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曰:云何得知此依他性,由分別性顯現似法,不與分別性同體?
釋曰:此問言分別性顯現似法,此似法不離依他性,應與依他性同體,云何言不同體?
論曰:未得名前,於義不應生智故。法體與名一,則此義相違。
釋曰:依他性雖復由分別性一分所顯,不與分別性同體。為顯此義,故立三[6]證。此即第一證。若依他與分別共一體,此執相違。若依他與分別共一體,此智不開名,於義應生。譬如離瓶名,於瓶義瓶智不生。若瓶義與瓶名一體,此事不應成,名義不同相故。若執名義共一體,此執則相違。此證顯名是依他,顯義是分別。何以故?此依他由名所分別故。
論曰:由名多故。若名與義一,名既多,義應成多,此義體相違。
釋曰:此即第二證。或一義有多名,若名與義共一體,如名多,義亦應成多。若爾,一義應有多體。一物多體,此義相違。是故若兩性一體,則成第二相違。
論曰:由名不定,體相雜,此義相違。
釋曰:譬如瞿名目九義,若言名與義一體,是兩體相違,則成第三相違。瞿名所目諸義,相貌不同,由許一體,相違法一處得成。無如此義,是故兩性不可為一體。
論曰:此中說偈。
釋曰:重顯前義,是故說偈。初偈顯依他分別不共一體,此義得成,由三相違故。
論曰:
論曰:義成。
釋曰:即明依他性與分別性不同體義成。
論曰:於名前無智。同體相違。
釋曰:此即第一相違。
論曰:多名同體,多體相違。
釋曰:此即第二相違。
論曰:及不定,同體、雜體相違。
釋曰:此即第三相違。後偈為教弟子,弟子於二事生疑。
論曰:法無顯似有,無染而有淨。
釋曰:此明於兩種相違生疑。無法顯似有法,是第一相違。於無染中而有淨,是第二相違。
論曰:是故譬幻事,亦以譬虛空。
釋曰:即以此譬釋弟子疑。譬如幻[7]像實無,顯現為有。諸分別法亦爾,實無而顯現似有,此有亦可見。譬如虛空,非雲等五障所染,自性清淨。雲等障後滅時亦說空為淨。諸法亦爾,本無有染,自性清淨,客塵障蓋後滅則見清淨。
論曰:云何如此顯現而實非有,依他性一切種非不有?
釋曰:此問若依他性如所顯現如此無所有,一切一切種此性亦不無,此意云何?
論曰:若無依他性,真實性亦無,一切無不成。若無依他性及真實性,則無有染污及清淨品過失。此二品可知非無,是故非一切皆無。此中說偈:
諸佛世尊於大乘中說鞞佛略經,此經中說:云何應知分別性?由說無有品類,此性應知。云何應知依他性?由說幻事、鹿渴、夢相、影光、[9]谷響、水月、變化如此[10]等譬,應知其性。云何應知真實性?由說四種清淨法,應知此性。
釋曰:若無此性,真實性亦無。何以故?若有染污則有清淨,若兩法悉無,則一切皆無。此一切無,由此方便能顯其不成。何者為方便?撥無生死涅槃,此義不可立。由染污品及清淨品可見,是故兩法顯現。若撥言無,則成邪見,亦名損減謗。是故分別性是無,依他性不可撥言無,故知依他、分別不得同體。
論曰:四種清淨法者,一、此法本來自性清淨,謂如如、[11]空、實際、無相、真實、法界。
釋曰:由是法自性本來清淨,此清淨名如如。於一切眾生平等有,以是通相故。由此法是有故,說一切法名如來藏。
論曰:二、無垢清淨,謂此法出離一切客塵障垢。
釋曰:是如來藏離惑智兩障,由此永清淨故,諸佛如來得顯現。
論曰:三、至得道清淨,謂一切助道法,及諸波羅蜜等。
釋曰:為得清淨菩薩行道,此道能得清淨故,亦名清淨道,即般若波羅蜜及念處等諸助道法。
論曰:四、道生境界清淨,謂正說大乘法。
釋曰:道及助道法生所緣境界,謂修多羅等十二部正說,是清淨資糧故,亦名清淨。
論曰:何以故?
釋曰:云何說生道境界清淨是真實性攝,非分別及依他?
論曰:此說是清淨因故,非分別;清淨法界流故,非依他。由此四種清淨法,攝一切清淨法皆盡。
釋曰:此正說若屬分別性,應成染污因;是清淨因故,非分別性。若屬依他性,如依他性亦應成虛;此清淨法界流為體,是故非虛。以出二性外,故屬真實性。若說四清淨中隨一清淨,此說於大乘中應知屬真實性。第一第二清淨由無變異故成真實,第三第四由無顛倒故成真實。
論曰:此中說偈。
釋曰:欲重明此義令顯了故,更說偈。
論曰:
論曰:幻等顯依他。
釋曰:是處如來說一切諸法如幻事,乃至如變化譬,應知此言是說依他。
論曰:說無顯分別。
釋曰:若說無色乃至無一切法,應知此言是說分別。為此意用,如來說依他性以幻事等為譬,今當說此義。
論曰:若說四清淨,此說屬真實。清淨由本性,無垢道緣緣。一切清淨法,四皆攝品類。何因何緣是依他性?如經所說幻事等譬所顯,於依他性中為除他虛妄疑惑。云何他於依他性中生虛妄疑惑?諸說於依他性中有如此虛妄疑心:若實無有物,云何成境界?為決此疑,故說幻事譬。
釋曰:於虛妄起疑,謂為實有,不信是虛妄,故名虛妄疑。此法若顯現成境界,云何言虛妄?故以幻事譬依他性。譬如幻像塵實不有,亦成境界。諸法亦爾,為除此疑故須立譬。
論曰:若無境界,心及心法云何得生?為決此疑,故說鹿渴譬。
釋曰:鹿渴譬心及心法。以水譬塵鹿渴動搖生識,緣水為境,實無有水。如此心及心法起變異事,於無有塵生緣塵識。
論曰:若實無塵,愛非愛受用云何得成?為決此疑,故說夢相譬。
釋曰:譬如於夢中無有實塵,亦見有愛憎受用。此依他性中亦爾,無有實塵亦見有愛憎受用。
論曰:若實無法,善惡二業愛非愛果報云何得生,為決此疑,故說影譬。
釋曰:譬如鏡中無實影塵,於面相起影識,此影塵非不顯現。愛憎兩果亦爾,實非有而顯現似有。
論曰:若實無法,云何種種智生?為決此疑,故說光影譬。
釋曰:譬如人弄影,見影有種種相貌,隨影起種種識,無實影塵。種種識塵亦爾,實無所有而有種種塵顯現。
論曰:若無實法,云何種種言說起?為決此疑,故說谷響譬。
釋曰:譬如實無響塵而顯現可聞。言說事亦爾,實無所有而顯現可聞。
論曰:若實無法,云何成緣真實法定心境界?為決此疑,故說水月譬。
釋曰:譬如無水月實塵而顯現可見,由水潤滑澄清故。若人心得定,無實塵為境亦顯現可見。水譬定,以定心潤滑澄清故。
論曰:若實無法,云何諸菩薩故作心無顛倒心,為他作利益事於六道受生?為決此疑,故說變化譬。
釋曰:譬如無實變化塵,隨變化者所作,一切所作事皆成,[1]所化塵非不顯現。菩薩受生亦爾,實無六道受生身,作利益一切眾生事及受生身亦顯現。復有何義,佛世尊說幻事等譬?更有別義,今當說佛意。幻事譬為對治眼等六內根,諸根如幻像,實非有而顯現似有。鹿渴譬器世界,由此大故顯現如水,實無所有而於鹿渴顯現似有,以動搖故。此器世界眾生執為色等可受用法,如執鹿渴中水謂為可飲。為對治此執,故說夢相譬。譬如於夢中色等諸塵無所有,因此有愛憎受用。為對治身業故說影譬,依善惡身業有別色似影生。為對治口業故說谷響譬,由此譬顯口業為因,有口業果報,由如谷響。意業有三種:一不寂靜地,即是欲界散動業。二寂靜地,即修慧。三聞思二慧,為對治不寂靜地意業故說光影譬,由此譬顯意業果報譬如光影。為對治寂靜地意業故,說水月譬,顯意業果報譬如水月。如水中月實無有月而顯現似月,寂靜心亦爾,實無所有,於寂靜心中而有動搖,現在及未來世果顯現,離此寂靜心無有別果。為對治聞思品類意業故說變化譬,若是聞思熏習生業果報,譬如變化品類非有亦有顯現,聞思生業果報亦爾。由此法爾三性為相,如來所說經悉皆隨順。今當說隨順經義。
論曰:《婆羅門問經》中言:世尊依何義說如此言:如來不見生死、不見涅槃。於依他性中,依分別性及依真實性,生死為涅槃,依無差別義。何以故?此依他性由分別一分成生死,由真實一分成涅槃。
釋曰:依他性非生死,由此性因真實性成涅槃。此性非涅槃。何以故?此由分別分即是生死故。是故不可定[1]說一分。若見一分,餘分性不異,是故不見生死亦不見涅槃。由此意故,如來答婆羅門如此。
論曰:阿毘達磨修多羅中,佛世尊說法有三種:一染污分、二清淨分、三染污清淨分。依何義說此三分?於依他性中,分別性為染污分,真實性為清淨分,依他性為染污清淨分,依如此義故說三分。
釋曰:阿毘達磨修多羅中,說分別性以煩惱為性,真實性以清淨品為性,依他性由具兩分,以二性為性故,說法有三種:一煩惱為分、二清淨為分、三二法為分,依此義故作此說。
論曰:於此義中以何為譬?以金藏土為譬。譬如於金藏土中見有三法:一地界、二金、三土。於地界中土非有而顯現,金實有不顯現。此土若以火燒鍊,土則不現,金相自現。此地界土顯現時由虛妄相顯現,金顯現時由真實相顯現,是故地界有二分。
釋曰:如來為顯此義故說金藏土譬。金為藏者,地界是金種子,故說名金藏。土以堅觸為地界,以所造色為土,謂色塵等。此三可了別。此地界先由土相顯現,後由金相顯現。何以故?此地界若為火所鍊,金相則顯。是故於地界實有金,此義可信。
論曰:如此本識未為無分別智火所燒鍊時,此識由虛妄分別性顯現,不由真實性顯現。若為無分別智火所燒鍊時,此識由成就真實性顯現,不由虛妄分別性顯現。是故虛妄分別性識,即依他性,有二分,譬如金藏土中所有地界。復次有處世尊說一切法常住,有處說一切法無常,有處說非常非無常。依何義說常?此依他性由真實性分常住,由分別性分無常,由二性分非常非無常。如依此義說常無常無二,如此說苦樂無二、善惡無二、空不空無二、有我無我無二、淨不淨無二、有性無性無二、有生無生無二、有滅無滅無二、本來寂靜不寂靜無二、本來涅槃非涅槃無二、生死涅槃無二。由如此等差別,諸佛如來依義密語,由此[2]三性應隨決了。常無常等正說,如前解釋。此中說偈:
釋曰:諸法非法非非法,由此法實無所有故非法,如有顯現故非非法,由非法非非法故說無二義。
論曰:
釋曰:若依一一分,不可說諸法有及非有。如所顯現不如是有,故不可說有;雖實非有,如有顯現故,不可說非有。若捉一一分,應如此判。若約依他性具有二分,說諸法非有非非有。
論曰:
釋曰:如所顯現不如此有,依不有義,故說永無。雖復不有,非不顯現,依唯有顯現義,故說非無。
論曰:
論曰:由自體非有。
釋曰:今當顯如來所說無性意。初句一分明無性通大小乘,此正是顯無性意。[3]自非有者,顯通無性。由諸法離因緣和合,不關外緣自然成。無有此義故,一切法無性體。非有者亦是無性,此有別意,謂約過去未來此體已滅,由此體更立法為有,無如此義。此體未有,由此體預立法為有,亦無此義。是故去來二世並無自性。
論曰:自體不住故。
釋曰:若諸法已生過,唯生時無能住義。既不能住,故現在亦無體。此三世無性,亦通大小二乘。
論曰:如取不有故,三性成無性。
釋曰:由分別性所顯現,實無所有,故無相性。分別性無體相故,依他無所依,止故無生性。此二無性無無性,故真實無性性。此三無性,但大乘中有,餘乘則無。
論曰:由無性故成,前為後依止,無生滅本淨及自性涅槃。
釋曰:由諸法永實無性,一切無生等四義得成。何以故?若諸法無性是故無生,若無生則無滅,由無生無滅故本來寂靜,由本來寂靜故自性涅槃成者,前為後成立依止。謂無性成立無生故,為無生依止。後三亦爾。
顯了意依章第四
論曰:復次有四意、四依,一切佛世尊教應隨決了。
釋曰:如來所說正法,不出四意、四依。此意及依由三性故可決了,若離三性無別道理能決了此法。
論曰:一、平等意。
釋曰:譬如有人執平等法,爾說彼即是我。世尊亦爾,平等法身安置心中,說如是言。
論曰:譬如有說:昔是時中我名毘婆尸,久已成佛。
釋曰:非昔毘婆尸即是今釋迦牟尼,此說中以平等為意,是名通平等。若說別平等,謂因果恩德皆同,是名平等意。
論曰:二、別時意。
釋曰:若有眾生由懶惰障,不樂勤修行,如來以方便說。由此道理,於如來正法中能勤修行方便說者。
論曰:譬如有說:若人誦持多寶佛名,決定於無上菩提不更退墮。
釋曰:是懶惰善根,以誦持多寶佛名為進上品功德。佛意為顯上品功德,於淺行中欲令捨懶惰勤修道,不由唯誦佛名即不退墮決定得無上菩提。譬如由一金錢營覓得千金錢,非一日得千,由別時得千。如來意亦爾,此一金錢為千金錢因,誦持佛名亦爾,為不退墮菩提因。
論曰:復有說言:由唯發願,於安樂佛土得往彼受生。
釋曰:如前應知,是名別時意。
論曰:三、別義意。
釋曰:此言顯自覺了實相,由三性義道理。若但如聞覺了義是如來意者,嬰兒凡夫亦能覺了,是故如來意不如此。如來意云何?
論曰:譬如有說:事如是等恒伽所有沙數諸佛,於大乘法義得生覺了。
釋曰:此覺了非聞得成,若人已事恒伽沙數佛方得成就。是名別義意。
論曰:四、眾生樂欲意。譬如如來先為一人讚歎布施,後還毀呰。
釋曰:有眾生,如來先為讚歎布施功德,後時或為此人毀[1]呰布施。如此意隨人得成。何以故?若人於財物有慳悋心,為除此心故先為讚歎布施。若人已欲樂行施,施是下品善根,如來後時更毀呰此施,令渴仰其餘勝行。若不由此意,讚毀則成相違。由如來有別意故,於一施中讚毀而不相違。
論曰:如施,戒[2]及餘修亦爾,是名四種意。
釋曰:戒等亦如是。有人,如來為讚毀於修,此是世間修,故可毀呰;若出世間修,則無可毀義。意及依異相云何?如來心先緣此事,後為他說,故名為意。由此因,眾生決定入正定聚,故名此因為依。
論曰:四依者,一、令入依。譬如於大小乘中,佛世尊說人法二種通別二相所攝俗諦。
釋曰:於正說中約世諦理說有人法及通別二相,為令眾生入於正義故,名令入依。
論曰:二、相依。譬如隨所說法相中必有三性。
釋曰:於正說中,若應說法相必說三性,此三性是一切法總相。若欲了別一切法,必須依此三相,故名相依。
論曰:三、對治依。此中八萬四千眾生煩惱行對治顯現。
釋曰:於正說中,若說眾生行對治,不出八萬四千。謂說四諦等,此說能除眾生因果中身見戒取疑,以能成立眾生煩惱對治故,名對治依。
論曰:四、翻依。此中由說別義言詞以顯別義,譬如偈言。
釋曰:於正說中,由顯說別義文字但說別義,故名翻依。如偈言。
[3]論曰:
阿娑離。娑羅摩多耶。毘跋耶斯者。修絺多。離施那者。僧柯履多。羅槃底菩提物多摩。
論曰:阿娑離。
釋曰:謂定。何以故?娑離者有二義:一實、二動。阿娑離謂不實、不動,不實是文句明了義,不動是祕密義,不動故名定。
論曰:娑羅摩多耶。
釋曰:名起實心,謂於定起尊重心。
論曰:毘跋耶斯者。
釋曰:謂四念處智慧。何以故?毘跋耶斯者亦有二義,一倒,謂於無常起常倒等。二翻倒,謂於常作無常解。倒是文句明了義,翻倒是祕密義。
論曰:修絺多。
釋曰:謂善住,善住於念處。
論曰:離施那者。
釋曰:謂正勤。何以故?離施那者亦有二義,一煩惱、二苦難。煩惱是文句明了義,苦難謂正勤是祕密義。
論曰:僧柯履多。
釋曰:亦有二義,一染污、二疲惓。染污是文句明了義,疲惓是祕密義。菩薩為眾生,於生死長時恒行苦行,是故疲惓。如羅睺羅法師言:世尊長時於生死劬勞,但由大悲,不由餘事。
論曰:羅槃底菩提物多摩。
釋曰:羅槃底言得,菩提言覺,物多摩言勝。若取此偈明了義判文,則成相違。若取祕密義判文,則是正說。欲令眾生依理判文,以理為依,不應依文,故說此偈。或有人憍慢輕蔑說者,自不能如理判義。欲破彼慢心故說此偈,是名翻依。
論曰:若人欲廣解釋大乘法,略說由三相應,當如此解釋。一廣解緣生體相、二廣解依因緣已生諸法實相、三廣解成立所說諸義。廣解緣生體相者,如偈說:言熏習所生,諸法此從彼,如此果報識,及以生起識,由更互因生。
釋曰:外塵分別所生本識中熏習種子故,稱言說熏習。一切餘法以此為因得生,謂生起識為性。言說熏習以諸法為因故,言此法從彼生。由此言說已顯本識與生起識更互為因。
論曰:廣解釋依因緣已生諸法實相者,諸法者謂生起識為相,有相及見識為自性。
釋曰。是諸法有相有見為自性,生起識為相,應如此知。諸法有兩體,若塵識以相為體,若識識以見為體。從因緣生果法,性相有三種。
論曰:復次諸法依止為相。
釋曰:謂依他性。
論曰:分別為相。
釋曰:謂分別性。
論曰:法爾為相。
釋曰:謂真實性。
論曰:由此言說,於三性中諸法體相則得顯現。
釋曰:由此言說一切從因緣所生法,由法爾故虛,虛故成倒,由倒故得虛果,由有果故有分別,由分別故有法爾。是故或順相成、或逆相成,此三種性相遍攝一切果。
論曰:如偈言。
釋曰:為顯此義故重說偈。
論曰:
釋曰:諸法不出二種,一相、二見。於相見中應了別三性為相,此三相如此方便應解釋,今當顯說。
論曰:云何得解[1]說此法相分別性?於依他性實無所有,真實性於中實有。由此二不有有故,非得及得、未見已見真如一時自然成。於依他性中分別性無故,真實性有故,若見彼不見此,若不見彼即見此。
釋曰:二謂分別性及真實性。此二,第一無、第二有故,言此二不有有。由見分別,不見真實。謂未見真實人是凡夫不見時,聖人不見分別即見真實。
論曰:如偈言。
釋曰:為顯此義故重說偈。
論曰:
釋曰:於中謂於依他性中。此二平等,謂於依他性中分別無、真實有故。故凡夫人顛倒執,如此得不得聖人正見故,於依他中亦有得不得義。
論曰:廣解成立所說諸義者,譬如初所說文句,由所餘諸句顯示分別,或由功德依止、或因事義依止。功德依止者,廣說佛世尊功德、最清淨慧。
釋曰:因前二義,一切所說應如此解釋。今當說此方便。此中所說,或依功德義、或依因事義。依功德義中最清淨慧是初句,所餘諸句各顯此義。
論曰。無二行,謂於所知一切無障行起功德。
釋曰:不如聲聞獨覺智慧有障無障,由有障故不清淨,由無障故清淨。如來智慧於一切處悉無障,是故無淨不淨,由此義故無二。
論曰:無相法為勝依意行,謂於有無無二相,真如最清淨令入功德。
釋曰:即是無垢清淨真如,說名無相法。由此一切法無所有為體故,此法離有相;由自體實有故,此法離無相。於無相法由最清淨,是故自能通達,亦能令他通達,故說無相法為勝依意行。
論曰:住於佛住,謂不由功用,不捨如來事,佛住功德。
釋曰:此顯無住處涅槃。不在生死故無功用心,不在涅槃故不捨如來利益眾生事。如此二義,由無住處涅槃故得成立,故說此涅槃名為佛住。
論曰:至得諸佛平等,謂於法身依止及意事無差別功德。
釋曰:依止即法身,意是應身,事是化身。如此三身,一切十方三世如來平等無異,如此平等一切如來皆已至得。
論曰:行無礙行,謂修習一切障對治功德。
釋曰:為對治一切三障,如來恒修對治慧,是故如來智於法體及法相皆無障礙。
論曰:不可破無對轉法,謂降伏一切外道功德。
釋曰:於世間中無有天魔及外道諸說,能如理破如來所說正法、安立自法,亦無有能以自所立法對翻如來[1]正法。何以故?如來所說無失本性故。
論曰:不可變異境,謂生於世間,非世間法所染污功德。
釋曰:世間是如來出生處,如來雖復生於世間,貪愛等八法及四倒不能染污。境即四念處,謂真如空。
論曰:不可思惟所成立法,謂安立正法功德。
釋曰:修多羅[2]等十二部正法,不可量不可思,非凡夫所能知。如來安立此法竟,乃至嬰兒等亦能通達。如鳩摩羅迦葉等是前清淨慧句,於餘句一一應知相應。
論曰:至三世平等,謂四種善巧答他問功德。
釋曰:如來於現在證一切法,於過去未來亦證無比。由證此智平等,若他約三世[3]問難,無不依證智作四種答故,智答皆等。如來至此二種平等。
論曰:於一切世界現身,謂於一切世界中顯現應化身功德。
釋曰:為化菩薩及二乘,隨眾生根性顯現二身,為說為行。
論曰:於一切法智慧無礙,謂能決他疑功德。
釋曰:由得四無畏,故自決無疑;由得四無礙辯,故能決他疑,是故能答難決疑。
論曰:一切行與智慧相應,謂由種種行能令他入功德。
釋曰:如來欲行他利益事,此事先是智所緣,由此事他得入真位,則與他智慧相應,此事以自智慧為因,以他智慧為果。一切如來所行方便,謂神通輪、記心輪、說法輪乃至出入息等,無不自與智慧相應,無不令他得智慧,無有空過。
論曰:於法智無疑,謂於未來世法生[4]智功德。
釋曰:此法於未來應生,能如此智是故於未來世法無疑。為令他得此法,隨眾生根性能立教。
論曰:不可分別身,謂隨眾生樂顯現功德。
釋曰:眾生界過數量,意欲及入道方便亦過數量,處所亦過數量。如來能隨此事差別示現化身,數量相貌時節處所並不可分別。
論曰:一切菩薩所受智慧,謂能行無量依止眾生正教化事功德。
釋曰:由無量菩薩依止,是眾生教化事。應可[5]作此事,由得佛無我為勝我。此智但是菩薩所受故,但佛能化菩薩,但菩薩能受佛化。無量菩薩依止者,此有二義無量,或屬菩薩、或屬依[6]止。若屬菩薩,一切菩薩同一依止,謂以無我為勝我。若屬依止,顯法身遍滿,通為一切菩薩依止。
論曰:至無二佛住波羅蜜,謂平等法身波羅蜜成就功德。
釋曰:如來法身名佛住。三世如來此住不異故言無二,無二故平等。四德究竟故名波羅蜜。成就有二義:一、清淨佛法身,已離一切障究竟清淨故名成就;二、四德是法身所成就。
論曰:至無差別如來解脫智究竟,謂隨眾生意顯現純淨佛土功德。
釋曰:於無相雜如來智中至解脫究竟,如來智慧與真如無差別,隨眾生所願樂能顯現清淨佛土等,為生善心及成熟解脫故。
論曰:已得無邊佛地平等,謂是三種佛身無離無別處功德。
釋曰:如來三種身中,法身約處所不可度量,應化兩身亦爾。不可言但此世界有、彼世界無,無有一法出法身外,無有眾生界出應化兩身外。
論曰:法界為勝,謂窮生死際,能生一切眾生利益安樂功德。
釋曰:如來以法界為勝。法界有二種:一有染、二無染,無染清淨法界為後最勝。何以故?如來窮生死際,利益安樂眾生功能無盡。所以無盡者,由體、由能。體即法界,能即應化兩身。因化身得如來應身,因應身後轉得成如來法身,若成法身則無窮盡。
論曰:虛空界為後邊,謂由無盡功德。
釋曰:如來智慧無盡。譬如虛空虛空遍滿一切色際,無有生住滅變異。如來智亦爾,遍一切所知,無倒無變異故說如虛空。
論曰:最清淨慧如此初句,由所餘句次第應知分別解釋。若如此正說,法義得成。
釋曰:由二十道理,成就如來智慧最清淨故。如來自利滿足,由智慧清淨,如來所說法教理圓正故,利他得成。第一句為本,餘二[1]十句為能成就。
論曰:因事義依止者,如經言:若菩薩與三十二法相應說名菩薩。
釋曰:因事有二義,一以意為因、以十六業為事;二以諸句為因、所成業為事。菩薩有二種:一在正定位、二在不定位。若入正定位者,與三十二法相應得菩薩名。若在不定位,[2]未與三十二法相應,不得名菩薩。
論曰:於一切眾生與利益安樂意相應。
釋曰:於一切眾生求欲起真實道,有方便故名利益意。於一切眾生求欲,起現在未來二世拔苦施樂方便故,名安樂意。菩薩與此意恒不相離,故名相應。此初句明利益安樂意,後有十六業及十六句合三十二法,並顯了初句義。
論曰:令入一切智智意,謂傳傳行業。
釋曰:若菩薩有意欲令眾生入一切智智,由此意傳傳化度眾生令得一切智智,譬如一燈傳然千燈。由此句及業,菩薩利益安樂意則得顯現,如此於一切句及業各顯初句悉應知之。
論曰:我[3]今於何處中當相應如此智?謂無倒業。
釋曰:若菩薩有利益安樂意,菩薩不如實識自身則不能中道理安立眾生。譬如有人有利益安樂意安立眾生於飲酒,是顛倒業。若如實識自身,能中道理為眾生說無增上慢,安立眾生令入中善處,此利益安樂名無倒業。
論曰:捨高慢心,謂不由他事自行業。
釋曰:[4]由此人捨離高慢心,不待他請,若眾生是法器則自往為說正法。
論曰:堅固善意,謂不可壞業。
釋曰:由菩薩心堅固,若眾生有過失,不能破壞菩薩利益安樂心。
論曰:非假作憐愍意,謂無求欲業,有三句解釋應知。
釋曰:前有三句,後更以三句釋前三句。
論曰:不貪報恩。
釋曰:此釋初句,非為自求利養故憐愍他。
論曰:於親非親所平等意,謂有恩無恩眾生不生愛憎心。
釋曰:親名有恩;怨及中人是非親,名無恩。若使非親堪受利益安樂事,菩薩則捨不平等心起平等親友心行利益事。
論曰:永作善友意乃至無餘涅槃,謂隨順行乃至餘生。
釋曰:隨順行利益安樂事,從今生乃至窮未來生永不捨離,故名無求欲業。此無求欲意云何可知?由隨處相應身口二業是故可知。
論曰:稱量談說歡笑先言,謂隨處相應言說業,有二句解釋應知。
釋曰:此二句約法及安慰以顯口業。稱量談說是約法,歡笑先言是約安慰。稱量有二種:一稱法不離餘語、二稱所解離非所解及疑。如此稱量談說歡笑,令他無疑畏心。先言是引他所作之方便。此二[5]種口業,於怨、親、中三人無有別異,即成就無求欲業。
論曰:於諸眾生慈悲無異,謂有苦、有樂、無二眾生平等業。
釋曰:於有苦眾生,由苦苦起慈悲。於有樂眾生,由壞苦起慈悲。於無二眾生,由行苦起慈悲。無二謂無苦無樂,即是捨受。慈悲平等是身口業。何以故?菩薩於眾生先起意地慈悲,後隨時隨處行拔苦與樂行,故是身口業。此身口業,於怨、親、中三人無有別異,亦成就無求欲業。
論曰:於所作事無退弱心,謂無下劣業。
釋曰:若菩薩輕賤自身云:我今於無上菩提無有功能,一切所作皆不成就。名退弱心。菩薩不生此心故所作皆得成就,名無退弱心。
論曰:無厭倦心,謂不可令退轉業。
釋曰:菩薩於無上菩提起正勤無有厭倦。無厭倦有二種:一見因定、二知果希有,故於難行中心無厭倦。
論曰:聞義無足,謂攝方便業。
釋曰:若人多聞,能了別化他方便;由聞解義,則於正行無有疑心,故自能修行亦教他修行。
論曰:於自作罪能顯其過、於他作罪不怪訶責,謂厭惡所對治業,有二句解釋應知。
釋曰:由智及大悲故有此能。由智能了別因果故不覆藏自所作惡,由大悲不忍見他作苦因,雖恒訶責而不瞋怪。
論曰:於一切威儀中恒治菩提心,謂無間思量業。
釋曰:此顯無間修。無間修為遮一切放逸行,譬如威儀清淨品中所明,菩薩所作無不為令眾生得無上菩提。
論曰:不求果報而行布施,不著一切怖畏及道生受持禁戒,於一切眾生忍辱無礙,為引攝一切善法行於精進,修三摩提[6]滅離無色定,與方便相應智四攝相應方便,謂行進勝位業,有七句解釋應知,正修加行六波羅蜜,[1]恭敬行四攝。
釋曰:前有七句,後總舉六度四攝結前七句。此業能增長利益安樂意,若未生由此業得生,若已生由此業得增廣,即是生長之因。
論曰:於持戒破戒中善友無二,謂成就方便業,有六句解釋應知。
釋曰:前有六句,後更以六句釋前六句。
論曰:事善知識。
釋曰:此釋初句。若人持戒破戒不觀其過但取其德,若未得彼德則依彼修學,若已得彼德則共彼數習令堅固,若自有德令彼修學同我所得。此彼互相事,故言為善友無二。
論曰:恭敬心聽法,謂聽聞正法。
釋曰:為得未得、為修治已得,是故依善友聽聞正法。
論曰:恭敬心樂住阿蘭若處,謂住阿蘭若處。
釋曰:欲修行如所聞法故恭敬住阿蘭若處,若住此中一切邪覺觀不得起。
論曰:於世間希有不生安樂心,謂遠離邪覺觀。
釋曰:譬如妓樂等是世間所愛,於中不生喜樂心,是名遠離邪覺觀。
論曰:於下品乘不生喜樂心、於大乘教觀實功德,謂正思惟功德,有二句。
釋曰:離小修大,此二句名正思惟。
論曰:遠離惡友、敬事善友,謂顯事善友功德,有二句。
釋曰:遠惡親善,此二句名近善友功德。由治此六法故,利益安樂事得成就,故名成就方便業。成就體相云何?
論曰:恒治四種梵住,謂顯成就業,有三句解釋應知。
釋曰:前有三句,後更以三句釋前三句。
論曰:治無量心清淨。
釋曰:此釋初句。
論曰:恒遊戲五通慧,謂得[2]威德。恒依智慧行,謂證得功德。
釋曰:先於眾生起無量心,由無量心欲引眾生令入正位故現五通慧。若眾生已入正位,欲令修正行故,依智慧令行,不應依識。由證智生故,能了別善惡兩法。
論曰:於住正行、不住正行眾生無捨離心,謂安立他業,有四句解釋應知。
釋曰:前有四句,後更以四句釋前四句。欲令眾生離惡法住善法,為安立此二事故作安立他業。
論曰:引攝大眾。
釋曰:此釋初句。於破戒人不棄捨亦不永擯,從惡處濟拔安置善處。於持戒人隨其根性,令進修定慧等行。
論曰:一向決定言說,謂無有疑心,立正教學處。
釋曰:由智慧決了無疑,一向立教及學處故可信受。若先說如此教、如此學處,後言先所說為非,由此事不定,言說則不可信受;無不定故[3]可信受。
論曰:恭敬實事,謂法財兩攝。
釋曰:由此人以實語依真實道理說法,是名法攝。如法所得衣服等財物,以此攝眾生,是名真實財攝。
論曰:先恭敬行菩薩心,謂無染污心。
釋曰:由此人攝持菩薩心,能作一切眾生利益事,不為眾生敬事於我。云何?彼眾生由我利益信受正教,當來得無上菩提。為此善意故行法財二攝,是名無染污心。
論曰:與如此等法相應,說名菩薩。由如此文句,前說初句應知。解說初句者,謂於一切眾生利益安樂意。此利益安樂意文句,別有十六文句所顯業,應知解說。十六業者,如此等應知解釋初句。
釋曰:初句明利益安樂,所餘十六業及十六句,皆是利益安樂別義,故以別釋總。
論曰:此中說偈。
論曰:
攝大乘論[6]釋卷第六
校注
[0191001] 本卷聖本缺 [0191002] 六【大】*,十七【明】* [0191003] 世親【大】,天親【宋】【元】【明】【宮】 [0191004] 釋應知勝相【大】,分別章第三【明】,應知勝相【宋】【元】【宮】 [0191005] 十五卷成【大】,〔-〕【宋】【元】【明】【宮】 [0191006] 證【大】,論【宮】 [0191007] 像【大】下同,象【宋】【元】【明】【宮】下同 [0191008] 無【大】,爾【宋】【元】【明】【宮】 [0191009] 谷【大】,影【宋】【元】【明】【宮】 [0191010] 等【大】,〔-〕【宋】【元】【明】【宮】 [0191011] 空【大】,由空【宋】【元】【明】【宮】 [0192001] 所【大】,可【宋】【元】【明】【宮】 [0193001] 說【大】,〔-〕【宋】【元】【明】【宮】 [0193002] 三【大】,二【宋】【元】【明】 [0193003] 自【大】,自體【宋】【元】【明】【宮】 [0194001] 呰【大】,此【宋】【元】【明】【宮】 [0194002] 及【大】,等【宋】【元】【明】【宮】 [0194003] 論曰【大】,〔-〕【宋】【元】【明】【宮】 [0195001] 說【大】,脫【宋】【元】【明】【宮】 [0196001] 正【大】,心【宋】【元】【明】【宮】 [0196002] 等【大】,〔-〕【宋】【元】【明】【宮】 [0196003] 問【大】,間【明】 [0196004] 智【大】,智慧【宋】【元】【明】【宮】 [0196005] 作【大】,依【宋】【元】【明】【宮】 [0196006] 止【大】,上【宮】 [0197001] 十【大】,十一【宋】【元】【宮】(二)【明】 [0197002] 未【CB】【磧-CB】【宋】【元】【明】【宮】,末【大】 [0197003] 今【大】,今令【宋】【元】【明】【宮】 [0197004] 由【大】,〔-〕【宋】【元】【明】【宮】 [0197005] 種【大】,稱【宋】【元】【明】【宮】 [0197006] 滅【大】,減【宋】【元】【明】【宮】 [0198001] 恭【大】,依恭【宋】【元】【明】【宮】 [0198002] 威【大】,成【宋】【元】【明】【宮】 [0198003] 可【大】,不【宋】【元】【明】【宮】 [0198004] 釋曰【大】,者【宮】 [0198005] 更【大】,〔-〕【宋】【元】【明】 [0198006] 釋【大】,〔-〕【宮】【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31 冊 No. 1595 攝大乘論釋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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