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第十
此是我物。
如是三說[A16]已。若受不受。更有餘比丘來。不應與分也。
釋 此乃眾法心念綱目中所列。受僧得施法。原卷付於第五科之末。今故別釋也。若一比丘安居大得僧夏安居衣者。此謂信心檀越[A17]已知此處。唯一比丘安居。供養所須。而無乏少。自恣日恐異處安居者來。所以多備衣財。意欲通施。其日若無來者。檀越本為僧施故。令作眾法心念法。可爾受得僧施。如制三說[A18]已。若取不取。更有比丘來。不應與分。為心念羯磨竟[A19]已。遮後來人也。
續 此准眾法對首綱目中所列。受僧得施法。今依律續入。佛言。若二比丘住處。大得僧夏安居衣。應更互三語受如是言。
長老憶念。此住處若衣若非衣。現前僧應分。此處無僧。此是我等分(三說)。
若三比丘亦爾。唯異二長老憶念。餘詞同。更有餘比丘來。不應與分。
○六非時僧得施法
得施有二。若道俗作檀越欲。以施物者。[1]並通十方。皆[2]與施福。故律云。時有異住處現前僧。大得可分衣物。分衣時。有客比丘數數來。分衣疲極。佛言。應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與其正法。[3]如後分[4]亡人輕物中說。
釋 道乃出塵梵眾。俗謂居家士女。道施但隨所長六物。俗捨多約四事布施。然由離世脫凡。須行檀施而得越度。是以道俗俱稱檀越也。其所施之境。並通十方。皆與能施者。為生福之緣。故佛言。應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與此法。即白二綱目中。分四方僧物法。為僧物兼時非時。故上時僧得施法。並此皆准後分。亡人輕物中說者。乃漸例明據也。
二者若亡五眾所有衣物。佛言。應一切屬僧。然僧[5]四方現前不同。故物則重輕兩別。又約輕重物中分處。非唯一軼。具如後十段。
○初明五眾死物之所屬
十誦。有比丘死。衣物眾多。王家親屬。[6]欲並取物。佛言。王親不合。僧應得之。乃至今時雖依三寶出家。財法必緣僧得。佛法非分。故入二僧。廣如鈔中說[7]之。
釋 此引緣。先明物有所屬。乃至今時等四句。略陳鈔中興廢是非之義。故末云廣如鈔中說之。今准略以推其廣也。若論世俗亡物者。人生有親。依國有主。商估出內。王境生財。貴祿榮豐。君恩欽給。乃至農耕其產。藝習其業。自立祖遺。足須餘積。有嗣則父子相承。無後則盡入王家。理難越分。法有定判。若論出家物者。辭別君親。非俗臣子。不務耕織。淨五德以為福田。隨受檀施。遵正命而辦道業。自佛勸斷[A20]已來。乃至今時。雖依三寶出家。四事必緣僧得。僧有過現。現則自增施福。過則物任存分。猶若海潮泛之衍布四流。湋之還歸於海。比丘既爾。尼部亦然。而云佛法非分。制別三施。應入二僧。果因如是。准文。財兼法者。謂不特利養。必緣僧得今佛滅涅。唯法住世。若欲從學聞思。決疑進道。冀定水浣滌塵心。希慧炬焚燒業種。[A21]己利濟人。轉凡成聖。苟無弘化導迷之僧。焉遂捨家。趣向本志。故雙舉財法。以推其源。然法且置此。但明所得之財也。嗟斯末世披緇盈篋。悋不行施。律教封函。怠無勤學。沒後相傳。以為[A22]己業。現前作法。尠有依持。豈知遺毒沿風。愚迷孰反。今遵正制。故析詳明。此謂鈔中之廣義也。
○二分法十種
一者糞掃取。如五分律。水漂死者。
釋 彼律。一比丘被水漂死。衣鉢掛界內樹上。眾見謂。屬僧。不敢取。佛聽作糞掃衣取。
二現前取。如十誦。學悔人𢷤人守戒人共住互死者。
釋 彼律云。一住處一守戒比丘一被擯比丘共住。若守戒者死。衣鉢屬被擯者。若被擯者死。衣鉢屬守戒者。餘比丘來不應與。一守戒二被𢷤三四被擯亦如是。又有學沙彌死。是衣鉢不知云何。佛言。當死時現前僧分。
三同見取。如律。此彼二部互死者。
釋 律云。時有一比丘。往彼部。未至便死。諸比丘不知其衣鉢當與誰。佛言。隨其所欲往處應與。(文)須知此見非眼見也。今謂見和同解。故欲往之。即隨同解處應與。
四功能取。如律云。三舉[1]人死同羯磨舉僧。
釋 律中有一比丘。被舉[A23]已命終。諸比丘不知衣鉢當與誰。佛言。隨所共羯磨。舉僧應分。文功能者。有益於事曰功。善辦成就曰能。三舉者。謂初作舉。作舉[A24]已作憶念。作憶念[A25]已與罪處所也。乃七羯磨後三所制。此顯羯磨功德難思。眾僧能依律濟。彼雖命終。成濟[A26]已辦。故立名云功能取也。
五二部僧取。如律無住處死。薩婆多二界中間死。
釋 律云。有一比丘。人間遊行。到無比丘住處村。到[A27]已命終。諸比丘白佛。佛言。若有信樂優婆塞若守園人。應掌錄之(掌謂主掌錄謂收拾檢束也)。若五眾前來者應與。論云。若比丘二界中間死。隨先見者所取。(文)律云前來。論云先見。雙引證明者。以誡後來後見。慎勿強爭取也。
六面所向取。如論二界[2]中死。
釋 此謂二界。邊畔隣近。於彼此所隔之中死也。由其心欲往而面所向。此推亡者之情。根本部中。佛言。於兩界中間死。隨頭所向得衣鉢。若頭在兩界。二處俱得。義亦同論。
七入[3]同羯磨和尚。僧祇云沙彌死。衣物令和尚知。
釋 沙彌生時。所乏衣物。皆和尚以長物與之。律明以二事攝弟子故。僧中分物。沙彌不定。須𠙥僧忍度量而與。所以死後衣物若干令和尚知。隨彼和尚。或將散眾。或給一人。不同比丘亡物。此未受具人。無僧法可作。
八入所親白衣。薩婆多云滅擯人物。
釋 此謂受具為僧。與比丘共戒同戒。既犯四重。體是白衣。滅擯絕迹。非僧所攝。是故死後所有衣物。仍歸俗眷親里。此制死以警生。清淨眾理不宜取分。
九隨所在得。如十誦。寄人不寄處等。
釋 彼律云。有一比丘。處處寄衣物。是比丘死。有眾多看病人。現前僧分物竟。諸比丘語看病者言。彼處處所寄衣物索取(以現前物。不與令彼等自索取也)。往取不得。便共鬬諍(與寄物處鬬諍)。今謂寄物比丘死於何處。即隨處分物。餘所寄物。彼處自有僧分。不得索取致興鬬諍。律攝亦同此義。謂若亡人寄物。即於所在處。眾共分之。故云寄人不寄處等。
十在眾中死。羯磨取廣。亦如鈔說。
釋 大約分亡物。不逾下文八法。其事制[A28]已備。是非[A29]已明。復贅云廣亦如鈔說者。非謂更有作法之式。莫過潤文之廣耳。若能精諳此下八法。於廣義自徹無疑矣。
○三同活共財法
律無正斷。若取分別共財。則除隨身之物[A30]已外。中分入僧同活。則任在者籌量。出處多少。但取實情。生死同志。則無負犯。若涉私懷。具招兩過。
釋 此法律無正斷。若依理判索取。分別共財者。如二比丘。一向契悅。同活共財。一切所有。盡屬二人。一人既死。物各應半。一半屬在。一半屬亡。其隨身衣物。是各自有者。除此之外。所存共財若干。應入僧中分散。然彼同活共財。大眾莫知。此則唯任在者籌量。從公而言出處多少。但取實情。絲毫無隱。方為生死同志則無負犯。若涉私懷。其負亡者之愆。及盜僧物之咎。豈能逃乎。故云具招兩過。
○四負債法
佛言。應問言。誰負病者物。病人負誰物。知[A31]已應索取。若負他者。聽持長衣償。若無賣三衣償。有餘與瞻病人。僧祗云。當深察前人可信可證明者與之。反此不得。
釋 負債之緣。多約衣故。比丘三衣無缺。
載。四事任緣。聖行[A32]已彰。若緣鮮欲新。難求逼惱。縱避外譏。貸內早露。凡染未蠲。倏爾無常相摧。後悔持戒不淨。負債生可易償。因果死將孰代。若非佛慈開聽令酬。則死負生者極苦。而生負死者亦然。
○五明囑授
佛言。僧問瞻病人言。病人有囑授不。若云病人臨終時言。此物與佛與法與僧。與塔與人。若我終後與者。佛言。應索取現前僧分。五分若生時與人。未持去者。僧應白二羯磨與之。
釋 本律云。終後與者。死非物主。與即用僧物故。所以索取僧分。五分云生時與者。物[A33]已屬主。僧不合取分。故應須羯磨與之。不則二俱攝盜。故須詰問。
○六分物時
僧祇言。若病者死不可信。應持戶鈎付僧知事人。然後供養舍利。毗尼母云。先將亡者去藏殯[A34]已送喪。僧還來至寺。取亡人物著僧前。然後依法集僧分之也。
釋 若病者死不可信者。謂是人在日多貪。毫不惠施。口每言無。其囊多畜。故制應鎻彼戶鈎付維那。然後供彼身骨。一則防恐遺失。次則俾眾無疑。本律缺殯殮送喪。復引母論。以明還時如法集僧分之也。
○七斷輕重物
十誦。病人死。無看病者。取衣物浣洗。[暻-京+恭]卷擗[1]除。擔入眾中。
釋 此明亡者無看病人。僧應取物洗浣[暻-京+恭]乾。擗開襵[A35]已。除垢淨潔。擔入僧中。若與上毗尼母送喪還寺分之。而會用者。謂供亡身。或三朝一七。於此日內。應浣洗潔淨。至送喪日。還寺時集眾分也。若即亡即送者。事可權開。不局先浣。下引本宗白者。若有看病。並無看人。通用無異。
律云。彼持亡者衣物。來在眾中。當作是言。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此彼)住處命過。所有衣物。此住處現前僧應分(如是三說)。
毗尼母云。並取衣物。在僧前著[A36]已。遣一人處分物。可分物。不可分物。各別一處也。
△正明處分
佛言。若比丘死。若多知識。若無知識。一切屬僧。若有園田果樹別房。及屬別房物。銅瓶。銅瓮。斧鑿。燈臺。繩牀。坐蓐。臥蓐。氍氀。車輿。守僧伽藍人。水瓶。澡[2]灌。錫杖。扇。鐵作器。木作器。陶作器。皮作器。竹作器。及諸種種重物。並不應分。屬四方僧。
釋 知識者。聞名曰知。覩相曰識。知識而云多者。由此比丘名遠德布。信仰趨歸。弘化以樹法門。匡眾而居師位。意憩攀緣。供盈無乏。故爾長物致多。此所謂多知識比丘也。無知識者。然彼比丘或方始受具。隨眾依棲。化利未堪。名行靡備。或獨善其身。濟志絕舉。幽遯林野。稀詣檀門。助道雖弗欠慮。衣物僅足無餘。此所謂無知識比丘也。一切屬僧。此句總標。准律文中。且就多知識亡比丘物釋之。若園田果樹別房等據制緣。由瓶沙王請佛及僧百日供養。所差辦供。俗人少信。作食不如法。諸比丘求食時惱亂。王知白佛言。我今當供養田宅。具足隨意。佛言聽之。是故有園田果樹別房及屬別房物等。如是並非所分之物。盡屬四方僧。故下明可分之物也。
氍氀長三肘廣五肘。毛長三指。剃刀衣鉢。坐具針筒。俱夜羅器。現前僧應分之。律文正斷如此。餘有不出者。當於諸部律論。聯類斷判。
釋 氍乃毛席。氀是毛布也。西域用以敷臥。准量長計四尺八寸。廣該八尺。毛長三指者。乃輭厚之極也。此以五印所產而言。梵語俱夜羅。翻云小小物。並剃髮刀衣鉢坐具針筒等。此是可分物。本宗律文正斷如此。餘有不出者。當於諸部律論中閱取。聯其本宗可分不可分之類判斷。
若據五分律云。若舍勒(譯為內衣。似今短裙也)。單敷。襯身衣。被線囊。漉水囊。大小鉢。戶鉤。如是等物是可分。現在僧盡應分之。若錦若綺。雨浴衣。覆瘡衣。蚊㡡。經行敷遮壁風。單敷坐臥牀。盛藥物。繖葢。錫杖等。是不可分。應屬僧用。
母論云。若有奴婢。應放令去。若不放使作僧祇淨人。駝馬牛驢與寺常住運致。此亡比丘若有生息物在外。應使寺中淨人推覓取之。得[A37]已入此寺常住僧。凡鐵所作應可分物。鐵鉤。鐵鐲𨯤釿斧。刀子。剪刀。鐵杖。香爐。火爐。槃桎。香筒。
律攝云。若知事苾芻身亡之後。所有資生。與三寶雜亂。不可簡別者。此死人物。三寶共分。今准上律論所明。以聯本部之類斷判也。
當觀律本判意。不容緩急自欺。必欲廣知。具如量處重輕物儀中。
釋 律本判意不容緩急自欺者。凡是亡物。詳細檢束。送喪還寺。集僧應分。若多日緩佇。恐生私弊。若即刻急辦。致物遺忘。必欲廣知具如量處輕重儀中者。此儀是事鈔之一科也。彼云。僧祇分四種。常住量處分之。梵語僧祇。此翻四方僧物。一者常住常住。謂眾僧厨庫。寺舍眾具。華果樹林。田園僕畜等。以體局當處。不通餘界。但得受用。不通分賣。故重言常住。二者十方常住。如僧家供僧常食。體通十方。唯局本處。此二名僧祇物。三者現前現前。謂僧得施之物。唯施此處現前僧故。四者十方現前。如亡五眾輕物也。若未羯磨。從十方僧得罪。若[A38]已羯磨。望現前僧得罪。此二名現前僧物。(文)准此第四。謂亡眾物。是僧有分。不定客舊。若未鳴槌作法前。倘私心存留。或以故易新。得物直五錢。過五錢減五錢。是盜十方僧物。計直成罪。若[A39]已鳴槌作法時。或詐稱生與設。妄言負欠。得物多少。計錢成罪。是盜現前僧物。不思有相皆壞。凡物咸虗。無常苦空。人生孰免。正宜觀境對治。繫念勤修。何得癡心愛著。因物興非。此謂袈裟下失却人身。解脫中自反縈縛。智者覩斯。則人境歸[A40]已。彼亡若此。我復亦然。為加行增上之勝緣。作越苦真修之對治。物雖有分。意不在茲。因體集和。故參來眾。是以楗槌為分亡物。其中警䇿。實益現前。
○八量德賞物
佛言。五法成就。應與病人衣物。故知不具。則不得賞。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應與。
釋 藥食應病。必有深益。病藥相乖。無益有損。是以莫遂病人之情。唯善調理之方。若不可食者。縱彼嗔恨。亦不應與。若可食者。雖彼嫌惡。愈勸令飡。然則病須藥治。食資為先。疾因食成。斷食為本。此為看病之初德也。
二不惡賤病人大小便唾吐。
釋 沉疴枕席。坐起實艱。汙穢不淨。誠為嬰苦。若能憐之。朝夕更換浣洗。早晚除潔唾器。令彼寢息。身心獲安。不以臥敷。穢惡增苦。此為看病之第二德也。
三有慈愍心。不為衣食。
釋 出家雜處。以戒為親。安則同修。病則互看。若非慈心。何得痛癢相關。醫藥瞻視。因懷愍念。不為衣食待訊。起𢯾臥揗。此為看病之第三德也。
四能經理湯藥。乃至差若死。
釋 土產草木。性稟溫涼。醫諳方脈。劑別羣生。丸散則服按時節。湯煎則火須文武。若能經理。病藉藥差。設遇定業。岐黃難治。心盡始終。至逝乃畢。此為看病之第四德也。
五能為病者說法。[A41]己身於善法增益。
釋 艸根木皮[A42]但療形疾。無上法藥乃除業癐。用形藥而參法藥。令身安以致心安。於是在病者了解苦空。無眷戀之情。在[A43]己分能觀幻化。入勝義之理。二利緣斯。六和名稱。此為看病之第五德也。按十誦云。病人有五事難看。一惡性不可共語。二看病人教。不信不受。三應病飲食。不應病飲食。不知自節量。四不肯服藥。五不肯自忍節量。若反此五法。則病人易得看也。
僧祗律有四種暫作。若僧差作。自樂福作。邪命作。並不合賞。若為饒益病者。欲令速差。下至然一燈。遇命終者。便得此物。
釋 一者暫作。謂非舉念願為。乃偶爾作之。既無多日。故不合賞。
二者僧差作。謂界同居止。病應相瞻。眾若雜臨。反增煩亂。故所輪差。值日以侍湯藥。若不看病。毗尼訶責無慈。梵網罪結輕垢。古德勉僧看病云。四海無家病比丘。孤燈獨照破牀頭寂寥心在呻吟裏。粥藥須人仗道流。由是差往看病故爾不合賞之。
三者自樂福作。謂八福田中悲田福勝。因思教明看病報感。多劫無災。佛兜羅綿手。亦由愍病撫摩所獲。既為發心求福。此則不合物賞。
四者邪命作。謂本無慈心愍苦。不為求福願作。因見病者藥食豐足。囊篋貯長。外託瞻侍。內存惡貪。豈特理無譽賞。推情法應訶責。設若比丘實為饒益病者。善能料理隨病藥食。欲令速差。不致彼㽽。如是慈心極切。下至然一燈。遇病者命終。便得此物。
五分云。多人看病。與究竟者。
釋 此有二義。一謂久病延纏。看者疲極。不無相替息勞。故有多人更看。二或看病人自有緣牽。始終不能其事。故以多人續看。看者既多。難賞故制。唯與究竟。若病者臨終時。有二人三人在前。俱名究竟。賞時均與。
律云。應當與受持衣。若不知者。當[1]極與看病。與上三衣。隨看中下。與衣亦爾。
釋 言受持衣者。揀非長也。長衣入僧。可分物中。若不知是受持不受持衣者。當度量看病人德與之。若極用心。求覓藥餌。復善說法安慰病者。此則五德全具。應與上三衣。於五德中。不能說法。但具三四者。應與中三衣。若具一二。無後第五者。應與下三衣。此就不知衣。而察其人與也。
十誦云。若不信者。與不好不惡六物。
釋 若不信者。謂瞻病人自言德具。曾為病者頻頻說法。眾僧應察彼人。若一往少學。未諳法律。當於六物內擇取中者與之。此就自言難信者賞爾。
五分十誦云。比丘病二眾合得。比丘尼病三眾得。
釋 此明二部五眾各攝。大小部既有殊。物難混取。嗟今末運生。時投木桃。於白衣結為知友。死後分布帛於居家。反認俗親。豈知生前惠俗。早[A44]已為施所墮。終復給分。仍盜僧物邀人。准斯出家僧尼尚且有禁。而亡遺物。安得任[A45]己私情。知律者寧無慨歟。
摩得勒伽云。白衣看病。應與少許。尼三眾同之。
釋 白衣者。或僧寺執役淨人。或私畜行童隨侍。由無僧德。但發好心。眾和量宜。應與少許。而云尼三眾看比丘病准同此者。佛世尼流持戒精純。或有親里尼而瞻看病者。乃興悲運慈。敬僧猶佛。亦非槩允。必觀其人。然今劫濁僧。誰如律訓尼。尼未並尊於僧。縱彼持戒清貞。雖死不宜令侍。譏嫌當避。但可知此。慎勿行此。今文引者。為明看病之廣制也。
十誦云。看病人為病者出外乞食衣藥者。留待還付之。五分。外界看病者。依法賞之也。
釋 薩婆多部云。看病者出界。非[A46]己因緣。本為病人。不辭勞涉。病人既終。僧分物時。應留賞分。待還付之。彌沙塞部云。若界內比丘病。異界比丘來看。雖住止不同。由道誼契合聞知。不忍相棄。慈憐故就躬瞻。此二皆推心稱德。故引證以為後式也。
△正明賞法
佛言。應與瞻病者六物。謂衣。鉢。坐具。針筒。盛衣貯器。應如是與。
釋 准常。作前方便答云。分亡僧物羯磨。應如是白二羯磨與之。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三衣鉢坐具針筒盛衣貯器。隨當時有者牒入)此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某甲)看病比丘。白如是。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三衣鉢坐具(針筒盛衣貯器)。此現前僧應分。僧今與(某甲)看病比丘。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看病比丘三衣鉢(坐具針筒盛衣貯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A47]已忍與(某甲)看病比丘衣物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律本具明有德合賞。若無德者理非僥倖。必知事勞無有法益者。可入輕物作法。然後和僧准論。隨功賞贈。
[2]釋 此一羯磨賞德為人故作。是屬公也。
非 一人非。謂看病乏德。集眾少和等。
二法非。謂持秉失儀。文詞違律等。
三事非。謂衣錯好惡有持與長等。
後四非相准前。
○九分輕物法
毗尼母云。五人共住。一人死。不得作展轉分。律中出法。少不具足。今准非時僧得施羯磨。具有展轉之言。則五人[A48]已上須用此法。律文當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如是與之。有人存三番作法。此思文未了。亦有存二番法者。今准羯磨文中。具含付分二法。餘無故不出。准律羯磨云。
釋 先引母論為證人法。次例展轉。故引非時僧得施也。展轉。即下文中牒云。僧今持是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若用此法。必須五人[A49]已上。方不墮非。以成辦事。據本律。當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有人存三翻羯磨。亦有存二翻羯磨。復闕展轉之言者。此由不善思文未了作持。今准羯磨文中。具含付分二法。餘二所存。制無可據。故不出。准正羯磨云。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白如是。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僧今持是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誰諸長老。忍(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諸衣物。現前僧應分。僧今持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A50]已忍持此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作此法[A51]已。隨人多少。取其衣物。依數與之。不宜別施更招漏染。非佛制故。
釋 不宜別施。更招漏染者。謂將僧物為[A52]己有。以公分作私情。既非眾和。必招漏落三途之苦。逾制輙行。更犯汙染無作之愆。
五分云。若不遍者。和僧與一無衣比丘。
釋 此謂無知識比丘終後。眾多物少開聽。雖云與一無衣比丘。亦須眾僧和合量度。不容逐情紊制也。
善見云。若一衣極好。不須割破。眾竝有者。從上行之。須者直付之。
釋 極好衣者。乃貴價上衣。其所分物。以好惡相參。均之無偏。今謂眾人既皆有分。若餘貴價之衣。此則不須割散。聽從僧中四上座次第行。若用者應直付之。准義有二。一護惜檀施而不廢。次彰無貪。好以敬尊。葢心非物。驗知足莫曉。境不隨遷。乃名持戒。
此一羯磨差人分物為事故作。是屬公也。
非 一人非。謂分物者心存憎愛。集眾中有遮不遣等。
二法非。謂不言展轉。錯失文句等。
三事非。謂以重作輕等。
後四准知。
△四人分法
毗尼母云。若但四人。應作直分羯磨。其賞看病物。義[1]唯三人口和。以衣付言。
釋 四人即滿僧數。應作前方便。不得受欲問答。如上直分羯磨者。謂無展轉之語。四人中一人看病。其賞物法。准義三人唯聽口和。以衣付彼言。
諸大德憶念。今持[2]亡比丘(某甲)衣鉢(坐具等隨有言之)。與(某甲)看比丘(三說)。
自餘輕物。應准作直分羯[3]磨。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白如是。
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誰諸長老。忍僧今分是衣物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A53]已忍分是衣物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若捨衣。若分衣。若客來竝准上。
釋 此羯磨為事。屬公同上。
非 一人非。謂不來說欲等。
二法非。謂秉白展轉等。
三事非。謂物不相參等。
後四壞相。准常配取。
△眾多人分法
大德憶念。我等持是亡(某甲)[5]比丘衣鉢(坐具針筒盛衣貯器)。與(某甲)看病比丘。
三說[A55]已。其輕物者。准本律云。應彼此三語受共分。應言。
二大德聽。此亡比丘(某甲)衣物。應屬我等(三說)。
餘人亦爾。[1]有二人。亦須准上。其賞勞直付三語。雖了分物未入手。客來須一與分。
釋 若物入手。[A56]已屬主故。是現前僧物。客來不與。若未入手。無屬主故。是十方僧物。客來有分。罪福因果。善須稱量。
此一眾法對首法。為事屬公。顯非並准上。
△一人心念法
毗尼母云。一相應法者。二人共住。一人死在者。取衣口言。
此(某甲)亡比丘物應屬我。
作此三說[A57]已。手執物故。後來不得。
○十得受衣法
僧祇云。若為病人。求醫藥衣食。及為塔事僧事。雖當時不在。並應與分。
釋 前十誦[A58]已明為病者出外乞食衣藥。應留還付。此復明者。因續塔僧等事之功。而為援引也。
善見云。若界外比丘入。亦須與分。謂在羯磨時。
釋 此意上明而重出者。俾知彼此制同無擬疑也。
律中有比丘。無想別眾。不成分衣。又現前施中。得與沙彌淨人。分等[2]或半。如前分別。
釋 有比丘無想別眾不成分衣者。准律有六句。此乃略引第三句也。一謂有住處有比丘有比丘想別部分衣。佛言。不成分。得突吉羅罪。二謂有住處有比丘有比丘疑別部分衣。不成分。得罪同上。三謂有住處有比丘作無比丘想。不成分。無罪。四謂有住處無比丘有比丘想別部分衣。成分。得突吉羅罪。五有住處無比丘疑有比丘別部分衣。成分。得罪如上。六謂有住處無比丘無比丘想。成分不犯。又現前施中等者。以此例彼。沙彌淨人與分可知也。
十誦云。比丘有衣鉢寄尼者。若死。比丘索取。先見者分之。
釋 前十種分法中。[A59]已引十誦。寄人不寄處者。是比丘寄比丘處。不須取之。即彼處僧分也。此乃寄於尼處者。尼是亞眾。不合得大僧衣鉢。故制索取。還本界分之。縱非共住者。若先見索取。亦當赴集。同眾分分故。
若在白衣家[3]死。輕物隨五眾現前分。重物任意遠近有僧法寺付之。
釋 隨五眾現前分者。此就死期而言。於五眾中。不論次第。[A60]但先來者。現前分之。有僧法寺付之者。揀非無界伽藍及二三人止處。謂有作法界。能秉羯磨。行僧事之處。將亡者所遺重物付彼。以作僧祇常住物也。
若無五眾者。律令信樂檀越應守掌。若無五眾來者。應送與近處僧伽藍僧。餘如鈔中也。
釋 此引本律合十誦。以明輕物也。檀越而云信樂者。信則因果分明。不昧彼此。樂則供養三寶。不惜[A61]己財。如是之人乃可守掌亡物。以待五眾臨分。若數期竝無來者。應送鄰近僧寺。如法分之。餘如鈔中者。此句示知分物是非。於鈔明也。審夫捨家趨家。捐世好如洟唾。視榮富若弊屣。厭愛欲之境。心不隨逐。滌習染之氣。道恒佩懷。累行勤修。以報四恩。聚德厚深。乃可二利。唯貴道重。何患身貧。設爾因緣卒湊。見檀供似箭攢。思酬施猶負石。隨獲隨淨。付之兩田。非貪非畜。僅資四大。若果德隆而無餘長。則芳名千古。見聞仰範。此可謂僧寶也。今時行業不充。染習未褫。謀攀交往。過畜無厭。唯勸俗捨以破慳。自不樂行於檀度。眼光落地。不思何是。我有儘囊托出。方顯癡迷悋藏。若在僧寺亡者。得依僧法均給。若在俗舍死者。准制五眾竝分。如是豈特亡沾生濟。幸爾逍遙。抑且施福益增。令獲廣博。倘或病篤昏昧。物被私匿。又若分處非法。竊為[A62]己有。此則因貪自墜。緣盜牽人。俱入泥犁。報感極苦。夫物是毒。佛口親言。毒傷慧命。教每頻說。故知出家為僧。勿以自毒毒他。共傷慧命。致喪戒身也。毗尼母云。若有比丘用僧祇物。以自資命。此亦是賊。是故一切屬四方僧物。不應獨用。然鈔中興廢。大約是非。義亦若斯。今且略釋一班。以補鈔之云爾。
第八諸衣分法篇竟。
毗尼作持續釋卷十
音義
音孰。附也類也。
囂音鴞。喧也。交易市合則囂。市散則墟。墟音區。故城也。
頻音貧。數數也。
憒音膾。心亂也。
遷音千。徙也。移也。
彫音彫。零落也。
蓊鬱上音翁。下蘊入聲。草木茂盛貌。
軼音鐵。車相出也。
湋音為。水回日湋。
殯音鬢。殯殮也。
擗同擘。開也。
靡音米。無也。
遯豚上聲。隱也。
綺音起。謂繪如細綾也。
幮音除。牀帳也。
鐲𨯤上音孰。下音羅。溫器也。
桎音質。
弊音備。敗也。惡也。
𢯾音冐。手扶也。
揗音旬。手相安慰也。
岐黃岐謂岐伯。黃謂黃帝。其醫之始。黃問而岐答也。
癐音膾。病甚也。
偶音藕。適然也。
八福田佛聖人僧此三為敬福田。和尚阿闍黎父母此四為恩福田。救濟病人為病福田。亦名悲福田。
一佛田者。謂覺道具圓。位登極果。世出世間最勝無比。人能恭敬供養。豈但獲一切福。亦能滅一切罪。故名佛福田。
二聖人田。謂菩薩緣覺聲聞出離三界。證悟聖道。具足無量功德。智慧人能恭敬供養。即獲勝福。故名聖人田。
三僧福田。僧者和合。眾謂處眾。和同敬順無諍。是佛弟子人能恭敬供養。即獲福利。故名僧福田。
四和尚福田。謂出家者因師教誨之力。生長法身。其恩實重。人能供養恭敬。即獲福利。故名和尚福田。
五闍黎田。謂此師能糾正弟子之行。即教授得戒等師也。因依此戒。得生禪定智慧。其恩實重。人能供養恭敬。即獲福利。故名闍黎福田。
六父田。父為資形之始。有生成之德。自孩提以至於長。教誡育養。其恩罔極。為人子者。故當竭力奉養。豈有求福之念。設若心之至孝之純。則自然獲福。故名父福田。
七母福田。謂母始自懷孕分娩。以至乳哺鞠育。護持長養。愍念劬勞。其恩罔極。為人子者。固當竭力奉養。豈有求福之念。設若心之至孝之純。則亦自然獲福。故名母福田。
八病田。謂見人有病。即當念其苦楚。用心救療。給與湯藥。則能獲福。故名病福田。
㽽音故。久病也。
延音沿。長遠也。
餌音耳。謂餈稻餅也。餈之言滋也。餌之言堅潔也。餈音慈。
貯除上聲。積也。盛也。
投木桃詩云。投我以木桃。報之以瓊瑤。
邀音腰。招人也。
慨歟上開去聲。懷激也。下音于。歎辭也。
貞音征。正而固也。又治潔也。
僥倖上音驕。下音幸。優者有不遇。劣者有僥倖。謂不當得而得也。
充音冲。備也。實也。
褫音耻。脫也。奪也。
校注
[0455001] 中下一有僧字 [0456001] 二一作三 [0456002] 一無分字 [0457001] 直下一有爾字 [0457002] 來上一有待字 [0457003] 分下一有應字 [0458001] 並一作普 [0458002] 與一作興 [0458003] 如一作然 [0458004] 亡上有如字 [0458005] 四上一有有字 [0458006] 一無欲並二字 [0458007] 一無之字 [0459001] 人一作入 [0459002] 中下一有間字 [0459003] 一無同等三字 [0460001] 除一作徐 [0460002] 灌一作罐 [0462001] 極下一有上字 [0462002] 釋字新補 [0463001] 唯一作准 [0463002] 亡上一有此字 [0463003] 磨下一有云字 [0463004] 任一作但 [0463005] 比丘二字一在亡下 [0464001] 有上一有若字 [0464002] 或下一有等或二字 [0464003] 死下一有者字【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41 冊 No. 730 毗尼作持續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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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衣分法篇第八
釋 出家六和。利均為一。抱道無貪。名真釋子。衣揵度中。佛慈頻制。此撰集內。祖復廣明。當思採補之心。莫作泛常之語。遇事奉行。最為急要。故編諸衣分法。列於第八篇也。
於[1]中得施有二。初謂七眾所施為僧得。二謂道俗所施為現前。若約緣就時。不出六種。
釋 是中七眾即道俗。道俗即七眾。由其發心不同。故有二別。一為發心行施。欲通十方來者。故言為僧得。二為發心唯施此處之眾。故云為現前。通十方者。應羯磨分施現前者。但照人派。故有約緣就時。不出六種之說。下文列分詳明。
○一二部僧得施法
時有住處二部僧多得可分衣物。時比丘僧多比丘尼少。佛言。分作二分。無比丘尼。純式叉摩那亦分作二分。若純沙彌尼亦分作二分。若無[1]二眾比丘僧應分。若比丘尼多僧少。若無應分作二分。若乃至無沙彌者。比丘尼應分得物。[A2]已至當部中。皆須作羯磨分。
釋 若二部大僧互無聽分與二部小眾者。其小眾乃大僧之屬分。小眾即與大僧。猶父財子受。以明二部皆得施也。得物[A3]已至當部中者。此准二義。一謂大僧持物至當部界中。二謂小眾得物還本住處。若有大僧人界。或復小眾外來。倘逢羯磨分物現前。俱各有分。此明分中復分也。
所以名僧得者。以施主心普均一化物。遍通十方。但有僧尼。皆沾其分。故名僧得。還須僧法羯磨。遮約十方來者。既作法[A4]已。現前自分羯磨如後。
釋 此文徵釋僧得之義。謂所以名僧得者。僧乃世尊一化境中。正亞二部大僧也。而指如是寬廣之境。以能施之主。發心普均。而無限所施之物。遍通十方而亦然。但有僧尼。皆沾其分。所以指一化境言之。故名僧得。此揀非施現前也。還須僧法羯磨者。羯磨之約。以禁止後來之人。便於分派也。若鳴槌時。十方來者現前有分。若[A5]已羯磨竟。十方來者遮之無分。故云既作法[A6]已現前自分羯磨如後者。准後第六。非時僧得施法行用。
○二二部現前得施法
爾時世尊三月靜坐。唯除一供養人。時有六十頭陀比丘。往至佛所。為佛所讚。諸非頭陀比丘捨衣成大積。佛言。應布施僧眾。若與一人聽與比丘尼非衣。若行波利婆沙摩那埵比丘應[2]分與分。七羯磨人應置地與。若使人與。若沙彌應等與。若與半。若三分與一。守僧伽藍人應等與。若至四分與一分。若不與不應分。若分應如法治。
釋 世尊妄盡體真。動靜一如。而云我欲三月靜坐思惟。無使外人入。唯除一供養人。獨讚頭陀。任便禮覲者。然讚中有訶揚。即是抑奪人貪著生人淨信。乃示發起之由。是故令諸非頭陀比丘見聞[A7]已莫不願效頭陀十二行。或有住阿蘭若者。或有不受請常乞食者。或有捨檀越施衣持糞掃衣者。或有捨長衣持三衣者。乃至有常坐不臥者。故爾捨衣而成大積聚。梵語頭陀。此翻云抖擻。謂能抖擻煩惱塵垢。即精進也。十二行者。一住阿蘭若處。謂比丘當於空閒寂靜之處。遠離憒閙。不染欲塵。永絕攀緣。求解脫道。是為頭陀行。
二常行乞食。謂比丘離諸貪求。不受他請。常行乞食。以資色身。助成道業。若得食時。或好或惡。不起分別增減之心。若不得食。亦無嫌恨。得與不得。心常不遷。是為頭陀行。
三次第乞食。謂比丘乞食之時。不輕眾生。不擇貧富。平等一心。次第而乞。是為頭陀行。
四一食。謂比丘修道。應作是念。我求一食。尚多有防。何況小食後食。若不自減其食。則失半日之功。不能一心難辦道業。故所斷數數食。受一食法。是為頭陀行。
五節量食。謂比丘所乞之食。當作三分。若見饑乏者。以一分施之。又將一摶食。置空靜處。施諸禽獸。若不見困乏者。但食三分之二。亦留一分。不得盡食。如斯則身輕安樂。易消無患。用彰慈德。愍及眾生。是為頭陀行。
六過中不飲漿。漿即果蜜等漿。謂比丘修道日。若過中種種漿汁。悉不得飲。飲則樂著其味。貪求無厭。不能攝心。勤於道品故。以不飲漿。是為頭陀行。
七著弊衲衣。謂比丘不愛服飾。不求好衣。但於聚落中。拾陳舊棄物。浣濯令淨。作為衲衣。障除寒熱。不露形體。若貪新好。則多迫求。又能招致賊盜。故所著弊衲衣。是為頭陀行。
八但三衣。三衣者。九條七條五條袈裟。謂比丘少欲知足衣取葢形。不多不少。有異白衣。非同外道。佛弟子捨此二邊。但受三衣。是為頭陀行。
九塚間坐。謂觀無常苦空。是佛法入道初門。能厭離三界。不執四大。比丘住於塚間。恒見死屍。臭爛狼藉。鳥啄火燒。則無常不淨之觀。易得成就。故坐塚間。是為頭陀行。
十樹下坐。謂比丘少事。心樂寂修。就不彫蓊鬱之樹。聊遮雨露。以免日炙。時到乞食。歸彼跏趺念絕。更無餘慮。道業可冀克成。故爾樹下坐。是為頭陀行。
十一露地坐。謂比丘晝則食罷經行。夜則敷具露坐。風清月朗。境寂心閒。以此豁達襟懷。易入無相正定。故所露地坐。是為頭陀行。
十二[A8]但坐不臥。謂比丘思斷五葢。先遣睡眠。主人不迷。賊不得便。以精勇清淨身心。發生真無漏定慧。唯除乞食便利。晝夜恒坐。是為頭陀行。此略釋抖擻十二行也。須知上法云二部僧得施。是通十方僧故。此法云二部現前得施。不通十方僧故。佛言應布施眾僧若與一人聽與比丘尼非衣者。非衣謂鉢囊針筒腰帶帽巾等。若行僧殘二種行。比丘應分與分者。為彼慚愧乞法。隨順眾僧。欲冀出罪清淨故。七羯磨人應置地與若使人與者。與衣分由彼是僧。故令置地。或使人與。為行折伏。使其知非。自悔速求。解此羯磨故。沙彌應等與若半若三分與一者。謂眾和則等與眾。若聽與半與少亦隨之。守僧伽藍人應等與若至四分與一分亦爾。若有沙彌及守僧伽藍人若不與者不應分。若分應如法治。謂眾僧違佛語。並得越法罪。
○三時現前得施法
時有比丘。在異處結夏安居[A9]已。復於異處住。不知何處取物分。佛言。聽住日多處取。若二處俱等聽各取半。若大得可分。應隨數人分。或墮籌分。乃至一人[1]直攝取。不作心念法。
釋 此法自四月十六日為始。無論在界精修。有緣出界。凡在此處同安居者。盡是現前。安居中數。由檀越發心。本為施此處安居僧。故云時現前得施也。此一夏所得施物。至七月十五自恣竟方分。文云結夏安居[A10]已復於異處住者。謂因事開聽移居。所以兩處之物。皆有其分。而聽住日多處取者。是捨少就多。不論本移。若二處俱等聽各取半者。謂准現前他人所得之分。於一分中。但取其半。以二處合聚。仍准一分也。若大得可分。應隨現前人數。取一全分。又云或墮籌分者。此與下非時擲籌不同。此防安居不和而言。彼為現前均平而說。准律中。因安居僧破為二部。佛令隨籌各取也。乃至一人等者。律中有一居士。比丘住處集諸處僧。供養飲食。以衣布施。諸比丘不知云何。以此白佛。佛言。若與比丘。比丘僧應分。若與比丘尼。尼僧應分。若與二部。二部應分。若與一人。應屬一人。不作心念法。今文云乃至者。義用一人法。故爾略餘。由檀越唯供一人安居物故。聽一人直收取無心念法。可作非同後時僧得施也。
○四非時現前得施法
時現前僧大得可分衣物。佛言。聽數人多少。若十人為十分。乃至百人為百分。若好惡相參。應使不見者擲籌分之。不合羯磨[A11]也。
釋 此法除夏安居物。餘一切時所施者。同住比丘分之。不通十方僧。故曰非時現前得施也。准律中。有檀越送種種好衣。與諸比丘。諸比丘不知云何。白佛。佛言。當數人多少。若十人為十分。乃至百人為百分。分衣時好惡相參。時彼分衣者。輙自取分。佛言。不應自取分。應使異人分。使異人取分。當擲籌分。彼比丘自擲籌。佛言。不應自擲籌。聽不見者擲籌。此謂書比丘名諱於籌上。令餘不見名諱比丘擲之。意令至公無私。息其諍論。以表利和同均。如是分[A12]已。不合羯磨也。
○五時僧得施法
時有比丘。未分夏衣便去。後分衣而不得[2]來。又忘不出。行者分不知成分不。佛言。成分衣。應相待。亦應出彼[3]分。羯磨分之。如非時僧得施法。
釋 前第三名時現前得施。此第五名時僧得施者。前法唯局本處安居現前物。不通十方。此則凡是夏安居僧若本處有緣出界。若他處復有來者。遇現前分衣。盡皆得分。故別立科名。文引二緣。正明安居僧中不現前者。應得施分。律云。有一比丘。未分夏衣便去。後分衣[A13]已。彼行還問言。分夏衣未。答言[A14]已分。取我分不。答言不取。彼比丘嗔。責餘比丘。諸比丘作念。成分衣法不。佛言。成分衣。應相待還。亦應出彼分。亦應囑授後人受夏衣分。又有比丘。未分夏衣。出行囑授一比丘為我取夏衣。諸比丘分時。問言。誰取某甲比丘衣分。授囑比丘忘不取。彼還問言。分衣未答言[A15]已分。問言取我衣分未。答言不取。彼比丘嗔。責餘比丘。我在此安居。而不為我取衣分。諸比丘如上作念。佛言。成分衣。應取彼分。羯磨分之。羯磨如後第六科。此明眾僧分時衣。向下明一人受時衣。
佛言。若一比丘安居。大得僧夏安居衣。應心念口受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