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尼止持會集卷第十
第三十一過受一食施戒
若比丘施一食處。無病比丘應一食。若過受者。波逸提。
第三十二展轉食戒
若比丘展轉食。除餘時。波逸提。餘時者。病時。施衣時。是謂餘時(根本律云。餘時者。病時。作時。道行時。施衣時。此是時)。
緣起 此戒有三制。佛在羅閱城迦蘭陀竹園。與諸比丘遊行人間。有沙[A3]㝹婆羅門。以五百乘車。載滿飲食。經冬涉夏。隨逐世尊。伺候空缺。設供而不得。便往語阿難。為我白佛。欲以飲食布地。令佛僧蹈過。則為受供佛。乃聽作餅粥。供僧時。阿那頻頭國諸居士聞佛聽僧食粥及餅。皆大歡喜。快得作福。有一少信大臣。見佛及僧大得供養。即生福田想。辦肥美飲食請僧。然僧先受他請。復食濃粥。不能多食。大臣嫌之。佛言。不得先受請[A4]已食稠粥稠粥者。以草畵之。不合是也。時佛還至羅閱城中。有一少信樂師。其事亦爾。由是不聽展轉食(亦名數數食)。此初結戒也。諸病比丘所請食處。無有隨病藥食。若有隨病美食及藥。畏慎不敢食。恐犯其戒。佛聽病比丘展轉食。此第二結戒也。又有一居士。亦請佛僧施食及衣。比丘畏慎白佛。佛聽施衣時展轉食故。有第三結戒也(此戒雖開。亦不得過午食。於後會採中有據)此是遮罪。因食事過分。廢闕寂靜。譏嫌煩惱。制斯學處。
釋義 文分二節。展轉食明其創制。除餘時下明其隨開。律云。展轉食者請也。請有二種。若僧次請別請也。食者飯麨餅等。病者不能一坐食。好食令足。施衣者。自恣竟。無迦絺那衣一月。有迦絺那衣五月。若復有餘時食及衣(律攝云。謂有施主。施與浴衣。及餘帔服。或貝齒物等。以充衣直)。
結罪 是中犯者。若今日得多請食。應自受一請。餘者當施與人。如是施與言。長老我應往彼。今布施汝。若比丘不捨前請受。後請食。咽咽波逸提 若不捨後請。受前請食者。咽咽突吉羅。
此戒具三緣。方成本罪。一無開緣。二不捨前受後。三食[A5]已入咽。
兼制 比丘尼突吉羅(同制別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若請與非食。或食不足。或無請食者。或食[A6]已更得食。或一處有前食後食。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會採 十誦律云。佛言從今日憐愍。利益病比丘故。聽三種足食應食。謂好色香味。若一請處不能飽。應受第二請。不應受第三請 第二處不能飽。應受第三請。不應受第四請 第三請處不能飽。應受[A7]已漸漸食。乃至日中(所言日中者。不聽過午明矣)。聽節日數數食(下文共有九句。初三句明有衣請食。中三句明無衣請食。後三句明衣不定請食。而令比丘知除時。因緣中復有遮禁。先須酌量。然後赴之可也)。
若比丘有衣食請。彼有衣食來受請。不犯。食亦不犯。
又有衣食請。彼無衣食來受請。不犯。食者。波逸提(此謂先請時。言有衣有食。彼比丘來赴請時。但有食而無衣。是以受請時不犯。若受食時即犯)。
又有衣食請。彼有衣食。無衣食。來受請不犯。食者波逸提(此謂彼比丘知請有衣而作衣不定想。來赴請到[A8]已。食有衣無。若食者即犯。受請來不犯 此初三句竟)。
又無衣食請。彼無衣食。來受請。突吉羅。食者波逸提(此謂請時無衣。不合開緣理。當善却請主。以護信檀。乃名持律。清淨比丘設聞請即赴。所以來並受食。二俱有犯)。
又無衣食請。彼有衣食。來受請。突吉羅。食者不犯(此謂請時主言無衣。彼比丘作有衣想。而來赴請。到[A9]已有衣。是故違制受請則犯。有衣受食不犯)。
又無衣食請。彼有衣食。無衣食。來受請。突吉羅。食者波逸提(此謂請原無衣。彼比丘作衣不定想。而來既到[A10]已。無衣噉食。所以二俱有犯此中三句竟)。
又有衣食無衣食請。彼有衣食無衣食來受請。突吉羅。食者波逸提(此謂施主請時言衣恐有無不定。是以非應開緣。彼比丘亦作衣不定想。而來到[A11]已。無衣受食。二皆成犯)。
又有衣食無衣食請。彼有衣食來受請。突吉羅。食者不犯(此謂請時雖言其衣不定。彼比丘作有衣想。而來到[A12]已。有衣有食。是以皆開受請則犯。有衣受食無犯)。
又有衣食無衣食請。彼無衣食來受請。突吉羅。食者波逸提 (此謂明知白請不定。自作無衣想。而來到[A13]已。若無衣受食者。兩罪俱犯 後三句竟)。
不犯者。若得多有衣食請。一一有衣食來。悉皆不犯。
摩得勒伽云。若先受無衣請食。後受有衣請食。不犯。
律攝云。若於一舍。或在寺中。或阿蘭若。為求肥悅。或樂美食。而數食者。得惡作罪 若輕賤心矯詐不食者。亦得惡作。
五分律云。若僧所差。若別房食。若白衣來受八戒。設供養若常食。不犯。
根本律云。作時道行時展轉食。皆無犯。
僧祗律云。一切菜。一切麨。一切果。非處處食。非別眾食。非足食。多積舍里。不犯。
此戒大乘同學。
引證 毗尼序云。阿難先受他請。時忘不憶。復同佛受。波斯匿王請。以食入口。乃憶知有二請。不與他一請。不敢吐食。為恭敬佛故。又不敢咽食。為持戒故。佛知阿難心悔。告令心念與他便食。優波離問佛。餘人亦得爾不。佛言。除五種人。一坐禪人(專心在道。諸念不生故)。二獨處(蘭若自居。無人可對說故)。三遠行(造次就路。容有忘念故)。四長病。五饑餓時依親里住。餘悉不聽。
第三十三別眾食戒
若比丘別眾食。除餘時。波逸提。餘時者。病時。作衣時。施衣時。道行時。乘船時。大眾集時。沙門施食時。此是時。
緣起 此戒有八制。佛在羅閱城耆闍崛山中。爾時調達教人害佛。復教阿闍世王殺父。惡名流布。利養斷絕。通[A14]己五人家家乞食。故制不得別眾食。此初結戒也。有病比丘畏慎不敢別眾。佛知故聽此第二結戒也。時自恣竟。迦提月中比丘作衣。諸優婆塞念眾疲苦來請與食。報言。[A15]但請三人。我等不應別眾。佛言。作衣時聽。此第三結戒也。時有居士。欲施食及衣來請。報言。但請三人與食。我等不得別眾。佛言。受施衣時別眾食。此第四結戒也。有諸比丘。與眾居士。同行險道。乞食時至。語眾居士。我欲詣村乞食。少見留待。還當共俱。居士白言。此路有疑恐怖。我當供給飲食。莫在後來。比丘云。[A16]但與三人。我等不得別眾食。即入村乞食。伴便前進不及。為賊所劫衣服。佛言。若在險道中行。聽別眾食。此第五結戒也。與諸居士乘船。順流而去。亦如是為賊所劫。故開。此第六結戒也。時眾多比丘遊行。詣一小村。諸居士念言。眾僧多而村落小。可與僧作食。勿令疲苦。即至僧伽藍中。白請明日受食。比丘報言。但請三人。我等不得別眾。佛言。聽大眾集時別眾食。此第七結戒也。時瓶沙王姊子欲於外道沙門中出家。設食[A17]已。往白王。王問言。欲於何處出家。答言。於尼揵子中出家。王復問言。竟與我曹沙門釋子設食不。因而設食請僧。亦如上答不受。佛言。聽沙門施食時得別眾食。乃第八結戒也。此是遮罪。因提婆達多。制斯學處。
釋義 文分二節。別眾食明其創制。餘時等明其隨開。律云。別眾食者。若四人若過四人(五分律云。若於界內別請四人[A18]已上。名別眾食 根本律云。別眾食者。謂別別而食 律攝云。別眾者謂不同處食。若四苾芻同一界內。下至一人。不共同食。並名別眾)。食者飯麨乾餅等(此中所制五正食。餘食無犯)。作衣時者。自恣竟。無功德衣一月。有功德衣五月。乃至衣上作馬齒一縫(薩婆多論云。作衣時。食難得者聽別眾食。食若易得不聽)。施衣時者。如上一月五月。及餘所施食及衣(根本律云。施衣時者。謂如拭巾裙量縵條量等)。道行者。下至半由旬內有來去者。乘船行者。下至半由旬內。乘船上下。大眾集者。食足四人長一人為患。五人十人乃至百人長一人為患(此謂人多食不足故 薩婆多論云。大眾集者。或以法事。或以餘緣眾僧。集會極少。舊比丘四人。客比丘四人。名為大眾。雖大眾集食。不難得者不聽)。沙門施食者。在此沙門釋子外諸出家者。及從外道出家者是 若比丘無別眾食因緣(因緣即餘時等)。彼比丘即當起白言。我於此別眾食中無因緣。欲求出聽使出。若二人三人隨意食。若四人若過四人。應分作二部。更互入食 若比丘有別眾食因緣欲入尋。當起白言。我有別眾食因緣欲求入。隨上座次入。
結罪 是中犯者。若比丘別眾食者。咽咽波逸提 若有因緣不說者。突吉羅。
此戒具三緣。方成本罪。一無別眾緣。二滿眾而受。三得食入咽。
兼制 比丘尼波逸提(同制同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除餘時若三人四人更互食。若有因緣去。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會採 善見律云。別眾食有二種。一請。二乞。如一居士至四比丘。所以正食請言。願大德受之。是名請。一時受一處食。四人俱得罪(即墮罪也)若一時受請。各去各受。各食不得罪。若別請別去。至居士家。一時受食得罪。是名受請得罪 從乞得罪者。如四乞食比丘。見居士語言。與我等四人食。或俱去。或各去。一時受食得罪。是名從乞得罪 若請四人有一解法者。欲俱食畏犯。即作方便行。食時覆鉢不受。居士問言。何以不受。答言。但與三人食。我欲呪願。三人食竟。後便受食。不犯 若請與飯至家與粥。不犯。
十誦律云。有二利故。遮別眾食。一者隨護檀越。以憐愍故。二者破諸惡欲。比丘力勢故。若三比丘別共一處食。第四人取食分。不犯 若道行乘船。昨日來今日受食。明日行今日食。皆波逸提(緣同行不及伴。因難許開若。前日後日則非開緣受食。故犯)。
僧祗律云。若三人食。一人不食。若三圓具。一未圓具。皆無犯 若以食送彼。乃至鹽一匙與彼。眾處食。皆無犯 或施主言。[A19]但來入者。我皆與食。或施主別造房。施住我房者。我皆與食。斯亦無過。
律攝云。若四苾芻同一界內。若四人中一有開緣。若僧伽食。若私[A20]己食。並皆無犯。
薩婆多論云。若僧伽食時。應作四種相。一打揵椎。二吹貝。三打鼓。四唱令。令界內聞知。此四種相隨定作。一勿使雜亂不成僧法。若不作相而食。僧伽食者。食不清淨。名為盜僧伽食。不名別眾罪(盜僧伽食乃計錢多少。犯盜也)。若作相食者。設使界內有比丘無比丘若多若少。若知有比丘無比丘。若來不來。[A21]但使不遮一切無咎。若使有遮。雖打揵椎。食不清淨。名盜僧祗(遮謂遮外來客比丘也)。若大界內有二處三處。各有始終。僧祗但一布薩。若食時但各打揵椎。一切無遮。清淨無過 若檀越請四人[A22]已上。在布薩界內食。應布薩處請。僧次一人。若送一分食。不爾者墮罪 若二處三處亦如是(此謂有多處共結法食二同界也)。若各至布薩處。僧中請一人。若送一分食。則清淨隨何處。不請僧中一人。不送一分食者。墮罪 若聚落界內雖無僧界。設二檀越請四人[A23]已上。於二處食。應打揵椎。二處互請一人。若送一分。若有異處比丘。應如法入。乃至一人不爾者。墮罪 若僧食時。自在維那(自在者。謂任其主宰也)。以僧祗物。別作肥美。四人共食。四人雖在。二處無別眾食罪。[A24]但食不清淨。凡是別眾食。盡是檀越食。若僧祗食。一切盡無別眾食但不如法食。僧祗食者。食不清淨。多得盜僧祗罪 若檀越舍內請四人[A25]已上食。雖打揵椎。若檀越遮者。知一比丘不得食者。盡得墮罪(遮者謂檀越雖遮。未來比丘。比丘不應別眾食。若知一比丘不得食者。得罪)。
戒因緣經云。毗舍佉母別請佛及五百阿羅漢食。世尊知而故問阿難。頗有一比丘。於僧中唱使行否。答言不也。佛言。愍此毗舍佉不獲一福。云何不食一比丘食一比丘僧者。得大福。獲大果。若比丘眾中不唱私會者。犯墮。
此戒大乘同學。
附考 根本律云。五因緣早請食。來房中食。一是客新來。二將欲行去。三身嬰病苦。四是看病人。五身充知事。
摩得勒迦云。若檢校人。應於齋食。先取自分。食之無過。
(按此別眾。其義有二。一者別為眾。如四分等所明。二者別於眾。如律攝所釋。然則乞食不得四人同行。受請必須僧次差往。僧中常食。要打揵椎。請食私房。無緣不聽。聖制昭然。豈容廢越。嗟今叢席私厨。例設美味任餐。致令後學倣效。而偭規也。仰祈智者思。幻質非堅。美食難保。恒壽師模。任重嚴制。豈可廢亡)。
第三十四過三鉢受請戒
若比丘至白衣家。請比丘與餅麨飯。若比丘欲須者。當二三鉢受。還至僧伽藍中。應分與餘比丘食。若比丘無病。過兩三鉢受。持還至僧伽藍中。不分與餘比丘食者。波逸提。
緣起 此戒有二制。佛在舍衛國給孤獨園。彼有大村女。嫁鬱禪國。還父母家。施比丘食。後於異時。其夫遣使呼還。即辦食莊嚴共往有諸比丘。來至父家。乞食時。女見之。即復以所辦食盡與。方更辦具。未還之間。其夫[A26]已更取婦矣。又波羅奈城外。眾多商賈車伴共止宿。有一乞食比丘。於一信樂商賈處得食去。展轉告餘比丘。乞食令盡時。商主方入城。更市糴糧。諸伴先去在後。不及道路。為賊所劫。諸比丘聞知白佛。此初結戒也。於是諸病比丘。畏慎不敢過受食。佛言。聽諸病者過受食。乃第二結戒也。此是遮罪。由食事多貪煩惱。制斯學處。
釋義 文分二節。至白衣家下明受食法。無病下結成所犯。律云。若比丘至白衣家請。與餅麨食(請謂發言敬請。與謂施與植福)。當問其主。若彼言。是歸婦食。商客道路糧者。即應食[A27]已出還。僧伽藍中白諸比丘。某甲家有歸婦食。有商客道路糧。若欲食者。食[A28]已應出。若欲持食還者。齊二三鉢。我今不持食來(二三鉢是其限也。鉢量有上中下。如上)。若持一鉢食。還共分食之(謂一界同居。利和均分也)。當語餘比丘言。若有至彼家者。即於彼食。若持食還者。應取兩鉢。我[A29]已持一鉢還。如若持兩鉢還。共分食之。復語諸比丘言。若有至彼家乞者。可即彼家食。欲持來者。應取一鉢還。我今[A30]已持兩鉢還。如若盡持三鉢還。共分食之。白餘比丘言。若欲至彼家乞者。可即於彼食。若欲持還者。慎勿持還。我[A31]已持三鉢來。
結罪 是中犯者。若比丘無病。於彼家過兩三鉢受食。還出彼門。波逸提 若一足在門內。一足在門外。方便欲去。而還住者。盡突吉羅 若不問歸婦食賈客道路糧。而取食者。突吉羅 若持至僧伽藍中。不分與餘比丘。而獨食者。若不語餘比丘。盡突吉羅。
此戒具四緣。方成本罪。一是歸婦食及商客道路糧。二自身無病。三受過三鉢。四持出彼門。
兼制 比丘尼波逸提(同制同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不違上制。若彼自送。至僧伽藍中得受。若復送至比丘尼寺中得受。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會採 十誦律云。若以上鉢取者。應取一鉢。不應取二。若以中鉢取者。極多取二鉢。不應取三。若以下鉢取者。極多取三。不應取四。過取皆得墮罪。
根本律云。要而言之。若苾芻取他食時。過四升半米飯分量[A32]已上。當得墮罪 若施主任取多少者。無犯。
律攝云。若於非人及外道家。過三鉢取。咸得惡作 若即此座過三而食。除餅麨。但將餘物。或施主歡喜隨意將去。並皆無犯 有三種虗損信施。一施主信心施持戒者。受[A33]已與犯戒人。二信心施正見者。受[A34]已與邪見人。三過量而受。不自噉食。乃至長受一掬之食。除其施主。先有隨意。如斯三事並名虗損信施。當招惡果(掬者為兩手所奉也。又撮也)。
此戒大乘同學。
第三十五不作餘食法戒
若比丘足食竟。或時受請。不作餘食法而食者。波逸提。
緣起 佛在舍衛國祗桓精舍。讚歎一食法。諸比丘即隨所噉根葉華果飯麨乾餅。若飲漿。若服藥。便當一食形體枯燥。顏色憔悴。佛乃聽於一座上。食飯麨餅等令飽滿(律攝云。一座食者。若尊者來亦不應起。既受食[A35]已。不應離座。下至行鹽。及受食葉。皆不應起)。病比丘不能一座食者。聽數數食。病人無足食法。時諸病比丘若得好美食。食不能盡。瞻病人足食[A36]已。不敢食。便棄之。眾鳥爭鳴。復聽瞻病人足食[A37]已。得食殘食。時諸比丘清旦受食舉[A38]已。入村乞食。食[A39]已還舉所舉食。與諸比丘。彼[A40]已足食。皆不敢食。佛聽取所受食。作餘食法應食。有一長老多知識。入村乞食。大得積聚。一處共食。持還與諸比丘眾。[A41]已足食。亦不敢食。佛聽從彼處持食還。作餘食法而食之。當作如是餘食法言。大德。我足食。[A42]已知是看是。此作餘食法。彼應取少許食[A43]已。當語彼比丘言。我止。汝取食之。是名餘食法。時舍衛國有一貪餮比丘。不知足食。不足食。不知餘食。不餘食。得便食之。諸比丘嫌責。白佛結戒。此是遮罪。由貪餮無厭。制斯學處。
釋義 律云。食者五正食。於五食中。若食一一令飽足。有五種足食。一知飯(謂五正食。餘不名足食律攝云。粥若初熟豎。匙不倒麨。若和水指畵見跡。此皆成足食。異此不成)。二知持來(謂有人授與。從彼受持也)。三知遮(謂足食竟。心發言不須也)。四知威儀(謂四儀中皆得受食也)。五知捨威儀(謂坐者行住臥。乃至臥者。坐住行也)。
結罪 是中犯者。若比丘足食[A44]已捨威儀。不作餘食法而食。咽咽波逸提 若佉闍尼枝葉華果食油胡麻。黑石蜜磨細末。食足食[A45]已。不作餘食法。得而食之。咽咽波逸提。
若足食[A46]已。為他作餘食法 若知他足食[A47]已。向之作餘食法 若自手捉食。作餘食法 若持食置地。作餘食法 若使淨人持食。作餘食法 若以不好食。覆好食上。作餘食法 若受他餘食法。盡持去。如是等不成餘食法。一切盡突吉羅。
若足食足食想。波逸提 足食疑 不足食足食想 不足食疑。盡突吉羅。
此戒具五緣。方成本罪。一受食飽足。二足食想。三[A48]已捨威儀。四不作餘法。五復食入咽。
兼制 比丘尼突吉羅(同制別學。准五分律尼亦同犯)。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食作非食想。不受作餘食法。非食不作餘食法。自取作餘食法。不置地作餘食法。乃至手及處若與他。他與[A49]己作餘食法。若病若病人殘食。不作餘食法。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會採 十誦律云。以二利故。聽受殘食法(即作餘食法也)。一者看病比丘因緣故。二者比丘有因緣食不足故。
律攝云。有五蒲膳尼。即可噉食(此食取含噉之義也)。一飯。二麥豆飯。三麨。四肉。五餅。又五珂[A50]但尼即可嚼食(此食取嚼嚙之義也)。謂根莖葉華果。若先食五嚼食。及乳酪菜等。後食五噉食。無犯 若先食五噉食。更食五嚼食。及乳酪菜等。名犯 應知有五未足之言。謂授食時。未即須者應報言。且待且去。且有且待我食。且待我盡。若兼且言。名曰未足。若無且聲。便是遮足。若未為足。意設作足。言亦不成足。得惡作罪。由言不稱法故 若得餘食作法食者。自身樂住。施主得福。欲作法時。洗手受食。持就一未足。苾芻或雖[A51]已足未離本座者(謂不捨威儀也)。對彼作法。彼若自未遮足。應取兩三口。食[A52]已而報之曰。此是汝物。隨意應食。此據前人自未遮足得食。無犯。若自足[A53]已便不合食。應以手按。如前報之 有五不成作餘食法。一身在界內對界外人。二不相及處。三在旁邊。四在背後。五前人離座。翻此便成 若一人作法。設餘人食。並皆無犯。
僧祗律云。聽一人作殘食。餘人皆得食 若比丘持食來。欲作殘食時。即於鉢上碗中作殘者。正得碗中名作殘食。鉢中食不名作。若碗中食汁流入鉢中。得俱名殘食 若並兩鉢求作殘食。前人止食一鉢中食者。正一鉢名作殘食 若或餅或菜。通覆橫二鉢。上者二俱得名作殘食。餘種種器亦爾 若比丘足食[A54]已。有大檀越。持種種飲食。至應問。有直月維那知事人未足食者。後彼作殘食。若彼[A55]已足食。當從上座未足者作。若上座羞。不能人中作者。當合坐舉上座至屏處作 若上座[A56]已足食。有客比丘來應問。彼若未足食。即向彼作 若客[A57]已足食。僧應作方便。勿破檀越善心。或眾中有大沙彌(大者謂年滿二十也)。將至戒場與受具。教作殘食法[A58]已。然後當食(五分律。與此同也。其法儀准律。於作持中詳明)。
此戒大乘同學。
引證 毗尼母經云。比丘受人。施不如法。為施所墮。墮有二種。一者食他人施。不如法修道。放心縱逸。無善可記。二者與施轉施。施不如法。因此二處當墮三塗 應施者。若父母貧苦。應先受三皈五戒十善。然後施與。若不貧雖受皈戒。不中施與 復有施處。治塔人。奉僧人。治僧房人。計其功勞。當酬作價。若過與為施。所墮 施病者食。當作慈心隨所宜與之。若錯誤與食為施。所墮 嬰兒牢獄繫人懷姙者。當以慈心施之。勿望出入得報 詣僧房乞者。若自有糧不須施之。若無糧食施之。無咎 若比丘不坐禪。不誦經。不營佛法僧事。受人施為施。所墮。若前人無此三業。知而轉施。與者受者皆為施。所墮。寧吞鐵丸而死。不以無戒食人信施 若足食[A59]已。更強食者。不加色力。但增其患。是故不應無度食也。
大涅槃經云。若一切法。無常苦空無我。云何為食起身口意三種惡業。若為貪食。起三惡業。所得財物。眾皆共言。後受苦果。無共分者 復觀一切眾生。為飲食故。身心受苦。我當云何。於是食中。而生貪著 復次因於飲食。身為增長。我今出家受戒修道。為欲捨身。今貪此食。云何當得捨此身耶。如是觀[A60]已。雖復受食。猶如曠野食其子肉。其心厭惡都不甘樂。深觀揣食。有如是過。次觀觸食。如被剝牛。為無量蟲之所啑食。次觀思食。如大火聚。識食猶如三百䂎矛。若有比丘乞食。預作是念。願得好者。願必多得。亦願速得。不名於食。得厭離想。所修善法日夜衰耗。不善之法慚當增長。若欲乞食。先當願言。令諸乞者悉得飽滿。其施食者得無量福。我若得食為療毒身。修習善法。利益眾生。作是願時所修善法日夜增長。不善之法漸當消滅。
第三十六使他犯餘食法戒
若比丘知他比丘足食[A61]已。若受請不作餘食法殷勤請與食。長老取是食。以是因緣。非餘。欲使他犯。波逸提。
緣起 此戒有二制。佛在舍衛國給孤獨園。有一貪餮比丘。被如法比丘所訶。言未曾有。汝今貪餮嗜食者。不知足食。不足食餘。食不餘食。聞此語[A62]已。心懷恚恨。後異時見彼比丘。食[A63]已不作餘食法。殷勤請與食。欲令他犯戒。彼即受食之。貪餮比丘亦如上返訶詰過。有少欲者白佛。此初結戒也。時諸比丘未知[A64]已食未食。不知足食不足食。後乃知[A65]已食[A66]已足食。或作波逸提懺者。或有畏慎者。佛言不知無犯。故更加知。此第二結戒也。由欲令他犯。返詰過故。瞋恚煩惱。制斯學處。
釋義 律云。食有五種。如上。殷勤請與食者(謂再三頻請強。勸令噉嚼也)。欲使他犯者(謂欲令彼比丘因此犯罪。心生悔惱。此非餘時聞聽因緣也)。
結罪 是中犯者。若彼比丘即受食之。咽咽二俱波逸提 若與令食。彼不食棄之。若受而不食舉置。若受[A67]已轉與餘人。其與者。皆突吉羅 若不作餘食法。與彼作餘食而食之。與者。突吉羅 若與病人食。欲令他犯。若持病人殘食與他。欲令他犯。若作餘食法[A68]已。與他欲令他犯。其與者。皆突吉羅 足食足食想。波逸提 足食疑 不足食足食想 不足食疑。盡突吉羅。
此戒具四緣。方成本罪。一彼足食[A69]已捨威儀。二足食想欲使他犯。三以未作法食。殷勤請與食。四彼受[A70]已不作餘食法。而復食入咽。
兼制 比丘尼突吉羅(同制別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若先不知足食。不足食。若與令棄令舉置。令遣與人。而彼取食之。若未作餘食法。與令作[A71]已食。彼不作食之。若持病人餘食。與不令他犯。作餘食法與不令他犯。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會採 薩婆多論云。若比丘見餘比丘食竟不[A72]囑食。自恣請噉十五種食。隨食何食。皆波逸提 一切麥粟稻蔴荍。未作麨飯餅。盡名似食若變成麨飯餅。盡名正食(五不正食及此五。似五正故名十五種)。
此戒大乘同學。
第三十七非時食戒
若比丘非時受食食者。波逸提。
緣起 佛在羅閱城耆闍崛山中。時城中人民節會作眾伎樂。難陀䟦難陀往看。眾人與食。食訖故看。向暮方還。又迦留陀夷日暮入城乞食。天陰闇至一懷姙婦家。此婦持食出門。值天雷電。暫見其面謂言是鬼。怖而墮身(由尊者面。黑光故)。報言我非鬼。是迦留陀夷婦。即恚言。沙門釋子寧自破腹。不應夜行乞食。諸比丘嫌責難陀䟦難陀及黑光。具陳白佛。為僧結戒。此是遮罪。因長貪招譏。制斯學處。
釋義 律云。時者。明相出乃至日中。按此時法。四天下食亦爾。非時者。從日中乃至明相未出。食者有二種佉闍尼。蒲闍尼如上(僧祗律云日中影過一髮一瞬。即是非時)。
結罪 是中犯者。若非時受食食。咽咽波逸提 若非時藥過非時。波逸提 七日藥過七日。波逸提 盡形壽藥無因緣服者。突吉羅 若非時非時想波逸提 非時疑 非時時想 時非時想 時疑。盡突吉羅。
此戒具三緣。方成本罪。一是非時食。二非時想。三食入咽。
兼制 比丘尼波逸提(同制同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噉黑石蜜。若有病服吐下。藥聽煑麥。令皮不破。漉汁飲之。若喉中哯出還咽。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此戒大乘同學。
引證 婆沙論云。世尊性離非時食。故如來自誕生王宮。以至涅槃。於中曾無非時之䬸。謂諸佛性。恒處中道。不著二邊。故離非時食。以表中道。故制中食。而中前得食者。表前方便。得有證義。亦令身心獲現利故。中後不食。則少昏睡。無宿食患。身輕安隱。心易得定。有如是義故。故令中食。
毗尼三昧經云。諸天早起。食三世諸佛日中食。畜生日西食。鬼神日暮食。是故佛制斷六趣因。令同三世佛食。
處世經云。佛言中後不食。有五福。一少婬。二少睡。三得一心。四無下風。五身得安樂。亦不作病起也。舍利弗問經云。舍利弗復白佛言。有諸檀越。造僧伽藍。厚置資給。供來世僧。有似出家人。非時就典食者索食。與者食者得何等罪。其本檀越得何等福。佛言。非時食者。是破戒人。是犯盜人。非時與者亦破戒人。亦犯盜人。盜檀越物。非施主意。施主無福。以失物故。但有發心置立之善。舍利弗言。時受時食。時不盡者。非時復食。或有時受。至非時食。復得福不。佛言。時食淨者。是即福田。是即出家。是即僧伽。是即天人良友。是即天人導師。其不淨者。猶為破戒劫盜餓鬼。為罪窟宅。非時索者。以時非時。非時輙與。是典食者。是名退道惡魔。名三惡道。破器癩病人壞善果故。諸婆羅門不非時食外道梵志。亦不邪食。況我弟子知法行法。而當爾耶。凡如此者非我弟子。非法之人盜與盜受一團一撮片鹽片酢。死墮燋腸地獄。吞熱鐵丸。從地獄出。生猪狗中。食諸不淨。又生惡鳥。人怪其聲。後生餓鬼。還伽藍中。處都圊內。噉食糞穢。並百千萬歲。更生人中。貧窮下賤。所可言說人不信用。不如盜一人物。其罪尚輕。割奪多人福田故。斷出世道故。
附考 毗尼序云。比丘病服下藥。中後心悶。佛令與熬稻華汁飲。與竟悶猶不止。佛令與竹笋汁。與竟不瘥。佛令囊盛米粥絞汁與飲。病猶不瘥。佛令將至屏處與米粥。
根本尼陀那云。有病苾芻。醫令以水和麨。非時可食。佛言。有無齒牛食麥。後時便出其粒。仍全用此為麨。非時應服。服猶不瘥。用生麥麨。多將水攪。以物漉之。然後應服。服猶不瘥。佛言。醫人處方令服麨飲。若稠若團。隨意應服。凡所有事。我為病人。非時開者。於病瘥後。咸不應作。
根本百一羯磨云。有五種果。若時非時。若病無病並隨意食一訶棃勒。此云天主持來二毗醯勒三菴摩勒。即嶺南餘甘子。形似梹榔。食之除風。四末粟者即胡椒。五畢茇利即蒟醬。
四分隨機羯磨云。有渴病因緣。許受非時漿。謂果漿蜜漿等。澄如水色。以水渧淨受之 有風熱病因緣。許受五種七日藥 有諸病因緣。聽受盡形壽藥。謂一切鹹苦酸辛不任食者。如薑椒之類。乃至白术散丸湯膏之類 若非時漿不得留至明日 若七日藥不得畜至八日。
南海寄歸內法傳云。牙中食在舌上。膩存未將淨水重漱。[A73]已來涎唾。必須外棄。若日時過。更犯非時(文)。一往傳來。以前展轉食並別眾食。戒中開緣。言是非時食戒聽許。然前戒雖開。亦在日中過午。任噉訛之。又訛慨今久染邪風。急難除蕩。有云師命令開。究詰無典可據。有云參學應須。佛世尚無烟厨。況今叢林。與夫蘭若。早則小飡。晚則茶水。備足倍於聖世。精修焉及先賢。不特西域釋子定日晷以奉行。即此方古德淨齋法者尤多。實行芳規。俱載傳記。願蹈先踪。開發後學。又若云晚食稱為藥石者。斯非法王永久之軌。凡聖同遵。莫過古人一時之權。勿依恒用。今附辯於此。明知非有據。言是無凴。
第三十八殘宿食戒
若比丘殘宿食而食者。波逸提(根本部云。食曾經觸食昔墮罪)。
緣起 佛在羅閱城靈鷲山中。時尊者迦羅亦在此住。常坐禪思惟。時到入城。乞食易得。作如是念我何為日日入城乞食疲苦。寧可食先得者。後得食當持還。即如所念。時諸比丘於小食大食上。不見迦羅。疑是命終。若遠行。若罷道。若為惡獸所害。後見問知其故。白佛結戒。此是遮罪。由非法故。制斯學處。
釋義 律云。宿食者。今日受[A74]已至明日。一切沙門釋子受大戒者。皆不清淨。食有二種。正食。非正食。如上。
結罪 是中犯者。若舉宿食而食。咽咽波逸提。
非時過非時食者。七日過七日食者。皆波逸提 盡形壽藥無病因緣而服者。突吉羅 宿作宿想波逸提 宿疑 非宿宿想 非宿疑。皆突吉羅。
此戒具三緣。方成本罪。一殘食共宿。二殘宿食想。三復食入咽。
兼制 比丘尼波逸提(同制同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宿受食有餘與父母。與塔作人。與作房舍人計價。若鉢有孔。鏬食入中。如法洗。餘不出。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會採 十誦律云。大比丘未手受而共宿者。名曰內宿噉者。突吉羅 若[A75]己手受舉共宿者。名殘宿食噉者。波逸提 先自取果。後從淨人受而食。突吉羅 有二種觸食無罪。一清淨比丘誤觸。二破戒比丘無慚愧觸 天食過中可受七日受。
根本尼陀那云。所餘餅果持與求寂。明旦還得食之。若有希望心。與時惡作 食時犯墮 若總無希望心。不犯。
目得迦云。若病者貧設是殘觸。酥油服之。無犯 苾芻行路令求寂。持路糧亦得。為其擎舉擎下。
又諸苾芻道行應持糧者。既無俗人。又無求寂。應勸施主。施主亦無。應自持去。後見俗人共換而食換處亦無。分為兩分。告俗人曰。汝取一分。彼既入手。應告彼曰。汝取我食。我取汝分。換易而食。此復難求。於第一日。應須絕食。明日如有授人。受取而食。若無授者。自取一彪拳許食之。至第三日。還無授者。食二彪拳。至第四日。復無授人。隨情自取。飽食無犯。於後路糧罄盡。見有熟果墮地。應取作淨。受[A76]已而食。若淨人難得者。授[A77]已應食。授者亦無。應可自取作北洲想而食。樹上果熟。未落地者。應自上樹搖振令墮。自取而食。如上開者。並為難緣。若無難時。悉皆制斷。
善見律云。若多比丘共行。唯一小沙彌比丘各自擔糧。至食時各自分分。沙彌得分[A78]已。語比丘言。今持沙彌分。與大德易。得[A79]已復與第二座易。展轉乃至眾多食。皆無罪。若沙彌不解法者。比丘自持食。分與沙彌。展轉易得食不犯。
此戒大乘同學。
第三十九自取食戒
若比丘不受食。若藥著口中。除水及楊枝。波逸提。
緣起 此戒有二制。佛在舍衛國給孤獨園。有一比丘常乞食。著糞掃衣。時城中諸居士為命過父母及兄弟姊妹夫婦男女。於四衢道頭。或門下。或河邊。乃至樹下廟中。作飲食。祭祀供養。彼比丘自取食之。居士譏嫌。有少欲者。聞知白佛。此初結戒也。時諸比丘於中生疑。不敢自取楊枝淨水。佛言除水及楊枝。不犯。故有第二結戒也。此是遮罪。因其非法。制斯學處。
釋義 文分二節。不受下明其創制。除水等明其隨開。律云。受者有五種受。手與手受。或手與持物受。或持物與持物受。或持物與手受。或遙過物與。與者受者俱知。中無觸礙。得墮手中。復有五種受。身與身受。衣與衣受。曲肘與曲肘受。器與器受。或有因緣置地與(根本律云。佛作念言。凡諸苾芻由不受食。有此過生。是故我今敕諸苾芻。受取應食。令他證知。故如佛所教。受取而食)。藥者。酥油生酥蜜石蜜。楊枝者(第四分云。佛言。應嚼楊枝。不嚼有五過。一口臭氣。二不別味。三增益熱陰。四不引食。五眼不明。嚼楊枝有五利益。反上可知。楊枝極長者。聽一磔手。極短者聽長四指。不應在多人處溫室食堂經行堂嚼。應在屏處)。
結罪 是中犯者。若不受食自取著口中。咽咽波逸提 非時藥過非時食者 七日藥過七日食者。皆波逸提 盡形壽藥無因緣不受而食。突吉羅。不受不受想。波逸提 不受疑 受不受想 若受有疑。皆突吉羅。
此戒具三緣。方成本罪。一是未受之食。二作未受想。三自取而咽咽[A80]已。
兼制 比丘尼波逸提(同制同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若乞食比丘風吹鳥銜。食墮鉢中。除去。乃至一指爪。餘者食。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會採 五分律云。聽嘗食知鹹淡。但不得咽 聽從天龍鬼獼猴受食。以施主語受食 不得受擲食(四分遙過聽受。為有因緣。五分擲食不聽。由其輕慢。其事是同。開遮之緣有異也)。
薩婆多論云。凡受食者。一為斷竊盜因緣故。二為作證明故。從非人受食。得成受食。不成證明。所以非人畜生邊受食者。曠絕無人授食。是故聽之。若在人中非人畜生及無智小兒。一切不聽也。
根本目得伽云。正受食時。未及得。遂使墮地。應更受食。授者若無應。自取[A81]已除去。多分可食之。
此戒大乘同學。
引證 薩婆多論云。昔有一比丘。與外道同行。至一樹下。樹上有果。外道語比丘言。上樹取果。比丘報言。我比丘法樹過人不應上。又言搖樹取果。報言。我法不得搖樹落果。外道上樹取果。擲地與之。語取果食。報言。我法不得不受而食。外道生信敬心。知佛法清淨。即隨比丘。於佛法中。出家受具。尋得漏盡。
附考 內法傳云。梵語憚哆家瑟詫。憚哆譯之為齒。家瑟詫即是其木。豈容不識齒木。名作楊枝。西國柳樹全稀。譯者輙傳斯號佛齒木。樹實非楊枝。那爛陀寺目自親覩。然五天法俗嚼齒木。自是恒事三歲童子咸即教為近。山莊者。則柞條葛蔓為先處。平疇者。乃楮桃槐柳隨意。或可大木破用。或可小條截為。聖教俗流俱通利益。
第四十無病索美食戒
若比丘得美飲食。乳酪魚及肉。若比丘如此美食。無病自為[A82]己索者。波逸提。
緣起 此戒有二制。佛在舍衛國給孤獨園。䟦難陀有一商主為檀越。詣彼家索雜食。商主問言。今有何患。乃思此食。報言。無所患苦。但意欲得雜食耳。商主譏嫌。有乞食比丘。聞知白佛。此初結戒也時諸病比丘皆畏慎不敢乞。不敢為病比丘乞。得[A83]已不敢食。佛咸聽許。此第二結戒也。由生譏嫌。制斯學處。
釋義 律云。美食者。乳酪魚肉(乳酪是飲魚肉是食)。病者乃至一坐間不堪食竟。
結罪 是中犯者。若無病自為身乞如此美食。食咽咽波逸提。
此戒具三緣。方成本罪。一是美好雜食。二無病自求。三入口吞咽。
兼制 比丘尼突吉羅(同制別學按尼律此犯可訶法)。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病人自乞。為病人乞。乞得而食。或[A84]己為他。他為[A85]己。若不乞而得。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會採 十誦律云。索得波逸提 不得突吉羅 根本律云。無病時乞。無病而食。乞時惡作。食便墮罪 無病時乞。有病而食。乞時惡作。食時無犯 有病時乞。無病而食。乞時無犯。食時墮罪 有病乞有病食。無犯 若乞食時。他持飯出。欲須餘者。勿受其飯。默然而住。彼問曰。尊者欲何所須。作此言時。是表其隨情所欲。若須者即可隨覓。無犯。
又施主見苾芻時。語言。有所須者。隨意當索。苾芻隨覓何物。無犯。
此戒大乘有病亦不得食魚肉。若食者罪結輕垢。
毗尼止持會集卷第十
音義
時拘薩羅國有一村。無僧伽藍及停留之舍。有居士為福德故。造立住處。備諸飲食。供給往來眾僧。唯施一食。不能多供。因以福德施設故。餘律皆名福德舍。
沙㝹婆羅門未見翻譯。餘律多云。何耆達婆羅門。
維那梵語羯磨陀那。此翻知事。亦翻悅眾。維那二字華梵雙舉。維是綱維。華言也。那是梵語。略去羯磨陀三字。
偭音麵。背也。偭規矩而改錯。
揣食揣吹上聲。即摶食亦名段食。有形段故。
觸食前六識相應之觸心所。對前境生喜樂。如觀劇戲。終日不食。而自飽等。又涼煖諸觸。能滋養身。
思食第六識相應之思心所。於可意境而生希望。意思資潤。諸根增長。又思想飲食。令人不死。如小兒視梁上懸囊。及望梅止渴等。
識食第八識執持之相。由前三食勢分所資。令此識增勝。能持諸根大種故。又第七識執第八識。為自內我。此是三界眾生因。名之為食。若入滅受想定。令第七識染分心心所滅。不復執第八識為我。便於三界不得久住。故知識是食也。
若約六道分別者。人畜具四食。段食顯勝。鬼神欲天除段食。則具三食。觸食顯勝。禪天除段觸二食。則具二食。思食顯勝。無想四空并無間獄除段觸思三食。唯依識食而住。
啑色洽切。衫入聲。啑啑水鳥聚食貌。
䂎音纘。與鐏同。矛戟柄底銳者。
哯出音衍。不顧而吐也。說文云。不嘔而吐也。
貪餮音鐵。貪也。貪財曰饕。貪食曰餮。
嗜食音示。欲也。好也。
圊音清。溷也。廁也。至穢之處。宜常修治。使淨潔也。
蒟音舉。果也。似王爪蔓生子長大。苗為留藤。實似桑椹皮黑肉白食之辛香。今嶺南人取其葉。合梹榔食之。
迦羅此翻黑。或云哥羅。是尊者[A86]已得阿羅漢果。
鏬鰕去聲。裂也。
彪補尤切。音髟。小虎也。
柞音昨。櫟也。枝長葉盛。叢生有[A87]刺。櫟音歷。
詫𠻬去聲。
荍音喬。荍麥也。俗作蕎非。
校注
【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39 冊 No. 709 毗尼止持會集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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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 此戒有二制。佛在舍衛國給孤獨園。爾時拘薩羅國有無住處村。居士為比丘作住處。常供給飲食。若在此住者。常聽一食。六羣比丘至彼處經一宿。得美好飲食。故復住。第二宿復得美好飲食。念言。我等所以遊行者。正為食爾。今者[A1]已得。彼於此住處。數數食。居士譏嫌。此初結戒也。後舍利弗遊行。詣此得病。恐犯此戒。扶病而去。病遂增劇。故更增無病之言。此第二結戒也。因宿食事。招俗譏嫌。制斯學處。
釋義 律云。住處者。在中一宿。食者。乃至時食(乃至者。超略其五嚼也)。病者離彼村。增劇者是(十誦律云。病者下至竹葉所傷)。
結罪 是中犯者。若無病比丘於彼一宿處過受食。咽咽波逸提 除食[A2]已更受餘襯身衣。燈油。塗脚油。盡突吉羅。
此戒具三緣。方成本罪。一無病難。二有貪心。三過受入咽。
兼制 比丘尼波逸提(同制同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一宿受食。病過受食。若諸居士請留食。若檀越次第請食。今日受此人食。明日受彼人食。或水陸道阻。或諸難緣。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會採 十誦律云。過一宿不食。突吉羅 餘處宿是中食。波逸提。
此戒大乘同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