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尼止持會集卷第十五
不得掉臂行入白衣舍。應當學(第十六)。
不得掉臂行入白衣舍坐。應當學(第十七)。
釋義 緣處發起譏嫌等。其中所犯不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唯坐威儀別也。
會採 僧祗律云。不得動手動足舞手舞足。當安靖住。若有所問。當先護戒隨順而說。
好覆身入白衣舍。應當學(第十八)。
釋義 緣處發起如上。見者譏嫌。謂如婆羅門。佛為結戒 律云。不好覆身者。處處露現也。
結罪 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或被縛。或風吹衣離體。及最初未制戒等。
附考 僧祗律云。安陀會當用緻物作。若疎者當二重三重。若安陀會疎者。鬱多羅僧當用緻物作。若鬱多羅僧疎者。僧伽黎當用緻物作。若僧伽黎疎者。鬱多羅僧當用緻物。(文)三衣而分疎緻。聽用二三重作者。所制元為禦寒障暑。律中詳列十種衣財。今有相傳云。佛制三衣俱用麤麻布造。止因世尊初出家時。既脫珍御。樹神獻一麻衣。而此麻衣。乃百年前辟支佛之留。極為精細。亦非麤疎。由未稽考。訛來久矣。若云不許綿布。唯許麻布者。非制而制。實非律文。須知此方國風不同。別有隨常衣服。設無兩重三重亦可。然受具名僧。斷不可無守持之三衣。
好覆身入白衣舍坐。應當學(第十九)。
釋義 緣處發起譏嫌等。其中所犯不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此殊坐也。
會採 僧祗律云。坐時不得坐衣上。當一手褰衣一手按坐具。然後安詳而坐 若精舍中食上。和尚阿闍黎。若長老比丘前。應好覆身坐。
根本律云。在白衣舍。不累足坐。不重內踝坐。不重外踝坐。不斂足坐。不長舒足坐。不露身坐。
不得左右顧視行入白衣舍。應當學(第二十)。
釋義 緣處發起如上。見者譏嫌。謂似盜賊人。佛為結戒 律云。左右顧視者。處處看也。
結罪 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或仰瞻日時節。或命難。梵行難。左右處處伺求方便道欲迯走。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採 僧祗律云。諦視行時。不得如馬低頭行。當平視行防惡象牛馬。當如擔輦人行。不得東西瞻視。若欲看時。迴身向所看處。
律攝云。不高視者。舉目視前一踰伽地。一踰伽量者。長四肘也。
不得左右顧視入白衣舍坐。應當學(第二十一)。
釋義 緣處發起譏嫌等。其中所犯不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所不同者。唯坐也。
會採 根本律云。在白衣舍。他不請坐。不應輙坐。不應不善觀察而坐。
僧祗律云。坐時不得如馬延頸低頭。當平視。勿令不覺檀越持熱器來搪突手 若精舍內食上。和尚阿闍黎上座前。當平視坐。
靜默入白衣舍。應當學(第二十二)。
緣起 佛在舍衛國給孤獨園。諸居士見六羣高聲大喚入白衣舍。譏嫌。謂似婆羅門。佛為結戒。
律云。不靜默者。高聲大喚。若囑授。若高聲施食。
結罪 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若聾不聞聲。須高聲喚。或高聲囑授。若高聲施食。若命難。梵行難。高聲而走。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採 律攝云。設有須喚。他不聞時。應請俗人。為其大喚。
靜默入白衣舍坐。應當學(第二十三)。
釋義 緣處發起譏嫌等。其中所犯不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唯異坐也。
會採 僧祗律云。不得高聲大喚。坐俗家內。若欲喚者。應彈指。若前人不覺者。高語近邊人 若精舍中食上。若和尚阿闍黎上座前坐。不得聲大喚。若欲語時。語比座。如是展轉第二第三。令彼得知。
不得戲笑行入白衣舍。應當學(第二十四)。
釋義 緣處發起如上。見者譏嫌。謂如獼猴。佛為結戒 律云。戲笑者。露齒而笑也。
結罪 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脣病不覆齒。或念法歡喜而笑。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採 僧祗律云。若有可笑事。不得出齗現齒大笑。應忍之。起無常苦空無我想死想。復不止者。當以衣角掩口。
根本摩得勒伽云。欠時不遮口。突吉羅。
不得戲笑白衣舍坐。應當學(第二十五)。
釋義 緣處發起譏嫌等。其中所犯不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所別坐也。
用意受食。應當學(第二十六)。
緣起 佛在舍衛國給孤獨園。有居士請僧設供。手自斟酌種種飲食。六羣不用意受食。捐棄羮飯。居士見[A2]已。自相謂言。沙門釋子不知慚愧。不用意受食。貪心多受。如穀貴時。佛為結戒 律云不用意受食者。棄羮飯食也。
結罪 是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鉢小故。食時棄飯。或還墮案上。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採 五分律云。一心受食者。左手一心持鉢。右手扶緣。
當平鉢受食。應當學(第二十七)。
緣起 佛在舍衛國住祗園中。六羣赴請。溢鉢受食。諸居士見譏嫌。謂如饑餓之人貪多。佛為結戒律云。不平鉢者。溢滿也。其中所犯不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會採 根本律云。不得滿鉢受飯。更安羮菜。令食流溢。於鉢緣邊。應留曲指。
平鉢受羮。應當學(第二十八)。
釋義 緣處發起譏嫌等。其中所犯不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會採 律攝云。受食之時。應觀其鉢。勿令流溢。所有羮菜。不應多請。後安鉢時。恐溢出故。
羮飯等食。應當學(第二十九)。
緣起 佛在舍衛國住祗園中。有居士設供請僧。自手斟酌下飯[A3]已。入內取羮還。六羣飯[A4]已盡。居士與羮[A5]已。復入內取飯還。彼食羮[A6]已盡。居士譏嫌。謂似饑餓之人。佛為結戒 律云。不等者。飯至羮。未至飯[A7]已盡。羮至飯未至。羮[A8]已盡也。
結罪 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時正須飯不須羮。或時正須羮不須飯。或日時欲過。或命難。梵行難。疾疾食。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採 僧祗律云。不得先取羮後取飯。當先取飯按[A9]已。後取半羮 若國法先以羮。後以飯者。當取鍵鎡拘鉢受。若無者得以鉢受羮。但受飯者。應以手遮。徐徐下鉢。中勿太令溢出 若病比丘宜取羮者。多取無罪(拘鉢者是小鉢也。謂取鍵鎡。小鉢受之)。
以次食。應當學(第三十)。
釋義 緣處發起如上。赴請譏嫌。謂譬如禽畜。佛為結戒 律云。不次第者。鉢中處處取食食也。
結罪 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時患飯熱挑。取冷處食。若日時欲過。若命難。梵行難。如是疾疾食。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採 僧祗律云。不得徧刳食。
十誦律云。不得鉢中摘好食。
根本律云。不應憍慢食。
不得挑鉢中而食。應當學(第三十一)。
釋義 緣處發起譏嫌等。其中所犯不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律云。挑者置四邊。挑中央至鉢底。現空也。
若比丘不病不得自為[A10]己索羮飯。應當學(第三十二)。
緣起 佛在舍衛國祗樹園住。時有居士請僧。自手斟酌。種種飲食。六羣自為[A11]己索食。如饑餓時。居士譏嫌。佛為結戒。
結罪 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若病者自索。若為他索他為[A12]己索。若不求而得。及最初未制戒等。
不得以飯覆羮更望得。應當學(第三十三)。
緣起 佛在舍衛國給孤獨園。有居士請僧設供。手自斟酌羮飯。與一六羣比丘羮[A13]已識。次更入內取羮。彼於後即以飯覆羮。居士問言。羮在何處。彼便默然。居士譏嫌。謂似饑餓人。佛為結戒。
結罪 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若請食。或為同梵行者。或為病者。請食還與彼。或時正須羮。有時正須飯。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採 僧祗云。若比丘迎食慮污衣者。不得盡覆。當露一邊 若食盡者。前人問得。未應答[A14]已得 若比丘病宜多須羮者。多取無罪。
律攝云。羮飯不得互掩覆者。意欲多求。長貪心故。應於飲食生厭離想。是為出家所應作事。隨得隨食。少欲為念。
不得視比座鉢中。應當學(第三十四)。
緣起 佛在舍衛國。住祗陀林。有居士設供請僧。手自斟酌飲食。六羣中有一人得食分少。見比座分多。即語居士言。汝有愛居士。報言我平等相與耳。何故言我有愛。佛為結戒 律云。視比座鉢中者。誰多誰少耶。
結罪 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若比座病。若眼闇為看得食。不得食。淨不淨。受未受。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採 僧祗律云。若監食人看食。何處得。何處不得。無罪 若共行弟子。若依止弟子病看其鉢中。是應病食。不看無罪 若看上下座為得食不。無罪。
當繫鉢想食。應當學(第三十五)。
緣起 佛在舍衛國給孤獨園。有居士請僧。諸比丘往詣其家。就座而坐。六羣受羮飯[A15]已。左右顧視。不覺比座取羮藏之。彼自看。不見羮。問言。我向受羮。今在何處。比座比丘言。汝何處來耶。答言。我在此置羮在前。左右看視。而今無爾。佛為結戒 律云。不繫鉢想者。為左右顧視也。
結罪 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比座眼闇。為受取瞻看。淨不淨得未得。或自看日時。或命難。梵行難。欲迯避左右看。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採 僧祗律云。當端心觀鉢。食不得放鉢在前。共比座語。若有因緣。須左右語者。左手撫鉢上緣。若食到第三人時。當先將鉢預擎待食至。
律攝云。繫心而食。充軀長道。不得觀他生嫌賤心附考 勒伽論云。若食一一食時。當觀此食。從何處來。從倉中出。倉從地出。地以和合種子得生。今復還養糞身。舉摶時作糞想。正念在前。不以散亂心噉食。當作逆食想。從地得想病想等。
智度論云。思惟此食。工夫甚重。計一鉢之飯。作夫流汗。合集量之。食少汗多。此食辛苦。如是入口即成不淨。宿昔之間。變為屎尿。本是美味。惡不欲見。行者自思。如是弊食。我若貪著。當墮三塗。如是觀食。當厭五欲。
不得大[A16]摶飯食。應當學(第三十六)。
釋義 緣處發起如上。赴供譏嫌。謂似畜類。佛為結戒 律云。大摶者。口不容受也。
結罪 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日時欲過。或命難。梵行難。疾疾食。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採 僧祗律云。不得大摶。亦不得小。如婬女兩三粒而食。當可口食 上座當徐徐食。不得速食竟。住看令年少狼狽食不飽。
不得大張口待飯食。應當學(第三十七)。
釋義 緣處發起譏嫌等。其中所犯不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律云。大張口者。飯未至。先大張口。以待也。
會採 僧祗律云。比丘食時。當如雪山象王食法。食入口[A17]已。以鼻作後口分齊。前食咽[A18]已。續內後團若口有瘡得預張。無罪。
不得含食語。應當學(第三十八)。
釋義 緣處發起譏嫌等如上。佛為結戒 律云。含飯語者。飯在口中。語不分明。令人不解也(此據緣起但云含飯語。須知食有二五。比食噉一切。皆不得含口而語。含食語乃白衣法。及諸婆羅門無慚受施。非比丘赴供之儀也)。
結罪 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噎而索水。或命難。梵行難。作聲食。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採 僧祗律云。和尚阿闍黎上座喚。若咽未盡。能使聲不異者得應。若不能者。咽[A19]已乃應前人嫌者。答言。我口中有食。故不即應。
五分律云。益食時。聽言須不須。不嫌訶食。
不得摶飯遙擲口中。應當學(第三十九)。
釋義 緣處發起如上。赴供譏嫌。謂如幻師。佛為結戒 律云。遙擲者先張其口。乃以飯摶遙擲而入也。
結罪 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被繫縛擲口中食。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採 僧祗律云。若酸棗。若蒲萄。如是種種乃至熬豆挑擲噉。無罪。
不得遺落飯食。應當學(第四十)。
緣起 佛在舍衛國。住祗陀林城中。有居士請僧。手自斟酌飲食。六羣手把飯摶齧。半食居士譏嫌。佛為結戒 律云。遺落者。半入口。半在手中(准犯緣。據西域食儀結戒。其今東土應鉢用匙。若遺落者。事同此治)。
結罪 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噉薄餅焦飯。若瓜甘蔗菜果。及最初未制戒等會採 僧祗律云。若麨團大當手中分。令可口。餅亦如是。
不得頰食食。應當學(第四十一)。
釋義 緣處發起如上。赴請譏嫌。謂似獼猴。佛為結戒 律云。頰食者。令兩頰鼓起。如似獼猴也。
結罪 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或日時欲過。或命難。梵行難。疾疾食。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採 僧祗律云。不得口中迴食。食謂含飯。團從一頰。迴至一頰。當一邊嚼。即嚼邊咽。
不得嚼食作聲。應當學(第四十二)。
釋義 緣處發起亦如上。赴供生俗譏嫌。佛為結戒。
結罪 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嚼乾餅焦飯。或嚼甘蔗瓜果。及最初未制戒等會採 僧祗律云。不得㗘㗱作聲食 不得全吞嗗嗗作聲。若咽喉病。無罪。
十誦律云。啜粥不得作聲噉根莖等。勿令大作聲。
不得大噏飯食。應當學(第四十三)。
釋義 緣處發起譏嫌如上。佛為結戒 律云。噏飯者。張口遙呼噏也。
結罪 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若口痛。若食羮。若食一切漿。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採 僧祗律云。若食薄粥羮。飲不得噏。使作聲。當徐徐咽。
根本律云。不彈舌食。不㗘㗱食。不訶氣食。不吹氣食(若實口病。當依本部聽開。若口無病。宜遵僧祗根本)。
不得舌䑛食。應當學(第四十四)。
釋義 緣處發起譏嫌如上。佛為結戒 律云。舌䑛者。以舌䑛飯揣食也(揣者。試探也)。
結罪 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被縛。或手有泥。或垢膩污。手舌䑛取。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採 僧祗律云。不得䑛手食。若酥油蜜石蜜著手者。當就鉢緣上。概取一處。然後取食 不得𭋝指食。若蜜鹽著指頭得𭋝。無罪。
不得振手食。應當學(第四十五)。
釋義 緣處發起如上。譏嫌謂似王如大臣。佛為結戒。振者(謂以手動搖也)。
結罪 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或食中有草有虫。或時手有不淨。欲振去之。或未受食。手觸而污。手振去之。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採 僧祗律云。若振手時。不得向比座振。若食著。手當[A20]已前振。若鉢中抖擻。
根本律云。以鉢水振灑餘人。污彼衣服。見他好衣。生嫉妬故。如是等皆不應作。
不得手把散飯食。應當學(第四十六)。
釋義 緣處發起如上。譏嫌謂似雞鳥。佛為結戒(手把散飯。謂不摶食之。今此方受食。俱用匙鉢。無手摶儀式。或落有之)。其中所犯不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會採 僧祗律云。受食時不得令一粒落地。若淨人瀉時。墮地無罪 食著口中時。勿令落地。誤落者無罪 若噉瓜果甘蔗時。皮核滓不得縱橫棄地。當聚足邊。
十誦律云。食墮所受草葉上者應食。若有土者。吹去却而食。或有多土著者。水洗得食。
不得污手捉飲器。應當學(第四十七)。
釋義 緣處發起如上。譏嫌謂似國王大臣。佛為結戒 律云。污手者。膩飯著手也。
結罪 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草上受。葉上受。洗手受。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採 五分律云。不曲指收鉢食。不齅食食。不嫌訶食。
不得洗鉢水棄白衣舍內。應當學(第四十八)。
緣起 佛在舍衛國。住給孤精舍。時六羣在居士家。食[A21]已洗鉢。棄洗鉢水。乃至餘食在地。居士見[A22]已譏嫌。謂多受飲食。如譏餓之人。而損棄狼藉。如王大臣。佛為結戒 律云。洗鉢水者。雜飯水也。
結罪 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若澡槃承取水持棄外。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採 十誦律云。問主人棄不犯。
僧祗律云。食時當稱腹而取。不得多受。若淨人卒多與者。未[A23]噉時應減與比座。若比座不取。應與沙彌及園民 若洗鉢時。不應一粒瀉棄地。若有者應聚板上葉上。
附考 五分律云。有諸白衣新作屋。欲得比丘洗鉢水灑地。以為吉祥。佛聽以鉢中無食水灑地。
根本律云。有人來乞鉢水時。應洗淨鉢。置清淨水誦伽陀三徧。授與彼人。或洗或飲。能除萬病。不得以殘食置鉢水中。伽陀云。以世五欲樂。或復諸天樂。若比愛盡樂。千分不及一。由集能生苦。因苦復生集。八聖道能超。至妙涅槃處。所為布施者。必獲其義利。若為樂布施。後必得安樂(佛雖親說此伽陀。必要真正清淨持戒之者。持鉢三誦。方療萬病。若無戒德。縱誦千徧。亦難感應)。
不得生草菜上大小便涕唾除病。應當學(第四十九)。
緣起 此戒有二制。佛在舍衛國。住祗園中。六羣大小便涕唾。生草菜上。諸居士見譏嫌。謂如畜生。佛為僧初結戒也。如是結戒[A24]已。有病比丘。不堪避生草菜。疲極故。復隨開。除病無犯。乃第二結戒也結罪 是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准尼律中。比丘尼犯波逸提(僧戒結在先。其間乃兼制四眾。故結輕尼戒。結在後。一一皆正制本部故結重)。不犯者。在無草菜處。大小便流墮生草菜上。或時為風吹。或鳥所銜而墮生草菜中。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採 僧祗律云。若夏月生草普茂。無空缺處者。當在駱駝牛馬等行處。及專瓦石上。乾草葉上。如上次第。無者當以木枝承。令糞先墮木上。後墮地 若大小便涕唾污手脚。得拭生草。
律攝云。若棘刺叢處。無犯 若大林中行。枝葉交茂。應離人行處 若涉生田間無空處。應持乾葉。布上便利。若不可得者。無犯。
不得水中大小便涕唾除病。應當學(第五十)。
釋義 緣處發起譏嫌如上。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若有病。或於岸上大小便流墮水中。或風吹鳥銜墮水。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採 僧祗律云。若雨時水卒浮滿。當在土塊上。及瓦石竹木上。先令墮木上。後落水中 若大小便污手脚。得水中洗 若入水浴時。不得唾中。若岸遠者。當唾手中。然後棄。
善見律云。若水人所不用。或海水不犯 水雖中用曠遠。無人用不犯。
律攝云。凡為洟唾時。勿令大聲。亦不應數為洟唾。若性多洟唾者。應向屏處。
不得立大小便除病。應當學(第五十一)。
釋義 緣處發起譏嫌如上。佛為結戒。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若有病。若被繫縛。或時脚𨄔有垢膩。若泥。及最初未制戒等(然此一戒五天竺攪小行之時。人皆蹲踞。至於海洲諸國。亦符此也。其惟震旦方處不同。事非一定。立者多而蹲者寡。若非蹲之鄉蹲者。譏為不男。設非立之地立者。便以為怪。於斯兩途。理應通決。葢律依西制。結集時仍列開遮。故無移漏。法流東夏。受持者宜隨國風。以護譏嫌。據教善行庶無疑矣)。
引證 五分律云。佛言雖是我所制。餘方不以為清淨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制。餘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
根本羯磨云。時佛臨欲涅槃。告諸苾芻曰。我先為汝等。廣[A25]已開闡毗奈耶教。而未略說。汝等今時宜聽略教。且如有事。我於先來。非許非遮。若於此事順不清淨。違清淨者。此是不淨。即不應行。若事順清淨。違不清淨者。此即是淨。應可順行。問曰。何意世尊將圓寂時。說斯略教。答曰。大師滅後。乃至聖教未沒。[A26]已來莫令外道作斯譏議。世尊既是具一切智。世間有事。不開不遮。諸弟子輩欲如何行。為遮斯難。遠察未來利益故制。又復欲令諸弟子於事無疑。得安樂住。是故須說(凡諸司律。幸勿纔聞斯說。便取餘之定禁妄符聖教。是即非制而制是制而開廢紊毗尼。其罪孰代)。
附考 佛言不應久忍大小便。去時應捉廁草。若在前去者。當在前行。至廁房。應安衣著杙上若架上樹石上。至廁外。應彈指若謦欬。令人非人知。手堅捉衣。不令觸廁兩邊。應堅安脚。當先看有蛇虫。應驅出。不應未蹲。便舉衣應並蹲。漸舉衣蹲[A27]已。當看勿令前却近兩邊。使大小便洟唾污廁孔。不應高聲大鳴。廁草極長一磔手。極短四指。[A28]已用草未用草。應別安處。便[A29]已徐起漸下衣。至洗淨處。應彈指。令人非人知。應先看毒蛇。漸褰衣蹲。不應就水器中洗。洗時勿使有聲。洗[A30]已應以手。若葉若弊物拭身上水。應以鹵土若灰若泥若牛糞若土墼若澡豆洗手。洗[A31]已應漸下衣起見廁上。有不淨應掃除毗尼母經云。應用二指頭洗之。謂無名指及小指也。
不得與反抄衣不恭敬人說法除病。應當學(第五十二)。
緣起 此戒有二制。佛在舍衛國。住祗園中。六羣與反抄衣不恭敬人說法。諸比丘聞。有知慚愧樂學戒者。嫌責六羣白佛。此初結戒也。時諸比丘疑不敢為病反抄衣者說法。佛言病者無犯。故加除病之語。乃第二制也(向下除病說法。諸條咸皆准此)。
結罪 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若為王王大臣說法。及最初未制戒等(雖曰王臣世所尊貴宜當深重佛法。若生慠慢。縱聞奚益。為法忘軀。上古皆然。況靈山會上親以付囑。是故特須尊敬。其說者愈當以法自重。苟彼此不恭。二皆失利。若夫誘進攝化之權。必須隨機稱量。不可直爾。造為向下說法。諸戒准此應知)。
會採 十誦律云。諸佛常法不一心。眾生不為說法。
不得為衣纏頸者說法除病。應當學(第五十三)。
釋義 緣處發起如上。佛為結戒(根本部云。按西域俗儀。所著衣裳無所裁製。本自織成一幅之㲲。價貴鮮白。輕輭雜彩。男則繞腰絡腋。橫巾右袒。女則襜衣下垂。通肩總覆。今故制云纏頸。此方若以巾帕及餘物繞頸者。例制可知。若外儀不恭。則內念不䖍。是亦不應為說)。其中所犯不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得為覆頭者說法除病。應當學(第五十四)。
釋義 緣處發起如上。佛為結戒(覆頭者。謂以衣物葢頭也。西竺以露頂跣足表至敬。東土以冠履備整顯極恭。然禮隨國制。所以便為䖍敬之儀。此方除冠巾外。若用餘物覆頭者。俱不應為說)其中所犯不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會採 僧祗律云。若比丘為塔為僧事。詣王若地主時。彼言比丘為我說法。若邊有淨人。當立意為彼人說。王聽無罪 若比丘在怖畏險道行時。防衛人言。尊者。為我說法。彼雖覆頭為說。無罪。
不得為裹頭者說法除病。應當學(第五十五)。
釋義 緣處發起如上。佛為結戒(裹謂包裹。纏裹與覆義不同)。其中所犯不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會採 僧祗律云。若比丘為塔事僧事。詣王若地主。乃至在怖畏險道行時。開說同上。
不得為叉腰者說法除病。應當學(第五十六)。
釋義 緣處發起如上。佛為結戒(叉腰者。或一手叉。或兩手叉。俱不應為說)。其中所犯不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會採 僧祗律云。不得為抱膝人說法除病 不得為翹脚人說法除病。
不得為著革屣者說法除病。應當學(第五十七)。
釋義 緣處發起如上。佛為結戒。梵語亟縛屣。或名革屣。此翻云靴。乃皮屬之履也(東土雖無跣足聽法之儀。若著不淨鞋履。還須更却。餘義通塞。准略教應知)。其中所犯不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會採 五分律云。若多人著革屣。不能令脫。[A32]但因不著者。說無罪。
不得為著木屣者說法除病。應當學(第五十八)。
釋義 緣處發起如上。佛為結戒(草作者名扉。皮作者名履。麻作者名屩。木作者名屐。亦有帛屐。以帛為之。西域王臣長者俱著金銀寶屐。准義悉皆不聽為說。若隨機權攝。如上應知)。其中所犯不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會採 僧祗律云。若比丘為塔為僧事。詣王若地主所。彼言。比丘為我說法。不應語令脫屐。恐生疑故。若邊有淨人應作意。為淨人說。王雖聽無罪。
不得為騎乘者說法除病。應當學(第五十九)。
緣起 十誦律云。波斯匿王自作制限。若佛在祗園。我當日日自往。由是乘乘向祗園見佛。六羣為王說法。諸比丘聞有行頭陀樂學戒者。嫌責六羣。白佛結戒。故制人前[A33]己後人在道[A34]己非道人坐[A35]己立人高座[A36]己下座人臥[A37]己坐持杖持劒持鉾持刀持。葢不應為說法。緣起並同(此中乘者。謂象馬牛車等乘也)。其中所犯不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會採 僧祗律云。若比丘為塔為僧事。詣王若地主。彼言。比丘為我說法。不應語令下乘。恐生疑故。若邊有淨人者。應作意為淨人說。王雖聽無罪 若在怖畏險道行時。防衛人言。尊者。為我說法。彼雖騎乘。為說無犯。
不得在佛塔中止宿。除為守護故。應當學(第六十)。
緣起 佛在舍衛國。住給孤園。六羣止宿佛塔中。諸比丘聞。有少欲者。嫌責六羣。白佛結戒。時諸比丘疑。不敢為守護故止宿。佛亦聽允。乃第二制也釋義 梵語塔婆。亦云浮圖。新云窣堵波。又曰制底。別名支提。此翻為方墳。或翻為圓冢。正譯為聚相。謂如來眾德俱聚於此。人天所共瞻仰。即瘞佛舍利處也。若佛說法經行之處。皆建浮圖。雖無舍利。亦名為塔 僧祗律云。有舍利名曰制底。無舍利名曰支提(舍利義有二種。一全身。二碎身。碎身者有三種。一骨舍利。其色白。二肉舍利。其色赤。三髮舍利。其色黑。菩薩羅漢皆有此三種。唯佛舍利五色不定。神通變化。而有光明。經無量劫。常在具足。利益眾生。乃戒定慧之所熏修。妙功德之所共集。希有難得。為像末法中最上福田也 魏書釋老誌云。佛既謝往。香木焚屍。靈骨分碎。大小如粒。擊之不壞。焚之不焦。而有光明神驗。謂之舍利。王臣收奉。竭香花致敬。墓建宮宇謂之為塔。猶宗廟也。故時稱為塔廟。此言佛塔。揀非菩薩聲聞之塔。縱非佛塔。即一切聖賢浮圖亦應恭敬。皆不得於中止宿等事)。除為守護故者(謂以恭敬心。晨昏灑掃塵坌。晝夜然供香燈。並防無信白衣𧜼慢招愆。故聽於中止宿而守護之。即今香燈殿主之類是也)。
結罪 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或為強力者所執。或命難。梵行難。止宿。及最初未制戒等。
引證 第四分云。佛在王舍城時。恭敬世尊。無敢與佛剃髮者。只有一小兒。名優波離。無知未有所畏。為佛剃髮。其父母在世尊前。合掌白言。小兒為世尊剃髮。為好不。佛言。善能剃髮。乃使身安樂。而太曲身。父即語兒言。汝莫太曲身。令世尊不安。復問佛言。好不。佛言。善。身太直。父語子言。汝莫太直身。令世尊不安。復問佛言。好不。佛言。善而入息太麤。父語兒言。汝莫麤入息。令佛不安。復問佛言。好不。佛言。善。而出息太麤。父語兒言。汝莫出息太麤。令佛不安。時小兒優波離入出息盡。入第四禪。爾時世尊告阿難言。此小兒[A38]已入第四禪。汝取彼手中刀。阿難即受教取刀。持故盛髮器。收世尊髮。佛言。不應故器盛。應用新器新繒綵新衣裹盛。時有王子瞿波離將軍。俗往征西方。索佛髮持行供養。佛聽。不知云何安處。佛言。聽安金塔中若銀塔若七寶塔繒綵衣裹。不知云何持。佛言。聽象馬車乘若輦輿若頭上若肩上擔。時王子持世尊髮去。所往征討。得勝還國。為世尊起髮塔。此是世尊在世時塔也。時諸比丘亦請世尊髮持行。不知云何安處。佛言。聽安金塔等。不知持行。乃至肩上持行。時諸優婆塞作是念。若佛聽我等及世尊現在起塔者。我當起立。佛聽作。而不知云何作。佛言。應四方若八角若圓作。不知何物作。佛言。應以甎石若木作。一切如上法。乃至地敷亦如上。彼欲作幢四邊籬障。及莊嚴供養。佛一一皆聽幢作師子。時諸比丘在世尊塔內宿。乃至安佛塔在下房。[A39]己在上房等。二十六事緣發起。佛皆云不應爾。一一制之。如下所列。
目得迦云。給孤長者請世尊曰。我以如來髮爪。造窣堵波。若佛聽者。我當營造。佛告長者。隨意應作。不知云何作。佛言。始從覩史多天。下生贍部。化導有情。乃至涅槃本生聖跡。隨意應作(諸部咸缺此佛塔等事。唯本部有制。今詳錄者。以防佛現在世有塔之疑。據此以為證也)。
附考 十二因緣經云。有八種塔。並有露盤。佛塔八重。菩薩七重。辟支六重。四果五重。三果四重。二果三重。初果二重。輪王一重。凡僧但蕉葉火珠而[A40]已。輪王雖是一重。比丘見之。不得為禮。以非聖塔故。凡僧隨次應禮。
涅槃經後分云。佛塔高十三層。上有輪相。眾寶莊嚴。辟支佛十一層。羅漢四層。亦以寶嚴飾。輪王雖亦寶成。無復層級。未脫三界諸有苦故(輪相者。僧祗律云。佛造迦葉佛塔。上施盤葢。長表輪相。經中多云相輪。以人仰望而瞻相也。露盤即輪相。名別爾)。
不得藏財物置佛塔中。除為堅牢故。應當學(第六十一)。
釋義 緣處發起如上。佛為結戒。時諸比丘疑不敢為堅牢故藏財物著佛塔中。佛復開聽。乃第二制也(財物者。謂衣具器物也。若為貪積藏中則不可。以重[A41]己物。而輕佛塔。若供養塔及形像之物。或僧祗物。為守護堅牢不令有失。權可藏舉)。
結罪 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為堅牢藏著。或彊者所執。或命難。梵行難。及最初未制戒等。
不得著革屣入佛塔中。應當學(第六十二)。
釋義 緣處發起如上。佛為結戒(皮熟曰韋。生曰革。凡是皮履通名革屣也)。
結罪 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或為強者所執。喚入塔中。及最初未制戒等。
附考 第三分云。佛在王舍城時。瞻波城有長者子。字守籠那。其父母唯有一子。甚愛念之。生來習樂。未曾躡地而行。足下生毛。時摩竭國王欲見之。敕瞻波城主。使諸長者各將兒來。彼城主奉敕。與諸長者。將兒到[A42]已。乞王以衣敷地。守籠那行詣王所。頭面作禮。王見歡喜。賜以金寶。語言。我[A43]已與汝現世利益。世尊在耆闍崛山中。汝可往禮覲問訊。當與汝後世利益。諸長者如教。禮佛聞法。得法眼淨。受三皈五戒。為優婆塞。時守籠那求佛出家。因父母不聽。佛不許可。彼還家以方便。求其二親。七日不食。遂聽捨家為道。於精進經行之處血流污地如屠殺處。後得漏盡證阿羅漢果。佛告守籠那。汝生習樂。不慣涉苦。聽汝於寺內著一重革屣。即白佛言。我捨五象王。出家為道。或致人難言。貪一重革屣。世尊聽諸比丘畜者。我亦當畜。佛時默然可之。即以是因緣。集比丘僧。為隨順說法。無數方便稱讚頭陀行少欲知足樂出離者。告諸比丘。聽為護身護衣護臥具故。聽在寺內著一重革屣。時諸比丘著一重革屣。不久便穿壞。聽以樹皮若皮補之。當以縷縫聽畜錐。若在邊國多瓦石。聽著兩重革屣。以皮為臥具。若得未治皮。聽柔。不聽一手捉革屣及鉢。一切大皮不得畜。謂師子虎豹獺野狸野狐黑皮等。不得坐皮錦褥雜色臥具。大小便洗足。聽著革屣。在和尚等前阿闍黎等前。應偏露右肩脫革屣。有所取與。除在白衣舍。及在道行。若夜暮畏毒蟲。聽著。不應以皮作鉢並鍼線等囊。若帽腰帶禪帶。一切不淨可惡皮及皮器。不應畜。聽畜浮囊。若住處有塵。不得以皮作地敷。
不得手捉革屣入佛塔中。應當學(第六十三)。
釋義 緣處發起。其中所犯不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前既不聽著入彼。復捉持而進。故制革屣。乃是履踐之物。不淨所污。故亦不聽持入塔中也)。
不得著革屣繞佛塔行。應當學(第六十四)。
釋義 緣處發起。其中所犯不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繞有二種。一路由塔邊過故繞。二為表敬故繞。此言繞者。是路由邊過)。
附考 義淨律師云。原西天致敬之儀。有於多種或以禮拜為恭。或復旋繞為敬。禮則品列九等。旋乃分於左右。右繞為吉。左繞為凶。匝數則從一二三乃至百千。隨各所表。且如常行三匝者。表供三尊。止三毒。淨三業。然諸所表但不外於法數。合乎聖教可爾。而言九等者。一發言慰問。二俯首示敬。三舉手高揖。四合掌平拱。五屈膝。六長跪。七手膝踞地。八五輪俱屈。九五體投地。凡斯九等。極唯一拜。跪而讚德。謂之盡敬。遠則稽顙拜手。近則䑛足摩踵。凡其致詞受命。褰裳長跪。尊賢受拜。必有慰詞。或摩其頂。或拊其背。善言誨導。以示親厚。出家沙門既受敬禮。唯加善願。不止跪拜。此方禮數久乖。智者宜當奉教。勿順人情。而𧇾聖制也。
不得著富羅入佛塔中。應當學(第六十五)。
釋義 緣處發起。其中所犯不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梵語富羅。此譯為短靿靴。
會採 五分律云。富羅不應深作𩍓。聽至踝上。不得𩍓如靴應開前。
附考 寄歸傳云。准如聖教。若對形像及近尊師。除病則徒跣是儀。無容輙著鞋履。偏露右肩。衣掩左膊。首無巾帕。自是恒途。餘處遊行。在開非過。若是寒國。聽著短靴。諸餘履屣隨處應用。既而殊方異域。寒煖不同。准如聖教。多有違處。理可隆冬之月。權可養身。春夏之時。須依律制。履屣不旋佛塔。教[A44]已先明。富羅勿進香臺。頒之自久。然有違教之類。即是強慢金言。
不得手捉富羅入佛塔中。應當學(第六十六)。
釋義 緣處發起。其中所犯不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前禁著入。此制不得捉入也)。
不得塔下坐食留草及食污地。應當學(第六十七)。
緣起 此有二制。佛在舍衛國。住祗陀園。六羣在塔下坐食[A45]已。留殘食及草。污地而去。有[1]如足比丘嫌責。白佛結戒。與結戒[A46]已。時諸比丘作塔[A47]已施食。作房[A48]已施食。眾集。坐處窄狹。不敢塔下坐食。佛言。聽坐食。不得留草。及食污地。時有病比丘。不敢留殘食草污地。佛言。聽聚著脚邊。出時持棄之。乃第二制也。
結罪 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或時聚一處持出棄。及最初未制戒等。
不得擔死屍從塔下過。應當學(第六十八)。
緣起 佛在舍衛國。住給孤園。六羣比丘擔死屍。從塔下過。護塔神瞋。諸比丘中有樂學戒慚愧者。嫌責六羣。白佛結戒(死者盡也。謂氣盡命終。屍者故形也。在牀曰屍。在棺曰柩)。
結罪 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從此道過。或強力者所將去。及最初未制戒等。
附考 寄歸傳云。死喪之際。僧尼漫設禮儀。或復與俗同哀。將為孝子。或房設靈几。用作供尊。或披黲布而乖恒。或垂長髮而異則。或拄哭杖。或寢苫廬。斯等咸非教儀。不行無過。理應為其亡者淨飾一房。或可權施葢幔。讀經念佛。具施香花。冀使亡魂托生善處。方成孝子。始是報恩。豈可泣血三年。將為賽德。不䬸七日。始符酬恩者乎。斯乃重結塵勞。更嬰枷鎖。從闇入闇。不悟緣起之三節。從使趣使。詎證圓乘之十地歟。然依佛教。苾芻亡者。觀知決死。當日輿向燒處。尋即以火焚之。當燒之時。親友咸萃。在一邊坐。或結草為座。或聚土作臺。或置甎石。以充坐物。令一能者誦無常經半紙一紙。勿令疲久。然後各念無常。還歸住處。寺外池內。連衣並洗。其無池處。就井浴身。皆用故衣。不損新服。別著乾者。然後歸房地。以牛糞用塗。餘並皆如故衣服之儀。曾無片別。或有收其設利羅(設利羅此翻身骨)。為亡人作塔。名為俱儸。形如小塔。上無輪葢。豈容棄釋父之聖教。逐周公之俗禮。號咷數月。布服三年者哉(無常經出北藏孝字函南藏當字函)。
不得塔下埋死屍。應當學(第六十九)。
釋義 緣處發起。其中所犯不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埋者葬也。凡比丘身亡。當依佛教四種葬法。謂焚燒。水殯。地埋。棄林。如此四法必依處所。不可輙爾。便為還乖聖教。須當慎之)。
附考 根本雜事云。苾芻身死。應可焚燒。鄔波離白佛言。如佛所說。於此身中。有八萬屍蟲。如何得燒。佛言。此諸蟲類。人生隨生。人死隨死。身有瘡者。應觀無蟲。方可燒殯。無柴可得。可棄河中。若無河者。穿地埋之。地多蟲蟻。可於叢薄深處。令其北首右脇而臥。以草稕支頭。若草若葉覆其身上。送喪苾芻。可令能者誦三啟無常經。並說伽陀。為其呪願。事了歸寺。應可洗身。若觸屍者。連衣俱浴。其不觸者。但洗手足。還至寺中。應禮制底。
不得在塔下燒死屍。應當學(第七十)。
釋義 緣處發起。其中所犯不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經律云茶毗。或云闍維。此翻為焚燒。
不得向塔下燒死屍。應當學(第七十一)。
釋義 緣處發起。其中所犯不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向者謂不得正對塔前而燒也)。
不得佛塔四邊燒死屍使臭氣來入。應當學(第七十二)。
釋義 緣處發起。其中所犯不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前禁正向。此制四面。如來浮圖應以香花旋繞瞻相禮敬。屍氣不淨。豈容四方焚熏。須覓僻靜處。以燒化之可也)。
附考 法華經云。一切眾生喜見菩薩。服諸香油。焚身臂供佛。用酬法乳弘恩。光明徧照八十億恒河沙世界。其中諸佛同聲讚善。然以聖人見道理證性空。三業純淨。無諸雜穢。雖焚肉身。是名真法供養。此則當為凡流不淨。是故遮止。
不得持死人衣及牀從塔下過。除浣染香熏。應當學(第七十三)。
緣起 佛在舍衛國給孤獨園。六羣持死人衣及牀。從塔下過。彼所住處神瞋。諸比丘聞嫌責。白佛結戒。時諸糞掃衣比丘疑。不敢持死人衣塔下過。佛言。聽浣染香熏[A49]已持過。是故開除。乃第二制也。
結罪 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若或時有如是病。若浣染香熏者。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採 毗尼母云。若得糞掃衣。若水中久漬。由純灰浣淨。以奚黑伽香塗上。然後得著入塔中(衣著糞掃是慚愧頭陀。浣染香熏。仍淨潔無穢。聖慈開聽。得著入塔者。一令貪好之流自厭。一令頭陀之眾增修。其意深矣)。
附考 僧祗律云。病時不服蒜。不差者聽服。服[A50]已不應繞塔。若塔在露地者。得下風遙禮。
毗尼止持會集卷第十五
音義
觸也。
齗音銀。齒根肉也。
斟酌益也。
欠時欠伸。即顰伸也。
狼狽下音輩。狼前二足長。後二足短。狽前二足短。後二足長。狼無狽不立。狽無狼不行。若相離則進退不得矣。今取喻年少比丘不相離上座出入也。
㗘㗱上音博。下音集。
嗗音穵。飲聲。
啜穿入聲。同歠。
𨄔音傳。腓腸也。
齧音孽。[日*筮]也。
痤坐平聲。小腫也。
頰音劫。面旁也。
摡音戲。又音葢。取也。
屝音費。
屩音覺。
瘞音意。埋也藏也。
覩史多天即兜率陀天此翻知足。
涅槃經云。此天欲界最勝故。補處菩薩。皆示生此天。為教化眾生故。
襜諂平聲。衣之遮蔽前者。
彊音強。暴也。
守籠那根本律云。說籠拏此翻二百億。瞻波城有長者豪貴。晚得繼嗣。時有報者。輙賜金錢二百億。因名其子聞二百億。有云。父聞歡喜。施子金錢二百億。二百億形貌端嚴。人所希見。足下毛長四指。同黃金色。增一阿含經云。勇猛精勤。堪任苦行。所謂二十億比丘是。
狸狐狸也。
狐音呼。獸名。鼻尖尾大。善為妖魅。性婬多疑。名山記云。狐者先古之婬婦。其名曰紫。化為狐。多自稱紫。
獺灘入聲。獸名。形如小狗。水居食魚。正月祭魚。獺。不祭魚。國多盜賊。
𩍓音雍。靴𩍓也。
黲音慘。淺青黑色。
賽腮上聲。報也。
不悟緣起之三節謂無明不覺生三細。此業轉現次第而生。故云三節。
萃音悴。聚也。
咷音陶。號咷哭聲也。
稕肫去聲。束稈也。
校注
[0482001] 如疑知【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39 冊 No. 709 毗尼止持會集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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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緣處發起譏嫌如上。佛為結戒 律云。掉臂者。垂前却也。
結罪 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或為人所打。舉手遮。或值惡獸盜賊。或逢擔棘[A1]刺人。來舉手遮。或浮渡河水。或跳渡坑墼泥水。或共伴行不及。以手招喚。並最初未制戒等。
會採 根本律云。不得附肩。不應肩相接。不應連手入白衣舍。
僧祗律云。若是王子大臣本習未除。應當教言。汝今出家。當捨此俗儀。從比丘法 若欲呼人。不得雙舉兩手。當以一手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