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比丘尼、附隨、毘尼藏之組織
第一節 比丘尼毘尼
第一項 比丘尼毘尼的內容
佛教的僧伽([A1]saṃgha)體制,比丘([A2]bhikṣu)與比丘尼([A3]bhikṣunī),是分別組合的,所以佛教有「二部僧」的存在。僧伽的組合,既有比丘僧、比丘尼僧的差別,所有的僧伽規制,也自然有些不同。所以在「律藏」的部類中,比丘尼律([A4]bhikṣunī-vinaya)也有獨立的部分。如上面所說,〈波羅提木叉(經)〉,〈波羅提木叉分別〉(或作〈經分別〉),(摩得勒伽與)「犍度」,都是依比丘而說的。比丘尼部分,論理也應該這樣。大眾部([A5]Mahāsāṃghika)的《僧祇律》,確乎是這樣的,但上座部系([A6]Sthavira)的「律藏」,多少的變化了。
屬於上座,分別說部系([A7]Vibhajyavādin)的三部律,大致相同。一、《銅鍱律》:屬於比丘尼的,有三部分:1.〈經分別〉中的〈比丘尼分別〉,是比丘尼「波羅提木叉經」的分別廣說[1]。2.〈犍度.小品〉中的〈比丘尼犍度〉,是「戒經」以外的,尼眾不共規制的類集[2]。3.「比丘尼波羅提木叉」,就是比丘尼的「戒經」[3]。二、《四分律》,也有三部分:1.「尼戒」[4]。2.〈比丘尼犍度〉[5]。3.《四分比丘尼戒本》,是從《四分律》抄出來的[6]。三、《五分律》的三部分是:1.「尼律」[7]。2.「比丘尼法」[8]。3.《五分比丘尼戒本》,也是從《五分律》中抄出來的[9]。
屬於上座,說一切有部系([A8]Sarvāstivāda)的二部律,略有不同。一、《十誦律》:1.「尼律」,為第七誦[10]。2.「比丘尼法」,這是屬於「雜誦」「雜法」,與「後二十法上」相當[11]。3.「十誦比丘尼波羅提木叉戒本」,也是從《十誦律》抄出的。二、《根本說一切有部律》:1.《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唐義淨譯,共二〇卷。2.「比丘尼法」部分,在《根有律雜事》——八門中,第六門五頌起,第八門六頌止[12]。3.《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戒經》,也是唐義淨所譯的。說一切有部律,「比丘尼法」部分,還含攝在「雜誦」或「雜事」中。而分別說部系,已獨立而成為犍度了。五本對勘,顯然是同一原本而傳誦不同。
大眾部的《僧祇律》,有關於比丘尼的,有五部分。1.比丘「雜誦跋渠法」中,有「比丘尼法」[13]。2.《僧祇律》的比丘尼律,與比丘律的組織一致,先明「比丘尼毘尼」(「比丘尼波羅提木叉分別」)[14]。3.次明「雜跋渠」:先別出五跋渠[15],接著如《律》卷四〇(大正二二.五四八上)說:
「比丘雜跋渠中,別住、蒜、傘蓋、乘、刀治、革屣、同床臥坐、伎樂——九事,應出不說。餘殘十三跋渠;比丘尼別雜五跋渠」。
這是說明「雜跋渠法」的共與不共。比丘律中,「雜誦跋渠法」,共有一四跋渠。現在應除去「九事」;「應出不說」,是應該除去,而不說在比丘尼律中。餘殘的,還有一三跋渠,這是比丘與比丘尼通用的。「比丘尼別雜五跋渠」,就是上面所說的五跋渠,是比丘尼不共的。為什麼要除去九事呢?或不是比丘尼所能違犯的,如「別住」(異住)[16]。或是已制為「學處」([A9]sikṣāpada),如「蒜」[17]、「傘蓋」等[18]。4.明「威儀法」,如《律》卷四〇(大正二二.五四八上)說:
「威儀中,阿練若、浴室、廁屋、縫衣簟,應出不說」。
比丘尼沒有另外制立的威儀;就在比丘的「威儀法」七跋渠中,除去「阿練若」等四事。因為比丘尼的「雜跋渠」中,已禁止比丘尼住阿練若,浴室中浴,開廁[19],坐在縫衣簟上縫衣[20]。所以這四項法制,是不適用於比丘尼的。5.《摩訶僧祇比丘尼戒本》,這也是從《摩訶僧祇律》所抄出的。
「比丘尼戒經」(「戒本」),雖作為「說波羅提木叉」儀軌而單獨流行,或依之而翻譯;然主要內容,總不出於〈波羅提木叉分別〉。所以在漢譯中,戒經都從各部廣律中抄錄出來(加上儀軌)。這樣,「律藏」的比丘尼部分,「比丘尼波羅提木叉分別」——「比丘尼毘尼」而外,有關比丘尼的不共規制,在上座部中,就是分別說系的「比丘尼犍度」(「比丘尼法」),說一切有部「雜誦」或「雜事」中的「比丘尼法」了。在《僧祇律》中,雖分說為三,然(1)比丘「雜誦跋渠法」中的「比丘尼法」,專明「八敬法」,而含有二年學法戒,白四羯磨受具足,及遣使受具足;這是著重於「受具足」的。(2)比丘尼不共的「雜跋渠」,僅有五跋渠。(3)「威儀法」,比丘尼並沒有不共的。所以只是二類;將「比丘尼法」與「雜跋渠」結合起來,與上座部分別說系的〈比丘尼犍度〉,大致相同,只是簡略些而已。茲列舉《僧祇律》的內容如下:
(「比丘尼法」)1八敬法(二年六法,白四羯磨等)
(雜跋渠)1坐.2簟席.3纏腰,4覆襏衣.5著嚴飾服.6合嚴飾服出家.7畜使女.8畜園民女.9僧祇支.10浴衣
11拍陰.12胡膠形.13洗齊指節.14月期衣.15女人浴處浣.16男人浴處浣.17客浣衣處浣.18懸注.19流水.20種種根出精
21羯磨.22憍舍耶衣.23覆肩衣.24客莊嚴.25優鉢羅華.26須曼那華.27結鬘.28紡縷.29壞威儀
30鉢(棄死胎).31覆鉢.32開廁.33浴室.34阿練若處.35受迦絺那衣.36捨迦絺那衣(上二,為二眾各別舉行)
37食比丘不淨比丘尼淨.38食比丘尼不淨比丘淨,39比丘得使尼受食.40比丘尼得使比丘受食.41三因緣非比丘.42三因緣非比丘尼(上二,是轉根).43無殘食.44上座八人餘次第坐
上座部系的〈比丘尼犍度〉,與《僧祇律》的內容相近,這是可以比對而知的。上座部系的《十誦律》,有一特殊的情形,就是以受二年學法的「六法壇文」,編入波逸提一一一事[21]。以白四羯磨受具足的「比丘尼壇文」,編入波逸提一二七事[22]。以「比丘尼八敬法」,附於「尼律」的末後[23]。這一編列,是沒有什麼意義的,卻表示其獨特的組織[24]。這些部分,在《僧祇律》中,本為「雜誦跋渠法」的「比丘尼法」,而與比丘尼的「雜跋渠」分離。所以,說一切有部「雜誦」或「雜事」中的「比丘尼法」,近於《僧祇律》中比丘尼的「雜跋渠」。沒有別立「比丘尼法」(犍度),所以分編在「尼律」中。分散在二處,在組織上,雖說是古形的。但分別說部系,結合為一〈比丘尼犍度〉,在組織上,確是整齊得多!
第二項 八敬法
在佛教的僧伽體制中,比丘尼僧是獨立的。但這種獨立,僅是形式的,而實際是比丘的附屬體,依比丘僧的存在而存在。這種事實,使律部的比丘尼部分,與比丘律截然不同。比丘尼律,只是以比丘的律制為主,而略辨其不同而已。比丘尼律,並非出於比丘尼僧的結集,而成於比丘的上座們。所以比丘僧的著名上座,「持二部律」是重要的條件。現存比丘尼的律部,是佛世的比丘尼制,通過上座們的裁定而形成的。這應該是與事實相去不遠的結論。
「八敬法」([A10]aṭṭha garudhamma),或譯八尊敬法;或作八不可越法等。傳說為:佛的姨母——摩訶波闍波提([A11]Mahāprajāpatī),請求出家。釋尊提出:如女眾接受「八敬法」,才准予出家。「八敬法」不是別的,是比丘尼僧屬於比丘僧的約法(八章)。說明了比丘尼在佛教中的地位;也就是比丘尼承認比丘僧的優越領導權,這是理解比丘尼律發展中的重要環節。有關八敬法的現存記錄,也有一二條的歧異,先列舉各本而對列如下[1]。
「八敬法」的內容與部派的不同意見,現在依《銅鍱律》的次第而略為敘說。1.比丘尼受具足,即使已經百歲,對於新受具足的比丘,也要禮拜、迎接,以表示尊敬。這是不論年資與德學的,在僧伽體制中,比丘尼是在比丘以下的。在「尼律」的「波逸提」([A13]pātayantikā)中,《十誦律》(一〇三),《四分律》(一七五),《五分律》(一七八),有見新戒比丘不起立禮迎戒[2]。
2.比丘尼不得在附近沒有比丘的地方,作三月的夏安居。因為附近沒有比丘,在安居期間,就不能半月半月的請教誡了。這與下一敬法,是基於同一理由的。在「波逸提」中,《銅鍱律》(五六),《四分律》(一四三),《五分律》(九一),《十誦律》(一四九),《根有尼律》(一二八),都有無比丘住處安居戒的制立[3]。
3.佛制:半月半月,「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比丘尼要在尼僧中布薩說戒,還要推派一位比丘尼,代表大眾,到比丘僧處「請教誡人」、「問布薩」。這點,《僧祇律》與《銅鍱律》相合。代表到了比丘住處,向一位「知識比丘」,請代為「問布薩」與「請教誡」。那位比丘,在大眾中宣說:「比丘尼僧和合禮比丘僧足。與清淨欲、問布薩、請教誡」,如是三說[4]。問布薩,是比丘尼眾,雖自行布薩清淨,還要向比丘僧報告清淨。「請教誡人」,是請求比丘僧,推派比丘去教誡比丘尼。這一敬法,《四分律》、《五分律》、《根有律》,但說「請教授」;而《十誦律》與《律二十二明了論》,更局限為「請授八敬法」。這在「比丘尼戒經」的「波逸提」中,《十誦律》(一五一),《四分律》(一四一),《銅鍱律》(五九),《五分律》(一〇〇),《根有尼律》(一二六),都有半月不求教授戒[5],而《僧祇律》(一三二)為:半月僧教誡不恭敬(不去聽)[6]。「問布薩」,只有《根有尼律》(一二七),制有「無苾芻住處作長淨學處」[7]。在佛教的流傳中,這已專重在半月請求教誡了。
4.三月安居終了,舉行「自恣」,請別人盡量舉發自己的過失,以便發露而回復清淨。比丘尼在比丘尼僧眾自恣;第二天,一定要到比丘僧住處,與比丘僧和合,舉行自恣,請比丘們舉發以求清淨。在「尼律」的「波逸提」中,《銅鍱律》(五七),《四分律》(一四二),《五分律》(九三),《十誦律》(一五〇),《根有尼律》(一二九),都有不於二部眾中作自恣戒[8]。
5.依《銅鍱律》,尼眾犯了「敬法」的,要在二部僧中,行摩那埵。這是「僧殘」([A14]saṃghāvaśeṣā)的懺除法——但比丘的懺法,行六夜摩那埵;而比丘尼要行半月,顯然是處分加重了。違犯「敬法」的比丘尼,除了在尼眾中「行隨順法」,還要每天到比丘住處報告:我行摩那埵,已過了幾夜,還有幾夜,請僧伽憶持。半月終了,還要在二部僧(共四十人)中出罪。《明了論》說:「犯隨一尊法,於二部僧應行摩捺多法」[9],與《銅鍱律》相合。《僧祇律》說:「若比丘尼越敬法,應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若犯十九僧伽婆尸沙,應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10]。這不只是違越「敬法」,而且是犯僧殘罪。《四分律》、《十誦律》、《根有尼律》,就只說是犯了「僧殘」罪;《五分律》說「[A15]麁惡罪」。在佛教的發展中,這一「敬法」的重點,已轉移為犯僧殘罪的處分了。
6.式叉摩那([A16]śiksamāṇā)學滿了二年的學法戒,以比丘尼為和尚,在比丘尼僧中,「十僧現前白四羯磨受具」。然後「即日」就要去比丘僧處,「和合僧二部眾十眾以上」,再受具足戒。這是比丘尼的受具,要經過比丘僧的認可。
7.比丘尼不得[A17]罵詈讒謗比丘。這一敬法,《僧祇律》與《十誦律》,是沒有的。而《四分律》與《五分律》,更附有不得向白衣說比丘過失的規定。這是各部律出入最大的一條。在「尼律」的「波逸提」中,《銅鍱律》(五二),《四分律》(一四五),《僧祇律》(九一),有不得呵[A18]罵比丘戒[11]。《五分律》(一三一)別有不得向白衣說比丘過失戒[12]。
8.無論如何,比丘尼不能說——舉發比丘,或見或聞或疑的過失,而比丘卻可以舉發比丘尼。《明了論》作:「比丘尼不得問難比丘及教比丘學」。據下文:「安居竟,以三處請比丘僧說問難,如法受僧正教」[13],可見「問難」就是詰問過失的意思。上二條,包含了不得舉發比丘的過失;不得為了忠告,而指責比丘的過失;不得呵[A19]罵比丘。《僧祇律》與《十誦律》,是作為同一敬法的。舉發比丘罪犯,現存的各部律中,都沒有制立學處。
《十誦律》別有「問比丘經律,不聽不得問」一事。這也是不准比丘尼問難,但專指問難經律,這是為了維護比丘的尊嚴。《銅鍱律》(九五),《四分律》(一七二),《五分律》(一八五),《根有尼律》(一六九),都制有這一學處[14],雖然在八敬法中,並沒有這一條。《僧祇律》別有「不先受」的敬法:這是信眾如以飲食、房舍、床褥,布施比丘尼,尼眾就要讓他先供養比丘,然後才可以接受。《十誦律》的不得輒問,是法義的謙讓。《僧祇律》的「不先受」,是財利的謙讓。總之,什麼都得讓比丘一著。
如上面所說,比丘尼的出家受具足,半月半月布薩,每年的三月安居,安居終了的自恣。這些重要法事,都不能離開比丘而進行。平日,比丘尼禮敬比丘;不能說比丘罪,比丘卻可以說。而且,如犯了[A20]麁重,非得比丘(二十眾)僧同意,是不能出罪的。論法,是不准隨意問難的。論財,要讓比丘眾先受的。這一比丘尼從屬於比丘,必須服從比丘僧的優越權威的「八敬法」,不是別的,是比丘尼在僧伽體制中的真相。
分別說部([A21]Vibhajyavādin)、說一切有部([A22]Sarvāstivāda)的傳說:佛以「八敬法」為女眾出家的根本法,如說:「今聽瞿曇彌受八不可越法,便是出家,得具足戒」[15]。因而有摩訶波闍波提,「受(八)重法具足」的傳說[16]。然而這一傳說,並不是一致的。大眾部([A23]Mahāsāṃghika)的《僧祇律》,就沒有瞿曇彌(Gautamī)以「八敬法」得具足的話。正量部([A24]Saṃmatīya)的《明了論》說:「比丘尼三種圓德:一由善來比丘尼方得,二由遣使方得,三由廣羯磨方得」[17]。依此,瞿曇彌是屬於「善來得」的。而且,當時的大眾,就有瞿曇彌沒有受具足的傳說[18]。如承認這一傳說,瞿曇彌是以「八敬法」受具足的,那瞿曇彌領導的釋女呢?也同樣的傳說不一:1.也是「八敬法」受具的,如《毘尼母經》等[19]。2.摩訶波闍波提為和尚尼,在比丘十眾中,白四羯磨受具,如《銅鍱律》等[20]。3.泛說「現前白四羯磨得」,如《十誦律》等[21]。所以,以「八敬法」為女眾出家的根本法,瞿曇彌受「八敬法」就是出家受具足,只是部分的傳說而已。而且,女眾還沒有出家,就制定「八敬法」,制立二年學六法,這與「隨緣成制」的毘尼原則,顯然是不合的。
在律部中,「八敬法」出於〈比丘尼犍度〉、〈比丘尼法〉;是從〈雜誦跋渠〉、〈雜事〉中來的,也就是本於「摩得勒伽」([A25]mātṛkā)。所以「八敬法」是僧伽規制,而後被集錄出來的。《銅鍱律》第五敬法作:「犯尊(敬)法,於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22]。《原始佛教之研究》,以為「犯尊法」,不如《四分律》等「犯僧殘」為合理[23]。然「犯尊法」,不只是《銅鍱律》所說,也是正量部《明了論》(「隨一尊法」),《僧祇律》(「越敬法」)所說。而《銅鍱律》、《僧祇律》、《正量部律》,本書第三章中,曾論證其為較古形的。所以「犯尊法於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雖不合於現存的比丘尼律,然應重行認識其古典的意義!憑藉這一古義的[A26]啟發,相信「敬法」是女眾在僧伽體制中的根本立場——尊敬比丘僧。在修證的立場,比丘與比丘尼,完全平等。然在當時的現實社會中,男女的地位是懸殊的。女眾的知識差、體力弱、眷屬愛重,在男女不平等的社會中,不可能單獨地組合而自行發展,必須依於比丘僧的教授教誡。在比丘「波羅提木叉」(「波逸提」)中,已制有教誡比丘尼的學處。教誡比丘尼,不是比丘的權利,而是名德上座應盡的責任與義務。從「正法住世」的觀點,比丘尼應奉行「敬法」。違犯敬法,是不承認比丘僧的攝導地位,這等於破壞僧伽體制。不尊敬比丘僧,所以要在二部眾中行摩那埵,向比丘僧認罪。
從經律的傳說看來,摩訶迦葉(Mahākāśyapa)與阿難(Ānanda),曾有意見上的出入[24]。女眾出家,一致認為,釋尊是經阿難的一再勸請而後同意的。比丘尼僧,已成為事實,但對佛教帶來了更多的問題。比丘僧中的部分上座,如摩訶迦葉一流,對女眾出家,沒有好感,因而對阿難不滿。這一傳說,說明了女眾出家,在比丘僧中,曾引起不同的意見——同情或嫌厭。釋尊涅槃後,成為佛教主流的上座們,迫使阿難承認求度女眾的過失;對於比丘尼僧的加[A27]強管教,那是當然的事了。「八敬法」,就是源於比丘尼的「敬法」——尊敬比丘僧,服從教導的實施方案。尊敬比丘僧的條例,固有的或增訂的,及舊有的「敬法」(第五條),共為「八敬」。「八敬法」的成立,早在部派分立以前;在佛教主流(老上座們)的主持影響下完成,成為全佛教界所公認。但這麼一來,顯然是過分嚴厲了!如見比丘來而沒有起來禮迎,就要在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不但是過分荷刻,而且也窒礙難通。所以犯敬法而二部眾中出罪的規定,漸演化而成為「犯僧殘」的處分。《僧祇律》並說「犯敬法」與「犯僧殘」,表示了這一制度的逐漸嬗變。從《僧祇律》看,「八敬法」仍然是僧伽規制,還沒有演化為「波羅提木叉」的學處。在「尼律」的「波逸提」中,與「八敬法」相關的,有(一三二)「半月僧教誡不恭敬」,(一〇七)「隔宿去大僧處受具足」,(九一)「呵[A28]罵比丘」。但《僧祇律》所說,不是不往求教誡,而只是不恭敬、不去聽。不是不在二部僧中受具足,只是時間延遲,隔了一天才去。這都不是違犯「敬法」。「呵[A29]罵比丘」,也不是犯「敬法」(《僧祇律》沒有這一款)。犯「八敬法」,起初是沿用舊例,要在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但敬法的具體化——「八敬法」,如見比丘而不起禮迎,都不能看得太嚴重,決不能看作破壞僧伽體制,否認比丘僧的領導。於是「犯敬法」而要半月行摩那埵的古制,漸嬗變為「僧殘」的處分。八敬法也就漸化為學處,而編入「比丘尼波羅提木叉」的「波逸提」中,這是上座部律師的新學風。《銅鍱律》保存了「犯敬法,於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的古制。又在「波逸提」中,加入(五二)「[A30]罵比丘」,(五六)「無比丘住處安居」,(五七)「不於二部眾中自恣」,(五九)「半月不請教誡人」——犯「敬法」的新制。古制與新制混合,不自覺的陷於矛盾!《僧祇律》的「波逸提」中,沒有「越敬法」的學處,不能不說是古形了。
第三項 比丘尼戒經
在律藏中,〈比丘尼波羅提木叉分別〉(或名〈比丘尼分別〉,〈比丘尼律〉),自成一部。然比丘尼僧是依比丘僧的,比丘尼毘尼部分,也由持律的上座比丘,結集傳持下來。所以比丘尼律,有「共戒」與「不共戒」的分別。比丘戒而可為比丘尼所通用的,名為「共戒」。比丘尼所特有的,名為「不共戒」。作為「說波羅提木叉儀軌」的「比丘尼戒經」,當然是敘列全部的戒條;而在〈波羅提木叉分別〉中,就不是這樣。如《銅鍱律》與《十誦律》,沒有提到共戒,只列舉不共戒而加以分別。《僧祇律》等,或但舉共戒的「結頌」;或但列共戒的條文;即使敘述事緣,也不多加分別。這可以了解,在律藏的結集過程中,持律的上座比丘,是以比丘律為主的。比丘律部分,首先成立。比丘尼部分,形成附屬,只略舉「不共戒」而已。
比丘的「波羅提木叉」,分為八部;加上「戒序」及「法隨順法」,《僧祇律》稱為「十修多羅」。比丘尼的「波羅提木叉」,各部律都沒有「不定法」([A31]aniyata),僅有七部;《僧祇律》(加序及法隨順法)為九部,這是組織上的差別。漢譯的各部「比丘尼戒經」,除《根有尼戒經》外,都是從〈波羅提木叉分別〉中抄出,所以應以各部的廣律為主,來論究其條文的多少。比丘尼究竟有多少戒?現存的各部律所傳,差別極大,特別是「波逸提法」([A32]pātayantika)。茲列舉各部律的條文多少如下:
如上表列舉的諸本不同,先略為分別。一、「波羅夷」([A33]pārājikā):在共同的四波羅夷外,加四波羅夷,成八波羅夷。性質最嚴重,是各部律所一致的。
二、「僧伽婆尸沙」([A34]saṃghāvaśeṣā):譯為僧殘、眾教等。上座部系([A35]Sthavira)律(除根本說一切有部),共一七僧殘,共戒凡七條。《僧祇律》——大眾部([A36]Mahāsāṃghika)所傳,有兩點不同。1.共戒中沒有「汙他家戒」,而多一「夫主不聽輒度戒」[1]。有夫的婦女,沒有得到丈夫同意,有撫養兒女等責任。任意的引度出家,每增加社會與寺院的困擾。這一戒,在上座部系中,屬於「波逸提」[2]。2.上座系律有「四獨戒」,內含獨渡水、獨入村、獨宿、獨在後行。在《僧祇律》中,分為三戒——「獨入村」、「獨宿」、「獨渡」;所以多出二戒,共一九戒。《根有尼律》,沒有「諍訟相言(涉訟)戒」,而多一「索亡人物學處」[3],可說是諍訟的不同解說。「四獨戒」,分為四戒,所以共有二〇戒。對於「四獨戒」,從《僧祇律》與《根有尼律》的分為多戒來說,可能古義是各別的——事緣也是各別的。後經上座部律師的整理,因意義相近,才合為一戒。
三、「尼薩耆波逸提」([A37]Niḥsargikā-pātayantika),譯為捨墮。《根有尼律》,例外的共三三戒;其他都是三〇尼薩耆波逸提。比丘也是三〇,所以比丘尼的三〇捨墮,是以比丘律為基準的。除去不共於比丘尼的,以有關比丘尼的來補足;除去多少,就加入多少,如《僧祇律》卷三七(大正二二.五二七中)所說[4]:
(比丘尼薩耆波逸提中)「從比丘尼取衣」,及「浣染」、「淳黑」、「三分白」、「憍奢耶」、「六年」、「尼師壇」、「三由旬」、「擘羊毛」、「雨浴衣」、「阿練若處」——此十一事,應(除)出不說,(故共戒為一九事)。更有(不共戒)十一事:(十事)應內旃跋渠(旃即氈,氈跋渠是第二跋渠)。殘(餘),從初跋渠初跋渠(初跋渠三字,似衍文)中,出「取比丘尼衣」,(以)「捉金銀」補。出「浣故衣」,以「賣買」補。後跋渠中,出「雨浴衣」,以(第二跋渠)「賣金」補。出「阿練若處」,以(不共戒)「抄市」補處。一跋渠,二跋渠(,各除二事,各補二事,)數不減。
《僧祇律》以「長鉢」為共戒,《根有尼律》以「非親里比丘浣故衣」為共戒,所以共戒有一九。餘部律,共戒一八。不共戒的內容,不但大眾、分別說、說一切有——三系間不合。分別說系中,《四分律》與《五分律》,也比《銅鍱律》多了「多畜器物」,及「許衣而不與」(或作辭衣而又取)——二事。《十誦律》與《根有尼律》,所差的更大。大抵比丘尼捨墮,是部派分化時代的共同傳說。而彼此的開合不同,取捨不同,形成極度的紛歧。各部完全相同的不共戒,僅「多畜鉢」、「乞重衣」、「乞輕衣」——三事而已。
四、波逸提:比丘尼的「尼薩耆波逸提」,儘管出入很大,而有「三十捨墮」作範圍,所以學處的條數相近。而「波逸提」,各派的取捨自由。《僧祇律》不共戒七一,而《五分律》多達一四一。比丘尼「波逸提」的古形,是很難想像的。現略為整理,有三系——大眾、分別說([A38]Vibhajyavādin)、說一切有([A39]Sarvāstivāda)(取多數)相同的;有二系——大眾與分別說相同的;分別說與說一切有(上座部派)相同的,類列如下。但文句、含義、事緣,是難得一致的,這也只能作為大概的了解而已。
Ⅰ大眾、分別說、說一切有部相同的:
Ⅱ大眾與分別說系相同的:
Ⅲ分別說與說一切有系相同的:
在「尼律」(不共)「波逸提」的比對中,發見了三系所共的,凡四九戒。大眾與分別說系相同的,有八戒。這五七戒,不妨說是「波逸提法」的原形。大眾部在發展中,又有所增訂,成七一戒(有些戒條,可能本來相同,而傳說為彼此不合。特別是有關度眾受具的部分,但無從斷定)。《僧祇律》所沒有,而為分別說與說一切有系所共的,有三三戒。將三三戒與前五七戒綜合起來,共九〇戒,這是近於上座部尼律(不共)「波逸提」的原形。在這九〇戒中,《銅鍱律》有八七戒;與《銅鍱律》九六「波逸提」,所差僅有九戒,可見《銅鍱律》在上座分別說部中,不失為較古的一部。分別說系的《四分律》與《五分律》,說一切有系的《十誦律》與《根有尼律》,又各有所重而更為增訂,這才形成更大的距離。在這幾部律中,《五分律》與《根有尼律》,完成的時代最遲。
上座部系的律師,在不斷的增訂「波逸提法」。但所說的增訂,並非一切創新,主要是將僧伽所習慣推行的成規,條文化而成為「波羅提木叉」的一分。這可以舉例說明的:1.「八敬法」本不是「波羅提木叉」,《僧祇律》本也還是這樣。但在上座律中,增訂了有關「八敬法」的——「見比丘不起立禮迎」、「無比丘住處安居」、「半月不請求教誡」、「不於二部眾中行自恣」、「[A43]罵比丘」,如本章上一節所說。《五分律》更增訂(一九〇)「一眾受具足」,(一三一)「向白衣說比丘過」[7],這是八敬法化為學處的明證。2.比丘尼的例行規制,也形成「雜跋渠」。《僧祇律》有五跋渠,共四四事[8]。「雜跋渠」的內容,有些也化而為學處,編入「波逸提」中。《僧祇律》已開此風氣,上座律更大大的增訂起來。例如:
「八敬法」與「雜跋渠」的條文化,增編入「波逸提法」,是上座部律的共同傾向。還有值得一說的,是上座律中制為「波逸提」的,有些在《僧祇律》中,制為「僧殘」與「尼薩耆波逸提」了。如「夫主不聽輒度」,《僧祇律》為「僧殘」,而上座系律部,屬於「波逸提」[9]。又如《僧祇律》「捨墮」中,(一七)「拆衣不縫過五日」;又(一八)「取衣許受而不與受具」,在上座系律中,都是「波逸提」[10]。從「犯敬法」,本為二部眾中行摩那埵(同於「僧殘」),而漸演化為「波逸提」;屬於「僧殘」與「捨墮」的,也轉化為「波逸提」而論:佛滅以來,比丘僧(比丘尼律的集成者)對比丘尼的管教,起初是異常嚴厲的。但在部派一再分化過程中(西元前二〇〇——一〇〇),顯然已大為[A44]寬容。在比丘尼律部的編集中,瑣細的規章,卻越來越繁重。這是從比丘尼律成立研究中所得的結論。
五、「波羅提提舍尼」(Pratideśanīyā),譯意為「悔過」。除《根有尼律》外,都是八波羅提提舍尼,而又都是不共戒。《十誦律》雖同為八戒,而缺「蜜」與「黑石蜜」,卻有「熟酥」與「脯」。《根有尼律》合為一〇戒,又加共戒——「學家受食戒」,成為一一,《根有尼律》顯為晚出的綜合。
六、「眾學法」([A45]saṃbahula-śaikṣa):都是共戒,所以大體上與比丘的「眾學法」相同。現存的《僧祇比丘尼戒本》,誤為七七條。其中關於內衣的九戒,被衣的四戒,無疑是從比丘「眾學法」中抄錄時的筆誤。如《僧祇律》卷二一(大正二二.三九九中——下)說:
「六群比丘下著內衣、高著內衣……象鼻著內衣(九事)……與諸比丘結戒……整齊著內衣,應當學。」
「六群比丘下被衣、高被衣、婆羅天被衣、婆藪天被衣(四事)……與諸比丘結戒……齊整被衣,應當學。」
《僧祇律》文,列舉種種不如法,著內衣九事,被衣四事,然後制成二戒——「齊整著內衣」,「齊整被衣」。現存的《僧祇比丘尼戒本》,總共列舉十五戒,顯然是不足依據的。《僧祇律》的比丘「眾學法」,六六戒,而比丘尼「眾學法」,應為六四,如《僧祇律》卷四〇(大正二二.五四四下)說:
眾學法,廣說如比丘中。唯除六群比丘尼生草上、水中大小便,餘者盡同。
比丘尼的「眾學法」,應除去二條,因為「生草上大小便」、「水中大小便」,已制為「波逸提」(一三九.一四〇)了。《五分律》也說:「比丘尼,除大小便生草菜上,餘皆如上」[11]。「生草上大小便」,已制入「波逸提」(一三七),而《五分比丘尼戒本》,「眾學法」中仍列入「不大小便生草菜上,除病,應當學」[12],也是錯誤的。在「眾學法」一〇〇中,也應除一而為九九。這樣,《四分律》「波逸提」的七七,與「眾學法」的四九相重複。這都是傳錄的不審,應除去一條:《四分律》的「眾學法」,應為九九。說一切有部的《十誦律》與《根有尼律》,都沒有重複的過失。
七、「滅諍法」(Adhikaraṇaśamathā):七滅諍都是共戒。處理僧伽紛諍的法規,與比丘是完全一樣的。
關於比丘尼戒的條數,除上面所說的六律而外,還有正量部所傳的「比丘尼律有九十九戒」[13]。「九十九戒」,是約不共戒說的。如前第三章中,說到正量部的比丘律,是二百戒[14],依此可推算出正量部比丘尼戒的條數。正量部為上座部系,可依上座部的共義來推算。正量部的不共戒,除「波羅夷」四,「僧殘」一,「捨墮」一〇二,「悔過」八——共三四戒外,「波逸提」應為六五,合「九十九戒」的大數。這樣,加上共戒:「波羅夷」四,「僧殘」七,「捨墮」一八,「波逸提」七〇(這或有一條的差異),學法四九(五〇除一),滅諍七——共一五五戒。共戒與不共戒合計,總數為二五四戒。這雖然沒有明文,但是可以推算而知的,所差的多不過一戒而已。
比丘尼律的集成,是持律的上座比丘的功績。佛滅以後,部派分裂以前,對比丘尼的處理極嚴。當時所誦的「戒經」,隨「比丘戒經」的完成而完成;除去不適用於尼眾的,而加入比丘尼的不共戒。當時所誦的「戒經」,可能在「二百五十戒」(如正量部所傳)左右。那時,在比丘的「摩得勒伽」(雜跋渠)中,附有「比丘尼法」——「八敬法」;而其他的不共規制,也集為「雜跋渠」。等到部派分裂再分裂,對比丘尼的教誡也放[A46]寬了。各派自由取捨,而波逸提的數目,才不斷增加。「八敬法」與「雜法」部分,在上座部中,類集為一。說一切有系,附屬於比丘的「雜法」或「雜事」;分別說系,別集為〈比丘尼犍度〉或〈比丘尼法〉。比起《僧祇律》的「五雜跋渠」,內容也增廣多了。比丘尼戒數的多少,距離很遠。因為比丘尼律,在持律比丘的編集中,沒有被重視,也沒有嚴格的公認傳說。等到部派一再分裂,各自為政,對比丘尼戒的集成,更沒有標準可說。從比丘尼戒條數的多少,雜跋渠(比丘尼犍度)內容的廣略,對於比丘尼律的集成,各部律(尼律)的先後,應該是《僧祇律》、《銅鍱律》、《四分律》與《十誦律》,《五分律》與《根有尼律》。至於比丘尼的〈波羅提木叉分別〉,那當然因「波羅提木叉」的編定,而漸次成立了。
第二節 附隨
第一項 列舉部類
「毘尼藏的主體」,是「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與諸「犍度」,這已在前面論究過了。此外,《銅鍱律》有「波利婆羅」(Parivāra),譯意為「附隨」,是附屬於律部的有關部分。漢譯的律部,雖沒有「附隨」部的名稱,但在〈波羅提木叉分別〉、「犍度」(諸事)以外,確乎也還有部類存在。現在就以「附隨」為名,而觀察〈波羅提木叉分別〉,及「犍度」以外的部分。
關於「附隨」部分,各部律是極不一致的。或有或沒有,或多或少,或短篇或大部,這與經藏的「小部」一樣,內容的性質不一,雖有古典在內,而多數是集出稍遲的。大概的說,這是部派佛教時代成立的部分。
現存的各部律,《僧祇律》與《五分律》,是沒有「附隨」部分的。《四分律》有「調部」(卷五五——五七),「毘尼增一」(卷五七——六〇)——二部。推定為屬於雪山部([A47]Haimavata)的《毘尼母經》,所傳的「毘尼藏」,除「比丘經」、「比丘尼經」、「諸犍度」外,有「母經」、「增一」——二部[1]。《銅鍱律》的「附隨」,共一九種:
一、大分別
二、比丘尼分別
三、等起攝頌
四、無間省略
五、問犍度
六、增一法
七、布薩初解答章.義利論
八、伽陀集
九、諍事分解
一〇、別伽陀集
一一、呵責品
一二、小諍
一三、大諍
一四、迦絺那衣分解
一五、優波離(問)五法
一六、等起
一七、第二伽陀集
一八、發汗偈
一九、五品
說一切有部([A48]Sarvāstivāda)的《十誦律》,後三誦——「增一法」、「優波離問法」、「毘尼誦」,都是「附隨」部分。前面曾分析內容,知道這三誦,雖以「增一法」、「優波離問」、「毘尼」為主體,而更附有其他部分[2],總共可分一二部分。其中「優波離問法」,含有「問波羅提木叉」、「問七法八法」、「問雜事」——三事可合為一部。〈五百比丘結集品〉、〈七百比丘結集品〉,一般都附屬於〈犍度〉部分,可以除去不論。這樣,實有八部。依《十誦律》的部分異譯——《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更有「毘尼三處攝」一段。這樣,《十誦律》系的「附隨」部分,共有九種:
一、問七法八法(與「尼陀那」相當)
二、增一法
三、眾事分
四、優波離問
五、摩得勒伽
六、毘尼相
七、毘尼雜(與「調部」相當)
八、雜品.因緣品(與「目得迦」相當)
九、毘尼三處攝
上面是說一切有部的《十誦律》系,《根本說一切有部律》,有沒有「附隨」部分呢?唐義淨所譯的,不完全而又有失落;西藏所傳的也不完全。大概說來,《根有律》也有「附隨」部分,與《十誦律》相近。如《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A49]五二五上)說:
佛說廣釋并諸事,尼陀那及目得迦,增一乃至十六文,鄔波離尊之所問,摩納毘迦申要釋,毘尼得迦本并母。我今隨次攝廣文,令樂略者速開悟。
頌中前六句,列舉毘尼藏的內容。後二句,是《律攝》的作者,表示有所依據而自作略說。所舉毘尼藏的內容中,「佛說」,是二部「波羅提木叉」(經);「戒經」的條文,為佛所制定的。「廣釋」,是〈波羅提木叉分別〉,也就是「廣毘奈耶」。「諸事」,是「律事」——十六或十七事;及「律雜事」。上來三部分,是「律藏」的主體;義淨都曾經譯出,但部分的「律事」,已經失落。以下,都是「附隨」部分。「尼陀那」、「目得迦」,義淨已經譯出。「增一乃至十六法」,是「增一法」。「鄔波離尊之所問」,是「優波離問」。「毘尼得迦」,是「毘尼雜」,就是「調部」。「本母」,就是「摩得勒伽」。這些,都是《十誦律》所有的。「摩納毘迦申要釋」,不能確指,與《十誦律》及《毘尼摩得勒伽》相對比,這不是「眾事分」,一定是「毘尼相」了。
第二項 別論附隨的部類
先從說一切有部([A50]Sarvāstivāda)的「附隨」部分說起。
一、「尼陀那」;二、「目得迦」:唐義淨譯,《根本說一切有部尼陀那》,五卷。《根本說一切有部目得迦》,五卷。又合成十卷;這兩部在各種記錄中,一向是連結在一起的。義淨所譯,是《根有律》系本。《十誦律》系本,分在二處:與「尼陀那」相當的,在「增一法」前[1]。與「目得迦」相當的,在〈毘尼誦〉末,分為〈雜品〉與〈因緣品〉[2]。關於這二部分,漢譯《十誦律》是錯亂的。如「目得迦」部分,附於〈毘尼序〉中。《十誦律》以「五百結集」、「七百結集」,為「毘尼藏」成立的由序,立〈毘尼序〉;「目得迦」怎麼可稱為〈毘尼序〉呢?〈雜品〉與〈因緣品〉,其實就是「目得迦」與「尼陀那」的義譯。稱「目得迦」部分為〈雜品〉與〈因緣品〉,而將「尼陀那」(因緣)部分,編在別處。在這點上,《十誦律》是不免錯亂的。比對義淨所譯,《十誦律》「增一法」前部分,應正名為「尼陀那」——「因緣」。〈因緣品〉與〈雜品〉,應合為一部,正名為「目得迦」——「雜」。
「尼陀那」([A51]nidāna),譯為「因緣」。「目得迦」的原語呢?《十誦律》與《毘尼摩得勒伽》,說到「毘尼」部類時,曾這樣說:
與「散毘尼」相當的,是「雜說」,散是零散雜亂的意思。這是「因緣」、「目多伽」二部的總稱。義淨所譯的,二部各有五卷,而又總合為十卷,可見這二部是或合為一的。與「散毘尼」或「雜說」相當的,是「目多伽因緣」,或「無本起因緣」,可見「無本起」是「目多伽」,「尼陀那」是「因緣」。這使我們注意到:「十二部經」中,「尼陀那」與「伊帝目多伽」,在說一切有部中,也是次第相連的。「伊帝目多伽」,原語為 [A52]itivṛttaka, ityuktaka。「伊帝目多伽」,也有簡稱為 [A53]vṛttaka 的,與「目多伽」恰好相合。「目多伽」多數義譯為「本事」,或譯為「本末」[7]。「本事」的意義,就是「無本起」,到第八章「九分教與十二分教」中去解說。或譯「相應」[8]、「此應」[9]、「所應」[10]。所以譯為「相應」、「此應」、「所應」,因為「相應」的梵語 [A54]saṃyukta,與 [A55]yukta 相近。「相應」在漢譯中,從來都是譯為「雜」的。所以「無本起」或「雜說」,就是「目得迦」,為 [A56]vṛttaka 的意譯。這是「毘尼」中的「本事」與「因緣」。
「尼陀那」的《根有律》本,分為五門,五門各立子頌。這是為了便於記誦,並非內容的章段。依《十誦律》本(卷四八),內容很明白,這是對於「七法」、「八法」——「犍度」部分的補充說明。部分材料,從律中集錄出來,而組成一新的部類,其內容段落如下:
一、受具足戒(大正二三.三四六上)
二、布薩([A57]大正二三.三四六上——三四六下)
三、安居([A58]大正二三.三四六下——三四七上)
四、皮革([A59]大正二三.三四七上)
五、藥([A60]大正二三.三四七上——中)
六、衣([A61]大正二三.三四七中——下)
七、食([A62]大正二三.三四七下——三四八上)
八、迦絺那衣([A63]大正二三.三四八上——中)
九、瞻波([A64]大正二三.三四八中)
一〇、般茶盧伽([A65]大正二三.三四八中——下)
一一、僧殘悔([A66]大正二三.三四八下——三四九中)
一二、臥具([A67]大正二三.三四九中——下)
一三、雜法([A68]大正二三.三四九下——三五二中)
末後一段,明建塔及種種莊嚴供養。最後明菩薩像,如說:「白佛言:世尊!如佛身像不應作,願佛聽我作菩薩侍像」[11]。當時還沒有造佛像的習慣,而是供養在家的(釋迦)菩薩像。莊嚴供養,並舉行佛的生日會,及般遮于瑟([A69]Pañca-vārṣika)大會。義淨譯的《根有律》本,與《十誦律》的次第內容,都略有出入。五門中的第五門,專明菩薩像事,如說:「我今欲作(菩薩)[A70]贍部影像」;「為菩薩時,經於幾歲而除頂髻?佛言:五歲。我今欲作五歲大會」[12]。依《根有律》本,菩薩像是([A71]贍部)金色的。而以印度一般的五年大會(般遮于瑟),附合於菩薩的五歲而除頂髻,成為佛化的五年大會。塔像的莊嚴,在「尼陀那」中充分表現出來。
「目得迦」的《十誦律》本,就是〈雜品〉及〈因緣品〉(卷六一)。雖說到受戒、安居等事,而重在僧伽的日常生活——衣、食、行、住、坐、臥。特注重有關物資與死人衣物的分配;比丘與比丘尼等五眾的分配。關於「僧伽婆尸沙」(僧殘或眾教),如上座及眾所知識的大德,犯了而不便於「行波利婆沙,行摩那埵」,佛說:「若一心生念,從今日更不作,是時即得清淨」[13]。共有六種人,犯了「僧殘」,都可以「一心生念」而得清淨。這與僧殘悔的固有律制,顯然有了實質上的變化。《根有律》本也這樣,說得更徹底:「凡是罪者,我說由心。能從(心)罪起,不由治罰」[14]。輕視毘尼的「作法懺」,而有「罪從心生,罪從心懺」的意趣。說一切有部律的精神,在轉變中。《根有律》本,也分五大門,內容要簡略些。比起《十誦律》來,多了建塔、造像等事,而且說:「我欲奉請[A72]贍部影像,來入城中,廣興供養」[15],這與晉法顯在于闐所見的「行像」[16],情形相合。佛教從阿育王(Aśoka)以來,供塔的風氣大盛。在北印度,西元前一世紀,造像的風氣也隆盛起來。說一切有部特有的「尼陀那」與「目得迦」,都說到菩薩像(還沒有造佛像);根本說一切有部本,更為重視。《尼陀那》與《目得迦》的成立,應為西元前後的事。
三、「增一法」:《十誦律》的「增一法」,為十誦的第八誦(卷四八——五一)。集錄律家的名相,以增一法編成次第,從一法到十法。有前十法,後十法——二段,應該是不同的,二部增一法的合編。《十誦律》部分異譯的《毘尼摩得勒伽》,也有「增一法」部分[17];與後十法相近,但也沒有完全相合,這都是以「十」數為止的。說一切有部的「增一法」,一向保持古義,以「十」為止;而其他的部派,有十一法。《根有律》所傳的「增一乃至十六文」[18],顯然是從一法到十六法。不但有了補充與改編,也失去了說一切有部的特色。
《毘尼母經》所傳,也有「毘尼增一」,但沒有傳來。分別說部([A73]Vibhajyavādin)系中,《四分律》有「毘尼增一」(卷五七——六〇),從一法到十一法。以下,又舉三法,十三種人,十七法,二十二法。十一法下有三法等,次第不順,這應該是再編附入的。《銅鍱律》「附隨」第六章,名「增一法」,從一法到十一法而止。列舉名數,沒有詳列內容。
從契經的《長阿含經》、《增壹阿含經》以來,佛教界廣泛的使用「增一法」,為名數的類集。阿毘達磨論者的隨類纂集[19],也是應用這一方法的。律部中「毘尼增一」的集成,為上座部([A74]Sthavira)律者,具有阿毘達磨傾向者所集成。「增一法」的應用於律部,起源不會太遲。然集成現形的「增一法」,已是部派時代,含有部派的特色。如《十誦律》的「十遮受戒法」[20];《四分律》的「十三種人」[21];《銅鍱律》的「十一種人」[22]。
四、「優波離問」:說一切有部律中,這是重要的一部。在《十誦律》中,屬第九誦(卷五二——五五)。分三部分:1.「問波羅提木叉分別」。2.「問七法八法」:在「八法」的「滅諍」中,附有「破僧」。3.「問雜事」:這[A75]裡的「雜事」,並非「雜誦」的「雜法」與「雜事」,而是:
一、問受具足(大正二三.四〇五上)
二、問皮革([A76]大正二三.四〇五上——中)
三、問藥([A77]大正二三.四〇五中——下)
四、問衣([A78]大正二三.四〇五下——四〇六中)
五、問迦絺那衣([A79]大正二三.四〇六中——四〇七上)
六、問拘舍彌——破僧([A80]大正二三.四〇七上——四〇八中)
七、問瞻波——羯磨([A81]大正二三.四〇八中——四〇九中)
八、問般茶盧伽等([A82]大正二三.四〇九中——下)
全部體裁,為優波離(Upāli)問,佛答。依〈波羅提木叉分別〉,及〈七法〉、〈八法〉的內容,作為明確的問答。律中意義不明顯的,適應實際情形而值得論究的,都給予分別。這是一部對各種疑難問題,分別詳備的問答集。這當然是成立於〈波羅提木叉分別〉,及〈七法〉、〈八法〉以後的。「問雜事」部分,實為另一部問答集。如異譯「毘尼摩得勒伽」,卷一中起,卷三中止[23],為〈問波羅提木叉分別〉,及問〈七法〉、〈八法〉。「問雜事」部分,卻在卷七[24]。前後不相連續,所問也是〈七法〉、〈八法〉部分。可見這本為不同的問答集;以傳說為同是優波離所問,而集合成一部的。《毘尼摩得勒伽》後三卷,為〈優波離問波羅提木叉分別〉部分的重出。《十誦律》本,比起《毘尼摩得勒伽》本,略有增廣;這是在流行中,又有所補充了。
《十誦律》、《毘尼摩得勒伽》、《根有律雜事》,凡論到「毘尼藏」內容的,都沒有說到「優波離問」。「優波離問」的見於記錄的,現存的文記,似乎以《大智度論》(西元二三世紀作)為最早[25]。「優波離問」的完成,比「增一」、「毘尼」、「尼陀那」、「目得迦」,還要遲些。「優波離問」,或是新事件的論定。如說:「若盜佛舍利,得何罪?……若盜經卷,得何罪」[26]。那時不但舍利流布,書寫的經卷也流行了。而在理論或傳說中,被認為可能發生的情形,也加以解答。一再論到變化、他方、非人,成為「優波離問」的特色。如淫戒論到:「若比丘咒術作畜生形行淫。……與非人女行淫」[27]。盜戒有:「取拘耶尼人(西洲)物……取鬱單越(北洲)物。……取非人金鬘」[28]。殺戒有:「以咒術變身作畜生形奪人命。……若人懷畜生(胎)。……畜生懷人」[29]。甚至說到將錢寄放在非人處的,如說:「是衣價屬人,寄在天、龍、夜叉、羅剎、餓鬼、拘槃荼、毘舍遮等非人邊」[30]。佛教在當時,教團與社會的觀念中,比丘持戒的行為,與咒術、變化、他方、鬼神等的關係,竟這樣的密切!
五、「摩得勒伽」:《十誦律》與《毘尼摩得勒伽》,所有「摩得勒伽」([A83]mātṛkā)部分,上一章已有詳細的論列。標舉項目,是上座部古形的本母;解釋也極為簡要,不失為說一切有部所傳的律部古典!分別說系,依此而類集為種種犍度,一切編入犍度,「本母」也就不被重視而逐漸遺忘了。論法義,「摩得勒伽」已不再有獨到的內容;然在犍度部分成立的理解上,「摩得勒伽」是明燈一般的,照亮了發展與成立過程。
六、「毘尼雜」(毘尼):《毘尼摩得勒伽》,標為〈毘尼摩得勒伽雜事〉(卷三——四)。在《十誦律》中,為第十誦的主體(卷五七中——五九);〈毘尼誦〉是依此得名的。《毘尼摩得勒伽》稱為「雜事」;而在《十誦律》,或與「毘尼相」合標為:「二種毘尼及雜誦」[31]。所以推論這是「毘尼相」與「毘尼雜」的總稱;這部分應稱為「毘尼雜」。《根有律》所傳的「毘尼得迦」,可能就是這一部。
這是毘尼([A84]vinaya)的判決的種種實例。在本書第四章中[32],已有所論列。這種疑難的判決實例,起初在「摩得勒伽」中,標名「毘尼」而累積起來[33]。在〈波羅提木叉分別〉與「犍度」的分別類編中,《銅鍱律》編入〈波羅提木叉分別〉;《根有律》與《十誦律》,也部分的編入。《五分律》別立「調伏法」,是屬於「犍度」部分的。這些,成立比較早。而《四分律》別立為「調部」;《十誦律》別立〈毘尼誦〉(《根有律》為「毘尼得迦」),增入更多的事例,完成的時代要遲些。這已是〈波羅提木叉分別〉,「犍度」部分的集成以後,形成「附隨」的部分。如推求其淵源,是有古老的「摩得勒伽」為原形的。
七、「毘尼相」:《十誦律》「摩得勒伽」以後,標名「二種毘尼及雜事」;宋、元等本,都作「毘尼相」。開始說:「三事決定知毘尼相:一、本起;二、結戒;三、隨結」[34]。末了說:「如是事,應籌量輕重本末已應用」[35]。這部分,《毘尼摩得勒伽》缺。《毘尼母經》(卷七.八)在解說「摩得勒伽」以後,開始也說:「犯罪凡有三種:一者,初犯罪緣;二者,因犯故制;三者,重制。……是故三處得決所犯事。復有三處決了非犯:一者,緣;二者,制;三者,重制。…… 是名三處決斷(不)犯」[36]。末了也說:「推求所犯輕重聚,及起處緣可滅不可滅經」[37]。雖然二本的詳略懸殊,次第也略有參差,然而這是本於同一原形,而流傳演變不同,是毫無疑問的。
《十誦律》本,初明「三事決定知毘尼相」,有標而沒有解說。《毘尼母經》,初約四波羅夷,明犯與不犯。次約:「一、鉢,二、衣,三、尼師壇,四、針筩,五、道行人,六、人(約受具說),七、房」[38],而明犯與不犯。其次,《十誦律》明「二種毘尼」,如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說:
「復有二種比尼:諍比尼、犯比尼。復有二種比尼:淨(諍)比尼、煩惱比尼。復有二種比尼:比丘比尼、比丘尼比尼。復有二種比尼:遍比尼、不遍比尼」。
對於上列的種種毘尼,分別解說,而對遍與不遍的解說為最廣。《毘尼母經》對於遍不遍的解說更廣[39]。《十誦律》明犯毘尼時,如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下)說:
「云何犯比尼?五眾犯定犯,攝犯比尼」。
「云何五眾(原刻作「種」)?所謂波羅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突吉羅。犯是五眾犯?應求本起,應覓除滅」。
「本起者,五眾罪所起因緣。有身犯非口非意,有口犯非身非意,有身意犯非口,有口意犯非身,有身口意犯,無但意犯,是名犯起因緣」。
「有犯下罪,心念便除滅。有犯中罪,從他除滅。有犯須出罪羯磨;有犯不可除滅。犯出罪羯磨有二種:一者,覆藏;二者,不覆藏。覆藏者,隨覆藏日與別住;不覆藏罪,但與六日六夜摩那埵。犯不可治,則不可除滅」。
這一部分,《毘尼母經》立「七罪聚」[40];說「所犯因六處(身、口、意、貪、瞋、癡)起,應推六處懺悔」[41]。罪的本起與除滅,《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卷二五、二六),也有詳廣的分別[42]。在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中,有犯聚。《十誦律》本為(53)「阿跋提」(犯)……(64)「攝無罪」[43]。《毘尼摩得勒伽》為(52)「犯聚」……(60)「罪聚」[44]。《毘尼母經》為(49)「犯」……(58)「集犯」[45]。而《僧祇律》合於「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毘尼攝」。這是對毘尼的判決犯與不犯,而作深廣的分別。本來出於「摩得勒伽」,其後雖自成部帙,仍舊附於「摩得勒伽」而宏傳。《十誦律》本,與「摩得勒伽」的簡要相稱,應成立於說一切有部初成立的時代。《毘尼母經》的解說,更廣又多新的內容。然用來對讀《十誦律》本,是更容易了解這一部分的內容。
八、「眾事分」:這一部分,《毘尼摩得勒伽》,編於最初,及「優波離問」的前面。《十誦律》編於「增一法」後,接著就是「優波離問」。這部分與「優波離問」相連,是二本所同的。這是說一切有部所獨有的;稱為「眾事分」,也與「六分阿毘達磨」的一分——「眾事分」(奘譯名「品類足」)相同。初是「法門分別」:如「問:犯毘尼罪,作無作耶?答:犯罪作無作」[46]。這樣的「作無作」、「色非色」等二法門,「過去未來現在」等三法門,純為阿毘達磨的論門分別。其次,「犯不犯分別」:以同一情形,而有犯與不犯,犯此或犯彼等為主題而分別,也是阿毘達磨式的。在這部分中,看出阿毘達磨的論式,已相當的詳備而細密。末以「殺化人得何罪」為結束,應與「優波離問」完成的時代相當。
九、「毘尼三處攝」:這是有關「羯磨」([A85]karman)的短篇。說一切有部,攝一切羯磨為三類:「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毘尼摩得勒伽》卷七(大正二三.六一〇下),列舉名數說:
「問:百一羯磨,幾白羯磨?幾白二羯磨?幾白四羯磨?答:二十四白羯磨,四十七白二羯磨,三十白四羯磨」。
《十誦律》也說到三類,但沒有詳說[47]。《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說:「單白羯磨有二十二,白二羯磨有四十七,白四羯磨有三十二」[48]。這是說一切有部中,二系的小小不同。羯磨的分類,也源於「摩得勒伽」的標目:「白」、「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49]。《毘尼母經》也如此,雖舉例而沒有詳說[50]。《僧祇律》「雜誦跋渠法」,在「羯磨」、「羯磨事」(也是「摩得勒伽」的項目)的解說中,列舉「白一羯磨者,有二十八……白三羯磨有八」[51]。又如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二中)說:
「應作白三羯磨,白一羯磨不成就。應作白一羯磨,單白不成就。應單白羯磨,而作求聽羯磨不成就」。
《僧祇律》是分為四類的:「求聽羯磨」;「(單)白羯磨」;「白一羯磨」——一白一羯磨,上座系稱為「白二羯磨」;「白三羯磨」——一白三羯磨,上座系稱為「白四羯磨」。《銅鍱律.附隨》的末章——「五品」的初品,也是四種羯磨;義稍廣而性質是一樣的。四類羯磨中,「求聽羯磨」五;「單白羯磨」九;「白二羯磨」七;「白四羯磨」七[52]。分為四類;而「白四羯磨」七,也與《僧祇律》相近。這是依「摩得勒伽」的「白」、「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四項而來的。然說一切有部以為:羯磨僅有三類,而「白」不是羯磨。這樣,《僧祇律》與《銅鍱律》的「求聽羯磨」、「單白羯磨」,在說一切有部中,都是稱為白羯磨的。「百一羯磨」,是詳加搜簡的結論。《銅鍱律》等,都只舉當時著重的幾類而已。
說一切有部的「附隨」部分,共得九種。「摩得勒伽」與「毘尼相」,可說是說一切有部的古典。其餘的各部,雖有淵源可尋,而完成現存的部類形態,是比較晚出的;尤其是根本說一切有部所傳的部分。
《四分律》的〈附隨〉部分——「毘尼增一」與「調部」,已在上面附帶的說到。
《銅鍱律》的〈附隨〉,上面提到的,僅「增一法」,與「五品」中的「羯磨品」。《銅鍱律》的〈附隨〉,與說一切有部的〈附隨〉,風格完全不同。《銅鍱律》的〈附隨〉,可說謹守(傳入錫蘭的)古義——〈經分別〉與〈犍度〉的內容,很少新的適應,新的解說。如「羯磨」,事實上決不止這二十八種,而維持某一階段的成說,不再求詳備。體裁方面,除伽陀以外,都為問答方式。如(一)〈大分別〉(比丘波羅提木叉),(二)〈比丘尼分別〉,(三)「等起攝頌」,(八)「伽陀集」,(一六)「等起」,都是以「二部波羅提木叉」為問答對象。「犍度」方面,(一四)「迦絺那衣分解」而外,重視「諍事」,如(九)「諍事分解」,(一二)「小諍」,(一三)「大諍」。(五)「問犍度章」,只是略舉罪數而已。說一切有部,也有有關「波羅提木叉」(沒有比丘尼的)的問答,及〈七法〉、〈八法〉的問答,如〈優波離問〉、〈尼陀那〉等。但是就事發問,沒有《銅鍱律》那樣的,綜合而問答各種問題。《銅鍱律》的「附隨」,是阿毘達磨論式的。是分別說部中,傳入錫蘭的學系,重論而又守舊的部派所傳的。從著作的形式來說,應與銅鍱部([A86]Tāmraśāṭīya)的六論成立的時代相當。「附隨」的末了,說到大智慧者提波(Dīpa),為弟子們筆錄這部附隨(Parivāra)[53]。這是從律部傳入錫蘭以來,持律者所傳的問答集,為通達〈經分別〉與「犍度」的補充讀物。
第三節 結論毘尼藏的組織
三藏之一的「律藏」([A87]Vinaya-piṭaka),從現存各部派所傳的來說,組織與內容,都是不一致的。上來已經逐部的加以論究,闡明每一部分的來源、性質,及其形成的過程。現在再從「律藏」的全部組織,論究「律藏」的初期形態,從古形以說明後來的流演與分化。
現存的六部律——《僧祇律》、《五分律》、《銅鍱律》、《四分律》、《十誦律》、《根有律》。這六部中,《根有律》的傳譯不完全,所以《根有律》的組織全貌,沒有其他五律那樣的,能給予明確的決定。除《僧祇律》以外,都是屬於上座部([A88]Sthavira)系統。以《銅鍱律》所分的三大類:〈經分別〉(或稱〈波羅提木叉分別〉,或稱「毘奈耶」);〈犍度〉(或稱「法」,或稱「事」);〈附隨〉來分別,五律的內容與次第的同異,是這樣:
〈經分別〉分比丘與比丘尼二部,各律完全一致。
「犍度」部分:說一切有部([A89]Sarvāstivāda)系中,初分「七法」、「八法」,而其餘的總名為「雜誦」的,是《十誦律》。將「雜誦」的「破僧事」獨立,與「七法」、「八法」,合為[A90]十七(起初是十六)「律事」;稱「雜誦」為「律雜事」的,是《根有律》。在組織上,這二系雖小小不同,而「雜誦」或「雜事」,含有「比丘尼法」、「威儀法」(或附入二結集)在內,是說一切有部律所一致的。分別說部([A91]Vibhajyavādin)系中,《五分律》為二十一法;《四分律》為二十犍度,及二次結集;《銅鍱律》為二十二犍度。這是進一步的,將「雜事」或「雜誦」中的「比丘尼法」、「威儀法」,都獨立而自成犍度。分別說與說一切有的一致部分,是上座律的原有形態;此後再分化的部派,都在這共同的基礎上,而各為不同的安立。
「附隨」部分:《銅鍱律》的「附隨」,是自成一系的。《四分律》屬於分別說系,在「經分別」與「犍度」部分,與《銅鍱律》相近;而在「附隨」部分,卻與《十誦律》相近。《四分律》有「毘尼增一」與「調(毘尼)部」。《十誦律》的後三誦,雖附有其他的部類,而主要的部類,是「增一法」、「優波離問」、「毘尼」。與《四分律》相比,只多一「優波離問」而已。在分別說部的傳承上,《四分律》與《銅鍱律》(還有《五分律》),本來相近。但在銅鍱部([A92]Tāmraśāṭīya)與法藏部([A93]Dharmaguptaka)成為獨立的宗派,確立一宗的「律藏」時,一在錫蘭,一在印度本土,已有地理上的距離,形成各自的發展。印度本土佛教的開展中,「增一法」與「調部」的形成,分別說與說一切有,並沒有太大的不同。說一切有系向北方發展,「優波離問」又逐漸的成立。分別說部系中,化地部([A94]Mahīśāsaka)的《五分律》,稱「調部」為「調伏法」,加入二十一法中,因而沒有「附隨」部分。在「律藏」的組織上,代表了分別說部的早期形態。
說一切有部的「附隨」部分,《十誦律》與《根有律》,大致相同。《十誦律》後三誦的主體——「增一法」、「優波離問」、「毘尼」,與《根有律》的:「增一乃至十六文,鄔波離尊之所問……毘尼得迦(并本母)」[1],次第相同。這是「附隨」的三大部,其他的部類,也就附在[A95]裡面。《十誦律》末後的〈雜品〉與〈因緣品〉,上一節已論證為文段錯亂。所以說一切有部的〈附隨〉應次第如下:
《十誦律》的全部組織,次第是:一到三誦,為比丘的〈波羅提木叉分別〉;四誦為〈七法〉;五誦為〈八法〉;六誦為〈雜誦〉;七誦為〈比丘尼毘尼〉;八誦為〈增一法〉;九誦為〈優波離問〉;十誦為〈毘尼〉(或譯〈善誦〉)。這一組織次第,有最可注意的一點:〈比丘尼毘尼〉——比丘尼的〈波羅提木叉分別〉,編在第七誦,沒有與比丘的〈波羅提木叉分別〉相連,而被〈犍度〉——〈七法〉、〈八法〉、〈雜誦〉所間雜。考《大智度論》卷二(大正二五.六九下)說:
「二百五十戒義作三部,七法、八法、比丘尼毘尼、增一、憂波利問、雜部、善部:如是等八十部,作毘尼藏」。
《大智度論》所說的毘尼藏內容,與現存的《十誦律》大致相合,只是將〈雜部〉(〈雜誦〉)從第六而移到第九。然「比丘尼毘尼」,沒有與「二百五十戒義」——比丘的「波羅提木叉分別」相連,而為「七法」、「八法」所間斷,還是與《十誦律》一樣。「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分散在前後,是值得注意的一點。《十誦律》的後三誦(附隨部分),及異譯的《毘尼摩得勒伽》中,所說的毘尼藏內容,雖略有出入,而都有難解的同一文句,如說:
Ⅰ「若論毘尼時,從何處求?佛言:應從比丘、比丘尼中求,七法、八法、增一中求,同不同中求」[2]。
「何處求戒相?答:二波羅提木叉中,十七事——毘尼事中、增一中、目多伽、因緣中、共不共毘尼中」[3]。
Ⅱ「毘尼攝者,二部波羅提木叉并義解、毘尼、增一、餘殘雜說、若共若不共:是名攝毘尼」[4]。
「云何毘尼因緣?謂二波羅提木叉毘崩伽,十七毘尼事——七法、八法、善誦、增一、散毘尼、共戒不共戒」[5]。
Ⅲ「二部波羅提木叉并義解、毘尼、增一、無本起、因緣、毘尼共不共」[6]。
所敘的毘尼內容,雖有增減;次第也略有參差,但大致相同。「二部波羅提木叉并義解」,與現存的《十誦律》本不合。《毘尼摩得勒伽》的譯者,熟悉《根有律》「十七事」的傳說,所以《十誦律》的「毘尼」,或「七法、八法」,都譯為「十七事——毘尼事」;「十七毘尼事——七法、八法」。「十七事」與「七法」、「八法」並舉,比對《十誦律》,可見是譯者的增譯。在這三則文證中,末了都說「共戒不共戒」、「毘尼共不共」。這是什麼部類?在《十誦律》中,並沒有「毘尼共不共」的部類,那是什麼意義呢!
「毘尼共不共」的一致傳說,從《僧祇律》的組織研究中,終於明白了這一意義。《僧祇律》的全部組織,形式上是比丘與比丘尼分立的:
┌波羅提木叉分別…………(共二二卷) 比丘(主體)───┤ └雜誦跋渠法、威儀法……(共一三卷) ┌波羅提木叉分別…………(共四卷半) 比丘尼(附屬)──┤ └雜誦跋渠法、威儀法……(共半卷)
形式上,比丘與比丘尼律,分別的同樣的組織。而實際是:「律藏」以比丘律為主。比丘律與比丘尼律,在文段的數量上,不成比例。以比丘的「波羅提木叉」,分別解說而成「波羅提木叉分別」。以比丘的僧伽規制(不成文法),標目而成「摩得勒伽」(由一部而分為二部、三部);隨標解說,成為「雜誦跋渠法」與「威儀法」。這都是以比丘為主的;極關重要的「比丘尼法」——「八敬法」,附於「雜誦跋渠法」中。至於比丘尼律,〈波羅提木叉分別〉部分,只是將共比丘的共戒,略舉名目(內容在比丘律中);別出比丘尼的不共戒。「雜跋渠法」與「威儀法」,比丘尼的不共戒更少,更不能與比丘的相提並論;只略明共與不共而已。「律藏」的古形,是以比丘律為主體的;末後,略敘比丘尼戒的共與不共,而完成「律藏」的全體。
這一「律藏」的組織,為原始佛教時代的原形。上座部是重律的;經持律者的精密論究,「律藏」的組織,逐漸演變。主要為:「雜跋渠法」與「威儀法」——「摩得勒伽」的僧伽規制,逐漸分類而編集起來。比丘的僧伽規制,類編為「犍度」(或稱「法」、「事」)。而比丘尼的「雜跋渠」(「威儀」是共同的),分量極少,就與「八敬法」相合,稱為「比丘尼法」,而編入「犍度」中。這樣,「律藏」就成為三類:一、比丘的〈波羅提木叉分別〉;二、〈犍度〉;三、比丘尼的〈波羅提木叉分別〉。律分三部的體例,傳持(上座部)古形「律藏」的正量部([A96]Saṃmatīya),就在《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上)中這樣說:
「律中如來所立戒,有四百二十。於婆藪斗律,有二百戒;於優波提舍律,有一百二十一戒;於比丘尼律,有九十九戒」。
如本書第三章所論[7],《明了論》的三部律,就是「波羅提木叉(並分別)律;婆藪斗([A97]vastu)——事律;比丘尼律」。那時的「律藏」,初為比丘的〈波羅提木叉分別〉;其次是「事律」——「七法」、「八法」等;末後為「比丘尼律」(還沒有附隨)。這是本上座部時代的「律藏」原形。《十誦律》的組織,「比丘尼比尼」,在「七法」、「八法」、「雜誦」——事律以下,完全符合這一次第。而說一切有部律的內容,如上所引,以「共不共毘尼」為末後,也就是這一古形「律藏」傳說的遺痕。《十誦律》文,是出於「摩得勒伽」及「眾事分」;特別是「摩得勒伽」,是有古說為根據的。現存的「摩得勒伽」本,完成的時代,佛教界的「律藏」,已大為改觀。面對當時的佛教情形,「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前後相連,也就說「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而漠視《十誦律》的固有組織次第。雖說「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而還是傳承古說,以「共不共戒」為末後。總之,上座部律藏的原形,如正量部所說,《十誦律》所表示的組織,是以「比丘波羅提木叉分別」、「犍度」、「比丘尼律」若共若不共為次第的。
上座部分為分別說與說一切有,依此而一再分裂。在各部派成立,完成自宗的「律藏」時,佛教界的共同傾向,比丘與比丘尼的〈波羅提木叉分別〉,前後相連。這不但分別說系的《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是這樣,說一切有系的《根有律》,也是這樣。維持固有組織形態的,就現存的資料所知,只有正量部與《十誦律》。但在《十誦律》的「附隨」部分,也隨眾而說「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了。
上座部系的「律藏」,又有「附隨」的成立。地區不同,學風不同,雖有古說的淵源,而更富有宗派的特色。
再引二文,以結束「律藏」部分的研究。一、《舍利弗問經》(大正二四.九〇〇中)說:
「時有一長老比丘,好於名聞,亟立諍論。抄治我(舊)律,開張增廣。迦葉所結(集),名曰大眾律外,採綜所遺,誑諸始學,別為群黨,互言是非。時有比丘,求王判決。王集二部,行黑白籌。宣令眾曰:若樂舊律,可取黑籌。若樂新律,可取白籌。時取黑者,乃有萬數。時取白者,只有百數。王以皆為佛說,好樂不同,不得共處。學舊者多,從以為名,為摩訶僧祇也。學新者少而是上座,從上座為名,為他俾羅也」。
二、銅鍱部所傳《島史》(南傳六〇.三四)說:
「大合誦比丘……彼等棄甚深經律之一分,而別作類似之經律。彼等除(律之)摘要波利婆羅(附隨)、阿毘達磨論、無礙解道、義釋、本生之一分,而別有所造」。
《舍利弗問經》,代表大眾部([A98]Mahāsāṃghika),以為上座們把舊律增廣了。《島史》代表銅鍱部(上座部的一派),以為大眾部把「附隨」除去了。從律藏集成的立場說,《舍利弗問經》的話是正確的。然而律是適應時地而實用的。持律的長老們,[A99]稟承佛說,深求佛意,作深細的分別,精密的組織,是應該的。在部派的分立中,上座部正是重律的學派。
校注
[0396001]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二.三三七——五六四)。 [0396002] 《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三七八——四二三)。 [0396003] 《銅鍱律.波羅提木叉》(南傳五.三六——五六)。 [0396004] 《四分律》卷二二——三〇(大正二二.七一四上——七七八中)。 [0396005] 《四分律》卷四八.四九(大正二二.九二二下——九三〇下)。 [0396006] 《四分尼戒本並序》(大正二二.一〇三〇下——一〇四一上)。 [0396007]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一——一四(大正二二.七七中——一〇一上)。 [0396008]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一八五中——一九〇中)。 [0396009] 《五分比丘尼戒本》(大正二二.二〇六中——二一四上)。 [0396010] 《十誦律》卷四二——四七(大正二三.三〇二下——三四六上)。 [0396011] 《十誦律》卷四〇.四一(大正二三.二九〇下——二九八上)。 [0396012]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二九——三四(大正二四.三五〇中——三七四下)。 [0396013] 《摩訶僧祇律》卷三〇(大正二二.四七一上——四七六中)。 [0396014] 《摩訶僧祇律》卷三六——四〇(大正二二.五一四上——五四四下)。 [0396015] 《摩訶僧祇律》卷四〇(大正二二.五四四下——五四八上)。 [0397016] 《摩訶僧祇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二下——四四三上)。 [0397017] 《摩訶僧祇律》卷三八(大正二二.五三〇中)。 [0397018] 《摩訶僧祇律》卷三九(大正二二.五三八上)。 [0397019] 《摩訶僧祇律》卷四〇(大正二二.五四七中——下)。 [0397020] 《摩訶僧祇律》卷四〇(大正二二.五四四下)。 [0399021] 《十誦律》卷四五(大正二三.三二六中——三二七下)。 [0399022] 《十誦律》卷四六(大正二二.三三一中——三三四下)。 [0399023] 《十誦律》卷四七(大正二二.三四五下)。 [0399024] 根本說一切有部,關於尼眾受戒的作法,見於《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大正二四.四五九下——四六五上)。 [0402001] 《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三八〇——三八一)。《十誦律》卷四七(大正二三.三四五下)。《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七〇下)。《摩訶僧祇律》卷三〇(大正二二.四七一上——四七六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二九(大正二四.三五一上)。《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一八五下)。《四分律》卷四八(大正二二.九二三上——中)。 [0403002] 《十誦律》卷四五(大正二三.三二四下)。《四分律》卷三〇(大正二二.七七六下——七七七上)。《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四(大正二二.九七下)。 [0403003]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二.五〇五)。《四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七六六中)。《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三(大正二二.八九上)。《十誦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九中)。《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卷一九(大正二三.一〇〇九上)。 [0404004] 《摩訶僧祇律》卷三〇(大正二二.四七五上)。 [0404005] 《十誦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九下)。《四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七六五上——下)。《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二.五〇八)。《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大正二二.九〇上)。《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卷一九(大正二三.一〇〇八下)。 [0404006] 《摩訶僧祇律》卷三九(大正二二.五四一下)。 [0404007] 《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卷一九(大正二三.一〇〇八下)。 [0404008]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二.五〇六)。《四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七六五下——七六六中)。《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三(大正二二.八九中)。《十誦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九中——下)。《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卷一九(大正二三.一〇〇九上)。 [0405009] 《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七〇下)。 [0405010] 《摩訶僧祇律》卷三〇(大正二二.四七五上)。 [0406011]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二.四九八)。《四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七六七上——中)。《摩訶僧祇律》卷三八(大正二二.五三三上)。 [0406012]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三(大正二二.九三中)。 [0406013] 《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七〇下)。 [0406014]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二.五五三)。《四分律》卷三〇(大正二二.七七六上)。《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四(大正二二.九八中)。《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卷二〇(大正二三.一〇一四下)。 [0407015]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一八五下)。 [0407016] 《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〇上)。《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上)。《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二(大正二三.五一一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卷上(大正二四.六一八中)。《毘尼母經》卷一(大正二四.八〇三中)。《善見律毘婆沙》卷七(大正二四.七一八中)。 [0407017] 《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八下)。 [0407018] 《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三八三)。《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一八七中)。《十誦律》卷四〇(大正二三.二九三下)。 [0407019] 《毘尼母經》卷一(大正二四.八〇三中)。《四分律》卷四八(大正二二.九二三中——下)。《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上——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〇(大正二四.三五一下)。 [0407020] 《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三八三)。《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一八六中)。 [0407021] 《十誦律》卷四〇(大正二三.二九一上)。《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二(大正二三.五一一中)。 [0408022] 《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三八一)。 [0408023] 平川彰《原始佛教之研究》(五二四)。 [0408024] 拙作〈阿難過在何處〉,可以參考(《海潮音》四十六卷一期一〇——一五)。 [0415001] 《摩訶僧祇律》卷三六(大正二二.五一九中——下)。 [0415002]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二.五三八——五三九)。《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三(大正二二.九三上)。《四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七六二中——下)。《十誦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〇中)。《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卷一八(大正二三.一〇〇七下)。 [0415003] 《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卷六(大正二三.九三六中)。 [0415004] 原文過於簡略,所以在()中,略加補注。 [0419005] 《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卷一八,為「二尼同一床臥」戒(大正二三.一〇〇三上)。《四分律》卷二六,作「同一床臥」、「同一褥同一被共臥」二戒(大正二二.七四四上——中)。《銅鍱律.經分別》,也分為二戒(南傳二.四六六——四六七)。《十誦律》卷四四,分為三戒(大正二三.三二〇下——三二一中)。《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四,更分為四戒(大正二二.九五中)。 [0423006] 《十誦律》卷四七,有(一六八)「以刷刷頭」,(一六九)「使他刷頭」,(一七〇)「以梳梳頭」,(一七一)「使他梳頭」,(一七二)「編頭髮」,(一七三)「使他編頭髮」——六戒(大正二三.三四三中——三四四上)與《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卷二〇,畜「草刷」、「細枇」、「粗梳」(一七六——一八〇)等戒,同本而傳誦不同。 [0424007]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四(大正二二.九八下)。又卷一三(大正二二.九三中)。 [0424008] 如本章本節第一項所列。 [0426009]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二.五三八——五三九)。《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三(大正二二.九三上)。《四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七六二中——下)。《十誦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〇中)。《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卷一八(大正二三.一〇〇七下)。 [0426010] 「拆衣不縫過五日」,如《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二.四五三——四五四)。《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二(大正二二.八八中)。《四分律》卷二六(大正二二.七四九中——下)。《十誦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五中)。「取衣許受而不與受具」,如《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二.五三四——五三五)。《四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七六三下)。《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三(大正二二.九一中——下)。《十誦律》四六(大正二三.三三〇上)。《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卷一八(大正二三.一〇〇七下)。 [0427011]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〇(大正二二.七七中)。 [0427012] 《五分比丘尼戒本》(大正二二.二一三中)。 [0428013] 《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上)。 [0428014] 見本書第三章第四節。 [0432001] 《毘尼母經》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八上)。 [0433002] 如本書第五章第一節第二項所說。 [0436001] 《十誦律》卷四八(大正二三.三四六上——三五二中)。 [0436002] 《十誦律》卷六一(大正二三.四五六中——四七〇中)。 [0436003] 《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四中)。 [0436004] 《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四上)。 [0436005]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九中)。 [0437006]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七下)。 [0437007] 《增壹阿含經》卷一七(大正二.六三五上)等。《八犍度論》卷一七(大正二六.八五三下)。 [0437008] 《長阿含經》卷三(大正一.一六下)。又卷一二(大正一.七四中)。 [0437009] 《光讚般若波羅蜜經》卷一(大正八.一五〇下)。 [0437010] 《佛說意經》(大正一.九〇一下)。 [0438011] 《十誦律》卷四八(大正二三.三五二上)。 [0439012] 《根本說一切有部尼陀那》卷五(大正二四.四三四中、四三五上)。 [0439013] 《十誦律》卷六一(大正二三.四五八上——中)。 [0439014] 《根本說一切有部目得迦》卷六(大正二四.四三八中)。 [0439015] 《根本說一切有部目得迦》卷八(大正二四.四四六上)。 [0439016] 《高僧法顯傳》(大正五一.八五七中)。 [0440017]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七(大正二三.六〇七上——六一〇下)。 [0440018]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五上)。 [0440019] 參考拙作《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七三——七八)。 [0441020] 《十誦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三上)。 [0441021] 《四分律》卷六〇(大正二二.一〇一四上)。 [0441022] 《銅鍱律.附隨》(南傳五.二三八——二三九)。 [0442023]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一——三(大正二三.五六九下——五八二中)。 [0442024]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七(大正二三.六〇五上——六〇七上)。 [0442025] 《大智度論》卷二(大正二五.六九下)。 [0442026] 《十誦律》卷五二(大正二三.三八〇上)。 [0442027] 《十誦律》卷五二(大正二三.三七九上)。 [0443028] 《十誦律》卷五二(大正二三.三八〇中——下)。 [0443029] 《十誦律》卷五二(大正二三.三八一中)。 [0443030] 《十誦律》卷五三(大正二三.三八九中)。 [0443031] 《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 [0443032] 本書第四章第三節第一項。 [0444033] 《摩訶僧祇律》卷二九.三〇(大正二二.四六四下——四七〇下)。 [0444034] 《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 [0444035] 《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四中)。 [0444036] 《毘尼母經》卷七(大正二四.八三九上——中)。 [0444037] 《毘尼母經》卷八(大正二四.八五〇下)。 [0445038] 《毘尼母經》卷七(大正二四.八三九上——八四二上)。 [0445039] 《毘尼母經》卷七.八(大正二四.八四三上——八四八上)。 [0446040] 《毘尼母經》卷七(大正二四.八四二中)。 [0446041] 《毘尼母經》卷八(大正二四.八四八中——八四九下)。 [0446042] 《摩訶僧祇律》卷二五.二六(大正二二.四二九上——四三八中)。 [0446043] 《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下)。 [0446044]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六上)。 [0446045] 《毘尼母經》卷二.三(大正二四.八一一中——八一三下)。 [0446046]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五上)。《十誦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三下),與之相當,作:「有所犯事,應言白,應言不白?答言:犯應言白」。「白」,是「作」字的訛寫。 [0447047] 《十誦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〇中)。又卷四九(大正二三.三五五下)。 [0447048] 《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一〇(大正二四.四九九上)。 [0447049] 《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一下)。《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五中——下)。 [0447050] 《毘尼母經》卷二(大正二三.八一〇下——八一一上)。 [0447051] 《摩訶僧祇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二上——中)。 [0448052] 《銅鍱律.附隨》(南傳五.三八〇)。 [0449053] 《銅鍱律.附隨》(南傳五.三八七)。 [0455001]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五上)。 [0457002] 《十誦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八下)。 [0457003]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九中)。 [0457004] 《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四上)。 [0457005]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七下)。 [0457006] 《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四中)。 [0459007] 本書第三章第四節。【經文資訊】《印順法師佛學著作集》第 35 冊 No. 33 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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