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尼止持會集卷第十四
第八十六作骨牙鍼筒戒
若比丘作骨牙角鍼筒刳刮成者。波逸提。
第八十七過量作坐具戒
若比丘作尼師壇。當應量作。是中量者。長佛二磔手。廣一磔手半。更增廣長各半磔手。若過截竟。波逸[A2]提。
緣起 此戒有二制。佛在舍衛國給[A3]孤獨園。按行僧房。見眾僧臥具敷在露地不淨所污。諸比丘受供還園。世尊以此因緣。集僧告眾而訶責云。當知此污。是有欲人。是瞋恚人。是癡人。非是無欲無瞋癡人。若比丘念不散亂而睡眠。無有是事。況阿羅漢。自今[A4]已去。聽諸比丘為障身障衣障臥具故。作尼師壇。六羣便廣大作有慚愧者。見知白佛。此初結戒也。時迦留陀夷體大。尼師壇小。不能坐向佛所從來道邊。以手挽尼師壇。欲令廣大。佛知而故問。乃聽更益廣長。各半磔手。此第二結戒也。由臥具事。制斯學處。
釋義 文分三節。若比丘下明其創制。更增下明其隨開。若過者結成所犯。尼師壇者(亦云尼師但那。唐言敷具。或云隨坐衣。又云襯足衣。謂坐臥時。敷於坐臥之上。隨坐隨臥。無令垢穢污於臥具。所以制意。本為障身障衣障臥具故 事鈔云。為身者。恐坐地上。有所損故。次為衣者。恐無所替。三衣易壞故。為臥具者。恐身不淨污僧牀褥故)。量者(是所制數量。以定廣長之式也)。長佛二磔手廣一磔手半(佛一磔手。唐尺一尺六寸。謂長量三尺二寸。廣量二尺四寸)。更增廣長各半磔手者(半磔手八寸也。謂廣長正量之外。各增益八寸。此則長量有四尺。廣量有三尺二寸。足堪坐臥也)。截竟者(謂不依量而作。當令截却。如量罪應求悔也)。
結罪 是中犯者。若長中過量。廣中不過。廣中過量。長中不過。廣長俱過量。自作若教他使作成者。盡波逸提 作不成者。盡突吉羅。
此戒具三緣。方成本罪。一心貪廣長。二故慢聖制。三作[A5]已成。
兼制 比丘尼突吉羅(同制別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應量作減量作。若從他得[A6]已成者。截割如量。若疊作兩重。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會採 十誦律云。應截斷[A7]已悔過。若未截僧應敕令截。
僧祗律云。若過量者截[A8]已。波逸提。悔過不截而悔。越毗尼罪(此不截而悔罪治。不敕不聽)。
此戒大乘同學。
附考 根本羯磨云。時有苾芻。以雜色物。作尼師但那。守持長留縷。𦆠(𦆠音衛織餘也)時婆羅門及諸俗侶便生譏笑。佛言凡為坐具。應作兩重。染令壞色。
第三分云。必須截斷。縫刺為葉。四邊帖緣。
律攝云。尼師但那應兩重作疊為三分。在下一分應截斷作葉。與三衣葉同(所以南山錯裁臥具。天人指受。葢式如此也)。
十誦律云。新者二重。故者四重。不應受單尼師壇。先受者不應捨。
僧祗律云。聽兩重作不得趣。爾厭課持小故。㲲復(課者試也。謂厭用也)及疊量縮量水濕量。欲令乾[A9]已長大若用欽婆羅一重。作劫貝二重。作此是隨坐衣。不得作三衣。不得淨施取薪草盛雜物。唯得敷坐。若道路行得長疊。著衣囊上肩上。擔至坐處取坐之。若置本處。當中掩之。欲坐徐舒。先手按後方坐。
義淨師注云。此中制意者。尼師但那本為襯替臥具。恐有所損。不擬餘用。然其大量與自身等。頂上餘有一磔手。在斯乃正與臥具相當。若其量小。不堪替臥 又按諸部。多云長中增一磔手。唯本律文云。更增廣長各半磔。今故贅之俾曉。
根本律云。長中更增一張手。
十誦律云。縷邊益一磔手。
薩婆多論云。聽益縷際者。謂從織邊。唯於一頭。更益一磔。
五分律云。續方一磔手。謂截作三分續長頭。餘一分帖四角。不帖則[A10]已。
僧祗律云。益磔者。二重三重對頭却刺。
第八十八過量作覆瘡衣戒
若比丘作覆瘡衣。當應量作。是中量者長佛四磔手。廣二磔手。截竟過者。波逸提。
緣起 佛在舍衛國給[A11]孤獨園時。諸比丘患種種瘡。膿血污身。污衣污臥具。佛聽畜覆瘡衣。所作衣麤。多毛著瘡。舉衣患痛。白佛復聽以大價細輭衣覆瘡上。後著衣裙。若至白衣家。請坐時。應語言。我有患。若言但坐。當褰上。涅槃僧以此衣覆瘡而坐時。六羣聞[A12]已。便多作廣長覆瘡衣。諸比丘見知。白佛結戒。由過量而作。制斯學處。
釋義 文分二節。若比丘下明制衣量。截竟等結成所犯。律云。覆瘡衣者。有種種瘡病。持用覆身。長佛四磔手者(謂長量六尺四寸)。廣二磔手者(謂廣量三尺二寸)。截竟等如上。
結罪 是中犯者。若長中應量。廣中不應量。長中不應量。廣中應量。若廣長俱不應量。自作教人作成者。盡波逸提 若不成。盡突吉羅 若為人作成不成。盡突吉羅。
此戒具三緣。方成本罪。一有貪慢心。二過量作成。三自他作竟。
兼制 比丘尼突吉羅(同制別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應量減量作。若從他得裁割如量。若疊作兩重。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會採 僧祗律云。此覆瘡衣。是隨身衣。不得作三衣及淨施。乃至雜用瘡瘥[A13]已。得作三衣及淨施餘用。
十誦律云。乃至瘡瘥後。十日若過是畜。波逸提(此恐譯筆之誤。應同長衣犯捨墮)。應截斷悔過。若未截僧應敕令截。
僧祗律云。若過量截[A14]已悔過。不截而悔。越毗尼罪(不截亦兼能所)。
此戒大乘同學。
附考 按根本部。令加法受持。既受持[A15]已。則無長衣之過。向一如法。苾芻所具儀言云 大德。一心念我。苾芻(某甲)此覆瘡衣。應量作今受持(三說)。彼應報言爾。答云善(准此則十誦筆誤可知)。
第八十九過量作雨浴衣戒
若比丘作雨浴衣。當應量作。是中量者。長佛六磔手。廣二磔手半。過者截竟。波逸提。
緣起 佛在舍衛國給孤獨園。時六羣比丘聞毗舍佉母請願。佛聽諸比丘作雨浴衣。輙多作廣大雨浴衣。有樂學戒者嫌責。白佛結戒。由雨衣過量。制斯學處。
釋義 律云。雨浴衣者。謂比丘著在雨中。洗浴用覆身故。長佛六磔手者(謂長量九尺六寸)。廣二磔手半者(廣量四尺)。截竟如上。
結罪 是中犯者。若長中不應量。廣中應量。長中應量。廣中不應量。若廣長俱不應量。自作教他作成者。盡波逸提 不成者。盡突吉羅 若為人作成不成。盡突吉羅。
此戒具三緣。方成本罪。一是雨浴衣。二故過量作。三作[A16]已成。
兼制 比丘尼突吉羅(尼無雨浴衣。按尼律中唯聽畜浴衣。若過量。犯波逸提)。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隨開 不犯者。應量減量作。若從他得裁割如量。若疊作兩重。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會採 十誦律云。應截斷[A17]已悔過。若未割截僧應敕令割截。
僧祗律云。不截而悔。越毗尼罪。
此戒大乘同學。
第九十等佛衣量戒
若比丘與如來等量作衣。或過量作者。波逸提。是中如來衣量者。長佛十磔手。廣六磔手。是謂如來衣量。
緣起 佛在釋翅搜尼拘類園。尊者難陀(此是佛弟難陀)短佛四指。諸比丘遙見來。皆謂是佛。即起奉迎。至乃知之。彼此俱懷慚愧。佛聽難陀著黑色衣以別之(謂以黑泥。染成壞色 薩婆多論云。佛衣色如金。結施加毛。㲲色亦爾。故難陀宜當覆沙。覆沙此翻壞色)。時六羣與如來等量作衣。或過重作。諸比丘嫌責。白佛結戒(根本律云。鄔波難陀作大支筏羅。縫刺既竟。但披一邊。餘聚肩上。詣諸住處。因招譏過。制斯學處 此由身小衣大。不相應故。所以半披半聚肩上)。
釋義 文分二節。若比丘下明其所犯。是中下正明衣量。律云。衣者有十種如上。如來者(是佛十號之首。謂凡夫來而不如。聲聞如而不來。唯世尊來而能如如而能來。有異凡夫聲聞也)。如來衣量等者(長佛十磔手。准今一丈六尺。廣六磔手。有九尺六寸寬 薩婆多論云。佛衣量。佛身丈六。常人半之。衣量廣長。當應半也)。
結罪 是中犯者。若比丘等如來衣量。長中不應量。廣中應量。廣中不應量。長中應量。若廣長中俱不應量。自作教他作成者。盡波逸提 自他作不成。盡突吉羅 若為他作成不成。盡突吉羅。
此戒具三緣。方成本罪。一有慢教心。二貪廣長。三過量作成。
兼制 比丘尼突吉羅(同制別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若從他得作成衣。當截割如量。若不割截。疊作兩重。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會採 十誦律云。應截[A18]已悔過。若未截僧應敕令截。
僧祗律云。若不截而悔過。越毗尼罪。
此戒大乘同學。
附考 僧祗律云。當隨自身量。僧伽梨有三種。上者長五肘。廣三肘(肘者從臂節腕至舒指尖。為一肘。中人一肘一尺八寸)中者長五肘一不舒手(謂四肘舒指尖一肘拳手也)。廣三肘一不舒手 下者長四肘半。廣三肘一不舒手 鬱多羅僧亦復如是 安陀會上中二種亦爾。下者長四肘半。廣二肘一不舒手。
律攝云。總有三品僧伽胝衣。上者用自肘量。竪三橫五。下者各減半肘。二內名中。七條五條亦有三品。並同此量 復有二種五條衣。竪二橫五。竪二橫四。但葢三輪是謂守持衣極之小量(謂上但葢臍。下掩兩膝。若肘長者。則與此相當。如臂短者。不及於膝。宜依肘長為準)。若身長大而肘短者。依身為量。不依肘量。若翻此者。亦依身量。
五分律云。肘量長短不定。佛令隨身分量。
本律云。度身而衣(五九十波羅提法竟)。
六波羅提提舍尼法
有四條。然此皆由貪故。而長貪惑。壞他信敬。故佛禁之。波羅提提舍尼者。此無正翻。事鈔准義。翻云向彼悔。然一切罪皆應向他說悔。何故此中獨名向彼悔。
根本律攝云。謂於住處現有苾芻。皆須一一別對陳說。不同餘罪。故受別名。又犯罪[A19]已即須陳說。不得停息。亦異餘罪。
按僧祗十誦及本部。此罪應向一人邊。一說發露悔過罪。便得除也。
經云。犯波羅提提舍尼。如三十三天壽千歲。墮泥犁中(人間一百年彼天一晝夜)。於人間數三千六百萬歲。此泥犁即黑繩地獄。謂以熱鐵繩絣量肢體。後方斬鋸故。
第一受非親里尼食戒
若比丘入村中。從非親里比丘尼。若無病自手取食食者。是比丘應向餘比丘悔過言。大德。我犯可訶法。所不應為。我今向大德悔過。是法名悔過法。
緣起 此戒有二制。佛在舍衛國給狐獨園。時世穀貴。人民饑餓。乞求難得。蓮華色比丘尼初日乞所得食。持與比丘。二日三日亦如是。復持鉢入城乞食。路逢長者乘車覲王。從者驅人。尼因避道。墮深泥中。面掩地而臥。長者慈愍。敕人扶出。問知其故。乃嫌責。比丘不知義讓。即請尼還家。浣衣供食。語言。自今[A20]已去。可常在我家食。勿復餘去。若外有所得者。隨意與人。諸比丘聞知白佛。世尊集十句義。初為僧結戒也。時諸比丘皆有疑。不敢取親里尼食。復有諸病比丘。不敢受非親里尼食。佛皆聽之。故有非親里及無病自手取食之語。此第二結戒也。由苾芻尼事譏嫌煩惱。制斯學處。乃初篇殺根本種類。
釋義 文分二節。若比丘下明所犯之事。是比丘下明悔過之法。入村中者(言村中。揀非村外空處。村有四種。如上明)。非親里比丘尼者(親里如上。尼既非親。則不應向彼求索)。無病自手受食者(無病則無開緣 僧祗律云。病者不謂。小病謂疥癩黃爛瘡痍癰痤人所惡賤 自手取食者。揀非置地與。使人授與。謂是自手。或持器從他受取二五食。以吞咽也)。是比丘者(即犯過之人)餘比丘者(謂善受具足持戒之人)。可訶法者(謂所作非善。是佛遮止。既違所制。理應訶責也)。所不應為者(謂非知足慚愧比丘所應為也)今向大德悔過者(謂不敢隱覆。自言以雪其所犯也)。是法名悔過法者(此句結歸篇聚之名。令知守持 善見律云。此戒體無罪名。一人邊一說悔過)。
結罪 是中犯者。若不病而自手受。如是食食咽咽波羅提提舍尼。
此戒具五緣。方成本罪。一尼非親里。二非親尼想疑。三自身無病。四村中自取。五隨食入咽。
兼制 比丘尼突吉羅(同制別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受親里尼食。若有病若置地與。若使人授與。若在僧伽藍中。若在村外(在村外聽者。由犯緣於城中發起也)。若在比丘尼寺內與。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會採 五分律云。若比丘在村外。尼在村內。若比丘在村內。尼在村外 若比丘在空。尼在地。若尼在空比丘在地。皆突吉羅。
薩婆多論云。若一時取十五種食。一波羅提提舍尼 若一一取。十五波羅提提舍尼(十五種食。謂五正食非五正食。及麥粟稻麻荍。未作麨飯餅。盡名五似食)。
律攝云。實非親尼作親尼想及疑。皆得本罪 親作非親想及疑。皆得突吉羅 於親作非親想。無犯。
此戒大乘不問親里非親。但觀可受不可受。然在末法世。更宜與尼疎絕為善。
第二不止尼代索食戒
若比丘至白衣家內食。是中有比丘尼。指示與某甲羮。與某甲飯。比丘應語彼比丘尼如是言。大姊。且止。須比丘食竟。若無一比丘。語彼比丘尼如是言。大姊。且止。須比丘食竟者。是比丘應悔過言。大德。我犯可訶法。所不應為。我今向諸大德悔過。是法名悔過法。
緣起 佛在舍衛國給狐獨園。有眾多比丘。與六羣在。白衣家內共座食。時六羣尼與六羣索羮飯語言。與此羮。與此飯。而捨中間不與。乃越次與諸比丘聞中。有少欲者。嫌責六羣。白佛結戒。由飲食事譏嫌煩惱。制斯學處。乃初篇妄根本種類。
釋義 文分三節。若比丘下明受食之儀。若無一比丘下明所化之事。是比丘下明悔過之法。指示者(謂處分其事也)。與者(謂非平等行食。乃越次偏與也)。羮飯者(顯非粗食也)大姊且止者(女兄曰姊。律制比丘稱諸尼眾。通言大姊 且止二字。是出訶止之言。止其少停。須待眾人食竟也)。若無一比丘等者(謂現前大眾中。乃至無一人訶止彼比丘尼。是食比丘。即得本罪)。向諸大德悔過者(謂是食比丘應對現前眾比丘。說悔其罪。不同餘三戒。但對一人邊露悔。即得除滅。故云向諸大德悔過也)。
結罪 是中犯者。若無一比丘訶止而食者。咽咽波羅提提舍尼。
此戒具四緣。方成本罪。一是白衣家。二比丘尼指示。三不遮令止。四受食入咽。
兼制 比丘尼突吉羅(同制別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若語言且止。若比丘尼自為檀越。若檀越設食。令比丘尼處分。若不偏為與此置彼。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會採 僧祗律云。語言大姊小止。須諸比丘食竟。若止者善。若不止者。若二若三語。若不語受者。越毗尼罪 食犯悔過法。
薩婆多論云。若二部僧共坐一部僧中。若有一人語是比丘尼者。第二部僧亦名為語 若別入別坐別食別出者。是中入檀越門。比丘應問出比丘。何比丘尼是中教檀越與比丘食。若言某應問約敕未。答言。[A21]已約敕。是入比丘亦名約敕 有諸比丘出城門。時有比丘。入者應問。出者若出未約敕。入者應約敕。若出約敕。入者亦名約敕。
五分律云。若式叉摩那沙彌尼教益食。不語言小却者。突吉羅。
此戒大乘同學。
附考 按本部及僧祗部。若眾中無一比丘訶止一切比丘食者。皆得罪。而僧祗惟令向一人悔過。准義須知。若食者是下座。應依本部。若食者是上座。當如僧祗。
第三學家受食戒
若先作學家羯磨。若比丘於如是學家先不請。無病自手受食食。是比丘應向餘比丘悔過言。我犯可訶法。所不應為。我今向大德悔過。是法名悔過法。
緣起 此戒有二制。佛在羅閱城耆闍崛山中。有居士家。夫婦俱得信樂。為佛弟子。然諸佛見諦弟子常法。於諸比丘。乃至身肉無所愛惜。常與供養。遂貧窮。衣食乏盡。比居諸人。皆云家先大富。從供養沙門釋子[A22]已來。貧窮乃爾。有少欲慚愧比丘。聞知白佛。佛聽僧與居士作與家白二羯磨(此羯磨法。於作時中明)故制云。若比丘知是學家。與作羯磨竟。而在其家受飲食。食當向餘比丘悔過。此初結戒也。於是比丘中。先受學家請皆有疑。不敢往復。有病比丘有疑。不敢受學家請。佛俱聽之。故加先不受請無病自手受食之語。此第二結戒也。由乞食事譏嫌煩惱。制斯學處。乃初篇盜根本種類。
釋義 文分二節。若先作學家羯磨下明所犯之事。是比丘下明悔過之法。學家者(律攝云。謂預流果一來果不還果 以其初二三果惑漏未盡。還須學斷故。名為學家。乃四姓之家。惟此學人處在居家。而獲果證。若阿羅漢名無學人。必要遠離欲愛。盡諸有漏。方證四果。非處居家。而能獲也)。羯磨者(謂彼夫婦俱證聖果。於三寶中。無所慳惜。家事貧乏。僧乃為作遮護法。不至其家。而受飲食。不同治罪。遮不至白衣家法也)。如是學家者(謂僧[A23]已作羯磨之學家也)。先不受請無病者(謂雖與作羯磨。而彼未請。亦非有病。則無開緣也)。
結罪 是中犯者。先不受請。又無病。於如是學家中。自手受飲食者。咽咽波羅提提舍尼。
此戒具三緣。方成本罪。一是羯磨學家。二不請無病。三受食入咽。
兼制 比丘尼突吉羅(同制別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若先受請。若有病。若置地與。若從人受取。若學家施與。後財物還多。彼從僧乞解學家羯磨。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此戒大乘同學。
附考 五分律云。若婦是聖。夫是凡。或夫是聖。婦是凡。皆不應與作學家羯磨。若夫婦俱是聖。無慳貪心。財物竭盡。乃與作學家羯磨。若僧有園田。應與令知。使畢常限。餘以自供。若無園田。乞食得[A24]已。就其家食。與以所餘。若不能爾。應將至僧坊。給其房舍。臥具次第與食。非時漿飲。皆悉與之。有可分衣。亦應與分。彼學家婦女諸尼亦應如是料理。
第四恐處受食戒
若比丘在阿蘭若。逈遠有疑恐怖處。若比丘在如是阿蘭若處住。先不語檀越。若僧伽藍外不受食。在僧伽藍內。無病自手受食食者。應向餘比丘悔過言。大德。我犯可訶法。所不應為。我今向大德悔過。是名悔過法。
緣起 此戒有二制。佛在釋翅搜國尼拘類園中。時舍夷城諸婦女持飲食。詣僧伽藍中供養。盜賊聞之。於道路嬈觸。諸比丘白佛。佛言自今應語諸婦女。莫出道路。有賊恐怖。若[A25]已出城。應語言。莫至僧伽藍中。道路有賊恐怖。此初結戒也。時諸檀越先知有疑恐怖。而故持食來。諸比丘有疑不敢受。復有病比丘。亦疑不敢受。又有施主。以食置地與。若教人與。諸比丘疑不敢受。佛皆聽之。更加先不語檀越及無病自手受食之語。此第二結戒也。由飲食事譏嫌煩惱。制斯學處。乃初篇婬根本種類。
釋義 文分二節。若比丘下明所犯之事。應向餘比丘下明悔過之法。律云。阿蘭若處者。去村五百弓(謂一拘盧舍即五里也 律攝云此據緣起作是言。若更遠處亦同此處)。疑恐怖者。疑有賊盜恐怖。檀越者(檀是梵語。此翻為捨。越是華言。謂其能破慳嫉行。於捨施自可越渡[A26]貧窮之海。後獲巨富。而引生福德資糧也)。病者(僧祗律云。下病冷病風病不堪出外 前之三戒。由在聚落家內成犯。此戒因在寺中生過故也)。
結罪 是中犯者。若阿蘭若比丘在如是逈遠處住。若先不語檀越。於僧伽藍外不受食。僧伽藍內無病自手受。食食咽咽波羅提提舍尼。
此戒具五緣。方成本罪。一是在寺內。二路逈疑怖。三不先語施主。四身無病緣。五自受食入咽。
兼制 比丘尼突吉羅(同制別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若先語檀越。若有病。若置地與。若教人與。若來受教敕聽法時。比丘自有私食。令授與。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此戒大乘同學。
附考 按根本部及十誦律。俱令白二羯磨。差一比丘為觀察看守險路人。
薩婆多論云。若比丘受僧羯磨[A27]已。是比丘知是中有賊入。應將淨人是中立。若是中見人有似賊者。應取是食。語諸持食人。莫來是中。有人似賊。若是持食強來。不犯 所差羯磨人。必使勇健多力。能却賊者。若不能[A28]卻。一切僧盡應至有賊處。若復不能應語聚落檀越。令多人防護也。
因此戒中明阿蘭若。故錄阿蘭若行法。第三分云。清旦洗手。取衣抖擻。著大衣。著頭上或肩上。洗鉢放絡囊中。取革屣打露杖。持鑰出房。閉戶推看牢不。若不牢應更安居(音簟。戶牡所以閉戶也)。若牢。應推繩著。內四顧看。若無人見。應藏戶鉤。若有人見。應更著隱處。或持去在道路行。應常思惟善法。若見人應先問訊言。善來。若欲入村。安鉢置地。著大衣。以革屣打露杖。寄村邊。入村時。應看巷相。若空處相。市相。門相。糞掃相。入白衣家。應看第一門相。乃至第七門相。若欲正衣應向璧。右手捉杖。左手捉鉢。不應當道住。不應屏處住。不應迎取食。若喚應往。若得飯乾飯等不應。并著一處。若是一鉢。應以物隔。若樹葉皮。若鍵𨩲。若次鉢。若小鉢麨應手巾裹。不應選大家乞。不應強要得。若知當得。應待乞[A29]已。出村下道。安鉢置地。褋大衣。著頭上肩上行時。常思惟善法。見人應先問訊。善來。至常所食處灑掃。具水器殘食器牀座洗脚石水器拭脚巾。若有餘阿蘭若比丘來。應起遠迎。為取鉢與座與水器等。乃至澡豆洗手[A30]已。淨潔別留殘食。若有娑那來。應與(娑那此云賊)次授水。與彼阿蘭若比丘次授食。與彼食時。應看供給所須鹽醋菜水扇等。若日時欲過。應俱食。食[A31]已。應為取鉢與洗手。若有餘食。應與人非人等。洗盛殘食器牀座等物。復本處。灑掃食處。若有娑那來。應語。此是水。此是洗足物。此是食。為汝等故。別留清潔。欲食便食。阿蘭若比丘應善知夜時節。善知方相。善知星不應敷好臥具。應初夜後夜警心思惟。
律攝云。非愚癡人。堪住阿蘭若處。設非多聞。[A32]但明戒相。亦得住(阿蘭若亦云精舍。謂其處非粗暴者所止。乃精練行者所居。今人一無所知。而云住靜。深可嘆之 六四可呵法竟)。
七眾學法
共有百條。事鈔云。律言式叉迦羅尼。義翻眾學法。謂是應學事也。
律攝云。眾學法者。謂於廣釋中。所有眾多惡作惡說。咸悉攝在眾學法中。是故總言眾學法也。
薩婆多論中問曰。餘篇不言應當學。而此戒獨爾。答餘戒易持。而罪重。犯則成罪。或眾中悔。或對首悔。此戒難持。而罪輕脫爾。有犯。心悔念學。罪即滅也。以難持易犯。故常慎心念學。不結罪名。直言應當學也。
經云。犯眾學戒。如四天王天壽五百歲。墮泥犁中(人間五十年彼天一晝夜)。於人間數九百萬年。此泥犁即等活地獄。謂諸罪人各各手生鐵爪。相摑肉墮。或獄卒唱。或冷風吹。活二緣雖異。等一活故。
斯眾學法文句簡略。事多同軌。不繁條列科名。唯隨下贅其數目。至於緣起釋義。藏卷未全。稽諸犍度。皆由六羣所興。此是行護威儀。非類餘篇。故諸部中開合不等。數無一定。或百十以外。或五十以內。獨本律文具足百法。今就百法。約為九例一著。衣事。二入村事。三坐起事。四食噉事。五護鉢事。六說法事。七塔像事。八便利事。九觀望事(此准律攝唯增塔像事以諸部中無故。律攝不載)。
附考 應當學戒僧祗律六十七法 五分律一百八法 十誦律一百十三法 解脫戒本七十六法(此出迦葉毗部) 根本律四十三法。
當齊整著涅槃僧。應當學(第一)。
緣起 佛在舍衛國給孤獨園。時六羣比丘著涅槃僧。或高或下。或作象鼻。或作多羅葉。或時細襵。諸居士見皆共譏嫌。謂似國王大臣。亦似節會戲笑俳說人著衣。有少欲比丘。聞知白佛。佛集十句義。為僧結戒。
律攝云。眾多學法等。皆由法式事譏嫌煩惱。制斯學處(於此總出下不別名)。
釋義 當齊整著涅槃僧者(涅槃僧亦云泥洹僧。此翻云裙 當齊整著者。律攝云。謂離不齊整著衣之過也)。律云。不齊整者。或繫帶臍下。或高褰齊腰。或垂前一角。如象鼻。或垂前兩角。如多羅樹葉。或腰繞細襵(律攝云。謂從裙邊細疊成襵腰間總壓。形似多羅葉。上聚下散者是也。其如法著式。詳載內法傳中)。
結罪 是中犯者。若故作犯。應懺突吉羅。以故作故犯。非威儀突吉羅 若不故作犯。突吉羅(善見律云突者惡也。吉羅作也 應懺突吉羅是根本罪。非威儀突吉羅。是從生罪。謂以故作犯本罪。時有乖僧儀故。又從本罪上。犯一非威儀突吉羅。須知若犯時。則根本從生二罪皆成。若懺時。則根本滅。從生隨滅以名殊體。同法無兩懺。今唯約不覆藏懺法論之。若犯[A33]已覆藏。或一日多日方說悔者。理具八品。詰問有無。懺法非總。應前後辦。制有明文。慎勿相紊 若不故作犯突吉羅者。此開誤犯。不必對人求悔。但自責其心。更不再作。罪則消滅。今於首條詳釋重輕。以下結罪准此無異 此戒應懺故作法。及不故犯。責心悔法。皆於作持中詳明)。
兼制 比丘尼並下三眾。突吉羅。
隨開 不犯者。或時臍中生瘡下著。或脚𨄔有瘡高著。若僧伽藍內。若村外。若作時若在道行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會採 律攝云。苾芻不依佛教。不顧羞耻。欲為非法者。捉衣開張。得責心惡作 若披著身得對說。惡作 若有順奉心而著衣。不如法式。或時忘念。或是無知非法著者。唯犯責心。惡作如是。於餘學處。准此應知。
五分律云。若不解不問而作此著。突吉羅 若解不慎而作此著。突吉羅 若解輕戒輕人而作此著。波逸提。
僧祗律云。不得如婬女法賣色。左右顧視為好。不好應看。令如法齊整著。若放恣諸根。不欲學齊整。著內衣者越學。
事鈔云。世尊處出。深達物機。凡所施為。必以威儀為主故。此百事大乘悉皆同學。息譏生信。自護護他。倍應嚴淨。除是諸大菩薩示現逆行。在處不論。若是學地凡夫難越準繩。
附考 根本律云。佛在施鹿林中。初度五苾芻出家服飾尚俗。佛作是念。過去諸佛云何教聲聞眾著衣服耶。是時諸天前白佛言。如淨居天所著衣服。世尊即以天眼觀知。如諸天所說。事無差異。即告苾芻曰。汝從今後。應同淨居天。齊整著涅槃僧薩婆多論問曰。結既在初而在後也。答曰。佛在初結。後集法藏者。詮次在後。何以故。罪名雖一。而輕重有五。以重戒在前。輕戒在後。此戒於五篇中最輕。是故在後。又以一是實罪。二是遮罪。以實在初。遮在後(實罪即性罪也)。又以一是無殘。二是有殘。是故重者在初。而輕者在後也 又問五篇戒中。佛何以止制著涅槃僧及三衣。觀去來現佛及淨居天耶。答曰。佛結五篇戒。此最在初。以此貫初故餘篇不說。又此戒於餘篇是輕者。將來弟子不生重。是故如來以佛眼。觀去來諸佛及淨居天。而後結也。又三世諸佛結戒。有同不同。於五篇中不必盡同。此著泥洹僧袈裟。三世諸佛盡同。是故此戒觀諸佛及淨居天。餘篇不觀也。
當齊整著三衣。應當學(第二)。
釋義 緣處發起。招世譏嫌。如上。佛為結戒 律云。三衣者。安陀會鬱多羅僧僧伽梨也。不齊整者。或下著過肘露脇。或高著過脚。[A34]𨄔上或下垂一角。作象鼻。或垂前兩角。後褰高作多羅樹葉。或細襵[A35]已安緣。
結罪 是中犯者。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肩臂有瘡下著。或脚𨄔有瘡高著。若寺內。若村外。若道行。若作時。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採 僧祗律云。若泥時作時。手得抄舉。
根本律云。苾芻熱時。於自房內。但著下裙。及僧脚崎。隨情讀誦說法。作衣服等。於四威儀。悉皆無犯(僧脚崎舊云僧祗支。此翻掩腋衣。用掩右腋。覆左肩上)。
舍利弗問經云。修供養時。應偏袒以便作事。作福田時。應覆兩肩。現田文相。云何修供養。如見佛時。問訊師僧時。應拂牀掃地卷衣裳。乃至移種種供養。云何作福田時。應時乞食。坐禪誦經。經行樹下。人見端嚴。有可觀也。
不得反抄衣入白衣舍。應當學(第三)。
釋義 緣處發起如上。佛為結戒 律云。白衣舍者。村落也。反抄衣者。或左右反抄衣。著肩上行也結罪 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脇[A36]肋邊有瘡。若寺內村外作時。道行。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採 律攝云。上下衣服不得偏抄一邊。露現形體。不得雙抄兩邊。置於肩上。凡是行步非大人相者。皆應遠離。
僧祗律云。若風雨時。得抄一邊 若偏袒右肩。得抄左邊。若通肩披。得抄右邊。不得令肘現 乞食畏污衣。故得反抄。不現肘無犯。
不得反抄衣入白衣舍坐。應當學(第四)。
釋義 緣處發起譏嫌等。其中所犯不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前戒是行威儀。此戒是坐威儀也。在白衣家坐時。應好遮身。勿為撩亂。失比丘儀。當整衣如法。直身正意。生他信敬。若放恣諸根。抄衣露體。令他譏謗。則自損損他。是以禁之)。
採採 僧儀律云。若乞食。若取食肘。畏污衣。故得抄衣。但莫令肘現 若精舍中。和尚阿闍黎前坐。不得抄衣。若抄者得抄一邊。不得抄兩邊 若偏袒者。抄左邊。若通肩披者抄右邊。若見長老比丘應還下。
不得衣纏頸入白衣舍。應當學(第五)。
釋義 緣處發起譏嫌等。如上。佛為結戒 律云。纏頸者。總捉衣兩角。著在肩上。
結罪 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時肩臂有瘡。若寺內村外道行作時。及最初未制戒等。
不得衣纏頸入白衣舍坐。應當學(第六)。
釋義 緣處發起譏嫌等。其中所犯不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此中於坐有異。前是行也。
不得覆頭入白衣舍。應當學(第七)。
釋義 緣處發起如上。見者譏嫌。謂如盜賊。佛為結戒 律云。覆頭者。若以樹葉。若以碎段物。若以衣覆(律攝云。以衣覆頭。如新嫁女。故招世譏嫌)。
結罪 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時患寒。或頭上瘡生。或命難。梵行難。覆頭而走。若寺內。若村外。若道行。若作時。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採 僧祗律云。若風寒雨及病不得全覆。當覆半令一耳現。若見和尚阿闍黎上座當却 不得覆頭入廁。若在屏私房覆無罪(一往律家教授新受戒者。令入廁時以巾覆頂。勿許露之。然律中因比丘蹲踞小便。俗人為是尼僧窺視。及至起身。乃識比丘。而生譏誚。故制便利時。尼則以巾覆頭。而別知二部。今令男僧覆巾。訛之極矣。明律者速當改革)。
不得覆頭入白衣舍坐。應當學(第八)。
釋義 緣處發起譏嫌等。其中犯所不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此唯異坐威儀也。
不得跳行入白衣舍。應當學(第九)。
釋義 緣處發起如上。見者譏嫌。謂如鳥雀。佛為結罪 律云。跳行者雙脚跳也。
結罪 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時有瘡。若為人所打。若有賊。若有惡獸。若有棘刺。或渡渠。或渡坑塹。或渡泥。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採 僧祗律云。不得先下脚指後下脚跟。當先下脚跟後下脚指。若脚心有瘡。當側脚行作蔽物繫之。
不得跳行入白衣舍坐。應當學(第十)。
釋義 緣處發起譏嫌等。其中所犯不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此別坐威儀也。
不得白衣舍內蹲坐。應當學(第十一)。
緣起 佛在舍衛國。住祗園中。有居士請僧設供。往白時到。諸比丘到家。就座而坐。六羣蹲坐。比座以手觸之。即倒露形。居士見譏嫌。謂無慚愧如裸形婆羅門。佛為結戒 律云。蹲坐者。若在地。若在牀上。尻不至地也(尻考平聲。脊骨盡處是也。謂以雙脚蹈地。兩膝並竪也)。
結罪 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時尻邊生瘡。若有所與。若禮。若懺悔。若受教誡。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採 僧祗律云。不得抱膝坐。不得交脚坐。若有病無犯。
不得叉腰行白衣舍。應當學(第十二)。
釋義 緣處發起如上。見者譏嫌。謂如世人新婚娶。得志驕奢。佛為結戒 律云。叉腰者。以手叉腰。匡肘也(謂橫舉手也)。
結罪 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時脇下生瘡。若寺內村外。道行作時。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採 僧祗律云。若腰脊痛。若風腫者。得叉腰。若癰痤瘡癬。以藥塗上。畏污衣故。叉腰無罪。
不得叉腰入白衣舍坐。應當學(第十三)。
釋義 緣處發起譏嫌等。其中所犯不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此但明坐威儀也 律云。以手叉腰匡肘。白衣舍坐。妨其比坐也(縱無比坐而獨受請者。更應嚴肅威儀。惜護僧體)。
會採 十誦律云。不得掌扶頰坐。
不得搖身行入白衣舍。應當學(第十四)。
釋義 緣處發起如上。見者譏嫌。謂如王似大臣。佛為結戒 律云。搖身者。左右戾身趨行也(戾音例斜也。曲也。字從犬出戶曲戾也)。
結罪 其中所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或為人所打迴戾身避杖。或惡獸所觸。或逢擔棘刺。如是戾身。或渡抗渠泥水處。於中搖身過。或著衣迴身。看衣齊整。及最初未制戒等會採 僧祗律云。不得搖頭行。若老病身振風雨寒雪搖無犯。
不得搖身行入白衣舍坐。應當學(第十五)。
釋義 緣處發起譏嫌等。其中所犯不犯。並餘四眾。悉皆同前。內不同者。此是坐威儀也。
毗尼止持會集卷第十四
音義
音枯剖也。
剗音產。削平也。
葦音委。大葭也。葭音嘉。葦初生名葭。稍大為蘆。長成乃名為葦。其華遇風。吹揚如雪。聚地如絮。取其莖。以為針筒。
褰音牽。謂揭開衣也。
涅槃僧或云泥縛些那。或云泥伐𦺻那。此翻裙也。
瘡瘡痍傷也。
痤癤也。癤音節。癕也。
机左傳云。設机而不倚。
戶牡音畝。門關鍵也。關鍵即戶鑰。大抵關有鍵以止之。又有鎖鑰以固之。
三十三天即忉利天。大智度論云。昔有婆羅門。姓憍尸迦。與知㕛三十二人共修福德。命終皆生須彌。由頂憍尸迦為天主。名帝釋天。三十二人為輔臣。周圍列居。獨帝釋處其中。三十二天人名字。經論不載。唯正法念處經明之。
四王天東方持國天王。謂能護持國土故。居須彌山黃金埵。
南方增長天王。謂能令他善根增長故。居須彌山瑠璃埵。
西方廣目天王。謂以淨天眼常觀。擁護此閻浮提故。居須彌山白銀埵。
北方多聞天王。謂福德之名。聞四方故。居須彌山水晶埵。
摑音國。批打也。
淨居天淨居天有五。謂聲聞之人斷欲界九品思惑盡。證第三阿那含果。而居其中。亦名五不還天。若據俱舍圖言。此五天次第而上。若據楞嚴經言。此五天皆橫在。第四禪天中。彼第四禪天[A37]但能聞此五天之名。而不能知見。如世間聖地。道場多有羅漢所居。而人不能見也。一無煩天。二無熱天。三善見天。四善現天。五色究竟天。
佛眼謂具肉天慧法四眼之用。無不見知。如人見極遠處。佛見則為至近。人見幽暗處。佛見則為明顯。乃至無事不見。無事不知。無事不聞。聞見互用無所思。惟一切皆見也。
襵皺上音摺。衣襵也。下音縐。蹙也。謂多作細襵也。
膊與腨同音。軟腓腸即脚肚也。
襻音盼。衣下系也。
擪音葉。按也。
矗音畜。齊也。
踝音化。脛兩旁內外曰踝。足骨也。
[巾*勾]紐上音樞。衫[巾*勾]也。下音鈕。結會衫紐也。
匡肘謂橫舉手也。未詳字出。如禮記云。並坐不橫肱是也。
趨行疾行曰趨。疾趨曰走。
校注
【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39 冊 No. 709 毗尼止持會集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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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 佛在羅閱城靈鷲山中。時有信樂工師。為比丘作骨牙角鍼筒。以是故廢家事業。財物竭盡。無復衣食。世人譏其求福得殃。有慚愧比丘聞知。白佛結戒。由鍼筒事譏嫌煩惱。制斯學處。
釋義 作者(若自作若遣人作)。骨牙角者(僧祗律云。骨者象馬牛駝龍骨等。牙者象魚豬牙等。角者牛犀鹿羊角等)。鍼筒者(是比丘六物中之一也。有二種作。一筒形。二合形。若用上三種。作此二形。皆不聽 律攝云。鍼筒有二種應畜。一葦二鐵。復有自種應畜。謂銅鐵鑰石及以赤銅)。刳刮者(刳謂剖內。以空其中。刮謂剗削其外。以瑩其表也)。
結罪 是中犯者。自作教他成者。盡波逸提 若自若教他作。作而不成。盡突吉羅。
此戒具三緣。方成本罪。一有貪愛心。二是骨牙角。三作成受用。
兼制 比丘尼突吉羅(同制別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用鐵銅鉛錫白鑞竹木葦草作。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會採 十誦律云。應破[A1]已悔過。若未破僧。應敕令破。
根本律云。應打碎其罪說悔。其所對之人應問云。爾鍼筒打碎未。若不問者。得惡作罪。
薩婆多論云。以是小物故。所以不入三十事。又應破故。若還主。主不受。若與他則生惱施僧。則非法惟毀棄也。
此戒大乘同學。
附考 律攝云。畜鍼筒者。應密藏舉。若無慚愧苾芻及未具人借不應與。能善愛護者。應與貯畜鍼刀。恐鐵生垢。應以蠟布裹之(謂灸蠟拭布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