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第七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安陀會五條衣受。一長一短割截衣持(三說)。
釋 三說竟。所對者合掌。(答言)善受衣者。(答言)爾。如前作禮兩別。若受衣者是上座。所對者是中下座。受者唯合掌鞠躬。但立說作法既竟。其所對者應禮上座足。向下諸衣藥受捨時加儀。別座皆准此。
下衣有四種。謂割截襵葉褋葉縵作。就中有正從二品。先明正有三種。從有二[3]十種。若作襵葉褋葉二種衣者。加受文時。餘詞同上。但改下襵葉衣[4]持。
釋 品者類也。明正有三種者。謂四種安陀會。上[A14]已受割截。餘有襵葉褋葉縵作三種。若作襵葉褋葉二種衣受者。加受文時。餘詞同上。[A15]但改某衣持也。從者隨也。若四安陀會俱闕。隨僧伽黎鬱多羅僧。有長者權受作下衣。守持應法。免離衣過。須知從衣守持。但從其名。不從其相。唯聽隨身。不聽披著。而云從有二十種者。謂僧伽黎三品九衣。聽割截褋葉二種作。共有十八鬱多羅僧。聽割截褋葉二種作。故云從有二十種衣也。
若從衣受持者應如是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此安陀會二十五條衣受。四長一短割截衣持(如是三說)。
乃至九條七條類此取解。其鬱多羅僧僧伽黎各有正從。加受差互。准上可知。
釋 加受差互者。謂三衣條相長短差別。若彼此互從。受持文詞准上。改稱可知。此以一從法。而例顯諸從法也。
若加縵安陀會。餘文如上應言。
此縵安陀會受持(三說)。
若擬作鬱多羅僧僧伽黎者。並准安陀會法。唯約衣上下。增減為異。
釋 此准十誦縵作三衣之制。若財少者揣度欲作。中衣大衣並准安陀會法。通縫一幅。不分田相長短。唯約大衣。下過中衣若干。中衣下過安陀會若干。若上覆下。則善不得。下長於上。以此識知三衣著用。皆有誌也。故云唯約衣上下增減為異。
○受鬱多羅僧法
此衣正有二。謂割截褋葉七條也。從有二十[5]二。
釋 從有二十二者。僧伽黎割截褋葉各九。安陀會割截襵葉褋葉縵作四。共二十二也。
若受割截衣。餘文准上。下文加法云。
此鬱多羅僧七條衣受。兩長一短割截衣持(三說)。
若褋葉衣。若從衣。並准改。
○受僧伽黎法
此衣正有十八種。謂割截褋葉各有九品。從有六種。
釋 從有六種者。謂安陀會割截襵葉褋葉縵作有四。鬱多羅僧割截褋葉二種是也。
若受割截衣。餘詞如上。准改下云。
是僧伽黎(若干)條衣(若干)長(若干)短(割截褋葉)衣持(三說)。
乃至九條准上例受。若有從。衣可例如前矣。
○受縵衣法
律本云。下三眾若離衣宿得突吉羅。薩婆多云。應持上下二衣。一當安陀會。一當鬱多羅僧。
釋 下三眾離衣結罪。乃隨律威儀所制。論云。沙彌得畜上下二衣。一當安陀會令行來時著。一當鬱多羅僧令清淨入眾著。所言當者。不似比丘條相長短割截之衣。[A16]但聽受持。加五七之名。裁縫非五七之相。唯分衣量增減。識知著用。由未入大僧衣故異也。
若得如法衣應言。
大德一心念。我沙彌(某甲)此縵安陀會受持。
律雖不出受法。今准十誦五分律中。如法三說。
釋 法雖准制儀。當異僧若沙彌。於和尚及比丘前受衣者。先應禮足。然後跪捧縵衣。如法三說。彼(答云)善沙彌。(答云)爾。答[A17]已復應禮足。不得類於比丘也。
○捨衣法
本律云。有疑當捨[A18]已更受。不出捨文。僧祗云。有緣須捨者。具修威儀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僧伽黎是我三衣數。先受持今捨。
一說便止。下二衣乃至尼五衣等須捨亦爾。
釋 受衣必三說。以敬心重故。捨衣[A19]但一說。以棄心輕故。五分云。所受三衣不捨。便受餘衣。以先衣淨施。及施人得名更受。亦名淨施施人。但不捨得突吉羅罪。
以上受捨衣法。義立七非。於首篇[A20]已明。故不重顯。
○尼受餘二衣法
釋 凡比丘尼受捨等法。具儀准上比丘。亦分上下座也。
時比丘尼露胸膊行。為世人譏慢。故白佛。佛言。當畜僧祇支覆肩衣。今准僧祇加云。
大姉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僧祇支如法作。我受持(三說)。
若准[1]作祗支。廣四肘(六尺四寸)長二肘(三尺二寸)。是祇支本制。今則改變。止可義准其覆肩衣廣長。亦如祇支法。今取所著者。或減量作。不必依文。應准改加法(謂如法作三字。改云減量。作加文也)。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覆肩衣如法作。我受持(三說)。
若有換易。須捨者。亦准上文。其式叉尼沙彌尼受四衣。亦准同前。
釋 尼二小眾無僧伽黎。若受五七二縵衣。准前。若受祇支及覆肩衣。同大尼加法。
○心念受捨衣法
五分云。獨住比丘三衣中。須有換易者。[2]具修威儀。手執衣。心生。口言。加法云。
釋 獨自受衣。無人可對。而云具修威儀者。為敬衣如塔想。理應三業至誠。心生受衣之念。手捧所受之衣。口言加法。應如是云。
我比丘(某甲)此僧伽黎(若干)條今捨(一說[A21]已)。
然後受所長之衣如前。威儀加法云。
我比丘(某甲)此僧伽黎(若干)條受(三說)。
餘二衣等受捨亦爾。所捨長衣如後心念淨施法。餘四眾受捨並准此也。
釋 餘二衣等者。等其大衣。二九七條有二安陀會。四種條相割截襵褋縵作。若欲受時加法。各隨其衣。如有紊制。准實定非可曉。
附 根本部云。時有苾芻。暫出擬還。不持衣去(謂少持一衣非謂全無也)。至彼日暮。恐離衣宿。即侵夜歸。被蟲賊所害。諸苾芻白佛。佛言。若其本意即擬還來。有緣不及歸者。當於彼宿。不應夜行。可於同梵行邊。借餘三衣。守持充事(餘者謂長衣也)。先守持衣。應心念捨後守持新。應對首受。明今附[A22]已後守持新。應對首捨。先守持衣。應心念受。相現此者。以便遘緣。行用有據。
○受尼師壇法
佛言。為身為衣為臥具。故制畜之。長用四尺。廣三尺。更增半[3]磔手者。律本善見云。令於縷際外增之。十誦云。新者二重。故者四重。
釋 此明尼師壇制意並量也。律本云。作尼師壇。當應量作。長佛二磔手。廣一磔手半。更增廣長各半磔手。磔謂張指大跨也。佛一磔手。准唐尺一尺六寸。則長量並增者用四尺。廣量並增者用三尺二寸(今云三尺。恐筆之誤耳。五分准姬周尺。謂佛一磔手二尺。此則不合唐尺也)。制意云為身者。恐坐地上有所損故。次為衣者恐無有籍。三衣易壞故。為臥具者。恐身不淨。污僧牀榻故。善見令增縷際外。謂接頭縫非通長增故。十誦令新故。二四重作者。意取堅用也。
僧祇云。不得[1]趣爾持故物作。及屈頭縮量水濕量。若乾大者犯墮。受用犯小罪。此是隨坐衣。不得淨施。及取薪草。盛物雜用。應中[2]揲左肩上而行。至坐處取坐之。若置本處。當中掩之。欲坐徐舒先手。按後乃至。
釋 據感通傳。天神黃瓊云。元佛初度五人及迦葉兄弟並制袈裟左臂。坐具在袈裟下。西國王臣皆披白氎。搭左肩上。故佛制衣角居臂。異俗後度諸眾徒侶漸多。年少比丘儀容端美。入城乞食。多為女愛。由是制衣。角在左肩。後為風飄。聽以尼師壇鎮上。後外道達摩多問。比丘肩上片布持將何用。答曰。擬將坐之。外道難言。袈裟既為可貴。有大威靈。豈得以所坐之布。而居其上。比丘不能答。以事白佛。由此佛制還以衣角。居於左臂。坐具還在衣下。但不得垂尖角。如象鼻羊耳相等。此引僧祇云。應揲中在左肩上。行者乃依次制。然宣祖不以天神所告。而引律為。僧祇譯自東晉。感通傳於大唐。所以不用[A23]己知而用眾知。若如神語。恐生他疑。今既無疑。故依後制。具在衣下也。
十誦云。不應受單者離宿。突吉羅。五分云。須[3]褋四角。不[*]褋則[A24]已。摩得勒伽云。若離宿不須捨。律論制受。闕文應義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尼師壇應量作。今受持(三說)。
必有餘緣。准上捨衣法。
釋 然引勒伽所明。恐類離衣作捨。此云必有餘緣准上捨衣法者。謂有受亦必有捨。若此尼師壇隨身坐臥。年久豈無破壞。新得換易等。緣有則准上衣法。先捨後受。
非 人法壞相。同前受衣。
三事非。謂單作增量。緣配上色等。
後四合曉。
○受鉢多羅法
僧祇云。鉢是出家人器。少欲少事。非俗人所宜。
釋 梵語鉢多羅。此翻應量器。謂體色量三皆應法故。出家人者。形超俗表。心遊塵外。寡欲無貪。少事息緣。一鉢資身。三慧為業。非俗人所宜者。謂應器非廊廟所陳。染衣異朝宗之服也。
五分云。佛自作坏。以為[4]後式。
釋 此引制緣也。雜犍度云。時佛遊化。到蘇摩國。自作鉢坏以為式。而令陶師燒。彼便多作合燒。開竈視之。皆成金鉢。生大怖懼。此是大沙門神力。若王聞者。必當謂我多有金寶。便取埋藏。世尊復作令燒。皆成銀鉢。亦如上埋藏。世尊復作令燒。乃成銅青鉢。如閻浮提樹。諸比丘不敢受白佛。佛故聽畜。故云佛自作以坏為後式也。
律中不得畜雜寶銅鑞木石鉢。大要有二種。泥鐵是也。
釋 此明鉢體也。雜犍度云。時佛在給孤園王舍城瓶沙王。深信佛法聽僧。出入內庭。時王以宮人着屏處。聽若比丘有所言說。便來語我。彼內宮以貴價香材為柱。諸比丘見[A25]已作是言。以此貴價香材作柱也。為諸比丘作鉢。不亦[A26]佳乎。時宮人白王。王即敕。更換持作鉢施僧。佛不聽畜。此是外道法。畜者如法治。王復以石鉢施僧。佛制不聽。此是如來法鉢。若畜得偷蘭遮。王復以金銀瑠璃等雜寶鉢施僧。佛皆不聽。此是白衣法。畜者如法治。除雜寶香木。石鉢不畜。大要鉢有二種應法。當畜一泥鉢為上。次鐵鉢。因比丘麤行失手墮鉢。佛故聽之。所以為下。有謂鐵鉢為上。非也。
應熏作黑赤二色。
釋 此明鉢色也。雜揵度云。時諸比丘畜鉢不熏。生垢患臭。佛令作熏爐。若釜若𤬪。種種泥塗。以杏子麻子泥裹。以灰平地作熏場安支。以鉢置上。鉢爐覆下。以灰壅四邊。手按令堅。四邊燒之。當作黑赤二色也。泥鉢律制亦令熏者准西域多。用乳酪酥油易生垢故。有惡味故。
世中時有掍油漆素綊紵等鉢。並非佛制不成受持。諸部唯有熏鉢一色。
釋 此簡非也。掍油漆素者(掍同混)。是以薄木圈。胎外加油漆。磨退混色。顯出光耀。乃純黑純紅為之素淨。退光漆鉢也。綊紵者。是以紵布重綊為胎表裏。生漆加灰令堅。復上熟漆精細描金為之。託沙漆鉢也。等謂青白磁鉢故。引諸部明非。以誡後愚也。
十誦[1]律及論云。上鉢受秦[2]升三升。毗尼母云。不滿升半。若過三升。不成受持。
釋 此明鉢量也。以十誦及論同明量者。此律論總。是薩婆多部出故。而云秦升者。十誦律乃羅什法師於姚秦時譯。復引母論。下鉢不滿升半。上鉢若過三升則非者。母論失譯人名。亦附秦錄故。則中鉢在上下之間可知矣。若就古今身軀。明食量者。不須局升數。律云。量腹而食。度身而衣。趣足而[A27]已。然通增減。必准正教。有所據也。
善見云。若穿破失受持。
釋 彼律云。破如粟大失受持。按五百問經云。若緣闕穿。穴裂不捨。盡失受持。所言失受者。謂比丘一日不持鉢受食。食犯越毗尼。
律云。鉢破食入。但淨洗食。不出者無犯。應謹護不得乃至足令破。
釋 此准雜揵度明之。若鉢有星陷。孔食入中。摘出壞鉢。隨可摘出。便摘出餘者。不可出無苦。應謹護不得乃至者。謂不得安鉢墼石。欲墮處棚閣上道路中石上菓樹下牀角頭不得。足令破鉢者。此句是減五綴。求好鉢之。行法於止持中三十事之第二十二詳明。今為足成謹護之制故引也。
毗尼母云。當用細澡豆洗。律本云。若葉若汁。取令除膩。應作囊。若襆盛之。繫口外向。帶絡肩上。挾鉢腋下。五分云。瓦鉢應近地洗。若非法洗。[3]得越毗尼[4]罪。
釋 律論令以細澡豆洗。謂用皂角為細末。若葉謂先乾擦後洗。若汁謂以器盛水。漬牛屎澄。去沙用此。皆取其除油膩。此方尠諸油膩。但用水淨洗。亦可盛以囊襆。襆謂帛三幅名幞帊。繫口外向者。緣比丘帶絡。掛鉢肩上。挾於腋下。口向脇間。道行遇雨。失足倒地。鉢隱脇遂成病。故聽口外向也。今人謂律制食[A28]已。鉢口向內。未食令口外向。皆無憑也。五分令瓦鉢近地洗者。天竺諸國僧俗受食。俱是就地設低牀坐。跏趺而食。若立蕩高洗。皆越毗尼故所結罪。
十誦云。鉢是諸佛標誌。不得惡用及洗手。敬之如[A29]目。律中若破。以白鑞鉛[5]錫補。
釋 三世諸佛出世成道。化利羣生。並著衣鉢。現聖威儀。故云標誌也。惡用謂盛諸雜物。敬如目者。眼目乃清淨光明。纖塵不受。為人一身之主。珍護愛惜至極以喻。敬鉢亦爾。若破依律補之。白鑞即錫鉛。乃青金亦錫類也。
律無受法。准十誦云云[A30]也。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缽多羅應量受。常用故(三說)。
善見云。若無人時。獨受持鉢。即准上文。其尼等四眾亦准此。若捨故受新。並准前上。
釋 並准前上者。前謂准但對首法。上謂准對首心念法。若獨住比丘皆可便用。
非 餘非同前。
唯異事非。謂體乖瓦鐵。色殊眾持。
○受藥法
佛言。有四種藥。時藥。非時藥。七日藥。盡形壽藥。應手受之。
釋 此引藥揵度。以明受法也。葢患累之軀有所資待。無病憑食。有疾須藥。藥乃通名。別則分四。一時藥者。從旦至中。聖教聽服事順法。應不生罪咎。二非時藥者。諸雜漿等對病而設。時外開聽。限分無違。三七日藥者。約能就法。盡其分齊。從以日限。用療深益。四盡形壽藥者。勢力既微。故聽久服。方能除患。形有三種。一盡藥形。二盡病形。三盡報形。此四藥依制。應以手受之。
薩婆多論云。受食有五義。
釋 彼論文中云。凡受食者。一為斷竊盜因緣故。二為作證明故。三為止誹謗故。四為少欲知足故。五為生他敬信故。無智小兒皆不聽授。(文)初義謂授受分明。心離私取。若食從他人授與。為斷竊盜因緣故。二義謂蠲除業染。防習更萌。若食從他人授與。為作證明故。三義謂授取有證。無過可加。若食從他人授與。為止誹謗故。四義謂癡覆多貪。智朗解脫。若食從他人授與。為少欲知足故。五義謂禁戒嚴持。遐邇欽仰。若食從他人授與。為生他敬信故。然此五義總論為受四種藥也。
律本無口受法。准十誦及論。制令口受。時藥手口互受。餘三藥具兼二受。
○受時藥法
佛言。蒲闍尼有五種。謂飯麨乾飯魚肉。佉闍尼有五種。謂枝葉華果細末食。名為時藥。謂從旦至中也。若欲受者。先知藥體。後知授受。餘藥並准[1]此。
釋 蒲闍尼翻云正食。佉闍尼翻云不正食。佉闍尼律中不止五種。更有油食胡麻食羔食。譯者總攝細末食中。此二五食皆名時藥者何也。准佛地論云。食者以任持名食。謂能任持色身。令不斷絕。長養善法。身依食住。命託食存。流入五臟。充浹四肢。補氣益饑。身心適悅。故名時藥。從明相現至午中不得過。有病無病俱聽。非如餘三隨病藥。有病則開。無病不聽。按薩婆多論。食有十五種。隨噉何食。若過午皆結犯墮。十五種者。謂一切麥粟稻蔴荍米作麨餅。盡名似食。若變成麨飯餅。盡名正食。以五正五不正五似。謂十五種食也。按律於五正食中。聽諸比丘食五淨肉。謂一不見殺。二不聞殺。三不疑為我殺。四自死。五鳥殘。斯乃世尊隨其國土。誘物歸真。方便資形。豈通化境。一槩行用。首楞嚴中。佛言。我令比丘食五淨肉。此肉皆我神力化生。本無命根。汝婆羅門地多蒸濕。加以砂石。草菜不生。我以大悲神力所加。因大慈悲。假名為肉。汝得其味。奈何如來滅度之後食眾生肉。名為釋子。
又涅槃經云。若比丘食肉。以突吉羅治。故知權終非實。因機暫開。顧命教嚴。廢權不用。今律仍依舊文。以列魚肉。況此東土悉是大乘演化之所。不糅小乘。若沙門食肉者。法道敗壞。毀謗彌興。護世譏嫌。斯為最要。准經附辯。俾曉律開也。
○藥無七過
一非內宿。二非內煑。三非自煑。四非惡觸。五非殘宿。六非販賣得。七非犯竟殘藥等。
釋 此明稱量染淨也。藥無七過者。葢顯遮非護淨之義。前於結界篇中。[A31]已明攝僧攝衣攝食三種界畔。今云內者。謂在攝僧界內也。准藥揵度云。一時國土穀貴。人民饑饉。乞求難得。佛聽比丘八事。謂界內共食。宿界內煑食。自煑食。緣使淨人煑。或分取食。或都食盡故。聽自手取食。使淨人受。如上故聽。受早起食。謂殘宿食聽早起受。從食處持食來胡桃果等食。水中食物足[A32]已不作餘食法食。於後年豐穀稔。佛言。不得界內共食宿等八事。若食如法治。今故云非內宿內煑自煑也。惡觸者。時有比丘相嫌。便觸他淨食。作念云。令他比丘得不淨食。彼比丘不知淨不淨白佛。佛言。觸者是不淨。不觸者淨。觸犯突吉羅。又有比丘嫌比丘於彼小沙彌邊觸彼淨食。作念云。令彼和尚阿[A33]闍黎得不淨食。彼白佛。如上治。今故云非惡觸也。五非殘宿者。[A34]已攝上八事中。六非販賣得者。即三十事之第十九種種販賣。若犯此戒得者是。七非犯竟殘藥等者。謂過限非時漿及滿七日藥也。斯由佛世界內伽藍不立烟厨。比丘正命。唯依乞食若干。此七種中一一過者。皆名不淨食也。
○授有三種
一分別知是食非食。二有施心。三者如法授與。
釋 此明稱量施者。並所施之食也。授者付也。若比丘托鉢。乞食得[A35]已。應分別了知此是五正食是五不正食。若是正食不須更別乞。若是不正食仍復乞足之。若是粥者濃則不須再乞。亦可足食。淡則可以復乞令足。故云分別知是食非食也。二有施心者。令觀檀越之敬慢故。若詳明之。布施有五種相對。一謂田財相對。二謂輕重相對。三謂染淨相對。四謂空有相對。五謂多少相對。各有四料揀。一田財相對四句者。田是福田。財是所施。一謂田勝財劣。如童子施沙供佛。二財勝田劣。如以寶施貧人。三田財俱勝。如以寶施如來。四田財俱劣。如以草施畜生。
二輕重相對四句者。一謂心重財輕。如貧女以麤氎施眾僧。二財重心輕。如王夫人慢心以珍寶施眾僧。三財心俱重。如王以恭敬供佛四事。四財心俱輕。如以一飲水施栴陀羅。
三染淨相對四句者。一謂施者清淨受者不清淨。如阿闍世施提婆達五百乘車飲食。二施者不清淨受者清淨。如以金銀珍寶施持戒比丘僧。三施受俱淨。如觀世音分瓔珞供多寶釋迦佛。四施受俱不淨。如𣒰陀羅惡律儀人施破戒比丘。
四空有相對四句者。一謂空心不空境。謂雖學空觀照惜財。不施還得貧果。二空境不空心。如知其財施得福弘。多樂捨得福。三心境俱空。破能所相。入三解脫。四心境俱不空。貪着無厭。一毛不施。餓鬼報成。人天路斷。
五多少相對四句者。一謂施多得少福。如愚人祭祀。用多福少。二施少得多福。如慈心供道人。三施少得少福。如惡意施邪人。四施多得多福。如建塔供佛。是故比丘得施時。宜觀檀越捨心。然後可不方受為善。故云有施心也。三如法授與者。謂見僧具儀逆迎有禮。化少供多。留麤捨細。不坐授與。不愁顏與。不支手與。不呼字與。乃恭敬而與。如斯謂之如法授與也。
○自受三法
一別知食體。與淨人所受之食者。心境相當。非錯彼此。二有心自食。非為餘事。三如律手授具二五法。為非威儀事者。
釋 此明知食相應及受儀也。言食體者。謂知有形段食。以香味觸三塵為體。入服變壞。資益諸根。具三德六味故。三德者。涅槃經云。諸優婆塞為佛及僧。辦諸食具。種種備足。其食甘美。有三德焉。一清淨德。謂精潔無有葷穢。二柔軟德。謂柔軟甘和而不麤澀。三如法德。謂隨時措辦。制造得宜。六味者。俱舍論云。凡調和飲食之味。各有所宜。無出此之六種。雖進修道行之人不尚於味。然滋益色力亦由於此。所謂身安則道隆故。有六味之須也。一淡味淡者。味之本也。能受諸味故。二鹹味。其性潤。能滋肌膚故。調諸味必以鹽為首。三辛味。其性熱。能暖腑臟之寒故。味之辣為辛。四酸味。其性凉。能解諸味毒故。味之酸為酢。五甘味。其性溫。能和脾胃故。味之甜為甘。六苦味。其性冷。能解腑臟之熱故。味之冷者為苦。如此五正食。時中與淨人所而受之。是謂心境相當。若五不正食及薄粥等。此非足食。不宜時中受。若受是謂心境不相當。於如是足食不足食。並須了知。非錯彼此。又按根本一切有部云。若先食五嚼食(此即五不正食取嚼 之義)。後食五噉食無犯(此即五正食取含噉之義)。若先食五噉食。後食五嚼食。罪犯單墮故。二有心自食非為餘事者。由精修道業支持幻軀。知足忖施。觀時而受。非為貪䬸。美好無慚過受也。三如律手授具二五法無非威儀事者。此謂授食之法有其二五。如律云。受有五種。手與手受。或手與持物受。若持物授手受。若持物授持物受。若遙過與。與者受者俱知中間無所觸碍。得墮手中。復有五種。若身與身受。若衣與衣受。若曲肘與曲肘受。若器與器受。若有因緣置地與。如是二五授受之法。皆論威儀所制。故云如律手授具二五法無非威儀事者。
○正食五觀
初計功多少量藥來處。二自知行德全闕應供。三防心離過貪等為宗。四正事良藥為療形枯。五為成道業故。並律論正文非唯抑度。廣相如鈔。
釋 抑者治也。度者法也。謂正受食具五觀者。非唯自治之法。並出律論正文。而云廣相如鈔者。准一覽中。引事鈔云。沙門凡受食時。先作五觀。然後方食。一計功多少。量藥來處。計功多少者。智度論云。此食墾植收穫。蹂治舂磨。淘汰炊煑。及成工用甚多。計一鉢之飯。作夫流汗。集合量之。食少汗多。此食作之。功量辛苦。如是量藥來處者。僧祇律云。施主減其妻子之分。求福故施也。二謂自知行德全。闕應供者。毗尼母律云。若不坐禪誦經營三寶事。及不持戒。受人信施。為施所墮。則不宜受食。德行若全。則可應供受食也。三防心離過貪等為宗者。明了論疏云。出家先須防心三過。謂於上味食起貪。下味食起瞋。中味食起癡。以此不知慚愧。墮三惡道也。四正事良藥為療形枯者。謂饑渴為主病。四百四病為客病。故須以食而為醫。藥用調其身也。五為成道業故。謂不食則饑渴病生。道業何成。增一阿含經云。多食至苦患。少食氣力衰。處中而食者。如秤無高下。比丘凡受食時。當作此五觀。是為有正智者受供也。
非 人法同前。
三事非。謂食體干過。不淨心境相違懷瞋等。
後四非如前取顯。
○受非時藥法
佛言。聽以梨棗𮒂蔗等汁作漿。若不醉人。應非時飲。亦不應今日受漿。留至明日。若飲如法治。
釋 此明非時藥體及受法也。非時漿即非時藥。律中緣起。時有施盧婆羅門。是外道師。聞佛生信。敬心自思。當持何物見佛。即念言。今有八種漿。是古昔無欲仙人所欲。一梨漿。二閻浮漿。三酸棗漿。四甘蔗漿。五𮒂果漿。六舍樓漿。七婆樓師漿。八蒲萄漿(此中二五六七是由域果名。未見翻譯)。彼持是八種漿。詣佛所。問訊却坐。世尊為彼方便。說法開化。令得歡喜。即以此八種漿。施供比丘僧。諸比丘不敢受白佛。佛言。聽飲八種漿。若不醉人。應非時飲。若醉人不應飲。若飲如法治。亦不應以今日受漿留至明日。若留當如法治。
僧祇五分律開受蜜漿。若諸果汁澄如水色。以水渧淨[A36]已。義加受法。
釋 諸果即本律八種未明造法。故復引之。彼律謂以諸果漉汁。去其渣濁。澄清如水。一切聽飲。若多日漿變作酒色酒味酒味者。一切不得飲。若持漿來者。應作淨以水滴灑之。若器底有殘水。若天雨墮中。若洗器有殘水。若車載石蜜被雨。若船載水濺。如是等即名作淨。又須知漿有時非時分別時漿者。一切米汁粉汁乳酪漿是也。非時漿者。一切豆一切麥漬浸須不坼者是也。根本部云。其不濾者為時。其淨濾者為非時。仍須以水滴之為淨。律中有受無詞。義加受法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為渴病因緣。此是蜜漿。為欲經非時服故。今於大德邊受(三說)。
餘漿准此。若無渴病犯罪。
釋 廬山東林遠公示疾垂終。有弟子進蜜漿於前。公止之云。請律閱證。有開緣不。葢由除渴病外則無聽爾。此法自手捧漿。口對前人。如是受之。
非 事非。謂味甘非薄。未澄藥不。應病輙受等。
餘非准前。
○受七日藥法
佛言。有酥油生酥蜜石蜜。世人所識有病因緣。聽時非時服。
釋 此明七日藥體及受法也。律中時諸比丘秋月得病。顏色憔悴。形容枯燥癬白。佛作念云。有五種藥。酥油生酥蜜石蜜是世常用者。聽諸比丘食之。當藥不令麤相現。如食飯麨法。此初制也。諸病比丘得種種美食。至中不能食。況復五種藥。至中能食。然藥雖多。病人不能及時服故。復聽若時非時服之。今所依者。是第二制也。
僧祇云。諸脂亦七日服。
釋 彼律中。佛言。若病宜應者。聽服魚熊羆猪等脂。若論膏脂之別。謂戴角者脂。無角者膏。今云脂義兼膏故。
應義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為熱病因緣。此酥七日藥為欲經宿服故。今於大德邊受(三說)。
律本云。風病服油及五種脂。僧祇律[1]云。具有對病。設藥法云[2]之矣。
釋 本律中因舍利弗患風病。醫教服酥油及魚熊羆猪鹿五種脂。聽時受時漉時煑。如油法也。僧祇具有對病設藥法云者。彼律謂病有四百四病。風病一百一。當用油脂治。火病一百一。當用酥治。水病一百一。當用蜜治。雜病一百一。雜謂兼風火水。當用上三種治。今受法中。但以熱病受酥故。引僧祇令知應病受藥。便更名也。按律攝云。受七日藥。正服之時。應告同梵行者云。我以一日服藥訖。餘有六日在。乃至七日准知。若為好容儀。或著滋味。或求肥盛。或詐偽心。服食諸藥。皆惡作罪。
非 法非。謂病實錯稱。藥名交互等。
事非。謂貪味詐受。漉煑非時等。
餘非如前。
○受盡形壽藥法
佛言。一切鹹苦酢辛不[1]任食者。有病因緣。聽盡形服。乃至灰土。大小便等亦手受加口法云。
釋 此明盡形藥體及受法也。鹹苦酢辛非恒入咽。灰土便等世所厭惡。以此不堪任食者。而聽受為盡形藥。一則息貪味之心。因病強服。次則免俗譏之念。無過可求。若受時應自手持口。對前人受法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為病因緣此薑椒盡形壽藥。為欲共宿長服故。今於大德邊受(三說)。
若有餘藥。或白术散丸湯膏煎等。但不任為食者牒名加法。薩婆多云。如五石丸隨牒。一名餘藥通攝。
釋 論云。若以時藥終身藥。助成七日藥。作七日藥服無過。以七日藥勢力多故。又助成七日藥故。或以時藥七日藥。以成終身藥。作終身藥服無過。或以終身藥七日藥。以成時藥。作時藥服。隨勢力多故。相助成故。若分數勢力等者。隨名取定。如五石丸。隨石作名。作終身藥服。故云如五石丸。隨牒一名。餘藥通攝也。按藥書中。有陽起石滴乳石紫石英白石英青蒙石蘆甘石雲母石滑石石羔乃至硃砂雄黃。等皆石之類。文云五石。亦大約言。
非 人非。謂氣血未虗。病不恒舉等。
事非。謂藥違盡形等。
餘非准常。
○衣說淨法
佛言。長[2]衣長如來八指廣四指。應淨施。不者犯墮。除波利迦羅衣不現前等。[3]佛指四面廣二寸也。
釋 長衣者。若受持三衣足。更得多餘衣財。名曰長衣。長八指廣四指者。明應量也。謂多餘衣財極。狹短者。長一尺六寸濶八寸。應須淨施。然律制有聽畜十日。及畜一月。內淨施者。若過十一日及三十一日見掌文時不淨施。即犯墮罪。此於止持中詳載。今唯明淨施法也。波利迦羅衣是梵語。華言云雜碎衣。除此不須現前作淨等者。謂小片糞掃衣也。
薩婆多云。不應量者。過十日捨作突吉羅悔。乃至錢寶穀米等亦爾。
釋 論云。長物凡有五種。一重寶。二錢及似寶。三若衣若衣財應量[A37]已上。四一切不應量。若衣若衣財。五一切穀米等。一切錢寶比丘不應畜。若僧中次第付者。應即向比丘說淨錢寶。應與同意淨人。不者至十一日地了時。應量衣。應捨對首。作波逸提懺。不應量衣。應捨作突吉羅懺。若比丘得穀米等。即日應作淨。若無白衣四眾邊作淨(謂優婆塞並小三眾)。若不作淨。至地了時。穀米應捨。作突吉羅懺。故云乃至錢寶穀米等亦爾。下文金粟法是也。
○請施主法
佛言。有二種淨法。真實淨。展轉淨法。
釋 此引依揵度。真實淨施者。是實施與人也。展轉淨施者。乃作方便法也。薩婆多云。九十六種無淨施法。佛大慈悲方便力故。教令淨施。令諸弟子得畜長財。而不犯戒。非真實淨也。佛法以少欲為本。是故結戒不畜長財。而眾生根性不同。或有多預畜積。而後行道。得證聖法。是故如來先為結戒。而後設方便。於法無礙。眾生有益。如昔時有比丘來白佛言。與我清淨房舍。旛幢華葢。繒綵被褥。以香塗地絲竹音樂種種莊嚴佛敕阿難處處求索。即與具足比丘。在中心安行道。佛隨所應而為說法。即於是處斷結漏盡。成阿羅漢。以是因緣。佛法通塞。眾生根性唯佛知之。此比丘從第六天來生人間。隨本所習因而度之。是故既作淨施。得畜長財。而不犯戒。
薩婆多云。應求持戒多聞者。而作施主。亦無請文。義加請法。
釋 請持戒多聞者。則不生貪着。知物非[A38]己。為順聖教。與作方便。若不知戒少聞。謂物施我非他所有。恐起諍端。淨反不淨。若請者應具修威儀。作如是請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請大德為衣藥鉢展轉淨施主。願大德為我作衣藥鉢展轉淨施主。慈愍故(三說)。
其真實淨主及錢寶穀米等。俗人為主。並准請之。
釋 謂若請真實淨施主者。改展轉二字作真實。若請俗人為淨主者。改大德二字作長壽。改衣藥鉢三字作錢寶穀米。餘詞無異。唯至誠叉手向說。不須禮拜也。
○正說淨法
善見云。若衣物眾多衣。段段說之。欲總說者。並縛相著。加[1]重法[2]云矣。
釋 若段段說之名單非重。若總言眾多非單名重。故云欲總說者。並縛相著加重法云矣。凡說淨時。當至一如法持戒比丘所。若問施與誰。或展轉施。或真實捨。應稱先請施主。名恭敬具儀手捧衣云。
大德。一心念。此是我(某甲)長衣未作淨。今為淨故。施與大德。為展轉淨故。(彼[3]〔受〕者言)長老一心念。汝有是長衣。未作淨。為淨故施與我。我今受之。[4](〔受[A39]已[A40]言〕)汝施與誰。(彼當言)施與(某甲)。(受淨者言)長老[5]一心念。汝有是長衣。未作淨。為淨故與我。我[A41]已受之。汝與(某甲)是衣。(某甲)[A42]已有。汝為(某甲)故。善護持著用。隨因緣[6](〔一說〕)。
長鉢殘藥文並同准。
釋 此法所得長物。既施有主。則我貪隨蠲。心境不執。聖慈雖聽著用。隨因緣者。令作親厚想取用故。設若仍存有我。恐難免過。由物作淨。其心不淨。若鉢藥長者。文同准此。亦攝真實展轉二種施也。
非 人非。謂先不請主。或對主施等。
法非。謂展轉真實。說問互錯等。
事非。謂衣財違制。應量莫分。鉢藥越律。愛好貪味等。
後四非相捃前明壞。
○心念說淨法
五分云。應偏袒右肩。胡跪手捉衣。心生口言[7]云。
我比丘(某甲)此長衣。淨施與(某甲)。(於五眾中隨意與之)隨彼取用。(得至十一日。復如前威儀言)我(某甲)此長衣。從(某甲)取還。(得至十日。復如初言)我(某甲)此長衣。淨施與(某甲)隨彼取用(如是捨故。受新十日一易)。
釋 准此心念。唯聽獨住比丘由無同侶。離喧遠眾。故聽於出家。二大三小眾中但有親厚知識者任其稱名與取。若非獨住比丘必依正說。淨法行持也。
非 人非。謂有侶同居等。
法非。謂心念不言及言不了等。
事非。謂衣財越制等。
餘非合具。准知如前。
○金粟淨法
薩婆多云。錢寶穀米。並同長衣十日說淨。
釋 此引例證也。論云。若得應量不應量衣。亦至十日過十日長物捨罪應懺。一切穀米等亦不得過一宿。同比丘法而云過一宿者。謂至次日同比丘法者。然比丘法不應捉畜錢寶穀米。若畜過一日。例同比丘。畜長衣法也。本部無此故。引證便用律本云。當持至可信優婆塞所。若守園人所。如是告言。
此是我所不應。汝當知之。
釋 此乃對俗捨寶法。守園人者。古養鳥獸曰苑。苑有垣曰園。此以鹿野苑標名。即僧伽藍民也。無論近事男及守園人。須是一往具信。不昧因果。知比丘法者。方可持錢寶等至彼所捨之。此是我所不應者。謂捉畜寶等。是我比丘法所不應。為汝當知之者。謂佛有教為淨故。方便與汝也。此即說淨法。若彼取還與比丘者。比丘當為彼人物故受敕。淨人使掌之。若得淨衣鉢尼師壇針筒。應持貿易受持之。廣如止持中明。
論云。除錢及寶等一切長財。並[8]五眾為[9]長主。若說淨錢寶。[10]希得衣物。[11]施不須[12]施。
釋 若一切錢寶等。非出家人所畜持者。不得請為長主。故爾除之。若一切長財是出家人。理應持畜。所以五眾並可請為長主也。若說淨錢寶希得衣物施不須施者。希謂少也。若守持之。衣具少者。以說淨錢寶。買得受持。此則不須說淨復施。此准論云。若說淨錢寶。後貿一切衣財。作三衣鉢器。入百一物數。不須說淨。自百一衣物外一切說淨。百一者。大約多少而言。非謂實有之數。
僧祇云。施主若死等。不得過十日。更覓施主說淨。
釋 諸部並論但云。施主死。或遠去他國。須別請施主。不定期限。唯僧祇不得過十日而無主。若無長財主。應復請出家五眾。若無金粟主。應速覓居家信實者義。謂過期獲罪。
毗尼母云。若衣物未說淨。點淨縫衣。著[A43]已淨者。則名衣和合淨。若色非法縫著如法者。是名色衣和合淨。更不須別淨。
釋 點淨者。律云。除受持三衣外。餘得點作淨。點但三五七不得點如華形。今謂未點淨者。縫著[A44]已淨衣上也。彼論云。衣和合者。若衣作淨納。未作淨縫。納著衣上。若衣未淨納。[A45]已淨者。縫衣著納上。此二皆名淨衣。若得上色納。以此納縫。著條衣上。故名和合。應畜猶如酒。若和藥得飲。不和不得飲。上色與下色合得畜。若上色錦上色白雖和合。不應畜。今宣祖准義潤文也。
附 按地持論云。菩薩先於一切。所畜資具。為非淨故。以清淨心。捨與十方諸佛菩薩。如比丘將現前衣物。捨與和尚阿闍黎等。今時講學專務名利。豈念聖言。自下壇場經多夏臘。至於淨法。一未霑身。寧知日用所資。無非穢物。箱囊所積。並是犯財。慢法欺心。自貽伊戚。學律者知而故犯。餘宗者固不足言。誰知報逐心成。豈信果由種結。況大小兩乘通名淨法。儻懷深信。豈憚奉行。
輔行記云。有人言。凡諸所有非[A46]己物想。有益便用。說淨何為。今問等非[A47]己財。何不任於四海。有益便用。何不直付兩田(悲敬二田)。而閉之深房。封於囊篋。實懷他想用。必招愆(犯盜)忽。謂[A48]己財仍違說淨。說淨而施。於理何妨。任[A49]己執心。後生倣傚。故知不說淨人。深乖佛意。兩乘不攝。三根不收。若此出家豈非虗喪。
第四衣藥受淨篇竟。
毗尼作持續釋卷第七
音義
音張。表也。謂身外之威儀也。
御音遇。用也。
詐阻去聲。偽也又詭譎也。
逞稱上聲。矜而自呈也。
抑音益。按也。冤屈也。
贓賄上音臧。下灰上聲。財也。金玉曰貨。布帛曰賄。凡非理所得財賄。皆曰贓賄也。
削襄入聲。去也。
曳音裔。
踝骨上華上聲。脛兩旁內外曰踝骨。
畦音奚。田五十畝為畦。
畔田界也。
四利之水謂檀越布施飲食衣服臥具湯藥四事供僧也。
三善之苗謂三業發生眾善。而增長一切功德也。
褋音疊。重也。
襵音摺。衣襵也。
穬音礦。
磔音窄。開張也。
擗音辟。開也。
褺音褋。重衣也。
翮音核。羽莖也。
早同皂。
充音沖。備也。
鎮壓也。
廊廟所陳謂如宗廟爼豆陳設進退之事。爼豆祭器也。
朝宗之服謂冠冕也。
坏音丕。未燒瓦也。
鑞音蠟。鍚也。
釜音輔。鍑屬無足也。
𤬪音射。瓦器也。
綊音挾。合也。
摘音惕。挑也。
棚音彭。閣也。
細澡豆乃皂角子為末也。
襆同幞。音僕。
帊音怕。
倩千去聲。假借使人也。
五臟臟者藏也。精藏於腎。神藏於心。魂藏於肝。魄藏於肺。志藏於脾也。
浹音接。浹洽謂潤澤周徧也。洽音狎。
荍音喬。
蒸音㷥。熱氣也。
稔壬上聲。穀熟也。
三解脫一空解脫。二無相解脫。三無作解脫。
措粗去聲。布施也。
辣蘭入聲。
酢同醋。
穫黃入聲。刈禾也。
蹂音柔。往來蹂踐也。
𮒂與蕤同。誰上聲。音藥。
渧音帝。水滴也。
濺音箋。水激蕩也。
漬音恣。水浸也。
坼音䇿。裂也。分開也。
態音雄。獸似豕山居。於冬蟄。當心白脂。俗呼態。好舉木引氣。謂之態。經美在掌。
狹音狎。窂也。
捃均上聲。拾取也。
自貽伊戚謂憂戚自造。而成非關他事。猶云自作孽不可活之謂也。貽音夷。遺也。
篋音怯。藏也。謂箱篋。
校注
[0418001] 時前一有受衣法一行 [0419001] 浣一作淣 [0419002] 搌作碾 [0419003] 五上一有若作二字 [0419004] 十上一有作字 [0419005] 齊一作應 [0420001] 摙一作捷 [0420002] 餘下一有廣字 [0420003] 無明字 [0421001] 持下一有者字 [0421002] 持上一有受字 [0421003] 十下有一字 [0421004] 持下一有或褋葉衣持五字 [0421005] 一無二字 [0422001] 作祇支一作僧祇文 [0422002] 具上一有應字 [0422003] 磔一作搩 [0423001] 趣一作輙 [0423002] 揲一作牒 [0423003] 褋一作揲次同 [0423004] 後一作法 [0424001] 律上一有此字 [0424002] 四升作斗 [0424003] 得越一作罪 [0424004] 一無罪字 [0424005] 錫下一有縵字 [0425001] 此下一有法字 [0427001] 一無云字 [0427002] 一無之矣二字 [0428001] 任下一有[□@□]字 [0428002] 衣下一有者字 [0428003] 一無佛等八字 [0429001] 重一作聖 [0429002] 無云矣二字 [0429003] 受下一有淨字 [0429004] 一無受已言三字 [0429005] 一無一心念三字 [0429006] 一無一說二字 [0429007] 云一作言 [0429008] 五上一有以字 [0429009] 長作施 [0429010] 希作市 [0429011] 無施字 [0429012] 施上有淨字【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41 冊 No. 730 毗尼作持續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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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藥受淨篇第四
釋 衣身之章也。上曰衣衣隱也。下曰裳裳障也。所以隱形自障蔽故。涅槃經云。三衣者。如世衣裳障覆形體。大論云。釋子受持禁戒是其性。剃髮染衣是其相。律中凡資身法服並臥具等總名衣也。藥者治病之草。此土以草根木皮及五金八石等。皆可為藥。西域多用酥油蜜等。治病為藥也。葢有形之軀難免饑渴寒暑。不無四大相違故。律制僧徒凡著用衣藥。俱有受淨之方。以表戒行也。故爾類聚列於第四篇。此篇中共有二十法。總是但對首及但心念二種羯磨。皆為事作。俱屬私也。下不繁釋。
[1]時諸比丘多畜衣服。佛言。當來善男子不忍寒苦。畜三衣。足不得過。
釋 此先引制緣也。律云。時佛與千二百五十比丘。遊行王舍城。見諸比丘。在途次行擔重擔衣。爾時冬際天大寒。世尊著一衣。於露地坐。至初夜[A1]已覺寒。又著一衣。中夜過[A2]已覺寒。又加一衣。不復寒苦。世尊作念言。當來比丘不耐寒苦。著此三衣。足以御之。我今為諸比丘。當制三衣。不得過也。大智度論釋云。外道裸形無耻。白衣多貪重著。佛聖弟子住於中道故。著三衣也。
僧祇云。三衣是沙門賢聖標幟故。
釋 此引律明衣之尊勝也。幟者幡也。立木繫帛於上。曰標幟。以表殊勝故。今喻三衣凡聖同軌。表顯道儀。是真沙門釋子乃至果位賢聖。莫不身著法服。體具威儀。令生物敬。以異居塵。律云。三世如來並著如是衣也。警訓云。世尊處世。深達物機。凡所施為。必以威儀為主。葢謂身不離衣故。
薩婆多云。為五意故。障寒熱。除無慚愧。入聚落。在道行生善。威儀清淨故。方制三衣。
釋 論謂一衣不能障寒熱。三衣足能障寒熱。安樂無苦迫故。一衣不能障慚愧。三衣能障諸慚愧。不令露形醜故。一衣不能入聚落。三衣隨身入村落。能生他信敬故。一衣不能行途生善。三衣具足在道行。能攝心生善故。一衣不能淨威儀。三衣能更換。入眾令威儀清淨故。為此五意方制三衣也律本云。不得以犯捨墮物及邪命得衣。作不成受。若以錦衣五大上色。不得受。應染作袈裟色。
釋 此引律明衣體須淨方成受持也。犯捨墮物者。謂犯畜長衣。若過十日。若過一月。衣未捨罪未懺。此乃不淨財。不得作三衣受持。邪命得衣者。准大智度論云。邪命有五。一詐現異相。謂諸比丘違佛正教。於世俗人前詐現奇特之相。令其心生恭敬而求利養。二自說功能。謂諸比丘以辯口利詞抑人揚[A3]己。自逞功能。令所見者生敬信心而求利養。三占相吉凶。謂諸比丘攻學異術。卜命相形。講談吉凶而求利養。四高聲現威。謂諸比丘大語高聲。詐現威儀。令人畏敬而求利養。五說所得利。以動人心。謂諸比丘於彼得利。於此稱說。於此得利。於彼稱說。令人動心而求利養。是為五種邪命。若佛弟子宜慎誡之。又業疏云。但有邪心。有涉貪染。為利賣法禮佛讀經斷食諸業。所獲贓賄。皆曰邪命物。正乖佛化。故特制也。如經中說。比丘持糞掃衣。就河所浣。諸天取汁用洗身自。不辭穢也。外道持淨㲲。次後將洗。諸天遙遮勿污池也。由邪命得。體不淨故。故云邪命得衣。作不成受。縱是檀越自發施心。以諸錦帛。並五大上色衣財供養。雖順彼心受之。應染作袈裟色。葢法衣順道。布服是恒流俗所貪。故齊削也。袈裟者梵語。具云迦羅沙曳。此翻不正色。章服儀云。袈裟之目。因於衣色。如經中壞色衣。壞色者。謂以青黑木蘭三種色。而壞其五大上色也。
聽以長二肘廣四肘衣。作安陀會。長三肘廣五肘作鬱多羅僧。僧伽黎亦爾。五分云。肘量長短不定。佛令隨身分量。律云。度身而衣故也。
釋 此引律明衣量也。以一尺八寸為一肘。則下衣三尺六寸長竪量也。七尺二寸廣橫量也。中衣竪量五尺四寸。橫量九尺。上衣亦爾。五分謂肘量長短不定。聽隨自身量作衣。須知上衣不過踝骨。下衣縮於中衣。中衣縮於上衣。如是次第掩之。乃名如法。然人軀長短。由敬慢之業所招故。世尊先制定量。令身長者。須遵後開度身。令軀短者得便。否則衣體不稱。威儀失准故。律云。度身而衣故也。
若作新衣。一重作安陀會鬱多羅僧。二重作僧伽黎若故衣者。三重作安陀會鬱多羅僧。四重作僧伽黎若糞掃衣。隨意多作。
釋 此引律明衣財新故也。衣分厚薄者。三衣制意。本為障寒。西域比丘除三衣及下裙。更無餘者披著此方身衣。重重三衣。唯用單作。傳習[A4]已久。故不能隨新故之財。造厚薄之衣。國風如是。唯生信仰。而增慚愧爾。
應五條。不應六條。乃至應十九條。不應二十。若過是條數亦應畜。應法稻田畦畔齊整。聽以刀截。成沙門衣。不為怨賊所剝故。
釋 此引律明作衣之相也。衣揵度云。世尊出王舍城。南方遊行。中道見有田畦畔齊整。告阿難。汝見此田不。答言[A5]已見。復問阿難。汝能為諸比丘。作如是衣不。答言能。阿難汝往王舍城。教諸比丘。作如是衣。阿難還城教眾。作如是割截衣。世尊南方遊行[A6]已還。見諸比丘多著割截衣。告阿難言。汝聦明大智慧。我為略說。而能廣解義。過去未來諸佛世尊弟子著如是衣。如我今日。刀截成沙門衣。不為怨賊所劫。從今[A7]已去。聽諸比丘作割截衣。故有此三衣條相之式。所以若作五條衣不應作六條。作七條衣不應作八條。作九條衣不應作十條。乃至十九條不應二十條。若過是條數亦應畜者。即下三九大衣是。若以法喻言者。謂田畦貯水生長禾苗。以養形命。衣相福田。潤以四利之水。增其三善之苗。養以法身慧命也。
薩婆多云。從九條至十三條。下品大衣。二長一短。從十五條至十九條。三長一短。從二十一條至二十五絛。四長一短。名如法作。若互增減。成受持著用得罪。
釋 此引論明僧伽黎。分上中下三品。開九衣者為就衣財。省緣知足故。九條十一條十三條皆兩長一短。名下品大衣。十五條十七條十九條皆三長一短。名中品大衣。二十一條二十三條二十五條皆四長一短。名上品大衣。所以長增而短少者。為法服敬田。能利諸有。表聖增凡減也。
律云。應法四周有緣五條十隔。應自[1]浣染舒張[2]搌治。裁縫大衣。中衣要割截。若少褋葉作。[3]五納衣亦爾。若下衣得襵葉。
釋 應自浣染搌治者。律制比丘不得使非親里尼浣染打衣。故如法之服須四周有緣五條十隔一長一短作下衣。若大中二衣先應度量其財。堪割截條相。長短足者。善設少不足。不須割截。即就此財作褋葉衣。褋者重也。謂別帖條相於上。五納衣亦爾者。非謂衣有五聽。以五種糞掃衣。納作三法服。足與不足。割截褋葉。亦如大中二衣故。若下衣得襵葉者。謂襵合少許作葉。如衣襵也。雖聽褋襵作葉。必須內通水道。周流無壅。於相交處。不得俱縫。若縫塞者。非田畦相。以通水道也。
[4]十誦云。若少減量作。若縵作。
釋 減量作者。莫過度身減縮一二寸爾。太減則不稱體也。縵作者。梵語鉢吒。唐言縵條。即是一幅氎。無田相衣。佛法至此一百八十七年。出家未識割截。秪著此衣。
僧祇云。葉極廣[5]齊四指。極狹如穬麥。律本云。應知此長條此短條。此是葉。此是第一縫第二縫。此中縫葉兩向。聽葉作鳥足縫。十誦云。要須却刺。前去緣四指施鈎。後八指施紐。
釋 葉極廣齊四指者。如後文說淨中云。廣如來四指長八指足。可作大衣。條相飛邊隨意。若衣財少飛邊。極狹如穬麥。形僅可四。五分律本詳分此長條乃至葉兩向者。恐割截零星。縫時條錯。不應法故。鳥足縫者。鳥足前後有指。謂一前[A8]刺復一後刺。又一前刺不得。一順長縫俗。謂鈎針縫是也。十誦云。却刺者。却謂退後。亦同鳥足縫故。去緣四指。施鈎謂胸前之緣下四寸後八指。施紐謂從右腋後繞左肩。上下緣八寸。此准常人指言也。
薩婆多云。三衣破但緣不斷。不失受持。
釋 謂比丘三衣中有年久損壞。不任修補者。但四周之緣未斷。亦不失受持。此為少知識。難辦權開。設有所望得財。豈可容緩。
三千威儀云。令帖四角。律本令褋障垢膩處。若衣壞隨孔大小方圓補。及如二指大。
釋 令帖四角者。制取堅用。今訛謂四天王也。褋垢膩處者。謂衣財有餘。褋肩及背緣之處。護衣令潔。免致汗污。若三衣少有損破。不得便棄。更求好者。應隨孔大小方圓補治。及如二指大亦應補。准佛指四寸大。常人指二寸大。制令補者。此有二意。一對治貪愛之心故。一增益檀施之福故。
十誦云。護三衣如自皮。著大衣者。不得[1]摙上石草木雜使。若不持三衣入聚落。犯罪。
釋 三衣喻如自皮者。令生護愛之心故。摙者。般運負擔也。大衣者。凡說法利生。入里乞食。降伏外道時方著。豈可披著尊服而為雜使。故制不宜。釋子沙門內稟禁戒。外著袈裟。入市雜俗。緇白須分。若不持三衣。則體失僧儀。無所表矣。故犯罪結捨墮。
僧祇云。當敬如搭想。不著者擗褺舉之。入俗人處。不著紐者家家。得罪。
釋 三衣譬如佛塔者。令生尊敬之想故。若恭敬供養佛塔。獲生善滅惡功德。敬衣亦爾。若入聚落時。大中二衣不著者。應擗褺舉之隨身。又緣比丘入里乞食。於俗人前。風吹衣墮。露醜招譏。故制入俗人處。若不著紐者逾一家。則獲一越毗尼罪也五分云。若衣下壞亦令倒著。上下安鈎紐。
釋 緣諸比丘衣下數數壞。故制倒著。又因在雨中倒著行。水入葉中。復聽順披。所以上下俱令安鈎紐也。今以片布。安中條之上。謂曰須彌山。復以二小片。安於左右二條之上。謂曰日月宮。若倒著者。則日月下墜。須彌倒懸。然所訛者。為律令帖障垢膩於裏。錯分三片。安之於外。其緣上安一片。名貧婆衣。有經中說云。王舍城有一貧婆。見人供佛及僧。自愧前世不植福德。現生受諸貧苦。思無所供。即脫身上故衣。禮佛供奉。佛慈愍故受之。令諸比丘人。各分一片。置其衣上。令植福田。因授記。得當來如意福報。故名貧婆衣。斯有據。
律中聚落外令反著衣。比丘所行之處。衣鉢恒隨。猶如飛鳥。[2]餘如鈔[3]明。
釋 初句者。律云。時諸比丘聞佛不聽反著衣入聚落。畏慎不敢聚落外反著衣。被風塵日[暻-京+恭]。蟲鳥污穢。緣此白佛。故聽。比丘所行之處衣鉢恒隨猶如飛鳥謂餘如鈔明者。今按緇門警訓。引事鈔云。十誦護三衣。如自皮鉢。如眼目。乃至云所行之處與衣鉢具。無所顧戀。猶如飛鳥。僧祇亦云。比丘三衣一鉢須常隨身。違者出界結罪。除病。敬三衣如塔想。五分云。三衣謹護。如身薄皮。常須隨身。如鳥毛羽飛走相隨。四分云。行則知時非時。不行所行之處與衣鉢俱。猶如飛鳥羽翮相隨。諸部並制隨身。今時但護離宿。不應教矣。所以衣鉢常隨身者。由出家人虗懷為本。無有住著。有益便停。故制隨身。若任留者。更增餘習。於彼道分。曾無思擇。故制有由。此謂如鈔明也。下文續引聖教。以顯三衣功德故。
按悲華經云。如來於寶藏佛所發願。願成佛時。我袈裟有五功德。一者入我法中。或犯重邪見等。四眾於一念。敬心尊重。必於三乘授記。二者天龍鬼神若能恭敬此人袈裟少分。即得三乘不退。三者若有鬼神諸人得袈裟。乃至四寸飲食充足。四者若有眾生共相違背。念袈裟力。尋生慈心。五者若在兵陣。持此少分。恭敬尊重。常得勝他。若我袈裟無此五力。則欺十方諸佛。
大悲經云。[A9]但使性是沙門。污沙門行形。是沙門披著袈裟者。於彌勒乃至樓至佛。所得入涅槃。無有遺餘。
嬰珞經云。若天龍八部鬬爭。念此袈裟。生慈悲心。海龍王經。龍王白佛。如此海中。無數種龍。有四金翅。常來食之。願佛擁護。令得安隱。於是世尊脫身早衣。告龍王。汝取是衣。分與諸龍。皆令周徧。於中有值一縷之者。金翅鳥王不能觸犯。持禁戒者。所願必得。
賢愚經云。佛告阿難。古昔無量阿僧祇劫。此閻浮提於山林中。有一師子。名𮜌迦羅毗(上音[A10]荼翻云堅誓)。軀體金色。光相明顯。時獵師剃頭著袈裟。內佩弓箭。以毒箭射之。師子警覺。即欲馳害。見著袈裟。念言。此人不久必得解脫。所以者何。此袈裟者。三世聖人標相。我欲害之。則為惡心向三世聖賢。
法滅盡經云。佛告阿難。吾涅槃後。法欲滅時。五逆濁世魔道興盛。魔作沙門。壞亂吾道。著俗衣裳。樂好袈裟五色之服。乃至袈裟變為白色也。
感通傳中天人云。佛法東傳六七百載南北律師曾無此意。安用殺生之財。而為慈悲之服。師何獨拔。南山答曰。余因讀智論。見佛著麤布伽黎。因懷在心。何得乖此。及聽律後。便見蠶衣臥具。縱得[A11]已成。並斬壤塗埵。由此重增景仰。又見西來梵僧。咸著布氎。具問答云。五天竺國無著蠶衣。由此興念著布衣也。然今為僧不思古人德風。遙符法滅懸讖。多著紫花墨色。並細輭紬綾。任情不禁。厭棄緇服。反謂福緣。理應無咎。[A12]嗚呼寸絲千命。孰憶於斯。傷慈愛好。乖僧儀制。
○受安陀會法
釋 將受三衣。須識衣名。然此三衣名。諸部並無正譯。唯事鈔准義釋之。謂大衣名雜碎衣。以條相多故。若從用為名。則曰入王宮聚落時衣。乞食說法時著七條。名中衣。從用云入眾時衣。禮誦齋講時著五條。名下衣。從用云院內行道雜作衣。下文正明受法。
佛言。三衣應受持。若疑捨[A13]已更受。若有衣不受[1]持。突吉羅。而不出受法。今准十誦加[2]持。若以青黃赤白黑五大色及上色染。律論並不成受。若如法衣應云。
釋 然此受衣。而言應云者。法須依律一定。儀當准義。今加謂凡受衣者。應詣一持戒知法。比丘前先具儀。作禮畢起。立自手捧衣。對前人應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