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發趣論註
〔第五 殘餘三法之釋〕
[P.662]七六七~
於見所斷因三法,依見所斷因等之分別是可依如註幹[1]所說之理趣應知之。疑、掉舉俱行之癡是無因故攝入第三聚之中。如是,於此處,依見與修所應斷之因是所斷因。凡無其〔因〕者,依見、修皆非所斷因。如是知此所斷因與非所斷因之分別,餘於見所斷因三法,或從於善三法所說之相應知之。
一〇四二~
又,於積集趣三法,於相緣分與相雜分之順全等於善三法。其餘對於答及對〔答〕數亦歸至於本文。
一一七三~
於有學三法,無學法是對於有學法由任何緣亦不為緣。然而有學〔法〕對於無學〔法〕是無間親依止。餘於此處亦歸至如於本文。
一三二一~
於小三法亦相同。
一六一一~
於小所緣三法,謂無量所緣之思是有學之進姓思。亦稱為省察思。
一六一二~
謂異熟小所緣是於結生以業為所緣,於轉是依眼識等而色等之所緣,依證用而取之小所緣,又依彼所緣而作為所緣而生。然而,言「依進姓心是無結生」故,彼等為此經而遮止。餘於此處,如本文應知之。
一六二七~
劣三法是等於已染三法。
[P.663]一六三二~
於邪性決定三法,邪性決定是對於正性決定,或正性決定是對於邪性決定依任何緣亦不為緣。若邪性決定或正性決定離俱生增上者決不有。於正性決定是一向無所依前生。於邪性決定者有所緣前生。以非決定心為緣應生決定邪見。餘緣決定而決定生。重邪性決定而任何法亦不生。善是對邪性決定而不為親依止緣。餘於此處,如本文所說之理趣應知之。
一七六八~
於道所緣三法,於相緣分之順是無異熟緣。於業緣亦於此三法不得異剎那。於已生三法、過去三法亦相同。
一七七五~
於逆謂「無因道所緣」是指無因道所緣之向轉而如是說。餘於此處如本文應知之。
一八八八~
於已生三法與過去三法,無相緣分等唯得問分。何故耶?相緣分等唯有俱生、前生而已。又此等三法是雜於過去、未來。又於已生三法,於此處不得無間分之緣。何故耶?於已生三法,無過去故。已生與未生等此之此處二法是對於已生與未生等此處之二法由任何緣亦不緣。未生與當生之此二法,然,對於已生依所緣、親依止之二緣為緣。餘於此處如本文所出之理趣應知之。
[P.664]一九一七~
於過去三法,現在者對於過去、未來,過去、未來是對於過去、未來之任何緣亦不緣。然而涅槃是於此等二者三法任何緣亦不得緣已生。餘於此處亦如本文所出之理趣而知之。
二〇三三~
於內三法,內外句是不說。何故名為內外,兩聚決於一起不足為緣,不足為緣已生。是故,置於掌上芥子之色亦不與掌色一起為所緣應知之。
二一二七~
又如內外句,如是於內所緣三法,亦不得內外所緣句。餘如歸至於本文。
二一七五~
於有見三法,亦應全由本文而取義。又此處之〔答〕數,於本文所出分亦略故,如先所述方法之組合而組合應知之。
【經文資訊】《漢譯南傳大藏經》第 56 冊 No. 29 發趣論(第5卷-第6卷)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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