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摩得勒伽與犍度
第一節 摩得勒伽
第一項 犍度部的母體
《銅鍱律》的第二部分,名為「犍度」([A1]khandha),內容為受「具足」([A2]upasaṃpadā)、「布薩」([A3]poṣadha)、「安居」([A4]varṣā),以及衣、食等規制。這是以僧伽的和樂清淨為理想,而制定有關僧團與個人的所有規制。在中國律師的解說中,「波羅提木叉」及其「分別」,稱為「止持」;「犍度」部分,稱為「作持」。「止持」與「作持」,為毘奈耶——毘尼的兩大部分。「作持」部分,在不同部派的「廣律」中,不一定稱為犍度。以部派的傳承不同,適應不同,解說不同,不免有些出入;但主要的項目與內容,還是大致相同的。所以「犍度」部分,應有各部派共同依據的母體。犍度部的母體,在漢譯的律典中,稱為「摩得勒伽」,也就是犍度之母。
摩得勒伽,梵語 [A5]mātṛkā,巴利語作 [A6]mātikā。古來音譯為摩呾理迦、摩窒里迦、摩呾履迦、摩帝利伽、摩夷等。譯義為母、本母;或意譯為智母、戒母等。摩得勒伽,與經、律並稱。「持法、持律、持摩夷」,出於《增支部》[1]。《中阿含》(一九六)《周那經》,作「持經、持律、持母者」[2]。《中阿含經》與《增支部》,說到「持母者」,可見《中阿含經》與《增支部》集成的時代,與經、律鼎足而三的摩得勒伽,早已存在;這是佛教的古典之一。
佔有佛典重要地位的「摩得勒伽」,略有二類:一、屬於達磨——法的摩得勒伽;二、屬於毘尼——律的摩得勒伽。屬於毘尼的摩得勒伽,銅鍱部([A7]Tāmraśāṭīya)學者覺音([A8]Buddhaghosa)解說為:「摩夷者,是二部波羅提木叉」[3]。依據這一解說,所以《善見律》意譯為「戒母」[4]。日譯的《南傳大藏經》,在本文與注釋中,也就意譯為「戒母」、「戒本」。這是銅鍱部的新說;至於古義,無論為法的摩得勒伽,律的摩得勒伽,到覺音的時代(西元五世紀),銅鍱部學者,似乎已完全忘失了!在《銅鍱律.附隨》(Parivāra)第三章,說到:「附隨」是依「兩部毘崩伽(分別)」、「犍度」及「摩夷」為根據的[5]。在兩部波羅提木叉分別,犍度以後,提到「摩夷」;摩夷的古義,是「波羅提木叉經」嗎?這是值得考慮的!依漢譯而為精審的研究,知道「波羅提木叉(經)分別」,是依「波羅提木叉經」而成立的;諸「犍度」,是依「摩得勒伽」而漸次集成的。毘尼的摩得勒伽,不是波羅提木叉,而是犍度部所依的母體。毘尼的摩得勒伽,漢譯有不同部派的不同誦本。今先比對抉出摩得勒伽的組織與內容,以為犍度部集成研究的前提。
第二項 說一切有部的毘尼摩得勒伽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簡稱「毘尼摩得勒伽」),一〇卷,宋元嘉一二年(西元四三五),僧伽跋摩(Saṃghavarman)所譯。顧名思義,這是薩婆多部——說一切有部([A9]Sarvāstivāda)的毘尼摩得勒伽([A10]Vinaya-mātṛkā)。上面曾說到,這部「摩得勒伽」,古人是作為律論的,而其實是《十誦律》的「增一法」、「優波離問法」、「毘尼誦」——後三誦的別譯。比對起來,二本的次第,是前後參差的;標題殘缺不全,而都有錯誤。《毘尼摩得勒伽》,有重複的,也有翻譯不完全的。雖然名為「摩得勒伽」,而真正的「摩得勒伽」,僅是其中的一部分。所以先要比對《毘尼摩得勒伽》,與《十誦律》的後三誦,以抉出真正的「摩得勒伽」部分。
〔十誦律〕 〔毘尼摩得勒伽〕
「第八誦增一法」
Ⅰ問七法八法 (缺)
Ⅱ增一法……………………………………七、增一法
Ⅲ眾事分──────────────一、眾事分
「第九誦優波離問法」
Ⅳ問波羅提木叉───────────二、優波離問波羅提木叉
Ⅴ問七法八法────────────三、優波離問事
Ⅵ問雜事──────────────六、優波離問雜事
「第十誦毘尼誦(善誦)」
Ⅶ摩得勒伽─────────────五、摩得勒伽
Ⅷ毘尼相 (缺)
Ⅸ毘尼雜──────────────四、毘尼雜
Ⅹ五百比丘結集品 (缺)
XI七百比丘結集品 (缺)
XII雜品.因緣品 (缺)
八、毘尼三處攝
九、優波離問(重出)
約內容來分別,《十誦律》的後三誦,可分為一二大段。《毘尼摩得勒伽》,可分為九段。如上文的對列,可見二部的同異了。《十誦律》Ⅰ,原題「增一法之一」;今依內容,題為「問七法八法」[1]。這部分,與義淨所譯的《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尼陀那》相合。《毘尼摩得勒伽》,缺。《十誦律》Ⅱ「增一法」,從一法到十法,前後二段[2],實為第八誦的主體。《毘尼摩得勒伽》七,也有增一法[3],與《十誦律》的後十法相近,略為增廣。《十誦律》Ⅲ,原題「增十一相初」,性質與增一法不合;為阿毘達磨體裁,作種種的問答分別[4]。與此相合的,為《毘尼摩得勒伽》一、初標「毘尼眾事分」,末結「佛所說毘尼眾事分竟」[5];所以今改題為「眾事分」。《十誦律》Ⅳ,從「問婬第一」起,「問七滅諍法」止[6],為「優波離問波羅提木叉」。《毘尼摩得勒[A11]伽》二,與此相合,末結「優波離問分別波羅提木叉竟」[7]。《十誦律》Ⅴ,標「問上第四誦七法」,「問上第五誦中八法」[8],為「優波離問」問七法、八法部分。《十誦律》雖但標問七法、八法,末後已論到(不屬八法的)破僧。與此相合的,為《毘尼摩得勒伽》三,從「問受戒事」起,「問覆鉢事」止,末結「優波離問事竟」[9]。稱為「問事」,與根本說一切有部,稱為(十六或)「十七事」相合。《十誦律》Ⅵ,標「問雜事」[10]。與此相當的,為《毘尼摩得勒伽》六,沒有標題,也是問受戒等事[11],文義略為簡潔。「雜事」,是受戒等種種事。《十誦律》的第十誦,名「毘尼誦」;鳩摩羅什(Kumārajīva)譯為「善誦」;大正藏本標為「比丘誦」,是錯的。「毘尼誦」可分為六段(後三段,或名「毘尼序」)。《十誦律》Ⅶ,初結「具足戒竟」;次結「法部竟」;又標「行法」,末結「行法竟」。這部分,今改題為「摩得勒伽」[12]。與此相合的,為《毘尼摩得勒伽》五,末作「佛說摩得勒伽善誦竟」[13],是「善誦」中的「摩得勒伽」。《十誦律》Ⅷ,標「二種毘尼及雜誦」,宋、元等藏本,都作「毘尼相」。廣明種種毘尼,而結以「如是事應籌量輕重本末已應用」[14]。這是「毘尼」的解說,與《毘尼母經》後二卷相當;《毘尼摩得勒伽》,缺。《十誦律》Ⅸ,標「波羅夷法」,「僧伽婆尸沙」[15]。《毘尼摩得勒伽》四,與此相合(廣一些)[16],標名「毘尼摩得勒伽雜事」,也就是毘尼摩得勒伽的雜事。《十誦律》的Ⅷ、Ⅸ——二段,合標「二種毘尼及雜誦」。可解說為:Ⅷ為毘尼相,Ⅸ為毘尼雜(事或雜誦)。「毘尼雜誦」部分,實與《五分律》的「調伏法」,《四分律》的「調部」相當,是毘尼的種種判例。《十誦律》Ⅹ「五百比丘結集」[17],XI「七百比丘結集」[18],《毘尼摩得勒伽》,缺。《十誦律》XII「雜品」,「因緣品」[19],與義淨所譯的《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目得迦》相合。《毘尼摩得勒伽》,缺。《毘尼摩得勒伽》八「毘尼三處所攝」[20],是《十誦律》所沒有的。《毘尼摩得勒伽》九,從卷八到卷一〇[21],實為前「優波離問波羅提木叉」的重出。
經上來的比對,可見《毘尼摩得勒伽》,雖在傳誦中有少些出入,而為《十誦律》後三誦的別譯本,是無可疑惑的。《毘尼摩得勒伽》的後三卷,是重複的,實際只存七卷。從次第參差,還有些沒有譯出而論,這是一部殘本。似乎早就有所殘脫,於是或者將「優波離問波羅提木叉」的初稿及治定稿,合併湊成傳說中「十卷」的數目。雖然全部名為《毘尼摩得勒伽》,而唯有結為「佛說摩得勒伽善誦竟」,與《十誦律.毘尼誦》初相同的部分,才是真正的,古傳的「毘尼摩得勒伽」,而為現在要加以論究的部分。
《十誦律.毘尼誦》初(Ⅶ),《毘尼摩得勒伽》的「摩得勒伽」,為說一切有部所傳的,毘尼的「摩得勒伽」的不同譯本。這一部分,《毘尼摩得勒伽》先這樣說:「受具戒,應與受具戒,不應與受具足,……威儀不威儀,三聚」[22]。這是總標一切論題(母),然後一一的牒標解說。《十誦律》沒有總標,只是別別的標舉,一一解說。這種先標後釋,正合於「摩得勒伽」的體裁。今列舉二本的論題,比對同異如下:
說一切有部「摩得勒伽」的兩種譯本,如上所列,論題(律母)雖偶有增減,解說或小有出入,但大體上,可說是完全一致的。說一切有部的毘尼的摩得勒伽,是分為三部分的。如《十誦律》本126項下,注「具足戒竟」[23]。217項下,注「法部竟」[24]。[A41]319項下,注「行法竟」[25]。毘尼的摩得勒伽,分為三部分,也如《毘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〇五上)說:
「云何三聚?謂受戒聚、相應聚、威儀聚」。
「三聚」,是摩得勒伽末了的總結。一、「受戒聚」([A42]upasaṃpadā-khandha),如上說「具足戒竟」,從最初的「受具戒」得名。這一聚,《十誦律》本為一二六項目;《毘尼摩得勒伽》本為一二〇項目。二、「相應聚」([A43]Saṃyukta-khandhaka):隨義類而編為一類一類的,稱為相應,為古代集經、集律分類的通稱。《十誦律》本為九一項目(注名「法部」);《毘尼摩得勒伽》本為八六項目。三、「威儀聚」([A44]Ācāra-khandha):威儀就是「行法」。《十誦律》本為一〇一項目;《毘尼摩得勒伽》本為一〇〇項目。末附「威儀」與「三聚」——兩目,是這一部分及全部的總結,是《十誦律》本所沒有的。說一切有部本的「摩得勒伽」,大概是:初聚為一二〇項目;次聚為八〇項目;後聚為一〇〇項目。前二聚的總和(二〇〇),為第三聚(一〇〇)的一倍。在傳誦中略有增減,成為現存譯本的形態。
第三項 先上座部的毘尼摩得勒伽
《毘尼母經》,八卷,「失譯人名,今附秦錄」。「毘尼母」,是「毘尼摩得勒伽」(Vinayamātṛkā)的義譯,為《毘尼摩得勒伽》的另一傳本。這是屬於雪山部([A45]Haimavata),也就是先上座部([A46]Pūrvasthavira)所傳承的。先上座部為說一切有部([A47]Sarvāstivāda)的根源,所以這部《毘尼母經》,在解說上,雖然廣略不同,意義也大有出入,但所解說的論題(律母),與說一切有部本,尤其是《毘尼摩得勒伽》本,極為接近!
《毘尼母經》的後二卷,初明「三處決斷犯不犯」[1];次辨毘尼的五義——懺悔、隨順、滅、斷、捨[2];末後別明種種的毘尼——犯毘尼、諍毘尼、斷煩惱毘尼、比丘毘尼、比丘尼毘尼、少分毘尼、一切處毘尼[3]。末了總結說:「推求所犯輕重聚,及起處緣,可滅不可滅經」[4]。這與《十誦律》Ⅷ「毘尼相」相當;《十誦律》也結說為:「如是事應籌量輕重本末已應用」[5]。這是依於同一原本,不同部派的不同誦本,而一向附於毘尼摩得勒伽的。真正的「毘尼母」,是前六卷,也分為三分。標目與解說。譯文偶有不明晰的地方。參照說一切有部本,條舉其標釋的論題(律母)如下:
- 一、第一分,一一九項目。
- 1受具足2得受具3不得受具4可得受具5不(可)得受具
- 6業(羯磨)7應止羯磨8不應止羯磨,擯出羯磨10聽入僧羯磨11呵責羯磨12諫法13緣事14調伏15舍摩陀(止滅)
- 16捨戒17不捨戒18戒羸19戒羸事
- 20說戒法21不說戒(此下有「說法」,應屬後29)
- 22宿食大界內食(內宿內熟)23共宿食殘宿食(內熟自熟)24殘食法(受.不受)25菓26池菓
- 27畜鉢法28畜衣法
- 29應說30非法說31不應說
- 32失性羯磨33捨
- 34施所墮35羯磨36非羯磨37毘尼38入僧法
- 39白40白羯磨41白二羯磨42白四羯磨(呵責等)43別住44本事45摩那埵46阿浮呵那
- 47犯48不犯49輕犯50重犯51殘52無殘53[A48]麁惡54濁重55非[A49]麁惡濁重56須羯磨57不須羯磨58集犯
- 59諫法60憶念61諫時62受諫63止語
- 64止說戒65止自恣66波羅提木叉67布薩68自恣
- 69內宿70內熟71自手作72自取73殘食法74根食
- 75受迦絺那衣76不受77捨迦絺那衣78不捨
- 79可分物80不可分物81重衣物82糞掃衣83亡比丘衣物84養生具85非養生具86與得取87不與不得取
- 88應畜物89不應畜物
- 90剃髮法
- 91淨肉92故作受用(食)
- 93合毘尼94不合毘尼
- 95人養生具96非人養生具97食果(淨法)
- 98五百結集99七百結集100毘尼緣101大廣說
- 102和合103不和合104盡形受藥105寺中應可作106寺中應畜物107應入林108有瘡聽109大小行處110房房中所作事111應二指作法112共作法113略問114應受不應受115處所116方117隨國應作118受迦絺那衣利119漿法
- 二、第二分,五五項目。
- 120夏安居法121自恣法122與自恣欲123取自恣欲
- 124波羅提木叉法125取布薩欲
- 126物127諫128可分不可分129破僧
- 130房舍131敷具132敷具處所133營事
- 134相恭敬法
- 135蘇毘羅漿136散137香138雜香澡豆139藥140漿141不中飲酒
- 142屐143革屣144皮145應畜不應畜
- 146杖147絡囊148食蒜149剃刀150藏刀處
- 151乘152金扇153拂154扇155蓋156鏡
- 157眼藥158眼藥筩159莊飾160歌舞161花鬘瓔珞162香
- 163坐164臥具165禪帶166帶167衣[A50]鉤紐168擘抄衣
- 169稚弩170地法171樹
- 172鬪諍言訟173破(僧)174和合
- 三、第三分,六五項目。
- 175去176去上座
- 177非時入聚落178非時集179非時上座集法
- 180法會181法會上座182說法者183說者眾上座
- 184語法185不語法
- 186養徒眾法
- 187入大眾法188眾主法189眾中說法上座法
- 190說戒191布薩192受安居時籌量法193受安居法194安居中上座法195安居竟事
- 196眾197入僧法198入僧中坐法199上座法200中座法201下座法202一切僧所應行法
- 203浴室法204入浴室洗法205浴室上座所作法
- 206共行弟子共宿弟子奉事和尚阿闍梨法207和尚阿闍梨畜弟子法208沙彌法
- 209前行比丘法210後行比丘法211為檀越師212入檀越舍213入坐法214入家中上座法
- 215語言法216道行中息217失依止218捨法
- 219經行220經行舍221然火222小便處223洗足器224熏鉢爐
- 225虛空226出氣227掃地法228食粥法
- 229上廁法230廁籌法231上廁用水法
- 232嚼楊枝法233涕唾法234擿齒法235去耳垢法236刮舌法237小便法
- 238行法非行法
如上面列舉的論題(律母),與說一切有部的摩得勒伽(二本),顯然是出於同一原本,而各為不同的解說。《毘尼母經》(119)「漿法」下注「初一分竟」[6],與《十誦律》本注「具足戒竟」的地位相合。《毘尼母經》第六卷末說:「第三事竟」[7]。可見《毘尼母經》,與說一切有部本相同,也是分為三分的。在三分中,第一分與說一切有部本最相近。([A51]69)「內宿」到(74)「根食」,與二本相當;但別有(22)「宿食」到(26)「池菓」,似乎是錯簡的重譯。第二分中,《毘尼母經》較簡略。以《毘尼摩得勒伽》為例:(121)「自恣」到(136)「說欲清淨」,共一六項目;而《毘尼母經》,從(121)「自恣法」到(125)「取布薩欲」,僅略為五項。此下,《毘尼摩得勒伽》,有「偷婆」類,「有食」類,「鉢、衣」類,「依止」類,「和上、弟子」類,從(137)到(164),共二八項目,都是《毘尼母經》所沒有的。《毘尼母經》第三分中說:「共行弟子、共宿弟子,奉事和尚、阿闍梨,和尚、阿闍梨畜弟子法,此皆如上文所說」[8]。但上文並沒有說到,可見第二分中,應有和尚、弟子法,而是脫落了。第三分中,《毘尼摩得勒伽》(207)「下意」起,(243)「客上座」止,共三六項目,而《毘尼母經》也沒有。「闥賴吒」、「實覓罪」、「與學」等,《僧祇律》本也有,所以這大概是《毘尼母經》脫落了的。現存的《毘尼母經》,除譯文標釋不大分明,缺兩大段外,原文的標題,與說一切有部本,是很接近的。
《毘尼母經》與說一切有部的二本比對起來,與《毘尼摩得勒伽》本更近。如(119)「漿法」,與《毘尼摩得勒伽》的(120)「酢漿淨」;(226)「出氣」,與《毘尼摩得勒伽》的(292)「下風」;(238)「行法非行法」,與《毘尼摩得勒伽》的(311)「威儀不威儀」,完全相合,而是《十誦律》本所沒有的。又如(152)「金扇」,(154)「扇」——二事;《毘尼摩得勒伽》,也立(183)「扇柄」與(185)「扇」為二。《十誦律》本,但立(197)「扇法」為一事。《毘尼母經》的標目,與《毘尼摩得勒伽》,無疑是更接近的。
第四項 大眾部的毘尼摩得勒伽
大眾部([A52]Mahāsāṃghika)的《僧祇律》,曾說到「誦修多羅,誦毘尼,誦摩帝利伽」[1]。與修多羅、毘尼並立的摩帝利伽,顯然為摩得勒伽([A53]mātṛkā)的異譯。在《僧祇律》中,並沒有說到摩帝利伽是什麼。然依說一切有部([A54]Sarvāstivāda),及先上座部([A55]Purvasthavira)的「毘尼摩得勒伽」去觀察,確信《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威儀法」,與摩得勒伽相當;這就是大眾部所傳的「毘尼摩得勒伽」。《僧祇律》先明「比丘律」([A56]bhikṣu-vinaya),從「明四波羅夷法第一」,到「七滅諍法第八」,而後總結說:「波羅提木叉分別竟」[2]。此下,「明雜誦跋渠法第九」,共一四跋渠([A57]varga)。次明「威儀法第十」,共七跋渠。比丘尼律([A58]bhikṣunī-vinaya)的組織,也是這樣。「雜跋渠法」與「威儀法」,大抵以十事結為一頌,也就是一跋渠(品)。但長行的標釋,與結頌偶有幾處不合(偈頌分為數事,長行或綜合的解說)。今依結頌次第而條列其內容,而附注長行的不同處於下:
一、「雜誦跋渠法」,一四跋渠。
第一跋渠:1受具足2不名受具足3支滿(可受具足)4不清淨(不得受其足)[3]5羯磨6羯磨事7折伏羯磨8不共語羯磨9擯出羯磨10發喜羯磨
第二跋渠:11舉羯磨12別住13摩那埵14出罪15應不應羯磨16隨順行捨17他邏咃18異住19與波羅夷學悔20覓罪相羯磨
第四跋渠:31布薩法32羯磨法33與欲法34說清淨法[6]35安居法36自恣法37迦絺那衣法38非迦絺那衣法39捨迦絺那衣法40衣法
第五跋渠:41看病比丘法42藥法43和上阿闍梨共住弟子依止弟子法44沙彌法45鉢法46粥法47餅法48菜法49麨法50漿法51蘇毘羅漿法
第六跋渠:52毘尼法[7]53障礙不障礙法54比丘尼法55內宿內煮自煮56受生肉57受生穀58自取更受59皮淨60火淨
第七跋渠:61重物62無常物63癡羯磨64見不欲65破信施66革屣法67屐法68浴法(揩身石)69香屑法70杖絡囊法
第八跋渠:71蒜法72覆鉢法73衣紐緤結法74腰帶法75帶結法[8]76乘法77共床臥法78共坐法79共器食法80机法
第九跋渠:81為殺82肉(蒜)83皮法84揩脚物85眼藥86眼藥筒87眼藥籌法88傘蓋法89扇法90拂法
第十跋渠:91刀治92灌筒法93剃髮法94作具(剃具等)95破僧96和合僧97五百比丘集法藏98七百集法藏99略說毘尼
第十一跋渠:100毀呰101伎樂102香103華104鏡法105擔法106抄繫衣107上樹108火法109銅盂法110[A59]迴向法
第十二跋渠:111眾生法112樹法113樵木法114華法115果法116種殖117聽一年[9]118罪法119非罪法120治罪法
第十三跋渠:121滅122滅事123調伏124調伏事125聽法126油法127粉法128刷法129梳法130簪法
第十四跋渠:131塔法132塔事133塔龕法134塔園法135塔池法136枝提137供養具138收供養具法139難法
二、「威儀法」,七跋渠。
第一跋渠:1上座布薩2第二上座布薩3一切僧布薩4上座食5第二上座食6一切僧食7和上教共行弟子8共行弟子事和上9阿闍梨教依止弟子10依止弟子事阿闍梨
第二跋渠:11床敷12春末月治房13夏安居治房14安居竟治房15客比丘治房16舊住比丘治房17一切盡治房18廁屋大便19小便法20齒木法
第三跋渠:21衣席22簾隔障23房舍24涕唾25鉢龕26粥法27立住法28經行法29坐30臥法
第四跋渠:31客比丘法32舊比丘法33洗脚法34拭脚法35淨水36飲水37溫室38浴法39淨[A60]廚40衣法
第五跋渠;41阿練若比丘42聚落比丘43禮足44相問訊45相喚46入剎利眾47入婆羅門48入居士眾49入外道眾50入賢聖眾
第六跋渠:51著內衣法52著中衣法53著入聚落衣法54白衣家護衣55前沙門56後沙門57倩人迎食58與人迎食59乞食法60食時相待
第七跋渠:61然燈法62行禪杖法63擲丸法64持革屣65尼師壇66謦咳法67啑法68欠呿頻申法69把搔70放下風
《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威儀法」,為大眾部所傳,有其不同的次第,與內容的增減。但就大體而論,與上座部([A61]Sthavira)系的摩得勒伽,一望而知為出於同一的原本。如「雜誦跋渠法」的第一、第二、第三跋渠的一部分——(24)「異住」止,與《毘尼摩得勒伽》的第一分的前五十項(除26到31),內容與次第,都非常相近。又「雜誦跋渠法」的(66)「革屣法」起,(96)「和合僧」止,內容與次第,與《毘尼摩得勒伽》的(142)「屐」起,(174)「和合」止,更為一致。又如(97)「五百比丘結集」,(98)「七百結集」,(99)「略說毘尼」(《十誦律》本作「攝毘尼」,解說不同),三事是次第的,位於「雜誦跋渠法」的中間。說一切有部本,先上座部本,也都位於第一分的中間。尤其是和尚阿闍梨與弟子法,見於「雜誦跋渠法」(43),又見於「威儀法」(7——9)。說一切有部本,也是這樣,見於第二分與第三分。這可見原本如此,而並不是重複的。
比較起來,《僧祇律》本簡略,《毘尼母經》本較廣,而說一切有部本,最為詳廣。《僧祇律》本,於「上座」事,標列為項目的,僅(1)「上座布薩」,(2)「第二上座布薩」,(4)「上座食」,(5)「第二上座食」——四項。而《毘尼母經》本,有(176)「去上座」,(179)「非時上座集法」,(181)「法會上座」,(183)「說者眾上座」,(189)「眾中說法眾上座」,(194)「安居中上座」,(205)「浴室上座」,(214)「入家中上座」——八項。而《毘尼摩得勒伽》本,廣列(212)「眾僧上座」,(213)「林上座」,(239)「阿練若比丘上座」,(241)「聚落中上座」,(243)「客上座」,(245)「行上座」,(247)「洗足上座」,(249)「集上座」,(251)「說法上座」,(254)「非時僧集上座」,(259)「安居上座」,(264)「安居中上座」,(268)「說戒上座」,(274)「浴室上座」,(285)「白衣家上座」,(296)「廁上座」,(303)「小便上座」——一七項。上座部,說一切有部本,條列最為詳備,也就可見上座地位的特別受到重視了。又如《毘尼母經》(98)「五百結集」,(99)「七百結集」,(100)「毘尼緣」是毘尼藏略說;(101)「大廣說」(說一切有部本,分為「白」、「黑」二類)是結集經律的取捨標準。說一切有部本相同,而《僧祇律》本卻沒有「大廣說」。此下,《毘尼母經》自(102)「和合」起,(108)「有瘡聽」止;(116)「方」起,(119)「漿」止,共一一項目。《毘尼摩得勒伽》本,自(111)「等因」起,(120)「酢漿淨」止,共一〇項,都是「淨法」([A62]kappa)。這部分,《僧祇律》本沒有,是值得注意的事!在七百結集時,佛教界有「十事非法」——「十事不淨」的論諍。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在「七百結集」以下,廣論「等因」、「時雜」等淨法。淨法,是在某種情形下,經某種手續,認為是可行的。《僧祇律》於結集時,提出淨不淨的標準,如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上)說:
「五淨法,如法如律隨喜,不如法律者應遮。何等五?一、制限淨。二、方法淨。三、戒行淨。四、長老淨。五、風俗淨」。
《僧祇律》舉「淨法」的原則——五淨,沒有分別而標列於「摩得勒伽」(「雜誦跋渠」),可見「等因」到「漿淨」,是上座部系所補列的。這些,《僧祇律》近於原本,上座系本,顯然有增廣的形[A63]跡。
然現存的《僧祇律》本,確有綜合簡略的地方。如「雜誦跋渠法」頌出:「布薩及羯磨,與欲說清淨,安居并自恣」[10]。而長行綜合前四為一「布薩法」,結說「是名布薩法、與欲法、受欲法」[11],這是綜合簡略的明證。與此相當的《毘尼母經》,自(120)「夏安居法」起,(125)「取布薩欲」止,共為六項。而《毘尼摩得勒伽》本,從(121)「自恣」起,(136)「說欲清淨」止,共達一六項目。在這些上,「摩得勒伽」的原本,相信是近於《毘尼母經》的。總之,現存各本,都是有所增減的。
第五項 摩得勒伽成立的先後
《十誦律.毘尼誦》的「摩得勒伽」,《毘尼摩得勒伽》的「摩得勒伽」,《毘尼母經》的前六卷,《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威儀法」:如上文所說,是出於同一母體的毘尼摩得勒伽(Vinaya-mātṛkā)。漢譯的毘尼摩得勒伽,就是這幾部。此外,分別說部([A64]Vibhajyavādin)系的《四分律》,也一再說到經律(毘尼)以外的摩夷([A65]mātikā),但實際的內容不明。根本說一切有部([A66]MūlaSarvāstivādin)的「律藏」,義淨的傳譯,是不完全的。據《根本薩婆多部律攝》所說:「比尼得迦及本母」[1],可見《根有律》也是有「摩得勒伽」的,只是沒有譯出而已。
有關摩得勒伽的意義,我曾經有所論列[2]。概要的說,摩得勒伽的文體,是標目作釋的;文義是「決了定義」的。法的摩得勒伽,是聖道的修持項目,如《雜事》等所說[3]。律的摩得勒伽,也是有關實行的項目,如出家受具足([A67]pravrajyā-upasaṃpadā)、布薩([A68]poṣadha)、安居([A69]varṣā),以及衣、食、住等僧伽規制。律的摩得勒伽,本是僧伽內部實行的法制及慣例(不成文法)。結集時,只是列舉項目,附於「波羅提木叉」(Prātimokṣa)。但體例與波羅提木叉(成文法)不合,所以依標作釋,漸成為律的另一部分——「摩得勒伽」。
摩得勒伽,起初應只是標舉項目。《毘尼摩得勒伽》,在依標作釋以前,列舉項目,如說:「受具戒,應與受具戒,不應與受具戒,得具戒,不得具戒;羯磨,羯磨事,羯磨處,非羯磨處……」[4]。而《僧祇律》在依標作釋以後,結為偈頌說:「具足不名受,支滿不清淨,羯磨及與事,折伏不共語,擯出發歡喜……」等[5]。長行,或者是偈頌;在前,或者是在後,意義都是一樣的,就是列舉項目的摩得勒伽。如《僧祇律》「雜誦跋渠法」的第五跋渠(品),《大正藏》依高麗本,是偈頌體;而宋、元、明各本,都是長行[6]。但這些僧制項目,被稱為摩得勒伽的,早就成為偈頌,偈頌是更便於憶持的。
集為偈頌的「摩得勒伽」,原形是附於「波羅提木叉」後面,後來才發展而成獨立部類的。這一古老意義,應該加以說明。《僧祇律》的「波羅提木叉經」,分為「十修多羅」,從「戒序」到「隨順法」(或作「法隨順法」)。在「七滅諍法」後,別立「(法)隨順法」為一部,這是上座部系([A70]Sthavira)「戒經」所沒有的。「隨順法」的內容,在第三章——「波羅提木叉經」中,並沒有解說。現在「摩得勒伽」的性質,已經明了,「隨順法」就是「摩得勒伽」的古義,也就可以進一步的來說明了。(法)「隨順法」,是漢譯各部「戒經」所一致說到的,只是《僧祇律》特別提出,作為別部[A71]罷了。如:
Ⅰ《四分戒本》:「此是佛所說,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若更有餘佛法,是中皆和合應當學」[7]。
Ⅱ《解脫戒經》:「此是……佛陀所說戒經,半月半月說解脫戒經中來。若更有餘佛法,皆共隨順……應當學」[8]。
Ⅲ《十誦別本》:「是事入佛經中,半月半月戒經中說。若有餘學,當一心學」[9]。
Ⅳ《五分戒本》:「是法入佛戒經中,半月半月波羅提木叉中說。及餘隨道戒法,是中諸大德!一心……應當學」[10]。
Ⅴ《十誦戒本》:「是事入佛戒經中,半月半月波羅提木叉中說。及餘隨道戒法,是中諸大德!一心……應當學」[11]。
Ⅵ《根有戒經》:「此是如來應正等覺戒經中所說所攝。若更有餘法之隨法,與此相應者,皆當修學」[12]。
這是「戒經」的「總結勸學」。總結「波羅提木叉」的八部後,ⅠⅡⅢ本又舉「餘佛法」或「餘學」;ⅣⅤ本舉「餘隨道戒法」;Ⅵ本舉「餘法之隨法」來勸學。也許解說不完全相同,但在「波羅提木叉」八部外,別有應當修學的法,這是各部「戒經」一致的意見。「隨道戒法」,「法之隨法」,與《僧祇律》的(法)「隨順法」,顯然是原文相近而傳譯不同。道宣解「餘佛法」為:「此謂略教之別序也」[13],意指七佛的略教。所以定賓解說為:「若更有餘佛法者,示餘佛略也」[14]。以下是七佛略教誡,所以《四分律》是可以這樣解說的。然《解脫戒經》,也說「餘佛法」,而七佛略教,卻在「序說」中。這可見「總結勸學」中的「餘佛法」,並不合於道宣的解說。《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四(大正二四.六一五上)說:
「若更有餘者,謂是十七事等所說學法,咸應修習。言法及隨法者,法謂涅槃清淨無累;正行之法八聖道等,能隨順彼圓寂之處,故名隨法」。
「餘」與「法之隨法」,《律攝》作分別的解說。「十七事」是屬於毘尼的,「八聖道等」是屬於法的。依《僧祇律》的解說,這是屬於毘尼的,指「雜跋渠法」、「威儀法」——摩得勒伽。如說:「法隨順法者,如二部毘尼隨順者,順行此法也」[15]。二部毘尼,是二部波羅提木叉與分別([A72]vibhaṅga)。與波羅提木叉相隨順的,應隨順而行。這是波羅夷……滅諍法(八部)以外的,與結集的波羅提木叉相契合的,隨順戒經的部分。又說:「威儀者,二部毘尼隨順行,是名威儀」[16]。據此,可見「威儀法」也是屬於「法隨順法」的。又如《僧祇律》卷四〇(大正二二.五四八上)說:
「世尊分別說戒序,八波羅夷、十九僧伽婆尸沙、三十尼薩耆波夜提、百四十一波夜提、八波羅提[A73]提舍尼、六十四眾學、七止諍法,法隨順法偈在後。比丘尼毘尼竟」。
「法隨順法偈」一句,最值得注意!在古代,僧事項目的類集——摩得勒伽,是偈頌,近於《僧祇律》中,「雜跋渠法」、「威儀法」的結頌。「法隨順法」,就是這些,是波羅提木叉以外的,卻是隨順於二部毘尼的僧伽規制及威儀。所以在說波羅提木叉儀軌中,終了時也舉此勸學。《十誦別本》作「餘學法」;《五分戒本》與《十誦戒本》,作「餘隨道戒法」,意義明確,與《僧祇律》相合。《僧祇律》以此為第九部,這是與上座部系不同的地方。
《銅鍱戒經》,沒有第九部,也沒有「更有餘法」等一句。然在《銅鍱律》中,是有「隨順法」的,如「附隨」(南傳五.二六九)說:
「於經、律、隨法、所制、隨順法,勿為無益之諍論」。
依注釋[17],「經」等五事的內容為:
經(Sutta)──────二部波羅提木叉經分別
律([A74]vinaya)──────犍度
隨法([A75]anuloma)────附隨
所制(Paññatta)────一切律藏
隨順法([A76]ānulomika)──四大處(四大說)
《銅鍱律.附隨》,別有「經」、「隨經」、「律」、「隨律」[18];「法」、「隨法」、「律」、「隨律」[19]。「隨法」、「隨經」、「隨律」,都解說為「四大處」[20]。《善見律毘婆沙》,有「本」、「隨本」[21]。隨本([A77]Suttānuloma,即「隨經」)也是解說為「四大處」的。被解說為「四大處」的「隨法」與「隨順法」,似乎本為同一名詞(所以解說也一樣),而語音小有變化。在本書第四章第二節第二項中,說到「四大處」是依據原始結集的法律,對新傳的法律,予以審定,否決或採錄。這是隨順於先結集的經、法、律,所以稱為「隨經(隨順修多羅)」、「隨律」、「隨法」或「隨順法」。「波羅提木叉經」,是原始結集的根本律(也稱為經、法)。僧伽規制,僧伽威儀的集成,是以波羅提木叉為審決標準,也就是隨順於法(二部毘尼)的。「摩得勒伽」的(最初)類集,是比原始結集略遲的,所以被稱為「隨法」。附於「波羅提木叉」終了,勸學眾應該修學,這是各部律(除《銅鍱律》)所共傳的,而唯有《僧祇律》的「法隨順法偈」,說得最為明確!
現存不同誦本的「摩得勒伽」,上座系是分為三分的。《毘尼摩得勒伽》,稱為「受戒聚、相應聚、威儀聚」。《十誦律》注作:「具足戒」、「法部」、「行法部」。第二分與第三分,「法」與「行法」,都是稱為「法」的。第一分「具足戒」,是否也稱為法呢?《十誦律》本第一分,一二六項,唯(28)「獨住法」,及(115)以下,有關「淨法」的——「和合法」、「僧坊淨法」、「林淨法」、「方淨法」、「土淨法」、「衣淨法」——稱為法,其餘的一一九項,都是不稱為法的。第二分九一項目,僅「塔地」、「塔物無盡」,及末後四事——「林」、「事」、「破僧」、「上中下座相看」,不稱為法,其他都是稱為法的。第三分,一概稱為法。《毘尼母經》第一分,有八項稱為法。其中(111)「應二指作法」,(112)「共作法」,(119)「漿法」,是「淨法」,附於第一分的。(20)「說戒法」,(27)「畜鉢法」,(28)「畜衣法」,(38)「入僧法」,《十誦律》是屬於第三分的。其餘的不稱為法,與《十誦律》相同。《毘尼母經》的第二、第三分,標與結不大合一,或稱為法,或不稱為法。比對《十誦律》與《毘尼母經》,第一分除末後的「淨法」外,是不稱為法的。《僧祇律》的情形,也是一樣。如(1)「受具足」……(24)「異住」;又(55)「內宿內煮自煮」……(65)「破信施」;又(121)「滅」……(124)「調伏事」,都沒有稱為法。這些,在《十誦律》是屬於第一分的。(95)「破僧」……(99)「略說毘尼」,在《十誦律》中,屬第一分及第二分的末後,也是不稱為法的。總之,從現存的「摩得勒伽」來研究,第一分(除末後的「淨法」)是不稱為法的;第二分與第三分,是稱為法的。《僧祇律》將前二分綜合簡編,仍舊保持了稱法不稱法的固有差別。
稱為「法」([A78]dharma)的第二分,「布薩」、「安居」等,都是僧伽內部,有關僧伽與個人的規制;「法」只是規章制度的意思。第三分稱為「行法」,或譯為「威儀法」,主要為每人在行住坐臥中,以行為主的行動軌範。[A79]acāra,譯為(正)行,也可譯為軌則,如說:「安住具戒,善能守護別解脫律儀,軌則圓滿,於微小罪見大怖畏」:這是經中最常見的「戒蘊」的文句。《瑜伽師地論》卷二二(大正三〇.四〇二中)解釋說:
「云何名為軌則圓滿?謂如有一,或於威儀路,或於所作事,或於善品加行處所,成就軌則,隨順世間,不越世間,隨順毘奈耶,不越毘奈耶」。
(中略行住坐臥)
「謂如有一,於其所作:若衣服事,若便利事,若用水事,若楊枝事,若入聚落行乞食事,若受用事,若盪鉢事,若安置事,若洗足事,若為敷設臥具等事……名所作事。如其所應,於所應作,於如所作,即於此中如是而作。由是作故,不為世間之所譏毀,不為賢良諸正善士、諸同法者、諸持律者、諸學律者之所呵責,如是名為於所作事成就軌則」。
軌則,正就是這些「行法」或「威儀」。日譯本的《沙門果經》,譯「軌則圓滿」為「正行精勤」[22]。約法說,是 [A80]acāra——正行,行的軌範。約人說,是 [A81]ācārya——阿遮梨耶,人的軌範。「瑜伽行地」與「瑜伽師地」的傳譯不同,也由此字而來。這一部分,稱為「行法」或「威儀法」的,在說一切有部中,決定為 [A82]acāra 的義譯。《銅鍱律》的「儀法犍度」,以 [A83]vatta 為「威儀」,那是部派間用語的不同了。僧伽內部的一切規制,個人的日常行動的軌範,是「法」與「行法」的意義。據此來觀察不稱為法的第一分,意義顯然是不同了。如「羯磨」.「羯磨事」.「遮羯磨」.「不遮羯磨」.「學」.「還戒」.「不捨戒」.「戒羸」.「諍事」.「滅事」.「不消供養」.「白」.「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等,主要為僧伽規制中,所有術語的解說,及內容分別。如法律中,對「人」.「自由意志」.「假釋」.「假扣押」等,確定意義,或內容的分類一樣。「摩得勒伽」的第一分,不是僧伽規制,是僧伽規制中,所有術語的定義與分類(這就是解說)。在僧伽制度的發展中,這部分是先集出的;但這一分的集出,意味著僧伽規制的早已存在。接著是規制——「法」的集出;又以僧伽規制,個人正行的偏重,而分為「法」與「行法」,成為三分。在這稱為法與不稱為法的差別中,可以看出「摩得勒伽」次第集成的情形。
在各本的「摩得勒伽」中,「五百結集」、「七百結集」,敘列在中間,這是值得注意的事!我在《印度之佛教》中,曾有所解說[23],今再略為補充的說明。一、「摩得勒伽」,是僧事項目的類集。初集成時(比王舍城結集略遲),與第一分相當,為有關僧事術語的標目。末後以「五百結集」作結,表示為原始的結集,如書籍的「後記」一樣。二、再結集時,約為七百結集時代。對於固有的標目,應有所整理、增列,成為第一分。在「五百結集」後,更附以「七百結集」及「毘尼攝」。當時,上座們傳來的,完成的僧伽規制,也結集出來,稱為「法」與「行法」。三、七百結集以後,佛教界以僧伽規制的項目為主,而進行類集的工作。等到二部分裂,大眾部將第一分與第二分,綜合簡化,展開其類集工作,而形成《僧祇律》的組織形態。上座部方面,對「摩得勒伽」,又將「四大教法」,及有諍論的「淨法」,附編於「七百結集」之後,成為現存三分的形態(《毘尼摩得勒伽》與《毘尼母經》的共同部分)。對於僧制類集方面,就是根據「摩得勒伽」,而類集為種種「犍度」了。這是上座部律師們的業績!
「摩得勒伽」現存的不同誦本,關於成立的先後,應從兩方面說。一、標舉項目部分:《僧祇律》二一〇目;《毘尼母經》二三八目;《毘尼摩得勒伽》三一二目,《十誦律》三一[A84]九目。上座部系的逐漸增多,由簡而詳,正表示了成立的先後次第。然《僧祇律》的項目,也有上座部系「摩得勒伽」所沒有的。如「雜誦跋渠法」的(52)「毘尼斷當事」,(54)「比丘尼法」,(100)「毀呰」,(101)「觀伎兒」,(107)「上樹」,(110)「[A85]迴向物」。如「毘尼斷當事」,是《五分律》「調伏法」等的淵源。「比丘尼法」,是《五分律》的「比丘尼法」;《銅鍱律》與《四分律》的〈比丘尼犍度〉;《十誦律.雜誦》的「比丘尼法」,《根有律》「雜事」的「比丘尼法」:「犍度」的重要部分,根源於「摩得勒伽」,卻是上座部系本所脫落了的。「毀呰」等與「波羅提木叉」有關;而「上樹」一事,更是《僧祇律》、《銅鍱律》以外的,各部律「眾學法」所共有的。所以上座系的「摩得勒伽」,對古形的「摩得勒伽」,誠然是增列得很詳密,但也是有所脫落的。
二、解說部分:由於部派的師承各別,適應不一,解說的廣略也大不相同。《毘尼摩得勒伽》與《十誦律》,《毘尼母經》,《僧祇律》,解說部分的數量,約為一.三.八之比。說一切有部本,項目多而解說最簡,然簡略並不就是古義。如《僧祇律》明「四種受具足」[24];《毘尼母經》說:比丘五種受具,比丘尼五種受具,綜合而除去共同的,實為七種受具[25]。而《毘尼摩得勒伽》與《十誦律》,明十種受具足[26]。依《十誦律》而造的《薩婆多毘尼毘婆沙》,說一切有部舊義,也還是七種得戒[27]。這可見《毘尼摩得勒伽》,及《十誦律》的十種受具,不但在部派中,就是在說一切有部中,也是後起的新說。所以說一切有部本的解說簡略,只能說是維持「摩得勒伽」的古風,也就是維持體裁上的舊形,而並非內容都是古義的。
在律學的開展中,「摩得勒伽」的眾多項目,逐漸結合而傾向於「犍度」(Khandha)的組合。在這點上,《僧祇律》保持「摩得勒伽」形態,而沒有上座部系那樣的,發展為各各獨立的「犍度」。但在舊形式下,也逐漸形成新的結構。如結合「具足」、「不名受」、「支滿」、「不清淨」,而說:「是中如法清淨者,名受具足」[28],與上座系的「受戒犍度」相當。結合「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而說:「是名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毘丘(尼的誤寫)攝竟」[29],與「人犍度」相當。結合「布薩」、「羯磨」、「與欲」、「說清淨」,而說:「是名布薩法、與欲法、受欲法」[30],與「布薩犍度」相當。又如「衣法」、「毘尼法」、「比丘尼法」、「五百比丘集法藏」等[31],都近於上座部系的「犍度」。《僧祇律》雖有類集的趨勢,但始終維持眾多項目,依標作釋——「摩得勒伽」的形式。從漸有類集的趨勢而論,現存《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威儀法」的組成,應為根本二部初分,「摩得勒伽」正向「犍度」發展的初階段。在現有律典中,《僧祇律》是這一部分的古形了。大概為阿育王(Aśoka)的時代,當然有後來的增編部分。
至於《毘尼母經》,如卷四(大正二四.八一九下)說:
「比丘經、比丘尼經、一切犍度、摩得勒伽、毘尼增一:此五種總為毘尼藏」。
《毘尼母經》所說的「律藏」,「摩得勒伽」以外,別有「一切犍度」。別立「犍度」而又保存「摩得勒伽」,與說一切有部相同。《毘尼母經》一再說到各種犍度[32],顯然這是「犍度」成立以後,才完成的解說。在《毘尼母經》中,引述「尊者薩婆多說」[33];「尊者迦葉維說」,「迦葉隨比丘」[34],「尊者彌沙塞說」[35],「曇無德」[36]的意見。《毘尼母經》的解說部分,已在律學「五部分流」以後。《毘尼母經》說到「白業觀」(淨觀地)、「種性地」、「第八人地」等[A86]九地[37],與《般若經》所說相合。《毘尼母經》解說部分,應遲到西元以後。
第二節 現存的諸部犍度
第一項 銅鍱律
上座部([A87]Sthavira)系的犍度([A88]khandha)部分,是依「摩得勒伽」([A89]mātṛkā)而次第發展完成的。要說明這一發展過程,對於名稱不同,開合不同,次第不同,詳略不同,與佛及弟子的事緣結合不同——現存的各部律中,與犍度部相當的部分,有先加敘述,明了各本內容的必要。尤其是彼此開合不同,或詳略大異的部分[1]。
《銅鍱律》的「犍度」部,分為〈大品〉(Mahāvagga,日譯本第三卷),〈小品〉(Cullavagga,日譯本第四卷)——二品。〈大品〉一〇犍度,〈小品〉一二犍度,共二二犍度。先說〈大品〉:
一、〈大犍度〉(Mahākhandhaka):分十誦:前四誦,從佛陀成道起,度五比丘,到舍利弗(Sāriputta)、大目連(Mahāmoggallāna)出家,為佛傳的一部分。第五誦起,成立和尚與弟子,師弟間的授受,白四羯磨得具足的制度;及不得受具足的種種規定。
二、〈布薩犍度〉([A90]Uposatha-khandhaka):半月半月,僧伽定期集會,誦說波羅提木叉([A91]pātimokkha),以維護僧團的和合清淨。所以說「與欲」、「與清淨」的如法和合,而不許不和合、不如法的布薩。
三、〈入雨安居犍度〉([A92]Vassupanāyika-khandhaka):每年一度的三月安居,是適應雨季,而作三月定居,精進修行的制度。時間有「前安居」或「後安居」;並對安居期中外出所有的規定。
四、〈自恣犍度〉([A93]Pavāraṇa-khandha):「自恣」為安居終了,同住比丘,互相作善意的忠告,有罪者懺悔,以得清淨的儀式。
五、〈皮革犍度〉([A94]Camma-khandhaka):比丘生活中,有關皮革物品的規定。以首樓那二十億(Soṇakolivisa),精進而兩足出血;及首樓那億耳(Soṇakuṭikaṇṇa)出家,見佛,請求「邊地」容許「五事」為緣起。
六、〈藥犍度〉([A95]Bhesajja-khandhaka):總括比丘的日常飲食,病時的醫藥,及饑荒時期的特殊規定。共分四誦:初誦是有關醫藥的事。第二誦以下,敘述佛的遊行,從舍衛城([A96]Śāvatthi)─→王舍城(Rājagaha)─→舍衛城─→王舍城─→波羅奈([A97]Vārāṇasī)─→阿那伽頻頭(Andhakavinda)─→王舍城─→ 巴連弗邑(Pāṭaligāma)─→渡恆河(Gaṅgā)─→拘利村(Koṭigāma)─→那陀村([A98]Ñātika)─→毘舍離([A99]Vesālī)─→跋提(Bhaddiya)─→阿牟多羅(Aṅguttarāpa)─→阿摩那(Āpaṇa)─→ 拘尸那([A100]Kuśinagara)─→阿頭(Ātumā)─→舍衛城。佛在遊行中,在各處作有關飲食的規制。這一次第遊行,自巴連弗邑到那陀村,與佛最後遊行的路線相近,內容也有部分的共同[2]。
七、〈迦絺那衣犍度〉([A101]Kaṭhina-khandhaka):安居終了,限在一月以內,舉行受迦絺那衣的儀式。受了迦絺那衣,比丘們在五個月以內(十二月十五日滿),可以「離衣宿」、「展轉食」等五事;就是衣食方面,受到種種的優待。
八、〈衣犍度〉(Cīvara-kh.):關於比丘衣服,如居士施衣,糞掃衣,染色,製作等規定。及安居施衣的分配,亡比丘衣的處分等。耆婆(Jīvaka)童子學醫治病的故事,為衣犍度的緣起。
九、〈瞻波犍度〉([A102]Campeyya-khandhaka):佛在瞻波(Campā)。婆沙婆村([A103]Vasabha)的執事比丘,為人非法舉罪,來見佛請示。因此,佛說「非法別眾羯磨」、「非法和合羯磨」、「如法別眾羯磨」、「似法別眾羯磨」、「似法和合羯磨」——都不成羯磨。唯有「如法和合羯磨」,才是正當的羯磨。
一〇、〈拘睒彌犍度〉([A104]Kosambī-khandhaka):拘睒彌(Kosambī)比丘相諍,形成僧伽的分立。佛勸他們和合,說長生([A105]Dīghāyu)王子譬喻,眾人不聽,佛於是棄之而去,訪婆咎(Bhagu),及和合修行的阿那律(Anuruddha)等,回舍衛城。拘睒彌比丘心悔了,來見佛,請求息諍。對於僧伽互諍對立的比丘,衣食住等,應給以平等的待遇;而所說的法,僅可受如法的言說。——以上是〈大品〉;以下是〈小品〉:
一、〈羯磨犍度〉([A106]Kamma-khandha):次第說明:苦切羯磨、依止羯磨、驅出羯磨、下意羯磨;不見罪舉羯磨、不懺罪舉羯磨、不捨惡見舉羯磨——七種羯磨,予以十八事或四十三事的處分。如順行這些處分,應予以解除。
二、〈別住[A107]犍度〉([A108]Parivāsika-khandha):這是犯僧殘罪者,受別住、本日治、摩那埵、阿浮呵那——出罪的行法。
三、〈集犍度〉([A109]Samuccaya-khandhaka):這是犯僧殘罪的處分法。在處分過程中,或覆,或憶,或再犯,或犯其他罪,所有複雜的處分法。
四、〈滅諍犍度〉([A110]Śamatha-khandhaka):七滅諍的事例與滅諍;及對「四諍事」所取的滅諍方法。
五、〈雜事犍度〉([A111]Khuddakavatthu-khandha):雜事,或譯為小事,為比丘日常生活中,種種瑣碎事物的規定。攝頌說:「律之小事犍度一百十事」[3]。
六、〈臥坐具犍度〉([A112]Senāsana-khandhaka):有關精舍的建立,床敷具等(四方)僧伽共有財物的管理,分配等規定。
七、〈破僧犍度〉([A113]Saṃghabhedaka-khandhaka):敘述提婆達多(Devadatta)破僧(集體叛教)的經過。辨別僧諍(如拘睒彌比丘)與破僧的差別;破僧與和合僧的罪福。
八、〈儀法犍度〉([A114]Vatta-khandhaka):有關比丘的日常生活:客比丘、舊比丘、遠行、食堂、乞食、阿練若、臥坐具、溫室、廁所,及師長與弟子的「儀法」,共「五十五事」[4]。
九、〈遮說戒犍度〉([A115]Pāṭimokkhaṭhapana-khandha):比丘犯罪覆藏,如來不再布薩說戒為緣起。對於認為比丘有犯而遮止說戒,如法不如法的分別。應審慎舉罪,勿引起僧伽的紛諍別異。
一〇、〈比丘尼犍度〉(Bhikkhunī-kh.):女眾出家的緣起;摩訶波闍波提瞿曇彌(Mahāpajāpatī-gotamī),受「八重法」而得具足戒。其他有關尼眾的特殊規定。
一一、〈五百犍度〉([A116]Pañcasatika-khandha):摩訶迦葉(Mahākassapa)發起,於王舍城,舉行如來遺教的結集(第一結集)。中有阿難(Ānanda)傳佛遺命——小小戒可捨;阿難被責;富蘭那(Purāṇa)從南方來,對飲食規制不同意見的記載。阿難受優陀延王(Udena)及宮人們的布施。以梵壇法處罰闡陀([A117]Chanda)的故事。
一二、〈七百犍度〉([A118]Sattasatika-khandha):佛滅一百年時,毘舍離有受持金銀等十事非法,引起東西方的大諍論。西方集七百比丘,到毘舍離,共同集議,終於宣告十事為非法。稱為「第二結集」。
上來二二犍度,是[A119]巴利語的《銅鍱律》「犍度部」的概述。
第二項 四分律
《四分律》的犍度([A120]khandha)部分,與《銅鍱律》非常接近,也分為二二事。前二〇事,名為犍度;而後二事,稱為「集法毘尼五百人」,「七百集法毘尼」,沒有稱為犍度。雖有這些差別,大概說來,與「銅鍱律」是相近的。
一、〈受戒犍度〉,與《銅鍱律》的〈大犍度〉相當。二、〈說戒犍度〉,就是說波羅提木叉(Prātimokṣa)犍度,與《銅鍱律》的〈布薩犍度〉相當。比丘犯而覆藏,如來不再為大眾布薩說戒——這是《銅鍱律.遮說戒犍度》的緣起,《四分律》卻移在這〈說戒犍度〉的中間。三、〈安居犍度〉,與《銅鍱律.入雨安居犍度》相當。上來的三犍度,屬於《四分律》的第二分(卷三一——卷三七中)[1]。
四、〈自恣犍度〉,與《銅鍱律》的〈自恣犍度〉相當。。五、〈皮革犍度〉;六、〈衣犍度〉;七、〈藥犍度〉;八、〈迦絺那衣犍度〉:這都與《銅鍱律》的〈皮革犍度〉、〈衣犍度〉、〈藥犍度〉、〈迦絺那衣犍度〉相當。
九、〈拘睒彌犍度〉;一〇、〈瞻波犍度〉:與《銅鍱律》的〈拘睒彌犍度〉、〈瞻波犍度〉相當。一一、〈呵責犍度〉,與《銅鍱律》的〈羯磨犍度〉相當。一二、〈人犍度〉,與《銅鍱律》的〈[A121]集犍度〉相當。一三、〈覆藏犍度〉,與《銅鍱律》的〈[A122]別住犍度〉相當。
一四、〈遮犍度〉,與《銅鍱律》的〈遮說戒犍度〉相當,但沒有緣起(移在〈說戒犍度〉中)。一五、〈破僧犍度〉;一六、〈滅諍犍度〉;一七、〈比丘尼犍度〉:都與《銅鍱律》的〈破僧犍度〉、〈滅諍犍度〉、〈比丘尼犍度〉相當。一八、〈法犍度〉,與《銅鍱律》的〈儀法犍度〉相當。從〈自恣犍度〉到〈法犍度〉,共一五犍度,屬於四分中的第三分(卷三七中——卷四九)。
一九、〈房舍犍度〉、與《銅鍱律》的〈臥坐具犍度〉相當。二〇、〈雜犍度〉,與《銅鍱律》的〈雜事犍度〉相當,但內容大有出入。試分為六段來說明:1.從鉢、刀起,到栴檀鉢——賓頭盧(Piṇḍola-bhāradvāja)現神通取鉢止。2.如來在十五日中,大現神通;並說慧燈王本生。3.從貴價鉢起,到擔物止。4.建塔,種種供養,並說迦葉佛(Kāśyapa)大塔事。5.從覆鉢起,到持刀劍止。6.優陀延王(Udayana)於賓頭盧起惡心,為慰禪王([A123]Ujjayainī)所捉;後偕王女逃回,大迦旃延(Mahākātyāyana)為王說法。佛為比丘們說〈大小持戒犍度〉。1.3.5.——三段,大抵與《銅鍱律》相近。2.如來大現神通,與說一切有部([A124]Sarvāstivāda)的《雜事》相合。6.優陀延王事,也見於《雜事》。〈大小持戒犍度〉,與《長部.沙門果經》,佛為阿闍世王(Ajātaśatru)的說法相合[2]。4.《銅鍱律》缺。《四分律》特詳與塔有關的譬喻與規制[3],與重視供塔的功德有關。
二一、「集法毘尼五百人」,與《銅鍱律.五百犍度》相當,但缺富蘭那(Purāṇa)與闡陀([A125]Chanda)的故事。二二、「七百集法毘尼」,與《銅鍱律》的〈七百犍度〉相當。從〈房舍犍度〉以來,屬於四分中的第四分(卷五〇——卷五四)。
第三項 五分律
《五分律》與《銅鍱律》、《四分律》,同屬於分別說部([A126]Vibhajyavādin)的系統,所以較為接近。但《五分律》中,與「犍度」([A127]khandha)部相當的部分,如與《銅鍱律》及《四分律》相比對,至少有四點主要的出入:1.《五分律》與犍度相當的,共二一法。不稱為犍度而稱為法([A128]dharma),恰與《十誦律》相合。2.二一法,與《銅鍱律》的二二犍度,及《四分律》的二〇犍度,及二種「集法毘尼」,雖然大致相當,而實大有開合、增減的差別。3.《五分律》所說,文字取省略的態度,每說「皆如上說」等。這是原本如此,或者為(江東愛好簡略的)譯者所省略,雖不得而知,但到底是《五分律》的特色。4.與佛及弟子的事緣相結合的,與《銅鍱律》相近,而多有不同;《四分律》卻有近於《十誦律》的傾向。《五分律》二一法的內容,大略如下:
一、「受戒法」;二、「布薩法」;三、「安居法」;四、「自恣法」;五、「衣法」;六、「皮革法」:這與《銅鍱律》的〈大犍度〉(《四分律.受戒犍度》);〈布薩犍度〉(《四分律》的〈說戒犍度〉);〈入雨安居犍度〉;〈自恣犍度〉;〈衣犍度〉;〈皮革犍度〉相當。七、「藥法」;八、「食法」:這二法,在《銅鍱律》與《四分律》中,是合為〈藥犍度〉的。在佛法中,飲食也只是藥物一樣,不得已而用,以免除身體的疲倦苦痛而已。九、「迦絺那衣法」,與《銅鍱律》及《四分律》的〈迦絺那衣犍度〉相當。——以上九法,為五分中的第三分(卷一五——二二)。
一〇、「滅諍法」,與《銅鍱律》的〈滅諍犍度〉相當。一一、「羯磨法」:《銅鍱律》也有〈羯磨犍度〉,但內容的廣狹不同。「羯磨法」說:1.犯僧殘的,或覆或不覆,或再犯,或犯別罪,應予以摩那埵、別住、本日治、出罪的處分,與《銅鍱律》的〈集犍度〉,《四分律》的〈人犍度〉相當。2.拘舍彌諍事,與《銅鍱律》及《四分律》的〈拘睒彌犍度〉相當。3.因非法舉罪,而說羯磨的如法不如法,與《銅鍱律》及《四分律》的〈瞻波犍度〉相當。4.接著說呵責羯磨、驅出羯磨、依止羯磨、舉罪羯磨——不見罪舉,不悔罪舉,不捨惡邪見舉。又明呵責羯磨、下意羯磨的事緣與處理。這一部分,與《銅鍱律》的〈羯磨犍度〉,《四分律》的〈呵責犍度〉相當。——以上二法,為五分中的第四分(卷二三——二四)。
一二、「破僧法」,與《銅鍱律》及《四分律》的〈破僧犍度〉相當。一三、「臥具法」,與《銅鍱律》的〈[A129]臥坐具犍度〉,《四分律》的〈房舍犍度〉相當。一四、「雜法」,與《銅鍱律》的〈雜事犍度〉相當。「雜法」也說佛塔的供養。禁寐王十一夢,及為迦葉佛起大塔事,近於《四分律》的〈雜犍度〉,而事緣增詳。一五、「威儀法」,與《銅鍱律》的〈儀法犍度〉,《四分律》的〈法犍度〉相當。一六、「遮布薩法」,與《銅鍱律》的「遮說戒[A130]犍度」相當。但僅有比丘犯而覆藏,如來不再為布薩說戒的事緣。這部分,《四分律》在〈布薩犍度〉中。一七、「別住法」,與《銅鍱律》的〈別住犍度〉,《四分律》的〈覆藏犍度〉相當。
一八、「調伏法」,《銅鍱律》與《四分律》的犍度部,是沒有這一部分的。本書第四章曾有所說明:《五分律》的「調伏法」,本為特殊事項,「犯不犯分別」的判決實例。與《僧祇律》「雜誦跋渠法」的「毘尼斷當事」相當。後來,或擴編為別部,那就是《四分律》的「調部」,《十誦律》的〈毘尼誦〉(的一部分)。或在〈波羅提木叉(經)分別〉(Prātimokṣa-vibhaṅga)中,分別編入波羅夷([A131]pārājikā)、僧伽婆尸沙([A132]saṃghāvaśeṣa)的各條的「分別犯相」中,那就是《銅鍱律》。《五分律》的「調伏法」,獨立於與犍度部相當的部類中;這對於摩得勒伽([A133]mātṛkā)古典的存在,多一分證成的力量。
一九、「比丘尼法」,與《銅鍱律》及《四分律》的〈比丘尼犍度〉相當。二〇、「五百集法」;二一、「七百集法」,與《銅鍱律》的〈五百犍度〉、〈七百犍度〉相當。也就是《四分律》的「集法毘尼五百人」、「七百集法毘尼」。——以上十法,為五分中的第五分(卷二五——三〇)。
第四項 十誦律
《十誦律》是說一切有部([A134]Sarvāstivāda)的律藏,與屬於分別說部([A135]Vibhajyavādin)系的(前面所說的)三部律,組織上是不大相同的。與犍度([A136]khandha)相當的部分,《十誦律》是分散在三處的。Ⅰ第四誦名「七法」,第五誦名「八法」,共一五法。「七法」、「八法」的稱為「法」([A137]dharma),與《五分律》相同。分為「七法」與「八法」——二類,與《銅鍱律》的分為「大品」、「小品」,顯然有著同樣的意義。Ⅱ第六誦名「雜誦」。Ⅲ第十誦名「毘尼誦」(也名「善誦」),「毘尼誦」中稱為「毘尼序」的一部分。這三類,就是與犍度相當的部分。
Ⅰ「七法」中,一、「受具足戒法」,與《銅鍱律》的「大犍度」相當(《四分律》為「受[A138]戒犍度」,《五分律》為「受戒法」;凡名義近似的,以下從簡)。《十誦律》直從成立和尚與弟子的制度說起,沒有佛陀成道以來,眾弟子出家,有關佛傳的部分。二、「布薩法」;三、「自恣法」;四、「安居法」;五、「皮革法」;六、「醫藥法」;七、「衣法」:都與《銅鍱律》的「布薩犍度」、「自恣犍度」、「入雨安居犍度」、「皮革犍度」、「藥犍度」、「衣犍度」相當。「皮革法」中的億耳([A139]Śroṇa-koṭikarṇa)故事,有航海失路,經歷餓鬼國的傳說(上來卷二一——二八)。
「八法」中,一、「迦絺那衣法」;二、「俱舍彌法」;三、「瞻波法」:與《銅鍱律》的「迦絺那衣犍度」、「拘舍彌犍度」、「瞻波犍度」相當。四、「般茶盧伽法」:般茶([A140]Paṇḍu)與盧伽([A141]Lohita)比丘,歡喜[A142]鬥諍,因而制立苦切羯磨,從人立名。在這一法中,次第說苦切羯磨……惡邪不除擯羯磨,與《銅鍱律》的「羯磨犍度」、《四分律》的「呵責犍度」相當。五、「僧殘悔法」,明犯僧殘者的處分法;與別住及出罪的隨順行法,與《銅鍱律》的「集犍度」、「別住犍度」相當(《四分律》為「人犍度」、「覆藏犍度」)。六、「遮法」;七、「臥具法」;八、「諍事法」:與《銅鍱律》的「遮說戒犍度」、「[A143]臥坐具犍度」、「滅諍犍度」相當(上來卷二九——三五)。
Ⅱ「雜誦」:在「雜誦」的總題下,分「調達事」、「雜法」———二部分。調達,是提婆達多(Devadatta)的簡譯。「調達事」中,廣說提婆達多的破僧。有阿難(Ānanda)不捨佛(三本生),及舍利弗(Śāriputra)能破調達的本生。與《銅鍱律》的「破僧犍度」相當。「雜法」分五段:1.「上二十法」;2.「中二十法上」;3.「中二十法下」:與《銅鍱律》的「雜事犍度」相當。4.「後二十法上」,或作「明比丘尼法」,與《銅鍱律》的「比丘尼犍度」相當。但有關比丘尼的受戒法,及八敬法,《十誦律》屬於「比丘尼律」。5. 「後二十法下」,與《銅鍱律》的「儀法犍度」相當。這樣,《十誦律》的「雜法」,包含了「雜事」、「比丘尼」、「儀法」——《銅鍱律》的三種犍度在內(上來卷三六——四一)。
Ⅲ「毘尼誦」的「毘尼序」,分為四品。1.「五百比丘結集三藏法品」;2.「七百比丘集滅惡法品」。這二品,與《銅鍱律》的「五百犍度」、「七百犍度」相當(上來卷六〇——六一中)。
有關犍度的部分,《十誦律》主要是稱為法的,如「七法」、「八法」、「雜法」。但也有稱為事([A144]vastu)的,如「調達事」。而最後二種,又稱為品([A145]varga)。
第五項 根本說一切有部律
根本說一切有部([A146]Mūlasarvāstivādin)的律藏,與犍度([A147]khandha)部相當的部分,依藏譯所傳,分為「毘奈耶事」(Vinayavastu)、「毘奈耶雜事」(Vinayakṣudrakavastu)二部。如第二章(第二節第一項)所說:根本說一切有部的「毘奈耶事」,是分為十七事的。唐義淨曾譯成七八十卷,但已殘缺不全,僅存四十七卷了。
Ⅰ「毘奈耶事」中,一、「出家事」(Pravrajyā-vastu),義淨譯為《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五卷,現為四卷。以央伽(Aṅga)與摩揭陀(Magadha)的興衰,及舍利子(Śāriputra)與目乾連(Mahāmaudgalyāyana)出家為緣起。與《銅鍱律》的「大犍度」相當(與《十誦律》「受具足戒法」的緣起不合)。
二、「布薩事」(Poṣadha-vastu),義淨譯缺;與《銅鍱律》的「布薩犍度」相當。
三、「隨意事」(Pravāraṇa-vastu),義淨譯為《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隨意事》,一卷。與《銅鍱律》的「自恣犍度」相當。
四、「安居事」(Varṣā-vastu),義淨譯為《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安居事》,一卷。與《銅鍱律》的「入雨安居犍度」相當。
五、「皮革事」(Carma-vastu),義淨譯為《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皮革事》,一卷。與《銅鍱律》的「皮革犍度」相當。
六、「藥事」([A148]Bhaiṣajya-vastu),義淨譯為《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藥事》,二〇卷,現為一八卷。與《銅鍱律》的「藥犍度」相當;但內容增廣,與各部律的距離很大。分別來說:1.醫藥飲食規定,與「藥犍度」相當;但雜有冗長的圓滿(Pūrṇa)故事(卷一——七)。2.佛次第遊行說法(卷八——九中)。3. 佛與金剛手([A149]Vajrahasta)遊北天竺(卷八中——九中)。4.佛與阿難(Ānanda)次第遊行,廣說宿緣(卷九中——一二中)。5.佛受波斯匿王(Prasenajit)請,說菩薩本生——長行及偈頌(卷一二中——一五)。6.佛說氈戰女(Ciñcā)帶盂謗佛的宿緣(錯簡,應移在末段。卷一六初)。7.遊無熱池(Anavatapta),諸大弟子自說先世業緣(卷一六——一八中)。8.佛自說山石傷足等業緣(一八中——終)。在這八段中,與藥食有關的,僅有第一段。「藥犍度」組織的特色,是佛的次第遊行。「藥事」就應用這次第遊行,而不斷延長,集錄了眾多的本生與(業緣)譬喻。
七、「衣事」(Cīvara-vastu),義淨譯缺,與《銅鍱律》的「衣犍度」相當。
八、「羯[A150]恥那衣事」(Kaṭhina-vastu),義淨譯為《根本說一切有部羯[A151]恥那衣事》,一卷,與《銅鍱律》的「迦絺那衣犍度」相當。
九、「拘睒彌事」([A152]Kosambī-vastu),義淨譯缺,與《銅鍱律》的「拘睒彌犍度」相當。
一〇、「羯磨事」(Karma-vastu),義淨譯缺,與《銅鍱律》的「瞻波犍度」相當。
一一、「黃赤事」(Paṇḍulohitaka-vastu),義淨譯缺,與《銅鍱律》的「羯磨犍度」相當。《十誦律》的「般茶盧伽法」,就是黃赤。
一二、「補特伽羅事」(Pudgala-vastu),義淨譯缺,與《銅鍱律》的「集犍度」相當。《四分律》作「人犍度」,與補特伽羅名稱相合。
一三、「別住事」([A153]Parivāsika-vastu),義淨譯缺,與《銅鍱律》的「別住犍度」相當。
一四、「遮布薩事」(Poṣadhasthāpana-vastu),義淨譯缺,與《銅鍱律》的「遮說戒犍度」相當。
一五、「臥具事」(Śayanāsana-vastu),義淨譯缺,與《銅鍱律》的「臥坐具犍度」相當。
一六、「諍事」(Adhikaraṇa-vastu),義淨譯缺,與《銅鍱律》的「滅諍犍度」相當。
一七、「破僧事」(Saṃghabheda-vastu),義淨譯為《根本說一切有部破僧事》,二〇卷。與《銅鍱律》的「破僧犍度」相當;但內容增廣,與各部律有很大的出入。義淨所譯的「破僧事」,次第有點紊亂,內容也已有殘脫,現在重為整理:
1.佛傳:從釋迦族([A154]Śākya)起源,到佛還故國,度釋種苾芻及優波離(Upāli)。與《眾許摩訶帝經》相合(卷一——九)。
2.廣說宿緣——五苾芻得度.六年苦行……阿難陀(卷一一中——一三中)。
3.提婆達多(Devadatta)修得神通.索眾.籌畫破僧.……放醉象.破僧.舍利弗率眾歸佛(卷一三中——二〇中)。
4.佛化阿闍世王(Ajātaśatru)(二〇卷終)。文義不完全,有缺佚,應依《沙門果經》來補足。
5.闍王不再信提婆達多.殺羅漢尼.佛記地獄一劫.提婆達多還故國.求作王.求耶輸陀羅(Yaśodharā).毒爪害佛.墮地獄.舍利子等往觀(卷一〇)。
6.優波離問破僧(卷一一——一一中)。
Ⅱ「毘奈耶雜事」,義淨譯為《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全部四〇卷,部帙龐大。《雜事》分為八門,每門十頌。因緣的敘述很詳細,又以「內攝頌」,附加了佛涅槃等譬喻,所以顯得特別廣。如將因緣簡化,除去「內攝頌」,[A155]那麼《雜事》的內容,與《十誦律》「雜法」的五大段,還是相合的。如一門.一頌「磚石」起,二門.七頌「嚼噉五食」止,合於「雜法」的「上二十法」。二門.八頌「安門扇」起,四門.十頌「栽樹」止,合於「雜法」的「中二十法上」。四門.十頌「賊緂」起,六門.四頌「刀子」止,合於「雜法」的「中二十法下」。以上,也就與《銅鍱律》的「雜事犍度」相當。六門.四頌「下天宮」起,八門.六頌「不畜琉璃盃」止,合於「雜法」的「下二十法上」,也就是「比丘尼法」。八門.七頌「錫杖」起,八門.十頌「禮四老宿」,及「內攝頌」的「廣說弟子行」,合於「雜法」的「下二十法」。這也與《銅鍱律》的「儀法犍度」相當。
《雜事》卷三五,敘述佛的涅槃譬喻。次明「五百結集事」、「七百結集事」。這二部分,與《銅鍱律》的「五百犍度」、「七百犍度」相當。在《十誦律》中,這是不屬於(「雜誦」)「雜法」的,另外成為「毘尼序」的二品。在《雜事》中,這也不是八門.十頌所攝,所以也只是《雜事》的附屬部分。
第六項 毘尼母經的諸犍度
上面所說的五部律,代表了分別說([A156]Vibhajyavādin)與說一切有([A157]Sarvāstivāda)兩大系。犍度([A158]khandha)部分的分別獨立,本為上座部([A159]Sthavira)律師的業績。但上座部中犢子部([A160]Vātsīputrīya)一大流,沒有廣律的傳譯,也就不能明了有關犍度部分的內容。正量部([A161]Saṃmatīya)所傳的《律二十二明了論》,說到「婆藪斗律」[1];可知這一部派的犍度部分,也是稱為「事」(婆藪斗 [A162]vastu)的;但所知的,僅此一點而已。
《毘尼母經》,被推定為屬於先上座部([A163]Pūrvasthavira)而轉名的雪山部([A164]Haimavata)。這一派的律藏,有「諸犍度」[2]、「一切犍度」[3]。在名稱上,與《銅鍱律》及《四分律》一樣。《毘尼母經》,每提到各種犍度的名目。《律藏之研究》,曾集錄出一四種犍度——「受戒犍度」或「受具犍度」;「布薩犍度」;「革屣犍度」;「衣犍度」;「藥草犍度」或「藥犍度」;「迦絺那犍度」;「拘睒彌犍度」;「章卑犍度」;「呵責犍度」;「破僧犍度」;「三摩兜犍度」;「持戒犍度」;「敷具犍度」;「雜犍度」[4]。此外,應還有「滅罪犍度」[5],共一五種。
在可知的一五犍度中,「布薩」、「革屣」(或作「皮革」)、「衣」、「藥」、「迦絺那」、「拘睒彌」、「章卑」(瞻波的異譯)、「破僧」、「雜」——九種,可說與《銅鍱律》及《四分律》相同。「受戒」、「呵責」——二種,與《四分律》相合。而「敷具犍度」,卻與《銅鍱律》的「臥坐具」相近,與《四分律》的「房舍犍度」不同。《毘尼母經》,雖近於《四分律》,但並不與《四分律》完全一致。此外,「持戒犍度」、「滅罪犍度」、「三摩兜犍度」,都顯得非常特別。
「持戒犍度」所舉的內容,是客比丘與舊比丘的五法恭敬[6]。《銅鍱律》屬於「儀法犍度」,《四分律》屬於「法犍度」,所以或推論為「威儀犍度」的別譯。然在《五分律》中,這是屬於「受戒法」的[7]。所以《毘尼母經》的「持戒犍度」,極可能與《五分律》一樣;「持戒」是「受戒」的異譯。
「滅罪犍度」所舉的內容是:「所犯不隱,盡向人說,名為發露」[8]。發露滅罪,本通於七篇,如說:「如七篇所犯,應懺悔除,懺悔能滅」[9]。但在犍度中,重在僧殘的除滅罪法。這是《銅鍱律》的「集犍度」,《四分律》的「[A165]人犍度」所攝。在《十誦律》中,屬於「僧殘悔法」。《毘尼母經》稱為「滅罪」,意義與《十誦律》相近。
《毘尼母經》說:「上廁法,一一三摩兜犍度中廣明」[10]。以上廁法為「三摩兜犍度」,而三摩兜的原語與意義,都不明了。原文的文義,本來不太明白,「一一」,可能為「二」字的誤寫。如《毘尼母經》說:「如是眾多,今總說二三」[11]。「二三」連續成句,是略說一二的意思。如這樣,原文應為:「上廁法,(已略說)二三,摩兜犍度中廣明」。上廁法,《銅鍱律》屬「儀法犍度」(《四分律》為「法犍度」,《五分律》為「威儀法」);「儀法」為 [A166]vatta 的對譯,與「摩兜」相近;「摩兜犍度」,也許與「儀法犍度」相合。總之,《毘尼母經》所代表的部派,關於犍度的名稱,近於《銅鍱律》及《四分律》,而仍有其特殊的地方。
第三節 犍度部成立的過程
第一項 成立犍度的三階段
「摩得勒伽」([A167]mātṛkā),上座部([A168]Sthavira)系的「犍度」([A169]khandha)部分,已經簡略的敘述。現在可以進一步的,論究「犍度」部成立的過程。有關犍度部分的成立,平川彰博士以為:犍度部的現在形態,是成立於枝末分派以後的。然從諸律的共通而觀,有繼承根本律的可能性。在諸律中,[A170]巴利(Pāli)——《銅鍱律》與《四分律》,同為二十二章,同名為犍度,這一組織的類同,值得注目,認為這是古形的保存[1]。博士的論據,雖不止於此,然以二律組織的類同,而斷為古形的保存,似乎還值得商討。因為,在部派分裂的系統中,這是同屬於分別說([A171]Vibhajyavādin)系的。犍度部分組織的近似,也許由於部派的親近性吧!博士以為:犍度部組織的成立時期,可以上溯於原始佛教的時代[2]。雖推論為成立於原始佛教時期,而不知原始的組織是什麼。所以見《銅鍱律》與《四分律》的類同,而論斷為古形。當然,這也應該是受到近代研究者的影響——對[A172]巴利語聖典的過分推重。
論究犍度部的成立過程,試從各部律的比較著手。各部律的犍度部分,次第與項目,並不一致。然而比較起來,《根有律》、《十誦律》、《四分律》、《銅鍱律》,連《五分律》在內,在前面的大部分,都表現了大致相同的情形,如:
〔十誦律〕 〔根有律〕 〔四分律〕 〔銅鍱律〕 〔五分律〕 1.受具足───1.出家────1.受戒────1.大─────1.受戒 2.布薩────2.布薩────2.說戒────2.布薩────2.布薩 3.自恣────3.隨意────4.自恣────4.自恣────4.自恣 4.安居────4.安居────3.安居────3.入雨安居──3.安居 5.皮革────5.皮革────5.皮革────5.皮革────6.皮革 6.醫藥────6.藥─────7.藥─────6.藥─┬───7.藥 └───8.食 7.衣─────7.衣─────6.衣─────8.衣─────5.衣 8.迦絺那衣──8.迦絺那衣──8.迦絺那衣──7.迦絺那衣──9.迦絺那衣
從「受具足」到「迦絺那衣」,共有八法(《五分律》開為九法):雖各律的次第,有小小不同,而大體可說是一致的。《毘尼母經》卷四(大正二四.八一九下)這樣說:
「諸經中與毘尼相應者,總為比丘、比丘尼經。諸經中與迦絺那衣相應者,總為迦絺那犍度。比丘經、比丘尼經、一切犍度、摩得勒伽、毘尼增一:此五種總為毘尼藏」[3]。
《毘尼母經》立一切犍度,而對犍度部的類集,舉「迦絺那衣」為例,這不能不說是奇突的!《五分律》的第三分,就是上列的九法,也以「迦絺那衣法」為最後。這可以解說為:這是犍度部第一階段集出的內容。第一階段集出的,以「迦絺那衣」為末後,這是上座部系的共同傳說,一致公認;這所以《毘尼母經》,以「迦絺那衣」的總集為例吧!這八法中,「受具足」為出家而成為僧伽成員的儀式;「布薩」為半月一次的誦戒;「安居」為一年一度的三月定住;「安居」的結束是「自恣」;然後受「迦絺那衣」。這五法,為佛教內的宗教大典。而「衣」、「藥」、「皮革」,為日常生活中,有關僧伽及個人的重要事項。犍度部分分別成立的初階段,應就是這些諸律共通的部分。
以下的犍度部分,組織與次第,分別說與說一切有系([A173]Sarvāstivāda)不同;試再分為二類來比較。
上列部分,是有關僧事處理的是否如法,及有所違犯的處分法規,自成一類,大致相合。所以這第二階段集成的,還早在說一切有與分別說——二系未分的時代。《五分律》獨成一格,是參考了古代「摩得勒伽」的緣故。
這一部分,儘管內容相當,而組織與次第,顯然是差別很大!「五百結集」與「七百結集」,為這一部分中,唯一共同的部分。這是有關結集傳說的記錄,在上座部系中,早已獨立組成,而附於「法」或「犍度」的末後。如現存的《雜事》,雖有「五百結集」與「七百結集」,但這並不是《雜事》的「八門」,門門十頌所攝的,這只是附錄而已(《十誦律》也不是「雜誦」所攝)。這二種附錄,起初是沒有看作「犍度」或「法」的。如《十誦律》沒有稱為「法」;《四分律》也沒有稱之為「犍度」。這本是不適於稱為「犍度」或「法」的。《銅鍱律》稱為「犍度」,《五分律》稱為「法」,那是各部派重組時代的事了。
屬於說一切有部的《十誦律》與《根有律》,組織與次第,大體是一致的。《十誦律》的「雜誦」,含有「調達事」、「雜法」、「比丘尼法」與「威儀」部分。《根有律》的《雜事》,「破僧事」已分離獨立了。《雜事》僅含有「雜法」、「比丘尼法」、「威儀法」(又附有二種結集)。「雜誦」與《雜事》所包含的各部分,在分別說系的律藏中,是各別獨立的。《律藏之研究》,以《銅鍱律》及《四分律》的二二犍度為原形[4],所以對《雜事》與「雜誦」的含有幾部分,解說為「犍度的併合」[5]。其實,《雜事》與「雜誦」,不是併合其他犍度,反而是逐漸的分離出來。如根本說一切有部([A174]Mūlasarvāstivādin)的犍度部分,是「十七事」與「雜事」;這是唐義淨所傳,西藏所傳的一致傳說。然《根有律》卷二七(大正二三.七七五中)說:
「戒者,謂從四他勝,終至七滅諍。……於餘十六事處、及雜事處、尼陀那處、目得迦等處」。
《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也是這樣說的[6]。一六事與雜事,顯然為說一切有部律的初型。《十誦律》但立「七法」、「八法」(《根有律》開為十六),「調達事」還是「雜誦」的一分,這就是一六事與雜事了。等到「調達事」(「破僧事」)分離出來,成為一部,就成為「十七事」與「雜事」。所以,《雜事》與「雜誦」的含有「比丘尼」等部分,決不是併合,而是在諸犍度分離獨立過程中,還沒有分離出來。《十誦律》的「雜誦」(《根有律》稱為「雜事」),與《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不是同名為「雜誦」嗎?《僧祇律》的「雜誦」,不是含有更多的部分嗎?惟有以「雜誦」為原型,以觀察其分離獨立的過程,對於犍度部的古形與新形,才能明確的辨認出來!
第二項 依摩得勒伽而次第成立
上座部系([A175]Sthavira)的「摩得勒伽」([A176]mātṛkā),是分為三聚——「受戒聚」、「相應聚」、「威儀聚」的[1]。大眾部系([A177]Mahāsāṃghika)的《僧祇律》,綜合為二法——「雜誦跋渠法」、「威儀法」。說一切有部([A178]Sarvāstivāda)的「雜誦」或「雜事」,含有「威儀法」在內。所以「摩得勒伽」的原型,起初可能是泛稱為「雜誦」或「雜品」;由於一再增編,才成為「三聚」或「二法」的。
┌受戒聚(具足戒)──┬─雜誦跋渠法 雜誦(雜品)──┼相應聚(法 部)──┘ └威儀聚(行法部)────威儀法
與犍度([A179]khandha)相當的部分,是依古形的「雜誦」(二法或三分),而分離獨立起來的。「摩得勒伽」,是僧團中有關僧伽與個人所有的規章法制。這些規制,原始結集時,還沒有集出,而是推行於僧伽內部的不成文法。離原始結集不久,早在七百結集以前,律師們已集為標舉項目的「摩得勒伽」。這應與法的「摩得勒伽」——相互對論,名為「論阿毘達磨論」的開展同時。依標舉而作解說,起初是應該極為簡要(說一切有部的《毘尼摩得勒伽》,代表了那種隨標略釋的風格)。然在師承傳授,適應不同的情形下,到根本二部分裂(約西元前三〇〇年頃)以前,僧伽間傳誦的「摩得勒伽」,應該已有了多少出入。現存《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及「威儀法」,代表了東方(後來成為大眾部)的「摩得勒伽」。西方(後來成為上座部)的「摩得勒伽」誦本,當然近於上座系的,次第與內容,有了不少的出入;但二部的距離,是不會相差太遠的。在《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中,已有「受具戒」、「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毘尼攝」、「布薩」、「安居」、「自恣」、「衣」、「毘尼」、「比丘尼」、「五百比丘集法藏」、「七百集法藏」——一〇種,近於上座部系的犍度。但沒有分離出來,而是含容在「雜誦」中的。比對上座部系,都有分別獨立的諸犍度,可推定為:《僧祇律》的「雜誦」,正代表了——在「摩得勒伽」的項目中,以重要的項目為中心,將有關部分,類集編次的階段;這是根本二部將分與初分的形態。分裂以後,大眾部維持舊形,而上座部及其再分化的部派,繼承固有學風,一再類集為不同的犍度(法或事),而獨立成部。
《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威儀法」,是「摩得勒伽」的古形(上座部古誦本,應相差不遠);犍度部分,由此而分離成立。對於這一論題,先舉三項有力的證明。
Ⅰ《銅鍱律》的「瞻波」、「拘睒彌」、「羯磨」、「集」、「別住」——五種犍度,在上座系的各部律中,開合不定,而名稱也最不一致。
這一部分,開合——或二,或四,或五而外,名義最為含混!如「羯磨」,《根有律》約如法、和合、非法、別眾的羯磨說。《銅鍱律》指苦切、依止、驅出、下意、不見罪舉、不悔罪舉、不捨惡見舉——七種羯磨說。而《五分律》的「羯磨法」,幾乎把這一部分,全都包括了進去。又如《銅鍱律.集犍度》的「集」,意義也不明了。如比對《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及上座系的「摩得勒伽」,就會充分的明了出來。與此相當的「雜誦跋渠法」,共一四項目,分為七段,文長二卷以上[2]。內容為:
A 5「羯磨」.6「羯磨事」:羯磨有「四羯磨」、「二羯磨」……「成就五如法和合作羯磨已後不悔」——十類。羯磨事有「比丘受具足羯磨事」……「和合根羯磨事」——十類。羯磨與羯磨的事,作全部的分類統列,可說是羯磨的大綱[3]。
B 7「折伏羯磨」(五類).8「不共語羯磨」(二類).9「擯出羯磨」.10「發喜羯磨」(六事).11「舉羯磨」——不見罪舉.不悔罪舉.不捨見舉(三類)。
C 12「別住」.13 「摩那埵」.14「出罪」:結名「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毘尼攝」。以尸利耶娑犯僧殘為緣起,其次解說:「持律比丘與他出罪時,他語有罪亦知,無罪亦知。覆亦知,不覆亦知。發露亦知,不發露亦知。應與別住亦知,不應與別住亦知。如法與別住亦知,不如法與別住亦知。如法行波利婆沙亦知,不如法行波利婆沙亦知。中間有罪亦知,中間無罪亦知。夜斷亦知,夜不斷亦知。隨順行亦知,不隨順行亦知。應與摩那埵亦知,不應與摩那埵亦知。如法與摩那埵亦知,不如法與摩那埵亦知。究竟摩那埵亦知,不究竟摩那埵亦知。中間有罪亦知,中間無罪亦知。夜斷亦知,夜不斷亦知。隨順行亦知,不隨順行亦知。應與阿浮呵那亦知,不應與亦知。如法與阿浮呵那亦知,不如法與亦知。共覆亦知,不共覆亦知。無量覆亦知,(別覆亦知),毘舍遮脚亦知。或有罪合非夜合,或有夜合非罪合,或有罪合夜亦合,或有非罪合非夜合。本罪,中間罪」。「有罪」到「不發露」,是通於一切罪的。對於「有罪」,作了極廣的論究[4]。「別住」以下,專約僧殘罪的處分說。
D15「應不應羯磨」:瞻波比丘的諍訟為緣起,而說非法不和合、非法和合、如法不和合、如法和合——四種羯磨。
E16「隨順已捨」:「折伏」、「不共語」、「擯出」、「發喜」、「舉」、「別住摩那埵」——六種羯磨,隨順行五事或七事,然後解除羯磨。
F17「吔邏咃」:二部眾共諍舉與不舉,由中正的斷事者來處分解決。
G18「異住」:二部眾共諍,僧破,仍應受供養,得受具足戒。
說一切有部的《毘尼摩得勒伽》,與「雜誦跋渠法」上列七段相當的,是:
A 6「羯磨」. 7「羯磨事」……16「所作事」
B35「白」.36「白羯磨」.37「白二羯磨」.38「白四羯磨」
C39「苦切羯磨」……44「惡邪不除擯羯磨」
D45「別住」……49「別住等四功德」
E51「戒聚」.52「犯聚」……60「罪聚」
F205「諍壞僧」
G207「下意」.208「種種不共住」
H209「闥賴吒」
《毘尼摩得勒伽》的八類,項目雜而且多;「雜誦跋渠法」,較為簡略。《毘尼摩得勒伽》的AB——二類,在「雜誦跋渠法」中,只是A類的二項。C類,與「雜誦跋渠法」的B類相合。DE——二類,與「雜誦跋渠法」的C類相合。F類,就是「雜誦跋渠法」的G類。G類,合於「雜誦跋渠法」的E類。H類,與「雜誦跋渠法」的F類相合。
《僧祇律》「雜誦跋渠法」中,如上所列的部分,內容都與「羯磨」有關。雖有成為不同部類的傾向,而還是前後次第,意義關聯的。所以,《五分律》除「別住」部分以外,總稱之為「羯磨法」。這是依據古型的次第相連,意義相關而總立的,並非如或者所說,將不同的犍度,合而為一[5]。然「羯磨法」中,問題不一,再分為不同的犍度,從組織的嚴密來說,也確乎是必要的。本來都是「羯磨」,分編者沿用「羯磨」為一部分的名稱。但部派間的意見不一,所以《銅鍱律》的〈羯磨犍度〉,與《根有律》的「羯磨事」,所指的部分內容,也就不能相合了。
更值得注意的,是「雜誦跋渠法」的「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毘尼攝」一章。標舉項目,僅有「別住、摩那埵、出罪」(梵語阿浮呵那)——三事;而結說時,增列「毘尼攝」。在解說中,廣說有罪、無罪,通於一切犯(五聚罪);然後專說僧殘罪的處罰及出罪。在《毘尼摩得勒伽》中,「別住」(45)等以下,明「戒聚」、「犯聚」、「不犯聚」(51 52 53)等。《毘尼母經》,也是一樣。「雜誦跋渠法」,是統合這二類了。在「犯」的處分中,僧殘罪最為複雜。非詳明有犯、無犯、輕犯、重犯……一切犯相,是不可能如法處理的。所以「別住摩那埵出罪」,與「犯不犯」、「輕犯重犯」等分別,從來就是相關聯的。《毘尼摩得勒伽》,末了的「罪聚」,是罪(就是犯)的總攝。《毘尼母經》作「集犯」[6]。「雜誦跋渠法」的「毘尼攝」,就是「犯毘尼」的總攝。Samuccaya,應譯為「集」,但也有譯作「攝」的。「別住摩那埵出罪」,與犯不犯等「集犯」,「摩得勒伽」的舊型,是相關聯的;所以對有關僧殘罪的處分——「別住摩那埵出罪」,《銅鍱律》就稱之為「集犍度」了。
Ⅱ「雜誦跋渠法」有52「毘尼」(斷當事),這是對於波羅夷([A180]pārājikā)、僧伽婆尸沙([A181]saṃghāvaśeṣa)——僧殘的違犯,所作的判決實例。上章曾說到:這一部分,與《五分律》的「調伏法」相當。依此擴編而成為別部的,是《四分律》的「調部」,《十誦律》的〈毘尼誦〉(的一部分;毘尼誦是因此立名的)。《銅鍱律》改編在〈經分別〉(Sutta-vibhaṅga)中。在波羅夷與僧殘的戒條下,「分別犯不犯相」,而廣舉判決的實例[7]。從分量說,「雜誦跋渠法」的「毘尼」,與《五分律》的「調伏法」,最為簡略。內容的多少出入,那是大眾部與上座部的傳誦不同了。「雜誦跋渠法」,本為犍度部分的母體,依此分出而成為犍度部分,如《五分律》立「調伏法」,可說是最合理的。
Ⅲ「雜誦跋渠法」有54「比丘尼法」,「比丘尼法」的集為一類,是很早的。在說一切有部中,還含攝在「雜誦」、「雜事」,沒有分離獨立。分別說系的《銅鍱律》、《四分律》、《五分律》,都分別成立為〈比丘尼犍度〉,或「比丘尼法」。上座部系的犍度部分,都有「比丘尼」的存在。然在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十誦律》、《毘尼誦》、《毘尼摩得勒伽》、《毘尼母經》,都沒有標舉「比丘尼」項目,可說是很費解的!在「雜誦跋渠法」中,明確的證實了古型的「摩得勒伽」,是有「比丘尼法」的。這近於部派未分以前的古型;上座部系的〈比丘尼犍度〉,或「比丘尼法」,是據此而成立的。現存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沒有「比丘尼」項目,如不是由於上座傳統的輕視女性,那一定是脫落了。
上座部系的犍度部分,〈羯磨犍度〉(或稱為法,或稱為事)的含義不確定,〈集犍度〉的意義不明了;《五分律》的「調伏法」,各部的「比丘尼法」(或犍度),都從《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中,發見其淵源,與確定的意義。所以,「雜誦跋渠法」(及「威儀法」)為「摩得勒伽」,為犍度部分的母體,應該是無可懷疑的事。
《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與「威儀法」,為毘尼的摩得勒伽的大眾部誦本。從雜多的項目中,漸類集為犍度部分的形態,但還沒有分離為別部。現在來比對《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威儀法」,與上座部律(以《四分律》為代表)的關係。在比對中,說明某些部分已接近成立,或略具雛形,以論斷為部派將分未分時代的犍度之母。
(《四分律》)一、〈受戒犍度〉:《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類集1 「受具(足)」.2 「不名受(具足)」.3「支滿」(應與受具足).4「不清淨」(不得受具足),結為:「是中清淨如法者,名受具足」[8]。與〈受戒犍度〉相當,接近完成;地位也是在第一。
二、〈說戒犍度〉:與〈說戒犍度〉相當的,是31「布薩法」。結為:「是名布薩法,與欲法,受欲法」[9];而結頌作:「布薩及羯磨,與欲說清淨」[10]。這是類集四、五項目,而總稱「布薩法」的,內容相當完備。
三、〈安居犍度〉,四、〈自恣犍度〉:「雜誦跋渠法」中,35「安居法」.36「自恣法」,與上面的「布薩法」,次第相連,與上座律部的次第相合。「安居法」與「自恣法」,比起上座部系的犍度來,要簡略得多。
五、〈皮革犍度〉:「雜誦跋渠法」66「革屣法」,以恕奴二十億([A182]Sroṇakoṭiviṃśa)的故事為主。其他律部,有億耳([A183]Śroṇa-koṭikarṇa)故事,《僧祇律》編入「受具足法」。《毘尼摩得勒伽》,分173「皮」與174「革屣」為二項。《毘尼母經》也是這樣[11]。《僧祇律》也在「革屣法」外,別立83「皮法」。所以《毘尼母經》,直稱為〈革屣犍度〉[12]。後來上座部系,類集「皮」與「革屣」為一,也就稱為〈皮革犍度〉了。
六、〈衣犍度〉:「雜誦跋渠法」40「衣法」的類集,近於〈衣犍度〉,但缺略糞掃衣部分。
七、〈藥犍度〉:「雜誦跋渠法」,有42「藥法」,極簡,與《五分律》的「藥法」相近。飲食方面,「雜誦跋渠法」列舉「粥法」等多法,散在多處,還沒有類集為「食法」的形[A184]跡。《五分律》分為「藥法」與「食法」,不是分一為二,而是「摩得勒伽」的舊形。平日的正常飲食,臨時的藥物救治——這二類,上座部系(除《五分律》)律,都合為「藥犍度」。這意味著厭離情緒的[A185]強化,以飲食為不得已的救治了。
八、〈迦絺那衣犍度〉:「雜誦跋渠法」有37「迦絺那衣法」.38「非迦絺那衣法」.39「捨迦絺那衣法」。這是摩得勒伽的原形,如《十誦律.毘尼誦》作:87「受」.88「不受」.89「捨」,90「不捨」。「雜誦跋渠法」,還沒有類集為一。據「摩得勒伽」,「迦絺那衣法」在前,「衣法」的次第在後,與《銅鍱律》相合。
九、〈拘睒彌犍度〉:「雜誦跋渠法」17「他邏咃」.18「異住」,與〈拘睒彌犍度〉相當。二項簡略而獨立,還沒有統合完成。
一〇、〈瞻波犍度〉:「雜誦跋渠法」15「應不應羯磨」,意義相合,但極為簡略。
一一、〈呵責犍度〉:「雜誦跋渠法」7 「折伏」.8「不共語」.9「擯出」.10「發歡喜」.11「舉羯磨」:列舉事緣,比上座部律為詳。被羯磨者,應怎樣隨順行,然後解除,別屬「隨順行捨」。這部分與〈呵責犍度〉相當,接近完成。
一二、〈人犍度〉:「雜誦跋渠法」,12「別住」.13「摩那埵」.14「出罪」,結名為:「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毘尼攝」[13]。與〈人犍度〉相當,但與「犯相」的廣說相結合。
一三、〈覆藏犍度〉:「雜誦跋渠法」16「隨順行捨」,通於「折伏」、「不語」、「擯出」、「發喜」、「舉」、「別住摩那埵」——六種。《毘尼摩得勒伽》的207「下意」.208「種種不共住」,與「雜誦跋渠法」相合。《四分律》的〈覆藏犍度〉,專約「別住」者說。上來五種犍度,在「雜誦跋渠」中,次第蟬聯而來,雖一部分還沒有具備犍度的規模,但確為五種犍度未分立前的形態。
一四、〈遮犍度〉: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本有「止說戒」、「止自恣」——二項。遮說戒部分,在「雜誦跋渠法」的「布薩法」中[14]。遮布薩的事緣,《四分律》也是編入〈說戒犍度〉的[15]。從「雜誦跋渠法」去看,遮止說戒,沒有成為一類的意義。
一五、〈破僧犍度〉:在《僧祇律》中,破僧的因緣,部分編在〈波羅提木叉分別〉(Prātimokṣa-vibhaṅga)的僧殘第十戒中。「雜誦跋渠法」的24「異住」.95「破僧」,都與〈破僧犍度〉相當,但沒有集成一類的形[A186]跡。
一六、〈滅諍犍度〉:「雜誦跋渠法」,121「滅事」.122「滅諍事」,僅列舉了「四諍事」,「七滅諍」的名目。「滅」與「諍事」,為「摩得勒伽」的項目,而又同時編入「波羅提木叉經」(Prātimokṣa-sūtra),為波羅提木叉的一部分。上座部系的諸律,「滅諍法」的分別,都編入與犍度相當的部分,而沒有作為波羅提木叉的分別。僅有《十誦律》,在「波羅提木叉分別」,與犍度部分,都有七滅諍的分別,但不免重複了!《僧祇律》在「雜誦跋渠法」中,沒有分別;卻在波逸提([A187]pātayantika)的「發諍戒」中,廣說「七滅諍」與「四諍事」[16],內容與「滅諍犍度」相當。《僧祇律》與《十誦律》,與犍度相當部分的組織,是比較古的,而「滅諍法」的解說,卻沒有一致。可見「七滅諍」部分,起初是怎樣的遊移於〈波羅提木叉分別〉及「犍度」部分了!以「雜誦跋渠法」而論,是沒有「滅諍犍度」的傾向的。
一七、「比丘尼犍度」:「雜誦跋渠法」54「比丘尼法」,所集的部分,與「比丘尼犍度」相近;這是類集完成很早的部分。
一八、「法犍度」:大概的說,與《僧祇律》的「威儀法」相當。「摩得勒伽」,早就分為二類或三類,別立「威儀」——「行法」一類,但這是大概的分類,與犍度部分的「威儀犍度」(或稱為法),是略有不同的。《毘尼摩得勒伽》,《毘尼母經》的第三部分;《僧祇律》的「威儀法」,其中的一部分,如《僧祇律》七跋渠中的三、四、七——三跋渠,在上座部系的犍度中,都是歸入「雜犍度」的。所以《僧祇律》的「威儀法」,是「摩得勒伽」的固有部分,並不等於分離出來的「威儀犍度」。
一九、「房舍犍度」:「雜誦跋渠法」中,25「僧斷事」.26「田地法」.27「僧房法」.28「營事法」.29「床褥法」.30「恭敬法」,次第相連,與「房舍犍度」相當。
二〇、「雜犍度」:《僧祇律》有「雜誦」,這是項目眾多,包括僧伽規制的大部分。在上座部系,犍度的分離別立過程中,「雜誦」是越來越小了。說一切有部的「雜誦」,還包含有「破僧」、「比丘尼」、「威儀」部分。等到這都分離獨立,剩餘的瑣細事項,成為名符其實的「雜事」——「小事犍度」了。現存的《僧祇律》,「雜誦」還是眾多項目的總[A188]匯,與「雜犍度」不同。
二一、「集法毘尼五百人」;二二、「七百集法毘尼」。「雜誦跋渠法」有97「五百比丘集法藏」;98「七百集法藏」,與之相當。這二部分,有關結集史實,早已集成。關於七百結集,當時的論諍,《僧祇律》僅「受取金銀」一事。上座系說,起諍雖僅是為了受取金銀,而論諍共有十事。以《僧祇律》所說而論,當時論諍主題,只是受取金銀一事。「十事非法」,應為從七百結集起,到二部分裂——上座部成立的時代,僧伽內部所有諍論的總合。
總觀上面所說,比對上座部的犍度部分,《僧祇律》的情形是這樣的:1.接近完成的,有「受具足」、「布薩法」、「安居法」、「自恣法」、「衣法」、「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毘尼攝」、「毘尼法」、「比丘尼法」、「集法毘尼五百人」、「七百集法毘尼」——一〇類。
2.粗具雛形的,有「革屣法」、「藥法」、「應不應羯磨」、「隨順行捨」——四類。
3.次第相連的,有「迦絺那衣」(三項),「他邏咃」與「異住」(二項——拘睒彌),「折伏」…… 「舉羯磨」(五項——呵責),「僧斷事」……「恭敬法」(六項——房舍)——四類。
4.未曾考慮的,有「遮」、「破僧」,「滅諍」——三類,《僧祇律》的集成者,還沒有意識到這將成為一部類。而「雜」與「威儀」——二類,要等到一切分離後,剩餘的自然整編為二部。
犍度部分的發展成立,可以作這樣的結論。「雜誦跋渠法」與「威儀法」,為「摩得勒伽」的大眾部誦本,與《毘尼摩得勒伽》,《毘尼誦》的一部分;《毘尼母經》,是同一本源的。這是「波羅提木叉」以外的,一切僧伽規制的總集。在佛教的開展中,「摩得勒伽」的解說,以其中的重要項目為主,類集有關的項目,與當時慣行的規制,漸成為一聚一聚的部類。《僧祇律》就是這樣,代表了部派將分與初分的形態。遵循這一學風,更為嚴密的類集,分離而成為一類一類的犍度部分,那是上座部重律學派的業績!
在本節第一項的比較中,發現上座部的犍度部分,在前面的幾類,可說是各律一致的。越到後面,各部律的出入越大。犍度部分的成立,是不止一次集成的。犍度部分,《四分律》與《五分律》,都分屬於三分,也可說分為三類。而《銅鍱律》分為〈大品〉(一〇犍度),〈小品〉(一二犍度);《十誦律》也分為二類——「七法」、「八法」(此外有「雜誦」,還沒有分為多少法)。《銅鍱律》與《十誦律》,雖數目的多少不合,而都分為二大類,這是應該重視的。在犍度部分的成立過程中,應該有過第二階段,第三階段的事實。
犍度的母體是「雜誦」(說一切有部,仍保有威儀屬於「雜誦」的傳統),又分為「雜誦」與「威儀」;一切犍度依此而分離出來。犍度集成(分離出來)的第一階段,是(依《十誦律》)「受具足」、「布薩」、「自恣」、「安居」、「皮革」、「醫藥」(《五分律》依古義,分藥與食為二)、「衣」、「迦絺那衣」——八種。雖然次第小小出入,而可說大致相同。第二階段集出的是:「俱舍彌」、「瞻波」、「般茶盧伽」、「僧殘悔」(或分為二)、「遮」、「臥具」、「諍事」——七種,或加「調達」為八類。這是說一切有與分別說部,將分與初分的階段。其他部分,還包含在「雜誦」中。這七種或八種,雖次第的出入較大(前四種,開合不同,而次第相近),但主要差別,只是《四分律》編「房舍」在後面,《銅鍱律》與《五分律》,編「遮說戒」在後面而已。等到「比丘尼」別出;舊有「雜誦」的剩餘部分,與「威儀」部分,重整理而編成「雜」與「威儀」——二種;加上早已集成的附錄部分,五百結集與七百結集:這是第三階段,分別說部的最後整理。《銅鍱律》不忘過去的二分法,整編為〈大品〉與〈小品〉。《四分律》與《五分律》,就分編為三分了。最後的集出、整編,到了分別說部再分派的階段。最後集出部分,沒有從來的傳說為依據,只憑自部的意見來編排次第,這所以越到後面,次第的出入越大了。
第三項 犍度部的不同名稱
現存的犍度([A189]khandhaka)部分,各律使用的名稱,並不一致。《銅鍱律》二二章,都稱為「犍度」。《四分律》也稱為犍度,但末後二章,只說是「集法毘尼五百人」、「七百集法毘尼」。還有,被推定為雪山部([A190]Haimavata)的律藏,也有「諸犍度」。《五分律》二一章,都稱為「法」([A191]dharma)。《十誦律》也是稱為「法」的,如「七法」、「八法」;「雜誦」中有「比丘尼法」、「雜法」。但「調達事」是例外,是不稱「法」而稱為「事」([A192]vastu)的。還有結集傳說的附錄部分——「五百比丘結集三藏法品」、「七百比丘集滅惡法品」,稱為「品」([A193]varga)。與《十誦律》同屬說一切有部([A194]Sarvāstivāda)的《根有律》,稱為「律事」、「律雜事」,一概都稱為「事」。正量部([A195]Saṃmatīya)立「婆藪斗律」(事律),與《根有律》相同。在這些不同的部派中,《銅鍱律》稱為「犍度」,《五分律》稱為「法」,《根有律》稱為「事」,使用統一的名稱。《四分律》與《十誦律》,名稱不統一。《律藏之研究》,考得上座部系的犍度部分,起初名稱是不統一的。「相應」、「律事」、「犍度」、「法」,混合使用。以同一名稱而貫徹全部,屬於再整理的時期[1];這是大致正確的結論!
這些名稱:並不起於犍度部分的分立,而早存在於犍度的母體——「摩得勒伽」([A196]mātṛkā)時代。一、「法」:這是「摩得勒伽」第二分、第三分所用的名詞;內容為僧伽內部,僧伽與個人的所有規制。依「摩得勒伽」,而「布薩法」、「安居法」等,一類一類的集出,稱之為「法」,是最自然不過的。分別說部系([A197]Vibhajyavādin)的《五分律》,說一切有部的《十誦律》,稱犍度部分為「法」,代表了該部早期的形態。然而「五百結集」、「七百結集」,並不是規章法制。而提婆達多(Devadatta)的破僧,不是法制,反而是法制的破壞。在這點上,《十誦律》不稱為「法」,顯然是更妥當的。而《五分律》也稱為「法」,就未免通泛了。
二、「事」:《銅鍱律》的〈七百犍度〉,說到「瞻波律事」[2]。「律事」(Vinayavastu),是《根有律》與正量部廣泛使用的名稱。與《銅鍱律》「瞻波律事」相當的,《十誦律》作「瞻波國毘尼行法中」[3]。「毘尼行法」,決非「律事」的別譯。《十誦律》又說:「舍婆提國毘尼藥法中」[4];可見「行法」與「藥法」一樣,都是專名。「行法」應為 [A198]Ācārā-Dharmaka的義譯,本為性罪以外僧制的通稱(如破戒、破威儀的分別,就是這樣)。「瞻波法」部分,古稱「瞻波行法」,可見「法」與「行法」,本沒有太大的差別,其後才演化為二類的。《銅鍱律》還有〈雜事犍度〉,「事」在《銅鍱律》中,是並不生疏的。說一切有部,起初是稱為「法」的,但逐漸使用「事」這一名稱。如《十誦律》是稱「法」的,但稍後成立的「調達事」,已稱為「事」;其他的也漸以「事」來代替他。《十誦律》的「優波離問」,是成立於「七法」、「八法」等以後的。在「問波羅提木叉」部分,已偶然的應用,如「盜事」、「殺事」、「妄語事」、「問十三事」、「問波夜提事」[5]。與此相當的《毘尼摩得勒伽》,在問「七法」、「八法」中,作「問受戒事」、「問布薩事」、「問俱舍彌事」、「問羯磨事」、「問覆藏僧殘事」等,而結名「優波離問事竟」[6]。依此可見,《十誦律》本稱為「法」,而在律學的傳流中,有以「事」代「法」的傾向。《根有律》就是一切稱為「事」的一派。大概「事」是通稱,一切都是適用的,這才取代了具有軌制意義的稱呼——「法」。
三、「犍度」:這是《銅鍱律》與《四分律》所用的。在「摩得勒伽」中,就有「犍度」一名;如分為「三聚」,三聚就是三犍度了。這是新起的名稱;從佛教聖典史去看,在西元前二世紀,《發智論》立八犍度。《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約西元一世紀作,立一四犍度。《識身足論》立六蘊(就是六犍度)。這是西元前二世紀以來的風尚。銅鍱部與法藏部(銅鍱部以本上座部、分別說部自居,不合史實)的成立,也在那個時代——西元[A199]前二世紀。因部派獨立,而對僧制的類集,重為整編,稱為犍度。《四分律》還知道「五百結集」與「七百結集」,不符合犍度的意義;但《銅鍱律》已進而徹底應用這一名稱了。
四、「相應」([A200]saṃyukta):是經律結集中的重要術語。南傳有「相應部」;義淨譯為「相應阿笈摩」[7]。初期的結集,片段、雜碎,但不只是資料的堆集,而是將眾多資料,以問題為中心,而類集有關的一切。經如〈蘊相應〉、〈處相應〉等;律如〈布薩相應〉、〈羯磨相應〉等(不過初期的類集,仍不免予人以雜亂的感覺)。「摩得勒伽」的第二分——「布薩法」、「安居法」等,早就稱為「相應聚」了。《銅鍱律》的〈七百犍度〉,稱〈布薩犍度〉為〈布薩相應〉[8];這是古代用語的遺留。《律二十二明了論》,也曾說到:「如布薩相應學處中說」[9];「於制布薩相應滅(應是「戒」字的訛寫)中廣說應知」[10];「於制羯磨相應戒中」[11]。約義類相從說,是「相應」;約類集為一聚說,是「犍度」。「相應」的古稱,漸為犍度所代而逐漸淡忘了。
第四節 受戒犍度——古形與後起的考察
第一項 事緣部分——佛傳
依「摩得勒伽」([A201]mātṛkā)而開展為「犍度」([A202]khandhaka),在組織方面,《十誦律》與《根有律》,是比較古的。然組織形式與內容,不一定是一致的,所以更應從內容方面去舉例說明。在犍度部中,論究新與古的問題,至少要從主體部分,相關部分,事緣部分,還有附屬部分(譬喻、因緣)去考察,才不致陷於「以偏概全」的謬誤。
《律藏之研究》,舉〈大犍度〉的「受具」及「佛傳」為例,進行論究,以明犍度部分的新古。以〈受戒犍度〉來說,認為《銅鍱律》的〈大犍度〉是古形的。其次,是《五分律》的「受戒法」,《四分律》的〈受戒犍度〉。《僧祇律》省略了佛傳,是新的。而《十誦律》的「受具足法」,《根有律》的「出家事」,是最後完成的[1]。這一新古的論定,主要是以佛傳為中心而予以論定的。《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同屬於分別說部系([A203]Vibhajyavadin),在〈受戒犍度〉部分,成立「十眾受具」以前,都有次第連貫的佛傳。《僧祇律》「雜誦跋渠法」,論四種受具足時說:「自具足者,世尊在菩提樹下,最後心廓然大悟,自覺妙證(善具足),如綖經中廣說,是名自具足」[2]。《律藏之研究》以為:「如綖經中廣說」,指大眾部([A204]Mahāsāṃghika)的佛傳——《大事》。《僧祇律》本來是有佛傳的,而現存的《僧祇律》,佛傳是被省略了,這是再整理的律[3]。《十誦律》等沒有佛傳,當然是後起的了。
以佛傳為中心而論〈受戒犍度〉的新古,非從《僧祇律》「雜誦跋渠法」的認識去著手不可!「雜誦跋渠法」,於「受具、不名受(具)、支滿(可以受)、不清淨(不得受)」的解說部分,可說與上座部([A205]Sthavira)系的〈受戒犍度〉相當,但還不能說是受戒犍度。《僧祇律》標舉眾多項目,而一一加以解說,始終保持「摩得勒伽」的體裁。這是依「摩得勒伽」,漸為重要問題的類集,而移向分離獨立的「犍度」階段。「摩得勒伽」三分中,第一分是不稱為「法」的。「雜誦跋渠法」,綜合簡化為二分,而仍保留稱法、不稱法的差別。受具足等,屬於第一分,是不稱為法的。這不是僧伽的法制,而是有關僧伽法制的,名稱與內容的確定(或論諍的決定)。所以摩得勒伽,被解說為「決了定義」[4]。「雜誦跋渠法」,對於這部分的解說,分為二段:一、「四種受具足」。二、「名受具足」與「不名受具足」,專論「十眾受具」,可以不可以,合格不合格的問題(這在《毘尼摩得勒伽》中,是「應與受具足」、「不應與受具足」;「可得受具足」、「不可得受具足」)。先明「四種受具足」:「自具足、善來具足、十眾具足、五眾具足」[5],這是「受具足」的解說。大眾部的持律者,對傳說中——事實上曾經存在的不同方式的受具,作綜合的說明,「受具足」是什麼。佛成道,就自然的得具足,名「自具足」。佛度五比丘等,「喚善來比丘」而得度出家,名「善來具足」。「十眾和合,一白三羯磨,無遮法」,為僧團的正規的受具足法,名「十眾具足」。在這[A206]裡,《僧祇律》敘述了十眾受具足的儀軌。因億耳([A207]Śroṇa-koṭikarṇa)的請求,為邊地方便准予「五眾具足」。不同方式的受具足,《僧祇律》分為四種。《毘尼母經》別明比丘五種受具,比丘尼五種受具,實為七種[6]。《十誦律》與《毘尼摩得勒伽》,明十種受具足[7]。對傳說中的不同受具,及傳說中的特殊事例,一一羅列起來,才成為更多種的「受具足」。在這點上,《僧祇律》的四種受具足,可能是不完備的,但確是初期的傳說。現存不同傳本的「摩得勒伽」,都是先明「受具足」——種種不同的受具足。然後明「應與受具足」等,約十眾受具,而論合法不合法,合格不合格。「摩得勒伽」的體例是這樣的,《僧祇律》也沒有例外,這是上座部系,〈受戒犍度〉的前身。
說到受具足,實以「十眾受具」為主。從佛教的制度來看:在家弟子,受五戒,名優婆塞([A208]upāsaka)、優婆夷([A209]upāsikā),譯義為「近事」(男、女),是親近承事的意思。每月六齋日,在家弟子到寺院[A210]裡來,受一日一夜的八支淨戒,名優波婆沙([A211]upavāsa),譯義為「近住」,是近阿羅漢而住的意思[8]。出家受具足,名優波三鉢陀([A212]upasaṃpadā),譯義為「近圓」。古譯「具足」,也就是圓滿的意思。從受具足的制度來說,是成為僧伽成員的儀式。一方面——受者是請求、誓願;一方面,得僧伽(十眾)同意,准予入僧,從此與大眾「同羯磨而住」。從內容來說,這是「捨家非家」,投身於和樂清淨的僧伽,而傾向鄰近於涅槃解脫的生活;「近圓」,就是近於涅槃(圓寂)的意思。「受具足」一詞的成立,與出家修行,而向於清淨解脫的生活,是不能分離的。
《僧祇律》的四種受具,是「摩得勒伽」,與《毘尼摩得勒伽》、《毘尼母經》一樣,是羅列不同方式的出家受具,而說明「受具足」是什麼。說明不同的受具足,當然與佛的教化事[A213]跡有關,但是各別的,舉事實來說明,而沒有次第的編述佛傳的任何意圖。但由此而發展成的,上座部系,特別是分別說部系的受戒犍度,就與此不同。《銅鍱律》的〈大犍度〉,從佛的初成正覺說起。次第的敘述佛的傳記,教化弟子出家——「善來受具」、「三歸受具」,然後說到「十眾受具」。《五分律》與《四分律》,從釋迦族(Śākya)說起,誕生,出家,更與現存的佛傳相近。分別說部系的受戒犍度,重在「十眾受具」。從佛的成佛、說法、「善來受具」、「三歸受具」的敘述,等於成立「十眾受具」的淵源一樣。說到「十眾受具」為止;連邊地的「五眾受具」,也沒有說到,更不用說「受教誡具足」與「問答具足」了。分別說部系的受戒犍度,以「十眾受具」的法制為主體(「受戒法」);編集者有意的編述佛的史傳,以說明受具的不同階段。《僧祇律》的四種受具,雖與佛的教化事[A214]跡有關,近於分別說部佛傳中的部分事實,但是說明「受具足」的不同事實,並無次第的佛傳意義。說《僧祇律》為本有佛傳而只是省略了,那是想像如此而已!
「雜誦跋渠法」的「四種受具」說,《律藏之研究》,沒有理解為「摩得勒伽」的性質,因而比附於《銅鍱律》的〈大犍度〉,而想像為本來是有佛傳的。並引了兩項論據:一、如《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二中)說:
「自具足者,世尊在菩提樹下,最後心廓然大悟,自覺妙證(善具足),如綖經中廣說,是名自具足」。
宋、元、明——三本,沒有「善具足」三字。《律藏之研究》以為:「如綖經中廣說」,是引證大眾部的佛傳——《大事》;《大事》是說到四種具足的[9]。然這一解說,不能給以有力的證明。因為,《僧祇律》只是以佛在菩提樹下,初成正覺的事實,來解說「自(然)具足」。而菩提樹下初成正覺,見於經文的,並不在少數,如《增壹阿含經》(大眾部所傳)卷一四(大正二.六一八上)說:
「佛在摩竭國,道場樹下,初始得佛」。
此下,從佛的慨念阿羅勒迦藍(Ārāḍa-kālāma)等二人的已死,去波羅奈(Vārāṇasī)化五比丘;然後到優留毘村(Uruvilvā)化迦葉([A215]Uruvilvā-Kāśyapa)及其弟兄;回迦毘羅國([A216]Kapilavastu)化父王。這也是結合佛的許多故事,具有佛傳的意義。佛在菩提樹下,初成佛道,《雜阿含經》與《相應部》等,也都有說到。大眾部的持律者,引經說的初成正覺,以成立「自具足」,是不能證明為引證《大事》的。而且,「四種受具足」,是大眾部的持律者,對於「受具足」的解說,根源是律部而不是佛傳。《大事》立四具足,只能解說為《大事》依律部而編集,決不能解說為律部引證《大事》。其實,即使《僧祇律》引用古本《大事》,以說明「自具足」,也只是引用佛傳為證,而並非《僧祇律》在說明四具足時,是有佛傳的;是本來有佛傳,而被重整理者所省略的。對《僧祇律》本有佛傳的推論,這一項文證,是沒有證成力量的。
二、現存梵本的《大事》,首明「中國(佛教的中國)聖大眾部中,說出世部所誦律藏之大事」[10]。《大事》全稱為《大事譬喻》([A217]Mahāvastu),為大眾部的一派,說出世部([A218]Lokottaravādin)的佛傳。明四種受具,確與《僧祇律》相合。《大事》與律藏有關,是沒有問題的。然《律藏之研究》,認為《大事》是出於律藏的。部分的佛傳,與《銅鍱律.大犍度》中的佛傳相近,所以《大事》是以這一部分為本,獨立而擴大組織,成為現在形的《大事》。結論是:《大事》佛傳的一部分,出於律藏,當然是《僧祇律》;《僧祇律》本來是有佛傳的[11]。然從犍度部的成立過程來說,現存的《僧祇律》「雜誦跋渠法」,有關「受具足」的解說,還是依標作釋的「摩得勒伽」,還沒有演進到成為獨立的,完整而有體系的〈受戒犍度〉階段。所以推論原形的《僧祇律》,有〈大犍度〉那樣的佛傳,是無法置信的。「雜誦跋渠法」「四具足」的解說,與佛的事[A219]跡相結合,如《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二上——四一六上)說:
「世尊在菩提樹下,最後心廓然大悟,自覺妙證」。
「如來喚善來比丘,度人出家。……如來所度阿若憍陳如等五人,善來出家,善受具足。……次度滿慈子等三十人。次度波羅奈城善勝子。次度優樓頻螺迦葉五百人。次度那提迦葉三百人。次度伽耶迦葉二百人。次度優波斯那等二百五十人。次度汝(舍利弗)大目連各二百五十人。次度摩訶迦葉、闡陀、迦留陀夷、優波離。次度釋種子五百人。次度跋渠摩帝五百人。次度群賊五百人。次度長者子善來」。
「從今日制受具足法,十眾和合,一白三羯磨,無遮法,是名善受具足」(佛在王舍城竹園制)。
「舍衛城中,有居士名阿那邠坁,素與(王舍城居士)鬱虔,特相親友,來(王舍)到其家。……佛為說法……欲還舍衛城起立精舍。……遣富樓那入海採寶……既出家已,……到輸那國……此中應廣說億耳因緣」。
這些事[A220]跡,不是次第連貫的,敘述詳細的佛傳。但如將這些片段的事[A221]跡,連貫而編述出來,不就是佛傳嗎?這些片段的事[A222]跡,不就是佛傳的來源嗎?《大事》是佛傳,《大事》之所以屬於律藏,是這樣的根據於《僧祇律》,而並非根據什麼《僧祇律》的佛傳。現在形的《僧祇律》,還沒有進展到佛傳的階段,更不用推想原形的《僧祇律》了!
說到佛傳,我想另行論究,這[A223]裡只能簡要的說到,與此有關的部分。佛傳——佛陀一生的傳記,以文字集錄為大部,傳誦或書寫而流傳下來,是並不太早的。在沒有大部以前,先有片段的記錄;片段記錄以前,是作為事[A224]跡,而傳說於僧伽或信眾之間。但無論為傳說,為記錄的傳誦,由於年代久,區域廣,彼此間是有多少出入的。在部派未分以前,早就有多少異說;經過傳說的事實,就是這樣。
佛陀涅槃以後,佛陀的遺[A225]跡,受到信眾的尊崇。如來生處,如來成正覺處,如來轉法輪處,如來入涅槃處[12]:佛的遺[A226]跡受到尊敬;事[A227]跡也當然傳誦於人間。四大聖[A228]跡,也就是如來一生的四大事[A229]跡。誕生前後,從出家修行到成佛,說得完備些,就形成八相成道(或十相)。佛傳是以這些為總線索,結合種種傳說而成的。佛的普化人天——八眾[13],為弟子說法,成立僧制。集出而見於經律的,片段的比較多。佛的事[A230]跡,並非只是這些,原形就是這些,而是經與律的結集者,為了說明某一法義,某一制度,而引用傳說中的部分事[A231]跡,以表示法律的真實意義。律部,原則是「隨緣成制」。所以不但「波羅提木叉」,僧伽所有的每一制度,都會有一項或多項的事緣。佛(與弟子有關,也就成為弟子的傳記)的事[A232]跡,在律部中特別豐富,原因就在於此。
佛的一生事[A233]跡,在佛教界,本是多方面的片段的傳述。為了表達某一法義,某一制度,某一事件,由編集者編成次第而敘述出來。由短而長,漸形成大部的佛傳。從現有的佛傳來說,主要的有二大部分:一、佛從王舍城(Rājagṛha)到吠舍離([A234]Vaiśālī),最後到拘尸那(Kuśinagara)入涅槃。這一連續的長篇記錄,以佛的大般涅槃為主體,如《長阿含經》的《遊行經》(《長部.大般涅槃經》);《增壹阿含經.道經》[14];《根有律雜事.大涅槃譬喻》[15]。二、以佛的化眾出家,光大僧伽為主體。又有似同而實異的兩類:1.《眾許摩訶帝經》(西元九八九年譯),為《根有律破僧事》(西元六九五——七一一年間譯)前九卷的同本異譯,為根本說一切有部([A235]Mūlasarvāstivādin)的佛傳。從世界成立,王統次第,釋種來源說起,到佛回迦毘羅([A236]Kapilavastu),化度釋種,提婆達多(Devadatta)等出家止(下接破僧事)。《中本起經》(約西元二〇〇——二二〇年間譯)上卷,也是從瞿曇(Gautama)種姓說起,到調達(提婆達多的舊譯)出家為止。雖然詳略不同,而實與《眾許摩訶帝經》的大意相合。五比丘中有十力迦葉(Daśabala-kāśyapa),與《十誦律》同;這是說一切有部的古形佛傳。此外,《普曜經》(西元三〇八年譯),與異譯的《方廣大莊嚴經》(西元六八三年譯),從菩薩處在兜率天宮,四事觀察說起;也是到迦毘羅化度釋種為止。《佛本行集經》說:「薩婆多師名此經為大莊嚴」[16]。可見這是說一切有部本,但已是大乘化了的佛傳,有不少的變化(固有的佛傳,還可以節錄出來)。2.《過去現在因果經》(西元四五〇年頃譯),從然燈佛(Dīpaṃkara)授記說起,到化大迦葉(Mahākāśyapa)止。又《異出菩薩本起經》(西元三〇〇年頃譯),《佛說太子瑞應本起經》(約西元二四〇年前後譯出),也是從然燈授記說起,到化三迦葉止。《五分律》說:「如瑞應本起中說」[17]。現存的《佛說太子瑞應本起經》,應是化地部([A237]Mahīśāsaka)的佛傳。《佛本行集經》說:「迦葉維師,名佛往因緣。……尼沙塞師,名為毘尼藏根本」[18]。這幾種佛傳,與分別說部系的受戒犍度前面的佛傳,最為相近。彌沙塞部稱為《毘尼藏根本》:毘尼藏是僧伽制度,僧制以出家入僧,「十眾受具」為主。成佛說法,化眾出家,為制「十眾受具」的根源,所以這一部分的佛傳,或稱為「毘尼藏根本」。《佛往因緣》,可能就是《過去現在因果經》的別譯。如真是這樣,那是迦葉維部([A238]Kāśyapīya 也是分別說系)的佛傳了。
西元五八七——五九二年譯出的《佛本行集經》,依卷末所記,應是曇無德部([A239]Dharmaguptaka)的佛傳。稱為「本行集」,每舉五部律的異說,共六〇卷。這是晚期的擴編本,與《四分律.受戒犍度》的佛傳部分,有種種的差異。而在五三品以下,與說一切有部的佛傳一樣,也說到回迦毘羅化釋種的事。這是晚期擴編,參綜別部傳說的誦本。在長期的傳說中,部派間都不免相互影響的,不可能部別的體例截然不同。但從大體來觀察:有關化度出家,光大僧伽的佛傳部分,有這二大流類:分別說部系,以化迦葉、舍利弗(Śāriputra)等為止。說一切有部系,以回迦毘羅化釋種為終。
佛傳中,《過去現在因果經》等,以化度舍利弗等為止,是建僧的因緣;是分別說系的。《眾許摩訶帝經》等,以化釋種為止,是破僧的因緣;是說一切有系的。從這一事實的差別去觀察,在分別說系的律部中,對於佛陀化眾出家的事[A240]跡,也是有這二類的。《銅鍱律.大犍度》,《五分律》「受戒法」,《四分律.受戒犍度》,從如來(種族、誕生、出家、修行)成佛起,到化舍利弗等止,敘述佛的化眾出家,為成立「十眾受具」制的因緣。又《銅鍱律.破僧犍度》,《四分律》與《五分律》的「破僧違諫戒」[19],敘述佛的化度釋種,提婆達多等,為破僧的因緣。雖只限於化度釋種一事,而敘述多事,也是不限於提婆達多的。從這二項不同的化眾出家的記錄,可以理會到:佛陀化眾出家的事[A241]跡,傳說是多方面的。如化度釋種,可與「破僧違諫戒」相結合,也可與「破僧」事相結合。這種事[A242]跡,早在「摩得勒伽」時代,或與「受具足」相結合(片段的,不同的受具事實,還沒有編成次第的佛傳形式)。或與「破僧」等相結合,如「雜誦跋渠法」解說「異住」說:「如提婆達多因緣中廣說」[20]。(法義)制度與事緣的結合,是多方面的,也不是一開始就編集成文的。等到編集而成文字(起初還是口誦的),如犍度部的別別集出,那就與事緣的結合固定化。那時候,事緣的屬此屬彼,廣說略說;甚至要不要這些事緣,部派間的意見,是不能一致的!
以〈受戒犍度〉來說,「摩得勒伽」對「受具足」的解說,是與成佛、說法、度眾出家的事緣相結合的。雖是片段的,沒有成為次第的佛傳形式,但到〈受戒犍度〉的集成獨立,以成佛、說法、善來受具、(三歸受具)、「十眾受具」等,次第編成佛傳的形式,闡明僧伽的形成與僧制發展的過程,可說是極自然的。分別說部的這一手法,不能不給予高度的讚歎!在成佛以前,結合當時傳說的誕生、出家、修行等事[A243]跡,成一較完整的佛傳,也並不新異。這在犍度的集成時代,這些早是教界一般的傳說了。
說一切有系中,《十誦律》「受具足法」,《根有律出家事》,與〈受戒犍度〉相當的,沒有分別說部律的佛傳部分。這只能說對於部分事緣,不加採錄,不能說將佛傳的部分刪去。要知道,說一切有部主流——阿毘達磨者,對於傳說、文頌,是取批判態度,而不是一律看作事實的。如《大毘婆沙論》卷一八三(大正二七.九一六中)說:
「然燈佛本事,當云何通?……答:此不必須通,所以者何?此非素怛纜、毘奈耶、阿毘達磨所說,但是傳說。諸傳所說,或然不然」。
又評馬鳴(Aśvaghoṣa)的《佛所行讚》,如論卷一七二(大正二七.八六六中)說:
「此不必須通,以非素怛纜、毘奈耶、阿毘達磨所說,但是造制文頌。夫造文頌,或增或減,不必如義,何須通耶」?
「文頌」是文學作品。如《大事》是譬喻;「本起」是譬喻的異譯;「大莊嚴」也是文學作品的名稱。傳說中的事緣,除與法義及制度有必要的關聯,集入三藏以內;此外佛傳等,都流傳於藏外。所以說一切有部律,以《十誦律》為例,本是樸素而少事緣的。如〈波羅提木叉分別〉([A244]Prātimokṣa-vibhaṅga),直從迦蘭陀子須提那(Kalandakaputra-sudinna)說起[21]。「受具足法」,沒有成佛,度三迦葉等事緣[22]。「調達事」也沒有說化度釋種[23]。「皮革法」中,二十億耳([A245]Sroṇakoṭiviṃśa)的因緣,也極為簡略[24],「拘舍彌法」,也沒有說《長壽王經》[25]。對於這些,《根有律》除「破僧事」與佛傳相結合而外,其他的簡略或沒有說,《根有律》也是一樣的。可見這是說一切有部律的本來如此,並非《十誦律》從《根有律》中刪略了。如「受具足法」,以「十眾受具」為主,這是僧伽制度的真正建立。化度五比丘等,還只是道義的自由結合,對「十眾受具」來說,是沒有敘述必要的。又如提婆達多破僧,與化度釋種,又有什麼必要的關係呢?說一切有部,不是沒有這種佛陀事[A246]跡的傳說,而是除必要的敘述外,讓他成為傳說,而沒有錄入三藏以內。這是說一切有部的根本立場。但說一切有部的旁系——持經譬喻者,大大的以「本生」、「譬喻」來充實說一切有部律,成為《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在部派的流傳發展方面,影響極大,後為迦濕彌羅(Kaśmīra)的毘婆沙師([A247]Vaibhāṣika)所信用。
說一切有系與分別說系,同從上座部中分化出來。分別說部的〈受戒犍度〉,廣敘佛傳部分;〈破僧犍度〉,也廣敘化度釋種。而說一切有部集成的犍度部分,卻略而不談。這是學風的不同,怎能想像《銅鍱律》的犍度部分為古形,而後以佛傳的有無分新古呢?以受具的事緣來說:《僧祇律》還是「摩得勒伽」,有四種具足的事緣,而沒有佛傳的形式。進展到上座部中犍度部分的獨立。而在再分裂為二系時,說一切有部不附佛傳形式的事緣;而分別說系是有的。分別說部中,《銅鍱律》簡略近古。在說一切有系中,《十誦律》是早於《根有律》的。
第二項 相關部分的編入
現存五部律的〈受戒犍度〉,佛傳部分而外,分別說部系([A248]Vibhajyavādin)的《銅鍱律》、《四分律》、《五分律》,內容都非常廣。經過分析比較,知道不只是「十眾受具」的主體部分,還有相關部分,也被類集在[A249]裡面。如將主體部分,相關部分,分別開來,不但條理分明,而受戒犍度的源於摩得勒伽([A250]mātṛkā),會得到深一層的證實。
相關部分,是與「十眾受具」,多少有點關係,而又並無直接關係的。在「十眾受具」中,「和尚」([A251]upādhyāya 親教師)是極重要的。「受具」([A252]upasaṃpadā)是出家而成為僧伽成員的儀式。在「受具」時,和尚是將求受具人,推介於僧伽,負有道義的保證責任。這樣,和尚是否能勝任來攝導弟子,是一大問題;和尚的資格,也應被規定了,這當然是「受具」的主要問題。和尚與共行弟子([A253]saddhivihārika)間的師資關係成立了:和尚應教導愛護弟子,弟子應敬事和尚,盡其和尚與弟子的應盡義務,這都是平日的事。弟子依和尚修學,是不能輕率離師的。如不幸而和尚死了,或遠去了,就要另外依止一位「阿闍黎」([A254]ācārya 軌範師),而構成阿闍黎與近行弟子([A255]antevāsin)的師資關係。資格與義務,都與和尚及共行弟子一樣。「受具」後,在一定期限內(最少五年),規定是不能一宿離師的。所以「受依止」、「捨依止」等問題,都一一規定。出家,本來就要「受具足」,但有的年齡過小,在佛教中,成為「沙彌」(Sāmaṇera)一類,為比丘([A256]bhikṣu)的預科。和尚度沙彌出家、教導、呵責,這是「沙彌法」。度沙彌在「受具」以前;受依止在「受具」以後;師資間的互相關係,都與「十眾受具」,沒有必要的關係,只能說是相關部分。這類相關部分,在「摩得勒伽」中,是「受具足」以外的獨立項目。
這些問題,被集入《銅鍱律》的〈大犍度〉中,就是:
弟子承事和尚…………………………………………………二五.八──二四
和尚承事弟子…………………………………………………二六.一──一一
呵責弟子(擯出.悔過.呵擯理由)………………………二七.一──八
弟子承事阿闍黎………………………………………………三二.一──三
阿闍黎承事弟子………………………………………………三三.一
呵責弟子………………………………………………………三四.一
失依止及與依止………………………………………………三五.一 ──三六.一
(授具足)與依止度沙彌的資格……………………………三六.二 ──三七.一
度沙彌…………………………………………………………五〇.一 ──五二.一
五歲.五分具足得離依止……………………………………五三.一 ──一三
智者得度二沙彌………………………………………………五五.一
罰沙彌法………………………………………………………五七.一 ──六〇.一
依止應互相觀察………………………………………………七二.一 ──二
旅行.病中.看病.林住得離依止…………………………七三.一 ──四
相關部分而被編入〈大犍度〉的,如不將佛傳部分計算在內,那就佔有〈大犍度〉的十分之四(受具足部分為十分之六),數量是這樣的大!大量的相關部分,前後參差的,間雜的敘述在「受具」部分中間;尤某是沙彌與依止,前後分列,不相連接。[A257]《四分律》與《五分律》,也是參差的編入,而次第又各不相合。這就是應用固有的資料,在插入受戒犍度時,沒有公認的,一定的適當地位,可以安插的關係。
此外的相關部分,《四分律.受戒犍度》,還有「與學沙彌悔」[2]。這在《五分律》中,是編入「調伏法」的[3]。《四分律》又編入「調部」[4]。《十誦律》編入〈毘尼誦〉[5];又編在第一波羅夷戒中[6]。其實,這也是從「摩得勒伽」來的,如《十誦律》(222)「波羅夷與學沙彌悔法」;《毘尼摩得勒伽》(211)「波羅夷學戒」;《僧祇律》「雜誦跋渠法」(19)「與波羅夷學悔」[7]。編入〈受戒犍度〉,是《四分律》一家的意見。
《五分律》「受戒法」中,也有二則:1.下座恭敬上座,有三獸本生[8]。但在其他律部,《銅鍱律》屬於〈臥具犍度〉,《四分律.房舍犍度》,《十誦律》「臥具法」[9],都不在〈受戒犍度〉中。這也是源於「摩得勒伽」,如《僧祇律》「雜誦跋渠法」(30)「恭敬法」,也有三獸本生;《十誦律》(180)「恭敬法」,《毘尼摩得勒伽》(168)「次第」[10]。在「摩得勒伽」中,「恭敬法」在房舍以下;[A258]那麼《五分律》編入「受戒法」,是一家的意見了。2.舊比丘與客比丘的禮敬,《五分律》編入「受戒法」[11]。這在「摩得勒伽」中,就是《僧祇律》「威儀法」的(43)「禮足」;《毘尼母經》(74)「恭敬法」;《十誦律》(294)「共語言法」;《毘尼摩得勒伽》(286)「共語」[12]。在各部律的集為犍度部時,除《五分律》而外,這都保留於雜及威儀,如《十誦律.雜誦》;《根有律》「雜事」;《四分律.法犍度》;《銅鍱律.儀法犍度》[13]。
說一切有部律的「受具足法」、「出家事」,在上座部系中,是比較簡單的。原來有些資料,分別說部系編入〈受戒犍度〉,而《十誦律》與《根有律》,還是保存在固有的「雜誦」或「雜事」中。如和尚與弟子的互相承事(及依止法),本為獨立的項目,如《僧祇律》「雜誦跋渠法」(43)「和上阿闍黎共住弟子依止弟子法」[14],《十誦律》在「雜誦」末;《根有律》也在《雜事》[15]。在「受具足法」與「出家事」中,僅略為提及。同樣的情形,《銅鍱律》雖編入〈大犍度〉,而在〈儀法犍度〉中,也照樣的保留著[16]。可見《十誦律》與《根有律》,「受具足法」,「出家事」的簡略,不是別的,只是對於部分相關而非必要的,沒有編入而已。以編集的過程來說,受具足法的成為犍度,起初應重於主體——受具足。在這點上,說一切有部律,是更近於〈受戒犍度〉的原形(《僧祇律》還沒有到達犍度階段)。但「受具」與和尚有關;和尚又與教導弟子,阿闍黎受依止,度沙彌有關。一切類集在〈受戒犍度〉中,這就是重律的分別說部。相關部分,簡略的說到這[A259]裡。
第三項 主體部分的論究
〈受戒犍度〉的主體部分,是「十眾受具」。在「摩得勒伽」中,《僧祇律》雖分為「受具(足)、不名受(具足)、支滿、不清淨」四事;《毘尼摩得勒伽》為:「受具戒、應與受具戒、不應與受具戒、得具戒、不得具戒」五事。然大意分二:一、「受具足」:《僧祇律》說「四種受具」(在「十眾受具」中,附有受戒儀軌);《毘尼母經》分二類的「五種受具」(實為七種);《十誦律》與《毘尼摩得勒伽》,明「十種受具足」。二、名受具足不名受具足:《僧祇律》先對明受具足與不名受具足;然後列舉種種的不名受具足;末了總結說:「是謂不名受具足。是中清淨如法者,名受具足」[1]。上座部系([A260]Sthavira)的〈受戒犍度〉,如將佛傳部分,相關部分抽去,那剩下的主體部分,也只是專論「十眾受具」的,名受具足與不名受具足的詳備說明而已。
首先,應確認僧伽中的「受具」事實。「十[A261]眾受具」(在邊地,後通融為「五眾」),為出家而成為僧伽成員,「受具法」的最後定制。從佛的制立以來,在次第完成的過程中。有「十眾受具」的事實,就有「十眾受具」的儀式(沒有文字紀錄,也有習例的一定軌式);這與有「說波羅提木叉」制,就有「說波羅提木叉儀軌」一樣。由於授戒者及受戒者,發現某些特殊的事例,受具制度,也就經不斷的增加條例,而日漸成為嚴密完善的制度。在部派分裂以前,由於師承傳授,學風不同(這才會引起分裂),實際推行於僧伽中的「受具法」,也不免有些出入。依古典的「摩得勒伽」,實際存在的受具法制,集成〈受戒犍度〉。在上座部系的共同學風中,說一切有系([A262]Sarvāstivāda)與分別說系([A263]Vibhajyavādin),雖核心問題大致相同,而組織與內容,都不免有詳略、增減的差異。推行於僧伽中的受具制度,是不斷增訂而成;在集成犍度以前,已不免有所出入。所以對「受戒犍度」的主體部分,沒有預想那一部是原形的必要。要說新與古,那是制度的發展,而漸趨完密的過程。
〈受戒犍度〉的主體部分,《銅鍱律.大犍度》,始終保持「隨緣成制」的原則:一次又一次的事緣,制下一則又一則的規定。如從問題去看,與《五分律》「受戒法」,《四分律.受戒犍度》,《十誦律》「受具足法」,《根有律出家事》,顯然有同樣的意義,可以分為三部分。一、「十眾受具」制度的次第完成;二、(出家)受戒者的種種規定;三、(臨壇)受具的作法。第一部分,〈大犍度〉分七節:1.制立「和尚」([A264]upādhyāya, P. upajjhāya):和尚攝受弟子,負教授教誡的責任。確立師弟的關係,助成佛法的開展(立請和尚法)[2]。2.制「白四羯磨」:受具者為僧伽所認可(立白四羯磨)[3]。3.制「請受具足」:三請,以表示真誠的意願(立三乞受具,白四羯磨受具)[4]。4.制(先受具,次)「說四依」[5]。5.制「十眾受具」[6]。6.制「十歲.有智.得為和尚授具足」[7]。7.制「五分具足比丘,得授具足」[8]。這一次第,顯然為「十眾受具」制度的漸次完成。這一部分,說一切有部律,要簡要得多。《十誦律》略為:1.制立「和尚」。2.制「十僧現前白四羯磨」。3.制「十歲.有智.五法成就得授具足」[9]。《根有律》更略,指「廣如餘說」[10]。但敘「十夏苾芻」,「成就五法」,可以度弟子,授「近圓」[11]。與《銅鍱律》同屬分別說部系的《五分律》、《四分律》,比《銅鍱律》還詳些。《五分律》更有人不如法,不得受具足的規定——不如法的十眾,不如法的受戒者與和尚(醉、狂等)[12];及受戒場所的規定[13]。在《四分律》中,制「說四依」,與受戒場所,都編集在第二部分[14]。
第二部分,(出家)受具者的種種規定,現存的五部律,雖略有出入,而大體是非常接近的。現在分為三類,對列如下[15]:
有關(出家與)受具者的種種規定,在上列三類中的第一類,是實際的首先引起問題的一類。如「外道」來出家,可以受具,但要「四月別住」,經過短期的考驗,觀察他是否厭棄外道,而對佛法有真誠的信樂。「禿頭冶工」,各律都有類似的事緣。一位不堪苦役的少年,逃來寺院中,有比丘悄悄的為他剃度了。他的父母來查問,都說不知道。後來被父母發見了,因而指責比丘們為欺騙。因此規定:凡是來求度出家的,要「求僧許可」,公開的讓僧伽知道。如「父母不許」,是不得出家。這三類,都不是限定不得受具的。此外,如「重病」、「王臣」、「奴僕」、「盜賊」、「不滿二十」,都是極一般的,首先引起問題的事項。說一切有部的《十誦律》、《根有律》,沒有「王臣」與「盜賊」二事,與分別說部系律不同,這是值得研究的。《銅鍱律》有「笞刑、烙刑者」,身上留有受刑的痕[A276]跡。在下第三類,《銅鍱律》有「三十二種人不得出家」,笞刑與烙刑者,就是其中的二類。《四分律》在「外道」下,有「壞內外道」,其他律部,都屬於第二類。這一類,相同的共七事。第二類,多少進入了理論階段。「黃門」,是性生理的病態者。「賊住」,是私自出家,而混入佛教中的。「越濟」,是出入於佛法及外道,而根本失去宗教信仰的。「汙比丘尼」,是對清淨僧伽的嚴重惡行。這四者,是佛教界偶而有之的問題。佛制僧伽,為人類而立制;「非人」、「畜生」,論理是不得受具,成為僧伽成員的。「殺母」、「殺父」、「殺阿羅漢」、「破僧」、「出佛身血」,稱為「五逆」,可說罪大惡極。「殺母」、「殺父」、「殺阿羅漢」,已是極其少有的。而「破僧」與「出佛身血」,除了提婆達多(Devadatta),是不可能有第二人的。所以,這都是論理所不得受具的。上面已有「黃門」,而《銅鍱律》與《五分律》,又別立「二根」,可見這些部派,對病態性生理的重視。這一類,在佛法的修學上,是不能得戒,不生善法的。在僧伽的組織中,是不准受具足的。加被矇混進來,一旦發現,就要「滅擯」,逐出僧團。這一類,共同的有九事。第三類,說一切有部律僅有三事:曾經出家而「犯邊罪」——四根本罪,這是不得受具的。曾經犯了粗罪——「不見罪」、「不悔罪」、「惡見不捨」,為僧伽所「舉」而不願接受處分,退道還俗,而現在又想出家受具的(這一種人,分別說部——三律,都編在受具作法以後)。「汙染僧人」,是殘廢、畸形、太老,行動不能自主,也就是《銅鍱律》「三十二人」之類。分別說部系律,涉及受具時作法的是否完備,是否合法,如「未受沙彌戒」、「不請和尚」、「不乞戒」、「衣鉢不具」等。《四分律》有在「空中」、「隱處」、「眼見耳不聞處」、「界外」,都只是受戒者與「十眾」不現前的具體說明。這部分,「摩得勒伽」的《毘尼母經》,也有概略的說到[16]。說一切有部律,沒有這部分,而其實另外編集在「優波離問」[17]。
《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對「受具足」、「不名受具足」的解說,先對辨種種的不成立或成立受具足[18],與上第三類所說相合。次列舉種種的「不名受具足」:1「壞比丘尼淨行」;2「賊盜住」;3「越濟人」;4「五逆」(殺母……殺阿羅漢);5(六種)「不男」;6「太少.太老……曲脊」(侏儒);7 「王臣」;8「負債人」;9「病」(種種);10「外道」(四月別住);11「兒」(父母不聽);12「奴」;13「身不具」(眼瞎.跛[A277]腳等);14「陋形」[19]。這一四種的前六種,與上列的第二類相近。後八種,與上第一類相近。(6)「[A278]太小……曲脊」,(13)「身不具」,(14)「陋形」,在上座部系中,是合為一類的(《銅鍱律》也曾前後二次說到)。如將這三類合一,開「五逆」為五種,那就共為一六種,都是上座部系律所有的。《僧祇律》沒有「畜生」與「非人」,更為實際。沒有「盜賊」,又沒有別立「二根」,與說一切有部律相合。列舉的種種,重於受具者的規定,近於說一切有部律。而「身不具」(《根有律》用此名)等,分為三類,顯為古型的,還不曾整理的情況。
第三部分,(臨壇)受具作法,也就是受戒儀範。《根有律出家事》,沒有這受具儀範部分。依《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20],及《根本說一切有部出家授近圓羯磨儀範》,可見受具儀範,根本說一切有部,是適應實際需要,而另成部帙的。受具作法的敘述,各部律有詳有略;在實際作法時,各部派應都有圓滿的儀範。在這受具作法中,試舉兩點來觀察諸律的同異。
Ⅰ在受具時,有問遮難一項,這是資格的審查。一一查問,以確定是否合於受戒者的資格。審查資格,分為二次:一、由屏教師在「眼見耳不聞處」,切實查問。二、如「清淨無遮法」,才引入僧(「十眾」)中,再在大眾前,作正式的查問。所問的不得受具的事,《四分律》有「十三難事」[21];《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分為「十三難」與「十遮」[22]。《十誦律》泛稱「遮道法」[23];《僧祇律》作「遮法」[24];《五分律》作「難事」[25];《銅鍱律》作「障法」[26]。成為受具者的遮障,也就是不合受具的查問事項,究竟有多少呢?《四分律》雖然說:「白四羯磨當作如是問」[27],指「十三難」說;而在屏處問、大眾中問,卻沒有問到「十三難」。所問的,是被稱為「十遮」的,與上座部系的各部律,都大致相同,對列諸本[28]如下:
臨壇受具時所問的「遮法」,大體相同。《十誦律》的「奴」、「客作」、「買得」、「破得」,都是「奴僕」的分類。而「官人」為擅離職守而來出家的;「犯官事」,如凟職、貪汙等;「陰謀王家」,是政治犯:這三者,都是王臣的類別。所以,四部律所不同的,是《銅鍱律》與《四分律》,問「是人否」,這是怕「非人」與「畜生」來受戒的意思。而《十誦律》與《五分律》,問:如曾經出家,有沒有犯戒?是否如法捨戒?這一問「遮法」,是與上面所說,「受具者的種種規定」中的第一類相當,而加上一些手續問題:如問:叫什麼名字?和尚叫什麼名字?有沒有衣鉢?或(《五分律》)加問:有否(受)請了和尚?是否願意受戒。這是各部律大同的,佛教早期所問的遮法。
至於「十三難」,是《四分律》所說,而實早見於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十三難」,是障礙受具的嚴重問題。是不得受具的;即使被蒙混而受具了,一旦發現,也是要被「滅擯」的。傳說略有出入,今對列《四分律》、《毘尼母經》、《十誦律》、《毘尼摩得勒伽》[29]如下:
從上面的對列看來,《毘尼母經》與《四分律》相同。只是第一項,《四分律》指「犯邊罪」,是過去曾經出家,而曾犯四根本罪的;而《毘尼母經》,指所受的五戒、十戒,沒有清淨受持。說一切有部本,《十誦律》標十三事,而解說卻僅列十二,應是譯者的脫落了。(6)「先破戒」,應同於《毘尼母經》第一項。(11)「滅羯磨人」,指曾被滅擯,也就是出家而曾犯邊罪的。《毘尼母經》作「不共住本不和合人」。此外,多列「年不滿二十」、「自言非比丘」,但這二則,與「十三人一向不得具足戒」[30],似乎不合。依《十誦律》「受具足法」,沒有「二根」,而有「畜生」(都是要被滅擯的)。說一切有部的「十三人」,應如《十誦律》所說而加「畜生」。這「十三難」或「十三事」,也是古老的傳說,是嚴重的,要受滅擯的。在上面所列舉的三類中,是屬於第二類與第三類的。初期的問「遮法」,是第一類的;這可見三類的敘述,有次第成立的先後意義。第二類等集成,也應該成為「問遮」的內容,於是《四分律》就有「十遮」、「十三難」的查問了。
《僧祇律》與《根有律》所問的「遮法」,不如《四分律》那樣,有「十遮」與「十三難」的分別。「受具者的種種規定」——一、二、三類集成時,《僧祇律》早就綜合為「遮法」的內容[31]。全部二五事,實與《十誦律》的「遮道法」及「十三事」的綜合相同,這是可以比對的。
Ⅰ1 父母聽不.3 衣鉢具不.4 是男子不.5 年滿二十不.8 汝字何等.9 和上字誰.19汝本曾受具戒不犯四事不,不犯十三事能如法作不,本捨戒不.20非奴不.22不負人債不.23非王臣不.24不陰謀王家不.25汝無如是諸病不
Ⅱ2 求和上未.13非自出家不.21非養兒不
Ⅲ6 非是非人不.7 非是不能男不.10不壞比丘尼淨行不.11非賊盜住不.12非越濟人不.14不殺父不.15不殺母不.16不殺阿羅漢不.17不破僧不.18不惡心出佛身血不.19汝本曾受具戒不犯四事不
Ⅰ與《十誦律》的問「遮法」相合。Ⅲ與《十誦律》的「十三人」相合。第Ⅱ類,「求和尚未」,與《五分律》問「遮法」的「受和尚」相同。「自出家」從「賊住」中分出;私自出家而沒有參與羯磨的,名「自出家」。「養兒」,據《僧祇律》[32],就是「父母不聽」。在這「問遮法」中,「父母聽不」與「非養兒不」並列,顯然是多餘的。又「是男子不」,與「非是不能男不」並列,也沒有必要。《僧祇律》的審問「遮法」,有參考《十誦律》而綜合的可能,應是譯者的意見。《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問「障法」,從「丈夫」到「諸病」,共二六事[33]。《根本說一切有部授近圓羯磨儀範》,共三三問[34];《佛阿毘[A279]曇經.出家相品》,共為四〇問[35]。這都與《僧祇律》、《四分律》一樣,綜合三類中應查問的。這當然是三類次第集成以後,佛教界問「遮法」的一般情況。
Ⅱ受具時「十眾現前」——和尚、羯磨師、教授師為三師、七證,和合作「白四羯磨」受具:這是上座部系各律所一致的。《僧祇律》卻不是這樣,和尚是不在「十眾」以內的。《僧祇律》說:「和上在十人數,不名受具足」[36];這是和上不在十人數的明證。那十眾中的三師是誰呢?《僧祇律》卷三〇(大正二二.四七二上)說:
「和上尼已先與求衣鉢,與求眾,與求二戒師,與求空靜處教師:推與眾僧」[37]。
弟子如要受具足,無論是比丘或比丘尼,和上(或和上尼)都應早先為弟子代求三衣鉢具;並請清淨眾,參加受具羯磨;還要求三師,是二位戒師(在作法中,分稱為戒師與羯磨師),空靜處教師。《僧祇律》——大眾部([A280]Mahāsāṃghika)的制度,和上不在十數,所以有兩位戒師(比丘中但言「求戒師」,沒有明說「二」位)。「推與眾僧」,是和上將弟子交與眾僧,由眾僧(十眾)為他受具。所以,和上是推介者;是願意攝受教導的證明者(沒有是不准受具的)。佛教界舊有這樣的論諍傳說,如《三論玄義》(大正四五.九上———中)說:
「上座部云:和上無戒及破戒,闍梨有戒,大眾亦有戒,受戒則得——戒從大眾得。大眾知和上無戒,而與共受戒者,大眾得突吉羅罪。……餘部言:和上無戒及破戒,大眾有戒,則不得戒,戒從和尚得故。因此諍論」。
《三論玄義》的舊傳說:上座部戒從大眾得,大眾部戒從和尚得。然依《僧祇律》看來,恰好相反。和上不在十人數內,可見大眾部是戒從大眾得的。而上座部系,和尚為十眾的主體,戒是應從和尚得的(部派分化,展轉取捨,可能不一定如此)。尊上座與重大眾,為釋尊律制的真精神。然偏頗發展而分化起來,尊上座的,上座有領導僧伽,決定羯磨的地位,成為上座部;始終保持僧事僧決的原則,以大眾的意旨為準,成為大眾部:這是二部的根本分歧處。大眾部的受具,和上不在十人數內,正是這一精神的表現。戒從和尚得,加深了和尚與弟子間的關係。上座部中,如銅鍱部所傳的「五師相承」,都是和尚與弟子的關係。上座地位的[A281]強化,與師資傳承是不能分離的。大眾部也有師資的關係,然在受具時,推與僧伽(十人為法定代表),使受具者在佛法(得戒)中,直接與僧伽相貫通。和尚在不在十數,在論究這一制度的新古時,應重視《僧祇律》的獨到精神!
依我研究的意見:「白四羯磨受具」,當然是在僧中的。而和尚的在不在內,起初應並無嚴格的規定,如《薩婆多毘尼毘婆沙論》卷一(大正二三.五〇八下)說:
「若白四羯磨受具足戒,和上不現在前,不得受戒,以僧數(十數)不滿故。若僧數滿,設無和尚,亦得受戒」。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論》,保存了古義,和尚是可以不在十僧以內的。白四受具,原始應以十眾為主,而和尚在不在內,沒有嚴格的規定。在重大眾與尊上座的分化中,到二部分立,就形成:上座系和尚為三師之一,大眾系和尚在十眾以外,明顯的對立起來。
受具足的時候,如和尚在三師中,任務是怎樣的呢?《銅鍱律》說:和尚教示衣鉢。聰明有能的,任教誡者([A282]anusāsaka),在「眼見耳不聞處」,問「障法」。聰明有能的,說「羯磨」[38]。敘述簡略,不能完全明白。依《五分律》,和尚只是:「和尚應語羯磨師,長老今作羯磨;復應語教師,長老應受羯磨」[39]。而「教師」的任務極重:1.詳問和尚。2.為受具者開示衣鉢。3.問遮法。4.還來報告如法;教受戒者禮僧,教乞受具足(三請)[40]。羯磨師舉行羯磨。《四分律》說:教授師開示衣鉢;問遮難;還來報告,教受戒者禮僧,乞受具戒[41]。除羯磨師作羯磨外,和尚在戒壇上,幾乎是沒有事;而開示衣鉢與教令乞求具足,是教授師的事,與《五分律》相同。但在說一切有部,稱教誡者為「屏教師」([A283]rahonuśāsaka),也就是《僧祇律》的「空靜處教師」。「教師」的任務,局限在屏處問遮難;那開示教授衣鉢,教三乞受具的任務呢?《僧祇律》有「二戒師」:如再作分別,一是「羯磨師」,一是「戒師」。在受具進行中的任務,《僧祇律》是這樣的[42]:
1.羯磨師────立教師(白二) 2.空靜處教師──空靜處問遮法 3.羯磨師────白聽受具者入眾中 4.戒師─────授與衣鉢,教受持 5.羯磨師────白聽乞受具 6.戒師─────教乞受具(三乞) 7.羯磨師──┬─白聽問遮法 ├─眾中問遮法 └─白四羯磨
《僧祇律》的「空靜處教師」,只在空靜處問遮法。在《四分律》、《五分律》中,教受持衣鉢,教乞求具戒的教授師的任務,《僧祇律》由羯磨師以外的,另一位「戒師」來主持。在說一切有部中,《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教受持衣鉢,是和尚的事[43](乞求具足,不明)。依《南海寄歸內法傳》,教弟子乞受具足,教受衣鉢,都是優波馱耶(和尚)的事[44]。然在《十誦律》中,准「尼壇文」,「尼羯磨師應教授衣鉢」[45];說一切有部古義,是羯磨——戒師的事,並非和尚。和尚是推介者、保證者,在受具儀軌中,可說是沒有什麼任務的。教持衣鉢與乞受具足,由專責屏處教誡的教師兼任,是分別說系。由眾中問遮法,及主持羯磨的戒師兼任的,是說一切有部。(除去和尚)由三師之一的「戒師」負責的,是大眾部。和尚在與不在(只要十師滿足),都沒有關係。以和尚為三師之一,而在壇上一無所事,這才將教持衣鉢,與乞受具戒——這份工作,由和尚來主持。《根有律》和尚主持這一任務,是後起的。而或由教師,或由戒師兼任的,表示了古代的受具儀軌,部分的任務,沒有明確規定,這才在部派分化中,形成不同的受具規範。
可論究的事,是很多的。從遮難的內容,和尚的任務——兩點,也多少可見受具制度的演變與分化了。綜合事緣部分,主體部分,相關部分來觀察,受戒犍度的古與新,是不可一概而論的。至少,《銅鍱律》的〈大犍度〉,是不能看作古形,而據此以衡量其他的。
校注
[0252001] 《增支部.四集》(南傳一八.二五九)。又〈五集〉(南傳一九.二五〇——二五二)。又〈六集〉(南傳二〇.一一一——一一二)。 [0252002] 《中阿含經》卷五二(大正一.七五五上)。 [0252003] 《善見律毘婆沙》卷一八(大正二四.七九六下)。 [0252004] 《善見律毘婆沙》卷一(大正二四.六七六上)。 [0252005] 《銅鍱律.附隨》(南傳五.一四六)。 [0255001] 《十誦律》卷四八(大正二三.三四六上——三五二中)。 [0255002] 《十誦律》卷四八——五一(大正二三.三五二中——三七三下)。 [0255003]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七(大正二三.六〇七上——六一〇下)。 [0255004] 《十誦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三下——三七八下)。 [0255005]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四下——五六九中)。 [0255006] 《十誦律》卷五二——五三(大正二三.三七九上——三九七上)。 [0255007]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一——二(大正二三.五六九下——五七九中)。 [0255008] 《十誦律》卷五四——五五(大正二三.三九七上——四〇五上)。 [0256009]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三(大正二三.五七九中——五八二中)。 [0256010] 《十誦律》卷五五(大正二三.四〇五上——四〇九下)。 [0256011]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七(大正二三.六〇五上——六〇七上)。 [0256012] 《十誦律》卷五六——五七(大正二三.四一〇上——四二三中)。 [0256013]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六(大正二三.五九三中——六〇五上)。 [0256014] 《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四二四中)。 [0256015] 《十誦律》卷五七——五九(大正二三.四二四中——四四五下)。 [0256016]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三——五(大正二三.五八二中——五九三中)。 [0256017] 《十誦律》卷六〇(大正二三.四四五下——四五〇上)。 [0256018] 《十誦律》卷六〇——六一(大正二三.四五〇上——四五六中)。 [0257019] 《十誦律》卷六一(大正二三.四五六中——四七〇中)。 [0257020]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七(大正二三.六一〇下——六一一中)。 [0257021]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八——一〇(大正二三.六一一中——六二六中)。 [0257022]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三中——五九四上)。 [0270023] 《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四下)。 [0270024] 《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七下)。 [0270025] 《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 [0273001] 《毘尼母經》卷七(大正二四.八三九上——八四二上)。 [0273002] 《毘尼母經》卷七(大正二四.八四二上)。 [0273003] 《毘尼母經》卷七——八(大正二四.八四二上——八五〇下)。 [0273004] 《毘尼母經》卷八(大正二四.八五〇下)。 [0273005] 《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四中)。 [0278006] 《毘尼母經》卷四(大正二四.八二二中)。 [0278007] 《毘尼母經》卷六(大正二四.八三八下)。 [0278008] 《毘尼母經》卷六(大正二四.八三五中)。 [0279001] 《摩訶僧衹律》卷一三(大正二二.三三四下)。 [0280002] 《摩訶僧祇律》卷二二(大正二二.四一二中)。 [0280003] 長行先明「四種受具足」;次廣明「不名受具足」,而以「是謂不名受具足。是中清淨如法者,名受具足」作結,這是合為「受具足」、「不名受具足」二事了。見《摩訶僧祇律》卷二三——二四(大正二二.四一二中——四二二上)。 [0280004] 頌標「僧斷事」,而長行作「羯磨法」,見《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三中)。 [0280005] 長行別明「園田法」、「田宅法」,而總結為:「是名田宅法」。見《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三下——四四四上)。 [0281006] 長行標「布薩法者」,而結以「是名布薩法、與欲法、受欲法」。頌中「羯磨」似即布薩羯磨。見《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下——四五〇下)。 [0281007] 長行初標「非羯磨者」,而以「是名毘尼法」作結。見《摩訶僧祇律》卷二九——三〇(大正二二.四六四下——四七〇下)。 [0281008] 「帶結法」,頌中缺,長行中有。見《摩訶僧祇律》卷三一(大正二二.四八四下)。 [0282009] 今依頌而分「種殖」與「聽一年」為二,見《摩訶僧祇律》卷三三(大正二二.四九六中)。 [0286010] 《摩訶僧祇律》卷二八(大正二二.四五五上)。 [0286011] 《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五〇下)。 [0287001]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五上)。 [0288002] 拙作《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二七——三二)。 [0288003]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四〇(大正二四.四〇八中)。《阿育王傳》卷四(大正五〇.一一三下)。《阿育王經》卷六(大正五〇.一五二上)。 [0288004] 《薩娑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三中——五九四上)。 [0288005] 《摩訶僧祇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六中)。 [0288006] 《摩訶僧祇律》卷二九(大正二二.四六四下、又注[24])。 [0289007] 《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二二.一〇二二中)。 [0289008] 《解脫戒經》(大正二四.六六五上)。 [0289009] 《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二〇六上)。 [0289010] 《彌沙塞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一九九下)。 [0289011] 《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大正二三.四七八中)。 [0290012] 《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大正二四.五〇七中)。 [0290013] 《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卷下(大正四〇.四六二中)。 [0290014] 《四分比丘戒本疏》卷下(大正四〇.四九〇上)。 [0290015] 《摩訶僧祇律》卷二二(大正二二.四一二中)。 [0291016] 《摩訶僧祇律》卷三五(大正二二.五一四上)。 [0291017] 《銅鍱律.附隨》(南傳五.二七二)。 [0292018] 《銅鍱律.附隨》(南傳五.三一五)。 [0292019] 《銅鍱律.附隨》(南傳五.三一五)。 [0292020] 《銅鍱律.附隨》注(南傳五.三四八)。 [0292021] 《善見律毘婆沙》卷六(大正二四.七一六中)。 [0295022] 《長部.沙門果經》(南傳六.九五)。 [0296023] 拙作《印度之佛教》(四二——四四)。 [0297024] 《摩訶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六上)。 [0297025] 《毘尼母經》卷一(大正二四.八〇一中)。 [0297026] 《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〇上)。《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上)。 [0297027]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二(大正二三.五一〇中——五一一中)。 [0298028] 《摩訶僧祇律》卷二三.二四(大正二二.四一二中——四二二上)。 [0298029] 《摩訶僧祇律》卷二五.二六(大正二二.四二八中——四三八中)。 [0298030] 《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下——四五〇下)。 [0298031] 《摩訶僧祇律》:「衣法」,卷二八(大正二二.四五三中——四五五上)。「毘尼法」,卷二九——三〇(大正二二.四六四下——四七〇下)。「比丘尼法」,卷三〇(大正二二.四七一上——四七六中)。「五百比丘集法藏法」,卷三二(大正二二.四八九下——四九三上)。 [0298032] 參考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三六——六三七)。 [0299033] 《毘尼母經》卷三(大正二四.八一三上)。又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上)。又卷四(大正二四.八二〇上)。又卷四(大正二四.八二一下)。又卷四(大正二四.八二二上)。又卷五(大正二四.八二五中)。又卷五(大正二四.八二六下)。 [0299034] 《毘尼母經》卷二(大正二四.八一〇下)。又卷三(大正二四.八一五中)。又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六下)。又卷四(大正二四.八二一下)。又卷四(大正二四.八二二上)。又卷五(大正二四.八二五中)。又卷五(大正二四.八二八中)。又卷六(大正二四.八三八中)。 [0299035] 《毘尼母經》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上)。又卷五(大正二四.八二五上)。 [0299036] 《毘尼母經》卷六(大正二四.八三八中)。 [0299037] 《毘尼母經》卷一(大正二四.八〇一中)。又卷八(大正二四.八五〇中)。 [0302001]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五九一——六二六),對現存各部律的犍度部分,詳細的分別內容,可為參考。 [0304002] 對讀《長部.大般涅槃經》(南傳七.四六——六五)。 [0305003] 《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二二三)。 [0306004] 《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三四一)。 [0308001] 依宋、元、明各本。《大正藏》本,〈自恣犍度〉分屬第二分與第三分。 [0309002] 《長部.沙門果經》(南傳六.九四——一二八)。 [0309003] 〈雜犍度〉而外,〈受戒犍度〉,佛為賈客兄弟說髮爪塔的功德(大正二二.七八二上——七八五下)。《四分律比丘戒本》,增列有關佛塔的學法(大正二二.一〇二一中——下),都與部派的思想有關。 [0320001] 《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上、中)。 [0320002] 《毘尼母經》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八上)。 [0320003] 《毘尼母經》卷四(大正二四.八一九下)。 [0321004]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三六——六三七)。 [0321005] 《毘尼母經》卷二(大正二四.八一〇下)。 [0321006] 《毘尼母經》卷四(大正二四.八二四下)。 [0321007]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一一四上)。 [0321008] 《毘尼母經》卷二(大正二四.八一〇下)。 [0321009] 《毘尼母經》卷七(大正二四.八四二上)。 [0322010] 《毘尼母經》卷六(大正二四.八三八上)。 [0322011] 《毘尼母經》卷六(大正二四.八三〇下)。 [0323001]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五九一、六三〇)。 [0324002]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五九一)。 [0325003] 《毘尼母經》卷三,有文意大同的敘錄(大正二四.八一八上)。 [0328004]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三四)。 [0328005]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二〇)。 [0329006] 《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卷一二(大正二三.九七三下——九七四上)。 [0330001] 《毘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〇五上)。 [0332002] 《摩訶僧祇律》卷二四——二六(大正二二.四二二上——四四一上)。 [0332003] 羯磨與羯磨事,是通於前面的「受具足」,及以下的種種羯磨。 [0333004] 《毘尼母經》卷二.三,與此相當的部分,也廣明犯相(大正二四.八一一上——八一三下)。 [0335005]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一四)。 [0336006] 《毘尼母經》卷三(大正二四.八一三下)。 [0336007] 如本書第四章第三節第一項所列。 [0338008] 《摩訶僧祇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二上)。 [0338009] 《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五〇下)。 [0338010] 《摩訶僧祇律》卷二八(大正二二.四五五上)。 [0338011] 《毘尼母經》卷五(大正二四.八二五中——下)。 [0338012] 《毘尼母經》卷四(大正二二.八二一上)。 [0340013] 《摩訶僧祇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三八中)。 [0340014] 《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五〇中)。 [0340015] 《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四上——八二五上)。 [0341016] 《摩訶僧祇律》卷一二.一三(大正二二.三二七上——三三五中)。 [0347001]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四二)。 [0347002] 《銅鍱律.小品》(南傳四.四五八)。 [0347003] 《十誦律》卷六一(大正二三.四五四下)。 [0347004] 《十誦律》卷六一(大正二三.四五四上)。 [0348005] 《十誦律》卷五二(大正二三.三七九中、三八一中、三八二上、三八三中)。又卷五三(大正二三.三九一上)。 [0348006]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三(大正二三.五八二中)。 [0349007]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九(大正二四.四〇七中)。 [0349008] 《銅鍱律.小品》(南傳四.四五八)。 [0349009] 《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八中)。 [0349010] 《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九下)。 [0349011] 《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七〇上)。 [0351001]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五七三——五七四、五八八)。 [0351002] 《摩訶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二中)。 [0351003]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五二六)。 [0352004] 《毘尼母經》卷一(大正二四.八〇一上)。 [0352005] 《摩訶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二中)。 [0352006] 《毘尼母經》卷一(大正二四.八〇一中)。 [0352007] 《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〇上)。《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上)。 [0353008]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四(大正二七.六四八下)。 [0355009]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所引(五二五)。 [0356010] E. Senart, Le Mahāvastu, P.2, LL.13, 14. [0356011]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五三一)。 [0358012] 《長部.大般涅槃經》(南傳七.一二四)。 [0358013] 八眾見《長部.大般涅槃經》,實根源於《相應部》的〈有偈品〉。 [0358014] 《增壹阿含經》卷三六.三七(大正二.七四八下——七五二下)。 [0358015]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五——三九(大正二四.三八二下——四〇二下)。 [0359016] 《佛本行集經》卷六〇(大正三.九三二上)。 [0359017]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五(大正二二.一〇二下)。 [0359018] 《佛本行集經》卷六〇(大正三.九三二上)。 [0361019] 《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二七八——二八三)。《四分律》卷四(大正二二.五九〇中——五九一下)。《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三(大正二二.一六下——一七下)。 [0361020] 《摩訶僧祇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二下)。 [0362021] 《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一上)。 [0362022] 《十誦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四八上)。 [0362023] 《十誦律》卷三六(大正二三.二五七上)。 [0362024] 《十誦律》卷二五(大正二三.一八三上)。 [0363025] 《十誦律》卷三〇(大正二三.二一五下)。 [0366001] 《十誦律.毘尼誦》,與《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相同,僅缺「供養和尚」一項。 [0368002] 《四分律》卷三四(大正二二.八〇九上——下)。 [0369003]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一八二下)。 [0369004] 《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二中——下)。 [0369005] 《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五上——中)。 [0369006] 《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三上——中)。 [0369007] 《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八下)。《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〇一中)。《摩訶僧祇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一上——下)。 [0369008]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二一上)。 [0369009] 《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二四五——二四八)。《四分律》卷五〇(大正二二.九三九下——九四〇中)。《十誦律》卷三四(大正二三.二四二上——下)。 [0369010] 《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上——下)。《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六下)。《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〇〇上)。 [0369011]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一一四上)。 [0369012] 《摩訶僧祇律》卷三五(大正二二.五一〇中)。《毘尼母經》卷四(大正二四.八二四下)。《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二下)。《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〇四中)。 [0369013] 《十誦律》卷四一(大正二三.三〇〇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五(大正二四.三八一中——下)。《四分律》卷四九(大正二二.九三一中)。《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三一九)。 [0370014] 《摩訶僧祇律》卷二八(大正二二.四五八中——四六〇中)。 [0370015] 《十誦律》卷四〇(大正二三.三〇一中——三〇二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五(大正二四.三八一下——三八二中)。 [0370016] 《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三三九——三四〇)。 [0372001] 《摩訶僧祇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二上)。 [0373002] 《銅鍱律.大品》(南傳三.八一——八二)。 [0373003] 《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九八——九九)。 [0374004] 《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九九——一〇〇)。 [0374005] 《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一〇一——一〇二)。 [0374006] 《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一〇三)。 [0374007] 《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一〇四——一〇五)。 [0374008] 《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一一〇——一一五)。 [0374009] 《十誦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四八中——一四九下)。 [0374010]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卷二(大正二三.一〇三〇下)。這似乎指別行的授戒儀軌而說。 [0374011]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卷三(大正二三.一〇三一上——下)。 [0374012]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一一一中——下)。 [0374013]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一一一下——一一二中)。 [0374014] 《四分律》卷三四(大正二二.八一一上——中)。 [0374015] 《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一一五——一五九)。《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一四上——一一九中)。《四分律》卷三四.三五(大正二二.八〇六下——八一四下)。《十誦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五〇中——一五五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卷三.四(大正二三.一〇三二中——一〇四一上)。 [0379016] 《毘尼母經》卷一(大正二四.八〇六下)。 [0379017] 《十誦律》卷五四(大正二三.三九七上——下)。 [0379018] 《摩訶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六上——中)。 [0379019] 《摩訶僧祇律》卷二三.二四(大正二二.四一六下——四二二上)。 [0380020]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百一羯磨》卷一(大正二四.四五五下——四五九中)。 [0380021] 《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四下)。 [0380022]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三上(大正四〇.二八下)。 [0380023] 《十誦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五六上)。 [0380024] 《摩訶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三中)。 [0380025]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二〇上)。 [0380026] 《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一五九)。 [0380027] 《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四下)。 [0380028] 《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一五九)。《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四下——八一五上)。《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一九下)。《十誦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五六上——中)。 [0382029] 《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四下)。《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〇中)。《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中)。《毘尼母經》卷一(大正二四.八〇六下)。 [0384030] 《毘尼母經》卷一(大正二四.八〇六下)。 [0384031] 《摩訶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三中——下)。 [0385032] 《摩訶僧祇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一上——中)。 [0385033] 《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一(大正二四.四五七上——中)。 [0385034] 《根本說一切有部出家授近圓羯磨儀範》(大正四五.九〇七中——下)。 [0385035] 《佛阿毘曇經》卷下(大正二四.九六九中——下)。 [0385036] 《摩訶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六中)。 [0385037] 比丘受具時,「和上先已與求衣鉢,與求眾,與求戒師,與求空靜處教師,推與眾僧」。《僧祇律》此文(大正二二.四一三上)大同,僅未明言戒師有二人。 [0387038] 《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一六〇——一六二)。 [0387039]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一九中)。 [0388040]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一九中——下)。 [0388041] 《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四下——八一五上)。 [0388042] 《摩訶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三上——下)。 [0389043] 《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一(大正二四.四五六下——四五七上)。 [0389044] 《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三(大正五四.二一九上——下)。 [0389045] 《十誦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一中)。【經文資訊】《印順法師佛學著作集》第 35 冊 No. 33 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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