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 受三法之釋
一〇七七
於受三法是三受。言色、涅槃者此等法是不可得。是故,說「緣一蘊而二蘊」等。言「於結生剎那,樂受相應者」[1]是對有因結生而述。
一〇七八
然而,言苦受是於結生不可得之意義即於第二分不說結生。
一〇七九
於第三分,「於結生剎那」者[2]是對有因結生而說。於此處餘及由此以外其他諸緣,則全部恰如本文,歸為三分而說。是故,稱為「於因三。……乃至……不去三。」
一〇八七
然,於緣之結合,有因之異熟苦受是非有故,於因根論法,稱為「異熟二」。於增上〔緣〕等之結合,於異熟亦唯二問。何故耶?增上靜慮〔及〕道即與異熟苦受皆非有故。又,又於某〔諸〕緣之結合,於異熟則可得二分,於與異熟之結合於彼等〔諸緣〕,亦唯〔得二問〕。
一〇九二
於逆答數之非前生緣,則無色及結生者無苦受故,而出二分。於非不相[P.653]應緣,無色亦無苦受故,亦唯二而已,然,一切非色法所攝之俱生等諸緣,於此逆分則缺。何故耶?與受相應之法,由與受相應無俱生等則不生,然而無後生亦生故。
一一〇七
然,於緣根結合,「非前生一」者,是指於無色與結生之無因不苦不樂受相應[1]而言。言「非業二」者,是對無因唯作相應思而說[2]。其理由是樂受〔又〕緣與不苦不樂受相應之諸法而彼等〔樂又與不苦不樂〕受相應之無因唯作思生起。於「從非因緣與非業緣與非異熟一」者亦與此同一理趣。「非不相應一」者是對無色向轉而說。依此方法,全部組合之〔答〕數應了知。
一一二五
於順逆,則唯〔於逆〕所得之緣為逆而存在。
一一二七
於逆順,是攝一切非色法之俱生等唯順之存在而逆是不〔存在〕。又,於無因心生起,無增上之意義,增上緣為順則不存在。又,於相緣分等,後生是完全其意義不可得而闕如。又,於此處之所有者,作為順而可得,作逆者亦可得是互相交換而結合。彼等以三、二、一之分種別者三。彼等全部之狀態應如是考察。然而所有於相緣分所說者,於俱生分等之註釋方法亦同此。
[P.654]一一四〇
又,於問分,「依相應之〔四〕蘊」者,是依與其相應之諸蘊,或彼等之自因,或樂受等。
一一四四
「後悔」者是先於布施等,則「何故我作之耶?我之損失,寧不為耶!」如是而後悔。又,於靜慮時,則「我靜慮已斷,[A1]嗚呼!我與大眾〔相同〕哉!」如是而後悔。
一一四六
「生癡」者是唯指與瞋相應之癡。同「緣癡」者是唯指相應之癡。
一一五八
「樂受相應[1]之有分是依不苦不樂受相應[2]之有分」者是稱彼所緣之末後有分乃對應根本有分。「依出起」者是或依彼所緣,或依有分。其理由是隨順此兩者由善不善證用而出起故,而言出起。「唯作依出起」者,於此處亦同理趣。「果依出起」者,果心是依有分。所以名為由有分之果而出。
一一五九
「苦受相應之〔四〕蘊」,是憂相應不善之〔四〕蘊。
一一六〇
「依不苦不樂受相應之出起」,是依彼所緣之客來有分[-1],或依捨相應之根本有分。然而若根本有分為快俱行者之時,彼所緣乃無生起之理由,於證明之所緣以外之所緣而不苦不樂受之不善異熟生[2]。彼等亦由證用而出故,稱為出起。
[P.655]一一六五
於俱生緣等之廣說,其意義完全明了。因此,依上所述之理趣而不了知者無絲毫之存在,是故應善考察之。
一一九二
今於各各之緣得諸分全加歸納依數而表示,稱為「於因三」等。此中,凡三應知是單純之三句。「所緣九」者,是以一為終。「增上五」者,是依俱生增上而不相雜者三;及所緣增上之樂相應為樂相應;不苦不樂相應者是不苦不樂相應;彼等二者不可為算;而樂相應是依不苦不樂,不苦不樂相應是依樂,以上此等二者應計算,如是為五。「無間、等無間七」者,是樂二,苦亦二,不苦不樂三,以上如為七。「親依止九」者,樂相應依樂相應之三親依止緣,苦相應唯依本性親依止緣,捨相應依三;苦相應依苦相應之無間、本性親依止緣,樂相應依本性親依止緣,不苦不樂相應依二種;不苦不樂相應者依不苦不樂相應之三;依樂相應亦然,依苦相應之無間、本性,以上如是為九。然,若於此處以緣分別者,本性親依止緣者九,無間親依止緣者七,所緣親依止者四,以上二十一親依止緣。
[P.656]然於此處斷除前生後生。其理由是,前生或後生是非色法不依非色法之緣為緣。「業八」者,是樂相應依樂相應之二種,苦相應唯依異剎那,餘之〔依不苦不樂〕亦然;苦相應依苦相應之二種,依樂相應者無,餘之唯異剎那而已。不若不樂受相應依不苦不樂受相應之二種,餘〔二者〕唯依異剎那,以上如是為八。然若此處以緣分別者,異剎那者八,俱生者三,以上十一種業緣。又如前生、後生,不相應緣亦於此處斷除。其理由是,非色法不依非色法之不相應緣為緣之故。「無有、去七」者是全等於無間、等無間緣。如是,於此處之三、五、七、八、九以上〔答〕數之種別者五。
一一九三
於依此等緣之結合,於〔答〕數少之結合者,除超過及不可得而外,其〔答〕數應知之。以因共所緣緣者不可得。無間等亦然。「增上二」者是除苦句其餘之二。其理由是,以苦相應之因不名為增上。是故,彼等除不可得之意義。雖於其餘之二亦同此理趣。於以上因根,為二、三以上〔答〕數之種別唯二。
[P.657]一一九四
依彼等說六種組合。彼等之中最初是對非異熟智不相應無增上法而述。第二同是對彼等異熟者;第三、第四同是對彼等之智相應〔法〕;第五是對非異熟之有增上無癡;第六是對異熟有增上無癡而〔說〕。或最初是對一切之因;第二是對一切之異熟因;第三是對一切之無癡因;第四是對一切之異熟無癡因;第五是對一切有增上無癡;第六是對一切有增上異熟無癡而〔說〕。
一一九五
於所緣根「增上四」者,是依所緣增上而樂者依樂、依不苦不樂;不苦不樂者依不苦不樂、依樂,以上如是者四。於親依止緣亦依所緣親依止說為四。然組合者於此處唯一。
一一九六
於增上根等亦依前所述同理趣,凡得與非得者善考察而互相組合之〔答〕數應了知。
一二一九
於逆論者,於善三法之說同理趣,抽出為順之諸緣、依其處所〔答〕分為逆數「非因九」者,於一切諸緣為九分說示。其等以由一為根,以一為終為九答,「樂受相應法是依樂受相應法之非因緣為緣,〔曰〕由樂受相應心而布施」等之論法,應是本文抽出而說。
一二二九
然於此處緣組合,「從非因緣……乃至……非親依止八」者,是應知為異剎那業緣。因微力業是不依異熟之親依止,然唯依異剎那業緣為緣。於此處之餘與順逆、[P.658]逆順之各各緣之組合,依得分同前所述之方法計算而得,是故不廣說。
第三 異熟三法之釋
一二三八
於異熟三法之「緣異熟法而異熟法者從因緣生」,是於因緣之十三〔答〕分所說,且納彼等而示依答數,〔一二六四〕言「於因十三」。於「所緣五」等亦同此理趣。如是,於此處為十三、五、九、七、三、二,〔答〕數之種別者六。於彼等之緣組合,是依前所述理趣之〔答〕數應了知。
一二六八
於逆之「緣異熟法而異熟法從非因緣生」者,是於因緣之十〔答〕分所說,且納彼等而示依其〔答〕數,〔一三〇〇〕說「於非因十」。於「非所緣五」等亦同此理趣。如是,於此處為十、五、十三、十二、二、一、九、三,其〔答〕數之種別者八。於彼等緣之組合,依同前所述之一理趣而應詳知其〔答〕數。然本文被略之。然隨此等所得〔答〕數之種別,其互相組合之順逆及逆順〔答數〕應了知。
俱生分與此同一理趣。緣依分、依止分、相雜分、相應分者乃如本文所決定。
[P.659]一三五七
於問分之「善、不善己滅之時」者,是依此觀而轉之善與依偏貪等而轉之不善等已滅之時。言「異熟即彼所緣性生」者,是欲界繫異熟即彼所緣性生。因凡觀證用與疑、掉舉終了,而論無彼所緣者,是依此出處而應掩飾。
一三五八
「空無邊處善是依識無邊處唯作之所緣緣為緣」者是已得阿羅漢果,且於逆是對前未等至之等至而等至如是說。依此方法而於一切之答,且善考察本文,應知其意義。
一四〇五
於「因七、所緣九、增上十」等,亦依俱生增上、所緣增上、俱生依止、前生依止、無間親依止、所緣親依止、本性親依止、俱生不相應、前生後生不相應,按各各之狀態應得諸答,如是此時應如其等至而全辨察。
同於逆等,依順而抽出〔答〕分,由順所得之逆〔答〕分,互相結合彼緣,於順逆與逆順單純〔之因根等〕及依互相結合而起因根等得〔答〕分數之所得,非所得者為非得,以上全依前所述之同理趣而應知。如於此處,由此而後之二法三法者亦如是。
[P.660]其理由是為發趣論本文乃無邊無量。若其意義順句而釋者,則極長壽者之壽命亦尚且不足,然而若不釋其一部分,其餘依論法所示亦不能知其意義。是故由此而後唯此且不說,餘之三法二法,於前未曾說之種類故,唯不可不說者我應說之。然我不說而進者乃信本文之理趣而應理解。
第四 已取三法之釋
一五二九
於已取所取三法之問分,「所依是依已取所取〔四〕蘊之前生緣為緣」者是指轉依而說,於結生,彼不依前生。
一五六〇
「已取所取之段食是依已取所取身之食緣為緣」者,此處名為已取所取之段食,是入業等起諸色中之營養。「依已取所取之身」,實是依業等起色身之食緣為緣。恰如色命根依諸業果色之扶養支持為緣,不依不能生。然依蛇嚥蛙等之等身,言其生蛙身中之營養依食緣為緣,此皆不可取。因為生身中之營養者不依他身之食緣性為緣。
[P.661]一五六一
「依為非已取所取之身者」即是於此時尚且亦依能生而有所得。
一五六二
言「依已取所取與非已取所取之〔身〕」者於此時對一方依於支持,對他方依於能生,或者兩者皆唯依支持而言。然而二食乃一同為緣時,唯依支持而不依能生。
其餘者於此處唯本文善觀察而理解之。
第五 殘餘三法之釋
一六六〇
於已染能染三法,於全依善三法所說之理趣而應理解。
一七五
於尋三法,「如業生智之淨治」者,是天眼淨治乃依彼等生起之淨治(預習)。然指已生之復習時之淨治而如是說。
餘於此處,則如本文所決定。
五一七
於善三法,「樂俱行之有分是依捨俱行之有分之無間緣為緣」,是對彼所緣有分〔與〕根本有分而說。餘於此處全依本文而應理解。
六六九
於見三法,「見所斷之貪生」等,見所斷乃生於異生,修所斷乃〔生〕於預流,如是於上上,於下下乃不生應了知。尚且見所斷法不依修所斷法之一緣為緣。
餘於此處則依本文之順於善三法所說相而應理解。
校注
[0358001] 是由八十九心內之第三十九至第四十二之欲界繫有因異熟無記心。 [0358002] 是由八十九心內之第四十三至第四十六之欲界繫有因異熟無記心。 [0359001] 是指八十九心中之第十九、第二十七及第三十九至第四十二等之六心。 [0359002] 是指由八十九心中之第二十八至第三十等三心。 [0361001] 是指八十九心中第二十六之快及俱行之推度心。 [0361002] 是指八十九心中第四十三至第四十六及第六十四(色界第五禪)、第七十七(無色界)之九心。 [0361001-1] 八十九心中之第十九心,是欲界繫之無因不善異熟無記心中,與捨俱行之推度心。 [0362002] 在 Abhidhammattha-saṅgaha IV, 9,有如次:「此中復於快俱行唯作證用之終有同快俱行彼所緣;於捨俱行唯作證用之終有捨俱行;然而又於憂俱行證用之終有捨俱行之彼所緣與有分。是故若快結生者之憂俱行證用終了時無彼所緣之生。彼時無論如何緣於前所知之小所緣而捨俱行推度生。阿闍梨等言其無間達於有分」。此中,快(somanassa)者相同於樂(sukha);憂(domanassa)者相同於苦(dukkha)。【經文資訊】《漢譯南傳大藏經》第 55 冊 No. 29 發趣論(第3卷-第4卷)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19-09-12
【編輯說明】本資料庫由中華電子佛典協會(CBETA)依《漢譯南傳大藏經》所編輯
【原始資料】CBETA 人工輸入,智光法師提供,祥因法師提供
【其他事項】詳細說明請參閱【中華電子佛典協會資料庫版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