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六分阿毘達磨論
第一節 總說
說一切有部的主流,阿毘達磨論師,以七部論——六足論及《發智論》為本論。六足論是:《阿毘達磨法蘊足論》,《阿毘達磨集異門足論》,《阿毘達磨施設足論》,《阿毘達磨品類足論》,《阿毘達磨界身足論》,《阿毘達磨識身足論》。
六論的集為一組,最先見於龍樹(Nāgārjuna)的《大智度論》,稱為「六分阿毘曇」[1]。龍樹說到六分阿毘曇時,同時說到「身義毘曇」。身是《發智論》,義是《大毘婆沙論》,這可見龍樹的時代,已經稱《發智論》為身,六論為支分了。《八犍度論.根犍度》末附記說:「八犍度是體耳,別有六足」[2]。《俱舍論(光)記》說:「前之六論,義門稍少;發智一論,法門最廣。故後代論師,說六為足,發智為身」[3]。然身與足的對稱,實是偏重《發智論》的毘婆沙師的私說。上座部系的阿毘達磨,如《舍利弗阿毘曇論》,分為四分,而《毘尼母經》等,別為五種。南北所傳的六論,大體為取四分或五種,而別為獨立的組織,所以龍樹仍稱為六分。六分是阿毘達磨的六部分,本沒有附屬於《發智論》的意義。由於《發智論》系的高度發達,六論就不免遜色。毘婆沙師特重《發智論》,以《發智論》說為主,而解說會通六論。六分於是形成《發智論》的附屬,也就稱《發智論》為身,六分為六足了。
關於六論的作者,玄奘門下所傳,如《俱舍論(光)記》卷一(大正四一.八中——下)說:
「舍利子造集異門論,一萬二千頌,略者八千頌。大目乾連造法蘊足論,六千頌。大迦多衍那造施設足論,一萬八千頌。已上三論,佛在世時造。佛涅槃後一百年中,提婆設摩造識身論,七千頌。至三百年初,筏蘇密多羅造品類足論,六千頌。又造界身足論,廣本六千頌,略本七百頌」。
現存西藏的稱友(Yaśomitra)《俱舍論疏》,也傳一說:
「品類足(作者)上座世友,識身(作者)上座天寂,法蘊(作者)聖舍利弗,施設論(作者)聖目犍連耶那,界身(作者)富樓那,集異門(作者)摩訶拘絺羅」。
龍樹的《大智度論》卷二(大正二五.七〇上)也說:
「六分阿毘曇中,第三分八品之,名《分別世處分》,是目[A1]犍連作。六分中初分八品,四品是婆須蜜菩薩作,四品是罽賓阿羅漢作。餘五(四?)分,諸論議師作。」
這三項傳說,對六論的作者,都沒有一致。但這六部論,可以分為兩類:一、佛的及門弟子作——《法蘊論》,《集異門論》,《施設論》。二、後世的論師造——《品類論》,《界身論》,《識身論》。這表示了,前三部是源於古代傳來而成立的,後三論是論師的撰作。代表古傳的三部,如上面(第二章第一節第四項)說到:作為阿毘達磨的根源,佛世的大弟子,是舍利弗(Śāriputra),大目犍連(Mahāmaudgalyāyana),大拘絺羅(Mahākauṣṭhila)。所以稱友疏中,有大拘絺羅而沒有大迦多衍那(Mahākātyāyana),更為合理。而且,就以傳說來說,玄奘所傳,大迦多衍那造施設論,也與其他的一切傳說不合。如1.晉譯的《鞞婆沙論》說:「如彼目連施設所說」[4]。2.涼譯《毘婆沙論》說:「彼尊者目犍連作如是說,顯有橫死」——指《施設論》[5]。3.《大智度論》也說是目犍連造。4.稱友傳為目犍連造。所以《施設論》的作者,除奘門的傳說外,是一致傳為目犍連造的。《施設論》的初品,名「分別世處」——「世間施設」,傳為依《長阿含經》的《世記[A2]經》——《樓炭經》造的。「世間施設」,說到世界的成壞,四洲,輪王,[A3]須彌山,諸天,三惡道,阿修羅,以及劫初的傳說。這些超越一般常識的事情,以神通第一的大目犍連來說明,真是恰合身分。當然,這也只是仰推大目犍連而已。
六論的次第,除上所引——奘門的傳說,稱友疏的傳說外,近人呂澂又自推定一說:《法蘊論》,《施設論》,《集異門論》,《品類論》,《界身論》[6]。福原亮嚴《有部阿毘達磨之發達》,依《大正藏》而列為次第。今以奘門的傳說為準,而先舉《法蘊論》,次第來說明。
第二節 阿毘達磨法蘊足論
《阿毘達磨法蘊足論》,唐玄奘於顯慶四年(西元六五九)譯,共十二卷,分二十一品。題大目乾連(Mahāmaudgalyāyana)造;然稱友(Yaśomitra)傳說為舍利弗(Śāriputra)造。在說一切有部中,這代表了最古典的阿毘達磨。如《十誦律》(說一切有部的律藏)說到論藏的結集,就舉五戒為例,意指本論的第一品[1]。《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說到結集論藏——摩窒理迦,項目也與本論相近[2]。唐靖邁〈法蘊足論後序〉,也推重這部論,如《法蘊論》末(大正二六.五一三下)說:
「法蘊足論,蓋阿毘達磨之權輿,一切有部之洪源也!……至如八種犍度,騖徽於發智之場,五百應真,馳譽於廣說之苑。斯皆挹此清波,分斯片玉」。
在「阿毘達磨[A4]論初型」(本書第二章第二節第三項)中,說到銅鍱部的《分別論》,《舍利弗阿毘曇論》的〈問分〉、〈非問分〉,說一切有部的《法蘊論》,共同的論題,達十二項目,推為阿毘達磨的初型。然這是各派論書取捨的共同,不可誤解為:初為十二論題,後由各部的增益而不同。本論的二十一品,分為三類如下:
Ⅰ1.學處.2.預流支.3.證淨.4.沙門果.5.通行.6.聖種.7.正勝.8.念住.9.神足.10.聖諦.11.靜慮.12.無色.13.無量.14.修定.15.覺支(五根.五力.八聖道支)
Ⅱ16.雜事
Ⅲ17.根.18.處.19.蘊.20.多界.21.緣起
Ⅰ《中部》(一〇三經)《如何經》說:四念住……八聖道支——三十七道品,為「論阿毘達磨論」的內容[3]。這是舉其宗要,以道品的修證為中心論題;道的項目,是不限於這七類的。本論的第一類,從〈學處品〉到〈覺支品〉,共十五品,都是道(及道果)的項目,就是古阿毘達磨論——摩窒里迦部分。
Ⅲ古代的「論毘陀羅論」,早已涉及蘊、處的問答。蘊、處、界,是一切法,《阿含經》已綜合為一類。二十二根,為流轉還滅中的增上依。四諦明世出世間因果,緣起明因果流轉。這六類,在阿毘達磨中,也自成一類(說一切有部,對於四諦,重在慧觀的諦理,所以攝在道品類中。《發智論》也是這樣)。本論先道品類而後蘊處等類;《舍利弗阿毘曇論》與《分別論》,都是先蘊處等而後道品類。次第雖恰好相反,而分為二類,是極為明顯的。這二類的綜合,也可說阿毘達磨論與毘陀羅論的結合,形成古阿毘達磨「經分別」——分別自相的主要項目。
Ⅱ在前後二大類間,本論有〈雜事品〉,與《分別論》的〈小事分別〉,《舍利弗阿毘曇論.非問分》的〈煩惱品〉相當,是種種煩惱的隨類纂集。隨類纂集所成立的,一向都附於道品等分別以後的。隨類纂集的,本論僅〈雜事〉一品;《分別論》有〈智分別〉,〈小事分別〉,(〈法心分別〉)——三品;《舍利弗阿毘曇論.非問分》,有〈界品〉等六品。此外,本論保存依經而作論分別的形式,《分別論》與《舍利弗阿毘曇論》,已直標論題而作分別。二論都有〈問分〉,本論還沒有。從品目與形式方面來說,本論是更近於古型的。
本論源於古傳的阿毘達磨,在法義中,一定有較古的部分。既發展獨立而成說一切有部論書,也就有說一切有部的特殊論義。對於這,先舉一例——《舍利弗阿毘曇論.問分.入品》[4],及《法蘊論.根品》的一節[5],試為說明阿毘達磨論義的發展與分化情形。
《分別論》與此相當的,如〈處分別〉(譯意)(南傳四六.八四)說:
「云何眼處?若眼我分攝,四大所造淨色,不可見有對」。
「不可見有對眼,於可見有對色,已見,今見,當見,不定,是名眼處」。
「是眼處,是眼界,是眼根,是世間,是門,是海,是淨,是田,是事,是導者,是目,是此岸,是空村,是名眼處」[6]。
《分別論》的分別,與《舍利弗阿毘曇論》的次第(三、五、八)相順。首明眼以有情自體所攝的,四大所造淨色為性。次約三世,明眼的作用,也就是眼之所以為眼的。末舉經說的異名與比喻。在這些上,三部論都是一樣的。本論與《舍利弗阿毘曇論》,從已今當見,更說已正當行,已正當礙,本論更說已正當了。解說雖大大的增廣,但沒有成為重要的異義。特別是「不定」,《分別論》作 [A5]passe,是可能(見)而沒有能(見)的。這在說一切有部中,稱為「彼同分」。名稱不同,而意義還是一樣。這都可見上座部阿毘達磨的共義。但本論總結上說的已正當見,已正當行,已正當礙,已正當了,而說「如是過去未來現在諸所有眼根」,與《舍利弗阿毘曇論》(三)說,可說相同,而「三世有」的思想,在本論中充分表顯出來。上座部依經而作阿毘達磨論義,對蘊、處、界,以及知、斷、證、修,都是作「已今當」——三世的分別解說,這實在是「三世有」說最有力的[A6]啟發。等到三世有說明確提出,一分學者不同意,而形成「說一切有」、「分別說」的對立。還有,本論對眼根的分別,五趣眼而外,特立「中有」眼,也是三世有者的不共論義。從上面的對比,阿毘達磨論的古義,以及三世有說的發現,說一切有部論義的增入,可以看出阿毘達磨論發展的部分情形。
根源於古阿毘達磨,而編成說一切有部的本論,時代是不會太遲的,還是說一切有部舊阿毘達磨師的時代。試舉三例來說:1.本論〈處品〉,對色、聲等的分別[7],與《舍利弗阿毘曇論.入品》[8],銅鍱部《法集論.色品》[9],都還是雜亂的資料堆集——從契經及世俗而來的,沒有精簡整理。本論[A7]稍微精簡,但在說一切有部論書中,還沒有成熟,不能表彰自宗的特色。以色處為例如下:
《法集論》:「云何色處?……若色四大種所造,如色可見有對:青.黃.赤.白.黑.紫.哈利.哈利色.嫩芽色.長.短.小.大.方.圓.四方.六方.八方.十六方.低.高.影.光.明.暗.雲.霧.煙.塵.月輪色.日輪色.星色.鏡輪色.寶珠(色).寶螺(色).真珠(色).琉璃色.金(色).銀色……是名色處」。
《法蘊論》:「云何色處?……謂四大種所造:青.黃.赤.白.雲.煙.塵.霧.長.短.方.圓.高.下.正.不正.影.光.明.暗.空一顯色.相雜.紅.紫.碧.綠.皂.褐,及餘所有,眼根所見……名色處」。
《舍利弗阿毘曇論》:一、自身色。二、外色:「若外色,眼識所知:青.黃.赤.白.黑.紫.[A8]麁.細.長.短.方.圓.水.陸.光.影.煙.雲.塵.霧.氣.明.[A9]闇等,及餘外色,眼識所知,是名色入」。
2.對於色法,本論僅說「四大及四大所造」——眼等五根,及色等五塵,始終沒有說到「無表色」——無見無對色,這是最值得注意的。說一切有部論宗,立無表色(業);《舍利弗阿毘曇論》,也立無表色。但在說一切有部——四大論師中,重經的法救(Dharmatrāta)、覺天(Buddhadeva),不立無表色。本論還存有分別契經(釋經論)的形式;對於這,似乎代表了「無表色」還沒有被熱心討論的時代。
3.古代阿毘達磨論者,特重五根、五力、七覺支、八聖道支。如銅鍱部的《無礙解道》,處處詳說五根、五力、七覺支、八聖道支於前,然後略說四念住,四正勤,四神足。《舍利弗阿毘曇論》,四念處,四正勤,四神足——三品,都屬於〈非問分〉,也表示了這一意義。其中,五根(五力)一直成為論究重心。因為,大眾部(及大陸分別說系,《舍利弗阿毘曇論》也如此)以為五根唯是無漏的;而上座部中,銅鍱部,說一切有部,犢子部系,都說五根通於有漏及無漏。所以修證次第——從有漏到無漏,都約五根來說明;以五根為世第一法,成為上座部系異於大眾部的特點。這可從《大毘婆沙論》而明白的理解出來[10]。本論解說「法隨法行」(沒有說到四加行),也以有漏的五根為性,與舊阿毘達磨師相同。如《論》卷二(大正二六.四五九下)說:
「如理作意審正觀察深妙義已,便生出離遠離所生五勝善法,謂信,精進,及念,定,慧。……修習堅住,無間修習增上加行,如是名為法隨法行。精勤修習法隨法行,便得趣入正性離生」。
本論成為說一切有部的論書,如上引述,時間是不會遲於《發智論》的。但自《發智論》撰集流行以來,說一切有部進入了新的階段。在阿毘達磨論義的弘傳中,《法蘊論》是隨時而有所修訂、增補的。如《發智論》特創的九十八隨眠說,已編入〈沙門果品〉[11]。《品類論》所綜集的心所法(相應行),心不相應行,無為法,已編入〈處品〉[12]。《施設論》新增的文義,也已編入〈沙門果品〉了[13]。《大毘婆沙論》卷六五(大正二七.三三七下)說:
「施設論中亦作是說:預流果有二種,謂有為及無為。云何有為預流果?謂此果得及此得得。(插入解說)……若諸學根、學力、學戒、學善根、八學法,及此種類諸學法,是名有為預流果。云何無為預流果?謂三結永斷,及此種類諸結法永斷;八十八隨眠永斷,及此種類隨眠法永斷,是名無為預流果」。
《施設論》對四果的說明,與奘譯《法蘊足論.沙門果品》相同。「得得」,是比《發智論》(但說「得」)更進一層的論義。在《大毘婆沙論》集成時,這樣的解說四果,還是《施設論》的特義。可見《法蘊論》的這一說明,是引取《施設論》說而為增補的。所以現存的《法蘊論》,是古型的,但受有新阿毘達磨——《發智論》、《品類論》等影響。如一概以《法蘊論》為古型的,那將引起嚴重的誤會。
第三節 阿毘達磨集異門足論
《阿毘達磨集異門足論》,玄奘於顯慶五年,到龍朔三年(西元六六〇——六六三)譯出,凡十二品,二十卷。本論是《長阿含經》的《集異門經》的解說。舊譯名《眾集經》,《長部》(三三經)名《等誦經》,宋施護([A10]Dānapāla)譯,作《佛說大集法門經》,涼譯《毘婆沙論》引文,作《攝法經》或《集法經》。經是舍利弗(Śāriputra)集出的,所以玄奘傳說本論為舍利弗造。稱友(Yaśomitra)的《俱舍論疏》,說是大拘絺羅(Mahākauṣṭhila)造。其實,在阿毘達磨學系中,舍利弗與大拘絺羅,早就難於分別的了。
集經的緣起是:當時離繫親子([A11]Nirgrantha-jñātiputra)死了,徒眾自相[A12]鬥爭而分散。舍利弗警覺到當來的釋子比丘,也可能分散,所以當佛在世時,就結集法數,預為防護。經文的結集法數,以增一編次,從一到十為十品。前有緣起,後有讚勸,所以論文為十二品。本論是經的解說,論體是標目與釋義,被稱為摩呾理迦。《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結集摩呾理迦,說到「法集」,就指本論而說[1]。釋義古樸而簡要,為毘婆沙師所重視。後來大乘的《瑜伽師地論.聞所成地》的內明部分,也就是此經的另一解說[2]。
銅鍱部的《法集論》,首列論母及經母。經母部分,二法門凡四十二,並在〈概說品〉附有解說。《法集論》的經母,就是《集異門論》所依的,《眾集經》的二法門(略有增益)。《法集論》與本論,是淵源於同一的古傳而自為撰述的。不知銅鍱部的論師們,以什麼理由,專取二法門為摩呾理迦,而棄其他的部分,又加〈心生起品〉、〈色品〉,及論母、經母的解說,而成《法集論》?這才面目全非,幾乎不知《法集》的古義了!
在《集異門論》中,略指「如法蘊論說」的,著實不少。如「惡言」、「惡友」、「善友」[3];「欲界恚界害界」、「出離界無恚界無害界」、「欲界色界無色界」、「色界無色界滅界」[4]等。還有不曾明說,而內容與《法蘊論》一致的,如「三善尋」的六釋[5]。本論依《長阿含》的《眾集經》,而與《法蘊論》一樣,同用《多界經》的六十二界說。本論有「有說」、「或作是說」,可見阿毘達磨論義,漸入部派異說階段。所以《集異門論》的集釋,必在《法蘊論》成立以後。
本論為經的解說,對說一切有部阿毘達磨新義,還很少引用。唐譯《大毘婆沙論》,曾引《集異門論》,說到三界見修所斷,遍行不遍行隨眠[6],而實為《品類論.辯攝等品》的誤譯。《集異門論》雖成立於《法蘊論》以後,但直釋經文,為體例所限,沒有過多的修訂、增補,所以論義反比現存的《法蘊論》為古樸。
第四節 阿毘達磨施設足論
第一項 品目與撰述的推論
說一切有部的阿毘達磨論——「六足」、「身義」,玄奘幾乎都翻譯了,惟有《施設論》沒有譯出,這是很可惜的。《俱舍論(光)記》說:「施設論壹萬八千頌」[1]。《大智度論》說:「第三分八品之名《分別世處分》,是目犍連造。」[2]本論是長達一萬八千頌(可譯五六十卷),分為八品的大論。趙宋時,法護(Dharmapāla)等譯出《施設論》,共七卷。論內別題為:「對法大論中世間施設門第一」,缺。「對法大論中因施設門第二」,到「對法大論中因施設門第十四」。西藏也有《施設論》,分〈世間施設〉,〈因施設〉,〈業施設〉。藏譯的〈因施設〉部分,與法護譯的《施設論》相當。但從舊傳的一萬八千頌,八品,以及《大毘婆沙論》的引文來說,不但漢譯的殘闕不全,西藏的譯本,也只是部分而已。
施設([A13]prajñapti, P. paññatti),在上座部系阿毘達磨論書中,意義重要,而應用極為普遍。銅鍱部有《人施設論》(與《舍利弗阿毘曇論.非問分.人品》相當)。在《人施設論》初,首舉「六施設:蘊施設,處施設,界施設,諦施設,根施設,人施設」[3]。又《雙論》等,都有〈施設分〉——立門,釋義。以施設為論名,以施設為「分」名,都是類集、安立、分別的意思。《舍利弗阿毘曇論》,有這樣的話:
「今當集假結正門」[4]。
「今當集假觸正門」[5]。
「今當集假心正門」[6]。
假結,假觸,假心——假是什麼意義?假,應為施設的異譯。如《異部宗輪論》的「說假部」,《十八部論》就譯為「施設論部」。又如《摩訶般若波羅蜜經.三假品》:法假施設,受假施設,名假施設;依《大智度論》,原文是法波羅聶提,受波羅聶提,名波羅聶提[7]。波羅聶提([A14]prajñapti),可以譯為「假」,也可譯「施設」。鳩摩羅什(Kumārajīva)譯作「假施設」,那是重[A15]疊語,用來表達本義,以免誤解了。這樣,《舍利弗阿毘曇論》的假結,假觸,假心,就是結施設,觸施設,心施設了。《舍利弗阿毘曇論》中,同樣的性質,標揭同樣的文句而沒有「假」字的,還有「今當集諸道門」[8],「今當集諸不善法門」[9],「集諸因正門」[10],「今當集名色正門」[11]。這種類集而立門釋義的,都是假——施設。或以一法門為主而纂集經說;或以一切法為對象,而類集種種義門——論門、論母;或依一法門,而安立章門,分別解說。在阿毘達磨論中,施設一詞的應用極廣。
傳為大目犍連(Mahāmaudgalyāyana)所造的《施設論》,《大智度論》作《分別世處分》,分別也就是施設的異譯。如真諦(Paramârtha)的《部執異論》,譯說假部(《施設論》)為分別說部[12]。依《大智度論》說,論有八品,從第一品的「世間施設」得名。《大智度論》夾注,依《樓炭經》造。《樓炭經》是《長阿含經》的《世記經》。異譯有《大樓炭經》,《起世經》,《起世因本經》。《世記經》,就是世分別;記有分別的意義。起世的起,也是施設安立的別譯。所以,施設——波羅聶提,古來或譯為「假」,或譯為「分別」,或譯為「記」。再來注意說一切有部古傳的阿毘達磨——摩呾理迦,如:
《阿育王傳》:「摩得勒伽藏者,所謂四念處……願智三昧,增一定法,百八煩惱,世論記,結使記,業記,定慧等記。」[13]
《阿育王經》:「云何說智母?謂四念處……願智,悉皆結集:法身,制說,寂靜見等,是說智母」[14]。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所謂四念處……法集,法蘊,如是總名摩呾理迦」[15]。
《順正理論》:「四念住……及《集異門》、《法蘊》、《施設》,如是等類,一切總謂摩呾理迦」[16]。
這是源於同一文句的不同傳譯。最初結集的阿毘達磨——摩呾理迦,首列四念處等,大致與《法蘊論》的品目相近。文末,《順正理論》明說《集異門》、《法蘊》、《施設》——三部論的論名,這與《阿育王經》的結集、法身、制說(施設的別譯)相合。最可注意的,是晉代初譯的《阿育王傳》,末作「世論記,結使記,業記,定、慧等記」。準上所說,《世記經》的記,就是施設的古譯;[A16]那麼這就是「世論施設」、「結使施設」、「業施設」、「定施設」、「慧施設」了。藏譯的《施設論》,分〈世間施設〉、〈因施設〉、〈業施設〉;而上文也有「世論記」與「業記」。所以,傳說的《分別世處分》,總有八品,現在雖不能完全明白,但憑上來的文證,可以推定:世間施設、因施設、業施設、結使施設、定施設、慧施設——是《施設論》的部分品目。
《施設論》,《大智度論》作《分別世處分》;涼譯《毘婆沙論》,或稱之為《施設世界經》[17]。《施設論》起初似乎是以初品——〈世間施設〉得名的。說到〈世間施設〉,傳說是依《樓炭經》造的。《樓炭經》——《世記經》的內容,是從器世間的成壞,器世間的安立,說明有情世間——人、天、地獄、畜生、餓鬼等情形。《長阿含經》的《世記經》,凡五卷,分為〈閻浮提洲品〉,〈鬱單曰品〉,〈轉輪聖王品〉,〈地獄品〉,〈龍鳥品〉,〈阿須倫品〉,[A17]〈四天王品〉,〈忉利天品〉,〈三災品〉,〈戰鬪品〉,〈三中劫品〉,〈世本緣品〉——十二品。婆羅門教有《往世書》(Purāṇa),敘述五事——宇宙的創造,宇宙的破壞與再建,神統與王統的世系,古代諸王治世的情形,月族的歷史。《世記經》,可說是佛教立場的《往世書》。與《世記經》類似的,有陳真諦譯的《立世阿毘曇論》,凡十卷,二十五品。《世記經》的緣起,如《經》卷一(大正一.一一四中)說:
「眾比丘於食後,集講堂上,議言:諸賢!未曾有也!今此天地,何由而敗?何由而成?眾生所居國土云何?爾時,世尊於閑靜處,天耳徹聽,聞諸比丘,於食後集講堂上,議如此言。……佛告諸比丘:……汝等欲聞如來記天地成敗,眾生所居國土不耶?……諦聽諦聽,善思念之,當為汝說」。
依經文,這是比丘們,以世界成壞,眾生所住的器世間為論題,而共同論議。如來知道了,就應機宣說。但內容非常類似的《立世阿毘曇論》,開端就說:「如佛婆伽婆及阿羅漢說」[18]。論文中,或標「如是我聞」,直錄經文(每有新的成分),或直敘而末了說:「是義佛世尊說,如是我聞」。這顯然為經說及傳說的類集。從《世記經》、《立世阿毘曇論》的內容來說,一部分是見於《雜阿含經》等的。或作佛及阿羅漢說,或作初由比丘們論議,後由佛說。這應解說為:這是依據古傳的經說,由眾比丘——阿羅漢們的整理、論議而集成,覺得完全符合如來的意思。
說一切有部的《施設論》——《分別世處分》,我以為並非依《長阿含經》的《世記經》造的。《大智度論》夾注所說,只是譯者或錄寫者所附加,並非論文。因為,編為經的體裁,作為佛為眾比丘說,如《世記經》那樣,只是某一部派的傳說[19],而不是各派公認的。如銅鍱部的《長部》,就沒有與《世記經》相當的契經。銅鍱部並非沒有說到這些問題,而是沒有集成這樣的部類,作為是佛說的。說一切有部的《大毘婆沙論》,論到有關的問題,沒有引用《起世經》,卻有《(世間)施設論》。還有不明部派(可能是犢子部系)的《立世阿毘曇論》,也是佛弟子援引佛說而撰述的。世間施設,是當時佛教界的共同論題,共同要求。各部派都有類似的部類,但或稱為經,或稱為論,並不一致。說一切有部的《施設論》,依經(或引經)而作問答,明白表示了佛弟子的撰述——論書的立場。
第二項 施設論與說一切有部
《施設論》,起初極可能為〈世間施設〉部分,後又增編成八品。以漢譯的《施設論》——〈因施設〉來說,輪王七寶、輪王與佛、生死與動物眼、山林花果、大海、雲雨雷電,與「世間施設」有關的問題,仍占十分之五。其餘的,也是因輪王而說到佛與菩薩,神通變化等事情。從《大毘婆沙論》引文來看,世間安立,死生,神通變化,定慧,是《施設論》所重的,而對業與業報,說得特別多。
《施設論》,是有古代的論說為基礎的。其淵源,與《長阿含經》的集成,可能有關。《施設論》的成立,與《世記經》、《立世阿毘曇論》等同時,適應當時佛教界的一般需要而造作,離阿育王(Aśoka)的時代不遠。《施設論》,是不限於說一切有部的,如《大毘婆沙論》說:
「有說:四沙門果唯是無為,如分別論者。……彼作是說:無為果中亦可說住,故施設論作如是說:彼住於斷,不求勝進」[1]。
「犢子部分別論者,欲立音聲是異熟果。問:彼由何量作如是說?答:由聖言故。如施設論說:何緣菩薩感得梵音大士夫相?菩薩昔餘生中,離[A18]麁惡語;此業究竟,得梵音聲。由此說故,彼便計聲是異熟果」[2]。
依上二文,可見《施設論》是被看作「聖言」的;不但為說一切有部所推重,也是犢子部、分別論者——大陸分別說系(通大眾部)所信用。各部都推重這部論,這部論的成立,是不會太遲的。說一切有部論師,重視《施設論》,與《集異門論》,《法蘊論》,同樣的推為古傳的摩窒里迦;以《施設論》為自部的六論之一。然《施設論》的論義,每與說一切有部主流——《發智論》系不合,如《大毘婆沙論》說:
1.「云何無明?謂過去一切煩惱」[3]。
2.「二唯有漏,謂慚、愧」[4]。
3.「男子造業勝非女人,男子練根勝非女人,男子意樂勝非女人」[5]。
4.「何緣故癡增?謂於害界、害想、害尋,若習若修若多所作,彼相應尋,名為害尋」[6]。
毘婆沙師非常重視《施設論》,引用的多達七十餘則。這是由於「世間施設」,「業施設」,當時重視的問題,要借重《施設論》的緣故。但《施設論》義,每與毘婆沙師不合,有的勉[A22]強的給予會通,有的就簡單的說:「彼不應作是說」[8]。這也可以說明,《施設論》並不是專屬於說一切有部的。但由於說一切有部的重視,《施設論》畢竟成為說一切有部的論書了。說一切有部的新義,據《大毘婆沙論》所引,已增入不少。如得與得得,九十八隨眠[9],成就不成就[10]。九十八隨眠,成就不成就,都是《發智論》時代的論義;而得得,還在《發智論》以後。《發智論》學系,將說一切有部的論義,增補在《施設論》中;《大毘婆沙論》以後,才被公認為說一切有部的六論之一。《施設論》的說一切有部化,是不會太早的。
在說一切有部的論書中,《施設論》當然是很重要的。但對阿毘達磨論義,也許反而遜色。因為《施設論》的根本,是「世間施設」,對有關超越一般常識的事象,綜集一切古傳與新說的大成。「因施設」等,也還是繼承這一特色。以超越一般常識的事相為對象,或是關於天象,地理——山、海、陸、島、物理、生理、動物、植物等物質科學處理的問題。或是天宮,龍宮,地獄,餓鬼,神通,變化等信仰傳說的問題。對這些問題,憑傳說與推理而作成的答案,這是不可避免的,容易陷於謬誤的推理,增加了佛法中的神奇成分。然而,這是當時佛教界的一般要求,共同論議;不只是《施設論》如此,更不是說一切有部一部的事。
順應佛教的時代需要,以「世間施設」為主而集成《施設論》。那時的佛教界,業與空——兩大論題,已非常的重視。《發智論》本沒有重三三摩地——空空三摩地,無相無相三摩地,無願無願三摩地,是《施設論》所說的[11]。關於空,綜集為十種空,如《大毘婆沙論》卷一〇四(大正二七.五四〇上)說:
「施設論說:空有多種,謂內空,外空,內外空,有為空,無為空,無邊際空,本性空,無所行空,勝義空,空空(如是十種空,如餘處分別)」。
《施設論》對於空義的解說,雖不應加以推測;但《施設論》對於空的重視,是不容懷疑的事。對於重三三摩地,有類似單修、重修、圓修的說明,如《大毘婆沙論》卷一〇四(大正二七.五三八下)說:
「施設論中初作是說:空三摩地,是空非無願無相;無願三摩地,是無願非空無相;無相三摩地,是無相非空無願」。
「即彼論中次作是說:空三摩地,是空亦無願,非無相;無願三摩地,是無願亦空,非無相;無相三摩地,唯是無相,非空無願」。
「即彼論中後作是說:空三摩地,是空亦無願無相;無願三摩地,是無願亦空無相;無相三摩地,是無相亦空無願」。
《施設論》的本義,是如說一切有部所說的嗎?在佛教界,對於三解脫門,一向有三門別入、三門展轉助成、三門實義無別的異說。《施設論》對於三三摩地的見解,是值得重視的了。
《施設論》——富於傳說的、神秘的推理中,唯心論的氣息增[A23]強了,如《大毘婆沙論》卷二六(大正二七.一三二上)說:
「佛告長者:此入出息,是身法,身為本,繫屬身,依身而轉」。
「施設論說:何緣死者入出息不轉耶?謂入出息由心力轉;死者無心,但有身故」。
出入息,佛是作為生理現象的,所以又名「身行」。《施設論》以為由心力而起,雖可能是由禪定的部分經驗而引出的結論,但不免偏於心了。
第五節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
第一項 傳譯與作者
六分阿毘達磨中,《阿毘達磨品類論》,表達了阿毘達磨思想的圓熟階段。《品類論》雖是屬於《發智論》系的,但地位幾乎與《發智論》相等。大乘的龍樹(Nāgārjuna),於法相分別,大抵取《品類論》說,而不取《發智論》與《大毘婆沙論》。在說一切有部的阿毘達磨論書中,《發智論》而外,這是最值得重視的名著了。
《阿毘達磨品類論》,玄奘於顯慶五年(西元六六〇年)譯出,十八卷,分八品。異譯有宋求那跋陀羅(Guṇabhadra)譯的,名《眾事分阿毘曇論》,十二卷,也分八品。這二部,都是全譯。此外,《品類論》第一〈辯五事品〉,後漢建和二年(西元一四八)來中國的安世高,曾譯為《阿毘曇五法行經》,一卷。唐大番國沙門法成,譯為《薩婆多宗五事論》,一卷。從漢到唐,《品類論》的〈辯五事品〉,單行流通,是非常盛行的。安譯的《阿毘曇五法行經》,在分別五法以前,有八智,十六行相,四諦——一段。這應該是譯者取別處文句,附於論前的;其他的譯本都沒有這一段,不應該為此而作不必要的推論。
《品類論》是世友(Vasumitra)造的,這是一致的傳說。這位世友,是否《大毘婆沙論》所說的,四大論師之一呢?四大論師之一的世友,是《發智論》的權威學者。九十八隨眠說,傳為《發智論》主的創說;《品類論》已充分引用,可見《品類論》也是成於《發智論》以後的。我以為:《品類論》作者世友,就是《大毘婆沙論》所說的,四大論師之一的世友。約為西元前一〇〇年頃人。至於傳說他為婆沙評家,主持第三結集,到下面再為論說。
《品類論》八品,傳說為世友所造,但其中還有分別,如《大智度論》卷二(大正二五.七〇上)說:
「六分中,初分八品,四品是婆須蜜菩薩作,四品是罽賓阿羅漢作」。
這是龍樹所知所傳的古說。世友所作的,僅有四品,是那四品呢?呂澂曾推論為:〈諸處品〉,〈七事品〉,〈隨眠品〉,〈攝等品〉——四品,是世友所作[1]。這是不能輕率論定的,試先審查全論八品的內容:
一、〈辯五事品〉:以色、心、心所、心不相應行、無為——五事,統攝一切法(阿毘達磨舊義,以蘊、界、處攝一切法)。這是繼承《發智論》的分別,而整理成章的;明諸法的自相分別。二、〈辯諸智品〉:依上品所說的十智,作所緣,(智與智)相攝,有漏、無漏,有漏緣、無漏緣,有為、無為,有為緣、無為緣——六門分別。三、〈辯諸處品〉:舉十二處,以有色、無色,……見苦所斷、見集所斷、見滅所斷、見道所斷、修所斷(五斷門)——三十三門作分別。然後以蘊、處、界、根、隨眠——五門,論攝或不攝。本品明諸法的共相分別。四、〈辯七事品〉:首列十八界……六愛身,次一一解說(《眾事分阿毘曇論》,缺解說)。然後以界、蘊、處,作攝不攝、相應不相應的分別。五、〈辯隨眠品〉:這是本論最精密的一品;先以九十八隨眠為本,作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見斷、修斷,見苦所斷、見集所斷、見滅所斷、見道所斷、修所斷(這[A24]裡,插入隨眠定義,九十八隨眠與七隨眠,十二隨眠的相攝),遍行、非遍行,有漏緣、無漏緣,有為緣、無為緣,所緣隨增、相應隨增——七門分別。其次,又就九十八隨眠,類分為二十法,唯二十法,二十心,四十八心,三十六隨眠,四十八無明;一一作所緣隨增、相應隨增的分別。六、〈辯攝等品〉:列舉一法門五,二法門一百零三,三法門三十一,四法門二十一,五法門五,六法門二,七法門三,八法門三,九法門二,十法門二,十一法門一,十二法門一,十八法門一,二十二法門一,九十八法門一,共一百八十二法門。其次,一一的解說。然後以蘊處界攝、智知、識識、隨眠隨增——作四門分別。七、〈辯千問品〉:依《法蘊論》的十八法門,一一以五十問(五十門分別)來分別。八、〈辯[A25]決擇品〉:是依〈諸處品〉造的。先列舉有色、無色等三十三法門,就是〈諸處品〉用來分別的法門。次列舉蘊、界、處、根、隨眠——五門,就是〈諸處品〉用來論相攝的。綜合了上說的三十八法門,然後以蘊處界攝、智知、識識、隨眠隨增——四門作分別,與〈辯攝等品〉的意趣相同。
經上面的內容分析,發見了《品類論》的八品,的確是分為兩大類的:Ⅰ承受古論而改造的;Ⅱ整理古說而創新的。各有四品如下:
Ⅰ〈辯七事品〉.〈辯攝等品〉.〈辯千問品〉.〈辯[A26]決擇品〉
Ⅱ〈辯五事品〉.〈辯諸智品〉.〈辯諸處品〉.〈辯隨眠品〉
先論承受古論而改造為說一切有部論書的。一、〈辯七事品〉:與銅鍱部的《界論》(《舍利弗阿毘曇論》的〈攝相應分〉),是源於同一古典,而部派不同。《界論》[2]與〈七事品〉[3]所舉的法門,對列如下:
《界論》與〈七事品〉,前列蘊、界、處,後列觸、受、想、思、識,可說是完全一致的。中間部分,《界論》還是古型的——《分別論》、《法蘊論》等品目;而〈七事品〉已進入新階段,心所法已作成不同的分類。對於上列的法門,《界論》以三法——蘊、界、處,作攝與不攝的分別;以四法——受、想、行、識,作相應不相應的分別。而〈七事品〉,以界、處、蘊,分別攝不攝,也以這三法分別相應不相應,這不是大致相同嗎?《品類論》的〈七事品〉,從來不知道是那七事;作為〈七事品〉(部分)廣說的《界身論》,也不知道為什麼名為「界」。但現在可以斷論:這都是依古傳而來的。《界身論》的界,是從《界論》的界來的。而所以稱為「七事」,應該是淵源於古論的三法——蘊、界、處;四法——受、想、行、識而得名的。
二、〈辯攝等品〉:上面曾說到:《舍利弗阿毘曇論.非問分.界品》,銅鍱部《法集論》的〈概說品〉,與《品類論》的〈辯攝等品〉,是一脈相通的[4]。〈辯攝等品〉,《眾事分阿毘曇論》作〈分別攝品〉,《大智度論》引文作〈攝法品〉。攝法([A27]Dharmasaṃgraha)與法集([A28]Dhammasaṃgaṇi),是完全同一的。《品類論》的〈辯攝等品〉,承受古型的「界」——論母、論門,而附以蘊處界攝,智知,識識,隨眠隨增——阿毘達磨的新分別。
三、〈辯千問品〉:依古阿毘達磨,《法蘊論》的論題,而作諸門分別,這是不消多說的。然對「千問」的意義,還值得考慮。奘譯《品類論》(〈辯千問品〉)卷一〇(大正二六.七三三上)說:
「學處淨果行聖種,正斷神足念住諦,靜慮無量無色定,覺分根處蘊界經。……經謂頌中前九後九,及各總為一,合有二十經。依一一經,為前五十問」。
《眾事分阿毘曇論》,雖分列前九後九——十八經,但沒有總經;就是《品類論》,也是沒有的。所以,奘譯本想依二十經,各五十問,合成千問,以解說「千問品」的名義,與實際是不相符合的。考《大智度論》卷一八(大正二五.一九五上)說:
「一切法攝入二法中,所謂名、色,色、無色,可見、不可見,有對、無對,有漏、無漏,有為、無為等,二百二法門,如千難品說」。
又《論》卷二七(大正二五.二五九中——下)說:
「一切法,所謂色、無色法,可見、不可見,有對、無對,有漏、無漏……如是等無量二法門攝一切法,如阿毘曇攝法品中說」。
「千難品」,是「千問品」的異譯。所說的「二百二法門」,應讀為「二,百二法門」;就是二數的法門,有百零二門。這與〈辯攝等品〉(就是〈攝法品〉)的百零三門,《法集論》的百門,雖次第與內容有出入,但數目是非常接近的。據龍樹所見的,〈千問品〉與〈攝法品〉,是一樣的。這在銅鍱部:《法集論》是二數的百法門;《分別論》的〈問分〉(論門分別),也還是二數的百法門。《舍利弗阿毘曇論.非問分.界品》,凡六十二門;〈問分〉的分別,雖減省為三十四門,大致也還是相同的。但與此相當的〈辯攝等品〉,〈辯千問品〉,論門的距離很大。依龍樹所見,〈千問品〉的論門分別,是與〈辯攝等品〉一致的。千問,只是形容論門問答的眾多而已。或者對論門重新整理,大概是五十問吧(確數是很難計算的)!這才以二十經,總成千問,這不是說一切有部〈千問品〉的原型。總之,《法集論》的論母與〈概說品〉,《舍利弗阿毘曇論.非問分.界品》,與〈辯攝等品〉相當。《分別論》的〈問分〉,《舍利弗阿毘曇論.問分》,與〈辯千問品〉相當。這都是承受古型的阿毘達磨,而成為某一部派的新論書。
四、〈辯[A29]決擇品〉:如上所說,是成立於〈諸處品〉以後。四門分別,與〈辯攝等品〉相同;雖不是承受古論而成,但屬於〈辯攝等品〉一流。
再說整理古說而創新的。〈辯五事品〉等四品,是有一貫性的:1.〈辯五事品〉統攝一切法。對於心所法,十大地法而外,分為二類,善的與不善的。不善的,以「一切結、縛、隨眠、隨煩惱、纏」為總結。善的,以「諸所有智,諸所有見,諸所有現觀」為總結。不善心所中,詳說七隨眠,分成九十八隨眠;善心所中,詳說十智。〈辯諸智品〉,〈辯隨眠品〉,就依此而為獨立的一品。2.古型阿毘達磨,依道品及蘊處界等,作問答分別,如《分別論.問分》,《舍利弗阿毘曇論.問分》,《品類論.千問品》。在自相分別中,蘊、處、界,漸為一切法的分類與統攝。所以阿毘達磨常例,是以蘊、界、處攝法的。在阿毘達磨開展過程中,起初重蘊。後以處攝一切法,三科以處為先,如《法蘊論》,《舍利弗阿毘曇論.問分》。末後,說一切有部,以十八界攝一切法為主。《品類論》以「處」為主,作諸門(共相)分別,立〈辯諸處品〉。同時,以《發智論》以來的論究成果,分色、心、心所、心不相應行、無為——五事,立〈辯五事品〉。作自相分別,攝一切法(代替固有的蘊、界、處);阿毘達磨的面目一新,成為北方佛教最受推重的分類法。3.這四品的成立,阿毘達磨的論門分別,也進入一新的階段。如《阿毘曇心論》卷四(大正二八.八三〇中)說:
「此佛說契經,顯示於三門,識智及諸使(隨眠的舊譯),分別此三門」。
這重要的三門分別,實從《品類論》的四品而來。〈辯諸智品〉,明智所知。〈辯諸處品〉,明識所識。〈辯隨眠品〉,明隨眠所隨增。《大毘婆沙論》卷一〇八(大正二七.五五八上)說:
「若問攝,應依十八界審思而答。若問識,應依十二處審思而答。若問隨眠,應依五部審思而答。若問智,應依四聖諦審思而答。如是諸義,易可顯示」。
《大毘婆沙論》,以《發智論》為宗,所以約界(蘊、界、處)攝法(仍用阿毘達磨舊義),約處明識所識,約四諦(十智依四諦等分別而成)明智所知,約五部(七隨眠約三界、五部分別,成九十八)明隨眠所隨增。如依上說的四品,[A30]那麼,如要攝法,應依五事(這到大乘中才廣泛應用)。這四品的統系,試列表如下:
辯五事品─────五事(自相)分別─────攝所攝 辯諸處品─┬───諸門(共相)分別 └────────────────識所識 辯諸智品──────────────────智所知 辯隨眠品──────────────────隨眠所隨增
《品類論》八品,龍樹說:四品是婆須蜜——世友作。我以為就是:〈辯五事品〉,〈辯諸處品〉,〈辯諸智品〉,〈辯隨眠品〉。世友為健馱羅(Gandhāra)的大論師,繼承《發智論》而有卓越的建樹。這四品,意義一貫,代表了世友的思想。其他四品,主要為淵源古論而改造為說一切有部的。〈辯攝等品〉、〈辯[A31]決擇品〉,都以蘊處界攝、識識、智知、隨眠隨增——四門分別,與迦溼彌羅(Kaśmīra)毘婆沙師說相合;與龍樹的傳說——「四品是罽賓阿羅漢作」,也完全符合。
第二項 世友品類論的特色
依經分別,古以五蘊或十二處攝一切法。眼、耳、鼻、舌、身、色、聲、香、味、觸——十色處是色蘊;意處是識蘊;法處是受蘊、想蘊、行蘊,及五蘊所不攝的無為法。這是古典的、經師的分類法。上座系阿毘達磨論師的論義,如《分別論》十二處分別說:「云何法處?受蘊,想蘊,行蘊,所有色無見無對法處所攝,及無為」[1]。成立法處所攝色(五蘊中屬於色蘊),阿毘達磨論師的分類表,有了新的進步。但銅鍱部不再深究,止於這一階段,所以在有為法中,形成色心二元論,說命根有色與心的二類等。大陸的分別說系,說一切有系,有了進一步的建立,就是「心不相應法」,如《舍利弗阿毘曇論》卷一(大正二八.五二八下)說:
「法入,是名一二分,或心相應,或非心相應。云何法入心相應?若法入心數,受、想乃至煩惱使。云何法入非心相應?若法入非心數,生乃至非想非非想智」。
「心相應」,「非心相應」,本是阿毘達磨的論門(論母)。《舍利弗阿毘曇論》,也是成立這二類的。所說的非心相應,在法入中,無為法也攝在非心相應以內。在行陰中,非心相應是:「行陰若非心數,生乃至滅盡定」[2]。這一分別,已接近「心相應行」、「心不相應行」了。但《舍利弗阿毘曇論》,只是否定的,稱之為非心相應,而不是肯定的,稱之為心不相應。從非心相應到心不相應,似乎是理念上的死結,再也意會不過來。所以《舍利弗阿毘曇論》,也就停止在那一階段。在說一切有部中,到《發智論》,才明確的見到成立了「心不相應行」,如論異熟因時說:「色、心、心所法、心不相應行」[3]。又如說:「依命根、眾同分,及餘如是類心不相應行」[4]。世友(Vasumitra)承受論師們的論究成果,不再為蘊、界、處攝法的舊形式所拘束,而提出了以五事——色、心、心所、心不相應行、無為來攝一切法。這不能不說是卓越的成就!這難怪〈五事品〉的單行流通,從後漢到晚唐,一再譯傳到中國來,受到大乘瑜伽者的厚愛了。現在根據〈辯五事品〉,列五事攝法表如下:
┌能造色───地.水.火.風 色──┤ ┌眼.耳.鼻.舌.身 └所造色┤色.聲.香.味.觸一分 └無表色 心───────六識身 ┌受.想.思.觸.作意.欲.勝解.念.定.慧 │信.勤 │尋.伺 心所法────┤放逸.不放逸 │善根.不善根.無記根 │一切結.縛.隨眠.隨煩惱.纏 └諸所有智.諸所有見.諸所有現觀 ┌得 │無想定.滅定.無想事 心不相應行──┤命根.眾同分 │依得.事得.處得 │生.老.住.無常性 └名身.句身.文身等 無為法─────虛空.非擇滅.擇滅
從五事攝法表來看,心不相應行,已大體完成。得,本從眾生初生的「得依、得事、得處」,及修證的得定、得果而來,所以都列舉出來。心所法還在初階段,受、想……定、慧,是十大地法,出於《發智論.智納息》[5]。念、定、慧連下文讀,與信、勤合為五根;尋與伺,是禪支:這都是古代修證論的重要心所。此下,善不善相對。應斷的煩惱,以經說的結、縛等為代表;應修的智慧,以智、見、現觀為代表。這一心所的分類,還是古典的;可見《品類論》主世友的時代,是並不太遲的。世友為《發智論》的大家,但不立異生性,與《發智論》的見解,多少有些不同。這所以《大毘婆沙論》集成以後,部分不滿專宗《發智》——毘婆沙師的論師,造作論書,都繼承世友的傳統。
《法蘊論》的〈蘊品〉與〈處品〉,所說心所法與心不相應行[6],都與〈辯五事品〉一樣。福原亮嚴解說為:世友繼承《法蘊論》的成果[7]。《法蘊論》,當然是有古傳淵源的,早於《品類論》的,但內容卻在不斷的增改中。沙門果有有為與無為,出於《施設論》;九十八隨眠,出於《發智論》。所以心相應、心不相應行的分類,不是《法蘊論》創說,為《品類論》所稟承,反而是依《品類論》的新說,充實了古傳的《法蘊論》。這在上面已經說到;如泛說《法蘊論》為古型的,將陷於嚴重的誤解[8]!至於〈辯七事品〉的心所法分類,當在下一節說明。
《品類論》的另一特色,是不泛論一切,而集中於有代表性的法門。如通一切法的蘊、處、界,取處;種種智慧中,取十智;種種煩惱中,取九十八隨眠(七隨眠)。這比之《發智論》的廣泛,更為精簡,成為後代阿毘達磨論典型。其中,隨眠——〈辯隨眠品〉的精密論究,更為世友的特長。不但〈辯隨眠品〉,〈辯五事品〉也廣明隨眠。〈辯諸處品〉的三十三門分別中,除常例的見修非所斷——三斷門外,[A32]並出六斷門。以五法門攝法中,最後也就是九十八隨眠。世友是重視隨眠論的;《大毘婆沙論》所引的世友說,也可見對於隨眠論的重視:
世友造《品類論》——四品,引起了說一切有部阿毘達磨論者的推重。於是罽賓論師,在世友學的基礎上,取古傳的論義,而改作為〈辯七事品〉,〈辯攝等品〉,〈辯千問品〉,〈辯[A33]決擇品〉。而〈辯攝等品〉與〈辯[A34]決擇品〉,也就立蘊處界攝、智知、識識、隨眠隨增——四門分別。總編為八品的《品類論》,而傳說為一切是世友所造的。
第六節 阿毘達磨界身足論
《阿毘達磨界身足論》,玄奘於龍朔三年(西元六六三)譯出,凡三卷。全論分為二品:一、〈本事品〉,與《品類論》的〈辯七事品〉相同,只是減略些。二、〈分別品〉。這是六論中最後出的;因為與《品類論》的〈辯七事品〉有關,所以先為論究。
沙門釋基的〈界身足論後序〉(大正二六.六二五下)說:
「原其大本,頌有六千。後以文繁,或致刪略為九百頌,或五百頌者。今此所翻,有八百三十頌」。
序文說到廣本與略本,而《界身論》又與《品類論》的〈七事品〉有關,所以福原亮嚴,同意《品類論》為《界身論》的延長與擴大的說法[1]。這就是以略本為《界身論》,廣本為《品類論》。呂澂也同意這種意見[2]。其實,這是不正確的。《品類論》本為四品;〈辯七事品〉是增補四品的一品。《界身論》與〈辯七事品〉有關,不應推論為與《品類論》全論有關。略本與廣本的傳說,應從《界身論》自身,去尋求正確的意義。《界身論》的〈分別品〉,這樣說:
「(第四門)如以受對六觸身,對六想身,六思身,廣說亦爾」[3]。
「(第十五門)由斯理趣,其懈怠等諸門差別,應依前說一行方便,如理應思」[4]。
「(第十六門)如是略說有十六門,若廣說有八十八門」[5]。
《界身論》的刪略,就在這[A35]裡。〈分別品〉共分十六門。初三門是:受根相應不相應門,識相應不相應門,無慚無愧相應不相應門。第四門起,是相攝門。依「一行」論法,從(十大地法的初二法)受相應、想不相應,何所攝起,到意觸所生思相應、意觸所生受不相應,何所攝止,一共有八十五門。如一一的廣說,那實在太繁了。奘譯的《界身論》,是刪略了的。第四門到十四門(共十一門),雖也有所刪略,如上所引的第五門等文,還保存每一門的規模。十五、十六兩門,更為簡略,總攝了七十四門——十二到八十五門的內容。這樣的簡略,凡八百三十頌;如八十五門都分別廣說,就有六千頌了。廣本與略本,是《界身論》自身的事,與《品類論》無關。
《界身論》的〈本事品〉[6],是依《品類論》的〈辯七事品〉[7],而多少減略些。如下:
比對二論,有二點不同:一、〈辯七事品〉有十大善地法,《界身論》沒有,《眾事分阿毘曇論》也沒有;這是後起的,依《大毘婆沙論》而補入的。二、十八界到六界——五類,《界身論》也沒有。
〈辯七事品〉所列的,可分三類。一、十八界到六界——五類,是綜集經說的。《界身論》缺。二、十大地法到五法——八類五十五法,為心所法的分類。三、六識身到六愛身——六類,是經說的六六法門。其中最重要的,是心所法的分類,八類五十五法。(一)、十大地法,是《發智論.智納息》,《品類論.辯五事品》所已經成立了的。(二)、十大煩惱地法:不信,懈怠,失念,心亂,無明,不正知,非理作意,邪勝解,掉舉,放逸。(三)、十小煩惱地法:忿,恨,覆,惱,嫉,慳,誑,諂,憍,害。上說的三類十法,與《大毘婆沙論》所列,完全一致[8]。但此下,《界身論》所列為:(四)、五煩惱:欲貪,色貪,無色貪,瞋,疑。(五)、五觸:有對觸,增語觸,明觸,無明觸,非明非無明觸。(六)、五見:身見,邊見,邪見,見取,戒禁取。(七)、五根:樂,苦,喜,憂,捨。(八)、五法:尋,伺,識,無慚,無愧。而《大毘婆沙論》,在三類十法後,又列:(四)、十大善地法;(五)、五大不善地法;(六)、三大有覆無記地法;(七)、十大無覆無記地法。《大毘婆沙論》對於心所法的敘列,上三類十法而外,有了大善地法;而七類五十八法,都是經過論師的整理而成立的。可是《界身論》與〈辯七事品〉,雖前三類相同,而後五類中,如五根,五見,都只是遵循舊說,而又沒有善法。所以《界身論》心所法的整理,比《發智論》、《品類論》,雖又進了一步,但還不及《大毘婆沙論》。《大毘婆沙論》雖沒有引用《界身論》,而《界身論》的成立,是應該早於《大毘婆沙論》的。
再來看〈分別品〉:相應門有四事:一、五受根的受;二、六識身的識;三、無慚;四、無愧。相攝門有三事:蘊,處,界。這樣,現存《品類論》的〈辯七事品〉,雖不知七事是什麼,但依《界身論》,卻極為明白。《品類論》的〈辯七事品〉,是後人補作的,如上節所說。《品類論》的〈辯七事品〉,與《界身論》,可能同為一本。或將論的相攝門,依「一行」論法,推衍為繁長的六千頌,名《界身論》(再依之而有略本)。或將論的相應門,也以界處蘊作分別,成為現存於《品類論》的〈辯七事品〉。《界身論》的界,〈辯七事品〉的七事,上節曾說過,與銅鍱部的《界論》有關。《界論》以三法——蘊、處、界,分別攝與不攝。以四法——受、想、行、識,分別相應不相應。這與《界身論》大致相同,只是以受、識、無慚、無愧,代替受、想、行、識而已。因此,〈辯七事品〉以蘊、界、處,分別相應不相應,既不及《界論》與《界身論》的適合,又失去了「七事」(只有六事)的意義。不過參照《界論》、《界身論》列舉的法門(本事),應該如〈辯七事品〉所說,前列界、處、蘊才是。
《界身論》,玄奘傳為世友(Vasumitra)所造,這是以為與《品類論》的作者為一人。但世友只造四品;〈辯七事品〉已是別人所作,《界身論》更不是世友所造了。稱友(Yaśomitra)《俱舍論疏》,傳說《界身論》為富樓那(Pūrṇa)造。也許《界身論》與〈辯七事品〉,就是這位論師的傑作。
第七節 阿毘達磨識身足論
《阿毘達磨識身足論》,傳為提婆設摩(Devaśarman)所造。玄奘於貞觀二十三年(西元六四九)譯出,共十六卷,分為六蘊。在六分阿毘達磨中,極為重要,受到毘婆沙師的推重。《識身論》的內容,是以六識為中心的。先彈破二家,其次分別二事。所破的兩家:一,「沙門目連」的「過去未來無,現在無為有」[1]。就是〈目乾連蘊〉第一。二、「補特伽羅論者」的「諦義勝義,補特伽羅可得可證,現有等有,是故定有補特伽羅」[2],就是〈補特伽羅蘊〉第二。但〈補特伽羅蘊〉的第三嗢陀南,說到唯有六識身聚,十二緣起,心性無常,苦集苦滅的正觀;六識有四緣。對上文說,這是說明沒有補特伽羅,僅有以六識身為中心的緣起,苦集苦滅的正觀。如對下文說,六識身有四緣,引起下文的四緣論。
《識身論》彈破的第一家,是「目連沙門」,就是從根本上座部分化而出的分別說系,阿育王(Aśoka)時代,目犍連子帝須([A36]Moggaliputta tissa)領導的部派。這一系,無論是傳化到錫蘭的銅鍱部,或流行印度本土的化地部,法藏部,飲光部(略折中說一切有說),都是主張過未無體、現在是有的分別說者。這與三世實有的說一切有者,尖銳的對立。《識身論》以三世一切有的立場,反復的難破他,主要是以「彼此共許的」佛說來證明。《識身論》有四項基本原則:一、二心不能並生:如觀貪不善根等,不可能觀現在貪,非過去(或未來)的不可。如觀現在貪,那能觀與所觀,就同時有二心了。也就因此,意根不可能是現在的。無間滅入過去的意,為緣而能生意識,怎麼可說沒有過去?二、業與異熟果不能同時:業已滅而能感異熟果,所以非過去有不可。三、佛說我們的了別——識,一定有境為所緣:過去未來的,可以觀察,可以了別,所以過去未來是有的。四、成就的可以不現前:如有學現起纏心,而還是成就五根的。現入滅盡定的,還是成就少欲,羞慚,觸,意思,識食。不現前而是成就的,那一定是過去未來有了。「目連沙門」僅提出了「有無所緣心」[3],以為過去未來雖沒有實體,但可以成為認識的境界。
彈破的第二家,「補特伽羅論者」,就是從上座部說一切有中,分化而出的犢子部及正量等四部。犢子部以為:「有為可得,無為可得,補特伽羅亦有可得」[4]。有補特伽羅,才能造業受苦樂;為慈悲的所緣。《識身論》自稱性空論者,即無我論者,反復的責難他。一、從前後的關係說:如有真實的補特伽羅,那從這趣而另生他趣,或從初果到二果等。如前後是一,「彼即是彼」,就犯是常是一的過失。如「彼異於彼」,就犯是斷是異的過失。假如說:「不可說彼或(是)彼或異(彼)」,那也就不該說這「不可說彼或彼或異」的話了。二、如有補特伽羅,怎麼知道呢?佛說六識所知的,是色、聲、香、味、觸、法,並沒有補特伽羅;不能說六識以外,別有了別補特伽羅的第七識。依性空論者的見地,「諸法性有等有,由想等想,假說有情。於此(慈緣有情)義中,慈緣執受諸蘊相續」[5]。上二蘊,成立三世有的自宗,遮破補特伽羅實有、過去未來無體——二大系。從教理上,簡要的表示了說一切有部的主要思想。
次明二事——「因緣」,「成就不成就」。一、以六識為主而廣論四緣:〈因緣蘊〉第三,明因緣。〈所緣緣蘊〉第四,明所緣緣。〈雜蘊〉第五,明等無間緣與增上緣。論「因緣」,含有《發智論》的五因。從六識的三世、三性、四性、三界繫(三界四性成十心)、五部斷(三界成十五心),而論為因、為緣、隨眠隨增、斷等。論「所緣緣」,也約三世等六識(加學無學,成十二心),論所緣,隨眠隨增,斷等。論義非常繁密,比起《品類論》的〈辯隨眠品〉,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的。二、〈成就蘊〉第六,明成就不成就,也是約十二心、十心等作論。
上座部阿毘達磨的根本論題,是自相、共相、攝、相應、因緣。《品類論》的〈辯七事品〉,與《界身論》,明攝不攝,相應不相應。〈辯攝等品〉與〈辯千問品〉,是共相分別——〈問分〉的說一切有部論。《識身論》,就是明「因緣」,與銅鍱部《發趣論》、《舍利弗阿毘曇論》的〈緒分〉的意趣相合。說一切有部,明六因、四緣,《識身論》就是據此而造論的。說一切有部是三世有的,因此發展出一宗特殊的論門——成就不成就。
提婆設摩造論的傳說,如《大唐西域記》卷五(大正五一.八九八下)說:
「鞞索迦國……城南道左,有大伽藍,昔提婆設摩阿羅漢,於此造識身論,說無我人。瞿波阿羅漢造聖教要實論,說有我人。因此法執,遂深諍論」。
鞞索迦([A37]Viśākhā)為正量部的化區。說一切有部與正量部,以這兩部論為代表,而引起二部的諍論,當然是事實。然《識身論》是深受《發智論》影響的,思想極為圓熟精密,傳說佛滅一百年中,提婆設摩造《識身論》[6],是絕無可能的。約為西元一世紀初的作品。
《識身論》深受《發智論》的影響,但對世友(Vasumitra)的《品類論》,風格更為接近。論煩惱時,以「一切結、縛、隨眠、隨煩惱、纏」作分別[7]。論五無間罪時,說「眾同分,處得,事得,生長處得」[8]。所舉的法數,與〈辯五事品〉相合。《識身論》雖隱用六因說,而以四緣說為主,這與《品類論》的〈辯攝等品〉、〈辯千問品〉相同。
《識身論》深受《發智論》的影響,但立義每與《發智論》不同。如《大毘婆沙論》引《識身論》說:「身語惡行……是隨煩惱」[9],使毘婆沙師苦心的為他解說。但現存奘譯的《識身論》,已依毘婆沙師義,改為「非隨煩惱」了[10]。《識身論》所說的十二緣起,與《發智論》不同,《大毘婆沙論》稱之為「遠續緣起」[11];雖沒有取為正義,但也沒有加以責難。總之,《識身論》主是《發智論》的學者,在六論中有崇高的地位。但與偏宗《發智論》者不同;與世友的《品類論》一樣,有自己的立場與獨到的見解。
校注
[0121001] 《大智度論》卷二(大正二五.七〇上)。 [0121002] 《八犍度論》卷二四(大正二六.八八七上)。 [0121003] 《俱舍論(光)記》卷一(大正四一.八下)。 [0123004] 《鞞婆沙論》卷一四(大正二八.五一九下)。 [0123005] 《毘婆沙論》卷一五(大正二八.八四下)。 [0123006] 呂澂〈阿毘達磨汎論〉(《內學》第二輯一六四——一六六)。 [0124001] 《十誦律》卷六〇(大正二三.四四九上)。 [0124002]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四〇(大正二四.四〇八中)。 [0125003] 《中部.如何經》(南傳一一上.三一一)。 [0126004] 《舍利弗阿毘曇論》卷一(大正二八.五二五下)。 [0126005] 《法蘊論》卷一〇(大正二六.四九八中——下)。 [0128006] 《法集論.色品》:已正當見外,有已礙、正礙、當礙。可以參閱(南傳四五.一八八——一八九)。 [0129007] 《法蘊論》卷一〇(大正二六.五〇〇上——下)。 [0129008] 《舍利弗阿毘曇論》卷一(大正二八.五二六上——下)。 [0129009] 《法集論》(南傳四五.一九七——二〇三)。 [0131010] 《大毘婆沙論》卷二(大正二七.七下——八中)。 [0131011] 《法蘊論》卷三(大正二六.四六五上)。 [0131012] 《法蘊論》卷一〇(大正二六.五〇〇下)。 [0132013] 《法蘊論》卷三(大正二六.四六四下)。 [0134001]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四〇(大正二四.四〇八中)。 [0134002] 《瑜伽師地論》卷一三——一五(大正三〇.三四七上——三五六上)。 [0134003] 《集異門論》卷一(大正二六.三七〇上)。 [0134004] 《集異門論》卷三(大正二六.三七八中——下)。 [0134005] 《集異門論》卷三(大正二六.三七七中——三七八上)。 [0135006] 《大毘婆沙論》卷一一四(大正二七.五九四中)。 [0136001] 《俱舍論(光)記》卷一(大正四一.八中)。 [0136002] 《大智度論》卷二(大正二五.七〇上)。 [0136003] 《人施設論》(南傳四七.三五七)。 [0136004] 《舍利弗阿毘曇論》卷二六(大正二八.六九〇中)。 [0137005] 《舍利弗阿毘曇論》卷二七(大正二八.六九四下)。 [0137006] 《舍利弗阿毘曇論》卷二七(大正二八.六九七中)。 [0137007] 《大智度論》卷四一(大正二五.三五八下)。 [0137008] 《舍利弗阿毘曇論》卷一五(大正二八.六二五上)。 [0137009] 《舍利弗阿毘曇論》卷一八(大正二八.六四六上)。 [0137010] 《舍利弗阿毘曇論》卷二六(大正二八.六八七中)。 [0137011] 《舍利弗阿毘曇論》卷二六(大正二八.六八九上)。 [0137012] 真諦《部執異論》的分別說部,與毘婆闍婆提(Vibhajyavādin)——分別說部,截然不同,不可混淆。 [0138013] 《阿育王傳》卷四(大正五〇.一一三下)。 [0138014] 《阿育王經》卷六(大正五〇.一五二上)。 [0138015]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四〇(大正二四.四〇八中)。 [0138016] 《順正理論》卷一(大正二九.三三〇中)。 [0139017] 《毘婆沙論》卷七(大正二八.四五下)。 [0140018] 《立世阿毘曇論》卷一(大正三二.一七三上)。 [0140019] 法藏部《四分律》卷五四(大正二二.九六八中);《長阿含經》中,有《世界成敗經》,與漢譯《長阿含經》有《世記經》相合。《世記經》及漢譯《長阿含經》,可能為法藏部誦本。 [0143001] 《大毘婆沙論》卷六五(大正二七.三三六下——三三七上)。 [0143002] 《大毘婆沙論》卷一一八(大正二七.六一二下)。 [0143003] 《大毘婆沙論》卷二三(大正二七.一一九上)。 [0143004] 《大毘婆沙論》卷三五(大正二七.一八一上)。 [0144005] 《大毘婆沙論》卷三五(大正二七.一八二下)。 [0144006] 《大毘婆沙論》卷四四(大正二七.二二七上)。 [0144007] 《大毘婆沙論》卷一一三(大正二七.五八五中)。 [0144008] 《大毘婆沙論》卷二三(大正二七.一一九上)。 [0144009] 《大毘婆沙論》卷六五(大正二七.三三七下)。 [0144010] 《大毘婆沙論》卷三六(大正二七.一八八中)。 [0145011] 《大毘婆沙論》卷一〇五(大正二七.五四三上)。 [0149001] 呂澂〈阿毘達磨汎論〉(《內學》第二輯一六七)。 [0150002] 《界論》(南傳四七.二一三)。 [0150003] 《品類論》卷二(大正二六.六九八中——下)。 [0152004] 本書第二章第二節第四項。 [0157001] 《分別論》(南傳四六.八五)。 [0157002] 《舍利弗阿毘曇論》卷三(大正二八.五四七中)。 [0157003] 《發智論》卷一(大正二六.九二〇下)。 [0157004] 《發智論》卷一(大正二六.九二一下)。 [0159005] 《發智論》卷一(大正二六.九二〇下)。 [0159006] 《法蘊論》卷一(大正二六.五〇〇下)。 [0159007] 福原亮嚴《有部阿毘達磨論書之發達》(一五八——一六〇)。 [0160008] 本書本章第二節。 [0160009] 《大毘婆沙論》卷二二(大正二七.一一二上)。 [0160010] 《大毘婆沙論》卷二二(大正二七.一一四中)。 [0160011] 《大毘婆沙論》卷一一二(大正二七.一一二上)。 [0162001] 福原亮嚴《有部阿毘達磨論書之發達》(一二九)。 [0162002] 呂澂〈阿毘達磨汎論〉(《內學》第二輯一六六)。 [0162003] 《界身論》卷中(大正二六.六一九上)。 [0162004] 《界身論》卷下(大正二六.六二四中)。 [0162005] 《界身論》卷下(大正二六.六二五下)。 [0163006] 《界身論》卷上(大正二六.六一四中)。 [0163007] 《品類論》卷二(大正二六.六九八中——下)。 [0164008] 《大毘婆沙論》卷四二(大正二七.二二〇上)。 [0167001] 《識身論》卷一(大正二六.五三一上)。 [0167002] 《識身論》卷二(大正二六.五三七中)。 [0168003] 《識身論》卷一(大正二六.五三五上)。 [0168004] 《識身論》卷三(大正二六.五四五中)。 [0168005] 《識身論》卷三(大正二六.五四三下)。 [0170006] 《俱舍論(光)記》卷一(大正四一.八下)。 [0170007] 《識身論》卷五(大正二六.五五七上——下)。 [0170008] 《識身論》卷一一(大正二六.五八六中)。 [0170009] 《大毘婆沙論》卷四七(大正二七.二四四上)。 [0170010] 《識身論》卷一(大正二六.五三一下)。 [0170011] 《大毘婆沙論》卷二三(大正二七.一一八下)。【經文資訊】《印順法師佛學著作集》第 36 冊 No. 34 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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