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中觀之諸法實相
第一節 總說
法相,即諸法的相狀、義相與體相。欲於諸法得如實知,即應於諸法相作透徹的觀察。阿毘曇,即是以智慧審觀諸法的自相、共相。如《阿毘曇心論》發端就說:「能知諸法自相、共相,名為佛。」所以說佛有兩種智:一、總相智,是知諸法共相的;二、別相智,是知諸法自相的。佛弟子隨佛修學,於諸法作事理的深廣觀察,其後即成為論藏。所以說:阿毘達磨(論藏)不違法相,順法相而知其甚深廣大。從來學者對於諸法的考察,主要的是自相、共相,此外即諸法的相應不相應、相攝不相攝、因相、緣相、果相,或加上成就不成就,這都是法相。《法華經》說:「唯佛與佛乃能究盡諸法實相,所謂諸法如是相、如是性、如是體、如是力、如是作、如是因、如是緣、如是果、如是報、如是本末究竟等[A1]。」就是說:佛才能如實而知諸法的性、相、因、果等法相。這十者,在世親的《法華經論》和舊譯的《正法華經》,都只說有六種。羅什法師的譯有十種,可能是根據的梵本不同。這如龍樹《大智度論》卷三二說「一一法有九種」[A2],九種是:性、法(即相)、體、力、因、緣、果、限礙、開通方便。卷三三說到業、力、所作、因、緣、果、報,凡七相。卷二七說到性、相、力、因緣、果報、得、失,凡七相[A3]。由此比類觀察,可知《法華經》的十相,實有所據。在印度,對於法相的觀察,就有多少差別的。這裡,可以分三類來觀察:(一)、性、相,(二)、體、力、作,(三)、因、緣、果、報。三類以外,《法華經》有本末究竟,這是窮源竟委的意思。《大智度論》卷三二有限礙、開通方便,與臺宗十法成乘中的「通塞」相近。卷二七又多說得、失二種。無論是說性、說相,乃至因果,都是就某某法而作如是觀察的,離開了存在的事實,這些相都無從安立。古代阿毘曇論師,即是側重一一法上一一相之考察的。然而這九相或十相,所以應作如此觀察者,即因為這些是法法所共有的,存在於時空而變動不居者,必然具備這些,所以這些即是諸法共通的法則。現在即從這諸法的法則去說明,當然,佛所了知的,不僅是此共通的法則而已!
第二節 性、相
性、相二名,在佛法中是可以互用的。性可以名為相,相也可以名為性。如《大智度論》卷三一說性有二種:總性、別性;又說相有二種:總相、別相。雖說性說相,而內容是同一的。如《解深密經》說遍計所執相、依他起相、圓成實相,而餘處則稱為遍計所執性、依他起性、圓成實性。故性、相不妨互用,如《大智度論》卷三一說:「性、相有何等異?答曰:有人言:其實無異,名有差別。」[A4]但若性、相合說在一起,則應該有它的不同含義,所以又「有人言:性、相小有差別,性言其體,相言可識。」[A5]性指諸法體性,相指諸法樣相。又依論說:體性是內在的,相貌是外現的;又性是久遠的、末後的;相是新近的、初起的。「性」、「相」兩相,含義極多,這裡且略辨四類:
一、約初後(遠近)論性相:《大智度論》卷六七說:「是相積習成性,譬如人瞋,日習不已,則成惡性。」[A6]我們的思想、行為,起初或善或惡,或貪或瞋,即是相。如不斷的起作,久後會積習成性。等到習以成性,常人不了,每以為本性如此。佛說眾生有貪性人、瞋性人、癡性人等,這都由久久積習而成性的,並非有定善定惡的本性。《大智度論》卷三一說:「如人喜作諸惡,故名為惡性;好集善事,故名為善性。如《十力經》中說:佛知世間種種性。」[A7]佛以種種界(即性)智力,知眾生根性等不同。俗謂「江山易改,稟性難移」,這不過是說習久成性,從串習而成為自然而然的,不容易改換而已。人生下來,受父母的教養和師友的熏陶、社會的影響不同,養成多少不同的性格;或是因為宿因善惡的潛力,或生理機能的差別,成為不同的性格、嗜慾等,這些都是積漸而成的。不但人的性格如此,一切法也是如此的。因為一切法無不表現在時間中,依幻論幻,有時間相,即不無前前後後的相續性。前前的對於後後的有影響,即有熏習。相雖不即是性,但由不斷的起作,即由相的積習而成性。從微至著,從小到大,都有此由相而成性的意義。所以,性不是固定的、本然如此的。依中觀說:人之流轉六趣,都因熏習的善惡而定其昇降的。凡夫如此,佛、菩薩等聖賢也如此,無不是由積漸而成。有人說佛性人人本具;還有約無漏種子,說某些人有佛性,某些人無佛性,這都是因中有果論者。依中觀說:眾生沒有不可以成佛的,以眾生無決定性故。這是說生天、為人都沒有定性,都是由行業的積習而成。等到積習到成為必然之勢,也可以稱之為性,但沒有本來如此的定性。所以,遇善習善可昇天,遇惡習惡即墮地獄,乃至見佛聞法,積習熏修,可以成佛。《中論.觀四諦品》說:「雖復勤精進,修行菩提道,若先非佛性,不應得成佛。」[A8]論中的意思是說:如執諸法實有,那就凡性、聖性兩不相干。那麼,眾生既都是凡夫性——異生性,不是聖性,沒有佛性,即使精進修行,也就沒有成佛的可能了!其實不然,眾生雖是凡夫,以無凡夫的定性故,遇善緣而習善,發菩提心,修菩薩行,就可以久習成佛。《法華經》說「知法常無性,佛種從緣起,是故說一乘」[A9],也是此義。古德為佛性本有的教說所惑,顛倒解說,以為龍樹也是主張要先有佛性才可以成佛的。我早就懷疑,後來在北碚訪問藏譯,才知是古德的錯解,論文是龍樹評破薩婆多部固執實有性的。善性、惡性,無不從積久成性中來,無天生的彌勒,也沒有自然的釋迦。性,不過是緣起法中由於久久積習,漸成為強有力的作用,而有非此不可之勢。常人不知緣起,偏執自性有,所以將積漸成性為本性,或習性以外另立本性。性雖有自爾的、不變的意思,但不過是相對的,能在未遇特殊情況及未有另一積習成性時,可以維持此必然的性質及其傾向。
二、約內外說性相:《大智度論》卷三一說:「相不定,從身出,性則言其實。」[A10]相是從內而現於外的,是不一定符合於內在的,性才是實際的。佛常說「或有生似熟,或有熟似生」[A11],即是說內在的真實性,不一定與外表的形式相同,並且有時是相反的。《大智度論》卷三一舉喻說:「如見黃色為金相,而內是銅……。如人恭敬供養時,似是善人,是為相;罵詈毀辱,忿然瞋恚,便是其性[A12]。」論中的故事是說:有主婦常常供養恭敬,被人稱讚為性情好。女婢為試驗她是否真正性善,早上儘睡,主婦雖呼也不起;起後也不作事,到吃飯時,主婦喚來用膳,她還嫌飯菜沒有作好。主婦實在忍不得了,大發雷霆,瞋忿斥罵。這時,兇惡的性情完全暴露出來。由此可知,外現的善,可能是表示內在的善,確是「誠於中,形於外」,表裡一致,性相一如的,但也可能是假充善人的。如佛呵提婆達多,雖外現忿怒相而內懷慈悲。內性與外相,可能不一致,非審細的考察不知。佛有種種界智力,才能深見他的內性而教導他,如化央掘摩羅等。
三、約通別說性相:佛法中常說為自相、共相;《大智度論》名為總相、別相,總性、別性。此總與別,依《大智度論》卷六七說,即名為相與性,即諸法的共通性為相,不共的名為性。《大智度論》卷三一說:「總相者,如無常等。別相者,諸法雖皆無常而各有別相,如地為堅相,火為熱相。」[A13]此說無常等,是諸法共相;地堅相、火熱相,乃至色變礙相、受領納相等,即是自相。地以堅為相,這是論師從假有的分析所得到的結論。如析色法為地、水等和合而成,地是極微的存在,無論如何分析,也不會失卻(卷六七稱之為常法)堅的特性;此堅的特殊性,唯屬於地而不屬於別的,所以是地的自相。又如眼根以見為性,有見即知有眼,眼以見為特性,此性不通他法,故名自性。這種自相——特性,都被看作自性有的。實則,從極小的到極廣大的,一切緣起法各有它特殊的性質或性能,但這是從緣起法中顯出他的主要特徵,並非除此以外沒有別的性質,也不是此一特殊性質是可以獨特存在的。中觀者說:眼以見為性,這是可以這樣說的。但若說見性為不失自相的,即非中觀者所許。《大智度論》卷三一評云:「火能燒,造色能照,二法和合故名為火……,云何言熱是火性?復次,熱性從眾緣生。」[A14]此說緣起法不單是一性的,如火不但是以熱為性,火發光即能照,燒物即成燒,照與燒都可以說是火的特性,何獨執熱為火性呢?當知緣起法是依存於眾多關係的,它和合似一,而有極其複雜的內容。不過為了記別,在眾多的關係性質中,把那主要的、明顯的特徵,隨從世俗立名,標立為某法的自性,那裡可以想像為自性存在的。《中論》在破眼以見為性——自相時說:「見若未見時,則不名為見,而言見能見,是事則不然。」[A15]眼之所以能見,必依對象、光線、空間、意識等緣,方成其見事,不能定說見為眼之自性,與眾緣無關。如眼定以見為性,閉目時何以無所見?這豈不又應以不見為性嗎?因此,可知見非眼之自性,非獨存的自性。但中觀者在世俗諦中,非不承認有相對的特性。如根、塵、識三法(主要的因緣)合時有見事,缺一則不成為見,見是緣起的作用。然而,從主要的、特勝的觀點說:見後而分別,這是識的——其實分別也是緣起的自性;所見所了的山水人物所以如此,可以說是對象——色的自性。能見色而能引起了別,這可以說眼的自性。這樣的相對的自性,是緣起的,是極無自性的。自性既指一一法的特性,共相即指一一法上所共通的。如說無常,不僅此燈是無常,一切有為法莫不是無常的,即通於生滅的諸行。無常如是,無我也如是。阿毘曇論師的解說:一一法的特殊性,不失自相的,名為自性;在觀察時,可適用而遍通到一切法(或一部分),立名為共相。如可見不可見、有對無對、有漏無漏、有為無為等,皆是共相。《品類足論.辯千問品》中,列有二十個論題,每個論題都以五十種問答,即是共相的觀察。論中的諸門分別,也是共相觀。在許多共相中,如諸行無常、諸法無我等,尤為佛弟子重視的共相,因為觀此才能得解脫。此共相,西人曾有二種說法:有以為共相並沒有共相之為物,僅是抽象的、意識上概括的類概念。有以為這是諸法的理型,比具體的確實,具體的即依據此理型而實現的。依佛法說:共相約遍通一切法說,而它即是一一法的,也可說為自性。究極的、遍一切一味的共相,即空相,空是法法如此而平等普遍的,不是可以局限為某一法的。佛弟子真能於一法而悟入此平等空性,即於一一法無不通達,因為是無二無別的。空性即一切法的實相,即一一法的究極真理,並非離別別的諸法而有共通遍在之一體的。無二無別而不礙此無限差別的,所以不妨說為色自性、聲自性等。如世間的虛空,遍一切處,既於方器見方空、圓器見圓空,不離開方圓而別有虛空;而虛空無礙無別,也不即是方圓。依此以觀共相,即知共相為不離自性而不即是自性的。從世諦法相的立場去觀察共相——共通的法則公式等,即是緣起,不可說一、不可說異,不但不是意識概括的抽象產物,也不是隱蔽於諸法之後或超越於諸法之上的什麼東西。
四、約名(相)實說性相:《大智度論》卷五一說:「此性深妙,云何可知?以色(等)相力故可知。」[A16]此即藉相以知性,相指能知某之所以是某者,如見了扮角的臉譜和服裝,就知道他是誰。性即一切法之自體,本是離名絕相——不但理性絕相,事性也不如名相所表現而即為如此的,非語文意想(符號)所能表達的。但所以知有法性,不能不依語文意識的所了相而顯出它的實性。此與認識論有關,為佛法重要論題之一。
此更可分為二層去說:一、即相與可相,約一一事物的藉相知性說。事事物物——性的所以確定他是有,即由於有某種相為我們所知的。相有表示此法自性的作用,是能相,性即是可(所)相。我們藉此相的表示,得以了知此法是有的,而且是不同餘法的。所以,凡是存在的,即不能不是有相的,《中論》說「是無相之法,一切處無有」[A17]。
在常人的自性妄見中,於相及可相,不能了解為緣起的,於是有執為是一的,也有執為是異的。執一者,以為相與可相一體;執異者,以為體性、形相各有自性,如勝論師執「實」是體,「德」是相。這在佛法裡,批評的地方很多,《中論.觀六種品》,和《十二門論》〈觀有相無相門〉、〈觀一異門〉等,都曾論評過。本來,諸法是離相無可相、離可相無相的。如長頷、兩角等為牛相,我們唯從此等相而知有牛,離此角等相外無別牛體,有牛也必定有此等牛相。所以,計執為各別有性的,純粹是抽象的、割裂的。但相也不即是可相,以可相是緣起幻現的存在合一性,而在緣起和合所有的種種差別即是相。我們的認識:根識(感覺)是依根而別別了知的,如眼見它的色相、形態,身觸它的堅軟冷暖,耳聽它的音聲等;是直見現前的,是僅見外表的,是各別的。在意識中,才獲得一整體的、有內容的「牛」的認識,於是乎有所謂相與可相。無論在認識上、對象上,常人不能了達緣起,不是把它看成一體,便是相與可相的別立。自性見就是那樣的!此上所說因相而知性——可相,即約存在與樣相說。佛法中更有所謂「標相」,也是可以藉此而知性的,但這是依於比量的推比而知,相與可相間的關係,絕為鬆懈。如見招牌知有酒店,但也有酒店而不置此招牌者。又如見煙知火,煙為火相,但無煙還是可以有火的。所以《大智度論》卷六七說:「如見煙知火,煙是火相而非火也。」[A18]故約相對而分別說:如以堅相而顯地性,可假說堅即是地的;以煙為火相,煙不即是火的。在相與可相的不一不異中,有此似一似異的二者。
二、即事相與理性:《大智度論》卷四六說:「若有為法性,若無為法性,是性非聲聞、辟支佛作,非佛所作,亦非餘人所作。」[A19]有為法性即無常性,一切有為法法爾如是;無為法性即寂滅性。此有為、無為的常遍法性,也可說藉相而知。凡有為法,有生、住、滅的三種相,此三相是遍通一切有為法的,眾生見此生滅的現象,即知一切是有為(行)性的,即依現見的生滅相而知無常性;依不生不滅相而知寂滅性。如依緣起法的相依相待而知無自性,從別別的表面的事相,悟解到遍通的、法爾的、深刻的理性,這是以相知性的又一義。此如《大智度論》卷三一說:「有為性三相:生、住、滅。無為性亦三相:不生、不住、不滅。」[A20]關於無為法性,從本性寂滅說,相與性即現相與空性。如《大智度論》卷五一說:「諸佛觀色相畢竟清淨空……,性自爾故。」[A21]佛觀一切法畢竟空,即是於緣起的現相上而通達之。所悟入的空性,非由觀之使空,是從本以來法爾如此的,所以說「性自爾故」。所以佛所說法性空寂,並非玄學式的本體論,而是從現實事相中去深觀而契會的。性之所以是空的,即由相的緣起性,唯有緣起才能顯出空寂性,這從別別事相以見事理之法性,由一切現有以達畢竟空性,比之「相與可相」,是更深入了!
此有一大論題,即「此性深妙,以相可知」[A22]。於此,有兩大派的不同:一、實在論者——如薩婆多部等,以為心識有顯了對象的作用;凡是可知者,即是存在者。在識的了境上,總名與總相,即概念的類名與意義,雖不是對象(性)自身,而由此能詮能顯以了得客觀的法性。名言——名句文、心識,有指向對象、顯了對象的作用。他們以為:凡是所知的,皆是有的;如不是有的,即不能成為所知的。佛說六識必由根、境為緣而生,無境即不能成為認識。如薩婆多部說:過去、未來皆是實有。若問何以知是有的,即說:以可知故。有的,才成為可知的。不但一般的是有而可知,連夢中所見的,也以為是有的,不過錯亂而已。二、唯心論者說:凡是有的,必是依心識而存在的。一切不過是自心所幻現的,是自心所涵攝的,是自心表象的客觀化——物化。我們所知道的,不出於心識名言。這即是必由心識的了相而知性,被解說為並無心外的存在。所以,「若人識得心,大地無寸土」。
中觀者從緣起觀的立場,即不作此等說。有人引《大智度論》卷一五所說「若諸法實有,不應以心識故知有;若以心識故有,是則非有」[A23],以為空宗所說與唯識者的見解一樣。不知原文接著說:「地堅相,以身根、身識知故有。」[A24]龍樹不但以心識故知有,也以根——生理機構——故知有。即使說依心故知有,也只是三空中的觀空,非自性空正宗。應該知道:「以心識故有,是則非有」,這是正確的,但不是唯識的。因為中觀者顯示諸法的存在,是「因果系」的:依因果緣起以說明它是有,也依因果緣起說明它的自性空。能知所知的「能所系」,也是緣起(所緣緣)的內容之一,但在中觀者論及諸法因緣生時,不一定含攝「能所系」在內。《中論》等現在,不難考見。所以,即沒有能所關係,它也還是可以存在的,因為除了心識,其餘的無限關係,並未消失。故有一重要意義,即凡是有的,必是可知的;但不知的,並不即是沒有,除非是永不能知的。世間許多微細的東西,古人不知,平常人也不知,但由顯微鏡的助力而知,這不能說是因知而後有的。如遙遠的星球,常人不知,以望遠鏡相助而知。自然是相依相關的運行不息,這決不依心識的了知而有。一切是緣起相依的存在,即一切為因果的幻網;能知所知的關係,即為因果系中的一環。因果系不限於心境——物的系絡,所以諸法在沒有構成認識的能所系時,在因果系中雖還不知是如何存在的,但不能說是沒有的。等到心隨境起,境逐心生,構成能所系的知識,則心境幻現,知道它是如何的,而且即此所識相而確定它是有性——存在的。能所系的存在,不像實在論者那樣以為僅是顯了因果系的如何存在,而是由於能所關涉而現為如此的存在。所以,中觀者世俗諦安立——施設諸法為有,不即是客觀實在性的如此而有,這與心識、根身有莫大關係,尤其不能離意識的名言而存在。若離開心識名言,即不能知它是如此如此而有的;但依於心識,不即是主觀的心識,所以與唯識者所見不同。所認識的是因果、能所相依相涉的幻相,離開能所系即不會如此的,離開因果系也不會如此的,極無自性而為緣起——因果、能所交織的存在。依於能所系(含攝著因果系)的「境相」,此相不即是緣起法性;就是因果系的「事相」,也不即是緣起法性。這都不過緣起幻相,所以經上說:「諸法無所有,如是有,如是無所有,是事不知,名為無明。」[A25]妄執為法性即如此如此有,不過自性妄執而已。從如幻的緣起事相而論,都只是相對的現實,而不足為究竟的真實——性。這可以略舉二義:一、業果如幻之隨類別識相對性。例如人的認識與旁生等的認識不必同,因眾生的業力不同,所感果報不同,形成一類一類的眾生。從各類業感六根而發識,所幻見而了知的法相,也就不能相同。在各自類中,可以安立為各各的真實;而總論眾生所見,即不過是相對的真實。二、心境如幻之隨智別識相對性。即使同樣是人,由於根識的大體一致,似乎可以發見諸法的真實,但小孩所見者與大人所見不一致,原始人類所知的世界與近代人類所知的世界也大大不同。由於智力的增進,不斷的改變,不斷的修正,不斷的深刻,不斷的擴大;過去看為絕對真實的,不是被廢棄,便是被修正,什麼也不是絕對的真實性。陷於自性見之中,不能徹底掀翻過來,是再也不能體會究竟法性的。唯有從聞思修中,掃除自性妄執,聖者才能在相對的一一相上,體現諸法絕對的畢竟空性,特別是「唯佛乃能究盡諸法實相」[A26]。所以未能徹證真如以前,不能通達諸法的真實性,都不過理解一些相對的現實、相對的真理。必由引發無漏般若,證諸法的如實性,才能與諸佛一鼻孔出氣,平等平等,無二無別,究竟究竟。從修學的過程,可以說:藉緣起幻相以悟入法性。但這還是加行觀中的二諦觀察,由世俗入勝義。真能通達諸法實性,那時無能無所,不因不果,即一切因果能所而離一切因果能所相,不可安立,所以說「凡所有相,皆是虛妄,若見諸相非相,則見如來」[A27]——即諸法如義。
第三節 體、作、力
體,對用而說。體與性,中國學者向來看作同一的,但佛法中不盡如此。體與性也有不同,如《俱舍論》說:「許法體恒有,而說性非常。」[A28]性可以作性質等說,如說無常性、無我性等,即與法體不同。體與性也有同一的,如薩婆多部說諸法各住自性,自體也即自性的異名。然薩婆多部的自性,指一一法的終極質素說,與說宇宙大全的實體不同。總之,佛法說體,指一一法的自體說,不作真如法性等說;真如十二名中,沒有稱為體的。現存的龍樹論裡,也沒有以體為本體、本性的。此中,體、作、力三者合起來說,別處也不曾見到。然在《中論.觀作作者品》中有大同的詞句,有作如是說:「現有作、有作者、有所用作法。」[A29]此中所說的作,即佛典常用的「羯磨」(karma),即是業。作者(kāraka),即能起作用的假我或法。如外道以世間一切作業歸於神,以神為作者,或以自我為作者等。佛法雖可說有作者,但這不過是順俗假說,並無真實的作者。如說眼能見,見是眼之用,即假名眼為見者。故此處所說作者,與體義相當。依《順正理論》卷三解作者有二家:一、約一一法的自性——法性說,二、約因緣和合相續的假名說。依中觀說:離眾緣和合,無有別存的作者,即別存的作用也沒有;作者與作用,皆不過依緣和合的假有。如《華嚴經》說:「諸法無作用,亦無有體性。」[A30]由此,體——作者與作用,都約緣起假名說。《中論》三名中的「作法」,羅什每置一「所」字,如:「諸可有所作」[A31]、「無所用作法」[A32],原語為 kriyā,指所有的作用或力用言。作即運動,所以或譯為力、用、作用等。這樣,今以論的作(業)、作者、作法,配合於體、作、用三者,即是:體即作者,作即是(作)業,力即作用,如將作與作法合名為「用」,即成為體與用。體用與性相不同:相是「形他以顯自」的;如說白色,白即不同於黑,有不同於其他的特相,知道此法是什麼。凡所認識的,必有與他不同的特殊形態,依不同他法而知是此法而不是彼法,即因此相而知某法體性,這是性與相的主要意義。體與用即不同,用指法體的活動(此用不同於彼用,也可以稱為相的,相廣而用狹),也與他法有關,但不同相的以特殊形態而顯出自己,用是從此法可與他法以影響,從影響於他而顯出此法的作用。所以相是靜態,用是動態,用即與因果有關。《中論》說「現有作、有作者、有所用作法,三事和合故有果報」[A33],可知即依法的作用而知有因果。因為,凡是存在的——法體,必有作用;有用,決非自性的,必然地關涉於他法而成立的,即由作用關係於他法,說為因果。對於作用,《順正理論》卷五二有二種釋:一、約正現在的,名為作用;二、約過去、未來——不現在前所有力用,即名為功能。體與用,依佛法說,是不一不異的。如從眾緣和合而成的,即是體,指緣起和合性的總體;用即和合性上所起的種種作用。體與用是不可以相離的,但也不即是一。作者與作業,即體與用的關係,如《中論.觀作作者品》說:「因業有作者,因作者有業,成業義如是,更無有餘事。」[A34]作者的動作,即指事業。常人每引起錯覺,以為另有一物名為業,作者是作者,業是業。論頌正破此以作者非業,而成為別於作者之業的。由作者而作業,故應作者不離作業。業義有寬有狹:狹即吾人造善業、惡業,名之為業;寬則舉凡眼見、耳聞、鳥飛、花落等無不是業。凡是作者即有業,有業必有作者,作者與業是不一不異的。作、力雖可以總名為用,然作與力別說,到底有什麼意義?約法的現在作用說,二者是無差別的。因為法必有用,用即是力,也即是活動,活動即是業。但作用,專在當前的動作說;業卻動詞而名詞化的,即通於過去、未來。如眼見的見,是一種動作,然見也可能作為一件事情。如說人作善業、惡業,此即依人的身心活動而顯業相,業即動作之義。依動作名業,業作了,剎那滅後即應沒有,然法法不失,勢用仍在。剎那滅入過去,不像現在那樣有明顯的活動,即動作的潛在——過去化;在名言上,即動詞的名詞化。所以依作用和業的字義去解說,事業的業與作用的用可以作如是觀:對現在當前的法體,名為用或作用,亦可名業;對剎那滅後的法——作者,即特名之為業了。《順正理論》作用與功能的分別,意義也大概相同。體、用、業,無不如幻,約世俗名言說,可有如是的相對差別。
第四節 因、緣、果、報
先說因與緣,梵語雖是兩個字,但在《阿含經》裡,常常聯用,似乎沒有什麼不同。如說「二因二緣,生於正見」[A35],二因二緣,即是多聞熏習與如理思惟二者。由此觀之,因與緣不能說定有差別。但從文字使用的習慣去考察,也可以說有一些差別。如處處說為因果,而不說為緣果。又,只見名為緣起法、緣生法,不曾見名為因起法、因生法。由此名字的應用不同,可以看作:緣約法的力用說——古人解說為「有力能生」,凡此法於彼法可有作用,即名之為緣。因則約法的性質說,如世間有種種差別,各有相生相依的關係不同,即成各各的因果系。所以因有顯示法體的性質,緣從力用而得名。還有,依梵文的《中論》考察,羅什所譯的因緣,原文略有三種不同:(一)、是緣起,(二)、是四緣中的因緣,(三)、是因與緣。因與緣的結合詞,在梵文中少有不同。梵文有一言、二言、多言。「因」字多用一言,即表示是單數的;「緣」字用多言,即表示是複數的。可見緣是種種和一般的,因是主要的。一法的成立,必依種種緣而成;在此種種緣中,最主要者名為因,一般者名為緣。這樣,因與緣可作這樣的分別:一、因顯體性而緣明作用;二、因為主要的而緣為一般的。論到果與報,對因而說果,有某種因即得某種果。報也是果,不過是果中的特別果。梵語 vipāka,奘師譯為異熟,報即異熟的古譯。異熟,即異類而熟,因是善惡,果為無記。但這如大眾部說善因感善果,惡因感惡果,即沒有異類的意義。所以,異熟的本意,應為異時而熟,即過去的業因感今後善惡的結果。報指果中有善惡性,與一般的因果不同。佛法講因果,通明一切;約道德與不道德的果說,即名為報。因與緣、果與報,雖不無差別,如通泛的說,可總名因果。
唯識宗的因果說,著重在諸法的「自性緣起」。依唯識義說,眼識的生起,由於眼識的種子;眼識種子對眼識名因,其餘明、空等為緣。這種自性緣起的因果論,主要的根據在一「界」字。界與法的語根 Dhṛ 相同,有持義,有任持自相、不失不變義,所以十八界古譯有名為十八持的。持的意義,即保持特性,有決定如此的性質。一切法的差別,都是在這決定特性上去分別的。在《阿含經》裡,界是種類的意思,一類一類的法,即是一界一界的。種類,可從兩方面說:如眼界,凡具有眼之特性的,皆眼界攝,由此義可類括一切眼。又從眼界異於其他的耳界等,可顯示眼界的特殊。所以界義,一在表明類性,一在顯示別性。約此意義,《阿含經》中說有無量無邊的界,如三界、四界、六界、十八界等。細究界字的意義,即是一類一類的,各自同其所同、異其所異的。從世間的現象說,世間實可以分成無量無邊的界。西北印度的一切有部,偏重於此(阿毘達磨以〈界品〉為首),即落入多元實在論。他們以為事物析至不可再分的微質,即是法的自性,即界。各各事物都有此最極的質,故看一切法是各各安住自性的、不失自相的。他們雖也講因緣生,但覺得法的自性早就存在,生起是使它呈現到現在。經部師及唯識者,不同意這種三世實有論,但將法法的自性,修改為法法各有自種子——潛能,存儲於心識或賴耶識中;法的生起,即從潛在的自種子而現行。依經部師,種子即名為界;世親解釋為種類與種族——能生。《惡叉聚經》有「眾生從無始來有種種界」[A36]句,種子論者就解說為眾生無始來有種種的種子,故說:「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A37]界字,本義為種類——同類與別類,由於想像「自性不失」為實有的本來存在,從此本來存在而現行,即引申為因義,所以說界為種族義,即成為眼從眼生、耳從耳生的自性緣起。依中觀者說:不失自性,是相對的,法法皆是因緣的存在,離卻種種因緣不可得,決非具體而微的潛因的待緣顯現而已。又,若看成各自有各自的種子,於是說有無量無邊的種子生無量無邊現行,這與因緣說的精神也不大恰當。佛為什麼要說因緣生諸法?因為法既從因緣生,則在因緣生法的關係中,什麼不是固定的,可以改善其中的關係,使化惡為善,日進於善而離於惡。若看成自性存在的、已有的,那不是化惡為善,不過消滅一些惡的,另外保存一些善的。唯識學的因果說,是很精細的,但沒有脫盡多元實在論的積習。
華嚴宗的法界緣起說——是增上緣的極端論,達到了一法之生起,其他一切的一切都為此法作緣;所以一法以一切法為緣,一切法亦以此一法為緣。唯識者所明的界,重在最極根本而又極小的;華嚴者講界,是極寬泛而又廣大的。華嚴宗高談圓融,以一法可為一切法的緣,此一法即圓具一切法,一切法都無不遍在一切法中。但佛說因緣,那能這樣的寬泛、不著邊際!因緣說的主要意義,在指出較主要的切近的因緣來,以便於把握事象的原因所在而予以改善。否則,一切是無量無邊,以一切一切為因緣,這使人從何下手而實踐呢?故因緣論可不必講到那樣玄妙寬泛,除了某些主要的因緣外,其餘的一切雖間接有關,但在此法存在於此特定時空中,這一切的一切並不是都與此法存在有必然關係,有些簡直有等於無。有些學者,讚美圓融,於是主從不分、親疏不別,弄到一切染淨、迷悟、邪正都無法說明。故因緣論必須從何者為生法的主因、何者為生法的疏緣,以明因緣生法。中觀者既不同法法各有自性的各從自種、其小無內的緣起,也不同一切法皆入一法,一法待一切法,其大無外的緣起。唯有能知因果緣起的本義,才能於因緣生法中,得有進而改善因果系的下手處。
因、緣、果、報,《增一阿含》裡講到四緣,迦旃延尼子創說六因。各家的說法多不同:像薩婆多部說有六因,《舍利弗毘曇》說十種因,《瑜伽師地論》也說十因,《成實論》說三種因,《楞伽經》說六種因等。關於緣,如通常說的四緣,《舍利弗毘曇》說十緣,南傳的論中有明二十四緣的。這些,都是見到因果方式的不同,而安立種種名稱的。因果,本來極為寬泛,凡有相互依存關係的,都可說是因果關係。例如母子,母是因,子為果;子出胎後,可離開母體,甚至與之不再發生連繫。又如紗為因,布為果;此即不同母子的因果關係,紗織成布,布即不能離紗而有,見布時亦可見紗。又如水是氫氧化合成的,但成了水以後,氫氧的性質形態,就不見了。因果是可以有各式各樣不同形態的。
因果的形態很複雜,現在略說二種:一、前後的因果:如修學佛法,漸次增進到成佛,但現在造成佛的因,而佛果要到很長久的未來才能實現;等到果實現時,因又早已過去了。這前後遙隔,怎能構成因果關係呢?《大智度論》卷五四說:「初發意迴向與佛心作因緣,而初發意迴向時未有佛心,佛心中無初迴向心,雖無而能作因緣。」[A38]或者以為因果二者非同時現在不能成為因果,迴向心與佛心前後既遠遠的相隔,如何能成為因果?龍樹約二義來解答:(一)、約第一義諦說:現在心、未來心,皆無自性,心雖有現在、未來等的緣起相而性自本空,在畢竟空寂中,心心無礙,無有差別。以此,現象雖前後各別,而實無礙於因果的成立。(二)、約世俗諦說:如《大智度論》卷七五說「初心不至後心,後心不在初心,云何增益善根得無上道」[A39]?「佛以現事譬喻答:如燈炷,非獨初焰燋,亦不離初焰;非獨後焰燋,亦不離後焰,而燈炷燋。」[A40]此中佛答修行為因,得成佛果,引燈炷作喻:燈炷之燋,非第一念發光時燋,亦非第二、第三……念發光時燋,而結果燈炷確是燋了。由此,炷之燋,不即是第一、第二、第三……念時燋,亦不離第一、第二、第三等念時燋。修行證果亦然,依前後因緣展轉增長,自可漸成佛果。一切前後間的關係,皆是不即此也不離此的;念念心剎那滅,而念念的功用力勢不失。此雖有類似唯識的熏習,然不許如唯識所說的種子各自存立,而是展轉增長、前後相待的業用不失。這樣,依佛法講因果,是前後勢用展轉增盛的,不可以現在的一點小善小惡而忽之,因為它積漸以久,勢用會強大起來而自得其果的。
二、和合的因果:這是各學派所週知的。如房屋是以磚、瓦、木、石、人工等和合而成功,房屋是果,磚、瓦等即是因。在眾多的有關屋事的材料中,任何一物都不會現有房屋的形狀與作用,合堆在一起也不會有屋的形狀與作用;但經過各種材料的適當配合,即可有房屋的形狀、作用了。故磚、瓦等對於房屋的因果關係,也是不即不離的。《大智度論》卷七四說「如以泥為瓶,泥非即是瓶,不離泥有瓶,亦不得言無瓶」[A41],即是此義。又《中論.觀邪見品》說:「今我不離受(取陰),亦不但是受,非無受,非無,此即決定義。」[A42]處處經中都說無我,眾生所執之我,不過是五蘊和合的假相而已。於是有人誤以我為色等五蘊實法所合成,我是無,而色等法可有。中觀者說:五蘊和合,實(自性)我雖無,如幻的假我可有。假,不是什麼都沒有,可有假我的作用起滅等。但依五蘊而成立,五蘊變化,我亦隨之變化;假我不即五蘊亦不離五蘊。頌文說「非無,此即決定義」,在佛法的緣起因果法裡,我與法,雖中無實性可得,然非不可安立因果相,因果是決定如此的。因緣和合生果,與算學的二數相加不同:一加一等於二,二與一和一的量相同,但在具體的因果事實上,就不是這樣了。五蘊和合為假我,假我不能視為五蘊的總和而已。此種假我,雖無實體可得,但此用確有與五蘊不同處。這如幾條直線,別別的散立,那不過是直線;如合成三角形或方形,即各有特性與作用,不能說三角形或方形即是幾條直線,但並不離直線而有。佛法的因緣生果也如此,果不即是因緣,亦不離因緣,這是中觀宗的因果特義。不離因緣,所以即因緣求不可得,離因緣求不可得,果的自性是決不可得的。不即因緣,所以如幻的果事用相宛然;甚至可約用相的特色,相對的假名為自性。
前後性的因果,是約異時因果說的;和合性的因果,是約同時因果而說的。薩婆多部講同時因果、異時因果,經部但說以前引後,不說因果同時。中觀者依世俗諦說:凡是存在而可稱為因果的,必有能生所生、能起所起義,必有前後性;如同時,即如牛兩角,不能成立因果義。反之,凡可稱為因果的,因果必有相依關係;待果名因,待因名果,所以又必有和合的同時性。否則,有前因時無後果,有後果時無前因,彼此不相及,也不能成立因果義。所以從如幻因果說,因果本是不能這樣異時、同時的割裂開來的;時間必是向前後兩端申展而又前後不相離的。此處分別說此同時因果、異時因果,也不過從其相對的顯著的形態而加以分別罷了。考佛所說的十二緣起,即統此異時、同時因果而有之。如無明緣行乃至生緣老死,無論說它是三世因果或二世因果,總是有它的前後性。如識緣名色,名色緣識;即是展轉為緣,「猶如束蘆,相依而轉」[A43],即和合性的同時因果。薩婆多部說十二緣起,每支都具有五蘊,即每支為和合聚,不過約顯現的特勝,說此是行、此是識等。
佛法所說因果,其義極為深隱。如薩婆多部深究至極微細的原質,而說同時、異時的因果。如五蘊和合為我,以為此是假法,不是真實的因果。唯識者也說假法非因果。這與中觀者的因果義,絕然不同。依中觀者說:假法才能成立因果,因為凡是因緣所成的法(也即是因果的關係)都是假法,假法即是無自性的,無自性才能安立因果幻相。有實性的因果義,依中觀者看,簡直是不通的,這如《中論》〈觀因緣品〉、〈觀因果品〉等所說。《般若經.三假品》說三種假,依此三假可以看出三類不同的因果關係:一、名假。名即名稱,凡吾人所覺為如此如此的概念,或是說為什麼的名字,都是名假,此名假是約認識的關係說。因為心識中所現起的相或是說出的名稱,雖大家可依此了解對象,然這是依名言觀待而假立的,名稱與法的體性並不一致。如說「火」,火不即是實火,所以不燒口;故名是假。但若喚「持火來」,而人不持水來,故火名也有世俗之用。二、受假。受,梵文的原義,應譯為取;假,依梵文是施設安立義。《中論》「亦為是假名」[A44]的假名,即是此「取施設」。取有攫而團攏的意義,如房屋是因種種瓦木所成,此房屋即是取假。常說的和合假,與此取假義同。依龍樹菩薩說,此取假中可分多少層。如人是皮骨筋肉等所成,故人是取假。隨取一骨、一皮,也各是眾緣所成,也是取假。故取假可從粗至細有許多層次。總之,凡以某些法為材質而和合為所成的他法,皆是取假。三、法假,即是法施設義。此中的法,即等於薩婆多部所說各有自性的諸法。他們以為分析至最後,有其最終的實在,彼等指此最終的實在為實有,而以和合有者為假有。依《般若經》說,此實法即是法施設。這也是因緣所顯的假相,並非離因緣而存在。受假,如瓶、衣、軍、林、人我等,即常識所知的複合體,凡夫執為實有。法假,類於舊科學者分析所得的不可再分析的實質,一分小乘學者執此為實有。中觀者悟解為法假,近於近代科學者所知即電子也還是複合的組織的東西。依中觀者所見,沒有其小無內的小一——自性一,所以緣起法的基礎,決非某些實質的堆集。但就現象而分別其相對的特性,《大智度論》曾分為五法:地、水、火、風、識。佛於餘處說四大為能造,色等為所造,這是約物質方面說的。約精神說,則總名識,心所等即心識所有的作用。此精神、物質的五法,可作為萬有的基礎,但此五者也是假施設的,即是法假。《大智度論》所明的三假,是顯示修行次第的,即由名假到受假,破受假而達法假,進破法假而通達畢竟空。依此因果假有義上,有從粗至細的不同安立,故因果可有種種的形態不同。
上章曾提到:一切法剎那滅,何以能一期相續?如「大地劫住」[A45]、「人生百歲」,雖知道他剎那不息的在變,而到底是一期相續了。這應加以解說:凡是某一事態的存在與消失,無不由於因緣,確乎是「此有故彼有」,「此無故彼無」的。但因緣與果,有親疏的差別,有層次的差別。這是說:一法的存在與生起,是由極其複雜,甚至說以一切法為因緣而起,但在極複雜的因緣中,有主因與疏緣,總是由主因(也不是唯一的)限定其特相,由種種疏緣助成他,如引業、滿業之類。某法的存在,即由此親因疏緣和合的假有;只要因緣——實在是主因沒有大變動,那疏緣雖有些變動,或有或無,某法的存在,能延續下去。進一步,此主因與疏緣的存在,本身也由於因緣決定的,也是只要主因不變,即使疏緣有些變動,還是能一期相續的。在這層層的因果網中,儘管是緣在變,因也在變,但在主因還能延續以前,果相能延續下去。如主因所依的主因變了;或疏緣的變化過大,影響主因的存在,由於主因的突變,那果相才不能延續原有形態而走上滅無之路。延續不變,是相對的安定,實是剎那變動的。要知道:果事的幻相,依於因緣;因緣是無常的,依因緣而有者,即使是延續,實際也還是剎那變動的。因與緣,即使維持原有的形態,但主因與疏緣所依的主因與疏緣,層層推論,是不能一無所變的。例如:某法以甲因及乙、丙為緣。此甲因又以丁、戊為因,己、庚為緣;乙緣又以辛為因,壬、癸為緣;丙緣又以子、丑為因,寅、卯、辰為緣。假使第二剎那,甲因仍以丁、戊為因,而以己、巳為緣。那甲因雖以主因不變而維持原有的形態,而實則疏緣已漸變,依因緣而成的甲,與前剎那也不盡相同了。假定乙緣的主因變化,丙緣的主因未變,那麼,某法的疏緣,已僅是丙緣及新起的午、未為緣。此第二剎那的某法,甲因未變而實際也不盡同,乙緣消失,丙緣還在而有午緣、未緣的新起。此時,雖主因的甲大體仍舊,而某法能延續原有形態,而依甲因及丙、午、未緣所現的假相,剎那間已早不同前念了。近人說質變與量變,即近於因變與緣變。然在剎那生滅的如幻觀中,因不變,或說依主因形成的特質不變,不過相對的假說,實則此因或質,也未嘗不在潛移變化中。由於主因疏緣不息的變,不離因緣而有果事,果相也不能不在剎那變化中。由於果相的不即因緣,所以在主因的相對安定下,果相能一期延續。剎那即滅與長時相續,毫無矛盾。也可以說:絕無自性所以剎那滅,不即因緣而幻相宛然所以能相續。
校注
【經文資訊】《印順法師佛學著作集》第 9 冊 No. 9 中觀今論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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