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730-A 序
夫戒為通修之元基者。由其能淨無量之染業能立無量之梵行故。若無戒德。則染心何以皎潔。梵行何以克成。故云。戒為無上菩提本。應當一心持淨戒。然持戒之心要唯二轍。一止持。二作持。止持則自唐迄今代有人弘。作持則數百餘載寂無提舉。余自乙亥春。納戒潤州。恒侍先老人。輔化諸方。每以作持扣請。老人云。汝既志存毗尼。願維絕紐。藏內有曇無德部刪補隨機羯磨。廼南山律祖之所撰集。事法兼備。誠為典型。但以久湮。卒難力振。俟汝異日為眾闡揚。於戲諄諄師訓尤在耳也。至乙酉夏。老人掩室委付棲山。念顧命之難違。感慈恩之當報。焚膏繼晷。窮律部之奧微。率眾躬行。闡羯磨之洪範。是制必遵。于非即革。但羯磨藏本。有綱目。列而法不全。復有文句。古而義不顯。因憐初學臨卷罔措。故余依律廣其事法。釋其隱微。題云毗尼作持續釋。使諸展卷成壞了然。所冀同志諸仁知止作明是非。臨事稱量。應為當為。共沐戒海而盡浣凡心。俱踐道階而紹繼聖種。又豈例圖衒虗談空盈卷軸哉。
時康熙乙巳歲前安居日毗尼後學滇南讀體識於金陵寶華山之觀西軒
毗尼作持續釋 凡例
- [A1]律制羯磨。一切僧事依之成就。若靡羯磨。作辦不成。故律云。有秉羯磨。有說行者。斯則名為正法住世。又曰。不誦白羯磨者。終身不得離依止。是知比丘要務莫先於此。宜勉攻持。
- [A2]羯磨諸法始緣隨事漸制。後因結集類分揵度。雖斂用討文浩。若不精徹非過難逭。上古諸大律師匡維正法嚴淨毗尼者。咸皆從廣採略。恒誦不遺。今藏中曇無德部有三集。其二未融諸部。法儀欠備。唯南山宣祖撰集刪補隨機羯磨四卷。於對首心念會取他宗僧法羯磨。具如本部。施法應事。隨機准義。加儀便用。有異於二。故今特紹行持。
- [A3]詳稽原卷。前列綱目百八十四法。合復略六十有五。既云補集。缺意為何。及至文中。贅曰縱舒撰次。非學不知。徒廢時功。未辦前事。故闕而不載。必臨機秉御。大鈔詳委。嗟夫大鈔世沒。覓訪絕聞。是故研窮廣部。校讐作持。應准目續法者上標一續字。應依律釋義者上標一釋字。應顯過出非者上標一非字。應附證及便行者上標一附字。若無續釋非附四科。悉是藏卷原文。凡秉白之法。皆書頂格。餘下一字。俾明古本。以別新續。儻讀懷疑。請閱北藏存字函。昭然可據。
- [A4]別集戒相。題曰毗尼止持會集。若彼應秉白羯磨者。咸示於作持中詳明。為分止作。故不相兼。今此卷內原題如舊。外權更云毗尼作持續釋。以便簡討。
- [A5]宗紹作持。本欲重光息焰。必也前行後效。故(體)躬操二十餘年。稿成不速刊行者。為令依學練知見聞堅信。今[A6]已信樂欽行故爾。壽梓流布。將來藉此以報佛恩。用酬師德。若受具[A7]已一往不知。由失所傳。學而不行。其過何辭。設未受具者。窺閱律部。理當誡訶。如謂律法。先知而後受具。此則以毒飲人。寧不慎歟。
[1]毗尼作持續釋目次
卷第一 序 凡例 釋原序 篇目 釋本題 釋人題 ○集法緣成篇第一 一僧法羯磨(略有一百三十四) 單白羯磨(三十九法) 白二羯磨(五十七法) 白四羯磨(三十八法) 二對首羯磨(略有三十六) 但對首法(三十一) 眾法對首法(五) 三心念羯磨(略有十四) 但心念法(三) 對首心念法(七) 眾法心念法(四) 前明僧法(羯磨十緣) 一稱量前事 二法起託處 三集僧方法 四僧集約界 五應法和合卷第二 六簡集是非 七說欲清淨(一明與欲法 二明受欲法 三明說欲法) 八正陳本意 九問事端緒 十答所成法 中明眾多人法 後明一人法 僧法羯磨具七非 一者非法非毗尼羯磨 二者非法別眾羯磨 三者非法和合眾羯磨 四者如法別眾羯磨 五者法相似別眾羯磨 六者法相似和合羯磨 七者呵不止羯磨 義立七非 一人非 二法非 三事非 四人法非 五人事非 六法事非 七人法事非 對首羯磨(具七非並如上) 眾法對首(具七非並如上) 心念羯磨(具七非並如上)卷第三 ○諸界結解篇第二 僧界結解法第一 結初大界法(解大界法 結同法利界法 結同法別利界法 結法別利同界 法) 結戒場法(解戒場法 結有戒場大界法) 結三小界法(結受戒小界法并解 解受戒小界法 結說戒小界法并解 結 自恣小界法并解 結說戒堂法并解 解說戒堂法) 結解衣界法第二 結攝衣界法 解攝衣界法 結解食界法第三 結攝食界法 解淨地法 結庫藏法 差人守庫藏法卷第四 ○諸戒受法篇第三 受三皈法 受五戒法 受八戒法 出家授受戒法 乞度人法 與度人法 度沙彌法 與剃髮法 授十戒法 受戒體法卷第五 ○諸戒受法篇第三之二 比丘受戒法 授比丘戒緣 一能受之人(一是人道故 二諸根具足 三身器清淨 四出家相具 五得 少分法) 二所對(一結界成就 二有能秉法 三僧數滿足 四界內盡集和合 五有白四 教法 六資緣具足 七佛法時中) 三發心乞戒 四心境相應 五事成究竟(初明請師法 二安受者所在 三差人間緣 四出眾問法 五 白召入眾法 六明乞戒法 七戒師和尚問法 八正問法) 二正授戒體法 次說隨相法 授四依法卷第六 ○諸戒受法篇第三之三 請依止師法 與外道住法 次教受戒 尼眾授戒法 授沙彌尼戒法 授式叉摩那尼法 乞學戒法 與學戒法 次說戒相法 授比丘尼戒 乞畜眾法 與畜眾法 正授戒前具八緣 一明請和尚 二□□□□ 三差教師法 四教師出眾問法 五喚入眾法 六明乞戒法 七戒師白和尚法 八對眾問答 正授本法羯磨文 本法尼往大僧中受戒法 請羯磨師法 乞授戒法 戒師和尚問答 正問遮難法 正授戒體法 次受戒相 次說四依法卷第七 ○衣藥受淨篇第四 受衣法 受安陀會法 受僧伽黎法 受縵衣法 捨衣法 尼受餘二衣法 心念受捨衣法 受尼師壇法 受鉢多羅法 受藥法 受時藥法 藥無七過 授有三種 自受三法 正食五觀 受非時藥法 受七日藥法 受盡形壽藥法 衣說淨法 請施主法 正說淨法 心念說淨法 金粟淨法卷第八 ○諸說戒法篇第五 僧說戒法 說戒和法(初明卷首十二頌 次明 戒序并總結三明七佛偈) 僧同化識罪懺白法 僧同犯疑罪發露白法 尼差人請教授法 教誡尼法 差教授尼師法 告清淨法 疑罪發露法 說戒座上憶罪露法 略說戒法 非時和合法 諍滅說戒法 增說戒法 與狂癡法並解 解狂癡法 對首說戒法 心念說戒法卷第九 ○諸眾安居篇第六 安居法 對首安居法 後安居法 心念安居法 忘結便成法 及界與園成安居法 受日法 事訖羯磨受日法 羯磨受日法 對首受日法 命梵二難出界法 受日出界逢難法 ○諸眾自恣法篇第七 僧自恣法 差受自恣人法 白僧自恣法 正自恣法 略自恣法 四人以下對首法 一人心念法 尼差人自恣法 修道增自恣法 諍事增自恣法 第二增自恣法 受功德衣法 差人守功德衣法 付功德衣法 捨功德衣法卷第十 ○諸衣分法篇第八 一二部僧得施法 二二部現前得施法 三時現前得施法 四非時現前得施法 五時僧得施法 六非時僧得施法 初明五眾死物之所屬 二分法十種 三同活共財法 四負債法 五明囑授 六分物時 七斷輕重物 八量德賞物 九分輕物法 十得受衣法卷第十一 ○懺六聚法篇第九之一 懺海法 懺波羅夷法 懺僧伽婆尸沙法 懺偷蘭遮法 續初懺波羅夷法 犯波羅夷覆藏者與滅擯法 續二懺僧伽婆尸沙法 白僧行覆藏行法 八事失夜 半月說戒時白法 白停行法 白行行法 行法滿[A8]已白僧停法 與摩那埵法 日日僧中白法 白摩那埵行滿停法 與出罪法 與壞覆藏者本日治法 與壞覆藏者摩那埵法 與壞覆藏及壞摩那埵本日治法 與不壞覆藏壞六夜本日治法 與壞覆藏及壞六夜出罪法 犯僧殘不覆藏者摩那埵法 與摩那埵本日治法 出罪法 比丘尼法卷第十二 ○懺六聚法篇第九之二 續三懺偷蘭遮法 對僧乞懺法 請懺悔主 和白法 正懺悔法 對四比丘懺法 對一比丘懺法 懺波逸提法 前懺捨墮 僧中懺法 初明捨財 中明捨心 捨罪法 乞懺悔法 請懺悔主法 和白法 正捨罪法 還衣法 初即座轉付法 後明即座直付法 對四人[A9]已下對首法 對一人捨墮法 捨衣法 明懺罪法 先懺從生罪 懺悔二根本小罪法 懺根本罪法 懺後墮法 懺波羅提提舍尼法 懺突吉羅法 正明懺儀 捨罪法 悞作懺法 餘語法 觸惱法 差說麤罪法 護鉢法 初明與鉢法 次明行鉢法 正明護鉢法 制不往學家法並解 解學家羯磨法卷第十三 ○懺六聚法篇第九之三 尼與僧作不禮法並解 解不禮法 諫破僧法 諫助破僧法 諫惡性法 諫惡邪法 諫擯惡邪沙彌二法 諫隨舉比丘尼法 諫習近法 諫勸習近住法 諫嗔捨三寶法 諫發諍法 諫習近居士子法 與覆鉢法 差使告覆鉢法 解覆鉢法 呵責法並解 解訶責法 擯出法並解 諫擯謗法 解擯法 依止法並解 解依止法卷第十四 ○懺六聚法篇第九之四 遮不至白衣家法並解 差人懺白衣法 解遮不至白衣家法 不見舉法並解 解不見舉法 不懺法並解 解不懺悔罪舉法 不捨法並解 解不捨法 憶念法 不癡法 罪處所法 ○雜法住持篇第十 六念法 第一念日月數 第二念知食處 第三念知受戒時夏數 第四念知衣鉢受淨 第五念念食同別 第六念身強羸 白同利食前後入聚法 白非時入聚法 作餘食法 呵責弟子法 弟子辭和尚白謝法卷第十五 ○雜法住持篇第十之二 諫作犯法 諫止犯法 老病比丘畜杖絡囊乞羯磨文 僧與老病比丘畜杖絡囊羯磨法 十誦律受三十九夜羯磨文 十誦律受殘夜法 僧祇二十七事訖羯磨文 差人行籌法 離衣法 減六年臥具法 作小房法 作大房法 持故房與道俗經營二法 差比丘料理房法 差分臥具法 尼白入僧寺法
毗尼作持續釋目次(終)
No. 730-B 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原序
原夫大雄御㝢。[1]豈惟拯拔一人。
釋 原夫二字乃推原發語之辭。大雄者讚佛。頓超三界。圓滿二嚴。居天中天。為聖中聖。故以大雄稱之。御者人王臨極為曰御極。㝢者天地四方為之㝢也。今借其義。謂如來應質娑婆。統御三千大千世界。本為普度諸有。咸脫輪迴。導引羣迷。共登覺果。豈惟拯拔一人。出現於世。拯謂拯救沉溺。拔謂拔除邪見。此彰化利之廣也。
大教膺期。總歸為顯一理。
釋 大教者。五時說法三百餘會為曰一大時教。膺者當也。期者從旦至旦復其時也。然雖五時設教皆是善巧。以就三根。當其時宜而為說法。至於一期佛事將終。演妙法華則無二三。總收權小。並歸大乘。為顯一實相理。令諸眾生悟入佛知見。故方稱如來出世之本致爾。此明說法之妙也。
但由羣生著欲。欲本所謂我心。故能隨其所懷。開示止心之法。
釋 此申明開權之義也。如來不即說一佛乘而等濟之。必先以權教攝化者。但由羣生迷真[A10]已久。癡無正智。貪欲深著。難語大法。諦審貪欲之本。所謂第六意識妄執我故。我執有二。一俱生我。謂凡夫於色受想行識五蘊法中。強立主宰。妄執為我。與身俱生。名曰俱生我執。二分別我。謂於計我法中。分別我能行善行惡等事而起執著。名曰分別我執。因執二我引生煩惱。作種種業。繫縛生死。不能解脫。唯佛智知之。觀諸眾生種性樂欲。故能隨其所懷而開示止心之法也。
然則心為生欲之本。滅欲必止心元。止心由乎明慧。慧起假於定發。發定之功非戒不弘。是故特須尊重於戒。
釋 此明斷證非戒無託也。止者止息情慮。澄靜昏煩。元即本也。謂第六識心既為生欲之本。若滅貪欲。必止息此心。澄靜情煩。以空慧觀照。了知五蘊無我。俱生分別不執則十使頓除。永斷欲本。證無我理。名曰生空觀(亦名人空)。所以止心由乎明慧。然此真明空慧乃自性德用。非正定之力莫能現起。定力弘大。非淨戒之功莫能發生。是故特須尊重於戒也。
故經云。戒為無上菩提本。應當一心持淨戒。
釋 此引華嚴經為證明。特尊於戒也。無上菩提四字乃華梵雙舉。梵語具云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阿耨多羅翻云無上。三藐翻云正。三翻云等。菩提翻云覺。無上是理。正等覺是智。正謂正中。即一切種智寂滅相。等謂平等。即行類相貌如實知故。然此極果理智非亞位所獲。唯佛與佛乃能證知。今以引證此者。謂非獨人天樂報權乘取果。功唯在戒。即諸佛如來圓滿萬行所證無上菩提亦以戒為本因。凡諸真修行者。應當一心奉持淨戒。而云一心者。斯有大小之別。大乘一心持戒者是自性戒。真如不變本無染淨。真如隨緣修證不無。所謂[A11]已知法性無染污。隨順修行尸羅波羅蜜。是稱性起修全修在性之旨也。聲聞乘一心持戒者是別解脫戒。憑師秉受。識相護體。少有染污。即千聖制。若心不專一。精窮律學。則名相茫然。持犯焉曉。貪欲之念易興。我執之妄難除。縱有禪定智慧。非淨戒所發真無漏。故必落魔邪。是以引經為證。復恐大小混糅不明持戒之心。故下文示其嚴持身戒之宗也。
持戒之心要唯二轍。止持則戒本最為標首。作持則羯磨結其大科。後進前修妙宗斯法。故律云。若不誦戒羯磨。盡形不離依止。
釋 此乃推功於戒也。要謂宗要。轍是車輪所輾之跡。若依第六識心起三毒煩惱。則成染根本。是生死因。若依之修三無漏學。則成淨根本。是出世因。今就此心持戒而論。宗要唯二。猶車兩輪合轍。方能任載至遠。偏則難免折軸之憂。持戒止作並行。庶幾塵勞逈脫。昧則反招違破之苦。今人受戒欲淨而多染者。良由未明二持之宗。故示云。止持則戒本最為標首者。止謂禁止身口不造諸惡。則四分戒本最為詳備。名標五篇。類分六聚。隨業心輕重。定犯相開遮。乃比丘淨身樹德之首務也。作持則羯磨結其大科者。作謂作辦。事法不越。毗尼准事。大略一百八十有四。約法量度。僧數眾多。一人總收羯磨。以結大科。更無有餘。是比丘施造成濟之秘術也。然斯止作。[A12]已往賢聖奉持而早獲無漏。未來僧伽依修而必紹聖種。捨此通途。則入道無由。故云後進前修妙宗斯法。向下結證顯宗有據。故律云。若不誦戒謂不攻習其止持。若不羯磨謂不精練其作持。二持罔諳。佛訶啞羊。故制盡生形壽不得離於依止。唯聽人為[A13]己師。而不聽[A14]己師於人也。
○二明世尊滅度教法流傳分律之端
自慧[1]月西隱法水東流。時兼像正。人通淳薄。初則二部五部之殊。中則十八五百之別。末則眾鋒互舉。各競先驅。人或從緣。法無傾墜。
釋 初二句法喻雙舉。慧者如來以實智自證真理。以權慧說法利生。今在應迹利生邊論。故但云慧也。月取清涼解脫之義。以喻如來於三界火宅中。施清淨微妙法。滌除眾生熱惱。令得解脫諸苦也。月輪雖有東昇西沒之狀。未曾離於太虗。則隱而不隱。佛應身雖有降生涅槃之相。未曾離於真際。則滅而不滅。故云慧月西隱也。如來在世教談權實。言詮半滿。乃至結集三藏。法海汪洋。浥潤五天。恩波浩溢。衍澤震旦。故云法水東流也。時兼像正人通淳薄者。此二句嗟時世不古。以起分律之端。佛生周昭王甲寅年二月八日。入滅於周穆王壬申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入滅日為始。正法一千年。像法一千年。末法一萬年。自漢明帝永平七年。教法流入東土。至唐高宗丁卯年。則正法千年。[A15]已過像法又經六百餘年矣。既時不同於佛世。故人亦非真淳。體權達道之者。由通澆薄。致興異執。自正法百十六年間。阿育王治國時。分裂毗尼。以水投乳。初則二部。乃結集窟內窟外之分。從此二部出生十八部。其五部即十八所攝。五百者大約言部類名數之多也。詳釋如止持會集所明。文中雖序三時。其義所重在末。因兩土傳持多沿譌故。鋒者刀劍之芒也。軍前鋒曰先驅。若以此方律學論之。則僧祇肇弘於曹魏。四分濫觴於大唐。中歷晉宋齊梁隋代以來。十誦五分俱有司持。而諸部繼宗者不無矜[A16]己抑他。致令說鋒互舉。各欲爭競先驅以顯化導之勝在人。或可從緣易攝於法自無傾墜廢興也。
然則道由信發。弘之在人。人幾顛危。法寧澄正。
釋 弘者大也。此有二義。一能弘。二所弘。能弘之人有二。一自持。二轉化。所弘有四。謂教理行果。上就理法而論。則理法湛然。故無傾墜廢興。此依教行而言。則信智無偏方可弘道。若能弘之人知見尚且顛危。所弘之法寧得無紊而保其澄正耶。
所以羯磨聖教綿歷古今。世漸增繁。徒盈卷軸。考其實錄。多約前聞。覈其宗緒。略無本據。師心制法者不少。披而行誦者極多。輕侮聖言。動𦁊形網。
釋 此申明人法不能澄正之義也。世有二論。一以王者易姓受命為一世。二以師資相傳為一世。羯磨自佛金口親宣。僧伽依奉行持。乃至歷於大唐古今不絕。咸遵藏文。世有撰集。漸增繁雜。既無益裨於成濟之功。但徒勞盈其卷軸而[A17]已。向下出陳增繁無益之過。考其實錄多約前聞者。謂若考究其錄。實出何部。則正制無憑。多約聞前人口語。即以為是也。覈其宗緒略無本據者。謂覈定其宗所尚何律。則頭緒錯亂。大略因源流失傳。無本可據也。如是考覈師心妄制偽法者不少。披覽不擇是非誦行者極多。縱雖遇事彷行。凡諸施為莫不輕侮聖言。自將身形投入非法羂網矣(𦁊音卦。絲結羂也)。增一中佛言比丘非制而制。是制便斷。如是漸令戒法毀壞。而令多人不得利益作眾苦業。葢斯之謂也。
皆務異同之見。競執是非之迷。不思反隅。更增昏結。致使正法與時潛地矣。
釋 此復申明動𦁊形網之因。以歎其法道也。務者專力於事。以非制為是制。謂曰異見。以是制為非制。謂曰同見。同異即是非也。不思反隅者。此引儒書舉一隅以三隅反。謂物之有四隅。舉一以知三反者。還以相證也。佛制羯磨過有七非。舉一非以六非反。今不[A18]但思反。而且更增昏煩。結惑迷障愈深。致使如來正法與競執同異之時潛藏於地矣。
故佛言。若作羯磨。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羯磨。如是漸令正法疾滅。當隨順文句。勿令增減違法毗尼。當如是學。慈誥若此。妄指實難。
釋 此引第三分瞻波揵度。以證不得增減羯磨。當隨順如來所說文句。違者犯越法毗尼罪。當如是學者。乃教誡之語。慈者佛為一切眾生大慈悲父。誥者以上發下曰誥。妄指實難者。謂非制言制。決無允肯之理也。
○三明宣祖撰集羯磨刪補隨機之意
釋 准別傳云。撰集此羯磨。在唐太宗詔住崇義寺時。撰行事鈔。在唐高祖武德年間。故言昔也。諸關輔者。關謂長安有四關。唐都於內。故稱關內。亦名關中。四關者。東有凾谷關。南有嶢關。西有散關。北有蕭關。輔者。漢武帝立右扶風。即鳳翔府扶風縣。左馮翊即西安府同州。京兆居中而為三輔。今以漢唐兼稱其處。故云諸關輔。撰行事鈔者。撰謂造也。鈔謂謄寫也。行事者。乃律學所行等事。其間羅列。各分種類。斂歸施為。雜相通塞。俱[A21]已畢陳。但為機務決疑相扣詶答。准律撰文。其秉白聖教。故未錄載。若夫作辦卒尋難了。故略舉羯磨一色。別標能詮之題。若今科內凡揀擇出入興廢是非者。臨文並示。彼鈔明之。此但約一百八十四法以被時非時事。皆引有證據者。在卷行用。則非同無據者可知矣。
然律藏殘闕。義有遺補。故統關諸部。撮略正文。必[2]彼俱無。則理通決例。並至篇具顯。便異古藏迹。
釋 律藏殘闕義有遺補者。律藏二字單言本宗四分律藏。然此四分律藏久於五印傳持。緣尊者佛陀耶舍先在本國誦四分律。後入東土。不賷梵本而來。姚主請譯流通。耶舍口誦梵音。佛念筆授成文。殘闕者。殘謂零落也。闕謂減少也。此有二論。一結集法藏。律無多部。後因異見遂爾漸分。既取捨非同。則殘闕不無。二譯傳此土。翻梵成華。筆授潤文。擬或遺漏。統[3]闕諸部撮略正文者。統謂總也。關者要會也。諸部者。今藏中有摩訶僧祇部律四十卷。薩婆多部律名十誦六十五卷。彌沙塞部律名五分三十卷。並善見薩婆多論等。故云諸部。其根本一切有部於後方來。故爾不序。南山宣祖慧見超羣。弘振頹綱。閱本藏文。味諸揵度。逢事當作。義合秉法。而羯磨不載。難於應用。故總會諸部。若制有者撮取正文。以補其遺。必彼俱無。則理應通決。准例餘法。便其時機。並至篇具顯。由便於今故。與古藏卷文迹有異也。
夫羯磨雖多。要分為八。始從心念。終乎白四。各有成濟之功。故律通標一號。敢就其時。用顯要者。類聚編之。文列十篇。義通七眾。豈今傳諸學司。將以自明恒務也。
釋 此段乃分科謙結之文也。謂聖制羯磨雖多。其義大要分八。一但心念羯磨。二對首心念羯磨。三眾法心念羯磨。四[A22]但對首羯磨。五眾法對首羯磨。六單白羯磨。七白二羯磨。八白四羯磨。而以後三為本。前五為開。若以四五為本。三二是開。各有成濟之功者。謂僧眾一人有異秉白。辦事無殊。但揀壞緣。俱成利濟也。敢就其時用顯要者。敢謂勇敢。乃進取之義。就者從也。准舍利弗問經中。佛言摩訶僧祇部。其味純正。其餘部中如添甘露。諸天飲之。但飲甘露而棄於水。人間飲之。水露俱進。或時消疾。或時結病。其讀誦者亦復如是。多智慧人能取能捨。愚癡之人不能分別。今宣祖獨敢採補遺軌。准例闕範。而南山律宗赫赫傳芳。諸佛正法湛湛住世。非如來所使。孰能勇敢以符聖意哉。編者次簡也。篇者簡成章也。豈今傳諸學司。將以自明恒務者。此二句乃謙結之文也。豈者非然之辭。司者主也。今者即彼時諸司律學宗匠也。謂斯羯磨豈因當今律司。而輙撰集本欲將以自明無昧。終身願為恒務也。此則德碩而不矜。學博而不負。謙恭善導。愍物情切。皆由弘法之願深廣也。
略釋原序[A23]已竟。
篇目
- 集法緣成篇第一
- 諸界結解篇第二
- 諸戒受法篇第三
- 衣藥受淨篇第四
- 諸說戒法篇第五
- 諸眾安居篇第六
- 諸自恣法篇第七
- 諸衣分法篇第八
- 諸罪懺法篇第九
- 雜法住持篇第十
篇目終
曇無德部四部律刪補隨機羯磨卷第一
今釋此羯磨大科分三。
- 初釋本題
- 次釋人題
- 三隨文續釋
今初。
曇無德部四分律
釋 題中首標部名。次出律者。為別他宗。特顯本部故。詳釋如止持會集所明。茲不再繁。
刪補隨機羯磨
釋 刪者。謂刪去緣起之繁。撮取正制之法。補者。謂補足本部之遺。准例餘軌之式。若詳明刪補。義如原序。隨機者。謂就其時用也。梵語羯磨。此翻辦事。亦云作法。若能如制秉白。施造遂法。皆有成濟之功。故律總標羯磨。乃作持之都名也。然羯磨制宣廣長舌相。博應聖凡。捨之則涅槃無徑。依之則菩提有基。後進前修妙宗斯法。宣祖撰集藏卷有四。今新續釋文成十五卷。茲當第一。略釋題竟。
次釋人題。
唐京兆崇義寺沙門道宣撰集
釋 唐者。以別代世也。李淵於隋煬帝十二年中。封唐國公。為太原留守。使後舉義兵入關中。遙尊煬帝為太皇。立代王為恭帝。淵進爵唐王。後受隋禪而有天下。稱高祖。國號唐也。京兆者數名也。十萬為一億。十億為一兆。十兆為一京。天子所居必以眾大而言者。葢輦轂之下聲名文物之所大聚也。故云京兆。猶京都京師之稱。即今[A24]陝西西安府是。舊曰長安。周秦漢晉以至隋唐。並都於此。崇義寺乃京兆之首剎。今以京寺兼名者。舉京令遠人知。京是總名。舉寺令近人知。寺是別故。沙門者。是釋子之通稱。謂勤修戒定慧。息滅貪瞋癡。識心達本源。故號為沙門。道宣二字是律祖之尊諱。祖乃隋吏部尚書錢申之子。生於隋高祖開皇十六年。九歲徧覽羣書。十二歲善習文墨。十五厭俗。依智首律師受業。十七落髮。二十依智頵律師受具。三衣唯布。常坐一食。唐高祖武德四年再依智頵律師習律。性樂禪那。期修正定。武德七年晦迹隱於終南山紵麻蘭若。始製行事鈔。貞觀十九年奉太宗詔。住持崇義寺。玄奘法師翻經弘福。筆授潤文推為上首。唐高宗永徽元年復居終南山。乾封二年春天人報祖。歸彌勒內院(乾封即高宗所改之號。當永徽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眾見天上幡華交列。異香天樂。天人同聲。請祖覲彌勒。上聞之詔天下寺院。圖形奉祀。後唐懿宗諡號澄照律師。塔名淨光。由其始終隱居終南。故世多以南山律師稱焉。自唐迄今。律學咸紹其宗。撰者述也造也。集者聚也成也。略釋人題竟。
三隨文續釋。准原篇目。大科分十。
●集法緣成篇第一
釋 一切所作事業因緣成就。方可克辦。今但云緣成。不言因者。緣謂人法事。事內攝因故。由先起心辦事。後方秉白作法。即以辦事之心為因。故立集法緣成。冠之於首。篇者編也。出情鋪事。明而徧也。文列十篇。茲當第一。
事法兼通。大小齊降。故前舉綱領。未振毛目。
釋 初二句。事謂僧事。准律有二。一者時事。佛制比丘。一年二十四次布薩。每逢夏際。九旬安居。不得越前過後。縱聽開緣亦有定期。故名時事。二者非時事。除時事外。一切成善治罰等事隨緣即辦。不局時節。故名非時事。法謂一切羯磨。葢法不孤起。事不自辦。法因事制。事依法成。舉事則兼法。舉法則兼事也。大謂二部大僧。小謂下三小眾及近事男女。齊者等也。降者歸也。今斯羯磨正為大僧辦事撰集。其居家出俗稟受歸戒。及小三眾安居自恣等。統歸於中。以彰戒為七眾修行之本因也。故云事法兼通大小齊降。次二句。謂一百八十四種僧法羯磨。成濟之功無殊。秉白之用有別。故前詳列。俾其舉綱得目挈領全裳也。綱乃舉[1]綱之總繩。目乃網孔之細數。網雖大小不等。一網一綱[A25]已定。孔雖多小不同。亦必各有其數。此羯磨綱目亦復如是。今文首標集法緣成篇之一名。乃全部羯磨之總綱也。一百八十四種羯磨及十如七非。是全部微細之孔目也。若隨法分類者。舉單白羯磨為綱。所攝三十九法是其細目。舉白二羯磨為綱。所攝五十七法是其細目。舉白四羯磨為綱。所攝三十八法是其細目。又若舉[A26]但對首羯磨為綱。所攝三十一法是其細目。舉眾法對首羯磨為綱。所攝五法是其細目。舉[A27]但心念羯磨為綱。所攝三法是其細目。舉對首心念羯磨為綱。所攝七法是其細目。舉眾法心念羯磨為綱。所攝四法是其細目也。若隨事分類者。如第二篇之名。乃諸界結解之總綱。十二白二羯磨結法。十一白二羯磨解法。是此一綱所攝之細目也。至於後八篇。其說亦然。故云。前舉綱領未振毛目。毛謂微細。
釋 成則如律如法。壞則非律非法。須者用也。張者開也。謂作白羯磨雖藉緣成。方辦前事。又復應知。所集緣中通乎於壞。若弗預研難明非過。故准制教成壞之相。開列篇首。庶幾臨境不昧。以便察是揀非。並如後文。准例遵行。義無紊亂。
○一僧法羯磨(略有一百三十四 原本分科合三開八。此云一者。乃合三中之第一科也)
佛言有三羯磨。攝一切羯磨。謂單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
釋 此總標僧法文。引增一揵度。謂僧常所行時非時事。大略有一百三十四法。以此三種羯磨。攝盡無餘。故云一切。所言白者。有白不是羯磨。有白即是羯磨。准十誦律。佛言白眾是事。故名白(此是乞白。如乞罪乞解等。但名乞非羯磨。是一人之私事也)。有僧事初向僧說。故名白(此是布薩自恣等。先白僧知集於某處。乃眾之公事也)。白羯磨者。受具足戒布薩說戒自恣等。是名白羯磨(此謂單白。即是羯磨也)。白二羯磨者。若白[A28]已一唱說。是二羯磨。白四羯磨者。若白[A29]已三唱說。是三羯磨。並白為四。是名白四羯磨也。
△單白羯磨(略有三十九法 此乃開八中之第一科也)
釋 上總標名。此下分列綱目也。若原卷法目全者。如舊列之。若有綱目而無法者。今隨贅。下云此法續入某篇。俾知類[A30]斂有歸。不致目法錯亂。
三十中二十七受懺悔(謂三十捨墮中。除雜野蠶綿作具自手捉錢寶種種賣買三戒。餘二十七皆有受懺主單白法) 行鉢法 餘語法 觸惱法([A31]已上三法續入第九篇中) 與剃髮法 與出家法 差教授法 喚入眾法 對眾問難法 說戒和法 僧[4]發露法 非時和合法 諍滅說戒法(上非時靜滅二法續入第五篇中) 自恣和合法 難事略自恣法 修道增自恣法 諍事增自恣法 第二諍增自恣法 受功德衣和法 捨功德衣法([A32]已上三增二衣法續入第七篇中) 第一增說戒法 第二增說戒法(此二增法續入第五篇中) 簡集智人法 斷事遣[5]不誦戒不誦毗尼者出二法 遣捨正義者出一法 草覆地法(簡集乃至草覆等五法[A33]已於滅諍中明) 差往王城結集法 迦葉論法毗尼法 問優波離法毗尼法 優波離答法 問阿難法毗尼法 阿難答法 七百中論法白 差比丘論法白 正論[6]法毗尼法 問一切去上座白 上座答白 行舍羅應[1]有白(此一法明於第六篇中)。
釋 差往王城結集。乃至阿難答法。此六單白羯磨。按五百結集云。如來涅槃七日[A34]已。大迦葉知之。領五百比丘。奔詣鶴林。皆欲見佛。未燒舍利。於途次間。聞䟦難陀釋子在眾中語諸比丘言。長老且止莫大憂惱啼哭。我等今者得其解脫。彼在時數數教我等。是應是不應。當作是不當作是。我等今者便得自任。欲作便作欲。不作便不作。大迦葉聞之不悅。乃至鶴林禮佛足時。世尊足還內棺中不現。大迦葉哀歎說偈。遶棺七帀。火不燒自。然大迦葉燒舍利[A35]已。以先途中所聞因緣。告其大眾。我等今可共論法毗尼。勿令外道以致餘言譏嫌。沙門瞿曇法律若烟。其世尊在時皆共學戒。而今滅後無學戒者。諸長老今可科差比丘多聞智慧是阿羅漢者。結集法藏。故有此六法。
七百中論乃至上座答白。此五單白羯磨。按第四分云。世尊涅槃後百歲。毗舍離城䟦闍子比丘行十事言。是法清淨。佛所聽。謂足食[A36]已捨威儀。不作餘食法。得二指抄食食(一)。足食[A37]已捨威儀。不作餘食法。兩村中間得食(二)。在寺內得別眾羯磨(三)。在界內別眾羯磨聽可(四)。此作是[A38]已言是本來所作(此作是[A39]已者。即指以前非制而制事也。言是本來所作者。猶云從末如此也。以後是相似法)(五)。足食[A40]已捨威儀。以酥油蜜生酥石蜜酪和一處得食(六)。得用共宿鹽著食中食(七)。得飲闍樓羅酒(八謂黑酒也)。得畜不割截坐具(九)。得受取金銀(十)。有耶舍伽那子比丘聞知。不與䟦闍子比丘同行。即往諸國覓如法多聞廣解毗尼智慧上座問之。以證是制非制。得一切去上座。是閻浮提中第一上座。即居第一座。三浮上座居第二上座。離婆多上座居第三上座。沙留上座居第四上座。此四上座阿難皆為和尚。一切去上座知僧事。即作白差次平論。有七百阿羅漢比丘。在毗舍離城集論法毗尼。離婆多上座問。一切去上座答。如是一一檢校。乃至十事皆非法非毗尼非佛所教。各下一籌。復往僧中亦如是檢校。令眾人知。故有此五法。然前六法是大迦葉准例聖制單白羯磨。其後五法是遵效最初結集也。佛世未制。此事今無。故不續入。廣載律藏。請閱自知。
△白二羯磨(五十七法 此乃開八中之第二科也)
作小房法 作大房法 差分臥具法([A41]已上三法續入第十篇中) 差說麤罪法(續入第九篇中) 二十七還衣法 離衣法 減六年臥具法(離衣臥具二法。是從僧乞求羯磨開聽者。續入第十篇中)護鉢法(續入第九篇中) 差教授尼師法(續入第五篇中)制不往學家法并解(此二續入第九篇中) 畜眾法(即與度人法也) 尼差求教授法 尼差自恣人往大僧中法 與外道住法(此一法續入第三篇中) 結受戒小界法并解 結說戒堂法并解(此法續入第二篇中) 結大界法并解 結[2]戒場法 結不失衣界法并解 結說戒小界法并解 結二同界法 結一同界法(一謂法同)結食同法上三[3]并有解(此三結解續入第二篇中) 與癡狂法并解(續入第五篇中) 受日法 差受自恣人法 結自恣小界法并解 分四方僧物法 賞看病人法 分亡人輕物法 結庫藏法 差人守藏法(此結守二法續入第二篇中) 結淨地法并解 差人守功德衣法 付功德衣法(此差付二法續入第七篇中) 差人懺白衣法(續入第九篇中) 差人行籌法(續入第十篇中) 遣信受戒差使尼法(續入第三篇中) 尼與僧作不禮法并解(此二法續入第九篇中) 差比丘料理房法 持故房與道俗經營二法(上三法續入第十篇中) 與覆鉢法 差使告覆鉢家法 解覆鉢法(上三法續入第九篇中)杖絡囊法。
律文具出如上。應有差分粥。分小食。分佉闍尼(此五不正食有五種。謂枝葉華果細末食)。差請敷臥具。分浴衣。分衣可取。與差比丘沙彌使。
釋 此差分粥等法。出第四分房舍犍度之末後。於第十篇中續例。
△白四羯磨(三十八法 此乃開八中之第三科也)
諫破僧法 諫助破僧法 諫擯謗法(擯謗是二法也)諫惡性法([A42]已上五法是僧殘後四用) 諫惡邪法 諫擯惡邪沙彌二法([A43]已上三法是破見單墮中用) 諫隨舉比丘尼法(此是尼八棄中一也) 諫習近法 諫勸習近住法 諫瞋捨三寶法 諫發諍法([A44]已上四法是尼僧殘後八所用) 諫習近居士子法(此是比丘尼單墮法用) 式叉學戒法 受具戒法(此一法僧尼二部受具通攝也) 學悔法(犯重不覆者開用) 訶責法并解(喜開諍罵起諍不滅者用) 擯出法並解(此污他家戒中用) 依止法並解(癡無所知多犯眾罪者用) 遮不至白衣家法並解(此法若以下賤言罵淳善居士者用) 不見舉法並解(犯言不犯應三舉令言罪性用) 不懺法並解(犯罪令懺答言不懺者用) 不捨法並解(若起惡見不捨者用) 與覆藏法 本日治法 摩那埵法 出罪法([A45]已上四法僧殘所用) 憶念法 不癡法 罪處所法(此即覓 內缺滅罪相也 擯法)。
釋 目列三十八種白四羯磨法。除式叉學戒及受具戒法。此二屬成善羯磨。原卷[A46]已備。餘三十六法盡是治罰羯磨。皆續入第九篇中。義通淨染染淨淨淨染染也。
○二對首羯磨(略有三十[1]〔六〕 此乃合三中之第二科也)
佛言三語受戒[A47]已。名善作羯磨。說戒法中亦爾。
釋 前集僧法。非眾莫秉。此列對首隨事故。開對首者。謂各共面對同秉法也。初二句引受戒犍度律云。佛初出世。先度陳如等五人為首。乃至百一十人皆是善來比丘。得證阿羅漢果。佛令各各教化諸方。勿二人行。眾奉佛敕遊行說法。時有聞法得信欲受具戒者。諸比丘將詣佛所。未至中途。失本信意。諸比丘以此因緣白佛。佛言汝等就彼。即與出家受具。謂剃髮受三歸也。後制十僧白四受具。諸比丘有疑白佛。云何三歸即是受具。佛言歸依三寶即是出家。三歸竟即是受具。今故云。三語受戒[A48]已。名善作羯磨也。次句引說戒犍度律云。若一比丘至布薩日。應先淨處及備眾具。若僧數不滿。若二若三各各相向。三語說戒。亦名清淨布薩。故云說戒法中亦爾。
十誦律云。對首心念分衣[A49]已。名作羯磨。後來比丘不與分。
釋 此復引十誦。廣明對首也。彼律云。有一住處。諸人為夏安居僧故。布施諸衣應分物。雖為夏安居。僧施應分。若一比丘獨安居應受。二比丘三比丘四比丘亦爾。後來比丘不與分(此是現前僧時物也)。
義分二別。一[A50]但對首法。二眾法對首法。文通諸部。並如下列。
釋 謂准上所引二律三法之義。名立對首法。非一槩應分為二。若不別曉。機法俱非。
△但對首法([2]〔三十一〕 此乃開八中之第四科也)
受三衣法並捨 受鉢法並捨 受尼師壇法並捨 受百一衣物法並捨(後二法讀入第四篇中) 捨請法(於止持單墮中[A51]已明) 捨戒法(於止持初重中[A52]已明) 受請依止法衣說淨法 鉢說淨法 藥說淨法 受三藥法(謂非時七日盡形三藥也) 受七日法 安居法 與欲法懺波逸提法 懺提舍尼法 懺偷蘭遮法(此一法續入第九篇中) 懺重突吉羅法 旨露六聚法(旨者意同也。露者發露也。謂八品小罪。六聚意同。發露所犯。先須問明。即後文懺從生根本小罪法是也) 露地重罪法(此乃二不定也。重罪初三。露地次二) 捨僧殘行法 白行人法(即六夜行日日白法) 白僧殘諸行法([A53]已上三法續入第九篇中) 白入聚法 尼白入僧寺法(續入第十篇中) 尼請教授法(續入第五篇中) 作餘食法。
△眾法對首法(有五 此是開八中之第五科也)
捨墮法 說戒法 自恣法 受僧得施法(續入第五篇中)受亡五眾物法。
釋 一往師家無論所犯輕重。但教彼此相向作禮。求發喜悅。名曰對首懺悔。不思事分成善治罰機開二人三人。皆由罔攻制典失傳作持之故。
○三心念羯磨(略有十四 此乃合三中之第三科也)
義分三別。一但心念法。二對首心念法。三眾法心念法。並通諸部。至文自[3]須。准僧法羯磨。獨四分一律。
釋 心念者。謂發心念境。口自傳情。非謂不言而辦前事。此法正制一人。二三聽者緣開不恒。前對首法中[A54]已明。文通諸部。至此復云。並通諸部。如是重重引證者。為顯採補殘闕。唯對首心念五十法。末二句明僧法。本律無遺。故弗採補也。
△但心念法(有三 此是開八中之第六科也)
懺輕突吉羅法 六念法 說戒座中發露諸罪法。
△對首心念法(有七 此乃開八中之第七科也)
安居法 說淨法 受藥法 受七日藥法 受持三衣法 捨三衣法 受持鉢法(此中受二藥鉢三法。續入第四篇中)。
△眾法心念法(有四 此即開八中之第八科也)
說戒法 自恣法 受僧得施法(續入第八篇中) 受亡五眾衣物法。
釋 上句結前所列。合三開八。羯磨之綱目。釋事法兼通等。略明緣集也。下句起後。廣引教相。稱量作法之定制。釋緣通成壞等。以振毛目也。標文分前中後者。為對前一二三之科故。前綱目中列所兼能。此辯緣內能所雙彰。須善味之。
○前明僧法
律中佛言。有四種僧。一者四人僧。除受戒自恣出罪。餘一切羯磨應作。二者五人僧。除中國受戒出罪。三者十人僧。除出罪。四者二十人僧。一切羯磨應作。況復過二十。若少一人。非法非毗尼不成。
釋 上列僧法一百三十四種。未知何等僧作何等法。今故詳明能作之僧及所作之法也。此引第三分中瞻波揵度緣。六羣比丘或一人或二人或三人。舉一人二人三人。或僧舉僧。佛訶責[A57]已。故有此制。僧者具云僧伽。此翻和合眾。和合有二義。一理和。謂同證無生。二事和。謂戒和同修。見和同解。身和同住。利和同均。口和無諍。意和同悅。四人以下不成僧數。自制白四受具之後。中國定滿十僧。邊國開聽減半。若安居竟。坐草自恣。座中應差二五德人。眾但五人。前後單差。六人同集。一時雙牒凡為僧殘行滿出罪。事重法嚴。眾須二十。是故四人僧。除此三法不得作。餘一百三十一羯磨應作。若五人僧。除中國受具並出罪。餘一百三十二羯磨應作。若十人僧。除出罪。餘一百三十三羯磨應作。若二十人僧。一百三十四種羯磨應作。而況過二十乃至百千人僧。此則多多益善也。須知四種僧應辦之事。如數不足。少一人者。即犯非法非毗尼。作法不成。向下文分十科。總明僧法也。
△一稱量前事
釋 稱者量度也。作持稱量。大約有二。一者應於一事中。稱量人法事三種非。二者應隨一一羯磨。稱量人法事三種緣。若善稱量。則功歸自他。法弘永久。不善稱量。則過責臨眾。事無克成。是故首明稱量。一貫作持。乃律宗之秘要也。
毗尼母論云。事謂人法也。
釋 凡所作辦。人法事三現前。今科目[A58]但云前事。而隱於人法者。葢事因人起。人能秉法辦事。故引母論。以發其隱。論文云事是人亦謂法也。
律云。稱量比丘及白衣。稱量羯磨及犯事也。
釋 此明一事中。稱量人法事三種非也。凡有事起臨作法時。先當稱量事之輕重。是屬公。是屬私。應云何作法之三種。是成善。是治罰。應云何行人之可否。是同眾。是異眾。應云何集。若論事起。由非其一。斯文獨引增一揵度中。遮不至白衣家一事者。為此事人具僧俗二流三非。稱量明顯故。所取例於餘也。佛言比丘有十法。應與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一惡說罵白衣家。二方便令白衣家損減。三作無利益。四作無住處。五鬬亂白衣。六於白衣前謗佛。七謗法。八謗僧。九於白衣前作下賤語罵。十如法許白衣而不實。如是十法少多有者。與作羯磨。故云稱量比丘。若白衣有五法。不應與比丘羯磨。一不恭敬父。二不恭敬母。三不恭敬沙門。四不恭敬婆羅門。五所應持者不堅持。若白衣有五法。應與比丘作羯磨(反上五法是)。故云稱量白衣。若作此羯磨者。集僧[A59]已為作舉。作舉[A60]已為作憶念。作憶念[A61]已與罪。先若不三舉。羯磨不成。故云稱量羯磨。凡所犯事。有見聞疑三根。自言破戒破見破威儀。若無三根不自言犯。不成所犯。故云稱量犯事。此謂一事中稱量三非。餘事准例。
然所為之緣不出三種。謂人法事也。如受戒懺悔差使治擯等。為人故作。如說戒自恣等。為法故作。如結界攝衣淨地庫藏等。為事故作。
釋 此明隨一一羯磨稱量三種緣也。謂所制羯磨既有一百八十四法。作辦之事便有一百八十四種。事緣雖多。不出人法事三之外。其中有羯磨發起因緣屬本羯磨者。有羯磨發起因緣屬他羯磨者。如受戒羯磨。集僧秉四。沙彌即成比丘。懺悔羯磨生慚發露。立誓責心。仍淨差使羯磨具德。堪能僧命。應辦其事。治擯羯磨量情。調伏折攝。改往修新因緣。本是為人發起。故云為人。如說戒羯磨。半月長淨單白。即誦木叉。自恣羯磨。安居期竟。一秉隨次恣舉因緣。本是為法發起。故云為法。此為人法者。皆屬本羯磨也。唯結界發起因緣屬他羯磨。若無他對。何須結界。如結大界戒場。本為眾僧。一切羯磨事起。依託而結。如結攝衣。本為令人離過事故結。如結淨地。本為煑畜飲食事故結。如結庫藏本為貯積物事故結。所以界因有事方結。豈結界即名曰事。故言因緣屬他羯磨也。又文雖分差使為人。莫過以其大槩而論。非一切差使亦爾。於中不無為法事者。此[A62]但略舉三緣。故末皆以等字攝之。餘諸羯磨後文隨釋自顯。
或具或單。時離時合。並先須量。[1]據使成應法之緣[2]示也。
釋 羯磨雖分人法事三行用。復有具單離合之別。宣祖婆心。訓後而令精持毗尼者。並先量度為據。使成應法之緣。故爾垂示也。或具或單者。指法而言。時離時合者。指人法而言。謂一切羯磨各各用處。有必具必單。或具或單由其施法。隨事有[A63]已定未定不同。凡一事中用一二三四法。名之為具。唯用一法。名之為單。言定具者。如受比丘具戒。一事中單白有三。白四秉一。如尼在本部受具一事法。同比丘無殊。如五人以上僧自恣。一事中單白有二。白二亦二。如三十捨墮中。除五長及三壞。捨第二十二畜鉢減五綴。更求新鉢。此一事中單白有一。白二有二。餘二十一。每一事中單白有一。白二亦一。如上所具羯磨。必在一番集僧秉宣。決無單作之制。是說[A64]已定屬具之法也。又受具初集僧秉四法全具。次後略去差教。不須更差壇。壇唯具三法。又本部尼往大僧中受大戒。但具後二。以男女兩異。律無屏問。故缺差喚二法。是為必具中之差別也。如犯十三僧殘。覆則有三白四。無覆有二白四。或覆與無覆。二罪同時發露。此皆隨各犯緣必然。一一單秉。無二可具。是為[A65]已定單之法也。言未定者。如半月說戒和僧單白。人多則白二。差人單白行籌。或尼請教誡。或曾[A66]已受差。四三二法同時隨秉。若但四人一白說戒。由人增減。法亦未定。故名或具或單也。復有通單具者。如結解說戒等三小界。以其問答。非具理無雙答。論其一坐結解法。復非單也。若總判具單者。單白羯磨三十九法。如二十七受懺法。行籌法。差教授法。喚入眾法。對眾問法。說戒和法。自恣和法。受功德衣法。此八屬具。餘三十一法屬單也。白二羯磨五十七法。如二十七還衣法。護鉢法。差受自恣人法。賞看病人法。分輕物法。差守付功德衣二法。差人行籌法。此八屬具。餘四十九法屬單也。白四羯磨三十八法。唯受具戒一法屬具。餘皆屬單也。又但對首羯磨三十一法皆屬單也。眾法對首五法如懺捨墮法。及自恣法。人滿四五。則同僧法。人減二三。唯用對首。是故此二亦名或具或單。餘三屬單也。又但心念。對首心念。眾法心念。此三種羯磨共十四法。皆屬單也。以上百八十四種羯磨。或具或單。其間差別。准制如此。而言時離時合者。欲諳其離。先量其合。若昧於合。離從何有。譬俗家父子兄弟同居名合。出外名離。如清淨比丘。一界共住名合。有事遠眾名離。離合是羯磨之名。能離合者。却是比丘謂有羯磨。能使人離。復有羯磨。能使人合。離合因緣各有其時。時有久近。故云時離時合也。然離非一有。令永離有。暫時離有。定期離有。不定期離。及但名離離非離等多種離法。如滅擯羯磨。能使永離。如遣不誦戒毗尼二法。令暫時離。事畢非離。餘法同僧不來別眾。如受日出界。及二篇覆藏等法。離有定期。期滿非離。如擯出等法。由不伏首求解。不得滿眾如舊。此則離無定期。又如解界等法。但名屬離。無界可攝故。又如學悔羯磨。具戒[A67]已失。非大僧數。法應名離。既聽布薩自恣。學比丘戒。此復非離。乃離而非離也。所言合者。如摩那埵羯磨。雖非別住。尚未出罪。是合而非合。如與出罪解擯等法。皆名屬合。仍同淨眾法食故。是為百八十四種羯磨中時離時合之差別也。
△二法起託處
釋 起者興立也。託者寄託也。謂凡作法必有託處。前[A68]已詳明稱量。示作法有據。若託處乖制。則法亦難興。故第二復明法起託處。
僧祇律云。非羯磨地。不得受欲行僧事。律中若作羯磨。必先結界。
釋 文引僧祇。謂一切僧伽藍大小不一處無定限。若未結界前。名非羯磨地。不得在中受欲行僧事。非法所託之處。此明遮制也。復引本律。謂一切僧伽藍若作羯磨行僧事者。必先和合白二。聖教縱廣方隅有限。僧居作法託中有緣受欲。無事親臨不得別眾。此明定制也。
然託處有二種。若自然界中。唯結界羯磨一法。自餘僧法。並作法界中。
釋 託處有二者。謂作法界自然界也。葢事因人起。法假人弘。人有行住不定之緣。故作法託處亦不定矣。如作法界。本為住比丘秉法依託而結。倘遘緣出界不能隨。倏爾事起。豈置之不行。名持戒比丘。所以世尊應機立法。復有四種自然界之設。若人乘舟而往。則有擲水約界之法。若從陸路而行。則有六百步中之限。遇聚落則有可分別不可分別之定制。逢蘭若則有有難緣無難緣之邊畔。由不須竪標唱相作法而結。各有[A69]已定限齊。盡名為自然界。亦名為不作法界。此為行比丘作法依託之處也。若託此自然界中作法者。唯除結界羯磨一法不得作。自餘一切僧法羯磨。並同作法界中秉白無有異也。
若對首心念二法。則通二界。
釋 此明託通法揀也。恐後人疑謂二界中不能別眾作法故。即隨云。若但對首及心念法託處。則通二界。別眾作如法。同眾秉非法。若僧法於二界中。同眾秉如法。別眾作非法。故贅而論之。
△三集僧方法
釋 集者聚也。僧謂四種滿數。上引律證。[A70]已知託處。有二僧法和集。若無准約。則聚會何憑。故第三復明集僧方法。
律云。佛言當敷座打楗槌盡共集一處。
釋 此引第二分說戒楗度。敷座者。西域僧集。寺無椅櫈。凡欲會聚。年少比丘先淨其處。就地敷具。以待眾座。楗槌者。無正飜譯。至呼召時。自從聲論也。
五分律云。隨有木瓦銅鐵鳴者。令淨人沙彌打之。若無沙彌者。比丘亦得。不得過三通。
釋 復引五分者。以釋楗槌從聲之義。兼明能打之人。鳴者。凡物有聲皆曰鳴。如擊鐘撾鼓敲板扣[1]罄。隨打何物有聲者。即是集僧楗槌也。淨人乃僧伽藍民。恒為僧使。緣從王施。依棲淨眾。故號淨人。沙彌有形法二同。此謂法同。非形同者。雖聽比丘打。是命初夏。非令臘長。以三通為定。不得過者。此明佛制如斯不得越故。越則以違毗尼罪治之。
付法藏傳中。令有長打之法。
釋 此傳四卷。後魏時出。彼中因他請陞座。故令長打。猶今陞堂講法受戒等方丈傳爐座前伐鼓之儀。今所引者。俾知講法。莫用三通集僧。不可長打也。
三千威儀中。具明杵下之數。
釋 上云三通。未言下數。故復明之。此威儀三卷。後漢安世高譯。杵者砧杵也。彼中以五十四下為一通。所云具明者。除集僧三通。若無常時隨打(即送亡僧也)。若縣官至大火大水賊盜。此四亦隨時打。不定下數。若會沙彌打三下。會優婆塞打二下。呼私兒打一下。言私兒者。揀非王施僧伽藍民。是眾私畜為執勞之行童也。
薩婆多論云。夫集僧楗槌。必有常准。不得互易。
釋 復引斯論者。恐紊杵數。以明僧約。必不可更也。常准者。謂一定之恒規。若通數互易。則集此彼至。信約既失。有誤羯磨。所以增一阿含經云。阿難陞講堂擊槌。槌者是如來之信鼓也。
△四僧集約界
釋 約者期約也。上明作法託界。界總標二。集僧有方。方定楗槌。今詳分界別集。亦不同故。第四復明僧集約界。
夫界有二。若作法界則[1]准三種。謂大界。戒場。小界。若論小界。無外可集。若戒場大界。並須盡唱制限集之。
釋 夫界有二。此句總標。下別釋之。准律則作法界有三。一謂大界。就中復分六種。一單大界。二攝衣大界。三內有戒場大界。四法食二同大界。五法同食別大界。六食同法別大界。第二戒場者。此因大界邊際寬廣眾集疲極聽結。即今受戒公所是也。第三小界者。若論小界。界非恒存。僧不住中。本為眾不同意。暫開作法。更無外來可集。若是戒場及大界者。結時所唱方有。各有齊畔。並須盡此制限內僧集之。唯食同法別大界。若在此作僧法者。此處僧應集。若在彼作僧法者。彼處僧應集。以法別不名別眾。若受僧施。眾應均分。不得別眾。
若自然界則分四別。謂聚落。蘭若。道行。水界。初言聚落。則有二種。若聚落界分不可分別者。准僧祇七樹之量。通計六間六十三步。若無異眾。得成羯磨。
釋 若依律制。自然界則分四別。謂聚落等此標。下釋。聚落者。謂人所聚居。猶村落也。此有二種。若聚落界限博大。不可分別。准僧祇七樹之量為分齊。彼律云。佛在舍衛時。有婆羅門。名生聞。請問世尊云。何種菴婆羅樹。使根莖堅固。枝葉茂盛。華果成就。扶疎生長不相妨礙。佛言。以五肘弓。七弓種一樹。如是種者。能令根莖堅固。乃至不相妨礙。彼聞歡喜作禮而去。有優波離知時。啟白佛言。[A71]已聞種樹分齊。今復請問。若城邑聚落界分不可知。若作羯磨。應齊幾許。名為善作羯磨。不犯別眾。佛言。齊七樹之量。得作羯磨。雖有異眾相見。而無別眾之罪。故今文云。七樹之量通計六間六十三步。今若准數約之。以五肘弓。七弓一樹。共計四十二弓。一肘一尺八寸。五肘為一弓。每弓九尺。共該三十七丈八尺。此乃西域之弓量也。若較此方。唐時丈田積步之量而言。以六尺為一步。六十三步正合西域七樹之量四十二弓。於此量中。無有異眾。得成羯磨。若此量外。雖有異眾相見。而無別眾之罪。此明不可分別聚落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之制也。
若可分別聚落者。准十誦律。盡聚落集之。
釋 可分別者。謂聚落非廣。分齊可知。十誦律云。時諸比丘。於無僧坊聚落中。初作僧坊未結界。爾時界應幾許。佛言。隨聚落界。是僧坊界。諸比丘不應別布薩及僧羯磨。若作者犯。如根本百一羯磨中。佛言。不作法界。若諸比丘在村者。齊墻棚內。並外勢分。應盡集一處。為長淨事。及作隨意。單白白二白四悉皆應作。若不集者。作法不成。得別眾罪。此明可分別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之制也。
二言蘭若。亦有二種。若無難者。諸部多云一俱盧舍。按雜寶藏。云五里是也。相傳以此為定。
釋 初二句總標。下文別釋。蘭若亦名阿練若。此飜云空寂。又飜閑寂。以空閑則無諍。乃絕喧幽靜之所也。一者無難蘭若。謂處無惡獸盜賊。出入平安。諸部多云一俱廬舍者。如十誦云。時諸比丘於無聚落空處作僧坊。未結界。爾時界應幾許。佛言。方一拘盧舍。是中諸比丘不應別眾布薩及僧羯磨。翻譯集云。梵語拘盧舍。此云五百弓。又云大牛吼。或云一鼓聲。俱舍論云二里。今按雜寶藏經。云五里。一往譯家相傳以此為定。故所准用。此明無難蘭若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也。
若難事蘭若。如善見論云。七槃陀之量。相去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得作羯磨。
釋 難事蘭若者。謂處多獸賊。道路恐怖。不得例無難蘭若之界。此界如善見論所明。梵語槃陀。此云二十八肘。七槃陀之量共計一百九十六肘。每肘一尺八寸。共該三十五丈二尺八寸。每步六尺。以三十五丈二尺八寸。不滿五十九步。故云五十八步四尺八寸也。於此量中。得作布薩羯磨。此明有難蘭若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也。
三明道行界。准薩婆多十誦律。縱廣六百步。
釋 道行界者。准十誦律。有二因緣開聽。一為布薩日。二為自恣日。諸比丘同道行。不及至僧中故。令方便在道結界。布薩自恣。東西曰廣。南北曰縱。方圓六百步。每步六尺。共計三百六十丈。於此量中。得作布薩自恣。按五百問。結道行界時。須斷兩頭行人。除去取水地及田處所。彼乃俗人往來處。若窮路無人行。不可為相以不知也。若斷路有人車行。雖斷三四村。亦可為相。此明道行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也。
四明水界。如五分律。船上眾中。有力人以水若砂。四面擲所及處。
釋 五分律云。諸比丘同船行。遇布薩日。欲說戒故。聽船內說戒。令就淺水泊船[A72]已定。眾中命一有力比丘。出立船頭。以水四面灑擲。隨水所至之處為界。餘者在內。隨觀四方。若擲砂亦爾。此明水行自然界中得作法僧法也。
此之六相。皆謂身面所向方隅齊限之內。集僧無人。方可應法也。
釋 此文結上。謂上所明六種自然界相。不同唱相立標。作法界之邊畔也。皆以彼時身面所向方隅。為界相故。盡此內集僧布薩自恣。若一人不集。則布薩及自恣不成。無人方可應法也。
△五應法和合
釋 上云僧集約界。唯戒場大界盡集。若集而不和。仍同別眾。故第五復明應法和合也。
律云。應來者來。應與欲者與欲來。現前得呵人不呵。是名和合。反上三。成別眾[1]者爾。
釋 此引第三分呵責揵度。謂界內楗槌一鳴。同居聞聲即至。乃名如法。應僧前事。初句謂身心俱集者。次句謂身有事緣開心集者。第三句身心現前。縱得呵人。而意悅忍可。默然不呵。是名和合。反上三種則成別眾者爾。
毗尼作持續釋卷第一
音義
凡者大槩也。例者比例也。左傳序云。發凡而起例。
斂廉上聲。收也。聚也。
討尋也。
逭迯也。
浩浩浩大水貌。況文言之深廣也。
贅附贅也。
秉御謂頒宣佛制。如宣人王之旨也。
委謂原委。原泉所出也。委流所聚也。
研窮究也。
校讎兩本相對。覆校如仇也。
窺小視也。
搜求也。索也。
足滿也。無欠也。
遂隨去聲。就也。因也。
博應聖凡搏者普也。羯磨是法王嚴制。普被僧徒。縱是無漏聖僧。殘質未謝。或菩薩示跡僧倫。莫不欽遵。無敢違者。
禪蟬去聲。傳與也。
輦連上聲。步挽車。
轂音谷。轂者車輪之正中。而幅之所凑也。
諱生曰名。死曰諱。
孕音胤。懷姙也。
頵音均。
諡音示。行之跡也。讄行立號。以易其名也。自周公始。古者卿大夫歿。則君命有司累其功德。為文以表之。謂曰讄行之諡。故唐懿宗欽祖之德。諡號澄照律師。塔名淨光也。讄同誄。音磊。
鶴林世尊於拘尸城娑羅林間。入般涅槃。林木皆白。故稱鶴林也。
初度陳如等百一十人謂陳如等五人。耶輸伽並友五十人。波羅柰國同婚姻者五十人出家。此乃世間最初之一百一十僧寶。俱證阿羅漢果者。
幾尚也。
一一切見住地惑。即三界分別見惑。謂諸眾生由意根對法塵分別。起諸邪見。住著三界。
二欲愛住地惑。即欲界思惑。謂諸眾生由五根對五塵境。起貪愛心。而於欲界住著生死。
三色愛住地惑。即色界思惑。由諸眾生不了此惑。住著禪定。不能出離。
四有愛住地惑。即無色界思惑。由諸眾生不了此惑。住於禪定。不能出離。
五無明住地惑。即根本無明惑。謂聲聞緣覺未了此惑。沉滯真空。住方便土。方便土者。謂修方便道。斷見思惑。所居之土也。大乘菩薩方能除斷。由餘惑未盡。住實報土。實報土者。稱實感報也。故明無明住地。若總而言之。則三界見惑為一住。三界思惑為三住。根本無明為一住。故云五住。
二死一分段生死。分即分限。段即形段。謂六道眾生隨其業力。所感果報。身則有長有短。命則有壽有夭。而皆流轉生死。故名分段生死。
二變易生死。謂聲聞緣覺菩薩。雖離三界內分段生死。而有方便等土變易生死。如初住為因。後位為果。又後位為因。後後位為果。以其因移果易故。名變易生死。
三身身即聚集之義。聚集諸法而成身也。
一理法聚即法身。謂始從初住顯出法性之理。乃至妙覺極果理聚方圓。是理法聚名法身佛。
二智法聚即報身。謂始從初住。終至妙覺極果。智聚方圓由智契理。報得此身。是智法聚名報身佛。
三功德法聚即應身。謂始從初住。終至妙覺極果。功德聚方圓。故能隨機應現。種種說法。度諸眾生。是功德聚名應身也。
汪洋浩瀚深廣也。
浥潤上音邑。溼潤也。
溢盈滿也。
濫觴上音爛。下音商。謂泉始流不過杯水泛濫。而漸至橫流也。
碩音石。大也。
校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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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此原序分三。
○今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