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第九
大德僧伽聽。今僧伽十六日欲作夏安居。若僧伽時至聽者。僧伽應許僧伽今日受籌。明日安居。白如是。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德。我(某甲)比丘為僧行舍羅。白如是(單白綱目標云。行舍羅應有白。即此是也)。
作白[A8]已起座。擎籌槃者在前。收籌者持空槃隨後。先至佛位前籌槃。付與收者。具儀頂禮三拜。捧籌跪白云。(某)年月日安居會上。娑婆教主本師釋迦牟尼佛受第一籌。白[A9]已一拜。起立於傍。接彼二槃在手。彼頂禮收籌。仍各擎持。次向上座前住。上座離本座蹲踞。受取其籌。行籌者。至第二座前。收者近上座前。上座將籌置空槃內。如是行收至末。若有沙彌安居者。彼和尚或阿闍黎代為受籌。後至韋天前。執籌鞠躬白言。(某)年月日安居會中。護法韋䭾尊天受末後籌。亦如前儀收之。既總行[A10]已。於屏處數其籌數。復至上座前。白言。(某)年月日於此住處。現受籌者。比丘有爾許。求寂爾許(白[A11]已復云)。我(某甲)為僧行舍羅竟。上座(答言)善(應云)。爾。仍安籌槃前處。作禮歸位。大眾同音誦受籌功德殊勝行等畢。起禮上座。次第各歸本所。此謂採續以全其法儀也。
○對首安居法
律本云。應白所依人言。我於此處安居[A12]已。口言。
釋 此明第一種安居法。凡來僧界安居者。應先對所依律師言。我願於此處夏三月安居。律中但云口言。今加儀方表如法。既先說[A13]已。然後至期。具修威儀。作禮長跪。合掌口言。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依(某伽藍某聚落)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治故(三說)(五分十誦云。彼人告所白者言)。知莫放逸。(答言)受持(律本云。夏中當依第五律師廣誦二部律者。若違得波逸提。春冬依四種律師。違者突吉羅。理准律意。應問彼言)。依誰持律者(答言)依(某甲)律師(律師告言)。有疑當往問。(答言)爾。
五分云。佛言。當於持律者安居。若處所迮閙者。應七日得往返處。心念遙依。[1]若檀越村野林樹山巖房舍等安居者。並同上文。唯改伽藍為異。若修治破壞之語。局僧住處。隨事量度。其四眾作法。唯改言。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為別。餘詞同上也。
釋 若處迮閙。謂迫促眾不安靜。由攝心形勉䇿進道故。聽七日得往返處。自作心念。遙依安居。倘避眾憚勞。任情適意。故作心念遙依。則不成安居。房舍破修治故者。准律本。於安居前。僧差五德人分房。白二羯磨。先白上座言。大德上座。如是房舍臥具隨意樂便取。次第至第四上座亦如是白。時有一比丘。得缺壞房。心念云。我不受是房。恐使我修治。佛言應受。隨力修治。今文依制所說。按僧祇云。若有房舍破漏。春末月應當治(謂四月十六日[A14]已前一月)。若草若瓦隨而補之。然今東土寺院皆設禪堂。縱有破缺。常住料理。其來安居者。無此事故。是句不必說。說則反虗。若實有修治者。乃可如文說也。
此羯磨約期進道為法。禁止遊行為人。護諸物命為事。是屬公中之私也。
非 人非。謂所依越制等。
事非。謂五過不擇等。
餘非類前。
○後安居法
律中有比丘。四月十六日欲前安居。不至所[2]在。十七日乃到。佛言後安居。應准上文言後三月夏安居。餘文並如上。如是乃至五月十六日後安居法並准[3]前。
釋 若論三種安居者。四月十七日應改云中。三月夏安居。今由有前故爾。開後。佛於異時。告諸比丘。有三種安居。則改中三月。不無所據。律中因舍利弗目犍連發起。二尊者不用神足。飛空速至。類同世人履地而來。明期不及。請佛開。此誠乃大權示現。以垂後式。
此法具三緣。與夫顯非並准上。
○心念安居法
佛言。若無所依人。可白應心念安居。文言。
我[4](〔某甲〕)比丘。依(某)僧伽藍前三月夏安居(餘訶同上)。
釋 此明第二種安居。是對首心念法。律中制緣。時有比丘住處無所依人。生疑。不知成安居不成。佛言成。意為安居故。自今[A15]已去。若無所依人。聽心念安居。而云意為安居者。謂決志九旬。精修不怠。此法唯前安居者行之。其中後安居者不以為例。
此法屬私。並所為之緣同上。
非 一人非。有依故念等。
二法非。中後作法等。
三事非。三業不恭等。
餘四取合。
○忘結便成法
時[5]諸比丘來至所住處安居。忘不結。佛言。若[6]安居故來。便成安居。
釋 此明第三種安居。是法從上心念法中開。據律云。時諸比丘於住處欲安居。無所依人對白忘不心念安居。有疑不知成安居不成。以此白佛。故開聽此法也。
律中為客比丘本有要期。外來託處。有忘開結。必有住人。不在通限。若本有方便。通客主也。
釋 宣祖恐有舊比丘處例行故。復辯明通別。謂客比丘始發足時。本意先有要期進道故。從外來託居此處。到[A16]已既無所依對白。又忘心念安居。故佛決疑允成。若住處必有所依人。則不在此法通收。然此法獨限於客故。若律本有方便聽者。乃可通客主也。
○及界與園成安居法
時有比丘。往餘處安居。一脚入園及界。便明相出。如是兩脚入園及界。便明相出。如是兩脚入園及界。便經明相。佛言。並成安居。若准人解。後二種法應在前後十六日。若在中安居。隨日得結。
釋 此明第四種安居界。謂作法大界亦是攝衣之限。四方有標。內屬眾僧。梵語伽藍。此翻眾園。即僧寺也。界繞園外。園於界中。雖有遠近之分。但一脚入界內。一脚在界外。或一脚入寺門。一脚在門外。便明相出。明相者。謂天星垂隱。東方明現。如是兩脚入園及界亦爾。如是兩脚入園及界。便經明相。旭日將昇。本為安居故來。並成安居。若准人解。此入園及界二種法者。若為四月十六日前安居來。正當四月十七日早。若為五月十六日後安居來。正當五月十七日早。律制前後安居各唯一日。若在四月十七日乃至五月十五日中安居者。隨日得結坐。不以此論也。
○受日法
時有[1]佛僧塔事及父母檀越召請受戒懺悔等緣。並瞻病求藥問疑請法。如是諸事。不知云何。佛言。不及即日還。聽受七日去。不及七日還。聽受十五日去。不及十五日還。聽受一月日。及一月日應還。其三種受日。並不通夜。不同他律。
釋 義由比丘始念安居。諸緣休息。要期結坐。必滿方行。若事利他。豈絕施濟。故隨事給日。事訖即還。聖慈所以開聽者。令功歸二利。期准九旬也。律云。若父母信樂。若有病。若諸憂惱。遣信請比丘欲相見。若父母不信樂。教令信樂。若惡戒。教令持戒。若慳貪。教令布施。若無智。教令有智。兄弟姊妹親里亦爾。若檀越布施四事。請比丘。若信樂及不信樂。大臣欲相見比丘。若有請治覆藏本日治摩那埵出罪(此兼僧尼)。若式叉摩那犯戒。請懺悔更受。若二部請受大戒。若為病人求覓隨病藥食。若為求同誦經人。欲人間遊行。若經營比丘有作事。欲林樹間往之。有如是諸事。彼處遠不及即日還。如是三種受日法並不通夜。唯論日盡。不同他律受若干夜法也。
又所為之緣。但是破戒非法[2]事。並非正緣不成受日。及破安居。
釋 於上開聽。並是正緣。若是破戒等者。事既非僧所為法。寧給日出界。不但不成受日。抑且自破安居。准僧祗。破安居。不得衣施。
十誦云。應五眾安居。五眾受日。[3]若往赴在道事盡。即須返界。以無法故。
釋 若往赴在道等者。謂因事受日往赴。在道未至於彼。聞事[A17]已終。即須返界。不必前行。以法應事。而施事終。則法亦無託。若仍故往者。則干無事遊行。反以破夏治之。
明了論中有重受七日法。
釋 彼論云。七日有難。隨意行善。解三種九品類。釋曰。若人受夏月安居。行出界外。於此人有九種分別。一有事先成七日因緣。後更成七日因緣。二有事先成七日因緣。後成有難因緣。三有事先成七日因緣。後成隨意因緣(此初三品)。四有事先成有難因緣。後更成有難因緣。五有事先成有難因緣。後成七日因緣。六有事先成有難因緣。後成隨意因緣(此中三品)。七有事先成隨意因緣。後更成隨意因緣。八有事先成隨意因緣。後成七日因緣。九有事先成隨意因緣。後成有難因緣(此後三品)。然論准事雖明三種變開九品者。必須量人。若一往少信無慚變開。則成非法。
僧祇律云。比丘尼無羯磨受日法。若有緣開七日。
釋 僧聽羯磨受日而遮尼者。斯有二義。一者比丘尼無侶不得獨行。夏各進修。孰廢追隨。二者尼倫勸化但獲少益。縱有急要事緣。律制唯聽七日。恐尼例僧。故引明之。十誦律雖云五眾受日。除比丘。餘亦爾。
○事訖羯磨受日法
僧祇律第四十卷云。路遠緣長。為塔事僧事。應作求聽羯磨。事訖應還。有人加僧忍聽。此妄增聖教。彼羯磨例同之也。
釋 僧祇律四十卷。此受日法。在二十七卷安居中。後人錄寫多一第字。若為塔事僧事。受日出界。路遠緣長。不能尅期。求僧寬限。事訖方歸。彼時有用斯法秉白。加僧忍聽之詞。既云求聽寬限僧[A18]已。允可作法。何須再加此白。若加者則妄增聖教。例彼餘羯磨法。犯相似非也。若行此依正文秉宣。如常作前方便。答云與事訖受日羯磨。應如是白云。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於此處雨安居。若僧時到。僧(某甲)比丘於此處雨安居。為塔事僧事。出界外行。還此處住。
諸大德僧聽。(某甲)比丘為塔事僧事出界行。還此處安居。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雨安居者。按西域記云。印度僧徒。依佛聖教。坐雨安居。或前三月。或後三月。前三月當此從五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後三月當此從六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良以方言未融。傳譯有謬。分時計月。致斯乖異。故以四月十六日安居。七月十五日解安居也。文中准緣。雙舉塔僧事說。行時隨緣雙單實白可也。若非塔僧之事用之。則不善稱量。此一羯磨為塔僧事故作。是屬公也。
非 法非。謂事單雙牒等。
事非。謂途近事不久等。
餘非准常。
○羯磨受日法
佛法東流。數本羯磨。乞受日法。全缺不同。皆自意言。未尋正教。今學所宗但依律本。本既無乞。不可妄加。又括諸部。並無加乞。應告情[A19]已。羯磨者如是[1]言。
釋 藏中有前魏康僧鎧律師譯曇無德律雜羯磨二卷。有受過七日法文。三乞羯磨。曹魏曇諦律師集曇無德部羯磨二卷。有受過七日乞羯磨文。復隨釋云。據此以驗。舊本受日羯磨文少不足。故宜須詳准改。以從正故。今文云。佛法東流。數本羯磨。乞受日法。全缺不同。皆自意言。未尋正教。下申明正教之義。謂今撰集隨機羯磨。所宗但依四分藏本。藏本既無三乞作法。不可妄如。豈特本律無載。又括撿諸部。並無加乞。應告情[A20]已羯磨。告情者。待僧集[A21]已。先向眾言。今為某事不得不往。七日不及還。欲受半月日。或一月日出界。眾量度[A22]已。作前方便。答云與受日羯磨。如是白。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白如是。
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誰諸長老。忍僧聽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A23]已忍聽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文中受過七日法一句。由受七日法。開聽在先。今欲白後開之遠限。先出陳始開之近期。謂今所受非七日法是。過七日法。欲受十十五日(一月日)出界為某事故。所以白羯磨文。兼此一句。
此一羯磨所為之緣。總攝三寶事。應據現前之情以判。屬公私也。
非 餘非准常。
唯異法非。謂先三乞[A24]已。然後秉白等。
○對首受日法
律論但聽受七日。並無正法傳。[2]羯磨白中。義亦無失。
釋 上句明有受無法。下句明應有受法。謂律論有受日。雖無受法。然今集此羯磨。傳流益後。於對首白中。其義亦不可失。故下引他部。以出白詞。
十誦云。若無比丘。當從四眾受。應告言。
長老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受七日法。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白長老知(三說)。
釋 下三眾稱改准知。其准緣判公私據實。
十誦律云。開獨住比丘心念受日。應准上文。唯除所對之言為別。
釋 除所對之言者。謂不須前後二句也。按翻譯集引事鈔云。縱令前事止一日。皆須七日法。律云。不及即日還。聽受七日去。夏末一日在。亦作七日法。今故附之。以便考用。
○命梵二難出界法
律中。若安居中。本二大童女婬女伏藏。欲來誘調比丘。又有惡鬼怨賊毒虫惡獸。不得如意醫藥使人。我若此住。必為我淨行及命作留難。佛言聽[1]去。准毗尼母論云。移夏不破安居。諸部無文開。
釋 本二者。是在家時之婦也。以夫尊婦次。出家[A25]已。故稱本二。惡鬼者。時有鬼神語比丘。此處有寶藏。若是本二等伏藏。欲求誘調罷道。名為梵行難。若惡鬼乃至使人等。謂之命難。故云我若此住必為我淨行及命作留難。佛言若有如是事聽去。諸部無文開受。今法准母論。移夏不破安居。謂因難事移就他處修持。仍允一夏功圓。得同眾僧自恣。
○受日出界逢難法
律中。比丘受七日出界為父母兄姊等。至意留過日。或水陸道斷。遂即過限。佛言不失歲。
釋 據此二種開緣。一為父母之命難。違兄姊之情敬。切欲令增信。故過日限。二為偶爾道阻。斷絕往來。並攝難緣。不失一歲安居。
僧祇云。若受日在道。不得迂迴。當日若了。即還本[2]處也。
釋 迂者遠也。謂凡受日法。事了即歸。不得在道故意久遠。必待日滿方回。此則有悞正修。不思初志。故引為證。寧有餘日速歸。乃名如法結夏。
第六諸眾安居篇竟。
●諸眾自恣法篇第七
釋 上篇明四月十六日入安居。此明七月十五日解安居。諸經律中以七月十六日。是比丘五分法身生來之歲。則七月十五日。是臘除也。比丘出家不以俗年為計。乃數夏臘。臘者接也。謂新故之交接。今故以安居竟。諸眾自恣法。列於第七篇。
時諸比丘共住。受持瘂法。佛種種訶責言。此是白羊外道法。自今[A26]已去。聽共相檢校。知有罪無罪。有十利故。便得正法久住。應安居竟自恣。
釋 此引制緣也。廣如自恣揵度。十利准止持中。詳釋自恣者。此是自言恣。他舉罪非。謂自恣為惡。所以制在安居竟者。若論夏初創集。將同期欵。九旬立要。齊修出離。若逆相舉發。恐成怨諍遞相沿。及廢道亂業。是以夏末方自恣也。
○僧自恣法
大德僧聽。今白月十四日(餘日准此)眾僧集(某)處自恣。
○差受自恣人法
佛言。聽作時若打楗槌。若告言。諸大德。自恣時到。僧集[A27]已。應先差人。應具兩種五德。一自恣五德。不愛。不恚。不怖。不癡。知自恣。未自恣。二具舉罪五德。知時。如實。利益。柔輭。慈心也。
釋 應差恣舉二五德人者。謂三月修道。精練身心。人多迷[A28]己。不自見過。理宜仰𠙖清眾。垂慈誨示。縱宣[A29]己罪。恣僧舉過。內彰無私隱。外顯有瑕疵。身口託於他人。故制恣舉之人也。自恣人若有愛。則親厚之情惜護。他有過而不言。若有恚。則怨恨之念積懷。他無罪而言有。若有怖。則怯畏之心早存。遇強懼且緘口。逢懦輙與搜求。若有癡[A30]己。尚蒙昧無知。他人持犯莫曉。若不知自恣。未自恣。則現前座眾不諳有幾。未來說欲。全不識人無此五過。能持戒者。則具自恣五德也。舉罪人。若不知時則不知。今僧集坐。何為斯際。應作何法。若不如實。則三根未確。脫舉亂眾。延久疲勞。若不利益。則不能如法濟拔。反令淨者生疑。若不柔輭。則出言多乖律語。性剛不善漚和。若不慈心。則知他有過。不舉請恣。視同罔聞。反此五過者。是名具舉罪五德也。所以僧集[A31]已度選恣舉。利攝自他。一夏功圓。法不徒制矣。
十誦五分並差二人以上。若眾止五人。前後單差。若有六人。一時雙牒。而作羯磨。應和問答。[A32]已白言。
釋 僧法羯磨有四滿數。是以五人不得同差。若有六眾。一時雙牒。十誦五分雖聽差三四五六人者。不得僧差僧。亦須如法。應作前方便答云。差受自恣人羯磨秉法者。白言。
大德僧德。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白如是。
大德僧聽。僧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誰諸長老。忍僧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A33]已忍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作此法[A34]已。兩五德者。方從座起。至上座前。禮僧足[A35]已。然後[1]互跪和白。
釋 受差[A36]已。而令禮僧足者。此有二義。一者謝僧和忍量差次。則不矜[A37]己德輕人。所謂謙下諸比丘。遠離自高慢。眾見如斯。孰不深生慚愧。愈增敬仰聖制。安眾之方。與俗逈別多矣。然後互跪和白者即下正自恣法。若僧不和。則不得互跪對白自恣也。
○白僧自恣法
大德僧聽。今日眾僧自恣。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和合自恣。白如是。
佛言。[4]比丘應十四日自恣。比丘尼應十五日自恣。此謂二眾相依住法。若有緣者。三日俱得自恣。
釋 若非二眾相依結界住。准制比丘僧定以十五日自恣。而云三日俱得者。如說戒中。因客比丘故。
○正自恣法
佛言。應偏袒右肩。脫革屣。互跪合掌。應一一從上座作次第。應離坐自恣。五分云。取草布地。令在上自恣。老病者隨[5]本座應對前五德者言。
釋 此但略出本制。今准五分。布草加儀。應先令沙彌或淨人採吉祥草。擇去萎黃。唯取鮮好。以十二葉為一束。若年逢閏。束十三葉。其束隨人多少。備之於露地。敷僧座具[A39]已。未集僧時。將草安新槃。以鮮華覆上。置上座前低桌上。鳴槌集僧。問和索欲。差二五德人。白和法[A40]已竟。受差者起座。至低桌前。以手擎草槃口。隨誦偈云 吉祥長者施輭草 如來受[A41]已成正覺 我等比丘學佛慧 坐草自恣淨三業 誦畢。從上座次第行草。眾皆起座。立受草束。各各口誦此偈。手即解草散地。敷[A42]已坐具。於上端身跏趺而坐。如是行周五德者。至上座前白云。為僧行草竟。上座答云。善以空槃。仍置前處。然後正自恣。因病比丘互跪三說。時久病即更增。佛聽老病者隨身所安受自恣。謂不必跪也。五德者應從上座先作法。彼此互跪合掌。上座對五德者言。
大德。眾僧今日自恣。我比丘(某甲)亦自恣。若有見聞疑罪。願大德長老哀愍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法懺悔(三說)。
釋 若三根實有不虗者。即應語其所犯。若無五德者。應答云善。如是次第乃至末座。
律本云。若說錯忘。一一受之。其二五德。准僧祇云。各至本座處自恣。不得待僧竟。其眾僧自恣[A43]已。五德至上座前告云。僧一心自恣竟。便如常禮退。出十誦律。
釋 文中雙牒大德長老。說時應別之。若五德者是上座。彼應跪五德立稱云大德長老。若五德是同輩或下座。應彼此互跪而稱大德也。於前篇制五眾安居。此篇云諸眾自恣者。故今例明儀式。不致遺法。待大僧自恣畢。應召沙彌入眾。先禮僧足。三拜[A44]已。令在後一行次第立。五德者如前行草。沙彌等亦各受草。散地。誦偈。敷具坐上。五德者至一一前。沙彌合掌跪乞自恣。文詞准上。唯更沙彌為異。如是作法[A45]已周。五德者至上座前。合掌告云。僧一心自恣竟。上座答善。三拜而起。復歸本座。大眾同聲迴向。誦自恣功德殊勝行等[A46]已。齊起座。禮上座。三拜隨。即詣大殿。禮佛畢。次序各散。故云如常禮退。此告白出十誦律。又十誦云。若應與依止。羯磨與竟。乃至應與惡邪不除擯。羯磨與竟。若應與別住摩那埵。本日治出罪等。羯磨一一與竟。僧應自恣。本律云。自恣即是說戒。翻譯集引事鈔云。十五日自恣[A47]已。不得出界破安居。由夜分未盡故。
此中羯磨皆為法作。是屬公也。
非 一人非。謂乏德受差。僧不滿制等。
二法非。謂白誦錯脫。以僧差僧等。
三事非。謂眾具不辦等。
後四非相。准取合明。
○略自恣法
佛言。若有八難及餘緣。如說戒中事者。略說自恣。但對首有二略。單白[A48]已。有三略。如鈔所明。若難事可得。廣說便廣說。若再說。若一說。若不者應如法治。
釋 律制。說戒自恣二皆時事。其難緣是同。而略中有異。說戒開略者。乃誦總問淨。由戒本恒持。所以聽總則知別也。然此解夏自恣者。是三事中任他舉發願。說[A49]己罪乞淨之義。若不一一請恣。人人染淨莫決。是故有異。文云。但對首者。但字是助語之辭。非指但對首法三言。此自恣法。若眾或增至百千人。或減至三二人。皆名眾法對首法。律中單白[A50]已。眾法對首有二略復略眾法對首。開聽共同。三說此文。巧將單白[A51]已。置於前後之間。今故依律續明其略也。
續 准自恣揵度中。佛言。若難事不遠。不得廣說。三語自恣。應作白[A52]已。當再說自恣。白言。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再說自恣。白如是。
佛言。若不者。應如法治。
釋 再說即二說。本制三說自恣。由難來不遠。大眾不得三說。開聽略其一說人各對首二說自恣。此謂單白[A53]已。眾法對首有一略也。如法治者。謂應與越毗尼罪。
佛言。若難事近。不得再說自恣。應作白[A54]已。即應一說自恣。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一說自恣。白如是。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各共三語自恣。白如是。
佛言。若不者。應如法治。
釋 此由難事急迫。大眾不得。人各對首一說。又開眾僧普向五德人。彼此互跪。准前僧法。一齊同聲。三說自恣。此復略其眾法對首。再說一說。故云單白[A57]已有三略也。
此上三略皆為法作是屬公故。
非 法非。謂再一互錯。三共減詞等。
事非。謂難來近遠不度等。
餘非准常。
○四人以下對首法
佛言。若有四人不得受。第五人欲更互自恣應盡集自恣。若有四人。應更互自恣。作如是白言。
三大德一心念。今日眾僧自恣。我(某甲)比丘清淨(三說[A58]已)。
若有三人二人。亦准此法。唯改對首人數為異。又不得別眾及以有犯。並不應此法。
○一人心念法
佛言。若自恣日。往說戒堂掃灑。敷坐具。盛水器。洗脚器。然燈火。具舍羅。為待客比丘。若無來者。應心生口言。
今日眾僧自恣。我比丘(某甲)清淨(三說)。
○尼差人自恣法
佛言。比丘尼夏安居竟。聽差一比丘尼。為尼僧故。往大僧中說自恣。若僧尼二眾各不滿五。至自恣日。比丘尼往至比丘所。禮拜問訊。若眾滿者。應索欲問緣。答云。差人自恣羯磨。應云。
大姊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1]僧差比丘尼(某甲)為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說三事自恣見聞疑。白如是。
大姊僧聽。僧差比丘尼(某甲)為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說三事自恣見聞疑。誰諸大姊。忍僧差比丘尼(某甲)為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說三事自恣見聞疑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A59]已忍差比丘尼(某甲)為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說三事自恣見聞疑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比丘尼僧夏安居竟。比丘僧夏安居竟。比丘尼僧說三事自恣見聞疑罪。大德僧。慈愍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法懺悔。
徒眾上下各並默然者。實由尼等內勤三業。外無三事。故不見犯。雖然上座有勅。勅諸[2]尼眾。如法自恣。謹慎莫放逸。
使尼禮僧足。辭退至本寺[A62]已。集尼眾等。傳僧教敕。如說戒法所明也。此自恣說戒。略教授法。律本文缺。義明前後。兩臨事必須[3]理。不[4]容默故。且略標一句。以表常式。得[5]時行用。未必依文也。
釋 此自恣說戒法等者。正明比丘尼八敬法之嚴制也。彼第六云。比丘尼於半月當從眾僧中。求索教授人。第八云。比丘尼安居訖。當詣眾僧中。求三事見聞疑自恣。但律本文辭缺略。而義明前後。前即尼部中。若半月若九旬預期。應如常差尼。或囑教或求恣。後即大僧中。若布薩若夏竟集僧。應如常問。或請教授。或求自恣。此乃二部大僧兩臨時事。必須之要法。理不容默故。且略標一句。以表顯自恣即是說戒。皆律宗蠲染冀淨之制。不可違也。若此僧界外。無尼眾相依住者。此則不須。故云得時行用。未必依文也。
此一羯磨為法故作。是屬公也。
其間非相准說戒中。
修道增自恣法 諍事增自恣法 第二增自恣法。
續 此三法准單白綱目。今依自恣犍度續入。
○修道增自恣法
佛言。若眾多比丘結夏安居。精勤行道。得增上果證。恐自恣當移餘處。不得如是樂。即應作白增益自恣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作增益自恣羯磨。如是白云。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日不自恣。四月滿當自恣。白如是。
作是白[A63]已。四月自恣。
釋 增上果證者。謂九夏精修。漸增證入。而獲學無學果恐自恣竟隨方來者。仍隨方去。不得受是禪定樂故。開住至八月十五日。夏滿自恣。此法當於七月十五日。集眾作白。若非安居中實證者。不得妄用是法。
此一羯磨為人法故作。是屬私也。
非 一人非。謂自無增證等。
二法非。謂行不精修妄白等。
三事非。謂貪久供利等。
後四准知。
○諍事增自恣法 第二增自恣法
佛言。若有住處眾多比丘共住。自恣日聞異住處比丘鬪諍不和合。欲來此自恣。彼比丘應減自恣。若十五日減作十四日。若十四日減作十三日。聞今日來。如增說戒中方便。得作自恣者善。若不能者。應作白增上自恣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作增上自恣羯磨。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今日僧不自恣。至黑月十五日當自恣。白如是。
佛言。作白[A64]已。若客比丘住至黑月十五日。應作白。第二增自恣。問答同上。如是白云。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不自恣。後白月十五日當自恣。白如是。
佛言。作是白[A65]已。若客比丘不去。舊比丘應如法律強和合自恣。
釋 如法律強和合自恣者。謂舊比丘等密出界外。別結小界自恣也。
此二羯磨皆為人法作。是屬公也。
非相准說戒篇所明。
受功德衣法 差人守功德衣法 付功德衣法 捨功德衣法。
續 受捨二法准單白綱目。差付二法。准白二綱目。今皆依迦絺那衣揵度次第續入。
○受功德衣法
律本云。時有眾多比丘。夏安居。十五日自恣竟。十六日往見世尊。道路值天雨。衣服皆濕。僧伽黎重疲極。又有眾多糞掃衣比丘。在寒雪國異處安居。亦如是。往見世尊。皆到佛所。頭面禮足[A66]已。却坐一面。佛慰眾勞。諸比丘以此因緣白佛。佛故集僧告云。安居竟。有四事應作。應自恣。應解界。應結界。應受功德衣。受功德衣[A67]已。有五事利。得畜長衣。離衣宿。別眾食。展轉食。食前食後不囑比丘入聚落。
釋 此乃發起之制緣也。梵語迦絺那衣。此翻功德衣。令眾僧同受是衣。俱獲五利功德故。古翻賞善罰惡衣。賞前安居人。後安居人不得。明了論翻難活。以貧人取活為難。捨少財。入此衣功德。如以須彌大衣聚施也。若論五利者。前二攝捨墮。後三攝單墮。並如止持中釋。此但明開以顯有利無過。
佛言。應如是受功德衣。若是檀越所施新衣。物帖作淨。若是糞掃故衣浣[A68]已納作淨。不以邪命得。不以相得。不激發得。不經宿得。不捨墮作淨。即日來應法。
釋 此明二淨方堪。受作功德衣。而獲五利也。二淨者。一謂夏滿九旬行淨。二謂任緣得財衣淨。若是檀越所施新衣者。此有二種。一由敬信福田。特為僧辦。二謂[A69]已成備用持施。與僧糞掃故衣。准四依法所釋。若是新衣[A70]已曾淨之物帖上作淨此則不須更浣若是故衣應浣潔[A71]已。補納作淨。不邪命得者。謂非辯口利詞。抑人揚[A72]己。自逞功能。謟曲得衣。不以相得者。謂非於俗人。前詐現奇相。令生敬仰。由是得衣。不激發得者。謂非說所得利。以動人心。激發令喜。例施得衣。不經宿得者。律制雖夏未竟。唯聽受急施衣。除此九旬內。若得衣財。不容隨身經宿。不捨墮作淨者。謂不得用過十日或過一月[A73]已捨懺作淨之財。必須七月十五自恣日所施者。即將作功德衣。方是清淨衣財。故云即日來應法也。
四周有緣。五條十隔。如是衣僧受。作功德衣。若復過是者亦應受。應自浣染舒張輾治。裁作十隔。縫成應在眾僧前受。
釋 上明衣財此明衣相也。五條十隔即五衣。若復過是者亦應受。謂七衣大衣。僧祇十誦善見諸律皆云。若僧伽黎。鬱多羅僧。安陀會。隨一一衣。得受作功德衣。律中又聽貴價衣財。亦可受作功德衣。而云應自浣染舒張輾治者。為制不得。使非親里比丘尼等浣染打。不得以五大上色。故令染也。僧祇律云。若浣時應言。浣是迦絺那衣。僧當受。如是三說。若裁時縫時皆一一三說。以表至誠。信受佛語故。此方雖令匠作者多。若比丘經手付與財時。應言。今令匠作是功德衣。僧當受此。則亦不違制也。
縱自浣染乃至縫成。若是邪命得等。若不在僧前受。皆不成受功德衣。
釋 此重顯非法以誠如法受也。今准義加儀。應於七月十六日寅卯時。分令沙彌或夏少比丘灑掃淨處。敷僧座[A74]已。正中設一低桌。將功德衣。安新槃內。以鮮花散覆。置之桌上。然後鳴槌集此界安居僧。各序臘次就座[A75]已。僧中上座索欲問緣。答云。受功德衣羯磨。差羯磨者。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今日眾僧受功德衣。若僧時到僧忍聽。眾僧和合受功德衣。白如是。
○差人守功德衣法
佛言。作是白[A76]已。與一比丘上座應問言。眾中誰能持功德衣。若有者答言。我(某甲)能羯磨人。如是白云。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某甲)比丘為僧持功德衣。白如是。
大德僧聽。差(某甲)比丘為僧持功德衣。誰諸長老。忍僧差(某甲)比丘為僧持功德衣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A77]已忍差(某甲)比丘為僧持功德衣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付功德衣法
佛言。僧即應羯磨衣。與持功德衣。比丘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聽。此住處僧得可分衣。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此比丘當持此衣。為僧受作功德衣。於此住處持。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住處僧得可分衣物。現前僧應分。僧今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此比丘當持此衣。為僧受作功德衣。於此住處持。誰諸長老。忍僧持此衣。與(某甲)比丘。受作功德衣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A78]已忍與(某甲)比丘衣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彼比丘應起捉衣。隨諸比丘手得及衣。言相明了。作如是言。
釋 如五分僧所與衣。比丘復行言。根本部名張羯耻那衣。張者開示也。然皆義存儀略。今會加云。僧[A79]已羯磨付衣與之。彼比丘應起座兩手捉衣。先開張示眾。令知五條十隔四周有緣(此謂安陀會若七衣大衣亦如是示之)。然後轉身。至下立中。向上作如是言。
此衣眾僧當受作功德衣。此衣眾僧今受作功德衣。此衣眾僧[A80]已受作功德衣竟。
其受者[A83]已善受。此中所有功德名稱屬我(行衣者應答言)。善。
釋 其受者[A84]已善受。謂衣財離過。縫治如法。張受不違。毗尼一眾和合忍可也。此中所有功德名稱屬我者。謂九旬結夏。同界進修。此衣受[A85]已。五事開聽。人各均霑聖恩眾故。皆云屬我。從上座乃至最下座。如是次第巡說。若是中後安居者越之。但令集和隨喜。制無受衣。彼行衣者。既作法畢。仍至下中向上座前告云。為僧受功德衣竟。上座答言善。彼答言爾。彼復持衣就座而坐。大眾齊誦迴向偈云。
受衣功德。殊勝行等。如常禮而退。其受差守衣者。於此界內。必須住滿。五月餘者。若有因緣。聽往不局。
附 僧祇云。受迦絺那衣者。有作時非受時。是中有值作時受。不值受時受。得名受有受時非作時。是中值受時受。非作時受。得名受有作時受時。是中值作時受時。是名作時受時。有非作時非受時。是中不值作時受受時受。應隨喜言。長老憶念是住處。僧受迦絺那衣。我某甲比丘隨喜。齊冬四月。隨彼住處滿我。當捨是名。受功德衣法。
律攝云。有十種人。不合同受羯耻那衣。一未有夏人。二破夏人。三坐後夏人。四餘處坐夏人。五張衣時不現前人。六行徧住人。七徧住竟人。八行意喜人。九意喜竟人。十授學人。
釋 僧祇律內不值受時。得名受者為。有緣受日出界。開聽此中為故。不來者遮之。今附二律。明其可否便行。
此中受衣持付三羯磨。皆為事作。是屬公也。
非 法非。謂持守白受。顛錯不明等。
事非。謂手不及衣。行次未周等。
餘非如前。
○捨功德衣法
律本云。諸比丘不出功德衣意欲。久得五事放捨故。佛言。不受功德衣一月。受功德衣五月。聽冬四月竟。眾僧應和合出功德衣。
釋 前安居人受功德衣[A86]已。五月得五事利。此從七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後安居人不受功德衣。得一月五事利。此從八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其中安居人不受功德衣。各隨滿三月[A87]已。於外聽一月五事利。聽冬四月竟出功德衣者。此准西域三際言之。謂從八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是出功德衣分齊也。應於是日眾僧和集。作前方便答云。出功德衣。羯磨秉法者。如是白。
大德僧聽。今日眾僧出功德衣。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和合出功德衣。白如是。
佛言。應如是出功德衣。若不出過功德衣。分齊突吉羅。有八因緣。失功德衣(此八法今列釋之)。
一去捨。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出界外。作不還意。出去。去便失功德衣。
釋 此謂和合受功德衣竟。自誓住界。必滿冬四月。今既違願而去。意實不還。於出界之日。即失功德衣也。此不論一日五月之開。
二竟捨。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出界外作衣。彼作衣竟。便失功德衣。
釋 此謂和合受衣竟。作念云。我出界作衣。若作竟。當捨功德衣。彼作竟之日。便失功德衣。准日如上三不竟捨。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出界外。作如是念。亦不作衣。亦不還衣。所不竟失功德衣。
釋 此謂和合受衣竟。起念出界。原為作衣。成[A88]已。還回受衣本界住。既出界去。復轉念云。不作衣。不還界。此則心口相違。事無終始。故失功德衣。准日如上。
四失捨。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出界外。作衣竟。彼此丘衣失。功德衣亦失。
釋 此謂和合受衣竟。出界作衣時。舉念云。我此衣作成[A89]已。中間如有壞失。當捨功德衣。於後其衣壞若失。功德衣亦失。准日如上。
五斷望捨。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出界希望得。彼比丘便至希望得衣處。比丘見[A90]已。不得衣。望斷。更無所望處。彼望斷失功德衣。
釋 此謂和合受衣竟。出界之意。實望某檀越處必得衣財。作衣去。至彼處。乞不得衣。更無他處可求衣財。彼比丘望斷。功德衣亦隨失。准日如上。
六聞捨。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出界外作衣。作衣竟。聞眾僧出功德衣。彼聞便失功德衣。
釋 此謂和合受衣竟。出界作衣時舉念。若衣成即還界。及至衣成未還。聞界內眾僧[A91]已出功德衣。彼聞便失功德衣。此並下二皆是滿月而言。非同上五。
七出界捨。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出界外作衣竟。數作還意。在界外眾僧。出功德衣。彼在界外。失功德衣。
釋 此謂和合受衣竟。出界外。徐徐作衣。久久方成。數作還意。而不還界。眾僧在界內。出功德衣。彼在界外。亦失功德衣。
八共出捨。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在界外作衣。彼衣若竟若未竟還住處。彼比丘和合出功德衣。是為八事。
釋 此謂和合受衣竟。出界外求衣財。作衣因緣。不就多日。乃得將滿冬四月分齊時。所作之衣若成若未成。當速還本界。與眾和合。共出功德衣。是為如法出衣也。此八事。前五以作念釋者。准例十誦義故。諸律緣起皆同為久受功德衣。不出多貪五事利。故制之。是中若衣失日。若滿冬四月分。凡過畜等俱犯。依本罪冶之。
第七諸眾自恣篇竟。
毗尼作持續釋第九卷
音義
安居篇
音踏。踐蹋也。
市時上聲。買賣之所。市者恃也。養贍老小。以不乏也。
涉音攝。途行厲水也。古者渡水不裸體故。著衣而渡水。深至衣以上渡日厲也。
捩音列。折也。
迮音則。迫也。
閙鐃去聲。不靜也。
括官入聲。檢也。
迂音於。遠也。
自恣篇
資去聲。縱事也。蕭何傳發縱指示。
欵寬上聲。敬也。親也。
沿音延。從流而下。
緘音兼。封也。
懼音具。恐怖也。
懦乃箇切。音穤。弱也。柔也。
矜音京。驕矜自負也。
萎音葦。草木枯也。
輾年上聲。轉輪治穀也。
扇吹揚也。
校注
[0444001] 羣一作譬 [0444002] 一無也字 [0445001] 一無如字 [0445002] 太一作大 [0445003] 行一作出 [0445004] 人上一有可依二字下有要字 [0445005] 未作求 [0446001] 若下一有依字 [0446002] 在一作住 [0446003] 前下一有此字 [0446004] 某甲一在丘下 [0446005] 諸一作有 [0446006] 安上有為字 [0447001] 佛下一有法字 [0447002] 事下一有者字 [0447003] 若下一有受日二字 [0448001] 言上一有白字 [0448002] 羯上一有用字 [0449001] 一無去字 [0449002] 處一作界 [0449003] 具上一有眾字 [0449004] 一無上字 [0449005] 一無之也二字 [0450001] 互一作蝴下同 [0450002] 丘一作坐 [0450003] 是下一有白字 [0450004] 比上一有若字 [0450005] 本上一有竟復二字 [0451001] 僧下一有今字 [0451002] 人一作尼 [0452001A] 一無尼字 [0452001B] 一無大字 [0452002] 尼上一有比丘二字 [0452003] 理上一有修字 [0452004] 容下有杜字 [0452005] 時一作濟【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41 冊 No. 730 毗尼作持續釋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0-07-12
【編輯說明】本資料庫由中華電子佛典協會(CBETA)依《卍新續藏》所編輯
【原始資料】CBETA 人工輸入,CBETA 掃瞄辨識
【其他事項】詳細說明請參閱【中華電子佛典協會資料庫版權宣告】
●諸眾安居篇第六
釋 上明布薩每歲二十四次。此明安居四季重夏九旬。乃比丘之要務。誠加行之嚴制也。而云諸眾者。律聽五眾。法開四種。類以成篇。序居第六。
時諸比丘一切時遊行。蹋殺生草木。斷眾生命根。世人譏訶。蟲鳥為[1]羣。佛言。不應一切時遊行。聽三月夏安居。有通訶別制。出在尼律[2]也。
釋 此先引制緣也。律云。六羣比丘於一切時春夏冬。人間遊行。夏月天瀑。雨水大漲。漂失衣鉢臥具針筒。蹋殺生草木。時諸居士見[A1]已譏嫌云。沙門釋子不知慚愧。於一切時遊行。漂失衣具。蹋殺生草。斷他命根。外道尚三月安居。且蟲鳥亦有巢窟止住。沙門釋子云何如是。諸慚愧樂持戒比丘以此白佛。故制三月夏安居也。文云有通訶別制出在尼律者。通訶。謂比丘尼亦如是不應一切時人間遊行。乃至聽三月夏安居。別制者。尼八敬戒中。第七比丘尼不得在無比丘處夏安居。第八比丘尼安居竟。應比丘僧中求三事自恣見聞疑。然尼八敬制之於後。而僧安居制之於前。今云通訶者何。葢安居通制出家僧徒。訶一眾則五眾通訶矣。
○安居法
[1]如佛言有三種安居。前安居。中安居。後安居。前安居者。住前三月。後安居者。住後三月。
釋 安居者。形心攝靜曰安。要期住此曰扂。靜處思惟道之正軌。理須假日追功。䇿進心行。隨緣託處。志唯尚益。不許馳散亂道妨業。故律通制三時。文偏約夏月者。據緣發起。情在三過。然以三際分之。一夏四月何為但結三月。斯含二義。一生死待形。必假資養故。結前三月。後開一月。為成供身衣服故。二若四月盡結。則四月十六日得成。設有差脫。便不得結。教法太急。用難常准故。如來善順物機。開其一月。續結令成。復於一月內。聽三重安居。初四月十六一日是前安居十七[A2]已去至五月十五日名中安居。五月十六一日名後安居。前安居者。住至七月十五日名前三月。後安居者。住至八月十五日名後三月。其中安居者。以後足前住滿三月。
按西域記云前代譯經律者。或云坐夏。或云坐臘。斯皆邊國殊俗。不達中國正音。或方言未融。而傳譯有謬。正應安居也。然今有入安居時作蠟人。至七月十五日。取以視驗一夏之功過者。豈止迷制犯非。抑且不別臘蠟矣。
十誦律。佛制五眾並令安居。律云。尼不安居波逸提。僧等四眾突吉羅。
釋 引十誦者。明收小眾。本律尼不安居。犯波逸提。此違八敬嚴訓故。餘四犯突吉羅。由不護世俗譏嫌故。准制如斯。未有夏際不安居而名釋子者也。
明了論云。無五過處。得在中安居。一[2]太遠聚落。求須難得。二太近城帀。妨修[3]行道。三多蚊蟻。自他兩損。四無可依人。[4]人具五德。一[5]未聞令聞。二[A3]已聞令清淨。三能決疑網。四通達無滯。五正見。五無施主供給藥食。並不可安居。
釋 佛世僧徒。或受請安居。或擇處結夏。今文引論出五過者。為明如法方成安居也。初過謂往返乞食。途涉疲勞。致使心形俱不寂靜。二過謂居家來往。默之恐招譏。談之復礙道。虗費時功。本業未辦。三過謂害物傷慈。違本制緣。四過謂聞解期入。訓必由師。止作義深。非學莫曉。故擇具德者而為所依。五過謂四事資生。咸藉信檀。若處乏施主。則助道為艱。是故有此五過。並不可安居。反之則修道獲益。亦利居家得植福田也。
律本云。安居有四種。一對首。二心念。三忘成。四及界。並有據緣。如下具列。
釋 此總標。下別列。然此安居儀式。諸部未全。唯義淨律師親遊西域見聞。躬行[A4]已經多次。後請梵本歸唐。翻譯有載。今續依行。
續 准百一羯磨云。明日安居。今日受籌。其籌不得麤惡曲捩。以香水洗。安靜槃中。鮮花覆上。以淨物覆之。(文)准下法式。應四月十五日於集眾所。正中上面。供娑婆教主本師釋迦牟尼佛位。正中下側。供護法韋䭾尊天位。左右敷眾僧座。鳴槌集界內僧。於中設一低桌。將籌槃置上。上座應索欲問緣。答云受籌羯磨。眾中堪羯磨者。作如是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