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俱舍論記卷第一
分別界品第一[3]之一
將釋論文。三門分別。一明論緣起。二釋論題目三隨文別解 蓋俱舍論者。筏蘇槃豆之所作也(筏蘇名世。槃豆名親。印度有天俗號世親。世人親近供養。故以名焉。菩薩父母 從所乞處為名也。舊譯為天。此翻謬矣。若言天。應號提婆也) 菩薩。學通內外。博達古今。名振五天。聲流四主。故能潛名數載討廣說之教源。製論一時播芳名於萬古。密申傳說有部懷疑。請釋頌本文方袪宿滯 斯論。乃文同鉤鏁結引萬端。義等連環始終無絕。採六足之綱要備盡無遺。顯八蘊之妙門如觀掌內 雖述一切有義。時以經部正之。論師據理為宗。非存朋執 遂使九十六道。同翫斯文。十八異部。俱欣祕典。自解開異見部製群分。各謂連城。齊稱照乘 唯此一論。卓乎逈秀。猶妙高之據宏海。等赫日之[4]瞙眾星 故印度學徒。號為聰明論也 往有三藏真諦法師。已於嶺表譯茲論訖。但為方言未融。時有舛錯。至如現法非得先哲[5]同疑。常非果因前賢莫辨。如斯等類難可備詳。略舉二.三以彰[6]今譯 和上三藏法師。志存弘傳誓遊西域。搜[7]揭奧典盡鷲嶺之遺言。[8]斫檄法門窮上賢之餘說。既而遍觀其聖跡。問道復周。旋軔上京奉詔翻譯。
此論。以永徽年中於大慈恩寺譯。文義周備。妙理無虧。傳彼梵言務存其本。庶使懷疑之侶[9]渙若氷消。佇決之徒實[10]忘飡寢。此即第一明論緣起。
言釋題目者阿毘達磨。形二藏以立名。俱舍。標一部之別稱 阿毘。言對。能所對故 達磨。名法。持生解故 俱舍。名藏。攝依彼故 論。謂言論。教誡學徒 此卷在初故稱第一。
分別界品第一者。此下第三隨文別解。就中有三。一明依經造論。二別釋品名。三依文正解 一明依經造論者。西方造論皆釋佛經。經教雖多。略有三種。謂三法印。一諸行無常。二諸法無我。三涅槃寂靜。此印諸法故名法印。若順此印即是佛經。若違此印即非佛說。故後作論者皆釋法印 於中意樂廣略不同。或有偏釋一法印。或有舉一以明三。如五蘊論等唯解諸行無常。如涅槃論等唯釋涅槃寂靜。此即偏釋一法印。如俱舍論等解諸法無我。此即是舉一以明三 所以就此釋者。諸行無常唯明有為。涅槃寂靜唯明無為。諸法無我通明有為無為。欲彰此論無事不攝故。就廣以明 二別釋品名者。就中有二。一正釋品名。二明品之前後 言正釋品名者。族義。持義。性義。名界 品謂品類。即界名品。故名界品。此品廣明故名分別 此論始終總有九品。此品居初故[11]言第一。或言。第一帶數釋也 問此品之中亦明蘊.處。何故以界標名。解云。界者性也。性之言體。此品明諸法體。以界標名。蘊.處非體故不別說 又解。蘊.處.界三中。界名義廣。故偏說之。處雖義廣。名狹不說。蘊名與義俱狹不說 又解。有情根性有上.中.下。上根樂略說蘊便解。中根稍遲辨處方了。下根好廣談界乃悟。上能兼下界益三根。下不及上。處二。蘊一。益廣為勝故以界標名 又解。此品廣以諸門分別十八界義。故以界標名。蘊.處不爾 二明品之前後者。此論一部總有九品。釋佛經中諸法無我。前八品明諸法事。雖亦明理從多分說。或非正明 後一品釋無我理雖亦明事從多分說。或非正明 事麁先說。理細後明 又解。事是所依所以先說。理是能依所以後說 就前八品中。初二品總明有漏.無漏。後六品別明有漏.無漏。總是其本所以先明。依總釋別所以後說。即如諸論先舉總章後方別釋 就總明中。界品明諸法體。雖亦明用。從多分說。或非正明。根品明諸法用。雖亦明體。從多分說。或非正明 體是其本故先明界。依體起用故次明根 就別明六品中。前三品明有漏法。於中雖亦明無漏法。從多分說。或非正明 後三品明無漏法。於中雖亦明有漏法。從多分說。或非正明 有漏法麁。所以先說。無漏法細。所以後明。如四諦中先明苦集後明滅.道 又解。有漏可厭。所以先明。厭已令欣。所以無漏後說 又解。有漏無始來起。是故先明。無漏新生。是故後說 就別明有漏中有其三品。謂世.業.隨眠。約果.因.緣三以明前後。世品明有漏果。相麁易厭。所以先明。於中雖亦明因及緣。從多分說。或非正明 業品明感果之因。果必由因而起。必其力勝。所以次說。於中雖亦明果及緣。從多分說。或非正明 隨眠品明業之緣。業自不能感果。必藉其緣。隨眠生果稍劣。所以後辨。於中雖亦明果及因。從多分說。或非正明 就別明無漏法中。有其三品。謂賢聖.智.定。亦約果.因.緣三以辨前後。賢聖品明無漏果。相顯易欣故。所以先說。於中雖亦明因及緣。從多分說。或非正明 智品明證果因。果必藉因。又證果強。所以次說。於中雖亦明果及緣。從多分說。成非正明 定品明智之緣。智獨不能證果。必依定緣。定望彼果其力稍劣。所以後說。於中雖亦明果及因。從多分說。或非正明。
諸一切種至我當說者。此下第三依文正解。此論一部大文有三。一序分。二正宗。三流通。聖人造論。必有由致故初明序分。序分既彰。必有所說故次明正宗。正宗既終。勸學流通故後明流通 釋斯三分三解不同。第一解[A1]曰。初三行頌名序分。何法名為已下。至破我品。名正宗。破我品末已善說此[1]已下。名流通分。此論一部。總釋經中諸法無我。故破我品亦正宗攝。雖定品末。傷歎勸學。為在正宗前故亦名正宗。第二解云。序分同前。[2]何法名為已下。至定品名正宗。從定品末。前來分別以下。總名流通。所以破我品亦名流通者以乘流通分起問。剩明破我品為在流通後故。亦名流通 第三解曰。此論釋經諸法無我。前八品明諸法有體。除損減執。即有三分。序分.正宗同第二師。從前[3]未分別已下。至定品末名流通分 後一品明無我除增益執。亦有三分。初兩句。越此依餘豈無解[4]說。名序分。理[5]定無有已下名正宗已善說此已下名流通。以釋[6]經中二義。所以各別有三分不同 [7]隨明諸論正宗定有。序分.流通有無不定 或有序分而無流通。如毘婆沙論。或有流通而無序分。如二十唯識。或二分俱有。如此論說 或二分俱無。如發智論 隨作論者意各異故 就序分中。一正明序分。二隨難別解。此初一頌正明序分。就中。前三句明歸敬序。第四句明發起序 歸敬謂歸敬世尊。發起謂發起正宗。故先歸敬。後明發起 問何故。論初讚德歸敬。解云。恐有魔事造論不終。讚德歸敬請加備故。故顯宗云。以讚禮言滅諸惡障。標嘉瑞故 又解。為知世尊有勝功德。於佛說法生信尊重 又解。猶如孝子。凡有所作皆啟父母。論主亦爾。今欲造論先啟世尊 [8]泛明諸論。歸敬.發起有無不定。或有歸敬而無發起。如阿毘曇心論 或有發起而無歸敬。如雜心論。或二序俱有。如俱舍論 或二序俱無。如發智論 亦隨作論者意各異故 就歸敬序中。初兩句明佛三德。第三句指德歸敬。就前兩句中。初之諸字。明德所成人。一切已下。明人所成德。依人辨德。故人先。德後。初說諸言顯無朋黨。以德召人。諸有三德我即歸敬。以諸外道各謂自師是一切智。若偏歸敬釋迦牟尼。恐彼生謗。故置諸言息其異論 或恐佛化根淺有情。權作彼師引人正法。故置諸言。此之諸字。起自西方母兒論師。凡欲歸敬皆置諸言。論主。將為當理。故亦言諸 就人所成德中。上句六字明自利德。下一句明利他德。所以先明自利後明利他者。若不自利何能利他。經言菩薩為利他者。據意樂說 一切種諸冥滅者。此明自利德。冥有二種。一染污無知。二不染無知。滅亦有二。一者擇滅。二非擇滅 一切種冥滅斷不染無知。得非擇滅。此顯智德 諸冥滅斷染污無知。得擇滅。此顯斷德 冥滅二字通於兩處 不染無知。種類[9]眾多故言一切。染污無知。種類非多故但言諸 或一切與諸眼目異名。或一切與諸雖眼目異名。此中且以一切為寬。諸言是狹 所以染污不言種者。種謂種類。不染無知種類無邊。是故言種 染污無知種類非多。故不言種 或應言種。略而不論 或可影顯 或此種言通於兩處 自利德中。所以先明智德後明斷德者。智德唯佛是故先說。斷德亦通二乘是故後明 又解。智德有為是故先說。斷德無為是故後明 又解。智因先說斷果後明 拔眾生出生死泥者。此明利他德。謂拔眾生出生死泥。此顯恩德 受眾多生死故名眾生。夫生必死。言生可以攝死。故言眾生。死不必生如入涅槃。是故不言眾死 或舉初顯後。設有餘文言眾死者。舉後顯初 生死無邊深廣難出故以喻泥 敬禮如是如理師者 指德歸敬。如是之言指上三德 問何故。長行云。如理師言顯利他德。解云但說利他即顯自利。夫利他者必自利故 又解。敬禮如是三德。敬禮如理師。如是。總指三德。如理師言。別顯利他德 問何故。此論但敬三德不言三寶。解曰。三德.三寶其義不同。隨造論者意樂說故 泛明諸論。三德.三寶。有無不定。或說三德不言三寶。如此論說 或說三寶不言三德。如阿毘曇心論 或二種俱說。亦應有文。然未撿得 或二俱不說。如發智論 又解。此論亦敬佛寶。於智德中兼顯佛故 又解。此論亦敬法寶。涅槃果法。即斷德故 不言僧者。略而不論 或四向.四果說之為僧。世親菩薩。一阿僧祇耶向滿。智慧勝彼。故不歸敬。
問何故。論主造攝論中亦敬僧耶。解曰。僧者謂眾。大乘菩薩容有眾多。同時入聖。名僧歸敬。此宗菩薩。唯一。得入三十四心。不名為僧。故不歸敬 又解。此論亦敬僧寶。於恩德中兼顯僧故。[1]故下論云正法教手拔濟令[2]出。[3]泥拔眾生令出三界。即顯僧寶。真諦三藏[4]亦作此解對法藏論我當說者。此明發起序。對法藏論。下文自釋 我當說者。五蘊假者目之為我。當說之言。簡已.正說。歸世尊既終。許發論端言我當說。次欲造論故先發起。
論曰至方申敬禮者。就長行中。一總標頌意。二別釋頌文。此即總標 論主。今欲造俱舍論。雖復以德召人.本意為顯釋迦自師。德體尊高。超諸二乘.菩薩聖眾。故先讚德方申敬禮 或聖眾者。諸外道等自謂聖眾 諸言所表謂佛世尊者。此下別釋。以德召人餘人無德。諸言雖總還表世尊。
此[5]能破闇故稱冥滅者。此通伏難。伏難意云。諸言是總。如何表佛。故今通言。此佛世尊智慧能破二種闇冥。故稱世尊。二冥俱滅。由佛世尊二冥滅故。諸言雖總還表世尊 又解。此文別顯能破闇人。此佛力能永破諸闇故稱世尊冥滅。
言一切種至一切品冥者。謂滅諸境冥。斷染污無知。諸境即是四諦.修道。迷此境故說之為冥。此釋諸冥滅。故正理云。諸境界冥亦永滅故。斷德圓滿。謂滅一切品冥斷不染無知。一切品即一切法品類。迷此品故說之為冥。此釋一切種冥滅。故正理云。一切種冥皆永滅故。智德圓滿 問何故頌文先說一切。長行後明。解云。頌本義次。長行言便 或阿毘達磨。性相以求。言便即說。前後何定 問智德.斷德以何為體。解云。智德以佛身中智慧為體。若并隨行五蘊為體 斷德以擇滅為體。
問若言斷德擇滅為體。何故俱舍二十七云。斷圓德有四種。一一切煩惱斷。二一切定障斷。三畢竟斷。四并習斷。准彼論文。若一切煩惱障斷得擇滅。若不染無知定障斷得非擇滅。即前二障斷已不退名畢竟斷。通得擇滅及非擇滅。此簡異鈍根。如來不但斷彼煩惱。并彼煩惱習氣亦斷得非擇滅。生簡利根二乘 又解。并習斷者。不但斷煩惱障.定障。并二障習氣亦斷。准彼斷德通非擇滅。何故唯說擇滅為體。解云。斷德從強擇滅為體。若據其兼通非擇滅。故不相違 又解。斷德唯以擇滅為體。然有定障等擇滅不顯。定障等若無擇滅即顯。能顯斷故名斷圓德 又解。彼文四斷皆是擇滅。若煩惱斷是自性斷。緣縛斷。若定障斷.并習斷是緣縛斷。若畢竟斷通自性斷.緣縛斷。
以諸無知至故說為冥者。此釋冥義。染與不染。無知非一。名諸無知。若染無知能覆理.事二種實義。不染無知能障理.事二種真見 又解。能覆實義是不染無知。能障真見是染無知 又解。能覆實義謂覆外境。能障真見謂障內心。能覆.能障皆是冥義通二無知 問染污無知何[6]以為體。解云。以無明為體.所以不言餘煩惱者。無明通與諸惑相應。若說無明亦顯餘惑。問不染無知其義云何。解云。將釋此義。略以三門分別。一出體。二釋名。三諸門分別。就出體中一敘異說。二出過非。三述正義 言敘異說者。人及論說。總有十一師 第一師言。不染無知。以未成佛來。鈍異熟無記心心所法為體 第二師云。不染無知。以未成佛來。鈍四無記心.心所法為體 第三西方德光論師云。不染無知。以未成佛來。鈍自性無記心.心所法為體。而非四無記攝。通於三界恒成過未 第四師云。不染無知。以未成佛來。鈍眾同分為體。依此同分所起慧等。觀境不明 第五師云。不染無知。以不自在為體故正理七十[1]出解脫障體中云。有餘師說。此解脫障。即以於諸定不自在為體 第六師云。不染無知。以非得為體。故正理七十云。有餘師說。此解脫障。即以諸定不得為體 第七師云。不染無知。以不懃求等為體。故正理七十云。有餘師說。於彼加行不懃求故。不聽聞故。不數習故。解脫不生。即此名為解脫障體 第八師云。不染無知。以智無為體。故正理二十八[2]云解二無知差別中云。有作是說。若能障智是染無知.不染無知唯智非有 解云。此無明體能障智明。能障之體是染無知。智無之處說為不染 又解。是經部師義 第九師云。不染無知。以心心所法總習氣為體。故正理二十八云。心及[3]所總名習氣 解云。正理雖無別計。准古師破知有此說。此說心.心所法所有習氣總名無知。無知習氣無有寬.狹 第十師云。不染無知。即名習氣。心所法中別有體性。故正理二十八云。有古師說習氣相言。有不染污心所差別。染.不染法。數習所引。非一切智相續。現行。令心.心所不自在轉。是名習氣。解云。古師。是說一切有部古師。此古師說。於心所中別有一體。名為習氣。是不染無知。習氣無知體無寬狹。如染無知別有無明。通由一切染不染法數習所引。未成佛來。一切心品恒相續生。令所俱心。不自在轉。雖復遍與三性相應。然其體是無覆無記 第十一師云。不染無知。以習氣為體。故正理云。大德[4]𨗴摩作如是說。有不染法名為習氣。如不善因所招異熟。世尊昔在菩薩位中。三無數劫修諸加行。雖有煩惱。而能漸除煩惱所引不染習氣。白法習氣漸令增長。[5]彼於永斷諸漏得時。前諸習氣有滅不滅。以於長時修加行故。證得無上諸漏永盡。然佛猶有白法習氣。言習氣有滅不滅故 解云。此師執。有別法是不染污[6]而能障慧。如不善因招異熟果。別有體故。然此無知即是一切煩惱習氣。餘文可知。𨗴摩此云喜樂 二出過非者。破第一師云。若不染無知。異熟無記心心所法為體性者。二乘無學。異熟生心不現在前。非成就故。應名為佛。若言以必起故不名佛者。後起成時可不名佛。未起不成應名為佛。若言有習氣故不名佛者。是即由彼不名為佛。何關異熟心心所法。故說非理 破第二師云。若不染無知。以四無記心等為體者。欲色二界無[7]覆無記不現在前。容成過.未。無色無學。異熟生心不現在前。非成過.未。應名為佛。故亦非理。若言以必起故。有習氣故。不名為佛者。准前徵破。故亦非理 破第三師云。若不染無知以自性無記心等為體。通三界中恒成過.未者。雖無不成之過。然與識身足論十四相違。彼論解十二心中。生無色界異熟生心不現在前。不成就無覆無記心。既違此說。故亦非理 破第四師云。若不染無知。以眾同分為體者。別作一途或容此說。撿尋諸論全無此文。故亦非理 破第五師云。若以不自在為障體者。正理七十破云。必有少法力[8]為能障。令彼於定不自在轉。若不爾者。彼有何緣。於諸定中不得自在 解云。必有少不染無知法 破第六師云。若以不得為障體者。正理七十破云。不得定者。必有所因。不可說言即因不得。自體不應還因自故。或煩惱障。亦應可說即以應果不得為性。彼既不然。此云何爾 破第七師云。若以不懃求等為障體者。正理七十破云。阿羅漢果。亦由於加行不懃求等故。體不得生。豈便無別煩惱障體 破第八師云。若不染無知。以智無為體者。正理二十八云。古師破云。非唯智無。無法無容能為[9]因 破第九師云。若不染無知。以心心所總名習氣為體性者。正理二十八。古師破云亦不應說有如是類心及心所。總名習氣。不染無知前已說故。謂此無知。為自性住心等為體。為有差別。若自性住心等為體。佛亦應有不染無知。若有差別。能差別者。可是無知。非所差別。現見善等品類差別心.心所中。必有別法為能差別。非即一切。如善品中必有信等。不善品中有無漸等。染污品中有放逸等。如是等類。心.心所中[1]必有別法為能差別。故知。此中亦有別法能為差別者。是不染無知(解云准此破文故知有總計家) 破第十古師云。若不染無知。於心所中別有一體者。正理二十八云。正義家破云。今詳。彼言有太過失。諸異生等。心心所法。皆不如實覺味.勢.熟等相。然不見生餘心心所故 又一一念。彼心心所差別而生。應念念中各有別別無知法起 若謂有異相令無知差別。即此是能差別心品。何須別計不染無知 解云。若未知位此法恒行。一切異生.聲聞.獨覺。皆不了知故。應竝有無知。而實不見生餘心品。但有善等諸心所生 若謂此法不違一切。於念念中常相應者。所相應品有差別故應有差別。由彼差別令相應品。別異而生 若謂異相是差別者。即彼異相。能令心品。別別無知。何勞別法 破第十一𨗴摩云。若不染無知。以習氣為體者。正理二十八破云。如是所說理亦可然。而彼不能顯其體性。不染習氣其體是何。非但虛言令生實解(解云。總言習氣。理[2]亦無違不能顯體。終成謬說也) 三述正義者。不染無知。以未成佛來。所有一切有漏無染劣慧為體。故正理二十八云。是故即於味.勢.熟等。不懃求解。慧。與異相法俱。為因。引生彼同類慧。此慧。於解又不懃求。復為因引生不懃求解慧。如是[3]展轉無始時來。因果相仍習以成性。故。即於彼味等境中。數習於解無堪能智。此所引劣智名不染無知 即此俱生心.心所法總名習氣。理定應然 或諸有情有煩惱位。所有無染心。及相續。由諸煩惱間雜所熏。有能順生煩惱氣分。故諸無染心。及眷屬。似彼行相差別而生。由數習力相繼而起故。離過身中。仍名有習氣。一切智者。永斷不行 然於已斷見所斷位。通染.不染心。相續中。有餘順生煩惱習性。是見所斷煩惱氣分。於中。染者。說名類性。金剛道斷皆不現行。若不染者。名見所斷煩惱習氣。亦彼道斷。由根差別有行.不行 若於已斷修所斷位。唯於不染心。相續中。有餘順生煩惱習性。是修所斷煩惱氣分。名修所斷煩惱習氣。是有漏故。無學已斷。隨根勝.劣有行.不行。世尊已得法自在故。彼如[4]是煩惱畢竟不行。故佛獨稱善淨相續。即由此故。行無誤失。得不共法.三念住等。又由此故。密意說言。唯佛獨名得無學果 解云。正理意說。不染無知。劣慧為體。無知狹。習氣寬。然解習氣二解不同。一解。劣慧俱生心.心所法總名習氣。一解。習氣不但通心.心所法。亦通相續身 又婆沙一百五十三出解脫障體中云。解脫障。有說。以下無知為體 有說。於定不自在為體 有說。諸定不得為體。婆沙雖無評家。准正理論。以初師為正。故正理七十於解脫障體總有四師 初師云。有劣無知無覆無記性能障解脫。是解脫障體 第二師以不自在為體 第三師以不得為體 第四師以不懃求等為體 又云。初說應理故。彼三師說具如前說。以此文證故知。不染無知劣慧為體 又元瑜法師。解順正理或諸有情已下云。以諸無染心。及相續身中。有諸煩惱熏成氣分。是無明多者。善心現行。亦多闇昧隨順無明。餘例亦爾。以此習氣。名此無知。此體是何。以未成佛來。一切有漏善。無記法。順無明故。違遍知故。皆名無知。如是氣分染品。亦有漏。於染攝。故此不論。故於已斷見所斷位。謂從預流乃至無學。染.不染品皆有見所斷煩惱習性。唯除無漏。染名類性煩惱類故。不染名習氣習煩惱成故。此意總以無染有漏若心。若身順煩惱者似煩惱故。名為習氣。不染無知。習氣無知。無有寬狹。佛身畢竟不順煩惱。斷習氣故。名淨相續。更不學慧方名無學。餘文可知。第二釋名者。體非染故名為不染。於境不悟名曰無知。無知即不染。名不染無知。持業釋也 或名習氣。故正理云。此不染無知。即說名習氣。言習氣者。習謂數習。氣謂氣分。有諸煩惱及劣智等數習氣分。故名習氣。習之氣故。名為習氣。依主釋也 又解。即習名氣。有諸煩惱等[5]所習氣分。持業釋也 或名不懃求解慧。或名無堪能智。或名劣[6]智。或名劣無知。如正理說 或名下無[7]智。或名邪智。如婆沙說 此等諸名名異體同。思之可解 三諸門分別者。一對染辨差別。二對習明寬.狹。三三性分別。四明斷分位。
一對染辨差別者。正理論總有三解。第一解云。今詳。二種無知相別。謂由此故立愚.智殊。如是名為染無知相。若由此故。或有境中智不及愚是第二相 解曰。愚謂異生。智謂聖者。此二差別由染無知。斷名聖者。不斷名凡。若由此不染無知有輕.重故。諸境中。或有阿羅漢不識赤鹽。然有異生善通三藏。是名於境智不及愚 第二解云。又若斷已。佛.二乘皆無差別。是第一相。若有斷已。佛與二乘有行.不行。是第二相解云。染污無知。三乘同斷齊不現行。名無差別。或同證擇滅名無差別。不染無知雖復三乘同斷緣縛。二乘現行。佛不現行。
第三解曰。又若於事自.共相愚。是名第一染無知相。若於諸法味.勢.熟.德.數.量.處.時.同.異等相。不能如實覺。是[1]名不染無知 解云。若於諸事迷自性迷共相是染無知。若於諸法微細差別。味(諸法滋味。或苦等味)勢(諸法勢力引後自果。或有損益等勢力)熟(諸法正起力能引自果名熟[2]或成就名就)德(諸法[3]德用)數(一.二等數)量(大.小等量)處(近.遠等處)時(近.遠等時)同(諸法相似)異(諸法差別等相)。不能如實覺。是不染無知。第二對習明寬.狹者。無知狹習氣寬。不染無知必是習氣 有是習氣而非無知。謂無知俱生心心所法。或相續身[4]所有習氣 第三三性分別者。不染無知通善.無覆無記。既言不染。明非不善.有覆無記。若[5]通於善。無色無學恒成就故。可不名佛。若唯無記。無色無學異熟生心不現在前。不成就故應名為佛。以此而言故亦通善 問若通善者。何故婆沙第九云。問此邪智是何。答此是欲界修所斷中。無覆無記邪行相智。如於杌起人想。及於人起杌想。於非道起道想。於道起非道想。如是等 又正理七十云。有劣無知無覆無記性能障解脫。是解脫障體又云。諸大論師咸言。練根皆為遮遣見.修斷惑力所引發。無覆無記無知現行 准彼兩論。但言無記。解云。婆沙但解邪行相智非實知故名之為邪。故言無記。正理出解脫障體及根障體。故言無記。今者總出一切不染無知體性。故亦通[6]善。或無知有二。一者是善障法力劣。二者無記障法力勝。婆沙。正理據勝而說。故言無記。今言通[7]善亦據劣明 又解。諸論皆云不染無知無覆無記。明知不通於善。雖亦有時不成無覆心.心所法以必起故。有習氣故。不名為佛。雖有兩解意謂前勝。若難後家准前應說 第四明斷分位者。此不染無知。若菩薩三無數劫隨位漸斷。至金剛喻定方總斷[8]過。若二乘等雖[9]有分斷。而非斷過。應知此中所言斷者畢竟不生得非擇滅。名之為斷。非據擇滅。若據擇滅。三乘同斷即無差別 問菩薩斷不染無知。得非擇滅。於何位得。解云。至金剛喻定方總斷盡得非擇滅 問見道所斷染污無知。增上忍時定不行。故得非擇滅。不染無知三十四念亦定不行。何故不於見道初位得非擇滅 解云。得非擇滅但據闕緣。勝緣闕時方得彼滅。至金剛喻三摩地時。不染無知勝緣方闕。故於此位得非擇滅。如現觀邊世俗智等。雖復體性畢竟不生。於前位中亦不出觀。然至三諦現觀[10]後邊。勝緣闕故得非擇滅。故正理論解三現觀邊世俗智云。謂於爾時起得自在。餘緣障故體不現前(已上論文) 不染無知例亦可爾。見染無[11]知增上忍位。亦勝緣闕得非擇滅。故不成例 若據西方師說。三十四念亦容出觀。即不成難 應知此論。據證不生名之為斷。且說未來。若據不成名之為斷。亦通過去。
唯佛世尊至故稱為滅者。此[12]釋滅義 唯簡二乘 成就名為得 不退名永對治。對治有二.一者聖道。二如實覺 一切境。謂四諦及修道。一切種。謂一切種類 冥有二種。謂染不染 不生亦二。一者擇滅。二者非擇滅。無為體常故言不生。唯佛世尊。得永對治聖道故。於一切理.事境染污冥。證擇滅不生法。故稱為滅 得永對治如實覺故。於一切種類不染污冥。證非擇滅不生法。故稱為滅。
聲聞獨覺至非一切種者。舉劣顯勝。二乘雖滅諸冥與世尊等。以染無知畢竟斷故。名為二乘。非斷一切種不染無知故。不名為佛。
所以者何者。問[13]何以得知二乘非斷一切種冥。
由於佛法至猶未斷故者。答 佛法。謂佛身中十力等法 又解。佛所知法。即極遠等 極遠時。謂八萬劫外時 極遠處。謂三千大千世界外處 諸義類。謂一切法種種義類無邊差別。
聲聞.獨覺。不染無知猶未斷故。於極遠等所以不知。由不知故。顯彼非能斷一切種。然諸論說二乘能斷不染無知者。據緣縛斷說。
已讚世尊至利他德圓者。此結引也。
拔眾生出至所以譬泥者。牒頌別釋生死泥也。由彼生死。是諸眾生沈處溺處。難可出故 或深故名沈處。黏故名溺處 𤄃故難出 所以譬泥。謂業.異熟為土。煩惱為水。更相間雜名生死泥。即生死名泥。持業釋也 又解。生死泥。以一切有漏法為體。由彼受於多生死故。學人漸出。若無學人。盡此一生更不受故。得名為出 又解。生死之[1]泥名生死泥。生死即異熟果。泥即惡業煩惱。若學人分出生死之泥。若無學人出生死之泥總盡又解。未來生死名之為泥。若學人更受。未名為出。無學不受。得名為出。故十二緣起中。未來名生老死 眾生於中至拔濟令出者。此釋拔濟義。眾生於生死泥中。沈淪沒溺無能救者故。世尊哀憐愍念投機說法。隨授所應三乘正法教手。拔濟令出。故正理云。授正法教手拔眾生出生死泥。故恩德圓滿 問恩德以何為體。解云。以大悲為體。若據隨行五蘊為體。故顯宗云。諸有成就巧智大悲授如應言拔濟令出 彼論巧智即是大悲 或可。恩德以善巧智及大悲為體。
已讚佛德次申敬禮者。此結引也。
敬禮如是至名如理師者。稽之言至。首之言頭。以己之尊接佛之卑。故稱敬禮 總指三德故云如是 如實無倒教授眾生。令行善法。誡勗眾生令不造惡。名如理師。故婆沙十六云。遮無利益故名教誡。與有利益故名教授。如彼廣說。
如理師言至與願神通者。上雖具陳三德。今復偏敬利他。此頌應言敬禮如是自他利德 敬禮如理師。利他德。此利他德益物為勝[2]故重歸敬。但由正教拔濟有情令出生死。不由輪王等威力。不由天神等與願。不由示現神通。令[3]出生死。此三但能暫時拔濟。非能究竟令出生死。
禮如理師欲何所作者。問歸敬意。
對法藏論至故稱為論者。舉頌答。教誡學徒行善斷惡。故名為論。
其論者何者。問 謂對法藏者。答。
何謂對法者。此下第二隨難別解。就中。一出對法體。二釋藏名。三明說意.說人。此即出對法體。頌前問起。
頌曰至諸慧論者。頌答。淨慧隨行名為對法。及能得此無漏淨慧諸慧諸論。亦名對法 梵云伽陀。此[4]翻名頌。舊云偈訛也。
論曰至阿毘達磨者。就長行中。一出體。二釋名。此下出體。釋頌上句 慧謂簡擇四聖諦法 淨謂無漏。離二縛故。故名淨慧 問何故相應俱有等中偏說慧耶。解云。唯慧一種具三現觀。推求名見.慮境名緣。成辨名事。故獨標名。餘心.心所有緣.事二無見現觀。餘俱有法唯[5]事現觀無見緣二。故不標名 或慧斷惑強故獨標名 問何故不言淨忍智見。而言淨慧。解云。有忍非智如八忍。有智非見如盡.無生。慧具攝三。以名寬故獨立淨慧 眷屬即慧相應.俱有及得。名曰隨行 問相應.俱有。俱有因故可名隨行。得非俱有因。如何說隨行。解曰。隨順名隨非要成因 問法俱。法後可說名隨。得在法前如何隨行。解曰。性相隨順說名為隨.非要俱.後方名為隨 問若得是隨行者。何故諸論解俱有因中。得非隨轉。又婆沙第三解得非世[6]等第一法中云。得與彼法不相隨行。准彼諸論得非隨行。解云。隨轉有二.一俱有因故名隨轉。二相隨順故名隨轉。隨行亦有二.一俱有因名隨行。二相隨順故名隨行 若諸論中說得名隨行.隨轉。據相隨順說。若諸論中說得非隨轉.隨行。據非俱有因說 又解。准彼引文得非隨行 問隨行為攝慧不。解云。亦攝於慧。淨慧及眷屬皆名隨行。彼此展轉互隨行故。故婆沙八十一。出喜無量體云。喜者以喜根為自性。若兼取相應隨轉。欲界者四蘊為自性。色界者五蘊為自性。又正理顯宗三念[7]住中。解[8]相雜念住。皆言攝慧。以三念住中。唯相雜念住能斷惑故。至念住中當具引釋 又解。隨行不攝於慧。隨慧行故名曰隨行。婆沙據互相隨轉。正理.顯宗據更相交雜。各據一義。竝不相違 雖有兩解先解為勝。
如是總說無漏五蘊名為對法。此即勝義阿毘達磨。是無漏故名勝。有義用故名義。勝即名義。即勝義名阿毘達磨。持業釋也。
若說世俗至阿毘達磨者。釋頌下句。言世俗者有漏之法。隱障真理名世。事相顯現隨順俗情名俗 又解。有漏之法可毀壞故。有對治故。名為世俗 即世名俗。即世俗名阿毘達磨。持業釋也。即能得此淨慧對法諸慧諸論。慧謂得此淨慧對法有漏諸慧。修慧謂。𤏙等四善根。思慧謂總別念住。聞慧謂五停心觀。生得慧謂能受持三藏教法。但依一相明四種慧。漸入觀位前後次第未是盡理 若據盡理共相別相。及五[1]停位。皆通修慧思慧聞慧。下文當辨。有漏四慧。依漸次第應順次說四。今望聖道親.疎近.遠.故逆說四 有古德說。聞慧緣名亦能受持讀誦者 此解不然。當毘婆沙不正義故。婆沙四十二云。評曰應作是說。若於三藏.十二分教。受持讀誦究竟流布是生得慧 問何故不許聞慧。受持讀誦。解云。若正聞[2]者唯生得慧。由聞所成名聞慧。故。有漏四慧自性皆慧。若[3]辨隨行皆通五蘊。思聞生得皆能發業。同一性故性相隨順。亦名隨行。故通色蘊 問如何得知聞.思二慧能發業耶。解云。正理四十二曰。諸律儀果。有從加行善。所生。有從生得善心所生。若從加行善心生。律儀先捨後斷善根。又婆沙云。問相異熟業以何為自性。為身業。為語業。為意業耶。答三業為自性 又婆沙曰。問相異熟業。為聞所成思所成.修所成耶。答唯思所成。非聞.非修。所以者何。此業勝故非聞所成。欲界繫故非修所成 有說此業通聞.思所成。但非修所成 以此文證。故知聞.思能發身。語 問若言聞.思能發身.語。既能發語。即能受持三藏教法。何故但言生得慧耶。解云。聞.思能發勝身.語業。彼業非勝。故唯生得 然古德說。加行善心不能發身.語業。引婆沙[4]四十七證云。問色界善心一切皆有隨轉戒不。答非一切有。謂初靜慮有六[5]善心。無隨轉戒。一善眼議。二善耳識。三善身識。四死時[6]善心。五起表[7]善心。六聞所成慧相應。善心 古德意言。婆沙既聞慧外別說發表心。故知聞慧不能發業。難云。命終是生得。別說生得能發業。何妨聞慧外別說聞慧能發業。若言命終心劣不能發業。所以別說生得發業心。何妨聞慧不發業者。說聞慧心能發業者亦發業心攝。故非定證。況有明文。以此故知。古德說非理 又解。有漏四慧相應俱有。是俱有因者。方名隨行 論謂展轉傳生無漏慧[8]者。論望聖道[9]最疎遠故在慧後說。此諸慧論。雖望聖道前加行位中遠近不同。皆是聖道勝資糧故。亦得名為阿毘達磨 言諸論者謂六足發智。但言本論可以收末 或可。諸論亦攝末論 言六足者。舍利子。造集異門足論。一萬[10]二千頌。略本八千頌(舍利此云百舌鳥也。子是唐言) 大目乾連造法蘊足論。六千頌(目乾連。此云採菽氏。大是唐言。故法蘊足論云大採菽氏) 大迦多衍那。造施設足論。一萬八千頌(迦多此云剪剃。衍此云種。那是男聲。婆羅門中一姓也) 已上三論。佛在世時造。佛涅槃後一百年中。提婆設摩。造識身足論。七千頌(此云天寂) 至三百年初。筏蘇密多羅。造品類足論。六千頌(即是舊眾事分阿毘曇也) 又造界身足論。廣本六千頌。略本七百頌(筏蘇密多羅此云世友。[11]非婆沙會世友。同名異體) 至三百年末。迦多衍尼子。造發智論。二萬五千頌。後代誦者廣略不同。一本一萬八千頌。一本一萬六千頌此本即是和上所翻 前之六論義門稍少。發智一論法門最廣。故後代論師說六為足。發智為身 此上七論。是說一切有部根本論也。和上。唯施設足論未翻。餘之六論皆悉翻訖。
論釋此名者至故稱對法者。此釋對法名。一釋[12]法。二釋對 [13]位釋法名有二.一能持自性。謂一切法各守自性。如色等性常不改變。二軌生勝解。如無常等生人無常等解 此文且據能持以釋。軌生勝解略而不存。義亦應有 或可影顯 相之言性能持自性故名為法 又解。於一體上性相義分。望自名性。望他緣邊名相。義說性能持相。若諸論說能持自性。即相能持性其[14]法不同略有二種。一勝義法。二法相法 若勝義法唯涅槃果。是善.常故名勝。有實體故名義。即勝名義。即勝義名法。持業釋也。涅槃此云圓寂 若法相法通四諦境。即法相名法。持業釋也 若據法相法。持自性故名之為法。亦通虛空及非擇滅。以此二種非諦攝故。非果攝故。非與無漏慧為境故。此中不說 此能對向涅槃果法故名對向。以因對果。趣向名因所欣名果 或約性因性果以說 謂無漏慧是真對向。餘修慧等生真對向故名對向。解脫勝進雖望當品不名對向。望後所證亦[1]對向或望無餘涅槃。四道皆名對向 又解。有漏修慧能分斷惑亦名對向餘思慧等能生對向故名對向 又解。思慧散位勝故亦名對向。餘聞慧等能生對向故名對向 又解。聞慧加行善時。亦名對向。餘生得等能生對向故名對向 又解。生得慧。以能分別趣涅槃故亦名對向。論[2]者能生對向故名對向 又解。所有無漏有漏慧等。及諸論。皆有力能對向涅槃.[3]勝義果法皆名對向 或能對觀四聖諦境故名對觀。以心對境。謂無漏慧是真對觀。餘修慧等生真對觀。故名對觀。或是對向而非對觀 又解。修慧能觀諦故亦名對觀。餘思慧等能生對觀故亦名對觀。或是對向而非對觀 又解。思慧散位學觀諦勝亦名[4]諦觀。餘聞慧等能生對觀故名對觀 或是對向而非對觀 又解。聞慧加行善攝學觀諦勝亦名對觀。餘生得等能生對觀故名對觀。或是對向而非對觀 又解。生得慧以能分別學觀諦故亦名對觀 論教能生對觀故名對觀。或是對向而非對觀 又解。所有無漏有漏慧等。及與諸論。皆有力能對觀諦故皆名對觀 故稱對法。此[5]即結也。應知。此中能對。對勝。且與對名。以實而言亦名為法持自性故。所對。法勝。且與法名。以實而言亦名為對是所[6]對故或各舉一邊影略互顯 或據依主。謂法之對故能對名對。所對名法。若據有財.持業。能.所俱名對法。以此准知。四諦名理對法。涅槃名果對法。頌本偏舉能對。所以不說理果。長行通舉能.所。所以亦言理果。或可影顯 問何故言對法不言對有法。若依梵音。何故言阿毘達磨不言阿毘達磨寐。解云法是諸法共相。[7]汎生勝解。有法是諸法自相。凡聖常緣。不生勝解。故言對法不言對有法。然論且約能持釋法。
此法有法。如因明中廣釋 因茲義便略明對法開合不同者。就中有二。一正明開合。二略釋名。就正明開合中。復有二種。一明隨數增。二明漸加增。就隨數增中復有四種。謂一種一.二種二.三種三.四種四 言一種一者。所謂對法以一切法為體[8]諸論不說虛空.非擇滅者。以此二種非[9]諦攝故。非果攝故。非與無漏慧為境故 言二種二者。第一二云。一勝義對法。謂無漏五蘊。二世俗對法。謂有漏五蘊。此二俱是能對法故名為對法。如此論說 第二二者。一境對法。境謂四諦境。二果對法。果謂涅槃。此二俱是所對法。名為對法。亦如此論 言三種三者。第一三云。一自性對法。謂無漏慧。二隨行對法。謂慧相應俱有諸法。三資糧對法。謂有漏四慧及慧隨行。[10]諸論為體。如此論說 第二三云。一勝義對法。二世俗對法。三所對對法。皆如前說。
第三三云。一境對法.二果對法.三能對對法。亦如前說 言四種四者 第一四云。一教對法。教謂論教。故此論云。論謂傳生無漏慧教。以聲為體。如下別明 二理對法。理謂諦理。如此論說。又婆沙云。此中何者是甚深阿毘達磨。謂空無我及如實覺 又解。諸法甚深道理皆名為理。故婆沙云。此中何者甚深阿毘達磨。謂滅定退。及如實覺等。如彼廣說 三行對法。行謂無漏慧及有漏慧并慧隨行。如此論說 四果對法。[11]果謂涅槃。如此論說。又婆沙云。復有甚深阿毘達磨。謂一切依皆永捨離。愛盡離染。寂滅涅槃 又解。果有二種。若證得名為果涅槃名為果。若從因生故名為果亦通餘有為 應知四種先後次第者。[12]教能顯理。依理起行。依行證果。且約一相以明次第。若據依教起行。行證理果亦無妨矣 第二四云。一教對法。二行對法。三境對法。四果對法。初二後一如次前說。第三境者若理若事。但是所緣皆名為境 第三四云。一世俗對法。二勝義對法。三境[13]界對法。四果對法。如前兩種對法中說 第四四云。正理意說。一自性對法。謂無漏慧。二隨行對法。謂慧相應俱有諸法。婆沙云。隨轉名異體同。三方便對法。謂有漏四慧等。婆沙云資糧。名異體同。四資糧對法。謂教為體。婆沙云具。名異體同。若依俱舍。四慧及論總名資糧。開合為異。此即第一明隨數增 言漸加增者。或立一種所謂自性。或立二種又加隨行。或立三種又加方便。或立四種又加資糧。或立五種又加境界。或立六種又加於果 自古諸師但立前五不立果者。未委所由。若言果是滅諦所攝。五中境界收。不別立者。自性隨行道諦攝。方便資糧苦集收。亦應不別立。良由境名對法約心境以論。果名對法據因果以辨。由斯道理故別立果 又解。或立一種。所謂自性。或立二種又加隨行。或立三種又加修慧。或立四種加修[1]惠隨行。或立五種又加思慧。或立六種加思隨行。或立七種又加聞慧。或立八種加聞隨行。或立九種又加生得。或立十種加生隨行。或立十一又加論教。或立十二又加諦境。或立十三加非諦境。或立十四加涅槃果。或立十五加非涅槃果 二略釋名者。前明對法雖有多種。且依四種對法之中。初四對法教.理.行.果以釋其名 西方釋名。多依六釋。言六釋者。一依主釋。謂此依彼。或云依士。名異義同 二有財釋。如人有財。亦名多財如有多財。名異義同 三持業釋。謂一法體雙持兩業。業謂業用。或云同依。兩用同依一體。名異義同 四相違釋。謂二法體彼此各別據。互不相屬 五隣近釋。體非是彼近彼得名。
六帶數釋。謂法帶數。如言五蘊 四對法中。若將教望理依釋。六中有其三釋。若言法之對故名為對法依主釋。即理名法教名為對。若即對名法持業釋。即此論教是對亦法。若用法為對有財釋。即所顯理名為對法。此教用彼理法為對故名對法 若將理望行。以行望果。各有三釋。準前應知。此即順釋 若將果望行亦有三釋。若言法之對故依主釋。果是所對故名為對。行名為法。若即對名法持業釋。即所證果是對亦法。若用法為對有財釋。即能[2]證行名為對法。此所證果用彼行法為對法故 若將行望理。以理望教。各有三釋。准前應知。此即逆解 若將教望行。行證理果順逆三釋。及釋餘對法皆准前思。
已釋對法至名對法藏者。此下第二釋藏名。結前問起。
頌曰至俱舍名者。頌答。攝彼勝義故。依彼故。此立對法俱舍名。
論曰至此得藏名者。釋攝彼勝義故。[3]苞含名藏。由彼根本對法論中所有勝義。入此論攝。此論得藏名。對法之藏[4]名對法藏。依主釋也 又解。藏謂堅實。此論是彼根本對法之堅實義。故正理云。藏謂堅實。猶如樹藏 [5]解云。樹藏謂樹心。樹之堅實莫過樹心。即以樹之堅實名為樹藏。[6]此藏屬樹。樹家[7]之藏名為樹藏。況法可知。
或此依彼至故亦名藏者。釋依彼故。所依名藏。或此論依彼對法。從彼對法論中引生。是彼對法所藏。而名藏者。以對法為藏名對法藏。有財釋也。故正理論云。藏或所依。猶如刀藏 解云刀藏謂刀鞘。是刀所依。以刀從彼藏中出故。此刀以鞘為藏。故名刀藏。況法可知 釋藏名中。理亦應有持業釋。論主不欲自取。推功歸本。
是故此論名對法藏者。結釋下句。
何因說彼至恭敬解釋者。此下第三明說意.說人。雙舉兩問徵起頌文。
頌曰至說對法者。前三句。及因此說對法。明說意。答初問 傳佛說對法。明說人答後問 說對法言。通於兩[8]段 世間。謂有情世間 有海。謂三有海 餘文可知。
論曰至說彼對法者。總釋頌文。
欲令世間至如理簡擇者。別明說意 欲令世間諸有情類得擇法故。所以說此對法 伏難云。說餘二藏足能利物。何須別說此對法耶 今通言。若離對法。弟子。不能於諸法相如理簡擇。經正詮定。律正詮戒。定.戒二種。於斷惑中但助非正。
然佛世尊至鄔柁南頌。別明說人。亦通伏難。伏難意云。若是佛說。何故乃言迦多衍尼子等造。通意可知 迦多衍尼子。是造發智論師 等。謂等取舍利子等造六足論師 迦多衍尼子者。迦多名剪剃。衍名為種。尼是女聲。此人是剪剃種女生。從母姓為名。故名迦多衍尼子。是婆羅門十姓中一姓也。此剪剃種。西方貴族。所以名剪剃種者。[9]依婆羅門法七歲已上在家學問。十五已去受婆羅門法遊方學問。至年[10]四十。恐家嗣斷絕。歸家娶婦生子繼嗣。年至五十。入山修道 昔劫初時。有婆羅門。生二子已入山修道。二子覲問見父鬢髮蓬亂遂為剃除。形容端[11]正。諸仙見已皆欲剃除。弟性慈愍來即為剃。兄心傲慢非我父者我不能剃。諸仙嗔怒呪願弟言。乃至劫末是汝種族常大富貴。呪願兄言。乃至劫末是汝種族常大貧窮剪剃自活。故今印度見有二類。其弟種族名剪剃種。從本為名。極大富貴而不作剪剃事。其兄種族名非父種。極大貧窮剪剃自活。仙人呪力使之然也。若言迦多衍那。迦多衍如前釋。那是男聲。從父為名也 法救。梵名達磨多羅。佛涅槃後。三百年出世 等者。等取空.無我等 鄔陀南。此云自說。即十二部經中第五自說經也。無人問佛佛自說故。大德法救。佛說無常頌者集為無常品。佛說空.無我頌者立空.無我品。乃至[1]說梵志頌立梵志品。印度現有梵本流行。
若言[2]鄔陀南。此云集散。集散說故。或言集施集所說義施有情故。
毘婆沙師傳說如此者。毘名為廣。或名為勝。或名為異。婆沙名說。謂彼論中分別義廣故名廣說。說義勝故名為勝說。五百阿羅漢。各以異義解釋發智。名為異說。具此三義故存梵音 世親論主。健馱羅國人也。本於說一切有部出家。因即受持彼部三藏。後學經部情謂為真。於本所學時懷取捨。然更欲往迦濕彌羅國研[3]覈有部考定是非。恐彼諸師情懷忌憚。遂改本名潛往尋究。時經四載。數以經部異義難破說一切有部宗。時有阿羅漢名塞建地羅。唐言悟入。[4]即眾賢師主。怪其神異遂入定觀知是世親。乃[5]私告曰。可急歸本國。長老[6]此來。數以自義難破他宗。眾中[7]必有未離欲者知是世親。恐當相害。因此遂歸本國。至而未久。造俱舍論六百行頌。遣門人寄往迦濕彌羅。時彼國王及諸僧眾。聞皆欣悅。嚴飾幢幡華香伎樂。出境來迎標頌香象。前後引從至國。尋[8]讀。咸謂弘我宗義無不歡慶。時彼悟入。告眾人曰。此非專弘汝義。何事須歡。頌有傳說之言。似相調耳。如其不信請釋即知。於是。國王及諸僧眾。發使往請。并奉珠珍。論主受請為釋本文。凡八千頌。還遣寄往。果如悟入所言也 論主意朋經部。於本處學心生疑惑。所以。於此俱舍論頌文。往往置斯傳說之語。顯非親聞也。
何法名為至說對法耶者。此下大文第二明正宗。前解正宗。雖有三說。今依初說 就正宗中。一明前八品。二明後一品。就前八品中。一總標章。二別解釋。此下總標 問何法名為彼無漏慧[9]所以間擇法。因此傳佛說能簡擇對法耶。舉能簡擇問所簡擇。虛空非擇滅。雖非是彼無漏慧緣。答文義便兼明彼二 又解。彼者。有漏。無漏慧。以頌答中亦說虛空.非擇滅故。
頌曰至別得非擇滅者。此即頌答。此三行頌。標前八品名總標綱要分初一句。總明有漏.無漏法。標界.根二品。次三句。別明有漏法。標世.業.隨眠三。後兩行頌。別明無漏法。標賢聖.智.定三品。前之序分及此總標。以文少故。寄在界品中明 又解。此頌但標界.根二品。以此三頌通明有漏.無漏法故。又解。此頌唯標界品。於界品中初標顯故。
論曰至謂有漏無漏者。此釋初句。
有漏法云何者。此下別明有漏。此即問也。
謂除道諦餘有為法者答。四諦之中苦.集.道諦。是有為法。於中除道諦。餘苦.集有為法名有漏。
所以者何。徵。
諸漏於中至自當顯說者。釋也 漏謂漏泄。即諸煩惱。諸漏。於彼苦.集二諦相應法中。所緣境中。互相隨順。互相增長。相望力齊。故名為等 又解。諸漏。於彼相應法中。所緣境中等皆隨順增長義均名等。
緣滅道下。顯非有漏。指同下解 佛涅槃後五百年中[10]土火羅縛蠋國法勝論師。造阿毘曇心論中。隨生解有漏。至六百年。達磨多羅(此云法救) 以生義有過。如滅.道諦諸漏雖生。而非有漏。改為隨增。即無有過。故今論主亦同彼釋 又解。緣滅道下。通伏難。伏難意云。苦.集生諸漏即名為有漏。滅.道亦生漏。應亦名有漏。通斯伏難故有此文 又解。此文牒破法勝論師。
已辨有漏無漏云何者。此下別明無漏結問。
謂道聖諦及三無為者。總答。
何等為三者。問數。
虛[11]空二滅者何者。問數。
[12]擇非擇滅者。答。
此虛空等至名無漏法者。結無漏法。
所以者何者。徵。
諸漏於中不隨增故者。答。諸漏。於彼無漏法中不隨增故。謂無漏法。性違於漏。必非相應可為漏境。然性相違互不隨增。不可對漏說名有漏。若滅道諦。緣不隨增。若於虛空非擇滅。非緣非隨增。
於略所說至色於中行者。此中亦應明道聖諦。後文廣解故今不釋 無為體性。若隨事別體乃眾多。今總標三。故言略說 虛空但以無礙為性。容受一切諸有為法故。正理論云。虛空容受色等有為(已上論文)雖言容受而不可說虛空體性在此在彼。無方所故。如眼識等 問若不礙故說名虛空。空界色性。亦不礙他。應名虛空。解云。空界色。性雖非能礙。而是所礙。被餘色障而開避故。其體不生。世言虛空者。於空界色說虛空聲 若爾。無表非能.所礙應名虛空。解云。以從礙生故亦非例 若爾心.心所法。二無為等。非能.所礙。又非礙生。應名虛空。解云。據此義邊亦同虛空。從別立名。虛空但以無礙為性。雖標總稱即受別名。如色處等。由此虛空無障礙故。能所造色。於中行動。以實住等亦據虛空。據顯說行 或行謂生。色於中生 又解。虛空既無方所。不可得言色於中行。而言行者。於空界色中行。空界復由虛空得有。此中解虛空。而言空界色者以麁顯細 問虛空體亦不礙無色。何故但言色於中[1]行。解云。虛空。理亦不礙無色。以色相顯故偏說之 問無色之法。亦無礙性。如何虛空言不礙無色。解云。無色有為。能起作用。虛空不障名為無礙。
擇滅即以至名為擇滅者。出擇滅體。擇滅即以離繫為性 云何離繫。諸有漏法。遠離相應.所緣二縛。而能證得解脫涅槃。然彼滅體。離繫所顯故名擇滅 問若離繫縛證得擇滅 如苦智已生集智未生。見苦所斷。猶為集下遍行惑繫。如何證滅 修道九品。隨斷一品乃至前八品。猶後品繫。如何證滅。解云。雖斷能縛。所縛解脫。證得擇滅。然能縛惑有強有弱 一相應縛。謂諸煩惱縛彼同時心.心所法。令於所緣不得自在 二所緣縛。謂惑緣境有毒勢力。縛此所緣令不自在。就緣縛中復有其四。一同部同品。二同部異品。三異部同品。四異部異品。并前相應總有五縛。就五縛中斷強證滅。斷弱非證 言強弱者。一相應縛其力最強。二同部同品縛其力次強。三同部異品縛其力次強。四異部同品縛其力稍弱。五異部異品縛其力最弱 於五縛中。前三是強。後二是弱。若斷前三隨其所應證得擇滅。後之二種能縛力微。非由斷彼而證得擇滅 如見苦所斷法總有二種。相應法為一類。得.四相為一類。相應法具五縛。得與四相除相應縛有餘四縛 若苦智已生集智未生。見苦所斷相應法。由斷相應縛。同部同品縛。同部異品縛故。證得擇滅以斷強故。得與四相。由斷同部同品。同部異品縛故。證得擇滅。以斷強故 此相應法。得及四相。爾時雖為集下異部同品異品遍行惑縛。以微劣故而證得擇滅。又設爾時雖斷後四部。見苦所斷異部同品異品縛。而不能證後四部無為。未斷強故 見所斷惑九品[2]一品[3]總斷。約所斷惑有九品故。所以得說同品異品 如見苦所斷。見集。見[4]滅見[5]道所斷各有二類。准釋可知 修道所斷總有三類。染相應法為一類。染相應法上得四相為一類。餘有漏法為一類。即是染污色。并此色上得及四相。及不染五蘊 初類具五縛。後二類各有四縛。除相應縛非惑相應故 若斷初品染相應法。由斷相應縛。同部同品縛。證得無為以斷強故。爾時雖為同部異品餘八品縛。以劣弱故亦證無為。不同見道。見道九品一品斷故。所以同部同品異品俱可說強。修道九品別斷。所以同部異品說名為弱 或可。見道同部異品亦名為弱。如諸異生五部雜斷。隨斷前品。猶為未斷見惑之所繫縛。以劣弱故亦證擇滅以此而言。故知是弱。若異部同品異品遍行惑先已斷故。設不斷彼亦證無為。以縛劣故 初品染得四相。斷初品時。由斷同部同品縛。以斷強故。證得無為。同部異品。異部同品異品皆准前釋。如斷初品斷餘八品准釋可知 諸餘有漏法亦有九品。擬儀相當故。說同品異品。斷餘有漏法時由斷同部同品異品縛。以斷強故證得無為。異部同品異品先已斷故。設不斷彼亦證擇滅。以縛劣故[6]又此餘有漏法是緣縛斷。要斷能緣九品惑盡。所緣之法方名為斷 問得與四相亦是緣縛。何故隨斷何品煩惱。彼得四相同證擇滅。九品煩惱亦能發得九品色業。何故所發色業。不隨彼惑同斷證滅。解曰。得與四相雖是緣縛。四相望惑為俱有因。以是親故。同斷同證。得雖非俱有因望惑亦親。以有此品惑必有得故。無有有惑而無得時所發色業。有無不定。雖有色業時亦有能發惑。自有此品惑而無彼色業。如已捨者。以望惑疎。要斷九品方證得滅 問如斷善.捨戒。隨彼善心發得此戒。彼心若斷此戒便捨。惑發色業。隨斷彼惑時。何故色業非與惑同斷。解云。斷.捨義別。不可為例。自有斷而非捨。如斷有漏善等。自有捨而非斷。如捨別解脫戒等。
擇謂簡擇至故作是說者。釋擇滅名 謂無漏慧異有漏慧名慧差別 或無染異染名慧差別 此差別慧各別簡擇四聖諦故 滅體先有。但不成就。由擇力所得名為擇滅 略力所得但言擇滅。擇之滅故。名為擇滅。依主釋也。如牛所駕車名曰牛車。略所駕中言。故作是說。擇滅亦爾。
一切有漏法同一擇滅耶者。問。
不爾者。答。
云何者。徵。
隨繫事別至則為無用者。釋 謂隨所繫諸有漏法事量多少。離繫事量多少亦爾 若不爾者。而言諸有漏法同一擇滅。於證見苦所斷煩惱滅時。應證一切五部所斷諸煩惱滅。若如是證者。修餘四部所斷能對治道。則為無用。前已證故。若言初證少分非全。即一滅體應有多分。一體多分與理相違。故滅隨[1]下。體別眾多。然諸有情證彼滅時。雖起得別而皆同證。
依何義說滅無同類者。難 滅體既多應有同類。經依何義說滅無同類耶。
依滅自無至非無同類者。通 依滅自體相望。定無同類因義。亦不與他為同類因。此簡苦忍。故彼經中作如是說。非滅自無多體同類 已說擇滅者。結 永礙當生至得非擇滅者。此釋非擇滅 謂有法體 而能永礙未來法生。此法本欲礙生法不生。若法不生便起得送與行者。故名得滅 前滅是善。後滅無記。故云異前 名非擇滅。此結體也 由擇故得名為擇滅。得不因擇但由闕緣。名非擇滅。此釋名也 又解。擇滅由擇故得。非擇滅由闕緣得。故言得滅異前 如眼與意識前後相續專一色時。言眼已攝眼識。以見色時必有識故 或言意者。所謂眼識。十二處中亦名意故 或言意者。所謂意處。以七心界皆名意故。若作此解具攝意識及眼識故。眼識同時。意識前後 餘色.聲.香.味.觸等境落謝過去。應緣彼境五識身等。住未來世畢竟不生。由五識等不能緣彼過去境界。緣不具故得非擇滅 觸等等取法界等中。有與能緣同時為境。如他心智所緣境等 五識身等。等取意識等。以亦有緣同時境故。如他心智等 問法不生時。但由闕緣。何關此滅。答顯宗論云。非唯緣闕便永不生。後遇同類緣彼復應生故。謂若先緣闕。彼法可不生。後遇同類緣何障令不起(解云。彼論意說。非唯緣闕令法不生。此法不生亦由滅故) 應知。此滅約得偏說不生。據體實通三世.有為。故婆沙三十二評家云。非擇滅如有為法數量。擇滅但如有漏法數量 彼論既言如有為量。過去.現在及當生法既有為攝。准知。彼法有非擇滅。若言無者。此體不生應無此滅。若言不生方有此滅。此滅含有。應是無常。若言生.不生法其性各定。生法即無。不生即有。故言常者。論不應說闕緣之言。又若爾者。修道無用。由斯理證。故通有為。更有多文不能廣引 問此非擇滅。諸有情類為皆共得。[2]不共得耶。解云。若外非情共有法上非擇滅。即共得。以諸有情共業感故。若內有情不共法上非擇滅。即各別得。以諸有情別業感故。故婆沙三十二云。此不快定。於共有法非擇滅即共得。於不共法上非擇滅即各別得 又解。外非情法及他身中色.香.味.觸。相顯皆可共受用故。此若闕緣即共起得。五根及心心.所法等。相隱別用。此若闕緣即各別得 又解。諸內外法。隨若干有情應令共受用。此各不生。隨若干有情應令共受用者。即起得得。此名共得。若唯[3]令自受用者。此法不生。但自起得。名各別得。
於法得滅至過現生法者。明得二滅四句差別 虛空無得故不對辨。無得所以如下別明。謂過.現.生法。及不生法。此[4]曰各有有漏.無漏。[5]二四成八 第一句有三法。謂諸有漏過.現.生法。以有漏故得擇滅。以過.現.生法 故不得非擇滅 第二句有一法。謂不生法無漏有為。以不生故得非擇滅。以無漏故不得擇滅。以無漏簡有漏。有為簡無為 第三句有一法。謂彼不生諸有漏法。以有漏故得擇滅。以不生故得非擇滅 第四句有三法。謂諸無漏過.現.生法。以無漏故不得擇滅。以過.現.生法故不得非擇滅也。
如是已說至何謂有為者。此下第二別解釋。就中。初二品總明。後六品別解。就總明中。初界品明體。後根品明用。就明體中。一辨異名。二正辨體。就辨異名中。一明有為。二明有漏。此下第[1]二明有為異名。結牒問起。
頌曰至有離有事等者。就頌答中。上兩句出體。下兩句顯異名 等者。等取有果等。
論曰至如乳如薪者。為別戒等無漏五蘊故言色等以色等五具攝有為。故。此偏說 緣謂四緣。隨其所應眾緣聚[2]集共所作故。名曰有為。必無有少法一緣所生 伏難意曰。過.現眾緣[3]造可得名有為。未來既未造。如何名有為。故今通言。是彼過.現有為類故。亦名有為。未來無妨。如兒飲名乳。在乳房中亦名乳者。飲流類故。正燒名薪。未燒名薪。燒流類故。
此有為法至所吞食故者。此有為法亦名世路。謂有為法於[4]此世中行。過去法是已行性。現在法是正行性。未來法是當行性。諸不生法是彼類故。立名無失。以世為路故名世路。有財釋也。故正理云。色等五蘊生滅法故。未來.現在.過去路中而流轉故 又解。世無別體。依法而立。法是世所依名之為路。謂過去法是世已行性。現在法是世正行性。未來法是世當行性。世之路故名為世路。依主釋也 無常四相是能吞食。諸有為法是所吞食。此所吞食法是可破壞故名世。是無常所依故名路。即世名路持業釋也。故真諦師云。路為行所食。如萬里之路。行行不已。終路則盡極。五蘊亦爾。為無常所行故終即滅盡。
或名言依至十八界攝者。此有為法亦名言依 言謂語言。以聲為體。此言所依。即名及義。以言依名及義轉故 名俱義者。謂名及與義。俱行三世義。於三世中或名前義後。或名後義前。或名義同時。能詮所詮雖同或異。同墮世攝皆可說俱。此名與[5]義望能說言。復同墮世有用親故。故是言依由此。無為是離世法。望能說言無用疎遠。雖亦是義。言亦能說而非言依 又解。名如前說。言俱義者。謂義與言俱同墮世故 又解。俱者通名及義。謂名俱。義俱。此名及義。與言俱也。若義若名。可俱說故。同墮世故。名之為俱。名.義望言三世同異。如應說俱。故婆沙十五云。脇尊者言。有為諸法。與言可有俱時轉義。故立言依。無為不然。是故不說(已上論文)如是言依具攝一切有為諸法。若不爾者。而但執名為言依體。相違品類足論。彼說言依十八界攝。
問如正理論引品類足論云。由此善通品類足論。彼說言依五蘊所攝。何故兩論引文不同。解云。此論正理各引少分。婆沙十五具說。故。彼論云。問言依以何為自性。答品類足論說。言依十八界。十二處。五蘊所攝 又解。此論為遮唯執言依名為體者故。偏引彼十八界文。正理為破言依亦通無為者執故。偏引五蘊文也。各引一邊竝無違害 問婆沙一說。名是言依。義。是言展轉依。一說名義俱是言依。既有二師。此論言依。為同何者。解云。或同前師。或同後師。皆無有妨。問何故說名不說句文。解云。言名影顯。或舉初顯後。
或名有離至有彼離故者。此有為法亦名有離。離謂永離。即是涅槃。以此涅槃永能捨離一切有為。一切有為有彼離故。如有財者名為有財。是故聖道猶如船筏。亦應捨離。如契經言。法尚應捨。何況非法。
或名有事至傳說如此者。此有為法亦名有事。事是因義。有為諸法從因生故。名為有事 經部釋。事是體。有為有體。無為無體 論主意朋經部。不信事因。故云傳說如此 如是等類至差別眾名者。結。
於此所說至見處三有等者。此下第二明有漏眾名。牒前舉頌 等謂等取有染等四。
論曰此何所立者。問 於此有漏復何所立。
謂立取蘊至如華果樹者。答 於此有漏謂立取蘊。此取蘊不但名取蘊。亦名為蘊 或有唯蘊而非取蘊。謂無漏行。蘊名通故 火從草糠生名草糠火。蘊從取生故名取蘊。從因為名。煩惱名取能執取故。依主釋也。臣屬於王名帝王臣。蘊屬於取故名取蘊。從屬為名 樹生華果名華果樹。蘊能生取故名取蘊。從果為名。
此有漏法至猶如有漏者。煩惱乖違故立諍名 觸動善品損害自他。此釋諍名。
諍隨增故名為有諍。猶如前說漏隨增故名為有漏。此釋有諍。
亦名為苦違聖心故者。此有漏法亦名為苦。有漏苦果流轉無常。凡夫不覺。聖者厭之。是故但說違於聖心。
亦名為集能招苦故者。此有漏法亦名為集。招苦果故。
亦名世間至有對治故者。此有漏法亦名世間 可毀壞故。簡異無為 有對治故。簡異道諦。
亦名見處至隨增眠故者。此有漏法亦名見處。見謂五見。見住有漏法中隨順增長眠行相故。行相微細說之為眠 問漏取諍中亦攝於見。貪等諸惑亦皆隨增。何故此中偏標五見。解云。依正理論四門廢立。一一切種。二一切時。三無差別。四堅執不動。解云。彼[1]論云。遍緣五部名一切種。或遍緣六境名一切種 任運而起名一切時。或可意.不可意中平等皆起名一切時 體無異相名無差別 執境堅固名堅執不動 貪.嗔.慢三。雖緣五部或緣六境名一切種。非一切時。遇緣起故。或貪.慢於可意時起。嗔於不可意時起。皆不遍故非一切時。
無明雖一切時非無差別。以有獨頭.相應差別故。言非無差別 疑雖無差別。而非堅執不動 唯此五見具有四義。從強別標。
亦名三有至三有攝故者。此有漏法亦名三有。三有即是欲有色有及無色有。與三有為因。因即集諦。與三有為依。依即苦諦。復是三有攝故。具斯三義故名三有 如是等類至隨義別名者。結。
如上所言至色蘊者何者。此下第二正辨體。就中。一總辨體性。二別釋名義。三諸門分別。就總辨體中。一正出體。二明總攝。三數開合。就第一正出體中。一明色蘊。二明三蘊。三明識蘊。就第一明色蘊中。一正立蘊。二立處.界。就立蘊中。一開章.二明別釋。此即開章牒前問起。
頌曰至立色蘊名者。此即答也 若如經部不立無表也。覺天不立所造色。大乘於法處中更立多色。此宗唯依十一色量立色蘊名 簡異心所中觸故言所觸。
此中先應說五根相者。此下第二別釋就中。一釋五根。二釋五境。三釋無表。此即第一釋五根。結前問起。
頌曰至名眼等五根者。頌答 言彼識依淨色者。五理意云。前彼識依。簡耳等四根。[2]後淨色言。簡無間滅意 又正理云。前言顯同分.眼。後言顯彼同分.眼 又解。色通十一處。依言簡境。依通六根。淨言簡意。淨通五根及信。色言簡信 又解。若具彼識依淨色方名眼等。隨有所闕不名眼等。若唯言彼識依。不言淨色。即濫等無間依。五識亦以意為依故。故五事論第一云。唯說識依濫無間意。但言淨色五體應同。故淨色言簡無間意。與眼等識為所依[3]彼言。顯眼等根差別有五(已上論文)若唯言彼識淨不言依色。信亦是淨。應名眼等 若唯言彼識色不言依淨。十一種色通名色故。皆應名眼等 若但言彼識依淨不言色。信是其淨。體非是依。用識為依容有財釋。為遮此釋故置色言。顯屬主釋。故正理云。如是釋者。為遣疑難。須置色言。若識依言。就有財釋則應淨信是眼等根。故置色言。為簡此釋。無有一法以識為依色而是淨可為此釋。是故色言甚為有用(已上論文)若但言彼識依色不言淨。扶根四境。亦[4]名能為依。復通名色。應名眼等 若但言彼識淨色。不言依。清池明鏡。亦是淨色應名眼等。若具足說依淨色三方無有失 若但言依淨色不言彼識。五體應同。顯眼等根差別有五故言彼識 若但言彼識不言依淨色。眼等五識應名眼等 或可。此中應言彼識所依淨色。若不言所但言依者。即濫身根。身望四識。亦是依淨色。而非所依。故頌依言顯所依也。
論曰至如是廣說者。頌中彼字。文有兩釋。此即初釋。此言彼者。彼色等境。謂五識身緣彼五境。故言彼識。彼識所依淨色名根。引經意證根是淨色。
或復彼者至如是廣說者。第二釋彼言。彼即彼根。彼識所依名為眼等。論言眼識等。明知彼根非境。
已說五根次說五境者。此下第二釋五境結前問起。
頌曰至觸十一為性者。頌答 印度造頌皆依聲明。若先香後味即犯聲。若先味後香即不犯聲。今依本翻故味先香後 又正理云。越次說者。顯彼[1]境識生無定故。謂彼五識起時不定次第。
論曰至不正為後者。就長行中。一解五境。二明生識總別。此下解五境。文即為五 所見名色。就解色境中。一出色體。二辨四句 就出色體中總有三說。此即初解釋頌色二 一顯。二形 顯色有四。青黃赤白。是本顯色 餘光.影.明.闇.雲.烟.塵.霧八種顯色是此四色差別建立 光是黃攝。日初出時見赤色者餘物映故。或光是赤攝。或光是黃.赤色攝 影.闇青色攝 明通青.黃.赤.白色攝。[2]皆有明故 雲.烟.塵.霧皆通青.黃.赤.白色攝 問光等八色是四差別。寧非是假。解云論其本色但是青.黃.赤.白四種。於此四中隨義差別立餘八名。各有實體而非是假 問雲.烟.塵.霧若顯色收。如何四句之中是俱句攝 一解云.雲.烟.塵.霧是顯非形。相狀顯彰名之為顯。質礙麁著因觸可憶知。長.短等說之為形。雲.烟.塵.霧無此礙用。故顯非形。此即理證。又諸論中。形.顯二種說雲等四皆顯色攝。若亦通形何故不說。此即文證。然諸論說雲等四種俱句攝者。謂此四色實非長等。似長等現。意識緣彼勝解力故起長等解。如不淨觀。雖緣實色。勝解力故作青瘀等解。以[3]此四色。顯中稍麁生長等解。故俱句攝。影.光.明.闇。在於空中自體疎散。託質方現。以微細故不同雲等 第二解云。雲.烟.塵.霧通顯及形。諸論皆說俱句攝故。然諸論中說雲等四顯色攝者。生顯智強故俱偏顯攝 問若據生顯智強即顯攝者。四句分別應初句收。如何乃是俱句所攝。解云。四句之中前兩單句。雖據生智強說。若於此聚有別新生形.顯色者。立兩單句。雲等四色雖顯強形。無別新生顯.形俱故。生智非過希奇。所以非初句攝 第三解云。雲.烟.塵.霧。是顯色攝。同第一解。然說俱句者。是餘師義 第四解云。雲.烟.塵.霧。通顯及形。同第二解。然說顯者是餘師義也。
或二十者至影光明闇者。第二解色或二十。此與前說開合為異。亦無有妨。
青黃赤白。現見可知 言長短者。長.短極微各有別體。相雜而住。形長見短。形短見長 問若長.短等別有極微。何故婆沙一百三十六云。應知極微是最細色。非長.短.方.圓等。解云。婆沙據別一微。是最細分更不可折。非眼所見言非長等。此論據見已去。有實體類故。成長等故。故名長等。若泛明長.短亦通假.實。若二十種色中長.短相對。以實對實。若通約諸假聚相對辨長.短。即以假對假。故婆沙第九解諸有中。第三師云。五相待有。謂此彼岸長短事等 又解。可量已去名長。不可量者名短。世間形長說為短者。於彼長中假說為短。如於重中假說為輕 問此短極微既有眾多。如何說彼而不可量。[4]解雖有多體。而不可量。如輕極微雖有多體。而不可秤。短極微雖多。而不可量。若言眼見[5]寧不可量。顯亦眼見。應當可量。若言同聚應可量者。香等同聚[6]應亦可量。此既雜住而不可量。短與長雜亦不可量 方謂界方 圓謂團圓中凸名高 中凹名下 問長與高何別。短與下何殊。解云。長.短據四邊。高.下據處中。然世人言此物高.下。於長.短中說高.下故 又解。長.短據橫。高.下約竪。世間言竪名長.短者。於高.下中說長.短故 龍氣名雲。火氣名烟 風吹細土。名塵 餘色如文自釋 問像色二十種色中。何色所收。解云。顯攝非形。夫是形色。必依極礙能表有形。鏡等中像。觸不能了。猶如影等。故非是形。言見形者。似形非實。如鏡中火似火非真。於顯色中如其所應。青.黃.赤.白四色所攝。說像是顯非是形色。廣如正理三十四說。所以得知非餘顯者。有光之處必無有影。光中像現。故像非影。說像非影廣如正理 像非餘顯雖未見文。准影可知。既光中像現。表像非影。准知光中像現。表像非闇。既光中像現。像非影闇。准知影中像現。像非光明 若言光中像現即是光攝。影中像現即是影攝 此亦非理。日焰名光。非日焰故。障光明生名影。非障起故 雲.烟.塵.霧。亦顯亦形。理非像色。像色非形故。有說。雲等是顯色者。此非定證 又在空中理非像故。[7]
[8]有餘師說至第二十一者。第三敘異說。
謂妙高山四邊空中。各一顯色。名空一顯色。故正理三十四云。空一顯色。謂見空中蘇迷廬山所現純色 問空一顯色以何為體。解云。以空界色為體。故正理論第一云。有說色有二十一種。空一顯色第二十一。是即空界色差別 問若以空界色為體者。何故識身論第十一云。空一顯色此即如彼青.黃.赤.白。准彼論文。即以青.黃.赤.白為體。解云。彼論言如彼青.黃赤白者。謂妙高山四邊空中。各現一色。名空界色。如之言似。此空一顯色。似彼青.黃.赤.白非即是也。
或可。如之言是。此空一顯色。即是彼青.黃.赤.白 問准諸論文。此空界色。以影.光.明.闇為體。如何乃說青.黃.赤.白。解云。青.黃.赤.白有其二類。若即質青等。非空界色。若妙高四邊離質青等。亦是空界色 又解。此空界色雖以光.影.明.闇為體。然彼光.影.明.闇。若據正顯。隨其所應亦是青.黃.赤.白所攝。故正理云。青等四種。是正顯色。雲等八種。是此差別(已上論文)若言青等據本以說。若言光等據末以論。各據一義竝不相違 問空一顯色。即是空界色。空界色是光.影.明.闇。未知。空一顯色。於影.光.明.闇中以何為體。解云。若據一切空界色。即以光.影.明.闇為體。若據別相。即四色不定。此中言空一顯色是空界色者。此空界色以明為體。妙高山體四寶所成。寶現空中。即是明色。故諸論說。寶[1]焰名明。以此故知。非光.影.闇。日焰名光。彼非日焰故非是光。障光.明生。於中餘色可見名影。翻此為闇。非由障生故非是影。於中見色故非是闇。由[2]斯理證定知是明。故此明色即是青.黃.赤.白差別。若作此釋。空一顯色。餘師所說正義無違。然別說者為顯差別。[3]
[4]俱舍論記卷第一
俱舍論記卷第一(末)
[5]又解。是不正義。以別說故。雖說空一顯色是空界色。然別有體 正理不破。前解為勝 若依法蘊足論第十卷。二十種色外。更說有空一顯色。相雜紅.紫.碧.綠.皂.褐。及餘所有眼根所見 解云。空一顯色廣如[6]前釋 紅是赤攝。紫。碧青收。或碧是青.白。綠是黃色。或是青.黃.皂.是青色。褐色不定。隨其所應青.黃等攝。此等諸色隨其所應。餘色相雜。更立異名。據本正色皆青等攝。
此中正者至故今不釋者。隨難別解。如文可知。
或有色處至影光明闇者。此下明四句。此即初句 問影.光.明.闇。自體虛疎。無有形[7]段。觸非極礙。唯生顯智。理在不疑。青.黃.赤.白。必與形俱。如何唯顯初句攝耶 解云。理實無有離形青等。而言青等有顯無形。據生顯智偏強勝說。如[8]新染絹。雖亦有形。以顯新生。生顯智強故初句攝。此文應言青等一分。以顯。形力齊生智等者俱句攝故。而不說者略而不論 又解四洲空中所[9]見顯色。青.黃.赤.白唯顯無形 或可。天中青.黃.赤.白四種寶地。如光明等有顯無形。故初句攝。若作此解。形俱顯色及顯新生。皆俱句攝 若依識身十一.婆娑十三.正理三十四。第一句中更加空一顯色。此非正義以別說故 或是正義。空一顯色。若據本色青等色攝。若據末色明色所攝。竝如前解 然別說者。為顯差別 若依正理三十四有一說。第一句中唯說影.光.明.闇。此師意說。青.黃.赤.白無有離形。俱句所攝非初句收。此即意別 又解。此非正義。諸論皆說青.黃.赤.白。初句攝故 又解。是正義。影.光.明.闇.決定無形。是故別說。青等不定。若別新生即初句攝。若形俱起即俱句收。故不別說 或可。青等有離形者。有附形者。不定不說。
或有色處至身表業性者。此即第二句。雖有形處必亦有顯。言無顯者。據生形智偏強勝說。如新裁[10]製絹白等物。雖亦有顯。形色新生生形智勝故。第二句攝。長等一分身表業性。即是新生身表相顯。此中偏說。以實亦通新裁絹等 又解。長等一分。即是一切形新生者如身表業性。此即別指事 若作此兩解。無別新生顯.形俱者。皆俱句攝 又解。即身表業名長等一分。業性暫起生形智勝故偏說表。不通餘形。故婆沙一百二十二云。形可了知非顯者。謂身表色。若作此解。顯.形俱色。及新裁製者皆俱句攝。若依婆沙七十五有一說。不立第二句。此非正義。諸論皆說身表業色第二句故 或於正義理亦無違。不立第二句者。以身表邊必有顯故。俱句所攝。以青等色有離形者[1]故初句攝。此即意別。
或有色處至謂所餘色者。此即第三句。顯.形平等無別新生。生智力齊皆俱句攝 所餘色者。即餘十二種色。故婆沙云。或有顯。形故可知。謂餘十二種色。謂長.短.方.圓.正.不正.高.下.雲.烟.塵.霧(已上論文) 此第三句亦應言青等一分長等一分。而不說者。略而不論 或可。影顯 或餘色言已表一分 又解。於此聚中有顯形者。皆俱句攝。[2]若顯離形是第一句。雖身表邊亦有顯色。然別立為第二句者。業性暫起生形智勝故別說之。若依正理三十四。有一說意。第三句中十六種。除影.光.明.闇。此師意說。無有離形青.黃.赤.白故青等四俱句所攝。非初句收。雖身表處亦有顯色。而別立為第二句者。如前釋通。此即意別 又解。此非正義。諸論皆說青.黃.赤.白初句攝故 或於正義亦不相違。且據青等有形者說.以實。青等一分亦初句攝 若依雜心。立壁畫等為第三句。此非正義。正理論意。不許壁畫有別實形。夫形色者。觸憶長等。觸畫不憶。明非有形 或是正義。正理論說畫無形者。據輕薄色觸不憶形。雜心言有據重色說。[3]觸可憶形。各據一義理竝無違。
有餘師說至有長等故者。敘異說。唯光.明色其體清妙。以散空中無形狀故。唯生顯智。現見世間青.黃.赤.白.影.闇色處。其相稍麁形狀可了。有長等故。此非正義。諸論皆說影.闇色等初句攝故。若依婆沙七十五有一說。空界色為第四句。此非正義。諸論皆說顯色攝故 若依正理三十四有一說.意.香.味.觸.及無表色為第四句。故彼論云。或有色聚俱非可[4]知如香.味等及無表聚。正理論意約六境說。然不說[5]聲以非恒故 或等中攝。此於正義亦不相違 若依識身十一意。說五根.四境.及無表色為第四句。故彼論云。無顯無形者。謂若諸色無顯無形 識身論意據十一種色四句分別。此於正義亦不相違。
如何一事具有顯形者。外難。外難。不解意謂。一色具有顯。形二體。便一極微有二分過。故為徵問。如何一極微事。具有顯.形二體說為俱句 此難前師 或難後師 或通難二。
由於此中至非有境義者。通難。由於此色聚中顯.形二種俱可知故。此俱句中言有顯.形者。是有[6]形.顯二智義。由生顯形二智。表有顯.形二色。非。言一體亦顯.亦形。故言非有境義 此述毘婆沙師解。
若爾身表中亦應有顯智者。論主難破毘婆沙師 若彼聚中能生二智。即謂彼聚有顯有形。身表業色既必顯俱。亦應有顯智。不應唯形無顯句攝。
已說色處當說聲處者。結前生後。
差別有八。一有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可意聲。二有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不可意聲。三有執受大種為因非有情名可意聲。四有執受大種為因非有情名不可意聲 無執受大種為因聲亦有四種。准此應釋 故婆沙十三云。聲處有八種。謂執受大種[9]為因聲。非執受大[10]種因聲。此各有二。謂有情名聲。非有情名聲。此[11]復各有可意.不可意別。故成八種 問無執受中。如何得有有情名聲 答如入阿毘達磨論第一云。聲有二種。謂有執受。及無執受。大種為因有差別故 [12]隨自體者名有執受。是有覺受義。與此相違名無執受 前所生者名有執受大種為因。謂[13]手.語等聲 後所生者名無執受大種為因。謂風.林.河等聲 此有情名非有情名差別為四。謂前聲中語聲名有情名聲。餘聲名非有情名聲。後聲[14]中化語聲名有情名聲。餘聲名非有情名聲 此復可意及不可意差別成八 彼論既說後無執受聲中。化語聲是有情名聲明知無執受中得有有情名聲 問化語有名。為成就不 解云。成就。故此論第五卷云。又名身等。有情數攝。能說者成。非所顯義 問化語有名。為是業不。解云。是業。故婆沙一百二十二云。問諸化語是業不。有作是說。彼是語業。由心發故 有餘師說。彼非語業但名語聲。以所化身無執受故。婆沙雖無評文。且以前師為正。不言有餘師故。
問化語是業。為成就不 解云。成就。故婆沙一百三十二云。有成就欲界繫所造色。亦色界繫所造色。謂生欲界得色界善心。若生色界作欲界化發欲界語 以此准知。成就化語。若言婆沙據即質化故言成就。若離質化則不成就者。撿尋婆沙上下論文[1]但言成就化語。無有不成化語之文。若言化語通成.不成。婆沙應言若即質化語成就。若離質化語不成就。彼論既無此說。故知定成化語 問如簫笛等。亦是無執受大種因聲。同化語聲。為有名不。及是業不。復成就不 解云。無名。故此論云。有情名聲謂語表業 此非語業故無有名。有歌曲等似名。非真。如鏡中火似真火。而非真火 亦非是業。故婆沙一百二十二云。問簫笛等聲。是語業不。答.彼非語業[2]但是語聲。由風氣等所引發故(已上論文)既非有名亦非是業。故不成就 問如化四境。非名非業。如何說成。解云。由心力能親發化故。可說成就。簫笛等聲即不如是。故不成就 又解。化語無有實名。論言化語是有情名聲者。似有情名。非實有情名。如鏡中火似真火。而非真火 既非實名。亦非成就。
化語非業 婆沙解。化語是業.非業。既無[3]評家。且以後師為正 又此論業品亦同婆沙後師。故業品云。散依等流性。有受。異大生 解表大種同散無表。用執受大種造。化語既不用執受大種造。明知非業 化語雖非是業。而得名語 由心力能親發起故。可言成就 簫.笛等聲雖名為語。非親發起。故不成就。若作前解。釋後證言同散無表者。據非化語業。若據化語業。[4]即用無執受大種為因 上來雖解化語真似兩說。於無執受皆具四聲 又解。由門異故成八種聲。謂有執受。無執受因聲。有情名聲.[5]非有情名聲。各有可意。不可意。總成八種 問執受.不執受因聲。與有[6]情非有情名聲。相對何別 解云。應作四句。有是執受因聲非有情名聲。謂手等聲 有是有情名聲非執受因[7]聲謂化語聲有是執受因聲亦是有情名聲。謂語表業聲 有非執受因聲亦非有情名聲。謂風林等聲 問執受不執受因聲[8]與可意不可意聲相對何別 解云。應作四句。有是執受因聲非可意聲。謂內發惡聲 有是可意聲非執受因聲。謂外發好聲 有是執受因聲亦是可意聲。謂內出好聲 有非執受因聲亦非可意聲。謂外發惡聲 問有情非有情名聲。與可意不可意聲何別 解云。應作四句。有是有情名聲非可意聲。謂語出惡聲。
有是可意聲非有情名聲。謂外出好聲。而無有名 有是有情名聲亦是可意聲。謂語[9]出好聲 有非有情名聲亦非可意聲。謂外出惡聲。而無有名 若依婆沙十三。有一師更說。有有情數。非有情數大種因聲 故故彼論云。有作是說。執受大種因聲。非執受大種因聲。各有可意不可意別 有情數大種因聲。非有情數大種因聲。亦各[10]有可意.不可意別。故成八種 正理八聲亦同此說 問此論執受.不執受因聲。與婆沙有情數。非有情數因聲。何別 解云。但是執受因聲定是有情數因聲 有是有情數因聲非[11]是執受因聲。謂化語聲 但是非有情數因聲。定是非執受因聲。有是非執受因聲而非是非有情數因聲。謂化語聲 問此論有情名。非有情名聲。與婆沙有情數。非有情數因聲。何別 解云。但是有情名聲。定是有情數因聲。有是有情數因聲。而非是有情名聲。謂手等聲 但是非有情數因聲。定是非有情名聲。有是非有情名聲。而非是非有情數因聲[12]謂手等聲 問此論可意。不可意聲。與婆沙有情數非有情數因聲。何別。
解云。應作四句。有是有情數因聲非可意聲。謂語出惡聲 有是可意聲非有情數因聲。謂外非情出好聲 有是有情數因聲亦是可意聲。謂語出好聲 有非有情數因聲亦非可意聲。謂外非情出惡聲。
執受大種至非有情名者。此即別釋。如文可知。
問[13]此論言有情名聲謂語表業者。何故正理第一云。此語表業復有二種。謂依名起。及不待名起 依名起者復有二種。一者有記。二者無記 不待名者二種亦然。
准彼論文。有語表業非與名合。如何乃言有情名聲謂語表業 解云。但言有情名聲是語表業。非言一切語表業。皆是有情名。如有語表無名合者。即是非有情名聲。依名起者謂有詮表。不待名起者謂嗔[14]咲等聲。故不相違 又問語皆業不。解云。口內者是語亦業。出口者是語非業 故正理六[15]十解發語風中云。此居口內名語亦業。流出外時但名為語 又以此文亦可證有離質聲也。
有說有聲至合所生聲者。此敘雜心論師義。許內.外兩具四大。合生一聲。名因俱聲。
如不許一至聲亦應爾者。論主破。如色中不許一顯色。極微。二四大造。聲中亦應不許一聲.二四大造。若二四大同造一聲。同得一果。應二四大展轉相望為俱有因。成過失故。理非[1]二大同得一果為俱有因 復有別過。此聲為情非情。若言是情。有外大造。若言非情有內大造 有解。據緣說俱。然聲各別。此解不然。若作[2]斯解破即不成准破故知彼計俱聲。
已說聲處至苦淡別故者。此別明味 所嘗名味。如文可知。
已說味處至及平等香者。此別解香 所齅名香。婆沙十三亦說四香。與此論同。於四香中。好.惡二類攝香總盡。於二類中有等。不等 正理解等.不等香有兩[3]解。第一[4]師云。增益損減依身別故[5](解云。等謂平等。香力均平增益依身。不等謂[6]太強成損。太弱無益。損減依身於好惡香中有增損者名等不等 餘者即是無益無損) 第二解云。有說微弱.增盛異故(解云。微劣是等。增盛名不等)正理解本論三香亦有兩解。第一解云若能長養諸根大種名好香。與此相違名惡香。無前二用名平等香。入阿毘達磨亦同此解[7](解云從是惡香。但能長養諸根大種亦名好香。縱是好香。若能損減諸根大種亦名惡香。此師意說但能長養名好香。但能損減名惡香。無長養損減者名平等香) 第二解云。或諸福業增上所生名為好香。若諸罪業增上所生名為惡香。唯四大種勢力所生名平等香。此師約勝.劣.處中以解 又五事論云諸悅意者說名好香。不悅意者說名惡香。順捨受[8]處者名平等香 解云。約情說故名好.惡等香。論體無記。此與正理第二解義亦無違 問四香.三香各有兩解。如何相攝。
解云正理四香中第一解與三香中第一解相攝。增益義當長養。損減義當非長養。無益無損義當平等 三香中好香攝四香中等香 三香中惡香攝四香中不等香 三香中平等香攝四香中好.惡二香。以於好.惡二香中。增益者名等香。損減者名不等香。餘不能增益.損減者名好香.惡香。此即義當平等香 又解。三香中好香。攝四香中等香全。好.惡香各少分 [9]三香中惡香攝四香中不等香全好。惡.香各少分 三香中平等香。攝四香中[10]好.惡二香[11]少分。以四香中好.惡二香攝香總盡。於中離出等.不等香故。三香中[12]等香。攝四香中好.惡香各少分 正理四香中第二解。與三香中第二解相攝 增盛義當罪福業生。體既增盛故知業感 微劣義當唯大種生。體既微劣故知非親業感。唯大種生 以此微劣.增盛二香攝好.惡。盡。故說三香攝四香盡 又解。三香中。若福業增上所生名好香。即攝四香中好香全.不等香中少分。三香中。若罪業增上所生名惡香。即攝四香中惡香全.不等香中少分。三香中。若四大勢力所生香名平等香。即攝四香中等香。以當微劣故。所以四香中別說不等香者。於好.惡香中。有增盛者別立。如沈.麝等。是好香中不等香。如葱.韮等。是惡香中不等香故 三香中好.惡二香。各攝四香中不等香少分。
已說香處至同修勇進樂者。此下別解觸 所觸名觸。即十一種 雖根對境實不相觸。無間生時。根是識依假說能觸。觸非識依不說彼觸能觸身根。但名所觸。觸與身根極相隣近故得觸名。香.味二種雖亦至根。非如彼境故不名觸 問一切四大。皆發身識不 答異說不同。故婆沙一百二十七云。問緣五色根所依大種發身識不。有說不發。如五[13]色根。不可觸故。不發身識。所依大種理亦應然 問若爾何故。說為身識所識。答依法性說身識所識。未來世中身識境故。然無現在發身識義 有說。除身根所依大種。皆能發身識。以身根所依極[14]隣近。故不能發身識。然他身識所緣境故。亦得名為身識所識(雖有兩解然無評[15]文) 滑等四種顯別有體。不同經部故各言性 冷.飢.渴三。是心所中欲之異名。非正目觸[16]言觸是欲。從果標名。故不言性 法蘊第十亦同此論。然婆沙十三。七所造觸皆有性字。言性者據體性說。一切諸法皆有[17]性故。不言性者顯從果立名。或略不說 若依經部。觸中。但有四大種無別所造觸 問澁.滑.輕.重.各相對立。何故對冷不說燸耶 解云煗即火大故不別立。難云冷即水大應不別立。解云。水是濕性不應名冷 問七所造觸。何大偏增相望有異。答如婆沙一百二十七云。不由大種偏增故。滑乃至渴。但由大種性類差別。有生滑果。乃至。有生渴果。
有餘師言。水.火增故滑。地.風增故澁。火.風增故輕。地.水增故重。水.風增故冷。風增故飢。謂風增故擊動食消。引飢觸生.便發食欲。火增故渴。謂火增故煎迫飲消。引渴觸生便發飲欲(然無評家。正理同後師)問悶.力.劣等。何觸所收。答正理第一云。悶不離滑。力即澁.重。劣在輕.耎。輕性中攝。如是其餘所觸種類。隨其所應十一中攝(已上論文) 四大指同下解 釋滑等四如文可知 冷.飢.渴三相隱難知。若不約果以明其體難顯。謂煖欲因名冷。食欲因名飢。飲[1]欲因名渴。冷.飢.渴三是欲異名。因觸生欲。觸是因.欲是果。此三皆於觸因之上立欲果之名。作如是說。故入阿毘達磨云。由此所逼。煖欲因名冷。食欲因名飢。飲欲因名渴。此皆於因立果名故 引頌證於因立果名。佛出世非樂。能生樂故稱佛為樂。因立果名。餘准此釋 問火大[2]熱觸亦生冷欲。何不以欲標名。解云。火大是強當體立稱。冷觸昧劣故從果立名。
於色界中至傳說如此者。約界分別。色界不資段食故無飢.渴。[3]餘皆有。彼界衣服。一一別住即不可稱。多衣積聚方可稱故。此顯有重 [4]涼風觸身能為饒益。表有冷觸 經部色界無[5]冷。論主意明經部不信有冷。故云傳說 若依婆沙一百二十七云。有說。色界衣雖不可稱。而餘物可稱 有說。彼界一一衣雖不可稱。多衣積集即可稱。如細縷.輕毛積集便重(然無評家。此論同後師) 問五境之中。何故色.味二種。當體立名 聲.香.觸.三約因等辨。如聲中執受。不執受.大種因聲。此是約因。有情名.非有情名聲。此是約用。由聲顯故。可意.不可意聲。此是約果。因聲生故。
或約情說。如香中好.惡等香此是約情。
或據相形。或據勝劣。如觸中四大澁.滑.輕.重.據體。後三約果。或皆約體 解云。色.味相顯故約體明。聲.香相隱故約因[6]等辨。觸通隱顯故約體約果 又解。離中知內色相顯了當相立名。聲相稍隱約因等辨。合中知內。味相顯了當相立名。香相難知約情以辨。觸通隱顯故約體說八。約果說三。以實而言。色等五境皆有執受.不執受為因。有情數.非有情數大種為因。可意.不可意好.惡.平等。[7]此論不具說者。略而不論。或可影顯。廣如正理.法蘊.品類.五事.入阿毘達磨論說。若作句數皆准聲應知。
此中已說至[8]十一觸起者。此下第二明生識總別 如文可知 身識極多緣觸。兩說不同後說為正。故婆沙一百二十七云。問十一觸中極多緣。幾發生身識。有作是說。一一別緣發生身識。十一種相。用增故 有餘師言。極多緣五發生身識。謂四大種.滑等隨一 復有說者[9]總緣十一亦生身識問答(云云) 如是說者。緣十一事亦生身識。如緣色處二十種事亦生眼識。此亦應爾 [10]舊婆沙觸中生識總別。文少雜亂。良由舊論。時屬火焚遺文雜亂。不引會釋。今所引者。竝是新婆沙。既有正文無勞致惑。
若爾五識至非自相境者。難 經言五識取自相境。既能總緣應非自相。
約處自相至斯有何失者。通 處謂色處等。事謂色處等中別事。約處自相許五識取自相境。不能取他處境名取自相。非緣別事名取自相。
今應思擇至何識先起者。問二根同處兩境俱來。身.舌二識何識先起。
隨境強盛至令相續故者。答 隨境強盛彼識先生。兩境均平舌識先起。貪味增故名為食欲。由有食欲方能[11]進食。由進食已身[12]識相續。由貪食味故舌識先生 問身.鼻同處兩境俱至。何識先生。眼.耳[13]雖別境。若俱至何識先生。於此文中何故不說。解云。味.觸有時偏增。有時均等故此別明。香.觸雖不相離。香勝觸劣鼻識先生。故此不明 或可。影顯。應准身舌 色.聲兩種離中知故此中不說 或可。准知。強者先生。境若均平眼識先起。色相顯故眼用速故。
已說根境至今次當說者。此下第三釋無表。就中一明無表相。二明能造[14]大。此即第一明無表相。結前問起。
頌曰至由此說無表者。初句出無表位。隨流出無表相。淨不淨出無表[15]體。第三句簡法。第四句結名。
論曰至謂此餘心者。以三性心望善惡無表。明亂不亂。若異性相望名亂。以異性故。若同性相望名不亂。以同性故。謂此善無表。餘不善。無記名為亂心。即以自善心名不亂。謂此不善無表。餘善.無記名為亂心。即以自不善心名不[1]亂。是即善.不善心通亂.不亂。無記唯名亂。自無無表故。
若依正理。不善.無記名亂心。善心名不亂。釋稍不同。
無心者至及滅盡定者。所以不言無想異熟者。以於彼位無表不行。[2]生色界故無散無表。以無[3]心故無定無表。故無心言不攝於彼。
等言顯示不亂有心者。亂心等。等取不亂心。無心等。等取有心。隨其所應無表。於此四位中行 問何故。頌文別標亂心。無心。不言不亂.有心 解云。無表於亂心。無心位中行。顯彼希奇。於不亂.有心位行。非顯希奇。故標亂心。無心不言不亂.有心 又解。若言不亂。有心。還應有難。必有一難。此不須通 正理破云。又謂等言通無心者。此言無用。前已攝故。亂心等言已攝一切餘有心位。第二等言。復何所攝。經主應思。或謂後等攝不亂心前無用者。此不應然。無[4]容攝故。何容後等攝不亂心。遮言。理於相似處起。乘無起等。理不及餘。故非全攝或可。亂心言成無用[5](解云。或二位三位足攝心盡。何須四耶。若言亂心等。等取不亂心及無心。三位即攝心皆盡。何須有心。若言無心等。等取不亂心。此即非相似處起。不可等彼。若言無心等。等有心。二位亦攝心盡。即亂心無用) 安惠菩薩。俱舍釋中。救云。眾賢論師。不得世親阿闍梨意。輒彈等字。亂心.不亂心。此是散位一對。無心.有心。此是定位一對。亂心等等取不亂心。散自相似。無心等等取有心。定自相似。故此等言通於兩處。顯頌巧善。
相似相續說名隨流者。相似謂與表業及心性相似 或可。前後相似 相續。謂前後相續 或相似名隨。相續名流 正理破[6]言。非初剎那可名相續。勿有太過之失。是故決定初念無表。不入所說相中 又相續者。是假非實。無表非實失對法宗 又定所發。亂.無心位不隨流故。應非無表。若言不亂.有心位中此隨流故。無斯過者。淨不淨表業應有無表相 俱舍師救云。言相續者。或以前續後如初無表。或以後續前如後無表。或續前續後如中間無表。故初及後皆名相續。設有無表唯一剎那。相續類故亦名相續。如乳如[7]新。故入阿毘達磨云。亦有無表唯一剎那。依總種類故說相續(已上論文) 此無表體即名相續。前後實體而相續也。誰言是假 又[8]定無表。雖復非遍四位中行。名無表者。四位之言隨應而說。非言無表皆遍四位。如定俱無表。有心[9]位行。不善無表。亂.不亂心位行。若散善無表。通四位行。汝立無心亦為一位。定俱無表豈得行耶。表業為難亦為非理。期心一發任運相續。彼位中行是無表相。表雖心發。心斷則無而非任運。故不成例。
善與不善名淨不淨者。為遮餘計無記無表。故辨其性唯善不善。言善簡淨中無記。言不善簡不淨中有覆無記。
為簡諸得至五種因故者。簡得。得雖相似相續通四[10]位行。而非大所造故非無表。此宗。造是因義能生所造果故。簡異覺天等。彼言。造是成義。施設義。即以[11]此大成所造故。即以此大施設所造故。
顯立名因至名為無表者。釋第四句 顯立無表名之因緣。故言由此 表.無表二。雖同色業為性。表能表示心等令他了知。無表不能表示心等令他了知。故名無表。論主不信如是無表。別有體相。故言此是師宗所說。略說表業所生善.不善色.及定所生善色。名為無表。
既言無表至大種云何者。此下第二明能造[12]大。就中。一明實四大。二對假顯實。此即明實四大。牒前問起。
頌曰至堅濕煖動性者。上半頌舉數列名。第三句辨業。第四句顯體。
論曰至大事用故者。持義名界。一能持大種自相不[13]改。二能持所造色相續 言大種者。一切餘所造色.所依性故。餘色所依.是能生義。此即釋種 問四大在造色何處。而言為所依性耶。答如婆沙一百二十七云。有說在下為因。所依法應爾故 問若爾於逼近色可說能造。於隔遠者云何造耶。答不說一聚所有大種都在其下。造諸造色。但說一樹分分皆有大種在下。造色在上 有作是說。相雜而住。大種在外。造色在中 問若爾。應斷截時。見有孔隙猶如斷藕。答雖有孔[14]隙而不可見。以諸大種非有見故。所見孔隙是造色故(已上論文) 三義釋大。一約體寬名大。一一所造各有四大。二約相名大。如大地.大山地增盛。大江.大海水增盛。炎爐.猛焰火增盛。黑風.團風風增盛。三約用名大。如火.水.風災。如其次第能壞初.二.三定。地能任持世界。故用大也 若依正理釋大種云。虛空雖大不名種。餘有為法雖是種而非大。唯此四種具兩義故名為大[1]種。婆沙等論亦同正理。即大名種故名大種。持業釋也 此四大種[2]能成何業者。問。
如其次第至或復流引者。答 增盛.如種生芽此據上下。流引.如油渧水此即據傍。
風業稍隱[3]故別解也。
業用既爾自性云何者。問性。
如其次第至故亦言輕者。答自性可知 動性稍隱。是故別解。理實。有為.皆剎那滅。無容從此轉至餘方。而言相續至餘方者。據相續運轉至餘方。由風動故說色往來。若無此風即無運轉 引論及經證此風界動為自性 言輕等者。輕是所造觸。風界體性與輕相似。故言輕等 風體是動。而言輕者。以風.動性。微細難知故。約輕相以顯動性 業。謂所作業。果即是其輕。八轉聲中第二聲也。以業顯體。即是以果顯因之義。故正理云。輕為風者。舉果顯因。[4]是風果故 問火.風增故輕。何故但言風為輕因。解云。風遍為輕因。火即不遍如柳絮等飄舉輕性。火即非增。故別舉輕偏顯風界。地等相顯非舉果明 言八轉聲者。一體。謂直詮法體。二業。謂所作事業。三具。謂作者作具。四為。謂所為也。五從。謂所從也。六屬。謂所屬也。七依謂所依也。八呼謂呼彼也。依聲明法凡喚諸法。隨其所應有八轉聲。
云何地等地[5]等界別者。此下第二對假顯實。云何假地等。與實地等界別。此即問起。
頌曰至風即界亦爾者頌答。
論曰至表示風故者。就長行中。一釋頌。二釋色義。此即初文。地謂顯.形色處為體。世人相示皆指形.顯。故佛隨世約顯與形立地名想。水火亦爾 唯有風界即名為風。以世計動[6]風體故。此是異說 亦言顯.形。通表示風。此是正說 問假地.水.火.風皆以色.香.味.觸為體。何故偏言形.顯 解云。偏言色者從多分說[7]謂世多於地.水.火.風以顯.形色而相指示。非多於彼地.水.火.風。以香.味.觸而相指示 又解。色遍.勝故。謂世雖說我今嗅地。而不多說嗅水.火.風。世雖亦言我今甞水。而不多說甞地.風.火。[8]雖亦[9]言觸地.水.火。風即地等界故。故雖假地等皆有香.味.觸。而形與顯。通能表示地.水.火.風遍勝體強。是故偏說。
何故 此蘊至說為色耶者。此下第二別解色義。問何故色蘊。始自眼根終于無表。說為色耶。
由變壞故至名色取蘊者。答 可變可壞故名為色。引證可知 又婆沙九十七云。問變與壞有何差別。答變者。顯示細無常法。壞者。顯示麁無常法 復次。變者。顯示剎那無常。壞者。顯示眾同分無常復次。變者。顯示內分無常。壞者。顯示外分無常 復次。變者。顯示有情數無常。壞者。顯示非情數無常。如說舍壞倉庫等壞。
誰能變壞者。問。
謂手[10]觸故至惱壞如箭中者。答。
謂彼色法。由手觸故即便變壞。廣說乃至。[11]蚊等[12]觸。五根及色.聲.香.[13]味雖非手等觸著。然與彼觸同一聚生。若觸觸時彼便變壞 或可。觸彼能造四大令所造色亦變壞。故此變壞即是可為他惱壞[14]義 故法救所集義品[15]之中作如是說。趣求諸五欲境人。常起[16]於希望。彼諸欲境若不遂會。令色變壞。猶如毒箭在身中也 色等五境是所欲故 或能生欲名之為欲 言義品者。此品之中釋諸義故 故婆沙[17]四十四云。釋迦菩薩為多求王說此頌。廣如彼解。
色復云何欲所惱壞者。問。
欲所擾惱變壞生故者。答 是由欲惱令色變壞生故。
有說變礙故名為色者。第二釋。色可變有礙。可變謂可變壞故。有礙謂有礙用故。
若爾極微至無變礙故者。難。
此難不然至變礙義成者。釋 五識依緣皆應積集。故無現在獨住極微。由恒積集故有變礙。然正理第二有兩說。一說同此論 又一說云。有說亦有獨住極微。然能變礙而不發識。五識[18]依緣要積集故。如立極微。雖無方分亦無觸對。而許極微有礙。有對。有障用故。應知變礙義亦如是。
過去未來應不名色者。難 現在眾微[19]集變礙義可成。過.未眾微散應不名為色。
此亦曾當至如所燒薪者。通 過去曾礙。未來生法當礙。諸不生法是彼礙類。如所燒薪。
諸無表色應不名色者。又難。五根。五境極微成變礙。可得名為色。無表既非極微成。非變礙故應非色。
有[1]釋表色至影[2]亦隨動者。釋無表妨。有二釋。此即初解。約隨表色釋。是雜心論主義。影依樹起。樹動影動。無表依表生。表色無表色。
此釋不然至影必隨滅者。難 本以變礙解釋色名。體無變礙不應名色。又約喻難。影依於樹。樹滅影隨滅。無表依於表。表滅無表不滅。滅既不同。色寧同彼又正理破云。此不應理。隨心轉色不從表生。應非色故。
有釋所依至亦得色名者。第二釋。此約大種名色。
若爾所依至應亦名色者。難 若所依是變礙。能依得色名。所依五根既變礙。能依五識應名色。
此難不齊至助生緣故者。此述古師通[3]難。無表親從大種生。如彼影.光親依樹.寶。可得從[4]大名為色。以諸大種望所造色。作生等五因故是親也。眼等五識依眼等五根時。則不如是。唯[5]能為作助生增上緣故。以識望根是其疎故。不名為色。
此影依樹至未為釋難者。此顯有過 說一切有宗。造色極微各別依止自四大種。而言影.光依樹.寶生。且非符順毘婆沙義。彼宗。影.光.各自依止四大種故。樹.寶還是助生增上緣。義將類眼根。義應相似。
設許以下縱破 假設許汝影.光依止樹.寶。而無表色不同彼影.光依止樹.寶。彼宗許所依大種雖滅。而無表色常相續生不隨滅故。是故此師未為釋難 正理救云。此言意顯影等大種。樹等大種為所依故。所以者何。影等大種。生.住.變時皆隨彼故。此影.光言。意表總聚。非唯顯色。如樹寶言。是故影等顯色極微。依止影等大種而轉。影等大種復依樹等大種而生。故於此中無不順過。
正理救縱破云。此難不關毘婆[6]沙義。能依所依許俱滅故。無表所依大種若滅。能依無表未甞不滅 初念無表。可與所依大種俱滅。第二念等無表。云何 第二念等。大種若無。其無表色豈得現有 雖此位中非無大種。而彼大種非此所依。非生因故。
奇哉如是。善解對法。豈不非唯生因大種。望所造色。能為所依。然更有餘四因大種。望所[7]造色許為依故 俱舍師破云。汝言影等大種。樹等大種為所依者。何異影等依於樹等。樹等望彼皆是疎依。竝非親生。等非能造。汝說影等大種。依樹等大種。還是違宗。故救非理 又破救縱云。汝意[8]云初念生因大種。望第二念等無表。能為所依。第二念等四因大種。望第二念等同時無表。亦為所依。故說能依.所依俱滅。同樹等滅。影等隨即滅。言初念大種為生因。第二念大種為依等四因者 豈有別世兩具四大共為五因。生一所造。諸論皆說。一切四大。望所造色皆具五因。故婆沙一百三十二云。過去大種。與未來所造色。為幾緣 答因.增上。因者五因謂生等[9]五。增上者如前說 又云。過去大種。與現在所造色為幾緣。答因.增上。因者五因謂生等五。增上者如前說 又云。現在大種。與未來所造色為幾緣。答因.增上。因者五因謂生等五。增上者如前說 准彼論文。初念大種。望第二念所造色具五因。云何乃言但作生因 若轉救言初念大種為生因者。即五因皆名生因。以親能生造色故。第二念四因大種。名依等四因 雖初念大種得具五因。第二念大種即闕生因。還有別世兩具四[10]大共造色過。若轉救言第二四念因大種者。非是依等四因。即四大種各為一因名為四因。總是依因。故諸論說初念大種。能為生因。現身大種能為依因 若作此救。雖無闕因之過。既言第二念大種為所依為別起大種。為即造身根等大種。為是親所依。為是疎依。若言即是身根等大種。望無表色但為疎依者。我亦許此同時疎依。非親所依。無表不由同時依力而得色名。但由初念所依力故。而得色名。由此理故。初念大種為親所依。可得同彼影.光二種。親依樹.寶故。[11]我約此說所依滅無表不滅。不可說彼疎依。為所依。但應言依。彼說所依言中有過 若言無表。亦望同時疎依得名色者。眼等五根。望眼等識亦是疎依。應眼識等亦名為色。又由彼力得名色者。應是能造。若是能造。還應具有生等五因。故為非理。
復有別釋至理得成就者。論主第二釋通外難 五識二依。或有變礙。或無變礙。以不定故不名[12]色。無表一依。唯有變礙。以決定故說名為色。前難不齊。變礙名色得理成就。
頌曰至身[1]界觸界者。此下大文第二立處界 言此中。是簡持義。或起論端義。此前所說十一種色蘊中。毘婆沙師許即根.境為十處界。然經部師處假.界實。不可即以處為界體。於彼有違。故言許即表非共信。
已說色蘊至三蘊處界者。此下大文第二明三蘊。結前問起。
頌曰至名法處法界者。就明三蘊中。前三句正明三蘊。後三句立處界。
論曰至[2]所生受者。此別釋受。謂能領納隨順觸境。是受自性 問諸心心所同緣一境皆能執受。與受何別。解云。諸心.心所雖復同緣俱名執受。受領納強名自性受。猶如十人[3]同處坐。一人是賊。傍怱有人叫喚呼賊。雖復十人同聞賊聲。實是賊者領即偏強。不同餘[4]九。受領境強。想等領境弱。應知亦爾 又解。諸心心所雖復同緣皆執受境。想等諸法從別立名。受無別名。雖標總稱即受別名。如色處等雖有兩解前解為勝 總說有三。謂樂受等。約依因異別說成六。言受身者。身是體義。故對法論云。身義體[5]義無差別也 若依顯宗第二領納隨觸名自性受。故[6]彼論云。云何此受。領納隨觸。謂受是觸隣近果故。此隨觸聲為顯因義。能順受故。受能領納。能順觸.因。是故說受領納隨觸。領納隨觸名自性受。領納所緣亦是受相。與一境法別相難知。一切皆同領納境故。以心心所執受境時。一切皆各領納自境是故唯說領納隨觸。名自性受。別相定故。領納所緣名執取受。非此所辨相不定故。廣辯二受。如順正理及五事論 解云。彼論意說。受有二種。一執取受。謂一切心.心所法執取前境。皆名執取受。二自性受[7]謂受能領納自所隨觸。取觸勢分名領納觸。執取難分不約彼說。自性易顯故約此明受。
言領納觸名自性受者。謂即此受領納自體。言[8]領觸者。觸是其因。受是其果。受能領納觸順.違.俱相。領納觸果。果即是受。還領自體以領觸相故 故正理論釋果云。如言王食國土。非食地土飲食地中所出。言食國土。舉因顯果。[9]領觸亦然。又如父生子。子之媚好皆似於父。亦[10]如果從種生。果似於因。受從觸生應知亦[11]然 若作俱舍師破云。諸心心[12]所同一剎那俱緣前境。如何可言領相應觸。若從他生及相似者。即名為受。子從父生。果從因生。皆應名受 又解。釋此論文。同顯宗等義亦無違。言領觸者。謂領觸因。
想蘊謂能至應如受說者。別釋想蘊。像。謂諸法自相共相。此想能取。故名取像。如緣青時。想能封[13]疆盡界[14]非非青故名之為青。黃等亦爾。此所取像。餘心所等不能取故。餘心所等雖緣一境。各別起用行解不同。約依不同別說成六。應如受說。
除前及後至名為行蘊者。此下別釋行蘊。謂五蘊中除前色受想三。及除後識。餘一切有為[15]行法。名為行蘊。
然薄伽梵至由最勝故者。經部。以佛經中唯說六思身名為行蘊。不說餘法。故知。但以思為行蘊故引釋言。由思最勝故但說思。理實。餘法亦行蘊攝。
所以者何[16]者。問。
行名造作至皆行蘊攝者。答 行名造作。思是業性。體是造作。與行相似。造作義強故為最勝。是故佛說。若能造作未來有漏有為果法。名行取蘊。故知。造作是行 或證造作義強。如我所說。除四蘊外餘有為法。皆行蘊攝。若不爾者。餘心所法.及不相應。既非行蘊。復非色等應非蘊攝。[17]若非蘊攝應非苦.集。若非苦.集則不可說為苦應知.集應斷。然蘊諦攝 恐[18]彼答言非攝何失。有違聖教。如世尊說。若於一苦諦法。未為無間道達未為解脫道證知。我說不能作苦邊際得無學果未斷未滅。此據集諦說亦如是。例同苦諦。應言若於一集諦法。未為無間道斷。未為解脫道證滅。我說。不能作集邊際得無學果 苦邊際者。所[19]謂涅槃。涅槃出苦名苦邊際 或苦盡處名苦邊際 說集邊際準苦應知。由如是理。是故定應許除色.受.想.識四餘有為[20]行皆行蘊攝問若[21]據造作。或約遷流。餘之四蘊亦名為行。何故行蘊獨得行名。解云。其餘四蘊雖亦名行。攝行少故。各受別名。行蘊攝行多故。故得行名。雖標總稱即受別名。故雜心云。五陰雖是行。而一受行名。
即此所說至立為法界者。別立處.界。
已說受等至并立處界者。此下第三明識蘊體。就中。一明識蘊。二釋妨難。此即明識[1]蘊 結前問起。
頌曰至六識轉為意者。上一句正明識蘊。下三句立處界。
論曰至至意識身者。識非一故名各各了別。境非一故名彼彼境界 問五識。對五境可名為各。意識。遍緣。云何名各。解云。且據法界名之為各 又解。緣十三界名各。若五識據非緣他境名各。非不被他緣自境。意識能緣十三界名各。非不能緣他境 又解。意識隨緣何法即名。為各。總取境相者。謂彼六識。各於彼彼境不取別相。取境總相。故名識蘊 問心與心所各有行解。取諸境相差別云何。解云。就行解中。一敘異解。二問答分別 一敘異解者。心對心所行解不同。略為四解 第一解云。夫於境中有二種相。一者總相。謂色.聲等。二者別相。謂[2]違.順等。心.心所法對所緣境。心取總相不能取別。心所各自取境別相。不能取總。以於一體無多解故故入阿毘達磨論第二云。唯總分別色等境事說名為識。若能分別差別相者。即名受等諸心所法。識無彼用但作所依 第二解云。心王正取總相兼取別相。諸心所法各自取別相。非能取總相。此[3]家意說。心王力強能取總.別。心所力劣取別非總 第三解云。諸心所法。各各正能取自別相。兼取總相。心王[4]但取總相非別。此[5]家意說[6]王所作處。心所必隨。故心所法兼能取總。王非隨所故非取別 第四解云。心.心所法。一一皆能取總[7]別相。然彼心王。正取總相。兼取別相。諸心所法。各各正能取自別相。兼能取他別相.及與總相。所以得知諸心.心所。皆能取境總。別相者。如婆沙第三十四無慚納息中。解無慚行相云。有餘師說。此顯無慚行相。此行相對餘應作四句。有無慚非無慚行相轉。謂無慚作餘行相轉 有無慚行相轉.非無慚。謂無慚相應法作無慚行相轉 有無慚亦無慚行相轉。謂無慚作無慚行相轉 有非無慚亦非無慚行相轉。謂若取此種類。應說無慚相應法作餘行相轉。若不爾者。應說除前相 解無愧等中亦有四句。不能具引 以此准知皆取總.別 二問答分別者。就中。一會釋論文。二對行相明差別。三會釋行相名。四辨得一行名。五明得能緣名。六三性分別 言會釋論文者。問若初家說。心.心所法。各唯一解不起多者。無慚四句云何釋通。解云。此據行解[8]互相隨順。故作此說。非謂一體起多行解 或餘師義。不必須通。問若後三說。於一體上有[9]多解者。入阿毘達磨云何釋通。解云。彼論所說據正非兼 或餘師義。不必須通 問若後三說。於一體上有多解者。既有多解。如何不有體多過耶。解云。兼[10]行雖多性相隨順。正行唯一故體非多 二[11]對行相明差別者。問行解.行相差別云何。解云。言行解者。謂心.心所行解不同。於諸境中取總.別相。即是心.心所法作用差別。此之行解於所緣境。或起正解。或起邪[12]解。如上[13]四說。即行名解故名行解。言行相者。謂心.心所。其體清淨。但對前境不由作意。法爾任運影像顯現。如清池明鏡眾像皆現 三會釋行相名者。問如前所引。無慚四句所說行相。彼論應言行解。何故乃言行相。又若義同即無差別。何故相對辨差別耶。解云。若言行解。唯是心等作用差別。若言行相有其二種。一影像名行相。二行解名行相。前為[14]相對辨差別故作用名行解。影像[15]與行相[16]名。據義不同實有差別 論行相名兼通行解。無慚四句言行相者。即是行解相故。名為行相。更有餘文准此通釋。如是名為二種差別。四辨得一行名者 問行解.行相。據何名為同一行相 解云。據行相同名一行相。心心所法。其體明淨。隨對何境法爾相現。同有此相名同一行相。故入阿毘達磨第二云。如眼識等依眼等生。帶色等義影像而現。能了自境(已上論文) 由此准知。但約行相名為一行 問心等行解。有說亦同。如何不名同一行相 解云。行解。異說不同理非決定。行相。同說故約此明 又解。心等行解。有說同[17]家。亦得名為同一行相。此言行相即行名相 五明得能緣名者。問行解.行相。為約何者說名能緣。解云。據行相說。非據行解。謂彼心等對境之時。有影像現。據此義邊名為能緣。境名所緣。以心.心所緣境[18]之時。非如燈焰舒光至境[19]亦非如鉗押取彼物。據影現義名能.所緣 問清池.明鏡。亦有像現。應說彼類亦是能緣。解云。雖有像現而無行解。非如心等。亦不說能緣 問若爾應約[1]行解名為能緣。何故約彼[2]有影像現說名能緣 解云。行解或正。[3]或邪。於境不定。行相理定。故約此明 又解。正約行相名為能緣。理實而言。亦兼行解 又解。但約行解名為能緣。以是用故 又解[4]約行解名為能緣。理實而言。亦兼行相 又解。俱正約彼行相.行解名為能緣。以此二種必定有故 六三性分別者。問行解.行相。與心.心所。性皆同不。解云。行解.行相。既不離體。應知三性皆與體同 問如善心.心所法緣不善色時。有影像現。如何行相同彼體耶。解云。雖所緣色是其不善。以此影像不離能緣故亦是善。如鏡中火似火非[5]真。影像亦爾。似彼不善而非不善。如善既爾。不善.無記.准善應知 若依大乘。此行相當相分。此相分是境攝。隨變色等即色等中攝 若依正量部。心.心所法。亦直緣前境。無別行相現心等上。不同說一切有部。不變相分復不同大乘。
應知如是至轉為意界者。別立處.界。
如是此中至復為意界者。此下釋妨。就中。一建立[6]意二建立[7]界。此即初文。謂總牒上相攝義門舉有妨者。[8]由問為難。
更無異法至即名餘種者。此釋妨 意界雖無別體。與六識異轉位得名。據顯說在過去。論體實通三世。從他生邊名識。能生他邊名意 喻況可知 問未來無前後。而說有意界。亦可未來無前後應有等無間解云。等無間緣作用所顯。故未來無。意界據體故未來有。依如是義說十八界皆通三世 問過.未可爾。現住一念六識不竝。義分根識。極多只可得有十三。如何得有十八界耶。解云。此據現在多念相續。或據現在一念多人。故言十八。若據現在一人.一念。極多十三。少[9]則不定。
若爾實界至十八界耶者。此即建立界問起。若六識攝意。應有十七。若意攝六識。應有十二。何緣得立十八界耶。
頌曰至界成十八者。答。[10]如文可知。
若爾無學[11]至非意界故者。難。
不爾此已至後識不生者。通 由入涅槃闕餘受生緣故後識不生。住意性故得名為意。如眼已滅未發眼識名眼界故。
此中蘊攝至總攝云何者。此下大文第二明總攝問起。
頌曰至[12]以離他性故者。答此明總攝 以化地部說他性相應非自性。亦他性相攝非自性。如以戒定慧攝八支正道。彼執不然 若論其體。體相不同。若義相似便相攝者。一切諸法無我理同。竝應相攝。經依相順假說相攝。若就勝義唯攝自體。故婆沙五十九云。諸法自性攝自性時。非如以手取食。指捻衣等。然彼各各執持自體。令不散壞故名為攝。於執持義立以攝名。故勝義攝唯攝自性。
論曰至攝徒眾等者 諸處。謂諸經論[13]處 真攝名勝義 假攝名世俗 四攝事。謂布施。愛語.利行.同事。布施謂財.[14]法布施.愛語謂[15]實語等。利行謂利益行。同事謂同作善事。由此四種攝徒眾等令不散故 餘文可知。
眼耳鼻三至非二十一者。此下大文第三明數開合。就中。一明數合。二明依開。此即初文問起。
此難非理者。總非。
所以者[16]何。徵。
頌曰至如是安立者。答 文可知。
若爾何緣生依二處者。此[17]明依開。問。
頌曰至各生二處者。釋 端嚴有兩解。初解令身端嚴。此解有過 第二解令識端嚴。此解無妨。舌.身形大發識用足。故不[18]須二 又婆沙十三云。問何故眼.耳.鼻各有二處。而舌身唯一耶。答諸色根處為莊嚴身。若有二舌是鄙陋事。世便蚩咲。云何此人若有二舌。如似毒蛇。若有二身亦是鄙陋。世所蚩咲。云何一人而有二身。如兩指竝。
已說諸蘊至別義云何者。此下大文第二別釋名義。就中。一釋三名。二教起因。三體廢立。四名次第。五名廢立。六攝異名。此即釋三名。結前問起。
頌曰至是蘊處界義者。聚義是蘊義。生門義是處義。種族義是界義 梵云塞建[19]陀唐云蘊。舊譯名陰(於禁反)此陰是陰覆義。若言陰梵本應言鉢羅娑陀。案陰[20]音應[21]以陰(於今反) 陽之陰也。近代諸師[22]竟作異釋 或云。淡聚名淡陰。此釋不然。[23]然醫方說淡飲不言陰 更有異釋不能具述 若言陰氣[1]萬物所藏。即是聚義。借喻此名。粗可通途。然非正目故今名蘊 或翻為眾。故法花云五眾之生滅。此亦不[2]爾。若言眾。梵本應云僧伽 或翻為聚。此亦不然。若言聚。梵本應云[3]曷邏陀 梵云阿[4]野怛那。唐云處。舊翻為入。此亦不然。若言入。梵本應云鉢羅吠舍。舊經亦有譯為處者。如空無邊處等。及阿練若處。竝與今同。梵云馱都唐言界。有譯為持。偏據一義非盡理也。
論曰至蘊義得成者。引經五門以釋。色聚名蘊。此言略者。名略非體。以三世法非可聚故。故婆沙七十四云。問過去.未來.現在諸色。可略聚耶。答雖不可略聚其體。而可略聚其名。乃至識蘊。應知亦爾 問若[5]爾無為亦應立蘊。諸無為名可略聚故 答諸有為法有作用故。有略聚義。雖體有時不可略[6]聚。而略聚其名。立色等蘊。諸無為法。無作用故無略聚義。雖可略聚其名。而不可立為蘊。
於此經中至名現在者。三世門 正滅是現在故。舉已滅名過去。簡異擇滅。非擇滅故言無常已滅。已生是現在。[7]若未來未至已生位名未來。至已生位未落謝過去名現在。集異門同此論。
自身名內至或約處辨者。內外門。自身成[8]就名內。不成就及他身非情名外。故集異門足論第十一云。云何內色。答若色在此相續。已得不失是名內色 云何外色。答若色在此相續。或本未得。或得已失。若他相續。若非情數。是名外[9]色(已上論文) 或約處者。處謂十二處。五根名內。六境名外色。
有對名麁至苦集諦等者。麁細門。五根.五境有對名麁。無表無對名細。或相待立。謂[10]約有見等三。或約欲界等三。[11]集異門說。或約有見有對.無見有對.無見無對三色。相待。前麁。後細。或約欲.色.不繫三色相待。前麁。後細。
若言相待麁細不成者。此難不然。觀待異故故成麁.細。
猶如父子苦集諦等。雖是一物所望不同。得名父.子。苦.集諦等 問麁.細相待對立一法。說麁細。亦可長.短相待對一體相形立。解云。色處簡差別。長短別有體。麁.細通五蘊。不可例長短。
染污名劣不染名勝者。劣勝門 約體以明。謂善.無覆名勝色。不善.有覆名劣色 若依集異門論意。釋[12]劣.勝。或約不善色.有[13]覆色無覆色.有漏善色.無漏善色如其次第觀待相形。前劣後勝。或約欲.色。不繫三色。觀待相形。前劣後勝。廣如彼釋。
去來名遠現在名近者。遠近門 可知 集異門一解同此論 又一解云。云何遠色。答若色過去非無間滅。若色未來非現[14]前起。是名遠色。云何近色。答若色過去無間已滅。若色未來現前正起是名近色。
乃至識蘊至所說如是者。釋餘四蘊。大同色蘊。而有差別。謂餘四蘊依五根名麁。唯依意根名細 或約九地展轉相形。上細下麁。以辨其相 若依集異門論解。受等四蘊三世同此論。若在此相續已得不失名內。若在此相續或本未得或得已失。若他相續名外 受等四蘊麁細者。或約有尋有伺.無尋有伺.無尋無伺。如次觀[15]待。前麁。後細 或約欲.色.無色.不繫如次觀待。前麁。後細 受等四蘊劣.勝者。或約不善.有覆.無覆.有漏善.無漏善。如次觀待前劣。後勝 或約欲.色.無色.不繫。如次觀待前劣。後勝 受等四蘊遠近者。一解同此論 又一解意若過去非無間滅。若未來非現前[16]起是名遠。若過去無間已滅。若未來現前正起名近。
大德法救至麁細同前者。敘異釋。五根所取五境名麁色。所餘五根。無表名細色 約情[17]明勝.劣。非可意者名劣。若可意者名勝 又解。十一種色。若非可意名劣色。若可意名勝色。劣勝通十一種色 約可見處名近。不可見處名遠 餘十種色雖不可見。隨其所應。隨彼可見.不可見色說近[18]說遠 三世內外。如自名顯。既無別釋義同前家 受等四蘊亦然。例同色蘊。言差別者。隨其所依身力應知[19]遠.近。在可見處名近。在不可見處名遠 具麁細同前第一家依五根名麁。唯依意根名細 或約地[20]釋。
心心所法至彼作用義者。此釋處義 心等生長門義是處義。彼十二種。能生長心等故名為處。法體先有不可[21]云生。但能生長彼作用義。
法種族義至是生本義者。此下別釋界。有兩釋。此即初解約因以釋。能生諸法諸法生因。如人於[1]其姓等生。以彼姓人名為種族。是[2]生本義。如一山中金.銀等[3]礦名金等族。是多法族說名多界 一身。謂一有情身。一相續謂一期相續 或一身謂一期身。一相續謂一有情相續 有十八類諸法種族名十八界。
如是眼等誰[4]之生本者。問 謂自種類同類因故者。答。謂與自種類為同類因故。即是生本。
若爾無為應不名界者。難 有為同類因可得名為界。無為非同類無為應非界。
心心所法生之本故者。通 無為雖非同類因生心心所。為境界生心.心所故。亦名生本 正理破云。若爾。處.界義應相濫。俱心.心所生本義故 若作俱舍師救云。一同類因名生本。十七界全.一界少分。二境界緣生名生本。謂無為一界少分 從多分說處義不同。少分相[5]濫亦無有失。
有說界聲至名十八界者。第二師約差別釋 族謂族類。如世種類剎帝利等種類不同。如是一身有十八法種類各別。名十八界 或可。此師別為一解種類釋界。不同頌文 正理難云。若爾。意界望於六識無別體類。應非別界 此難不然。所依.能依體類別故。有說安立時分異故。廣如彼釋。
若言聚義至如聚如我者。毘婆沙宗。蘊等三門皆是實法 經部所立。蘊.處是假。唯界是實 今論主意。以經中說略一聚言。許蘊是假。餘二是實。今立比量破毘婆沙說蘊是實。立比量云。色等五蘊必定是假。多實成故。猶如聚.我。
此難不然至亦名蘊故者。毘婆沙師救云。一一極微亦得蘊相可積集故。既一一極微亦名為蘊。非多實成。顯所立因於一一蘊有不成過。
若爾不應[6]言至有聚義故者。論主難 經說聚義名之為蘊。而言一[7]一實亦名蘊者。聖教相違。
有說能荷至物所聚故者。述異釋。
有為之法為因取果。果所積集名為能荷。由諸世間以其兩肩能荷重擔。說肩名蘊。物所聚故 此釋亦以聚故名蘊。符經順假。故論主不破。
或有說者至我當與汝者。又述異釋。
可分段義。是蘊義。故言一一分亦名蘊。故引彼世間舉貸財物。皆令彼人三時還足。便作是言。汝三蘊還。我當與汝物。顯一一分皆名為蘊。
此釋越經至廣說如前者。論主難 雖有此釋。不順聖言。隨俗浮言何[8]容准定。由與經說過去等義有相違故 此文但破後家分段 或可。此文亦破前師能荷名蘊。雖[9]復義釋符經順假亦無有違。然經中說聚義是蘊。故今亦破。
若謂此經至蘊定[10]假有者。上來毘婆沙師被他難殺今復釋[11]經。論主牒破。若謂過去等一一名蘊。此執非理。經言略聚。何得一.一皆名為蘊。故知。如聚。蘊假義成。
若爾應許至成生門故者。經部難論主。
若以聚義名蘊許是假者。諸處極微亦由積集方是生門。何因不許處亦是假。應立量云。諸有色處定應是假。處因積聚方得成故。猶如諸蘊。
此難非理至十二處別者。論主破經部 雖因多微積集方作生門。然多集時。一一諸微皆有因用。是則一一皆成生門。顯所立因有不成過。若不爾者。而說根.境相助共生識等。無別因用。應非別處同一處攝。若同一處但應立六。[12]是則應無十二處別。合共發識既非同處。根境各別因用不同。說十二處。故知根.境共發識等。一一極微亦有因用。各得處名 按上所說。論主此宗許蘊是假。違破婆沙。許處是實故破經部。以理為量。不執一宗。隨何勝者釋為已立。
然毘婆沙至亦說燒衣者。論主牒婆沙文通釋 婆沙師說。若觀假蘊彼說一微為一蘊少分。若不觀假蘊。觀實蘊彼說一極微即是一蘊。既許一微即是一蘊故知婆沙許蘊是實 今論主釋。婆沙既引經中聚義釋蘊。故應亦許蘊唯是假。而言一微是一蘊者。此應於蘊一分。假說有分。全蘊總有別分故。名有分。如衣一分燒亦說為燒衣。諸後學徒。不達婆沙本意。說蘊是實。故應如是蘊定是假 然正理第三云。於聚所依立義言故。非聚即義。義[13]是實物名之差別。聚非實故[14](解云聚之義故名為聚義。依主釋。聚假。義實。聚義是蘊) 又云。又一極微三世等攝。以慧分析略為一聚。蘊雖即聚而實義成。餘法亦然。故蘊非假[15](解云此一極微有三世.遠.近等義故名為聚。即聚名義。持業釋) 又云。又於一一別起法中亦說蘊故[16]蘊定非假。如說俱生受名受蘊想名想蘊。餘說如經。於一切時和合生故。蘊雖各別而聚義成(解云。即受蘊等一一。皆是可積集相名蘊。持業釋。或受蘊等。定與積聚法俱起。且如一微。猶與大小八法俱起) 正理亦應同彼婆沙。蘊通假實。為俱舍論主說蘊唯假。故且說實。
何故世尊至作三種說者。此下第二明教起因。問起。
頌曰至蘊處界三者。答 愚謂迷境以無明為體。迷境不同有其三種。或愚心所總執為我。為說蘊。以蘊廣明心所法故 或唯愚色執為我。為說處。以處廣明諸色法故 或愚色.心總執為我。為說界。以界廣明色.心法故 根謂根機。以信等五根為體 樂以勝解為體。故正理論云樂謂勝解 又解。樂謂樂欲。利根樂略為說蘊。中根樂中為說處。鈍根樂廣為說界。
何緣世尊至受想別為蘊者。此下第三體廢立。就中一建立受.想。二無為非蘊。此即建立受.想。問及頌答。
論曰至隣次當辨者。諍根有二。謂在家者貪著諸欲。若出家者貪著諸見。此欲.見二。受.想如次能為勝因。由味受力故貪著諸欲。由倒想力故貪著諸見 煩惱名諍。即諍名根 或與諍為根 生死法。謂三界生死法。由耽著樂受起倒想故。所以生死輪迴。故此受.想為最勝因 由此諍根因。生死因。及後頌當說五蘊次第因。故別立受.想。
何故無為至例應成失者。此即明無為非蘊。問及答也 總有三解。一明無為非蘊中攝。不可積聚故非第六 又解。亦不可說下。通伏難。伏難云。若非五蘊。何故不說為第六蘊。為通此伏難故。言亦不可說為第六蘊。無為之法非如色等可積聚故 二明蘊是染.淨二依。依是因義。無為不爾故不立蘊 三明無為是蘊息處。非蘊。息謂滅處。如瓶破滅處。非瓶 論主。許前二解不許第三。故言彼於處.界例應成失。若便蘊息名無為。無為非蘊攝。處.界息故名無為。無為非是處.界攝 正[1]理救云。若於是處。蘊相都無名為蘊息。三無為上聚義都無。可言蘊息。非門.族義於彼亦無。故不應例 [2]若俱舍師破云。若言無為無聚義者。與我此論初解何殊。
如是已說至界別次第立者。此下第四[3]明次第。就中。一明蘊次第二處.界次第。此即明蘊次第。結問頌答。
論曰至立蘊次第者。此約隨麁明次第 色有對故五蘊中麁。是故先說 四無色中麁唯受行相。故世說言我手等痛。痛是苦受。不言想等。四中先說 於後三中。待行.識二想蘊最麁。男.女等[4]想易[5]可知故。三中先說 於後二中。行麁過識。貪等易了。二中先說 於五蘊中識最為細。總相難分故最後說。
或從無始至立蘊次第者。約隨染[6]明次第。
或從無始生死已來。男.女於色更相愛樂。由顯形等故初說色。此色愛生由耽受味。故次說受 耽受復因倒[7]想故次說想。
此倒想生由煩惱。故次說行 如是煩惱依識而生。此行及前色.受.想三。皆染污識。故後說識 問行蘊有惑可能染識。色.受.想三體非煩惱。如何染識。解云。色.受.想三。雖性非惑。而能為緣生染污識。說名染識 或色為緣生染污識。受.想與惑相應。能染污識。說名染識。
或色如器至立蘊次第者。約隨器等明次第 如欲迎客先求好器。謂色如器受所依故。故色初說。既得器已擬有所盛。次求飲食謂米.麵等。受類飲食 增益損減有情身故。故次說受 求得食已不可獨進。次求助味謂𦵔.鹽等。想同助味。由取怨.親.中平等相助生受故。故次說想 雖得飲食.助味復須人調合。次求厨人。行似厨人。出貪.思等。業.煩惱力。愛.非愛等異熟生故。故次說行 既調合已[8]延客受用。名為食者。識喻食者。有情身中識為主勝。故最後說。
或隨界別至無增減過者。約界立次第。思感八萬故思最勝。四是所住喻之如田。識是能住類之如種 餘文可知。
即由如是至故別立蘊者。前指下文。故今略顯。四義非一者名諸次第。所以於諸行中別立受.想者。一為相麁麁.細門也。二為生染起過門也。三類食同助。器等門也。四二界中強。界別門也。
處界門中至次第可知者。此下第二明處.界次第。辨根次第。境.識類知。此即問起。
頌曰至或隨處次第者。頌答 餘謂身.意根餘。即眼等四根。
論曰至舌後嘗味者。於六根中。前五境定。是故前說。意境不定。所以後說 言不定者。三世.無為。於此四種。一.一別緣為四。二.二合緣為六。三.三合緣為四。四.四合緣為一。總有十五故言不定 就前五中 [1]前四境定。是故前說。身境不定所以後說 故正理云。境決定者。用無雜亂其相分明。所以先說。境不定者。用有雜亂相不分明。[2]所以後說(已上論文)就前四中。眼.耳先說。取遠境故。鼻.舌後說。取近境故。眼先.耳後。由遠由速。鼻先.舌後。由速由明。所言明者。鼻能取味中之細香。舌不能取香中之細味 餘文可知。
或於身中至故最後說者。此約所依上.下。明前五根次第。所依謂扶根四境。眼.耳.鼻三。若據所依得有上.下。若據根體即無上.下。故下論云。此初三根橫作行度。處無高.下。如冠華鬘。意無方處。有即依止諸五色根生者。故最後說 故正理第三云。意無方所。有即依止五根生者。故最後說(已上論文)。謂意根攬[3]六識成。意識依雖唯意。五識亦依五根。有[4]斯不定。故言有即依止諸根生者。雖無色界唯依意根。通三界論故作是說 又婆沙七十三云。復次。隨順麁.細次第法故。謂六內處。眼處最麁。是故前說。乃至意處最細。是故後說。廣如彼說。
何緣十處至立法處名者。此下第五明名廢立 問若礙故名為色。應十竝名色。若持故名為法。應一切皆名法。何故唯一立以通名。
頌曰至一名為法處者。就頌答中。以四義簡。一為差別。通釋色處.法處 二最勝。別釋色處 三攝多法。四攝增上法。別釋法處。
論曰至非於眼等者。別解色處。為令了知境.有境性差別相故。色蘊分十不總為一。法處無表以少不論。
若無眼等[5]九差。別想.名。而體是色總立色處名。此色[6]處為眼等九名所簡別。雖標總稱而即別名。如多主馬同群各有別印。一主無印即以無印別有印者。此亦如是。故言總即別名 應有問言。何故餘九不立通名。唯標色處 故今通言。又諸十色中。色處最勝故亦立通名。一有對故。二[7]有見故。三同說色故。具茲三義勝立通名。或有對言簡無表色。有見.同說簡眼等九。
又為差別至獨名為法者。別解法處 又為差別餘十一處立一法處名。非於一切十一處。雖標總稱即受別名。如色應知。
應有問言。何故餘十一處不立通名。唯標法處。故復釋言。以法處中。攝多法[8]處故。攝增上法故。故立通名。餘處不爾。
有餘師說至獨立法名者。敘異師釋 色得通名。一體多麁顯。二三眼境故。故立通名。餘處不爾。雖十色處。皆慧眼境。眼等九處非肉.天境。又非麁顯不立 法眼及佛眼者。慧眼名法。即此四眼。至佛身中總名佛眼 法處中有能詮諸法名故。有能緣諸法智故。故得法名。餘處不爾 言名[9]顯文句。或名與智體增上故。
諸契經中至為離此耶者。此下第六攝異名。就中。一略攝法蘊。二類攝蘊等。三別明六界。就第一略攝法蘊中。一明攝法蘊。二明法蘊量。此下第一明攝法蘊。頌前問起。一總。二別。此即總問。
彼皆此攝如應當知者。總答。
且辨攝餘諸蘊名想者。別起頌文。
頌曰至皆行蘊攝者。西方數法。多以十.百為因乘成多數。百.千以上以百[10]因之。未滿百.千以十乘之。故目八萬為八十千也 此中教體[11]兩說不同。自古諸德出教體。或有以聲為體。或有以名.句.文為體。或具含二種 若約逗機說法以聲為體 若據詮法以名.句.文為體 所以諸論出教體中。皆有兩說不同。今依新譯婆沙以此論初說為正。故婆沙一百二十六云。問如是佛教以何為體。為是語業。為是名等。答應作是說。語業為體 問若爾。次後所說當云何通。如說佛教名何法。答謂名身.句身.文身.乃至次第連合。答後文為顯佛教作用。不欲顯示佛教自體。謂次第行列.安布.連合.名.句.文身。是佛教用 問伽陀所說復云何通。答有於名轉。有於義轉。此中且說於名轉者 有說佛教名等為體 問若爾[12]所說當云何通。如說佛教云何。謂佛語言。乃至.語表.是謂佛教。答依展轉因故作是說。如世子孫展轉生法。謂語起名。名能顯義 如是說者。語業為體。佛意所說他所聞故 又云。問何故佛教唯是語表。非無表耶。答生他正解故名佛教。他正解生但由表業。非無表故[13](廣如彼釋) 又云。佛教當言善耶。無記耶。答或善.或無記 云何善。謂佛善心所發語言乃至語表。云何無記。謂佛無記心所發語言。乃至語表 問教體若通善者。何[1]故金剛般若論云。我法是善。汝法是無記。解云。十八部中有立無記。非汝.我部。
此諸法蘊至如實行對治者。此[2]下明法蘊量。問及頌答。
論曰至二蘊所攝者。說法蘊量三說不同 第一師解。謂佛別說八萬部法蘊經。一.一部。皆如六足阿毘達磨中。法蘊足論有六千頌。此約文定量 第二師約所詮義定量。說一義門名一法蘊。謂隨所詮蘊等言一一差別數有八萬。能詮法蘊其數亦然。隨說一一教門名一法蘊。所謂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十二緣起.四諦.四食.四靜慮.四無量.四無色定.八解脫.八勝處.十遍處.三十七覺品.六神通.無諍.願智.四無礙解 等。謂等取所餘法門 第三正義。約用定量。隨除一[3]惑名一法蘊。謂由有情貪.瞋等行八萬別故。為治彼行。世尊宣說不淨[4]等觀八萬法蘊。八萬法蘊。皆此五蘊中色.行二蘊所攝。如前兩說 有釋。此是第三解者。不然。依大數說但言八萬。若具足說有八萬四千 真諦師解云。十隨眠為十。一.一各有九隨眠為方便。一一具十即成一百。一百各有前分.後分。并本成三百。置本一百就前後二百中。一一以九隨眠為方便。并本二百合成二千。足本一百為二千一百。又約多貪.多瞋.思覺.愚癡.著我五。品品有二千一百成一萬五百。已起有一萬五百。未起有一萬五百。合二萬一千。又以三毒.等分四人。各有二萬一千。合成八萬四千。
如是餘處至應審觀自相者。此即第[5]三類攝蘊等。若以共相相攝。是則萬法皆同為合。體相[6]共分互無濫故。應觀自相以體相收。
論曰至一一自相者。略釋頌文。
且諸經中至此行蘊攝者。此下舉名略攝。即別攝蘊。戒蘊是色蘊攝。餘四行蘊攝。謂定蘊。以行中定為體。慧蘊及解脫知見蘊。以行中慧為體。解脫蘊。以行中勝解為體 故婆沙三十三。出戒等五蘊體中[7]云。無漏身.語業名無學戒蘊 云何無學定蘊。答無學三.三摩地。謂空.無願.無相 云何無學慧蘊。答無學正見[8]智。云何無學解脫蘊。答無學作意相應心。已解脫今解脫當解脫謂盡.無生無學正見相應勝解 云何無學解脫智見蘊。答盡無生智 解云。勝解心數法中當廣分別。無學位中勝解相[9]顯立解脫名。言解脫知見者。即智名見故名智見。緣解脫涅槃故名解脫知見 [10]又解脫身中起故名解脫知見。故婆沙三十[11]二云。答解脫身中獨有此故。最能審決解脫事故。
又諸經說至四蘊性故者。此攝處異名。此中文意大分可知 言五解[12]脫者。一聞佛等說法得解脫。二因自讀誦得解脫。三為他說法得解脫。四靜[13]處思惟得解脫。五善取定相得解脫。解脫謂涅槃。因此五種得解脫故名解脫處。依主釋也。此[14]即略依集異門足論十三.十四.及阿含經第九。列名標釋。廣如彼解 言皆慧為性者 第二生[15]得。故婆沙云。受持讀誦十二部經[16]是生得善 初及第三聞慧。由聞聖教生勝慧故 或可。第三亦取思慧。為他說法必先思故 第四思慧。如名可知 第五修慧。於彼定中善取相故 雖說不同皆慧為體。此法處攝 若兼助伴。前三。聲.意.法處所攝。後二。意.法所攝 又解。聲在第二.第三。取自聲[17]故非第一。非以他聲為自助伴。無想有情聲恒成就故得有[18]聲 故發智[19]論說。誰成就身。謂欲.色界有情。如身色.聲.觸亦爾。故知。此聲恒成就也。正受無想異熟果時雖無有心。初生.後死必有心故。故亦言[20]意。又婆沙百三十七云。問世尊。何故於無想天有頂天多說為處。答有諸外道執此二處以為解脫。佛為遮彼說為生處。廣如彼釋。
又多界經至十八界攝者。別攝界異名 六十二界。謂三種六.六種三.一種四.兩種二.[21]更加十八界。故成六十二。隨其所應十八界攝。出體相攝。如次別明。
且彼經中至名識界耶者。此下第三別明六界。將明問起。地.水.火.風如前已說。空.識未說。為即虛空無為名為空界。為一切有漏.無漏識名識界耶。
不爾者。答。
云何者。徵。
頌曰至有情生所依者。釋 說一切有部傳說。空界以明.闇為體。即顯色差別。體亦是實。論主不信空界實有。故言傳說。理實亦通光.影。光.明為一對。明輕。光重。偏言明者。舉輕以顯重 影.闇為一對影輕。闇重。偏言闇者。舉重以顯輕。
此即影略互顯 然正理云傳說是光.闇者。此論輕.重互舉。正理偏說二重故不相違。
論曰至名為空界者。內.外竅隙名為空界。非即虛空名為空界。
如是竅隙云何應知者。問。
傳說竅隙至不離晝夜者。答 傳說竅隙。空界即是明.闇。此空界色是顯色差別。非離明.闇顯色外。別有竅隙可取。故空界色明.闇為體。應知。此體不離晝.夜。晝以明為體。夜以闇為體。此空界色以明.闇為體。晝.夜為位 又解。空界實有者。此非論主所許。故論主言。應知此體不離晝.夜。謂如晝.夜於明.闇等假立其體。晝.夜非實。空界亦然。應非實有。
即此說名至隣阿伽色者。此述本論空界異名。有二釋。即此空界色說名隣阿伽色。伽翻為礙。阿通二義。或名為極。或名為無。
若言隣極礙色。謂空界色與極礙相隣。是隣阿伽之色。名隣阿伽色。約相隣釋。
若言隣無礙色。即無礙名色。此無礙色與餘礙相隣。即隣是阿伽。故名隣阿伽色 兩師各據一釋。義竝無違。
諸有漏識名為識界者。別釋識界 謂一切有漏識皆名識界。
云何不說至為識界耶者。問。
由許六界至則不如是者。答 由許六界是諸有情生所依故。又恒持生。諸無漏法則不如是故。正理第[1]三云。由無漏法。於有情生。斷.害.壞等差別轉故。非生所依。如是六界於有情生。生.[2]長.養因。差別轉故。是生所依。生因謂識界續生種故。養因謂大種生依止故。長因謂空界容受生故 又婆沙七十五云。若法能長養諸有。攝益諸有。任持諸有者。立六界中 無漏意識能損減諸有。散壞諸有。破滅諸有。是故不立在六界中。廣如彼釋 問入無心定識即不行。云何乃言恒持生故 解云。從多分說 又解。定前心作等無間緣。決定能引後心生故。及彼心得相續恒起。故謂持生 又解。色法中強偏說四大。亦攝所造。無色中強心法為勝亦攝餘法。既攝命根故言恒持生也 又解。夫言死者心不再生。於無心位雖現無心。後之出心必定應起。後當起故身命不終。是故名為恒持生故也 問無色界中而無前五。如何恒持 解云。約欲.色說 或無色中雖無前五。有後一故依總相說。故言諸界。
彼六界中至七心界攝者。[3]攝彼六界。如文可知 問無為無用可[4]非生依。餘有為法。何故不說但標六界。解云。四大及空。五法中色法攝。識是心法攝。色.心二種諸部極成。是故偏說。心所有法。不相應行。[5]即非極成。如覺天說心所是假。經部說不相應行是假。是故不說 問色十一中。何故偏說色.觸。不言餘九。解云。眼等四根初生即無。身根雖有無發識能。聲疎轉故於生用劣。香.味欲界雖有。上界即無。無表有.無不定。於生無用。唯色.觸二有體有用。故偏說之 問何故色中唯說空界。觸中唯說大種 解云。空界定有始從初生乃至命終。恒持生故。所以偏說。青.黃等色有.無不定。非恒有故。是故不說 四大是強必定恒有。是故偏說 澁滑等觸有.無不定。非恒有故是故不說 又解。一切諸法總有二種。一者色法。二者無色法。色法中強.謂四大種。是故偏說。無色中強.所謂心王。空界雖是所造除疑故說。謂或有疑。初受生時有空界不。佛為除疑故[6]說空界。於[7]初受生此定有故 又娑沙七十五云。問置本論師。世尊。何故十八界中略出少分施設六界。彼論解云。愚少分者為說六界。愚一切者為說十八界 又云。為利根者說六界。為鈍根者說十八界 又云。為樂略者說六界。為樂廣者說十八界 又云。復次。於十八界為略[8]現門故說六界。謂十八界中有是色有非色。若說前五界。當知已說諸是色界。若說識界。當知已說諸非色界。廣如彼釋。
彼經餘界至十八界攝者。類說餘界。皆此十八界攝 略依法蘊足論第十.第十一多界品。出六十二界體攝入十八界中者。法蘊頌曰。界有六十二。十八界為初。三六.一四種。六三.後二二 十八界謂六根.六境.六識.如自名攝 言三六者。謂三種六 第一六。謂地.水.火.風.空.[9]識(前四界觸界攝。空界以光.影.明.闇為體。色界攝。識界以有漏識為體。七心界攝) 第二六者。謂欲.恚.害.無欲.無恚.無害界(欲以貪為性。恚以嗔為性。害以害為性。無欲以無貪為性。無恚以無瞋為性。無害以不害為[10]性。此六是心所法。皆是法界攝) 第三六。謂樂.苦.喜.憂.捨.無明界(前五界以受為性。後一以癡為性。是心所故。皆法界攝) 一四種。謂受.想.行.識界(受.想.行法界攝。識[1]界七心界攝) 六三者 第一三。謂欲.色.無色界(欲界十八界攝。色界十四界[2]攝除香.味.及鼻.舌識。無色界意.法.意識界攝) 第二三界。謂色.無色.滅界(色界謂欲.色界。以有色故總名色界。十八界攝。無色界後三界攝。滅界以擇滅.非擇滅為性.法界攝) 第三三界。謂過去.未來.現在界(皆以五蘊為性。十八界攝) 第四三界。謂劣.中.妙界(劣界以不善。有覆無記法為性。七心界。色.聲.法界攝。中界以有漏善.及無覆無記法為性。十八界攝。妙界以無漏善法為性。意.法.意識界攝) 第五三界。謂善。不善。無記界(善界以一切善法為性。不善界以諸不善法為性。此二七心界.色.聲.法界攝。無記界以一切無記法為性。十八界攝) 第六三界。謂學.無學.非學非無學界(學界以學.無漏五蘊為性。無學界以無學無漏五蘊為性。此二意.法.意識界攝。非學非無學界以有漏五蘊。及三無[3]為為性。十八界攝) 後二二者 第一二界。謂有漏.無漏界(有漏界以有漏五蘊為性。十八界攝。無漏界謂無漏五蘊。及三無為為性。意.法.意識界[4]攝) 第二二界。謂有為界.無為界(有為界以五蘊為性。十八界攝。無為界以三無為為性。法界攝) 略依法蘊[5]出六十二界體性。今[6]界攝入十八界中。廣明六十二界體性。如彼論說(阿含經中亦列六十二界名)。
[7]俱舍論記卷第一(末)
校注
[0001001] 【原】德川時代補寫東大寺藏本,【甲】元祿十五年版本 [0001002] 光【大】,普光【甲】 [0001003] 之一【大】,論本第一【原】,校者曰各卷原本題號撰號品題及尾題不一准故考訂改置以示各本異同 [0001004] 瞙【大】,映【甲】 [0001005] 同【大】,問【甲】 [0001006] 今【大】,令【甲】 [0001007] 揭【大】,揚【甲】 [0001008] 斫檄【大】,研覈【考偽-大】 [0001009] 渙【大】,煥【甲】 [0001010] 忘【大】,已忘【甲】 [0001011] 言【大】,〔-〕【甲】 [0002001] 已下【大】,下已【甲】 [0002002] 何【大】,行【甲】 [0002003] 未【大】,來【考偽-大】 [0002004] 說【大】,脫【考偽-大】 [0002005] 定【大】,必【考偽-大】 [0002006] 經【大】,性【甲】 [0002007] 隨【大】,雖【校異-原】,雖【甲】 [0002008] 泛【大】*,雖【甲】* [0002009] 眾【大】,數【甲】 [0003001] 故【大】,已【甲】 [0003002] 出【大】,於出【甲】 [0003003] 泥【大】,〔-〕【甲】 [0003004] 亦【大】,〔-〕【甲】 [0003005] 能【大】,德【甲】 [0003006] 以【大】*,〔-〕【甲】* [0004001] 出【大】*,於【甲】* [0004002] 云【大】,〔-〕【甲】 [0004003] 所【大】,心所【甲】 [0004004] 𨗴【大】,邏*【甲】 [0004005] 彼【大】*,後【甲】* [0004006] 而【大】,與【甲】 [0004007] 覆【大】,處【甲】 [0004008] 為能【大】,能為【甲】 [0004009] 因【大】,因故【甲】 [0005001] 必【大】,〔-〕【甲】 [0005002] 亦【大】,二【甲】 [0005003] 展【大】,流【甲】 [0005004] 是【大】*,〔-〕【甲】* [0005005] 所【大】*,故【甲】* [0005006] 智【大】,慧【甲】 [0005007] 智【大】*,知【甲】* [0006001] 名【大】,〔-〕【甲】 [0006002] 或【大】,熟或【甲】 [0006003] 德【大】,能【甲】 [0006004] 所【大】,〔-〕【甲】 [0006005] 通【大】,不通【甲】 [0006006] 善【大】*,〔-〕【甲】* [0006007] 善【大】,故【甲】 [0006008] 過【大】*,盡【甲】* [0006009] 有【大】,〔-〕【甲】 [0006010] 後【大】*,彼【甲】* [0006011] 知【大】,智【甲】 [0006012] 釋【大】,擇【甲】 [0006013] 何【大】,何故何【甲】 [0007001] 泥【大】,波【甲】 [0007002] 故【大】*,〔-〕【甲】* [0007003] 出【大】,出過【甲】 [0007004] 翻【大】,〔-〕【甲】 [0007005] 事【大】,有事【甲】 [0007006] 等【大】,〔-〕【甲】 [0007007] 住【大】,〔-〕【甲】 [0007008] 相【大】*,總【考偽-原】* [0008001] 停【大】,停心【甲】 [0008002] 者【大】,音【甲】 [0008003] 辨【大】,并【甲】 [0008004] 四十七【大】,十七【考偽-大】 [0008005] 善【大】,種【甲】 [0008006] 善【大】,識【甲】 [0008007] 善【大】,毛【?】 [0008008] 者【大】,教【甲】 [0008009] 最【大】,言【甲】 [0008010] 二【大】,三【甲】 [0008011] (非婆…體)十字【大】,〔-〕【甲】 [0008012] 法【大】,法名【甲】 [0008013] 位【大】,泛【原】,法【校異-原】,法【甲】 [0008014] 法【大】,性【甲】 [0009001] 對【大】,名對【甲】 [0009002] 者【大】,教【校異-原】,教【甲】 [0009003] 勝【大】,正【甲】 [0009004] 諦【大】,對【考偽-大】 [0009005] 即【大】,師【甲】 [0009006] 對【大】,〔-〕【甲】 [0009007] 汎【大】,凡【甲】 [0009008] 諸【大】,〔-〕【甲】 [0009009] 諦【大】,果【甲】 [0009010] 諸【大】,法【甲】 [0009011] 果【大】,〔-〕【甲】 [0009012] 教【大】,故【甲】 [0009013] 界【大】,〔-〕【甲】 [0010001] 惠【大】,〔-〕【甲】 [0010002] 證【大】,修【甲】 [0010003] 苞【大】,包【甲】 [0010004] 名【大】,名對法之藏名【甲】 [0010005] 解云樹藏【大】,〔-〕【甲】 [0010006] 此藏【大】,〔-〕【甲】 [0010007] 之【大】,〔-〕【甲】 [0010008] 段【大】,〔-〕【甲】 [0010009] 依【大】,〔-〕【甲】 [0010010] 四【大】,三【甲】 [0010011] 正【大】,政【甲】 [0011001] 說【大】,〔-〕【甲】 [0011002] 鄔【大】,嗢【甲】 [0011003] 覈【大】,徼【甲】 [0011004] 即【大】,即入即【甲】 [0011005] 私【大】,秘【甲】 [0011006] 此【大】,比【甲】 [0011007] 必【大】,如【甲】 [0011008] 讀【大】,讚【甲】 [0011009] 所以間擇【大】,以所簡擇【甲】,所簡擇【考偽-大】 [0011010] 土火【大】,炎【甲】 [0011011] 空【大】,空二滅者答【考偽-大】 [0011012] 擇【大】,擇滅【甲】 [0012001] 行【大】,〔-〕【甲】 [0012002] 一【大】,同一【甲】 [0012003] 總【大】,〔-〕【甲】 [0012004] 滅【大】,道【甲】 [0012005] 道【大】,滅【甲】 [0012006] 又【大】,不【甲】 [0013001] 下【大】,事【考偽-大】 [0013002] 不【大】,為不【甲】 [0013003] 令【大】,合【校異-原】 [0013004] 曰各【大】,略【校異-原】,略【甲】,四各【考偽-大】 [0013005] 二【大】,一【甲】 [0014001] 二【大】,一【校異-原】 [0014002] 集【大】,集等【甲】 [0014003] 造【大】,造作【甲】 [0014004] 此【大】,〔-〕【甲】 [0014005] 義【大】,義名與義【甲】 [0015001] 論【大】,抄【考偽-大】 [0015002] 後【大】,後後【甲】 [0015003] 彼【大】,〔-〕【考偽-大】 [0015004] 名【大】,各【甲】 [0016001] 境【大】,根境【甲】 [0016002] (皆有明…色攝)十六字【大】,〔-〕【甲】 [0016003] 此【大】,雲等【甲】 [0016004] 解【大】,解云【甲】 [0016005] 寧【大】,非【甲】 [0016006] 應亦【大】,亦應【甲】 [0016007] 卷第一終【甲】 [0016008] 卷第一之餘首,首題曰俱舍論記卷第一之餘,分別界品第一之餘 [0017001] 焰【大】,錟【甲】 [0017002] 斯【大】,此【甲】 [0017003] 不分卷【甲】 [0017004] 尾題新加 [0017005] 不分卷【甲】,【原】平安時代寫長承三年覺樹校石山寺藏本,【甲】建久十年寫東大寺藏本,【乙】元祿十五年版本 [0017006] 前【大】,彼【甲】【乙】 [0017007] 段【大】,狀【甲】【乙】 [0017008] 新【大】,雜【甲】【乙】 [0017009] 見【大】,現【甲】【乙】 [0017010] 製【大】*,制【乙】* [0018001] 故【大】*,〔-〕【乙】* [0018002] 若顯【大】,顯若【乙】 [0018003] 觸【大】,又解【乙】 [0018004] 知【大】,了【乙】 [0018005] 聲【大】,聲者【乙】 [0018006] 形顯【大】*,顯形【乙】* [0018007] 有【大】,唯【乙】 [0018008] 解【大】,解聲【甲】【乙】 [0018009] 為【大】*,〔-〕【乙】* [0018010] 種【大】,執【乙】 [0018011] 復【大】,亦【乙】 [0018012] 隨【大】,墮【乙】 [0018013] 手語【大】,語手【甲】【乙】 [0018014] 中【大】*,〔-〕【乙】* [0019001] 但【大】,俱【乙】 [0019002] 但【大】,唯【甲】,俱【乙】 [0019003] 評家【大】,體既無體完【乙】 [0019004] 即【大】*,則【乙】* [0019005] 非有情名聲【大】,〔-〕【乙】 [0019006] 情【大】,情名【乙】 [0019007] 聲【大】,生【乙】 [0019008] 與【大】,〔-〕【乙】 [0019009] 出【大】,發【乙】 [0019010] 有【大】,可有【乙】 [0019011] 是【大】*,〔-〕【乙】* [0019012] 謂【大】,〔-〕【乙】 [0019013] 此【大】,若此【乙】 [0019014] 咲【大】,哭【乙】 [0019015] 十【大】,十四【乙】 [0020001] 二【大】,二四【甲】【乙】 [0020002] 斯【大】*,此【乙】* [0020003] 解【大】,釋【乙】 [0020004] 師【大】,解【乙】 [0020005] ((解云…無損))五十字【大】,解云等謂平等香力均平增益依身不等謂太強成損太弱無益損減依身於好惡香中有增損者名等不等餘者即是無益無損【乙】 [0020006] 太【大】,大【乙】 [0020007] ((解云…等香))六十二字【大】,解云從是惡香但能長養諸根大種亦名好香縱是好香若能損減諸根大種亦名惡香此師意說但能長養名好香但能損減名惡香無長養損減者名平等香【乙】 [0020008] 處【大】,處中【甲】 [0020009] (三香…少分)十九字【大】,〔-〕【乙】 [0020010] 好惡二香【大】,〔-〕【乙】 [0020011] 少【大】,各少【甲】【乙】 [0020012] 等【大】,平等【甲】【乙】 [0020013] 色【大】,識【乙】 [0020014] 隣【大】,根隣【乙】 [0020015] 文【大】,家【乙】 [0020016] 言【大】,乃言【乙】 [0020017] 性【大】,自性【乙】 [0021001] 欲【大】*,食【乙】* [0021002] 熱【大】,勢【乙】 [0021003] 餘【大】,餘觸【甲】【乙】 [0021004] 涼【大】,〔-〕【乙】 [0021005] 冷【大】,冷觸【甲】【乙】 [0021006] 等【大】,果【校異-甲】,果【乙】 [0021007] 此【大】,皆此【乙】 [0021008] 十一觸【大】,觸十一【乙】 [0021009] 總緣【大】,極【乙】 [0021010] 舊【大】,而舊【乙】 [0021011] 進食【大】,〔-〕【乙】 [0021012] 識【大】,得【甲】【乙】 [0021013] 雖【大】,〔-〕【乙】 [0021014] 大【大】,大種【乙】 [0021015] 體【大】,性【考偽-大】 [0022001] 亂【大】,亂心【乙】 [0022002] 生【大】,可生【乙】 [0022003] 心故無【大】,〔-〕【乙】 [0022004] 容【大】,可容【乙】 [0022005] ((解云…無用))七十九字【大】,解云或二位三位足攝心盡何須四耶若言亂心等等取不亂心及無心三位即攝心皆盡何須有心若言無心等等取不亂心此即非相似處起不可等彼若言無心等等有心二位亦攝心盡即亂心無用【乙】 [0022006] 言【大】*,云【乙】* [0022007] 新【大】,薪【甲】【乙】 [0022008] 定【大】,言【乙】 [0022009] 位【大】,〔-〕【乙】 [0022010] 位【大】,位中【乙】 [0022011] 此【大】*,〔-〕【乙】* [0022012] 大【大】,大種【乙】 [0022013] 改【大】,失故【乙】 [0022014] 隙【大】*,際【乙】* [0023001] 種【大】,種等【乙】 [0023002] 能成【大】,成能【乙】 [0023003] 故【大】,居【乙】 [0023004] 是【大】,輕是【甲】【乙】 [0023005] 等界【大】,界等【乙】 [0023006] 風【大】,為風【乙】 [0023007] 謂【大】,〔-〕【乙】 [0023008] 雖【大】,世雖【甲】【乙】 [0023009] 言【大】,言觸風不多言【甲】【乙】 [0023010] 觸【大】,足【乙】 [0023011] 蚊【大】,蚊虻【甲】【乙】 [0023012] 觸【大】,即【甲】【乙】 [0023013] 味【大】,味等【甲】【乙】 [0023014] 義【大】,義也【甲】【乙】 [0023015] 之【大】*,〔-〕【乙】* [0023016] 於【大】,〔-〕【乙】 [0023017] 四【大】,三【乙】 [0023018] 依【大】,所【甲】【乙】 [0023019] 集【大】,聚集【甲】【乙】 [0024001] 釋【大】,說【甲】【乙】 [0024002] 亦【大】,必【乙】 [0024003] 難【大】,釋【乙】 [0024004] 大【大】,大種【甲】【乙】 [0024005] 能【大】*,〔-〕【乙】* [0024006] 沙【大】,沙師【乙】 [0024007] 造【大】,生【乙】 [0024008] 云【大】,立【乙】 [0024009] 五【大】*,五因【乙】* [0024010] 大【大】,〔-〕【乙】 [0024011] 我【大】,或【甲】【乙】 [0024012] 色【大】,為色【甲】【乙】 [0025001] 界【大】*,〔-〕【乙】* [0025002] 所【大】,觸所【乙】 [0025003] 同【大】,同一【甲】【乙】 [0025004] 九【大】,九人【甲】【乙】 [0025005] 義【大】,〔-〕【乙】 [0025006] 彼【大】,〔-〕【乙】 [0025007] 謂受【大】,〔-〕【乙】 [0025008] 領【大】,領納【甲】 [0025009] 領【大】,領納【乙】 [0025010] 如【大】,如是【甲】【乙】 [0025011] 然【大】*,爾【乙】* [0025012] 所【大】,所法【乙】 [0025013] 疆【大】,彊【乙】 [0025014] 非非【大】,皆是【甲】【乙】 [0025015] 行【大】,諸【甲】【乙】 [0025016] 者【大】,〔-〕【乙】 [0025017] 若非蘊攝【大】,〔-〕【乙】 [0025018] 彼【大】,彼非【乙】 [0025019] 謂【大】,得【乙】 [0025020] 行【大】,〔-〕【乙】 [0025021] 據【大】,於【乙】 [0026001] 蘊【大】,蘊體【乙】 [0026002] 違順【大】,順違【乙】 [0026003] 家【大】,宗【甲】【乙】 [0026004] 但【大】,但能【甲】【乙】 [0026005] 家【大】,宗【甲】【乙】 [0026006] 王【大】,心王【甲】【乙】 [0026007] 別【大】,取別【乙】 [0026008] 互【大】,其【乙】 [0026009] 多【大】,兩【乙】 [0026010] 行【大】,解【乙】 [0026011] 對【大】,於【乙】 [0026012] 解【大】,行【乙】 [0026013] 四【大】,所【甲】【乙】 [0026014] 相【大】,〔-〕【甲】【乙】 [0026015] 與【大】,名【乙】 [0026016] 名【大】,各【乙】 [0026017] 家【大】,說【乙】 [0026018] 之【大】,〔-〕【甲】【乙】 [0026019] 亦【大】,〔-〕【甲】【乙】 [0027001] 行【大】,〔-〕【乙】 [0027002] 有【大】*,〔-〕【乙】* [0027003] 或【大】,〔-〕【乙】 [0027004] 約【大】,正約【甲】【乙】 [0027005] 真【大】,真火【乙】 [0027006] 意【大】,意處【甲】【乙】 [0027007] 界【大】,意界【甲】【乙】 [0027008] 由【大】,申【乙】 [0027009] 則【大】*,即【乙】* [0027010] 如【大】,〔-〕【乙】 [0027011] 至【大】,〔-〕【乙】 [0027012] 以【大】,已【乙】 [0027013] 處【大】,緣【乙】 [0027014] 法【大】,寶【乙】 [0027015] 實【大】,軟【甲】【乙】 [0027016] 何【大】,何者【乙】 [0027017] 明【大】,〔-〕【乙】 [0027018] 須【大】,復【乙】 [0027019] 陀【大】,陀羅【乙】 [0027020] 音【大】,者【甲】【乙】 [0027021] 以【大】,以於今反【甲】,以於今反注也【乙】 [0027022] 竟【大】,競【乙】 [0027023] 然【大】,〔-〕【乙】 [0028001] 萬【大】,是萬【乙】 [0028002] 爾【大】,然【乙】 [0028003] 曷【大】,揭【乙】 [0028004] 野【大】,耶【乙】 [0028005] 爾【大】,〔-〕【乙】 [0028006] 聚【大】,聚者【乙】 [0028007] 若【大】,名【乙】 [0028008] 就【大】,就者【乙】 [0028009] 色【大】,聲【乙】 [0028010] 約【大】,〔-〕【乙】 [0028011] 集【大】,故集【甲】【乙】 [0028012] 劣勝【大】,勝劣【乙】 [0028013] 覆【大】,覆色【乙】 [0028014] 前【大】,〔-〕【乙】 [0028015] 待【大】*,對【乙】* [0028016] 起【大】,正起【乙】 [0028017] 明【大】,名【乙】 [0028018] 說【大】,〔-〕【乙】 [0028019] 遠近【大】,近遠【乙】 [0028020] 釋【大】,辨【乙】 [0028021] 云【大】,言【乙】 [0029001] 其【大】,某【乙】 [0029002] 生【大】,生之【乙】 [0029003] 礦【大】,鑛【乙】 [0029004] 之【大】,又【乙】 [0029005] 濫【大】,亂【乙】 [0029006] 言【大】,〔-〕【乙】 [0029007] 一【大】,〔-〕【乙】 [0029008] 容【大】,用【乙】 [0029009] 復【大】,彼【甲】【乙】 [0029010] 假有【大】,是假【乙】 [0029011] 經【大】,〔-〕【乙】 [0029012] 是【大】,若但立六是【甲】【乙】 [0029013] 是【大】,即【乙】 [0029014] ((解云…是蘊))二十一字【大】,解云聚之義故名為聚義依主釋聚假義實聚義是蘊【乙】 [0029015] ((解云…釋))二十四字【大】,解云此一極微有三世遠近等義故名為聚即聚名義持業釋【乙】 [0029016] 蘊【大】,〔-〕【乙】 [0030001] 理【大】,理論【乙】 [0030002] 若【大】,若作【乙】 [0030003] 明【大】,明名【甲】【乙】 [0030004] 想【大】,相【甲】【乙】 [0030005] 可【大】,了【乙】 [0030006] 明【大】,名【乙】 [0030007] 想【大】,想生【乙】 [0030008] 延【大】,迎【甲】,進【乙】 [0031001] 前【大】,為前【乙】 [0031002] 所【大】,〔-〕【乙】 [0031003] 六【大】,六六【甲】【乙】 [0031004] 斯【大】,此【乙】 [0031005] 九【大】,九根【甲】,九處【乙】 [0031006] 處【大】,處名【乙】 [0031007] 有【大】,可【乙】 [0031008] 處【大】,〔-〕【甲】【乙】 [0031009] 顯【大】,影顯【乙】 [0031010] 因【大】,乘【甲】【乙】 [0031011] 兩【大】,多【甲】【乙】 [0031012] 所【大】,此文所【乙】 [0031013] (廣如彼釋)【大】,廣如彼釋【乙】 [0032001] 故【大】,故喻【乙】 [0032002] 下【大】,下第二【乙】 [0032003] 惑【大】,或【乙】 [0032004] 等觀【大】,觀等【乙】 [0032005] 三【大】,二【甲】【乙】 [0032006] 共【大】,若【甲】【乙】 [0032007] 云【大】,云云何無學戒蘊答【甲】【乙】 [0032008] 智【大】*,知【乙】* [0032009] 顯【大】,見【乙】 [0032010] 又【大】,又解云【甲】【乙】 [0032011] 二【大】,三【乙】 [0032012] 脫【大】,脫處【甲】【乙】 [0032013] 處【大】,慮【乙】 [0032014] 即【大】,中【乙】 [0032015] 得【大】,得慧【甲】【乙】 [0032016] 是【大】,解是【乙】 [0032017] 故【大】,故聲【甲】【乙】 [0032018] 聲【大】,聲成十處也【甲】【乙】 [0032019] 論【大】,〔-〕【乙】 [0032020] 意【大】,意也【甲】【乙】 [0032021] 更【大】,既【乙】 [0033001] 三【大】,二【乙】 [0033002] 長養【大】,養長【乙】 [0033003] 攝【大】,〔-〕【乙】 [0033004] 非【大】,〔-〕【乙】 [0033005] 即【大】,則是【乙】 [0033006] 說【大】,諸【乙】 [0033007] 初【大】,諸【乙】 [0033008] 現【大】,觀【甲】【乙】 [0033009] 識【大】,識界【校異-甲】,識界【乙】 [0033010] 性【大】,體性【乙】 [0034001] 界【大】,〔-〕【甲】【乙】 [0034002] 攝【大】,〔-〕【乙】 [0034003] 為【大】,漏【乙】 [0034004] 攝【大】,攝也【乙】 [0034005] 出【大】,皆出【乙】 [0034006] 界【大】,總【甲】【乙】 [0034007] 俱舍論記卷第一末【大】,論本第一【原】,俱舍論記卷第一之餘【乙】 [0034008] (長承…校了)二十七字【大】,〔-〕【甲】【乙】,甲本奧書曰御書也,建久十年正月九日戌時書寫了為滅罪生出離生死也願以此功德普及於一切我等與眾生皆共成佛道沙門貞實一點了傳領永賢,貞譽【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1 冊 No. 1821 俱舍論記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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