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波羅提木叉經
第一節 波羅提木叉與布薩
第一項 布薩說波羅提木叉
經藏([A1]Sūtra-piṭaka)、律藏([A2]Vinaya-piṭaka),為初期聖典的二大部。二大部聖典的集成,雖以內容及特性不同,形成二大部類,而實是同一時代,同一佛教思潮中結集成立的。思想與制度,有著一定程度的關係。組織形式,也有類似處。為了說明的便利,作為二大部來分別考察,並先從「律藏」說起。
現存不同部派的各部「律藏」,組織上彼此是多少差別的。巴利語(Pāli)記錄的銅鍱部([A3]Tāmraśāṭīya)「律藏」,分為三部分:Suttavibhaṅga(經分別),Khandhaka(犍度),Parivāra(附隨)。三部分的組織,雖不合於「律藏」的古形,但在分類說明上,的確是很便利的。〈經分別〉部分,是「波羅提木叉經」(Prātimokṣa-sūtra)的分別廣釋。《僧祇律》與《十誦律》,與此相當的部分,稱為〈波羅提木叉分別〉(Prātimokṣa-vibhaṅga)[1]。〈經分別〉或〈波羅提木叉分別〉所分別解釋的,就是「波羅提木叉經」——「戒經」。但是,不同部派不同傳誦的「戒經」,每成為獨立的一部。雖然是〈經分別〉或〈波羅提木叉分別〉所分別的,但由於獨立及實用,內容卻有了多少差別,這是值得注意的!現在,先以「波羅提木叉經」——「戒經」,並以比丘([A4]bhikṣu)的「戒經」為研究對象,來進行論究。
「戒經」,是一部非常重要的聖典!是律藏的核心、根本。在初期佛教的開展延續中,與「戒經」有密切關係的,就是「布薩」([A5]poṣadha),「說波羅提木叉」([A6]deśana-prātimokṣa)的制度。「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漢譯每作「說戒」)的理解,對「戒經」的研究來說,是必要的。布薩,源於吠陀(Veda)以來的祭法。在新月祭([A7]darśamāsa)、滿月祭(Paurṇa-māsa)的前夜,祭主斷食而住於清淨戒行,名為 [A8]upāvasatha(優波婆沙即布薩)。佛陀時代,印度的一般宗教,都有於「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舉行布薩集會的習慣。適應這一般的宗教活動,佛教也就成立布薩制[2]。信眾們定期來會時,為信眾們說法;信眾們受持「八關齋戒」[3]。信眾們為家務所累,不能如出家人那樣的專精修行,所以每月四次或六次[4],來僧眾的住處,受持八關齋戒;也就是受持近於出家的——清心寡欲,內心清淨的宗教生活。一日一夜的八關齋戒,就是適應這種事實而成立的。每月六次或四次的布薩,是攝化信眾,使信眾領受深一層的精神生活的制度。
布薩的原語為:[A9]poṣadha, [A10]upāvasa, [A11]upavāsathaposatha, uposatha 等;音譯作逋沙他、褒灑陀、優波婆沙等。玄奘譯義為「長養」,義淨譯義為「長養淨」。《根本薩婆多部律攝》,釋為「長養善法,持自心故」;「增長善法,淨除不善」[5]。與《毘尼母經》的「斷名布薩….…清淨名布薩」[6],大意相同。古代意譯為「齋」最為適當!「洗心曰齋」,本為淨化自心的意思。佛法本以「八支具足」為布薩[7];但布薩源於古制,與斷食有關,所以「不非時食」,在八關齋戒中,受到重視。說一切有部([A12]Sarvāstivāda),就說:「齋法以過中不食為體」[8]。佛陀適應時代而成立的布薩制,對信眾來說,是重於禁欲的,淨化自心的精神生活。
在佛的指導下,布薩更成為有深刻意義的僧伽([A13]saṃgha)布薩。發展完成的布薩制度,是這樣的:1.每月二次,半月半月(陰曆十五或十四日,三十或二十九日)舉行布薩。2.在一定區域——「界」([A14]sīmā)內的比丘,舊住的或新到的,有出席參加的義務。這是名符其實的全體會議,如有人不到,就不合法。3.如因病而不能參加,應委託同住的比丘,向大眾表示:對布薩大會所舉行的一切僧事,無條件的完全同意,這名為「與欲」([A15]chandamdātuṃ)。4.如「眾不清淨,不得為說」波羅提木叉。所以如有過失的,先要悔除清淨。「與欲」而沒有出席的,也要「與清淨」([A16]pārisuddhidātum),表示自己的清淨,沒有過失。大眾如法集合,如僧伽有事,先要處理解決。如比丘們有所違犯,也要依法處理,或出罪清淨。這是布薩說波羅提木叉以前的事,如《十誦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六四下)說:
「一切先事作已,僧應布薩說波羅提木叉。若應與現前毘尼,與竟;應與憶念毘尼,與竟;若應與不癡毘尼,與竟;若應與自言毘尼,與竟;若應與覓罪相毘尼,與竟;若應與多覓毘尼,與竟。若應與苦切羯磨,與竟;若應與依止羯磨,與竟;若應與驅出羯磨,與竟;若應與下意羯磨,與竟;若應與不見擯羯磨,與竟;(應與)不作擯,惡邪不除擯羯磨,與竟;若應與別住羯磨,與竟;若應與摩那埵,本日治,出罪羯磨,與竟。僧應布薩說波羅提木叉」。
《僧祇律》說到:僧眾布薩時,斷事羯磨的聲音很高。瞿師羅(Ghoṣila)長者進來,大眾就默然[9]。據此可見,在布薩說波羅提木叉以前,通常要將種種僧事處理好。上面所說的,是僧伽布薩以前的事。僧事處理了,過失也悔除了,然後大眾一心,和合清淨,舉行說波羅提木叉;說波羅提木叉,就是布薩。布薩制度,如〈布薩犍度〉等說[10]。
關於說波羅提木叉,在佛法的開展中,有不同的二大階段。而這二大階段,又有不同的二項傳說。1.以制立學處([A17]śikṣāpadasikkhāpada)為分別,如《四分戒本》(大正二二.一〇三〇中)說:
「善護於口言,自淨其志意,身莫作諸惡,此三業道淨;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
「此是釋迦牟尼如來無所著等正覺,於十二年中,為無事僧說是戒經(波羅提木叉)。從是已後,廣分別說」。
釋迦牟尼(Śākyamuni)於成道十二年來,以此偈為說波羅提木叉。十二年以後,迦蘭陀子須提那(Sudinna-kalandaka-putra)作不淨行,從此制立「學處」,也就是以說「學處」為說「波羅提木叉」。說一切有部的律典,所說與《四分戒本》相合[11]。2.以比丘犯重而不發露為分別,如《五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一八〇下——一八一上)說:
「佛在瞻婆國恒水邊。爾時,世尊十五日布薩時,……遍觀眾僧,默然而住。……佛語阿難:眾不清淨,如來不為說戒。……佛告阿難:從今汝等自共說戒,吾不復得為比丘說」。
有比丘犯了重罪,不知發露,佛從此不再為比丘說波羅提木叉,由比丘們自行和合說波羅提木叉(說戒)。這一傳說,雖地點不完全相合,但是一切經律所共有的傳說[12]。銅鍱部學者覺音(Buddhaghoṣa),在《善見律毘婆沙》卷五(大正二四.七〇八上)說:
「釋迦牟尼佛,從菩提樹下,二十年中,皆說教授波羅提木叉。後一時,……佛語諸比丘:我從今以後,我不作布薩,我不說波羅提木叉,汝輩自說。何以故?如來不得於不清淨眾,布薩說波羅提木叉。從此至今,聲聞弟子說威德波羅提木叉」。
又於卷六(大正二四.七一二中)說:
「佛成道十二年後,須提那出家。……學道八年後,還迦蘭陀村,佛成道已二十年」。
二十年與十二年,雖傳說不合,但說波羅提木叉,有前後不同的二階段,與須提那迦蘭陀子有關,實與說一切有部、法藏部([A18]Dharmaguptaka)的傳說相合。但覺音的解說,顯然將不同的二項傳說,糅合而為一了!依據傳說,設想當時的實際情形,推論布薩制度的演進,約可分為三階段:起初,成道十二年以來[13],佛還沒有制立學處。當時適應時勢而成立的布薩,只是宣說「善護於口言」頌;覺音稱之為「教授波羅提木叉」(Ovādapātimokkha),也就是大眾部([A19]Mahāsāṃghika)所傳的「偈布薩」[14]。從此以後,佛制立學處(「制戒」),向大眾公布,要大眾憶持,並理解其意義。學習佛所制定的學處,大抵是在大眾和合布薩的時候。所以起初的「說(學處)波羅提木叉」,不但是誦說,而也是分別解說。如《銅鍱律.大品.布薩犍度》(南傳三.一八三)說:
「說者、述說、施設、建立、解說、分別、明說、顯示」。
《五分律》與《四分律》[15],雖譯文不大顯了,但一經比對,就可了解「說」的原始意義。等到制立的學處多了,比丘有所違犯而不知真誠發露的也有了,這才編集所制的學處(一條一條的戒條),作為布薩所說的波羅提木叉。由僧伽和合,推一位上座,宣說(學處的)波羅提木叉。發揮僧伽的集體力量,使有所違犯的,非悔罪不可,以維護僧伽的和合清淨,這就是覺音所說的「威德波羅提木叉」([A20]āṇāpātimokkha)。說波羅提木叉的演變,問題在:隨佛出家的佛弟子,起初都道心真切,所以布薩時,佛只說「教授波羅提木叉」。這是道德的,策勵的,激發比丘們的為道精進,清淨身心以趣向解脫。等到佛法廣大宏傳,出家的愈來愈多,不免有流品雜濫(動機不純,賴佛以求生活)的情形。於是制立學處,發揮集體的約束力量。「威德波羅提木叉」,是法律的,[A21]強制的;以團體的,法律的約束,誘導比丘們以趣向解脫。這是佛法開展中的自然歷程(也是從佛的攝導,演進到僧伽——教團的領導),正如中國古代,以禮法治國,而後來卻不能不頒布刑法一樣。布薩說(學處的)波羅提木叉,表現了組織的,法治的精神。但在佛法中,還是充滿道義的,善意的,互相安慰勉勵的特性。在佛法中,德治與法治相統一,我曾以「導之以法(真理與道德的感召),齊之以律」,來表彰佛陀化世的精神。
這可以說到「波羅提木叉」的意義。《銅鍱律.大品.布薩犍度》(南傳三.一八三)說:
「波(羅)提木叉者,是初、是面、是諸善法之上首,故名波(羅)提木叉」。
[A22]ādi 是「初」義,[A23]mukha 是「面」義,[A24]pamukha 是「上首」義。分解 [A25]pātimokkha 的含義,作如上的解說。同屬於分別說部([A26]Vibhajyavādin)系的《四分律》也說:「波羅提木叉者,戒也。自攝持威儀、住處、行根、面首、集眾善法,三昧成就」[16]。《五分律》也說:「波羅提木叉者,以此戒防護諸根,增長善法,於諸善法最為初門故,名為波羅提木叉」[17]。《毘尼母經》說:「戒律行住處,是名波羅提木叉義」。又「波羅提木叉者,名最勝義。以何義故名為最勝?諸善之本,以戒為根,眾善得生,故名勝義」[18]。《舍利弗阿毘曇論》也說:「若隨順戒,不行放逸,以戒為門、為足、為因,能生善法,具足成就……是謂愛護解脫戒」[19]。這一系列的解說,都是以戒為善法的初基,善法的依住處,一切定慧等功德,都由此而成就:依此以解說戒法為波羅提木叉的。
另一重要的解說,是以 [A27]mokṣamokkha 為「解脫」義,如譯波羅提木叉為「別解脫」。《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五上)說:
「別解脫者,由依別解脫經如說修行,於下下等九品諸惑,漸次斷除,永不退故,於諸煩惱而得解脫,名別解脫。又見修煩惱,其類各多,於別別品而能捨離,名別解脫」。
覺音於《清淨道論》,於「波羅提木叉三跋羅」([A28]Pātimokkha-saṃvara),也是解說為「別解脫」(律儀)的,如《論》(南傳六二.三五)說:
「此中別解脫律儀,謂學處戒。別別,護者,解脫,脫惡趣等苦,故名別解脫律儀」。
[A29]prāti 為「各別」義,所以說波羅提木叉是「別別解脫」。又有「對向」、「順向」的意義,所以或譯波羅提木叉為「從解脫」、「順解脫」。這一解說,為北傳佛教所常用。佛的制立學處,是因事而異,因人而異的。受持各別的學處,解脫各別的煩惱與苦果。依學處——「威德波羅提木叉」說,波羅提木叉是「別解脫」義。然約「教授波羅提木叉」說,當時還沒有制立學處。約尸羅([A30]śīla)——戒的重要性,為一切善法的根本依處,「初」、「面」、「上首」、「最勝」,是波羅提木叉義。一名多義,隨時隨事而有所演化。約體以釋名,大抵「初」與「上首」等,是波羅提木叉的初義。等到制立學處,誦說波羅提木叉,也就漸被解說為別解脫了。
在佛法的開展中,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有前後不同的二階段,這可說是一項重要的知識。對於「波羅提木叉經」的研究,也同樣是極重要的。
第二項 波羅提木叉與布薩儀軌
出家弟子有了非法的行為,佛就因而制立學處([A31]śikṣāpada 舊作「制戒」、「結戒」),向大眾公布,以後不得有所違犯。結集一條條的學處,半月半月中,布薩誦出,名為說波羅提木叉([A32]deśanā-prātimokṣa)。說波羅提木叉,為從僧伽的和合(團結)清淨(健全)中,達成「正法久住」的理想。所以在說波羅提木叉以前,如有違犯的,先要懺悔(發[A33]露)清淨,這是一切「波羅提木叉經」(Prātimokṣa-sūtra)——「戒經」所同的,如《四分戒本》(大正二二.一〇一五中)說:
「諸大德!我今欲說波羅提木叉戒,汝等諦聽,善思念之!若自知有犯者,即應自懺悔;不犯者默然,默然者,知諸大德清淨。若有他問者,亦如是答。如是比丘,在眾中乃至三問,憶念有罪而不懺悔者,得故妄語罪。故妄語者,佛說障道法。若彼比丘,憶念有罪欲求清淨者,應懺悔,懺悔得安樂」。
在說波羅提木叉以前,三問清淨,名為「說波羅提木叉序」。在正說波羅提木叉的過程中.每誦一類學處,就向大眾發問:「是中清淨不」?不斷的警策大眾,要大眾反省自己,發露自己的過失。因為在佛法中,惟有無私無隱的發露過失,才能出罪而還復清淨;不受罪過的障礙,而能進向聖道,趣入解脫。所以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成為教育僧眾,淨化僧眾,使僧眾成為清淨和合的,極莊嚴的法會。對於個人的修行,僧伽的和合清淨,有重大的意義,不只是熟誦而已。
波羅提木叉(經)與說,早就結成不可分的關係。現存不同部派,不同誦本的「戒經」,內容都不限於學處——波羅提木叉,而是以波羅提木叉為主體,附有說波羅提木叉的儀式,可說是布薩說波羅提木叉儀軌。「波羅提木叉經」主體,與說波羅提木叉儀軌,在「戒經」成立、演變的研究上,是應該分別處理的。
現存不同部派、不同誦本的「戒經」,都分為三部分:一、「序說」,舊名「波羅提木叉序」;二、「正說」;三、「結說」。「正說」部分,上座部([A34]Sthavira)系統的「戒經」,都分為八法,也就是八篇:
Ⅱ僧伽婆尸沙法([A37]saṃghāvaśeṣā-dharma, P. [A38]saṅghādisesā-dhamma)
Ⅳ尼薩耆波逸提法([A41]niḥsargikā-pātayantika-dharma, P. [A42]nissaggiya-pācittiyā-dhamma)
Ⅵ波羅提提舍尼法([A45]pratideśanīyā-dharma, P. [A46]pāṭidesaniyā-dhamma)
Ⅷ滅諍法([A49]adhikaraṇaśamatha-dharma, P. [A50]adhikaraṇasamatha-dhamma)
大眾部([A51]Mahāsāṃghika)的「戒經」,末後增「法隨順法」,共為九法。這八法(或九法),各部「戒經」,每法都分為三段:一、「標名起說」;二、「別說學處」;三、「結問清淨」。「別說學處」(從多分說)部分,就是佛所制立的,共二百多條戒。在次第上,文句上,各本雖不免有些出入,但波羅提木叉的部類綱目,可說完全一致,這是「波羅提木叉經」的主體。現在先論波羅提木叉的儀軌部分。
說波羅提木叉的儀軌,也就是「戒經」的「序說」與「結說」(「正說」的標起與結問,且略),各本的出入是很大的。現在列舉七種「戒經」,以比對其內容的差別如下:
據上表所列的內容,可以歸納為三類:一、《銅鍱戒經》為一類:「序說」僅有「布薩作白」、「說序問清淨」。「正說」終了,接著是「結說勸學」。這最簡單的布薩儀軌,為布薩說波羅提木叉的必備部分,也是各部「戒經」所共有的一致部分。這一簡要的布薩儀軌,可論斷為古型的,部派未分以前所組成的。
二、《僧祇戒本》、《五分戒本》、《十誦戒本》(《十誦別本》也相同),又為一類。「序說」部分,先「策勵精進」,勉大眾精進修學。次「問答和集」:大眾有沒有都來了?沒有來的,有沒有「與欲」、「與清淨」?有沒有尼眾來請求教誡?這些,都是舉行布薩說波羅提木叉以前應有的問答(《銅鍱戒經》,雖沒有將這些組集在「戒經」內,但實際上也還是有這些問答的)。經過問答,知道大眾和合,如法清淨,就以七頌來「歸敬讚歎」——歸敬釋迦佛,讚歎所制立的戒法。然後「布薩作白」、「說序問清淨」。「結說」部分,在「結說勸學」後,舉「七佛所說戒」。再以二頌半明尊敬戒法;然後「結說圓滿」。這三部「戒經」,大致相同[1]。《十誦戒本》是鳩摩羅什(Kumārajīva)譯的,文義善巧,為其餘二本所參考。然《僧祇戒本》與《五分戒本》,都是依梵本譯出的[2]。如《五分戒本》,有關「七佛所說戒」的文句,及「結說圓滿」為長行,都同於《僧祇戒本》,而與《十誦戒本》不同。所以這三部「戒經」的布薩儀軌,應為梵本的本來相近;《五分戒本》與《僧祇戒本》的譯者,曾參考《十誦戒本》的文句,而不是完全抄錄的。《僧祇戒本》屬大眾部,據〈摩訶僧祇律私記〉,「戒本」源出祇洹精舍(Jetavanânāthapiṇḍadasyârāma),而流行於摩竭陀(Magadha)一帶[3]。《五分戒本》是化地部([A54]Mahīśāsaka)誦本,為分別說部([A55]Vibhajyavādin)所分出,成立於阿槃提(Avanti)的部派,流行極廣;漢譯的梵本,是從師子國(Siṃhala)得來的[4]。《十誦戒本》屬說一切有部([A56]Sarvāstivāda),從摩偷羅(Madhurā)而流行於北印度,西域。這是部派中的三大系,分布的區域,遍及各方,而說波羅提木叉的布薩儀軌,竟然是這樣的一致!這一類誦本——「序說」與「結說」部分,成立是不會太遲的,大致在部派分立不久的階段。
三、《解脫戒經》、《四分戒本》、《根有戒經》、所有布薩儀軌部分,是成立較遲的一類。《根有戒經》與《十誦戒本》,同屬於說一切有部,所以次第內容相同(同於第二類),而前後略有增補。在「序說」中,最初舉六頌,「明佛所教」。據《根本薩婆多部律攝》說:「上之六頌,是諸阿羅漢結集所置」[5]。末後增補「回向」頌:「福利諸有情,皆共成佛道」[6],已有大乘的傾向。這是說一切有部中,初為經師,後為迦濕彌羅(Kaśmīra)論師所用,流布極廣的「戒經」。《解脫戒經》以二頌開端,同於《根有戒經》「明佛所教」的初二頌。《四分戒本》終了,也有「回向」頌說:「我今說戒經,所說諸功德,施一切眾生,皆共成佛道」[7];與《根有戒經》的「回向」頌,也大致相合。《解脫戒經》為飲光部([A57]Kāśyapīya)誦本,《四分戒本》為法藏部([A58]Dharmaguptaka)誦本,同屬分別說系;而在開端與末了,與《根有戒經》部分相同,是值得注意的事。《四分戒本》以一二頌開端,「歸敬讚歎」,廣明持戒犯戒的得失。《四分律》開端,有四十六頌半,也是歸敬讚歎,廣明持戒犯戒的得失。比對起來,《四分戒本》的一二頌,是取《四分律》的頌意而集成的[8]。《四分律》頌附注(大正二二.五六八下)說:
「此偈非是迦葉千眾集律時人所造,乃是後五部分張,各據所傳,即是居一眾之首者,將欲為眾辯釋律相,故先偈讚,然後說之」。
各部「戒經」,所有「序說」及「結說」中,讚歎及回向的偈頌,都是後代律師所造,正如《四分律》頌附注所說的。但在這些偈頌中,《四分戒本》流露了特有的精神。「歸敬讚歎」,第二類的三本,及《根有戒經》,都這樣的讚歎釋迦:「合十指爪掌,供養釋師子,我今欲說戒,僧當一心聽」[9]。所說的波羅提木叉,為釋迦佛所說,歸敬釋迦佛,可說是當然的事。而《四分戒本》卻這樣(大正二二.一〇一五上)說:
「稽首禮諸佛,及法比丘僧。……毘婆尸式棄、毘舍拘留孫、拘那含牟尼、迦葉釋迦文:諸世尊大德,為我說是事」。
歸敬於諸佛及七佛,與歸敬釋迦的,略有不同。「結說」部分,第二類的三本及《根有戒經》,於「七佛所說戒」後說:「七佛為世尊,能救護世間,所可說戒法,我已廣說竟。諸佛及弟子,恭敬是戒經」[10]。恭敬七佛的戒法,文義簡潔明白。《四分戒本》與此相當的部分,卻這樣(大正二二.一〇二二下——一〇二三上)說:
「如過去諸佛,及以未來者,現在諸世尊,能勝一切憂。皆共尊敬戒,此是諸佛法」。
「七佛為世尊……說是七戒經」。
「世尊涅槃時,興起於大悲。……我今說戒經,亦善說毘尼:我雖般涅槃,當視如世尊」。
從三世佛說到七佛,又歸結到釋迦佛臨入涅槃的教誨。《四分戒本》所說的波羅提木叉,以釋迦佛所制的為主體,而波羅提木叉的精神,已普遍化,成為三世一切佛的戒法。以三世一切佛的戒法為歸敬,以「施一切眾生,皆共成佛道」為回向:《四分律》的精神,更近於大乘思想的領域。在現存不同誦本的「戒經」中,《四分戒本》的布薩儀軌,最為後出。
除《銅鍱戒經》外,其餘六本,都有七佛所說波羅提木叉偈。在《長部》的《大本經》中,說到七佛的故事。又廣說毘婆尸佛(Vipaśyin)事,及毘婆尸說波羅提木叉三偈[11]。漢譯的《長阿含經.大本經》,僅說一偈[12],與「七佛偈」中毘婆尸佛所說的相合。而《長部.大本經》所說的三偈,與「七佛偈」中的毘婆尸佛、迦葉佛(Kāśyapa)、毘舍浮佛(Viśvabhū)所說偈相合。依文句論證,論定七佛所說偈,是基於《大本經》毘婆尸佛所說偈,增廣而成[13],似乎是可以這麼說的。然從另一觀點去看,覺得未必如此。經師結集的經典,凡說到七佛的,都出發於「佛佛道同」的立場[14]。《大本經》的結集,列述七佛的故事,意趣也是一樣的。詳說毘婆尸佛(七佛中的第一位)事,以及毘婆尸佛說波羅提木叉偈,只是舉為代表而已。毘婆尸佛說偈,其餘的六佛,在結集《大本經》的時代,結集者的心目中,有沒有說波羅提木叉偈?這答案是不會否定的。例如《大本經》所說的三偈,作毘婆尸佛說;或如「七佛偈」中,作為三佛所說。又如「諸惡莫作,眾善奉行,自淨其意,是諸佛教」一偈,《大本經》作毘婆尸佛說;《根有戒經》作釋迦牟尼佛說;其餘的「戒本」,都作迦葉佛說:這到底是那一位佛說的呢?由於文義通一切佛,所以《出曜經》解說為:「諸佛世尊,教誡後人。……賢聖相傳,以至今日」[15]。這是作為一切佛的教誡,所以稱為「七佛所說通戒偈」。依佛法的意趣來說,這些偈頌——一偈、三偈,或者多偈,是被傳說為七佛所說的(佛佛道同)波羅提木叉。指定為某佛所說,本沒有必要(如上所說,傳為某佛所說,並無一定);作為某佛所說,也不外乎「指方立向」一樣,容易為一般信眾所接受而已。七佛所說波羅提木叉偈,分別配屬七佛,是《銅鍱戒經》以外,各部「戒經」的一致傳說,其成立是不會遲於《大本經》的。詳說的,如大眾部所傳的《增壹阿含經》[16],及《摩訶僧祇律》[17],這本是持法者(經師)所結集的。
分別說部及大眾部的廣律[18],說到過去的六佛,分為二類:毘婆尸、尸棄(Śikhi)、毘舍浮——三佛,不為弟子制立學處,也不立說波羅提木叉,所以佛法不能久住。拘留孫([A59]Krakucchandha)、拘那含牟尼(Kanakamuni)、迦葉——三佛,為弟子制立學處,也制立說波羅提木叉,所以正法久住。毘婆尸佛沒有說波羅提木叉,似乎與《大本經》所說不合。其實,雖沒有制立學處的波羅提木叉,卻有略說教誡的波羅提木叉。如釋迦佛在廣制學處以前,制說波羅提木叉以前,也有略說教誡的波羅提木叉。波羅提木叉有廣說與略說二類,如《四分戒本》(大正二二.一〇二二下)說:
「此是釋迦牟尼如來無所著等正覺,於十二年中,為無事僧說是戒(波羅提木叉)經。從是以後,廣分別說」。
說一切有部的傳說[19],與《四分戒本》相同。銅鍱部([A60]Tāmraśāṭīya)的《善見律毘婆沙》,於二類波羅提木叉,所說極為分明,如卷五(大正二四.七〇七下——七〇八上)說:
「(過去三佛)諸聲聞弟子不犯非故,亦不結威德波羅提木叉,亦不半月半月說戒,乃至六年,六年止說教授波羅提木叉。此說如來自說,不令聲聞說」。
「釋迦牟尼佛,從菩提樹下,二十年中,皆說教授波羅提木叉。復於一時,……語諸比丘:我從今以後,我不作布薩,我不說波羅提木叉,汝輩自說。……從此至今,聲聞弟子說威德波羅提木叉」。
「教授波羅提木叉」(Ovādapātimokkha),就是略說教誡偈。六佛及釋迦佛,都有略說教誡偈,也是銅鍱部所承認的。所以《銅鍱戒經》沒有七佛所說戒偈,只是沒有編入半月半月的布薩儀軌而已。釋迦佛初有略說教誡的「偈布薩」(佛佛道同,七佛所說);其後制立學處,發展為「威德波羅提木叉」([A61]āṇāpātimokkha)的布薩。在說「威德波羅提木叉」的布薩中,舊傳的略說教誡偈,原是不必再誦說的。《銅鍱戒經》沒有七佛所說教誡偈,代表了初期的布薩儀軌。然傳說中的略說教誡偈,也是波羅提木叉,而且是早期誦說的布薩偈。在佛教的傳承中,是不會忘記的。所以大眾部說波羅提木叉,不論是廣說、略說,都是「誦偈」的[20],作為說波羅提木叉的重要部分。《五分戒本》、《四分戒本》、《十誦戒本》、《根有戒經》、《僧祇戒本》,都將七佛所說教誡偈,編入說波羅提木叉的儀軌——「結說勸學」之後,以表示七佛的共同尊敬戒法。《解脫戒經》自成一格,將七佛所說戒偈,編於「序說」——「布薩作白」以前。也許為了表示:初有略說教授的波羅提木叉,後有制立學處的波羅提木叉吧!七佛所說教誡偈,源於釋迦佛的略說教誡,來源是極為古老的!但在以學處為主的,布薩說波羅提木叉中,並非「波羅提木叉經」主體,而屬於布薩的儀軌部分。
上面所舉的七部「戒經」,實為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所用的儀軌。布薩制度[A62]強化,波羅提木叉與儀軌相結合。時間久了,布薩的儀軌部分,也就被稱為經。如《僧祇律》卷一四(大正二二.三三八下)說:
「波羅提木叉者,十修多羅也」。
「十修多羅」[21],就是波羅提木叉序(「布薩作白」,「說序」、「問清淨」)及九法(上座部系為八法);戒序也是被稱為波羅提木叉及經的。但這到底是流傳日久,漸忘本義的解說;原義是應該專指學處的。在「波逸提法」中,有「詐言不知學處戒」,如《僧祇戒本》(大正二二.五五四上)說:
「我今始知是法,入修多羅,半月波羅提木叉中說」。
這一學處的文句,各部《戒經》都相近。稱波羅提木叉為經,如《律藏之研究》所引述[22]。一條一條的學處,稱為波羅提木叉——別別解脫,為什麼又稱為經?學處有一定的文句,為了便於憶誦,採用當時流行的,極簡潔的,稱為修多羅([A63]sūtra)的文體。此外,還有一重要的意義,如《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下)說:
「廣為弟子……結戒(學處),說波羅提木叉。佛及弟子般泥洹後,諸弟子雖種種名姓出家,不速滅梵行。譬如雜華,以綖連之,置四衢道,四方風吹,不能令散。何以故?綖所持故」[23]。
修多羅的意義,就是綖(線)。制學處,說波羅提木叉,比喻為如綖貫華,這正是「修多羅」如綖貫華的具體說明。有關出家眾的道德軌範,經濟準則,團體紀律等,佛應時應機而制為學處。有一定文句,次第安布,不能任意變動。又將種種學處,分為部類,次第組合,所以能持久流傳。這就是學處與波羅提木叉,被稱為經的原始意義。
制立學處與說波羅提木叉,起初不只是闇誦,而也是分別開示的。如波逸提法的「誹毀毘尼戒」,《銅鍱律》解說「說波羅提木叉時」為「誦或學習時」[24]。分別、開示、學習為「說波羅提木叉」;當時的「波羅提木叉經」,當然不會附有儀軌。等到布薩說波羅提木叉,發展為上座宣誦,大眾一心聽,重於僧伽的和合清淨,說戒就等於闇誦了。「波羅提木叉經」,也就與布薩儀軌相結合,漸形成現存形態的「戒經」。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論到「經與經分別的關係」,以現存(作為布薩儀軌)的「戒經」,〈經分別〉(Suttavibhaṅga)是這種「戒經」的分別廣說[25]。對於這,我持有相反的意見。漢譯的《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純為二百餘條文的分別解說,是名符其實的〈波羅提木叉(經)分別〉(Prātimokṣa-vibhaṅga)。作為布薩儀軌的「戒經」,所有的「序說」、「結說」、以及「正說」中的「標名起說」、「結說問淨」,都完全沒有。可見分別解說的「波羅提木叉經」——「戒經」,是沒有儀軌部分的。
「戒經」所有的儀軌部分,部分保留在《銅鍱律》等中,因而引起博士的那種意見:〈經分別〉所分別的「經」,就是現存的(附有儀軌的)「戒經」。其實,現存「戒經」的「序說」——「布薩作白」、「說序問清淨」,以及波羅夷法的「標名起說」,在《銅鍱律》的〈大分別〉、〈比丘尼分別〉,都是沒有保存的。而保存的儀軌部分,也只是敘列,而沒有加以分別解說。所以在〈波羅提木叉(經)分別〉中,這些只是附錄,不能說是所分別的「經」,因為根本沒有去分別他。
〈波羅提木叉(經)分別〉,應純為學處等條文的解說,如《十誦律》、《五分律》、《四分律》那樣。在〈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形成與流傳中,面對當時獨立流行,與布薩儀軌相結合的「戒經」,有些持律者,也就錄取所有的布薩儀軌,附列於〈波羅提木叉分別〉中。附錄進去的,既不是〈波羅提木叉分別〉所要分別的;沒有分別解說,也就不會受到重視,而形成存缺不一的現象。如《銅鍱律》沒有「序說」,也沒有波羅夷法的「標類起說」。《僧祇律》僅存「比丘尼比尼」中,僧伽婆尸沙法的「結問清淨」一段。《根有律》錄有自部的「序說」,及「結說」的偈頌部分。在八篇的分別解說中,僅存「僧伽伐尸沙法」、「泥薩祇逸底迦法」的「結問清淨」。《根有苾芻尼律》,最為雜亂!「波羅市迦法」、「僧伽伐尸沙法」,僅有「結問清淨」。「眾學法」僅有「標類起說」。「泥薩祇波逸底迦法」、「波逸底迦法」、「波羅底提舍尼法」——三法,前有「標類起說」,後有「結問清淨」。從各部廣律的存缺不一而論,「波羅提木叉經」的布薩儀軌,曾部分或全部的被錄入「波羅提木叉經分別」中。由於不是分別解說的對象,不受重視,不免形成零落不堪的現象。
總之,「波羅提木叉」——「戒經」,起初專指八篇(對儀軌部分,姑且這麼說)條文,為〈經分別〉所分別的經本。現存各部的「波羅提木叉經」——「戒經」,是與布薩儀軌相結合的,為布薩所用的「戒經儀軌」。
第二節 波羅提木叉經的組織
第一項 五部經的原始類集
現存不同部派,不同誦本的「波羅提木叉經」(Prātimokṣa-sūtra)——「戒經」,除去布薩([A64]poṣadha)的儀軌部分,分為八法(或九法),是以學處([A65]śikṣāpada)為主的。佛的制立學處,不是分門別類的擬訂規章,而是「隨犯隨制」;或輕或重,或先或後的制立出來。雖或有重制與修正部分,但都有一定文句。佛在大眾中制定,要傳達給大眾——比丘([A66]bhikṣu)或比丘尼([A67]bhikṣunī),一致遵行。在這種情況下,佛的常隨弟子中,於學處特別重視的,會將這些學處誦持起來;就有持律者([A68]vinayadhara)出現。但輕重次第不一,實在是不容易憶持的[1]。這自然會依罪犯的輕重,而形成部類。波羅提木叉的類集,成為部類次第,與布薩說波羅提木叉的制度,關係最為密切!
布薩說波羅提木叉,傳說為了使弟子們容易憶持[2],但實際上,已重於維護僧伽([A69]saṃgha)的清淨(布薩的主要意義)與和合。從開始制立學處、傳誦、分別、學習(也名為「說波羅提木叉」),到成為布薩的說(學處的)波羅提木叉,應有一時間上的距離。大概的說,什麼時候起,由德化的而移入「律治」的;由佛略說教誡,而移入聲聞弟子主持的說(威德)波羅提木叉,也就是什麼時候,有「波羅提木叉經」的類集。因為如沒有部類次第集成的「戒經」,在布薩時是無法誦說的。以佛三五歲成佛,五五(或六)歲而選阿難(Ānanda)為侍者來說,佛在六〇歲左右,漸入晚年,定住的時間多了。法務漸由舍利弗(Śāriputra)、大目犍連([A70]Mahāmaudgalyāna)攝導主持,分化各方。作為布薩所用的「波羅提木叉經」的類集,極可能在這一期間成立。
「戒經」的部類集成,從佛世到部派分立,組成現存「戒經」的八篇,是經歷了多少階段;最初是集為「五部」的。律分「五篇七聚」,是律家所熟悉的名稱。「五篇」是一切部派的共同傳說,而七聚是部分學派的傳說,意見也沒有一致。「五篇」,實依「波羅提木叉經」的原始部類而來,《僧祇律》稱之為「五綖經」,如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八上)說:
「布薩時,應廣誦五綖經。若有因緣不得者,應誦四、三、二、一,乃至四波羅夷及偈,餘者僧常聞」。
「五綖經」,也稱為「五修多羅」([A71]sūtra)[3]。五部是被稱為經的,如說:「百四十一波夜提修多羅說竟」[4]。如約五部經而作罪的分類,名為「五眾罪」[5],五眾是五蘊(Skandha)或五聚(khandha)的異譯,就是「五犯聚」([A72]pañca-apattikkhandhā)。《僧祇律》又稱為「五篇」,如卷一二(大正二二.三二八下)說:
「犯波羅夷、僧伽婆尸沙、波夜提、波羅提提舍尼、越毘尼、以是五篇罪謗,是名誹謗諍」。
說一切有部([A73]Sarvāstivāda)的《十誦律》,也但立「五種罪」[6]。《薩婆多毘尼毘婆沙》、《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也都說到「五篇戒」[7]。「五修多羅」、「五綖經」,約波羅提木叉的五部說;依此而為犯罪的分類,成「五犯聚」或「五篇」。「五綖經」,實為「戒經」的原始類集。
《僧祇律》稱波羅提木叉為五部經,因而想到了「五種說波羅提木叉」。說波羅提木叉,有廣說,有略說,在各部廣律中,有「五種說波羅提木叉」的共同傳說。依《僧祇律》,這是依波羅提木叉的五部而分的。卷二七所說,依「五綖經」,已如上所引。卷二一(大正二二.三九六上)也說:
「若布薩時,廣說五眾戒。若復不能者,當廣誦四眾戒。若復不能者,當廣誦三眾戒。若復不能者,當廣誦二眾戒。若復不能者,當廣誦一眾戒及偈,餘者僧常聞」。
依五部經,成為五種說波羅提木叉;大眾部([A74]Mahāsāṃghika)所傳,表示了說波羅提木叉(還沒有序)的原始情形。但在波羅提木叉的傳誦中,漸漸的從五部而成為八部;說波羅提木叉序,也成為「戒經」的一分;大眾部更成立「十部修多羅」——九法及序。以後來完成的「戒經」,配合「五種說波羅提木叉」的古老傳說,部派間就不免意見紛紜。如《銅鍱律》、《十誦律》、《五分律》、《四分律》的第一說,《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律二十二明了論》所說,是較為普遍的一流[8]。「五種說波羅提木叉」,是這樣的:
1.誦波羅提木叉序。
2.誦序及波羅夷。
3.誦序、波羅夷及僧伽婆尸沙。
4.誦序、波羅夷、僧伽婆尸沙及不定。
5.誦全部。
另有一流,如《毘尼母經》、《四分律》的第二說[9]。《僧祇律》的「四說」[10],似乎是這一傳說的訛脫。這一流的傳說是這樣的:
1.誦戒序及波羅夷。
2.誦戒序、波羅夷及僧伽婆尸沙。
3.誦戒序、波羅夷、僧伽婆尸沙及不定。
4.誦戒序、波羅夷、僧伽婆尸沙、不定及尼薩耆波逸提。
5.誦全部。
此外,還有《四分律》的第三說、第四說[11],不知屬於什麼部派。「五種說波羅提木叉」,是一致的古老傳說。配合後代組織完成的八法(或九法),所以不免意見不一。反顯得《僧祇律》的傳說,依(波羅提木叉的)五部經,分「五種說波羅提木叉」,自然而又合理!總之,五部經是戒經的原始部類,原始的組織形態。
依五修多羅而為罪的分類,名「五罪聚」。五罪聚的名稱、意義,各部律的解說與差別,平川彰博士《原始佛教之研究》[12],有詳細的引述論列,可為參考。現在就五罪(犯)聚的重輕次第,與處分不同,略說如下:
1.波羅夷([A75]pārājikā),譯義為「他勝處」、「墮不如」,為最嚴重的罪行。如戰爭的為他所征服,墮於負處一樣。凡波羅夷學處,結句都說:「是波羅夷,不共住」。「不共住」([A76]asaṃvāsa)是驅出於僧伽以外,失去比丘(或比丘尼)的資格,不能再在僧伽中,共享應得的權利,盡應盡的義務。這與世間的犯了死罪一樣,所以比喻為:「如斷多羅樹心,不可復生」[13]。
2.僧伽婆尸沙([A77]saṃghāvaśeṣā),譯義為「僧殘」。這如傷重而餘命未絕,還可以救治一樣。犯這類罪的,要暫時「別住」([A78]parivāsa)於僧伽邊緣,受六夜「摩那埵」([A79]mānāpya)的處分。「別住」期間,可說是短期的流放,褫奪應有的權利。等到期滿後,還要在二十清淨比丘僧中,舉行「出罪」([A80]āvarhaṇa)。得全體(二十比丘)的同意,出罪清淨,回復在僧伽中的固有地位。犯了這種重罪,幾乎喪失了僧格,但還有剩餘,可以從僧伽中救濟過來,所以名為「僧殘」。
3.波逸提([A81]pātayantikā),譯義為墮。五部中的波逸提,應包括「戒經」八篇中的尼薩耆波逸提([A82]Niḥsargikā-pātayantikanissaggiya-pātanyantika 譯為「捨墮」),與單波逸提。所犯的罪,都是波逸提。譯義為「墮」,而形容為「燒」、「煮」等。這是陷於罪惡,身心焦灼、煩熱,不得安寧的意思。犯了這類罪,應於僧伽中「作白」(報告),得僧伽同意,然後到離僧伽不遠,「眼見耳不聞處」,向一位清淨比丘發露出罪。
4.波羅提提舍尼(Pratideśanīyā),譯義為對說。犯這類罪的,不必在僧中,只要對一比丘,承認自己的過失就可以,這是較輕的罪了。
5.眾學法([A83]saṃbahulāḥ-śaikṣa-dharma)[14]:眾學法的「法」,與波羅夷法,波逸提法的「法」一樣,是部類(五部、八篇)的通稱。眾學法的眾,與四波羅夷法的「四」一樣,是條文的數目。所以這一部的專名,只是「學」([A84]śaikṣa);《銅鍱戒經》,正是這樣的。「學」是應當學的事,結句為「應當學」,與前四部的結句,「是波羅夷」、「是波逸提」的結罪不同。依五部而成立五罪聚,與這第五部相當的,《僧祇律》作「越毘尼」([A85]vinayātikrama)[15];《十誦律》名為「突吉羅」([A86]duṣkṛta)[16]。在罪聚中,越毘尼與突吉羅,後來都被解說為:通攝前四部以外的,一切輕罪與重罪。然在五部經的原始組織中,「學」本不是制罪的;即使是非法非毘尼的,約由重而輕的次第說,也應該是極輕的;與越毘尼中的「越毘尼心悔」([A87]saṃvara-gāmivinayātikrama),突吉羅中的「責心惡作」相當。不要在僧中,也不要對人說,只要自己「心悔念學」[17],就可以清淨了。
「學」與前四部「學處」不同,這[A88]裡應略為論列:「學」,是於佛法中的學習。在佛的教導開示中,學是應當學的事。內容不外乎三學:增上戒學([A89]adhiśīlaṃ śikṣa)、增上心學([A90]adhicitta-śaikṣa)、增上慧學([A91]abhiprajñā-śaikṣa)。如於應學的事而有所得的,名為有學([A92]śaikṣa)。如學而圓滿成就,名為無學([A93]aśaikṣa)。佛的開示,充滿勸發策勵的意味。如說四諦,就是「應知」、「應斷」、「應證」、「應修」。「學」的一部分,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特別被稱為式叉罽[A94]賴尼([A95]śikṣā-karaṇīyā)——「應當學」。
上面曾說到,釋迦佛起初以「法」([A96]dharma)為教,重於真理與道德的實踐。只是教人學,應這樣,不應那樣。廣律中說:拘那含牟尼(Kanakamuni)等佛,正法不能久住,就是這樣教導的。如《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中)說:
「彼世尊知弟子疲厭心故,但作如是教:是事應念,是事不應念!是應思惟,是不應思惟!是應斷,是應具足住」。
《銅鍱律》與《五分律》[18],都有類似的說明。這正是釋迦佛沒有制立學處,沒有制說波羅提木叉以前,略說教誡時代的教化肖影。等到出家眾多了,問題也多了,不得不在德化(以法教化)的基礎上,融入律([A97]vinaya)治的精神,這就是隨犯而制立「學處」([A98]śikṣāpada)。「學」,是應該這樣,不應該那樣的開導。如違反了,雖受到呵責、訓勉,但沒有[A99]強制糾正的力量。如古代的禮治,與禮制不合,雖為社會所呵責與不齒,但沒有[A100]強制力。「學處」,是於學有特定軌範,而非依著這樣學不可。「學處」如法律,不只是應該不應該,而是容許不容許。「學處」是以僧伽的和合清淨為理想而制立的;運用僧伽的集體力量,執行僧伽的意志,違犯者非接受處分不可。所以在佛法的開展中,先有學而後有學處。學的意義廣,學處的內容有限。學處也還是應學的,所以可攝在學的當中。如跋耆子(Vṛjiputra)比丘,以學處的制立過於眾多,而感覺到不能繼續修學。佛問他:能學三學嗎?他說:能!其實三學中的戒增上學,能攝一切學處[19]。學與學處,不同而又可通,所以漢譯每籠統地譯為「戒」。如三增上學,《鼻奈耶》譯為無上戒戒、無上意戒、無上智戒[20]。「不應式叉罽[A101]賴尼」,意思為「不合應當學」,卻又譯為「不應戒行」[21]。《佛說苾芻五法經》,譯學法為「戒法」[22]。如不淨行學處,有「戒羸不捨」句。「不捨戒」,實為「不捨學」的異譯。學與學處,漢譯每泛譯為戒,所以意義的區別不明。而實學為應學的一切;學處為屬於尸羅([A102]śīla)學的一分戒條。
「學」——應當學的內容極廣,一部分出家眾的威儀——穿衣、飯食、行來出入、說法、大小便等,在「戒經」的集成時,被組為第五部分。比丘眾棄家離欲,過著淡泊的生活,也是謹嚴的生活。這些威儀禮節,或是傳說的清淨軌式[23];或是適應社會的宗教要求:在出家眾中,漸形成釋沙門([A103]Śākyaśramaṇa)的特有威儀,而為出家眾所應當學的。說一切有部說:這是五篇戒中最初制定的[24];正表示比丘們的行儀,與僧伽的成立同時,形成一定的法式。五比丘中的馬勝(Aśvajit)早就以威儀庠序著名。沙門應有的威儀,被組為「戒經」的第五部分。學與前四部的學處不同,略示方隅,應當學;原始的條款,應簡要而能多含。或者忽視了佛所領導的比丘眾,是過著宗教的集體生活,自然要形成一定的威儀。或者不注意先學而後學處的實際意義,以為眾學法沒有一定條數(其實是逐漸舉例加詳而已),所以是後起的,附加的。然從「五綖經」、「五犯聚」、「五種說波羅提木叉」的古說看來,在「戒經」的類集為五部時,學法是早已成立了。
「學」是應當學的;不這麼學,當然是不對的,但起初並無制罪的意義,與前四部不同。在律治精神發達後,漸與學處相近;在依「五修多羅」而立的「五犯聚」中,被判為「越毘尼」或「突吉羅」。起初,佛以「法」為教,善的名為法,不善的名為非法,非法就是惡。如八正是法,八邪是非法[25]。十善道是法,十不善道是非法[26]。法與非法,表示了善與惡的早期意義。在佛法的開展中,法與毘奈耶(律),漸被對稱起來。法為真理與道德的實踐,毘奈耶為虛妄與不道德(煩惱、惡業)的除滅;原為同一內容,顯正與遮邪的兩方面。「是法是毘尼」,「非法非毘尼」,這一相對的名詞,普遍流行;在現存的經律中,到處可見。但雖有「法毘奈耶」的對稱,並無實質的不同意義。大概由於學處的制立,「五犯聚」與「五毘尼」的成立,法與律漸為不同的開展。繼承這一傾向,佛滅後的聖典結集,也就為法與律的各別結集。學處制立以後,違犯的特有術語:波羅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等,也就成立。而「非法非毘尼」等成語,仍流行下來,而被用為第五部,及四部以外的罪名。《根有律》有「越法」罪[27];《僧祇律》有「越毘尼」罪[28]。《律二十二明了論》的「過毘尼」[29],就是「越毘尼」的別譯。越法、越毘尼,是對法與毘尼有所違犯,不合法與毘尼的規定。這是進入律治時代,從非法非毘尼而演化來的術語。應當學而不這麼學,《僧祇律》名為「越學法」[30]。這本都是通泛的名稱;在前四部的專門術語成立後,被用為第五部——學法的罪名。突吉羅譯義為惡作,也是一樣。應該這麼學——這樣作,這樣說,如不合規定,就名為惡作。惡作也被用為第五部,並四部以外的一切罪名,與《僧祇律》的「越毘尼」一樣。第五部名學法,是各部「戒經」所同的。而違犯的罪名,各派的用語不一。正由於學法是古老傳來的,本沒有制定罪名;等到判決罪名,部派開始分化,所以也不能統一了。
第二項 八部的次第完成
「波羅提木叉經」([A104]Prātimokṣa-sūtra)——「戒經」的原始類集,集為五部,但不能確知學處([A105]śikṣāpada)共有多少。成立「戒經」,布薩([A106]poṣadha)說戒以來,學處還在不斷的制立,這是不容懷疑的。從原始類集,到佛滅時,「戒經」已有學處的增多,或部類的分立,及傳誦與意見的不同了。說到學處的增多,如提婆達多(Devadatta)的叛教事件,是以別眾布薩為形式上的脫離。現存「戒經」的僧伽婆尸沙法([A107]saṃghāvaśeṣā),有「破僧違諫學處」、「隨順破僧違諫學處」,都因此而制立,為佛七十餘歲的事。又如波逸提法([A108]pātayantika),有「詐言不知學處」、「輕呵戒學處」,都是制立於布薩說戒以後的。類集為五部,成立說波羅提木叉(說戒)以後,學處是還在不斷增多中的。
部類方面,初為五部,波逸提是總為一部的。古代的經濟生活,極為簡單。比丘([A109]bhikṣu)們的日用物質,不外乎衣、鉢、臥具、藥食。比丘們過著「少欲知足」、「易養易滿」的獨身生活。可是佛法開展了,信眾越多,供養也越厚。對於資生的物品,比丘們也有求多、求精的現象。對於這,不能不多方限制。凡是超過水準的,不合規定的物品,都應該捨去(其實是「淨施」,大都交還本人,只是經一番公開,受一番呵責)。物品應捨去而罪應悔,名為尼薩耆波逸提([A110]Niḥsargikā-pātayantika)——「捨墮」,與一般的波逸提不同。這一類學處多了,波逸提就自然形成二類:「捨墮」、「單墮」,但還是統稱為波逸提的。從種種[A111]跡象看來,佛的晚年,僧品龐雜的情形,日見嚴重,制立的學處,也就越多。如《雜阿含經》卷三二(大正二.二二六中)說:
「何因何緣,世尊先為聲聞少制戒時,多有比丘心樂(修證)習學?今多為聲聞制戒,而諸比丘少樂習學」[1]?
佛法在發展中,出家眾的增多,過於迅速,自不免龐雜不純。為此而傾向「律治」,制立更多的學處。但在形[A112]跡上,似乎制立的學處更多,反不如初期的專精修證。其實,如不多制學處,情形將更為嚴重。
佛的遊化,雖限於恆河(Gaṅgā)一帶,但地區不能說不廣。交通不便,語言不一,又沒有文字記錄可以傳達遠方。以說波羅提木叉——說戒來說,如有新制立的學處,怎樣傳達到各地區,而能使遠地的比丘接受?怎樣使新成立的學處,各方都能納入「戒經」的同一部分?這顯然是很不容易的!現存「戒經」波逸提法,有「遮傳教學處」,就是不承認新立學處的宣告。在當時,幾年前的學處,還沒有能在各區普遍統一,而新的學處又有了多少,這是不可免的現象。這該是佛滅以後,最迫切需要處理的問題。而且,佛法中有重法與重律思想的對立。如王舍城(Rājagṛha)結集中,阿難(Ānanda)傳達佛的遺命:「小(隨)小戒可捨」[2]。現存「戒經」波逸提法,有「輕呵戒學處」,正是針對「何用說此小隨小戒」的。如「戒經」早有「輕呵戒學處」,[A113]那麼阿難所傳佛命,「小小戒可捨」,是前言後語自相矛盾了。這實是重法的阿難所傳,與重律的優波離(Upāli)所傳,互有出入。在王舍結集中,阿難所傳的被否決了;優波離所傳的,被集入「戒經」波逸提中。現存的律部,都是以優波離所傳為正宗的。從傳說的王舍結集的事緣而論,「戒經」的結集論定,實為有關教制的迫切大事。大迦葉(Mahākāśyapa)說:「自今已去,應共立制:若佛先所不制,今不應制。佛先所制,今不應卻,應隨佛所制而學」[3]:這是當時結集「波羅提木叉經」——「戒經」的結論。
王舍城五百結集,為律家所傳,佛教界所公認。從佛教發展的情況而論,應有歷史的事實為根據;雖然在傳說中,不免雜入多少後起的成分。當時結集的「戒經」,大抵近於現存各部「戒經」的八法(八部)。但實際上,未必與現在的八部相同,試列表而再為敘述:
〔五部〕 〔八部〕 1.波羅夷法─────1.波羅夷法 2.僧伽婆尸沙法───2.僧伽婆尸沙法 3.不定法 ┌4.尼薩耆波逸提法 3.波逸提法────┤ └5.波逸提法 4.波羅提提舍尼法──6.波羅提提舍尼法 5.學法───────7.學法 8.滅諍法
尼薩耆波逸提與波逸提的分立(仍不妨稱為一部),是繼承舊制五部而自然形成的。不定法([A114]aniyata-dharma)、滅諍法([A115]adhikaraṇaśamathā-dharma),意義卻大為不同。《優波離問經》、《佛說苾芻五法經》,所傳的波羅提木叉的條目,無疑為古型的,卻都沒有不定法與滅諍法,這是最值得重視的!不定法與一般學處不同,制立的因緣,由於可信賴的優婆夷([A116]upāsikā)的舉發。犯是確定了的,但犯什麼罪,還沒有確定。或是波羅夷,或是僧伽婆尸沙,或是波逸提;總之,犯是決定了的。不定法僅二條,與欲事有關。在廣律的解說中,也有合一解說的[4]。《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七上)說:
「二不定……有餘師說:此二不定,似律本義,律餘文句,皆為釋此」。
二不定的情形特殊,律師間顯有不同的意見。有說:「此二不定,似律本義」,就反顯有以為此非律的本義。出家眾度著獨身生活,清淨梵行是特有的德相。比丘出入信眾家,可能引起問題,所以取得可信賴的優婆夷的護助,以維護僧伽的清淨。所犯的罪,不出於三部:這是波羅夷等三部成立以後,適應特殊情形的補充條款。
滅諍法不是個人的戒條,而是處理僧事——相言諍、誹謗諍、罪諍、常所行事諍的七項法規。布薩說戒以前,先要處理諍事;大眾清淨,才進行說戒。被稱為「波羅提木叉經」的布薩說戒儀軌,為了必須處理僧事,這七項滅諍法規,大概是附錄於篇末的。傳誦久了,漸與布薩儀軌——說波羅提木叉序等,成為「波羅提木叉經」的組成部分。
王舍城五百結集時,對舊傳五部的「波羅提木叉經」,應已重為審定,公認而不再有異議。不定法與滅諍法,從《優波離問經》、《佛說苾芻五法經》,沒有說到這二部而論,可見雖已久為佛教界所傳誦,而在律學的傳承中,顯然的存有古說,不以這二部為「波羅提木叉經」。尤其是滅諍法,在《僧祇律》、《銅鍱律》、《四分律》、《五分律》、《根有律》,所有〈經分別〉([A117]Suttavibhaṅga)或〈波羅提木叉分別〉([A118]Prātimokṣavibhaṅga)中,都只列舉七滅諍法的名目,而沒有加以分別解說。七滅諍法的解說,都在〈滅諍犍度〉等中[5]。可見古代的持律者,雖將滅諍法編入「戒經」,而仍沒有看作「波羅提木叉經」的。僅有《十誦律》,為七滅諍法作解說[6]。但又別立「諍事法」(與各部廣律相同)[7];雖解說的次序多少不同,但顯然是重複了。
現存不同誦本的「戒經」,分為八法。不定法與滅諍法,都已取得了一部的地位。在計算戒條時,也都計算在內。可見雖偶存古說,表示不同的意見,大體說來,都已承認為「戒經」的組成部分。佛教界公認的七百結集,傳說在佛滅百年。此後不久,就開始部派的分立。這二部為各部派所公認,應於部派未分以前,七百結集時代,已被公認了。從原始的五部到八部;從對二部(不定與滅諍)有不同的意見,到公認為「波羅提木叉經」的部分:這一演進的歷程,就是佛陀時代的原始結集,到王舍五百結集,到七百結集的過程。
《僧祇律》別立「法隨順法」為九法;又加波羅提木叉序,成「十部修多羅」[8],那是部派分立以後的事。
第三節 戒經條文的多少與次第
第一項 條文的多少問題
「波羅提木叉經」([A119]Prātimokṣa-sūtra)——「戒經」八部的條文,各部所傳的不同誦本,數目是有多少的;次第也或前或後,參差不一。現在依各部不同誦本的「戒經」,略為論列。各部「戒經」的比對研究,經近代學者的努力,所有條目與次第的同異,已明白的表示出來,予研究者以非常的便利。《律藏之研究》,有極細密的逐項比對,可為參考[1]。各部「戒經」八部所有的條目,及其總數,先列舉如下[2]:
據上表,在「戒經」八部中,有六部是完全相同的(僅《優波離問經》少二部),共六〇條,這就是:
四波羅夷
十三僧伽婆尸沙
二不定
三十尼薩耆波逸提
四波羅提提舍尼
七滅諍
波逸提([A120]pātayantikāpācittiya)與學([A121]śaikṣasekhiya)——二部,各部「戒經」的條數不同。波逸提部,《優波離問經》、《僧祇戒本》、《銅鍱戒本》,同為九二波逸提。《五分戒本》為九一波逸提。《四分戒本》、《解脫戒經》、《十誦戒本》、《根有戒經》等,都是九〇波逸提。但九〇波逸提中,《解脫戒經》為一類:《四分戒本》、《十誦戒本》等為一類;《根有戒經》又為一類。各本的增減不同,仔細研究起來,主要為各部的意解不同,引起的開合不一。如:
1.「用蟲水澆泥」、「飲用蟲水」,各本都以因緣不同,別制二戒。而《五分戒本》作:「知水有蟲,若取澆泥,若飲食諸用,波逸提」[3]。《五分戒本》合二為一;然從內容來說,是沒有缺減的。
2.《優波離問》、《僧祇戒本》、《銅鍱戒本》、《五分戒本》,都有「同意(羯磨)僧衣與人而後譏悔」,及「知物施僧而[A122]迴與餘人」——二戒。《解脫戒本》僅有「知物施僧而[A123]迴與餘人」戒;《四分戒本》、《十誦戒本》、《根有戒經》、《鼻奈耶》等,僅有「同意僧物與人而後譏悔」戒。這[A124]裡面,「以僧衣物與人」,是同一事實。各部派取捨不同,形成三類。
3.「與女人同坐(立)」,各部「戒經」都有四戒,惟《解脫戒本》為三戒。這是各本最紛亂的部分,今據八本而為對比如下:
在上表的比對中,可見《解脫戒經》以外的各本,都有「共尼獨在屏處坐」,及「與在家婦女坐」三戒,但取意不同。「食家(有酒食家,或解說可淫婦女家)與女屏處坐」、「獨與女人屏處坐」,《僧祇戒本》與《根有戒經》,是作為不同的二戒。《銅鍱戒本》、《五分戒本》、《優波離問經》,沒有「食家與女屏處坐」,卻有「獨與女人屏處坐」。《四分戒本》與《十誦戒本》,沒有「獨與女人屏處坐」,卻有「食家與女屏處坐」。這似乎本是一戒,所以出沒不同。《僧祇戒本》與《根有戒經》,作為不同的二戒,也就沒有「獨與女人露處坐」戒。所說雖有差別,而「與在家婦女坐」,共有三條戒,還是一樣的。《解脫戒經》,將「獨與尼屏處坐」,合於「獨與女人屏處坐」中。「女人」是可以總括出家女尼及在家女人的。都是女人,都是屏處坐,所犯的又都是波逸提。所以《解脫戒經》的九十波逸提,是開合不同,自成體系的。決非如或者所說,屬於九十二波逸提系統,只是脫落了兩條[4]。
4.「自往尼住處教誡」,《四分戒本》等缺。《戒經》條文的意義不明,尋各部廣律的內容,對列如下:
「非僧差教誡尼」、「自往尼住處教誡」,到底有什麼差別?可能的差別有二:一、「非僧差教誡尼」,是半月半月請教誡時;「自往尼住處教誡」,是平時。二、「非僧差教誡尼」,是尼眾到比丘住處來請教誡(這樣,與下一條「教誡尼至日暮」,尼眾來不及回去的因緣相合);「自往尼住處教誡」,是到尼寺中去。這二條戒的差別,《五分律》所說,不大分明。這都不是僧伽推派的;不論是布薩日或平時,來受教或去教,都是一樣。所以《四分戒本》等,都簡化而合為一戒。《僧祇律》雖有「自往尼住處教誡」,但因緣為「界外自差教尼」。這一因緣,《鼻奈耶》沒有;其餘上座部([A125]Sthavira)各律,都是附於「非僧差教誡尼」戒之下的。這樣,《僧祇律》自成一系,與上座部派的三戒或二戒,共有三類不同。
第七部「學法」,或作「眾學法」,意思為眾多的學法。這是「應當學」,與其他學處([A126]śikṣāpada)不同,條數似沒有嚴格的規定,所以是條數出入最大的一部。眾學法的條數多少,據各部廣律,及不同誦本的「戒經」,參照《律藏之研究》[5],並為補充條理如下:
在這些不同的誦本中,《四分戒本》是最特殊的。由於法藏部([A127]Dharmaguptaka)的特重塔婆功德,所以增列二六條[6]。否則,《四分戒本》的眾學法,與《銅鍱戒本》是大體相同的。說一切有部([A128]Sarvāstivāda)系統中,《根有戒經》的眾學法,《律藏之研究》,計算為九九條[7]。然無論是廣律、戒經,律的論書,都是或開或合,究竟有多少條,我是怎麼也數不過來。這正好說明了,眾學法的古形,與其餘七部是不同的。眾學法沒有明確的定數,所以泛稱為「眾」。在誦本流傳中,各有所重不同。《根有戒經》對於受用飲食,分別得較詳細,與《解脫戒經》相近。《十誦戒本》等,對於入白衣舍,說得特別詳細;《五分戒本》也有類似的傾向。或詳於這些,或詳於那些,都是部派分化以後,各部的所重不同。眾學法條數的多少,並不能決定「戒經」的舊有或新起。總之,眾多學法,為比丘眾日常外出應供,及為信眾說法所有的威儀(上樹觀望,也與外出有關)。制立學處以前,早已形成比丘眾的威儀法式。僧伽的習慣法,在半月半月說波羅提木叉中,組為第五部,本沒有明確的條數。如著重威儀的大綱:衣、食、行來出入等,各部「戒經」是終歸一致的。除《四分戒本》的塔婆、佛像事,與眾本不同外,所差僅「上樹」一則而已。
「波羅提木叉經」——「戒經」,是半月半月誦說的。印度人特重口授;對於半月半月誦說的「戒經」,更重於口授;在以文字記錄以後,也還是重於口誦[8]。部派那麼多,流行的區域那麼廣,時間又那麼久,而「波羅提木叉經」的傳誦,實際上只差三條——波逸提二條,眾學法一條。這是不能不欽佩佛教的大德們,對於「波羅提木叉經」的尊重,及憶持力的堅[A129]強[9]!
第二項 條文的先後次第
條文的先後次第,《律藏之研究》作了逐部的對比[1],可為參考。說到次第,是結集者的工作,編成次第,與佛的制立無關。編為次第,目的在便於持誦。事義相類的集在一起,分為先後,誦持起來,要容易記憶得多。然隨類而編為次第,本不是非此不可的。何況最初編次,每不免有點雜亂。所以在部派傳誦中,如認為編在那[A130]裡,要容易記憶,就不妨編在那[A131]裡。各部派的誦本,都不免有些移動次第的,以實際上能便於憶持就是了。在這一意義上,次第先後,即使有舊本與新編的差異,也是無關於是非的。然取不同誦本而為之比較,從次第先後中,發見不同部派間的共同性,對於「波羅提木叉經」的演變情形,是能有助於理解的。古德的結集經、律,隨部類而編為次第,每十事(不足十事或多一二事,例外)結為一頌,這也是為了便於記憶[2]。在十事一偈中,傳誦久了,先後或不免移動,但為結頌所限,不會移到別一頌去。如移編到別一偈,那一定是有意的改編,結頌也就要改變了。偈與偈,在傳誦中也可能倒亂的。但不倒則已,一倒亂就十事都移動了。對條文的次第先後,應注意這些實際問題!「戒經」八部中,尼薩耆波逸提([A132]Niḥsargikā-pātayantika)、波逸提([A133]pātayantikā)的戒條最多(學法本沒有一定數目,不必研究)。從次第先後去研究時,首應注意十事為一偈的意義。同屬於一偈(如從一——一〇,從一一——二〇),次第雖有先後差別,仍不妨看作大致相同。這樣的去理解,部派間的關係,更會明白的顯示出來。
尼薩耆波逸提,凡三〇事。以十事為一偈,分三部分去觀察,各部「戒經」的移動,都在自偈以內。《五分戒本》,比起其他的「戒經」來,以第三偈為第二,以第二偈為第三;這也只是在傳誦中,偈與偈的次第倒亂而已。尼薩耆波逸提的分為三部,是一切「戒經」所同的。
波逸提,如上文所說,有九二、九一、九〇——三類;而九〇波逸提說中,也有三類。如分為九偈去觀察,第二偈、第三偈、第四偈,在波逸提全部中,可說是最穩定的部分(第一偈,有二條移到別偈去)。現在以八種「戒經」,比對其次第先後;分九偈去觀察,次第先後的同異,也大致可見了!
在上表中,「十誦諸本」是《十誦戒本》、《十誦律本》、《十誦古本》、《十誦別本》、《十誦梵本》及《鼻奈耶》。「根有諸本」是《根有戒經》、《根有梵本》、《根有藏本》及《翻譯名義大集》。這二大類,各本內部也有好幾處先後不同,但都不出於同一偈內,所以簡化而總為二類。
1.從上表的對照中,首先看出:說一切有部([A150]Sarvāstivāda)本——「十誦諸本」與「根有諸本」,在波逸提的次第中,與飲光部([A151]Kāśyapīya)的《解脫戒經》,不但偈與偈完全相同,次第也最為接近。除條文內容不同外(如上項所說),例外的不同,是五八、五九、六〇——三條,與六八、六九、七〇——三條,互相移動了一下。雖從第六偈移到七偈,而列於偈末三條,地位還是一樣。說一切有部本,與《僧祇戒本》、《優波離問經》,這三條的次第是相同的,所以這是《解脫戒經》的移動。飲光部屬於分別說部([A152]Vibhajyavādin)系統,而思想折衷於說一切有部。《戒經》同於說一切有部,難怪傳說為說一切有部的支派了[3]。
2.《僧祇戒本》大眾部([A153]Mahāsāṃghika)的「戒經」。《優波離問經》,雖為九二波逸提,但與說一切有部的諸「戒經」,次第非常相合,可能為分別說部分離以後的上座部([A154]Sthavira)「戒經」原形。試分九偈來考察:《優波離問經》第一偈(一——一一),應為一一事。說一切有部各本,有「同(意)羯磨後悔」戒,沒有「[A155]迴僧物與人」戒;《解脫戒經》有「[A156]迴僧物與人」戒,卻沒有「同羯磨後悔」戒:所以都為十事。《僧祇戒本》移「[A157]迴僧物與人」於第九偈(九一),其餘相同,所以也是十事。第二偈(一二——二一),與說一切有部本,《僧祇戒本》,《解脫戒經》——(一一——二〇)相同。第三偈(二二——三二)也應為一一事。在這一偈中,說一切有部本,沒有「往尼住處教誡」戒(合於「非選而教誡尼」中);《解脫戒經》沒有「獨與尼屏處坐」戒(合於「獨與女人坐」中),所以都為十事。《僧祇戒本》將「獨與女人坐」戒,移到第七偈(七〇),所以也還是十事。《銅鍱戒本》與《四分戒本》,第三偈也相同,但將「獨與女人坐」戒,移到第五偈去。《僧祇戒本》等都是十事,顯然是依《優波離問經》為底本,而或減或移,成為不同的誦本。四、五、六——三偈(三三——六二),與《僧祇戒本》、《解脫戒經》,說一切有部各本,可說都是相合的。只是《僧祇戒本》以五偈為六偈,以六偈為五偈,次第顛倒了一下。第七偈(六三——七二)小有出入。《優波離問經》,先出「與賊期行」戒,而後「與女人期行」戒;「與女人期行」,屬於下一偈。而《僧祇戒本》、《解脫戒經》,說一切有部諸本,相反的「與女人期行」戒在前,而「與賊期行」戒屬於下一偈(《銅鍱戒經》與《五分戒本》,這二條戒的次第,與《優波離問經》相同)。此外,《僧祇戒本》,從前第三偈移來的「獨與女人坐」戒,為第七〇戒;因而將本偈的「無根僧殘謗」戒,移到第九偈去,仍為十事。第八偈(七三——八二)除「與女人期行」戒,列於偈初(不同處如上說)外,一切都相合。第九偈(八三——九二),《僧祇戒本》不同,因為從上面移來的「[A158]迴僧物與人」戒,及「無根僧殘謗」戒,增入第九偈中,所以《僧祇戒本》的九偈,共有一二事。從上來的比對說明,《優波離問經》,顯然的更為古老(波逸提部分)!如第一偈與第三偈,都是一一事。而《解脫戒經》及說一切有部本,雖所減略的不同,而同樣的略去一戒。《僧祇戒本》沒有減略,卻各移一戒到後面去。於是《僧祇戒本》等,這二偈都是十事(《銅鍱戒本》的第三偈,也是這樣)。如不以《優波離問經》為底本,[A159]那麼移動或減略,都不可能如此的巧合。又如五、六——兩偈,《僧祇戒本》移動了,而《優波離問經》、《解脫戒經》與說一切有部本相合。《優波離問經》九二波逸提為古本;《僧祇戒本》雖同列九二,而已有移動。《解脫戒經》與說一切有部諸本,已減略為九〇波逸提。雖有九二與九〇的差別,但在次第先後的意義上,這都是維持古傳的同一系統。
3.《銅鍱戒本》九二波逸提,《四分戒本》九〇波逸提,但在次第先後中,這是屬於同一系統的。二本的主要不同,為:《銅鍱戒本》第三偈(二一——三〇),《四分戒本》省略「往尼住處教誡」戒,而移第七偈的「與女人期行」戒,來補足第三偈。又移第八偈的「疑惱比丘」戒,來補足第七偈。《銅鍱戒本》第八偈,凡一二事(七一——八二)。《四分戒本》既移去了「疑惱比丘」戒,又省略了「[A160]迴僧物與人」戒。這樣,《四分戒本》的第八偈,除去二事,仍為十事。《銅鍱戒本》與《四分戒本》,在次第先後的整理上,比《優波離問經》、《僧祇戒本》等一大系統,確有長處!如以「掘地」戒及「壞生」戒為次第;「拒勸學」戒、「毀毘尼」戒、「無知毘尼」戒——三戒自為次第,都事義相類,便於記憶。尤其是以「女人共宿」戒,與「與女人說法過限」戒為次第,比起《優波離問經》等,以「與女人共宿」戒,列於「水中戲」戒、「怖比丘」戒的中間,要合理得多!《優波離問經》等,代表較古型的編次;早期的編次。還不免帶點雜亂。這一系統,是大眾部、分別說部的飲光部、說一切有部所同用的。重律的銅鍱部([A161]Tāmraśāṭīya)、法藏部,更作合理的編次。這雖是稍遲的,但無關於內容的是非。在次第先後上,這是較為完善的。
4.《五分戒本》的次第,出入於《優波離問經》、《僧祇戒本》、《銅鍱戒本》,而又有獨立的編次部分。分別說部是重律的學派:《銅鍱戒本》、《五分戒本》、《四分戒本》,於波逸提的次第先後,都是下過一番功力的!
第四節 戒經的集成與分流
「波羅提木叉經」([A162]Prātimokṣa-sūtra)——「戒經」的結集完成,到部派不同誦本的分化,經上面的分別論證,已可從開展的過程中,作進一步的明確的推定。
「戒經」的集成,是與佛的制立「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有關。起初,佛為比丘([A163]bhikṣu)眾制立布薩,是以略說教誡為布薩的;也就是「偈布薩」。後來,出家弟子而有所違犯的,佛隨犯而制立學處([A164]śikṣāpada),傳布學習。等到制立的學處多了,布薩制漸發展為大眾和合清淨,誦說以學處為內容的波羅提木叉。聲聞弟子,和合清淨,一心誦出這樣的波羅提木叉,也就有「波羅提木叉經」的成立。據「五修多羅」或「五綖經」,「五種說波羅提木叉」的古說,推知「波羅提木叉經」的最初集成,是分為五部(經)的:波羅夷法([A165]pārājikā-dharmāḥ)、僧伽婆尸沙法([A166]saṃghāvaśeṣā-dharma)、波逸提法([A167]pātayantikā-dharma)、波羅提提舍尼法([A168]pratideśanīyā-dharma)、學法([A169]śaikṣa-dharma)。學法是僧伽的威儀部分,早已形成一定的威儀法式,為比丘眾應學的一部分。學處的制立,還在進行中。最初集成的「戒經」,共有多少條款,是無法確定的。但分為五部;戒分五篇,永為律家的定論(與律有關的法數,也都是以「五」為數的)。
一項古老的傳說,受到近代學界注意的,是「一百五十餘學處」說。如《瑜伽師地論》卷八五(大正三〇.七七二下)說:
「別解脫契經者,謂於是中,依五犯聚及出五犯聚,說過一百五十學處,為令自愛諸善男子精勤修學」。
這一古說,也見於《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如卷四六(大正二七.二三八上)說:
「佛栗氏子。如來在世,於佛法出家,是時已制過二百五十學處,於半月夜,說別解脫經」。
《大正藏》依《麗藏》本,作「過二百五十學處」;然宋、元、明本,都作「過百五十學處」[1],與同為玄奘所譯的《瑜伽師地論》相合。與佛栗子(Vṛjiputra)有關的經文,見於《增支部.三集》,作「百五十餘學處」[2]。另外還有說到「百五十餘學處」的三則經文[3]。與《增支部》經說相當的漢譯,是《雜阿含經》,但作「過二百五十戒」[4]。《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屬說一切有部([A170]Sarvāstivāda)。《瑜伽師地論》所說,是五分中的〈攝事分〉,是聲聞經律的「摩呾理迦」([A171]mātṛkā)。所依的契經,與說一切有部所傳的《雜阿含經》相同[5]。所依的《別解脫經》,也應屬說一切有部。漢譯《雜阿含經》,是說一切有部的誦本,應與《瑜伽師地論》說一樣,同為「過百五十戒」。而現存經本作「過二百五十戒」,可斷為依熟習的「二百五十戒」說而改定的。
南北共傳的,「百五十餘學處」的《別解脫經》——「戒經」,為古代某一時期的歷史事實,是不容懷疑的。然而「百五十餘學處」,到底是什麼意義?現存各部不同誦本的「戒經」,雖條數多少不一,而主要為「學法」的多少不同。如將「學法」除去,就是一五二,或一五一,或一五〇學處,相差僅二條而已。因此,B.C. Law 以為:第一結集所結集的「戒經」,是沒有眾學法的,恰好為「百五十二學處」;這當然是繼承「銅鍱部」([A172]Tāmraśāṭīya)學者的解說[6]。W.Pachow 以為:「百五十餘學處」的餘([A173]sādhika),是「百五十學處」以外的,指眾學法而說。這二項解說,可代表一般的意見[7]。然從上來的論證中,對於這種解說,覺得有考慮的餘地。以 B.C. Law 的意見來說:「戒經」曾有「百五十餘學處」時期,但這並不能證明為第一結集。「波羅提木叉經」——「戒經」的類集,源於佛陀時代,說波羅提木叉制的確立。結集([A174]saṃgīti)是佛滅以後,佛弟子的共同審定編次。而結集以前,學處是成文法;佛弟子中的持律者([A175]vinayadhara),編類以供說波羅提木叉的實用。「過百五十學處」,為什麼不說是佛陀時代呢!而且,《戒經》的最初編類,是五部,已有學法在內。《瑜伽師地論》說:「依五犯聚及出五犯聚,說過一百五十學處」。「學法」(約犯,名突吉羅或越毘尼)為五聚之一,為什麼「百五十餘學處」的原始「戒經」,沒有學法呢?上面曾說到:不定法([A176]aniyata-dharma)是補充條款;滅諍法(Adhikaraṇaśamathā-dh.)是附錄的處事法規。這二部都是附錄性質,一直到部派時代,還有不計算在戒條以內的。所以,以現存的「戒經」八篇為據,除「學法」而取以外的(不定法及滅諍法在內的)「百五十餘學處」,是不大妥當的!至於 W.Pachow 的解說,也是以學法以外的七篇為「過百五十戒」,同樣的難以採信。
說波羅提木叉,「過百五十學處」,有學法而沒有不定法與滅諍法,分為五部,這是佛陀晚年,「波羅提木叉戒經」的實際情形。學處的制立,還在進行中。波逸提法,甚至僧伽婆尸沙法,也都還沒有完成(其實無所謂完成,只是以佛的涅槃為止而已)。這是佛陀在世的時代。
佛滅後,舉行第一次結集。「波羅提木叉經」的結集論定,當然是首要部分。在組織方面,仍以五部(波逸提內分捨墮與單墮二類,實為六部)來統攝。二不定法與七滅諍法,從部派時代,大都認為「戒經」的組成部分來說,應已附錄於「戒經」。最遲,到七百結集時代,「戒經」八篇的組織,已為多數所承認了。這就是未來一切部派「戒經」的原本,全經約二〇〇戒左右。這一古本,現在並沒有存在,但從僅有的古說中,可以理解出來。如《佛說苾芻五法經》(大正二四.九五五下)說:
「四波羅夷法……十三僧伽婆尸沙法……三十捨墮波逸提法……九十二波逸提法……各四說……五十戒法」。
《佛說苾芻五法經》,是趙宋法賢(Dharmabhadra)所譯。譯出的時代雖遲(法賢於西元九七三——一〇〇一年在中國),而傳說卻是古老的。九二波逸提說;沒有不定法與滅諍法,都與《優波離問經》相同。所說的「各四說」,應該是「四各說」,就是「四波羅提提舍尼」。「五十戒法」,是五十學法的異譯。這是眾多學法中,分類最少的了。六部合計,共一九三戒。如將終於成為「戒經」組成部分的二不定法、七滅諍法,加入計算,那就共有二〇二戒。這一古說,又可從《律二十二明了論》得到證明。《律二十二明了論》,是正量部([A177]Saṃmatīya)的律論。正量部從犢子部([A178]Vātsīputrīya)分出,為犢子部的大系;與說一切有部,同從(先)上座部分出,被稱為四大根本部派之一,教勢極為隆盛。《論》中明五部罪(大正二四.六六六中)說:
「律中說罪有五部:第一波羅夷部,有十六罪。第二僧伽胝施沙部,有五十二罪。第三波羅逸尼柯部,有三百六十罪。第四波胝提舍尼部,有十二罪。非四部所攝所餘諸罪,共學對(學法的異譯),及婆藪斗律所說罪,一切皆是第五獨柯多部攝」。
律論所說第五獨柯多部([A179]dukkaṭa,突吉羅的別譯),戒數多少不明。其他四部,西本龍山氏在《國譯律二十二明了論》注,解說為:四波羅夷,十三僧伽胝施沙,三十及九十——一百二十波逸尼柯,四波胝提舍尼,所有根本罪及方便罪的分別,所說極為正確[8]!《論》中曾分明說到「二不定」、「九十波羅逸尼柯」[9];「七種依寂靜所滅」,就是七滅諍法[10]。所以在全經八篇中,《律二十二明了論》所沒有明說的,只是「學對」——學法而已。《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上)又說到:
「如來所立戒,有四百二十。於婆藪斗律,有二百戒。於優波提舍律,有一百二十一戒。於比丘尼律,有九十九戒」。
《論》分如來制戒為三類,共「四百二十戒」。論文簡略,意義不明。經審細研究,才知道這三大類,為律藏的早期組織分類(如第六章說)。1.「比丘尼律」([A180]bhikṣunī-vinaya),是比丘尼的不共戒。除與比丘戒共同的而外,比丘尼有九九不共戒;比現存各部的「比丘尼戒經」,戒條要少得多。現存的「比丘尼戒經」,最少為《僧祇律》,比丘尼不共戒,也有一〇七條。《五分比丘尼戒本》,不共戒多達一九五戒。正量部所傳的九九戒,顯然是最簡的,更古的傳承了。2.婆藪斗律(Vastu-vinaya):婆藪斗,是 [A181]vastu 的音譯,譯義為「事」。《銅鍱律》的「犍度」([A182]khandha)部分,在根本說一切有部([A183]Mūlasarvāstivādin)中,是稱為「事」的,共有十七事。正量部的婆藪斗律,雖不知分為多少事,但與犍度部分相當,是決定無疑的。3.優波提舍律([A184]upadeśa-vinaya):優波提舍(Upadeśa),譯為「廣說」、「廣演之教」,這是「十二部經」中的「論議」。然優波提舍的本義,是共同論議。各部派的經與律[11],都說到四優波提舍。這是對於自稱從佛所傳,從某寺院所傳,多數大德所傳,某一知名大德所傳的法與毘尼,不能輕率的信受或拒斥,而應集多數人來共同論究,決定他是否佛法。說一切有部分為二類,就是「摩訶優波提舍」(Mahāupadeśa)、「迦盧優波提舍」(Kāḷaupadeśa);或譯為「大白說」、「黑說」。優波提舍,實為古代對於所傳的法與毘尼,所有共同審定的結集論義(論定是否佛說,為結集的主要工作之一)。所以優波提舍律,是結集所出的律,就是「波羅提木叉經」——「戒經」;「戒經」是被稱為「佛說」的[12]。佛所制立的戒法,略有二類:一、成文法,就是學處(集成「波羅提木叉經」,以比丘為主,別出比丘尼的不共戒)。這在佛世,就有一定的文句,經共同審定編次,展轉傳誦下來的。二、不成文法,如出家、受具足([A185]pravrauyā-upasaṃpadā)、布薩([A186]poṣadha)、安居([A187]varṣā)等種種規定,都習慣的實行於僧伽內部,後來才漸次編集,集為犍度等。所以《律二十二明了論》的三類律,就是「波羅提木叉經」(及〈經分別〉)、事律、比丘尼律。對於這三大律,《論》說:「於婆藪斗律,有二百戒;於優波提舍律,有一百二十一戒」。我認為:譯文(或所傳)有錯失,應改正為:
「於優波提舍律,有二百戒。於婆藪斗律,有一百二十一戒」。
這是依義改定,並無古本及其他傳說為據。這樣改正的理由是:婆藪斗律有多少戒,並沒有知道,也無可考證,當然不能說不是「二百戒」。然經優波提舍——共同論決而來的戒——「波羅提木叉經」,是不可能為「一百二十一戒」的。同時,如以優波提舍律為「二百戒」,比對「佛說苾芻五法經」的古說,恰好相合。「二百戒」為:
四波羅夷
十三僧伽胝施沙
二不定
三十尼薩耆波羅逸尼柯
九十波羅逸尼柯
四波胝提舍尼
五十學對(比定)
七依寂靜毘尼
《佛說苾芻五法經》,為一九三戒。如加上二不定與七滅諍,共二〇二戒。正量部用九〇波逸提說,除去二戒,就恰好為「二百戒」。以比丘尼九九不共戒而說,正量部傳承的律學,是古形的。推定「學對」為五〇,與《佛說苾芻五法經》相同,共為二〇〇戒。我相信,「二百戒」應為優波提舍律,而非婆藪斗律;這應是「二百戒」的最好說明了。
佛滅後的最初結集,「波羅提木叉經」為一九三戒;二不定與七滅諍,是附錄而非主體。傳誦久了,被認為「戒經」的組成部分,就是二〇二戒。這一古傳的「戒經」,就是僧伽和合時代,被稱為原始佛教的古「戒經」,為未來一切部派,不同誦本的根源。
到阿育王(Aśoka)時代(西元前二七〇年頃登位),佛教已有三大部的存在:大眾部([A188]Mahāsāṃghika);從上座部分出的分別說部([A189]Vibhajyavādin);分別說部分離以後的(先)上座部(說一切有部與犢子部,從此分流而出)。現存的《僧祇戒本》、《銅鍱戒本》,《優波離問經》,可代表這三大部的「波羅提木叉」。《僧祇戒本》是大眾部。《銅鍱戒本》為銅鍱部,是分別說部中,最能保存古義的一派,所以每自稱分別說部。《優波離問經》,如上文所說,波逸提法的第一偈(一——一一),第三偈(二一——三二),為《僧祇戒本》、《解脫戒經》,說一切有部「戒本」所依據,而各各自為改定(《銅鍱戒本》第三偈,也依之而有所移動)。在次第方面,與三本都相近。尤其是尼薩耆波逸提的次第,與《十誦戒本》完全相合;《解脫戒經》也相近;《僧祇戒本》要遠一些:所以這是古本而屬於上座部的。大眾部與上座部初分,依據原始的「戒經」,次第當然差不多。所以《銅鍱戒本》,一定是重為釐定次第,成一次第更完善的誦本。《優波離問經》,沒有二不定與七滅諍,更近於古型。這是著重波羅提木叉的實體;在實用的布薩儀軌中,應有這二篇在內。這三部,都是九二波逸提;眾學法雖分別漸詳,但都沒有「上樹觀望」一條。這三部,還是部派初分,大體從同的階段。《優波離問經》,眾學法七二,總共為二一五戒。如將終於成為「戒經」組成部分——二不定與七滅諍,加入計算,就有二二四戒。《僧祇戒本》眾學法六六,共二一八戒。《銅鍱戒本》的學法,凡七五,共二二七戒。那一時代的「波羅提木叉經」——「戒經」,全部約為二二〇戒左右。
傳說佛滅三百年初,到三百年末,部派一再分化[13]。從先上座部,分出說一切有部及犢子部。屬於分別說部系的化地部([A190]Mahīśāsaka)、法藏部([A191]Dharmaguptaka)、飲光部([A192]Kāśyipya),也先後成立。現存不同部派的不同誦本,除上三本外,都應成立於這一時代,隨部派的成立而成立。這是依佛「百十六年」,阿育王登位而計算的;如據此而換算年代,約為西元前二〇〇——一〇〇年。這一時代的「戒經」,一般的特色是:波逸提法,自九二而傾向簡化,成九一或九〇。九〇波逸提,更為普遍,為說一切有部、法藏部、飲光部、正量部等所通用。眾學法的分別,更為詳細。惟一例外的,是犢子部系的正量部,雖採用當代流行的九〇波逸提說,而眾學法部分,維持古傳的「五十學法」。當時的「戒經」,《四分戒本》的眾學法一〇〇,全部共二五〇戒。《五分戒本》,眾學法也是一〇〇,共二五一戒。《解脫戒經》的學法,凡九六,全部共二四六戒。說一切有部,「戒本」眾多,但本是一部。姑取《根有戒經》,眾學法九九說,全部共二四九戒。一般傳說的「二百五十戒」,只是略舉大數,為這一時代(西元前一五〇年前後),「波羅提木叉經」條數的公論。
說一切有部,源出於摩偷羅(Madhurā)。最初的「戒經」,當然只有一部。如以尼薩耆波逸提,波逸提的次第,更近於《優波離問經》來說,原本是更近於《十誦》的。後來發展於北印度、西域,教區最廣,所以眾學法的數目更多,而又極不一致。這都是以後的滋衍、分化,不能據此而論斷為說一切有部的「戒經」為後出。實際上,眾學法的條目,是從來沒有一致的。
「波羅提木叉經」,到部派一再分化時,在「二百五十戒」左右。《四分戒本》依《銅鍱戒本》而改組,增列塔事而大異。說一切有部的「戒本」,是依《優波離問經》而改定的;《解脫戒經》也屬於這一系。《五分戒本》,折衷於《優波離問經》、《僧祇戒本》、《銅鍱戒本》,自成體系。波逸提法的九二與九〇,為先後的不同階段,切勿看作不同部派的不同系統。
總結的說:佛陀在世,「波羅提木叉」集為五部。學處還在制立的過程中,傳有「百五十餘學處」的古說。僧伽和合一味時代,「戒經」結集為五部(內實六部),附錄二部,凡一九三戒。最後形成八部,二〇二戒。部派分立以後,「戒經」也分化,初約二二〇戒左右。後以二五〇戒左右為準。部派分立,戒條的數目增多。其實,只是波逸提法有二條之差,而且是簡略,不是增多。學法也只增上樹(或加塔像事)一條而已。實質的變化,可說是極少的。這是「波羅提木叉經」——「戒經」的結集完成,部派分化的情況。
校注
[0106001] 《摩訶僧祇律》卷二二(大正二二.四一二中)。《十誦律》卷二四(大正二三.一七六中——下)。 [0106002] 《銅鍱律.大品.布薩犍度》(南傳三.一八〇——一八一)。《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一中)。《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三.八一六下)。《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下)。《十誦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五八上)。 [0106003] 《增支部.八集》(南傳二一.一五〇——一五七)。《中阿含經》卷五五《持齋經》(大正一.七七〇上——七七二下)等。 [0106004] 古代所傳的譯典,都是「六齋日」——一月六次。唐義淨所譯《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三九(大正二三.八四三上);所撰《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大正五四.二三〇上)作「四齋日」。就是初八.十五.二十三.二十九或三十日。六齋日是古制,《銅鍱律》(南傳三.一八一)也是一樣。但如逢月小,沒有三十日,就只有五齋日。而十四與十五,繼續布薩,對在家信眾的家務,是會有些不便的。大概由於這種原因,漸演化為一月四次的「四齋日」。 [0107005]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九上)。 [0107006] 《毘尼母經》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中)。 [0107007] 《增支部.八集》(南傳二一.一四一——一五〇)。《增壹阿含經》卷一六(大正二.六二五中——下)。 [0107008]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一(大正二三.五〇八下)。 [0108009] 《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九中)。 [0108010] 《銅鍱律.大品.布薩犍度》(南傳三.一八〇——二四一)。《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下——四五〇下)。《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一中——一二八下)。《四分律》卷三五、三六(大正二二.八一六下——八三〇上)。《十誦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五八上——一六五上)。《毘尼母經》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中)。 [0109011]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八上——六二九中)。《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二(大正二四.五三一下)。《薩娑多毘尼毘婆沙》卷二(大正二三.五一六上)。 [0109012] 《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七中)。《銅鍱律.小品.遮說戒犍度》(南傳四.三五三——三五九)。《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四上——中)。《十誦律》卷三三(大正二三.二三九中——二四〇上)。《中阿含經》卷二九《瞻波經》(大正一.六一〇下——六一一上)。《中阿含經》卷九《瞻波經》(大正一.四七八中——四七九下)。《增壹阿含經》卷四四(大正二.七八六上——中)。《增支部.八集》(南傳二一.七〇——七九)。 [0110013] 開始制立學處的時間,傳說不一。除十二年說,二十年說外,《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作「成佛五年冬分第五半月十二日中食後」。 [0110014] 《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下——四四七上)。 [0110015] 《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七下)。《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二上)。 [0112016] 《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七下)。 [0112017]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二上)。 [0112018] 《毘尼母經》卷二(大正二四.八〇九上)。又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中)。 [0112019] 《舍利弗阿毘曇論》卷一四(大正二八.六二〇上)。 [0120001] 僧祇戒本,前列「六念」,末有讚戒功德頌,不是「戒經」的本文,而是譯者所附錄的(大正二二.五四九上、五五六上)。 [0120002] 如平川彰《律藏之研究》所考定(二二六——二二九)。 [0120003] 〈摩訶僧祇律私記〉(大正二二.五四八中)。 [0120004] 《出三藏記集》卷三(大正五五.二一上)。 [0121005]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五下)。 [0121006] 《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大正二四.五〇八上)。 [0121007] 《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二二.一〇二三上)。 [0121008] 《佛說犯戒罪報輕重經》,附有八頌(大正二四.九一〇下——九一一上),也是取《四分律》初頌意而成。 [0122009] 《摩訶僧祇律大比丘戒本》(大正二二.五四九上)。《彌沙塞部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一九四下)。《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大正二三.四七〇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大正二四.五〇〇下)。 [0122010] 《摩訶僧祇律大比丘戒本》(大正二二.五五五下——五五六上)。《彌沙塞部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二〇〇上——中)。《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大正二三.四七八下——四七九上)。《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大正二四.五〇八上)。 [0123011] 《長部.大本經》(南傳六.三六一——三六八、四二一——四二二)。 [0123012] 《長阿含經》卷一《大本經》(大正一.一〇上)。 [0123013]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三七三)。 [0123014] 如七佛觀緣起成道,見《相應部.因緣相應》(南傳一三.六——一五)。《雜阿含經》卷一五(大正二.一〇一上——中)。 [0123015] 《出曜經》卷二五(大正四.七四一中——下)。 [0124016] 《增壹阿含經》卷四四(大正二.七八六下——七八七中)。 [0124017] 《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下——四四七上)。 [0124018] 《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七中——下)。《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中——二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上——下)。《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二——一四)。 [0124019]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八上)。 [0125020] 《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五〇中)。 [0126021] 《摩訶僧祇律》卷二一(大正二二.三九六上)說:「波羅提木叉者,十二修多羅」,「聖語藏本」缺「二」字。又卷二〇(大正二二.三八六中)說:「教令學十二事,十二事者,所謂戒序,四波羅夷……隨順法」。雖標說十二事,內容實為十事,就是十修多羅,可見「二」字都是衍文。 [0126022]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二九八——三〇〇)。 [0127023]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三——一四)。《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下)。《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七中),都有同樣的記載。 [0127024]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二.二二七)。 [0128025]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二九七——三〇四)。 [0132001] 優波離(Upāli)誦毘尼,苦於雜碎難持,見《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八上)。 [0132002]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一中)。 [0133003] 《摩訶僧祇律》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中)。 [0133004] 《摩訶僧祇律》卷四〇(大正二二.五四四上)。 [0133005] 《摩訶僧祇律》卷二〇(大正二二.三八六中)。 [0134006] 《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 [0134007]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八上)。《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二(大正二三.五一五下)。 [0135008] 《銅鍱律.大品.布薩犍度》(南傳三.一九九)。《十誦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五九中)。《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二上)。《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三中)。《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五上)。《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0135009] 《毘尼母經》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中)。《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三中)。 [0135010] 《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名為「四說」,缺五說中第二說(大正二二.四五〇中)。 [0135011] 《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三中)。 [0136012] 平川彰《原始佛教之研究》(二四六——二八八)。 [0136013]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下)。 [0137014]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二,有「初部四波羅市迦法」(大正二四.五三一下)。卷三有「第二部十三僧伽伐尸沙法」(大正二四.五四〇中)。卷五有「第三部三十泥薩祇波逸底迦法」(大正二四.五五一上)。卷十四有「第四部四波羅底提舍尼法」(大正二四.六〇四中)。又「第五部眾學法」(大正二四.六〇五下)。各本不同,或沒有「第一部」等部數,但可見五部與「戒經」的組織有關。 [0137015] 《摩訶僧祇律》卷二〇(大正二二.三八六中)。 [0137016] 《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 [0138017]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九(大正二三.五六二上)。 [0138018]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三)。《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下)。 [0139019] 《增支部.三集》(南傳一七.三七七——三七八)。《雜阿含經》卷二九(大正二.二一二下)。 [0139020] 《鼻奈耶》卷一(大正二四.八五一中)。 [0139021] 《鼻奈耶》卷一〇(大正二四.八九五上)。 [0139022] 《佛說苾芻五法經》(大正二四.九五五下)。 [0140023] 傳為過去佛與淨居天的儀式,如《十誦律》卷一九(大正二二.一三三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五〇(大正二三.九〇一中)。《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九(大正二三.五六一下)。《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四(大正二四.六一二上)。 [0140024]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九(大正二三.五六一下)。 [0140025] 《雜阿含經》卷二八(大正二.二〇二下)。 [0140026] 《增支部.十集》(南傳二二下.二二五)。《雜阿含經》卷三七(大正二.二七五下)。 [0141027]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八(大正二三.六六四上)等。 [0141028] 《摩訶僧祇律》卷一九(大正二二.三七八下)等。 [0141029] 《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0141030] 《摩訶僧祇律》卷二一、二二(大正二二.三九九下——四一二上)。 [0145001] 參閱《相應部.迦葉相應》(南傳一三.三二七)。 [0146002] 各部律都有此說,如《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三〇(大正二二.一九一中——下)。 [0146003] 《四分律》卷五四(大正二二.九六七中)。 [0148004] 《摩訶僧祇律》卷七(大正二二.二八九下——二九〇下)。 [0149005] 《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一一五.一六〇)。《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三(大正二二.一五三下——一五六中)。《四分律》卷四七、四八(大正二二.九一三下——九二二下)。《摩訶僧祇律》卷一二、一三(大正二二.三二七上——三三五中)。 [0149006] 《十誦律》卷二〇(大正二三.一四一中——一四七中)。 [0149007] 《十誦律》卷三五(大正二三.二五一上——二五六中)。 [0149008] 《摩訶僧祇律》卷一四(大正二二.三三八下)。 [0151001]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三一——四七二)。 [0151002] 《優波離問經》,及《鼻奈耶》等,雖非「戒經」,可以明確的考見戒條數目,也一併列出。 [0152003] 《彌沙塞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一九七中)。 [0154004]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五九)。 [0155005]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六七)。 [0156006] 《善見律毘婆沙》卷一六說:「佛在世,未有塔。此戒佛在世制,是故無『著革屣入佛塔』。……此上二十戒,梵本無有,如來在世,塔無佛故」(大正二四.七八七上——中)。 [0156007]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三四、四六七)。 [0157008] 法顯於西元五世紀初西遊,「本求戒律,而北天竺諸國,皆師師口傳,無本可寫」:見《高僧法顯傳》(大正五一.八六四中)。 [0157009] 道安命慧常刪略戒經,「常乃避席,謂大不宜爾。……戒乃逕廣長舌相,三達心制,八輩聖士,珍之寶之,師師相付。一言乖本,有逐無赦。外國持律,其事實爾」。在佛教的聖典中,這是最嚴格持誦的一部。慧常所說,見《出三藏記集》卷一一(大正五〇.八〇中)。 [0158001]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四三——四七二)。 [0159002] 《銅鍱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每部都有攝頌。《摩訶僧祇律》波逸提法,也有攝頌。 [0167003] 《異部宗輪論》(大正四九.一五中)。《島史》(南傳六〇.三五)。 [0172001]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四六(大正二七.二三八上注[1])。 [0172002] 《增支部.三集》(南傳一七.三七七)。 [0172003] 《增支部.三集》(南傳一七.三七九——三八四)。 [0172004] 《雜阿含經》卷二九(大正二.二一〇中——二一一上、二一二下)。 [0172005] 呂澂〈雜阿含經刊定記〉「附論雜阿含經本母」所說(《內學》第一輯二三三——二四一)。 [0173006]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引覺音(Buddhaghoṣa)所說(四七九)。 [0173007]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所引(四七九——四八一)。 [0176008] 西本龍山所說,見平川彰《原始佛教之研究》(二三四)。 [0176009] 《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0176010] 《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七一中)。 [0177011] 《增支部.四集》(南傳一八.二九三——二九七)。《長部.大般涅槃經》(南傳七.九九——一〇二)。《長阿含經》卷三《遊行經》(大正一.一七中——一八上)。《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四上——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七(大正二四.三八九中——三九〇中)。《毘尼母經》卷四(大正二四.八一九下——八二〇上)。 [0177012] 「佛說廣釋並諸事,尼陀那及目得迦」等頌,出《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大正二四.五二五上)。「佛說」,指「波羅提木叉經」。「廣釋」是〈波羅提木叉分別〉——「廣毘奈耶」。「諸事」是十七事。 [0180013] 《異部宗輪論》(大正四九.一五中)。【經文資訊】《印順法師佛學著作集》第 35 冊 No. 33 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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