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九分教與十二分教
第一節 總說
關於「經藏」成立的研究,近代有「九分教」(「十二分教」)與「四阿含」先後的異說,現在先從「九分教」與「十二分教」的成立說起。在部派不同的傳說中,或作「九分教」,或作「十二分教」;而「九分教」又有多種不同的傳說,因而佛學界又有「九分教」與「十二分教」先後的異說。如上章所說,「九分教」本是教法的分類。教法在次第集成中,以形式或內容不同,漸形成不同的部類。把不同的部類,綜合起來,成為「九分教」,這是教法的原始分類。「九分教」是:「修多羅」、「祇夜」、「記說」、「伽陀」、「優陀那」、「本事」、「本生」、「方廣」、「未曾有法」。然在佛法的開展中,特別是律部與論議的發達,對於聖典的部類,感到有補充的必要,於是又增加而綜合為「十二分教」。「十二分教」是:九分以外,又加入「因緣」、「譬喻」、「論議」。至於「九分教」的不同傳說,並不是古義,而是大乘經的成立時,依「九分」古說,而自由取捨的。一部分尊古的學派,雖然事實已不止於九分,而始終保持「九分教」的原始傳說,這才形成「九分教」說,「十二分教」說——二大流。部派一再分化,「十二分教」的次第,也有了不同的異說。
「九分教」與「十二分教」的名目,次第,漢譯所有的不同譯語,《原始佛教聖典之成立史研究》,附有「九分十二分教表」,對照得非常詳盡。敘述的內容,涉及大乘經說。然大乘經所說,不是與部派的傳說相契合,就是從大乘的立場而自行編組。在這初期聖典集成的研究中,是不妨置而不論的。現在依聲聞三藏的傳說,以部派為綱而列述如下:
一、「九分教」說:如大眾部([A1]Mahāsāṃghika)所說[1]:
1修多羅.2祇夜.3授記.4伽陀.5優陀那.6如是語.7本生.8方廣.9未曾有經
《解脫道論》的「九部」說[2],與大眾部相合。據近人研究,《解脫道論》是錫蘭無畏山寺派([A2]Abhayagirivāsin)所傳[3]。屬於銅鍱部([A3]Tāmraśāṭīya)的大寺派([A4]Mahāvihāra-vāsina),所傳的[A5]巴利(Pāli)聖典,也是「九部」說。這二部,只是在次第上,「未曾有」與(與「方廣」相當的)「毘陀羅」,前後移動了一下。玄奘所譯的《本事經》,也是「九分教」說,與大眾部說相合[4]。或以為《本事經》是說一切有部([A6]Sarvāstivāda)所傳[5],然玄奘所譯的,並不限於說一切有部。如所譯《大阿羅漢難提蜜多羅所說法住記》,說到「五阿笈摩」與「發趣」等論,都與錫蘭的佛教有關。奘譯的《本事經》,與[A7]巴利《小部》的《如是語》,顯為同一部類的不同誦本。從所說為「九分教」而論,這可能是大眾部,或者傳入北方,有了限度內的增潤。總之,「九分教」的舊說,不應看作說一切有部的傳說。這樣,大眾部,及分別說系而傳入錫蘭的,都是初期的「九分教」說。
二、「十二分教」說,又有三大系:1.印度本土的分別說([A8]Vibhajyavādin)系所傳,如化地部([A9]Mahīśāsaka)所說[6]:
1修多羅.2祇夜.3受記.4伽陀.5憂陀那.6尼陀那.7育多伽.8本生.9毘富羅.10未曾有.11阿婆陀那.12優波提舍
化地部的「十二分教」,是在「九分教」(次第與大眾部相順)的基礎上,增列三部。就是增列「阿婆陀那」(譬喻)、「優波提舍」(論議)於後;而將「尼陀那」(因緣)列於「優陀那」之後。這一次第,傳為飲光部([A10]Kāśyapīya)誦本的《別譯雜阿含經》,所說也相合[7];《根有律雜事》所說也相合[8]。這一系列的十二分教,因「尼陀那」(因緣)的從中插入,而引起三類的小小差別:
2.說一切有系所傳,如《雜阿含經》[12]說:
1修多羅.2祇夜.3受記.4伽陀.5優陀那.6尼陀那.7阿波陀那.8伊帝目多伽.9闍多羅.10毘富羅.11阿浮多達磨.12優波提舍
這一「十二分教」的次第,也是在大眾部的「九分教」的基礎上,增列三部。但與分別說系所傳,主要的不同,是將「阿波陀那」與「尼陀那」,同樣的插入中間。這一次第,是說一切有部阿毘達磨論所通用[13]。《大智度論》與《成實論》,也是這樣的。但這一系統,也略有小差別:
《出曜經》所說[16],與《中阿含經》說相同。所以可解說為:《雜阿含經》,是說一切有部的論師系。《中阿含經》,是說一切有部的持經譬喻師系。
3.大眾系末派所傳,如《增壹阿含經》所說。《增壹阿含經》中,共五處說到十二部經,竟沒有完全相同的[17]。別有《七知經》與《般泥洹經》所傳[18],以「優陀那」為第十,「譬喻」為第五,與《增壹阿含經》有類似處。次第紛紜,從略。
「九分教」加「因緣」、「譬喻」、「論議」,就是「十二分教」,這是佛教界一般的公論。對「九分」與「十二分教」的別別論究,應注意到:詞、部類、分教的部類——三者的不同。一、分教的名目,有的本為世間共有的「詞」;習用名詞的應用於佛法,不一定與一般意義完全相同。即使是佛法的特有術語,初出現而傳誦於經句中的,不一定就有分教——部類的意義,還只是「詞」而已。二、在經法的傳誦流行中,漸形成形式上(或附有內容的意義)的不同類型,而被稱為「修多羅」、「祇夜」等。這時候,固有術語的應用,已賦與新的意義,而具有部類的性質。三、末後,又將形成的不同部類,組合為「九分教」。這是經過整理的佛法分類;經過了全體的調整,意義可能有多少變化。這才有確切的定義,與明確的部類區別。「九分教」是這樣,「十二分教」也是這樣。「十二分教」的組成,當然在「九分教」以後。但「因緣」、「譬喻」、「論議」——三分,並不是「九分教」以後才有的。從九分而到十二分,只是覺得「九分教」的分類,還不夠詳盡,而有補充的必要。這如中國的學術,《史記》論六家——陰陽、儒、墨、名、法、道家。而《漢書.藝文志》,分為九流——儒、道、陰陽、法、名、墨、縱橫、雜家、農家流。或又加「小說家」為十家。六家、九流、十家,是次第增多,但縱橫家、農家等,決非《史記》以後所新起的。「九分」與「十二分教」,也正是這樣;這是教法的分類學,從初創而到完成的過程。
第二節 修多羅、祇夜
第一項 修多羅[1]
「九分教」與「十二分教」中,「修多羅」與「祇夜」,在部派的不同傳述中,始終不移的位列第一、第二;這不是其他分教的次第不定可比。論列九分與十二分教,這是應該注意的一點。還有,在根源於「法」與「毘奈耶」,而演化為「經藏」與「律藏」的各別組織中,「修多羅」是一切法義的宣說(律是制立)。但在「九分教」與「十二分教」中,「修多羅」是通於法與律的。在後代的習慣用語中,「修多羅」是一切佛說(佛法)的總稱——「一切經」。「修多羅」一詞,含義廣狹不定,應有不容忽視的特殊意義。
「修多羅」(Sūtra, P. sutta),音譯為修多羅.素怛纜等;一般義譯為經,或契經。古德對於「修多羅」的解說,是不完全一致的(「九分」與「十二分教」的各分,都有不同的解說)。這是依據傳承,及對當時的聖典實況,而為不同的解說。近代學者的論究,也互有出入。現在,從三點來解說:一、「修多羅」的意義:在印度文學史上,有「修多羅時代」,集成「法經」(Dharma-sūtra)、「天[A11]啟經」([A12]Śrauta-sūtra)等,時間約為西元前六世紀到二世紀[2]。世俗的「修多羅」文體,是簡短的散文;在簡短的文句中,攝持教義的綱領。這一名詞,由 Siv 語根而來。在印度,縫綴的線,織布的(經緯的)經,都是稱為「修多羅」的。以「修多羅」為文體,意義在由於名句文身的組合成篇(章),能將義理貫攝起來。佛法的集成,也就適應時代,稱為「修多羅」。其意義,正如《瑜伽師地論》卷二五(大正三〇.四一八下)說:
「結集如來正法藏者,攝聚如是種種聖語,為令聖教久住世故,以諸美妙名句文身,如其所應,次第安布,次第結集。謂能貫穿縫綴種種能引義利,能引梵行真善妙義,是名契經」。
又《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六(大正二七.六五九下)說:
「契經有何義?答:此略說有二義:一、結集義;二、刊定義。結集義者,謂佛語言能攝持義,如花鬘縷。如結鬘者,以縷結花,冠眾生首,久無遺散。如是佛教結集義門,冠有情心,久無忘失。刊定義者,謂佛語言能裁斷義,如匠繩墨」。
《大毘婆沙論》的「結集義」,就是「名句文身,如其所應,次第安布,次第結集」。舉如縷(線)貫花的譬喻,正是「貫穿」的解說。以名句文身的結集,能攝持法義,在古代的口口相傳中,不會忘失。「契經」——「修多羅」,就是結集所成的,能貫攝義理的教法。這一解說,可說是一切所同的。如《瑜伽論》又說:「契經者,謂貫穿義」[3]。《顯揚論》說:「謂縫綴義」[4]。《雜集論》與《顯揚論》,說是「綴緝」[5]。「貫穿」、「縫綴」、「綴緝」、「貫穿縫綴」,都是同一內容,而以不同的漢文來表示。《分別功德論》說:「猶線連屬義理,使成行法」[6],與《瑜伽論》說完全相合。如縷貫華的攝持(以教貫義),為「修多羅」——契經的主要意義。《大毘婆沙論》又多一「刊定」(繩墨)義[7]。《雜心論》於「結鬘」外,又有出生、涌泉、顯示、繩墨義[8]。《善見律毘婆沙》,於「綖」外,別有發義(即顯示)、善語、秀出(即出生)、經緯、涌泉、繩墨義[9]。《法集論注》,「貫穿」以外,有指示、善語、配列、善護、線類義[10]。雖有多說,而在佛法中,始終以結集的貫穿義為本。
結集所成的,貫穿攝持,是「修多羅」的定義。這[A13]裡面,沒有略說與廣說,長行與偈頌等任何區別。這一定義,含義最廣,可通於「一切經」,而不限於「九分」與「十二分教」中的「修多羅」。然說一切有部([A14]Sarvāstivāda),(大乘)瑜伽師([A15]Yogācāra),大眾部([A16]Mahāsāṃghika)末派,在解說分教的「修多羅」時,卻又都這樣的解說了。為什麼以通義來解釋別部呢?因為,這是從傳承而來的古義。說一切有部,大乘瑜伽師,對於佛法的原始結集,認為就是《雜阿含經》等。這是結集的根本,一切經法、律制,都是不離於此,而為不同的組合所成。原始結集的,適應時代,依貫穿攝持義,稱之為「修多羅」。當時,並沒有九分或十二分等種種部類,只是通稱為「修多羅」。在不斷的集成,分化為不同的部類時,原始結集及體裁相同部分,當然繼承了「修多羅」——這一固有的名稱。在佛教聖典中,「修多羅」的含義不定,而始終占有優越的地位,其原因實在於此。
二、「修多羅」的體裁:「修多羅」,沒有長行或偈頌,略說或廣說的任何區別意義,只是原始結集的通稱。結集以後,從文學形式去分類時,「修多羅」就被解說為「長行」,或被解說為「[A17]略說」。但這都是從分別部類而來的附加意義,而不是「修多羅」的固有含義。如《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六(大正二七.六五九下)說:
「契經云何?謂諸經中散說文句。如說:諸行無常,諸法無我,涅槃寂靜」。
「散說」,《瑜伽論》與《顯揚論》,作「長行直說」[11];《雜集論》作「長行」[12];《成實論》作「直說語言」[13];《大智度論》作「直說」[14];《出曜經》作「直文而說」[15]。「長行」、「直說」、「散說」,都就是「散文」,與「結句而說」的「偈頌」不同。稱長行直說為「修多羅」,是從文學體裁上,分別「修多羅」與「祇夜」(偈)的不同而來。以「修多羅」為長行,可說是全佛教界公認的解說;是結集以後,長行與偈頌分類時代的解說。
以「修多羅」為略說的,如《雜集論》卷一〇(大正三一.七四三中)說:
「契經者,謂以長行綴緝,略說所應說義」。
「修多羅」是長行略說,這是《集論》特有的解說。印度當時的「修多羅」文體,是簡短的散文,義淨譯為「略詮意明」[16]。以「修多羅」為略說,應該是從此而來的。世間的「修多羅」體,是用來敘述婆羅門教的儀式制度,作有組織的記述。然在佛法,傳說中的佛語,以名句文身而結集成篇,還是各別的,不相系屬的(結集也只是同類相聚而已)。為了傳誦的便利,當然應用簡練的文句。說法的事緣,多數是略而不論(附於經文的傳授而傳說下來)。以精練簡略的文句,來傳誦佛法,誠然是初期應有的事實。如《相應部》等,多數是短篇,但並不因此而稱為「修多羅」。傳說中的佛法,要集出而有一定的文句;結集成部,才通稱為「修多羅」。如「波羅提木叉經」([A18]Prātimokṣa-sūtra Pātimokkha-sutta),集成五部,稱為「五綖經」[17];而一條一條的戒條,不論長短,都只稱為學處([A19]śikṣāpada)。以此而例長行,一則一則的佛說,集成文句,也沒有稱為經的(後代別行,才有稱為經的);原始結集而成部類,才被稱為「修多羅」,「修多羅」並非略說的意義。《大毘婆沙論》舉長行的「諸行無常」等為「修多羅」,不能證明「修多羅」是略說。否則,也不會說「修多羅」是「結集義」、「刊定義」了。
《原始佛教聖典之成立史研究》,特別重視「略說」,想從「略說」中,求得「修多羅」的具體內容。從廣分別([A20]vibhaṅga),如《中部》的〈分別品〉,《中阿含》的〈根本分別品〉等中,抽出所分別的「略說」部分;又依「略說法要」的經文,指為略說部,而推論為古代有這麼一類,就是「九分教」中的「修多羅」[18]。我不是說,略說的不是「修多羅」;而是說,但取略說為「修多羅」,是不足以說明原始集成的「修多羅」的真相。以廣分別所分別的略說而論:處、界、諦等,原始集成的佛說,不止於所分別的略說。同樣的類似的契經,在《相應部》、《雜阿含》中,顯然是很多的。在佛教的開展中,從種種「契經」中,偏依某一(或二、三)經說,用作分別解說的依準,並非只此一經是古說。如非廣分別所分別的,就不敢認為「修多羅」,那真是取一滴水而棄大海了。至於「略說法要」,依我們所知,出家修學,是以修證為目標的。多聞、勝解,只是聞思功夫。要趣入修證,必須從博返約,才能簡易持行。「略說法要」,《雜阿含經》共八經[19],都是從佛請求要約的開示,以作持行的心要。如《雜阿含經》卷一(大正二.三上——中)說:
「白佛言:善哉世尊!今當為我略說法要。我聞法已,當獨一靜處,修不放逸。修不放逸已,當復思惟所以:……為究竟無上梵行,現法作證: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作,自知不受後有」。
「佛告比丘:諦聽諦聽,善思念之,當為汝說」!
「時彼比丘聞佛所說,心大歡喜,禮佛而退。獨在靜處,精勤修習……時彼比丘即成羅漢,心得解脫」。
「略說法要」,是出發於持行的要求;與先有略說,後有廣說的意義,毫不相關。總之,從「略說」中去求「修多羅」的具體內容,是不免歧途易迷的!
三、「修多羅」的具體內容:古代傳說,確指「修多羅」內容的,有覺音(Buddhaghoṣa)、龍樹(Nāgārjuna)、彌勒(Maitreya)。覺音的傳說為[20]:
「兩分別解釋、犍度、附隨;經集之吉祥經、寶經、那羅迦經、迅速經,及餘佛說而名為經者」。
覺音屬於重律的銅鍱部([A21]Tāmraśāṭīya)。有關「九分教」的解說,是以自宗的「三藏」,分配於「九分教」中,這是覺音的根本立場。「律藏」的「兩分別解釋」(即二部「經分別」)、「犍度」、「附隨」——三部分,是屬於「修多羅」的。修多羅是法,還是可通於律?這是值得論究的。但以全部「律藏」為「修多羅」,在「修多羅」的成立與發展中,是沒有任何根據的。這只能說,為了推重「律藏」,置於首要的地位而已。「律藏」而外,舉《經集》中,稱為經的部分為「修多羅」。所舉的,是偈頌;偈頌是可以稱為「修多羅」的,那是「結集義」。《吉祥經》等,當然是可以稱經的,但是通稱。在與「祇夜」等相對的,九分教的「修多羅」中,這是否適當呢!並不能以偈頌的古老,而作為屬於「修多羅」的理由。在覺音的分配中,「修多羅」是律藏;而屬於法的,僅是少數被稱為經的偈頌。反之,一般公認的,長行直說的「修多羅」,卻不屬於「修多羅」。覺音所作「修多羅」部類的解說,是完全無法接受的。
龍樹的《大智度論》卷三三(大正二五.三〇六下)說:
「直說者,名修多羅,所謂四阿含,諸摩訶衍經,及二百五十戒經,出三藏外亦有諸經,皆名修多羅」。
《智論》明確的以直說為「修多羅」。所列舉的內容,通於聲聞經與大乘;法與律。「出三藏外」,就是屬於「雜藏」,與《小部》相當的長行佛說:這是大乘學者的傳說。《大般涅槃經》說:「從如是我聞,乃至歡喜奉行,如是一切名修多羅」[21]。這與龍樹一樣,是依當時的經典實況而作的解說。但求「九分」與「十二分教」中的「修多羅」古義,這一傳說,也是不能給予幫助的。
屬於法的「修多羅」,不能從「結集」或「長行」的定義,去發見「修多羅」的古形。佛教界的傳說,一般以原始結集為「四阿含」或「五部」。這麼一來,也不能從這類傳說中,去求得「修多羅」的具體內容。好在彌勒的論書中,為我們傳下了一片光明的[A22]啟示,如《瑜伽論》卷八五(大正三〇.七七二下)說:
「即彼一切事相應教,間廁鳩集,是故說名雜阿笈摩。即彼相應教,復以餘相處中而說,是故說名中阿笈摩。即彼相應教,更以餘相廣長而說,是故說名長阿笈摩。即彼相應教,更以一二三等漸增分數道理而說,是故說名增一阿笈摩」。
這一傳說,「四阿含」是以《雜阿含》的相應教為根本的。其餘的三阿含,是以《雜阿含》——相應教的內容,而作不同的組合說明。這一傳說,雖不是極明晰的,但表達了一項意見:首先集成《雜阿含》,其餘的次第集成。這比之原始結集「四阿含」或「五部」的傳說,是不可同日而語了。這是說一切有部的古傳,而由彌勒論明白的表示出來。說一切有部舊律——《十誦律》,在五百結集的敘說中,舉《轉法輪經》為例,而泛說:「一切修妬路藏集竟」[22]。沒有說結集「四阿含」,正是(「四阿含」沒有集成以前的)古說的傳承。這一原始結集的古說,在《瑜伽論》卷二五(大正三〇.四一八中——下)中表示出來:
「云何契經?謂薄伽梵,於彼彼方所,為彼彼所化有情,依彼彼所化諸行差別,宣說無量蘊相應語、處相應語、緣起相應語、食相應語、諦相應語、界相應語、聲聞乘相應語、獨覺乘相應語、如來乘相應語,念住、正斷、神足、根、力、覺支、道支等相應語,不淨、息念、諸學、證淨等相應語。結集如來正法藏者,攝聚如是種種聖語,為令聖教久住世故,以諸美妙名句文身,如其所應,次第安布、次第結集……是名契經」。
《顯揚論》說,也與此相同[23]。這[A23]裡所說的契經——「修多羅」,確指相應教,就是《雜阿含經》的長行部分,略與《相應部》的後四品相當。現存的《雜阿含》與《相應部》,在流傳中,部派的分化中,有過不少的增潤、改編,但原始結集「修多羅」的內容,仍可以大概的理解出來。《瑜伽論》卷八一(大正三〇.七五三上)又說:
「契經者,謂貫穿義。長行直說,多分攝受意趣體性」。
《顯揚論》說:「契經者,謂縫綴義。多分長行直說,攝諸法體」[24]。這是與《瑜伽論》一致的[25],但譯文有倒亂,有脫落。「多分攝受意趣體性」,是什麼意思呢?如《瑜伽論》卷一六(大正三〇.三六三上)說:
「一、思擇素呾纜義;二、思擇伽他義。思擇素呾纜義,如攝事分及菩薩藏教授中當廣說。思擇伽他義,復有三種:一者,建立勝義伽他;二者,建立意趣義伽他;三者,建立體義伽他」。
對於諸法的思擇,聲聞藏方面,是從「修多羅」與「伽陀」兩方面去思擇的。「修多羅」的思擇,如〈攝事分〉說,確指《雜阿含經》(《相應部》)中,〈蘊品〉、〈處品〉、〈因緣品〉(緣起、食、諦、界)、〈道品〉——念住等相應。「伽陀」,指《雜阿含經》的〈眾相應〉,即《相應部》的〈有偈品〉等。思擇「伽陀」,從三方面去思擇:一、「勝義」,明空無我等深義。二、「意趣義」,明修行的宗趣。三、「體義」,依頌文而明法的體義。伽陀有這三者,修多羅也是這樣,但在這三義中,修多羅是「多分攝受意趣體性」,也就是多數為「意趣義」、「體義」,而「勝義」卻不多(這是大乘學者所說)。《顯揚論》說應與《瑜伽論》所說一致,不免有些訛略。所說「修多羅」,都是確指〈攝事分〉所抉擇的修多羅部分。
佛教聖典而被稱為「修多羅」,原始的意義,是「結集義」。這是可通於「波羅提木叉經」的,所以龍樹以「二百五十戒經」為「修多羅」。也就由於這樣,「修多羅」有泛稱一切佛說的習慣用法。但教法的原始結集,到底是什麼部類?對偈頌而「修多羅」是長行,對廣說而「修多羅」是略說;原始「修多羅」的特性,被顯示出來。長行的教法,文句簡要,是符合從傳誦而來,原始結集的實況的。在現有的聖典部類中,簡略的長行,有《相應部》與《增支部》,都是無數小經所集成的。然《增支部》為比較新的集成,為近代學者所公認[26],所以簡略的長行部分,可推定為原始修多羅的,不能不是《相應部》,即《雜阿含經》中的某些部分。《相應部》的長行,簡略而次第多少雜亂,更符合早期結集的實況。所以《瑜伽論》所傳的,北方說一切有部的古說,確指《雜阿含經》的某些部分為「修多羅」,比起覺音的傳說,應該是可信賴得多!近代學者,不取古傳而另闢蹊徑,或是為[A24]巴利學者覺音說所左右,想從偈頌中探求原始的修多羅,結果,長行直說的「修多羅」義,被遺忘了。或探求原始修多羅,求到現有聖典以前,這是忽略了結集——共同審定,編類次第的意義。從結集的(簡略的)長行去考察,[A25]那麼《瑜伽論》所傳,顯然是最可信賴的了!
第二項 祇夜
祇夜(Geya, P. geyya),或音譯為歧夜。義譯為應頌、重頌、歌詠等。這是與「修多羅」——長行相對,而屬於韻文的一類。在「九分教」或「十二分教」中,也許「祇夜」是最難理解的一分。就字義來說,從 Gai 語根而來,不外乎歌詠的意義。但「祇夜」是偈頌的一類,與同為偈頌的「伽陀」、「優陀那」,到底差別何在?在原始聖典的集成中,「祇夜」到底是什麼部類?有什麼特殊意義,而能始終不移的位居第二?一般解說為「重頌」,這應先有散文(「修多羅」)與偈頌(「伽陀」),因為「重頌」是這二者的結合。果真是這樣,那「祇夜」為第二,「伽陀」為第四,也不大合理。《原始佛教聖典之成立史研究》,類別與偈頌有關的,為十種類型;而以第九類為「祇夜型」[1]。然也只是以長行以後,次說伽陀的,即一般的重頌為祇夜。經文並沒有稱之為「祇夜」,所以也沒有能充分的,闡明「祇夜」的真義。
在古代的傳說中,「祇夜」的意義,極不易理解。如《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六(大正二七.六五九下)說:
「應頌云何?謂諸經中,依前散說契經文句,後結為頌而諷誦之,即結集文、結集品等」。
「如世尊告苾芻眾言:我說知見能盡諸漏,若無知見能盡漏者,無有是處。世尊散說此文句已,復結為頌而諷誦言:有知見盡漏,無知見不然。達蘊生滅時,心解脫煩惱」。
《大毘婆沙論》,集成於西元二世紀。在有關「九分」與「十二分教」解說的現存聖典中,這是比較早的一部。論文分為二段:1.「依前散說契經文句,後結為頌而諷誦之」,是說明體裁。「如結集文、結集品等」,是指明部類。2.「如世尊言」以下,又舉例以說明先長行而後重頌;與一般所解的「重頌」相合[2]。屬於「祇夜」——「應頌」的「結集文」、「結集品」,是什麼樣的部類?這是傳承中的又一古義,應予以非常的注意!
《瑜伽師地論》系,對應頌作二種解說。如《瑜伽論》卷二五(大正三〇.四一八下)說:
「云何應頌?謂於中間,或於最後,宣說伽他。或復宣說未了義經」。
《瑜伽論》卷八一(大正三〇.七五三上)也說:
「應頌者,謂長行後宣說伽他。又略標所說不了義經」。
第一說,「在長行(中間或於最)後,宣說伽陀」,文義不太明顯,不一定就是重頌。《顯揚論》是引用《瑜伽論》的,卷一二說,還與《瑜伽論》相同[3],而卷六卻解說為:「或於中間,或於最後,以頌重顯」[4],明確的說是重頌。《雜集論》(《順正理論》也如此)也說「以頌重頌」[5]。在《瑜伽論》系中,傳為無著(Asaṅga)所造的論書,才明確的說為「重頌」。「不了義經」,是「祇夜」的又一意義。「順正理論」說:「有說亦是不了義經」[6]。可見這是另一解說,而為瑜伽論師所保存。「應頌」的「不了義說」、「未了義經」,是與「記別」相對的,如《瑜伽論》說:「或復宣說已了義經,是名記別」[7]。這在《顯揚論》、《順正理論》,都是相同的[8]。《雜集論》雖說:「又了義經,名為記別」;而於應頌,卻解說為:「又不了義經,應更頌釋」[9]。這是以為長行不了,而要以偈頌來補充說明。這不但與《瑜伽論》系不合,也與下文的「又了義經,名為記別」不合。「頌」或是「解」字的誤譯誤寫吧!依瑜伽論系所說,「契經」、「祇夜」、「記別」,意義是次第相關的。
〔契經〕 〔祇夜〕 〔記別〕 長行───偈頌 略說不了義───廣分別了義 授記
《大智度論》卷三三(大正二五.三〇六下——三〇七上)說:
「諸經中偈,名祇夜」。
「一切偈名祇夜。六句、三句、五句,句多少不定;亦名祇夜,亦名伽陀」。
《大智度論》的解說,「祇夜」是一切偈的通稱;又名為「伽陀」,但定義不明。如「祇夜」與「伽陀」,都通於一切,那有什麼差別?《成實論》所說,顯然與《智度論》所說,出於同一來源,而解說更為分明,如《論》卷一(大正三二.二四四下)說:
「祇夜者,以偈頌修多羅」。
「第二部說(名)祇夜,祇夜名偈。偈有二種:一名伽陀,一名路伽。路伽有二種:一順煩惱,一不順煩惱。不順煩惱者,祇夜中說。是名伽陀」。
《成實論》初解「祇夜」為重頌。《成實論》主訶黎跋摩(Harivarman),為西元三、四世紀間的論師,與無著的時代相近。那時,「祇夜」是重頌的解說,可見已極為普遍。但在解說「伽陀」時,又說到「祇夜名偈」,以及「祇夜」的特殊意義。依論說,分別如下:
┌伽陀 祇夜──偈──┤ ┌不順煩惱──祇夜 └路伽──┤ └順煩惱
「祇夜」是一切偈的通名,而又有特殊的「祇夜」。依《論》說:偈有「伽陀」與「路伽」的差別。「伽陀」是宣說佛法的偈頌;「路伽」是世間的偈頌;路伽([A26]loka)是世間的意思。世間的偈頌,有順煩惱的(如誨淫、誨盜的詩歌),有不順煩惱的。世間偈頌,又與世間一般的偈頌不同,不會引起煩惱的,就是「祇夜」。但雖然作這樣的分別,而在佛法的部類中,還是不明白。關於「祇夜」,應從「結集文」、「結集品」的研究去解決。《瑜伽論》卷八五,有關於《雜阿含經》——也就是原始的根本的結集。《論》中提到了「結集品」。《論》文有先後二段,次第說明;現分列為上下,以便作對照的研究。如(大正三〇.七七二下)說:
《大毘婆沙論》說到的「結集品」,在《瑜伽論》中發見了,這是〈伽陀品〉的別名,與《雜阿含》的〈八眾誦〉,《相應部》的〈有偈品〉相當。為什麼稱為「結集品」?依論文說:「後結集者,為令聖教久住,結嗢拕南頌」。這是在修多羅——「相應教」的結集以後,又依契經而結為偈頌。這結成的「嗢拕南頌」,不是別的,正是古代集經的結頌。如《分別功德論》說:「撰三藏訖,錄十經為一偈。所以爾者,為將來誦習者,懼其忘誤,見名憶本,思惟自寤」[10]。結經為偈,或在十經後,或總列在最後,自成部類[11],這就是「結集文」。這是便於記誦的,世俗共有的結頌法(但不順煩惱),所以名為「祇夜」。這種結集頌,與〈八眾相應〉的偈頌相合(結經頌是附錄),也就因此而總名為「結集品」。〈八眾誦〉的偈頌,也多數近於世間偈頌,所以「結集文」與「結集品」,都稱為「祇夜」。覺音(Buddhaghoṣa)以《相應部.有偈品》為「祇夜」[12],與說一切有部的古傳相合。但在覺音,可能是偶合而已。
《大毘婆沙論》,以《雜阿含》的「結集品」、「結集文」為「祇夜」,得《瑜伽論》而明了出來;這是符合原始結集實況的。〈蘊相應〉等長行,稱為「修多羅」。結集後,「結為嗢拕南頌」,確乎是「依前契經散說文句,後結為頌而諷誦之」。「結集文」(結頌)與《雜阿含》的有偈部分相結合,總稱「結集品」。這都是近於世俗的偈頌,名為「祇夜」。「修多羅」與「祇夜」——長行與偈頌,在原始結集的「相應教」中,從文體的不同而分別出來。這是聖教的根源,最先形成的二種分教,無怪乎始終不移的,位列第一、第二了。「依前契經散說文句,後結為頌而諷誦之」,確有「應頌」、「重頌」的意義。離原始結集的時代久了,原始結集的實況,也逐漸淡忘;於是宣說原始的五百結集,結集「四阿含」或「五部」。「祇夜」——重頌的古義,也逐漸忘卻,而解說為一般的「重頌」。《大毘婆沙論》、《大智度論》、《瑜伽師地論》、《成實論》,西元二——四世紀時,「祇夜」的古義,還沒有忘卻;以後,似乎就沒有人知道「祇夜」的本義了。
第三節 記說、伽陀、優陀那
第一項 記說
「記說」([A27]vyākaraṇaveyyākaraṇa),古來音譯為和伽羅那、弊伽蘭陀等;義譯為分別、記別、記說等。[A28]vyākaraṇa 是名詞,動詞作 [A29]vyākaroti,一般為說明、分別、解答的意義。[A30]vyākaroti 及 [A31]vyākaraṇa,在聖典中,應用極廣,終於成為分教之一;在初期聖典中,這是極重要的一分。
《原始佛教聖典之成立史研究》,對於「記說」,統攝古代的傳說為:「問答體」、「廣分別體」、「授記」——三類[1]。從[A32]巴利聖典中,探求 [A33]vyākaroti、[A34]veyyākaraṇa 詞語的應用,而論斷為:「記說」的原始意義,是「問答體」[2]。在問答、分別、授記中,「記說」也許有所偏重。然從世間固有的名詞,而成為聖典的部類之一,是否先是問答而後其他,那是很難說的。現在,對古代的解說,先略加檢討。
《瑜伽論》系,對「記說」的解說,有二義:「顯了分別」,「記別未來」。以「記說」為分別,為瑜伽師的重要解說。但這是對於「祇夜」(「應頌」)的分別,如《瑜伽論》說:
《顯揚論》也有二說,與《瑜伽論》所說,完全相同[5]。《雜集論》說:「又了義經說名記別,記別開示深密意故」[6]。《瑜伽論》系,以「記別」為了義,廣分別,是對應頌——「祇夜」而說的(不是「修多羅」)。「祇夜」是不了義,是略說;「記別」是了義,是廣分別。了義與廣分別,是同一內容的不同解說。為什麼不了義?只是因為略說而含義不明。廣為分別,義理就明顯了。對「祇夜」而說,所以了義與廣分別的「記說」,是偈頌的分別說。「記說」是對於偈頌的廣分別,《阿含經》充分證明了這點。現存的「四阿含」與「四部」,因不了解偈頌而廣為分別的,《雜阿含經》有屬於〈波羅延耶〉的:「波羅延耶阿逸多所問」[7];「答波羅延富隣尼迦所問」[8];「答波羅延優陀延所問」[9];「波羅延低舍彌德勒所問」[10]。屬於〈義品〉的,有「義品答摩犍提所問」[11]。屬於《優陀那》的,有「法無有吾我」偈[12];「枝青以白覆」偈[13]。屬於〈八眾誦〉(〈有偈品〉)的,有「答僧耆多童女所問偈」[14]。《中阿含經》,分別「跋地羅帝偈」的,有《溫泉林天經》、《釋中禪室尊經》、《阿難說經》[15]。這些因偈頌而分別的,漢譯與[A35]巴利文,都有「略說」與「廣分別」的明文。而漢譯所說:「我於此有餘說答波羅延富隣尼迦所問」;「我於此有餘說答波羅延優陀延所問」;「我為波羅延低舍彌德勒有餘經說」[16]。「有餘經說」,明確的以〈波羅延〉頌為不了義,與《瑜伽論》系所說,完全相合。「祇夜」,沿用為偈頌的通稱。偈頌每為文句音韻所限,又多象徵、感興的成分。法義含渾,如專憑偈頌,是難以明確理解法義的。「祇夜」,無論是〈義品〉、〈波羅延〉、《優陀那》,《相應部》的〈有偈品〉,都是不了義經所攝,這是說一切有部([A36]Sarvāstivāda)所傳的古義。說一切有部,但以「四阿含」為經藏,不取多數是偈頌的《小部》,而稱之為(經藏以外的)「雜藏」,理由就在這[A37]裡。這類廣分別,都是因疑問而作的解答。
「記說」,瑜伽師所傳,在以了義、廣分別(對「祇夜」說)為「記說」而外,又有「記別未來」義,如《瑜伽論》卷二五(大正三〇.四一八下)說:
「云何記別?謂於是中,記別弟子命過已後當生等事」。
《瑜伽論》系所說,都與上說相同[17],這是重在未來事的「記說」。《瑜伽論》系有「顯了分別」,「記別未來」——二義。說一切有部論師,也傳有二義,而略有不同,如《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六(大正二七.六五九下——六六〇上)說:
「記說云何?謂諸經中,諸弟子問,如來記說;或如來問,弟子記說;或弟子問,弟子記說;化諸天等,問記亦然。若諸經中,四種問記;若記所證所生處等」。
《大毘婆沙論》,重於問答——問與「記說」。論文先約問答的人說,舉如來、弟子、諸天。如約答者而說,唯是如來所說,弟子所說。次約問答的法說,又有二類:約問答的方式,如「四種問記」。約問答的內容,如說「所證與所生處等」。問答有種種方式,不出於四種:一向記([A38]ekāṃśa-vyākaraṇa)、分別記([A39]vibhajya-vyākaraṇa)、反詰記([A40]paripṛcchā-vyākaraṇa)、捨置記([A41]sthāpanīya-vyākaraṇa)。「四種問記」的組為一類,出於《中阿含經》、《長阿含經》;《長部》、《增支部》[18],這是初期佛教,因法義問答的發達,而分成這四類的。在解說中,《大毘婆沙論》重於法義的分別,對於「分別記」與「反詰記」,解說為「直心請問」,「諂心請問」的不同[19]。這不僅是問答的不同方式,而更有辯論的技巧問題。然據大眾部([A42]Mahāsāṃghika)所說,《雜心論》等說[20],這「四種問記」,實由問題的性質不同而來。
┌詞意明確──┬法義決定──應一向記 所問如理──┤ └法義不定──應分別記 └詞意不明─────────應反詰記 所問非理────────────────應捨置記
前三類是記([A43]vyākata),是明確解答的。如問題的詞意明確,那就應就問題而給予解答。但問是舉法(如「諸行」)問義(如「無常」)的,如法與義決定(如作四句分別,僅有是或不是一句),那就應一向記:「是」;或「不是」的。如法與義都[A44]寬通多含,那就應作分別記:分為二類或多類,而作不同的解答。如問題的詞意不明(或問者別有「意許」),那就應反問,以確定所問的內容,而後給予解答。如所問的不合理,如「石女兒為黑為白」,那就應捨置記,也就是無記([A45]avyākata)。無記是不予解答,無可奉告。「四種問記」,可通於佛與弟子間,法義問答的不同方式。在「九分」與「十二分教」中,「記說」成為一分的時代,還不會那樣的,充滿阿毘達磨問答分別的性格。
關於問答的內容,《大毘婆沙論》舉「所證所生處等」。「所證」是三乘聖者的證得,預流及阿羅漢果證的「記說」。「所生處」的「記說」,與《瑜伽論》的記別未來生處相同。《大毘婆沙論》與《瑜伽論》,都約二義說。《大智度論》說:「眾生九道中受記,所謂三乘道,六趣道」[21]。這也是記別所證及所生處。《大般涅槃經》所說,專明菩薩受記作佛[22],這是大乘特重的「記說」。《成實論》說:「諸解義經,名和伽羅那。……有問答經,名和伽羅那」[23]。這是專以解答法義為「記說」;與《大智度論》的專說所證所生,都只是道得一半。《順正理論》,也傳有二義,如《論》卷四四(大正二九.五九五上)說:
「言記別者,謂隨餘問,酬答辯析,如波羅延拏等中辯。或諸所有辯曾當現真實義言,皆名記別」。
《順正理論》初義,是問答辯析,也是重於問答的。然以〈波羅延拏〉等偈頌的問答為「記說」,與《瑜伽論》及漢譯《雜阿含經》的所傳不合。次義是:曾——過去的,當——未來的,現——現在的,辯析這三世的「真實義言」。這不僅有關三世的法義,更有關三世的事實。這近於《大毘婆沙論》的第二義,但內容卻擴大而說到了過去。
歸納古代的傳說為三類,當然是對的。然依古代的傳說,應分為二類:從一般的形式而稱為「記說」的,是問答與分別,這是一般的。從內容而以「所證與所生」為「記說」,這是特殊的(為後代所特別重視的)。我們應該承認:[A46]vyākaroti, [A47]vyākaraṇa,原為世間固有的詞語,本通於分別、解說、解答,而不只是「解答」的。從契經看來,問答與分別的特性,是存在的。然分別體,多數依問而作分別,可說是廣義的問答體。而問答中,也有分別的成分,稱為「分別記」。問答與分別,起初都比較簡略,互相關涉,這應該是學界所能同意的事實。其後,有廣問答,廣分別。如約問答與分別說,這也是「記說」的一類,如《中部》的《滿月大經》;《長部》的《梵網經》、《帝釋所問經》。但由於問答分別的廣長,別立為「方廣」(廣說),那是多少遲一些的事。從「記說」的次第發展來看,是這樣:
┌廣分別 ┌形式(一般的)──問答與分別┤ 記說──┤ └廣問答 └內容(特殊的)──所證與所生
廣問答與廣分別,雖也被稱為「記說」;而「所證所生」的被稱為「記說」,在佛教界,更是日漸重視起來。然「記說」的原始部類,應從問答與分別的較為簡略,而所證所生,也已說到了的部分去探求。這是那些部類呢?依漢譯說,這就是《雜阿含經》中,被稱為「弟子所說」、「如來所說」部分。「佛所說與弟子所說分」,《瑜伽論》雖也稱為「契經」——「修多羅」[24]。然依《瑜伽論.攝事分》,契經的「摩呾理迦」,這部分是不在其內的[25]。這部分,本是附編於原始結集的「相應教」中([A48]巴利《相應部》的組織,還是這樣,但也有過整理)。其後,漸類集為二部分,稱為「弟子所說」、「佛所說」分;《根有律雜事》,稱之為〈聲聞品〉、〈佛品〉[26]。以《相應部》來說,除〈有偈品〉屬於「祇夜」。餘四品中,除〈因緣相應〉、〈界相應〉、〈六處相應〉、〈受相應〉、〈蘊相應〉、〈道相應〉、〈覺支相應〉、〈念處相應〉、、〈根相應〉、〈正勤相應〉、〈力相應〉、〈神足相應〉、〈入出息相應〉、〈靜慮相應〉、〈諦相應〉等(「修多羅」部分),其餘的「相應」,都屬於這一部分。《大毘婆沙論》說:「諸弟子問,如來記說;或如來問,弟子記說;或弟子問,弟子記說。化諸天等,問記亦然」:這只是「如來所說」、「弟子所說」的具體說明。這部分,以問答為主,而含有分別成分。試舉證說:《瑜伽論》以了義分別為「記說」,是分別「祇夜」(偈頌的通稱)的。如上所引《雜阿含經》的八種[27],都出於這一部分。以《相應部》來說:〈勒叉那相應〉,摩訶目犍連(Mahāmoggallāna)「記說」夜叉鬼的形狀,而由佛「記說」其前生的惡業[28]。〈龍相應〉,共「四十記說」[29],說四生龍的業報。據此體例,〈乾闥婆相應〉、〈金翅鳥相應〉、〈雲(天)相應〉,也應該是「記說」。〈禪定相應〉,末結為「五十五記說」[30]。而〈預流相應〉、〈見相應〉、都是所證所生的「記說」。這些,都是與「弟子所說」、「如來所說」相當,通於問答、分別,而不只是問答體的。在古代的傳說中,《大毘婆沙論》重於問答,《瑜伽論》重於分別,而都約這一部分說。古代的原始結集,稱為「修多羅」,是《雜阿含經》(蘊誦、六入誦、因誦、道品誦)的根本部分。這是以佛說為主的;佛為弟子直說,文句簡要,不多為問答分別(不能說完全沒有)。以〈八眾誦〉為「祇夜」;其後,也習慣的泛稱不屬於結集(「修多羅」、「祇夜」)的偈頌為「祇夜」。接著,對「祇夜」(廣義的)的隱略不明,有所分別解說;對「修多羅」的法義,作更明確決了的問答分別。這部分的集成,稱為「記說」。《成實論》以「問答經」、「解義經」為「和伽羅那」,大體上是對「修多羅」的直說而言的。「記說」部分,附編於「相應教」中。到此,《雜阿含經》——《相應部》已大體成立。當時已有「伽陀」、「優陀那」的立成,所以已進入五支——「修多羅」、「祇夜」、「記說」、「伽陀」、「優陀那」的時代。
「記說」的原始意義,已如上所說。「記說」以後的應用,不應該過分重視形式,而有重視其特性的必要。古人說:「記說」是「顯了義說」[31],「開示深密」[32],「辯曾當現真實義言」[33]。雖所說不一,而「記說」的特性,「記說」之所以被稱為「記說」的,已明白可見。所說的內容,是深秘隱密的教理;能說的文句,是明顯的,決了(無疑)的說明。「記說」不只是問答、分別,而更有明顯決了說的特性。佛法是解脫的宗教;在解脫的宗教中,正有眾多法義,不現見事,深秘而不顯了,要有明顯的,決了的說明。惟有在有關深隱事理的決了中,才明了「五部」、「四阿含」中「記說」的特有意義。
《原始佛教聖典之成立史研究》,依「五部」而列舉有關「記說」——[A49]vyākaroti, [A50]vyākaraṇa, [A51]veyyākaraṇa 的詞義,極為詳明。然有一點,似乎不曾引起注意,那就是名詞的一般性與特殊性。「記說」,動詞為 [A52]vyākaroti,這是沒有異議的。[A53]vyākaraṇa 是說明、分別、解答的意思,本為一般的習用詞。梵語的 [A54]vyākaraṇa,或者以為等於[A55]巴利語的 [A56]veyyākaraṇa,其實是不對的。如「四種問記」的「記」,[A57]巴利語也是 [A58]vyākaraṇa,並沒有不同。在分教中,說一切有部等,沿用 [A59]vyākaraṇa,而銅鍱部([A60]Tāmraśāṭīya)所傳的聖典,卻採用 [A61]veyyākaraṇa 為「記說」的專有名詞。同時,在[A62]巴利聖典中,有(分教)「記說」意義的,也有沿用 [A63]vyākaraṇa 一詞的[34]。這可見,作為說明、分別、解答用的 [A64]vyākaraṇa,是一般的、共同的,可斷定為「記說」的原始用語。等到「記說」所含的特殊意義——深秘事理的「顯示」、「決了」,在佛教中日漸[A65]強化,說一切有部等雖沿用舊詞,而銅鍱部卻改用 [A66]veyyākaraṇa,以表示其意義的特殊。從「記說」的特殊意義說,可以是問答、分別,而不一定是問答、分別的。
「五部」中所有的 [A67]veyyākaraṇa(動詞為 [A68]vyākaroti),就是銅鍱部所傳的「記說」。從「五部」所說的「記說」,脫落問答、分別等形式,而從內容去研究,「記說」的特性——對於深秘隱密的事理,而作明顯、決了(無疑)的說明,就可以明白出來。比對問答的、分別的一般內容,性質上有顯著的特色。這可以分為二類:一、「自記說」:將自己從智證而得深信不疑的境地,明確無疑的表達出來,就是「記說」。例如:
Ⅰ「過去現在未來,諸餘沙門婆羅門所有勝智,無有能等如來等正覺者」[35]。
Ⅱ「世尊等正覺者,法善說,僧伽正行者」[36]。
Ⅲ「聖弟子於佛證淨成就,……於法(證淨成就),……於僧(證淨成就),……於聖所愛……戒成就。聖弟子成就此法鏡法門,能自記說:……得預流,住不退法,決定趣向正覺」[37]。
Ⅳ「我智見生,我心解脫不動,此是最後生,更不受後有」[38]。
Ⅴ「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不受後有」[39]。
「能自記說」,正由於內心的體悟(信智合一),於佛、法、僧(及聖所愛戒),能深知灼見而深信無疑(《相應部》的〈見相應〉,作於四諦無疑)。有深徹的證信,知道自己「得預流,住不退法,決定趣向正覺」——是預流果的自記。或知道自己,「我生已盡……不受後有」——是阿羅漢果的自記:這是「記說」、「所證」的最根本處。Ⅲ與Ⅴ,經中所說的最多。能自「記說」,都用 [A69]vyākaroti 一詞。《相應部.見相應》的前十八經,末以於四諦無疑,名為「預流,住不退法,決定趣向正覺」,就被稱為「十八記說」[40]。這些表達自己的所證,是「記說」的一類。
二、「為他記說」:如來及聲聞弟子,所以能「為他記說」,由於自己的證悟,更由於種種功德的證得。如佛有三明[41],有六力(三明即後三力)[42],所以能如實為他「記說」。舍利弗([A70]Śāriputra)有四無礙解[43],大迦葉(Mahākāśyapa)得六神通[44],所以能為他「記說」。在為他的「記說」中,也可分為四類。
1.法的「記說」:稱為「記說」的法,是出世解脫的,不共外道的,能依此而解脫的。這主要為問答體。所說的法,是四諦[45];欲色受的集……滅[46];緣起的集與滅[47];識.六處……有的集與滅[48];六處的生起與滅盡[49];六處無我[50];識等非我非我所[51];「何處無四大」——滅[52];一道出生死[53]。又約道法說,如五蓋與十,七覺支與十四[54];七覺支[55];無量心解脫[56];《相應部.禪定相應》,末結為「五十五記說」[57]。這些修法,都非外道所能知的。還有一再問答,而終歸結於解脫的,如《長部.帝釋所問經》,《中部.滿月大經》[58]。
2.證得的記說:對於聖者所證得的「記說」中,如「記說」如來的無上智德成就[59];戒定慧解脫增上[60];佛沒有令人憎厭的三業[61]。或「記說」沙門的現法果[62]。至於「記說」預流及阿羅漢的果證,如上「自記」所說的,那就很多了。這是約法而通說的,更有分別「記說」佛弟子死後的境地,如記富蘭那(Purāṇa)弟兄,同得一來果,同生兜率天[63]。記頻婆沙羅王(Bimbisāra)得一來果,生毘沙門天[64]。記那提迦(Nādika)的四眾弟子,或現證解脫(不再受生),或證不還,或得預流果[65]。這一類,以所證為主而說到了所生處,正如《大毘婆沙論》所說的:「所證所生處等」。
3.業報的記說:「記說」,本是以甚深的教、證為主的。由於證得而或者生死未盡,所以「記說」到未來的生處。三世業報,是深隱難見的事,也就成為「記說」的內容。如佛記提婆達多(Devadatta),墮地獄一劫[66]。如前所引,《相應部.勒叉那相應》,摩訶目犍連「記說」夜叉鬼的形狀。《相應部.龍相應》,說四生龍的業報。《相應部》的〈乾闥婆相應〉、〈金翅鳥相應〉、〈雲(天)相應〉,也應該是「記說」的一分。如來於三世,有無礙智見,但不一定「記說」。如於有情有利的,有時就因問而略為「記說」[67]。三世不現見事,都是「記說」的內容,因而宣說將來要發生的事情,有點近於預言。如《長部.波梨經》,佛對外道死亡所作的「記說」[68]。
4.未來與過去佛的記說:聖者的證德,結合於三世,而有未來佛與過去佛的「記說」。《中阿含經.說本經》,佛記彌勒(Maitreya)當來成佛[69]。《長部.轉輪聖王師子吼經》,有未來彌勒佛出世的說明[70],與《長阿含經》《轉輪聖王修行經》相同[71]。過去佛的「記說」,就是《長部》的《大本緣經》,說過去七佛事[72]。《出曜經》卷六(大正四.六四三中)說:
「三者記,謂四部眾;七佛七世族姓出生;及大般泥洹;復十六倮形梵志,十四人取般泥洹,二人不取,彌勒、阿耆是也」。
據《出曜經》說,「記說」是:四部眾的記說,如《闍尼沙經》、《大般泥洹經》。七佛七世族姓出生的「記說」,是《大本經》。這是說一切有部中,持經譬喻師的解說。如依《大毘婆沙論》——阿毘達磨論師,《大本經》是「阿波陀那」(譬喻)。所說的「大般泥洹」,除為四部眾的「記說」外,應是如來「三月後當入涅槃」的「記說」。「十六裸形梵志」,是彌勒受記。未來成佛及未來事的「記說」,是「為他記說」,所以有「授記」或「受記」的意義。「記說」,本為甚深的「證德」與「教說」的說明。經師們傾向佛德的崇仰;大乘偏重於菩薩的授記作佛,也只是這一特性的開展。
從甚深的教說與證德,而通於因果業報,未來佛德的「記說」,在宗教解脫的立場,是非常重要的!對信者來說,這不是「世論」,不是學者的研究、演說,也不是辯論,而是肯定的表達佛法的「真實義言」,能使聽者當下斷疑生信,轉迷[A71]啟悟的;這是充滿感化力的「記說」。所以聽了「記說」的,當然是歡喜,得到內心的滿足。而部分經典,末說「說此記說時」(表示是分教的「記說」),更表示了非常深廣的巨大影響,如說:
「遠塵離垢法眼生」[73]。
「心無所取,於諸漏得解脫」[74]。
「六十比丘(或一千比丘)心無所取,於諸漏得解脫」[75]。
「數千諸天,遠塵離垢法眼生」[76]。
「遠塵離垢法眼生;八萬諸天亦然」[77]。
「一千世界震動」[78]。
這些,表示了稱為「記說」的,對信眾的影響力,是非常的巨大!有「說此記說時」文句的聖典,都不是短篇。在上幾種外,還有明白稱之為「記說」的,名《自歡喜經》、《梵天請經》。這些,主要是編入《長阿含》與《中阿含》的。在「記說」的集成過程中,這是較遲的,不屬於「如來所說」、「弟子所說」。
「記說」,本只是說明、分別、解答的意義。在聖典的成立過程中,漸重於「甚深教說與證德」的顯示,因而「記說」有了「對於深秘的事理,所作明顯決了(無疑)的說明」的特殊意義。從甚深的教說與證德,更有了「三世業報與過未佛德」的傾向。
末了,覺音([A72]Buddhaghoṣa)以「記說」為:「全部論藏,無偈經,及餘八分所不攝的佛語」[79]。以「論藏」為「記說」,也許因為「記說」有分別、解答的意義吧!以「無偈經」為「記說」,從〈有偈品〉為「祇夜」來說,應指《相應部》的長行。這也有部分的正確,因為《相應部》中,如來及弟子所說部分,確是屬於「記說」的。
第二項 伽陀與優陀那
「伽陀」與「優陀那」,都是偈頌,所以綜合來說。
「伽陀」([A73]gāthā),音譯為伽他、偈等;義譯為頌、諷誦、詩偈等。「伽陀」與「祇夜」([A74]geya),都是依動詞的 [A75]gai 語根而來,不外乎詩、歌等意思。這是有韻律的文學作品;顯著的特色,是「結句說」,與長行直說的散文不同。「優陀那」(Udāna),或音譯為鄔陀南、嗢拕南等;義譯為讚歎、自說、自然說等。Ud + √an,為氣息的由中而出,發為音聲;本義為由於驚、喜、怖、悲等情感,自然舒發出來的音聲。所以古人的解說,主要為「感興語」、「自然說」——二類。
說一切有部([A76]Sarvāstivāda)論師,《大毘婆沙論》對「伽陀」與「優陀那」的解說,如《論》卷一二六(大正二七.六六〇上)說:
「伽他云何?謂諸經中,結句諷誦彼彼所說,即麟頌等。如伽他言:習近親愛與怨憎,便生貪欲及瞋恚,故諸智者俱遠避,獨處經行如麟角」。
「自說云何?謂諸經中,因憂喜事,世尊自說。因喜事者,如佛一時見野象王,便自頌曰:象王居曠野,放暢心無憂;智士處閑林,消遙志恬寂。因憂事者,如佛一時見老夫妻,便自頌曰:少不修梵行,喪失聖財寶。今如二老鸛,共守一枯池」。
依《大毘婆沙論》:「結集文」與「結集品」以外的偈頌,以結句諷誦——以詩歌的體裁來吟詠佛法的,是「伽他」。因憂喜的感觸而發為偈頌的,是「優陀南」——「自說」。所舉的例子,「伽他」是「麟頌」等。傳說:大辟支佛,名「麟角喻」:「獨處經行如麟角」,正是頌說「麟角喻」的。《小部.經集》中,有《犀角經》,結句為:「應如犀角獨遊行」,與「麟頌」相合。所引頌,近於《犀角經》的初二頌[1]。「優陀那」所舉的例子,初頌,見《小部.自說》[2]。次頌,見《雜阿含經》[3];《小部》的《法句》[4]。在說一切有部中,「法句」就是「優陀那」的別名。這樣,除了與「祇夜」相當的「八眾誦」,與「優陀那」相當的「法句」而外,其他以偈頌說法的,都是「伽他」了。
說一切有部論師的晚期說,如《順正理論》卷四四(大正二九.五九五上)說:
「言諷誦者,謂以勝妙緝句言詞,非隨述前而為讚詠,或二三四五六句等」。
「言自說者,謂不因請,世尊欲令正法久住,覩希奇事,悅意自說,妙辯等流。如說:此那伽由彼那伽等」。
《順正理論》所傳:「伽陀」(諷誦)的「非隨述前而為讚說」,是對「祇夜」(應頌)的「隨述讚前契經所說」。所以應頌是「重頌」,而「伽陀」是讚述佛法的「孤起頌」;與《大毘婆沙論》的附義相合。「自說」(優陀那),是覩希奇事悅意而說,更是為了正法久住而說。所舉的例子,「此那伽由彼那伽」[5],即「此(龍)象由彼(龍)象」,也是頌文。《順正理論》以「祇夜」為重頌;問答法義的偈頌,如「波羅延拏」等,屬於「記說」(「義品」也應屬此);再除去「法句」——「自說」,那《順正理論》所傳的「伽陀」(諷誦),應就是「諸上座頌」、「世羅尼頌」、「牟尼之頌」等了[6]。
瑜伽師的傳說:「祇夜」是長行中間,或長行末的伽陀,原義為集經的結頌。「伽陀」與「優陀那」如《瑜伽論》卷二五(大正三〇.四一八下)說:
「云何諷頌?謂非直說,是結句說:或作二句,或作三句,或作四句,或作五句,或作六句等,是名諷頌」。
「云何自說?謂於是中,不顯能請補特伽羅名字種姓,為令當來正法久住,聖教久住,不請而說,是名自說」。
《顯揚論》等說[7],與此相同。「諷頌」(伽陀)是一切非直說的結句,合於韻律的詩句。依據這一定義,一切結句——一切偈頌,都是「諷頌」所攝的。而「自說」(優陀南),著重於無問自說,這是對下文的「因緣」而說。「因緣」是:「謂於是中,顯示補特伽羅名字種姓,因請而說」。所以這是與「感興」無關的「自說」,可通於長行及偈頌,為瑜伽論系的特有傳說。《雜集論》的「祇夜」(應頌),是重頌,同於《大毘婆沙論》的附義。「諷頌」(伽陀)也是一切結句說。而「自說」的意義,如《論》卷一一(大正三一.七四三下)說:
「自說者,謂諸經中,或時如來悅意自說,如伽他曰:若於如是法,發勇猛精進,靜慮諦思惟,爾時名梵志」。
定義為「悅意自說」,與《大毘婆沙論》相近。所引的偈頌,是「優陀那」,與《小部.法句》偈相近[8]。所以,《雜集論》對「應頌」、「諷頌」、「自說」——三者的差別說明,與說一切有部晚期的論師傳說相合。
《大智度論》與《成實論》,對「伽陀」與「優陀那」的解說,最為難解。《大智度論》卷三三(大正二五.三〇七上——中)說:
「一切偈名祇夜,六句、三句、五句,句多少不定。亦名祇夜,亦名伽陀」。
「優陀那者,名有法佛必應說而無有問者,佛略開問端。……自說優陀那,所謂無我無我所,是事善哉!……如是等,雜阿含中廣說」。
「又如……善哉善哉!希有世尊!難有世尊!是名優陀那」。
「又如佛涅槃後,諸弟子抄集要偈:諸無常偈等作無常品,乃至婆羅門偈等作婆羅門品,亦名優陀那。諸有集眾妙事,皆名優陀那」。
「祇夜」與「伽陀」,都可以通稱一切偈頌,那在「九分」與「十二分教」中,這二者有什麼差別?《成實論》解說了這一問題(如前「祇夜」中說):「祇夜」是共世間的(但是不順煩惱的),「伽陀」是非世間的,是聖教內宣說佛法的偈頌。至於「優陀那」,《大智度論》有三義:1.無問自說的「優陀那」(與瑜伽的為了正法久住,不請而自說相近):所舉的頌,如《雜阿含》所說[9]。然「優陀那」,僅是經中,「無我無我所,是事善哉」二句。「略開問端」,以引起弟子的請說,是重在無問自說。不過,「是事善哉」,也是稱讚的話,與《大般涅槃經》所說相近[10]。2.引《大般若經》說,這雖是大乘經,但所取的意義,只是讚歎辭。讚歎,是「感興語」。3.所說的「抄集要偈」,內容與「法句」偈合。《法句》([A77]dhammapada),梵本作 Udānavarga(「優陀那品」)。漢譯有《法集要頌經》;「集要頌」,是「優陀那」的意譯(「法優陀那」)。「諸有集眾妙事,皆名優陀那」,「優陀那」已成為偈頌集的通稱。稱偈頌集為「優陀那」,雖不知始於什麼時候,但僧伽羅剎(Saṃgharakṣa)(約西元一世紀人)的《修行道地》——禪觀偈集,是稱為「優陀那」的(作品於西元一六〇年頃譯出)。「優陀那」是「集施」、「集散」的意思[11]。《大智度論》所傳述的三義,前二義只是「自然說」與「感興語」二類。感興語,原是不限於偈頌的,所以《大智度論》所說,雖主要為偈頌,而是可通於長行的。《成實論》說:「除二種偈,餘非偈經,名憂陀那」[12]。論文一定有錯字。除二種偈——「祇夜」與「伽陀」,或「伽陀」與「路伽」,其餘的(非?)偈經,名為「憂陀那」。即使這麼說,「憂陀那」的特色,還是不曾說明。
「伽陀」與「祇夜」,《大智度論》與《成實論》,都傳說為通於一切偈頌,似乎含混不明。從聖典集成的過程去理解,這是可以解說的。原始結集,「結集文」與「結集品」(「八眾誦」),被稱為「祇夜」。習慣上,「祇夜」也被泛稱一切偈頌。如瑜伽師所說:「祇夜」是不了義經。而「有餘說」(不了義的別名)的經偈,被分別解說的,就是《優陀那》、〈義品〉、〈波羅延那〉(如上「祇夜」中說)。可見這些偈頌,起初都曾被稱為「祇夜」的。此後,長行中漸形成著有特色的「記說」:而沒有集入《相應部》的偈頌,如《優陀那》、〈義品〉、〈波羅延那〉,雖不與現存的完全相同,但的確是早已存在。偈頌的流傳,孳生流衍,一天天增多,成為傳誦中的一大部分。於是稱之為「伽陀」,「伽陀」為結句頌說的通稱。但在分教中,被集入於「相應教」的,仍舊稱為「祇夜」。沒有被集入(一直到四部、四阿含的集成,大部分偈頌,始終沒有被集錄進去)的,泛稱為「伽陀」。而「伽陀」中的感興語——「優陀那」,當時應已類集而形成一分,這就是被稱為「優陀那」的,原始的《法句》。《法句》的集成,《大智度論》說:「佛涅槃後,諸弟子抄集要偈」。〈法句經序〉說:「五部沙門,各自鈔釆經中,四句六句之偈,……故曰法句」[13]。《法句》為法救(Dharmatrāta)所集,這是說一切有部所傳本的編成。《法句》是古已有之,而又各部自行重編的。以《法句》為「優陀那」,這不僅是說一切有部的傳說。傳為化地部([A78]Mahīśāsaka)或法藏部([A79]Dharmaguptaka)誦本的《長阿含經》,「十二部經」的「優陀那」,就直譯為《法句經》[14]。《四分律》也譯為「句經」或「法句經」[15]。「法句」就是「優陀那」,可見也是分別說系([A80]Vibhajyavādin)的共同傳說。《小部》有《法句》,又有「自說」——「優陀那」,分為八品,附以事緣,是後代的新編。如以《小部》的《自說》,為九分教中的「優陀那」,那是不妥當的。「優陀那」是感興語的類集,《法句》的原型。傳布最為普遍,而又是早期的偈頌集;所以習慣上,也就以一切偈頌集為「優陀那」了!
感興語,當然是自然舒發的,不待請問的。在部分的佛教中,不待請問的意義加[A81]強了。如瑜伽師,對「因緣」的因請而說,解說「優陀那」為無問自說。在現有的契經中,沒有人請問而佛自為宣說的,不在少數。比對「因緣」的有請而說,稱這類為「自說」。感興語的特色,也就消失了。關於感興語,佛只有喜悅而沒有悲感,大致基於這種信仰,而《順正理論》、《雜集論》、《大智度論》,只說「覩希奇事」、「悅意自說」、「讚歎」,而沒有說憂感。其實,佛沒有憂感,但可以面對悲傷的事實而有所感興。這都是後代多少演變了的解說。對「祇夜」、「伽陀」、「優陀那」——三分的解說,沒有比《大毘婆沙論》更精確的了!
第四節 本事、本生、方廣、未曾有法
第一項 本事(如是語)
在部派傳承中,對「九分」與「十二分教」,有意見非常不同,而又不容易得到定論的,是「本事」與「方廣」。「本事」,為「九分教」的第六分。梵語 [A82]ityuktaka, [A83]itivṛttaka,一般譯為「本事」。[A84]巴利語 [A85]itivuttaka,譯為「如是語」。由於原語傳說不同,解說不同,形成二大流。在固有的傳說中,《大智度論》明確的說到這二類。鳩摩羅什(Kumārajīva)所譯,雖傳有二說,而以「如是語經」為主。或寫訛為「如是諸經」[1];音譯為「一筑多」[2],「伊帝渭多伽」[3]。惟《成實論》的「伊帝曰多伽」,是「本事」的意思。屬於分別說系([A86]Vibhajyavadin)的經律,如《長阿含經》作「相應」[4];《四分律》作「善導」[5],《五分律》作「育多伽」[6],都是「如是語」的別譯。
「如是語」,銅鍱部([A87]Tāmraśāṭīya)現有《如是語》,為《小部》中的一種。玄奘所譯的《本事經》七卷,屬於同一類型。雖現存本,不一定就是古本,但九分教中的「如是語」,就是這一類,是無可疑惑的。玄奘所譯《本事經》,分三品:〈一法品〉六〇經,〈二法品〉五〇經,〈三法品〉二八經,共一三八經。每十二、三經,結成一嗢拕南頌。而〈三法品〉末,僅有三經,又沒有結頌,可見已有了缺佚。《本事經》為重頌體:每經初標「吾從世尊聞如是語」;長行終了,又說:「爾時,世尊重攝此義而說頌曰」。這是重頌的一類,以初標「吾從世尊聞如是語」,體裁特殊,而得「如是語」的名稱。《小部》的《如是語》,分四集:「一集」三品,二七經;「二集」二品,二二經;「三集」五品,五〇經;「四集」一三經。《原始佛教聖典之成立史研究》,比對這二部——《本事經》與《如是語》的同異,足供參考[7]。《如是語》初標「如世尊說阿羅漢說,我聞」。長行終了時說:「世尊說此義已,次如是(偈)說」。末了,又結:「此義世尊說已。如是(我)聞」。比《本事經》多一結語。《大智度論》卷三三(大正二五.三〇七中)說:
「如是語經者,有二種:一者,結句言:我先許說者,今已說竟」。
《大智度論》的結句,與《如是語》的「此義,世尊說已」相近;多少不同,應為部派的傳誦不同。所說與《如是語》及《本事經》相當,是不會錯的。《如是語》有四集,《本事經》僅三法。在這四集中,第三集第三品止,都是「序說」,長行與重頌間的「結前生後」,末了的「結說」,體例一致。第三集第四品起,僅每品的初末二經,具足「序說」等;中間的經文都從略,也就是沒有「如是語」的形式。四集僅一三經,與前三集相比,也顯得簡略不足。這與《本事經》的缺略,情形是一樣的。為什麼三法、四集,而不是五法、六法,或九集、十集呢?以我看來,這是一項編集而沒有完成的部類。
《如是語》與《本事經》的體裁,在聖典集成過程的研究中,有三點值得我們重視。1.序說與結說:佛說(及弟子說),從傳說而集成一定文句,展轉傳誦,到結集而成為部類,成為現存的形態,是經過多少過程而成的。原始傳誦而結集的,是佛說及弟子所說的短篇。沒有說在那[A88]裡說,為誰說,為什麼事說;這些是在傳授中加以說明的(有的忘記了,有的傳說不同)。其後,人、事、處,逐漸編集在內,篇幅漸長;開始與終了,也漸有一定的形式。以「四阿含」及「四部」來說:序說是:「如是我聞:一時,佛在某處住」(或加上「與比丘……俱」,及特殊的事緣)。結說,形式不一,如泛為比丘們說的,結為:「佛說是經(法)已,彼比丘(等)聞世尊所說,歡喜信受(奉行)」。這類形式的完成,曾經過「如是語」那種體例。不說在那[A89]裡說,為什麼人說,為誰(泛說「告眾比丘」)說,而以「如世尊說阿羅漢說,我聞」為序說;以「此義,世尊說已,我聞」為結說。起訖都敘明「世尊所說,我聞」,這可說是師資傳授中的習慣用語,表示傳承的可信性,而形成一定文句的。「如是語」型的聖典,漢譯還有《立世阿毘曇論》,這是陳真諦(Paramârtha)的譯品,可能為犢子系([A90]Vātsīputrīya)論書。《論》分二十五品,卷一(大正三二.一七三上)說:
「如佛婆伽婆及阿羅漢說,如是我聞」。
在「閻羅地獄」章前,也有這同一的序說[8];其他或簡略為「佛世尊說」[9]。《論》卷一(大正三二.一七四下)第一品末說:
「如是義者,諸佛世尊已說,如是我聞」。
其他品末,也有作「如是義者,佛世尊說,如是我聞」[10];「是義,佛世尊說,如是我聞」[11]。這一序說與結說,與《小部》的《如是語》,可說完全相同。尤其是〈地獄品〉[12]:分十大地獄,每章長行以後,又說:「世尊欲重明此義而說偈言」[13],完全為重頌型。可見部派佛教時代,這一形式的部類,還有承襲沿用的。「如是語」,是不限於銅鍱部所傳的。「如是語」(本事)的另一特色,如《順正理論》卷四四(大正二九.五九三上)說:
「本事者,謂說自昔展轉傳來,不顯說人、談所、說事」。
《順正理論》下文,雖與「本生」相對,而以「本事」為過去事。然所說「自昔展轉傳來,不顯說人(為誰說)、談所(在那[A91]裡說)、說事(為什麼事說)」,與現存的《曼陀多經》並不相合,而卻與「如是語」相合。從這[A92]裡,得到了「如是語」與「本事」的共同特性——「自昔展轉傳來,不顯說人、談所、說事」。佛及弟子所說的經偈,師資授受,展轉傳來,不說明為誰說,何處說,為何事說,成為「如是語」型。過去久遠的事,展轉傳來,也不明為誰說,在何處說,為何事說;記錄往古的傳聞,就是「本事」。但是,「不顯說人、談所、說事」,對佛弟子的信仰承受來說,是不能滿足的。於是傳聞的「法」——「如是語」型,終於為「如是我聞:一時,佛在某處住」(再加上同聞眾或事緣)。有人、有地、有事的「阿含」部類(成為一切經的標準型),所取而代之了。傳聞的「事」,也與「說人、談所、說事」相結合,而集入於「阿含」部類之中。這樣,「本事」已失去「不顯說人、談所、說事」的特質。然而「本事」(「如是語」)的特性,終於在傳承中保存下來,而為《順正理論》主所記錄。
2.長行與重頌:上面說過,「祇夜」的本義,並非重頌,而是「修多羅」的結頌——「結集文」;又為「八眾誦」——「結集品」;又引申為一切偈頌的通稱。等到「伽陀」與「優陀那」成立,重頌也隨後形成了。長行與偈頌,原是各別傳誦的。也許由於某些長行,與偈頌的內容相近,而被結合起來;或依偈頌而演為長行。長行與偈頌的結合,形成一新的體裁;《如是語》就是屬於這一類型的。南傳有「如是語」而沒有「本事」;覺音([A93]Buddhaghoṣa)的解說,也不說「祇夜」是重頌。「祇夜」而被解說為重頌,是北方的解說,也就是成立「本事」,而沒有「如是語」的部派。
3.增一法:以增一法——一、二、三等為次第而集成聖典的,在《長部》中,有《十上經》、《等誦經》。《長阿含》與之相當的,是《十上經》、《眾集經》。《長阿含》中,更有《增一經》、《三聚經》。《雜阿含》有「一問一說一記論……十問十說十記論」[14],就是增一法的雛型(這十法,傳為沙彌所必誦)。這一編集法,是法數的類集與整理,為佛法漸有「論」部傾向的表現。這是「阿含」完成以前的,重要的結集方法。現存的《如是語》與《本事經》,也是以增一法來集成的。
將這三者結合起來說:「如是語」是以「自昔展轉傳來,不顯說人、談所、說事」為特色。序說與結說,表示其展轉傳聞的可信性,實為「如是語」的根本特性。長行與重頌的結合,也已成為「如是語」的主要形式。《立世阿毘曇論》,是「如是語」型。〈地獄品〉有重頌,而沒有法數次第編集的意義。「九分教」與「十二分教」中的「如是語」,以序說及結說的定型文句,長行與重頌的結合為主,不一定是增一法的。現存的《如是語》與《本事經》,是在序說與結說,長行與重頌的體裁上,更為增一法的編集;約與《增壹阿含》集成的時代相近。
《如是語》及《本事經》,表現為「傳說」的形態。「如世尊及阿羅漢說,我聞」;聞者是師資授受中的傳授者。沒有「說人、談所、說事」的「傳說」,在宗教的立場,一般人是難以生信的。沒有事實——「說人、談所、說事」,純為義理的宣說;理智的氣味過重,也缺乏感人的力量。加上序說與結說的定型,長行與重頌,千篇一律。總之,作為佛教的聖典來說,這是近於「論部」。小部,似乎是體裁新穎,卻不適於大部的結集。《增壹阿含》也是以增一法來集成的。在序說方面:「如是我聞,一時,佛在某處住」等,正如古人所說:「說方時人,令人心生信故」[15],表現為從佛所聽聞而來的直接性。參入「說人、談所、說事」;而長行、偈頌、重頌,多姿多彩。《增壹阿含》的集成,對增一法編集的《如是語》來說,顯然是相顧失色。到三品、四集而中止,也許覺到不必再這樣的結集下去了吧!
再說「本事」:在前後相關中,對前的「伽陀」、「優陀那」,立「如是語」。「如是語」是偈頌的一類——重頌。與後「本生」相關聯的,是「本事」;「本生」與「本事」,都是有關過去的事情。《大智度論》雙舉二說,有關「本事」的,如《論》卷三三(大正二五.三〇七中——下)說:
「二者,三藏、摩訶衍外,更有經名一目(或作築)多迦;有人言目多迦。目多迦名出三藏、摩訶衍,何等是?……如是等經,名為出因緣。於何處出?於三藏、摩訶衍中出,故名為出。云何名因緣?是三事(夜長、道長、生死長)之本,名為因緣」。
依《論》,一目多迦,或簡稱為目多迦。現存梵本 [A94]Dharmasaṃgraha(法集),[A95]itivṛttaka也又作 [A96]vṛttaka。一(帝)目多迦或目多迦,《大智度論》解說為「出因緣」。出是出於三藏及摩訶衍以外的,似指「雜藏」部分。以因緣起說,名為「因緣」。這樣,「目多迦」是「因緣」的一類。但這一解說,是可疑的。律中有《尼陀那》、《目得迦》,《目得迦》也與「因緣」(尼陀那)相關聯,而含義不大明了。惟《十誦律》稱之為「無本起」[16];「無本起」與「出因緣」,顯然是同一意義。《順正理論》所說:「言本事者,謂說自昔展轉傳來,不顯說人、談所、說事」;這就是「無本起」、「出因緣」——「本事」(目得迦)的真正意義。這是傳說中的,佛說的往古事——佛化的印度民族與宗教的古老傳說(在律中,「目得迦」是不顯說人、談所、說事的舊例;有說人、談所、說事的,名「尼陀那」)。這一古義,在傳說中,久已隱昧不明(《智度論》所說,是別解),因為傳說的佛化的印度民族與宗教故事——「本事」,在「四阿含」的集成中,已與說人、談所、說事相結合。所以以「伊帝目多伽」為「本事」的,只能說是過去事了。
《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六(大正二七.六六〇上)說:
「本事云何?謂諸經中,宣說前際所見聞事。如說:過去有大王都,名有香茅,王名善見。過去有佛,名毘鉢尸,為諸弟子說如是法。過去有佛,名……迦葉波,為諸弟子說如是法。如是等」。
《大毘婆沙論》所舉的「前際所見聞事」,有二類:一為印度民族的古代傳說:《大毘婆沙論》舉例如大善見王(Mahāsudarśana)。以此為例,[A97]那麼,大善見王[17];黎努([A98]Reṇu)與大典尊(Mahāgovinda)[18];堅固念王(Dṛḍhanemi)[19];摩訶毘祇多王(Mahāvijita)[20];釋迦族([A99]Śākya)與黑族([A100]Kaṇhāyana)[21];大天王(Mahādeva)與尼彌王(Nimi)[22];伊師山(Isigili)獨覺[23];毘富羅山(Vipula)[24];毘羅摩長者(Velāma)[25]:這都應該是「本事」。二為過去佛事:所舉毘鉢尸佛(Vipaśyin)等為弟子說法,與《大般涅槃經》所說,七佛為弟子說戒經的「伊帝目多伽」[26]相合。以此為例,[A101]那麼,尸棄佛(Śikhi)弟子事[27];羯句忖那佛([A102]Krakucchanda)弟子事[28],也都應該是「本事」。「本事」,本為佛化的,傳說的印度民族故事,擴展為更遠的過去劫事。《大毘婆沙論》的解說,是與「本生」相關而對立的,所以「本事」是除「本生」以外的過去事。瑜伽系所說,也大體相同,如《瑜伽論》說:「謂諸所有宿世相應事義言教,是名本事」[29]。《成實論》說:「是經因緣及經次第(次第是譬喻),若此二經在過去世,名伊帝目多伽。秦言此事過去如是」[30]。「本生」、「本事」、「因緣」、「譬喻」,在「十二分教」的解說中,都有近似而又不同的意義。據《[A103]成實論》說:「本事」,是「因緣」與「譬喻」而在過去世的。《原始佛教聖典之成立史研究》,對於這些,是以「譬喻」為本而予以解說的[31]。從「譬喻」的立場來說,「譬喻」可說是早已存在的。但從「九分教」與「十二分教」的成立過程來說,「譬喻」成為聖教的一分,是較遲的。起初只是「展轉傳來,不顯說人、談所、說事」的傳說——「本事」,「佛這麼說」而已。以後成為有「說人、談所、說事」;「阿含」中的「本事」,與「本生」類似而又不同,成為「九分教」的二分。
第二項 本生
「本生」(Jātaka),音譯為闍多伽、闍陀等。義譯為生、本生。在「九分教」與「十二分教」中,這是對佛教未來的開展,有重大意義的一分。古代所傳的解說,似乎通泛而實能適合於古義的,如《成實論》卷一(大正三二.二四五上)說:
「闍陀伽者,因現在事,說過去事」。
《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六(大正二七.六六〇上)也說:
「本生云何?謂諸經中,宣說過去所經生事,如熊、鹿等諸本生經。如佛因提婆達多,說五百本生事等」。
這是說一切有部([A104]Sarvāstivāda)的解說。「過去所經生事」,是通於佛及弟子的。如「五百本生」,也有關於提婆達多(Devadatta),而不只是佛的「本生」。《大毘婆沙論》以後,西元三世紀以下的論書,「本生」都被解說為釋尊的前生——菩薩行事。如《大智度論》說:「無量本生,多有所濟」[1]。《瑜伽論》說:「宣說世尊在過去世……行菩薩行,行難行行,是名本生」[2]。《順正理論》也說:「謂說菩薩本所行行」。為了說明與「本事」的差別,確定為:「或依過去事起諸言論,即由過去事言論究竟,是名本事,如曼馱多經。若依現在事起諸言論,要由過去事言論究竟,是名本生,如邏剎私經」[3]。這是後代公認的,「本事」與「本生」的差別。
「本生」,應分為經師所傳的,律師所傳的——二類。經師所傳的「本生」,不外乎「本事」,佛化的印度民族的先賢故事。這些過去事,一部分被解說為釋尊的前生。如大典尊(Mahāgovinda),「我其時為大典尊婆羅門」[4]。大善見王(Mahāsudarśana):「我憶六度埋舍利於此。而(善見)王住轉輪王法,……第七埋舍利於此。如來(今者)第八埋舍利於此」[5]。《中部.陶師經》說:「爾時青年 Jotipāla,即是我也」[6]。《相應部》說:「我於前生,為剎帝利灌頂王」[7]。這都是於傳說的過去事中,指為釋尊的「本生」。這種學風,在漢譯的《中阿含》中,更為普遍。如大天王(Mahādeva)[8];頂生王(Māndhātṛ)[9];毘羅摩長者(Velāma)[10];阿蘭那長者(Araka)[11];善眼大師(Sunetra)[12]等,都說「即是我也」,成為釋尊的「本生」。「阿含」在經師的弘傳中,化「本事」為「本生」的傾向,越來越盛,這是經師特重佛陀(律師是重僧伽的)的結果。化「本事」為「本生」,主要為了說明:先賢雖功德勝妙,而終於過去(不究竟);到現在成佛,才得究竟的解脫。融攝印度的先賢盛德,而引歸於出世的解脫,是經師所傳「本生」的特色。然這樣的「本生」,與「本事」是淆雜不清的。即使依《順正理論》的定義,而只要加上一二句,「本事」就成為「本生」了。對於這,《大毘婆沙論》是以傳說如此的過去事為「本事」,而「本生」取律部的傳說,所以體例極為分明。
律師所傳的「本生」,是以比丘、比丘尼,或僧團的發生事故,因而說明在過去生中,早已如此了。末了,指明過去的某某,就是現在的某某。這是重於等流因果的;是通於佛及弟子,而不限於世尊的。在過去世中,自然也有王、臣、長者、婆羅門,而平民、鬼神、旁生——鹿、象、獼猴、龜、蛇、鳥類,更多的成為「本生」中的主人。約過去事來說,也與「本事」的精神不同,這都是印度民間故事的佛化。這樣的「本生」,各部律藏都是有的,所以說是律師所傳的「本生」。在律藏中,以《僧祇律》所說的為最多。《僧祇律》所傳的「本生」,統為二大類:一、詳說:這都是以三部分構成的:1.當時的事緣;2.佛說過去早已如此,廣說過去;3.結合當前的人事。這一類的「本生」,如[13]:
1陶利大臣 2貪欲者 3金色鹿.王夫人 4鹿斑 5劫初入 6龍.仙人.金翅鳥 7六牙象.獵師 8大身象 9二婆羅門.羊 10名稱王 11婆羅門 12鸚鵡 13守齋狼 14抒海婆羅門 15獼猴.鼈 16婆羅門女 17豆主.驢主 18龍象 19鏡面王.獼猴 20野干 21獼猴.月影 22長者.阿摩由奴 23大婆羅門.迦羅呵奴 24二狗 25鸚鵡.禿梟 26鳥.猴.象 27天女.五天子 28梳頭女
上列的二十八事,都是同樣體裁的本生。鹿斑(4)本生,明說「如生經中說」[14]。第二類,是略指如「本生」、「本生經」、「生經」中說,如[15]:
1二水獺 2鳥 3難提(牛) 4三獸 5象王 6怨家 7長壽王 8迦毘羅 9賢鳥 10生「經」 11孔雀鳥 12鳥 13鼈 14「生經」 15仙人.獼猴 16釋提桓因 17獼猴 18蛇 19舉吉羅 20巔多利鳥 21鼈 22鸚鵡 23「本生經」 24「生經」 25「七女經」
《僧祇律》所說的,或詳說,或略指,共有五十三則。這一類型的「本生」,在說一切有部([A105]Sarvāstivāda)律中,雖多少,有無不同,而體裁完全一致。《十誦律》[16]現存:
1二水獺.野干 2鵽.猴.象 3鹿王.女鹿 4雁王.雁臣 5獅子.野干 6射師.弟子.賊帥 7父.子 8蛇 9守牧婆羅門婦
「蛇本生」(8),如《十誦律》說:「舍利弗性,若受必受,若棄必棄。舍利弗非適今世有是性,乃前過去亦有是性。……廣說本生因緣」[17];體例與《僧祇律》全同。《十誦律》說:「如是廣說五百本生」[18],可見在當時,「本生」是非常多的。現存九則中,二水獺與野干(1),鵽.猴與象(2),蛇(8),與《僧祇律》相合。《根有律》的「本生」,也不太多,分散在各部,如:
Ⅰ《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19]:1劫初人 2浣盆 3啞躄太子 4鵝.鱉 5鸚鵡.鵂鶹 6婆羅門.婦 7商人.金鼠 8智馬.商主 9獅.兔 10針師女 11羅剎國 12父子 13商主婦 14屠猪人
Ⅱ《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20]:1貪賊 2寶珠鵝 3醜婆羅門 4不貞妻 5貪食肉
Ⅲ《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藥事》[21]:1施肉 2獼猴王
Ⅳ《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破僧事》[22]:1提婆殺尼 2 3提婆不受佛言(二則) 4 5提婆墮獄(二則) 6 7 8度五比丘(三則) 9羅睺羅識父 10耶輸惑佛 11耶輸投身 12提婆失神通 13闍王供養提婆 14耆縛迦知佛意 15-24提婆無恩無報(十則) 25二狗 26 27提婆無恩無報(二則) 28金色身 29金輪 30護佛喪命 31孤迦里迦說無恥事 32-36恩怨(五則) 37 38 39阿難不離佛(三則) 40利養自害 41 42二群(二則) 43非法示現正法 44順正順邪 45提婆愚癡 46提婆顛倒 47提婆妄瞋 48舍利弗救眾僧
Ⅴ《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23]:隱人.獼猴.獵師
《根有律》所說的「本生」,與《僧祇律》、《十誦律》,體裁相同。然《僧祇律》的「本生」,都在〈波羅提木叉分別〉,而《根有律》的「本生」,屬於《破僧事》的,比二部《毘奈耶》,多出三倍。傳說佛為了提婆達多破僧,「廣說五百本生」,這是說一切有部特有的傳說。
說到分別說部([A106]Vibhajyavādin)律的「本生」,先應說到一點:與經、律相結合的事緣,「先賢的德行」部分——「本事」,大都成為經師所傳(佛)的「本生」。佛與佛弟子的事[A107]跡,成為說經、制戒的「因緣」,其後都成為「譬喻」。舉世間事為例證的,與當前的人事,是同類性質的,所以大抵成為律師所傳的,佛與弟子的「本生」。這在分別說部系的傳說中,充分的表示出來。今列舉《銅鍱律》、《四分律》、《五分律》所傳的,對照如下。凡敘述為「本生」形式的,加*以為記別。
上列的舉事為證,部分與「本生」有關。「龍王惜寶珠」、「飛鳥惜羽毛」、「護國不從父乞」,是舉事以說明,不要向人多求,以免人嫌厭。《五分律》別有「梵志不向王乞」,對相知識的國王,也不願有所請求,與護國(Rāṣṭrapāla)的不願向父母乞求,同一意義。「龍王」與「飛鳥」二事,《五分律》是「本生」,而《銅鍱律》與《四分律》,與《僧祇律》、《根有律》相同,是例證而不是「本生」。「牛喜愛語」而不喜毀呰,三律都不是「本生」,與說一切有部律相合;但《僧祇律》作「難提(牛的名字)本生」[27]。有關兩舌的「獅、虎與野干」,《十誦律》與《根有律》,也不是「本生」;而《僧祇律》作「三獸本生」[28]。「下座為上座說法」,僅見於《銅鍱律》。《銅鍱律》所說的「黃金鳥」,顯然為「本生」體裁,以偷羅難陀尼(Sthūlanandā)拔蒜而說。在比丘尼中,偷羅難陀尼是問題人物,《銅鍱律》與《四分律》,有「黃金鳥」本生。在《根有律》中,更為重視,有「寶珠鵝」(「黃金鳥」的不同傳說)、「貪賊」、「醜婆羅門」、「不貞妻」——四「本生」。《僧祇律》與《五分律》都沒有。「長壽王」,起於拘睒彌(Kauśāmbī)比丘的諍論,引述以證明「忍能止諍」;《僧祇律》也說「長壽王本生」[29]。說一切有部的《十誦律》、《根有律》、《中阿含經》[30],都不是「本生」(論師解說為「譬喻」),與《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相同。「鵽.猴與象」,是勉人尊敬長老的。《十誦律》與《僧祇律》,都傳說為「本生」[31]。「小象學大象」,是有關釋尊與提婆達多的。《銅鍱律》雖說得不太分明,但的確是釋尊與提婆達多的前生。《四分律》與《五分律》,就分明是「本生」了。關於提婆達多的,《僧祇律》僅有「野干主」「本生」一則[32];《僧祇律》的「本生」極多,但並不是偏重的。與提婆達多有關的,《四分律》有三「本生」,《五分律》有四「本生」;《十誦律》有四「本生」,並說「廣說五百本生」。《根有律破僧事》,與提婆達多有關的「本生」,共三六則。提婆達多,是比丘中的頭號問題人物,這就是「本生」特別多的理由。《銅鍱律》所傳的九則,惟有關偷羅難陀尼與提婆達多的,有「本生」的特色。上座部([A108]Sthavira)系的律師所傳的「本生」,有集中的傾向,以偷羅難陀尼及提婆達多的惡行為主,而大量的集錄出來。這與《僧祇律》的一般性展開,顯然是不同了。
後代傳說或集成的「本生」,數量非常龐大。如現存《小部》的《本生》,共有五四七則。《十誦律》說:「廣說五百本生」[33]。《大智度論》說:「無量本生」[34]。晚期論師所傳,如上面所引,都以釋尊的過去生中菩薩行為「本生」。這是經師、律師——二類「本生」的綜合所成。經師所傳,以佛的往昔生中的德行為主,但直說過去事(實為「本事」),僅結說「即是我也」,而沒有具備「本生」的文學形式。律師所傳,體裁為「本生」,但或善或惡,並不以佛的過去事為限,反而重於弟子的「本生」。將這二者綜合起來,取律部的「本生」形式,及經、律所傳(及經律外的傳說),有關佛的「本生」實質,形成晚期共傳的,菩薩大行的「本生」。這是綜合所形成的;而在初期,九分教成立時代的「本生」,決不就是這樣的。〈波羅提木叉分別〉,各部律都有或多或少的「本生」。這類「本生」,在「本生」成為分教時,應該已經存在。這是「本生」的原始意義,與《大毘婆沙論》的解說相合。律部所傳的「本生」,逐漸盛行,經部受到了影響,而「本事」也日漸「本生化」。終於取得律部的「本生」形式,而演進為菩薩大行的「本生」。現存 Bharhut 塔的欄楯,有浮雕的「本生」二八種,為西元前二世紀的遺物。依此遺物的實證,可以說:當西元前二世紀,現存於雕刻而可以考見的「本生」,有二八種。而不能說:當時有二八種「本生」。「本生」原是在傳說中的,傳說每因時因地而有變化。所以 Bharhut 的「本生」,與聖典所傳的,或略有不同,也是當然的事。這二八種「本生」,與西元前一世紀造的,[A109]Sāñci 塔門的「本生」,都是有關釋尊的「本生」。這一事實,不能否定律藏所傳的,有關眾弟子或善或惡的「本生」。而只是表明了,佛教界重視佛的「本生」。重視佛「本生」的傾向,久而久之,「本生」幾乎被看作釋尊的前生,菩薩行的別名。
第三項 方廣(或毘陀羅)
「九分教」與「十二分教」中,與「方廣」相當的,部派間傳說不一:或作「毘佛略」,或作「毘陀羅」。語音不同,解說也不同,這是不容易論定的一分。傳說中的「毘佛略」與「毘陀羅」,《原始佛教聖典之成立史研究》,總結前人的研究,而有很完善的說明,以「毘陀羅」為古義[1]。然研究起來,覺得還有可以商討的。先說「毘陀羅」:現存巴利藏,作 [A110]vedalla,這是赤銅鍱部([A111]Tāmraśāṭīya)的傳說。然同部別派的無畏山寺派([A112]Abhayagirivāsin),所傳的《解脫道論》,卻作「毘佛略」[2];與同系的化地部([A113]Mahīśāsaka)、法藏部([A114]Dharmaguptaka),都是一樣的。「毘陀羅」一詞,在這一系統中,沒有成為公認的名稱。《大智度論》作「為頭離」[3],顯為 [A115]vedalla 的音譯。然在「十二分教」的解說中,又義譯為「廣經」。對於這一分教,《大智度論》是雙傳二說的,與「本事」(如是語、出因緣)一樣。
《增支部.五集》(南傳一九.一四七)說:
「彼等不修身、不修戒、不修心、不修慧,論阿毘達磨論、毘陀羅論,陷於黑法」。
毘陀羅論(Vedallakathā),與阿毘達磨論([A116]abhidhammakathā),同為古代的法論之一。而《中部》有《毘陀羅大經》、《毘陀羅小經》,可為「九分教」中,「毘陀羅」的有力文證。覺音([A117]Buddhaghoṣa)在《一切善見律[A118]註序》(南傳六五.三八),以「毘陀羅」為:
「毘陀羅小經、毘陀羅大經、正見、帝釋所問、諸行分散、滿月大經:凡從問而得喜悅與滿足者,知是毘陀羅」。
「毘陀羅」,或譯為「有明」。這六部經的內容,曾於《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有所論列[4],今再略為說明:1.《毘陀羅小經》:推定為《中部》(四四)的 Cūḷavedalla;與《中阿含》(卷五八)的《法樂比丘尼經》同本。2.《毘陀羅大經》:推定為《中部》(四三)的 Mahāvedalla;與《中阿含》(卷五八)的《大拘絺羅經》同本。3.《正見》:推定為《中部》(九)的 Sammādiṭṭhi;與《中阿含》(卷七)的《大拘絺羅經》,及《雜阿含》(卷一四)的三四四經(大正藏編號)同本。4.《帝釋所問》:推定為《長部》(二一)的 Sakkapañha;與《長阿含》(卷一〇)的《釋提桓因問經》,及《中阿含》(卷三三)的《釋問經》同本。5.《諸行分散》,原文為 [A119]Saṅkhārubhājaniya,似乎與《中部》(一二〇)的 [A120]Saṃkhāruppatti 相近,但性質不合。另推定為《相應部.質多相應》的 Kāmabhū(2);與《雜阿含》(卷二一)的五六八經同本。6.《滿月大經》:推定為《中部》(一〇九)的 Mahāpuṇṇama;又與《相應部.蘊相應》的 Puṇṇamā,《雜阿含》(卷二)的五八經同本。這六部經的內容,都是法義問答集。每一部經,包含多種問題,也就是一再問答。在一問一答間,問者表示領解了對方的意見,歡喜讚歎,然後再提出問題,請求解答。所以這不但是問答集,而在一問一答間,形成一特殊的體裁。如以這類體裁為「毘陀羅」,[A121]那麼與《中阿含》(卷四九)《說智經》同本的,《中部》(一一二)的 [A122]Chabbisobhana-suttaṃ(《六淨經》),也屬於這一分了。
問答而隨以滿足、歡喜、讚歎,本是多數經典的共通形式。如結合多種問答,因而形成每答必讚的形式,自然會如「如是語」一樣的獨成一格。但如普遍的應用,成為多數經典的一定形式,就不免有冗長煩重的感覺了。上面所引的,如《毘陀羅小經》、《毘陀羅大經》、《滿月大經》,雖漢譯具足每答必讚的一定形式,而巴利聖典,僅於第一問答,保存這一形式,而其餘的從略。又《正見經》,《相應部》《迦摩(2)經》,每一問答,必有定形的領解讚歎,而漢譯(《雜阿含》)卻完全沒有。如失去了領解讚歎的一定文句,就與一般的問答,沒有差別。我以為,這是與《如是語》一樣的。序說與結說的一定文句,不免煩重乏味,終於從「三集」的第四品起,一定的文句,僅保存每品的初後——二經,而其餘的略去了。每答必讚的那種形式的經典,可能被稱為「毘陀羅」,而「毘陀羅」是不能滿足於這種形式的。正如《如是語》(但《如是語》的特性多,較易保持)一樣,或者從內容的特性,而作不同的解說。
再說「方廣」:[A123]vaipulya,音譯為毘佛略、毘富羅等;義譯為廣、方廣、方等、方正。這是銅鍱部大寺派([A124]Mahāvihāra-vāsināḥ)以外,全體佛教所公認的名稱。「方廣」的內容,大乘經(如《大般涅槃經》),論(如《大智度論》、《入大乘論》、瑜伽系諸論),都指「方廣」為大乘經。聲聞學者中,脇尊者(Pārśva)以為:「此中般若說名方廣,事用大故」[5]。眾賢(Saṃghabhadra)也傳說:「有說:此廣辯大菩提資糧」[6]。在佛教的開展中,「方廣」屬於大乘,是一項有力的傾向。然部派所傳的早期意義,應如《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六(大正二七.六六〇上)所說:
「方廣云何?謂諸經中,廣說種種甚深法義,如五三經、梵網、幻網、五蘊、六處、大因緣等」。
《大毘婆沙論》,列舉六種經,而定義為:「廣說種種甚深法義」。「方廣」(Vaipulya)從形容詞 [A125]vipula 而來,有大量、廣量的意思。「方廣」不僅是文句的廣說(一定是長篇的),而更是義理的甚深,這是文廣義深的契經。《成實論》但泛明「廣說」[7]。《順正理論》舉三義,如卷四四(大正二九.五九五上)說:
「言方廣者,謂以正理廣辯諸法,以一切法性相眾多,非廣言詞不能辯故(廣說義)。亦名廣破,由此廣言,能破極堅無智闇故。或名無比,由此廣言,理趣幽博,餘無比故」。
在「廣言」中,表顯了義理的幽博,破無知的妙用(與脇尊者所說,「般若事用大故」的意義相近)。《大毘婆沙論》所舉的六經,可與《十誦律》的「多識多知大經」——十八種[8],《根有律》所誦「大經」[9],同屬於說一切有部([A126]Sarvāstivāda)的傳說相對比:
《十誦律》的十八經,前七經屬《長阿含》,次五經屬《中阿含》,再次三經屬《雜阿含》,末後三經屬「雜藏」。與《十誦律》的「大經」相當的,《四分律》作:「誦六十種經,如梵動經」[10]。在古代,有這麼多的大經,而被推為「方廣」經的,也就在這[A127]裡面。1.《五三經》:推定為與《十誦律》的《般闍提利劍》(Pañcatraya),《中部》(一〇二)的 [A128]Pañcatraya 相當。《根有律》作「增五增三」,似乎是譯者錯了,誤以為是《增壹阿含》的「增五」與「增三」。漢譯(屬於說一切有部)的《中阿含》,沒有《五三經》。從性質的近於《梵網》,而又與《梵網》次第相連,可斷言為:說一切有部的《五三經》,是編入《長阿含》的。《五三經》,先總舉有關於未來的妄說——死後有想、死後無想、死後非有想非無想、死後斷滅、現法涅槃——五說;又綜合為:死後存在(即前三說)、死後斷滅、現法涅槃——三說(「五三」以此得名),而加以一一的解說。次列舉有關於過去的妄說——我及世界常無常等、有邊無邊等、一想異想等、苦樂等(十六說)。然後約次第定的進修,超越種種妄執,而達於最高的解脫。這是條理當時世間的種種異執,而顯示佛法為更高的殊勝。
2.《梵網》:與《長部》(一)的《梵網經》,《長阿含》(卷一四)的《梵動經》相當。《十誦律》作《波羅小闍藍》,「小」為「門」字草書的訛寫,原語應為「波羅門闍藍」(Brahmajāla)。初明一般人但見佛法僧的瑣細卑近事項——戒,而或讚或毀,這是不足以讚毀佛法的。所以在敘述卑近的戒法後,廣明如來自證的甚深微妙法(「大法光明」)。這就是超越世間,有關過去的十八妄說,有關未來的四十四妄說——六十二異見,而得真實的寂滅。網羅當時的一切異見,而顯示佛法的深妙——智證寂滅,與《五三經》意趣相同,而條理與說明,更為精確!
3.《幻網》:《十誦律》作「摩那闍藍」,「那」為「耶」字的誤寫。摩耶闍藍(Māyājāla),義譯為「幻網」(舊注作「化經」)。就可知的《幻網經》說而論,在現有的漢譯聖典中,沒有與之相同的(藏譯中有)。這是說一切有部所傳誦的,也應該屬於《長阿含經》。《成實論》引《幻網經》說:「有幻幻事」[11]。在緣無可知,與緣無不能知的論辯中,引到這部經。《順正理論》也為此同一問題,而一再的引述[12]。引述較詳的,如《成唯識寶生論》卷四(大正三一.九一下)說:
「於彼幻網經中……即此眼識所知之色,不見實有及以定住,但於妄情起邪分別,作決定解而生言論:唯斯是實,餘義成非。……多聞聖弟子應如是學:我觀過去未來現在眼識,觀彼所緣諸色,然於彼處,無有常定、無妄、無異、實事可得,或如所有,或無倒性,悉皆非有;唯除聖者出過世間,斯成真實」。
《順正理論》卷四(大正二九.三五〇下),引文而與此相同的,有:
「佛告多聞諸聖弟子,汝等今者應如是學:諸有過去未來現在眼所識色,此中都無常性、恆性,廣說乃至無顛倒性,出世聖諦,皆是虛偽妄失之法」。
「唯斯是實,餘義成非」(古譯「餘皆虛妄」),是世間種種異說的偏執。予以破斥,而結歸於出世間的真實。與《五三》、《梵網》的意趣相合。偏執與異說,從認識的錯亂而來。所緣的境界,猶如幻事,是有惑亂性的。非實有,非常定,而以為是實、是定,這才「於妄境而起邪分別,作決定解」,起種種異執了。就僅有的文證而論,《幻網經》的意趣,與《五三》、《梵網》一樣,而說理更為明確!《五三經》與《梵網經》,都是略舉論題,而後廣(分別)說的。
4.《五蘊》,5.《六處》,6.《大因緣》:蘊、處、因緣的次第,合於《十誦律》說。如《般闍優波陀那肝提伽》([A129]Pañcupādānakkandhā),義譯為五取蘊。舊注作「五受陰卻」,「卻」是訛寫,應為「五受陰部」。《沙陀耶多尼》([A130]ṣaḍ-āyatana),義譯為「六處」,舊注作「六情部」。《尼陀那散猶乞多》([A131]Nidāna-saṃyutta),義譯為〈因緣相應〉。舊注作「同界部」,「同」是「因」的訛寫。這三者的次第,顯然是《雜阿含經》(《相應部》)的〈五陰誦〉(〈蘊相應〉),〈六入誦〉(〈六處相應〉),〈因誦〉(〈因緣相應〉)。然《雜阿含經》中,是眾多經的類編;雖有廣說的部分,但與上面的三經相比,顯然是不同的。《大毘婆沙論》說「大因緣」,是沒有取《雜阿含》的〈因緣相應〉為「方廣」的。《大因緣》是《十誦律》所說的《摩呵尼陀那波梨耶夜》(Mahānidānaparyāya)。在說一切有部中,編入「中阿含」,即卷二四的《大因經》。分別說系([A132]Vibhajyavādin)編入「長阿含」,如《長部》(一五)的《大因緣經》;《長阿含經》(卷一〇)的《大緣方便經》。《大因緣經》,先讚歎緣起的甚深,略舉緣起說,而後廣為分別解說。末了,舉外道有我者所執的(受、色)二類異計,加以責破。然後舉「七識住」、「二入處」、「八解脫」,以明佛法的究竟解脫。對於「因緣」,《大毘婆沙論》者的意見如此;那屬於「方廣」的「五蘊」與「六處」,不是也應有這樣的契經嗎?關於「六處」,《中阿含經》有(卷四二)《分別六處經》;與《中部》(一三七)的《六處分別經》相當。經中先略舉六處、(六識)六觸、十八意行、三十六[A133]句、斷成就、三念住、無上調御,而後廣分別說,並以八解脫為無上調御。《中部》別有(一四八)《六六經》,(一四九)《大六處經》,也都是有關六處的解說。這二部經,與《雜阿含經》(卷一三)的三〇四.三〇五經(大正藏編號)同本,但「廣說」的性質不明。關於五蘊,以五蘊為名的廣分別說,雖沒有發見,但五蘊的廣分別說,見於《中阿含經》(卷七)的《象[A134]跡喻經》;《中部》(二八)名《象[A135]跡喻大經》。該經雖以四聖諦攝一切法,於一切法中最為第一,而以象[A136]跡為比喻。但在解說中,實只是「五盛陰苦」的廣分別說。「若見緣起便見法,若見法便見緣起」[13],正是這部經的精義。《大毘婆沙論》者的「方廣」——蘊、處、因緣,都應是文廣義深的廣說。與前三經結合起來,「方廣」的特性是:文句為廣分別說;內容為甚深的法義。
「毘陀羅」,「毘佛略」,在「九分教」中,不是各別的,而是同一分的傳說不同。因而引起的問題是:「九分教」的本義,到底是「毘陀羅」,還是「毘佛略」?重視[A137]巴利語(Pāli)的,當然以「毘陀羅」為古義。然[A138]巴利語,是佛教用語中較古的一流,而不是古代佛教的唯一用語。屬於一流而為一部派所承用,並不能推定為古來如此。在「九分教」的用語中,如「記說」,[A139]巴利語在共同的 [A140]vyākaraṇa 外,別取 [A141]veyyākaraṇa,以表示特色;那焉知「毘陀羅」不是這樣,在一般通用的 [A142]vaipulya 以外,別取 [A143]vedalla 以表示特殊呢?與梵語 [A144]vaipulya 相當的,[A145]巴利語有 [A146]vetulya,也是「方廣」的意思,而音聲與 [A147]vedalla 相近。所以,如解說為:[A148]vaipulya,[A149]vetulya,同為「方廣」,而是梵語與[A150]巴利語的差別。銅鍱部學者,別取與 [A151]vetulya 音聲相近的 [A152]vedalla 為分教的專名,以專稱層層問答,層層歡喜與讚歎的契經,不是沒有可能的!以文證來說,「毘陀羅大經」,「毘陀羅小經」,經名本是後人所安立的;而其他部派所傳,也沒有稱之為「毘陀羅」。而且,覺音所指的「毘陀羅」中,如《滿月大經》與《帝釋所問經》,[A153]巴利經藏的明文,是屬於「記說」[14],並沒有稱為「毘陀羅」。「銅鍱部」學者,專從形式著想,而稱之為「毘陀羅」,未必是「九分教」的本義!無畏山寺派所傳,也沒有這麼說呢!
「毘佛略」,與銅鍱部所傳的「毘陀羅」,論形式與性質,都可說是不同的。「毘陀羅」——六部經,是法義的問答集。在問答體的形式中,對種種問題,給以明確的解答。雖然種種問題,與修證有關,但性質是說明的,重於了解的。這一學風,與阿毘達磨論相近,為未來的論師所繼承。「毘佛略」是法義的廣分別說。在分別體的形式中,闡明佛法的深義。原則的說,佛說五蘊、六處、因緣,都導歸解脫寂滅的自證,這就是佛法的深法。佛以「處中之說」——緣起為根本法則,從而說明緣起甚深,寂滅更甚深。「處中之法」,依緣起而開示不落外道的種種異見,這是《雜阿含經》最一般的法說。《梵網》、《五三》、《幻網》等,更廣分別以顯示這一深義。從《阿含經》看來,從「愛滅則取滅」著手的,是五蘊說。從「觸滅則受滅」著手的,是六處說。從「識滅則名色滅」,或「無明滅則行滅」說起的,是因緣說。其實,這都是因緣(緣起)說,而導歸於寂滅的。《大因緣經》、《分別六處經》、《象[A154]跡喻(分別五蘊)經》等,更廣分別以闡明這一深義。這一類契經,在廣分別的形式中,是重於修證的。這一學風,為未來的經師所繼承。所以「毘陀羅」與「毘佛略」,在形式與性質上,都有不同的地方。
然而,這二者也有共同處。如「毘佛略」是廣分別說;而被稱為「毘陀羅」的,在問答中,也以「分別答」為主。「毘陀羅」為法義問答集,比起初期的簡略問答,也不能說不廣(問答)了。「毘佛略」以聖者自證的究竟寂滅為宗極。而《毘陀羅小經》、《滿月大經》,也以涅槃為究極。如《正見經》以「無明盡而明生」為結束;《釋問經》以「愛盡究竟梵行」為極:可說都歸結於這一深義。尤其是,《法樂比丘尼經》說:「君欲問無窮事;然君問事,不能得窮我邊也。涅槃者,無對也」[15]。《雜阿含經》(《正見經》)也說:「摩訶拘絺羅!汝何為逐!汝終不能究竟諸論,得其邊際。若聖弟子斷除無明而生於明,何須更求」[16]?這是從問答廣說,而引向深廣無際,超越絕對的境地。
「九分教」組為一聚,「四阿含」、「四部」集成的前夕,佛教界早已進入廣說——廣分別,廣問答的時代,集成了文義深廣的眾多契經。被稱為「毘佛略」與「毘陀羅」的,都是廣長的契經,主要都被編集於《長阿含》、《中阿含》中。這是當時佛教界的共同傾向;如略去形式,而重視內容的共同性,那二類都可說是「廣說」(方廣,[A155]vaipulya,vetulya)。銅鍱部偏重形式,以層層問答,而得歡喜與滿足的契經,別名為 [A156]vedalla,這才與「毘佛略」分離了。
廣問答與廣分別,尤其是廣分別說的契經,對未來的佛教來說,已樹立起卓越的典型。在佛教的開展中,有方廣部(Vetulyaka),就是「方廣道人」[17]。有更多的聖典,名為「方廣」(或譯「方等」)。「毘佛略」如此的源遠流長,決不會是部派分裂以後,偶然的發展而來的。
第四項 未曾有法
「未曾有法」([A157]adbhuta-dharma, P. abbhuta-dhamma),音譯為阿浮陀達磨、阿浮多達磨等。義譯為希法、勝法、未曾有法等。古代的不同解說,可條理為如此:
世間甚希有事 ┌───如來甚希有事 三寶甚希有事┼───佛及弟子甚希有事 └───三乘.三寶希有
「未曾有法」的意義,如《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六(大正二七.六六〇中)說:
「希法云何?謂諸經中,說三寶等甚希有事」。
「有餘師說:諸弟子等讚歎世尊希有功德,如舍利子讚歎世尊無上功德,尊者慶喜讚歎世尊甚希有法」。
說一切有部([A158]Sarvāstivāda)論師所傳的古義,「未曾有法」是說三寶——佛、法、僧的甚希有事。近代學者,據《阿含》而列舉其內容,都不出這一範圍[1]。1.如來的「未曾有法」,如四未曾有法[2];諸未曾有法[3];因地動說未曾有法[4];約神足說未曾有法[5]。2.法的未曾有法,如八未曾有法[6]。3.僧(聖弟子)的未曾有法:如阿難(Ānanda)四未曾有法[7],諸未曾有法[8];薄拘羅(Bakkula)未曾有法[9];郁伽長者(Ugra)八未曾有法[10];手長者(Hastaka)八未曾有法[11];難陀母([A159]Nandamātṛ)七未曾有法[12]。漢譯《中阿含經》,類集為「未曾有法品」,足為三寶甚希有事的具體內容。
《大毘婆沙論》的「有餘師說」,偏於讚歎如來功德,也就是專指如來的未曾有法。《出曜經》說:「未曾有法,若尊者阿難,以未曾有法歎如來德」[13];可見「餘師」是「持經譬喻者」一流。《大智度論》說:「如佛現種種神力,眾生怪未曾有……如是等無量希有事」[14]。《大般涅槃經》,列舉如來初生,自行七步;獼猴奉蜜;白項狗聽法等[15]。這都是意趣相同,重於如來未曾有法的。在九分教的發展中,有一項共同的傾向:如「記說」本通於佛及弟子,生前死後,或善或惡,而漸歸於菩薩的授記作佛。「本生」是通於佛及弟子的前生事,而漸歸於佛的前生——菩薩行事。所以,「未曾有法」本通指三寶的希有功德,而被解為如來的甚希有事。這是佛教的一般傾向,與大乘精神相呼應的。
覺音([A160]Buddhaghoṣa)於《一切善見律[A161]註序》(南傳六五.三八)說:
「比丘!阿難有此希有未曾有法,如是等一切有關希有未曾有法經,知是未曾有法」。
《善見律注》舉阿難的未曾有法為例,誠然說得比較具體,但有關佛與法的未曾有法,並不明確。覺音在《長部注》([A162]Sumaṅgalavilāsinī),以「甚奇善逝,甚希有世尊」等讚歎如來的為未曾有法[16]。瑜伽師系的論書,是重於佛及聖弟子的,如《瑜伽師地論》卷二五(大正三〇.四一八下)說:
「云何希法?謂於是中,宣說諸佛、諸佛弟子——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勞策男、勞策女、近事男、近事女等,若共不共,勝於其餘,勝諸世間,同意所許,甚奇希有最勝功德」。
《顯揚論》等所說[17],與此相同。《瑜伽論》舉佛及七眾(聖)弟子的希有功德;「同意所許」,是公認的。這是《增支部.一集.是第一品》,及《增壹阿含經》的〈弟子品〉、〈比丘尼品〉、〈清信士品〉、〈清信女品〉[18],所說四眾弟子所有的各各第一功德。如以此為例來推論,那佛的「甚奇希有最勝功德」,應是十力、四無所畏,住聖主位,作師子吼了[19]。瑜伽論師是著重於佛及聖弟子所有的功德。《雜集論》說:「聲聞、諸大菩薩,及如來等最極希有甚奇特法」[20];著重於聖者的希有功德,更表示了大乘論師的見地。
三寶所有的甚希有事,是「未曾有法」,是說一切有部論師所傳的古義;從現存於《阿含》的「奇特未曾有法」看來,這是最確當的解說。一分經師與大乘經論,重於如來的甚希有事;瑜伽論師,重於如來(或加菩薩)及聖弟子所有的功德:都不免有了變化。而說一切有部的《順正理論》,所說雖似乎相近,而立意已大為不同,如說:「希法者,謂於此中,唯說希奇出世間法,由此能正顯三乘希有故。有餘師說:辯三寶言,世所罕聞,故名希法」[21]。三乘「希有出世間法」,是重於法義的不共世間。而「辯三寶言」——世所罕聞的甚希有法,反而被稱為餘師,這顯然與古義有了距離。《成實論》卷一(大正三二.二四五上)說:
「未曾有經,如說劫盡大變異事,諸天身量,大地震動」。
《成實論》所說,應與《長阿含經》的《世記經》相當,但這是世間的甚希有事。經中所說的大海八未曾有法,輪王四未曾有法,也是世間常事。用來比喻三寶的未曾有法,而不會是九分教中,「未曾有法」的具體內容。《成實論》所說,是獨有的解說,非「未曾有法」的本義。
第五節 因緣、譬喻(阿波陀那)、論議
第一項 因緣
在三藏的逐漸形成中,舊有「九分教」的分類,顯然的不足以總攝一切。於是擇取經中的固有名詞——「因緣」、「譬喻」、「論議」,別為三分,而總為十二分教。「論議」為最後一分;「因緣」與「譬喻」,加入中間,次第不一定,那是部派間意見不一致的關係。
先說「因緣」:[A163]nidāna,音譯為尼陀那,義譯為因緣、緣起、本緣等。古代的解說,大致相近,指依此而說法或制戒的事緣。說一切有部([A164]Sarvāstivāda)論師所傳,如《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六(大正二七.六六〇上)說:
「因緣云何?謂諸經中,遇諸因緣而有所說,如義品等種種因緣。如毘奈耶作如是說:由善財子等最初犯罪,是故世尊集苾芻僧,制立學處」。
在《大毘婆沙論》的解說中,略舉二例:一、屬於經的「因緣」,如「義品」等因緣。二、屬於律的「因緣」,如善財子(Kalandakaputra-sudinna)犯戒。「經」,不一定是「阿含」。如《論》前面說:「謂諸經中,結句諷誦彼彼所說,即麟頌等」,這與《小部》的《犀角喻經》相當。「謂諸經中,因憂喜事,世尊自說」,與《小部》的《法句》相當。這[A165]裡,又指《小部》的〈義品〉而說。《小部》的〈義品〉,漢譯有《義足經》,凡十六章,都是偈頌。〈義品〉的注釋,都一一的說明因緣,依什麼事,為什麼人說;《義足經》就先敘因緣,然後說偈。如《大毘婆沙論》卷一(大正二七.一上)說:
「此(阿毘達磨論)中誰問誰答?或有說者:尊者舍利子問,佛世尊答。復有說者:五百阿羅漢問,佛世尊答。有作是說:諸天神問,佛世尊答。有餘師說:化苾芻問,佛世尊答。……爾時,世尊化作苾芻,形容端正,眾所樂見。剃除鬚髮,服僧伽胝,令彼請問,佛世尊答,猶如徵問義品因緣」。
阿毘達磨——《發智論》,被推為佛說,於是引起了誰問誰答的問題。當時有四種傳說,第四說是:(佛)化苾芻問,佛世尊答,舉例「如徵問義品因緣」。《義足經》及[A166]巴利〈義品〉的注釋,都說〈義品〉的一部分,是佛化作一苾芻,向佛請問,而後由世尊答說的。「因緣」,並非只是佛在某處,為某某說,而是說經的特有事緣。尤其是流傳中來源不明的部分,敘說其宣說的事緣,以證明為佛說。據此,如《小部.波羅衍拏品》(〈彼岸道品〉),在正說一六章前,有「序偈」:位於南方瞿陀婆利河(Godhāvarī)畔的老婆羅門,為了不明「頂與頂墮問題」,囑十六弟子,到北方來參訪。一直訪問到王舍城(Rājagaha)的波沙那迦(Pāsāṇaka)塔廟,見到了世尊,於是請問,而有〈波羅衍拏〉的宣說。一六章以前的「序偈」[1],就是「因緣」。又如《小部.那羅迦經》的「序偈」等[2]。《大般涅槃經》說:「如諸經偈所因根本,為他演說」,並舉「莫輕小罪,以為無殃」偈的事緣[3]。這是《法句》偈;《法句》為傳誦中偈頌所集成,說明為什麼事,為什麼人說偈,就是「因緣」。「因緣」是當時引起說法的事緣;尤其是對傳說中的經偈,敘明「說人、談所、說事」的,是「因緣」。這雖然或已編入經內,但段落分明,先敘「因緣」,然後說法;「因緣」是有具體部分可說的。
分別說系([A167]Vibhajyavādin)中,迦葉維部([A168]Kāśyapīya)飲光稱佛傳為《佛生因緣》;尼沙塞部([A169]Mahīśāsaka 化地)稱為《毘尼藏根本》[4]。分別說部的佛傳,源出「受戒法」,在「受戒法」前,敘述釋迦佛的誕生到成佛,說法攝化出家眾——「善來受具」,「三歸受具」,到白四羯磨的「十眾受具」,為攝僧、制戒的因緣。這所以稱為「因緣」,又名為「毘尼藏根本」。銅鍱部([A170]Tāmraśāṭīya)立「九分教」,本沒有別立「因緣」,然現存《小部》的《本生》,共五四七則,各有宣說的事緣。而在《本生》初,有「因緣物語」([A171]Nidānakathā),分「遠因緣」、「次遠因緣」、「近因緣」三類:從然燈佛([A172]Dīpaṃkara)時受記說起,到成佛,回祖國度化,祇園精舍(Jetavana)的成立[5]。《本生》前,為什麼說「因緣」——佛傳?現存的《本生》,雖然每一則都各有事緣,實則《本生》為一項不明確的傳說,如《毘奈耶雜事》卷二五(大正二四.三二八下)說:
「當來之世,人多健忘,念力寡少,不知世尊於何方域城邑聚落,說何經典?……若說昔日因緣之事,當說何處?應云婆羅痆斯,王名梵授,長者名相續,鄔波斯迦名長淨:隨時稱說」。
經與律的因緣,事實上已遺忘了不少,何況「本生」等傳說!昔日因緣中的地名、人名,都是代表性的。所以我以為:每一則「本生」的因緣,都只是傳說如此。而敘述在然燈佛時受記,一直到祇園的成立,正表示為宣說「本生」的根本因緣。以佛傳為「本生」的因緣;為攝僧、制戒的根本因緣,這雖不是十二分教中,「因緣」的原始意義,而與「如徵問義品因緣」的意趣,卻完全相同。這是「因緣」的一類。
《大毘婆沙論》所說,屬於律的「因緣」,舉善財子的初犯而制立學處為例。現存「律藏」的〈波羅提木叉分別〉([A173]Prātimokṣa-vibhaṅga),對於每一學處,都先敘述制戒因緣;次分別文句;然後分別犯不犯相。如不淫行學處,以善財子初犯而制;又以阿練若比丘與獼猴行淫而再制。這類制戒的因緣,成為〈波羅提木叉分別〉的主要而根本部分。漢譯現有《鼻奈耶》,是姚秦竺佛念所譯的。《大唐內典錄》作:「或名戒因緣經」[6]。依〈中阿含經序〉,譯為「從解脫緣」[7],即「波羅提木叉因緣」。這部「戒因緣經」,以述因緣而制立學處為主,文句分別與犯相分別,極為簡略。這極可能為〈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初型。這不是說,這部《鼻奈耶》,是〈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初型。而是說,以敘述制戒因緣為主,附帶的略辨文句與犯相,是〈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初型。「十二分教」的「因緣」,起初應以制戒的因緣談為主,所以《順正理論》但說:「緣起者,謂說一切起說所因,多是調伏相應論道,彼由緣起之所顯故」[8]。《仁王經》稱「因緣」為「戒經」[9];《梵網經》作「律戒」[10],與《瑜伽論》所說:「及諸所有毘奈耶相應,有因有緣別解脫經」[11]相合。所說的「別解脫經」,決非一般的「戒本」,而是「從解脫因緣」(〈波羅提木叉分別〉),與「戒因緣經」的名義相合。所以,「十二分教」中,「因緣」的原始意義,應指〈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初型。
瑜伽系諸論的解說,都分為經與律二類;似乎與《大毘婆沙論》相近,而實際上是有差別的。如《瑜伽論》卷二五(大正三〇.四一八下)說:
「云何因緣?謂於是中,顯示能請補特伽羅名字種姓,因請而說。及諸所有毘奈耶相應,有因有緣,別解脫經」。
《瑜伽論》所說的因緣,分為經與律二類。律的「因緣」,是與《大毘婆沙論》相同的。而經的「因緣」,指經中分明說出請者姓名,因請而說。瑜伽論系的這一解說,是與「優陀那」(嗢柁南)相對的。「自說」,謂於是中,不顯能請補特伽羅名字種姓。「因緣,謂於是中,顯示能請補特伽羅名字種姓,因請而說」[12]。這是漠視「優陀那」的「興感」意義,而專重「無問自說」;因而有請而說的,被稱為「因緣」,成為有請與無請的一對。而《大毘婆沙論》(與《順正理論》)師,優陀那的「自說」,重於感興而發的偈頌。而「因緣」與「本事」相對:「本事」(「如是語」也相同)是不顯「說人、談所、說事」的;而「因緣」正顯示「說人、談所、說事」的,因而「尼陀那」(因緣)與「目得迦」(伊帝目多迦的略稱),前後相對。
在後代的解說中,泛稱說經的因緣為「因緣」,原是一般的,不限於《瑜伽論》系的。《大智度論》,也正是這樣[13]。一般稱「如是我聞,一時,佛在某處住」,為「通序」,或「徵信序」。稱因當時的某人某事而引起世尊說法的,為「別序」,或「發起序」:這都是被稱為「因緣」的。如「通序」而是「十二分教」中的「因緣」,那現存的一切經,都應屬於「因緣」了。如以當時某人某事而引起說法的為「因緣」,那《阿含經》的一大部分,都應屬於「因緣」所攝了。這對於分教成立的本義,有具體的部類可指,顯然是不合的。「因緣」成立的本義,應以「從解脫緣」——〈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初型為主。而對傳誦而來源不明的偈頌,特別敘述其因緣,為「因緣」的又一類。繼承這一意義的,敘述佛傳為「因緣」——攝僧制戒的根本因緣;「本生」的根本因緣。這都有部類可指,但是比較後起的部分。
第二項 阿波陀那
「阿波陀那」,一般都譯為「譬喻」,是「十二分教」的一分;被推為分教的一分,應該是遲於「九分教」的。但立「九分教」的部派,如銅鍱部([A174]Tāmraśāṭīya)的《小部》中,有《阿波陀那》;大眾部([A175]Mahāsāṃghika)所傳的《雜藏》中,也有「本行」[1]。這可見立「九分教」,或立「十二分教」,雖部派間有所不同,而各派的聖典,有稱為「阿波陀那」的部類,卻是一致的。
在佛教中,「阿波陀那」為通俗而流行極廣的部類。對於北方佛教的開展,有著深遠廣大的影響。源遠流長,所以情形極為複雜。譯為「譬喻」的原語,有三:1. Apadāna, Avadāna,音譯為阿波陀那、阿婆陀那等;義譯為譬喻、證喻、本起等。[A176]巴利《小部》的《譬喻》(Apadāna),與此相合。2.[A177]aupamya,《法華經》九分教中的「譬喻」,是使用此語的[2]。[A178]aupamya,是一般的譬喻,為《阿含經》以來所常用。如蘆束喻、火宅喻、化城喻,都是這類的譬喻。3.Dṛṣṭānta,也譯為譬喻,是因明中譬喻支的喻;譬喻師([A179]dārṣṭāntika)由此語得名。然分教中的「譬喻」——「阿波陀那」,一向是以 Apadāna, [A180]Avadāna 為主的。「譬喻」是什麼?「譬喻」的本義是什麼,近代學者,或研究字義,或從現存的「譬喻」部類而分別其性質,而提出種種有意義的解說[3]。我以為:「譬喻」的廣大流行,性質複雜,是三類「譬喻」的結合,應用於通俗教化的結果。
「譬喻」的古來解說,大體有早期的(聲聞佛教所傳),晚期的(大乘佛教所傳)——二類。早期所傳的,如《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六(大正二七.六六〇上)說:
「譬喻云何?謂諸經中所說種種眾多譬喻,如長譬喻、大譬喻等。如大涅槃,持律者說」。
《大毘婆沙論》所舉的三例中,1.「長譬喻」,《大智度論》作「中阿含中長阿波陀那」[4],即《中阿含經》的《長壽王本起經》[5],「本起」是「譬喻」的異譯。長壽王([A181]Dīghiti)的事[A182]跡,說一切有部([A183]Sarvāstivāda)是作為「譬喻」的,與《僧祇律》等不同。長壽王事,與拘舍彌([A184]Kauśāmbī)比丘的諍論相結合;在「犍度部」集成以前,已集為《長壽王本起經》,編入《中阿含經》[6]。長壽王,為[A185]鄰國梵摩達哆王(Brahmadatta)所獲,國破身亡。臨終時,以「忍能止怨」,訓勉王子長生(Dīghāyu)。後來,長生以琴師身分,接近梵摩達哆王。曾有殺敵洩恨的機會,但終以憶念父王臨終的訓誨,而沒有報復。梵摩達哆王受到非常的感動,讓長生復國,友好相處。
2.「大譬喻」,《大智度論》作「長阿含中大阿波陀那」[7],即《長阿含經》中的《大本經》[8]。《南傳大藏經》,也譯為《大本經》[9]。原語 Mahāpadānasuttanta,應譯為「大譬喻經」,與說一切有部所傳的相合。漢譯的《大本經》,經末作「大因緣經」[10]。經中說到「諸佛因緣」[11],「諸佛因緣本末」[12],「彼佛本末因緣」[13]。考《長阿含經》的「十二部經」,尼陀那譯為「本緣」,而阿波陀那為「證喻」;可見漢譯《長阿含經》的《大本經》,是「大因緣」(大本緣),而不是「大譬喻」。「大譬喻」中,首舉七佛的種姓、父母、都城、成道處、說法、大弟子等。然後詳說(七佛第一位的)毘婆尸佛(Vipaśyin)的化[A186]跡。這是七佛的傳記;從佛佛道同的立場,一一的給以說明。
3.「大涅槃譬喻」,《雜事》有佛入涅槃的記述。從佛在王舍城([A187]Rājagṛha)為行雨([A188]Varṣâkāra)說七法、六法起,經波吒離子(Pāṭaliputra)、毘舍離(Vaiśālī),而向波波([A189]Pāvā),末了到拘尸那(Kuśinagara)入涅槃[14]。佛入涅槃事,與《長阿含經》的《遊行經》,《長部》的《大般涅槃經》相當[15]。以入涅槃的部分佛傳為「譬喻」,與現存的梵本《譬喻集》([A190]divyâvadāna)相合。「持律者說」,這是說一切有部律師的傳說。
繼承《大毘婆沙論》的意見,而更近於《根有律》系律師所傳的,是《大智度論》。如《論》卷三三(大正二五.三〇七中)說:
「阿波陀那者,與世間相似柔[A191]軟淺語。如中阿含中長阿波陀那;長阿含中大阿波陀那。毘尼中億耳阿波陀那;二十億阿波陀那。解二百五十戒經中,欲阿波陀那一部。菩薩阿波陀那出一部。如是等無量阿波陀那」。
《論》舉六部阿波陀那,除「長阿波陀那」、「大阿波陀那」,即「長譬喻」與「大譬喻」外,還有四部。1.「億耳阿波陀那」:事出《十誦律》「皮革法」,《根有律皮革事》[16]。億耳([A192]Śroṇa-koṭikarṇa)是西方的阿槃提(Avanti)人。沒有出家以前,曾因航海回來,迷路而經歷鬼國。後來出家,為大迦旃延([A193]Mahākātyāyana)弟子。因當地的比丘少,一時不得受具足戒。受具足以後,發心來參禮佛陀;[A194]稟承師命,以五事問佛。邊地可以五人受具足,就是因此而制的。億耳的事[A195]跡,說一切有部所傳的,比起《銅鍱律》、《四分律》、《五分律》[17],多了億耳生時,耳有無價的寶環;及出家前遊歷鬼國的事。《根有律》更有宿生的福德因緣。《僧祇律》也有億耳事:從給孤獨長者([A196]Anāthapiṇḍada)見佛說起;長者派遣富樓那(Pūrṇa)入海去採寶。富樓那出家後,遊化西方,億耳從富樓那出家[18]。將不同的傳說,連結而成為長篇,這是一個最好的範例。億耳從富樓那出家,是大眾部的傳說,與上座部系([A197]Sthavira)不同。《僧祇律》所說的億耳見佛,請求五事,文義簡潔明了。《僧祇律》說:「此中應廣說億耳因緣,乃至請求出家」[19]。億耳出家的事[A198]跡,大眾部是知道的,也許與說一切有部的傳說相近。
2.「二十億阿波陀那」,二十億([A199]Sroṇakoṭiviṃśa)是瞻波(Campā)的大富長者子,捨二十億的家財而出家。他的精進修行,是傳譽一時的。二十億精進修行,足底流血,佛為他說彈琴的譬喻,依著修行,得阿羅漢,並表示自己體證的境地。說一切有部,將這些編集於《雜阿含經》,《中阿含經》的《沙門二十億經》[20]。由於二十億的流血經行,佛特准穿革屣;這一部分,集錄於《十誦律》、《根有律皮革事》[21]。這是上座系統中,有關二十億的,最樸質簡要的記錄。二十億的精進修行,大眾部編集於《增壹阿含經》[22]。《增壹阿含經》沒有表示自證境地一段,也許是原始的,或是傳說的不同。《僧祇律》的「雜跋渠法」,敘述二十億的出家因緣:目連(Mahāmaudgalyāyana)為佛向二十億乞食;瓶沙王(Bimbisāra)[A200]吃到香美的殘食,知道二十億的富有,並[A201]腳下有金色毛。於是使二十億坐船來見;後來就見佛出家。在這中間,佛說二十億童子的前因:九十一劫前,白㲲供佛,從此九十一劫以來,足不履地。關於修證事,略指「如增一綖經中廣說」[23]。分別說部系([A202]Vibhajyavādin)的《銅鍱律》、《四分律》、《五分律》,有關二十億的故事:精進修行部分,流血而准穿革屣部分,《銅鍱律》與《四分律》所說[24],與說一切有部的傳說相合,為上座部所傳的共同部分。但又說到:二十億等來見王,王見二十億足蹠生毛,要他們去見佛。由娑竭陀(Sāgata)引見,就因此聞法出家。所說與大眾部所傳,略有出入。《五分律》所說,二十億九十一劫以前,供佛發心,與《僧祇律》相合,而更廣說二十億家的財富[25]。
3.「欲阿波陀那」:在這[A203]裡要略為說到的,平川彰博士的《律藏之研究》,歷舉1.龍王惜寶珠,2.飛鳥惜羽毛,3.二獺與野干,4.黃金鳥,5.護國(Rāṣṭrapāla)不從父乞,6.梵志不從王乞,7.貪賊,為「欲阿波陀那」的實體,而一一為新與古的論究[26]。然《大智度論》所說,應以說一切有部說為主。「欲阿波陀那」,出於「解二百五十戒經」,也就是出於「波羅提木叉分別」(Prātimokṣa-vibhaṅga)。而護國不從父乞,與梵志不向王乞,是說一切有部律所沒有的。二獺與野干,《十誦律》雖有而出於「衣法」[27],並不在〈波羅提木叉分別〉。龍王惜寶珠,飛鳥惜羽毛,出於《根有律》的「索美食學處」[28]。寶珠鵝(黃金鳥的變形)與貪賊,出於《根有部苾芻尼律》的「食蒜學處」[29]。分散在兩處,與「欲阿波陀那一部」說不合。欲,不一定是衣食等欲,極可能是淫欲。難陀(Nanda)的欲心重,佛帶他遊天國與地獄而得精進悟入,是很適合的,但並不在〈波羅提木叉分別〉中[30]。惟《根有律》的「不淨行學處」,有孫陀羅難陀([A204]Sundarānanda),為一大商人。貪淫無厭,為淫女所迷惑。等到床頭金盡,為淫女所棄。只好在佛法中出家。可是又為淫女所惑,共為淫欲[31]。這是多欲者的典型;推定為「欲阿波陀那」,應該是適合得多!
4.「菩薩阿波陀那」;《律藏之研究》,以提婆達多(Devadatta)「本生」中,有關釋尊的,推定為「菩薩阿波陀那」[32]。這不是以菩薩為主體的,是否適宜於稱為菩薩阿波陀那呢!又以《根有律藥事》所說,佛的三月食馬麥等業報,為「菩薩阿波陀那」[33]。但「菩薩阿波陀那」,是否專重於過去生中的罪業呢!考銅鍱部所傳,《小部》的《譬喻》都是偈頌,分〈佛譬喻〉、〈辟支佛譬喻〉、〈長老譬喻〉、〈長老尼譬喻〉。〈佛譬喻〉,為佛所自說,讚美諸佛國土的莊嚴;末後舉十波羅蜜多,也就是菩薩大行。〈辟支佛譬喻〉,是阿難(Ānanda)說的。〈長老譬喻〉五四七人;〈長老尼譬喻〉四〇人。這是聲聞聖者,自己說明在往昔生中,見佛或辟支佛等。怎樣的布施,怎樣的修行,多生中受人天的福報;最後於釋尊的佛法中出家,得究竟的解脫[34]。據此來觀察說一切有部的傳說,在《根有律藥事》中,雖次第略有紊亂,而內容的性質相合。全文可分為二大章:一、佛說往昔生中,求無上正覺的廣大因行。又分二段:先是長行,從頂生王(Māndhātṛ)到陶輪師止[35]。次是偈頌,與《小部.佛譬喻》相當[36]。接著,有氈遮(Ciñcā)外道女帶盂謗佛一節[37],是長行,與上下文不相連接。就文義而論,這是錯簡,應屬於末後一段。二、佛與五百弟子,到無熱池,自說本起因緣。先說舍利弗(Śāriputra)與目連神通的勝劣[38]。次由大迦葉(Mahākāśyapa)等自說本業,共三十五人,都是偈頌[39],與《小部.譬喻》的〈長老譬喻〉,為同一原型的不同傳承。末後,佛自說往昔的罪業,現受金鎗、馬麥等報[40]。比對起來,《譬喻》的〈佛譬喻〉,與第一章——佛說往昔因行相合。應該本是偈頌;說一切有部又廣引菩薩因行,種種本生來說明,就是長行部分。「菩薩阿波陀那」,應該是菩薩大行的偈頌部分。
《大智度論》在解說「阿波陀那」時,舉六部「阿波陀那」為例;而在《論》中,還說到其他的「阿波陀那」,如:
1.彌勒受記──────《中阿含本末經》
2.釋迦讚弗沙佛────《阿波陀那經》
3.舍利弗不知小鳥───《阿婆檀那經》
4.韋羅摩大施─────《阿婆陀那經》
5.長爪梵志事─────《舍利弗本末經》
6.佛化除糞人尼陀───《尼陀阿波陀那》
7.然燈佛授釋迦記───《毘尼阿波陀那》
1.《中阿含本末經》,明彌勒(Maitreya)受記[41]。《成實論》說:「阿波陀那者,本末次第說是也」[42]。在鳩摩羅什([A205]Kumārajīva)的譯語中,「本末」是「阿波陀那」的義譯,與《增壹阿含經》的譯語不同[43]。彌勒受記事,推定為《中阿含經》的《說本經》[44]。《說本經》,就是《說本(末)經》。這部經,後半明彌勒受記,前半明阿那律(Aniruddha)的本末。所說的偈頌:「我憶昔貧窮,……無餘般涅槃」,與《小部.長老偈》的阿那律說相同[45]。2.釋迦(Śākya)往昔生中讚弗沙佛(Puṣya)[46],《根有律藥事》略說[47];如《大毘婆沙論》詳說[48]。3.舍利弗不知小鳥本末[49],《薩婆多毘尼毘婆沙》,也略有說到[50]。4.韋羅摩(Velāma)大施[51],推定為《中阿含經》的《須達哆經》[52]。5.長爪梵志事,名《舍利弗本末經》[53],出於《根有律出家事》[54]。6.「尼陀阿波陀那」[55],《大莊嚴經論》,有詳細的敘述[56]。7.然燈佛(Dīpaṃkara)授釋迦記,名「毘尼阿波陀那」[57]。在現存的律部中,唯《四分律》詳說[58]。
《大毘婆沙論》,沒有說明「譬喻」的定義;從所舉的三例而說,都是古今聖賢的光輝事[A206]跡。《大智度論》卻說:「世間相似柔[A207]軟淺語」。所引的種種「阿波陀那」,重於文學趣味,等於佛法通俗化的故事。從《大毘婆沙論》、《大智度論》所引(律部),可看出「譬喻」的發展趨勢。七佛譬喻、涅槃譬喻、菩薩譬喻、釋迦讚弗沙佛譬喻、從然燈佛受記譬喻、長壽王譬喻、韋摩羅譬喻、億耳譬喻、二十億譬喻、尼陀譬喻,都是古今聖賢的光輝事[A208]跡。舍利弗不知小鳥事、長爪梵志事,近於一般事[A209]跡。而欲譬喻,是凡愚事[A210]跡,是應該引以為戒的。「譬喻」的開展,是從賢聖的事[A211]跡,而到一般的事[A212]跡,這是一。七佛譬喻、涅槃譬喻,連欲譬喻在內,都是直敘事實。億耳及二十億譬喻,如《五分律》等,附有宿業因緣;而菩薩譬喻,全部是依佛而說明其因行。這樣,如《根有律藥事》,五百弟子自說本業因緣,銅鍱部的《小部》,就名為《譬喻》。這是善的;從惡業說,佛的宿業而現受金鎗、馬麥等報,也就名為「譬喻」。譬喻的開展,是從事實,而顯示或善或惡的過去業因,這是二。著重於業報的因緣,《根有律》最多;在這種趨勢下,譬喻成為善惡業報的因緣。
「譬喻」與「記說」、「本事」、「本生」、「因緣」,在流傳中,都有結合的情形,而「譬喻」與「因緣」的結合最深。如「億耳阿波陀那」,《僧祇律》作「億耳因緣」;「大譬喻」,《長阿含》作「大因緣」。「譬喻」與「因緣」的結合,情形是這樣的:經師所傳的「譬喻」,如「長譬喻」、「大譬喻」,是聖賢的光輝事[A213]跡。《大毘婆沙論》著重在此,雖引「持律者說」,而取「大涅槃譬喻」,意義還是一樣:這代表了早期的經師的見解。《大智度論》,重於律部,及當時的情況。在律部中,凡敘述佛及弟子的事[A214]跡,無非是說明制戒(學處與軌則)的因緣。如億耳出家,一時不得受具;來見佛時,請求五事,為五眾受具的因緣。但事[A215]跡的綴合,愈來愈長,說到出家以前,航海而誤人鬼國。這樣,喧賓奪主,「因緣」的意義[A216]沖淡,而事[A217]跡(傳說)的意義增[A218]強,(制戒)「因緣」就轉化而被稱為「譬喻」了。又如如來成道說法,善來受具等,為制立十眾受具的因緣。等到將誕生、出家、修行等連貫起來,也就成為「譬喻」了。從(制戒)「因緣」而轉化為「譬喻」,是第一階段。在「譬喻」中,傳說億耳生而耳有明珠,二十億足底有金色毛,因而說到過去生中的業因。佛與佛弟子的事[A219]跡,從出生到究竟解脫,都有些特殊的事[A220]跡;對這些事[A221]跡,逐漸的傾向於過去生中業因的說明。宿生業報,成為譬喻的重要部分,於是(佛及弟子的事[A222]跡)「譬喻」又轉化為「因緣」。但這是業報因緣,而不是制戒的因緣,這是第二階段。(制戒)「因緣」轉化為「譬喻」,「譬喻」又轉化為「因緣」;「譬喻」與「因緣」的結合,就成為夾雜難分的現象。這是從律部而來的,晚期盛行的「譬喻」。《大般涅槃經》也就但說:「如戒律中所說譬喻,名阿波陀那經」了[59]。
「阿波陀那」的內容,如所引述,已大略可知。而「阿波陀那」的本義,「阿波陀那」被譯為「譬喻」的理由,還不能明了。西元三世紀,「阿波陀那」已被譯為「譬喻」[60]。羅什義譯為「本末次第」,說是「世間相似柔[A223]軟淺語」,是以當時流行的譬喻文學來解說的。玄奘義譯為「譬喻」,然《大毘婆沙論》所舉的實例,與「譬喻」的意義不合。依《大毘婆沙論》來說,解說「阿波陀那」為「偉大的」、「光輝的事[A224]跡」(行為)[61],應該更合適些。這是經師所傳的;經律部所傳,而發展成後期的譬喻文學,也就以「阿波陀那」為「譬喻」,這可從另一解說,而理解其意義。如《瑜伽論》卷二五(大正[A225]三〇.[A226]四一八下)說:
「云何譬喻?謂於是中有譬喻說,由譬喻故,本義明淨」。
瑜伽系諸論,大意相同。「本義」,或作「隱義」[62]。「有譬喻說」,或作「有比況說」[63]。以「譬喻」為「比況」,顯然的與《大毘婆沙論》、《大智度論》的解說不合。現存梵本《法華經》,九分教中的「譬喻」,為 [A227]aupamya;這是「比況」的「譬喻」,如蘆束喻、火宅喻等。Apadāna 或寫作 [A228]aupamya——比況,實為阿波陀那而被譯為「譬喻」的重要理由。經中的「阿波陀那」,律中的「阿波陀那」——與「因緣」相結合的「阿波陀那」,在佛教的弘法(講經為主)活動中,對於某一義理,每舉佛及佛弟子的事[A229]跡、業報因緣等為例,以證明所說。這與舉譬喻來比況說明,使聽眾容易了解,作用完全相同。在這種情況下,Apadāna 與 [A230]aupamya,融合如一了。如《出三藏記集》卷九〈譬喻經序〉(大正五五.六八下)說:
「譬喻經者……敷演弘教,訓誘之要。牽物引類,轉相證據,互明善惡罪福報應」。
又《出三藏記集》卷九〈賢愚經記〉(大正五五.六七下)說:
「智者得解,亦理資於譬喻。…… 三藏諸學,各弘法寶,說經講律,依業而教。(曇)學等八僧,隨緣分聽。…… 各書所聞……集為一部。……此經所記,源在譬喻;譬喻所明,兼載善惡」。
「譬喻」的實際應用,從上序可以完全理解出來。《賢愚經》,是曇學等八人,在于闐的般遮于瑟(Pañca-vārṣika)大會中,聽說經律而記錄下來的。中國近代(傳統)的講經,還是在銷文、釋義、發揮玄理外,參入因果報應、公案,以加深聽者的興趣與了解。這是從古以來,通俗弘化的方法。「阿波陀那」,是這樣的被作為事證——舉例說明而廣為流通的。《長阿含經》譯「阿波陀那」為「證喻」[64],最能表示這一意義。《順正理論》卷四四(大正二九.五九五上)也說:
「言譬喻者,為令曉悟所說義宗,廣引多門比例開示,如長喻等契經所說」。
「有說:此是除諸菩薩,說餘本行,能有所證,示所化言」。
《順正理論》繼承了《大毘婆沙論》的見解,以「長(譬)喻」等為「譬喻」。其稱為「譬喻」的理由,是「為令曉悟所說義宗,廣引多門比例開示」。「阿波陀那」的意義,不但與比況([A231]aupamya)相合,也與喻支的喻([A232]dṛṣṭânta)相同。「阿波陀那」是被用為例證,以證明所說義(宗)的。第二說,也只「除菩薩」本行的不同,而「能有所證,示所化言」,意義還是一樣。《成實論》說:「阿波陀那者,本末次第說是也。如經中說:智者言說,則有次第。有義有解,不令散亂,是名阿波陀那」[65]。本末次第,是敘述事緣的始末。而所以說「本末次第」,只是為了「解」明所說的「義」宗。《順正理論》與《成實論》,說明了「阿波陀那」的「譬喻」作用,是晚期「譬喻」文學盛行的實際情形。
「阿波陀那」——經師的本義,應為偉大的,光輝的事[A233]跡。律師所傳的「阿波陀那」,從事[A234]跡而說明善惡的業緣;善惡業緣,為(過去)事[A235]跡的一部分,總名「阿波陀那」。從「律藏」所傳,《小部》所傳,《大智度論》所引述,「阿波陀那」只是現事與宿因。在佛教的通俗弘化時,引「阿波陀那」為事證,於是與比況([A236]aupamya)相近,相合。西元三世紀,「阿波陀那」已被譯為「譬喻」了。西元二、三世紀,譬喻師([A237]dārṣṭāntika)脫離說一切有部,而獨立盛行起來。這是以廣說「譬喻」([A238]dṛṣṭānta)得名,而譬喻更通俗化的。「阿波陀那」、「阿波摩耶」,在實際應用中,與 [A239]dṛṣṭānta 相結合。傳說譬喻大師鳩摩羅羅陀([A240]Kumāralāta),造《顯了論》、《日出論》,都是「為令曉悟所立義宗,廣引多門比例開示」。「阿波陀那」,被想起了赫赫光輝的意思,而被解為「有比況說,隱義明了」了[66]。「阿波陀那」被解說為「譬喻」,是通俗弘化所引起的。論到原始的意義,應以聖賢的光輝事[A241]跡為是。
第三項 論議
「十二分教」的最後,是「論議」。Upadeśa,音譯為優波提舍、鄔波第鑠等;義譯為說義、廣演、章句等,以「論議」為一般所通用。「論議」的古來解釋,如《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六(大正二七.六六〇中)說:
「論議云何?謂諸經中,判決默說、大說等教」。
「又,如佛一時略說經已,便入靜室,宴默多時。諸大聲聞共集一處,各以種種異文句義,解釋佛語」。
《大毘婆沙論》有二解:一、「決判默說、大說等教」,文義不明。考《增壹阿含經》,有「四大廣演之義」[1]。與此相當的《增支部》,名「大處」(Mahāpadesana)——摩訶波提舍[2]。這是判決經典真偽的方法:如有人傳來佛說,不論是一寺的傳說,多人或某一大德的傳說,都不可輕率的否認或信受。應該集合大眾來「案法共論」,判決是佛說或非佛說,法說或非法說。《毘尼母經》作「大廣說」,並說:「此法,增一經中廣明」[3]。漢、巴共傳的《增一經》,及《毘尼母經》的「大廣說」,就是摩訶優波提舍。說一切有部([A242]Sarvāstivāda)的傳說,略有不同,如《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五九八上)說:
「何以故名摩訶鏂波提舍?答:大清白說。聖人聖人(第二聖人,似為衍文)所說,依法故,不違法相故,弟子無畏故,斷伏非法故,攝受正法故,名摩訶鏂波提舍。與此相違,名迦盧(黑)鏂波提舍」。
說一切有部,分白廣說、黑廣說,也見於《毘尼母經》:「薩婆多說曰:有四白廣說,有四黑廣說。以何義故名為廣說?以此經故,知此是佛語,此非佛語」[4]。《顯宗論》也說:「內謂應如黑說、大說契經所顯,觀察防護」[5]。這可見說一切有部的「優波提舍」,是判決大(白)說及黑說的。所以《大毘婆沙論》的「決判默說、大說等教」,「默說」顯然是「黑說」的訛寫。這是大眾集體的詳細論議,所以稱為「廣說」——「論議」。
二、佛的大弟子們,「共集一處」,對於佛的略說,各申解說。如眾比丘解說二邊、中、縫紩[6]。前是共同論議,判決是非。這是共同論議,解說佛語。雖然性質不同,而採取集體論議的形式,卻是一樣的。《大毘婆沙論》的解說,是從經中尋求實例,著重於集體論議的特色[7]。
《大智度論》的解說,重在「解義」,與《大毘婆沙論》不同。如《論》卷三三(大正二五.三〇八上)說:
「論議經者,答諸問者,釋其所以」。
「又復廣說諸義,如佛說四諦。何等是四?……如是等問答廣解其義,是名優波提舍」。
「復次,佛所說論議經,及摩訶迦栴延所解修多羅,乃至像法凡夫人如法說者,亦名優波提舍」。
《論》有三說:一、「答諸問者,釋其所以」;這不是一般的問答,而是釋義。二、「廣說諸義」,是假設問答,而「廣解其義」。這二說,都是經中佛(或大弟子)的「解義」。在《大毘婆沙論》,這都是「記說」[8]。但《大智度論》、「記說」專明「眾生九道中受記」,所以這類問答解義,被判屬「論議」了。三、範圍極[A243]寬:1.佛所說的「論議經」(應指前二說)。2.摩訶迦旃延(Mahākātyāyana)所解經:《阿含經》雖有解偈數種,但《大智度論》曾說:「摩訶迦旃延,佛在時,解(釋)佛語故作蜫勒」[9]。《成實論》也說:「摩訶迦旃延等諸大智人,廣解佛語」[10]。摩訶迦旃延的解經,是一向被推重的。舉摩訶迦旃延所解經,應指《蜫勒論》([A244]karaṇḍa);《蜫勒》是大眾部([A245]Mahāsāṃghika)系所重的[11]。以佛的解說,廣分別為本;說到摩訶迦旃延論,及末世凡夫的如法論說;《大智度論》的解說,重在解義,而通稱一切論書了。《大般涅槃經》說:「如佛世尊所說諸經,若作議論,分別廣說,辯其相貌,是名優波提舍經」[12]。這也是以解義為主,而所說似乎指後代的論書。
瑜伽論系,所說意義相同,如《瑜伽師地論》卷二五(大正三〇.四一九上)說:
「云何論議?所謂一切摩呾理迦,阿毘達磨:研究甚深素怛纜藏,宣暢一切契經宗要,名為論議」。
瑜伽論系,分論書為摩呾理迦、阿毘達磨;而這二類,又總稱為「鄔波提鑠」——「論議」。這樣,「論議」是一切論書的通稱。《大毘婆沙論》的「論議」,是契經;《大智度論》所說,以契經為本,而通攝論書;《瑜伽論》專約論書說。這一差別,可說是「論議」——在佛教流傳中的演變過程。
第六節 結論
「九分」與「十二分教」,上來已分別的加以論究;現在,再作一綜合的說明。
先有「九分教」,後有「十二分教」的成立。「九分教」中,又先成立五支,次成立四支。所以「十二分教」的發達成立,可分為三個階段。《原始佛教聖典之成立史研究》,作這樣的結論[1],確是非常難得的見解!然研究起來,「修多羅」與「祇夜」的成立最早,所以本論作為四階段去說明。
「九分教」與「十二分教」的一一支分,是在聖典的或立過程中,從聖典分類學的觀點,而先後成立的。在聖典的成立過程中,分教的名義與內容,都有變化的可能。如「修多羅」與「祇夜」,為原始結集的分類,當時是有確切的部類可指的。等到「九分教」成立時,「十二分教」成立時,後代論師面對當時的全部聖典(聲聞三藏;大小乘三藏)而進行解說(分配)時,原始的意義,不足應用,於是解說上不免有所出入。所以分教的意義與內容,要從成立的過程中去說明。而前階段成立的支分,到了後一階段,意義就有所調整(全體協調)。這應從其所以演變而加以說明,作為自然合理的演化。後代論師的解說,也許不合分教的本義,也應看作固有分教的新的適應。
分教的一一意義與內容,是不能從聖典自身而求得解決的。如「修多羅」、「祇夜」、「方廣」等,在聖典自身——文句中,並沒有明文可證。所以對「九分教」與「十二分教」的解說,不能不依賴於傳承中的古說。古說,作為研究的線索;依著去研究,對分教的古義,及演化中的情況,才能逐漸明白出來。在現存的多種古說中,《大毘婆沙論》所說[2],說一切有部([A246]Sarvāstivāda)論師的傳承,比較的近於古意。《大毘婆沙論》的成立,雖在西元二世紀。而對分教的解說,傳承古說,而不是面對當時的全部聖典。如沒有將「阿毘達磨論」,作為十二分教的內容,比起其他古說,就顯得難能可貴了!
第一、「修多羅」是結集義,為原始結集的通稱。結集後不久,由於文體的類別,分化為二:稱長行部分為「修多羅」,大致與《雜阿含經》的〈蘊誦〉、〈六處誦〉、〈因誦〉、〈道品誦〉相當。稱偈頌部分為「祇夜」,與〈八眾誦〉相當。這是「相應教」的核心,原始結集部分。
第二、此後,傳出的佛法,都是以原始結集的教法(與律),為最高準繩,而共同論定集成的。在固有的「修多羅」與「祇夜」外,又有長行與偈頌,集出流行。長行部分,以分別、解答為主,稱為「記說」。這是對於「修多羅」及「祇夜」(通稱),以分別或解答方式,而闡明佛法的意義。在問答、分別中,顯示、決了深秘教證(佛法本質問題)的特性,逐漸表達出來。這一部分,附編於「相應教」中,與《雜阿含經》「弟子所說」、「如來所說分」相當。《雜阿含經》集三部分而成,與「九分教」中的「修多羅」、「祇夜」、「記說」的次第成立,完全吻合。這所以《雜阿笈摩》,被稱為「一切事相應教」的根本[3]。當時,不屬於(原始)結集的偈頌,已大大的流行。主要是傳於邊地(如第一章所說),通俗而易於傳誦的法偈。起初,也曾泛稱為「祇夜」,為了與「相應教」中的「祇夜」有所分別,而被稱為「伽陀」、「優陀那」。「優陀那」是以感興語為主的《法句》。「伽陀」是以偈頌,宣說法要(除「祇夜」、「優陀那」以外)的通稱。從古代的傳誦來說,大致與《小部.經集》中的〈義品〉、〈波羅延拏品〉、《蛇經》、《陀尼耶經》、《犀角經》、〈牟尼偈〉等相當。這類傳誦廣而影響大的法偈,當時已有類集(與現存的當然有多少距離),但始終不曾集入「四部」、「四阿含」中,這是值得注意的事。分教的五支成立,就是「相應教」的成立,一分法偈的成立。
第三、前五支,重於形式的分類,內容是重於法義的。此後,聖典又不斷集出。內容方面,承分別、解答——「記說」的風格,而又多為事的敘述。所以不只是形式的分類,而更為內容的分類。在這一階段中,有「本事」、「本生」、「方廣」、「希法」的成立。「本事」,是「不顯說人、談所、說事」的[4],只是傳聞的佛說如是。或集出傳聞如是的法義,成「如是語」;或集出傳聞如是的先賢的善行盛德,名為「本事」。「本生」,是於傳說的先賢盛德(「本事」)中,指為佛的前生;而在〈波羅提木叉分別〉成立中,佛與弟子的前生事,也傳說集出。對「本事」而說,「本事」是直說過去事,「本生」是結合過去人事與現在人事,而成前後因果系。廣分別與廣問答,實是「記說」的延續。所以廣問答的《滿月大經》、《帝釋所問經》、《六淨經》;廣分別體的《梵網經》、《沙門果經》等,在聖典自身,都是稱為「記說」的。然法義的闡述更廣,成為更有體系的說明,與舊有的「記說」,不大相合,所以成為「方廣」一分。銅鍱部([A247]Tāmraśāṭīya)學者,專重形式,別稱廣問答經為「毘陀羅」,是不足以說明聖典集成過程中的時代傾向。還有,佛及聖弟子所有的希有功德(依事實而表現出來),也成立「希法」一分。「方廣」是深廣義,「希法」是奇特事,形成一對。這四分,約契經說,都是篇幅較長,被編入《長阿含》、《中阿含》、《增壹阿含》的。到此,九分教成立,也就是依固有的「相應教」,更集為「長」、「中」、「增一」,而完成「四部」、「四阿含」以前的情形。
還有值得說到的,聖典有了新的特色,也就有了新的分教。但在集成過程中,新形的聖典而外,與固有聖典,性質與形式相類似的,也是不在少數的。這些,或增編於固有的(分教)部類中,或沒有編入。沒有編入的,也以形式及性質的近似,而被稱為「修多羅」等。這樣,「修多羅」等漸成為分教的通稱,而不再局限於固有的部類了。所以當「本事」等會編而成「長」、「中」、「增一」時,內容是不只是這四分的,這是一點。「如是語」的成立,說明當時有長行與重頌相結合的契經。當「如是語」的集成中止,或略去「序說」、「結說」,而失去「如是語」的特性時,長行與重頌相結合的體裁,是被稱為「祇夜」的;重頌體,成為「祇夜」的新意義。上面說到,《立世阿毘曇論》,是「如是語」型,而稱重頌為「即說祇夜言」[5]。「如是語」(重頌)——被稱為「祇夜」,應該是九分教成立以後的事,這是第二點。
第四、九分教成立,「四部」、「四阿含」也不久就集成了。九分教的次第成立,是重於「法」的。當原始結集時,屬於「律」的,有《波羅提木叉經》的集成,也稱為「修多羅」。到「四部」、「四阿含」集成前後,〈波羅提木叉分別〉(〈經分別〉)也大體完成。這是部派沒有分化,九分教的時代;推定為第二結集時代。此後,部派分化了。在上座部([A248]Sthavira)沒有再分化——分為分別說部([A249]Vibhajyavādin),與分別說部分離後的上座部的時代,律部的集成;論部的成立:三藏聖典的實際情況,已不是九分教所能該攝。於是成立「因緣」、「譬喻」、「論議」——三分,完成十二分教的最後定論。
「因緣」,是制戒(學處、軌則)因緣,是出於〈波羅提木叉分別〉及「犍度」部的。以制戒的「因緣」為例,而宣說經、偈的事緣,也被稱為「因緣」。「譬喻」是光輝的事[A250]跡。《長阿含》的《大本經》,《中阿含》的《說本經》,《長壽王本起經》,都是「譬喻」,但當時還沒有成立為「譬喻」一分。等到律部中,佛與弟子的事[A251]跡,詳廣的敘述出來。(制戒)「因緣」的意味淡,而「譬喻」的意義增[A252]強,「譬喻」也就成為一分。「因緣」與「譬喻」,都通於契經,而實屬於毘奈耶的[6]。在九分教時代,「阿毘達磨」、「摩呾理迦」(還有被稱為「毘陀羅」的廣分別),已有獨立的特殊形式。「四阿含」集成後,更被重視起來。上座部論書的最早形成,是〈經分別〉[7];這是「論議」(「優波提舍」是經的分別解說)成為一分的實際內容。《大毘婆沙論》,對後三分的解說,始終以經、律為主,所以取「共同論議」、「共同解說」的經說為「論議」。
「十二分教」的成立,後三分與九分教的結合,次第上形成分別說系,說一切有部系——二大流[8]。分別說部系,以「優陀那」及「因緣」為次第,而以「譬喻」、「論議」為末後二分。這似乎表示了,「譬喻」與「論議」是後起的,「因緣」早已存在。〈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因緣」,的確是與「九分教」的時代相當的(但成為分教之一,卻在其後)。說一切有部系,將「因緣」、「譬喻」,列於前面,而成「尼陀那」、「阿波陀那」、「本事」、「本生」的次第。這四分的結合在一起,表示「譬喻」的早已存在,而四分同為敘事的部分。這四分的原始差別是:「因緣」與「譬喻」是現前事;「本事」與「本生」是過去事。「論議」始終為最後一分,也就是末後成立的一分。
佛教聖典的部類學,以「十二分教」為定論。大乘經典的集成,大都以「方廣」為名,而被攝屬於「方廣」分的。
校注
[0494001] 《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七中)。 [0494002] 《解脫道論》卷九(大正三二.四四五中)。 [0494003] 水野弘元〈佛教聖典及其翻譯〉(《語學論叢》第一輯六九)。 [0494004] 《本事經》卷五(大正一七.六八四上)。 [0494005] 渡邊海旭《壺月全集》上卷(四三〇)。 [0495006]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下)。 [0495007] 《別譯雜阿含經》卷六(大正二.四一五上——中)。以阿婆陀那為本事,列於優波提舍以後,小有差別。 [0495008]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八(大正二四.三九八下)。 [0495009]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下)。 [0495010] 《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中)。 [0496011] 《長阿含經》卷三(大正一.一六下)。又卷一二(大正一.七四中)。 [0496012] 《雜阿含經》卷四一(大正二.三〇〇下)。 [0496013] 《阿毘曇八犍度論》,為《發智論》的異譯。在說一切有部的論書中,對於十二分教,惟有這部論卷一七(大正二六.八五三中——下),次第略有不同。 [0496014] 《雜阿含經》卷四一(大正二.三〇〇下)。 [0496015] 《中阿含經》卷一(大正一.四二一上)。又卷四五(大正一.七〇九中)。又卷五四(大正一.七六四上)。 [0496016] 《出曜經》卷六(大正四.六四三中——下)。 [0496017] 《增壹阿含經》,為僧伽提婆(Saṅghadeva)所譯。僧伽提婆所譯的《八犍度論》,也與一切說一切有部論書的次第不合。所以《增壹阿含經》中十二部經的次第紊亂,並非原本如此,而是譯者不重視次第,而任意的敘列出來,不足為次第不同的論證。 [0496018] 《佛說七知經》(大正一.八一〇上)。《般泥洹經》卷下(大正一.一八八上)。 [0499001] 參考前田惠學《原始佛教聖典之成立史研究》(二二七——二五八)。 [0500002] 高楠順次郎、木村泰賢合著《印度哲學宗教史》(漢譯本三〇三——三〇四)。 [0501003] 《瑜伽師地論》卷八一(大正三〇.七五三上)。 [0501004] 《顯揚聖教論》卷一二(大正三一.五三八中)。 [0501005] 《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一一(大正三一.七四三中)。《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六(大正三一.六八六上)。《顯揚聖教論》卷六(大正三一.五〇八下)。 [0501006] 《分別功德論》卷一(大正二五.三二上)。 [0501007]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六(大正二七.六五九下)。 [0501008] 《雜阿毘曇心論》卷八(大正二八.九三一下)。 [0501009] 《善見律毘婆沙》卷一(大正二四.六七六上)。 [0501010] Atthasālinī(《法集論注》)(《望月大辭典》五五七下)。 [0502011] 《瑜伽師地論》卷八一(大正三〇.七五三上)。《顯揚聖教論》卷一二(大正三一.五三八中)。 [0502012] 《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一一(大正三一.七四三中)。 [0503013] 《成實論》卷一(大正三二.二四四下)。 [0503014] 《大智度論》卷三三(大正二五.三〇六下)。 [0503015] 《出曜經》卷六(大正四.六四三中)。 [0503016] 《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大正五四.二二八中)。 [0503017] 《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八上)。 [0504018] 前田惠學《原始佛教聖典之成立史研究》(二五四)。 [0504019] 《雜阿含經》卷一(大正二.三上——四下)。又卷六(大正二.四〇上——中)。 [0505020] 《一切善見律註序》(南傳六五.三七)。 [0506021] 《大般涅槃經》卷一五(大正一二.四五一中)。 [0507022] 《十誦律》卷六〇(大正二三.四四八下——四四九上)。 [0508023] 《顯揚聖教論》卷六(大正三一.五〇八下)。 [0508024] 《顯揚聖教論》卷一二(大正三一.五三八中)。 [0508025] 《顯揚聖教論》卷一(大正三一.四八〇中)說:「昔我無著從彼聞,今當錯綜地中要,顯揚聖教慈悲故,文約義周而易曉」。《顯揚論》是攝取《瑜伽師地論》中,〈本地分〉與〈攝決擇分〉的要義,錯綜編纂而成。 [0509026] 前田惠學《原始佛教聖典之成立史研究》(六七六)。 [0512001] 前田惠學《原始佛教聖典之成立史研究》(二七一——二七六)。 [0513002] 《大毘婆沙論》文,前段是古義。後段的舉例說明,與前段不合,可能為後代所補。 [0514003] 《顯揚聖教論》卷一二(大正三一.五三八中)。 [0514004] 《顯揚聖教論》卷六(大正三〇.五〇八下)。 [0514005] 《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一一(大正三一.七四三下)。 [0514006]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四四(大正二九.五九五上)。 [0514007] 《瑜伽師地論》卷二五(大正三〇.四一八下)。 [0514008] 《顯揚聖教論》卷六(大正三一.五〇九上)。又卷一二(大正三一.五三八中)。《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四四(大正二九.五九五上)。 [0514009] 《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一一(大正三一.七四三下)。 [0517010] 《分別功德論》卷一(大正二五.三二中)。 [0517011] 結偈的別為部類,如《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等。這就是《瑜伽論》所說:「(謂於中間)或於最後宣說伽他」。 [0517012] 《一切善見律註序》(南傳六五.三八)。 [0520001] 前田惠學《原始佛教聖典之成立史研究》(二八二——二八四)。 [0520002] 前田惠學《原始佛教聖典之成立史研究》(三〇五——三〇六)。 [0520003] 《瑜伽師地論》卷二五(大正三〇.四一八下)。 [0520004] 《瑜伽師地論》卷八一(大正三〇.七五三上)。 [0520005] 《顯揚聖教論》卷六(大正三一.五〇九上)。又卷一二(大正三一.五三八中)。 [0520006] 《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一一(大正三一.七四三下)。 [0521007] 《雜阿含經》卷一四(大正二.九五中)。《相應部.因緣相應》(南傳一三.六七——七一)同。 [0521008] 《雜阿含經》卷三五(大正二.二五五下)。《增支部.三集》(南傳一七.二一六)同。 [0521009] 《雜阿含經》卷三五(大正二.二五六上)。《增支部.三集》(南傳一七.二一七)同。 [0521010] 《雜阿含經》卷四三(大正二.三一〇中)。《增支部.六集》(南傳二〇.一五八——一六一)同。 [0521011] 《雜阿含經》卷二〇(大正二.一四四中——下)。《相應部.蘊相應》(南傳一四.一三——一四)同。 [0521012] 《雜阿含經》卷三(大正二.一六下)。《相應部.蘊相應》(南傳一四.八七)同。 [0521013] 《雜阿含經》卷二一(大正二.一四九中)。此偈,近於《小部.優陀那》(南傳二三.二一一)。 [0521014] 《雜阿含經》卷二〇(大正二.一四三上——中)。《增支部.十集》(南傳二二上.二七〇——二七一)同。 [0521015] 《中阿含經》卷四三(大正一.六九七上——七〇〇中)。《中部》與此相同的三經(南傳一一下.二五一——二七四)。又有佛自釋的(南傳一一下.二四六——二五〇)。 [0521016] 《雜阿含經》卷三五(大正二.二五五下)。《增支部.三集》(南傳一七.二一六)同;《雜阿含經》卷三五(大正二.二五六上)。《增支部.三集》(南傳一七.二一七)同;《雜阿含經》卷四三(大正二.三一〇中)。《增支部.六集》(南傳二〇.一五八——一六一)同。 [0522017] 《瑜伽師地論》卷八一(大正三〇.七五三上)。《顯揚聖教論》卷六(大正三一.五〇九上)。又卷一二(大正三一.五三八中)。《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一一(大正三一.七四三下)。 [0522018] 《中阿含經》卷二九(大正一.六〇九上)。《長阿含經》卷八(大正一.五一中)。《長部.等誦經》(南傳八.三〇八)。《增支部.三集》(南傳一七.三二一)。 [0523019]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一五(大正二七.七六上)。 [0523020]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一九(大正二九.一〇三上——下)。《雜阿毘曇心論》卷一(大正二八.八七四下)。 [0524021] 《大智度論》卷三三(大正二五.三〇六下——三〇七上)。 [0524022] 《大般涅槃經》卷一五(大正一二.四五一下)。 [0524023] 《成實論》卷一(大正三二.二四四下)。 [0525024] 《瑜伽師地論》卷二五(大正三〇.四一八中)。 [0525025] 《瑜伽師地論》卷八五——九八,為契經的摩呾理迦。主要依《雜阿笈摩》,但沒有「如來所說」及「弟子所說分」,與「八眾誦」。 [0526026]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九(大正二四.四〇七中)。 [0526027] 《雜阿含經》卷一四(大正二.九五中)。《相應部.因緣相應》(南傳一三.六七——七一)同;《雜阿含經》卷三五(大正二.二五五下)。《增支部.三集》(南傳一七.二一六)同;《雜阿含經》卷三五(大正二.二五六上)。《增支部.三集》(南傳一七.二一七)同;《雜阿含經》卷四三(大正二.三一〇中)。《增支部.六集》(南傳二〇.一五八——一六一)同;《雜阿含經》卷二〇(大正二.一四四中——下)。《相應部.蘊相應》(南傳一四.一三——一四)同;《雜阿含經》卷三(大正二.一六下)。《相應部.蘊相應》(南傳一四.八七)同;《雜阿含經》卷二一(大正二.一四九中)。此偈,近於《小部.優陀那》(南傳二三.二一一);《雜阿含經》卷二〇(大正二.一四三上——中)。《增支部.十集》(南傳二二上.二七〇——二七一)同。 [0526028] 《相應部.勒叉那相應》(南傳一三.三七七——三八七)。 [0526029] 《相應部.龍相應》(南傳一四.三九七)。 [0526030] 《相應部.禪定相應》(南傳一四.四五六)。 [0527031] 《顯揚聖教論》卷六(大正三一.五〇九上)。 [0527032] 《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一一(大正三一.七四三下)。 [0527033]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四四(大正二九.五九五上)。 [0528034] 《相應部.六處相應》(南傳一五.三〇〇)。又〈無記說相應〉(南傳一六上.一二二——一二八)。 [0529035] 《長部.自歡喜經》(南傳八.一二一、一四四)。 [0529036] 《增支部.三集》(南傳一七.四五六)。 [0529037] 《相應部.預流相應》(南傳一六下.二四五)。 [0529038] 《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二一)。 [0529039] 《相應部.質多相應》(南傳一五.四五九)。 [0529040] 《相應部.見相應》(南傳一四.三四六、三四九)。 [0530041] 《中部.婆蹉衢多三明經》(南傳一〇.三〇九——三一〇)。 [0530042] 《增支部.六集》(南傳二〇.一八四——一八六)。 [0530043] 《增支部.四集》(南傳一八.二八二)。 [0530044] 《雜阿含經》卷四一(大正二.三〇三下)。 [0530045] 《中部.優陀夷大經》(南傳一一上.一三)。 [0530046] 《中部.苦蘊大經》(南傳九.一四〇)。 [0530047] 《相應部.因緣相應》(南傳一三.二七——二九)。 [0530048] 《相應部.因緣相應》(南傳一三.一八——二〇)。 [0530049] 《相應部.六處相應》(南傳一五.三〇〇)。 [0530050] 《相應部.無記說相應》(南傳一六上.一二〇——一二五)。 [0530051] 《中部.教闡陀迦經》(南傳一一下.三七六)。《相應部.六處相應》(南傳一五.九三)。 [0530052] 《長部.堅固經》(南傳六.三一五)。 [0530053] 《增支部.十集》(南傳二二下.一一二)。 [0530054] 《相應部.覺支相應》(南傳一六上.三〇九)。 [0530055] 《相應部.覺支相應》(南傳一六上.三一二)。 [0530056] 《相應部.覺支相應》(南傳一六上.三二〇)。 [0530057] 《相應部.禪定相應》(南傳一四.四五六)。 [0530058] 《長部.帝釋所問經》(南傳七.三三四)。《中部.滿月大經》(南傳一一上.三七八)。 [0530059] 《長部.阿摩晝經》(南傳六.一五七)。 [0530060] 《長部.迦葉師子吼經》(南傳六.二五二)。 [0530061] 《中部.鞞提訶經》(南傳一一上.一五三)。 [0530062] 《長部.沙門果經》(南傳六.八九)。 [0530063] 《增支部.五集》(南傳二〇.九三)。 [0530064] 《長部.闍尼沙經》(南傳七.二一二——二一四)。 [0531065] 《長部.大般涅槃經》(南傳七.五六——五八)。 [0531066] 《增支部.六集》(南傳二〇.一六二)。 [0531067] 《長部.清淨經》(南傳八.一七〇——一七一)。 [0531068] 《長部.波梨經》(南傳八.七——二〇)。 [0531069] 《中阿含經》卷一三(大正一.五一〇下——五一一中)。 [0531070] 《長部.轉輪聖王師子吼經》(南傳八.九三)。 [0531071] 《長阿含經》卷六(大正一.四一下——四二上)。 [0531072] 《長部.大本經》(南傳六.三六一——四二七)。 [0532073] 《相應部.六處相應》(南傳一五.七七)。 [0532074] 《相應部.六處相應》(南傳一五.三三)。 [0533075] 《中部.滿月大經》(南傳一一上.三七八)。又《六六經》(南傳一一下.四一五)。《相應部.蘊相應》(南傳一四.二〇七)。《增支部.七集》(南傳二〇.三九三)。 [0533076] 《中部.教羅睺羅小經》(南傳一一下.四〇四)。 [0533077] 《長部.帝釋所問經》(南傳七.三三四)。《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二一),轉法輪已,「遠塵離垢法眼生」,但沒有說「八萬諸天得道」。《雜阿含經》卷一五(大正二.一〇四上)的《轉法輪經》,也有「八萬諸天,遠塵離垢,得法眼淨」說。 [0533078] 《長部.梵網經》(南傳六.六八下)。《增支部.三集》(南傳一七.四五六)。 [0533079] 《一切善見律註序》(南傳六五.三八)。 [0540001] 《小部.經集》(南傳二四.一四)。 [0540002] 《小部.自說.彌醯品》(南傳二三.一五一)。 [0540003] 《雜阿含經》卷四二(大正二.三一〇上——中)。 [0540004] 《小部.法句》(一五五頌)(南傳二三.四一)。漢譯《法句》各譯,都有此頌。 [0541005] 「此那伽由彼那伽」,「由」可能為「猶」字的假借。似乎與《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四所說:「二龍自同心,俱患群眾惱,皆已捨獨逝,今樂此空林」頌相合(大正二二.一六〇中)。 [0541006] 說一切有部所傳的偈頌集——「雜藏」,如本論第七章第一節第二項說。 [0542007] 《瑜伽師地論》卷八一(大正三〇.七五三上)。《顯揚聖教論》卷六(大正三一.五〇九上)。又卷一二(大正三一.五三八中——下)。 [0542008] 《小部.法句》(三八六頌)(南傳二三.七七)。《法集要頌經》卷四(大正四.七九九中):「出生諸深法,梵志習入禪」,也大略相當。 [0543009] 《雜阿含經》卷三(大正二.一六下)。 [0543010] 《大般涅槃經》卷一五(大正一二.四五一下)。 [0544011] 參考拙作《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四〇二)。 [0544012] 《成實論》卷一(大正三二.二四五上)。 [0545013] 《出三藏記集》卷七(大正五五.四九下)。 [0545014] 《長阿含經》卷三(大正一.一六下)。 [0545015] 《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中)。又卷五四(大正二二.九六八中)。 [0548001] 《佛藏經》卷下(大正一五.八〇二下)。《十住毘婆沙論》卷九(大正二六.六九中)。 [0548002] 《大智度論》卷二五(大正二五.二四六下)。 [0548003] 《華手經》卷六(大正一六.一六八中)。 [0548004] 《長阿含經》卷三(大正一.一六下)。 [0548005] 《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中)。 [0548006]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下)。 [0549007] 前田惠學《原始佛教聖典之成立史研究》(七一九——七二一)。 [0550008] 《立世阿毘曇論》卷八(大正三二.二一三中)。 [0550009] 《立世阿毘曇論》卷一〇(大正三二.二二一中)等。 [0551010] 《立世阿毘曇論》卷二(大正三二.一八一下)。 [0551011] 《立世阿毘曇論》卷三(大正三二.一八七下)等。 [0551012] 《立世阿毘曇論》卷八(大正三二.二〇七中——二一五上)。 [0551013] 《立世阿毘曇論》卷八(大正三二.二〇七下)等。 [0552014] 《雜阿含經》卷二一(大正二.一五二下)。 [0553015] 《大智度論》卷三(大正二五.七五下)。 [0554016] 《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四中)。 [0555017] 《長部.大善見王經》(南傳七.一六五——二〇一)。 [0555018] 《長部.大典尊經》(南傳七.二四四——二六八)。 [0555019] 《長部.轉輪聖王師子吼經》(南傳八.七四——八〇)。 [0555020] 《長部.究羅檀頭經》(南傳六.一九七——二〇九)。 [0555021] 《長部.阿摩晝經》(南傳六.一三七——一三九、一四二——一四四)。 [0555022] 《中部.大天㮈林經》(南傳一一上.一〇〇——一〇八)。 [0555023] 《中部.仙吞經》(南傳一一下.六六——七二)。 [0555024] 《相應部.無始相應》(南傳一三.二七九——二八三)。 [0555025] 《增支部.九集》(南傳二二五.六一——六五)。 [0555026] 《大般涅槃經》卷一五(大正一二.四五一下——四五二上)。 [0555027] 《相應部.梵天相應》(南傳一二.二六三——二六六)。 [0556028] 《中部》(五〇)《魔訶責經》(南傳一〇.七四——八一)。 [0556029] 《瑜伽師地論》卷二五(大正三〇.四一八下)。 [0556030] 《成實論》卷一(大正三二.二四五上)。 [0556031] 前田惠學《原始佛教聖典之成立史研究》(三五九——三六四)。 [0559001] 《大智度論》卷三三(大正二五.三〇八上)。 [0559002] 《瑜伽師地論》卷二五(大正三〇.四一八下)。 [0559003]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四四(大正二九.五九五上)。 [0560004] 《長部.大典尊經》(南傳七.二六八)。 [0560005] 《長部.大善見王經》(南傳七.二〇一)。 [0560006] 《中部.陶師經》(南傳一一上.七二)。 [0560007] 《相應部.蘊相應》(南傳一四.二二六)。 [0560008] 《中阿含經》卷一四(大正一.五一五上)。 [0560009] 《中阿含經》卷一一(大正一.四九五下)。 [0560010] 《中阿含經》卷三九(大正一.六七八上)。 [0560011] 《中阿含經》卷四〇(大正一.六八四上)。 [0560012] 《中阿含經》卷二(大正一.四二九中)。 [0561013] 《摩訶僧祇律》(大正二二)。所錄的「本生」,卷與頁數如下:1.卷一(大正二二.二二八上)。2.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九下)。3.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九下——二三一中)。4.卷一(大正二二.二三二中——二三三上)。卷二5.(大正二二.二三九中)。6.卷二(大正二二.二四〇上)。7.卷二(大正二二.二四〇下)。8.卷二(大正二二.二四一上)。9.卷二(大正二二.二四二上)。10卷三(大正二二.二四三上)。11卷二(大正二二.二四三中)。12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八中)。13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九上)。14卷四(大正二二.二六〇上)。15卷五(大正二二.二六五上)。16卷五(大正二二.二六五中)。17卷六(大正二二.二七五下)。18卷六(大正二二.二七七中)。19卷六(大正二二.二七九下)。20 卷七(大正二二.二八二中)。21卷七(大正二二.二八四上)。22卷七(大正二二.二八五中)。23卷七(大正二二.二八五下)。24卷七(大正二二.二八八中)。25卷七(大正二二.二八八下)。26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上)。27卷三八(大正二二.五二八下)。28卷三八(大正二二.五二九上)。 [0561014] 《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三三上)。 [0561015] 《摩訶僧祇律》(大正二二)。所錄「本生」,卷與頁數如下:1.卷八(大正二二.二九一下)。2.卷八(大正二二.二九二上)。3.卷一二(大正二二.三二五中)。4.卷一二(大正二二.三二六中)。5.卷一二(大正二二.三三〇下)。6.卷一三(大正二二.三三一下)。7.卷一三(大正二二.三三五上)。8卷一四(大正二二.三四一下)。9.卷一五(大正二二.三五〇中)。10卷一六(大正二二.三五三下)。11卷一七(大正二二.三六三中)。12卷一七(大正二二.三六五中)。13卷一七(大正二二.三六五中)。14卷一七(大正二二.三六五下)。15卷一八(大正二二.三七三下)。16卷一九(大正二二.三七七中)。17卷一九(大正二二.三八四中)。18卷二〇(大正二二.三九二下)。19卷二九(大正二二.四六二中)。20卷二九(大正二二.四六二中)。21卷二九(大正二二.四六二中)。22卷二九(大正二二.四六二中)。23卷二九(大正二二.四六三下)。24卷三五(大正二二.五〇八上)。25卷三六(大正二二.五一九上)。 [0562016] 《十誦律》(大正二三)。所錄「本生」,卷與頁數如下:1.卷二七(大正二三.一九九下)。2.卷三四(大正二三.二四二中)。3.卷三六(大正二三.二六三上)。4.卷三六(大正二三.二六三中)。5.卷三六(大正二三.二六四中)。6.卷三七(大正二三.二六六上)。7.卷五八(大正二三.四三八中)。8.卷六一(大正二三.四六四上)。9.卷三四(大正二三.二四五下)。 [0562017] 《十誦律》卷六一(大正二三.四六四上)。 [0562018] 《十誦律》卷三六(大正二三.二六四中)。 [0562019]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大正二三)。所錄「本生」,卷與頁數如下:1.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五上——中)。2.卷一六(大正二三.七〇八中——七一〇上)。3.卷一九(大正二三.七二三下——七二六中)。4.卷二八(大正二三.七七九中——下)。5.卷三〇(大正二三.七九一下——七九二上)。6.卷三一(大正二三.七九八中——七九九中)。7.卷三二(大正二三.七九九下——八〇一中)。8.卷三二(大正二三.八〇二上——八〇三下)。9.卷三八(大正二三.八三六上)。10卷四七(大正二三.八八七上)。11卷四七、四八(大正二三.八八七中——八九一下)。12卷九(大正二三.六六八中——下)。13卷三二(大正二三.八〇四中)。14卷三一(大正二三.七九九中——下)。 [0562020] 《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大正二三)。所錄「本生」,卷與頁數如下:1.卷一七(大正二三.九九七中)。2.卷一七(大正二三.九九七中——下)3.卷一八(大正二三.一〇〇一下——一〇〇二上)。4.卷一八(大正二三.一〇〇二上)。5.卷一九(大正二三.一〇一〇中)。 [0563021]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藥事》卷一(大正二四.四中——下)。又卷九(大正二四.三九上——中)。 [0563022]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破僧事》(大正二四)。所錄「本生」,卷與頁數如下:1.卷一〇(大正二四.一四八上——中)。2.3.卷一〇(大正二四.一五一中——下)。4.5.卷一〇(大正二四.一五二上——一五二下)。6.7.8卷一一(大正二四.一五五中——一五六下)。9.卷一二(大正二四.一五九中——一六〇下)。10.卷一二(大正二四.一六一上——一六二上)。11.卷一二(大正二四.一六二上)。12.卷一四(大正二四.一七二下——一七三中)。13.卷一四(大正二四.一七三中——下)。14.卷一四(大正二四.一七四上——中)。15.——24.卷一五.一六(大正二四.一七五上——一八四中)。25.卷一七(大正二四.一八八上)。26.27.卷一七(大正二四.一八八上——一八九上)。28.卷一八(大正二四.一九一下)。29.卷一八(大正二四.一九二上)。30.卷一八(大正二四.一九三中)。31.卷一八(大正二四.一九四下——一九五上)。32.——36.卷一八.一九(大正二四.一九五中——一九七中)。37.38.39.卷一九(大正二四.一九九上——二〇〇中)。40.卷一九(大正二四.二〇〇下)。41.42.卷一九.二〇(大正二四.二〇一上——中)。43.卷二〇(大正二四.二〇一下)。44.卷二〇(大正二四.二〇二上——中)。45.卷二〇(大正二四.二〇二中——下)。46.卷二〇(大正二四.二〇四上——中)。47.卷二〇(大正二四.二〇四中)。48.卷二〇(大正二四.二〇四下)。 [0563023]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一六(大正二四.二八一下)。 [0564024] 《銅鍱律》1.〈經分別〉(南傳一.二四六——二四八)。2.〈經分別〉(南傳一.二四八——二五〇)。3.〈經分別〉(南傳一.二五〇)。4.〈經分別〉(南傳二.七——八)。5.〈經分別〉(南傳二.三二九——三三〇)。6.〈經分別〉(南傳二.四一九)。7.〈大品〉(南傳三.五九四——六〇五)。8.〈小品〉(南傳四.二四六——二四七)。9.〈小品〉(南傳四.三〇八)。 [0564025] 《四分律》(大正二二)。所錄各則的卷與頁數如下:1.卷三(大正二二.五八四中——下)。2.卷三(大正二二.五八五上)。3.卷三(大正二二.五八五上——中)。4.卷一一(大正二二.六三四下——六三五上)。5.卷一一(大正二二.六三六上——下)。6.卷二五(大正二二.七三七上——中)。7.卷四三(大正二二.八八〇中——八八二中)。8.卷四六(大正二二.九一〇上——中)。9.卷四六(大正二二.九一〇中——下)。10卷四六(大正二二.九一〇下——九一三上)。11卷五〇(大正二二.九四〇上)。12卷五一(大正二二.九五〇中——九五一下)。 [0564026]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大正二二)。各則的卷與頁數如下:1.卷二(大正二二.一三中)。2.卷三(大正二二.一三中——下)。3.卷三(大正二二.一三下——一四上)。4.卷三(大正二二.一四上)。5.卷六(大正二二.三七下——三八上)。6.卷六(大正二二.三八中)。7.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二一上)。8.卷三(大正二二.一八中——一九上)。9.卷二五(大正二二.一六四下)。10卷二五(大正二二.一六五上)。11卷二五(大正二二.一六五中——下)。12卷二五(大正二二.一六五下——一六六上)。13卷二五(大正二二.一五九上——一六〇上)。14卷二五(大正二二.一六八中——下)。15卷二六(大正二二.一七三下)。16卷二六(大正二二.一七五下——一七六上)。 [0565027] 《摩訶僧祇律》卷一二(大正二二.三二五中)。 [0566028] 《摩訶僧祇律》卷一二(大正二二.三二六中)。 [0566029] 《摩訶僧祇律》卷一三(大正二二.三三五上)。 [0566030] 《十誦律》卷三〇(大正二三.二一五下)。梵本《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拘睒毘事》(Gilgit manuscritpsvol.Ⅲ, part lv, p.182)。《中阿含經》卷一七《長壽王本起經》(大正一.五三二下——五三五中)。 [0566031] 《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上——中)。《十誦律》卷三四(大正二三.二四二中)。 [0566032] 《摩訶僧祇律》卷七(大正二二.二八二中)。 [0567033] 《十誦律》卷三六(大正二三.二六四中)。 [0567034] 《大智度論》卷三三(大正二五.三〇八上)。 [0573001] 前田惠學《原始佛教聖典之成立史研究》(四一三——四一六)。 [0573002] 《解脫道論》卷一〇(大正三二.四四五中)。 [0573003] 《大智度論》卷二五(大正二五.二四六下)。 [0574004] 拙作《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四七——五三)。 [0576005]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六(大正二七.六六〇上)。 [0576006]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四四(大正二九.五九五上)。 [0576007] 《成實論》卷一(大正三二.二四五上)。 [0577008] 《十誦律》卷二四(大正二三.一七四中)。 [0577009]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六二上)。 [0578010] 《四分律》卷三七(大正二二.八三三中)。 [0579011] 《成實論》卷二(大正三二.二五四中)。 [0579012]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五〇(大正二九.六二二上、六二三中)。 [0582013] 《中阿含經》卷七(大正一.四六七上)。 [0582014] 《中部》(一〇九)《滿月大經》(南傳一一上.三七八)。《長部》(二一)《帝釋所問經》(南傳七.三三四)。 [0584015] 《中阿含經》卷五八(大正一.七九〇上)。 [0584016] 《雜阿含經》卷一四(大正二.九五中)。 [0584017] 《大智度論》卷一(大正二五.六一上)。 [0586001] 前田惠學《原始佛教聖典之成立史研究》所引(四三二——四三三)。 [0587002] 《增支部.四集》(一二七、一二八)(南傳一八.二二九——二三二)。《增支部.四集》(一二八),同於《增壹阿含經》卷一七(〈四諦品〉之三)(大正二.六三一中——下)。說一切有部《增一阿笈摩》中,《如來出現四德經》,與此同本,見《攝大乘論釋》卷二所引(大正三一.三二六下)。但《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六,作「五希有事」(大正二四.三八六下)。 [0587003] 《中部》(一二三)《希有未曾法經》(南傳一一下.一三九——一四八)。《中阿含經》卷八《未曾有法經》(大正一.四六九下——四七一下)。 [0587004] 《中阿含經》卷九《地動經》(大正一.四七七中——四七八中)。 [0587005] 《相應部.神足相應》(南傳一六下.一三八——一四〇)。 [0587006] 《增支部.八集》(一九)(南傳二一.六三——七〇)。《增壹阿含經》卷三七(〈八難品〉之四)(大正二.七五二下——七五三中)。《中阿含經》卷八《阿修羅經》(大正一.四七五下——四七七中)。以上三經同本。又《增支部.八集》(二〇)(南傳二一.七〇——七九)。《中阿含經》卷九《瞻波經》,與上同本(大正一.四七八中——四七九下)。 [0587007] 《增支部.四集》(一二九.一三〇)(南傳一八.二三三——二三四)。《增壹阿含經》卷三六(〈八難品〉之三)(大正二.七五一中),與《增支部.四集》(一三〇)同本。又編入《長部》(一六)《大般涅槃經》(南傳七.一三〇——一三二)。《長阿含經》卷四《遊行經》(大正一.二五下)。 [0587008] 《中阿含經》卷八《侍者經》(大正一.四七一下——四七五上)。 [0587009] 《中部》(一二四)《薄拘羅經》(南傳一一下.一四九——一五三)。《中阿含經》卷八《薄拘羅經》(大正一.四七五上——下)。 [0587010] 《增支部.八集》(二一.二二)(南傳二一.八一——九〇)。《中阿含經》卷九《郁伽長者經》(大正一.四七九下——四八二下)。 [0587011] 《增支部.八集》(二三.二四)(南傳二一.九〇——九五)。《中阿含經》卷九《手長者經》(大正一.四八二下——四八四下)。 [0587012] 《增支部.七集》(五〇)(南傳二〇.三一〇——三一四)。 [0587013] 《出曜經》卷六(大正四.六四三下)。 [0587014] 《大智度論》卷三三(大正二五.三〇八上)。 [0587015] 《大般涅槃經》卷一五(大正一二.四五二上)。 [0588016] 《望月大辭典》所引(五八中)。 [0588017] 《顯揚聖教論》卷六(大正三一.五〇九上)。又卷一一(大正三一.五三八下)。《瑜伽師地論》卷八一(大正三〇.七五三中)。 [0588018] 《增支部.一集.是第一品》(南傳一七.三三——三七)。《增壹阿含經》卷三(大正二.五五七上——五六〇中)。 [0588019] 《雜阿含經》卷一四(大正二.九五下)說:「舍利弗作奇特未曾有說,於大眾中,一向師子吼言」,可為參考。 [0588020] 《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六(大正三一.六八六中)。 [0589021]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四四(大正二九.五九五上)。 [0594001] 《小部.經集.彼岸道品》(南傳二四.三七〇——三八六)。 [0594002] 《小部.經集.大品》(南傳二四.二五八——二六三)。 [0594003] 《大般涅槃經》卷一五(大正一二.四五一下)。 [0594004] 《佛本行集經》卷六〇(大正三.九三二上)。 [0594005] 《小部.本生》(南傳二八.一——二〇三)。 [0595006] 《大唐內典錄》卷三(大正五五.二五二上)。 [0595007] 《出三藏記集》卷九(大正五五.六三下、六四上)。 [0596008]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四四(大正二九.五九五上)。 [0596009] 《仁王般若波羅蜜經》卷上(大正八.八二九中)。 [0596010] 《梵網經》卷上(大正二四.一〇〇一上)。 [0596011] 《瑜伽師地論》卷二五(大正三〇.四一八下)。 [0597012] 同上。 [0597013] 《大智度論》卷三三(大正二五.三〇七中)。 [0599001] 《摩訶僧祇律》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一下)。 [0599002] 《妙法蓮華經》梵本(南條本四五,見《原始佛教聖典之成立史研究》附表)。 [0599003] 前田惠學《原始佛教聖典之成立史研究》所引(四五〇——四五四)。 [0600004] 《大智度論》卷三三(大正二五.三〇七中)。 [0600005] 《中阿含經》卷一七《長壽王本起經》(大正一.五三二下——五三五中)。 [0600006] 《十誦律》卷三〇,敘俱舍彌比丘的諍論,略標「廣說長壽王經」,不再詳說(大正二三.二一五下)。 [0600007] 《大智度論》卷三三(大正二五.三〇七中)。 [0600008] 《長阿含經》卷一《大本經》(大正一.一中——一〇下)。 [0600009] 《長部》(一四)《大本經》(南傳六.三六一——四二七)。 [0600010] 《長阿含經》卷一《大本經》(大正一.一〇下)。 [0600011] 《長阿含經》卷一《大本經》(大正一.三下)。 [0600012] 《長阿含經》卷一《大本經》(大正一.一〇中)。 [0600013] 《長阿含經》卷一《大本經》(大正一.一〇下)。 [0601014]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五——三九(大正二四.三八二下——四〇二下)。 [0601015] 《長阿含經》卷二——四《遊行經》(大正一.一一上——三〇上)。《長部》(一六)《大般涅槃經》(南傳七.二七——一六三)。 [0602016] 《十誦律》卷二五(大正二三.一七八上——一八二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皮革事》卷上(大正二三.一〇四八下——一〇五二下)。 [0602017] 《銅鍱律.大品.皮革犍度》(南傳三.三四三——三五〇)。《四分律》卷三九(大正二二.八四五中——八四六上)。《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一(大正二二.一四四上——下)。 [0602018] 《摩訶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五上——四一六上)。 [0602019] 《摩訶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五下)。 [0602020] 《雜阿含經》卷九(大正二.六二中——六三中)。《中阿含經》卷二九《沙門二十億經》(大正一.六一一下——六一三上)。 [0603021] 《十誦律》卷二五(大正二三.一八三上——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皮革事》(大正二三.一〇五五下)。 [0603022] 《增壹阿含經》卷一三(大正二.六一二上——中)。 [0603023] 《摩訶僧祇律》卷三一(大正二二.四八一上——下)。 [0603024] 《銅鍱律.大品.皮革犍度》(南傳三.三一七——三二七)。《四分律》卷三八(大正二二.八四三中——八四五上)。 [0603025]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一(大正二二.一四五上——一四六中)。 [0603026]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三八九——三九四)。 [0604027] 《十誦律》卷二七(大正二三.一九九下)。 [0604028]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四一(大正二三.八五四下)。 [0604029] 《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卷一七(大正二三.九九七中——下)。 [0604030] 拙作《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三五六),曾取難陀事為「欲阿波陀那」,應改正。 [0604031]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二(大正二三.六三一中——六三三下)。 [0604032]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三九八——四〇二)。 [0604033]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〇一)。 [0605034] 《小部.譬喻》(南傳二六——二七)。 [0605035]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藥事》卷一二——一五(大正二四.五六上——七三下)。 [0605036]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藥事》卷一五(大正二四.七三下——七五下)。 [0605037]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藥事》卷一六(大正二四.七六上——中)。 [0605038]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藥事》卷一六(大正二四.七六下——七八上)。 [0605039]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藥事》卷一六——一八(大正二四.七八上——九四上)。 [0605040]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藥事》卷一八(大正二四.九四上——九七上)。 [0606041] 《大智度論》卷一(大正二五.五七下)。 [0606042] 《成實論》卷一(大正三二.二四五上)。 [0606043] 《增壹阿含經》,譯「伊帝目多伽」為「本末」,如卷一七(大正二.六三五上)等說,與羅什譯義不同。 [0606044] 《中阿含經》卷一三《說本經》(大正一.五〇八下——五一一下)。 [0606045] 《小部.長老偈》(九一〇——九一八)(南傳二五.二七〇——二七一)。 [0606046] 《大智度論》卷四(大正二五.九二下)。 [0606047]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藥事》卷一五(大正二四.七五中)。 [0606048] 《大毘婆沙論》卷一七七(大正二七.八九〇中)。 [0606049] 《大智度論》卷一一(大正二五.一三八下——一三九上)。 [0606050]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一(大正二三.五〇五上——中)。 [0606051] 《大智度論》卷一一(大正二五.一四二中)。 [0606052] 《中阿含經》卷三九《須達哆經》(大正一.六七七上——六七八上)。 [0606053] 《大智度論》卷一(大正二五.六一中——六二上)。 [0607054]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卷一(大正二三.一〇二二中——一〇二三上)。 [0607055] 《大智度論》卷三四(大正二五.三一〇上)。 [0607056] 《大莊嚴經論》卷七(大正四.二九三下——二九七上)。 [0607057] 《大智度論》卷七四(大正二五.五七九下)。 [0607058] 《四分律》卷三一(大正二二.七八二上——七八五下)。 [0609059] 《大般涅槃經》卷一五(大正一二.四五一下)。 [0609060] 支謙譯《七知經》(大正一.八一〇上)。竺法護譯《光讚經》卷一(大正八.一五一上)。 [0609061] 前田惠學《原始佛教聖典之成立史研究》,所引西方學者所說(四五一)。 [0609062] 《瑜伽師地論》卷八一(大正三〇.七五三上)。《顯揚聖教論》卷一二(大正三一.五三八下)。 [0609063] 《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一一(大正三一.七四三下)。 [0610064] 《長阿含經》卷三(大正一.一六下)。 [0611065] 《成實論》卷一(大正三二.二四五上)。 [0612066] 參閱拙作《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三五五——三六四)。 [0617001] 《增壹阿含經》卷二〇(大正二.六五二中——下)。 [0617002] 《增支部.四集》(南傳一八.二九三——二九七)。 [0617003] 《毘尼母經》卷四(大正二四.八一九下——八二〇中)。 [0618004] 《毘尼母經》卷四(大正二四.八二〇上)。 [0618005] 《阿毘達磨顯宗論》卷一(大正二九.七七八中)。 [0618006] 《雜阿含經》卷四三(大正二.三一〇中——下)。《增支部.六集》(南傳二〇.一五八——一六一)。 [0618007] 這一段,依拙作《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而編入(二三——二五)。 [0619008] 如本章第三節第一項說。 [0619009] 《大智度論》卷二(大正二五.七〇上)。 [0619010] 《成實論》卷一(大正三二.二四五中)。 [0619011] 參閱拙作《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一六——一八)。 [0619012] 《大般涅槃經》卷一五(大正一二.四五二上)。 [0621001] 前田惠學《原始佛教聖典之成立史研究》(四七九)。 [0622002]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六(大正二七.六五九下——六六〇中)。 [0623003] 《瑜伽師地論》卷八五(大正三〇.七七二下)。 [0623004]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四四(大正二九.五九五上)。 [0625005] 《立世阿毘曇論》卷二(大正三二.一八五上)。 [0626006] 《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一一(大正三一.七四四上)。 [0626007] 拙作《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七二)。 [0626008] 參閱本章第一節第二項。【經文資訊】《印順法師佛學著作集》第 35 冊 No. 33 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12-09
【編輯說明】本資料庫由中華電子佛典協會(CBETA)依《印順法師佛學著作集》所編輯
【原始資料】印順文教基金會提供
【其他事項】詳細說明請參閱【中華電子佛典協會資料庫版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