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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第四章 波羅提木叉分別

第一節 波羅提木叉分別與毘尼

《銅鍱律》的〈經分別〉(Suttavibhaṅga是「波羅提木叉經」——「戒經」的分別廣說為「律藏」的重要部分「戒經」的結集完成分化為不同誦本已如上一章所說現在進一步的對「戒經」的分別廣說部分論究其集成的過程

《銅鍱律》的〈經分別〉有二大部分比丘([A1]bhikkhu)「戒經」的分別廣說比丘尼([A2]bhikkhunī)「戒經」的分別廣說這二大部分現存的各部廣律標題極不一致

1.《銅鍱律》的二部分名〈大分別〉(Mahāvibhaṅga〈比丘尼分別〉(Bhikkhunī-vibhaṅga古代的律藏以比丘律為主比丘尼律本為附屬的部分所以比丘部分每不加簡別如比丘的「波羅提木叉經」直稱為「波羅提木叉」比丘的〈經分別〉直稱為〈大分別〉或〈波羅提木叉分別〉比丘尼部分才加以簡別稱為〈比丘尼波羅提木叉〉〈比丘尼分別〉或〈比丘尼波羅提木叉分別〉(這些名稱如下文所引述)《銅鍱律》的〈經分別〉在日譯的《南傳大藏經》中〈大分別〉為卷一及卷二(一——[A3]三三六)〈比丘尼分別〉為卷二([A4]三三七——五六五)

2.《五分律》的二部即第一分與第二分比丘部分從卷一到卷一〇(大正二二一上——七七中)有波羅夷([A5]pārājikā)等別題沒有總題比丘尼部分總標「尼律」[1]從卷一一到一四(大正二二七七中——一〇一上)

3.《四分律》的二部即第一分與第二分都沒有總題比丘部分從卷一到二一(大正二二五六八上——七一三下)比丘尼部分從卷二二到三〇(大正二二七一四上——七七八中)

4.《僧祇律》的二部前後不相連續比丘部分沒有總標從卷一到二二(大正二二二二七上——四一二中)末作「波羅提木叉分別竟」[2]比丘尼部分總標「比丘尼毘尼」從卷三六到四〇(大正二二五一四上——五四八上)末作「比丘尼毘尼竟」[3]〈波羅提木叉分別〉與「比丘尼毘尼」為這二部分的名稱

5.《十誦律》的二部也是間隔而不相連續的比丘部分(前三誦)沒有總題從卷一到卷二〇(大正二三一上——一四七中)比丘尼部分(第七誦)卷初總標「尼律」[4]與《五分律》《僧祇律》相同從卷四二到四七(大正二三三〇二下——三四六上)

6.《根有律》分譯為二部比丘部分名《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共五〇卷(大正二三六二七上——九〇五上)比丘尼部分名《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共二〇卷(大正二三九〇七[A6]上——[A7]一〇二〇中)西藏的譯本[A8]ḥdul-ba rnam-par-ḥbyed pa(vinaya-vibhaṅga)Dge-sloṅ-maḥi ḥdul-ba rnam-par-ḥbyed-pa[A9]Bhikṣuṇī-vinaya-Vibhaṅga就是〈毘尼分別〉〈比丘尼毘尼分別〉

《銅鍱律》的〈經分別〉在其他的五部廣律中是稱為〈波羅提木叉分別〉或〈毘尼(毘奈耶)分別〉也有但稱為「毘尼」(律)的〈經分別〉是「波羅提木叉經」的分別廣釋「波羅提木叉經」《銅鍱律》直稱為(比丘)「波羅提木叉」所以《銅鍱律》稱〈經分別〉《僧祇律》稱為〈波羅提木叉分別〉原是一樣的在「律藏」中惟有「波羅提木叉」被稱為經顧名思義不會引起誤解但在一切佛典中經是通稱所以稱為〈波羅提木叉分別〉應該更精確些〈波羅提木叉分別〉一名也見於《十誦律》如說〈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5]這一名詞與〈經分別〉同樣的古老

〈經分別〉或〈波羅提木叉分別〉部分藏所譯的廣律每稱之為毘尼或譯毘奈耶([A10]vinaya如《僧祇律》稱比丘部分為〈波羅提木叉分別〉而比丘尼部分就稱為「比丘尼毘尼」《五分律》與《四分律》都說到(比丘)「尼律」(律是毘尼的義譯)《根有律》就稱為「毘奈耶」「苾芻尼毘奈耶」在「五百結集」中《四分律》說「集比丘一切事并在一處為比丘律比丘尼事并在一處為比丘尼律」[6]《五分律》說「此是比丘毘尼此是比丘尼毘尼合為毘尼藏」[7]稱〈經分別〉為「毘尼」在部派的廣律是極一般的

《銅鍱律小品五百犍度》也說到「二部毘尼」「結集毘尼」但所說的二部毘尼本指「二部波羅提木叉」說的這可以在其他的廣律中得到證明《銅鍱律》說到教誡比丘尼的資格有「善誦二部波羅提木叉能隨條文分別說示決斷」[8]與此相當的《十誦律》作「多聞者二部大戒合義讀誦」[9]《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作「云何多聞謂能善誦二部戒經」[10]《五分律》作「三者善能誦解二部戒律四者善能言說暢理分明」[11]《四分律》作「誦二部戒利決斷無疑善能說法」[12]《僧祇律》但作「毘尼」[13]二部大戒二部戒經二部戒律都是「二部波羅提木叉」的異譯但《僧祇律》就稱為「毘尼」

《銅鍱律》說到攝受弟子的資格有「二波羅提木叉善知善分別善轉於經文善決擇」一項[14]與此相當的《五分律》作「善誦二部律(毘尼)分別其義」[15]《四分律》作「廣誦二部毘尼」[16]《僧祇律》作「多聞毘尼」又作「知二部律」[17]《十誦律》作「知誦波羅提木叉學利廣說」[18]《根有律出家事》作「知波羅底木叉廣解演說」[19]說一切有部([A11]Sarvāstivāda)的廣律與《銅鍱律》相同稱為「波羅提木叉」而其他的律部都稱為二部毘尼

《銅鍱律》說到斷事人的資格有「廣解二波羅提木叉經善分別善通曉善決斷於律善巧不動」一項[20]與此相當的《四分律》作「三若誦二部毘尼極利若廣解其義」[21]《五分律》作「解波羅提木叉」[22]《十誦律》作「通利毘尼能分別相似句義」[23]

依上來的文證可見《銅鍱律》的二部波羅提木叉各部廣律都曾稱之為二部毘尼《銅鍱律小品》也曾這樣稱呼的[24]稱二部波羅提木叉為二部毘尼那時還沒有說到經分別雖說善分別或廣解其義也只分別廣解而已經分別還沒有集成部類其後經分別逐漸形成部類(不一定與現在的全部相當)《銅鍱律小品七百犍度》就說到〈經分別〉[25]〈滅諍犍度〉說到「持經持經分別者」[26]《四分律》與之相當的作「誦戒誦毘尼」或「誦戒誦戒毘尼」[27]戒是波羅提木叉(經)(戒之)毘尼指經分別毘尼並非毘崩伽([A12]vibhaṇga)——分別的異譯對「波羅提木叉經」而稱波羅提木叉分別為毘尼實為佛教界的一般用語如《順正理論》卷一(大正[A13]二九三二九下)

若不說依非佛語者毘奈耶藏應非佛說若言亦勸苾芻當依別解脫經無斯過者是則應許廣毘奈耶非佛所說便非定量若毘奈耶即是廣釋戒經本故是佛說者

別解脫經是「波羅提木叉經」廣釋戒經的名「毘奈耶」毘奈耶作為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別名在漢譯律部中是諸部通用的但這是經分別成立以後的用法二部毘尼的本義指二部波羅提木叉說

佛陀隨犯而制學處([A14]śikṣāpada將學處集為部類半月半月說的名為波羅提木叉二部波羅提木叉被稱為毘尼依「波羅提木叉經」分別廣說集成波羅提木叉分別波羅提木叉分別也被稱為毘尼進而一切僧伽行法統名為毘尼如《善見律毘婆沙》卷一(大正二四六七五下)

「二波羅提木叉(二分別)二十三蹇陀波利婆羅是名毘尼藏」

毘尼([A15]vinaya)與法([A16]dharma)相對稱「是法是毘尼」「非法非毘尼」本為佛法的通稱為什麼專稱僧伽的規制為毘尼呢我以為這與對五犯聚而立「五毘尼」及七滅諍的編入波羅提木叉有關毘尼以息滅諍事實現僧伽的和合清淨為理想於是波羅提木叉(及分別)所制僧伽行法威儀都被稱為毘尼佛法分化為二類結集時就稱為「法藏」(經藏)與「毘尼藏」毘尼是遮非的所以《毘尼母經》說「毘尼者名滅滅諸惡法故名毘尼」[28]古人從毘尼(藏)的實際內容歸納為五義如《毘尼母經》卷七(大正二四八四二上)

毘尼者凡有五義懺悔隨順云何名為懺悔如七篇中所犯應懺悔除懺悔能滅名為毘尼云何名為隨順隨順者七部眾隨如來所制所教受用而行無有違逆名為隨順毘尼云何名滅能滅七諍名滅毘尼云何名斷能令煩惱滅不起名斷毘尼云何名捨捨有二種一者捨所作(法)二者捨(惡)見事此二種名捨毘尼

隨所犯而能如法出罪的不為惡所障能向聖道名為懺悔毘尼依佛所制而不犯就是毘尼(隨順毘尼可通於一切行法)這二者或稱為犯毘尼滅毘尼是七滅諍法也名諍毘尼斷毘尼也叫斷煩惱毘尼如《十誦律》等說[29]總之以種種不同方法制度使比丘在僧伽中能調伏身語納於正軌的都名為毘尼[30]所以古人或意譯為「律」毘尼有法律的特性運用僧伽的集體力量發揮平等的制裁作用毘尼雖是法治的但運用起來一定要出於善意的和平精神融入了德化的善誘的教育作用使比丘眾樂於為善不敢為惡這就是毘尼藏的實際意義梵語 [A17]vinaya是有「離」義「分」義的 vi與含有「導」義的 接合為 [A18]vinī而轉化為名詞的這一含義(玄奘譯為調伏)與使比丘眾樂於為善不敢為惡的僧伽制度極為適合所以有關僧伽法制的一切都被稱為毘尼這是最恰當的名詞

第二節 波羅提木叉——毘尼的論究

第一項 波羅提木叉原理的闡明

波羅提木叉([A19]Prātimokṣa)成立於佛陀時代佛所制立的學處經最初類集而成立的被稱為經為僧伽所尊重傳如來入滅前曾這樣說「我令汝等每於半月說波羅底木叉當知此則是汝大師是汝依處若我住世無有異也」[1]波羅提木叉的集成展轉傳誦第一結集以來已大體凝定而被稱為毘尼([A20]vinaya)的波羅提木叉分別(Prātimokṣa-vibhaṅga性質就大為不同這不是當時結集所成立的是對於「波羅提木叉經」經律師們的長期論究而逐漸形成發展分化而成為現存形態的半月半月誦說的波羅提木叉經不只是誦說的這是僧伽的行為軌範比丘們日常生活的一切這是需要深刻了解而能付之實行的每一學處的文句需要明確的解說制立學處的因緣需要研究惟有從制戒的因緣中才能明了制立每一學處的真正意趣人事是複雜的環境是因時因地而變化的新的事物不斷發生所以要對波羅提木叉作深入的分別抉擇才能適應繁多的事件予以確當的處理處理得符合佛陀的意思這一工作佛滅以來的持律者(律師 [A21]vinayadhara[A22]稟承於傳承的示導而不斷努力如《銅鍱律小品滅諍犍度》(南傳四一四九)說

「廣解二波羅提木叉戒經善分別善通曉善決斷於律善巧不動」

如上項所說凡是攝受弟子為人師長的被差教誡比丘尼的作斷事人裁決一切諍事的波羅提木叉的分別抉擇為一不可缺少的必備資格當時對波羅提木叉研究的重要也可以想見了經律師長期間的分別抉擇終於漸漸集成波羅提木叉分別七百結集時代波羅提木叉分別或稱〈經分別〉部分已經集成成為未來各部派律藏的主要部分當然現存各部廣律與波羅提木叉分別相當的部分都曾在部派分化過程中有過程度不等的補充改組或修正

佛為什麼制立學處為什麼制說波羅提木叉在波羅提木叉的分別探究中原則與根本問題被顯發出來而為僧眾所傳誦制學處與說波羅提木叉的真正意義被編集於「波羅提木叉分別」這就是一大理想十種利益

1.一大理想舍利弗(Śāriputra)這樣的思念過去的諸佛世尊誰的「梵行久住」誰的「梵行不久住」佛告訴他毘婆尸(Vipaśyin尸棄(Śikhi毘舍浮(Viśvabhū)——三佛的梵行不久住拘摟孫([A23]Krakucchanda拘那含牟尼(Kanakamuni迦葉(Kāśyapa)——三佛的梵行久住原因在專心於厭離專心於現證沒有廣為弟子說法(九部經或十二部經)不為弟子制立學處不立說波羅提木叉這樣佛與大弟子涅槃了不同族類不同種姓的弟子們梵行就會速滅不能久住反之如能廣為弟子說法為弟子制立學處立說波羅提木叉[A24]那麼佛與大弟子雖然涅槃了不同族類不同種姓的弟子們梵行不會速滅能長久存在於是舍利弗請佛制立學處立說波羅提木叉法《僧祇律》《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都有同樣的傳說[2]所不同的《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作「梵行久住」《僧祇律》為「(正)法得久住」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為釋迦牟尼([A25]Śākyamuṇi)說法度生的崇高理想要實現這一大理想就非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不可這是如來制立學處立說波羅提木叉的最深徹的意義了

2.十種利益制立學處與說波羅提木叉有十大利益如《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八下)

「有十事利益諸佛如來為諸弟子制戒(學處)立說波羅提木叉法何等十一者攝僧故二者極攝僧故三者令僧安樂故四者折伏無羞人故五者有慚愧人得安隱住故六者不信者令得信故七者已信者增益信故八者於現法中得漏盡故九者未生諸漏令不生故十者正法得久住為諸天人開甘露施門故」

《僧祇律》的「十事利益」各部廣律都曾說到《五分律》《十誦律》《根有律》作「十利」《四分律》作「十句義」《銅鍱律》原語作 [A26]dasa atthavasa[3][A27]attha梵語為 [A28]artha譯為義就是義利十種義利雖開合不同而大意終歸是一致的《毘尼母經》說「初十人()制戒因緣增一中義」[4]檢銅鍱部([A29]Tāmraśāṭīya)《增支部二集》有十類——實為六類(第三類為制現世漏滅未來漏此下別出制現在不善滅未來不善——四類)的「二利」為如來制立學處制說波羅提木叉等的因緣[5]《銅鍱律附隨五品》所說完全相同[6]除「哀愍在家者斷絕惡黨」——二利外其他的五類二利就與《銅鍱律》的十利相同又《四分律》「毘尼增一」中從「以一義故為諸比丘結戒」[7]到「以十義故為諸比丘結戒」[8]從一一別說到二二相合到十義結戒似乎這是從不同的觀點發見如來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等意義並不限於十事其後條理綜合為十事利益作為如來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等的理由「十利」取其圓滿而已(律學極重「五」數十是五的倍數)以十利而制立學處及說波羅提木叉是各部律所同的由於條理綜合而來各部的意趣不同所以也有二三事的差異然只是開合不同如歸納起來不外乎六事試對列如下

〔僧祇律〕
〔十誦律〕
〔根有律〕
〔銅鍱律〕
〔四分律〕
〔五分律〕
1.和合
1攝僧
1攝僧
1攝取僧
1攝僧
1攝取僧
2攝僧
2極攝僧
2極好攝
1僧和合
2.安樂
2令僧歡喜
2令僧歡喜
3令僧安樂
3僧安樂住
3令僧安樂住
2僧安樂
3令僧安樂住
3.清淨
4折伏無羞人
4折伏高心人
4降伏破戒
3調伏惡人
6難調者令調
3調伏惡人
5有慚愧人得安樂住
5有慚愧者得安樂
5慚者得安
4善比丘得安樂住
7慚愧者得安樂
4慚愧者得安樂
4.外化
6不信者令信
6不信者得淨信
6不信者信
7未信者令信
4未信者信
7令未信者信
7已信者得增長
7已信者增長信
7信者增長
8已信者令增長
5已信者令增長
8已信者令增長
5.內證
8現法盡諸漏
8遮今世煩惱
8斷現在有漏
5斷現在世漏
8斷現在有漏
5斷現世漏
9未生漏不生
9斷後世惡
9斷未來有漏
6滅後世漏
9斷未來有漏
6滅後世漏
6.究極理想
10正法久住為諸天人開甘露施門
9正法久住
10正法得久住
9法久住
10梵行久住
10梵行得久住故顯揚正法廣利人天
10愛重毘尼
10分別毘尼梵行久住故

「十利」或「十義」的開合不一而歸納起來可以分為六項來說的和合義《僧祇律》與《十誦律》立「攝僧」「極攝僧」二句《四分律》等唯一句和合僧伽成為僧伽和集凝合的中心力量就是學處與說波羅提木叉正如國家的團結成為億萬民眾向心力的是國家的根本憲法一樣安樂義《僧祇律》立「僧安樂」一句《四分律》等別立「喜」與「樂」為二句惟《五分律》缺依學處而住僧伽和合就能身心喜樂《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說「令他歡喜愛念敬重共相親附和合攝受無諸違諍一心同事如水乳合」[9]充分說明了和合才能安樂安樂才能和合的意義這都是依學處及說波羅提木叉而達到的清淨義僧伽內部如大海的魚龍共處一樣在和樂的僧伽中如有不知慚愧而違犯的以僧伽的力量依學處所制而予以處分使其出罪而還復清淨不敢有所違犯有慚愧而向道精進的在聖道——戒定慧的修學中身心安樂僧伽如大冶洪爐廢鐵也好鐵砂也好都逐漸冶鍊而成為純淨的精鋼所以僧伽大海「不宿死尸」能始終保持和樂清淨的美德外化義這樣和樂清淨的僧伽自能引生信心增長信心佛法更普及的深入社會內證義在這樣和樂清淨的僧伽中比丘們精進修行能得離煩惱而解脫的聖證究極理想義如來依法攝僧的究極理想就是「正法久住」「梵行久住」和樂清淨的僧伽在世能做到外化內證外化的信仰普遍內證而賢聖不絕[A30]那麼「正法久住」的大理想也就能實現出來十事利益的究極理想就是前面所說的一大理想但各部廣律的文句出入不一

(一大理想)
(十事的究極理想)
〔僧祇律〕
正法久住
正法久住
〔十誦律〕
梵行久住
〔根有律〕
梵行久住
〔四分律〕
梵行久住
正法久住
〔銅鍱律〕
梵行久住
正法久住愛重毘尼
〔五分律〕
梵行久住
正法久住梵行久住

《僧祇律》所說始終一貫以「正法久住」為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的究極理想其他的律部都不能一致《銅鍱律》說「梵行久住」又說「正法久住愛重毘尼」愛重毘尼([A31]vinayānuggahāya)一句應為重律學派特有的說明《五分律》所說顯為折衷的綜合說《僧祇律》所說「正法得久住為諸人天開甘露施門故」與《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所說意義是相通的《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五三二上)解說得最好

「我之淨行(梵行)當得久住者謂如法宣說廣利人天展轉相教令我正法久住世故」

從僧眾修證說是「梵行久住」從佛陀的證覺施化說是「正法久住」二者是相互關聯的在佛教的大理想中這是同一內容的不同說明當佛陀初成正覺在赴波羅捺(Vārāṇasī)的途中曾宣告自己的理想如《四分律》卷三二(大正二二七八七下)

「世間唯一佛澹然常安隱我是世無著我為世間最諸天及世人無有與我等欲於波羅捺轉無上法輪世間皆盲冥當擊甘露鼓」[10]

「轉無上法輪」「擊甘露鼓」說法並不容易但還是容易的修行解脫是不容易的但還不是最難的佛的正法能展轉無窮的延續常在世間不致如古佛那樣的人去法滅(近於人亡政息)才是佛陀心中的重要課題釋迦佛的悲智中確定的認為惟有為眾生廣說經法更重要的是制立學處立說波羅提木叉法依和樂清淨的僧伽——有組織的集體力量外化內證才能從梵行久住中達成正法久住廣利人天的大理想古德在波羅提木叉的分別探究中圓滿的窺見了佛陀的深意不但闡明了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的真實意趣法與毘尼的統一更圓滿的表達了佛的精神

波羅提木叉的分別論究從種種的觀點得來制立學處的不同意義(如《增一》中說)然後綜合為「十事利益」是各部毘尼(波羅提木叉分別)所共說的至於一大理想分別說部系(Vibhajyavādin)的《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是這樣說的[11]

  • A佛在毘蘭若邑安居三月食馬麥

  • B舍利弗起問佛為分別古佛的教化情形以說明「梵行久住」是由於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這可說是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序說以闡明制立學處的理想所在)

  • C佛到毘舍離須提那迦蘭陀子出家後因荒歉乞食難得回故鄉去為生母與故二所誘惑陷於重大的惡行佛陀因此開始制立學處

《僧祇律》有BC而沒有A說一切有部([A32]Sarvāstivāda)的廣律直從C迦蘭陀子(Sudinna-kalandaka-putra)出家說起沒有A與B部分《律藏之研究》討論律藏序分的新古以為《銅鍱律》與《五分律》最古其次是《四分律》《摩訶僧祇律》比上三律為新因為插入了舍利弗的「前生因緣」說一切有部律削除了序分是新的而《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最新[12]新與古我在上面說過有結構(組織形式)的新與古有材料(內容)的新與古在材料中有主體部分或附屬部分的新與古有一般形式——語文的新與古新與古的論究原是並不太容易的《律藏之研究》似乎沒有從律序的主體去體會對於這一問題我持有恰好相反的意見佛以「十事利益」制立學處是一切部派所公認的十事利益為制立學處的一般利益多方面的意義應為部派未分一味和合時代的公論在波羅提木叉的論究中條理十事利益漸顯發了梵行久住或正法久住為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的究極理想這一大理想是存在於十事利益的終了在部派的三大系中(分別說部離出以後的)上座部所展開的部派——說一切有部沒有說到表示了古形的波羅提木叉分別還沒有這一部分大眾部([A33]Mahāsāṃghika)與分別說部的波羅提木叉分別都有這一(B)傳說可以從阿育王(Aśoka)時代大眾部與分別說部合作而說一切有部被拒北移的事實中得到說明佛在毘蘭若(Verañja)安居吃了三月的馬麥《僧祇律》沒有說到三月食馬麥《十誦律》與《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都是說到過的這是佛教界公認的事實但食馬麥是一回事舍利弗起問闡明制立學處的大理由——梵行久住又是一回事並沒有什麼必然的關係至少在說一切有部中是沒有關係的不能因為說一切有部知道食馬麥的故事而論證AB部分為說一切有部所有意削除的以文學的新古而論說一切有部律關於三月食馬麥的敘述即使文學的形式比分別說部律為新但說一切有部所沒有的分別說部律所獨有的部分決不能證明為古形所應有的而只是削除了其實以三月食馬麥為律序的部分只是《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分別說部律所獨有的傳說而已

三月食馬麥與制立學處有什麼關聯呢須提那迦蘭陀子為了年歲荒歉乞食難得貪求生活的豐裕還歸故鄉因而陷於惡行佛陀遇到荒歉三月食馬麥也恬澹的堅忍過去分別說部的律師們應該是重視這二事的對比意義將三月食馬麥故事與舍利弗問梵行久住相聯合接著說到迦蘭陀子須提那的犯戒這暗示了出家受持學處應有少欲知足精苦堅忍的精神不為生活豐裕所誘惑的意義本來無關的事理約某一意義而聯結起來甚至集成長篇在佛教的傳說中這並不是少有的這應該是能為現代佛學研究者所同意的

在波羅提木叉的分別論究過程中充分闡明了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的大利益大理想說一切有部——一切學派共傳的「十事利益」是古形的《摩訶僧祇律》與分別說部的廣律揭示制立學處的究極理想——梵行或正法久住要遲一些與三月食馬麥的傳說相結合以暗示出家學道要能恬澹精苦那是分別說部的新編了但我不是說三月食馬麥的傳說是新的

第二項 毘尼的五事分別

〈波羅提木叉分別〉(Prātimokṣa-vibhaṅga或〈經分別〉([A34]Suttavibhaṅga是「波羅提木叉經」的分別廣說在組織上當然依著「戒經」的組織次第但所依的「戒經」是波羅提木叉的實體而不是布薩([A35]poṣadha)所用的說波羅提木叉的布薩儀軌所以作為布薩儀軌的「序說」「結說」以及「結問清淨」等部分在各部廣律中雖有附錄或不完全的附錄而都是不加解說的在「波羅提木叉經」八篇中也沒有解說「滅諍法」([A36]Abhikaraṇa-śamatha〈波羅提木叉分別〉是依波羅提木叉經的前七篇一篇一篇的一條一條的分別廣說

〈波羅提木叉分別〉的集成是古代的持律者([A37]vinayadhara分別論究波羅提木叉的結晶各部廣律雖名稱不一致而都有大體相同的部分(波羅提木叉的多少與次第不同〈波羅提木叉分別〉當然也就不同)所以在部派未分化以前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原形應該已經存在其後隨部派的分化各有多少的補充與修正形成現有各部廣律中與〈波羅提木叉分別〉相當的部分

古代持律者分別波羅提木叉著重於五項的論究如《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一〇〇四中)

「毘尼有五事答重制修多羅隨順修多羅是為五」

《僧祇律》有類似的五事記如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中)

「毘尼有五事記何等五修多羅毘尼輕重修多羅者五修多羅毘尼者二部毘尼略廣義者句句有義教者如世尊說四大教法輕重者盜滿五減五偷蘭遮是名五事記」

「五事答」與「五事記」應該是同一原文的異譯[A38]vyākaraṇa譯為記如一向等四記或譯四種答[A39]vyākaraṇa 有分別解說解答決了疑問的意思毘尼([A40]vinaya)——二部毘尼指波羅提木叉毘尼有五事答(記)就是對波羅提木叉有五事的分別解說這是《僧祇律》與《四分律》共傳的古說《四分律》的五答是依所制的每一學處說的「序」「制」「重制」——三事又如《四分律》說「平斷犯罪戒序重制有三法平斷不犯戒序重制」[1]犯與不犯如要加以平斷要從三事去分別學處制立學處的序——因緣依犯戒因緣而制立學處重制是補充或修正這三事是對於制立學處因緣的分別從這三項去分別論究才能了解這一學處確定現在發生的事情是否違犯了這一學處依三事而分別犯與不犯也見於《十誦律》「三事決定知(決定知就是「記」)毘尼相本起結戒隨結」[2]又見於《毘尼母經》「犯罪凡有三種一者初犯罪緣二者因犯故制三者重制是故三處得決(決就是「記」)所犯事復有三處決了非犯」[3]《四分律》所說的(第四)「修多羅」是波羅提木叉經也就是經文(學處)的分別決了「隨順修多羅」是依修多羅所說而分別決了《四分律》所說的「毘尼有五事答」實為上座部([A41]Sthavira)各部律的共同意見

《摩訶僧祇律》的「毘尼有五事記」是約波羅提木叉全體而說「修多羅」是五篇是被稱為「五部經」的「毘尼」是二部波羅提木叉前二者就是佛世的初編與最初結集的再編(這是制與重制的另一解說)「義」是每一學處的文義分別「教」是四大教法當時傳誦的五經與二部文義已有傳說的不同所以要經共同的論決審定佛制的本義「輕重」就是判決犯與不犯輕犯與重犯了大眾部([A42]Mahāsāṃghika)所傳的「毘尼有五事記」與上座系不完全相同而古人分別論究波羅提木叉的方法仍然大體相同

現存的各部〈波羅提木叉分別〉是這樣的依犯戒因緣而制立學處學處文句的分別解說犯與不犯輕犯與重犯的分別決了〈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內容不就是「毘尼有五事記(答)」嗎《善見律毘婆沙》有類似的四毘尼如卷六(大正二四七一六中)

「於戒句中於戒本中於問難中若欲知者有四毘尼何謂為四一者二者隨本三者法師語四者自意問曰何謂為本一切律藏是名本何謂隨本四大處名為隨本佛先說本五百羅漢分別流通是名法師語」

四毘尼與毘尼五事雖不完全相同而對「戒經」文句的分別問答有這四事卻是很相近的尤其是「本」(Sutta)與「隨本」(Suttānuloma與《四分律》的「修多羅」「隨順修多羅」完全相合是「戒經」隨本《善見律毘婆沙》解說為四大處四大處的原語為 [A43]cattāro mahāpadesā實與《僧祇律》的「四大教法」一致四大教法就是四大優波提舍見《長部大般涅槃經》《增支部四集》等[4]所以「本」是最初結集的經「隨本」是四大教法隨順經本而論決所傳的是否合於佛法也就是論決淨與不淨「法師語」是從上律師傳來的師承家法「自意」才是後代律師的意見毘尼——經分別是含有這些不同的成分也是綜合這些成分經長期的分別論究而成的

制立學處的因緣文句的分別解說犯相的分別決了是〈波羅提木叉分別〉的主體為諸部廣律所共同的也就是〈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原形在犯相的分別決了中共同的必要部分是初編不同的部分——擴編整編或精密的廣分別是部派分立以後的再編(在再編時初編也有一定關係的修正)還有與〈波羅提木叉分別〉相結合的附屬部分那就是各部廣律或有或沒有或多或少的部分都是屬於〈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後起部分

第三項 因緣與文句的分別

在〈波羅提木叉分別〉(Prātimokṣa-vibhaṅga)的組織中無論那一條戒都是先舉制立學處的因緣次分別學處的文句然後分別所犯的輕重佛的制立學處是「隨犯隨制」的凡是有所制立一定因當時的某種事實或是遮止罪惡或是為了避免社會的譏嫌而有遮止的必要所以學處與制立學處的因緣在學處的傳誦解說中就結合而有不可分的關係制立學處的因緣古來傳有五事「一犯緣起處(地點)能犯過人所犯之罪所犯境事所因煩惱」[1]除「所因煩惱」屬於內心的因緣而外其餘四事就是人事的因緣每一學處的制立不一定是一次制定的有些學處經多次的補充修正才成為定制所以古稱為「制」與「重制」說一切有部([A44]Sarvāstivāda)律分別極細密如說「此是初制此是隨制此是定制此是隨聽」[2]試以不淨行學處為例以須提那迦蘭陀子([A45]Sudinnakalandaka-putra)與故二行淫為因緣佛初立學處說「若比丘行淫法得波羅夷不共住」這是「初制」[3]其後毘舍離([A46]Vaiśālī)大林(Mahāvana)比丘與獼猴行淫再制為「若比丘行淫法乃至共畜生是波羅夷不共住」這是「隨制」後來因為眾多的跋耆(Vṛji)比丘不樂梵行不知捨戒以比丘身行淫事所以又制為「若比丘共諸比丘同學戒法戒羸不捨行淫法乃至共畜生是比丘得波羅夷不共住」經這一次重制准予自由捨戒而不許以比丘身行不淨行成為「定制」「隨聽」也稱為「開」是在某種特殊情形下不受某一學處的約束也就是不犯每一學處的制立一制再制或者隨聽都以某種事實為因緣作為制立或修正的依據

傳說中的制立因緣多數是共同的雖或者人名不同如不淨行者須提那迦蘭陀子《僧祇律》作迦蘭陀子耶舍([A47]Kalandakaputra-yaśas[4]或者地名不同如毘舍離比丘與獼猴行淫《十誦律》與《五分律》作憍薩羅([A48]Kośalā)舍衛(Śrāvastī)林中[5]《根有律》作羯闌鐸迦池竹林園(Kalandaka-veṇuvana)附近林中[6]《僧祇律》作王舍城(Rājagṛha)附近的猿猴精舍[7]但所傳的事實還是一致的這可以想見初期的原始傳說由久久流傳而有所變化不過有關因緣的人名與地名不免有「眾惡歸焉」的形[A49]原始佛教的律學傳統是優波離(Upāli)的律學傳統已不免雜有人事的因素[A50]裡姑且不談

佛陀所制的學處為了憶持誦習的便利應用極簡練的文體當時流行的修多羅([A51]sūtra)體要理解簡練文句的意義就需要分別解說這些文句的逐項解說各部廣律每有多少不同這或是定義的分別如說「比丘」在一般語言中比丘一詞的意義並不一致波羅提木叉中的比丘必須確定其界說也就是確定波羅提木叉所制約的比丘才能依之而予以制裁如法律中所說的「人」也要確定其界說一樣關於「比丘」的分別解說《僧祇律》但舉「受具足善受具足」——正義[8]《十誦律》舉四種比丘[9]《根有律》舉五義[10]《四分律》舉八義[11]《五分律》舉一一義[12]《銅鍱律》舉一二義[13]雖列舉四義五義到一二義但都結示這[A52]裡所說的是以一白三羯磨如法受具足的比丘(誰是原始的誰是後起的呢)

或是含義的闡明學處的文句依當時的因緣而制立是極簡略的但在實際的情況下必須引申闡明其意義否則就會不足應用或引起誤解如第二學處《僧祇律》作「不與取隨盜物王或捉或殺或縛或擯出」「不與取」解說為「無有與者盜心取」[14]不與取的本義當然指盜心取如不是盜心取也就不犯這一學處了但在文字上不與而取是可通於盜心及非盜心的所以分別說部系([A53]Vibhajyavādin)各律說一切有部律戒經的本文就明說為「盜心不與取」又如「王」《僧祇律》解說為「王者王名剎利婆羅門長者居士受職為王」[15]王是通稱一切職司治理的人不但指國家的元首《銅鍱律》作「諸王」定義也是一樣[16]《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根有律》就都明白的改定為「若王若大臣」[17]又如第三學處《僧祇律》作「自手奪人命」解說為「人者有命人趣所攝」[18]《四分律》與《銅鍱律》大意相同解說「人」為從最初(結生)心識延續到命終[19]《五分律》解說為「若人若似人」[20]「似人」指七七日內的胎兒說一切有部的波羅提木叉中就直作「若人若人類」[21]「若人若人胎」了[22]各部波羅提木叉經文句有出入的一部分從闡明引申而來正如本文的夾注日子久了有時會成為本文一樣

或是本文的意義含蓄因而引起歧義如不壞色學處《僧祇律》作「得新衣若不作三種一一壞色受用者」壞色的意義是「三種壞色持是等作點淨」下文又以「點淨」「染淨」「截縷淨」——三種淨對論[23]可見「壞色」是約「點淨」說的就是在新得的衣服上以三種顏色的一種點染作標記以免與外道等混雜不分《銅鍱律》與《五分律》《十誦律》也是約點淨說的[24]《四分律》作「得新衣不以三種壞色」[25]約染色說《根有律》也約「染淨」說[26]律本的「壞色」含意不明於是或解說為「點淨」或解說為「染淨」《五分律》作「新得衣應三種色作幟」[27]明說為「作幟」當然是點淨派的確定其意義如本來就有這「作幟」字樣也就不會紛歧為二大流了

文句與因緣是互相結合的但文句是佛所制經結集的公論審定口口相傳極為嚴格所以出入並不太大因緣只是口頭傳說傳說是富於流動性的所以文句略有解說不同因緣也就隨著變異了以不壞色學處來說主張「點淨」的《銅鍱律》《五分律》都說起因於比丘的衣服被賊劫去了無法辨認取回來[28]《十誦律》也有這一說[29]《僧祇律》著重於衣色不分[30]就因緣而論這是可通於「點淨」「染淨」的主張「染淨」的《四分律》專說比丘著新的白色衣與俗人沒有分別[31]《根有律》說比丘著俗人的衣服去作樂演伎[32]這就都是在服色的差別上說文句的解說有了差別不但因緣也隨著變化就是判罪輕重也就不同了如以壞色為「點淨」而不是「染淨」的《僧祇律》說「作截縷淨作染淨不作青(點)淨得一波逸提作青淨不作截縷淨不作染淨得二越毘尼罪」[33]這可見不作點淨的犯波逸提([A54]pātayantikā不作染淨的只是等於惡作的越毘尼罪([A55]vinayātikrama但在以「染淨」為壞色的如《四分律》就說「不染作三種色木蘭更著餘新衣者波逸提」[34]而點與不點反而看作不關重要的了

第四項 犯與不犯的分別

「波羅提木叉」的誦說主意在用來處理實際發生的非法事項以維護僧伽的和樂清淨所以波羅提木叉的分別解說每一學處的分別解說也就是犯與不犯輕犯與重犯等分別這是持律者(律師)所應有的知識如《四分律》卷五八(大正二二一〇〇〇中)

「有四法名為持律知犯知不犯知輕知重復有四法知犯知不犯知有餘知無餘復有四法知犯知不犯[A56]麁惡知不[A57]麁惡復有四法知可懺罪知不可懺罪知懺悔清淨知懺悔不清淨」

如上所列持律者應有的知識《僧祇律》等都有說到[1]說到所犯罪的分類是五罪聚([A58]pañca-apattikkhandhā是依波羅提木叉的五篇而分的如《僧祇律》卷二〇(大正二二三八六中)

「五眾罪者波羅夷僧伽婆尸沙波夜提波羅提提舍尼越毘尼罪」

五眾(聚)罪又稱為五篇罪[2]《銅鍱律》《四分律》《律二十二明了論》[3]一致說到這一分類實為佛教初期對於罪犯的分類法以此五類罪而分別輕重等不同的如《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

「阿跋提者五種罪名阿跋提何等五謂波羅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突吉羅於此五種罪比丘若作若覆障不遠離是名阿跋提無阿跋提者是五種罪不作不覆障遠離淨身口業淨命若狂人病壞心人散亂心人作罪若(未制以)先作是名無阿跋提罪輕阿跋提罪者可懺悔即覺心悔是名輕阿跋提罪重阿跋提罪者若罪可以羯磨得出者是名重阿跋提罪殘阿跋提罪者五種罪中後四種罪可除滅是名殘阿跋提罪無殘阿跋提罪者五種罪中初種是名無殘阿跋提惡罪者謂波羅夷僧伽婆尸沙雖一切罪皆名惡此是惡中之惡故名惡罪非惡罪者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突吉羅是非惡罪可治罪者可出可除滅是名可治罪不可治罪者不可出不可除滅是名不可治罪」

阿跋提([A59]āpatti譯為犯與法([A60]dharma)不相應與毘尼([A61]vinaya)不相應凡一切有所違犯的就是過失所以也譯為罪然在犯(罪)的分別判決中波羅提木叉的五篇罪顯然是過於簡略不足以適應佛教開展中的僧事實況如佛制立的受具足([A62]upasaṃpadā布薩([A63]poṣadha安居([A64]varṣā)等如有所違犯也就有罪但有些不是波羅提木叉學處所能含攝的所以《律二十二明了論》於「優波提舍律」([A65]upadeśa-vinaya)以外別立「婆藪斗律」([A66]Vastu-vinaya[4]《四分律》等於「波羅提木叉學」([A67]Prātimokṣa-śaikṣa)外別立「毘尼學」([A68]vinaya-śaikṣa「威儀學」([A69]ācāra-śaikṣa[5]「破戒」([A70]sīla-vipatti)以外有「破威儀」([A71]ācāra-vipatti)等總之波羅提木叉五篇(八篇)以外還有為僧伽——每一比丘所應受持的律行還有佛因犯而制立學處都是針對既成的罪事而立制所以每一學處都是既遂罪且有一定的標準但在罪的分別決斷中知道是並不如此簡單的以波羅夷([A72]pārājikā)的不與取學處(盜戒)來說是有主物有盜心將物品取離原處價值五錢這才構成這一重罪假如把無主物看作有主物起盜心去盜取當然也是有所違犯的但所犯的不是波羅夷罪又如於有主物而起了盜心作盜取的種種準備一直到用手拿著物件在沒有將物品取離原處時還是不與取的方便罪即使將物品取離原處如物品不值五錢也不犯這一學處像上面所說的或輕或重在固有的五部罪中應屬於那一類呢

大眾部([A73]Mahāsāṃghika)與說一切有部([A74]Sarvāstivāda維持固有的「五罪聚」說而將第五聚的越毘尼([A75]vinayātikrama或突吉羅([A76]duṣkṛta給以彈性的解說以容納其餘四部所不能容攝的一切過失如《僧祇律》卷二五(大正二二四二九上——下)

「越毘尼者有十三事阿遮與偷蘭遮醜偷蘭不作不語突吉羅惡聲威儀非威儀惡威儀惡邪命惡見心生悔毘尼」

阿遮與是面向佛陀悔謝的偷蘭遮([A77]sthūlâtyaya)與醜偷蘭是前二聚中不具分所起的重罪不作與不語是不受和尚阿闍黎的教命不去作或不理睬突吉羅指「波羅提木叉經」中的眾學法威儀非威儀惡威儀都是有關威儀的心生悔毘尼也作越毘尼心悔是心生悔意就能除滅的過失這些不同的過失說一切有部都稱之為突吉羅如《十誦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二上)

「有九犯犯波羅夷犯僧伽婆尸沙犯波逸提犯波羅提提舍尼犯突吉羅犯惡口突吉羅犯偷蘭遮突吉羅犯毘尼突吉羅犯威儀突吉羅是名九犯」

《十誦律》雖分為九犯其實還是五犯聚只是將突吉羅開為五類而已突吉羅是惡作惡口突吉羅是惡說偷蘭遮也是突吉羅所攝犯毘尼與犯威儀是屬於違犯犍度([A78]khandha)規定的過失總之大眾部與說一切有部雖因分別抉擇而成立不同的罪類但仍[A79]匯集於固有的五犯(罪)聚的形式之內

某些部派覺得五犯聚不足以概羅一切於是在五犯聚的基礎上擴大而成立七犯聚如《四分律》卷五(大正二二五九九下)

「七犯聚波羅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偷蘭遮突吉羅惡說」

《銅鍱律》也同樣的立七犯聚[6]但以偷蘭遮為第三聚列於僧伽婆尸沙以下《五分律》雖沒有明說也應有七犯聚次第與《銅鍱律》相同如卷一九(大正二二一三二下)

「犯突吉羅罪向餘比丘說半云是突吉羅半云是惡說犯波羅提提舍尼乃至偷羅遮亦如是若犯僧伽婆尸沙若犯波羅夷

《毘尼母經》立有多少不同的七種犯戒如卷三(大正二四八一三中)

「犯戒有七種波羅夷僧伽婆尸沙尼薩耆波逸提波逸提偷蘭遮波羅提提舍尼突吉羅」

《律二十二明了論》也於五犯聚外別立七犯聚[7]名數與《毘尼母經》相同但以偷蘭遮為第三聚這二類的七罪聚都是別立偷蘭遮為一聚而不同的是或開波逸提([A80]pātayantika)為二於波逸提外立尼薩耆波逸提([A81]Niḥsargikā-Patayantika或開突吉羅為二於突吉羅外別立惡說重律的學派對於不同類的罪犯作嚴密的整理成立七罪聚約為部派開始再分化的時代這雖是後起的新說但更為完善七罪聚應與波羅提木叉的七篇有關起初波羅提木叉集為五部依五部而罪分五聚(第五聚容納四部以外的一切罪)是完全一致的其後波羅提木叉集為八篇而第八「滅諍法」不是〈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對象始終存有附屬的意味如《銅鍱律附隨》明「三百五十戒」也是除「滅諍法」而論的[8]以五罪聚過於簡略於是比擬七篇[9]而成立七犯聚七篇中的「不定法」沒有特定的罪性所以《律二十二明了論》及《毘尼母經》都除去不定法而代以偷蘭遮立為七聚但七篇的尼薩耆波逸提在處理問題上雖然是物應捨罪應悔與波逸提不同而所犯的罪還是波逸提沒有什麼不同於是分別說部([A82]Vibhajyavādin)分出的部派如《銅鍱律》《四分律》《五分律》進一步的略去尼薩耆波逸提而於突吉羅外別立惡說這樣的七犯聚約罪類的不同來說最為完善但與波羅提木叉的七篇再也不能相合了

〈波羅提木叉分別〉是對於每一學處分別犯與不犯輕犯與重犯也就是持律者對犯聚作分別抉擇而應用於每一學處一味和合時代律師們分別論究的成果成為〈波羅提木叉分別〉的重要部門漢譯有《優波離問經》就是每一學處分別犯與不犯輕犯與重犯的簡論所以犯不犯的分別抉擇起初可能是獨立成部的

第三節 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先後集成

第一項 因緣文句與犯相分別(主體部分)

部派未分以前的〈波羅提木叉分別〉(Prātimokṣa-vibhaṅga因部派分化形成各部廣律中的〈波羅提木叉分別〉部分名稱也不一致或名〈經分別〉([A83]Suttavibhaṅga或名「毘奈耶」([A84]vinaya或名「毘奈耶分別」([A85]vinaya-vibhaṅga研究從原形而成不同部類的先後要將主體部分附屬部分分別來處理制立學處([A86]śikṣāpada)的因緣學處文句的分別解說犯不犯相的分別這是波羅提木叉分別不可缺少的核心問題「本生」(Jātaka「譬喻」(Avadāna與〈波羅提木叉分別〉相結合是可以有而不必有的附屬部分

現存的各部廣律都是屬於部派的部派的分裂並不是突然的是經長期的醞釀而到達明顯的分裂波羅提木叉分別也是這樣雖可說一切部派共同的原形其實在分裂以前或因「戒經」文句的誦本不同或因師承的解說不同不同的因素早已潛滋暗長所以不同部派的不盡相同的〈波羅提木叉分別〉是根源於同一古形因不同的師承及部派的一再增編改編而成現存的各部廣律依師承不同學風不同形成不同的部系同一部系的相近不同部系的差別就較多然而有些部分與不同部系相近與同一部系的反而不合原因可能並不單純教區共同的影響而外應該還有源於古老的共同傳說如《根有律》與《十誦律》為同一部的二系如同於分別說部([A87]Vibhajyavādin反而不同於自部別系那就可推論到上座部([A88]Sthavira)共同時期如不同於自部自系反而同於《僧祇律》就可以推論到部派未分的時期現存的各部廣律完成雖有先後而都包含有古老的傳承新起的分別與改編

〈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原形雖沒有傳誦保存下來但「制戒因緣」「文句分別」「犯相分別」——三部分確已規模粗具相互結合而成立以四波羅夷([A89]pārājikā)為例迦蘭陀子(Kalandakaputra獼猴[1]檀尼迦(Dhanikā[2]鹿杖([A90]Mṛgadaṇḍika[3]安居比丘[4]為制立四波羅夷的主要因緣盜滿五錢犯重罪是參照當時摩竭陀(Magadha)的國法[5]比丘的自殺或他殺由於不淨觀的厭離心過切佛因而為大眾說安那般那[6]這種事緣與「制戒因緣」相結合是各部派不同廣律所同的「文句分別」以依據「戒經」的共同(小異)解說也相近如「戒羸」與「捨戒」的分別各部都是相同的[7]「犯相分別」雖形式與內容各部極不統一而也有共同的內容如「不淨行」戒分為人非人畜生黃門(或增為四五)大便道小便道口中[8]各部的「犯相分別」極不統一可見原形的「犯相分別」部分還沒有後代那樣的嚴密這三部分構成的〈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原形在部派未分以前是確實存在了的

「文句分別」依口口傳誦的「戒經」對文句的意解不同闡述內容的不同引起文句的補充分別解說也就增多了如「不與取」戒《僧祇律》作「王」《銅鍱律》作「諸王」《四分律》等都分為王與大臣[9]對不與取者的處罰《僧祇律》作「或捉或殺或縛或擯出」各律都相同[10]惟《十誦律》作「若捉繫縛若殺若擯若輸金罪」[11]輸金贖罪是適應當時的法律而為《十誦律》特有的增制「奪人命」戒《僧祇律》《銅鍱律》《四分律》都說「人」而《五分律》等都分為人與人類(胎兒)[12]論到殺《僧祇律》「自手斷人命求持刀與殺者教死譽死」(三類)《十誦律》同[13]《銅鍱律》與《四分律》作四類是分「讚死」與「勸死」為二的[14]《五分律》作「若自殺若與刀藥殺若教人殺若教自殺(勸死)譽死讚死」[15]這是將「求持刀與殺者」分為讓他自己殺及求人去殺他——二類《根有律》為「故自手斷其命持刀授與自持刀求持刀者勸死讚死」[16]這是分析文句而為更詳備的解說由此而增改「戒經」的文句「戒經」的分別也就增廣了在「文句分別」上《僧祇律》與《銅鍱律》是接近原形的《五分律》與《根有律》出入較大

四波羅夷的「制戒因緣」在〈波羅提木叉分別〉中雖地名與人名不完全相同而事緣是一致的(其他學處也大致相同除對文句的意解不同)但由於兩點意義各部律的制戒因緣不免有些出入古代律師的見解佛是「隨犯隨制」的一部分學處不是一次制定的所以有一種以上的制戒因緣這是從文句的分別而來的如「不淨行」戒有「戒羸不自出」一句《僧祇律》與《五分律》就別出戒羸因緣一則[17]「不與取」戒有「若聚落若空地」二句所以《僧祇律》《銅鍱律》《五分律》於達尼迦因緣外別出取空閑處衣物因緣[18]「奪人命」戒鹿杖因緣外《銅鍱律》舉讚死因緣[19]《僧祇律》別出二(三)緣[20]《五分律》別出四緣[21]這是與「戒經」文句的分別有關與「制戒因緣」相類或有關的事緣佛教界的傳說是眾多而普遍的制戒的因緣並不限於一事所以重法的大眾部([A91]Mahāsāṃghika說一切有部([A92]Sarvāstivāda)的持經譬喻師([A93]dārṣṭāntika將類似或有關的事緣編入波羅提木叉的「制戒因緣」中如《僧祇律》的「不淨行」戒列舉「非道」「死尸」等一四緣[22]僧伽婆尸沙([A94]saṃghāvaśeṣā)「摩觸」戒前出支離尼等三緣[23]說一切有部的《根有律》於「奪人命」戒前[A95]列馱索迦(Dāsaka)等六緣而說「此是緣起未制學處」[24]在學處的因緣中列舉事緣而說「未制學處」《根有律》是非常多的《根有律》與《僧祇律》與其餘的律部不同這一類的編集當然比原形要遲一些

「犯相分別」為各部廣律所最不一致的部分試從《銅鍱律》說起《銅鍱律》的〈大分別〉依「波羅提木叉經」而作逐條的解說每一學處(戒)作三部分「制戒因緣」「文句分別」「犯相分別」體例極為分明可說是各部廣律所同的「犯相分別」中四波羅夷及十三僧伽婆尸沙的前五學處——「故出精」「摩觸」[A96]麁惡語」「讚淫欲」「媒」——九戒每戒都分二部分先「約義分別」依對象方法意志(有意或無意自主或被迫等)結果而分別犯相的輕重末了以不犯相作結如說「不犯者不知不覺樂失心痛惱最初犯者」[25]次「就事分別」這本是當時發生的實際事件是特殊的疑難的判決實例《銅鍱律》「就事分別」部分列舉章節如下[26]

  • 1.第一波羅夷一〇一——一〇二七

  • 2.第二波羅夷一——七四九

  • 3.第三波羅夷一——五三三

  • 4.第四波羅夷七——九

  • 5.第一僧伽婆尸沙一——五一七

  • 6.第二僧伽婆尸沙一——四一一

  • 7.第三僧伽婆尸沙一——四一〇

  • 8.第四僧伽婆尸沙一——四

  • 9.第五僧伽婆尸沙一——五

「犯相分別」的「約義分別」部分屬於分別說部系的《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是非常接近的如「不淨行」戒初分人等三類女等四(或五)類大便等三處次就自意作淫被迫作淫而論不眠死等[27]「不與取」戒《銅鍱律》分地中地上等三〇類《五分律》也是三〇類《四分律》二六類[28]「奪人命」戒《銅鍱律》分自(己動手)殺教殺等三〇類《五分律》也是三〇類《四分律》為二〇類[29]這三部律的分類數目與內容都非常接近《四分律》簡略一些這顯然的出於同一根源分別說部的原本是可以推見的

同出於上座部的說一切有部「不淨行」戒《十誦律》僅列人等女等大便等三類[30]《根有律》舉頌說「於三處行淫三瘡隔不隔壞不壞死活半擇迦女男見他睡行淫或與酒藥等被逼樂不樂犯不犯應知」[31]長行的解說雖極為簡略但內容分類與分別說部各本是相近的「不與取」戒《十誦律》分地處上處等一六類《根有律》分地上器中等二六類[32]內容也與分別說部相同只是簡要些分別說部律與說一切有部律的類同可以推論到上座部的共同時期所有〈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原形「奪人命」戒《根有律》先分內身外物內外合——三類次分毒藥毒粖等一五類[33]《十誦律》大致相同而在前面有自殺教殺遣使殺——三類末了有讚歎殺三類[34]說一切有部律對於「奪人命」戒的分類是略於自殺等分別而詳於殺具殺法的分類分別說部律重於自殺教殺使殺讚歎殺也就是依「戒經」而作細密的分類殺具僅列阬陷倚發安殺具——四類而已這一分類的不同是很難說誰先誰後的

《僧祇律》自成統系與上座部律的最大差別是敘述的紛亂但某些部分可以窺見古老的成分簡略(而不完備)雜亂(而有待整理)應該是初起的古老的特色如「不淨行」戒《僧祇律》分人非人畜生黃門下道[A97]強等[35]與《銅鍱律》等大意相合黃門的三類與《根有律》《十誦律》相合[36]這是可直溯於部派未分以前的分類《銅鍱律》加二根為四類[37]《五分律》再加無根為五類[38]《四分律》作「人婦童女二形黃門男子」五類[39]四類與五類的分別也許是更詳備的但卻是後起的又如「覺死」的三類比起上座部的尤其是分別說部的「不眠顛倒死」死又分「(鳥獸)未喰少分喰多分喰」要簡略得多「不與取」戒《僧祇律》先出八種物[40]次出地地中物等一六種物[41]又出物分齊等一三種分齊物[42]一六種物的分類與分別說部及說一切有部相通「分齊物」中有「寄分齊」「賊分齊」「稅分齊」這也是其他二系律部所有而且也是列於末後的這似乎說明了初期的分類先是地地上物等而持寄稅等是較後集成的說一切有部與分別說部條理結合而為統一的分類而大眾部承受傳說先後雜出這一情形也見於「奪人命」戒的分類初舉刀殺等八類[43]次出行殺等一三類[44]重於殺具等分類與說一切有部相同在一三類中如毘陀羅[A98]咒殺示道殺等說一切有部律也是列於後面的《僧祇律》的一再分類而沒有統一組合可據以推論古代分類的漸次形成當然現存《僧祇律》的分類有後起的部分如「不淨行」中有「入定」而被[A99]強迫行淫[45]「不與取」中有「幡分齊」「杙分齊」是寺塔的莊嚴物「奪人命」中「僧坊殺」「大臣殺」等都是其他律部所沒有的大眾部是重法(經)的與重律重論的上座部比起來缺乏嚴密分析條理綜合的治學方法以〈波羅提木叉分別〉來說承襲簡略的雜出的古風而雜亂的類集又附入新的成分

再說「犯相分別」的「就事分別」部分說一切有部律也是有的但比起《銅鍱律》來極為簡略並限於四波羅夷[46]《十誦律》中1.「不淨行」一事難提(Nandiya2.「不與取」三事施越尼(Sīvalī東方尼耕作衣3.「奪人命」六事坐殺小兒疾走空地宿避賊墮殺織師失墼殺木師跳墮殺木師4.「妄說過人法」七事定中聞聲溫泉戰勝生男天雨娑伽陀(Sāgata毘輸多[47]《根有律》中1.「不淨行」五事弱脊長根孫陀羅難陀([A100]Sundarānanda開戶睡四禪比丘2.「不與取」八事取衣取鉢取自衣東方尼世羅尼(Śailā目連([A101]Maudgalyāyana畢陵陀婆蹉(Pilinda-vatsa)取兒護物3.「斷人命」九事浴室溫堂坐殺小兒施醋二事擊攊死蘭若殺賊老比丘疾走4.「妄說過人法」五事戰勝天雨生男溫泉定中聞聲[48]分別說部系的《四分律》《五分律》在〈波羅提木叉分別〉的「犯相分別」中沒有「就事分別」的判決實例但不是沒有而是在〈波羅提木叉分別〉以外成為另一獨立的部類

在現存各部廣律中不屬於〈波羅提木叉分別〉而有「判決實例」意義的類似內容的漢譯的共有五部1.《五分律》「調伏法」所舉的判例除與四波羅夷相關的而外屬於僧伽婆尸沙的有「故出精」「摩觸」[A102]麁惡語」「媒」——四戒的判例[49]2.《四分律》「調部」內容極廣有關四波羅夷而外屬於僧伽婆尸沙的有「故出精」「摩觸」[A103]麁惡語」「讚淫法」「媒」「無根謗」——六戒的判例[50]3.《十誦律毘尼誦》(的一部分)除四波羅夷以外屬於僧伽婆尸沙的僅「故出精」「摩觸」「媒」——三戒的判例[51]此外於不定法尼薩耆波逸提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有最簡略的幾則這多半是出於〈優波離問誦〉的4.《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一部分)這是《十誦律》的別譯除四波羅夷以外屬於僧伽婆尸沙的僅「故出精」「摩觸」[A104]麁惡語」「媒」——四戒的判例[52]與《五分律》相同這可見現存的《十誦律》本已有所增補了5.《僧祇律雜誦》有「毘尼斷當事」共三五則除有關四波羅夷而外屬於僧伽婆尸沙的僅「故出精」二則[A105]麁惡語」二則[53]《四分律》與《五分律》是分別說部系《十誦律》與《薩婆多毘尼摩得勒伽》是說一切有部《僧祇律》是大眾部三大系的律典都有這一(不屬於「波羅提木叉分別」的)部類名為「毘尼」(調或調伏)的判決事例雖然內容或多或少或開或合人名與地名也不完全一致但於〈波羅提木叉分別〉——〈經分別〉以外成為另一部類卻是相同的這不能看作偶然的相合從一切律部來觀察「就事分別」判決的部分都是有的只是部類的組合不同《銅鍱律》全部編入〈經分別〉中《四分律》與《五分律》全部編成另一部類——「毘尼」(調伏)《十誦律》與《根有律》少分編入〈波羅提木叉分別〉又別編為〈毘尼誦〉(《根有律》沒有譯出)與《僧祇律》相近《僧祇律》也是編為二部分的

現在以「不淨行」——第一波羅夷為例來究明各部成立的先後從古形而分化為不同類型的過程《僧祇律》近於古形分為二部分「制戒因緣」中列敘一九事緣〈雜誦〉「毘尼斷當事」中與「不淨行」有關的共八緣「制戒因緣」敘列的一九緣1迦蘭陀子2離車子3戒羸4禪難提5猿猴6非道7男子8黃門9男裹女露10女裹男露11長根12柔支13內行外出14外行內出15壞形16口中17兀女18狂眠19死屍這些事緣前五緣與一般傳說的制戒因緣相合如3戒羸《五分律》也是有的[54]4禪難提見於《五分律》「調伏法」《四分律》「調部」《十誦律毘尼誦》等[55]一九事緣是從制戒到依戒實施從不同的分類「約義分別」而敘述有關的事緣如約人非人畜生非道黃門裹與露(或譯為有隔無隔)小便道大便道內行外出外行內出其中15壞形16口中是假設問答而不是當時的事實這些事緣編集在文句分別以前而實為從制戒到實施「約義分別」而組合的屬於「犯相分別」(不只是制戒的因緣)「毘尼斷當事」的八緣1孫陀羅難陀(羅漢晝眠蹴打女人)4(依毘尼斷當事次第)開眼林5外道出家6共期7淫女(與制戒因緣的9 10相同)25蹴女人28捨婦29隔壁前五則是佛世的事後三則是佛後「長老比丘」判決的事「毘尼斷當事」都是特出的不容易判決的集為一類是不屬於〈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判決實例

分別說部是重律的部派對於「戒經」的次第〈波羅提木叉分別〉以及僧伽軌則都曾整理過而作成新的完善的組織所有犯與不犯的判決古形是分為二類的但到分別說部或全部編入〈波羅提木叉分別〉的「犯相分別」是《銅鍱律》或全部編為〈波羅提木叉分別〉以外的「毘尼」是《五分律》與《四分律》無論是《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都是將古形的二部分綜合為一從制戒到實施與「約義分別」有關的古代律師堅持「隨犯隨制」的原則所以對「約義分別犯相」也就認為應有違犯的事緣傳說久了假設問答的約義分別的都被看作是「隨犯而制」的而違犯的事緣就漸漸多起來了(《僧祇律》已有這種傾向)以「不淨行」為例《僧祇律》二部分除假設的與重出的實為二三事而《五分律》就有二七事《銅鍱律》五四事《四分律》更多到七二事[56]從逐漸增多中可以了解先後成立的意義

《五分律》「調伏法」共二七事1迦蘭陀子2阿練若比丘3狂病(散亂心病壞心例)4孫陀羅難陀跋耆子5二根6二道合7黃門8小兒9小女10木女11泥畫女12象13立行14坐行15股臍等16露地熟眠17開戶睡18露地熟眠19羅漢20男根刺口21共浴22夢與本二23狗啣24根長25弱體26禪比丘27共天龍等這些事緣部分是從「約義分別」來的如1迦蘭陀子(《僧祇律》同)2阿練若比丘(與《僧祇律》的猿猴同)4孫陀羅難陀(與《僧祇律》的離車子同)這三事是各律相同的「制戒因緣」3狂病與「不犯者狂心散亂心病壞心初作」有關(約「不淨行」說就是迦蘭陀子)這是一切戒的「不犯」總相[57]而《五分律》卻作為事緣了二根二道合黃門小兒從女黃門二根無根——五類的分別而來10木女11泥畫女12象《五分律》的「約義分別」中是沒有的卻見於《僧祇律》「畜生者從象馬乃至雞」[58]「石木女人畫女人越毘尼罪」[59]《僧祇律》是「約義分別」而《五分律》卻作為實事而敘有事緣了13立行14坐行《五分律》與《銅鍱律》相合而《四分律》與《僧祇律》是內行外出與外行內出19羅漢(與《僧祇律》的孫陀羅難陀相同)24長根25弱體(上二都與《僧祇律》相同)26禪比丘與《僧祇律》的禪難提相合總之《五分律》是綜合《僧祇律》(應該是上座部律古形與《僧祇律》相近)的二部分部分的「約義分別」已傳說為事緣不同於《僧祇律》的只有共浴開戶睡露地眠夢與本二狗啣——五事而已

《銅鍱律》與《四分律》這一部分的集成應該是遲一些只要略舉幾點就足以說明了「犯相分別」的「約義分別」有死而未喰多分未喰多分喰骨出等《僧祇律》與《五分律》都是分別而沒有事緣《銅鍱律》就有「五墓處骨」——六事[60]又「約義分別」有被迫與展轉行淫《僧祇律》與《五分律》也沒有事緣的敘述《銅鍱律》分別為七事[61]《四分律》更詳細分別成為比丘與比丘到沙彌[A106]強沙彌——八事又從比丘與眠女到惡比[A107]惡沙彌[A108]阿蘭若與比丘尼等——二〇事[62]這都是依原形的「約義分別」而傳說為事實的《五分律》有露地熟眠(二則)開戶睡羅漢——四緣《四分律》也僅有羅漢開戶睡取薪女擔草女——四緣而《銅鍱律》竟演化為羅漢舍衛安陀林四事毘舍離大林三事重閣講堂一事共為九緣[63]大同小異的事緣是這樣的增多了然《銅鍱律》的增多主要從「約義分別」而來而新增的並不多僅蓮華色女口啣生支敗根者故二[A109]強坐等數則(傳說的事實不一定是後起的但編集要遲一點)《四分律》有更多的新事緣自難陀尼到母子共一三事[64]其中為《五分律》與《銅鍱律》所有的僅狗啣股臍等二則這些新集錄的事緣也見於《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65]

說一切有部二系——《十誦律》《根有律》這一部分的組織是古形的與《僧祇律》一樣分為二類〈波羅提木叉分別〉的「犯相分別」及「毘尼誦」《根有律》的〈毘尼誦〉(應名為「毘尼得迦」)沒有譯成漢文但一定是有的如《根本薩婆多部律攝》解說「不淨行」的犯不犯相歷舉種種犯緣都與〈毘尼誦〉《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相合[66]《十誦律毘尼誦》與《十誦律》部分別譯的《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內容增多了與《四分律》相近比對起來有更多的新事緣如《十誦律》與《薩婆多毘尼摩得勒伽》自非人持著王夫人邊到守園尼共一二事[67]都是其他律部所沒有的而且是集錄於末後的這是說一切有部特有的集錄完成最遲的部分

〈波羅提木叉分別〉的主要部分——「制戒因緣」「文句分別」「犯相分別」從原形而成現存的各部律無論是內容或組織形式古傳或新成立的都是錯綜複雜的應分別觀察不可一概而論從原形而分為大眾部與上座部就有二部不同的初形從上座部而分化為分別說說一切有就各有自部的特有原形依共同的而再分部派就又各為編集而成大致同於現存部派的律典(集成後也還有多少演變但大致相同)[A110]也只是略舉一例以說明大概而已

第二項 本生與譬喻(附屬部分)

「本生」(Jātaka「譬喻」([A111]Avadāna, P. [A112]apadāna為「十二分教」的二分存在於〈波羅提木叉分別〉及「律藏」的其他部分也存在於「經藏」這二分在佛法的開展中因時因地被稱為「本生」與「譬喻」的體裁與意義都不免有些演變這一切留在(本論第八章)〈九分教與十二分教〉中去研究

「本生」與「譬喻」在「律藏」中被稱為「眷屬」[1]也就是附屬部分佛法不外乎「法」與「律」法是義理與修證的開示律是學處與軌則的制立在法與律的流傳(實行)中次第結集出來就與人(畜非人等)事相結合經律傳說的人事可歸納為三類佛與弟子的事[A113]在傳說集出中佛與弟子的事[A114]片段的局部的與某一法義某一規制相結合又逐漸的聯合起來成為佛及弟子的傳記古人的德行古代印度的名王名臣婆羅門出家仙人所有的良法美德透過佛教的觀念而傳述出來這表示了世間的真正善法以遮破傳統宗教的迷妄又表示了世間善法的不徹底而引向出世解脫舉世間事為例證這有點近於「比況」([A115]aupamya但不是假設的也不是一般事物的譬喻在說明某一善行或惡行時引述世間(民間)共傳的故事以表達所要表達的意義這種舉為例證的故事含有教訓的意味佛教傳說的「因緣」(依制戒因緣而顯著起來)「本生」「譬喻」等都由於這些——不同的體裁不同的目的而成立

「本生」可分為二經師所傳的「本生」在傳述先賢的盛德時以「即是我也」作結這就成為釋尊的「本生」也就是菩薩的大行律師所傳的「本生」是在說明某人某事時進一步說不但現在這樣過去已就是這樣了敘述了過去生中的故事末了說當時的某某就是現在的某某這一類型的「本生」《僧祇律》最多共存五三則《十誦律》與《根有律》也有這一類型的「本生」然《僧祇律》的「本生」都在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中而《根有律》特重於「破僧事」傳說佛為了提婆達多(Devadatta)破僧「廣說五百本生」[2]這是說一切有部([A116]Sarvāstivāda)律的特色

這一類型的「本生」分別說部([A117]Vibhajyavādin)系也是有的與偷羅難陀(Sthūlanandā)比丘尼有關的《銅鍱律》有「黃金鳥」顯然為「本生」的體裁[3]《四分律》也有「黃金鳥」「本生」《根有律》說有「寶珠鵝」(黃金鳥的傳說不同)「貪賊」「醜婆羅門」「不貞妻」——四「本生」但是《僧祇律》《五分律》《十誦律》卻都是沒有的與提婆達多有關的《銅鍱律》有「小象學大象」事[4]雖沒有具備「本生」的文學形式而確是釋尊與提婆達多的前生「小象學大象」事《四分律》與《五分律》都明確的是「本生」體裁《僧祇律》的「本生」很多但有關提婆達多的僅有一則——「野干主」關於提婆達多的《銅鍱律》一則《四分律》三則《五分律》四則《十誦律》一則而《根有律》多達三六則在這一比較下明確的可以看出上座部([A118]Sthavira)系統律部的「本生」有集中的傾向重視佛教的問題人物以提婆達多偷羅難陀比丘尼的惡行為主而廣泛的傳說集錄出來這與《僧祇律》的本生對一般的比丘比丘尼而說沒有集中在少數人身上是非常不同的這到底誰古誰今呢

依律部所傳的「本生」而論究成立的先後是不能以有無多少為準量的1.先應確認「本生」所表達的意義這是關聯於前生後世善惡因果的具體化善惡因果是佛法的重要論題然在佛法的開展中一般的要求不是抽象的原理法則而要有具體的因果事實可以指證於是傳述的古人善行指證為「即是我也」對現在的釋尊說這是前生的善行高德而形成前後的因果事實這是經師所傳的「本生」律部中舉為例證的世間事——過去的人(畜生及非人)物對現在的佛弟子在傳說中也成為前生後世的因果系這是律師所傳的「本生」

2.經師與律師所傳的「本生」是同類的善惡因果這是佛法中善惡因果具體化的早期形態我們知道渾括而簡要的佛法根本思想是但說善惡因果沒有作進一步的分類但立善惡二性的大眾部([A119]Mahāsāṃghika就是這一思想的繼承者上座部的特色是三性論於善惡外別立無記性分別說部及從先上座部分出的說一切有部中的「持經者」都立三性說說一切有部論師及犢子部([A120]Vātsīputrīya成立四性說善性不善性有覆無記性無覆無記性「因通善惡果唯無記」「異類而熟」的異熟因果在上座部系尤其是說一切有部論師中發揚廣大起來如認清佛法思想的開展歷程[A121]那麼律部本生所表現的具體的因果事實正是初期的善因善果不善因不善果的說明與大眾部的思想最為契合同類的善惡因果說在上座部中漸為異熟因果所取而代之(「譬喻」)但仍或多或少的留存於上座系統的律部

3.在部派中學風是不盡相同的從上座部而流出的阿毘達磨([A122]abhidharma)論師是究理派對於「本生」「譬喻」等取審慎的抉擇態度如《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說「諸傳所說或然不然」[5]屬於《十誦律》系統的《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一(大正二三五〇九中)

「凡是本生因緣不可依也此中說者非是修多羅非是毘尼不可以定義」

「本生」「因緣」「譬喻」等與經律相結合而不是經律的實體這是不可以作為定量的所以重阿毘達磨的學派對於本生譬喻不予重視為罽賓([A123]Kaśmīra)論師所重的「除卻本生阿波陀那但取要用作十部」[6]的《十誦律》真正的意義在此銅鍱部([A124]Tāmraśātīya)重律也有發達的阿毘達磨論《銅鍱律》僅有「黃金鳥」本生及「小象學大象」可與《十誦律》作同樣的理解反之大眾部是重於修證重於通俗重經法而沒有阿毘達磨論的(晚期也有)《僧祇律》保持了簡略的雜亂的古形(律藏的全部組織《僧祇律》是古形的下文當加以證實)卻富有同類因果的「本生」在說一切有部中本為持經者(上座部本重經)所用的《根有律》有非常豐富的「本生」與「譬喻」所以論究律中的「本生」有無與多少不一有關學風的不同是不能忽視的一環

可以簡略的總結了《銅鍱律》僅「黃金鳥」為「本生」還有近於「本生」的「小象學大象」《銅鍱律》編集完成時當時的佛教界就只有這二種「本生」嗎還是學風不同簡略而不多採錄呢僅有二項而與上座部的其他律部特重提婆達多與偷羅難陀恰好相合這是不能不引為希奇的上座律與大眾律對於風行古代的「本生」態度是顯然不同的同類因果的「本生」傳說是古老的與大眾部的思想及學風相合所以在《僧祇律》的編集中保存的最多銅鍱部是重論的與某人其事相結合的「本生」傳說在《銅鍱律》的編集中僅保留了上座部系所特重的有關提婆達多與偷羅難陀的「本生」律部的集成與部派成立的時期相去不能太遠(集成定本以後只能有多少修正與補充不能有太大的變動)說一切有部——經師與論師分化時期比化地部([A125]Mahīśāsaka法藏部([A126]Dharmaguptaka銅鍱部要遲一些那時的說一切有部律提婆達多的「本生」已經不少論師系加以刪略重為編定成為《十誦律》持經的譬喻者繼承舊有的學風擴充(「譬喻」部分更多)改編成為《根有律》

律所傳的「譬喻」也是多少不同的經師所傳的「譬喻」只是先賢的善行光輝的事[A127]而律師所傳的「譬喻」通於善惡從(制戒)「因緣」而化為「譬喻」——佛與弟子的事[A128]又從「譬喻」而化為(業報)因緣「本生」與「譬喻」有一共同的傾向從現事而傾向於過去的「同類因果」是「本生」從現在而傾向於過去的「異類因果」是「譬喻」這都是因果原理的具體說明使人可證可信依「譬喻」的發展情形而論現存的各部律說一切有部的《十誦律》尤其是《根有律》詳於業報「譬喻」最為後起其次是《僧祇律》《五分律》《四分律》(有伊羅鉢龍王宿緣等)[7]《銅鍱律》為古如以〈波羅提木叉分別〉——部派未分已大體形成來說那就還沒有什麼(業報)「譬喻」惟《根有律》是例外


校注

[0186001]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一(大正二二七七中) [0186002] 《摩訶僧祇律》卷二二(大正二二四一二中) [0186003] 《摩訶僧祇律》卷四〇(大正二二五四八上) [0186004] 《十誦律》卷四二(大正二三三〇二下) [0187005] 《十誦律》卷二四(大正二三一七六中——下) [0188006] 《四分律》卷五四(大正二二九六八中) [0188007]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三〇(大正二二一九一上) [0188008] 《銅鍱律大分別》(南傳二八二) [0188009] 《十誦律》卷一一(大正二三八一下) [0188010]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三一(大正二三七九四下) [0188011]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六(大正二二四五中) [0188012] 《四分律》卷一二(大正二二六四八下) [0188013] 《摩訶僧祇律》卷一五(大正二二三四六中) [0188014] 《銅鍱律大品大犍度》(南傳三一一四) [0188015]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一四下) [0188016] 《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一〇〇二下——一〇〇三上) [0188017] 《摩訶僧祇律》卷二八(大正二二四五七下) [0188018] 《十誦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四九中) [0188019]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卷三(大正二三一〇三一下) [0189020] 《銅鍱律小品滅諍犍度》(南傳四一四九) [0189021] 《四分律》卷四七(大正二二九一七下) [0189022]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二(大正二二一五四中) [0189023] 《十誦律》卷四九(大正二三三六一上) [0189024] 《銅鍱律小品五百犍度》(南傳四四三〇) [0189025] 《銅鍱律小品七百犍度》(南傳四四五七) [0189026] 《銅鍱律小品滅諍犍度》(南傳四一五〇——一五一) [0189027] 《四分律》卷四七(大正二二九一八上) [0190028] 《毘尼母經》卷一(大正二四八〇一上) [0191029] 「犯毘尼」「諍毘尼」「斷煩惱毘尼」見《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下)《毘尼母經》卷八(大正二四八四八上——八五〇上) [0191030] 《善見律毘婆沙》卷一(大正二四六七六上) [0194001]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八(大正二四三九九上) [0196002] 《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一一一——一四)《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中——下)《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上——下)《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七中) [0196003] 《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一三二)《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三中——下)《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〇下)《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八下)《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一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九中) [0196004] 《毘尼母經》卷一(大正二四八〇一上) [0197005] 《增支部二集》(南傳一七一六〇——一六一) [0197006] 《銅鍱律附隨》(南傳五三八一——三八三) [0197007] 《四分律》卷五七(大正二二九九〇下) [0197008] 《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一〇一二上) [0199009]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五(大正二四三八四上) [0201010] 《銅鍱律大品大犍度》(南傳三一五)《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五(大正二二一〇四上)等都有此說 [0202011] 《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一一〇——三〇)《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上——三中)《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八下——五七〇中) [0203012]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三七六——三七九) [0208001] 《四分律》卷五八(大正二二九九八中) [0208002] 《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 [0208003] 《毘尼母經》卷七(大正二四八三九上) [0209004] 《長部大般涅槃經》(南傳七九九——一〇二)《增支部四集》(南傳一八二九三——二九七) [0211001]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二(大正二四五三〇下) [0211002]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四〇(大正二四四〇八上) [0211003] 《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一三三) [0211004] 《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九上) [0212005]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三下)《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上) [0212006]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九下) [0212007] 《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三三中) [0212008] 《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三五下) [0212009] 《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中) [0212010]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九下——六三〇上) [0212011] 《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上) [0212012]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中) [0212013] 《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一三七) [0213014] 《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 [0213015] 《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中) [0213016] 《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一七四) [0213017]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中)《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四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 [0213018] 《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五上) [0213019] 《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一一二〇)《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下) [0213020]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八中) [0213021] 《十誦律》卷二(大正二三八中) [0213022]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六〇上) [0213023] 《摩訶僧祇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三六九中——下) [0214024] 《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二一九〇——一九一)《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九(大正二二六八上)《十誦律》卷一五(大正二三一〇九中) [0214025] 《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六七六下) [0214026]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三九(大正二三八四五上) [0214027]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九(大正二二六八上) [0214028] 《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二一八九)《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九(大正二二六八上) [0214029] 《十誦律》卷一五(大正二三一〇九上) [0214030] 《摩訶僧祇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三六九上——中) [0214031] 《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六七六上) [0214032]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三九(大正二三八四四下) [0214033] 《摩訶僧祇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三六九下) [0215034] 《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六七六下) [0218001] 《摩訶僧祇律》卷二五(大正二二四二八下——四二九上) [0218002] 《摩訶僧祇律》卷一二(大正二二三二八下)《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八上) [0218003] 《銅鍱律附隨》(南傳五一五六)《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一〇〇四下)《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中) [0219004] 《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上) [0219005]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下)《四分律》卷五八(大正二二九九六中)立三學但以淨行學代毘尼學 [0221006] 《銅鍱律附隨》(南傳五一五六) [0221007] 《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0222008] 《銅鍱律附隨》(南傳五二四七) [0222009] 道安傳「外國云戒有七篇」見《出三藏記集》卷一一(大正五五八〇中) [0225001]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三上——下)《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九上——中二三三上——中)《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〇上——中五七一上)《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一上——中三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大正二三六二八上——下六二九下)《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二二——二八三三——三四) [0225002]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中——下)《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二三九中)《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二中——五七三上)《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三中——四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五下——六三六下)《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六六——七〇) [0225003]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七中)《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四上——中)《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五下——五七六上)《十誦律》卷二(大正二三七中——八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五九下——六六〇上)《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一三——一一五) [0225004]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九上——中)《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八下——二五九上)《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七中——下)《十誦律》卷二(大正二三一一上——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〇(大正二三六七五上——下)《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四四——一四七) [0225005]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二下——二四三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中)《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四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七二) [0225006]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七下)《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四下)《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中)《十誦律》卷二(大正二三八上——中)《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一六——一一七) [0225007]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中)《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三二二六上——二三七中)《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中——下)《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中——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三〇中)《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三七——四三) [0225008]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上)《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下)《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三〇下)《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四四) [0226009] 《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中)《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七四)《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中)《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四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 [0226010] 《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七四) [0226011] 《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四中) [0226012] 《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五上)《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二〇)《四分律》卷(大正二二五七六下)《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八中)《十誦律》卷二(大正二三八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六〇上) [0226013] 《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四中)《十誦律》卷二(大正二三八中) [0226014]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二一)《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中) [0226015]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八中) [0226016]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六〇中) [0227017] 《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三一下——二三二上)《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上) [0227018] 《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四一下)《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七三)《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 [0227019]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一八——一一九) [0227020] 《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三下——二五四中) [0227021]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七下——八上) [0227022] 《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三三下——二三五下) [0227023] 《摩訶僧祇律》卷五(大正二二二六四上——中) [0227024]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六(大正二三六五二下——六五九下) [0228025]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五二) [0228026] 上列章節並見《南傳大藏經》卷一其頁數為1.(五三——六三)2.(九〇——一一一)3.(一三〇——一四二)4.(一六七——一八二)5.(一九五——一九九)6.(二一一——二一三)7.(二一八——二二〇)8.(二二五——二二六)9.(二四二——二四三) [0229027]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四四——五二)《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下——五七二上) [0229028]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七七——八六)《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中——七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下——五七五上) [0229029]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二三——一三〇)《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八中——九上)《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下——五七七上) [0229030] 《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下) [0229031]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三〇下) [0229032] 《十誦律》卷二(大正二三五上——六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三(大正二三六三八中——六四六下) [0229033]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六一上——六六三上) [0229034] 《十誦律》卷二(大正二三八中——一〇中) [0230035] 《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 [0230036]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三〇下)《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下) [0230037]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四四) [0230038]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上) [0230039] 《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下) [0230040] 《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 [0230041] 《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五上——中) [0230042] 《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七下) [0230043] 《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五中) [0231044] 《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六上) [0231045] 《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 [0231046]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於波逸底迦中也偶有「就事分別」的事緣如「惱他」戒見卷二九(大正二三七八七上——七八八中) [0231047] 《十誦律》1.(大正二三二下——三上)2.(大正二三七上——中)3.(大正二三一〇下——一一上)4.(大正二三一二下——一三下) [0232048]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1.(大正二三六三一中——六三五上)2.(大正二三六四七上——六五二中)3.(大正二三六六三上——六六八下)4.(大正二三六七七下——六八〇中) [0232049]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一八二上——一八五上) [0232050] 《四分律》卷五五——五七(大正二二九七一下——九九〇中) [0232051] 《十誦律》卷五七——五九(大正二三四二四中——四四五下) [0232052]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三——五(大正二三五八二中——五九三中) [0232053] 《摩訶僧祇律》卷二九——三〇(大正二二四六四下——四七〇下) [0233054]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上) [0233055]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一八二下)《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二中)《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五上——中)《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三(大正二三五八二下) [0235056] 各部事緣的項目開合不一計算不易這只是舉大數以表示不斷增多而已 [0235057] 分別說系的三部律每戒都以狂散亂心病壞心初作結說不犯 [0235058] 《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七中) [0235059] 《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七下) [0236060]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五七——五八) [0236061]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六二——六三) [0236062] 《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三上——九七四上) [0236063]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五九——六一) [0236064] 《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四上——下) [0237065] 前後雜出可檢《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三——四 [0237066]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五三三下——五三四上) [0237067] 《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五中——四二七上)《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四(大正二三五八四中——五八五中) [0245001] 《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一一(大正三一七四四上) [0246002] 《十誦律》卷三六(大正二三二六四中) [0246003]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二四一九) [0246004] 《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三〇八) [0248005]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一八三(大正二七九一六中) [0248006] 《大智度論》卷一〇〇(大正二五七五六下) [0250007]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五(大正二二一〇六上——一〇七上)《四分律》卷三二(大正二二七九一上——七九二下)
[A1] bhikkhu【CB】Bhikkhu【印順】
[A2] bhikkhunī【CB】Bhikkhunī【印順】
[A3] 三三六【CB】一三六【印順】
[A4] 三三七【CB】一三七【印順】
[A5] pārājikā【CB】Pārājikā【印順】
[A6] 上【CB】[-]【印順】
[A7] [-]【CB】上【印順】
[A8] ḥdul-ba rnam-par-ḥbyed pa【CB】Ḥdul-ba rnam-par-ḥbyed pa【印順】
[A9] Bhikṣuṇī-vinaya-Vibhaṅga【CB】Bhikṣunī-vinaya-Vibhanga【印順】
[A10] vinaya【CB】Vinaya【印順】
[A11] Sarvāstivāda【CB】Sarvāstivādāḥ【印順】
[A12] vibhaṇga【CB】Vibhaṅga【印順】
[A13] 二九【CB】二八【印順】
[A14] śikṣāpada【CB】Sikṣāpada【印順】
[A15] vinaya【CB】Vinaya【印順】
[A16] dharma【CB】Dharma【印順】
[A17] vinaya【CB】Vinaya【印順】
[A18] vinī【CB】Vinī【印順】
[A19] Prātimokṣa【CB】Prātīmokṣa【印順】
[A20] vinaya【CB】Vinaya【印順】
[A21] vinayadhara【CB】Vinayadhara【印順】
[A22] 稟【CB】禀【印順】
[A23] Krakucchanda【CB】Krakucchandha【印順】
[A24] 那麼【CB】那末【印順】
[A25] Śākyamuṇi【CB】Śākyamuni【印順】
[A26] dasa atthavasa【CB】Dasa atthavaso【印順】
[A27] attha【CB】Attha【印順】
[A28] artha【CB】Artha【印順】
[A29] Tāmraśāṭīya【CB】Tāmra-śātīyāḥ【印順】
[A30] 那麼【CB】那末【印順】
[A31] vinayānuggahāya【CB】Vinayānuggahāya【印順】
[A32] Sarvāstivāda【CB】Sarvāstivadāḥ【印順】
[A33] Mahāsāṃghika【CB】Mahāsāṁghikaḥ【印順】
[A34] Suttavibhaṅga【CB】Sutta-vibhaṅga【印順】
[A35] poṣadha【CB】Poṣadha【印順】
[A36] Abhikaraṇa-śamatha【CB】Adhikaraṇaśamathā【印順】
[A37] vinayadhara【CB】Vinaya-dhara【印順】
[A38] vyākaraṇa【CB】Vyākaraṇa【印順】
[A39] vyākaraṇa【CB】Vyākaraṇa【印順】
[A40] vinaya【CB】Vinaya【印順】
[A41] Sthavira【CB】Sthavirāḥ【印順】
[A42] Mahāsāṃghika【CB】Mahāsāṃghikāḥ【印順】
[A43] cattāro mahāpadesā【CB】Cattāro mahāpadesa【印順】
[A44] Sarvāstivāda【CB】Sarvāstivādāḥ【印順】
[A45] Sudinnakalandaka-putra【CB】Sudinna-kalandaka-putra【印順】
[A46] Vaiśālī【CB】Vaiśāli【印順】
[A47] Kalandakaputra-yaśas【CB】Kalandaka-putra-yaśas【印順】
[A48] Kośalā【CB】Kośala【印順】
[A49] 跡【CB】迹【印順】
[A50] 裡【CB】裏【印順】
[A51] sūtra【CB】Sūtra【印順】
[A52] 裡【CB】裏【印順】
[A53] Vibhajyavādin【CB】Vibhājyavādināḥ【印順】
[A54] pātayantikā【CB】Pātayantika【印順】
[A55] vinayātikrama【CB】Vinayātikrama【印順】
[A56] 麁【CB】麄【印順】
[A57] 麁【CB】麄【印順】
[A58] pañca-apattikkhandhā【CB】Pañca-āpattikkhandhā【印順】
[A59] āpatti【CB】Āpatti【印順】
[A60] dharma【CB】Dharma【印順】
[A61] vinaya【CB】Vinaya【印順】
[A62] upasaṃpadā【CB】Upasaṃpadā【印順】
[A63] poṣadha【CB】Poṣadha【印順】
[A64] varṣā【CB】Varṣā【印順】
[A65] upadeśa-vinaya【CB】Upadeśa-yinaya【印順】
[A66] Vastu-vinaya【CB】Vastu-vi.【印順】
[A67] Prātimokṣa-śaikṣa【CB】Prātimokṣa-śaikṣā【印順】
[A68] vinaya-śaikṣa【CB】Vinaya-śa.【印順】
[A69] ācāra-śaikṣa【CB】Ācāra-śa.【印順】
[A70] sīla-vipatti【CB】Sīla-vipatti【印順】
[A71] ācāra-vipatti【CB】Ācāra-vi.【印順】
[A72] pārājikā【CB】Pārājikā【印順】
[A73] Mahāsāṃghika【CB】Mahāsāṁghikḥ【印順】
[A74] Sarvāstivāda【CB】Sarvāstivādāḥ【印順】
[A75] vinayātikrama【CB】Vinayātikrama【印順】
[A76] duṣkṛta【CB】Duṣkṛta【印順】
[A77] sthūlâtyaya【CB】Sthūlâtyaya【印順】
[A78] khandha【CB】Khandha【印順】
[A79] 匯【CB】滙【印順】
[A80] pātayantika【CB】Pātayantīka【印順】
[A81] Niḥsargikā-Patayantika【CB】Niḥsargikā-pā【印順】
[A82] Vibhajyavādin【CB】Vibhājya-vādināḥ【印順】
[A83] Suttavibhaṅga【CB】Sutta-vibhaṅga【印順】
[A84] vinaya【CB】Vinaya【印順】
[A85] vinaya-vibhaṅga【CB】Vinaya-vibhaṅga【印順】
[A86] śikṣāpada【CB】Sikṣāpada【印順】
[A87] Vibhajyavādin【CB】Vibhājyavādināḥ【印順】
[A88] Sthavira【CB】Sthavirāḥ【印順】
[A89] pārājikā【CB】Pārājika【印順】
[A90] Mṛgadaṇḍika【CB】Mṛgalaṇḍika【印順】
[A91] Mahāsāṃghika【CB】Mahāsaṁghikāḥ【印順】
[A92] Sarvāstivāda【CB】Sarvāstivadāḥ【印順】
[A93] dārṣṭāntika【CB】Dārṣṭantika【印順】
[A94] saṃghāvaśeṣā【CB】Saṁghāvaśeṣā【印順】
[A95] 列馱索迦【CB】列䭾索迦【印順】
[A96] 麁【CB】麄【印順】
[A97] 強【CB】强【印順】
[A98] 咒【CB】兇【印順】(cf. 《摩訶僧祇律》卷4(CBETA, T22, no. 1425, p. 256, a18-21))
[A99] 強【CB】强【印順】
[A100] Sundarānanda【CB】Sundarananda【印順】
[A101] Maudgalyāyana【CB】Maudgglyāyana【印順】
[A102] 麁【CB】麄【印順】
[A103] 麁【CB】麄【印順】
[A104] 麁【CB】麄【印順】
[A105] 麁【CB】麄【印順】
[A106] 強【CB】强【印順】
[A107] 丘【CB】[-]【印順】
[A108] 阿【CB】[-]【印順】
[A109] 強【CB】强【印順】
[A110] 裡【CB】裏【印順】
[A111] Avadāna【CB】Apadāna【印順】
[A112] apadāna【CB】avadana【印順】
[A113] 跡【CB】迹【印順】
[A114] 跡【CB】迹【印順】
[A115] aupamya【CB】Aupamya【印順】
[A116] Sarvāstivāda【CB】Sarvāsti-vādāḥ【印順】
[A117] Vibhajyavādin【CB】Vibhājya-vādināḥ【印順】
[A118] Sthavira【CB】Stharivāḥ【印順】
[A119] Mahāsāṃghika【CB】Mahāsāṁghikāḥ【印順】
[A120] Vātsīputrīya【CB】Vātsīputrīyāḥ【印順】
[A121] 那麼【CB】那末【印順】
[A122] abhidharma【CB】Abhidharma【印順】
[A123] Kaśmīra【CB】Kaspīra【印順】
[A124] Tāmraśātīya【CB】Tāmra-śātīyāḥ【印順】
[A125] Mahīśāsaka【CB】Mahīśāsakāḥ【印順】
[A126] Dharmaguptaka【CB】Dharmaguptakāḥ【印順】
[A127] 跡【CB】迹【印順】
[A128] 跡【CB】迹【印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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