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第二
大德一心念。(某甲)比丘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一說便止)。
釋 具修威儀者。具謂無闕。修謂整飾。凡入僧中及對一人作法時。應整衣肅容。三業必恭。以表至誠也。向下具儀准此不繁。大德者。梵語娑檀陀。律攝云。是相敬言。於苾芻若少若老不應呼名及姓氏等。老呼小者為具壽。小稱老者云大德。而言一心念者。是乞其慈愍注念於[A20]己也。如法僧事者。此是總句。律中因六羣稱事與欲言。我以此事與汝欲。及清淨僧中事起。持欲比丘言。我持某事欲清淨來。不持餘事欲清淨來。故所羈留僧事。諸比丘白佛。佛言。不應稱事與欲。自今[A21]已去。聽如法僧事與欲清淨。此乃定制也。
佛言。若能憶姓相名類者。隨意多少受之。若不能記者。但云眾多比丘與欲清淨亦得。
釋 此引開緣。備用律中。因比丘受一人欲[A22]已。疑不受二人欲。乃至受三人欲[A23]已。疑不受四人欲。佛言。若能盡記識字者。隨意多少受。不能憶字者當稱姓。不能記識姓者當稱相。不能記相貌者。但言眾多比丘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亦得。
續 僧祇律云。當明日布薩。今日與欲。不名與欲。又云。時集應與清淨欲。非時集應與羯磨欲。(文)原文唯引本律明時欲。若尋常僧事。准僧祇云。如法僧事與欲。羯磨餘詞同上。
二明受欲法。
釋 受乃領納憶持也。若與者能廣略如法與。其受者不善憶持。及身有犯皆不成受。
佛言。若受欲者。受欲[A24]已便命過。若出界外去。若罷道入外道眾別部眾。至戒場上。若明相出等七緣。若自言。犯邊罪等十三難人。三舉二滅擯。在空隱沒離見聞處。如是等通前二十八緣。並不成受欲。若至中道。若至僧中亦爾。應更與餘者欲。
釋 受欲[A25]已便命過者。生死呼吸不與人期。出界去者。倏爾緣牽。身逐事往。若罷道者。貪欲熾盛。戒羸還家。入外道眾者。知見顛倒。棄正從邪。別部眾者。四諍反和。部黨各分。至戒場者。異界經行。忘誤所受。明相出者。後夜[A26]已過時屬次朝。律中有如是七緣。諸比丘與欲[A27]已。一一生疑。作念為失欲不失欲。往白世尊。佛言。皆失欲十三難人。乃至離見聞處。義准前釋。通前命過等七種。此二十八緣並不成受欲。如此人等受。既不成縱然持欲。若至中道。若至僧中。皆不成就。故云亦爾。應當更與餘者欲。
僧祇云。五種失欲。如不足數中說。又云。在界外受欲。持欲者出界外。與欲人出界。與欲[A28]已自至僧中還出眾。第五持欲在僧中。因難事驚起無一人住者。如是等並名失欲。
釋 不足數中說五種失欲者。謂若與欲人。若隔障。若半覆露。若中間隔障。若半覆露申手不相及。若一切露地坐中申手不相及。是名五種失欲。在界外受欲者。律制依界集僧。界內與欲。非界所攝。不在集中。若布薩日先有事緣出界。界外不須與欲。受欲持欲者出界外。此乃自為因緣。有誤他欲。與欲人出界者。法因人開。人去法失。與欲[A29]已。自至僧中還出眾者。律中時有病比丘。與欲[A30]已。聞僧中說法毗尼。自力就聽。坐久疲苦。以先與欲。默然離座去。若持欲在僧中。因難驚起無一人住者。謂持欲人[A31]已至僧中。與眾同遭水火賊獸等難。一齊驚起。四散各避。界內無一比丘。如是等並名失欲。
十誦云。與覆藏等三人失欲(等其本日治及摩那埵人)。
五分云。與尼等四人。狂等三人。或倒出眾人。皆不成欲。
釋 尼等四人。謂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狂等三人。謂癡狂人。亂心人。愚鈍人。倒出眾人者。謂受欲人欲令羯磨不成。持欲[A32]已。至僧中。復倒出去。如是等皆不成受欲。
十誦云。取欲清淨人。若取時若取竟。自言非比丘者。不成清淨欲。
釋 取者索也。謂比丘正索彼人欲時。彼言。我[A33]已捨戒作沙彌。作優婆塞。作白衣。我[A34]已入外道。我非比丘。彼既自言。非僧則布薩不共。所以與時欲不成故。若索竟。如是言亦爾。
續 僧祇律云。若上座應言。我是僧上座不應受。若教授尼人。若誦戒人。應各自說不應受。若守房人。若病人。應言我不至僧中更與餘人。若言我是乞食。我是阿練。若我是糞掃衣。我是大德人。不取欲者。越毗尼罪。
釋 上座者。夏臘超羣。德業無等。律制僧中序四上座。凡說法開導。應供受施。一切作為。眾皆恭敬。若教授誦戒者。具德受差[A35]已。有其任。如是三人理無受欲。若守房及病自尚與欲。故宜善却。若言我是乞食等。此謂自彰頭陀。矜[A36]己慢他。不取故犯。
律云。持欲比丘自有事起不及。詣僧聽轉授。與餘比丘。應作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與眾多比丘受欲清淨。彼及我身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一說便止)。
釋 若自身緣絆。他欲在[A37]己。則兩皆失欲。僧事羈遲故。聖慈應機。復開轉授。今文為受多人欲。若但受一人欲者。更眾多二字作某甲。餘詞無異。
三明說欲法。
僧祇云。不得趣爾與人欲。應與堪能持欲。僧中說者。
釋 此明不得疾與無智者欲。應與堪能持欲者。謂詣一往守護戒品。智憶不忘。人所具儀與之。如是之人方知時欲非時欲。善能持至僧中。如法為說此引僧祇者。為顯前失欲諸緣皆由與者。倉卒不擇其人故。
若有說者。羯磨人如上問[A38]已。彼持欲者應答是也。
釋 羯磨是總稱。凡時集誦戒者。非時集秉法者是。如上問[A39]已。謂如上應法和合。簡眾是非。羯磨人問云。僧集否。和合否。未受具戒者出否。不來說欲及清淨有否。若有者。彼持欲人於本座合掌答云。是答[A40]已起座。具修威儀。至羯磨者。前作禮一拜長跪合掌。如是言。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我受彼欲清淨。彼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一說便止)。
若自恣時。應言與欲自恣。餘詞同上。
釋 准義說竟。理無默然。諸部文闕答辭。唯根本部百一羯磨云。凡作法了時。及隨時白事。皆應答云。奧箅迦。此翻云好。又云爾。答云娑度。此翻云善。若不作是說者。得越法罪故。今說竟。羯磨者答善。彼說者答爾。一拜起[A41]已。歸復本座。此就坐聽誦戒之儀。若是常時立作羯磨。則出入不離本位。向下准此為式。
佛言。若受欲人。若睡眠。若入定。若忘。若不故作並成。若故不說。得突吉羅。若病重者。應[1]舉至僧中。恐病增重者。僧就病者所。或出界作不合別眾故。若中道逢難。界外持欲來得成。
釋 此引開緣。睡眠是五葢煩惱。入定乃剎那三昧。暫忘由專念。善品既非有。意並成說。欲若存心。故不說者成犯。彼如法與者無別眾過。若病重者為不能現身相故。若中道逢難者。律云。時有受欲比丘。遇道路隔塞賊獸及河水大漲不得至。更從界外來至僧中。諸比丘生疑白佛。為失欲不失。佛言。成與欲。清淨不失。此謂界寬。路遠者引據便用。
△八正陳本意
釋 陳者。敷告也。意者。心之所向也。上引律制緣開。與欲僧無別眾。身心既集。意欲何為。故第八復明正陳本意。
謂僧私兩緣僧中。或創立法處。則竪標唱相。或常所集用。則行籌告白等。
釋 初句總標本意。謂所為之事無越僧私兩緣。向下分釋。若就僧中公事。大約有二。一者或始擇淨地。創立伽藍。以為法起。託處必結場界攝衣。此則竪三重之標。唱四方之相。俾共住者。知其齊畔。以便出入經行。次者或尋常集僧。作法辦事。如布薩安居受施滅諍等。此則先須行籌。次方告白。若餘僧事。唯以告白。不用行籌。斯陳僧中公緣之本意也。
私事亦二。若違情治罰。則作舉[1]乞罪。若順情請許。多須乞詞。[2]並至文具顯(上乞音氣。與也下乞音詰。求也)。
釋 就私事中。亦有二種。特為一人非公。名私情者。理也。若共眾居違理。縱意不守禁戒者。律有明條。必依治罰。或作三舉與罪。白四羯磨作舉。唯是七法與罪通乎篇聚。順者不逆也。若善順治罰。如教改悔。僧中請解。羯磨伏罪。誓不更作眾愍。聽許作法仍淨。此則多用求詞。事有巨細。並至文具顯。斯陳一人私緣之本意也。
△九問事端緒
釋 端緒猶頭緒也。上陳本意事有僧私。凡會作辦委僧量。宜必先對眾問其所以。故第九復明問事端緒。
律云。僧今和合。何所作為。事[3]合通別。臨時准一通問。
△十答所成法
釋 問則唯言端緒律教勿紊。答則當依事說法施有據。若事未確。法亦徒宣。故第十復明答所成法。
律云。應[4]答作某羯磨。然事有先後法緣通別。說戒自恣應在後。作受戒捨墮。義兼通別。若結界捨界理無雙答。並先須詳委。然後問答。
釋 初句正明問答。次二句總標答中之差別。下三句隨事別釋。末二句乃叮嚀之語。然事有先後。此但指說戒自恣二法。而言如五分律云。先作諸羯磨。然後說戒。又如十誦律云。一切事先作竟。僧應說戒自恣。今文符此二律所說。皆是露罪懺悔之法。不同餘事。集僧便作。必須清淨方堪誦聽。故先令發露。作法懺悔[A42]已。次後方可說戒自恣。故云事有先後也。然雖今非昔。比不能當。下作法懺。除預期懺摩。即名先事發露無覆。亦名清淨說戒自恣。又云受戒捨墮。義兼通別者。謂此二種答法。義兼通別。不同餘法。唯一別名而[A43]已。如受戒羯磨。若在一切羯磨中。論其名各別。若但於受戒中論其名。是通以戒有多種不同故。凡遇作法問答時。不得[A44]但以通名答。受戒羯磨應兼通別答云受某戒羯磨。又如捨墮羯磨通別亦爾。倘懺第一畜長罪者。不得以通名答。懺捨墮羯磨亦不得以別名答。受畜長衣懺悔羯磨應兼通別答云受畜長衣波逸提。懺悔羯磨如是。則事與罪名。兩得無遺。乃名如法善答。故云受戒捨墮義兼通別也。又云結界捨界理無雙答者。謂解舊結新。雖在一時。其結解事異。豈可將兩事於一問中雙答哉。理應先答解界作法。解[A45]已更問。方可答結如是。隨事問答。使法無缺。若不詳知原委。則有三過。一人非堪任。二於事有缺。三作法不成。故復叮嚀云。並先須詳委。然後問答。
[A46]已上十科總明僧法前方便。凡作法時。先當稱量(即第一稱量前事)。欲作僧法必有所託(即第二法起託處)。臨行僧事先鳴楗槌(即第三集僧方法)。楗槌既鳴盡界僧集(即第四僧集約界)。任羯磨人問僧集否和合否(即第五應法和合)。問未受具戒者出否(即第六簡眾是非)。問不來說欲及清淨有否(即第七說欲清淨。其第八正陳本意。攝稱量中)。僧今和合何所作為(即第九問有端緒)。僧中維那合掌答云作某羯磨(即第十答所成事)。然此前方便制有增減。非十科。一切僧法全用。若布薩時。於簡眾下。加云誰遣比丘尼來請教誡。若自恣時問。改請教誡。作請自恣。若結界及滅諍時。不問說欲。凡後文書云。作前方便者。皆准斯義。初明僧法竟。
○中明眾多人法
釋 前列對首羯磨綱目法。有三十六種。今復申明便於稱量。
若作但對首法。如持衣說淨[1]等。通二界人唯是別。若作眾法對首法。如捨墮說戒等。二界盡集人。非別眾法。則兩異並前須明識。義無雜亂。
釋 此文將二種對首比論。令曉所託中之差別也。若[A47]但對首三十一法。必須別眾二人屏作。對眾犯非。若作眾法對首五法。隨界盡集。不應別眾。別則犯非。是謂二種對首。並通二界。法則兩異。如斯制義無容雜亂。
○後明一人法
若但心念法。事通二界。人唯獨秉。若對首心念及眾法心念。界通二處。有人不得並如前集法中列。三相[2]應然。不容臨機。致有乖[3]殊。法式不成。
釋 此申明三種心念也。謂[A48]但心念有三法。若作此者二界俱通。不禁正制人唯自秉。對首心念有七法。眾法心念有四法。若作此二者。論界則二處隨依。秉法則量度現前。若果無二人三人四人。且作心念。以辦前事。斯乃開中復開。貴乎用時善用。並如集法中所列三種心念。名相各各分別。[A49]已定作法。自然不同行者。不容臨機。致有乖殊。法式不成。
釋 篇首標云。緣通成壞教相須張故。上句結前僧法稱量十科及對首心念五種。引制詳辯成法之緣[A51]已竟。此後復明非法之相。俾知緣壞。准律可憑。
○僧法羯磨具七非
佛言。有七羯磨非法。不應作[5]之。
釋 此引第三分瞻波揵度中所制緣。六羣比丘發起六羣。或云六眾。謂聚集成眾。羣出隊入。作諸非威儀事。一難陀。二䟦難陀。三迦留陀夷。四闡陀。五馬宿。六滿宿。此之六人無法不曉。通達三藏內教。精諳五明百藝之術。俱是豪族。共相影響。契交為友。宣通佛教。內為法門之棟梁。外作佛教之大護。興起制緣。建立毗尼。所謂大權示現人。各弟子九人。共為六十。故號六羣比丘也。先標七非之名。隨依揵度釋之。
△一者非法非毗尼羯磨
謂一人舉一人。乃至僧舉僧。一白眾多白一羯磨眾多羯磨。單白白二白四羯磨。交絡互作。
釋 一人舉一人乃至僧舉僧者。此制文繁。依律略為四句收之。初句謂一人舉一人舉二人舉三人舉僧。
二句謂二人舉二人舉一人舉三人舉僧。
三句謂三人舉三人舉二人舉一人舉僧。
四句謂僧舉僧(此第四句以四種僧互舉作句。如上復成四句)。一白眾多白乃至交絡互作者。謂若作白二羯磨者。作一白[A52]已一唱說。是二羯磨。若作一白二白三白眾多白。不作羯磨。若作一白二羯磨三羯磨。眾多羯磨。
若作二白二羯磨三羯磨眾多羯磨。
若作三百一羯磨二羯磨三羯磨眾多羯磨。
若作眾多白一羯磨二羯磨三羯磨眾多羯磨。
若作一羯磨二羯磨三羯磨眾多羯磨不作白。
若作一羯磨二白三白眾多白。皆非法非毗尼。不應作。故云一白眾多白一羯磨眾多羯磨。其單白白四各有七句。唯除本法。餘句亦爾。故云單白白二白四羯磨交互聯絡而作也。
若有病。無藥有藥。無病。有事有法。施不相當。毗尼母云。若說羯磨。言不明了。如是等人法事相。並[6]非所攝也。
釋 上二句設藥病不投之喻。以明有事有法施不相當。結顯非法非毗尼不應作之義。復引母論者。謂羯磨一句說不明了。致人法事三相皆非。一者人不堪任。是人相非。二者言不明了。使法相非。三者於事無成。故事相非。所以言如是等人法事相並非所攝也。此即一事中具人法事三非。更顯非法非毗尼。羯磨作法不成故。
△二者非法別眾羯磨
謂白此事為彼事。作羯磨。名為非法。應來者不來。應與欲者。不與欲。來現前。得呵人呵者是名別眾。
釋 凡秉羯磨。先白僧知所作之事。次方准白牒事羯磨。以如是法。辦如是事故。若白此事為彼事。作羯磨者非法。若鳴槌集眾。聞聲不來。及不與欲。雖來同集現前。然意不喜悅所為。得呵人便呵。而不忍者。是名別眾。
△三者非法和合眾羯磨
非法同前。和合反上。
釋 此則人雖共秉信鼓。無違法。不如制。非過難逭。
△四者如法別眾羯磨
如法反非法。別眾同前。
釋 此則法遵定制。人乖准約。事無成濟。罪有所歸。
△五者法相似別眾羯磨
謂先作羯磨。後作白名法相似。別眾同前。
釋 羯磨問忍。據白憑僧。以後作前。理逆緣壞。名曰相似。毗尼過在。秉法輕侮。別眾同前。無慈體以背六和也。
△六者法相似和合羯磨
法相似如上。和合同前。
△七者呵不止羯磨
謂如法羯磨。須僧同秉。今得呵人呵。若住應法違。呵不止即名非法。
釋 初二句標定僧不同意必不可作羯磨也。今得呵人呵者。正顯不同意之人。此人非是被治罰。乃是無過之比丘。若彼意不忍。可遮羯磨者。眾僧應住而莫強作。若住[A53]已不作。則於法相應。若彼遮而不止。縱然作竟。亦名非法。由非同意秉故。如根本百一羯磨中。佛言。云何不和合羯磨。謂諸苾芻同一界內。作羯磨時。眾不盡集。合與欲者不與欲。雖然總集應遮者。遮而不止。強為羯磨。如是名為不和合羯磨。反此即名和合羯磨。與今文呵不止羯磨第七非一也。
○義立七非
謂律據事隨事分七。今以義求。收非斯盡。謂單白羯磨三十九種。各有非相義同過別。白二白四類亦同之。若不別明。成非莫顯。
釋 此明准上制義。立下七非。謂上列僧法七非。律載瞻波揵度。據六羣所作事起故。佛隨事分七。今以此七義。求覓一切羯磨之非。則收斯盡矣。謂單白羯磨三十九種。各有非相。然非法之義。是同而犯過之相。復別白二羯磨五十七種。白四羯磨三十八種亦爾。若不一一辯別分明。臨時成非。莫能顯了。
今且就單白說[1]戒。具解七非。餘之二種例之可曉。
釋 上准一僧法之非。義立一切羯磨之非。此解一單白之非。義例一切羯磨之非也。
△[2]一人非
謂識過不懺。疑罪不露。界內別眾人非應法等。
釋 律制。犯者不得聽戒。懺悔[A54]已聽。若誦戒時。憶識所犯。不懺而集。於犯有疑。不露而聽。同界不來及不與欲。不簡小眾。集離見聞。坐誦立聽。故云人非應法等。
△二法非
謂三人以下單白說戒。顛倒錯脫。有呵不止。說不明了等。
釋 律制四種僧。滿單白羯磨說戒。但有三人二人。唯聽對首布薩。若三人以下單白說戒。或文句顛倒。錯脫遺忘。或戒文生澁。說不明了。若有呵不止。此釋同前。皆名法非。
△三事非
謂時非正教。廣略無緣。眾具有闕。界非聖制。
釋 言時非正教者。顯人尠決信作。事多任情也。廣誦者。乃一定恒規。略誦者。因難緣故。聽難謂水火賊獸重病非人及王等。緣謂眾多座少露濕天雨鬬諍。[A55]已久說法夜半等。眾具。謂座敷水器燈火舍羅等。界非聖制。謂結小界。屋內不解。或場界之相互亂。如是皆違律制。名曰事非。
△四人法非
謂[1]具二非准事依法。
釋 此立人法非。不言准人而云准事。葢義用母論事。謂人法今合顯之。則事如無過。人法准前。
△五人事非
法雖應教。人事乖越。
釋 謂法雖應教。廣略知時。秉誦文純。無諸顛脫。唯人乖眾事越常。准如上一三。非相自曉。
△六法事非
人雖應[2]律。二乖名壞。
釋 謂人雖清淨。法食俱同。其羯磨誦戒尚未通諳。非界而託。眾具有闕。故云法事二乖。名曰緣壞。
△七人法事非
三相並非。如前類取。理須條貫諸緣。明曉成敗。
釋 理須條貫諸緣者。謂緣據律制。總攝人法事三。今以此三理。須條貫合。具互顯七非。則一百三十四種僧法。一一明曉。方能獲益離過。名善作羯磨也。
故佛在世一事五處作之。並成非法。況今像末[3]烏可輕哉。義無怠慢。
釋 此引古勉今。誡其精學也。按瞻波揵度云。時有異住處眾僧。與比丘作訶責羯磨。乃作非法別眾。餘眾僧聞彼作非法別眾。羯磨不成。我曹當與作訶責羯磨。即作非法和合。復有餘處僧。聞彼眾僧作非法和合。羯磨不成。我曹當為作訶責羯磨。即作法別眾。餘處僧聞彼眾僧作法別眾羯磨不成。我曹當為作訶責羯磨。即作法相似別眾。餘處僧聞彼眾僧作法相似別眾羯磨不成。我曹當為作訶責羯磨。即作法相似和合羯磨。彼比丘作如是念。我當云何。諸比丘白佛。佛言。諸如是羯磨不成就。如是一切羯磨亦不成就。故云一事五處作之並成非法。此引古也。況今像末烏可輕哉。義無怠慢。此正勉今也。像末者。祖以唐高宗當代而言。如前序明。謂況今像末毗尼。是住持之本。凡為比丘。何肯輕視而不學哉。更當精攻守持。故云義無怠慢。
○對首羯磨亦具七非
就中分二。若但對首法。准取持衣一法。以顯非相。餘說淨等法類解。於緣有異。
釋 但對首三十一法。今准義且取受持三衣一法。用顯非相。俾知其成。餘說淨等三十法類解無殊。於所犯緣。復各有異。
△一人非
謂受對之人犯重遮難。有呵者呵。或對僧俗而作[4]作。
釋 律制。犯者不得受他懺。懺者不得對。犯者悔今。犯者但舉重以攝輕也。而云有呵者呵。此法界通兩處。唯是二人別作對首。不聽三人[A56]已上。今云有呵者呵。則現前有多人明矣。對僧謂於界內集眾。對俗謂向寺內淨人。皆名人非。
△二法非
謂持法錯脫。說非明曉。
釋 謂守持三衣。條相各異。如缺從長。受法名殊。或衣相錯稱。或受法脫忘。雖知相法。說不明了等。皆犯法非。
△三事非
謂犯捨異財。不合聖教。或五大上色。受持不成。
釋 財者。凡入所用皆曰財。異者。謂非同清淨衣物。律制不得以犯捨墮物及邪命得者作衣。故云不合聖教。五大上色者。佛讖將來弟子。分律為五。以衣表部。雖云青黃赤皂木蘭。然青非東方之青。黃非中央之黃。須壞正色。去其愛好。又母論云。色中上色衣不應畜。謂錦文鬘華等衣。受持不成。皆名事非。
並如上例知交絡識相。
○[7]眾法對首。亦具七非。
今摘取捨墮一法。條然具解。餘者例同。有異[A57]也。
釋 眾法對首有五。今取捨墮一法。條謂條貫人法事三。具解七非之義。餘者四法。例非是同。示過有異。
△一人非
謂界內別眾人非。應法呵人。設呵置上即非。
釋 此法二界盡集人非別眾。若謂眾法對首。唯是三人。界內有眾。不集故別。豈名和合。若集同居。僧中捨懺。來者不來。與欲不與。容小眾見聞。不遣白衣人。出此謂人非應法呵人。設呵置止。即非者謂知他有事。設欲要呵。理當即呵。若覆心中。置止不呵。便犯人非。
△二法非
捨懺還財。諸法乖正。
釋 謂捨財求懺。請乞顛倒。懺主不秉。單白小罪。八品未悔。是五長者無緣即還。非五長者隔宿作法。或捨[A58]已不還。任其雜用。斯皆法非。大乖正制。
△三事非
犯過衣財。如律所斷。必非聖制。理無懺捨。並識相而加法非。有疑而過分有違。加無知罪[1]亦爾。
釋 謂犯過衣財。如律所斷。唯聽三九僧中捨懺。若用雜野蠶綿作具者。自以斤斧。細斬和泥。塗其壁埵。若自捉金寶及種種賣買者。應對俗捨。彼與淨物。或令與僧。或還本主。此三設類餘法。決不可為。故云必非聖制。理無懺捨。然三十捨墮罪種名相各異。不同八品小罪全闕未定。有兼著用。復不兼者。並皆先識種相。而後加法非容。有疑不識。而過分加懺。斯由不學毗尼。有違正制。當於本罪。外更加一。無知波逸提。故云亦爾。
△四人法非乃至第七具三非
顯相如上。
○心念羯磨亦具七非
就中有三。初[A59]但心念法。唯取懺輕突吉羅罪。具解餘異例同。
釋 謂此有三法。餘二緣異例非是同。
△一人非
謂對人懺悔。體非佛教也。
釋 此法乃正身誠意。獨秉無人。若具儀向他。則乖制體。非佛所教。故名人非。
△二法非
謂但心念而[2]口不言。雖言而非明了。或增減錯忘。
釋 但心念者。發心念境。口自傳情。非謂不言。以辦前事。雖言制唯。一說便止。若音不明了。或增三減句。錯忘犯緣。皆名法非。
△三事非
由事緣故。悞犯則輕重。或境通眾多。未了前相。
釋 由事緣故。悞者。謂作事隨緣。造業在心。如有心故為犯則成重。失意悞作犯則成輕。若以輕為重。將重作輕。是名事非。或境通眾多者。謂眾學百條事非一槩。並須識相以牒名。八品隨生。故犯不無。必當詳詰而露懺。若不明了。盡屬事非也。
△四人法非乃至第七具三非(顯相如上)
若對首心念。及眾法心念。各具七非。人通別眾界緣兩處。並須准例隨事曉知之。
釋 此二心念人通別眾。眾有不別界緣兩處。處定身棲。對首心念有七眾法。心念有四。並須准上例非。各隨事緣。明曉方稱。善知作持。堪尸律學。
[A60]已上宣祖各取一法。類例於餘。緬思羯磨。弛廢[A61]已久。雖云類例。恐未能徹。今於後諸篇文中。隨法立非。誠太瑣瑣。為便初學。閱者勿厭。
第一集法緣成篇竟。
毗尼作持續釋卷二
音義
即五神通也。神名天心。通名慧性。天然之心徹照無礙。故名神通。乃欲界中之五通。一足不履地。身能飛行。二知人心命。三回眼千里。四呼名即至。謂呼一切男女巨細眾生。聞呼即至。五石壁無礙。
五明一聲明。聲即聲教。明即明了。謂世間文章筭數建立之法。悉皆明了。
二因明。因即萬法生起之因。謂世間種種言論。及圖書印璽。地水火風萬法之因。悉皆明了。
三醫方明。醫方即醫治之方。謂世間種種病。乃至神鬼呪詛。皆悉明了。其因通達對治。
四工巧明。工即工業。巧即巧妙。謂世間文詞讚詠。乃至營造城邑。農田商賈。種種音樂卜筭。天文地理。一切工巧等業。悉皆明了。
五內明。內即佛法內教。謂持戒治破戒。禪定治散亂。智慧治愚癡。乃至善修行種種染淨邪正生死涅槃對治之法。悉皆明了。
摩得勒伽此云智母。
練此同煉煅練也。
五葢葢即葢覆義。
一貪欲葢。貪欲者。引取無厭曰貪。希須樂慕為欲。謂諸眾生貪愛世間男女色聲香味觸法及財寶等物。無有厭足。
二瞋恚葢。瞋恚者。即忿怒之心。謂諸眾生或於違情境上。或追憶他人惱我。及惱我親而生忿怒。
三睡眠葢。睡眠者。意識惛熟曰睡。五情闇冥曰眠。
四掉悔葢。掉悔者。掉動也。身無故遊行為掉。掉[A62]己思惟。心中憂惱為悔。
五疑葢。疑者猶豫不決之義。即癡惑也。無明暗鈍不別真偽。猶豫之心常無決斷。諸眾生由此五葢等惑。葢覆心識。而於正道不能明了。禪定善法不能發生。沉滯三界不得出離。故名為葢。
末法五百年謂末法萬年之初五百年也。此五百年中。比丘雖無修無證。亦有解脫禪定持戒。多聞布施者。佛知其法漸衰。故說次第也。
第一一百年堅固解脫。
第二一百年堅固禪定。
第三一百年堅固持戒。
第四一百年堅固多聞。
第五一百年堅固布施。
弛廢上音始。謂不遵禮度也。
慣關去聲。習也。幼成若天性。習慣如自然。
瑣瑣繁碎也。
尸主也。
趣爾上音娶。疾也。
校注
[0365001] 宣疑空 [0365002] 誦下一有律字 [0366001] 皆一作背 [0366002] 如一作加 [0367001] 欲上一有與字 [0368001] 舉一作轝 [0369001] 乞一作與 [0369002] 一無並字 [0369003] 合一作含 [0369004] 答下一有言字 [0370001] 等下一有法字 [0370002] 應一作歷 [0370003] 殊作舛 [0370004] 上一作前 [0370005] 一無之字 [0370006] 非上一有初字 [0371001] 戒下一有一法二字 [0371002] 一下一有者字下二三四五六七亦同 [0372001] 具一作其 [0372002] 律一有法 [0372003] 烏一作焉 [0372004] 一無作字 [0372005] 四下一有者字 [0372006] 人法事一作具三 [0372007] 眾上一有若字 [0373001] 一無亦爾二字 [0373002] 口不一作不口【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41 冊 No. 730 毗尼作持續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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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簡眾是非
釋 簡者。簡別也。眾者。謂出家五眾並白衣人也。上云。應法和合。應來者來。然恐來中雜其非眾。故第六復明簡眾是非。
律云。未受具戒者出等。
釋 此引第二分說戒揵度。未受具戒者。乃小三眾。由沙彌盜聽比丘羯磨說戒同僧法事。名曰賊住。於受具時。便成遮難。故當令出。五分律云。若布薩時。遣沙彌著不見不聞處。應看牀下以燈火徧照。而云等者。攝白衣人也。緣平沙王信敬三寶。差人守僧伽藍。於布薩日。恐違王命。不敢遠去。佛言。當方便使白衣人出者善。若不爾者。諸比丘出界布薩。不得白衣人前作羯磨說戒。
又云。有四滿數。一者有人得滿數不應呵。若為作呵責。擯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羯磨。如是四人者是也。
釋 此引第三分呵責揵度。明滿呵四料簡也。初句總標。向下別釋。若僧[A1]已為作呵責羯磨者。此因鬬諍罵詈。於眾中起諍事故。若[A2]已為作𢷤出羯磨者。此因依聚落住。行惡行。污他家故。若[A3]已為作依止羯磨者。此因癡無所知。多犯眾罪。共諸白衣雜住親附。不順佛法故。若[A4]已為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者。此因以下賤言譏罵信樂檀越故。如是四人雖經羯磨。乃苦切治罰。容有乞解。未破根本。仍共僧住。若與眾同集。但得滿現前之數而[A5]已。不得遮僧羯磨。若遮者則犯所奪事中之一。呵即遮也。故云有人得滿不應呵。
二者有人不得滿數應呵。謂若欲受大戒人也。
釋 若欲受大戒人。是謂沙彌也。故不得滿僧數。應呵者。彼臨受戒。正秉白四時。言我不受大戒。此即名遮。令僧羯磨不可作故。此據十誦毗尼序中。佛言。沙彌受具戒時心悔。不用受具。作是言。我不用受具戒。是言遮。故云有人不得滿數應呵。
三者不得滿數不得呵者。若為比丘作羯磨。以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足數。
釋 此第三中廣引律證。先明尼及小三眾。若大僧界內和集。為比丘作羯磨者。多是舉過治罰等事。其比丘尼並小三眾不得作滿數人。不得呵遮大僧羯磨。
若言犯邊罪等十三難人。
釋 十三難者。一犯邊罪。二犯比丘尼。三賊心受戒。四破內外道。五黃門。六弑父。七弑母。八弑阿羅漢。九破羯磨轉法輪僧。十出佛身血。十一非人。十二畜生。十三二根。若有此等事者。謂之十三難人。儻受戒持。知有無容受戒。設有眾不知。受[A6]已後若知者。即當滅擯。不與共住。今言犯者。是受後有犯。犯則非僧。故不得滿四種僧數。不得眾中遮僧羯磨。
若被三舉。若滅擯。若應滅擯。若別住。
釋 三舉者。謂不見舉。不懺舉。不捨惡見舉。若滅擯者。絕其形跡曰滅。棄之界外曰擯。法食無分。永不共住。由犯不可悔罪。法當如是。應滅擯者。謂事露實犯。法應滅擯。尚未集僧秉宣白四。言別住者。謂一界同居。和集作法。別住一邊而不現前和會。如是之人。不得滿僧數。不得遮羯磨。
若戒場上。若神足在[1]宣隱沒。離見聞處。若所為作羯磨人。
釋 [A7]已上滿呵雙明。此下唯明不滿也。戒場大界標相各別。神足在空。非地所攝。眾中隱沒顯異無形。離聞在見。秉白莫聽。離見在聞。自身屏障。若為他人作法現前。僧不滿數。欲將彼等為滿數者不得。故云若所作羯磨人。
如是等二十八種不足數。
釋 此句結上。謂尼及小三眾十三難人。三舉二擯別住。戒塲在空隱沒。離見離聞。是二十八等人於四種僧中。皆不得足數故。
又云。行覆藏。本日治摩那埵。出罪人。十[2]誦云。行覆藏竟。本日治竟。六夜竟。此上七人。佛言。不相足故。
釋 此引第三分覆藏揵度。因六羣所制。彼等自行覆藏本日治摩那埵。而與他人覆藏本日治摩。那埵。及足二十人。與他出罪。
十誦緣起亦爾。謂行覆藏竟。行本日治竟。還有六夜及出罪在。行六夜竟。尚未出罪。不應作足數人。與他覆藏羯磨。乃至出罪。本律中文闕行竟。故引十誦以補之。
十誦又云。睡眠人。亂語人。憒閙人。入定人。瘂人。聾人。啞聾人。狂人。亂心人。病壞心人。樹上比丘。白衣。如是等十二人不成受戒足數。
釋 睡眠者。心落無記。身徒臨座。亂語者。口無禁忌。言多擾眾。憒閙者。心亂不靜。意緣別境。入定者。攝心反觀。問答不覺。瘂者。應成白四。言不能證。聾者。難於察聽。是非罔諳。啞聾者。言聽雙闕。無益前人。狂者。失却本心。知覺昏昧。亂心者。語言顛倒。坐起乖儀。病壞心者。四大相違。自無主宰。樹上比丘。謂樹上作安居者。託處有異。遠眾非同。白衣者。謂雖[A8]已剃髮。戒品未沾。此十二種人。中邊國土受戒。不得足師僧之數。豈但受戒。即一切羯磨亦不得滿數故。
摩得勒伽論云。重病人。邊地人。癡鈍人。如是等三人不成滿眾。
釋 重病者。心緣痛苦。難候事畢。邊地者。國語有殊。言說不解。癡鈍者。愚無所知。不誦毗尼。如是三人亦不成受具滿眾。
僧祇律云。若與欲人。若隔障。若半覆露中間隔障。若半覆露申手不相及。若一切露地坐申手不相及。
釋 若與欲人者。謂凡滿眾之人。皆為作法中證明。一人秉白羯磨。餘眾察其是非。如法則忍可。非法即應遮。故須本人現前。餘眾與欲則可。若以與欲人。滿中邊授具師僧者不許。若隔障者。謂其人雖集。復有屏風簾幔等隔障。視聽非明。故不得滿眾。若半覆露者。謂半隱半顯。仍同異眾。非現前數。故不聽滿眾。中間隔障者。謂人[A9]已來集。身無遮隱。中間復有物隔。彼此面障。各不相覩。故不得滿眾。若半覆露申手不相及者。雖無物隔。覆露仍異。故不成滿眾。若一切露地坐申手不相及者。雖無覆障。坐處是一。與眾復遠。手不相及。故亦不聽滿眾又云。若眾僧行作羯磨。坐則非法。乃至住坐臥互作亦爾。第四分云。我往說戒處不坐。為作別眾。佛言非法。
釋 凡入眾為足數僧者。坐起行來。同眾不異。異則不和。在眾非眾。而云臥者。為足四儀。不闕法數。故下引本律。申明僧祇別眾之由。事因六羣比丘彼於布薩日。作念云。我往說戒處不坐。恐餘比丘為我作羯磨。若遮說戒。令眾羯磨。不成遮故。佛知呵責。六羣云。如是作者非法。
五分云。病人[1]皆羯磨說戒。
釋 彼律云。布薩日病人若來。僧中若病者。多不能來。僧應集病人所羯磨說戒。此明別眾。病尚無開。況餘小緣而違聖制。
佛言。別眾義[2]如醉人等。或自語。前人不解。心境不相稱等。並名非法。故律中受戒捨戒法內云。若眠醉狂恚不相領解。如前緣者。並不成故。
釋 初三句准律出義。下依律釋明。受戒揵度云。時諸比丘有與眠人受具。覺[A10]已還家。諸比丘言。止莫還家。汝[A11]已受戒。答云。我不受戒。有與酒醉人受具。有與狂人受具。有與瞋恚人受具。其酒醒[A12]已。得本心[A13]已。瞋恚止[A14]已亦爾。此謂正受戒時。心境不稱。受[A15]已還家。非僧所攝。故云。別眾義如醉人等。初篇捨戒法云。若於顛狂人前捨戒。亂心人前。痛惱人前。聾啞人前。中國人在邊國人前。邊國人在中國人前捨戒。此謂正捨戒時。自語前人不解。雖未成捨。捨念[A16]已決。體非比丘也。末二句總結。第三不得滿數。不得呵者。謂如前廣引毗尼詳明。所遮等緣並不成。應法滿數僧故。
又須知別眾不足數等四句差別。臨機明練成壞兩緣。
釋 前文唯簡滿數之僧。此復兼明別眾。故云又復須知別眾不足數等四句差別。初句謂有人不得於受戒出罪受懺治罰等。羯磨僧中足數。以被治罰。尚未求解。所犯之罪未曾懺悔。故餘羯磨中得足僧數。若離見聞處。乃至申手不相及。非足數僧。犯別眾過。此即被呵責等四種人是也。二句謂有人於受戒。乃至一切羯磨中。皆不足數。雖在界內。不犯別眾。此即比丘尼等四人及十三重難三舉二滅𢷤等人是也。三句謂有人於受戒及一切羯磨中。皆不得足數。若不來不與欲犯別眾罪。此即瘂聾癡鈍亂心重病邊地等人是也。為彼不能證明是非故。皆不聽足數。由本是比丘。故不來犯別眾。四句謂有人於受戒。乃至於一切羯磨中。皆得足數。不來不與欲犯別眾。此即清淨無過比丘是也。若能如是一一簡之如法。是謂羯磨成也。不能如是一一簡之非法。是謂羯磨壞也。斯乃四句差別之義。若和集秉白。以便臨機明曉。是為善閑。毗尼熟練成壞兩緣。
四者有人得滿數。亦得呵。若善比丘同一界住不離見聞處。乃至語傍人。如是等人具兼二法。
釋 此謂如法比丘同一界住。作法來集。不離見聞。乃至傍近羯磨人。令語可聞。是故稱名善也。由善而無過。亦得滿僧數。亦得遮羯磨。故云如是等人具兼二法。
△七說欲清淨
釋 前應法和合是非[A17]已簡。若有應與欲者。與欲來不知與說軌則為何。故第七復明說欲清淨。
律云。諸比丘不來者說欲及清淨。於中有三。謂與欲受欲說欲等法。
釋 此中總引第二分說戒揵度。先標三法。後別明之。俱攝但對首內與欲法屬公私也。
一明與欲法。
釋 與者。付授也。欲者。樂欲也。若在一界同居。凡行如法僧事。此則人人樂欲。和合共辦。由被緣務所羈。不能躬詣。故將自[A18]己樂欲之心。對一知法比丘。具儀說之。乞彼至時。傳向僧中。俾知心同不異。以准現前集眾。設若有緣不開心集。則機教莫同。將何拔濟。故聽傳心口。應僧前事。方能彼此俱辦。緣斯故開。與欲之方便也。
若有佛法僧事病人看病事者。並聽與欲。唯除結界一法。
釋 此按本律。聽三寶及病事與欲。然於法病二事。開緣未詳。今採根本部明之。彼云。若羯磨與欲。或現有病。或恐病將生。或遇新病差。或瞻病人疲困。或遭饑渴寒熱。或稟性多有闇睡。修餘善品。冀遣惛沈。或於靜房自誦戒本。或於他聽受戒義。或守文句人。繫心思義。恐其廢忘。或創始修得。妙觀現前。為伏心故。或於覺分善品不令間雜。若雜緣恐失正念。或時見諦得。斯皆與欲無犯。若與欲者多。同集者少。老苾芻當廢餘善事。當赴其處。若苾芻懈怠。及為鄙法而與欲者。得突色訖里多罪(即突吉羅)。唯除結界一法者。凡作一切僧法。必具十緣。方成。唯結界羯磨只具七緣。一者無處可託。二者無界可約。既無界攝。故不說欲。又則結界先唱方隅。必知縱廣創立之限。應須盡集。故亦不聽與欲。據滅諍揵度中。用多人語及草覆地滅諍。亦不聽與欲。恐不現前。後更發起諍事故。
有五種與欲。若言與汝欲。若言我說欲。若言為我說欲。若現身相若廣說[1]欲成與欲。若不現身相不口說者不成。應更與餘者欲。
釋 現身相者。時有病比丘。於布薩日。不能口說清淨欲。諸比丘白佛。佛言。應與身清淨欲。若舉手。若舉指。若搖身。若搖頭。乃至舉一眼。名與清淨欲。若病者不現身相。若四種口說言音不明等。皆不成與欲。應更與餘者欲。謂待病人惛沉甦惺。再現身相。及餘四再向他人言說明了。俱成與欲。
又云。欲與清淨。一時俱說。不得單說。
釋 律中制緣。因六羣比丘與欲不與清淨。僧中事起不得說戒。彼持欲比丘言。我持欲來。不得清淨。而羈留羯磨說戒。以此白佛。佛言。與欲時應云我與欲。清淨准此。謂一令告其自[A19]己樂欲之心。一令告其半月清淨無過。雖不現前。亦不礙於眾僧作法。故云與欲清淨一時具說不得單說也。
若欲廣說者。應具修威儀。至可傳欲者所。如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