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451]大發趣論註
序說
實依正等覺者,於順發趣,依二十二之三法稱為三法發趣,且廣說,依百之二法,稱二法發趣,且廣說;除此之外,更取二十二之三法而入百之二法中,且名為二法三法發趣而闡述,再取百之二法而入二十二之三法,且名為三法二法發趣而詮[P.452]解;又同三法以入於三法中,名為三法三法發趣而說明,又同二法而入於二法中,名為二法二法發趣而說明。如是曰:
於逆發趣亦依二十二之三法而名為三法發趣,依百之二法而名為二法發趣;以二十二之三法入百之二法中,名為二法三法發趣,以百之二法入二十二之三法中,名為三法二法發趣;同以三法入於三法中,名為三法三法發趣,同以二法入於二法中,名為二法二法發趣。以上如是雖於逆之發趣是依六論法而廣說。故言:
由此,更於同此順逆之方法以顯示六論法。故曰:
[P.453]其次,於逆順之中同依此六論法而廣說。故曰:
如是於順之六發趣、逆六、於順逆六、於逆順六發趣,以上總合此二十四全發趣名為發趣大論。
此中依彼等總合二十四全發趣而總合二十四全發趣名為發趣大論,彼等並於此論之名義應先知。
依何義而為[1]鉢多那耶?依[2]種種種類之緣義。無論「鉢」之語是表種種種類之義,而「多那」之聲是〔表示〕緣之義。於「[3]處非處善性」等,實於緣即言「多那」故。如是依種種種類之緣而敘述故,此等二十四鉢多那中名為鉢多那。又總合此等鉢多那故,此論之全部應知為鉢多那。
有其他之理趣。言依何義而為鉢多那耶?依分別之義。無論於「施設故、[4]建立故、開示故、分別故而有顯示」之箇處,鉢多那是分別義而知故。如斯,善等之法是[P.454]依因緣等所分別故,於此等二十四鉢多那,一一名為鉢多那,又總合此等鉢多那故,此論全部名為鉢多那應當知。
有其他之理趣。言依何義為鉢多那耶?依[5]發趣之義。言依進發[6]義之意義。於有謂「由牛舍出去之牛」箇處,是依鉢多那〔之語〕而言「出去之牛」,此由義而進發。無論於理趣極不詳之法集論等,一切智性智[7]是無礙而進發,然善等是依因緣等類而分別,詳得理趣之結果〔一切智性智〕是轉無礙而進發故,於此等二十四鉢多那、一一名為鉢多那。然總合此等鉢多那故,此論全部名為鉢多那應當知。
此中,於順當初依三法所說故,名為三法鉢多那。若分解其句者,諸三法之鉢多那〔緣〕於此處言三法鉢多那。為三法種種種類之緣於此說中之義。於第二之考察,諸三法之鉢多那〔分別〕即三法鉢多那。依因緣等分別三法之義。於第三之考察,是依因緣等之類於所分別中,有宗義之廣說故,向三法之鉢多那〔發趣、進發〕即三法鉢多那。於一切智性智之無礙發動之義。於二法鉢多那等亦與此同理趣。
[P.455]於如是順以知六發趣,於逆等亦依此方法應當知。然於順、逆、順逆、逆順,凡此等各有六故,成二十四法,故言二十四之全發趣。以上此等依總合全發趣而稱為二十四小發趣,總合此二十四全發趣名為發趣大論。
然,此依三法等所廣說故,言三法發趣、二法發趣乃至三法三法發趣、二法二法發趣,不觸及彼等而為顯示分別三法之諸緣,於先名為論母設而說。言緣分別分亦同其名。此由略說與廣說二部而成。因乃至不去緣者是略說。
略說分之釋
〔因緣〕
〔一〕此中[1]言因,此又為緣是因緣,因故是緣。依於因而言緣。於所緣緣等亦與此同理趣。
此中「因」者,是論之成分[2]、因由,根之異名。言於「宗因」等,確實論之成分即因及世間者。總之,於佛教,言「凡因生之諸法」於言等時者,「因者」是因由。於「三善因、三不善因[3]」等,言其根即因。今正確其「根」義。
又於此處,「緣」者如次之語義。「緣由此而行[4]」是緣也。即其不排斥而轉之義。不論凡某法不排斥某法,而或住、或生者,其〔後〕法言為其〔前〕法之緣。然,[P.456]若由相是助成者是緣。不論凡或法或法住,或因生而助其成者,言其〔前〕法是其〔後〕法之緣。緣、因、因由、緒緣、生起、出生等義同而語異。如是由根之義,由因、助成之義言緣為纏,由根義而助成法乃因緣。
其「因緣」實是對稻〔子〕等如稻殼,如對寶珠之光等如寶珠之色等,對於善等而成就善等之性者是阿闍梨等之意趣。然,若如是者,於其[5]「因緣」等起之諸色,不得因緣性,不論彼不成就彼等〔色〕之善等性故。然,亦非無成為〔因〕緣。無論如是言:「因是因相應之諸法及其等起之諸色由因緣而為緣[6]」。然,於諸無因心,若無此者〔其〕無記性者得成立。又雖有諸有因〔心〕[7],但〔其〕善等性是依如理作意等而非依相應之因[8]。然而,若於諸相應因中如其自性有善等之性〔而〕此依諸相應中之因者無貪應為善或應為無記。然而,兩者皆有故,如於諸相應〔因〕,如是於諸因,亦應準許善等之性。
然而[9],若諸因之有根義,不取善等性完成而取善安住性完成亦無絲毫障礙。不論得因緣之諸法,如成長有根之樹,堅固而善安住,但諸無因〔法〕者,如胡麻芽[10]等之水草,不善安住故。
如是由根義而助成,由善安住性完成而助成法者是因緣也。
[P.457]〔所緣緣〕
以下〔諸緣〕中,由所緣而助成法是所緣緣。其由色等而為六種。以「色處是由眼識界」始,復「凡緣如如之法而如如之諸法即諸心心所法生,如是如是之諸法是由如是如是之諸心心所法之所緣緣為緣」而結論故,雖任何之法,亦無非所緣緣。恰如力弱之士夫攀登於棒或綱而起立佇立,諸心心所法是緣色等之所緣而生住故,一切心心所法所緣之諸法當知是所緣緣。
〔增上緣〕
由其本義而助成法乃增上緣。彼由俱生與所緣二種。此中「欲增上是由欲相應之諸法及其等起諸色之增上緣為緣」等之語,名為欲、勤、心、觀之四法當知是俱生增上緣。然而,非同〔為增上〕。因為以欲〔為〕主首之心轉時,欲增上而其他不然故。其餘亦與此同理趣。
然而,著重某法而諸非色法轉者,彼與其等之非色法之所緣增上。故〔本文〕所言:「凡以如如之法為主而如如之諸法即諸心心所法生者,如是如是之諸法是由如是如是之諸心心所法之增上緣為緣」。
[P.458]〔無間緣〕
由無間而助成法是無間緣。由等無間而助成法是等無間緣。此二緣雖作種種之戲論,但此處之要義如次:凡眼識之次〔必是〕意界,意界之次〔必〕意識界等心之規則,不外是由前前之心力而成立。是故,於各各自己之次對所應之心生,令生起可能之法是無間緣。由此而言:「無間緣者是由眼識界及其相應之諸法,意界及其相應諸法之無間緣為緣」。
〔等無間緣〕
無間緣是等無間緣。因為,雖此處唯名稱之別,但如於集與相續、增語與訓釋之二等,其意義則無別。雖然阿闍梨等思:事無間性[1]故是無間緣,時無間性故為等無間緣,但其「由滅盡〔定〕出者,非想非非想處善是由果等至之等無間緣為緣」所說不同。再者,此處所言:諸法等起能力性未失,但由修力令遮止故,諸法於等無間不生起,此乃正確證明時無間性之不存在。因為,言由修力故,其處無時無間性,於此我等所主張。無時無間性故言等無間緣者不合道理。時無間性故言有等無[P.459]間緣乃彼等之宗義故,不予執著。此處應結論為唯名稱有別種而由意義則無〔別〕。何故耶?此等言無中間乃無間,無餘地故言完全無間是等無間。
〔俱生緣〕
〔自之〕所生時,依俱生性而助成〔他〕之法是俱生緣。恰如光對燈。彼由非色蘊等而有六種。如〔本文〕言:「四非有色蘊[1]依互相俱生緣為緣,四大種是於互相……於入胎剎那之名、色是互相……諸心心所法是依心等起之諸色……〔四〕大種是依諸所造色……諸有色法是於諸非有色法或時由俱生緣為緣,或時不依俱生緣為緣」。此乃正指心所依[2]而言。
〔互相緣〕
令互相生起,依支持合性質而助成法乃互相緣。互相合持如三杖。彼依色蘊等而有三種。如〔本文〕言:「四非有色蘊是依互相緣為緣,四大種互相……又於入胎剎那名、色是依互相緣為緣」。
〔依止緣〕
依住處作、依止作、而助成法是依止緣。恰如樹木、繪畫等對大地、布帛。〔文中〕言:「四非有色蘊是由互相依止緣為緣」,如是於俱生而述依同理趣當知。然而,[P.460]於此處第六之部分言:「眼處是依眼識界,耳、鼻、舌、身處是依身識界及其相應之諸法之依止緣為緣,凡依止於某色而意界及意識界若轉者,其色依意界與意識界及其相應之諸法之依止緣為緣」,如是分別。
〔親依止緣〕
言親依止緣者,然於此處且作如下之語義。依彼等[1]而轉,由自果而令依止,且不拒絕是為依止。又[2]如激烈煩惱為激惱,強力之依止是親依止。此是強因緣〔因由〕之同義語。故以強力因緣之性質而助成法當知是親依止緣。有所緣親依止、無間親依止、本性親依止之三種。
此中,言[3]:「以布施、受戒作布薩業,重之而省察。重前之諸善行而省察。從靜慮出,重之而省察靜慮。諸有學重之而省察進姓,重之而省察清淨。諸有學從道出,重之而省察其道」。依如是等之論法,且所緣親依止是與所緣增上不區別而分別。此中,凡重某所緣而諸心心所法生者,此決定其等〔心心所法〕之所緣中有強力所緣。如是唯由應重之義而所緣增上,唯依強力因由之義為所緣親依止,如是當知此等之區別。
[P.461]無間親依止亦依「前前之諸善蘊,依後後諸善蘊之親依止緣為緣」等之論法,與無間緣不區別而分別。於設置論母,彼等之中,對無間緣而言,「眼識界及其相應之諸法是由意界及其相應之諸法之無間緣為緣」等之論法,〔又〕對親依止緣而言,「前前之諸善法,依後後之諸善法之親依止緣為緣」等之論法,親依止出故,雖有設置之別,而其意義亦唯一而已。雖然於各自之後,起所應之心生起可能性之故,無間性而後心生起之時,前心由有強力性而當知是無間親依性。譬如因緣等中任何法即使無心亦生起,如是自己無無間心無而心之生起決無是事。是故為強力之緣。如是適應於各自之無間〔後〕心之生起,為無間緣;依強力之因由,為無間親依止緣,此等之區別者如是應知。
再者,本性親依止是所造[4]之親依止乃本性親依止。起名為所造是自相續中生,或所修習之信戒等,或時節、食等。或依本性為親依止,本性乃親依止。所緣〔親[P.462]依止〕無間〔親依止〕者不可混淆其義。其本性親依止是「以信為親依止而布施、受戒、作布薩業而起靜慮、觀、道、等至。親依止於戒、聞、施、捨、慧而布施……乃至……起等至。〔然有時〕信、戒、聞、施、捨、慧是依信、戒、聞、施、捨、慧之親依止緣為緣[5]」等之理趣有許多種類應當知。以上信等即是正,本來性質之故,及依強力因由之義而為親依止,如是言本性親依止。
〔前生緣〕
依先而生轉之性質助成法是前生緣。其依於五門之所依、所緣、心所依而有十一種。如〔本文〕言:「眼處由眼識界及其相應諸法之前生緣為緣;耳、鼻、舌、身、色、聲、香、味、所觸處是依身識界及其相應之諸法之前生緣為緣;色、聲、香、味、所觸處是依意界及其相應諸法之前生緣為緣;若凡依止於某色而意界及意識界轉者,其色是依意界及其相應諸法之前生緣為緣,意識界及其相應之諸法者,有時依前生緣為緣,有時不依前生緣為緣」。
〔後生緣〕
對諸前生之色法依支持義而助成非色法是後生緣。如對於貪兒童之身體而求食[P.463]之思。依〔本文〕言:「後生之諸心心所法是依前生此身之後生緣為緣」。
〔修習緣〕
依修習之義,對諸直後〔法〕之德、強力性而助成法是修習緣。如於典籍等之預習。其依善、不善、唯作、證用而有三種。如〔本文〕言:「前前之諸善法是依後後之諸善法之修習緣為緣;前前諸不善〔法〕……乃至……諸唯作無記法是依後後之唯作無記法之修習緣為緣」。
〔業緣〕
言心加行,依作用性而助成法是業緣。其依異剎那善不善之思及俱生一切之思有二種。如〔本文〕言:「善不善業是依異熟之諸蘊及業果諸色之業緣為緣,思是依諸相應法及其等起諸色之業緣為緣」。
〔異熟緣〕
依不勤寂靜性而不勤寂靜性助成異熟法是異熟緣。其轉之時,心等起之諸色及於結生之時,為業果之諸色;復常依其相應諸法是異熟緣。如〔本文〕言:「異熟無記之一蘊是依三蘊與諸心等起色之異熟緣為緣……乃至……於結生剎那異熟無記之一蘊[P.464]依三蘊……三蘊是依一蘊……乃至……二蘊是依二蘊與諸業果色之異熟緣為緣。諸蘊是依所依之異熟緣為緣[1]」。
〔食緣〕
於由諸色非色支持之義而助成四食是食緣。如〔本文〕言:「段食者是依此身之食緣為緣。諸非有色食是依諸相應法及其等起諸色之食緣為緣」。復於問分[1]亦言:「結生剎那諸異熟無記之食是依諸相應蘊及諸業果色之食緣為緣」。
〔根緣〕
依增上之義而助成女根男根,二十根是根緣。此中,眼等之五是唯諸非色法,其餘是諸色非色〔法〕之緣。如〔本文言〕:「眼根是依眼識界之〔根緣為緣〕。耳、鼻、舌、身根是依身識界及其相應諸法之根緣。色命根是依諸業果色之根緣為緣。諸非有色根是依相應之諸法及其等起諸色之根緣為緣」。復於問分[-1]亦明:「於結生剎那異熟無記之諸根是依諸相應法[2]與諸業果色之根緣為緣」。
〔靜慮緣〕
[P.465]二[1]〔種之〕五識中,除身之樂苦二受,依審慮之義而所助成,有善等之別一切之七靜慮支是靜慮緣。如〔本文〕言:「諸靜慮支是依〔靜慮〕相應之諸法及其等起諸色之靜慮緣為緣」。復於問分[2]亦述:「於結生剎那諸異熟無記之靜慮支是依諸相應蘊與諸業果色之靜慮緣為緣」。
〔道緣〕
依由何處彼處誘導之義而助成善等之別,十二道支是道緣。如〔本文〕言:「諸道支是依道相應之諸法及其等起諸色之道緣為緣」。復[-1]於問分亦述:「於結生剎那諸異熟無記之道支是依諸相應蘊與諸業果色之道緣為緣」。復此等靜慮與道是如名,於諸二種五識無因心中不得是應當知。
〔相應緣〕
言依同一所依、同一緣、同一生、同一滅之相應性而助成非色法是相應緣。如〔本文〕言:「四非有色蘊是依互相相應緣為緣」。
〔不相應緣〕
不依同一所依等之性而助成諸有色法是依諸非有色法,又諸非有色是依諸有色之不相應緣為緣。彼依俱生、後生、前生三種。因為如是言故。「俱生之諸善蘊是依諸心等起色之不相應緣為緣。後生之諸善蘊是依前生此身之不相應緣為緣[1]」。然[P.466]而,無記句於俱生分別,亦明:「於結生剎那諸異熟無記蘊是依諸業果色之不相應緣為緣。諸蘊是依所依,所依是依諸蘊之不相應緣為緣[2]」。再者,前生是依眼根等之所依亦同應當知。如〔本文〕言:「〔前生之〕眼處是依眼識……乃至……身處是依身識之不相應緣為。所依是依諸異熟無記、唯作無記蘊、諸善蘊、諸不善蘊之不相應緣為緣[3]」。
〔有緣〕
依現在相,依有性,為同法,支持之義而助成法是有緣。因此,依非色蘊、大種、名色、心心所、大種處、所依而設置七種之論母。如〔本文〕言:「四非有色蘊是依互相有緣為緣,四大種是依互相,於入胎剎那之名與色是依互相,諸心〔與〕心所法為心等起之諸色,〔四〕大種是依諸所造色,眼處是依眼識界身處、色處、所觸處是依身識界及其相應諸法之有緣為緣,色處……乃至……所觸處是依意界及其相應諸法之有緣為緣,若〔凡〕依止於某色而意界及意識界轉者,其色是依意界、意識界及其相應諸法之有緣為緣」。復於問分亦設置俱生、前生、後生、食、根;先於俱[P.467]生者,「一蘊是依三蘊與諸心等起色之有緣為緣[1]」等之理趣而所廣說。於前生,依前生之眼等而廣說。於後生是由前生之此身,依後生之諸心心所之所緣而廣說。又於諸食根,段食是依此身之有緣為緣。色命根是依業果諸色之有緣為緣。如是應廣說。
〔無有緣〕
自直後生之諸非色法,以依轉之餘地而助成,於諸等無間滅之非色法是無有緣。如〔本文〕言:「於等無間滅之諸心心所法是依現在之諸心心所法之無有緣為緣」。
〔去緣〕
同彼等〔非色法〕者是已去而助成故是去緣。如〔本文〕言:「等無間而去之諸心心所法是依現在諸心心所法之去緣為緣」。
〔不去緣〕
諸有緣法是依不去而助成故應知為不去緣。然而,此處修飾教說,或為教導所化,以說此二法。恰如已說有因之二法而〔所說〕因相應之二法。
此中,由法實是此等諸緣中,初因緣是諸名、色法中,名法之一分。所緣緣是與施設、非有皆是一切之名、色法。於增上緣中,俱生增上是名法之一分。業、靜慮、道緣亦然。所緣增上是應為一切主要之所緣法。無間、等無間、後生、修習、異熟、相應、無有、去緣是唯名法。涅槃乃非所攝故,亦言為名法之一分。前生緣是色之一分。其餘如所應之名色法。以上如是,此中先由法判別應當知。
由時者
實此等之中,因緣、俱生、互相、依止、前生、後生、異熟、食、根、靜慮、道、相應、不相應、有、不去〔緣〕,以上此等十五緣是唯現在法。無間、等無間、修習、無有、去緣之五是唯過去〔法〕。然而,業緣之一皆依止於現在過去之二時。[P.469]其餘所緣緣、增上緣、親依止緣以上此等三緣是經三時。與施設俱涅槃所攝故,由有時而離。以上如是,此處亦由時應判別而知。
言:「自種種種類之分別,由緣生」,此二句之義於廣說分應明之。
緣廣說分之釋
因緣廣說
二
然,今畧說其等緣全分,從順序而示廣說,言:「因緣者是諸因因相應之諸法及其等起諸色之因緣為緣」等。
此中,言因緣者,從二十四緣之中所設置之順序,首先提出應分別之句。於餘之諸緣亦依此理趣,第一將提出應分別之句以解答應當知。又此處句之關係者如是。於緣略說,是「因緣之」略說,若廣說者,言:「因是依因相應之諸法及其等起之諸色之因緣為緣」,如是應當知。依此種方法,於一切緣,當知所分別句與答之關係。
所言:「令之諸因是依因相應〔之諸法〕」,此時不言:「因相應〔之諸法〕」,何[P.470]故言:「因是依因相應〔之諸法〕」耶?為確定能緣與諸緣所生。因為言:「因相應〔之諸法〕」時,可得「與因相應〔諸法〕之因緣為緣」之義。若如是,則言:「如是如是名之法是依因緣為緣」及能緣之決定應知之。再者,「與因相應〔之諸法〕」即「因相應之諸法」,不如是解釋而亦得「因依一切相應法之因緣為緣」。若如是者,與因不相應之眼識等,亦與因相應善等,皆同是相應〔法〕也。此時:「此因名為如是如是之相應法之緣」,如是緣所生之決定應不可知。故為決定能緣與緣所生,言:「因是依因相應〔之諸法〕」。其義即對因相應善等之諸法,一切相應之因是依因緣為緣。
此處,又不言「緣」「依因緣」語是由因遮止其他之緣性故。因為,此因是由因緣或由俱生等之緣為緣。於此處由因之俱生等遮止其他緣性故,言:「依因緣」也。
雖如是不言「依其相應〔之諸法〕」,何故言:「依因相應〔之諸法〕」耶?不明應廣說故。因為,言:「依其相應〔之諸法〕」時,彼等所言「其相應〔法〕」者,此實是不明此。其不明故,彼等與其相應故,而言「其相應〔之諸法〕」,為顯示其正確具體性,而言「依因相應〔之諸法〕」也。
[P.471]言「依其等起〔之諸色〕」者,此時然為應明廣說故,而言「其」。此處之義如是。其等因與因相應之諸法同可言「是此等〔色〕之等起〔起因〕」,而「其等起〔之諸色〕」,此等是「依其等起〔之諸色〕」。由因並由因相應之諸法而生之義。依此而言心等起之色。
然,此由心以外者亦等起耶?然等起。因為一切心心所是成一而令色等起故。但是,從世間之說明,心之勝性故,如是種類之色是言心等起。正因此故,言「諸心心所法是依心等起諸色之俱生緣為緣[1]」。
又若如是者,於此處亦言「依其等起〔之諸色〕」,何故不言「依心等起〔之諸色〕」耶?亦攝諸非心等起〔之色〕故。因為於問分[2],「結生剎那之諸異熟無記因是由諸相應蘊[3]及諸業果色之因緣為緣」。為攝彼,於此處不言「心等起〔之諸色〕」,而言「其等起〔之諸色〕」。其義是其等因及因相應法雖不生心生色,但由俱生等緣而言與此等之等起〔因〕,而於「其等起〔之諸色〕」,此等與「其等起〔之諸色〕」。轉時之諸心生〔色〕及結生時之業果諸色之因是依因緣為緣。於其他「其等起〔之諸色〕」時,亦依此方法而應知其義。
[P.472]然而,此因何故於結生之時唯依諸業果色之因緣為緣,而轉時不然耶?於結生時,諸業果色之心繫屬轉性故。因為,於結生時,諸業果色心繫屬故而轉,依心之力而生住故。於其剎那,心雖不能令生心生色,但彼等〔業果色〕是無心則不能生住。正是此故,「緣識而有名色」、「其識住時有名色之住胎」。然而,於轉時雖有心,彼等〔業生色〕之轉完全是業繫屬故,而非心繫屬之故。因此,又入滅盡〔定〕之人人,其人人為無心時,亦同是生起〔業生色〕也。
然而,何故於結生剎那,心不能令生心生色耶?是業力所引性故,無安住所依性故,及無力性故。此,其時依業力所引,非前生所依故,因此若無安住所依者,如是則無力。是故,恰如剛墜落懸崖之人,任何事亦不能為,不能生其色。然而,業生色是對於心正是有心等起色之位置,又心對業生色而言有種子位。業是依〔業生色〕如田地,煩惱者如水。是故,雖有田地及水,但由初生之時,如種子之力樹木生,結生之剎那由心力而色身生。然而種子離時,又由地、水之力而迅速成長,雖是無心,唯由業諸業果色轉者應知。又如是言:「業如田地,識如種子,渴愛如濕潤」。
[P.473]然,又此義是由容有而應理解。所以三容有是名容有、色容有、名色容有。此中,無色有是言名容有。因為,於其處唯心所依而無色緣,唯諸非色法生。無想有是言色容有。因為,於其處唯結生心而無非色緣,唯諸色法生起。五蘊有是言名色容有。因為,於其處結生時,唯無所依者,諸非色法〔不生〕,又無結生心,不生業生之諸色法,唯是結合諸色非色法生。譬如有主人有王有門衛之家,初雖無王命不能入,後即無命令,亦依初命令之力而〔入〕。正是如此,於五蘊〔有〕,無結生識俱生等之緣性者,色不決由結生而始生。然後,如無結生識俱生等之緣力,但已得入〔色〕是由業前力之影響而轉。又無想有是無非色容有故,於其處雖無非色緣而非想容有故,色轉時,如人入無主之空家、或入自家。無色有亦非色容有故,於其處完全無色緣而知[4]容有性故,諸非色法轉。但是,五蘊有雖是色非色容有,於此處若無非色緣,結生之剎那諸色不生。如是此因是唯於結生時,由諸業果色之緣而[P.474]轉時者不然。
又言:因是依諸俱生之因緣為緣時,又此義完全非謂耶?然而,何故言「依因相應之諸法及其等起〔之諸色〕」耶?是否定轉時之業果色等之緣。因此,若如是者,一切轉時,與因同一剎那生之諸業果色,並對時節、食等起〔色〕,謂因應亦是因緣。然而,因對其等不為緣,是故,為對其等緣性之否定,應如是知此之謂。
今謂「由種種性類之別,由緣生[5]」,由此句應知此處之判別。「由種種性類之別」者是實言此因由種類而為善、不善、異熟、唯作之四種。此中善因是由地之不同,由欲界繫等之別而為四種。不善因是唯欲界繫。異熟因由欲界繫等之別而為四種。唯作因是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之三種。此中,欲界繫善因是名無貪等三種。於色界繫等之善因,亦與此同理趣。不善因是由貪等而為三種。又異熟〔因〕、唯作因是由無貪等而各為三種。然,各各因與心相應,於各各諸因有種種性類之別。如是最初於此處應由種種性類之別判別而知。
[P.475]謂「緣生」者是由此緣而是等之諸法生,確實與是等之諸法,此即是緣,如是判別應了解之義。
此中先於此因緣之欲界繫善因,是於欲有、色有,諸與自己相應之諸法,與諸心等起色之因緣。於無色有,唯與諸相應法而已。色界繫善因是唯於欲有、色有,與諸相應法及心等起諸色之因緣。無色界繫善因是等於欲界繫善因。非所攝善因亦然。不善因亦然。然而,欲界繫異熟因唯於欲有,與自己相應之諸法,於結生時與諸業果色,又轉時之心等起諸色之因緣。又,色界繫異熟因者即在色有,唯為所言性類之因緣。又,無色界繫異熟因是於無色有,言唯與性類之因緣。又無色界繫異熟因是於無色有唯與諸相應〔法〕之因緣。非所攝異熟因是於欲有、色有,與諸相應法及心等起之諸色;於無色,唯依諸非色法之因緣。又,於三地之唯作因,是等於緣之理趣善因。如是此處由緣所生亦應判別而知。
[P.476]所緣緣廣說
三
於所緣緣廣說色處者即稱色為處。於其餘,亦與此同理趣。謂「眼識界」者是稱眼識為界。於其餘亦同此理趣。謂「其相應之諸〔法〕」是與其眼識界相應之〔受、想、行〕三蘊,再者,完全以眼識為所依之〔受、想、行、識〕之四蘊,色處依所緣緣為緣之義。於以後亦與此同理趣。謂「意界」者是為相應法之三種意界,色處等之五是由所緣緣為緣。而非於一剎那[1]。「一切諸法」者是此等色處等之五與其餘全所知法者,除此等六界(眼識界乃至意界),餘為相應法之意識界依所緣緣為緣之義。謂「凡緣如如法」者,是由此言凡此等七識界之所緣法之彼等是為彼等〔七〕界之所緣,故〔七界〕生於其剎那,明為〔七界〕之所緣緣。雖非合為一起。各緣於某〔法〕而各某諸〔法〕生者,其各〔諸法〕為分別明各〔諸法〕之所緣緣。謂「生」者,如川流山立之謂,含括一切時而如是言應知也。再者,依此,或緣於諸〔法〕,或諸〔法〕已生,或諸法當生,其等全正是由所緣緣而言已生、當生而成立。謂「諸心心所法」[P.477]者,是言「如如之諸法」是示法之具體。謂「如是如是之諸法者」是各諸所緣法。言「為如是如是〔之諸心心所法〕者」是為各諸心心所法。此最初此處本文之註釋。
然,謂「此之所緣」者,將以上之色所緣、聲所緣、香所緣、味所緣、所觸所緣、法所緣等分類則為六種。此中,除施設[2]之外,若由地者分為欲界繫乃至非所攝[3]之四種。此中,欲界繫是由善、不善、異熟、唯作、色之別而為五種。色界繫是由善、異熟、唯作等而為三種。無色界亦然。非所攝是由善、異熟、涅槃等而為三種。或是全由善、不善、異熟、唯作、色、涅槃、施設等之別而為七種。此中,善是由地之別為四種。不善是唯欲界繫。異熟是四地所有。唯作是三地。色是一地,唯欲界繫。涅槃者亦是一地,是非所攝。施設是離地。以上如是,此中,由種種性類之別而判別應了知。
然而,如是所分別此所緣之中,欲界繫善所緣,是由欲界繫善、色界繫善、不善、欲界繫異熟、欲界繫唯作及色界繫唯作,以上此等六聚之所緣緣為緣。色界繫[P.478]善所緣,於此等六聚中,除欲界繫異熟之外,為五聚之所緣緣。無色界繫善所緣是由欲界繫善、色界繫善、無色界繫善、不善、無色界繫異熟、欲界繫唯作、色界繫唯作、無色界繫唯作,以上此等八聚之所緣緣。非所攝善所緣者,為欲界、色界者唯依善與唯作之所緣緣。不善所緣者,是依欲界繫善、色界繫善、不善、欲界繫異熟、欲界繫唯作、色界繫唯作,以上此等六聚之所緣緣。欲界繫異熟所緣者,為欲界繫善、色界繫善、不善、欲界繫異熟、欲界繫唯作、色界繫唯作,以上此等六聚之所緣緣。色界繫異熟所緣者,為欲界繫善、色界繫善、不善、欲界繫唯作、色界繫唯作,以上此等五聚之所緣緣。無色界繫異熟所緣,亦同為此等五聚之所緣緣。非所攝異熟所緣者,為欲界、色界者諸善與唯作之所緣緣。欲界繫唯作所緣者,為欲界繫善、色界繫善、不善、欲界繫異熟、欲界繫唯作、色界繫唯作,以上此等六聚之所緣緣。色界繫唯作所緣者,是此等六聚中,除欲界繫異熟之外,為五聚之所[P.479]緣緣。無色界繫唯作所緣者,為其等五〔聚〕及無色界繫唯作,以上此等六聚之所緣緣。言四等起色蘊之色所緣者,為欲界繫善、色界繫善、不善、欲界繫異熟、欲界繫唯作、色界繫唯作,以上此等六聚之所緣緣。涅槃所緣者,為欲界繫善、色界繫善、為非所攝之善、異熟、欲界繫唯作及色界繫唯作,以上此等六聚之所緣緣。色界繫善與唯作或者不許。從其道理應了知。然而,種種種類之施設所緣,為三地之善、不善、色界繫異熟、無色界繫異熟、三地之唯作,以上此等九聚之所緣緣。
此中,各各或所緣,或緣各各之諸法者,則各各〔之諸法〕乃為各各之緣所生。如是此中由緣生亦判別可了知。
增上緣廣說
四
在增上緣廣說,謂欲增上,言欲為增上。以欲為首,以欲為主,於心生起之時生,欲作之欲望乃是名。其餘亦與此同理趣。
然而,何故於因緣廣說,如言「因是因相應〔之諸法〕」,如是於此處不言:「增上是增上相應〔之諸法〕」,而由「欲增上是由欲相應〔之諸法〕」等之論法而作說!於[P.480]一剎那非有故。因為於前之論法,二三因於一剎那亦是因緣。由根之義不捨助成之性質故。然而,增上雖由最勝之義而助成,但於一剎那不名多最勝。是故,雖合一而生起者,彼等於一剎那無增上緣之性質。其增上緣性非有於一剎那故,此處作如是說。
如是示俱生增上,今當示所緣增上,先以「如如之法為主」等。此中,「如如之法」者,是各各某所緣法。「為主」者是尊重、尊敬,或者領略滋味,或者作重大、重要、可得、不可捨、不可侮者。「如是如是之諸法者」,是應令各各主之諸法。「如是如是之諸〔心心所〕法者」,是為各各主之諸法也。「由增上緣」者是依所緣增上緣為緣。此先此處本文之註釋。
然而,名此處增上,是由俱生與所緣二種。此中,俱生是由欲等而有四種[1]。彼等任何之一一,是由欲界繫等而由地有四種。此中,欲界繫是善、不善、唯作之三種。然,於此處若得不善,是不得觀增上。色界繫、無色界繫是由善與唯作而二種。非所攝是由善、異熟而二種。再者,所緣增上是由性類之別而有善、不善、異熟、唯作、色、涅槃等六種。以上如是,於此處由種種性類之別以判別應了知。
[P.481]然,如是所分別之俱生增上中,先稱欲界繫善、唯作之增上,是當於二因三因心[2]之生,以欲等任一為主而生時,與自相應〔之諸法〕及為心等起色之增上緣。於稱色界繫善、唯作者,亦與此同理趣。然,此乃於此處一向全得。因為,彼等〔色界繫〕之諸法是無俱生增上則不生故。言無色〔界繫〕善唯作者,然於五蘊〔有〕則全等於色界繫增上。然,於四蘊〔有〕唯諸相應〔法〕為增上緣。於其處生起之欲界繫增上亦然。非所攝不論是善,是異熟,於五蘊〔有〕一向全依諸相應法及心等起之諸色之增上緣。於四蘊〔有〕唯色法而已。
不善〔增上〕是於欲有之邪性決定[3]於心一向與諸相應法及心等起諸色為增上緣。不定是於欲有、色有,於自增上時則同〔心等起色及相應法〕,於無色有唯依諸非色法為增上緣。此先於俱生增上之理趣。
然,所緣增上中,欲界繫善之所緣增上,是依欲界繫善、貪俱行不善,以上此等二聚為所緣增上緣。於色界、無色界,有善所緣增上亦與同此理趣。然,非所攝善之所緣增上者,於欲界與智相應善及智相應唯作為所緣增上緣。再者,名不善所[P.482]緣增上者言貪俱行心生,其唯貪俱行不善為所緣增上緣。又,欲界繫之異熟所緣增上,是唯貪俱行不善為所緣增上緣。色界、無色界〔之異熟所緣增上[4]〕亦然。然,出世間之異熟所緣增上,於欲界是唯諸智相應之善唯作為所緣增上緣。又,欲界繫等分別三種之唯作所緣增上亦貪俱行不善為所緣增上緣。名四等起色之色蘊所緣增上是唯貪俱行不善為所緣增上緣。涅槃者,於欲界與智相應善、智相應唯作、出世間善、出世間異熟,以上此等四聚為所緣增上緣。如是於此處由緣生之判別應了知。
無間緣廣說
五
於無間緣廣說,「意界者」是異熟之意界[1]。「意識界者」是由推度作用之無因異熟意識界[2]。又依此,應言更建立[3]、證用[4]、彼所緣[5]、有分作用[6]之意識界。[P.483]彼等雖非有言,是由此理趣應知。以示理趣而略說,於「前前之諸善法」等之六理趣,其等所攝故,復於此處不說應了知。
此中,謂「前前之諸〔善法〕」是又於六門應見過去於無間〔直前〕之諸善證用法。「後後之諸〔善法〕」者是於無間〔直後〕生之諸法。「諸善〔法〕」者是相等於諸善〔法〕。「諸無記〔法〕」者是然,此於善之無間由得彼所緣、有分、果而說。以不善為根時,言「諸無記〔法〕」者是同名為彼所緣、有分之諸〔法〕。於以無記為根時,「諸無記〔法〕」者由向轉、證用,或由有分而轉為諸唯作,異熟無記〔法〕。由唯作意界出發乃至建立作用之意識界止,對轉時之經路心亦得同此理趣。「為諸善〔法〕」者於五門建立無間〔直後〕意門之者;是〔意門〕向轉之無間為最初之諸證用。言「諸不善〔法〕者」於句上亦同此理趣。言「如是如是之諸〔法〕」者,又是一切無間緣法之略相。以上是最初此處本文之註釋。
然,此名無間緣,是除涅槃之外而應正知知四地之非色法聚。此對其性類由善、不善、異熟、唯作之別而分為四種。此中,善是由欲界繫等之別而為四種。不善是唯欲界繫。異熟是屬於四地。又,唯作無間緣是屬於三地。以上如是,此處由種種性類之別而判別應了知。
[P.484]然,如是所分別中,欲界繫善是與自相等之欲界繫善為無間緣。然,智相應之欲界繫善是色界繫善、無色界〔繫〕善及出世間〔繫〕善等,以上三聚為無間緣。欲界繫善是欲界繫異熟、色界繫異熟、無色界繫異熟及出世間〔繫異熟〕等,以上以此等四聚為無間緣。色界繫善是與色界繫善、與智相應之欲界繫異熟及色界繫異熟等,以上以此等三聚為無間緣。無色界繫善亦不例外,與彼等之二異熟及自之善、異熟等,以上以四聚為無間緣。然,別於此中非想非非想處善,名不還果與出世間異熟為無間緣。出世間善是唯出世間異熟為無間緣。不善亦不例外與不善及善〔異熟〕、不善異熟,然別而此中之樂〔受相應〕、中性受相應之不善[7]是色界繫、無色界繫異熟者等,以上亦以此等四聚為無間緣。欲界繫異熟是為欲界繫異熟,智相應或智不相應異熟是為欲界繫唯作向轉,然此中之智相應異熟是由結生而生色界繫、無色界繫異熟者等,以上亦以此等四聚為無間緣。色界繫異熟是為有因欲界繫異熟、色界繫異熟、無色界繫異熟及欲界繫唯作向轉等,以上以此等四聚為無間緣。無色[P.485]界繫異熟是為三因欲界繫異熟[8]、無色界繫異熟及欲界繫唯作向轉等,以上以此等三聚為無間緣。出世間異熟是為三因欲界繫異熟及色界繫、無色界繫出世間異熟等,以上以此等四聚為無間緣。欲界繫唯作是為欲界繫善、不善、四地之異熟及三地之唯作等,以上以九聚為無間緣。色界繫唯作是為三因欲界繫異熟、色界繫異熟及色界繫唯作等,以上以三聚為無間緣。無色界繫唯作是為三因欲界繫異熟、色界繫、無色界繫、出世間異熟及無色界繫唯作等,以上以五聚為無間緣。如是於此處亦由緣生而判別應知。
等無間緣廣說
六
等無間緣廣說,完全與此同理趣。然,此二緣是大廣說。是故,若對一切心生起而考察者,彼等之廣說當可理解。
[P.486]俱生緣廣說
七
於俱生緣廣說,「互相」者是他與他之故。由此,此等二法,於一剎那明能緣於同時為緣所生。「於入胎剎那」者,是五蘊〔有〕之結生時。因此,於那一剎那之間,如名色來、進入,由他世來此世,如入而生,是故,其剎那言為入胎剎那。此種時「色」者是唯心所依[1]之意義。因此,彼者為名,名者為彼,滿足互相俱生緣之義故。「諸心心所」者是轉時之四蘊。「由俱生緣」者,是此中,心等起之諸色是為諸心心所不能滿足能緣之義。是故非言「互相」。諸所造色對〔四〕大種亦然。「諸有色法者是依諸非有色法」者,是心所依為四蘊。「某時者」是若干之時。「由俱生緣〔為緣〕」者,是指結生〔之時〕而言。「不依俱生緣為〔緣〕」者是指轉〔時〕而言。然,此「四非有色法是由互相俱生緣為緣」,如是由六類而建立,此中,三類是由互相而言,三是非由互相。此中,於最初之部類,非色是能緣而且為緣所生。於第二色即是。於第三是名與色。於第四,非色為能緣而色是緣所生。於第五能緣、緣所生亦是色。於第六色是能緣非色是緣所生。以上是此處本文之註釋。
[P.487]然,此俱生緣,是由性類而分為善、不善異熟、唯作、色等以上之五種。此中,善是由地為四種。不善唯一種。異熟是四種,唯作是三種,色是唯欲界繫一種。如是,最初此中,由種種性類之別而判別應了知。
又,如是所分之此中,四地之善,任於五蘊有皆與自相應之諸法及心等起之色為俱生緣。不善者亦然。又此中,凡於無色〔界〕所生者唯依非色法為俱生緣。欲界繫、色界繫異熟是依心等起之色及諸相應色為俱生緣。尚且此中,凡非等起之色,唯為諸相應法。一切生於結生時者,亦依諸業果色為俱生緣。無色界繫異熟是唯依諸相應法。出世間異熟是於五蘊〔有〕依諸相應之法及心等起之諸色。於四蘊唯依非色。欲界繫、無色界繫唯作是於五蘊有依諸相應之法及心等起之諸色為俱生緣。於四蘊唯依諸非色。色界繫唯作一向依諸相應之法及心等起之諸色為俱生緣。於四等起色中之業等起色,一大種依三、三是依一、二是依二大種者、〔四〕大種是依所造色為俱生緣。於欲界、色界之結生剎那之所依色是依諸異熟蘊之俱生緣為緣。然,於時節、心、食等起〔色〕,〔四〕大種是於互相並依所造色之俱生緣為緣。如是,[P.488]此處亦由緣生而判別應了知。
互相緣廣說
八
於互相緣廣說之本文依俱生緣廣說前三類而明示。對此,於彼處所敘述,完全相同於註釋之意義不再說明。又,此之互相緣亦依性類而分別善、不善、異熟、唯作、色等以上五種。此中,善是由地而為四種。一切全等於前。如是此處由種種性類之別而判別應了知。
尚且,如是所分別之此中,一切四地之善復由與自相應之諸法之互相緣為緣。不善亦然。然,於異熟者,欲界繫〔異熟〕、色界繫異熟於結生時依所依色轉時,唯依諸相應法。無色界繫〔異熟〕、出世間異熟是唯依與自相應之諸法之互相緣為緣。一切之唯作亦唯依諸相應法之互相緣為緣。於四等起色中之業等起,一大種是依於[P.489]三、三是依於一、二是依於二大種之互相緣為緣。於欲界結生時,所依色是依諸異熟蘊之互相緣為緣。於諸時節、心、食、等起〔色〕,〔四〕大種是同依〔四〕大種之互相緣為緣。以上如是,此處亦由緣所生而判別應了知。
依止緣廣說
九
於依止緣廣說,依俱生緣廣說之前五類而明示俱生依止之理趣;又依第六類前生依止之理趣而說,故始於「眼識是依眼識界」等。
此中,「依止於某色」者是指所依色而言。因為,依止於彼,除三種意界〔與〕無色之異熟,七十二種之意識界與以上之七十五心轉者。以上是最初此處本文之註釋。
此依止緣亦由性類善等之別而分為五種。此中,善是由地而為四種,不善唯一種,異熟為四種。名為唯作是三種,色唯一種。如是,此處由種種性類之別而判別應了知。
[P.490]然,如是所分別之此中,四地之善任何在五蘊〔有〕皆依諸相應之蘊及心等起色之依止緣為緣。不善者亦然。然,此中凡於無色〔界〕所生者,唯依諸非色法之依止緣。欲界繫、色界繫異熟者於轉時,依諸相應法及心等起之色;於結生時,亦依業果色之依止緣為緣。無色界繫異熟唯依相應之諸法;出世間異熟是於五蘊〔有〕依諸相應〔法〕及心等起之色者;於四蘊〔有〕唯依諸非色。欲界繫、色界繫唯作是於五蘊〔有〕依諸相應〔法〕及心等起之色為依止緣。於四蘊〔有〕唯依諸非色。色界繫唯作是於五蘊〔有〕一向依諸相應法及心等起之色為依止緣。四等起色之中於業等起色,一大種是依於三、三是依於一、二是依於二大種、〔四〕大種依諸所造之色。所依色於五蘊有依四地之善、不善;除無色之異熟及二種五識[1],依其餘三地異熟、三地之唯作等以上是此等四法聚之依止緣。眼處等之五依與俱相應之眼識等為依止緣。於時節、心、食、等起,然,〔四〕大種是依四大種及所造色之依止緣為緣。如是,此處由緣生之判別應了知。
[P.491]親依止緣廣說
一〇
於親依止緣〔廣說〕,「前前之諸〔善法〕」者是於無間親依止,謂等無間過去之〔諸法〕;於所緣親依止、本性親依止,對種種之經路[1]而由前〔諸法之謂〕。言依善而善〔生〕之語句,雖然可能成為彼等三聚,然言由善而不善〔生之語句〕,不適當於過去於等無間之〔諸法〕。是故言「依若干不善法之親依止緣為緣。」其理由是「善法依不善法之親依止緣為緣。〔曰〕所緣親依止〔與〕本性親依止〔也〕。所緣親依止——以布施、受戒、作布薩業,而尊重、味著、歡喜,尊重而貪生、見生。尊重、味著、歡喜前之諸善行,尊重而貪生、見生。從靜慮出,尊重、味著、歡喜靜慮,尊重而貪生、見生。本性親依止——於信親依止而語慢、執見。親依止於戒、聞、施、捨、慧而語慢、執見。信、戒、聞、施、捨、慧依貪、瞋、癡、慢、見、欲願之親依止緣為緣[2]」。指此種理趣而說。
由善〔法〕而無記〔法生之語句〕,三聚同有可能。由不善〔法〕而不善〔法生語句〕,亦然。然,由不善〔法〕而善〔法生之語句〕,不適當於等無間過去〔之諸[P.492]法〕。故言「依若干之善法者之親依緣為緣」。此由「不善法依善法之親依止緣為緣。本性親依止——親依止於貪而布施、受戒、作布薩業,起靜慮、起觀、起道、起通、起等至。親依止於瞋、癡、慢、見、欲願而布施……乃至……起等至。貪、瞋、癡、慢、見、欲願依信、戒、聞、施、捨、慧者之親依止緣為緣。殺生已,為避此而布施……[3]」等之理趣,於問分指所出之本性親依止而說。
又,不善是不依善之所緣親依止。何故?重於不善而善不轉故。如無間親依止,於此時亦應不得所緣親依止可了知。依不善而無記〔生之語句〕,決不得所緣親依止。因為諸無記法不重不善故。然,無間性所得故,於此處不可言「依若干」。然,依無記於無記、善、不善之三論法,皆正得與三親依止。謂「補特伽羅、牀座」,此二是依本性親依止而說。因為此二依善不善之生起為強力緣。然,其緣性此處由經之說法而可知。此是此處本文之註釋。
[P.493]然,此名為親依止緣是一分之施設與俱一切四地之諸法。然,若分別者,依所緣親依止等而為三種。此中,所緣親依止是與所緣增非別種。如是,依前所述之理趣,對種種性類應當理解。無間親依止與無間緣非別種。其正依前述之理趣,對種種性類當理解。為彼等故,依彼處所述之理趣,亦由緣生而判別可了知。然,本性親依止是由性類而依善、不善、異熟、唯作、色之別而為五種。尚且,由善等地之別而為種種。如是,先於此處由種種性類之別而判別應了知。
又,如是所分別之此中,三地之善皆依四地之善、不善、異熟、唯作等以上之四聚之本性親依止緣。出世間是唯不依不善之〔本性親依止〕。然,言「因吾等,依阿闍梨成就出世間法」依此理趣而依他人不善〔本性親依止緣〕。或言「凡某人生於無上解脫而起嫉妒」者,由此理趣,正是〔本性親依止〕。又不善是依一切四地諸蘊為本性親依止。三地之異熟亦然。於出世間異熟,下之三果唯不依不善〔之本性親依止緣〕。最上〔果〕者亦不依善〔本性親依止緣〕。然,依前之理趣而為他人者,或是於某人相續中將生一切出世間異熟是依一切善等之非色蘊等為本性親依止。名唯[P.494]作亦同依四地不善等蘊為本性親依止。名為色者亦然。然,色自[A1]己依於此發趣大論所表現之理趣可得親依止緣。不能不說依經之說法。如是,此處亦由緣所生而判別應了知。
前生緣廣說
一一
於前生緣廣說,「前生緣」者於此處名為前生者,對於某者而為緣,由其前而生,越生之剎那而達住之剎那。「眼處等」者依所依前生而說。「色處等」者是依所緣前生而〔述〕。「某時是依前生緣」指其轉〔時〕而說。「某時是依前生緣而……不為……」者是指結生〔時〕而說。如是,於全五門是由所依與所緣而〔述〕,於意門由所依此本文全然不提。然,於問分,「所緣前生[1]——諸有學或異生由無常、苦、無我以觀其眼」而說故,於意門亦正得所緣前生。然,此處以留餘地而作說。此最初此處本文之註釋。
然,此前生緣即純唯是色。又,此實越生之剎那而達住,不外是十八種之壞色。[P.495]彼一切又有所依前生與所緣前生之二種。此中「眼處……身處、所依色」者,此名為所依前生。餘此本文所述與非所述者,是色、聲、香、味、四界[2]、三根[3]、段食等以上十二種之色,名為所緣前生。以上如是,此處由種種性類之別而判別了知。
然,如是所分別之此中,眼處是依二種眼識之前生緣為緣。其他之四亦依〔二種之〕耳識等亦然。然,所依[4]色是除二種五識及四種之無色界繫異熟,其餘由一切四地之善、不善、無記心心所法為前生緣。又,色等之五所緣是依二種五識及諸之意界一向於前生緣。尚且,又此十八種之壞色[5]是依欲界繫善,於色界通善、不善、彼所緣欲界繫異熟、欲界繫唯作、於色界通唯作,以上六聚為前生緣。以上如是亦由緣所生而判別應了知。
[P.496]後生緣廣說
一二
於後生緣廣說,「後生」者是凡對身之諸緣,於其身已生而住時生。「依前生……」者是比其等之生起更早生,越生之剎那而達住者。「此身者……」者,為四等起、三等起、大種所造色之身。又,此處言「三等起之身」者,非食等起故是梵眾〔天〕等之身也當了知。以上此本文之註釋。
然,此名後生緣者,略而言之,是除無色界繫異熟,是四地之非色蘊,此為性類,由善、不善、異熟、唯作之別,分別為四種。如是此處由種種性類之別而判別應當知。
然,如是所分別之此中,於五蘊有生四地之善及不善者,是依生之剎那過後而達住之四等起、三等起之色身之後生緣。於異熟亦除結生之異熟,其餘之欲界繫、色界繫異熟是一向依同者之後生緣。於五蘊〔有〕所生之出世間異熟亦依同者之後生緣。於五蘊〔有〕所生之三地[1]唯作亦同依已述性類之身者之後生緣。如是,此處亦由緣生而判別應了知。
[P.497]修習緣廣說
一三
於修習廣說謂「前前諸之」者,於全理說,同應視為等無間過去〔法〕。然,此處何故如於無間緣,「前前之諸善法是依後後之諸無記法」等之理趣而所分別,不言與性類俱廣說,乃不能取自趣故。因為〔於無間緣〕所分別之性類依所分別之性類修習之德,令完成熟練強力之性質,不能取趣名為自善等之性,是故彼等不俱廣說;凡由名為習氣之修習而以更熟練、更強力之殊勝性,即可得取名為自善等之性,與彼等同性類者俱廣說應當知。然,異熟無記者何故言:「不謂耶?」由於非修習故。因為異熟者依業而得異熟性,業所回向而轉、不勤無力也。更依其修習之功德而令得自己之自性圓滿,決不令其生其他之異熟;〔又〕亦不得生前異熟之力,又,業力所引而生如落下〔險崖〕;於異熟言全無修習之意義,依無修習而異熟是無所謂。[P.498]又此善、不善、唯作之無間生者,於業繫屬轉故,若不取修習之德,雖與善等非依為修習緣。尚且,又此等亦決無異種性[1],又由地、由所緣決不是異種性故,欲界繫善唯作依大[2]善、唯作,又以行所緣之隨順[3]善,即正依涅槃為所緣之進姓[4]地善之修習緣也。此上此本文之註釋。
然,此修習緣,先為性類是善、不善、唯作無記以上三種。此中,善是由地而有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以上三種。不善唯欲界繫。唯作無記是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以上同為三種。出世間不名為修習緣。如是,此處由種種性類之別而判別應了知。
然,如是所分別之此中,欲界繫善是依同自己無間之欲界繫善;又此中,凡與智所相應者依與自相等受之色界善、無色界善、出世間善,以上是此等聚之修習緣。又,色界繫善是唯依色界繫善;無色界繫善是唯依無色界繫善;尚且,不善唯依不善者之修習緣。又,於唯作,名為欲界繫唯作是最初唯依欲界繫唯作;又此中,凡與智所相應者依與自相等受之色界繫唯作、無色繫唯作,以上是此等聚之修習緣。[P.499]為色界繫唯作者是唯依色界繫唯作;名為無色界繫唯作,是唯依無色界繫唯作之修習緣。然,異熟為一法者,或又如何雖為一法,不為異熟之修習緣。以上如是,此處亦由緣生而判別應了知。
業緣廣說
一四
於業緣廣說,「業」者是思業。言「依業果之諸色」是依業之作故生諸色。「依業緣」者是隔幾千萬劫,得生自果,依異剎那之業緣之義。因為,善不善業是於自轉之剎那,不能與果故。若與果者,人作善業可上天界,依其力於此剎那實可成天。又,由所作之剎那,於別之剎那即雖全不知,所作之故,始於現〔法〕!或者於後世與餘緣相應時生果。如已滅之前工巧等之所作是如於隔時後工巧等之所作。是故言「依異剎那之業」也。謂「思是為依諸相應法」者,如何思亦依與自相應諸法。言「依其〔相應法〕等起之諸〔色〕」者,是亦言依此結生剎那之業果色。「依業緣」者,是指此俱生之思而言。因為,善等之中,如何〔俱生思〕亦依其餘之諸法,名為心加行,由[P.500]作為性而助成者。是故言為俱生業緣。此是最初此處本文之註釋。
然,此業緣,由義正是四地之思。彼等由性類之別而分善、不善、異熟、唯作以上之四種。此中善是由地依欲界繫等而分四種。不善是唯一種。異熟是四種。唯作是唯三種。以上如是,此處由種種性類之別而判別應了知。
如是,所分別之此中,俱生之欲界繫善思是於五蘊〔有〕,是與自相應之諸法及心等起之色;於四蘊〔有〕,唯依與自相應諸蘊之俱生業緣為緣。又,生而滅者依自之異熟與業果諸色之異剎那業緣為緣。而且,此唯實於五蘊〔有〕,而無他處也。俱生之色界繫善思一向依與自相應之諸法及諸心等起色之俱生業緣為緣。又,生而滅者依自異熟及諸業果色之異剎那業緣為緣。又,無色界繫及出世間俱生之善思,於五蘊〔有〕,依與自相應之諸法及心等起之諸色;於四蘊〔有〕,唯依與自相應諸蘊[P.501]之俱生業緣為緣。又,生而滅之此等二種〔思〕亦唯依各自之諸異熟蘊之異剎那業緣為緣。俱生之不善思,於五蘊〔有〕,依與自相應之諸蘊及諸心等起之色;於四蘊〔有〕,唯依諸非色蘊之俱生業緣為緣。又,生而滅〔思〕是依諸異熟蘊及諸業果色之異剎那業緣為緣。於欲界、色界,異熟之思是依與自相應之諸法、於轉時依諸心等起之色、及於結生之時依諸業果色之俱生業緣為緣。無色界繫異熟思是唯依與自相應諸法之俱生業緣為緣。出世間異熟思,於五蘊〔有〕,依與自相應諸法及心等起之色;於四蘊〔有〕,唯依非色之俱生業緣為緣。三地之唯作思,於五蘊〔有〕,依諸相應法及心等起色之俱生業緣為緣。然,此中凡於無色所生者,唯依諸非色法之俱生業緣為緣。以上如是,此處亦由緣生而判別應了知。
[P.502]異熟緣廣說
一五
於異熟緣廣說,「異熟之四蘊」是由業等起〔者〕之色亦非異熟,是故言「異熟」是言「四蘊」也。如是,本文唯有對諸非色法之異熟緣而說。
然,於問分,述「異熟無記之一蘊是依三蘊與諸心等起色之異熟緣為緣……結生剎那之異熟無記之一蘊是依三蘊與諸業果色之異熟緣為緣[1]」故,亦可得諸心等起〔及〕業等起色之異熟緣。然,於此處留下餘地而說也。以上此是最初此處本文之註釋。
然,此異熟緣是依異熟,若由性類而一種。由地之別是依欲界繫等分為四種。以上如是,此處由種種性類之分別而判別應了知。
然,如是雖所分別,其欲界繫、色界繫異熟是依與自相應之諸法、於轉時諸心等起之色、於結生之時諸業果色為異熟緣。無色界繫異熟是唯依諸相應之法;出世[P.503]間異熟,於五蘊〔有〕,依諸相應法及心等起之色;於四蘊〔有〕,唯依諸相應之法為異熟緣。以上如是,此處亦由緣生而判別應了知。
食緣廣說
一六
於食緣廣說,「段食」者是於四相續等起色之營養乃名為食。然,其作分段而吞者,為食之作用,於外部者有不〔作〕。是故不言食而言為段食。或者應作分段而食物故,「段」者此唯名而已。謂「非有色食」者是觸、思、識食。言「依諸〔心〕等起之〔色〕」,是於此處亦唯有業等起〔色〕之謂。因為,於問分有如是言故。「結生剎那異熟無記之〔三〕食是依相應之〔四〕蘊者與諸業果色之食緣為緣」[1]。以上此是最初此處本文之註釋。
然,此之食緣是可歸納為段食、觸、思、識〔等〕以上四法。此中除段食,其餘之三非色食是依性類而由善、不善、異熟、唯作之分為四種。又,依地之別,善者四種、不善者一種、異熟者四種、唯作者三種,以上如是種種之分別。然,段食是依性類為無記,由地唯欲界。如是依種種性類之別而判別應了知。
[P.504]然,雖如是分別,四地之三善食,於五蘊〔有〕,依與自相應之諸法及心等起色之食緣為緣。除色界繫,餘於無色,唯依諸相應法之食緣為緣,於諸不善食亦與此同理趣。又,四地之諸異熟食是徧依諸相應之食緣。然,欲界繫、色界繫異熟是於五蘊〔有〕而生,於轉時依心等起之色;於結生時亦依業果色之食緣。出世間〔異熟〕者唯依心等起之色。於無色所生者是不依色為緣。又,三地之三唯作食,於五蘊〔有〕,依諸相應之法及心等起之色者。然,欲界繫、色界繫,於無色,唯依諸相應法之食緣為緣。四相續等起[2]之段食,即使言此「依身」雖不分別而說,然,若有分別者,於食等起之色依能生者及隨護者之食緣為緣;其餘之三相續等起〔之色〕唯依隨護者之食緣為緣。如是此處亦由緣生而判別應了知。
[P.505]根緣廣說
一七
於根緣廣說,「眼根」者,是名眼為根。「依根緣」者,自前生者,於諸非色法自生起乃至破壞止,依根緣為緣。於耳根等亦同理趣。言「諸非有色根」者,於此處亦攝非色命根。言「依其等起之諸〔色〕」者,於此處由於前述同理趣亦攝諸業果色。因為,如是於問分有說故。「結生剎那之異熟無記之〔八〕根是依相應〔之四〕蘊與諸業果色之根緣為緣」。以上如斯,是最初此處本文之註釋可理解。
然,此根緣,除女根男根,正依二十根而建立。因為,女根男根雖為女相男相等之種子,於歌羅邏[1]等之時期,不管彼等如何,因非有女相男相故,彼等為彼等或其他者,決不成滿根緣性。因為,根緣是於自存在之剎那,不分離諸法[2],無所謂不成滿其根緣。是故,彼等雖非根緣,但若對某者此等則為種子;對彼等而彼等依經之說法而演本性親依止之性。以上之根緣正依二十根而建立應了知。
[P.506]彼等若依性類,由善、不善、異熟、唯作、色而分別為五種。此中,善是由地者四種。不善唯欲界繫,異熟者四種。名唯作者三種。色唯欲界繫。以上如是,種種分別。以上如是最初此處種種性類之別而判別應了知。
然,雖如是分別,四地之善根緣於五蘊〔有〕者,依諸相應法及心等起色之根緣為緣。不善者亦然。又,除了色界繫善,其餘於諸善不善。於無色唯依諸相應法之根緣為緣。四地之異熟根緣亦一向唯依諸相應之根緣為緣。然,欲界繫、色界繫〔異熟〕於五蘊〔有〕生故,於轉時依心等起色;於結生時亦依業果色之根緣為緣。出世間〔異熟〕唯依心等起色。於無色所生出世間異熟之諸根不依色為緣。又,三地之唯作根於五蘊〔有〕,〔依〕諸相應法及心等起色。然,欲界繫、色界繫之〔唯作〕於無色,唯依諸相應法而成滿其根緣性。於眼根等於六種色根,眼根為是善、不善、異熟依俱與諸相應法二種眼識;耳根等亦與彼全同種類耳識等;色命根與自[P.507]俱生諸色住之剎那之根緣為緣。然,此非有俱生緣性。如是此處亦由緣生而判別應了知。
靜慮緣廣說
一八
於靜慮緣廣說,「諸靜慮支」者,是除二種五識,於其餘之心,名為尋、伺、喜[1]、快、憂、捨、心一境性等七支。然唯五識身所接觸故,於彼等〔五識〕中之捨、樂、苦是無審慮相為靜慮支所不舉。又,於彼處有被簡略故,餘之無因〔心〕中之靜慮支雖亦同不列舉,但此處正於法之摘要中而舉之。言「依其等起之諸〔色〕」者,於此處應知是業果色所攝。因於問分有如是言故。「結生剎那之異熟無記之〔四〕靜慮支是依相應之〔四〕蘊與諸業果色之靜慮緣為緣」。此最初此處本文之註釋。
然,此靜慮緣,雖由七靜慮支而建立,但由性類而分為善、不善、異熟、唯作等四種。又,依地而分為四種、一種、三種與十二種。以上如是此處由種種性類之別而判別應了知。
[P.508]然,雖如是分別,四地之善靜慮支又於五蘊〔有〕,依諸相應法及心等起色。除色界繫,餘於無色〔界〕,唯依諸相應法之靜慮緣為緣。不善亦同理趣。欲界繫、色界繫異熟,於轉之時,依諸相應法及心等起色;於結生時依諸相應法及業果色者。無色〔界繫〕異熟唯依諸相應法者;又,凡於無色〔界〕生亦為出世間異熟。然於五蘊〔有〕生之〔出世間異熟〕是依心等起色之靜慮緣為緣。三地之唯作靜慮支亦於五蘊〔有〕依諸相應法及心等起色。又,此中凡於無色〔界〕生者,唯依諸相應法之靜慮緣為緣。以上如是此處亦由緣生而判別應了知。
道緣廣說
一九
於道緣廣說,「諸道支」者,除無因心[1]生起,餘於心生起之慧[2]、尋[3]、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正〕定、邪見、邪志[4]、邪精進、邪定等十二支。然,道是依因之最後者,於無因心,諸道支不須提舉。言「依其等起之諸色」,亦於此處之業果色同所攝。因為,於問分有如是言故。「結生剎那之異熟無記之諸道支是依相應之〔四〕蘊與諸業果色之道緣為緣[5]」此是最初此處本文註釋。
[P.509]然,此道緣雖依十二道支而建立,但若由性類之別,由善等而為四種。又,善等由欲界繫等地之別而分為十二種。如是此處由種種性類之分別而判別應了知。
然,雖如是分別,四地善道支又於五蘊〔有〕,依諸相應法及心等起色;除色界繫,餘於無色〔界〕,唯依諸相應法之道緣為緣。以下全如於靜慮緣而應廣說。如是此處亦由緣生而判別應了知。
相應緣廣說
二〇
於相應緣廣說,全明本文之義。然,此名為相應緣,若省略之則無色蘊。然,若分別之,由此性類依善等,又由地是依欲界等而有種種之分。如是此處由種種性類之分別而判別應了知。
然,雖如是分別,四地於任何善蘊,一蘊是依三蘊、三蘊是依一〔蘊〕者、二是依二〔蘊〕,如是由任何之一皆依互相相應緣為緣。於諸不善、異熟、唯作蘊等亦[P.510]同此理趣。如是此處亦由緣生而判別應了知。
不相應緣廣說
二一
於不相應緣廣說,「諸有色法是依諸非有色〔法〕」者,此最初為心所依及眼根等應理解。因為,於諸色法,正此等六身分[1]者是依諸非色蘊之不相應緣為緣。然,色處等之諸所緣法即使為不相應法,亦非不相應緣。依如何因緣耶?相應之無疑故。因為,諸非有色蘊如由眼等所依之內部而出生故,於其處有疑。「究竟此等與此等相應耶?或不相應耶?」然,諸所緣法是於依止為所依而生者,不越於所緣,於彼等,無相應之疑。如是,無相應疑故,彼等非不相應緣。然,唯於心所依等此始是不相應緣性應了知。又,於在問分亦如是言。「所依是依善之〔四〕蘊之不相應緣為緣[2]。所依是依不善之〔四〕蘊之不相應緣為緣[3]。眼處是依眼識之不相應緣為緣[4]。耳、鼻、舌、身處是依身識之不相應緣為緣。所依是依異熟無記、唯作無記之〔四〕蘊[P.511]之不相應緣為緣」。
言「諸非有色法是依諸有色〔法〕」者,此處仍由四蘊而可理解。因為,諸非色法之中,四蘊正依俱生前生之諸色法之不相應緣為緣。然,涅槃雖非色法,然而不依色之不相應緣。所以言與四〔蘊〕相應[5]或與四〔蘊〕不相應。如是唯四非色蘊是不相應緣應了知。又,於問分如是言也。「俱生——善之〔四〕蘊是依諸心等起色之不相應緣為緣。後生——善之〔四〕蘊是依前生此身之不相應緣為緣[6]。結生剎那之異熟無記之〔四〕蘊是依諸業果色之不相應緣為緣。〔四〕蘊是依所依之不相應緣為緣[7]」。如是最初此處本文之註釋應理解。
然,此名為不相應緣若省略之,於五蘊有轉者為諸色非色法。彼等之中,色是由所依與眼等而分六種;非色是於五蘊有生,由善、不善、異熟、唯作而分四種。彼等若由地,由欲界繫等而分為四種、一種、三種、三種等以上十一種。因為,無色〔界繫〕異熟非不相應緣故。以上如是此處由種種性類之分別而判別應了知。
[P.512]然,雖如是分別,於五蘊有生四地之善與不善,又依令自等起之心等起〔色〕之俱生不相應緣為緣;依越生之剎那而達住之剎那之前生之四等起、三等起色身之後生不相應緣為緣。此中,言「三等起身[8]」是非有食等起故,是梵眾等之身應了知。然,欲界繫、色界繫異熟於轉之時依心等起〔色〕;又,於結生之時依業果色之俱生不相應緣為緣。出世間異熟唯依心等起色。然,雖此三種依前生之四等起、三等起身之後生不相應緣為緣。三地之唯作亦依心等起〔色〕之俱生不相應緣為緣,依前生之四等起、三等起身之後生不相應緣為緣。又,六種住色之中,所依色是於結生剎那,依欲界繫、色界繫異熟之俱生不相應緣為緣;於轉之時生四地之諸善不善、二種五識、三地之異熟及三地之唯作之前生不相應緣為緣。眼處等是依眼識等之前生不相應緣為緣。以上如是此處亦由緣生而判別應了知。
[P.513]有緣廣說
二二
於有緣廣說,依「四蘊」等,由俱生而廣說有緣;「眼處」等是由依前生。言「依止某色」,於此處是依俱生與前生而廣說有緣。如是本文是唯由俱生、前生之有緣而傳說。
然,於問分則由「俱生、前生、後生、食、根[1]」以上等之說故,依後生、食、根而得有緣。然,此處以留餘地之說也。以上此乃最初本文之註釋。
然,此名為有緣是由分互相與自非互相二種。此中,互相是分非色是非色、色是色、色非色是色非色之三種。言「四非有色蘊」者於此處實對一切之心生起,非色乃非色〔互相為有緣〕而言。言「四大種」者,於此處就一切之相續〔等起色〕、色對色也。言「於入胎剎那之名與色」者,於此處就諸結生及諸所依、色非色對色非色〔互相為有緣〕而言。非互相亦可分非色依色、色依色、色依非色等三種。言「諸心〔與〕心所法」者,於此處實就五蘊〔有〕,非色對色而言也。言「〔四〕大種是依諸所造色」者,於此處就一切之相續〔色〕、色對色。言「眼處是依於眼識界」者,就此等所依〔與〕[P.514]所緣是色對非色而言。尚且,此名為有緣若省略之,得名三剎那及色,若轉之時,亦可言為五蘊。其由性類之別而依善、不善、異熟、唯作、色等為五種。此中,善是由俱生、後生二種。名為不善、異熟、唯作者亦然。彼等之中,善是欲界繫等之別而為四種。不善唯欲界繫。異熟是四地者。名為唯作者為三地。稱為色者有緣是唯欲界繫。尚且,彼等依俱生與前生二種。此中,五種所依與所緣者唯前生。心所依是是俱生或前生也。然,於問分所說之食與根是俱生等之別則不得。以上如是,此中由種種性類之別而判別應了知。
然,雖如是分別,四地之善亦是俱生有緣。於五蘊〔有〕,「一蘊是依三蘊」等之理趣而互相依諸蘊及心等起色。又,除色界繫善,餘於無色〔界〕俱生善者是唯依諸相應蘊之有緣為緣。又,此四地之後生善,於五蘊〔有〕是依四等起、三等起身之有緣。於不善亦同此理趣。所以,其俱生不善亦於五蘊〔有〕依諸相應蘊及心等[P.515]起色;又,於四蘊〔有〕唯依諸相應蘊之有緣為緣。於五蘊〔有〕依四等起、三等起身之後生不善有緣為緣。又,就異熟於欲界繫、色界繫有緣在結生剎那依諸蘊及業果色之俱生有緣為緣;又,於轉之時,依諸相應蘊及心等起色之俱生有緣為緣;依達住之四等起、三等起身之後生有緣為緣;然,於無色界繫異熟與無色生之出世間異熟者,唯由與自相應諸蘊之俱生有緣為緣。於五蘊〔有〕之出世間異熟,是依與自相應之諸蘊及心等起色之俱生有緣為緣、依四等起、三等起身之後生有緣為緣。就唯作於色界繫有緣是依諸相應蘊及心等起色之俱生有緣為緣、依為四等起、三等起身之後生有緣為緣。又,欲界繫、色界繫是於無色唯依諸相應蘊;於五蘊〔有〕亦依心等起色之俱生有緣為緣、依四等起、三等起身之後生有緣為緣。
又,名為色之有緣是分俱生、前生、食、根等以上四種。此中,俱生之色有緣是依等起而為四種存在。此中,業等起之俱生有緣,為「一大種是依三大種、三是依[P.516]於一、二是依於二、〔四〕大種是〔……〕諸所造色[2]」,以上如是依俱生有緣為緣。於結生剎那所依色是依欲界繫、色界繫諸異熟蘊之俱生有緣為緣。彼等之中,又三等起之色為「一大種依三大種、三是依於一、二是依於二、〔四〕大種是〔……〕諸所造色[3]」,如是依俱生有緣為緣。尚且,前生有緣是由所依前生、所緣前生二種。此二種亦最初所述前生緣同理趣之解釋而理解。食有緣亦於最初依段食緣所解釋同理趣而解釋。然,現今之時,是於自之非滅剎那由能緣性而為有緣而言。色命根亦依於最初根〔緣〕色命根之解釋其所述同理趣是可理解。然,現今之時亦依自之非滅剎那之能緣性為緣而言。以上如是,此處亦由緣生而判別應了知。
無有緣廣說
二三
於無有緣廣說,「於等無間滅」者依心生起而由無間〔法〕而等無間滅者。「依現在之諸〔心心所法〕」者是依諸緣所生〔法〕也。無有緣是與此餘地,由義而成立無有緣性。因為,若由前者滅而為後轉不留餘地時,彼等此〔後者〕之緣所生[1]者[P.517]則應無有。以上是此處本文之註釋。餘者全於無間緣所言同理趣應了知。因為,此中,雖唯緣之〔說〕相不同,但〔兩者之〕能緣與緣所生者無別。然,於彼處唯依「眼識界及其相應之諸法是依意界」等之理趣而諸能緣與諸緣所生,雖依自體而說,但現今之時「於等無間滅之諸心心所法是依現在之諸心心所法」,彼等任何之一皆依滅、生是一般之說也。
去緣廣說
二四
於去緣廣說,「去於等無間」者是全等無間而去。言去緣是依某性質而說此緣。若去之無有緣,與此唯於語言而分別,於義則無〔別〕也。
不去緣廣說
二五
於不去緣廣說,依「四蘊者」等之一切〔說〕相,由於有緣廣說所說同理趣之意義應理解。因為,此緣亦俱與有緣唯於言語有別,而於義則無別也。
[P.518]今如是由略廣說而說於此等二十四緣,為令智用[1]更明白:〔一〕由多法之一緣性。〔二〕由一法之多緣性。〔三〕由一緣之多緣性。〔四〕由緣同分。〔五〕由緣非同分。〔六〕由雙。〔七〕由能生、非能生。〔八〕由一切處、非一切處。〔九〕由色依色等之分別。〔十〕由有之別。依以上此等十句而雜判別[2]應了知。
〔一〕
此中,言「由多法之一緣性」者,其理以除此等業緣,於其餘之二十三緣,多法是同為緣。然業緣是唯一思法。以上如是,最初此處由多法之一緣性而判別應了知。
〔二〕
言「一法之多緣性」者是於最初因緣,無癡是一法。此等唯不正於前生、業、食、靜慮緣而由餘之二十緣為緣。無貪、無瞋尚且不為根、道緣,而依餘之十八緣為緣。貪、癡者尚且不為異熟緣,而依餘之十七緣為緣。瞋尚且不為增上緣,而依餘之十六緣為緣。
[P.519]於所緣緣,色處是依眼識界之所緣、前生、有、不去等四種緣。於意界及無因意識界亦然。然,為有因由所依增上、所緣親依止為緣。依此理趣應了知一切諸所緣緣法之多緣性。
增上緣之中,諸所緣增上是於由所緣緣所述之理趣可了知多緣性。於諸俱生增上,觀是如無癡因為二十種之緣。欲是不依因、前生、業、食、根、靜慮、道緣,是由餘之十七緣為緣。心是不依因、前生、業、靜慮、道緣,是由餘之十九緣為緣。勤是不依因、前生、業、食、靜慮緣,是由餘之十九緣為緣。
於無間緣,言「眼識界」等,由論法而述之四蘊中,受蘊者不為因、前生、業、食、道緣、而依餘之十九〔緣〕為緣。想蘊者亦不為根、靜慮緣、而依餘之十七〔緣〕為緣。於行蘊,因是於因緣所述之理趣;欲、勤者於增上緣所述同一理趣為緣[1]。觸者不為因、前生、業、根、靜慮、道緣,而依餘之十八〔緣〕為緣。思者不為因、[P.520]前生、根、靜慮、道緣,而依餘之十九〔緣〕為緣也。尋者不為因、前生、業、食、根緣,而依餘之十九為緣。伺者亦不為道緣,而依餘之十八為緣。喜同依彼等之十八為緣。心一境心者不為因、前生、業、食緣,而依餘之二十為緣。信者不為因、前生、業、食、靜慮、道緣,而依餘之十八為緣。念是依彼等及道緣之十九為緣。命根是於信所言之十八為緣。慚、愧是此除去根緣,且依餘之十七為緣。身輕安等之諸雙[2]亦然。於同種者有勝解、作意、處中性[3]、悲、隨喜[4]。然,離[5]是由此等及道緣之十八種為緣。邪見由此等除異熟緣而依十七種〔緣〕;邪語、〔邪〕業、〔邪〕命依彼等及業、食緣等十九種〔緣〕。無慚、無愧、慢、惛沈、睡眠、掉舉等以上是等者不為因、前生、業、異熟、食、根、靜慮、道緣,而依餘之十六緣為緣。疑、嫉、慳、惡作是由此等除增上緣而為十五種〔緣〕。識蘊之多緣性是於增上緣所述同理趣應了知。
於等無間緣亦一同此理趣。
[P.521]俱生緣之中,最初於四蘊一一法之多緣性是依所已述同理趣而應了知。四大種是依所緣、所緣增上、俱生、互相、依止、親依止、前生、有、不去等九種之緣。心所依是依此等及不相應等之十種緣。
於互相緣無有新述者。
依止緣之中,眼處等是依所緣、所緣增上、依止、親依止、前生、根、不相應、有、不去等之九種緣。
於親依止緣無有新述者。
前生緣之中,色、聲、香、味處是依所緣、所緣增上、親依止、前生、有、不去等之六種緣。唯於此處有新述者。
於後生緣等無有新述者。
食緣之中,段食是依所緣、所緣增上、親依止、食、有、不去〔緣〕等之六種緣。
於根等無有新述者。如是此處亦由一法之多緣性而判別應了知。
〔三〕
言「由一緣之多緣性」者是於因緣等,於如何一緣依彼之某相或某義而對諸緣所生而為緣;不捨其相或其義而依其餘之某諸相或某諸義於同剎那此等諸法之多[P.522]緣為緣,依其多緣性而判別應了知其義。譬如無癡是因緣。是因緣之義不捨而依增上、俱上、互相、依止、異熟、根、道、相應、不相應、有、不去〔因〕以外之十一相為多緣。無貪、無瞋由去彼增上、根、道緣之三為餘之多緣。此唯於諸異熟因而得。於諸善〔因〕、唯作〔因〕,仍然缺異熟緣性。貪、瞋、癡去彼等三與異熟四而依餘為多緣。
所緣緣是其所緣緣義仍然不捨而依所緣增上、依止、親依止、前生、不相應、有、不去〔所緣〕之外七相為多緣。此時,若詳細分析則如是。然於諸過去未來之諸非色法、或諸色法於有所緣緣性之時,得〔所緣緣〕以上者,唯所緣增上與所緣親依止。
增上緣之中,觀是等於無癡。欲是仍然不捨增上緣之義而依俱生、互相、依止、異熟、相應、不相應、有、不去,由〔增上〕以外之八相亦為多緣。勸是依彼等及根、道,以上由此等〔增上〕以外之十相為多緣。心由此去道緣而入食緣,依此等增上緣上之十相為多緣。又,所緣增上是於最初在所緣緣所述同理趣為多緣應了知。
[P.523]無間、等無間緣仍然不捨無間、等無間之義而依親依止、業、修習、無有、去,而由〔無間、等無間〕以外之五相為多緣。此時,唯聖道思得業緣性,餘之諸法不〔得〕。
俱生緣仍然不捨俱生緣之義而由因、增上、互相、依止、業、異熟、食、根、靜慮、道、相應、不相應、有、不去,依〔俱生〕以外之十四相為多緣。尚且,詳細分析者則如是。然,此時,對所依俱生等,是非因緣等亦應了知。
於互相緣亦同此理趣。
依止緣是仍然不捨依止緣之義,於二十四緣之中,去自依止緣之義及無間、等無間、後生、修習、無有及去緣之六,餘由於〔依止〕以外之十七相為多緣。尚且,詳細分析者則如是。然,此時,對所依依止等,是無有因緣等應了知。
親依止緣之中,所緣親依止是等於所緣增上。無間親依止是仍然不捨無間親依止之義而依無間、等無間、業、修習、無有、去,而以〔親依止〕以外之六相為多緣。此中,唯聖道思可得業緣性,餘之諸法不可得。本性親依止是唯本性親依止而已。
前生緣是仍然不捨自前生緣之義而依所緣、所緣增上、依止、親依止、根、不相[P.524]應、有、不去〔前生〕以外之八相為多緣。尚且,詳細分析者則如是。然,此時,於所緣前生不得依止、根、不相應緣性。此外,亦有可得或不可得應了知。
後生緣是仍然不捨自後生緣之義而依不相應、有、不去而以〔後生〕以外之三相為多緣。
修習緣是仍然不捨修習緣之義而依無間、等無間、親依止、無有、去而由〔修習〕以外之五相亦為多緣。
業緣是仍然不捨業緣之義,最初一剎那〔業〕是依俱生、互相、依止、異熟、食、相應、不相應、有、不去而由〔業〕以外之九相為多緣。異剎那業是依親依止、無間、等無間、無有、不去而由〔業〕以外之五相亦為多緣。
異熟緣是仍然不捨異熟緣之義而依因、增上、俱生、互相、依止、業、食、根、靜慮、道、相應、不相應、有、去而由〔異熟〕以外之十四相亦為多緣。
食緣之中,段食是仍然不捨食緣之義而依有、不去而由〔食〕以外之二相為多緣。餘之三是仍然不捨食緣之義,如所應而依增上、俱生、互相、依止、業、異熟、根、相應、不相應、有、不去而由〔食〕以外之十一相亦為多緣。
[P.525]根緣之中,有色之五根是仍然不捨根義而依依止、前生、不相應、有、不去而由〔根〕以外之五相亦為多緣。色命根仍然不捨根緣之義而依有、不去而由〔根〕以外之二相亦為多緣。無色之諸根亦如所應仍然不捨根緣之義而依因、增上、俱生、互相、依止、異熟、食、靜慮、道、相應、不相應、有、不去而由〔根〕以外之十三相亦為多緣。
靜慮緣是仍然不捨靜慮緣之義,如所應而依俱生、互相、依止、異熟、根、道、相應、不相應、有、不去而由〔靜慮〕以外之十相亦為多緣。
道緣是仍然不捨道緣之義,如所應而依於靜慮緣所言之十相及因、增上由以上此等〔道〕以外之十二相亦為多緣。
相應緣是仍然不捨相應緣之義,如所應而依因、增上、俱生、互相、依止、業、異熟、食、根、靜慮、道、有、不去而由〔相應〕以外之十三相亦為多緣。
不相應緣是仍然不捨不相應之義,無間、等無間、修習、相應、無有、去名為六,如所應而由〔不相應〕以外之十七相亦為多緣。此中,色與非色緣之別應了知。
[P.526]有緣是仍然不捨有緣之義,名為無間、等無間、修習、無有、去名為五緣,如所應而依〔有〕以外之十八相亦為多緣。
無有緣、去緣是等於無間緣。
不去緣是完全等於有緣。以上如是於此處,亦依一緣之多緣性而判別應了知。
〔四〕
「由緣同分」者,實於此等二十四緣,無間、等無間、無間親依止、修習、無有、去緣是同分。所緣、所緣增上、所緣親依止亦然。由以上之方法,於此處由緣同分而判別應了知。
〔五〕
「由緣非同分」者是此中,前生緣與後生緣者皆是非同分。相應緣與不相應緣亦然。增上緣是與無有緣、去緣、不去緣,以上是等之方法,此處非同分應了知。
〔六〕
「由雙」者此等之中,又由義相似性、聲相似性、時相對性、因果性、互相相對性,以上此等之相,由雙而判別應了知。實際,無間與等無間者,是依義相似性而名為一雙;依止與親依止者,是依聲相似性,前生與後生者,是依時相對性,業緣與異熟緣者,是依因果性,相應與不相應者,是依互相相對性而名為一雙。有、無有緣、去、不去緣,以上如是,於此處亦由雙而判別應了知。
〔七〕
「自能生、非能生」者,又此等之中,無間、等無間、無間親依止、本性親[P.527]依止、修習緣、異剎那業緣、無有、去緣,以上此等之緣,是唯能生而非非能生。後生緣唯是全支持而非能生。其餘為能生、非能生、支持等義。如是,此處由能生、非能生而判別應了知。
〔八〕
「由一切處、非一切處」者又此等之中,俱生、依止、有、不去緣是名為一切處。依一切有為之諸色非色法、處、因之義。若無是等雖一法亦無生。所緣、所緣增上、無間、等無間、無間親依止、本性親依止、前生、修習、相應、無有、去緣是名為非一切處。雖非為一切諸色非色法之處,但唯依諸非色蘊、處、因之義。因為,唯諸非色法依是等而生,諸色法者不然。前生與後生亦非一切處。非色與色是如次第為緣故。所述以外亦為一分之諸色、非色法之生因故,非一切處。如是,此處亦依一切處、非一切處而判別應了知。
〔九〕
「由色是依色等之分別」者,又於此等二十四緣,為一緣而無一向唯色為緣,但一向唯色而有依非色名為緣。然何以如此。是前生緣,因為,前生緣是一向唯色依非色為緣。
[P.528]一向唯色者,非名依色、非色為緣。然,一向非色名唯依非色為緣。然,何者如此。依無間、等無間、修習、相應、無有、去緣而有六種。因為,此任何者一向唯非色依非色為緣。
一向唯非色而名一向依色為緣。然,何者如此,為後生緣。因為,此一向於非色唯依色為緣。
一向唯非色而依色非色為緣。然,何者如此。依因、業、異熟、靜慮、道緣為五種。因為,此又全一向唯非色而依諸色法、諸非色法為緣。
一向色、非色而非名唯依色為緣。然,有唯依非色為緣。然,何者如此,所緣緣及親依止緣。因為,此二〔緣〕一向於色及非色唯依非色為緣也。
然,一向色、非色名同依色與非色為緣。然,何者如此。依增上、俱生、互相、依止、食、根、不相應、有、不去為九種。因為,此全一向於色、非色而同依色、非色為緣。以上如是,此處亦依色與非色之分別而判別應了知。
〔一〇〕
「由有之別」者,然,於五蘊有,此等二十四緣之中,亦不得任何緣之名。[P.529]然,於四蘊有,除前生、後生、不相應三緣,唯得餘之二十一〔緣〕。於一蘊有,依俱生、互相、依止、業、根、有、不去唯得七。然,於外根與非結合色,依俱生、互相、依止、有、不去,唯得五相。以上如是,此處亦由有之別而判別應了知。
第一 善三法發趣之釋
施設分之釋
如是由順發趣等〔四〕中,三法發趣等〔六〕而合為二十四全發趣於發趣大論,凡依止於三法等而廣說故,此言為三法發趣、二法發趣乃至二法二法發趣。於此等〔三法等〕不予提述,最初三法等由所分別,唯由彼等諸緣名為論母設置、緣分別分之分,已說示略說及廣說;今凡依止於三法等而有廣說故,此言為三法發趣、二法發趣乃至於二法二法發趣。為此三法等廣說示此等之諸緣,依止於一一之三法而說七大分。相緣分、俱生分、緣依分、依止分、相雜分、相應分、問分,以上等為是等其名。
[P.530]此中,「緣善法而善法」者,由如是「緣」之語而名為相緣分。「於善法俱生而善法」,由如是俱生之語而名為俱生分。此由前相緣分與義而非別種,但由「緣」之語,說由諸覺他者[1]為第一;由「俱生」之語由諸覺他者為第二。又,此二於如何之諸緣及諸緣所生法,是色非色應了知。又,實此等唯俱生而不得前生、後生者。「緣善法而善法」者,由如是緣之語而名為緣依分。此亦如前二分之色非色法應了知。然,此時,亦得前生之緣。此是與前二分不同。其次,「依止於善法而善法」者,由如是依止之語而名為依止分。此由前緣依分與義而無別種,但以由緣依止語說諸覺他者為第一;以依止之語由諸覺他者為第二。由此,更言「相雜於善法而善法」者,說由如是相雜之語而為相雜分。「相應於善法而善法」者,說由如是相應之語而為相應分。此由前相雜分與義而無別種,然,以相雜之語而由說諸覺他者為第一,以相應之語而由諸[P.531]覺他者為第二。又,此等二者無論誰於諸緣及緣所生,唯非色法應了知。尚且,於第七分,依「由善法之因緣為緣」等之論法而起彼彼之問,又「諸善因是依諸相應蘊」等之論法而解釋此等分別一切之問故,此分是善分別諸問故,始名為問分。尚且,此處諸緣、緣所生亦皆正是為色非色法應了知。
此中,先最初名為相緣分是由略說與自廣說而二種。此中,最初之略說分名為問分。謂施設分亦同其名。因為,此緣於善等而〔生〕善等,是善等因緣等而略說故為略說分。緣於善等而善等之生是由因緣等而問故為問分。緣於善等而善等生是由因緣等施設故,亦言為施設分。
二六
此中,言「若緣(Paticca)善法而善法從因緣生耶?」此是假定之問。然,此是此處之義。「若一切善法從因緣生者,此是緣善法」。或又,謂「若緣善法而或善法[P.532]生者彼從因緣耶?」此是此處之義。此中,paṭi 者,用於等之義(Sadisattha)。因為,相等之人(Sadisapuggala)是匹敵之人(Pati-puggala);相等之分(Sadisab-haga)乃言相對分(Patibhaga)。iccā 者是努力之語(gamanussukkavacana)。以兩者為一,Paṭicca 者,是「向前行」,〔換言之〕名俱生起而到達類似性質,其意義是言俱於一處生起之狀態。言「善法」者如是由俱生起之性質而問:「緣善法而善法從因緣生耶?」又,Paṭicca 者「為緣」。然,為其緣者雖得為前生緣或俱生〔緣〕,但此處是俱生之趣意也。
於「緣善法而不善法」等,亦與此同理趣。
此中,俱生之故,雖緣善法而無有不善法,但於此問分,一切由義答雖得或非得;其一切是由問引出。然後於回答,凡非得者捨棄之;凡唯有得者而回答。
如是了知此處之問意義及問之方法已,今由數而知問之分量。此中,「緣善法而」善句為始,以善、不善、無記之三問為終;又,同始其〔善〕,而由善〔與〕無記等二種類為終之三〔問〕;又,同其〔善〕為始,而〔善、不善、無記〕三法為終之一。如是,「緣善法而」以善為始之問者有七。以不善為始者亦同,以無記為始者亦同,[P.533]以善、無記為始者,以不善、無記為始,以善、不善為始者,以善、不善、無記為始者亦同。以上任何皆於七〔問〕而有七種,依止於善三法,於因緣有四十九問。
此中,以一法為根,而結一法為九;以一法為根而結二法為九;以一法為根結三法為三;以二法為根而結一法為九;以二法為根而結二法為九;以二法為根而結三法為三;以三法為根而結一法為三;以三法為根而結三法為一;以上如是此等〔之問〕者是由根與結而應了知。
又,如於因緣之四十九〔問〕於所緣緣等亦全同;如是於二十四緣全體則:
三六
由此更於「從因緣與所緣緣」之二根論法為始。此中,因與所緣之二根乃至因與不去之二根,以上與因緣俱二十三之二根。如於因緣,此等之中,於因與所緣之二根亦有四十九問。於本文,彼等之中唯示二。又於因、所緣二根如四十九,於因、增上二根等亦然。此中,最初問之方法,以因、增上,因、無間,因、等無間於順序而示三種之二根已,最後以示因、不去二根餘從略之。此處問之分量,如是應了知。
[P.534]三八
由此更「從因緣、所緣緣、增上緣」之三根論法為始。此處,增上緣等之二十三緣中之一一由與因、所緣之二根結合而有二十二之三根。此等之中,依最初之問而示第一之三根與第二之三根已,而示最後之三根,餘者從略之。又如於二根,如是於諸三根亦於一一之三根而為四十九,亦於全部二十二之三根
三九
由此更「從因緣、所緣緣、增上緣、無間緣」之四根論法為始。此處,無間緣等二十一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三根結合而有二十一之四根。此等之中示二個之四根,餘者從略之。此處亦於一一之四根而為四十九,亦於全二十一之四根
由此更以五根始乃至一切根說。一切從略,以最先述者與更述者為一,於本文[P.535]「一根、二根、三根、四根、五根、一切根無有混亂應為廣說」而開示論法。此中,於一根等所述者已述。又,於五根,等無間緣等,正二十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四根結合,正有二十之五根。於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於六根,俱生緣等十九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五根結合而有十九之六根。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於七根,互相緣等十八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六根結合而有十八之七根。於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於八根,依止緣等十七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七根結合而有十七之八根。於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P.536]於九根,於親依止緣始之十六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八根結合而有十六之九根。於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於十根,前生緣等十五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九根結合而有十五之十根。於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於十一根,以後生緣始十四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十根結合而有十四之十一根。於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於十二根,以修習緣始之十三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十一根結合而有十三之十二根。於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P.537]於十三根,以業緣始之十二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十二根結合而有十二之十三根。於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於十四根,以異熟緣始之十一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十三根結合而有十一之十四根。於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於十五根,以食緣始之十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十三根結合而有十一之十四根。於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於十六根,以根緣始九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十五根結合而有九之十六根。於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P.538]於十七根,以靜慮緣始八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十六根結合而有八之十七根。於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於十八根,以道緣始七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十七根結合而有七之十八根。於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於十九根,以相應緣始六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十八根結合而有六之十九根。於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於二十根,以不相應緣始五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十九根結合而有五之二十根。於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P.539]於二十一根,以有緣始四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二十根結合而有四之二十一根。於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於二十二根,以無有緣始三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二十一根結合而有三之二十二根。於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於二十三根以去緣始二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二十二根結合而有二之二十三根。於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尚且,於二十四根,是一切緣之總合應了知。是故言此為一切根。此處唯四十九問。以上是等全唯提起因緣之句,以一根始以一切根而終,由大師為天眾廣分別;此處所問雖略示之,但尚且此等全有所共計。因為,於一根論法之中,傳說為千一百七十六問。於此等中之因緣論法,唯因緣為根而作四十九,於此因緣根應取之,[P.540]餘者應入於餘緣根中。於二根,一千百二十七;於三根,千七十八;於四根,千及二十九;於五根,九百加八十;於六根,九百三十一;於七根,八百八十二;於八根,八百三十三;於九根,七百八十四;於十根,七百三十五;於十一根,六百八十六;於十二根,六百三十七;於十三根,五百八十八;於十四根,五百三十九;於十五根,四百九十;於十六根,四百四十一;於十七根,三百九十二;於十八根,三百四十三;於十九根,二百九十四;於二十根,二百四十五;於二十一根,百九十六;於二十二根,百四十七;於二十三根,九十八;於一切根,四十九;以上如是以因緣始而分別,於一根等
四一
如是以因緣始,由一根乃至一切根示問之分別,今示所緣緣始,而「若緣善法而善法生而從所緣緣、從因緣」等而言。
[P.541]此中,「從所緣緣……從因緣等」,如是以所緣緣始而以因緣終之示一根論法。由此更「從所緣緣與增上緣等」之二根始。此中,最初二根及示所緣、不去之二根,餘者從略之。「從所緣緣與因緣等」之最終二根亦未所示。又若現於何處之誦道,是同其誦道應理解之。從此更由所緣緣而全不示三根等,增上緣始以示一〔根〕等,此言「從增上緣、無間緣、等無間緣、俱生緣、互相緣等」。此為一根或者多根應了知。
由此更於不去緣始而唯示二根,以「從不去緣與因緣」等始。此中,以不去、因二根,不去、所緣緣二根,不去、增上緣二根等之順序,而言三之二根,正於最終以示不去、去之二根。
四二
由此唯由不去緣而示三根,「從不去緣、因緣、所緣緣等,從不去緣、因緣、增上緣等,從不去緣、因緣、無間緣等」,如是順次言三根已,「從不去緣、因緣、去緣等」言最後之三根。
[P.542]四三
由此唯由不去緣而示四根,「從不去緣、因緣、所緣緣、增上緣等,從不去緣、因緣、所緣緣、無間緣等」說二之四根已……言「從去緣等」之句取出而置,餘之一切從略之。
四四
為示其省略,言「一一句之一根、二根、三根、四根、五根、一切根而無混亂而廣說」。
是故,以因緣始,由因等之句於一根之千百及七十六問乃至於一切根如四十九,如是於所緣緣等亦於一一始,由所緣等之句於一一句之一根者千百及七十六問,乃至於一切根者四十九,如是分別一一之句於一根等之時,有一萬四千加七百問。於一切之二十四緣問之分量者如是。
又如善三法,受三法等之〔問〕亦如是。如是亦為一切二十二之三法。
[P.543]又,於二法〔發趣〕,「緣因法而因法生是從因緣等」,如是緣於因而因,緣於因而非因,緣於因而因、非因,緣於非因而非因,緣於非因而因,緣於非因而因、非因,緣於因、非因而因,緣於因、非因而非因,緣於因、非因而非因,於一一之二法,對因緣等中之一一緣而有九問。於此,以因緣始,於一根有二百十六問。此等之中,無雜其他,唯對因緣之問,即可得九問。於此等二根等二十三分,去除一一之九問乃至於一切根止,有其次之分量。首先於二根,示一根於二百十六問中去除九,而有二百七問。因此,除去九而於三根是百九十八,如是除去前之九問,而於四根是百八十九,於五根是百八十,於六根是百七十一,於七根是百六十二,於八根是百五十三,於九根是百四十四,於十根是百三十五,於十一根是百二十六,於十二根是百十七,於十三根是百零八,於十四根是九十九,於十五根是九十,於十六根是八十一,於十七根是七十二,於十八根是六十三,於十九根是五十四,於二十根是四十五,於二十一根是三十六,於二十二根是二十七,於二十三根是十八,於一切根是九;尚且由是等因緣,於一根二百十六問乃至於一切根九〔問〕,如是於[P.544]所緣緣等,亦一一始,而由所緣緣等句,一一句於一根二百十六問乃至於一切根九問;如是以一根等分別一一之句時,而有二千七百問。又,於此等一切二十四緣之分量如次:
又如因二法之〔問〕,有因二法等之〔問〕亦如是。如是於全百之二法
此最初單純三法發趣與二法發趣所問之分量。
然,由此更取二十二之三法而入百之二法中,說名為二法三法發趣。此中,「緣於因善法而因善法生是從因緣等」,如是以二十二之三法中一一之三法與百之二法結合而應說,問之分量由最初所述之方法,依全一根等算而應了知。
[P.545]又,由此更取百之二法而入二十二之三法中,說名為三法二法發趣。於其處,「緣善因法而善因法生是從因緣等」如是百之二法之中一一之二法與二十二之三法結合而說,問之分量是由最初所述之方法,全由一根等之算而應了知。
又,由此更以諸三法入於同諸三法中,說名為三法三法發趣。於其處「緣與樂受相應之善法而與樂受相應之善法生是從因緣等」,如是以二十二之三法中一一之三法與餘二十一之三法結合而說,可問之分量由最初所述之方法,全由一根等算之應了知。
又,由此更同於諸之二法,入於同諸二法中,說名為二法二法發趣。此中,「緣因有因法而因有因法生是從因緣等」,如是以百之二法中一一之二法與餘九十九之二法結合而說,問之分量由最初所述之方法,全由一根等算之而應了知。
因為,由如來全示此之分別,為天眾而說法。然而,對法將軍〔舍利弗〕,由如來「今日如是如是所說」唯略論法開示而敘述。由長老〔舍利弗〕亦同略轉誦道,此[P.546]由長老所轉同依論法,於結集時所編輯,為示其略論法,言「三法妙發趣……」以設偈頌。
其義是「三法之妙發趣」者,乃「妙是最妙之三法發趣」。「最上二法」者,是「最上勝之二法發趣」。「二法三法」者,是「二法三法發趣」。「三法二法」者,是「三法二法發趣」。「三法三法」者,是「三法三法發趣」。「二法二法」者,是「二法二法發趣」。「順中之六論法甚深」者,是「此等三法發趣等甚深六種論法是順中應了知」。
此處有法順與緣順之二順。其中,「緣善法而善法」者,由如是阿毘曇論母[2]句所攝,由諸法之順說而轉者,名為法順;「從因緣、從所緣緣」者,是由如是二十四緣之順說而轉者,名為緣順。
此中,最初於註中[3]言「三法之妙發趣……乃至……順中之甚深六論法」此偈是指法順而言。然,此處之偈是指法順中之緣順而言。是故,言「順中之甚深六論法」於註釋之偈,是指「法順中之三法發趣等之甚深六論法」,如是之意義應了知。然,於此個處,「從因緣、從所緣緣」者,如是轉,正於緣順中之法順,是等三法發趣等言「甚[P.547]深六論法」如是之意義應了知。其等中之順三法發趣中,唯由善三法,於相緣分之此施設分,略說問分別;於餘之三法二法,於餘之發趣亦不說一問。尚且,由此於後之俱生分等,由善三法亦不引出所問,唯由可能者以答說。然,若由「順中之甚深六論法」之語,於此緣順,此等六發趣論法,是以所問引出而示,此釋發趣,是阿闍梨等之任務。
四五
今有逆。為說此「緣善法而善法生是從非因緣等」為始。於其處由順之問給於同問之分量。正因此,於此處言「如於順因緣所廣說,如是於逆之非因緣亦應廣說」。〔四七〕再次於最終言「如於順一一句之一根、二根、三根、四根乃至二十三根之如是於逆亦應廣說」。又,言「二十三根」是處唯指二根。尚且,最終一切根之二十四根亦雖同為有,但一切唯從略。
言「三法之妙發趣……乃至……逆中之甚深六論法」者,此處亦有二種逆,是法逆與[P.548]緣逆。此中,「諸之善法」,如是由阿毘曇論母句所攝諸法;「緣非善法而非善法」,是由逆而說所轉名為法逆。「從非因緣、從非所緣緣」,如是由二十四緣之逆說所轉者乃名為緣逆。此中,最初於註言「三法之妙發趣與……乃至……逆中之甚深六論法」之偈,是指法逆而言。然,此處之偈正指法順中之緣逆而言。是故,言「逆中之甚深六論法」,是於註偈,是指法逆中之三法發趣等之「甚深六論法」,如是之意義應了知。然,此時,「從非因緣、從非所緣緣」如是所轉於緣逆中之法順,是等三法發趣等之「甚深六論法」,如是之意義應了知。此等之中,唯順三法發趣之中,唯由善三法,相緣分於此施設分,略說此問分別;餘於三法二法,於餘之發趣亦不說一問。尚且,由此於後之俱生分等,對善三法而亦不引出所問,唯由可能者而答說。然,若言由「逆中之甚深六論法」之語,於此緣逆中,此等六種之發趣論法應由所問引出而說,此釋發趣實是阿闍梨等之責務。
[P.549]四八
今有順逆。為說此,「緣善法而善法生是從因緣、非所緣緣」等始。此中,「從因緣、非所緣緣等」乃至「從因緣、非不去緣等」之因句緣餘二十三中之一一相結合,於因始之一根而有二十三之順逆。於此等之一一作四十九而有千百二十七之問。又,於二根是因所緣句,由與餘二十二緣中之一一結合而有二十二之順逆。以上如是於順中所言全於一根等各各句遞減,餘由問數應了知。又於此處一根等之問全於本文所傳說亦有非所傳說,此等之一切正順最初所述理趣應了知。
五一
又,言「三法之妙發趣……乃至……順逆中之甚深六論法」,於此處由與最先所述同理趣而有二種順逆,是法順逆與緣順逆。此中,由「善法」與如是阿毘曇論母句所攝諸法,是由「緣善法而非善法」之順逆說所轉而名為法順逆;「從因緣、非所緣緣等」,如是於二十四緣中所得諸句由順逆說所轉而名為緣順逆。此中,於最初註中言「三法之妙發趣……乃至……順逆中之甚深六論法」之此偈是指法順逆而言。然,此處之[P.550]偈正指法順中之緣順而言。是故,「順逆中之甚深六論法」,是於註釋之偈,是法順逆中之三法發趣等之「甚深六論法」,如是之意義應了知。然,此時,「從因緣、非所緣緣等」如是所轉,於緣順逆中之法順,是等三法發趣等之「甚深六論法」,如是之義應了知。此等之中,唯順三法發趣之中,唯由善三法,於相緣分之此施設分略說此問分別。然,於餘之三法二法,於餘之發趣亦不說一問。尚且,由此於後之俱生分等,由善三法亦引出所問,唯由可能者而答說。然,若言「順逆中之甚深六論法」之語,於此緣順逆中,此等之六種發趣論法亦由所問而提出說明,此是實釋發趣阿闍梨等之責務。
五二
今有逆順。為此說「緣善法而善法生是從非因緣、所緣緣」等始。於其處,由順逆問而同之問量。又,於此處一根等所問,凡本文所轉說或非所轉說,此等之一切,是正順最先所述之同理趣而應了知。
言「三法之妙發趣……乃至……逆順中之甚深六論法」,此處亦由最先所述之同理趣[P.551]而有二種之逆順,是法逆順與緣逆順。此中,「善法」如是由阿毘曇論母句所攝諸法,是「緣非善法而善法」,由逆順說所轉,名為法逆順。「從非因緣與所緣緣等」,如是於得二十四緣中之句,由緣逆順說所轉者,名為緣逆順。此中,於最初註中言「三法之妙發趣……乃至……逆順中之甚深六論法」此之偈是指法逆順而言。然,此處之偈正指法順中之緣逆順而言。是故,言「逆順中之甚深六論法」於註之偈,是言法逆順中三法發趣等之「甚深六論法」,如是之義應了知。然,此將,「從非因緣、所緣緣等」,如是所轉,於緣逆順中之法順,是等言三法發趣「甚深六論法」,如是之義應了知。彼等之中,唯由順三法發趣中之善三法,於相緣分此施設分,略示此問分別。然,於餘之三法二法,亦於餘之發趣亦不說一問。尚且,於後之俱生分等,由善三法亦不引出所問,唯由可能者而答說。然,若由「逆順中之甚深六論法」之語,於此緣逆順,[P.552]是等亦是六發趣論法,雖由所問引出而說,此實釋發趣之阿闍梨等之責務。
相緣分之義釋
緣順
五六
今於施設分,由依止於善三法而因緣等以四十九始,唯由示論法而說是等無量之問。此中,無善不善等之俱生故,一切言「緣善法而不善法是從因緣生」,不答如是所〔問〕,捨此等凡得答者唯答之,此處之「緣善法而善法是從因緣生」等之論法,亦對相緣分廣說分始也。
此中,若由因緣等,是等之四十九問皆不得答者,然,何故所說耶?唯〔問〕得〔答〕應非可說耶?然,〔如是〕可說〔若〕如是說時,於一切之三法二法發趣中一一之三法、二法、二法三法、三法二法、三法三法、二法二法者不從略而必應說。何故?於善三法而得〔答〕者未必於受三法得。又,對於法順逆三法發趣中之尋三法與善三法,是等一切〔之問〕皆得答,是故詳分解而於一一之三法只是有得,於[P.553]善三法而應全說。因為,如是述時,此中,凡不予答者捨之,唯得者而說容易了別,如是為易了別,一切皆於善三法而說。然,此處不得答者捨之,唯得者答之應了知。
此中,「緣善法」者,是緣四地之諸善法中受蘊等類之一法,〔換言之〕相對而進,〔或〕名為俱生起,而到達相等之性質,〔或〕到達與此等俱同轉狀態之義。「善法」者,是同四地之諸善法中想蘊等類之一法。「生」者,乃從生而至滅止,「出於上」或「出生」之義也。言「得到自我,亦得到生、〔住、滅〕之三剎那」。「從因緣」者是由善因而由成其因緣性[1]。如是,對於「生從因緣等」之問,「生」之答述,今緣某法而某法所生,其法應依蘊而示,等於「善之一蘊而」言。
此中,言「〔善之〕『一』〔蘊〕」者是受等四〔蘊〕中之任何一蘊。「三蘊」者是以各各〔之一蘊〕為緣而承認者,置各各〔之一蘊〕餘之三蘊。「三蘊」者是受等之中[P.554]承認某一蘊「生」者,置彼而為餘之三也。「二蘊」者是受想之二〔蘊〕等緣六〔組〕二蘊中之任何之二蘊。「二蘊」者是以各各〔之二蘊〕為緣而承認者,置各各〔之二蘊〕餘之二蘊是由善因而生成因緣性之義。然,一蘊者唯對於一〔蘊〕,或者唯對於二〔蘊〕,或者二蘊者唯對於一〔蘊〕而為緣者決不有故。「緣一蘊而一蘊」、「緣一蘊而二蘊」、「緣二蘊而一蘊」者不可言也。
於「緣善法而無記法[2]〔是從因緣〕生」等亦於已述之同理趣而應了知其意義。
「心等起色」者,是「緣」義乃俱生之義故,凡與善俱生者同時又為示得因緣而言。以後亦如是於箇處亦與此同理趣也。「異熟無記、唯作無記」者是於此處無因[3]非因緣故〔不可取〕,又無色〔界繫〕異熟是與色不俱生故而不取。「於結生剎那」是名業果色之無記,是示緣無記〔蘊〕生起而說。「異熟無記」者,是由存在於剎那之無記蘊而述。言「緣〔四〕蘊而所依」者,是為說業果色之意義,所依所取時,亦緣〔四〕蘊而所依生而言。「緣所依而〔四〕蘊」者,是說緣所依〔四〕蘊之生起而言。「等於一大種」者,是為說緣色無記色無記生起而言。尚且,言等於「一蘊」亦由同一理趣,此處意義之關係應了知。
[P.555]如是,於色無記,緣〔四大〕種而〔四〕大種之生者如已前述,今為述緣〔四大〕種而諸所造色生,或言「緣〔四〕大種而心等起之」等。若如是者,唯可言「所造之色」者,其他二者何故言耶?為述緣〔四〕大種亦生。因為,於後示「心等起之色與業果色」,彼等非確全緣於〔四〕蘊而生者,尚且為述緣於〔四〕大種亦生,如是所言應了知。此中,唯心等起〔之色〕唯轉時,亦是業果色結生時也。「所造之色」者,正此兩者之別[4]。言「緣〔四〕善蘊與〔四〕大種」,於此處唯取諸心等起之〔四〕大種。又言「心等起之色」,此中,亦取〔大〕種色與所造之色。因為,由「緣於一大種而三大種」等之理趣,亦緣〔大〕種色〔四〕蘊與諸大種而生起;言「緣〔四〕大種而所造色」之理趣,所造色亦〔生也〕。言「〔緣〕不善與無記」者對於問與答亦同此理趣。如是,於因緣則唯有答九問。實唯是等得於此處,餘之四十者是空問而無答。由此方法,於所緣緣等,對於問之答義亦應了知。然,於處處有伺察之價值者,唯伺察〔我〕也。
五七
於所緣緣,首先,色是由所緣緣而不生故,此等九〔問〕中,捨去雜色,唯[P.556]三問而有所答。又,與此等同理由,言「緣所依而四蘊」,「緣〔四〕蘊而所依」者不可說。因為,由此等所緣緣而不生。
五八
於增上緣之「異熟無記」者是唯指出世間〔異熟〕而言。是故,於此處不言「於結生剎那」也。餘者全等於因緣。
五九
於無間、等無間緣,色亦不可得。如是於所緣緣,如唯三問。
六〇
於俱生緣,「於結生剎那」者,於五蘊有由結生而說明。然,最初於緣分別分,有「於入胎之剎那」。此亦與此義為一。唯語言之異。尚且,又若言「三事和合故入胎」[1]之語者,「入胎」者是五蘊〔有〕結生之名。「結生」者雖共通於一切有,於此處是業果色等之語,唯有五蘊〔有〕結生之意義。因為,此等色之所緣性及緣所生性亦非色所攝。是故,謂「完全回答」。「外之一大種」者,是指與根不結合,指地石等之大種而言。因為,於緣分別,言「四大種」者,雖言同內與外同一,彼是略說而或是廣說故,分別一切而說「外者緣一大種」等。「諸無想有情緣一大種」者,是由二相續等起[2]〔大〕種而言也。言「緣〔四〕大種而業果色」者,仍然唯由業等起而述。云[P.557]「所造色」者,是唯由時節等起而〔說〕。
六一
於互相緣,「緣〔四〕蘊而所依、緣所依而〔四〕蘊」者,是說與〔四〕蘊一同所依與互相緣而言。
六二
於依止緣,「緣」之義,是俱生之義故,最初於緣分別分,說眼處等之依止緣性,而〔於此處〕此等不可言。因為,眼處等雖前生為緣,是於此處唯取俱生故。是故此「依止緣是等於俱生緣」。
六三
於親依止緣,非色之親依止緣故,唯得三答。是故,言「等於所緣緣」。此處,譬如一切善、不善、無記者雖不得所緣親依止,然而凡由所得者而如是言應了知。
六四
於前生緣,「以所依為前生緣」者,是緣所依、由所依而完成前生緣性生之義。言「異熟無記之一蘊」者,於此處入胎剎那為異熟無記,而不可取俱生緣為所依。此處,應分別前生緣故。又,凡於無色〔界〕之善等,不可得前生緣。此等亦同於前生緣所分別故,此處不取。尚且,所緣緣者未必可得前生緣性,因為,色處等,為眼識等唯成前生緣性,為意識界雖亦有過去與未來之所緣緣。是故,此處不取〔色[P.558]處等者〕。理由是此說是由蘊而不依識界故。又,言「異熟無記一蘊」之說,至於取一切之識界止,但非唯眼識界等。
後生是為不緣諸善不善。無記唯是支持者而非能生者,是故,「從後生緣生」,如是無一法可言也。如是,由後生緣者不答也。
六五
於修習緣,一切唯作[1]者雖未必得修習緣,但為可能者言「唯作無記」也。是故,於此處唯言為證用唯作[2]應了知。
六六
於業緣,於諸善不善之時,是一剎那之業緣應了知。唯作無記之時亦爾。然,異熟無記之時,亦為異剎那〔業〕也。於結生剎那之〔四〕大種亦然。然,為諸心等起〔之色〕,是唯一剎那之〔業〕。為諸業果色,唯異剎那之〔業〕。為諸無想有情色者亦然。然,此時,「業果色」是命根。餘一向非業等起故,稱為「所造色」。雖然如是,此處正意味著業等起〔色〕。
六七
於異熟緣,不得善、不善及唯作,如是唯由無記而答。「心等起」者,唯異熟[P.559]心等起。「業果色」者,應時機而為根色與所依色。「所造色」者,其餘者於彼時所存在之所造色。
六八
於食緣,一切善等之蘊及心等起色,是由非色食而生應了知。「於結生剎那,〔四〕大種」亦然。「心等起」者是由有分等之心而等起。「食等起」者,是段食等起。「心等起」者,唯善、不善心等起。於緣分別分,由食之順序,於最初說段食。然,此處為言「善法」者之問,非最初色食說應了知。
六九
於根緣,〔最初〕於緣分別依根之順序,最初雖說眼根,但於此處由善等之問,最初說非色根之緣性。此中,於善等如所應者,應取諸非色根。於諸無想有情之〔大〕種色,命根亦〔應取〕。
七〇
於靜慮、道緣全等於因緣之答。是故,此處言「等於因緣」。
七一
於相應緣之答是順所緣緣。是故,此處言「等於所緣緣」。
七二
於不相應緣,「以所依為不相應緣」者是緣所依而從不相應緣,〔換言之〕以所依由成不相應緣性而生之義。「以〔四〕蘊為不相應緣」者,是緣〔四〕蘊而從不相應緣,〔換言之〕緣〔四〕蘊由成不相應緣性而生之義。「四蘊是以所依為不相應緣」[P.560]者,是〔四〕蘊緣所依而從不相應緣,〔換言之〕緣所依由成不相應緣性而〔四蘊〕生之義。「心等起色是以〔四〕蘊為不相應緣」者,是緣〔四〕蘊而從不相應緣,〔換言之〕心等起色是依緣〔四〕蘊完成不相應緣性而生之義。尚且,餘之諸答於「以所依為不相應緣」等亦依前述同一理趣,其意義應了知。又,於異熟無記,此處依取所依而應是眼等所攝。「〔緣〕一大種」等者為說色無記之緣性而言。「心等起」者,是無記心等起和善、惡心等起也。
七三
於有緣全順俱生緣。是故,此處稱為「等於俱生緣」。
七四
無有、去是順於所緣緣。
七五
不去者是順俱生緣。是故,〔此處〕言為「等於俱生緣」。
「是等二十三緣」者是為省略而說,故如是言也。「應廣說」者是由一切得回答之問而廣說也。
此是善三法之答中,相緣分之緣順中,以因緣為最初於一根之詮釋也。
七六
今,於此處因緣等中之一一緣雖得答分,但以數彼等而示「因九」等始。此中,「因九」者,是於因緣之問答分有九種。如以下:由善法而善、由善法而無記、由善[P.561]法而善與無記、由不善法而不善、由不善法而無記、由不善而不善與無記法、由無記法而無記、由善與無記法而無記、緣不善與無記而無記,以上
「所緣三」者,是由善法而善、由不善而不善、由無記而無記。
「於增上九」者是於所因全相等。故於十二緣,各各雖言九,但於任何所問之答亦全相等於因緣故。然,於分別有別也。〔於十緣[1],各各言為三於任何所問之答亦全等於所緣。然,於分別有別也〕。於互相緣對無記句之答,亦可得色。於前生緣亦然。於修習緣,雖是諸異熟為經路心[2]者不可得。言「異熟一」者,是由無記法而無記而已。
如是,若概括之則為九、三、一與〔答〕分之分量正有三種。若廣說之,則九〔答〕者十二、三〔答〕者十、一〔答〕者一。如是,於全二十三緣有百三十九分。「百三十九問、百三十九答」者其名皆同也。
七七
如是示以因緣始於一根之數,於其後之二根等,略廣說而示於一根之說中,唯取得之數,以示〔答〕分之分量;於二根,最初言為「從因緣及於所緣三」等。其處之〔說〕相乃如是。多數〔分〕之緣若與少數分〔之緣〕結合,正為與〔少數分〕同數。是故,所言「從因緣及於所緣三」。因、所緣緣之二根時,於所緣而言是同得[P.562]三答之義。然,同數〔分之緣〕若與同數〔分之緣〕結合,全數則不減。是故,言「從因緣與增上九」。於因、增上之二〔根〕,則同得九答之義。於「異熟一」者,於因、異熟緣之二根則言於異熟同得一答。如是,最初於二根〔答〕分之分量應了知。
七八
雖於三根等亦與此同〔說〕相。是故,方稱為「從因緣與所緣緣及增上三」。於因、所緣、增上三根,於所緣言者同得三答之義。
如是,於一切時之論法者可推其理。
七九
然,於十二根,異熟緣是不可得。是故,說「從修習緣與業三」已,不觸及異熟而言「食三」等。於十三根等亦與此同理趣。
八〇
然,以略其等而唯二十三根於此處說示。此有二種是具修習或具異熟也。此中,最初說具修習。此正得三答。是故,言「從修習緣與……不去三」。
八一、八二
然,具異熟是不得修習。是故,由捨異熟,為示其數,即其次之「從因緣……乃至……從異熟緣與食一」之說一論法已於後說二十三根。然,於此等二種之二十三根,一無異熟緣,一無修習緣;然,兩種之狀態,雖無後生緣,但由慣用語故,[P.563]是等言二十三根者正了知。其等之中,於具修習,隨修習而同三答;於具異熟,隨異熟緣而唯一。以上,此以因緣始於一根等之數。
然,此因緣之次言「置所緣之時,於何處亦唯三問」,若以所緣緣為始,於一根、二根等,亦於徧所緣句及於所緣與餘緣之組合,〔否則〕於有九問之時亦為說三問而言。然,於異熟句及異熟句與餘緣之組合,則為一問。以上,最初多數〔分〕其緣若與少數〔分〕結合者,則可言與其〔少數〕為等數,完全可說。
八三、八四
今由所緣緣等而說一根等中,一根是最初言與因一根全相等之意義,關於一緣且不說。然,由所緣緣於示二根之數,言「從所緣與因三、增上三、……乃至……不去三」。而且,此處雖言「從所緣緣與增上三、……乃至……不去三」,但與一切因緣等之多數〔分〕諸緣相結合時示得之數,以所緣緣置於前而因緣置於後,言「從所緣緣與因三」。由此而明如下。〔即〕所緣緣由各各之多數〔分〕或等數〔分〕緣之二[P.564]〔根〕、三〔根〕等類,於何時亦應唯三問答。然,與異熟緣相結合時,唯一得也。此等以異熟緣始之〔答〕數,可為明確之意義,此處無所示之。又,凡於二根所示是等之數,於三根等亦言與此同數之意義,而由所緣緣三根等則不廣說。
今由增上緣等於示二根等之數,言「從增上緣與因九」等。於此處亦已述之同理趣而緣廣說應了知。又,如「從增上緣與因九」,於如是之餘,因與等數〔分之緣〕時,亦同為九。如是,某緣始立,此與等數〔分之諸緣〕結合時,始立順〔於緣〕而有〔答〕數。反之,此與少數分〔緣〕結合時,正順少數而有〔答〕數應了知。又,如由所緣緣,即由增上緣,亦由其他之無間緣等,亦不廣說三根等,是故,於二根所示之數,於一切時可成立。是故,方稱為「以一一之緣為根而由諷誦可算也」。
緣逆
八七
然,逆於善句則不得,善法乃無因緣不生故。是故,「緣不善法」等始。此中,「從非因緣」否定因緣,無因緣而由他緣生之義。因為,言「疑俱行、掉舉俱行之癡」,[P.565]此諸相應法及心等起色雖自為因緣,但〔為自〕無他之相應因故「從非因緣生」者,置於因緣之外,然,餘由自適當之緣而生。由此理趣,於一切否定之義應了知。言「無因異熟無記」,此由令等起之色亦應了知。於其他如是之時亦與此同理趣。
八九
於非增上緣,實增上亦與自俱無第二之增上,由不得增上緣[1]。然,疑〔俱行〕、掉舉俱行之癡如無因,諸增上非為無增上。又,欲等之中,不隨一增上,而善等生起時,一切善等亦無增上也。是故,如癡之分別,唯不舉增上攝一切而以是等之「〔善〕緣一蘊而三蘊」等之說應了知。
九〇
於非無間、非等無間,於非所緣,唯如色是緣所生。是故,言「等於非所緣緣」。
俱生緣者缺也。又,如是依止、有、不去緣亦然。何故耶?無此等則任何者亦不生故。若捨棄俱生、依止、有、不去緣者,實是一色、非色法亦不生,是故其等缺也。
九一
於非互相緣分別,「於結生剎那,緣異熟無記之〔四〕蘊而〔言〕業果色」者,是除心所依應了知也。
[P.566]九二
於非親依止分別,唯色是緣所生。因為,此不得親依止緣。然,非色雖如不得所緣親依止、本性親依止,亦應脫離無間親依止。是故,言「等於非所緣緣」。
九三、九四
於非前生〔緣〕,「心等起色」者,是由五蘊〔有〕而說。言「從非後生緣」,於此處是俱生、前生緣所攝。是故,於此處之本文是等於俱生緣,然,此於非增上緣被廣說故,此處略之。
九五
非修習緣是由善、不善最初之證用應了知。唯作無記亦然。然,此處之本文於通非增上緣所廣說應了知。是故,始言等於「非後生緣亦非修習緣亦非增上緣」。
九六
於非業緣,異熟思言於「得異剎那業緣」之意義乃不可謂。
九八
於非食緣,則唯一分色[1]緣所生。於非根緣亦然。
一〇〇
於非靜慮緣,五識法及一分色[-1]是緣所生。因為,於五識,受與心一境性弱故,言不滿足審慮相之義,此等於靜慮緣,則不取也。
一〇一
於非道緣,無因異熟、唯作〔無記〕[1]及一分色[2]乃緣所生。
一〇二、一〇三
於非相應、非無有、非去緣,唯色是緣所生。是故,言為「等於非所緣緣」。
一〇五、一〇六
言「非因二」者,於一根之〔答〕數,是通本文而出。於二根,言「從非因緣與所緣一」者,是此處假使多數〔分緣〕與少數〔分緣〕結合時,由少數[P.567]〔分緣〕,如非因緣者雖為二,但由非所緣緣而諸非色法無故,是指緣無記緣而色無記生,言為「一」。凡一〔答〕時,任何者皆同此理趣。然,言「二」者之處,於得非因緣通二分應了知。又,於三根等之一切,無缺非所緣緣故唯一答。以上,此於緣逆,以因緣始,於一根等數也。
一〇九
尚且,非所緣緣等,於最初一根與前相等故,此處亦同不〔說〕示。由於非所緣緣之二根,「從所緣與非因一」,與於非因二根同言之。「於非增上五」者如於得非所緣緣應了知。以上如是於一切之組合,如少數〔答之〕緣,其〔答〕數應了知。然,無論何處,亦不入非所緣緣,唯色是緣所生。即入非無間、非等無間、非互相、非親依止、非食、非根、非相應、非無有、非去緣等箇處,亦與此同理趣。非食、非根、非靜處、非道緣是於何處亦皆答也。非俱生等之四,於此處亦同缺。以上,此是此處之〔說〕相。然,由此〔說〕相而於一切之二根等,此緣是根,又此是此處之二根、三根是一切根,以考察此,而順少數〔答某〕緣而〔答〕數應了知。
[P.568]緣順逆
一三三
今於順逆示〔答〕數,「從因緣與非所緣五」等始。此中,因、增上、道緣之順而置之時,俱生、〔依止、有、不去〕等四一切處緣[1]〔與〕食、根、靜慮、道緣之四〔與〕等以上是等八,不得為逆。因為,由因緣等所生之法,言不得是等八緣,決非有故。又,所緣、無間、等無間、親依止、相應、無有、去緣為順而置之時,非色處〔緣〕[2]是逆而不得。因為,由所緣緣等而生者無不得無間、等無間緣等。復,俱生、互相、依止、業、食、根、有、不去緣順而置之時,唯四一切處不得為逆者,因為,是等之緣力生,決無不得一切處〔緣〕。後生緣為順而不存在。如是於餘,亦於順存在之中,不得考察,而於一切之二根等論法,亦於各緣之組合者,亦順少數〔答〕而〔答〕數應了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