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名章[14]餘
論曰:復次摩訶僧祇部阿[15]含中,由根本識別名,此識顯現,譬如樹依根。
釋曰:此識為一切識因故,是諸識根本。譬如樹根,芽節枝葉等所依止,說名樹根。若離此根,芽等不成;此識為餘識根本亦爾。
論曰:彌沙塞部亦以別名說此識,謂窮生死陰。何以故?或色及心有時見相續斷,此心中彼種子無有斷絕。
釋曰:云何說此識為窮生死陰?生死[16]陰不出色心,色有時有諸定中相續斷絕,如無色界;心亦有時有諸定中相續斷絕,如無想天等。於阿梨耶識中,色心種子無有斷絕。何以故?由此熏習種子,於窮生死陰恒[17]在不盡故,後時色心因此還生。於無餘涅槃前,此陰不盡,故名窮生死陰。
論曰:是應知依止阿陀那、阿梨耶、質多、根本識、窮生死陰等。
釋曰:此三是大乘中所立名,質多是通大小乘所立名,根本識是摩訶僧祇部所立名,窮生死陰是彌沙塞部所立名。等者,正量部立名果報識,上座部立名有分識。
論曰:由此名,小乘中是阿梨耶識已成王路。
釋曰:由此眾名廣顯本識,是故易見猶如王路。言王路者有三義:一直無[18]歧、二廣平熟、三光明無障。本識亦爾,直無歧,譬定無疑。廣平熟,譬大小[19]乘俱弘此義。光明無障,譬引無量道理以證此識,故譬王路。
論曰:復有餘師執,心意識此三但名異義同。是義不然。
釋曰:此義約小乘還反質小乘。小乘云阿梨耶識、阿陀那識,由自僻執,於同義異名中立為異義。此說不然。何以故?
論曰:意及識已見義異,當知心義亦應有異。
釋曰:小乘中立意及識名義俱異,能了別名識,若了別已謝能為後識生方便名為意故。識以了別為義,意以生方便為義。如小乘中二名有二義,本識有體無名,故知心名應目本識,此義不可違。
論曰:復有餘師執,是如來說世間喜樂阿梨耶。
釋曰:小乘諸師約阿梨耶名起執不同。阿梨耶者欲顯何義?愛著境界名阿梨耶。
論曰:如前所說,此中有五取陰,說名阿梨耶。
釋曰:此愛著境,其義不同。或執是五取陰,取是貪愛別名,貪愛所緣自五陰名為取陰。此取陰是眾生愛著處故,說名阿梨耶。
論曰:復有餘師執,樂受與欲相應,說名阿梨耶。
釋曰:此五陰非愛著處。若無樂受、於樂受若無顛倒,云何於五陰生愛著?是故於樂受中,由欲顛倒心未滅故,此樂受是愛著處。五陰與樂受相應故,說五取陰為愛著處,是故樂受正為愛著處。
論曰:復有餘師執,身見說名阿梨耶。
釋曰:若人說樂受是愛著處,是義不然。此受由能安樂自我,愛自我故愛此樂受。譬如人愛壽故,愛壽資糧;如此愛我故,愛我資糧。
論曰:如此等諸師。
釋曰:為攝餘執,有說壽命是愛著處、有說道是愛著處、有說六塵是愛著處、有說見及塵是愛著處。
論曰:迷阿梨耶,由阿含及修得,是故作如此執。
釋曰:如此小乘中諸師,不了別阿梨耶識。云何不了別?不了別有二種:一由教、二由行。教謂小乘阿含,是阿含不如理決判此識義故,依阿含迷於此識。行謂麁淺道,無道理能證此識義故,由行亦迷此識。
論曰:由隨小乘教及行,是師所立義不中道理。
釋曰:諸師依小乘教,及離阿梨耶識立別名。若約小乘道推度,此義亦不中小乘理,為自悉檀所違故。
論曰:若有人不迷阿梨耶識,約小乘名成立此識,其義最勝。
釋曰:不迷人是菩薩。由阿含及行,諸佛觀人根性,依根性立阿含,於下品者有祕密說,於上品者無祕密說,是故具明諸識。由此阿含,菩薩不迷此識。由行者若人修行能破欲界惑,則見自身為色[1]惑所縛,乃至無色界亦爾。若修行出無色界,見身被縛在阿梨耶識中,為滅此縛故修十地。諸菩薩由甚深行故,不迷此識。若人能了別此識,以小乘名目此識,名義相稱故,成立名義則為最勝。
論曰:云何最勝?
釋曰:顯示小乘義過失,於大乘義中則無過失,是故大乘安立最勝。小乘過失者。
論曰:若執取陰名阿梨耶,於惡趣隨一道中一向苦受處於彼受生。
釋曰:惡趣即四惡趣。於四惡趣中隨入一道,此道定是純惡業果報,無餘受相雜故,名一向苦受處。於彼中有時生樂受,此樂受於惡趣非果報果,但名相似果,唯以苦受為果報果。是罪人處惡趣受苦報,故言於彼受生。
論曰:此取陰最可惡逆。
釋曰:生時住時不可忍,故言可惡。於此苦中,恒起滅離貪欲意,謂我何時當死?何時當捨離此陰?故名為逆。
論曰:是取陰中一向非可愛,眾生喜樂不應道理。
釋曰:此惡道陰一向是苦惱資糧,於中云何生愛?故喜樂乖理。若說取陰名阿梨耶,此義不成。
論曰:何以故?彼中眾生恒願取陰斷絕不生。
釋曰:彼中眾生因此苦苦,願樂滅現在陰,願樂令後陰不更生。
論曰:若是樂受與欲相應,從第四定乃至上界皆無此受。
釋曰:此受不遍三界,但生死一分中有此受。
論曰:若人已得此受,由求得上界則生厭惡。
釋曰:若人已生樂處、已得有樂,定見此樂麁[2]動是放逸處,難成易壞,起厭怖心求得上界寂靜,則厭惡此樂,於樂處生離欲心,於不苦不樂中生喜樂心。
論曰:是故眾生於中喜樂,不稱道理。
釋曰:若樂不遍三界,若受樂人求離此樂,立此樂為愛著處則不稱道理。
論曰:若是身見正法內人信樂無我,非其所愛,於中不生喜樂。
釋曰:若說身見是愛著處,是亦不然。何以故?佛法內人,或約聞慧或約思修慧,信無我及樂無我,發願修道為滅我見,是故我見非其所愛。由求得無生智,令我見及我愛未來不更生,是故於中不生喜樂。此身見為一分眾生所愛著、一分眾生不愛著故,不可說身見為愛著處。
論曰:此阿梨耶識,眾生心執為自內我。
釋曰:六道眾生起執著心,謂此法是我[3]自內我,此內我自在清淨,能證為相,由外具故或樂或苦。是人若起如此我見。
論曰:若生一向苦受道中,其願苦陰永滅不起。
釋曰:此人若有惡業因緣故墮一向苦受惡道,其計我清淨、無變異,由外具但證變異及染污,起無有愛,願我與外具永絕相離。何以故?
論曰:阿梨耶識我愛所縛故,不曾願樂滅除自我。
釋曰:由不了別此識,緣此識起我執,由我執起我愛,由此我愛不求滅我,欲安樂此我故[1]求滅離外具。
論曰:從第四定以上受生眾生,雖復不樂有欲樂受,於阿梨耶識中是自我愛隨逐不離。
釋曰:前已明眾生於惡道中止求離苦、無欲捨我心。此中明眾生在捨受處,無樂受可愛樂,厭惡樂受如惡道人厭惡苦受,無因緣於阿梨耶識中欲捨我愛,故阿梨耶識是愛著處。
論曰:復次正法內人雖復願樂無我違逆身見,於阿梨耶識中亦有自我愛。
釋曰:前[2]復次約佛法外人,此復次約佛法內人。自有三品:一在正思、二在正修、三在有學。此三品人,二人伏我見,一人滅我見。何以故?前二人比知無我,後一人證知無我故。言違逆身見,於阿梨耶識中長時數習我愛,雖復違逆身見,於本識中我愛猶恒隨逐。是故身見非愛著處,不應名阿梨耶。
論曰:以阿梨耶名安立此識則為最勝,是名成立阿梨耶別名。
釋曰:由此愛著處名,比度諸師執名義不相稱,若取此名比度第一名義相稱,故引彼所立名成立本識則為最勝。此品中總攝諸名,引道理顯本識故,稱眾名品。[3]
釋曰:此品有七章,一相、二熏習、三不一異、四更互為因果、五因果別不別、六緣生、七四緣。
[6]論曰:復次成立此識相云何可見?
釋曰:已依眾名成立阿梨耶識。由此眾名,阿梨耶識體相不可了別。若不了別體相,此識則難可解。今欲令通達此識[7]故,次應示其體相。
論曰:此相略說有三種,一立自相、二立因相、三立果相。立自相者,依一切不淨品法習氣,為彼得生攝持種子作器,是名自相。
釋曰:《決定藏論》中明本識有八相,異彼廣說,故言略說[8]三種。自相義云何?依一切不淨品法熏習此識最勝,為彼得生功能。此功能相復云何?謂攝持種子。云何攝持?熏習成一,故言攝持。
論曰:立因相者,此一切種子識,為生不淨品法恒起為因,是名因相。
釋曰。八識中隨一識,不淨品法所熏習,已得功能勝異,為生彼法。後轉成因,是名因相。
論曰:立果相者,此識因種種不淨品法無始習氣方乃得生,是名果相。
釋曰:依止三種不淨品法熏習,後時此識得生,為攝藏無始熏習故,是名果相。
熏習章第二
論曰:何法名習氣?此習氣名欲顯何義?
釋曰:此二問有何異?前問名所目義,後問義所得名。
論曰:此法與彼相應,共生共滅後變為彼生因,此即所顯之義。譬如於麻,以花熏習,麻與花同時生滅,彼數數生為麻香生因。
釋曰:此,謂能受熏習法。彼,謂能熏習法。共,謂一時一處同生同滅。若法有生滅則有能熏所熏,若異此則不然。能熏者相續短,所熏者相續長,是故能熏已謝所熏恒在,後變為彼生因。變即當彼,如彼生功能,此亦復爾。此即所顯之義,義即名所目,名即義所成。
論曰:若人有欲等行,有欲等習氣。
釋曰:數起煩惱是名行,此行有習氣。習氣何相?
論曰:是心與欲等同生同滅,彼數數生,為心變異生因。
釋曰:同生滅義如前。彼者,欲等行。數數生者,或約一生或約一時。先未有熏習,今變異為彼生因,能變異心是名熏習。於不淨品中是一類,謂煩惱濁。
論曰:若多聞人有多聞習氣。
釋曰:多聞人或在思位、或在修位有多聞習氣。此有何相?
論曰:數思所聞,共心生滅。
釋曰:如前所聞名句味,引多道理恒思量,是思量中正思與意識共生共滅。
論曰:彼數數生,為心明了生因。
釋曰:是正思所聞於意識中數數生滅,意識於聞中既明了,熏習阿梨耶識。此意識若滅,後更欲起,次第轉勝,由此熏習成。是故聰明事不失。
論曰:由此熏習得堅住故。
釋曰:於思慧得堅,於修慧得住。
論曰:故說此人為能持法。
釋曰:由此熏習能不忘失,若人別緣餘事,亦得說名能持法人。
論曰:於阿梨耶識應知如此道理。
釋曰:若善惡熏習生起道[9]理,應如此知。
不一異章第三
論曰:此染污種子與阿梨耶識同異云何?
釋曰:是不淨品法種子在阿梨耶識中,為有別體故異、為無別體故不異?若爾有何失?若異者,諸種子應有分分差別,阿梨耶識亦應如是成無量分。若種子自異、本識不異,剎那剎那滅義則不成。若此識與種子異,於識中善惡二業熏習,隨業或善或惡生起種子,汝許種子是無記,云何得異?此識與種子若不異,彼多此一,云何不異?此難顯二種過失。為離彼難二過失故,須明不一不異義。
論曰:不由別物體故異,如此和合雖難分別而非不異。
釋曰:此阿梨耶識與種子如此共生,雖有能依所依,不由別體故異。如眼根及眼識,眼根以色為體,眼識以無色為體。此識與種子無此異體故,不可說異。既不可說異,何不說一?如此和合雖難分別,而能依是假無體,所依是實有體,假實和合異相難可分別,以無二體故。譬如苦集二諦,苦諦實有果報五陰為體,集諦是假名,依苦諦得顯,無有別體,假說為因。五陰雖難分別而非不異。識與種子亦爾。何以故?
論曰:阿梨耶識如此而生。
釋曰:若不異,如先熏習未生時,此識但是果報,不能為他作因。若熏習生時,此識亦應[1]如此而生,與本無異。既無此義,故非不異。無此義者。
論曰:熏習生時有功能勝異,說名一切種子。
釋曰:此識先未有功能,熏習生後方有功能,故異於前。前識但是果報,不得名一切種子。後識能為他生因,說名一切種子。前識但生自相續,後識能生自他相續,故勝於前。譬如麥種子,於生自[2]芽有功能故,說麥是[3]芽種子。麥若陳久或為火所損則失功能,麥相不異,以功能壞故不名種子。此識亦爾,若有生一切法功能,由與功能相應說名一切種子。此功能若謝無餘,但說名果報識,非一切種子,是故非不異。
更互為因果章第四
論曰:云何阿梨耶識與染污一時更互為因?
釋曰:阿梨耶識或為一切法因,或為一切法果;一切法於阿梨耶識亦爾。如此義云何可知?為顯此義故應說譬。
論曰:譬如燈光與燈炷,生及燒然一時更互為因。
釋曰:由炷體作依止能生光焰故,炷是光焰生因。光焰即此生剎那中能燒然炷,光焰即為炷燒然因。此阿梨耶識與彼一切法[4]為共有生因,應[5]知此義。何以故?此因現在住未壞,果生亦可見。
論曰:又如蘆束,一時相依持故得住立。
釋曰:如二蘆束,一一剎那中互相依互相持。
論曰:應知本識與能熏習更互為因,其義亦爾。如識為染污法因,染污法為識因。
釋曰:此阿梨耶識為種子生因,若無此識,三業生滅無可依處,如體謝滅功能亦爾。故由此識諸法體生、功能亦立,是故本識為彼生因。彼法亦爾,若彼法無,此識起在現在無有道理。轉後異前,此變異是彼法果。
論曰:何以故?
釋曰:何故不別說餘法相對互為因果,而唯明識與染污法互為因果?或是外道或是二乘作如此問。
論曰:離此二法,異因不可得故。
釋曰:於世間中離分別、依他二法,更無餘法。阿梨耶識是依他性,餘一切法是分別性,此二法攝一切法皆盡,三界唯有識故。是故離此二法,異因不可得。若二法為共有,因是功力,果隨因品類,其品類亦應爾。
因果別不別章第五
論曰:云何熏習不異不多種,而能為有異多種諸法作生因?
釋曰:此難欲難俱有因,則不成難,以執果與因不一時故。若難果報因,此可成難,果報[6]因必是有記,果報果必與因不同時。
論曰:譬如多縷[7]結衣,衣無多色;若入[8]染器,後於衣上種種相貌方得顯現。
釋曰:引此譬欲明果報因果皆得成立。如人欲於衣上作諸相貌,先以縷結衣,此衣當結時相貌無異。入染器後,若解先結,則有多種相現。
論曰:如此阿梨耶識,種種諸法所熏。
釋曰:阿梨耶識為善、惡、不動三業所熏,如衣被結。
論曰:熏時一性無有多種。
釋曰:熏時自有三種,一方便時、二正作時、三作後時。復有三種,一自作時、二教他作時、三隨喜作時。種子與阿梨耶識同無記性,離此識無各各異體。
論曰:若生果染器現前,則有不可數種類相貌於阿梨耶識顯現。
釋曰:若眾緣已具,如衣正入染器,如此種子與本識於現生後三時隨一時現前,則有不可數種果報相貌於此識顯現。是故熏時雖復不異,果報熟時則有無量差別,譬如染衣。若汝意謂果報定以有記為因,云何以無記為因者,此義無異。何以故?彼人於果說因,大乘於果說果。
緣生章第六
論曰:此緣生於大乘最微細甚深。
釋曰:欲顯大乘與小乘異。大乘具有三種緣生,小乘但有二種。大乘第一緣生,於小乘則無。何故大乘有小乘無?此第一緣生最微細甚深故,於餘乘不說。凡夫智不能通達故微細,阿羅漢獨覺智不能窮其底故甚深。此緣生有幾種?若廣說有三種,若略說有二種。何者為二?
論曰:若略說有二種緣生,一分別自性[1]緣生、二分別愛非愛。
釋曰:[2]由此二名,此二種緣生差別已顯。
論曰:依止阿黎耶識,諸法生起,是名分別自性緣生。
釋曰:由諸法種子依阿黎耶識,諸法欲生時外緣若具,依阿梨耶識則更得生。諸法生,以阿黎耶識為通因,是名分別自性。何以故?種種諸法體性、生起、分別差別,同以阿黎耶識為因故。若分別諸法緣生自性,此唯阿黎耶識。
論曰:由分別種種法因緣自性故。
釋曰:遍三界諸法品類,若分別生起因,唯是一識。若分別諸法性,即是此識。若分別諸法差別,皆從此識生。是故諸法由此識悉同一性。二分別愛非愛者。
論曰:復有十二分緣生,是名分別愛非愛。
釋曰:約三世立十二分,為顯因、顯果及顯因果故,離根本八分為十二分。根本八分不出三法,謂煩惱、業、果報。煩惱者,譬如從種子生芽等。從煩惱生煩惱,從煩惱生業果,從煩惱生果報。又如龍在,池水恒不竭;煩惱若在,生續無窮。又如樹根未拔,時至則生;未除煩惱根,六道報恒起。業者,譬如米有糠則能生芽,業若有流則能感報。又如烏沙絺,謂芭蕉竹等果熟則死,業若已熟不更生果。又如樹花是生果近因,業亦如此,近能生果。果報者,譬如成熟飲食,飲食若已成熟但應受用,不更成熟。果報若熟,不更結後果報,若重結果報則不得解脫故。十二緣生不出此三。此十二分,能分別有二種生身無窮差別,由彼緣生故。何以故?此無明有三品業緣生,謂福、非福、不動行。由此行有三品,是故識等或生隨福行、或生隨非福行、或生隨不動行。此三品中福及不動是可愛,非福是不可愛,故言分別愛非愛。
論曰:於善惡道分別愛非愛,生種種異因故。
釋曰:善道是愛,惡道是非愛。此善惡道中有無量種差別分別。此差別不出十二緣生,即以十二緣生為差別因故,說十二緣生分別愛非愛。
論曰:若人於阿黎耶識迷第一緣生。
釋曰:迷有三惑,一無知、二疑知、三顛倒知。若起此三惑,則生二種見,或執不平等因、或執無因。執不平等因者。
論曰:或執自性是生死因。
釋曰:僧佉引五義,證立自性是實有。一由別必有總,知有自性。於世間中若是別物,決定有總。譬如以一斤金用作鐶釧等,鐶釧等別有數量,則知金總亦有數量。由見變異別有數量,則知自性總亦有數量。二由末似本,知有自性。譬如一斤白檀分為多[3]片,片片之中香皆似本。變異別中悉有三德,謂憂、喜、闇,則知自性總中亦有三德。三由事有能,知有自性。譬如鍛師於鍛中有能,故能作器。由[4]自性於變異中有體,故能作萬物。此能若無,依能則不成。四由因果差別,知有自性。譬如土聚為因,以瓶為果。如此以自性為因,變異為果。五由三有無分別故,知有自性。若世間壞時,十一根壞變為五大,五大壞變成五唯量,五唯量壞變成我慢,我慢壞變成智,智壞變成自性故。三有於自性無復分別,若世間起時從自性起智,從智起我慢,乃至從五大起十一根。若無自性,壞時應盡,無更起義。若更起,無本無次第生義。
論曰:或執宿作。
釋曰:路柯耶[5]眂柯說,世間一切因唯有宿作,現在功力不能感果故,現在非因。如世間二人同事一主,俱有功力,一被禮遇、一則不爾。故知唯由宿作,不[6]關現在功力。
論曰:或執自在變化。
釋曰:如前所立皆不成因,唯有一因名為自在,使我等生善惡輪轉生死,後令起厭離求得解[7]脫。自在因論生於智慧,解諸繫縛會自在體。
論曰:或執八自在我。
釋曰:如鞞世師那耶修摩執,我者何相何德?智性為相,八自在為德。如火以熱為相,我亦如此。若獨存及雜住,智性無改故,以智性為相。八自在者,一於細最細、二於大最大、三遍至、四隨意、五無繫屬、六變化、七常無變異、八清淨無[1]憂。
論曰:或執無因。
釋曰:由不了別世間果因一分以例餘果,[2]謂皆無因。
論曰:若迷第二緣生,執我作者受者。
釋曰:亦由三惑故不了別第二緣生。若增減因果及事,是名不了別第二緣生。增因者,除無明等因,立不平等因為因。減因者,謂行等無因。增果者,謂行等本自有體,後緣無明生。減果者,謂無行等為無明果。增事者,謂無明等生行等,離唯眾緣和合,有無明等別事能作行等別事。減事者,執無明等無有功能生行等事,無明等無動無作故。若離此三處增減,是名分別第二緣生。若不能如此分別,即迷緣生起增益執,謂我執、作者受者執。先約本識起我執,後約因果起作者受者執,若我作因名為作者,若我受[3]報名為受者。
論曰:譬如眾多生盲人不曾見象。
釋曰:眾多譬一闡提及外道。生盲人譬迷阿[4]黎耶識體性因果三種無明。不曾見,譬不能了別。象譬阿黎耶識。生盲人於一期報中不曾見色,一闡提及外道從無始生死來未曾了別阿黎耶識三相。
論曰:有人示之,令彼觸證。
釋曰:有人譬邪師。示之譬為說邪法。令彼觸證譬令彼生不正思惟及[5]偏見。
論曰:有諸盲人,或觸其鼻、或觸其牙、或觸其耳、或觸其脚、或觸其尾、或觸其脊等。有人問之:象為何相?盲人答云:象如[6]黎柄、或說如杵、或說如箕、或說如[7]臼、或說如箒、或說如山石。若人不了二種緣生無明生盲,或說自性為因、或說宿作、或說自在變化、或說八自在我、或說無因、或說作者受者。
釋曰:六觸譬六偏執,一自性、二宿作、三自在、四我、五無因、六作者受者。等者,等六十二見等。
論曰:由不了阿黎耶識體相及因果相,如彼生盲不識象體相作種種異說。
釋曰:品初立自體為顯自相,立因為顯因相,立果為顯果相。此二種人,由無明不能了別本識三相故,不能通達分別自性緣生,起自性等五執;不能通達愛非愛緣生,起第六作者受者執。
論曰:若略說阿黎耶識體相,是果報識,是一切種子。
釋曰:阿黎耶識因相者,一切法熏習於本識中有,故名為因。果相者,此識餘法所熏故,成諸法果。體相者,謂果報識,一切種子是其體相。
論曰:由此識攝一切三界身,一切六道四生皆盡。
釋曰:三界身,謂於六道四生中等類不等類差別。此識若成熟,能成六道體。何以故?三業所熏[8]是諸道種子故。由此義故,三界一切生一切道皆入此識攝。
論曰:為顯此義,故說偈[9]言:
釋曰:已說阿黎耶識為一切法種子,今更欲顯種子義故說斯偈。外內不明了於二者,種子有二種:[11]一外、二內。外謂穀麥等,於善惡二性不明了,是有記故。內謂阿黎耶識,於善惡二性則明了,或以染污清淨為二。但假名及真實者,外種子但是假名。何以故?一切法唯有識故。內種子則是真實。何以故?一切法以識為本故。一切種子有六種者,如此內外種子不過六種。何者為六?念念滅者,此二種子剎那剎那滅,先生後滅無有間故,此法得成種子。何以故?常住法不成種子,一切時無差別故。是故一名念念滅。俱有者,俱有則成種子,非過去未來及非相離。是時種子有,即此時果生,是故二名俱有。隨逐至治際者,治謂金剛心道,阿黎耶識於此時功能方盡故名際。外種子至果熟及根壞時功能則盡。是故三名隨逐至治際。決定者,由此決定,不從一切一切得生。因果並決定,若是此果種子,此果得生。是故四名決定。觀因緣者,由此種子觀別因緣方復生果,是故非一切時、非一切生。是時若有因,是時因得生,是故不恒生。若不觀因而成因者,則一因為一切果因。以觀因緣成故,不[1]漫為因。是故五名觀因緣。能引顯自果者,是自種子能引生自果。若阿黎耶識能引生阿黎耶識果,如穀等種子能引生穀等果。是故六名能引顯自果。如此六種是因果生義。如此方便令熏習相貌易見,今當更說。堅無記可熏與能熏相應者,熏義有四種:一若相續堅住難壞則能受熏,若踈動則不然。譬如風不能受熏。何以故?此風若相續,在一由旬內熏習亦不能隨逐,以散動踈故。若瞻波花所熏油,百由旬內熏習則能隨逐,以堅住故。二若無記氣則能受熏。是故蒜不受熏,以其臭故。沈麝等亦不受熏,以其香故。若物不為香臭所記則能受熏,猶如衣等。三可熏者則能受熏。是故金銀石等皆不可熏,以不能受熏故。若物如衣油等,以能受熏,故名為可熏。四若能所相應則能受熏。若生無間,是名相應,故得受熏。若不相應則不能受熏。若異不可熏說是熏體相者,若異此四義則不可熏。是故離阿黎耶識,餘法不能受熏,以阿黎耶識具前六義:一念念生滅;二與生起識俱有;三隨逐乃至治際窮於生死;四決定為善惡等因;五觀福非福不動行為因,於愛憎二道成熟為道體;六能引顯同類果一切生起識。雖具六義得為種子,但與熏習四義相反。由阿黎耶識具種子六義及熏習四義故,能受熏習轉為種子,餘識則不爾。何以故?六識無相應者。六識無前後相應義,以易動壞故。復次非但易動壞故無相應,復有餘義。三差別相違者,隨一一識別依止生、別境界生、別覺觀思惟生、別想生故名相違。六識更互不相通故差別,差別故相違。經部師說,前念熏後念。何以故?二識一剎那不並起故,不得同時。此義不然。何以故?一念二不俱者,能熏所熏若在一時同生同滅,熏習義得成。若不同時,熏義不成。何以故?能熏若在,所熏未生;所熏若生,能熏已謝。前後剎那一時並起,無有是處。是故六識不並起,故無熏習。若汝言有識生類,其相如此故能受熏。是義不然,餘生例應爾者。若汝執不相應義亦得相熏。非汝所執義,當例汝[2]所執。如眼等諸根與識不同,故名為餘。此諸根色清淨同類,亦應更互相熏。雖同色類,不相應故,若汝不許相熏,六識亦爾,雖同識類,不相應故,云何得說相熏?前已說二種種子,謂外及內。若以因義顯之,成二種因:一生因、二引因。為顯此義,故說此外內種子能生及引因。外內種子若作生因及引因,其相云何?能生芽等乃至[3]果熟,是外生因。能生果報乃至命終,是內生因。引因者,枯喪猶相續然後方滅盡者,外種子若穀已陳,內種子若身已死,由引因故猶相續住。若此二種但有生因,生因已謝,果即應滅,不得相續住。若汝說由剎那[4]轉轉相生,前剎那為後剎那作因故猶相續住。若爾,最後不應都盡。既無此二義故,知別有引因。此二種因,譬如人射彎弓放箭,放箭為生因,彎弓為引因,[5]放箭得離弦遠有所至。若但以放箭為因,不以彎弓為因,則箭不得遠。若言前剎那箭生後剎那箭故箭得遠,則箭無落義。外內種子亦爾,由生因盡故枯喪,由引因盡故滅盡。
論曰:
此義以二偈顯之:
釋曰:若內種子與外種子不異,眼等根同是清淨四大,何故不互相熏?為是外故。外種子有三義異內種子,是故內熏習依止,外則不爾。為顯此義,故說二偈。於外無熏習種子內不然者,外種子如穀麥等,由功能故成,不由熏習故成。內種子則不爾,必由熏習故成。此義非證比境界,云何可知?聞等無熏習果生非道理者,若於內無熏習,昔未學聞慧思慧不生,從學聞慧後思慧亦應不生。何以故?同無熏習故。既無此義,故知內由熏習成種子,無熏習則不成。若於內無熏習,復有何失?已作及未作失得并相違者,若內無熏習,有二過失:一未作應得、二已作應失。若相續中無熏習為因,此苦樂等果非因所作,即是不作而得。若已作功用於心無熏習,則無因能得果,即是已作而失。此義於世間中相違,與道理亦相違,是故本識為三業熏習故得成因。復次云何穀麥等無熏習得成種子?由內外[6]得成是故內有熏者,外若成種子不由自能,必由內熏習感外故成種子。何以故?一切外法離內則不成,是故於外不成熏習。一由內有熏習得成種子。二若內無種子,未作應得、已作應失,無如此義。三外種子由內得成,故內異外必有熏習。前已說分別自性緣生,愛非愛緣生今當更說。受用緣生其相云何?
論曰:所餘識異阿黎耶識,謂生起識一切生處及道,應知是名受用識。
釋曰:此六識云何說名生起識?自有二義。本識中種子由此識生起故,此六識是煩惱業緣起故。一能熏習本識[1]令成種子。種子自有二能,一能生、二能引。由此二能,六識名生起。由果有二能故,因得二名。二者本識中因熟時,六識隨因生起,為受用愛憎等報故,此識名生起識。亦名受用識,由宿因所生起,令受用果報故,得生起受用二名。此生起識一切受身,四生六道處能受果報故,應知此名受用識。此受用識相貌云何?
論曰:如《中邊論》偈說:
釋曰:一說名緣識者,阿黎耶識是生起識因緣故,說名緣識。二說名受識者,其餘諸識前說名生起識,今說名受識。能緣塵起,於一一塵中能受用苦樂等,故名受識,即是受陰。了受名分別者,此三受若有別,心能了別,謂此受苦、此受樂、此受不苦不樂。此識名分別識,即是想識。起行等心法者,作意等名起行,謂此好彼惡等思,故名作意。此作意能令心捨此受彼,故名起行,起行即是行陰。六識名心,從此初心生後三心,故名心法。
論曰:此二識更互為因,如大乘阿毘達磨偈說:
釋曰:此言欲顯本識及受用識互為因果,以阿含為證。與阿含不相違則定可信。又若不作此言,未知此證從何而出,為是聖言、為非聖言?故作此說。諸法於識藏識於法亦爾者,若本識作[2]識法因,諸法為果,必依藏本識中。若諸法作本識因,本識為果,必依藏諸法中。此二互為因亦恒互為果者,若本識為彼因,彼為本識果;若彼為本識因,本識為彼果。如此因果理,有佛無佛法爾常住。
四緣章第七
釋曰:如此三種緣生,一窮生死緣生、二愛非愛道緣生、三受用緣生。此三緣生有四種緣。
論曰:若於第一緣生中,諸法與識更互為因緣。
釋曰:因緣已顯不須重問。何以故?諸法熏習在阿黎耶識中故,得互為因果。
論曰:於第二緣生中,諸法是何緣?是增上緣。
釋曰:由無明等增上故,行等得生。增上有二種:一[3]者不相離、二者但有。不相離者,如眼根為眼識作增上緣。但有者,如白等能顯黑等。若無明等,於行等具有二種增上緣。若無苦下無明,諸行不生;若行已生,無修道無明,諸行不熟。何以故?須陀洹人不造感生報業故,阿那含人不受下界生報故。
論曰:復次幾緣能生六識?有三緣,謂增上緣、緣緣、次第緣。
釋曰:從根生故是增上緣,緣塵故是緣緣,前識滅後識生故是次第緣。前識能與,後識生時[4]中間無隔,故名次第。
論曰:如此三緣生,一窮生死緣生、二愛憎道緣生、三受用緣生,具足四緣。
釋曰:以四緣約三種緣生有具不具,若就顯了義皆不具四,若就隱密義皆具四緣。
校注
[0160008] (攝大…二)八字【大】,〔-〕【聖】 [0160009] 二【大】,十二【明】 [0160010] (陳天竺…譯)八字【大】,〔-〕【聖】 [0160011] 釋依止勝相眾名品之二【大】,〔-〕【明】,攝大乘論依心勝相眾名品第一【聖】,依止勝相眾名品之二【宋】【元】【宮】 [0160012] 名【大】,〔-〕【宋】【元】【宮】 [0160013] 二【大】,餘【宋】【元】【宮】 [0160014] 餘【大】,之餘【宋】【元】【宮】,第三之二【明】,之二【聖】 [0160015] 含【大】,舍【明】 [0160016] 陰【大】,〔-〕【聖】 [0160017] 在不【大】,不在【聖】 [0160018] 歧【大】*,枝【宋】【元】【明】【宮】【聖】* [0160019] 乘【大】,二乘【宋】【元】【明】【宮】 [0161001] 惑【大】,或【聖】 [0161002] 動【大】,動心【宋】【元】【明】【宮】 [0161003] 自【大】,真【聖】 [0162001] 求【大】,不求【宋】【元】【明】【宮】 [0162002] 復【大】,次【宮】 [0162003] 次行宋元宮三本俱有釋第三章竟五字 [0162004] (相品…一)八字【大】,攝大乘論釋相品第一【宋】【元】【宮】,((釋相品第二))【明】 [0162005] 相【大】,〔-〕【聖】 [0162006] 前行宋元明宮四本俱有相章第一四字 [0162007] 故【大】,〔-〕【明】 [0162008] 三【大】,有三【宋】【元】【明】【宮】 [0162009] 理【大】,〔-〕【聖】 [0163001] 如【大】,而【宮】 [0163002] 芽【大】,牙【宮】 [0163003] 芽【大】下同,牙【宋】【元】【宮】下同 [0163004] 為共【大】,共為【宋】【元】【明】【宮】 [0163005] 知【大】,如【宋】【元】【明】【宮】【聖】 [0163006] 因【大】,因果【宋】【元】【明】【宮】 [0163007] 結【大】下同,纈【明】下同 [0163008] 染【大】,染污【聖】 [0164001] 緣生【大】,〔-〕【聖】 [0164002] 由【大】,內【明】 [0164003] 片【大】,時【明】 [0164004] 自性【大】,性自【聖】 [0164005] 眂【大】,胝【宮】 [0164006] 關【CB】【磧-CB】【宋】【元】【明】【宮】【聖】,開【大】 [0164007] 脫【大】,脫觀【宋】【元】【明】【宮】 [0165001] 憂【大】,愛【元】【明】 [0165002] 謂皆【大】,皆謂【宋】【元】【明】,皆【宮】 [0165003] 報【大】,執【宋】【元】【明】【宮】 [0165004] 黎【大】下同,梨【宋】【元】【明】【宮】下同 [0165005] 偏【大】*,遍【元】【明】* [0165006] 黎【大】,犁【宋】【元】【明】【聖】,梨【宮】 [0165007] 臼【大】,曰【明】 [0165008] 是【大】,是名【宋】【元】【明】【宮】 [0165009] 言【大】,曰【宋】【元】【明】【宮】 [0165010] 自【大】,因【聖】 [0165011] 一【大】,子【明】 [0166001] 漫【大】,慢【聖】 [0166002] 所【大】,〔-〕【宮】【聖】 [0166003] 果熟【大】,熟果【宋】【元】【明】【宮】 [0166004] 轉轉【大】,傳傳【宮】【聖】 [0166005] 放【大】,故【宮】【聖】 [0166006] 得【大】,復【元】【明】 [0167001] 令【大】,今【明】 [0167002] 識【大】,諸【聖】 [0167003] 者【大】,〔-〕【宋】【元】【明】【宮】 [0167004] 中間【大】,間中【宮】【聖】 [0167005] 釋【大】,〔-〕【聖】 [0167006] 二【大】,十二【明】【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31 冊 No. 1595 攝大乘論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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