是說一切有部中的經師,所以涼譯是對的。唐譯的所以改編,大抵由於晚期的說一切有部與經部分化;而《大毘婆沙論》曾說法救與覺天,是說一切有部的四大論師之一。不知在《大毘婆沙論》編集時,持經師還是說一切有部的一派呢!這是改編的實例。
妙音說:色界六地,對於欲界煩惱,能作二種對治[19]。唐譯卷三加以評破,涼譯卻沒有評文。考唐譯卷八〇,又引到此義,也沒有評破[20]。這可見起初是沒有評破的;唐譯卷三的評正,是後人所增補。又如《發智論》但說「世第一法」、「頂」、「暖」;論義發展到「煖」、「頂」、「忍」、「世第一法」——「四種順[A48]決擇分」,對此就應加解說。涼、唐二譯,都以「經中不顯了說」為理由,而明《發智論》的沒有明顯說到忍[21]。但唐譯卷六說:「尊者七門分別世第一法,頂唯二門,忍之與暖,但說自性」[22]。這段文是涼譯所沒有的,與前文乖反;尊者何曾說過「忍」的自性呢?這都是增補的例子。
修改的例子更多,如說眼界彼同分,涼譯《毘婆沙論》卷三八(大正二八.二八〇上)這樣說:
「外國法師作如是說:彼分眼有四種。……罽賓沙門說:彼分眼有五種」。
唐譯《大毘婆沙論》卷七一(大正二七.三六八上——中)卻這樣說:
「彼同分者,此諸師說有四種。……外國諸師說有五種。……舊外國師同此國說,舊此國師同外國說」。
據此可見,涼譯是舊義,而唐譯是依後代論師的演變,而加以修正。《大毘婆沙論》編集以後,又多經改組、增補、修訂。所以道安傳說,有三羅漢的略中廣三本。大抵晉譯為中本(從中本集出),涼譯為廣本;唐譯是增廣更多了!鞞羅編集的略本,也許就是初編本吧!
第五項 論義略說
《大毘婆沙論》的廣大文義,這[A49]裡不能廣說,但想說到的是:
一、在《大毘婆沙論》中,每一法門,大抵可略出而自成章義。凡解說《發智論》的法門分別,先有「略毘婆沙」,是揭示法門分別的要則。對法門分別來說,是極重要的,便於記憶的。但《大毘婆沙論》,不只是《發智》的釋論,是擴大了阿毘達磨的內容。如推論到與論題有關的,或並無多大關係的新問題,照樣的廣引各家,給予評正,這名為「因論生論」。如解說「世第一法」、「暖」、「頂」,就附論「順[A50]決擇分」、「順解脫分」[1]。解說佛的「身力」,就論到「心力」——「十力」、「四無所畏」、「五聖智三昧」等[2]。解說「聲非異熟」,就論到「大士梵音」[3]。解說「諸見」,就引經而明「六十二見」[4]。又有推演的,如《發智論》以十門分別四十二章,毘婆沙師就以種種門通前四十二章[5]。這些因便附論的部分,在《大毘婆沙論》中,在二十卷以上。所以《大毘婆沙論》的編集,可說是阿毘達磨論義的大集成。
二、《大毘婆沙論》義,被稱為迦溼彌羅([A51]Kaśmīra)毘婆沙師義。其實,這是從《發智》到《毘婆沙》——三百年間,經諸大論師的長期論究的成果。這是根據《發智論》的,《發智論》的思想,到這才充分確切的闡明出來;內容已不限於《發智論》所說,而有了新的充實。迦溼彌羅論師為論定者,但所有論義,為說一切有部諸大論師累積的業績,並非全為迦溼彌羅論師的創見。這點,是應該首先認定的。論中引證的有名的論師,下面當分別敘說。《大毘婆沙論》——說一切有部論義,這[A52]裡作幾點說明。
1.「自性」:自性,是一極重要的術語。對於法的解說,《大毘婆沙論》有「自性門」,說明某法的體性是什麼,這就是「出體」。自性以外,還有「本性」等,如《論》卷一(大正二七.四上)說:
「如說自性,我、物、自體、相、分、本性,應知亦爾」。
說一切有部論師,對世間、身心一切現象,了解為複雜的綜合體;分析複合體而發見內在單一性的本質,就是自性。這就是實有與假有,如《論》卷九(大正二七.四二上)說:
「然諸有者,有說二種:一實物有,謂蘊界等。二施設有,謂男女等」。
實物有,是「一切法各住自性」的,也就是上面說的:「自性……本性」。施設有,是複合的假有。對存在的一切而析為二類,為說一切有部的根本見地。這也就是世俗與勝義的差別,例如《論》卷一三三(大正二七.六八九上)說:
「地云何?答:顯形色,此是世俗想施設地。……地界云何?答:堅性觸,此是勝義能造地體」。
常識中的地,是和合有,是世俗假想施設而非真實的。佛說的地界——地大,那是勝義有,也就是有實自性的。從複合的總聚,而探得一一法的自性,如上所引,也稱為「分」。「分」是不可再分析的;如可以分析為多分,那就是「有分」而不是「分」了。單一性的實法,也稱為「我」,如《論》卷九(大正二七.四一上)說:
「我有二種:一者法我,二者補特伽羅我。善說法者,唯說實有法我,法性實有,如實見故」。
「我」是「自在」義;一切法自性,是「自有」、「自成」的,永恆存在的,所以《論》卷二一(大正二七.一〇五下)說:
「諸法實體,[A53]恒無轉變,非因果故」。
總之,自性是一切法不可再分析的實體,可說是「其小無內」的,無限差別而難以數量的,法性恆住如如不變的。
2.「極微」:法自性,可分為「色」、「心」、「心所」、「心不相應行」、「無為」——五類。說到色法,分為能造的四大,所造的眼等五根,色等五境,及無表色——十一種,這是《發智論》以來的定說。這些色法(除無表色),常識所得的,都是眾多積集的和合色;分析推究到不可再分析時,名為「極微」,如《論》卷一三六(大正二七.七〇二上)說:
「極微是最細色,不可斷截破壞貫穿,不可取捨乘履搏掣;非長非短,非方非圓,非正不正,非高非下;無有細分,不可分析;不可覩見,不可聽聞,不可嗅[A54]甞,不可摩觸:故說極微是最細色。此七極微,成一微塵,是眼、眼識所取色中最微細者」。
最細的極微色,是不可析、不可入的色自性,近於古代的原子說。極微是一般眼所不能見,……身所不能觸的,也就是感官所不能經驗到的。不可再分析,不能說方說圓,因為不這樣,可以再分析,就不是極微了。但不可說有質礙,而在實際上,極微是不能單獨而住,不離質礙的。不可說有方圓,而實不離方分,所以極微的積集,是中間一微,六方六微。這樣的七微和合,成為肉眼所見的最細色。色的極微,分能造的四大極微,所造的眼等極微。所造色極微有十,能造四大也有十。四大極微是互不相離的;四大極微與造色極微,和合而住,成為內而根身,外而器界的一切色。
3.「心與心所」:眾生的內心活動,是複合而融和的活動,所以稱為「心聚」。簡要的說,心與心所,心所與心所,是相應而起的;是同一所依,同一所緣,同一行相,同作一事的[6]。關於「心」,或稱為「意」,或稱為「識」;論師們雖有不同的解說,大致以「體性無別,約義有異」為正義[7],不外乎六識。「心所」方面,經論師的多方論究,到《大毘婆沙論》,組為七類,如《論》卷四二(大正二七.二二〇上——下)說:
A「大地法」(十):受.想.思.觸.欲.作意.勝解.念.三摩地(定).慧.
B「大煩惱地法」(十):不信.懈怠.放逸.掉舉.無明.忘念.不正知.心亂.非理作意.邪勝解.
C「小煩惱地法」(十):忿.恨.覆.惱.諂.誑.憍.慳.嫉.害.
D「大善地法」(十):信.精進.慚.愧.無貪.無瞋.輕安.捨.不放逸.不害.
E「大不善地法」(五):無明.惛沈.掉舉.無慚.無愧.
F「大有覆無記地法」(三):無明.惛沉.掉舉.
G「大無覆無記地法」(十):受.想.思.觸.欲.作意.勝解.念.三摩地.慧.
七類分別,有些是重複的,有些心所又沒有列入,如貪、瞋、慢、疑、見、惡作、睡眠等。這一分類,或者覺得未臻完善。但在古代論師,也許並未意識到一切心所法的完備分類,而另有重點。這可以是分類發展的三過程。一、「十大地法」,是《發智論》所說的。這是遍一切心——一切地,一切識,一切性的;只要是心法生起,十法是一定相應的。這是首先被論師注意到的。二、關於煩惱法:「大煩惱地法」,是「一切染汙心俱起」的;「小煩惱地法」,是經論早已集為一類,「若一起時必無第二」的。分煩惱為定遍與定不遍的二類。三、再從四性而分別定遍的:「大善地法」,是「唯在一切善心中可得」的。「大不善地法」,是「一切不善心中可得」的。「大有覆無記地法」,是「一切有覆無記心中可得」的。「大無覆無記地法」,是「一切無覆無記心中可得」的。心所法的相應與不相應,是極複雜的;上面七類心所法的分別,除小煩惱地而外,著重於定遍的,所以名為「大」。
4.「剎那與虛空」:說一切有部,並不以時間為另一實法,而認為就是有為法的活動。有為法是有生滅的:生滅的一剎那,是現在;未生是未來;已滅名過去。離開有為法的生滅,是無所謂時間的。所以《論》卷七六(大正二七.三九三下)說:
「三世以何為自性?答:以一切有為為自性。……世是何義?答:行義是世義」。
「世」就是時間。從多法的前後相續說:從過去到現在,從現在到未來。依「行」(有為法的別名)而施設為時、日、月、年、小劫、中劫、大劫。若從一一法的生滅說,三世是從未來到現在、現在到過去的。一一法的即生即滅,只是一「剎那」,剎那是最短的時間。如《論》卷一三六(大正二七.七〇一上)說:
「時之極少,謂一剎那」。
又如《論》卷三九(大正二七.二〇一下)說:
「諸剎那量,最極微細,唯佛能知」。
「剎那」是時間點,就是有為法,剎那以外是沒有時間可說的。「極微」是物質點,佔有空間而不是空間。有空間意義的,在說一切有部中,有「空界」與「虛空」。如《論》卷七五(大正二七.三八八中)說:
「云何空界?謂隣礙色。礙謂積聚,即牆壁等。有色近此,名隣礙色。如牆壁間空,……往來處空,指間等空」。
「空界」,是物質與物質間的間[A55]隙形態。有些學派,以為這是眼所見的、身體所觸覺的。說一切有部論師,以為「空界」色是「眼雖見而不明了」,普遍存在於一切(色)處。這是說,那[A56]裡有物質,那[A57]裡就有「空界」。至於「虛空」,如《論》卷七五(大正二七.三八八中——下)說:
「虛空非色……無見……無對……無漏……無為。……若無虛空,一切有物應無容處。……若無虛空,應一切處皆有障礙」。
「色」是質礙的,有往來聚散的。色的「極微」,雖說是無質礙的,但還是積集而成為六方(立體)的。色的「空界」,是[A58]鄰近質礙而顯現的色。比起極微來,質礙——色的特性,更為微乎其微。「虛空」無為,只是無障礙相,是不生不滅的無為法,是不受色的集散起滅而有任何影響的。這是從「空界」色,進一步論究無障礙的絕對空間與近代的「以太」說相近。在物質的波動、放射、運行中,不能測知因以太而有的任何影響,所以有的否認以太的存在。但依說一切有部說,「虛空」是不與物質為礙的絕對空間,不屬於物質,而為物質存在活動的依處。由「虛空」而「空界」,而「大種極微」,而「所造色」,而「心心所」的展轉因果,《大毘婆沙論》卷七五(大正二七.三八九上),曾有次第的敘述:
「虛空無為無有作用,然此能與種種空界作近增上緣。彼種種空界,能與種種大種作近增上緣。彼種種大種,能與有對造色作近增上緣。彼有對造色,能與心心所法作近增上緣」。
5.「三世因果」:三世有,是說一切有部的標幟。未生以前,已經有了;滅入過去,還是有的。過去與未來的有,雖有種種的教證與理證,而實成立於一項信念:有的不能成為沒有的;沒有的也不可能成為有。所以法性是不增不減的,如《論》卷七六(大正二七.三九五下——三九六上)說:
「三世諸法,因性果性,隨其所應,次第安立。體實恒有,無增無減;但依作用,說有說無」。
這是說:約法體恒有說,未來有,現在有,過去有,不能說「從無而有,有已還無」的。依作用說,可以說有說無。可以說有說無,也就可以說轉變,但這是不能依自體說的。如《論》卷三九(大正二七.二〇〇上——中)說:
「諸行自性,無有轉變」。
「有因緣故無轉變者,謂一切法各住自體……無有轉變。有因緣故有轉變者,謂有為法得勢(得力等)時生,失勢時滅……故有轉變」。
這可見有為法的生滅有無,約作用、功能而說;自體是恒住自性,如如不變的。說一切有部,稱此為「恒有」,與不生不滅的「常」住不同。常是超越三世的;恒是與「生」、「滅」俱,在因緣和合下,能剎那生滅,而流轉於三世的歷程。
現有的剎那存在,根有取境的作用,識有了別的作用,色有質礙的作用;而且都有引生同類法的作用。這些作用,在過去與未來,是沒有的。如未來的識,沒有了別的作用;色法也沒有質礙用。但說一切有部,每說「是彼類故」。或說:「彼亦是色,得色相故」[8]。
因果,無論是同時的,異時的,都是成立於自他的作用,而不是自性,可說自性恒有而非因果的。如《論》卷二一(大正二七.一〇五下)說:
「我說諸因,以作用為果,非以實體為果。又說諸果以作用為因,非以實體為因。諸法實體,恒無轉變,非因果故」。
因果,僅為自他間作用的別名。但審細的論究起來,因果要從二方面說。一、「不自待他」義,如《論》卷五五(大正二七.二八三中)說:
「諸有為法,自性羸劣,不得自在,依怙於他,無自作用,不隨己欲」。
一切有為法,是不能自主而起作用的,一定要依待於因緣。所以說「不得自在」、「不隨己欲」;「諸法作用,必假因緣」[9]。乍看起來,一切唯是因緣所生起,近於法自性作用的否定論。但另有「自體作用差別」義,如《論》卷七三(大正二七.三七九上)說:
「云何建立十二處耶?答:以彼自性作用別故。謂十二處雖在一身,而十二種自性作用有差別故,非互相雜」。
有為法自性恒住,各各差別,作用也本就不同。如眼能見色,誠然要由於因緣和合,才能起見色的作用。但因緣只是助成,見色還是眼根自體所有的作用。這兩方面結合起來,就是:一切法待因緣而起作用,作用實為一一法體所有。說一切有部的論義,到達了作用從屬於自體,都是三世有的結論。所以因果相生,無論約自性說,約作用說,都不是從因緣而有新體用的產生。自體根本不屬於因果,作用也只是本有的發現。
6.「展轉論法」:因果是自他間的作用關係。作用是對他而非對自的,這是《發智論》以來的定義,如智「不知自性」,識「不了自性」[10]。任何作用,都是能所關係,自體是不能說有能所的,如《論》卷九(大正二七.四三上)說:
「何緣自性不知自性?答:勿有因果,能作所作,能成所成,能引所引,能生所生,能屬所屬,能轉所轉,能相所相,能覺所覺,無差別過」。
「自性於自性,無益無損……諸法自性不觀自性,但於他性能作諸緣,是故自性不知自性」。
「世間現見,指端不自觸,刀刃不自割,瞳子不自見,壯士不自負,是故自性不知自性」。
《大毘婆沙論》,在說明能作因「除其自性」時[11],有與上文同樣的敘說。
這一說明,可能是對的;但說一切有部,以不相應行為實法,似乎不免感到了困擾。依論說,一切法的所以生起——從未來來現在;又剎那滅去——從現在入過去,當然是由於因緣。而不相應行的「生」與「滅」,與法俱起,對恆住自性的諸行,現起生與滅的形態,更有重要的作用。所以有為法是生所生、滅所滅的。不相應行的「生」與「滅」,也是實法,恆住自性,與法俱起時,又是誰所生,誰所滅呢?說一切有部論義,是「生不自生」,「滅不自滅」的,所以推論為「生復有生」,有稱為「生生」的能生於「生」,「滅滅」能滅於「滅」。這樣,問題又來了,「生生」與「滅滅」,又是誰所生所滅呢?論師採用了更互為因的論法:如「法」是「生」所生的,「生」是「生生」所生的,「生生」又為「生」所生,這才解免了無窮的過失,如《論》卷三九(大正二七.二〇〇下)說:
「諸行生時,九法俱起:一者法,二者生,三者生生,四者住,五者住住,六者異,七者異異,八者滅,九者滅滅。……由此道理,無無窮失」。
同樣的情形,也見於「得」的說明。凡法而攝屬有情的,由於「得」。得也是需要屬於有情而不失的,那就是「得得」。這如《論》卷一五八(大正二七.八〇一中)說:
「一剎那中但有三法:一彼法,二得,三得得。由得故成就彼法及得得,由得得故成就得。由更互相得,故非無窮」。
這是由於說一切有部,「自不觀自」,而引起的論法;這樣,法相是更繁複了!
7.「自相與共相」:自相與共相,為阿毘達磨論的基本論題。主要的定義,如《論》卷四二(大正二七.二一七上)說:
「分別一物相者,是分別自相。分別多物相者,是分別共相」。
「如種種物,近帝青寶,自相不現,皆同彼色,分別共相慧應知亦爾。如種種物,遠帝青寶,青黃等色,各別顯現,分別自相慧應知亦爾」。
自相與共相,本相對而安立,所以可因觀待而不同,如《論》卷七八(大正二七.四〇五[A59]中)說:
「然自共相,差別無邊。且地大種,亦名自相,亦名共相。名自相者,對三大種;名共相者,一切地界皆堅相故。大種造色合成色蘊,如是色蘊,亦名自相,亦名共相。名自相者,對餘四蘊;名共相者,謂色皆有變礙相故。即五取蘊合成苦諦,如是苦諦,亦名自相,亦名共相。名自相者,對餘三諦。名共相者,諸蘊皆有逼迫相故。思惟如是有逼迫相,即是思惟苦及非常空非我相」。
照這一意義來說,自相是不限於一物,而可通於一類的特性。阿毘達磨的自相與共相,本為對佛所說的法門,作一一體性的觀察,與不同的類觀察。然經長期的論究,說一切有部論師,以蘊處界,尤其是界為自相,所以說「此十八界,依相而立」[12];而以四諦的義相——無常、苦、空、無我;因、集、緣、生;滅、盡、妙、離;道、如、行、出:十六行相為共相。在習用中,幾乎就以十六行相為共相了。蘊處界,為佛說的分類法,依此而立自相,深入恆住自性的法體。四諦為佛說迷悟、染淨、世出世間的分類,依此四諦理而立共相;作四諦十六相觀,才能悟入而得解脫。說一切有部的自相與共相,還不失實用的立場。
三、《大毘婆沙論》的無邊論義,是值得研究的;研究也不限於一隅的。我想舉研究一例,來結束本章。
〈世第一法〉,是本論的初章。舊阿毘達磨師,持經師,與說一切有部的近支——犢子部,都是說「五根為性」。這顯明的分別了與大眾、分別說系的不同。大眾、分別說系,以為五根唯是無漏的、出世的;有部與犢子部,說世第一法五根為性,這當然通於有漏了。到了《發智論》,卻說「心心所法為性」,這為什麼呢?犢子部以為「唯是五根為性」,而《發智論》主,從融和綜合的觀點,知道心與心所是相應的,是營為同一事業的,所以不應如犢子部那樣說[13]。到了《大毘婆沙論》,從三世有的,融和綜合的見地,推論得更深細。過去、未來的心心所法,是否世第一法?結論是:過去的是;未來法不成等無間緣,所以不是的。世第一法(心心所)的隨轉色,心不相應行(四相),是否世第一法?世第一法的「得」,是否世第一法?結論是:除「得」以外,其他的都是。這樣,世第一法到達了「五蘊為性」的毘婆沙師義。《大毘婆沙論》的五蘊為性,實本於《發智論》的思想原則發展而來。
《發智論》但說「世第一法」、「頂」、「煖」,並沒有說到忍。所以,《大毘婆沙論》卷五(大正二七.二三下——二四上),「有餘師說」:
「若契經中顯了說者,尊者於此彰顯而說。忍於經中不顯了說,是故於此覆相說之」。
以「忍」為修行的位次,是契經所沒有明說的。事實上,《發智論》主也但說三法,並沒有加以綜合的條理。暖、頂、忍、世第一法的組成四加行,是經文所沒有,是論師所組成的。經中說暖,說頂,是否合於這樣的次第,也還有問題。這樣,犢子部立忍、名、相、世第一法為四加行,就不覺得稀奇了。進一步說,大眾部稱世第一法為性地,不是一剎那;不立四加行,還是古代素樸的教說呢!例如頂,有部列為四加行的第二位。有的解說為登峰造極,所以到達頂,就是入正位——入正性離生了[14]。這些問題,從《發智論》、《毘婆沙》去研究,對部派思想的分流與發展,是很有意義的。
校注
[0173001] 《八犍度論》卷二四(大正二六.八八七上)。 [0173002] 《婆藪槃豆傳》,作《發慧論》(大正五〇.一八九上)。《大智度論》卷二,作《發智經八犍度》(大正二五.七〇上)。 [0173003] 《大毘婆沙論》卷四六(大正二七.二三七上——中)。 [0178004] 《大毘婆沙論》卷一(大正二七.一下)。 [0178005] 八蘊的次第組織,福原亮嚴《有部阿毘達磨論書之研究》(一八五頁),以為本論八蘊,依四諦觀而立,顯與次第先後不合。 [0182001] 《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立十四犍度,也有〈見犍度〉,以「見」為類集的品目。 [0184001] 《發智論》卷一(大正二六.九二〇下)。卷一五(大正二六.九九八下)。 [0185002] 《發智論》卷一(大正二六.九二〇下)。 [0185003] 《發智論》卷二(大正二六.九二三上)。 [0185004] 《發智論》卷二(大正二六.九二四下)。 [0185005] 《發智論》卷二(大正二六.九二五上)。 [0185006] 《發智論》卷二(大正二六.九二五中)。 [0185007] 《發智論》卷二(大正二六.九二五中)。 [0185008] 《發智論》卷二(大正二六.九二七中)。 [0185009] 《發智論》卷二(大正二六.九二七中)。 [0185010] 《發智論》卷二(大正二六.九二七中)。 [0185011] 《發智論》卷二(大正二六.九二七中)。 [0185012] 《發智論》卷二(大正二六.九二七下)。 [0185013] 《發智論》卷一七(大正二六.一〇〇八上——中)。 [0185014] 《發智論》卷二(大正二六.九二六上——中)。 [0185015] 《發智論》卷一(大正二六.九二一下)。 [0185016] 《發智論》卷二(大正二六.九二八下——九二九上)。 [0185017] 《發智論》卷一(大正二六.九二一下)。 [0185018] 《發智論》卷二(大正二六.九二三中)。 [0186019] 《發智論》卷一四(大正二六.九八八中)。 [0186020] 《發智論》卷三(大正二六.七八〇中——下)等。 [0188021] 《發智論》卷一(大正二六.九一八上)。 [0188022] 《發智論》卷一(大正二六.九二一中)。 [0188023] 《大毘婆沙論》卷二三(大正二七.一一七下)。 [0189024] 《發智論》卷一(大正二六.九二〇下)。 [0189025] 參閱本書第九章第二節第三項。 [0190026] 《發智論》卷二〇(大正二六.一〇二六下——一〇二七上)等。 [0190027] 《發智論》卷一三(大正二六.九八七上)。 [0190028] 《發智論》卷七(大正二六.九五二下——九五四中)。 [0191029] 《發智論》卷一七(大正二六.一〇一一上——下)。 [0193001] 《發智論》卷五(大正二六.九四三中)。 [0193002] 《八犍度論》卷八(大正二六.八〇二中)。 [0193003] 《毘婆沙論》卷三七(大正二八.二七〇中)。 [0193004] 《發智論》卷一四(大正二六.九八九中)。 [0195005] 《大毘婆沙論》卷九〇(大正二七.四六六中)。 [0195006] 參閱本書第四章第二節。 [0196007] 福原亮嚴《有部阿毘達磨論書之發達》(一七四——一八〇)。 [0201008] 《界論註》(南傳四七.三二三——三二四)。 [0204001] 《大智度論》卷二(大正二五.七〇中)。 [0204002] 《異部宗輪論》(大正四九.一六上——下)。 [0207003] 《眾經目錄》卷五〈小乘阿毘曇藏錄〉(大正五五.一四二中)。 [0207004] 《大唐內典錄》卷三(大正五五.二五〇中)。 [0207005] 《大唐內典錄》卷七(大正五五.三〇一上)。 [0207006] 《開元釋教錄》卷三(大正五五.五〇五上)。 [0207007] 《開元釋教錄》卷三(大正五五.五一〇下)。 [0207008] 《開元釋教錄》卷一三(大正五五.六二一上)。 [0208009] 《出三藏記集》卷一〇(大正五五.七三下——七四上)。 [0210001] 《(ターラナータ)印度佛教史》(寺本婉雅譯本九九)。 [0210002] 《(ターラナータ)印度佛教史》(寺本婉雅譯本九五)。 [0210003] 木村泰賢《阿毘達磨之研究》第四篇。 [0210004] 《大莊嚴經論》卷六(大正四.二八七上)。又卷三(大正四.二七二上)。 [0210005] 《出三藏記集》卷一〇(大正五五.七一中)。 [0210006] 《高僧法顯傳》(大正五一.八五八中)。 [0210007] 《雜寶藏經》卷八(大正四.四八四上——中)。《付法藏因緣傳》卷五(大正五〇.三一五中——三一七上)。 [0210008] 《洛陽伽藍記》卷五(大正五一.一〇二一上)。 [0210009] 《大智度論》卷二(大正二五.七〇上)。 [0210010] 《出三藏記集》卷一〇(大正五五.七三中)。 [0210011] 《出三藏記集》卷一〇(大正五五.七四上)。 [0210012] 《婆藪槃豆法師傳》(大正五〇.一八九上)。 [0211013] 《出三藏記集》卷一〇(大正五五.七四上)。 [0211014] 《婆藪槃豆法師傳》(大正五〇.一八九上)。 [0211015] 《三論玄義》(大正四五.二中)。 [0212016] 木村泰賢《阿毘達磨之研究》二五六頁。 [0212017] 木村泰賢《阿毘達磨之研究》二一四頁。 [0212018] 《大毘婆沙論》卷四四(大正二七.二三一上)。又卷一二五(大正二七.六五四下)等。 [0213019] 《大毘婆沙論》卷四二(大正二七.二一六上)。 [0213020] 《毘婆沙論》卷二二(大正二八.一六五上)。 [0215001] 木村泰賢《阿毘達磨之研究》第四篇第二章。 [0216002] 《大毘婆沙論》卷四〇(大正二七.二〇五上)。 [0216003] 《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大正二七.五八上)。 [0216004] 《大毘婆沙論》卷三(大正二七.一三上——下)。 [0217005] 《大毘婆沙論》卷二三(大正二七.一一七中——一一八下)。 [0217006] 《大毘婆沙論》卷七七(大正二七.三九六上)。 [0218007] 《大智度論》卷二七(大正二五.二五六上)。 [0218008] 《發智論》卷一八(大正二六.一〇一八上)。 [0218009] 《發智論》卷一九(大正二六.一〇二四上)。 [0220001] 《大唐西域記》卷三(大正五一.八八六中——八八七上)。 [0220002] 《(ターラナータ)印度佛教史》(寺本婉雅譯本九五.又九九)。 [0221003] 《大智度論》卷二(大正二五.七〇上)。 [0221004] 《出三藏記集》卷一〇(大正五五.七三中)。 [0221005] 《出三藏記集》卷一〇(大正五五.七四上)。 [0221006] 《婆藪槃豆法師傳》(大正五〇.一八九上)。 [0221007] 《三論玄義》(大正四五.二中)。 [0221008] 《大唐西域記》卷三(大正五一.八八六下)。 [0222009] 《大毘婆沙論》卷七七(大正二七.三九六上)。 [0223010] 《出三藏記集》卷一二(大正五五.八九上)。 [0223011] 《付法藏因緣傳》卷五(大正五〇.三一七上——中)。 [0224012] 《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卷二(大正二八.七三三上)。 [0224013] 《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卷二(大正二八.七三二下)。 [0224014] 《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卷一(大正二八.七二五中——下)。 [0224015] 《大毘婆沙論》卷一七三(大正二七.八七二中)。 [0224016] 《大毘婆沙論》卷七七(大正二七.三九九上——中)。 [0226017] 《大毘婆沙論》卷一(大正二八.五中——下)。 [0227018] 《大毘婆沙論》卷二(大正二七.七中——八下)。 [0227019] 《大毘婆沙論》卷三(大正二七.一五上)。 [0227020] 《大毘婆沙論》卷八〇(大正二七.四一一下)。 [0227021] 《大毘婆沙論》卷五(大正二七.二三下)。 [0227022] 《大毘婆沙論》卷六(大正二七.二九中)。 [0230001] 《大毘婆沙論》卷七(大正二七.三五上——中)。 [0230002] 《大毘婆沙論》卷三〇——三一(大正二七.一五六下——一六一上)。 [0230003] 《大毘婆沙論》卷一一八(大正二七.六一二下——六一三中)。 [0230004] 《大毘婆沙論》卷一九九——二〇〇(大正二七.九九六中——末)。 [0230005] 《大毘婆沙論》卷九〇——九二(大正二七.四六六中——四七八下)。 [0233006] 《大毘婆沙論》卷一六(大正二七.八一上)。 [0233007] 《大毘婆沙論》卷七二(大正二七.三七一上——中)。 [0238008] 《大毘婆沙論》卷七五(大正二七.三八九下)。 [0238009] 《大毘婆沙論》卷二一(大正二七.一〇八下)。 [0239010] 《發智論》卷一(大正二六.九一九中)。 [0239011] 《大毘婆沙論》卷二〇(大正二七.一〇四中)。 [0241012] 《大毘婆沙論》卷七一(大正二七.三六七中)。 [0242013] 《大毘婆沙論》卷一(大正二七.八中)。 [0243014] 《大智度論》卷四一(大正二五.三六二上)。【經文資訊】《印順法師佛學著作集》第 36 冊 No. 34 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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