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門論講錄
綱要 一 明一論之宗要 二 序全文之品節 三 辨宗論之異同 四 定長行之作者 五 釋本論之名題 甲 釋十二 乙 釋門 丙 釋論 釋論 甲一 序分 乙一 略標釋大乘 乙二 明造論利益 乙三 釋得造論意 乙四 正明造論解於大乘 乙五 結所釋旨歸 甲二 正宗分 乙一 明空門 丙一 觀因緣 丁一 發起 丁二 正觀 戊一 偈夜法本 戊二 長行義釋 己一 列釋內外緣果 庚一 總標 庚二 別釋 己二 略破內外二法 己三 破外法明無生 己四 破內法明無生 己五 結齊列明三空 庚一 有為空 庚二 人我空 辛一 明我空 辛二 明我所空 庚三 明無為空 丁三 總結 丙二 觀有果無果 丁一 長行發起 丁二 偈本正破 丁三 長行解釋 戊一 釋前三句以明不生 己一 總唱三句不生 己二 別解三句 庚一 釋因中先有果不生 辛一 就生不生門有七破 壬一 無窮過 壬二 俱不生過 壬三 將同責異過 壬四 將異責同過 壬五 無差別過 壬六 無用過 壬七 不可見過 辛二 據變不變門有四破 壬一 責相破 壬二 責先無變破 壬三 責未變之變不名為果破 壬四 不定破 辛三 就果粗細門有四破 壬一 奪破 壬二 縱破 壬三 責因中無果破 壬四 相違過 辛四 就責因果不成門有五破 壬一 因壞果亦壞破 壬二 果不由因作破 壬三 無標相則無果破 壬四 果無因亦無破 壬五 無常破 辛五 就責異果門有四破 壬一 異果破 壬二 作為果破 壬三 責了因破 壬四 壞二造作破 庚二 釋因中先無果不生 辛一 正破 辛二 救破 辛三 破救 壬一 多因破 壬二 多果破 壬三 俱無破 壬四 生相壞破 壬五 同疑因破 壬六 作壞破 壬七 反責難破 庚三 釋因中亦有果亦無果不生 戊二 釋第四句以齊諸法 己一 結果空 己二 結有為法空 己三 結無為法空 己四 結人我空 丙三 觀緣 丁一 長行發起 丁二 偈釋法義 戊一 就緣求果無 己一 標法 己二 釋義 庚一 略釋 庚二 廣釋 戊二 舉非緣決破 丁三 結齊諸法 乙二 明無相門 丙二 觀相 丁一 長行發起 丁二 偈釋正明 戊一 總破相 己一 總明為無為無相 己二 別明有為法無相 戊二 別破相 己一 破展轉家義 庚一 問 庚二 答 辛一 初二偈就前後破 辛二 次一偈就一時破 己二 破不展轉家義 庚一 長行發起 庚二 偈文正破 辛一 破譬說 壬一 直破燈不照闇 壬二 破初燈不照闇 壬三 破燈應遍破闇 壬四 奪破明照闇義 辛二 破法說 壬一 正破三相 壬二 結破有為 丁三 結齊諸法 戊一 就有為相空結齊諸法 戊二 明無為相空結齊諸法 己一 無法破 己二 無相不可知破 己三 無有為相故不能知無為法之無相破 己四 結明一切法空 丙二 觀有相無相 丁一 生起 丁二 門體 戊一 偈 戊二 長行 丁三 結齊 丙三 觀一異 丁一 發起 丁二 偈釋 戊一 偈文 戊二 釋文 己一 釋偈 己二 救破 庚一 略遮前破 庚二 相可相一 庚三 相可相異 庚四 相可相亦一亦異 庚五 結齊 己三 破救 庚一 破相可相一 辛一 以相即可相則無可相破 辛二 不應分別破 辛三 失因果破 庚二 破相可相異 辛一 奪相縱異破 辛二 彼無此存破 辛三 自相亦相彼破 庚三 破相可相亦一亦異 己四 結破 丁三 結齊 丙四 觀有無 丁一 發起 丁二 偈釋 戊一 偈文 戊二 釋文 己一 釋偈 己二 救破 己三 破救 庚一 以體同時用亦同時破 辛一 別破 壬一 生對滅破 癸一 俱有破 癸二 俱無破 壬二 住對滅破 壬三 異對住破 辛二 總破 庚二 以用前後體亦前後破 庚三 以用未有體則不須破 己四 總結 戊三 結齊 丙五 觀性 丁一 生起 丁二 偈釋 戊一 偈本 戊二 釋義 己一 直釋偈本 己二 外過內 己三 內離過 庚一 免過 庚二 推過 辛一 約自性破 壬一 牒計 壬二 推破 癸一 推無出世法過 癸二 推無世間法過 辛二 約他性破 壬一 從對待上破 壬二 他亦自破 辛三 約自性他性有無不成破 庚三 結破 丁三 結齊 丙六 觀因果 丁一 唱起 丁二 偈釋 戊一 偈本 戊二 釋義 丁三 結齊 乙三 明無作門 丙一 觀作者 丁一 唱起 丁二 偈釋 戊一 偈頌本 戊二 長行釋 己一 釋偈本 庚一 正釋偈 辛一 破自作 辛二 破他作 壬一 奪眾緣無他意破 壬二 眾緣本空破 辛三 破共作 辛四 破無因作 庚二 引經證 己二 諍經意 庚一 總非昧經義 庚二 為論主釋經 辛一 破自 壬一 敘外道意明佛不答 壬二 正破外道 辛二 破他 壬一 破我他 壬二 破自在天他 癸一 正破 子一 破用 丑一 正破 寅一 以種類不相似破 寅二 父不愛子破 丑二 救破 丑三 破救 寅一 以不以樂遮苦破 寅二 供養不得樂果破 子二 破體 丑一 有所須破 丑二 不能自作破 丑三 不能無障礙破 丑四 住處作破 丑五 有求於他破 子三 重破用 丑一 隨業變破 丑二 無罪福好醜破 丑三 有所憎愛破 丑四 有苦樂破 丑五 眾生方便各有所作破 丑六 修梵行無益破 子四 重破體 癸二 結破 辛三 破共 辛四 破無因 庚三 總結非論主 己三 申經意 丁三 結齊 丙二 觀時 丁一 唱起 丁二 偈釋 戊一 偈本 戊二 釋文 己一 正釋偈本 己二 外出內過 己三 內自免過 庚一 釋過還過破 庚二 反成我義破 庚三 還過加過破 己四 外更立法 己五 內更破外 庚一 破因先果後 庚二 破因後果先 庚三 破因果同時 丁三 結齊 丙三 觀生 丁一 總起 丁二 偈釋 戊一 偈 戊二 釋 己一 總明三時無生 己二 別破三時無生 庚一 破已生生 辛一 以無窮破 辛二 以不定破 辛三 以理奪破 庚二 破不生生 辛一 正破 壬一 生不生不合破 壬二 名體擾亂破 壬三 一切法不生應生破 辛二 救破 辛三 破救 庚三 破生時生 辛一 以理奪破 辛二 以無體破 辛三 以二體破 辛四 以無依破 己三 總結三時無生 丁三 結齊 甲三 結分
【綱 要】[1]
一 明一論之宗要
大分深義所謂空,般若導萬行圓萬德,略解摩訶衍義,是為本論之宗要。
摩訶衍即大乘,依六度萬行為因,萬德圓滿為果。究其果德從何圓滿?因行從何發起?無非此大分甚深空義之摩訶衍體。法華經所謂『諸法寂滅相』,心經所謂『諸法空相』,為其根本。照此空義而獲通達,則為般若。依無所得之大般若,能使菩提薩埵究竟涅槃,三世諸佛證於無上菩提。故萬行莫不由之而導修、萬德亦莫不由之而圓滿。第名此摩訶般若曰無得正觀,則性相皆空,境觀俱寂。究竟空寂,了無所得,是名般若,亦號正觀。蓋諸法實相之相,即大分深義之空相。此空非世俗所謂虛無之空故,而畢竟離世俗之言說相心緣相故,且畢竟空寂不可得故,究竟真實不變異故。
據天台宗所判,大分甚深空義,為本論宗要之體。由般若導修六度萬行,趣萬德圓滿之果,為本論宗要之宗。何以故?以因果之用,皆不離諸法實相之體故。若通達於實相之境,則必有般若之智依境而生;由般若智以為先導,則六度萬行依之而興起,萬德極果依之而圓成。故以十二門言教略解此大乘體用因果之義,則本論宗要之用也。雖曰略解,而於般若深旨能具足無缺少,以十二門言教光闡其義、固已廣通而周達矣。
二 序全文之品節
本文可分為三分:從「今當略解摩訶衍義」起,至「當以十二門入於空義」止,為序分。第一門至第十二門,為正宗分。最後歸結「是故當知一切法無生,畢竟空寂故」,為結分。而依正宗分所攝之義、又可分為三品。
一、性空品:約通義言之,此十二門皆明空義,原無階位可別。若約別義而言,觀因緣至觀緣之三門,專明一切因緣法無實自體性、故空。以明性空為明空義之本要故,而此三門則正明本要之義,故從勝以立名,標之以性空品。
二、無相品:性空之理雖明,而幻有之相宛然。是此面見其空、而他面則見其有。有空皆相,故應次之以觀相。從觀相至觀因果等六門,皆觀相為無相,故可標之為無相品。
三、無作品:已觀無相矣,所觀之境了不可得。然能觀之智猶未與之俱寂,則仍有功用、有希望、有造作,故應明智用之空而次以觀作者。觀作者至觀生之三門,專明作者之無,故標之為無作品。
綜觀以上三品,性、相、用三,莫不空寂,於此可悟大分深義之旨。
分析以上三品,則為十三小節。良以佛法大宗因緣,就唯識言,即三性中之依他起性,亦即十二支之展轉惑業終受苦報不能自脫。雖宛然有因,然畢竟無自體性,故首之以觀因緣門,而般若無得之正觀亦即從此起焉。總觀難澈,次應別觀。再、於因法中觀其果之有無,故次之以觀有果無果門。第三、觀就緣都假,亦無自性,統攝為空。第四、推因緣既無所生,而觀諸相亦本來無有,故曰觀相門。第五、推萬法通相總歸無相,相在「表現的」為有相而相,為無相而相,故曰觀有相無相門。第六、通相是一,別相是異,萬象森列是異,諸法融通是一。推其究竟,一異俱無,故不一不異即一即異,故曰觀一異門。第七、推觀萬法同處不有,異處亦無,以明畢竟無相,故曰觀有無門。第八、觀性門,在表現而變異者為相,非表現而不變異者為性。古德云:因緣所生法,我說即是空,如是觀性亦不可得。第九、觀因果門,總觀因果,審一切法性相因果悉屬空寂,而無有少法可得、片辭可執。以上六門,統攝無相品。第十、觀作者門,衰季之世邪說流行,如上帝創造萬物,或虛空能造物及物質原子等,俱推為之作者。若溯作者之作者,將期期結舌而莫能解,且莫敢毀侮,如是則與向壁虛造何以異?若能深達實相無所始而始,無所終而終,誰為能作?誰為所作?故知作者亦空。第十一、觀三時門,觀先因後果,因果同時,先果後因性皆不可得。蓋以一切法無先、後、同時之可得,畢竟無生也。第十二、終之以觀生門,以諸法畢竟不可得,故從生上觀出無生。慧解深進,生即無生,得妙觀法忍。忍可無生法性,了明諸法如幻,觀行純熟之所致焉。以上三門,統屬無作品。若歷別言之,十二門教之次第,乃循次漸進修觀之次第。如先總觀因緣,次則別觀因,又次則別觀緣。如是漸進,遂有十二門觀之先後次第也。若融通而言,則明如是理起如是觀,上智利根通達實相者,單舉首列因緣門已具足方便六波羅密,隨之以起萬行,可直成佛不退。由觀第一門,即能頓入無生法忍故。
三 辨宗論之異同
宗論者,即所宗之論也。本論及中論皆為龍樹菩薩所造之大乘宗論。至大智度、十住毗婆沙等論,則釋論耳。雖其宗論尚有大無畏論等,但未譯為中文,此土僅聞其名,未悉其詳。故今辨龍樹所造宗論之異同,僅就本論與中論辨之。或謂本論及中論,皆由大無畏論中約出。大無畏論於此三者之中,可謂之為最廣之論,以其廣破外道廣談佛法故。中論則不廣不略,其文雖正顯大乘之教,而亦兼破邪明小。十二門論最略,唯以申大乘正義,發無得正觀為要旨。故其每門標目皆曰觀,而不曰破或立也。本論與中論不同之點,專在於此。
四 定長行之作者
三論之文,皆有二分:一、偈頌,二、長行。中論之偈造自龍樹,而長行則釋自青目。百論之偈造自提婆,而長行則釋自天親。以此之故,或疑十二門論本為龍樹所作,而其長行則非龍樹釋。不知中論釋有多本,安慧、清辨俱屬焉。此僅有一本,故可決其為龍樹自作。梁吉藏法師亦斷十二門論偈及長行均為龍樹一人所造。以此論之文對照中論之文,細看自知。例如中論之長行,多有「龍樹菩薩云」等句。而此論之長行文中,則有「我愍此等欲令開悟」;「是故我今但解釋空」等。由是可證此論之長行,實係龍樹所自作。苟如舊說謂為青目所釋者,則不當曰我而曰龍樹菩薩云云矣。此外尚有一據,天親菩薩造三十唯識論,十大論師釋之,與龍樹造中論偈而青目釋之之例同。造二十唯識論,則其偈釋天親並自作之。由此可知大士涉筆,不存軌律,果裨益於人心,甯人己之有別,故十二門論長行之作者,決定為龍樹無疑焉。
五 釋本論之名題
此論為龍樹所造,鳩摩羅什所譯,悉為佛教著述家有名之人物,故不更釋。此十二門,以言教之法而立名題。十二謂數,論謂言教,門為言教之用。論指此論名言義句,六合釋中應是帶數持業釋也。
甲 釋十二
何故數用十二,亦不多於十二,亦不少於十二耶?今作兩重意義答解:一、沒有意義。因論主略解摩訶衍義,說至終極,恰符其數故。若言十二為有意義,則推尋至數之無窮,不將有一一意義可得耶?然此別無可得,故十二二字,絕無意義之足云。二、有意義。諸法實相本非言論之所及,然諸佛既可強立名言以說,則用此十二之數,雖本無別義,然亦可強為分別其義。說之有四:
1.嚮述序文,有「空」、「無相」、「無作」。顯性相皆空,如如不二,故一切患累無不絕滅,一切功德無不圓滿。論主述至此,既符其數,更不須畫蛇添足,乃止於十二焉。
2.廣言之,佛法有八萬四千法門,若約其文義而顯之,則十二分教亦可攝盡。古譯十二部經,唐譯為十二分教。佛既有十二分教,此論即由此十二分教故亦為十二門云。
3.佛法雖廣,不出染、淨二門。而染淨之法雖多,要皆不離因緣,故我佛說十二因緣之教以通明一切佛法。蓋以迷十二因緣之理,必隨順之而有流轉之果;明十二因緣之理,則能對治之而得返滅之果。此論通申佛法,故第一觀門即觀十二因緣,澈法源底,得歸究竟。故此論以下之門,無非觀十二因緣門論。而此樞紐在了達十二因緣畢竟空寂,即得起無得正觀;依般若之智,乘六度之行,圓萬德、證極果,覓生死涅槃諸相了不可得,尚何致觸、受、愛、取隨十二支流轉於苦海之間哉?但劣根眾生,未透因緣之言教,不識諸佛之密意,依教取見,封執成迷。是以龍樹菩薩以大分深義之空,無得正觀之照,申明十二因緣之教,心境雙忘,緣觀俱寂,如實而談,不增不減。
4.十二係圓滿之數,一年係十二月,地支亦具十二,西洋稱十二為一打,維摩詰室中天女亦稱住此十二年等。因緣適有十二,教分亦有十二。此顯圓滿之教義,須用圓滿之名數,故稱為十二門。
乙 釋門
必兼有啟閉二義方謂之門,故門具開通出入無礙義。但又有關閉意,例如城門夜鎖則闔城安息,房門宵扃則能遮盜賊。佛法本含有開通正觀、關閉邪見,開通善道、關閉惡道,開通正解、杜止邪見之可能性。通常三論主旨,申即開通,破即關閉。滅一切邪見邪行迷惑顛倒,俱不生起得漸淨除,則般若正觀之智於斯焉啟,而大乘方便門門深入矣。
1 經論相資為門
更就經論相資言之,凡經為能資,論為所資;經為所申,論為能申。依前說,一切論義,經先開通之故,經為論之門。依後說,一切經典,論為發揮之故,論為經之門。本論正申十二分之教,故應取論為經之門也。
2 教理相資為門
(一)教門
再就教理相資言之,先明教門:一、教為理門:此大乘無可得之教相,不離文字便得解脫,通達無滯,是教之當體有「門」之義。若執有文字相,不能虛通周行,即不得謂之門。又諸法實相之理,賴有種種圓教以通引之,故教為理門。二、教為觀門:一切法相雖本離言,若不起言說,使他得聞一切法離言自性之義,則彼終不能觀得一切法之實相。以教為聞慧,能起觀行,台宗隨聞入觀,故教又為觀門。三、教即是門:教即門,此持業釋也。了義之教,虛通無礙,不離文字當體即能息滅一切邪見妄執。以邪見妄執不能著虛通無礙之至教故,故教即是門。
(二)理門
次說理門:一、理為教門:佛說法依理起教,有真俗二諦之理,方是佛所說之法。理為能起言教之門,故理為教門。二、理為觀門:明二諦之理,方能修觀起行,故理為觀之門。三、理即是門:以至理虛融,通達無礙,一切疑執不能相應故。
於此六門之中,此中則取教為理門。以十二門教,可通達於諸法實相畢竟空寂之理故。
丙 釋論
佛典十二分教中,有論之一種,故不但菩薩造此,佛亦說之也。即佛及佛弟子所說為佛所印可者,謂之經;舍利弗、大迦旃延之自作者,謂之論。以此區別,論為佛弟子所著作。然瑜伽師地論,明為彌勒菩薩說,而以地持經名之;百論之提婆偈頌,亦名修多羅,修多羅乃契經之梵稱。經雖不見稱為論,論之為經,如舉例而莫移,則經論二端互可通融。通常論藏有「阿毗達摩」、「摩怛理迦」、「優波提舍」、「奢薩怛羅」之四稱。阿毗達摩,論藏通稱。摩怛理迦,乃集種種說研究窮核,宣達諸法性相之義,所謂「盡言之謂論」也。優波提舍,問答辯難議論之論,所謂「交言之謂論」也。奢薩怛羅,抉示法要,往往有開門見山之觀,此十二門論屬焉。總之、經論二藏,各有說之廣略。論則曲破以顯正,隨義而設,乃為聚說:經則直宣以明理,待緣而發,乃為散說。但經為佛所說之聖教定量,亙古亙今之常法;而論則推論申明於聖教常法者耳。此一名題,就六離合釋,門即是論,是持業釋。十二是數,乃帶數持業釋——上來五重玄義,總括乎此,以開其端。
【釋 論】
甲一 序分
乙一 略標解大乘
說曰:今當略解摩訶衍義。
乙二 明造論利益
問曰:解摩訶衍有何義利?答曰:摩訶衍者,是十方三世諸佛甚深法藏,為大功德利根者說。末世眾生薄福鈍根,雖尋經文不能通了,我愍此等欲令開悟;又光闡如來無上大法,是故略解摩訶衍義。
此章之問答,辨明今當造論之二義:一、下悟眾生,二、上宏大法。
問具二義:一請釋疑,二詰難。義,具理由、因緣、實在、適當等義。利,即利益義。此問約有數義:一、由不知有何理由利益而解摩訶衍義故問。二、詰摩訶衍義,究竟是否為佛所說?若非佛所說,則係論主臆造;若為佛所說,則又何待爾說?
答詞約分二科:一、自摩訶衍者起,至為大功德利根者說止,答解摩訶衍實係佛說,非己臆造。此又分三,以具摩訶衍三寶義故。佛寶,表能說法之人勝。以摩訶衍者是十方三世諸佛所說故。十方謂全法界也,三世謂去來今也。法寶,正表所說之法勝。以十方三世諸佛,皆依之以為規則故;依之信解修行證果故;以此是從諸佛所證之清淨法界中平等流出之法流故;以此非九法界眾生所能知,唯佛與佛乃能究竟故;以此超過一切心緣相故;以此非無明妄想所能通達故;以此能攝受一切世出世間法故;以此乃古今中外所不能變易之法故:故名甚深法藏。僧寶,表所被機之人勝。以此摩訶衍,為有大福德——即大功德、大智慧——即利根者說故。——此三中,正意在明摩訶衍之法勝。
二、自末世眾生起,乃至是故略解摩訶衍義止,答解造論之利益,此亦分三:自末世眾生至欲令開悟,是利他。龍樹所云末世者,乃正法——佛滅後五百年——之末,即像法之初,非末法之末。我者,論主自稱之詞。論主悲憫末世之薄福——以缺少增上戒定學故——、鈍根——以缺少增上慧學故——眾生,欲令其開悟甚深法藏,故須造論。以為大福慧者所說之經文,彼等不能通達故。光闡如來下,是宏法。經文之在末世,已猶摩尼寶珠隱沒於黑暗之中,故須造論以光照之闡揚之,且菩薩已得無生法忍者,除下濟有情迷苦,上宏如來大法外,別無所事。論主乃歡喜地之菩薩,故欲光闡如來大法。是故略解摩訶衍義者,合結以上二義。
乙三 釋得造論意
問曰:摩訶衍無量無邊不可稱數,直是佛語尚不可盡,況復解釋演散其義?答曰:以是故我初言略解。
此章問答,辨明略解摩訶衍義,世界無量故眾生無量,眾生無量故眾生之心量亦無量,眾生之心量無量故如來所說摩訶衍義亦無量無邊不可稱數。直是佛語至演散其義三句,可作二解:初、謂以至極周滿之佛語,尚不能盡量說明摩訶衍之深義,況汝可演散其義以解釋之乎?又、謂即就佛所說語,以甚多故眾生尚不能盡量領受,況汝更演散其義,豈不轉令語繁義雜不能明瞭乎?
答義謂:我亦以十方三世諸佛尚說不能盡,故約其廣義而略釋之也。此中所云略者,非略去深廣之佛教而於摩訶衍有所遺棄;乃約束於廣泛之佛語,而以簡略明之之謂也。
乙四 正明造論解於大乘
問曰:何故名為摩訶衍?答曰:摩訶衍者,於二乘為上,故名大乘;諸佛最大,是乘能至,故名為大;諸佛大人乘是乘故,故名為大;又能滅除眾生大苦與大利益事,故名為大;又觀世音、得大勢、文殊師利、彌勒菩薩等,是諸大士之所乘故,故名為大;又以此乘能盡一切諸法邊底,故名為大;如般若經中佛自說摩訶衍義無量無邊,以是因緣,故名為大。
此章問答,辨明所略解之摩訶衍名義,分七:
一、「對小」:摩訶衍者於二乘為上,故名大乘。
二、「能至大處」:諸佛最大,是乘能至,故名為大。諸佛最大者,諸佛所證之果,乃無上正等正覺之果,此果最大。是乘能至者,諸佛乘此摩訶衍能得最大之果也。是乘者,謂摩訶衍也。是乘能至大果,故名大乘,是有財釋。
三、「大人所乘」:諸佛大人乘是乘故,故名為大。大人者,謂有大功德大智慧之人也。又大人即諸佛,諸佛大人,持業釋也。而摩訶衍者,是大人之所乘故,亦謂之大,此依主釋也——此從能乘之乘大以證所乘之法大。
四、「利用廣大」:又能滅除眾生大苦與大利益事,故名為大。此直從摩訶衍法之本身,言其有大功用利益,故應名大法,乃持業釋。能滅除眾生大苦者,謂此法能永遠除卻斷絕於眾生一切煩惱生死之苦。與大利益事者,謂依此法,眾生能得究竟無上之妙樂也——此即解脫樂、慧覺樂、法身圓滿樂也。
五、「大士所乘」:觀世音、得大勢、文殊師利、彌勒菩薩等,是諸大士之所乘故,故名為大。前第三段從果上能乘之人大以證法大,此段則從因中能乘之人大明此為大。謂發大心、具大力、有大名之因地菩薩等皆乘是乘故,此名為大,亦依主釋也。觀世音、得大勢乃他方——阿彌陀佛國——來此土應化之菩薩,文殊及彌勒係隨釋迦牟尼示生此土之菩薩。
六、「從功能立名」:又以此乘能盡一切諸法邊底,故名為大。乘具教理行果之四法,故乘者乃三乘之通名。而此乘乃不共之大乘,以其能盡一切諸法之邊底。故亦持業釋。一切諸法之邊底者,即全法界也。盡一切諸法之邊底者,即澈透全法界也。謂教能盡一切諸法之邊底者,以其能盡全法界之理也。謂智能盡一切諸法之邊底者,以其能照了全法界以為所照之境也。由斯可知理大則教大,境大則智大,是故此乘名為大也——以上五段,皆明以勝故名大,而此段則明即以大故名大,以其能盡一切法無邊之邊、無底之底故。
七、「從多名大」:又如般若經中,佛自說摩訶衍義無量無邊,以是因緣故名為大。——前六段立理名大,此段則引經證大。以摩訶衍之義無量無邊,故摩訶衍所起之教亦無量無邊。又摩訶衍之體即是真如,而真如則從本以來無有界限、無可窮盡,且從本以來,即具有種種之功德妙用,故摩訶衍應名為大,是從多立名也。
摩訶衍具三義。一、勝——前五段所明者是,二、大——第六段所明者是,三、多——如此段所明者是,故此具以三義明摩訶衍。
乙五 結所釋旨歸
大分深義,所謂空也。若通達是義,即通達大乘,具足六波羅密,無所障礙,是故我今但解釋空。解釋空者,當以十二門入於空義。
此章歸結所釋摩訶衍義之旨。大者、大乘,分者、部份,大分者、大乘中之一份;大分深義者,大乘中一份最深之義。
大分深義所謂空也,出大乘之體。大乘中之義理雖廣,而亦可以三分約之:一、體,二、用,三、相。但三者之義,體義最為深妙,以其離四句絕百非故,以非凡慮之所及故,以非聖智之所測故,以不可施設安立故。起信論謂大乘之體,無有可遣,亦無可立,既不可說,亦不可念。無以明之,強名真如。本論所謂大分深義,亦因無以名之強名之為空也。以此空非空有之空故,非想相所取之空故;以此空即是一切諸法之實相故。即諸法之常寂滅相故,即起信論真如門所明之真如故。學者於此可悟大乘體空之深妙,而不應以思想言說建立之也。
通者、通明,達者、到達。唯識論之通達位,即見道位。見道者,親證真如之謂。能見真如者,即無分別智,亦即大乘之相大,亦即摩訶般若也。由無分別智以為根本,後得不思議智即隨之而生;後得智能了真俗二諦,菩薩得此雙照真俗之不思議智,乃能作一切功德利生宏法之事而無礙矣。由斯推之,可知必證會真如,乃能生實慧、方便慧,導修萬行、圓成萬德無所障礙。故曰:若通達是義,即通達大乘,具足六波羅密,無所障礙。學者於此,應悟大乘之自體相用,皆不離真如體,故本論但從大分深義之空以解釋之也。
本論以十二門言教解釋空義者,其要旨欲令學者由教起觀,依觀證體,發二慧、修六度。故曰:是故我今但解釋空。解釋空者,當以十二門入於空義。
甲二 正宗分
乙一 明空門
丙一 觀因緣
觀因緣門第一
觀義有多種,謂推求、審察、照了、通達等。又發觀之效用,謂如有一法現前,即此法上仔細研究其表裏性相,以期可照了而通達之也。
因者,謂此果所親因之以得生者;緣者,能資助此因而成辦彼果者。然此不過是一往之談,非決定之說。蓋有時說緣亦具因義,說因亦具緣義,以二者互相攝故。如小乘所言六因中之能作因,大乘所言十因之方便因等,皆屬緣義;而大小乘所言四緣中之第一緣即名因緣,斯即其例。故學者于此,當據義定名,不可執名封義也。
一切世出世間之法,皆因緣之所生;以不了正因緣之義,故起顛倒分別錯誤執著,乃妄計所見之果法,謂由大梵天而生等。此門首破邪計因緣,離其妄執;次令觀察正因緣義,以明依眾緣起;隨即進觀因緣所生而無自性,以明圓成實性:圓成明,則計執離而顛倒除矣。
此門以言教明因緣之理,何故不名此門為說因緣門,而謂為觀因緣門耶?蓋有教必依于義理,此門之義理純從龍樹菩薩之正觀而現;題曰觀因緣門者,亦令學者須由正觀方能照了此中之義理,非可僅求之于語句中也。且通達因緣之義理,則一切義理皆可通達,故應觀因緣也。
此門之門字,具有四義:一、以破病為門,以能止息邪見故;二、以申經為門,以能明十二分經教故;三、以通理為門,以依此門可通達于二諦之理故;四、以發觀為門,以依此教理,可發無得正觀故。又唯此門之門,乃具此四義,他如觀有果無果門,則僅是以破病為門也;然破邪亦即是申正耳!
丁一 發起
初是因緣門,所謂:
此門之文分三節,此初也。此中由所謂二字,引出以下之正文,故此節謂之發起。
丁二 正觀
戊一 偈夜法本
偈夜、梵語,譯頌;頌之所說,為長行之法本,故曰偈夜法本。而長行則係用以釋法本者,故曰長行義釋。
眾緣所生法,是即無自性;若無自性者,云何有是法?
第一句,即所謂由彼有故此有也。蓋由能生之眾緣,乃有所生之果法;此果法本無今有,故曰生也。
第二句之是字,指眾緣所生之法;自性,謂自體之決定性。此法既從眾緣而生,則是因他——眾緣——而有,因他有則非自有,故不得有其自性。且眾緣之所生者,僅有眾緣之和合而無獨自之體性,故曰無自性也。復次、此眾緣和合,和合即空,和合尚不可得,況有眾緣和合所生法之自性哉?是以言有此法之自性,無異言兔有角龜有毛也。今縱許此法有其自性,則既有自性更何待乎眾緣以生之耶?既待眾緣,必無自性可知矣。
此法既無自性,欲喚何為此法乎?故此法即無也。是此法尚未生,既是未生,則等同虛空,空而謂有豈可能乎?例如眼識,乃由九種緣會而生者,則唯是九緣而無別眼識之自體;既無眼識之自體,云何得有眼識之可名?故曰云何有是法也。
以上略釋頌義,以下別釋頌旨,即分為五:初一破邪,中三申正,後一總結。
一、破病 此偈能總破外內小大一切邪執,即分為四:
1.破外道:如數論、勝論皆計我法實有,數論計其實法之體是一,謂能生之實有冥性與所生之實有二十三諦其體非二。勝論計其實法之體是異,謂能有之實有大有性與所有之實有實、德、業,其體非一。今此偈上半,明諸法為眾緣所生,則法從眾緣而有生,破其所計之冥性為能生及大有性為能有。又明眾緣之所成者即無自性,若無自性云何得有所計之法,則通破其二十五諦及六句義有實體性。例此二者,可知其餘;故此偈能破一切外道所計之邪因緣生法,使觀正因緣為門以悟入真空也。
2.破外小:上半偈破外道我執,下半偈破小乘法執。
3.破小乘:先破毗曇:薩婆多部謂:一一法皆從眾緣生,雖一極微亦由二緣生,而計一一法乃至一一極微等皆各有其性,不過假緣而生。今此偈上半明假緣者必無自性,謂若自有體性,自即能生,何待他緣?破其既云緣生而執有自性,使悟依他無自性以證圓成。次破成實:成實雖謂法從緣生,然執有眾緣所生之諸法假體相。今此偈明法之自體既無,則此法即非有,而使其悟入因緣所生法本來畢竟空寂。
4.破一切:此偈所明之理亦是假理,何以故?以就外道及小乘等之所計而推求之、對治之。故三論玄義所謂十二門論多用就緣假。故不唯所破破而其破亦破也。又,一切大小乘及外道之病,不外二執:一、增益實無妄執,二、損減實有妄執。增益執者,謂諸佛隨順世間而起言教,鈍根者不悟言辭之相本來寂滅,而於名相之中增益執有諸法隨言說所起之自性,遍計執著。損減執者,謂鈍根者不知諸佛對治執有說無說空之旨,遂於實有法上皆計為無,惡取於空。今此偈明眾緣生諸法,既破損減實有之妄執;明自性及法畢竟空寂,亦破增益實無之妄執。是此偈能破盡一切於因緣生法之邪計,邪計破則正觀可發也。
二、申經 此偈既破一切邪見,即是申明如來大乘了義之經,使不為邪見壅塞而得流通於世。
三、通理
1.通二諦之理:外道等計種種之邪因緣,能生種種之實法;今此偈明法乃眾緣所生無生體性,故法及眾緣皆非實法,皆無自性,畢竟空寂,所謂因緣即空、空即因緣、即真俗二諦之理也。因緣即空,因緣即非因緣;空即因緣,空即非空;既非空非因緣,則空與因緣皆俗諦,而非空非假為真諦。真空俗假為二,非真空非俗假為不二,二與不二皆為俗諦;非二非不二為真諦。然對二言非二,對不二言非不二,終是對待之說,對待是假,假即俗諦;故言亡慮絕乃為真諦也。今此偈以因緣之空、空之因緣,明此四重二諦之理。
2.通三性之理:成唯識論之旨,在離遍計,明依他,證圓成。且若離遍計執,即證圓成實;若明依他起,即離遍計執;若證圓成實,即是了依他起。今此偈之第二句,即是離遍計執;第一句,即是明依他起;第三四句,即是明圓成實。且此偈下半所明,即是離遍計所執自性,明圓成實之勝義無性也。此偈上半所明,即是明依他起以離遍計執。由此偈下半,由了無自性無法故而正明因緣之實相,即是證圓成而了依他起也。是以以此為門,可通於三性之理也。
四、發觀 先觀外物:外者,即有情數以外之物,即植物、礦物等色法,所謂器世界萬有之物是也。夫萬有之物,莫非緣成,如薩婆多部所謂一微塵亦由二緣。但微塵由二緣所成,則僅有二緣之和合相可得,非有微塵之自體可得;微塵尚不可得,諸色法乃微塵集聚顯現,故諸色皆不可得;諸色法尚不可得,況器世界乎?故以此為門,可觀外器世界皆空不可得。
次觀內身:內者,謂凡有情數以內之物,即動物等,乃至五官、感覺、意志、神經等有知覺可活動之物,皆是。此有情數之身軀,例如人之身為四肢、百骸、五臟、六腑和合而有;離四肢、百骸、五臟、六腑則此身之自體非有。此身之自體既非有,云何有其身?今此偈明一切法皆和合生,皆無自體,一切法無自體即無有此一切法,一切法尚不可得,況此身乎?故依此偈可觀身空。吾人分別之念,不離六塵,所謂根、境和合生識。離六塵之境,則五官神經之感覺了不可得;離六塵之影,則思想、意志、知識等皆了不可得。今此偈明一切法畢竟空寂,況心法乎?故依此偈可觀心空。
五、總結 此偈總觀因緣,破邪因緣之執,而通二諦、三性之理,故依之可發無得正觀,生般若方便之智,具六度之行,證圓成之果。
戊二 長行義釋
己一 列釋內外緣果
庚一 總標
長行,謂散文也。凡此中散文,皆解釋偈言之義者,故謂之長行義釋也。
眾緣所生法有二種:一者內,二者外。眾緣亦有二種:一者內,二者外。
列,謂標列、分列、別列、排列。內,謂有情數以內者。外,謂有情數以外者。緣,謂內外眾緣。果,謂內外眾緣所生之法。此中先總標內外緣果:一、謂外因、內因,二、謂外果、內果。外因、內因者,謂能生內外果之眾緣;外果、內果者,謂內外眾緣所生之內外果。總之、以有眾緣為因乃至諸法之果,所謂以有十二因緣之因,遂有三世流轉之果;以有泥團陶師之因,遂有茶杯瓶碗等之果也。
庚二 別釋
外因緣者,如泥團、轉繩、陶師等和合故有瓶生;又如縷綖、機杼、織師等和合故有㲲生;又如治地、築基、梁、椽、泥、草、人工等和合故有舍生;又如乳、酪、鑽器、鑽搖、人工等和合故有酥生;又如種子、地、水、火、風、虛空、時節、人工等和合故有芽生;當知外緣等法皆亦如是。內緣者,謂諸無明、行、識、名色、六入、觸、受、愛、取、有、生、老死,各各先因而後生。
一、由器世間萬有種種之關係,所成一切器世間萬有之現象,皆謂之外因緣所生法。酥、謂牛乳中所提出之油。火、謂煖氣。等、謂其餘宇宙萬有之對於此果之能生上有關係者皆是。
粗心學者,於能生芽之眾緣中之虛空,必不知虛空對芽果有何關係。論主於此喻中,特列以為緣者:應知虛空義即無障礙義,此緣即大乘十因中之不相違因也。若缺此因,即是有相違因;若芽有相違因,則雖有其他之緣,芽亦不能生也。學者於此,應知一切之果,皆由眾緣不缺故生,若缺一緣必不能生,此乃一切因緣法之定則,應牢記之!
二、由無明、行等種種關係所成之和合相續假相,皆謂之內因緣所生法。
己二 略破內外二法
如是內外諸法皆從眾緣生,非是無性耶!
此段雖正明內外諸法從眾緣生即無自性,然亦即是破邪;為申正故而破於邪,今明其正則邪隨之破,故標此段為略破內外二法也。
己三 破外法明無生
若法自性無,他性亦無,自他亦無。何以故?因他性故無自性。若謂以他性故有者,則牛以馬性有,馬以牛性有,梨以柰性有,柰以梨性有,餘皆應爾而實不然。若謂不以他性故有,但因他故有者,是亦不然。何以故?若以蒲故有席者,則蒲、席一體不名為他;若謂蒲於席為他者,不得言以蒲故有席。又蒲亦無自性,何以故?蒲亦從眾緣出故無自性,無自性故不得言以蒲性故有席,是故席不應以蒲為體。餘瓶、酥等外因緣生法,皆亦如是不可得。
若法自性無三句,立宗;何以故以下,辨因。
借因他性——眾緣——以明此法無有性,非謂自性是無而他性是有,以他性——眾緣——亦從眾緣出故,故曰若法自性無他性亦無也。且因自即非他,因他即非自,故曰自他亦無。因他、謂依眾緣。以他之他,謂凡在自己範圍以外之事物等。眾緣,謂有關係之事物等。此復二種:一、疏緣,如轉繩、陶師等;二、親緣,謂泥團等。餘瓶酥等,等其餘器物等。外因緣生法皆亦如是者,如牛馬蒲席。不可得,謂無生性可得。有生者,謂果之生起;今果法無自性,是即無此法,此法且無,安有此法之生?故謂為無生,以無果法之生性可得也。言無生者,但為對破有生之執,非謂別有無生之可得也。
己四 破內法明無生
內因緣生法皆亦如是不可得,如七十論中說:『緣法實無生;若謂為有生,為在一心中?為在多心中?』是十二因緣法實自無生。若謂有生,為一心中有?為眾心中有?若一心中有者,因果即一時共生。又因果一時有,是事不然。何以故?凡物先因後果故。若眾心中有者,十二因緣法則各各別異,先分共心滅已,後分誰為因緣?滅法無所有,何得為因?十二因緣法若先有者,應若一心、若多心,二俱不然。
此中所引之七十論,中國藏經中無此書。或謂此即外道中數論部之金七十論,或謂即天親破外道所作之七十論,二說皆不合理。以此論直說大乘究竟義,論主決不採外道之義以釋此偈。又天親降生之時代,後於龍樹菩薩數百年,亦不應為論主所援引。故二說皆不合理。
緣法實無生一句立宗,下三句辨因。緣法,謂十二因緣法。無,謂本來無有亦畢竟無有,非本有或已有而今強滅之成空之謂無。自、謂自體。謂從本以來,十二因緣法之自體畢竟空寂,無有生性可得。若必計其有生,則此十二因緣于一剎那心中——一心,謂一剎那中之一念心——同時而有耶?或于多剎那心中各別而有耶?此二皆不應理,何以故?謂無明、行為能引,識、名色、六入、觸、受為所引。于現法中,識為福、非福及不動業之所熏習,後後種子之所隨逐,能引當來餘身識等生老病死之苦果。又受緣愛、愛緣取、取緣有為能生,能生起當來世生老死之苦果。先因後果,事實如此;因果同時,豈符正理?例如左右手同生起,左手既非右手生起之因,右手亦非左手生起之因。例此,可知十二因緣不能于一心中同時而有也。又計于多心中十二因緣各各別異而能生起,亦不應理,何以故?謂無明緣行,行必因於無明,今謂十二因緣于多心中有,則十二因緣之生起各各別異,既各各別異,則無明與行、行與識等之十二分皆無關係。則先一念心中之前分無明,已隨先一念心滅——俱時而滅,後分行將以何為因緣而得生起耶?又若轉計先一念無明之滅,即後一念行之生因,是亦不然。法既滅已,則已滅無,豈以滅無能為生起之因耶。總而言之,十二因緣實自無生,若計為有生,則必不出在一心中、在多心中之兩途;今于二者皆不得其生起之由,故緣法實無生也。
己五 結齊列明三空
庚一 有為空
是故眾緣皆空。緣空故,從緣生法亦空,是故當知一切有為法皆空。
有為法不出內外二法,今既明內外因緣生法無生,故一切有為法皆空。
通常皆先觀生空,後觀法空,今先明法空次明生空者,以有三義。一、結明內外因緣生法皆不可得。二、承上文因緣生法空,啟下文人我空。三、從本而末以明空義,應先明法空後推演生空,以有為法乃眾生之體,眾生乃有為法之用,所謂眾生之相即有為法相續和合之假相故也。
庚二 人我空
辛一 明我空
有為法尚空,何況我耶?因五陰、十二入、十八界有為法故說有我,如因可然故有然;若陰、入、界空,更無有法可說為我,如無可然不可說然。
由五蘊等法建立補特伽羅,今上已明有為法空,故一切蘊、處、界等皆空,五蘊等尚空,補特伽羅于何處得以建立耶?故眾生空。
辛二 明我所空
如經說:『佛告諸比丘:「因我故有我所,若無我則無我所。」』
我為其主,乃有攝屬我之我所;今我既空,是主已無,主無則安有主所攝屬之我所耶?
庚三 明無為空
如是有為法空故,當知無為涅槃法亦空。何以故?此五陰滅更不生餘五陰是名涅槃,五陰本來自空,何所滅故說名涅槃?又我亦復空,誰得涅槃?復次、無生法名涅槃,若生法成者,無生法亦應成;生法不成:先已說因緣,後當復說,是故生法不成。因生法故名無生,若生法不成無生法云何成?
為、謂造作。有造作遂有生起之功用,功用既盡生相隨滅。若無造作則無生起之功用,亦無生相之可滅,故無為法即不生不滅法,亦即涅槃之別名也。
小乘有言九無為或三種無為者。俱舍論立三種無為:一、擇滅無為,二、非擇滅無為,三、虛空無為。于三者之中,其所取以為涅槃者,即擇滅無為。小乘以見道所發之生空慧,斷一切起生死之煩惱;至于今之五陰——報身——滅已而餘五陰——後有異熟——更不復生,即名得涅槃。但大乘謂小乘有涅槃可得,即是法執。應知五蘊本來空寂無可滅者;且我復空,誰得涅槃?況涅槃之名對生死而立,今五蘊本空,是本無生死,既無生死,涅槃對何而立?涅槃既不能立,則無為法豈非空耶?
丁三 總結
是故有為、無為及我皆空。
此門結明法空、人空,觀得因緣畢竟空寂,已究竟明諸法實相甚深之空義,故此門即可攝其他之十一門也。但先體、次相、次用,先總、後別,故此門亦可貫通以下十一門也。學者于此意若能明了,則讀十二門乃有線索,乃有頭緒,乃可得其總相,乃可明此論之本旨也。
丙二 觀有果無果
觀有果無果門第二
丁一 長行發起
復次、諸法不生,何以故?
軟根者,于上門所有之究竟義,不能徹了,復疑因緣所生果法,是因中先有果而生,或因中先無果而生,故續開此門。
復次,謂繼續義,更進義。上文中謂後當復說,是謂上所未詳者,當於此門詳之,故曰復次,諸法不生。
上門總觀因緣,此門別觀因——從因中觀果空義;上門總觀眾緣與果法,此門別觀果法;上門以四門義為門,此門僅以破為門。雖此二門之所明各有不同,然要皆以通達實相為目的。
諸法實相,即因緣生法之相,是宛然如幻而有者,故其體畢竟空寂。然其體畢竟空寂,而未嘗一剎那離此幻有之相,是故依諸法之實相,實無可破亦無能破。然以眾生迷執而有能破,若無有執則能破亦不立也。今因鈍根於上門之所明,不能了達,而轉計先於因中已有所生之果法,後方生起;或轉計先無果而後生,故立此門以破其計執。復次諸法不生句,承上;何以故,啟下。
丁二 偈本正破
先有則不生,先無亦不生,有無亦不生,誰當有生者?
此偈中之先有者,謂於因中先已有果。先無者,謂於因中先無果。有無者,謂於因中先亦有果亦無果。此先有、先無、有無三義,即通常所謂之有無四句。謂先有即第一句;先無即第二句;有無即第三句,且通第四句,謂亦有通非無,亦無通非有。是以此偈之先有則不生等前三句之所破者,即是有無四句之過。且凡外道小乘經所計之範圍,皆不出此四句,故此偈亦能遍破一切之計執也。
又一切外道等,皆計能生法與所生法是決定之相,如數論計必先於因中有決定所生之果,後方能生;薩婆多部亦計果於因中是三世有者,不過假緣即生。勝論,大眾部,則謂法有現在而無去來,果本無——於因中無果——而現有。俱舍調和薩婆多部與大眾部,而謂果於因中亦有亦無。成實則謂因尚未有生果,故果於因中應非有;然因中已有能生果之力,故果亦非無。論主觀得一切諸法實相,非思想所能畫出,亦非有說所能取定,故以破為顯而立此門。
丁三 長行解釋
戊一 釋前三句以明不生
己一 總唱三句不生
若果因中先有則不應生,先無亦不應生,有無亦不應生。
己二 別解三句
庚一 釋因中先有果不生
辛一 就生不生門有七破
就愚夫所計,生已更不生未生而生之宗,辯其因有不正之七過,故云七破。七破,破其七過也。
壬一 無窮過(亦名俱生過)
何以故?若果因中先有而生,是則無窮。如果先未生而生者,今生已復應更生。何以故?因中常有故,從是有邊應復更生,是則無窮。
常有,謂本有。有邊,謂果未生,於因中已有果,已生起仍是有耳。若先有果而此時生,則此時所生果法,於此時亦應更生餘果。如是今生、當生、重重而生,是一因一時而有可生無窮無量無數果之過。數論薩婆多部等,不知眾緣所生法性即空寂,執因中先有果,遂落于無窮過中,故論主破之。
壬二 俱不生過
若謂生已更不生未生而生者,是中無有生理;是故先有而生是事不然。
由上計既破,遂轉計既生已更不生,謂如此人——如果——已出於屋——喻因——則此屋中不復有此人之可出。又未生而生,謂如此人未出此屋——因未生果——則此屋中應有此人可出。但二俱不應理,若已生未生果同是有,則生已既不更生,未生者亦應不生。
壬三 將同責異過
復次、若因中先有果而謂未生而生、生已不生者,是二俱有而一生一不生,無有是處。
已生與未生二,應生則俱生,不生則俱不生,以許二俱是因中先有故。今既不爾,故不應理。
壬四 將異責同過
復次、若未生定有者,生已則應無。何以故?生、未生共相違故;生未生相違故,是二作相亦應相違。
已生與未生之所作相,應是相違者,已生相非同未生相故。已生與未生之所作相既是相違者,則二不應同一是有;未生若因中先有,則已生反應是無故。
壬五 無差別過
復次、有與無相違,無與有相違,若生已亦有未生亦有者,則生、未生不應有異。何以故?若生已亦有、未生亦有,如是生、未生有何差別?生未生無差別,是事不然,是故有不生。
已生與未生應無差別,以許同是因中所有者故。既生未生無差別,是無生相可辨,則亦不應言有,是故有過。
壬六 無用過
復次、有已先成,何用更生?如作已不應作,成已不應成,是故有法不應生。
若因中先已有果者,則是果已先時成就,何用更生?是故有過。
壬七 不可見過
復次、若有生,因中未生時果應可見,而實不可見;如泥中瓶、蒲中席,應可見而實不可得見,是故有不生。
若言因中先已有果者,應有所證明,今既於因中不能見果相,是不能證明也。既無所證明,誰復得知?是故有過。按此七過,若破其一,其餘亦應例之而破。如破其因中先有果,有無用之過,則其所有因中先有果之計便不能立。
辛二 據變不變門有四破
愚夫於上七破之語,猶未能依之而了達論主之本旨,而復轉計變不變等以救其因中先有果之計。今論主於其所救,有四說以破之,故曰據變不變門有四破。
壬一 責相破
問曰:果雖先有,以未變故不見。答曰:若瓶未生時瓶體未變故不見者,以何相知言泥中先有瓶?為以瓶相有瓶,為以牛相、馬相故有瓶耶?若泥中無瓶相者,亦無牛相、馬相是豈不名無耶?是故汝說因中先有果而生者,是事不然。
論主謂:泥中不能有瓶,以未見其相故,如泥中亦無牛馬相。廣言之,即一切因中皆不能有果。
壬二 責先無變破
復次、變法即是果者,即應因中先有變。何以故?汝法因中先有果故。若瓶等先有,變亦先有,應當可見而實不可得,是故汝言未變故不見,是事不然。
論主謂:變於因中應先有,以變即是果故,如瓶。又變與瓶於因中應同時有,以汝計因中有果故。又瓶相應可見,以變與瓶於因中已同時有而變之故。是故汝言果雖先有而相不可見,不應道理。
壬三 責未變之變不名為果破
若謂未變不名為果,則果畢竟不可得。何以故?是變先無,後亦應無,故瓶等果畢竟不得。
此中未變不名為果者,謂未變之變,不名為果。論主謂:未變之變應名為果,以汝計因中先有果故。又變法應畢竟不可得,以汝計未變之變不名為果故。又瓶果應畢竟不可得,以變畢竟無故。廣言之,即一切因中法不能有果。
壬四 不定破
若謂變已是果者,則因中先無,如是則不定:或因中先有果,或先無果。
此中若謂變已是果者,謂變已之變——指變法——方名為果。或因中先有果者,謂泥中先有瓶等之果。或先無果,謂因中先無變之果。論主謂:縱許汝計變是果而未變不名果,則是因中無此變果也。且變果與瓶果俱名為果,則應於因中先俱有,今汝計因中有瓶等之果而先無此變果,是二相違而有不定過也。
辛三 就果粗細門有四破
問曰:先有變,但不可得見。凡物自有有而不可得見者,如物或有近而不可知;或遠而不可知;或根壞故不可知;或心不住故不可知;障故不可知;同故不可知;勝故不可知;微細故不可知。近而不可知者,如眼中藥。遠而不可知者,如鳥飛虛空高翔遠逝。根壞故不可知者,如盲不見色,聾不聞聲,鼻塞不聞香,口爽不知味,身頑不知觸,心狂不知實。心不住故不可知者,如心在色等則不知聲。障故不可知者,如地障大水,壁障外物。同故不可知者,如黑上墨點。勝故不可知者,如有鐘鼓音,不聞捎拂聲。細微故不可知者,如微塵等不現。如是諸法雖有,以八因緣故不可知。汝說因中變法不可得、瓶等不同不可得者,是事不然。何以故?是事雖有,以八因緣故不可得。
愚夫尤未了論主之本旨,而轉計變雖先有,然以相有粗細,根有好壞,及未生時細、生已轉粗等,故不可見,不可得;通上四難,以救其因中有果之計。今論主因其救,復以四說破之,故曰就果粗細門有四破。
凡物自有有而不可得見者,應作一句讀。
壬一 奪破
答曰:變法及瓶等果不同八因緣不可得,何以故?若變法及瓶等果極近不可得者,小遠應可得;極遠不可得者,小近應可得;若根壞不可得者,根淨應可得;若心不住不可得者,心住應可得;能障不可得者,變法及瓶法無障應可得;若同不可得者,異時應可得;若勝不可得者,勝止應可得;若細微不可得者,而瓶等果麤應可得。
以變法及瓶等果之相,不同八因緣之不可得,奪其以八因緣故不可知之救,故曰奪破。謂於極近、極遠、根壞等雖不可得瓶果之相,然於小遠、小近、根淨等應可得瓶果之相,而今實不可得,是以不應以由八因緣之不可得者為瓶等果不可得之比例也。按:此即是斷定此八因緣與瓶等之不可得無關係而奪其救也。
壬二 縱破
若瓶細故不可得者,生已亦應不可得。何以故?生已、未生細相一故,生已、未生俱定有故。
縱許汝計瓶等果之不可得,同於由八因緣不可得,然瓶細故不可得者,則有生已亦應不可得之過。謂汝瓶生已細相應一(宗),汝計因中有果生未生俱定有故(因),如汝所計未生時細(喻)。是故汝瓶生已亦應不可得(宗),已生未生細相一故(因),如汝所計未生時細不可得(喻)。
壬三 責因中無果破
問曰:未生時細,生已轉麤,是故生已可得、未生不可得。答曰:若爾者,因中則無果。何以故?因中無麤故。
彼展轉計未生雖細極,生已轉粗以救生已亦應不可得之難。今論主就其計粗之說而破之,謂細相於因中雖有,而粗相於因中是無,故因中無果;因中無果,違汝本計,是故計粗有過也。
壬四 相違過
又、因中先無麤,若因中先有麤不應言細,故不可得;今果是麤,汝言細故不可得,是麤不名為果。今果畢竟不應可得而果實可得,是故不以細故不可得。如是有法因中先有果,以八因緣故不可得,先因中有果,是事不然。
今粗相之果實可得,則粗應是果也。而汝計細故不可得,是細為果於因中先有,而粗果於因中先無也。粗本是果而謂非果,則無處可謂之果也。既是無果,何得謂因中先有果耶?
如是有法至是事不然,總結就果粗細門之四破。
辛四 就責因果不成門有五破
壬一 因壞果亦壞破
復次、若因中先有果生者,是則因、因相壞,果、果相壞。何以故?如㲲在縷,如果在器,但是住處,不名為因。何以故?縷、器非㲲,果因故。若因壞,果亦壞,是故縷等非㲲等因。因無故,果亦無。何以故?因因故有果成,因不成果云何成?
因,謂彼所計之因。因相,謂因義。果,謂彼所計之果。果相,謂果義。壞,謂失也。計氈果先在縷因中,則因非能生之因,以但是住處故,如器非能生器中所盛之物也。因既非是能生者,則不名為因;因既無,果豈有?是故計因中先有果不應道理也。因因故有果成者,謂因於其自因,方有因之自果生。
壬二 果不由因作破
復次、若不作不名果,縷等因不能作㲲等果,何以故?如縷等不以㲲等作故能作㲲等果,如是則無因無果。若因果俱無,則不應求因中若先有果,若先無果。
縷既不能作成㲲,則縷非㲲因,是無因也。又㲲既非縷所作,則不應有㲲果,是無果也。因果俱無,何得謂因中先有果耶?
壬三 無標相則無果破
復次、若因中有果而不可得,應有相現,如聞香知有華,聞聲知有鳥,聞笑知有人,見煙知有火,見鶴知有池,如是因中若先有果,應有相現;今果體亦不可得,相亦不可得,如是當知因中先無果。
若計因中有果,其果之自相體相雖不可得,然此果體必有所表現之相,方可證有此果。如火之自體相雖未見,然必見有火上之煙為表現,方可謂此處定有火。今既不見因中之果有相,又不見此果體之表現相,是因中畢竟無此果也。
按:此破與就生不生門中之第七破同,彼破有果而體相不可見故不能生,此中破若計有果而無所表現則無果體,故非有生。
壬四 果無因亦無破
復次、若因中先有果生,則不應言因縷有㲲,因蒲有席。若因不作,他亦不作,如㲲非縷所作,可從蒲作耶?若縷不作,蒲亦不作,可得言無所從作耶?若無所從作,則不名為果。若果無,因亦無,如先說。是故從因中先有果生,是則不然。
凡有所從作,此乃謂之果,因者謂果之所從作也。今汝計因中先有果,是此果不因於此因而先已有,如是則自因不作也。又因果之相生,各以其類,是他因更不應作也。今自、他皆不作,是汝果無有所從作也,故汝果應無也。果既無,因豈有哉!
壬五 無常破
復次、若果無所從作,則為是常如涅槃性。若果是常,諸有為法則皆是常。何以故?一切有為法皆是果故。若一切法皆常,則無無常;若無無常,亦無有常。何以故?因常有無常,因無常有常,是故常無常二俱無者,是事不然。是故不得言因中先有果生。
對昔有為、生滅立涅槃,今云果是常,則一切有為法皆常,且一切有為法乃同涅槃性,皆非生滅。但名曰有為者,不離生住異滅故,謂之因果相生,今云有為非生滅,則汝又豈能計因中先有果生耶?
辛五 就責異果門有四破
壬一 異果破
復次、若因中先有果生,則果更與異果作因,如㲲與著為因,如席與障為因,如車與載為因,而實不與異果作因,是故不得言因中先有果生。
雞卵(果)雖為雞(因)所生,然不得謂未生之雞卵——果,即能生出其有雞卵——後果、或小雞——後後果。今謂因中先已有果生,則此果亦應更與異果作因;如雞卵成雞、雞復生卵也。是故謂因中有果,即謂此因有此果時即同時有後後多數之果也。是則可謂吃米即是吃飯,亦即是吃糞也,是又烏乎可哉!
壬二 作為果破
若謂如地先有香,不以水灑香則不發;果亦如是,若未有緣會則不能作因。是事不然,何以故?如汝所說,可了時名果,瓶等物非果。何以故?可了是作,瓶等先有非作,是則以作為果。是故因中先有果生,是事不然。
若未有緣會則不能作因者,若果未有緣會則不能作其他後果之因;即如車料未經造時,不能作載之因——此中車料喻因,車喻果、載喻後果。今計因中先有果,是謂車料中已有車,既有車應能作載之因。今既不爾,是故不然。
壬三 責了因破
復次、了因但能顯發,不能生物,如為照闇中瓶故然燈,亦能照餘臥具等物;為作瓶故和合眾緣,而不能生餘臥具等物,是故當知非先因中有果生。
本無今有謂之生,本有今顯謂之了;生因則僅生自果,了因亦了餘物。今汝誤了因以為生因,證因中先有果生,不應道理!
壬四 壞二造作破
復次、若因中先有果生,則不應有今作、當作差別。而汝受今作、當作,是故非先因中有果生。
二造作者,謂今作、當作。若汝計因中先有果生,則果已先作——以先有故——而汝不應受今作、當作。今作當作者,謂生已不生、未生而生也。
以上共有三番問答,二十四破,破一切因中有果妄計竟。蓋以不明先一破而復轉計,故有二十四破;但至二十四破,轉計至此已窮,故此二十四破總破一切因中有果之妄計也。
庚二 釋因中先無果不生
辛一 正破
若謂因中先無果而果生者,是亦不然,何以故?若無而生者,應有第二頭、第三手生。何以故;無而生故。
論主恐計因中先有果而生者之愚夫,如數論及小乘有部等,其計既為論主所否認,轉疑論主之旨在因中先無果而生;又恐本計因中先無果而生之愚夫,如勝論等,以論主既否認因中先有果而生,必疑論主同於所計之因中先無果而生之旨;故論主既破因中先有果之計,隨即破因中先無果而生之計,故曰:無而生者,應有第二頭、第三手生。蓋以因中無果,則因與果無關係,可無因而忽有故也。
辛二 救破
問曰:瓶等物有因緣,第二頭、第三手無因緣,云何得生?是故汝說不然。
愚夫謂由瓶等物之生非無因緣,故不同於第二頭、第三手。此蓋舉因以證喻過,謂非是同品定有性也。
辛三 破救
壬一 多因破
答曰:第二頭、第三手及瓶等果因中俱無,如泥團中無瓶,石中亦無瓶,何故名泥團為瓶因不名石為瓶因?何故名乳為酪因、縷為㲲因不名蒲為因?
泥——因中無二頭三手之果,不應生二頭、三手;然泥中亦無瓶等,則亦不應生瓶,以瓶及二頭、三手,於因中同是無有者故。且既因中先無果,是此因無關於其所生之法,則求席也不必于蒲中,求瓶也不必于泥中;然實不能、故計因中先無果而生,不應道理也。
壬二 多果破
復次、若因中先無果而果生者,則凡一一物應生一切物,如指端應生車、馬、飲食等;如是縷不應但出㲲,亦應生車、馬、飲食等物。何以故?若無而能生者,何故縷但能生㲲,不生車、馬、飲食等物?以俱無故。
縷因中無㲲果而能生㲲果,但縷因中亦無車果,亦應能生車果,以俱於因中無故也。是則此因——縷——有可生多數果——車㲲等之過也。
壬三 俱無破
若因中先無果而果生,則諸因不應各各有力能生果,如須油者要從麻中取,不笮於沙,若俱無者,何故麻中求而不笮沙?
凡有力能生者之謂因,由各各別因之力遂有各各別別之果得生,如是可知因之於果,先已有各各別別之關係在焉。今計因中先無果而生,則此因應非是因,果亦應非是果,以違於因果相生之律故也。
壬四 生相壞破
若謂曾見麻出油不見從沙出,是故麻中求而不笮沙,是事不然。何以故?若生相成者,應言餘時見麻出油不見沙出,是故於麻中求不取沙;而一切法生相不成,故不得言餘時見麻出油,是故麻中求不取於沙。
今計因中先無果,則麻中應不出油,以生相先無也。生相既不成,故不應謂見麻出油而於麻中求油,不取於沙也。
壬五 同疑因破
復次、我今不但破一事,皆總破一切因果。若因中先有果生,先無果生,有果無果生,是二生皆不成;是故汝言餘時見麻出油,則墮同疑因。
同疑因,謂問題未解決之道理,不能作因喻也。
壬六 作壞破
復次、若先因中無果而果生,諸因相則不成。何以故?諸因若無法,何能作?何能成?若無作、無成,云何名為因?如是作者不得有所作,使作者亦不得有所作。
作有三:一、所作,二、作法——作者,三、能作——使作者。凡有力能成果、能作果,方謂之因。今汝計諸因無法果,是無能成、能作者,如是故無所作者,既無所作,云何謂有果生?汝計因中無果而生,不應道理。
壬七 反責難破
若謂因中先有果則不應有作、作者、作法別異。何以故?若先有果,何須復作?是故汝說作、作者、作法諸因皆不可得因中無果者,是亦不然。何以故?若人受作、作者分別有因果,應作是難;我說作、作者及因果皆空,若汝破作、作者及因果,則成我法,不名為難。是故因中先無果而果生,是事不然。復次、若人受因中先有果,應作是難;我不說因中先有果,故不受此難,亦不受因中先無果。
外難:汝否認吾所計因中無果而生,則汝即是計因中先有果而生,既先有果,何用更作?
論主破謂:一、吾亦否認作者、所作及能作,汝之所破亦即吾之所破。而汝以此責我,是汝有過。二、吾但破因中先無果,未嘗立因中先有果,吾乃二俱不受者,故汝之難有過。
庚三 釋因中亦有果亦無果不生
若謂因中先亦有果亦無果而果生,是亦不然。何以故?有、無性相違故;性相違者,云何一處?如明闇、苦樂、去住、縛解不得同處;是故因中先有果先無果二俱不生。復次、因中先有果先無果,上有無中已破。
亦有謂非無,亦無謂非有。彼愚夫不知論主旨在離四句、絕百非。破無計有,破有計無,二俱破則計亦有亦無,故此中謂二——有無——既不同俱,豈有二俱之所生。按:此中是就先有先無之關係,推研之以破亦有亦無之計。
戊二 釋第四句以齊諸法
己一 結果空
是故先因中有果亦不生,無果亦不生,有無亦不生,理極於此。一切處推求不可得,是故果畢竟不生。
上來已釋因中先有果、先無果、亦無亦有果皆不生,是遍檢皆無果可得,故一切果空。
己二 結有為法空
果畢竟不生故,則一切有為法皆空。何以故?一切有為皆是因是果。
有為法不離生住異滅,但依生為根本——最初之有謂之生——乃有住異滅;今既結明果空,是亦無因,無因無果,誰生誰滅?故有為法本空也。
己三 結無為法空
有為空故,無為亦空。
依有有為之體,有有為之相,依有為之名,乃有無為之名。今有為體空,有為之名不立;則無為之名亦無從立,而無為之體亦應空也。
己四 結人我空
有為、無為尚空,何況我耶?
眾生趣佛,必先空人我後空法我。但諸佛設教,則應先明法空後明人空,蓋以明法空之理,豈有執人我者乎?故此中先結明法空,後結明生空也。
眾生之妄想,本無軌範,欲破無從。但不出我法二執,故每門結破一切法空,一切生空,如是則過無不破,患無不離也。且過患全離,則境觀雙寂,即是通達諸法實相也。學佛者,於教理粗通後,若不修觀,尚覺無有疑惑處,而疑亦似無緣得起;若靜定修觀時,則於其修觀之境,必有種種之思惟——所謂靜而後能慮也——種種妄想,種種疑惑,由斯而起。論主有鑒於此,故以十二門教,使脩觀者於妄想疑惑得離而正觀暢發無滯,故每門皆標曰觀某某門也。
丙三 觀緣
觀緣門第三
未講此中本文,先應明隨逐以上二門而應開此門之故。今於此三門,以五種義比較明之。
一、第一門總觀因緣,如偈云:眾緣所生法。第二門別觀因,如偈云(因中)先有則不生等。第三門別觀緣,如偈云:廣略眾緣法等。
二、第一門總觀因果,如偈云:眾緣所生法。第二門別觀果,如長行發起文中云:復次諸法不生。第三門別觀因,如偈云:緣中若無果等。
三、第一門略明果無生,如云:云何有是法。第二門廣明果無生,如所謂:先有先無、有無法無果生。第三門決明果非從緣生故無生,如偈云:云何以緣生。
四、第一門正明眾緣生諸法是即無自性,申三諦之理。第二門正破外,亦兼破內。第三門正破內亦兼破外,謂此門於佛所說因緣生諸法,即以之明無生之理——小乘有四緣——止破於內;但外道中之計四緣,亦同於此中破。於此重之比較中,第三門亦可謂之申正,如謂第一門則收而不破——明因緣法故,第二門則破而不收——明先有、先無、有無法不生故,而第三門則亦破亦收。蓋論主探外意謂:若一切法空者,則佛何故說由四緣生耶?乃逐此外意破之。而實論主明此一切法空,即是申佛說由四緣生諸法之本義也。
五、第一門及第二門,乃以檢所生果不可得,明無生。第三、檢能生緣,如長行發起文中,謂:復次諸法緣不成。
以上五重比較之,則知有開此門之必要矣。
論主由觀發言,聞者由觀了義,故此門之觀者,即是觀為能明,緣為所明,觀為能破,緣為所破也。
丁一 長行發起
復次、諸法緣不成,何以故?
此中復次諸法不成句,標宗;何以故以下,辨意。有諸法必有諸法之所以來,有諸法之所以來方有諸法,今也諸法緣不成,是無諸法之所以來者,故曰一切法皆畢竟空也。
丁二 偈釋法義
戊一 就緣求果無
己一 標法
此偈總標眾緣之果法不可得,故曰標法。
略廣眾緣法,是中無有果;緣中若無果,云何從緣生?
此中略廣二字所詮,依十二門論疏,有五釋:一、第一門總觀同緣故略,第三廣開四緣故廣。二、第一門總名因緣故略,第二廣開三門——有果無果有無果——故廣,第三門總攝諸緣與果故亦略亦廣。三、第二門立名目多故廣,第三門檢之立名目少故略,四、第二門僅於因中求果故略,第三門則於種種眾緣——因、緣——中求果故廣。五、直就此門本文中,亦有廣略。如第二偈前半云:四緣生諸法等故廣;如釋第二偈之長行云:因緣者隨所從生法等,別明緣、明因故略。
大概而言,若廣說眾緣,則謂六因、十因、十五依處等;若略說之,總謂之為因緣或眾緣;若不廣不略而說之,則如本門所謂之四緣。
己二 釋義
庚一 略釋
瓶等果,一一緣中無,和合中亦無,若二門中無,云何言從緣生?
瓶等果者,謂瓶及其以外一切之已成就之果法也。一一緣中無者,謂如於泥中求瓶不可得,於陶師中求瓶不可得,即謂於能成此瓶之眾緣中各各緣中求之皆不得瓶之果也。但必一一緣中有,然後和合時乃有,若一一緣中無,則和合時亦應無也。謂如若於一砂中可取得油,則於多砂和合中亦可取油;但於一一砂中既不可得油,故多砂和合中亦無油。由是可知雖有泥團、轉繩、陶師等眾緣和合之力,亦應無此瓶也——以上釋偈上半。二門,謂一一緣門及和合門。今既於此二門中皆無果,故不應有果從緣生也——以上釋偈下半。
庚二 廣釋
問曰:云何名為諸緣?答曰:四緣生諸法,更無第五緣:因緣,次第緣,緣緣,增上緣。四緣者,因緣、次第緣、緣緣、增上緣。因緣者,隨所從生法,若已從生,今從生,當從生,是法名因緣。次第緣者,前法已滅次第生,是名次第緣。緣緣者,隨所念法,若起身業,若起口業,若起心心數法,是名緣緣。增上緣者,以有此法故彼法得生,此法於彼法為增上緣。如是四緣,皆因中無果。若因中有果者,應離諸緣而有果,而實離緣無果。若緣中有果者,應離因而有果,而實離因無果。若於緣及因有果者,應可得,以理推求不可得,是故二處俱無。如是一一中無,和合中亦無,云何得言果從緣生?
以上略釋中雖明無果,但未指定破何種邪執。此中破因中有果之邪執,即釋上半偈。
此偈於中論亦有之,但彼偈以此偈之後半作前半,前半作後半;又此偈總釋第一偈中之眾緣法三字。此中四緣,答諸緣之數。此四緣生諸法一句,表詮。第二句遮詮,謂遮神我等。第三四句,答諸緣之名。此中次第緣之名,乃鳩師所譯,唐人譯等無間緣。此中緣緣,唐人譯為所緣緣。
次、長行別釋四緣。一、因緣:因緣即親緣,以能成辦果之自體故也,如泥團之於瓶。已從生,謂如泥已成瓶。今從生,謂正以泥造瓶之時。當從生,謂瓶應從泥而生。是法名因緣,謂如泥之於瓶,謂之因緣也。
二、次第緣:此緣但於心法上有,非色法上所有。此次第緣之名詞,所詮之義不全,以其僅詮無間義,而缺等無間緣之等義也。等、謂同類。等無間緣者,謂如必前一剎那之眼識滅,後一剎那之眼識乃得生。但此後一剎那眼識之生,對於其前一剎那意識之滅否,全無關係。餘識準此,應知亦爾。
三、緣緣:所念法,即六塵境界。此六塵境能作前六識心生起之緣所謂法生則種種心生;又為六識之所緣故。此心心數法,謂意業。
四、增上緣:增上,義即使得勢力,扶助義,增盛義,勝進義。以有此法故彼法得生者,謂如以有陶師、轉繩等之增上力故,瓶乃能從泥團生也。
以上四緣,於心法則必四緣皆具乃能生識;於色法則僅需二緣,謂由增上緣及因緣即可成就也。——以上釋四緣義竟,以下明四緣皆無果。
如是四緣皆因中無果者,謂此四緣中之一一緣中皆無有果。此句之因,即指能生之一一緣也。若因中有果者,應離諸緣而有果者,謂如此一因緣中有果者,則應不必具其他之緣、陶師等而有果(瓶)可生起也。一一之緣,對於果法皆謂之因。今於一一緣若不與其他緣俱則無果現,如任指一色法亦皆俱二緣,是以但可謂之有眾緣而不可謂之為有果也。一一法既皆從自種子現行,復一一法剎那生滅,既一一法皆剎那生滅,故一切境相皆是虛幻。吾人於此境性空寂之理,不能觀察明了,是以起種種之妄想,計種種之邪因緣,遂致流轉生死。今此中明從一一緣中求果既不可得,於眾緣和合中亦不可得;且緣對果立,今果是無,故緣非有。學者於此了達生即不生之理,即可了達畢竟空寂之諸法實相也。
以下,破因中無果計及能生之緣——即釋下半偈——以結明一切法皆空。
戊二 舉非緣決破
若果緣中無,而從緣中出,是果何不從非緣中而出?若謂果,緣中無而從緣生者,何故不從非緣生?二俱無故。是故無有因緣能生果者。
非緣,詮三義:一、非此果之緣而為他果之緣者;二、神我及大梵天等;三、龜毛兔角等。此中謂此果於緣中無者,則是此果可從無關之法中生;是則瓶應可從牛奶中生出或從龜毛或神我中生出。今實不爾,是故非理。又,緣與非緣。今緣與非緣皆不能生,是故此果無有能生之因緣。
丁三 結齊諸法
果不生故,緣亦不生,何以故?先緣後果故。緣果無故,一切有為法空;有為法空故,無為法亦空;有為、無為空故,云何有我?
先緣、亦是果法,故先緣之生,亦同於後果之生;今後果既不生,則先緣亦不生矣。有為法不離因果,今緣及果法空故,有為法空。
無有有為法之相,謂之無為,今有為法之體既空,則何所無而云無為耶?故無為法亦空。
依法上立有我,今法既空,何況我耶?——以上釋性空品竟。
本論之一一門,皆明無生,皆可由之通達實相,初不必定有十二門之設。但以根性不同,施教有別,隨其所應使之悟入,故應設十二門。又雖一一門皆明空義,但以順說教之次序,故則應先明性空,繼明相空,後明用空;故續此門即開觀無相門。
乙二 明無相門
丙一 觀相
觀相門第四
觀謂能觀之心,相謂所觀之境,門謂能詮能通之門。相義有廣狹:約狹義,則僅有相者得謂之相,無相者非相也。若約廣義,則不僅有相之相為相,而無相亦是相,乃至一切法相如心所相、心不相應行相、及涅槃、空、如實性、虛空、空華等皆謂之相。蓋謂凡名字之所能名,及言說之所能說,乃至思想之所能想者皆是。此中所謂想者,即遍行心所中之想心所。此心所之所緣者,即為一切境——一切,則非僅指六塵境可知——上之分齊相、以此一切境中之任一境,皆有其各自之分齊——即界限。如說空,則以非空為其界限,若不以非空為其界限,則必無有空之可想、空之可說;若說無,則當以有為其界限,若不以有為其界限,則必無無可想、可言。故想之所取者,即取一切境之分齊也。但此境分齊即是相,故不論有、無、空、實、空、如、涅槃,凡為想之所取者,皆謂之相也。又一切相義,約有六種:一、色相,謂青、黃、赤、黑等。二、形相,謂長、短、方、圓等。三、表相,謂動、靜、屈、伸等——以上三相,通名有見相法,眼識所取之相。四、對相,謂非僅眼識之所緣而通為耳、鼻、舌、身之所緣者;如耳所緣之聲相,乃至身所緣之觸相等。五、義相,謂有說及想所詮定之相,即是想上了別義理之相,與心心所法,不相應法、無為法等相之相。六、體相,謂無分別智所緣相。
此門以破立名,亦以破為顯。其所破者,即上三門所未破盡之妄想相——於有為無為法等上所起之想相。其所顯者,即諸法之實相。蓋謂若能於一切法上所起之妄想空盡,則一切法離執之相自顯——離執之相即諸法之實相。今此門觀一切相皆無相,破盡一切妄想之相,故此門之所顯者,即諸法之實相也。且既能觀一切相無相——空諦所明,即能觀得無相無不相——俗諦所明,即由此門可雙照二諦也。二諦照了,二智——方便智、實智——必生,二智生乃能具足六波羅密而無所障礙;故即由此門可具足六波羅密而無障礙也。夫達實相,照二諦,生二智,乘萬行,是如來正法之所顯,故曰此門是即破為顯也。
明此門隨逐隨上三門而有必開之關係,與所以有於一一門之通義,約有二點以說明之:一、約通義,二、約別義。
通義,謂此門來意之可通於餘一一門者,分四:一、雖由一一門皆能入於空義,但根性不同,教亦應別,有應觀無相而悟入者——有聞無相教之種子者,則應說無相,故續上空品而應開此門。二、如有人僅有計法上之有相或無相為決定相等執,而無因中有果或無果或亦有果亦無果而生或不生之疑等,即非上三門之所能對治,故今以對治所應對治者而開此門。三、以鈍根者於經中所說有為法上或無為法上執其決定之相,故應說無相破其決定相之執而開此門。四、般若如火,諸法猶薪,薪遇火而放大光明,般若破煩惱而照空諸法,故須歷觀一切世出世法,乃能發生摩訶般若。今為歷觀一切相法無相,發生摩訶般若,照空煩惱,是以應開此門——由上四義,則可知此門與一一門共通之來意矣。
別義者,謂於十二門中,此門與上品之特殊關係也,分四:一、上品觀有果無果等皆不生,是從觀體性入於空義。但恐愚者雖了性空而計相有,故此品從空門入無相門,此門為無相門之首,故總觀一切法相。二、上品觀所相之法——瓶等——空,此門觀能相之相亦空。三、上品觀別別之眾緣生、別別之果法,破別別所生法以明無有能生、所生;此門別觀能生、能滅之共同相。四、上品雖觀緣果皆無生,然愚夫猶執有經所云生、住、滅三有為相,故此門總觀三相。
丁一 長行發起
復次、一切法空。何以故?
丁二 偈釋正明
戊一 總破相
己一 總明為無為無相
有為及無為,二法俱無相;以無有相故,二法則皆空。有為法不以相成。問曰:何等是有為相?答曰:萬物各有有為相,如牛、角、犎、垂壺、尾端有毛,是為牛相。如瓶,底平、腹大、頸細、口圓、脣麤,是為瓶相。如車,以輪、軸、轅、軛,是為車相。如人,以頭、目、腹、脊、肩、臂、手、足,是為人相。如是生、住、滅,若是有為法相者,為是有為?為是無為?
總破相,即總觀相。上品明性空相亦空,此明相無即是體空。
此中所云之二法,即有為法與無為法。此偈上半明法無相,下半明法無相故法體空。
長行中,有為法不以相成至是為人相,標列有為相。如是生住滅至為是無為,開生住滅是有為或無為之二關,生起以下第二偈之文。
此中謂:若生、住、滅能為有為法作相者,則此能為有為法作相之生、住、滅相,為是有為耶?為是無為耶?
此中所云之生、住、滅相,他處或並略之有生、滅二相——諸法以剎那滅故住屬滅;或廣析之有生、住、異、滅四相——以滅時之先有異相故;或亦有三相,謂生、異、滅——謂雖住亦必有變異故。生者,謂此法之初起相;滅者,謂此法之終了相。又生者,表此法先無而現有;住者,表此法雖終有滅而暫有用;異者,表此法雖暫有用而非凝然不變;滅者,表此法雖暫有而終必滅。
小乘部中,有謂生、住、滅三有為相是無為法者,如大眾部等;有謂是有為法者,如上座部等。俱舍論承一切有部,將此三有為相列在十四不相應行中,是實有有法而屬有為。大乘法相,則列入二十四不相應行法中,屬於色心分位之假法,但此假法亦有為法攝,故此三相應屬有為法。
己二 別明有為法無相
問曰:若是有為有何過?答曰:若生是有為,復應有三相;若生是無為,何名有為相?若生是有為者,即應有三相,是三相復應有三相,如是展轉則無窮。住、滅亦爾。若生是無為,云何得無為與有為作相?離生、住、滅誰能知是生?復次、分別生、住、滅故有生,無為不可分別,是故無生、住、滅。生、住、滅空故,有為法空;有為法空故,無為法亦空,因有為故有無為;有為、無為法空故,一切法空。
凡有為法皆有生、住、滅三相,今云:生是有為法,故生亦應有生、住、滅三相。
有為法不離生住滅之相,今云生是無為法,則何者名為有為法耶?且生相是造作相應、離生等相方謂之無為,故不得謂生是無為法也。
若生是有為者,即應有三相至住、滅亦爾,此以生等是有為,有無窮過,明生等三相無。
若生是無為者至離生、住、滅誰能知是生?此以有為無為有差別,明三相無。
分別生住滅有生者,謂生相與住滅相應有異。無為不可分別者,謂以無為法相是一致故。此以無為法與三相之差別,明三相無。
生、住、滅空故有為法空至無為法空故一法法空,結明以上二偈,判決一切法皆空。
戊二 別破相
己一 破展轉家義
庚一 問
問曰:汝說三相復有三相,是故無窮,生不應是有為者,今當說:生生之所生,生於彼本生;本生之所生,還生於生生。法生時,通自體七法共生:一、法,二、生,三、住,四、滅,五、生生,六、住住,七、滅滅。是七法中,本生除自體,能生六法;生生能生本生,本生還生生生,是故三相雖是有為而非無窮。住、滅亦如是。
此中救生等三相是有為,則有無窮之破。
此中本生能生法、住、滅、生生、住住、滅滅六法,而其自身,則為生生之所生;本住能住法、生、滅、生生、住住、滅滅,而其自體則為住住之所住;本滅能滅法、生、住、生生、住住、滅滅,而其自體則為滅滅之所滅。此中七法,或謂之為九法,謂:一、法,二、生——本生,三、住——本住,四、異——本異,五、滅——本滅,六、生生,七、住住,八、異異,九、滅滅。所謂本者,謂此法能為餘法等之本,能生餘法或住、滅餘法也。至於生生,則僅能生本生;住住,僅能住本住;滅滅,亦僅能滅本滅也。——以上之九法或七法,皆薩婆多部之論師所立。
庚二 答
辛一 初二偈就前後破
答曰:若謂是生生,還能生本生,生生從本生,何能生本生?若謂生生能生本生,本生不生生生,生生何能生本生?若謂是本生,能生彼生生,本生從彼生,何能生生生?若謂本生能生生生,生生生已還生本生,是事不然。何以故?生生法應生本生,是故名生生,而本生實自未生,云何能生生生?
初二偈,謂第四偈及第五偈。就前後,謂就生生與本生生起之前後。第四偈謂:先有本生,後方有所生之生生,若本生未生「生生」,「生生」何能生本生耶?是以生生不能生本生也。第五偈謂:本生須從「生生」而生,今「生生」未生本生時,何有本生能生「生生」耶?是以本生不能生「生生」也。
辛二 次一偈就一時破
若謂:生生生時能生本生者,是事亦不然。何以故?是生生生時,或能生本生,生生尚未生,何能生本生?是生生生時,或能生本生,而是生生自體未生,不能生本生。
次一偈,謂第六偈。就一時破,謂就能生、所生同時俱有破之。合能生、所生義,故名生生:能生者,謂生生能生本生也;所生者,謂本生乃生生之所生也。此中謂:必先有「生生」之能生自體,乃可有生生所生之本生;今生生自體尚未生,何能生彼本生?本生既無從生,則何有本生所生之生生?故生生、本生,二俱非能生者,亦非所生者,是以生生、本生二俱空也。二既空故,所計生住滅之生相,皆應無有。
己二 破不展轉家義
庚一 長行發起
若謂:是生生生時,能自生亦能生彼;如燈然時,能自照亦照彼,是事不然。何以故?
以上已破「生生」生「本生」,「本生」生「生生」,互相展轉而生之計,明生相無。此中則轉計生生與本生非相生、非展轉,謂生生能生自亦能生本生,救破重立生相非無。
是事不然,是句總非;何以故,是句發起以下破救章本。
庚二 偈文正破
辛一 破譬說
壬一 直破燈不照闇
燈中自無闇,住處亦無闇,破闇乃名照,燈為何所照?燈體自無闇,明所住處亦無闇。若燈中無闇,住處亦無闇,云何言燈自照亦能照彼?破闇故名為照,燈不自破闇,亦不破彼闇,是故燈不自照亦不照彼。是故汝先說燈自照亦照彼,生亦如是自生亦生彼者,是事不然。
因喻是能成,宗是所成,破其能成,則所成不成,故此中先破譬、後破法。
燈以明為體,體中即無闇;又燈以明為體,明即燈體,故明所在處即燈所在處,明所在處無闇,故燈住處無闇。
燈體即明,故無燈所破自體中之闇;燈處無闇,亦無燈所破燈住處之闇。破闇名照,今無闇之可破,故無所照;所照既無,能照亦無。是以生生不應能生「生生」之自體,亦不應能生所生之本生,故生相非有也。
壬二 破初燈不照闇
問曰:燈然時能破闇,是故燈中無闇、住處亦無闇。答曰:云何燈然時而能破於闇?此燈初然時,不能及於闇。若燈然時不能到闇,若不到闇不應言破闇。
燈初然時不能及於闇,明闇不同處故,如闇不及於明。
壬三 破燈應遍破闇
復次、若燈不及闇而能破闇者,燈在於此間,則破一切闇。若謂燈雖不到闇而力能破闇者,此處然燈應破一切世間闇,俱不及故。而實此間然燈不能破世間闇,是故汝說燈雖不及闇而力能破者,是事不然。
燈應能破一切闇,許燈不到闇而能破闇故。又燈應不能破闇,燈不能破一切闇故。
壬四 奪破明照闇義
復次、若燈能自照,亦能照於彼,闇亦應如是自蔽亦蔽彼。若謂燈能自照亦照彼,闇與燈相違,亦能自蔽亦蔽彼。若燈與闇相違不能自蔽亦蔽彼,而言燈能自照亦照彼者,是事不然,是故汝喻非也。
燈不能自照及照彼,明闇俱不相涉故,如闇不能自蔽蔽明。
辛二 破法說
壬一 正破三相
如生能自生亦生彼者,今當更說:此生若未生,云何能自生?若生已自生,已生何用生。此生未生時,應若生已生,若未生生。若未生而生,未生名未有,云何能自生?若謂生已而生,生已即是生,何須更生?生中更無生,作已更無作,是故生不自生。若不自生,云何生彼?汝說自生亦生彼,是事不然。住、滅亦如是。
長行中自此生未生時,至是故生不自生,直釋此偈。若不自生至住滅亦如是,此以不能自生,結明亦不能生彼;不能自住,亦不能住彼;不能自滅亦不能滅彼。此蓋於三相之本身上研明三相皆空。
壬二 結破有為
是故生、住、滅是有為相,是事不然,生、住、滅是有為相不成故,有為法空。
是故生住滅是有為相者,牒計。是事不然者,總結破。生住滅有為相不成故有為法空者,此中以有為相空證有為法體空,所謂既無煙為標相,即應無火也。
丁三 結齊諸法
戊一 就有為相空結齊諸法
有為法空故,無為法亦空。何以故?滅有為名無為涅槃,是故涅槃空。
三藏眾謂諸法實有體相是俗諦,諸法實有滅已即空諦;而此中謂諸法本空,實無可滅,故無涅槃、無無為法也。
戊二 明無為相空結齊諸法
己一 無法破
復次、無生、無住、無滅,名無為相;無生、住、滅則無法,無法不應作相。
無生滅則無果,無果法則無無為相。
己二 無相不可知破
若謂無相是涅槃相,是事不然。若無相是涅槃相,以何相故知是涅槃是無相?若以有相知是無相,云何名無相?若以無相知是無相,無相是無,無則不可知。
知無相時同時帶知有相,以必以有相為分齊故,是以有相知無相也。以有相知無相,故其所知者應非是無相。又不應以無相知無相,以於境上不能取無相,非無相之分齊故。不取分齊,誰復能知無相?故不得有知無相。是故謂無相是涅槃相,不應道理。無相既非是涅槃,而又非有為相是涅槃相,故無涅槃相。
己三 無有為相故不能知無為法之無相破
若謂如眾衣皆有相,唯一衣無相,正以無相為相故,人言取無相衣,如是可知無相衣可取;如是生、住、滅是有為,無生住滅處當知是無為,是故無相是涅槃者,是事不然。何以故?生、住、滅種種因緣皆空,不得有為相,云何因此知無為?汝得何有為決定相,知無相處是無為?是故汝說眾相衣中無相衣喻涅槃無相者,是事不然。又衣喻,後第五門中廣說。
有為法之相,即生、住、滅。上已明生、住、滅皆空,生、住、滅空即有為相空,有為相既畢竟無有,將以何相為無為法相之分齊知無為法相耶?故無為不以相成也。且對有為說無為,今有為相既空,無為豈有哉!
種種因緣,作種種理由解。印度人衣之有牒紋者,曰有相衣;無牒紋者,曰無相衣。
己四 結明一切法空
是故有為法皆空;有為法空故,無為法亦空;有為、無為法空故,我亦空:三事空故,一切法皆空。
依有為法建立人我,有為法空人我豈有?一切法不出有為、無為二法,今二法既空,故一切法皆空。
丙二 觀有相無相
觀有相無相門第五
未講本文,先明此門來意,來意有四:一、上門正破,此門縱破。上門正破有為相、無為相以明一切法無相;此門縱許相有,然研其於有相不能立相有,於無相亦不能立相有。二、上門破通相,此門破別相——以所相之法別別不同故。三、上門破隱微相,此門破粗顯相——粗相即依物顯現相。四、上門破能相之表相,此門破所相之體相。
已明來意,次釋門題。觀如前釋。此中有相無相,皆具能破、所破二義:能破者,謂如云:有相相不相,無相亦不相,離彼相不相,更為何所相?所破者,謂隨轉計有相而相、無相而相,即逐破之故。約通義,有之能相皆是法。但此中乃約別義而有,故以一切法是所相,而以能相之相空明所相之一切法空。此中觀有相無相,皆不能立相,以明實相無相,故此門係以破為門也。
丁一 生起
復次、一切法空,何以故?
丁二 門體
戊一 偈
有相相不相,無相亦不相;離彼相不相,相為何所相?
有相者,謂萬物已有相。相者,謂能相之相。不相者,謂不能相之。有相相不相者,謂若萬物已有相,不應復以相相之而增益其相,且亦不能以相相之也。如有為法是已有相者,既不能以生、住、滅相相之,且亦何所用而以生、住、滅相相之耶?
萬物若本無相,則萬物之體畢竟空無,以無標相則不應言有體相也。萬法體既不可得,生、住、滅又安能強於無相上立為相耶?
離有相無相,亦無第三法可以相相。今有相與無相皆不能相,則無一切所相之相;一切所相之法既空,汝所計以為相者,將於何處安立耶?
戊二 長行
有相事中相不相,何以故?若法先有相,更用相為?復次、若有相事中相得相者,則有二相過:一者先有相,二者相來相。是故有相事中相無所相。無相中相亦無所相,何法名無相而以有相相?如象有雙牙,垂一鼻,頭有三隆,耳如箕,脊如彎弓,腹大而垂,尾端有毛,四腳麤圓,是為象相。若離是相,更無有象可以相相。如馬豎耳、垂騣,四腳同蹄,尾通有毛,若離是相更無有馬可以相相。如是有相中相無所相,無相中相亦無所相;離有相、無相,更無第三法可以相相,是故相無所相。
自有相事中相不相,至無相中亦無所相一段;與離有相無相至是故相無所相一段,直釋偈本。此中前一段釋偈上半,後一段釋偈下半。
丁三 結齊
相無故,可相法亦不成。何以故?以相故知是事名可相。以是因緣故,相、可相俱空;相、可相空故,萬物亦空。何以故?離相、可相,更無有物。物無故,非物亦無;以物滅故名無物,若無物者,何所滅故名為無物?物、無物空故,一切有為法皆空;有為法空故,無為法亦空;有為、無為空故,我亦空。
此中以相無所相,明可相法無,以相、可相俱空明萬物空——即謂有為相無為相空故,有為法無為法空——,以萬物空明非物無物亦空,以物無物空明一切法及我皆空——此中物者,謂可指別出來之東西也。耶教中謂萬物為上帝所造,故上帝非物,是以耶教之教義,亦同此中破。
丙三 觀一異
觀一異門第六
此門及上一門,皆隨觀相門之線索而來。此一門來意,有三:一、上來雖已正破表相、標相、體相、有相、無相等一切相,但愚者仍橫計相有,故此門縱許其所計之相有而開一異二關以破之,是以應開此門。二、愚者不受上二門破,謂相、可相者,有一、異可得,故就彼所計而破之,應開此門。三、寄相,可相之一、異,遍破諸法之一、異,故開此門。
已明來意,次釋門題。觀門二字,如前釋。凡有相對者,皆可謂之有一、異。此中一、異,具能破、所破二義:一、為能破者,謂如有體用是一,則體即用,用即體,體則不名為體,用亦不名為用,是無體、無用也。若有體用是異,則斯用者誰之用,而體者誰之體哉?又如若有萬法與心是一,則萬法即是心,不應萬法唯心之理。若有萬法與心是異,則萬法何關於心?亦不應萬法唯心之理。此中研相及可相是一、是異法不可得故,即是以一、異為能破也。二、為所破者,謂論主否認相、可相有一異可得,故是所破也。
丁一 發起
復次、一切法空,何以故?
復次、一切法空,標宗;何以故,以下辨意。
丁二 偈釋
戊一 偈文
相及與可相,一、異不可得;若無有一、異,是二云何成?
若云相、可相是一者,則二無分別,相即可相,無相亦無可相也。若云相、可相是異者,則二無關係,相即不能相可相。此中相謂能相,可相謂所相。
對所立能,對能云所,今相、可相之一異既不可得,故相及所相皆不能成立。
戊二 釋文
己一 釋偈
是相、可相,若一不可得,異亦不可得;若一、異不可得,是二則不成,是故相、可相皆空。相、可相空故,一切法皆空。
上來直釋偈文。
己二 救破
庚一 略遮前破
問曰:相、可相常成,何故不成?汝說相、可相一、異不可得,今當說:凡物或相即是可相,或相異可相,或少分是相餘是可相。
問曰一段,救相可相一異不可得之破。
庚二 相可相一
如識相是識,離所用識更無識;如受相是受,離所用受更無受,如是等相即是可相。
以上舉例證相可相一。
庚三 相可相異
如佛說滅愛名涅槃相,愛是有為有漏法,滅是無為無漏法;如信者有三相,樂親近善人,樂欲聽法,樂行布施,是三事身、口業故色陰所攝,信是心數法故行陰所攝:是名相與可相異。
以上舉例證相可相異。三事能作信之相,信是所相之相,是色蘊,實異於行蘊之信,故相與可相之異亦可得。
庚四 相可相亦一亦異
如正見是道相,於道是少分;又生、住、滅是有為相,於有為法是少分,如是於可相中少分名相。
正見是道相,於道是少分者,謂正見是能相,道是所相,但正見是八聖道支之一支,故曰少分。此中謂正見是道中之一分故,與道非異故;正見僅是道中之一分非全故,與道非一故:曰相、可相一、異可得。又生、住、滅能為七十二有為法之能相,而是二十四不相應行之一部分,故生、住、滅之於有為法,亦是非一、非異者,故相、可相一、異可得。按比中之意,可作一圖以明之,圖如下:
可相(所相)………道…………有為法 ◎ 相(能相)………正見………生住滅
此小圈屬於大圈,小圈即大圈,如云湖北人即中國人。但小圈之內包小,大圈之內包大,大圈之所包者未必盡是小圈之所包者,如不能稱中國人盡是湖北人。故曰:非一。今合非一非異之關係點,故曰亦一亦異也。
庚五 結齊
是故或相即可相,或相異可相,或可相少分為相;汝言一、異不成故相、可相不成者,是事不然。
此結明相可相一異可得。
己三 破救
庚一 破相可相一
辛一 以相即可相則無可相破
答曰:汝說或相是可相,如識等,是事不然。何以故?以相可知,名為可相,所用者名為相。凡物小能自知,如指不能自觸,如眼不能自見,是故汝說識即是相、可相,是事不然。
以相可知名可相者,謂可相由能相方可知,故名可相——即所知境。喻能相為茶杯,所知者即茶水,用杯取水而水由杯方得。但杯不能自杯,如眼之不能自見,指不能自觸。若謂相即是可相者,則茶杯即是水,指即其所指,眼即其所見,是空有能相之指、之眼、之茶杯,而無可相之水、之色等也。
辛二 不應分別破
復次、若相即是可相者,不應分別是相是可相;若分別是相是可相者,不應言相即是可相。
合之則不應分之,今既云相即是可相,是合相可相為一,既合之為一,又何能分別為相可相之二哉?
辛三 失因果破
復次、若相即是可相者,因果則一。何以故?相是因,可相是果,是二則一;而實不一,是故相即是可相,是事不然。
相是因可相是果者,謂因能了之因,得所了之果也。若云相即是可相,則因果是一;因果若一,則失因果之用。是相亦無相其可相之用,相既無相其可相之用,則相、可相二俱不立。二既俱不能立,遑云其是一、是異哉?不啻以龜毛與兔角較粗細也。
庚二 破相可相異
辛一 奪相縱異破
汝說相異可相者,是亦不然。汝說滅愛是涅槃相,不說愛是涅槃相;若說愛是涅槃相,應言相、可相異,若言滅愛是涅槃相者,則不得言相可相異。
滅愛之滅即是涅槃,是以若許滅愛是涅槃相,得相義矣而失異義。縱許愛是涅槃相,得異義矣而失相義。
辛二 彼無此存破
又汝說信者三相,俱不異信,若無相則無此三事,是故不得言相可相異。又相可相異者,相復應有相,則為無窮。是事不然,是故相不得異。
凡有異者,必是此雖無時彼亦可存之二物也,如牛異於羊,牛雖死羊猶可存。但無信則無三事,故信與三事不可言異也。
辛三 自相亦相彼破
問曰:如燈能照亦能照彼,如是相能自相亦能相彼。答曰:汝說燈喻,三有為相中已破。又自違先說,汝上言相可相異,而今言相自能相亦能相彼。
第二問答,辨相不能自相,亦不能相彼。
庚三 破相可相亦一亦異
又汝說可相中少分是相者,是事不然。何以故?此義或在一中,或在異中,一異義先已破故,當知少分相亦破。
一異義先已破故,當知少分相亦破,以上破相可相亦一亦異。
己四 結破
如是種種因緣,相、可相一不可得,異不可得,更無第三法成相、可相,是故相、可相俱空。
如是種種因緣至是故相可相俱空,結明所破。
丁三 結齊
是二空故,一切法皆空。
結齊諸法。
丙四 觀有無
觀有無門第七
未講本文,先講此門與他門之比較,以明此門來意。一、第四觀相門觀通相,第五觀有相無相門觀別相,觀一異門重觀別相,此門重觀通相。二、第四門明生相不能生自生他,破相;第五門明相不能相法,破相;第六門明相可相非一異,破相;此門明能相之有無、共離皆不成,破相。三、第二觀有果無果門,觀果之有無;第五觀有相、無相門,觀相之有無;下觀性門,則觀見之有無;此門雖亦同于第五門觀相空,但彼門雙觀相可相以明一切相空,而此門則專寄能相之有無——生滅,以遍觀一切有無法空。四、上二門皆合觀能相所相,此門別觀能相。五、上一門就相與可相之一異觀一切相空,此門就能相有無之一異觀一切相空。六、觀無相品有六門,他五門以相或性或果明相空,此門以相及體與用明相空。
已明來意,次釋門題。觀門二字,如觀一異門中釋。有無之義有多種,今約通別、廣狹以釋此門之有無。若約其通義而言,則有色無色、有見無見、有對無對、有果無果、有相無相、有漏無漏、有為無為、有明無明、有性無性、乃至有生無生等皆是。如長行中云:有無性相違,一法不應共有,如生時無死。可知此中之無,係通指一切之有無,不過揀出生等以為例耳。若約其別義而言,則此中之有無,僅用以代表生、住、異、滅之四相。蓋以有果無果,于第二門中已明;有相無相,于第五門中已明;有見無見、有性無性,于第八門中當明故也。此中有表生、住——或生住異,無表滅——或異滅。如長行中:有——生、住、滅——與無常共生,無常是滅相,是故離無有則不生等句,可知。
若就其狹義而言,此中專明生住之有,異滅之無。若就其廣義而推之,則此中係寄生、住、異、滅之有無,以通明一切之有無也。
丁一 發起
復次、一切法空,何以故?有無一時不可得,非一時亦不可得,如說:
長行中復次至如說,發起以下偈文。此中如說以上,標宗;以下,辨意。
丁二 偈釋
戊一 偈文
有、無一時無,離無有亦無,不離無有有,有則應常無。
有有時若有無,則此有為無所壞,不成為有。有無時若有有,則此無非是無,以有有則不名無故。是以若謂有無同一時有者,則有無皆無也。
最初有之謂生,暫有用之謂住,雖住必變之謂異,雖暫有而終必無之謂滅。對終云始,對無云有,若謂離終有始者,則始者不得謂之始;是以不得謂離滅有生也。且亦不得謂離生有滅,若云離生有滅者,則此滅為誰之滅乎?
水火不同處,光闇無兩存,若云生時滅即俱者,則生必被滅之所滅奪而不生。若云生時常有滅俱有者,則生應常不生矣。
戊二 釋文
己一 釋偈
上以破共、破離、破不離、破有常無,重破離五段釋偈。
有無性相違,一法中不應共有,如生時無死,死時無生,是事中論中已說。若謂離無有有無過者,是事不然。何以故?離無云何有有?如先說:法生時通自體九法共生,如阿毗曇中說:有與無常共生。無常是滅相,故名無常。是故離無,有則不生。若不離無常有有生者,有則常無。若有常無者,初無有住,常是壞故;而實有住,是故有不常無。若離無常有有生者,是亦不然,何以故?離無常有實不生。
己二 救破
問曰:有生時,已有無常而未發,滅時乃發壞是有。如是生、住、滅、老、得皆待時而發:有起時生為用,令有生;生滅中間住為用,持是有;滅時無常為用,滅是有;老變生至住,變住至滅;無常則壞;得常令四事成就。是故法雖與無常共生,有非常無。
問曰一段,救破,此中以體同時用前後救以上之破。
己三 破救
庚一 以體同時用亦同時破
辛一 別破
壬一 生對滅破
癸一 俱有破
答曰:汝說無常是滅相與生共生,生時有應壞,壞時有應生。
此明有無共生,有俱有過。
癸二 俱無破
復次、生滅俱無,何以故?滅時不應有生,生時不應有滅,生滅相違故。
有無若共生者,則有無應俱無,以有無互相奪壞故。
壬二 住對滅破
復次、汝法無常與住共生,有壞時應無住,若住則無壞,何以故?住壞相違故。
無常與住不應共生,以住是存而壞是滅故,如立之於行。
壬三 異對住破
老時無住,住時無老。
異與住不應同時有,以異是變異相而住非變異故。
辛二 總破
是故汝說生、住、滅老、無常、得本來共生,是則錯亂。
此一段,總結以上三段——生對滅等——以明體同時用亦同時之意,以破其計。此中是故汝說生住異滅無常得之句,伏有體雖同時而用非同時,故無錯亂之救。
庚二 以用前後體亦前後破
何以故?是有若與無常共生,無常是壞相,凡物生時無壞相,住時亦無壞相,爾時非是無無常相耶?如能識故名識,不能識則無識相;能受故名受,不能受則無受相;能念故名念,不能念則無念相;起是生相,不起則非生相;攝持是住相,不攝持則非住相;轉變是老相,不轉變則非老相;壽命滅是死相,壽命不滅則非死相:如是壞是無常相,離壞非無常相。
無常之體不應云于生時有也。
庚三 以用未有體則不須破
若生、住時雖有無常不能壞有後能壞有者,何用共生?如是應隨有壞時乃有無常,是故無常雖共生後乃壞有者,是事不然。
滅有為無是無常之天職,亦即是無常之用。若謂七法雖共生而無常未能滅壞彼有故可同時者,則是無常無用也,既無用體何須。
己四 總結
如是有、無共不成,不共亦不成,是故有、無空。
總結以上三段。
戊三 結齊
有、無空故,一切有為空;一切有為空故,無為亦空;有為、無為空故,眾生亦空。
識謂心王,受念即心所,生相謂能起。有生相之用,必應有其體,若用是前後者,故體亦應前後。而汝計體同時用前後,故不應理。且生時謂即有無常之體者,云何證知?又生時若謂有無常之體,此無常之體有何用而須此體?以生時不見此無常之用故。
此中以有為法上之生、住、異、滅之空,推明一切有為法空;以有為空,結明無為及人我皆空。
丙五 觀性
觀性門第八
未講本文,先明大義,明大義分二:
一、釋門題:不釋觀、門,但釋性,釋「性」又分二:
先審名義:若約性相之通義,則性相之名義無定。蓋以性相本可互用,性可表相,相可表性。如云「諸法實相無相,非言說所能及」,此相字即是表諸法離言自性義。又如成唯識論所言之三性,解深密經即名之為三相,是相字可表性義也。性可表相義者,如經所說之異生性及善、惡、無記三性,即是表分齊義、界限義——凡有分齊可取者,皆謂之相。又如起信論所謂之真如相,是性亦可表相義也。
若言性相之別義,則性相各有其假定之義。一、無表現無變異之理體,曰性:無表現者,謂非言說之所能施設,思想之所能緣取也。無變異者,謂於時間、空間上皆無變化轉異也。理謂遍常之理,體謂真實之體。二、有表現有變異之事物,曰相:事謂事情,物謂物象,有變異有表現,反前無表現無變異義應知。
次辨詮旨:一、真實性者:性義,即真實義,常不變異義,真實即性,持業釋也。所明者乃真實之性,非虛妄之性,依士而釋曰真實性。所約不同,所詮亦別,故約遮、表等而真實性之所詮有四:「約遮詮」,曰三無性:一、相無性,以法從緣生,無決定相故;二、生無性,以法從眾緣生,無有自體性故;三、勝義無性,以勝義無相,非言說之所能表示、思想之所能安立故。「約表詮」,曰圓成實性,即二空所顯圓滿成就諸法實性之謂。「約智證」,曰二空真如,謂二空智之所證,即聖者離二障——煩惱障、所知障——之清淨智所行境界。「約泯絕」,——絕謂離四句、百非,泯謂離心緣相、言說相——則曰一真法界,但一真法界亦是強名,既不立以能詮之教,亦遣能證之智,無以名之,強名之曰一真法界耳。
二、幻化性者:即依他起性,亦名如幻性。依他而起,無決定相,無實自體。依他而起,有因緣力,有果報用,非有非無,非實非虛,是曰幻化。即此幻化是眾緣生諸法之性,是以一切法之性皆幻化性,了知其如幻,不取其決定相、實在體,則增益執離;了知其如幻而非無力用,則損減執離,二執離則中道顯矣。
三、妄執性者:即遍計所執自性,謂由能分別之心周遍計度、虛妄分別所執取之若法、若我自性、差別,名曰遍計所執自性。如是自性畢竟空無,等同兔角,妄執為有,故亦曰妄執性。此即楞嚴經所謂以攀緣心為自性也。
三論宗謂一切病不出性、假二病,性病謂計執性病,假病謂執幻病——此謂執幻相是決定相病,如今之哲學者安斯坦輩,謂一切法相皆相對而立,而此一切相對之理,即是絕對的真實性——。論主觀真實性,非于世間言說、妄想戲論上所能建立,既不能表其相,亦不能詮其義。若于戲論上建立真實性、如幻性,實足增益其妄執耳。夫妄執若離,圓成自昭,是以此論于真實性上,雖專約遮詮破而不收,遣而不立,亦即是明幻性、顯實性、申二諦也。學者於此,應察論主之旨。
二、辨來意為三:一、對前諸門辨:前諸門,謂自觀因緣門至觀有無門等門。前諸門破一切法有以明空義,此門破一切法——無——,皆非以明中道。一切執病不外空有,破有執空,破空執有,故此門雙破之。又、前空無生性、相無相性,此無勝義性。空,謂空品之三門,即觀因緣門、觀有果無果門、觀緣門。相,謂相品中之前四門,即觀相門、觀有相無相門、觀一異門、觀有無門。空,從依他起上明無相無性;相,從遍計執上明無相無性;此則從圓成實上明無相無性。
二、對前空門辨:空門,謂空解脫門,即觀因緣門、觀有果無果門、觀緣門三門。前空門破從幻執妄,此破執妄立幻。此謂凡愚於眾緣所生法上執其有決定體相,故前破幻。凡愚橫計有性而以性立相,故此破性。又,空門破依他起無性,此破遍計執無性。此謂前從有為法上破其表現之相,蓋以法依他起,無定相亦無實體故。此從其所妄計上破其妄計之情,蓋以妄心所執者,等同龜毛故也。
三、對前四門辨:前四門謂觀相門、觀有相無相門、觀一異門、觀有無門。前觀一切相不可得,但凡愚復計有性,性有相亦有。彼舉性救相,故此中隨其所舉而隨破之。又、上就相明無相,此就性明無相。就相明無相者,謂從相明無相相。就性明無相者,謂從性明無性相也。前明無時分、方位可取,此明勝義性無。
丁一 生起
復次、一切法空,何以故?諸法無性故。如說:
長行中復次至如說,生起正文。此中伏破愚夫以性立相之計,故曰諸法無性故,標無性宗以破之。如說以下,出因。
丁二 偈釋
戊一 偈本
見有變異相,諸法無有性;無性法亦空,諸法皆空故。
見即現見意,見聞覺知等,悉現見。此中謂吾見有表現之諸法皆變異相矣,實未見有表現而無變異之法性也。遍尋諸法而無此不變異之性,故曰諸法無有性。若決定云有此無性法,是法亦成有性法,是以欲破盡有性法,必亦應曰無性法亦無也。諸法體本來空寂,既不應言法言性,亦不應言法無性。
按:此偈之所破者有多種,今略舉數例以明之:一、此偈上半破一切外道,以一切外道皆計有實我、實法故,即此中所橫計之性。下半破一切小乘,以一切小乘皆計有無人我之實法故,即此中所計無性之性。二、上半破小乘一切有部,以其執一切法有不可變異性故。下半破小乘說假部等,以其執實有無性之假法故。三、上半破俱舍論,以其執有實法性故。下半破成實論,以其執有無性法故。四、上半破小乘法執,以其執有決定法性故。下半破大乘惡取空,以其仍有無善無惡等之道理所取故。
按:此偈所申、所明之義正廣,今且依三性以判其所明、所申:一、上半以依他起性破遍計執性,下半以圓成實性破依他起性。二、上半從依他明無性,下半從勝義明無性。三、上半明無常,以常義即性義故。下半明無無常,以其執別有無常故。四、上半明無我,下半明無無我。
戊二 釋義
己一 直釋偈本
諸法若有性,則不應變異,而見一切法皆變異,是故當知諸法無性。復次、若諸法有定性,則不應從眾緣生;若性從眾緣生者,性即是作法;不作法不因待他名為性,是故一切法空。
此中以相有變異明法無性,謂見一切法皆變異,而所謂不變異者實不可得,故性無也。此中謂體由用彰,性由相見,見其相可知其性。既見今相變異,可知其性亦變異。但真實常如不變異者方謂之性,有變異者皆不得謂之性,故曰見有變異相,諸法無有性也。復次下,以法從緣生明法無性,謂無造作、不變異者曰性,若性從緣作而有者,則性有變異,有變異者必無定相,待眾緣者必無實體,既無實體復無定相,豈可謂之性乎?是故一切法空,結。以體空則用無,性空則相無,今遍尋諸法之性而不可得,故相亦本空也。性相皆空,云何有是法耶?
己二 外過內
問曰:若一切法空,則無生無滅;若無生滅,則無苦諦;若無苦諦,則無集諦;若無苦、集諦,則無滅諦;若無苦滅,則無至苦滅道:若諸法空無性,則無四聖諦。無四聖諦故,亦無四沙門果;無四沙門果故,則無賢聖。是事無故,佛、法、僧亦無,世間法皆亦無,是事不然,是故諸法不應盡空。
問曰一段,外過內。此中謂外人責論主有斷滅見之過。
依生滅流轉而有苦諦,集起眾苦是曰集諦,滅苦集諦是曰滅諦,能通達於苦集滅諦者是曰道諦;志求解脫出家修習者謂之沙門。四沙門果,即聲聞乘之四果,謂:一、預流果,二、斯陀含果,三、阿那含果,四、阿羅漢果。
己三 內離過
庚一 免過
答曰:有二諦:一、世諦,二、第一義諦。因世諦得說第一義諦,若不因世諦,則不得說第一義諦;若不得第一義諦,則不得涅槃。若人不知二諦,則不知自利、他利、共利。如是若知世諦,則知第一義諦;知第一義諦,則知世諦。汝今聞說世諦,謂是第一義諦,是故墮在失處。諸佛因緣法,名為甚深第一義,是因緣法無自性,故我說是空。
此中謂誤世諦為真諦者,即非是知世諦者,亦是不知真諦者。諸佛說一切宛然似幻而有之因緣法,即是以世諦明真諦。蓋一切宛然似幻而有者,常畢竟空寂;而此畢竟空法,即常宛然而有也。是以我說是空,即是明真諦,亦即是申世諦;而汝斥我為斷滅見者,不亦誣乎!
庚二 推過
辛一 約自性破
壬一 牒計
若諸法不從眾緣生,則應各有定性。
上牒計。
壬二 推破
癸一 推無出世法過
五陰不應有生滅相,五陰不生不滅,即無無常;若無無常,則無苦聖諦。若無苦聖諦,則無因緣生法集聖諦。諸法若有定性,則無苦滅聖諦,何以故?性無變異故。若無苦滅聖諦,則無至苦滅道。是故若人不受空,則無四聖諦。若無四聖諦,則無得四聖諦;若無得四聖諦,則無知苦、斷集、證滅、修道,是事無故則無四沙門果;無四沙門果故,則無得、向者。若無得向者,則無佛;破因緣法故,則無法;以無法故,則無僧;若無佛、法、僧,則無三寶。若無三寶,則壞世俗法,此則不然,是故一切法空。
凡夫之妄心,不能了知苦、集諦等必由勝智審諦方能了知。了知一切世間法皆苦,是曰苦聖諦;了知能生苦法之因緣,曰集聖諦;以智擇滅苦集,曰滅聖諦;了知轉染成淨之理,曰道聖諦。是故若不受諸法緣生無性之空,則無四聖諦。今我說是空而汝不受,汝應有無出世法之過矣。
癸二 推無世間法過
復次、若諸法有定性,則無生、無滅、無罪福,無罪福果報世間常是一相,是故知諸法無性。
無因緣法,則無佛與眾生、染淨之別,亦無出家之必要。以計法不從緣生,不特壞出世法,亦壞世間法也。變異非常定故是常必一;是故計諸法有定性,即是計世間相是常、一;謂世間相常、一,不應事理。
辛二 約他性破
壬一 從對待上破
若謂諸法無自性、從他性有者,是亦不然,何以故?若無自性,云何從他性有?因自性有他性故。
對自有他,無自亦無他。
壬二 他亦自破
他性即亦是自性,何以故?他性即是他自性故。
甲稱乙為他,乙稱乙為自。有乙之自身,甲乃能稱之為他,今既無乙之自身,則甲無所稱,是故無自則無他。
辛三 約自性他性有無不成破
若自性不成,他性亦不成;若自性、他性不成,離自性、他性何處更有法?若有不成,無亦不成。
自以外謂之他,有以外謂之無。今自性、他性既非有,是有不立也;有不立,則無有以外之無,是以於自性他性以外,更別無諸法之性也。且自、他二性,能攝一切性,以除自之外凡宇宙一切皆謂之他;今自性、他性既無,故一切諸法皆無性也。
庚三 結破
是故今推求無自性、無他性、無有、無無故,一切有為法空。
丁三 結齊
一切有為法空故,無為法亦空;有為、無為尚空,何況我耶?
以有為法空,結明無為法空;以法空結明生空。
丙六 觀因果
觀因果門第九
此門來意有六:一、無相品中之前四門,觀相之相無;第五門,觀性之相無;此觀因果之相無。二、外人以論主所云之因果——四沙門果等——總救上五門所破之相性,故重開此門以破其總救。三、外人借論主所云之因果,及破上門所破之有——性法之實,性法之假——以立性,謂若有因果則必有法,有法則必有性。蓋謂此法,非無性法即有性法,非有性法即無性法,二者必居其一也。故開此門破之。四、觀緣門明於一一緣及其和合中求果皆不可得,此門所明亦同,但此門更詳明非離此一一緣及其和合外別有因果可得。五、此門所明,乃上門餘意。蓋以此所破,為愚夫迷執論主於上門所破之因果故也。六、前數門皆以推研現有果法之來處空現有之果,此門則推研其果無來處,則當體即空。
丁一 唱起
復次、一切法空,何以故?諸法自無性,亦不從餘處來。如說:
丁二 偈釋
戊一 偈本
果於眾緣中,畢竟不可得,亦不餘處來,云何而有果?
眾緣中,謂一切一一緣中及多緣和合中。畢竟,所包有二義:一、一切空間,二、一切時間。若於一切一一緣中及多緣和合中無果可得者,則無論何地、何時,皆無果可得也。
惟能生果者謂之因;惟本身之所從來者謂之因;且惟自能生其所生之自果,此自果對自因而得名。今果於眾緣中,畢竟不可得,則是能生者不能生其所生;既不能生,不名能生。此既非能生,故亦不應言於餘處——眾緣外——能生此果也。眾緣及餘處既皆不能生果,云何有此果法耶?
戊二 釋義
眾緣若一一中無,若和合中俱無果,如先說。又是果不從餘處來,若餘處來者則不從因緣生,亦無眾緣和合功。若果眾緣中無亦不從餘處來者,是即為空。
直釋偈本之義,是曰釋義。
丁三 結齊
果空故,一切有為空;一切有為法空故,無為法亦空;有為、無為尚空,何況我耶?
此中以果空結明一切法及我皆空。——以上明無相品竟。
乙三 明無作品
丙一 觀作者
觀作者門第十
先釋門題,次明來意。
觀、門二字,如前釋,此中但釋作者義。釋作者分三:一、作者,謂能作果之因緣也。二、作者,謂能觀一切法空之能觀心——此從法上觀作者。三、作者,謂能作之人,或能作之天等——此從人上觀作者。
已釋門題,今明來意,有四:一、無相品之前四門觀有空,後二觀空空,此門則觀能觀之者亦空;蓋謂有能觀之心,即有所觀之境,能觀之心未寂,所觀之境不空。二、鈍根者不能一觀即頓了諸法之體、相、用,是以順先觀性、次相、次用之次第而開此門。三、前諸門皆正明法空,此門傍明人空,以通破內外之執。四、前諸門明諸行皆苦,此中即苦而觀無苦。
丁一 唱起
復次、一切法空,何以故?自作、他作、共作、無因作不可得故。如說:
復次一切法空,總唱;何以故,生起本門所正明之文。
丁二 偈釋
戊一 偈頌本
自作及他作,共作無因作,如是不可得,是則無有苦。
此中最要應先明非自作,蓋以無自則他不立,無自無他、無因亦不成故。——此謂若云無因能作,則此無因即是法也;若是法,則非自即他。苦,謂三界一切之果法。
戊二 長行釋
己一 釋偈本
庚一 正釋偈
辛一 破自作
苦自作不然,何以故?若自作即自作其體,不得以是事即作是事,如識不能自識,指不能自觸,是故不得言自作。
若云自作自,則有三過:一、若已有自體者,何用更作?二、若自體本無者,則自體尚未有,何能作?三、縱許有自體,則其所作者應是他而非自。
辛二 破他作
壬一 奪眾緣無他意破
他作亦不然,他何能作苦?問曰:眾緣名為他,眾緣作苦故名為他作,云何言不從他作?答曰:若眾緣名為他者,苦則是眾緣作;是苦從眾緣生,則是眾緣性,若即是眾緣性,云何名為他?如泥瓶,泥不名為他;又如金釧,金不名為他;苦亦如是,從眾緣生故眾緣不得名為他。
苦以眾緣為其體性,眾緣性即是苦故眾緣不名為他;如瓶體是泥,不應名泥為瓶之他也。
壬二 眾緣本空破
復次、是眾緣亦不自性有,故不得自在,是故不得言從眾緣生果。如中論中說:『果從緣眾生,是緣不自在;若緣不自在,云何緣生果?』
眾緣亦是果法,一一緣皆從其眾緣而生一切,一一緣皆無獨自存在之體性,自體尚無,何能作他耶?
辛三 破共作
如是,苦不從他作、自作,共作亦不然,有二過故。若說自作苦、他作苦,則有自作、他作過,是故共作苦亦不然。
甲能作,乙能作,乃有甲、乙二人共作之事;如一沙不能出油,二沙合亦不能出油也。
辛四 破無因作
若苦無因生,亦不然,有無量過故。
虛空不能頓生萬物,無因豈能作果?
庚二 引經證
如經中說:裸形迦葉問佛:苦自作耶?佛默然不答。世尊!若苦不自作者,是他作耶?亦不答。世尊!若爾者,苦自作他作耶?佛亦不答。世尊!若爾者,苦無因無緣作耶?佛亦不答。如是四問佛皆不答者,當知苦則是空。
經,謂阿含經。裸形迦葉,即印度古代一類苦行外道,彼自稱為離繫子,佛教徒稱彼為無慚外道。答有四種:一、直答;二、分別答——答曰是或非;三、反問答——反問其問題之定義,俾得其題之邊際,便於解釋;四、不答答——蓋欲使其自悟,或以挾惡見邪見而故意為難故。此中之答,即不答答也。大小乘釋此不答之意各別,小乘謂佛以裸形外道挾邪見來問,故不答;大乘謂不答即是表示空意。是以論主引經之此段證作者及所作之空。
己二 諍經意
庚一 總非昧經意
問曰:佛說是經不說苦是空,隨可度眾生故作是說。
小乘人謂佛以外道挾惡見問故不答,非表示空義,大乘人謂不答實是表示空義,意見不同故諍。
問曰以下,係小乘人所說。佛說是經不說是空,總非論主昧經意。
庚二 為論主釋經
辛一 破自
壬一 敘外道意明佛不答
是裸形迦葉謂人是苦因,有我者說:好醜皆神所作,神常清淨無有苦惱,所知所解悉皆是神,神作好醜苦樂還受種種身;以是邪見故問佛苦自作耶,是故佛不答,苦實非是我作。
此中之神,非謂天神,乃謂神我,即俗所稱之靈魂——精神之自我。印度九十六種外道中,除斷見外道外,餘皆計有神我,如勝論——計神我能作好或醜、數論——計神我不能作,但能受而由冥性作,及此中之裸形外道——計神我亦作亦受等。此中佛所以不答者,蓋欲使其自悟其見之非也。
壬二 正破外道
若我是苦因,因我生苦,我即無常。何以故?若法是因及從因生皆亦無常,若我無常,則罪福果報皆悉斷滅,修梵行福報是亦應空。若我是苦因,則無解脫。何以故?我若作苦,離苦無我能作苦者,以無身故。若無身而能作苦者,得解脫者亦應是苦,如是則無解脫。而實有解脫,是故苦自作不然。
外道之計神我,皆計其常,故此中以因果生滅無常之理破之。外道恃修梵行可生梵天,故此中明福報空,奪其所恃。
辛二 破他
壬一 破我他
他作苦亦不然,離苦何有人而作苦與他?
苦不離我,我不離苦。若苦為他人作者,我則不應受,況他自身亦稱自;若云他作苦,即是自作苦;但自作苦於上段已破,故云苦由他作者不應道理。
壬二 破自在天他
印度古代之奉神教者,有二派:一、多神教;二、一神教。奉自在天者,一神教也。彼謂宇宙惟自在天獨尊,此天無所不能、無所不知,人類之苦果樂果皆彼所作。按:歐美人所奉之耶教,及亞洲中部之回教,與此教正同,故耶、回二教亦可同於以下破自在天之破。
癸一 正破
子一 破用
丑一 正破
寅一 以種類不相似破
復次、若他作苦者,則為是自在天作,如此邪見問故佛亦不答。而實不從自在天作,何以故?相相違故。如牛子還是牛;若萬物從自在天生,皆應似自在,天是其子故。
自在天應不能生人,以二者不相似故,如馬之於牛。
寅二 父不愛子破
復次、若自在天作者,眾生不應以苦與子,是故不應言自在天作苦。
自在天應不能生人,以不愛其所生者故,如馬不愛牛子。
丑二 救破
問曰:眾生從自在天生,苦樂亦自在天所生,以不識樂因故與其苦。
此中以眾生不識其所從來,以知供養自在天報乃父之恩,故自在天與以苦,非自在天不愛所生之子,以救上破。
丑三 破救
寅一 以不以樂遮苦破
答曰:若眾生是自在天子者,唯應以樂遮苦,不應與苦。
眾生應非是自在天之子,以自在天不以樂遮眾生之苦故,如人類之於蚤虱。
寅二 供養不得樂果破
亦應但供養自在天則滅苦得樂,而實不爾,但自行苦樂因緣而自受報,非自在天作。
眾生應非是自在天之子,以供養自在天而不得樂果故;見彼供養自在天者亦同諸有不供養自在天者常受苦故;又見彼不供養自在天者,亦有常受樂故。
子二 破體
丑一 有所須破
復次、彼若自在者不應有所須,有所須自作不名自在,若無所須,何用變化作萬物如小兒戲?
上段從自在天與眾生之關係,破自在天之用;此中則直從自在之體上破之。
自在天應不自在,以有所須故,如人須衣食住而多煩累。
丑二 不能自作破
復次、若自在作眾生者,誰復作自在?若自在自作,則不然,如物不自作。若更有作者,則不名自在。
自在天應不自在,縱許為他所作故,如為自在天所作之眾生。又自在天應不自在,以不能自作,如指不能自觸故。
丑三 不能無障礙破
復次、若自在作者,則於作中無有障閡,念即能作。如自在經說:自在欲作萬物,行諸苦行,即生諸腹行蟲;復行苦行,生諸飛鳥;復行苦行,生諸人天。若行苦行,初生毒蟲、次生飛鳥、後生人天,當知眾生從業因緣生,不從苦行有。
自在天應非自在,以所作有障礙,其本願在作人以生天,而必先由苦行作蟲、鳥等故。又自在天應不自在,以須待行苦行方能生故。
丑四 住處作破
復次、若自在作萬物者,為住何處而作萬物?是住處為是自在作?為是他作?若自在作者,為住何處作?若住餘處作,餘處復誰作?如是則無窮。若他作者,則有二自在,是事不然,是故世間萬物非自在所作。
自在天應非自在,以不能自作其依住以造作之處故,以其作種種事物必先有自身所依之處所故。自在天應不自在,以縱許自在天所依之住處他作故。是以自在天應不能作人,以自亦不自在故。
丑五 有求於他破
復次、若自在作者,何故苦行供養於他欲令歡喜從求所願?若苦行求他,當知不自在。
自在經謂:自在天尚行苦行,故人應行苦行。此中謂眾生皆不自在,以汝言必行苦行供養於他——自在天——故。是以自在天亦應不自在,以其行苦行供養於他故,如眾生。
子三 重破用
丑一 隨業變破
復次、若自在作萬物,初作便定,不應有變,馬則常馬,人則常人;而今隨業有變,是故當知非自在所作,是不自在。
重破有二義:一、先破有未盡故;二、顯其用畢竟無,使迷者顯了印可而速離其邪執故。
自在天所作之物不應有變,以所作之物無自作之權故,如人所作之瓶。今眾生以隨其自所造之善惡業,變趣於人、天及地獄,故應非是自在天所作。
丑二 無罪福好醜破
復次、若自在作者,即無罪福、善惡、好醜,皆從自在作故;而實有罪福,是故非自在所作。
人不負善惡好醜之責任,以汝言皆是自在所作故。自在天應不能作,今人以其所作者自有罪福好醜故。
丑三 有所憎愛破
復次、若眾生作自在生者,皆應敬愛念,如子愛父;而實不爾,有憎、有愛,是故當知非自在所作。
眾生皆應愛自在天,汝言眾生是自在天所作故,如子愛父。但眾生亦有憎自在天者,故知眾生非自在天所作也。
丑四 有苦樂破
復次、若自在作者,何故不盡作樂人盡作苦人,而有苦者、樂者?當知從憎、愛生,故不自在;不自在故,非自在所作。
自在天應不自在,以有眾生憎惡之故,如人被他人咒罵。又自在天應不自在,以自在天對眾生有憎有愛故——眾生有苦有樂故——,如人有煩惱而不自在故。是以自在天不能作人,以己亦不自在故,如法從眾緣生而不自在故。
丑五 眾生方便各有所作破
復次、若自在作者,眾生皆不應有所作;而眾生方便各有所作,是故當知非自在所作。
自在天應不能造作自制治眾生,以眾生各有自作之權故。
丑六 修梵行無益破
復次、若自在作者,善惡苦樂事不作而自來,如是壞世間法。持戒修梵行,皆無所益,而實不爾,是故知非自在作。
自在天應不能作人,以人自修梵行之力即可感善果故。
子四 重破體
復次、若福業因緣故於眾生中大,餘眾生行福業者亦復應大,何以貴自在?若無因緣而自在者,一切眾生亦應自在;而實不爾,是故當知非自在所作。若自在從他而得,則他復從他,如是則無窮,無窮則無因。
計自在天者,亦名計不平等因者。彼謂自在天乃獨尊無二無上的,眾生雖竭力造善,其福終不能等於自在天。蓋謂自在天最先而生,無因自有,是以能造作萬物;故萬物之福報,決不能與之平等也。
眾生亦應無因而生,汝許無因而自有果故,如汝所計之自在天。是以自在天應不能生眾生,以眾生乃無因而生者故,如汝計無他物能生自在天。
癸二 結破
如是等種種因緣,當知萬物非自在生,亦無有自在。如是邪見問他作,故佛亦不答。
上結破。
辛三 破共
共作亦不然,有二過故。
若云共能作者,則有二過——自作及他作——,故共亦不作。
辛四 破無因
眾因緣和合生,故不從無因,佛亦不答。
見彼諸法皆從因緣生,而未見無因能生者。假使無因能生,則人可從虛空生而不必從人生。又若虛空能頓生物,則世間相錯亂交雜,不堪設想矣。
庚三 總結非論主
是故此經但破四種邪見,不說苦為空。
是故此經下總結,明論主誤解經意。
己三 申經意
答曰:佛雖如是說從眾因緣生苦,破四種邪見,即是說空。苦從眾因緣生,即是說空義,何以故?若從眾因緣生,則無自性,無自性即是空。
答曰以下,論主申經意。此中謂佛說因緣生義以破外道,而同時即是說因緣空義,蓋以緣生則無自性故也。
丁三 結齊
如苦空,當知有為、無為及眾生一切皆空。
此中以苦空結明法與眾生亦皆空。
丙三 觀時
觀三時門第十一
先釋門題,次明來意。觀、門,如前釋,此中專什三時。
時,謂時分、時節,約其通義而言:則自一剎那乃至不可說數大劫等,總名為時。若約別義而言:則有剎那、秒、刻、點、日、月、四季、年、劫等之別。又約通義而言:則古往今來之年月日刻等統名為時。若約別義而言:則明日非今日,今日非昨日,甲子年非乙丑年,清代非明代,夏季非春季;時分如有其定限時節,各據其期間前去後方能來,等而無間各占其時間之位置也。
三時,謂去、來、今三時也。三時亦名三世,或名三際。佛法中通常皆立三時,或立十世;但他處亦有立二時或立一時者。立十世者:謂去今來各復具三世——共九世;而此九世,則皆在一念上顯區別,合此九世與此一念法,名曰十世也。立二時者,有三種:一、謂有過去、現在而無未來;二、謂有過去、未來而無現在——如希人柏拉圖;三、謂有現在、未來而無過去。立一世者,亦有三種:一、謂僅有過去而無現、未;二、謂僅有現在而無過、未;三、謂僅有未來而無過去、現在也。但本論此門所觀者,則依三時,蓋以時分皆是差別假立,去、今、來三時乃相對而稱、互依而立,是以無時分之觀念則已,若有則應以立三時為正論也。
復次、三時之類別有多種,所謂色法上之三時,心法上之三時,因果法上之三時,一念法上之三時,一世界成、住、壞、空之三時等皆是;而此中所觀者,乃因果法上之三時也。
已釋門題,今明來意:一、前十門破空間,此破時間:時間、空間,世界宇宙之謂。時間、謂時分及歷時分之法,空間、謂方位——上下四方等——及占方位之物。是以不依空間、時間,則不能起思想,而亦無言說;故思想言說之規範,永為空間、時間之所限定。若欲離其戲論,破其妄想,親證一真法界,圓滿如來法身,非打破其時間、空間之觀念不為功也。前十門雖觀一切有為法之體、相、用空寂,足明雖占方分者之一極微亦不可得,以打破凡愚之空間觀念;然時間之觀念未離,仍足以引起將來世界之想像,故開此門以破之。又前十門僅觀得固定物體之空,而有活動事情之妄計仍未破——有計物體本空,而所有者僅是一件一件的事實事情,——欲破此計事情者之妄想,非破時間相不可,故開此門以破之。
今法人柏克森,計有時間而無空間,有心而無物。彼謂心之相狀連綿不斷,僅占有時間而無空間之位置。因心力薄弱時,遂覺有物;雖見有物,但轉瞬間心力復強,實不見有實物也。而所謂占空間上之萬物者,不過是心力薄弱時所餘落之影耳。譬若煙炮將放完時所現之火星。又十九世紀時德人康德,謂本無所謂時間與空間,此二不過是思想上所畫出之二條路線——思想上所帶有之二假相——但所謂實有者,則心與物耳。此二人雖能思惟,惜不得其正,若得本論而通之,則於佛法其庶幾乎!
二、前十門破因前果後,果因同時,此中破果前因後。於時分上言因果,又出三世,故此中觀三世。三、前十門皆以法我為所觀,以空觀為能觀,此中並其能觀者破之。人我本空,非以破故空,而以不明法我無性執為實有,應破其妄執故有能破;是故能破者亦是依妄想而立畢竟空寂,應知非實有所破與能破也。
丁一 唱起
復次、一切法空,何以故?因與有因法,前時、後時、一時生不可得故。如說:
復次至如說,唱起以下之文。此中之因,謂能生果者;有因法、謂果,以此果亦能為後果之因也。是以此中所謂之因與有因法,亦可稱之為果與有果法也。
丁二 偈釋
戊一 偈本
若法先、後、共,是皆不成者,是法從因生,云何當有成?
先、謂因先果後,後、謂因後果先,共、謂因果同時。對果名因,在因位時無所對之果,所謂因者謂誰之因?因理不成,果則不生,故曰是法從因生,云何當有成也?
戊二 釋文
己一 正釋偈本
先因後有因,是事不然。何以故?若先因後從因生者,先因時則無有因,與誰為因?若先有因後因者,無因時有因已成,何用因為?若因、有因一時,是亦無因,如牛角一時生,左右不能相因。如是因非是果因,果非是因果,一時生故。是故三時因果皆不可得。
此中分三:一破先因後果;二破先果後因;三破因果同時。此中有因指果,謂果亦有因法也——此果為後果之因。是故三時因果皆不可得,總釋偈本。
己二 外出內過
問曰:汝破果法,三時中亦不成:若先有破後有可破,則未有可破,是破破誰?若先有可破而後有破,可破已成,何用破為?若破、可破一時,是亦無因,如牛角一時生,左右不相因故。如是破不因可破,可破不因破。
己三 內自免過
庚一 釋過還過破
答曰:汝破可破中,亦有是過。
汝破吾不能破汝,是汝破可破中亦有破不因可破、可破不因過之破。而吾之能破,終不能為汝所破。且汝既有如是等過,是汝終應為吾所破也。
庚二 反成我義破
若諸法空,則無破無可破,汝今說空,則成我所說。
我說諸法空,而汝說無破可破,是汝說成我義也。
庚三 不過加過破
若我說破可破定有者,應作是難。
對病者之病,給病者以藥,藥與病惟關切於病者之體,實無礙於醫生。今我之所以破汝者,為汝有執也,汝執若無,何用破為?所謂把火不能燒虛空也。若我定執我破是實有者,亦是妄執;但我既不爾,汝何得以是作難耶?汝難既不能難我,是故反加諸汝也。
己四 外更立法
問曰:眼見先時因,如陶師作瓶。亦有後時因,如因弟子有師,如教化弟子已後時識知是弟子。亦有一時因,如燈與明。能說前時、後時因、一時因不可得,是事不然。
問曰眼先時因一段,外重立三世因果法之計。上來外人以理立教不成,均此處轉以事實立計,蓋謂理趣不能違事實,而事實可取消空理也。眼見先時因,如陶師作瓶二句,立果先因後法可得計。亦有後時因等句;立果先因後法可成計。亦有一時因,如燈與明二句,立因果同時法可成計。
按:無作門之前,皆正明生因、生果,以後則皆正明了因、了果,如此中所舉之喻可知。
己五 內更破外
庚一 破因先果後
答曰:如陶師作瓶,是喻不然。何以故?若未有瓶,陶師與誰作因?如陶師,一切前因皆不可得。
作瓶等瓦器者名陶師,是對果有因也。然陶師未作瓶時不名陶師,非瓶之因,故汝謂因先果後,不應道理也。
庚二 破因後果先
後時因亦如是不可得,若未有弟子,誰為是師?是故後時因亦不可得。
對弟子而得師名,是對因有果也。然弟子未從師,師未被弟子師之之時,而弟子既不名為弟子,師亦不名為師,是故汝說因後果先不應道理。
庚三 破因果同時
若說一時因如燈明,是亦同疑因,燈明一時生,云何相因?
燈燄與明既云是同時有者,安知燈燄不因於明耶?此喻乃同疑因,不應以之證明因果同時有。
丁三 結齊
如是因緣故,當知一切有為法、無為法、眾生亦空。
此中以三世因果法不成結明一切法我空。
丙三 觀生
觀生門第十二
本品——無作品——及本論,皆以此門為其終結。
此門來意有四:一、前諸門從異法觀生——謂從種種法上觀其生相皆不可得,空一切法;此門即生觀生——謂凡愚計生即法,故論主即此一法上觀其無別生相可得——空一切法。二、前觀生,係從相明體;此觀生,係即體明體。三、前觀生、可生不生,明一切法空;此觀不生亦不生,明一切法畢竟空。四、上門就因果法上之三時,觀一切法無生;此門就生法上之三時,觀一切法畢竟不生。
由上數意,可知本品、本論皆以此為其終結之故。
丁一 總起
復次、一切法空,何以故?生、不生、生時不可得故,今生已不生,不生亦不生,生時亦不生。如說:
丁二 釋
戊一 偈
生果則不生,不生亦不生,離是生不生,生時亦不生。
此中之生法,即是果;生果、謂已生之果法;不生、謂果之尚未生者。初有謂之生,生已故不名生,又生已何用更生,故曰生果則不生。不生,則不名為生,故曰不生亦不生。又既是不生,則應終不能生,以不生者不能為生之因故,如虛空、龜毛等。凡法之生時,非已生生,即未生生,今已生不生,未生亦不生,是法終不生也。是法終不生,何得謂離生已時、未生時外別有生時可得;故曰離是生不生生時亦不生。
戊二 釋
己一 總明三時無生
生名果起出,未生名未起未出,未有生時名始起未成。
此中釋三時之名,故曰總明三時無生。起者,謂果體起於未有;出者,謂果出於因位而至於果位也;生時者,即居於生已、未生之間,謂果初有體而未成果之時也。
己二 別破三時無生
庚一 破已生生
辛一 以無窮破
是中生果不生者,是生生已不生。何以故?有無窮過故,作已更作故。若生生已生第二生,第二生生已生第三生,第三生生已生第四生;如初生已有第二生,如是生則無窮,是事不然,是故生不生。
若生已復生,生則無窮,無窮則生終未能有完成之生果;是故汝不應計已生生也。
辛二 以不定破
復次、若謂生已生、所用生生是生不生而生,是事不然。何以故?初生不生而生,是則二種生:生已而生,未生而生,故汝先定說而今不定。
此中復次若謂生生已生,所用生生是生不生而生者,即是若謂生法已生而生者,則所用以生之生法,即是此初生法不生而生也之義。汝本計生已而生,今汝意又云初生不生而生,是汝說有不定過也。
辛三 以理奪破
如作已不應作,燒已不應燒,證已不應證,如是生已不應更生;是故生法不生。
此中引其餘已決定之同類法作譬,以喻無已生生之理,故曰以理奪破。
庚二 破不生生
此中以其計不生為因而生果,故破之。
辛一 正破
壬一 生不生不合破
不生法亦不生,何以故?不與生合故,有一切不生有生過故,若不生法則不生。
無非是有,不生非生;有無相違,生不生亦相違。相違則不相合,既不相合又何得謂不生而生耶?
壬二 名體擾亂破
若離生有生,則離作有作,離去有去,離食有食,如是則壞世俗法;是事不然,是故不生法不生。
若謂不生生者,則所謂有者雖詮有而亦詮無,一切名體皆屬擾亂,故不應作如是計。
壬三 一切法不生應生破
復次、若不生法生,一切不生法皆應生;一切凡夫未生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皆應生,不壞法阿羅漢煩惱不生而生,兔馬等角不生而生,是事不然,是故不應說不生而生。
此中謂凡夫不應生菩提者,明因未熟不生也。謂阿羅漢不應生煩惱者,明已斷者則不生也。謂兔角不生者,明畢竟無者畢竟不生也。若謂不生法而能生者,則此三種不應生者皆應生也;然兔角等實未見其能生,故不應作如是計。
辛二 救破
問曰:不生而生者,如有因緣和合時方作者,方便具足是則不生而生,非一切不生而生,是故不應以一切不生而生為難。
不生法可有三種:一、無為法不生,二、畢竟無者不生,三、緣缺法不生。此中以緣缺故不生,救破。蓋謂我之所謂不生而生者,非謂一切之不能生者而生,乃謂此時緣缺故名不生,若緣具足則必生,故曰不生生也。
辛三 破救
答曰:若法生時方作者,方便眾緣和合生,是中先定有不生,先無亦不生,有無亦不生,是三種求生亦不可得,如先說。是故不生法不生。
此中以第二觀有果無果門,破其不生生之救。
庚三 破生時生
辛一 以理奪破
生時亦不生,何以故?有生生過,不生而生過故。生時法,生分不生,如先說。未生分亦不生,如先說。
間於生已、未生之時,謂之生時。上來已明生已不生,不生亦不生,故間於二者之生時亦不應生也。若橫計生時生,則汝有生生、不生而生之二過也。
辛二 以無體破
復次、若離生有生時,則應生時生,而實離生無生時,是故生時亦不生。
依生建立生時,生既不生,故生時無體也。
辛三 以二體破
復次、若人說生時生,則有二生:一、以生時為生,二、以生時生。無有二法,云何言有二生?是故生時亦不生。
此中以生時為生者,謂以生時為所生法也。以生時生者,謂從生時所生法也。汝若計生時生者,則有二生,但生時實無此能生、所生之二法,是故汝言生時生不應道理。
辛四 以無依破
復次、未有生,無生時,生於何處行?生若無行處則無生,是故生時亦不生。
此中之依,謂生時之所依,生時之所依乃生已與未生。上來已明生已不生,不生不生,是終無有生;既終無有生,則汝所計生時之生,將於何處現行耶?
己三 總結三時無生
如是生、不生、生時皆不成,生法不成故,無生、住、滅亦如是。
此中住、表住法,謂住即法也。滅、表滅法,謂滅即法也。此段以生已、不生、生時皆不成,結明生法不成;以生法不成,結明住法與滅法皆不成。住法不成者,謂已住、未住,住時皆不成也。滅法不成者,謂滅已、未滅、滅時皆不成也。
丁三 結齊
生、住、滅不成故,則有為法亦不成;有為法不成故,無為法亦不成;有為、無為法不成故,眾生亦不成。
此中以生住滅不成,結明有為法空;以有為法空,結明無為法空;以法空結明生空。
甲三 結分
是故當知一切法無生,畢竟空寂故。
自觀生門之文觀之則此末二句是故當知一切法無生,畢竟空寂故,用以結明此門之宗旨。但自全論觀之,則此二句即是用以總結十二門也。蓋以十二門中以觀生門為十二門之終結,而觀生門以此二句為其終結,故此二句亦即是用以結明十二門之旨也。是以此二句攝入三分中之結分。此中是字,總指十二門;故字,即理由義。是故當知一切法無生畢竟空寂故,謂由上十二門所明之理,應知一切法之性、相、用無始無起,無始無起則一切法本來空寂,亦畢竟空寂也。
學者凡讀一論,應知此一論所宗以立論之點,得此論之宗點,則思惟乃有線索;思惟有線索,則其比量既可得其正,而其理想之所入亦必甚深。如是,則此論之精處、微處、偏勝處、要處,皆為讀者之所領得而無餘矣。此十二門論之所宗,而以之為其總持者,即是大分深義之空義;而論主之旨,即在使讀者依十二門之言教,離盡一切戲論分別,悟入大分深義之空義,發無得正觀,起二空智,通達二空真如之理,得無生法忍,即證大分深義之空相也。蓋以所謂空相者,即諸法之實相也。所謂空義者,即無生無法之義。所謂二空真如之理者,即諸法之實性。所謂二空智者,即是無生法智,以其能親證無生、能親證無法也。所謂無生法忍者,即親能斷除一切煩惱惑癡,親能印證一切實相,認可諸法真理之謂也。此無生法智與無生法忍,係同時而有,蓋以此智乃由不離正定之正觀所發,此忍乃由不離正觀之正定所成。所謂定者,即一切戲論分別皆不能動之之謂。所謂觀者,謂心極清淨而思惟如如不昧、明了昭昭也。此論之前三門,觀緣生無性以明生空;中六門,觀諸法相性、有無、一異不可得,以明法空;後三門,觀作、時、生以雙印二空;而末復以是故當知一切法無生畢竟空寂二句,以印定之、以結明之。是故知此論之所宗而以之為其總持者,乃大分深義之空義也。
佛法藏如海難尋,得其宗點乃易明。所以去歲我所作之總抉擇談中,立三宗以總持一切佛教大乘經論。此三宗乃依三性而立:一、真如宗:依托圓成實自性而施設言教,唯立無破,其經論則以華嚴、法華、佛性、起信等為代表。二、唯識宗:依托依他起自性而施設言教,有破有立,其經論則以解深密、成唯識等為其代表。三、般若宗:依托遍計所執自性而施設言教,唯破無立,其經論則以大般若經、中、百論等為其代表。此三者之中,真如宗之所依——圓成實性——雖最高,而其見效於眾生每最劣;蓋以此宗所明者,多是佛知見之境界,苟非利根上智者,惟足藉此起信而已。唯識宗之所依——依他起性——處中,其見效於眾生亦恆處中。蓋以其所明者,皆眾生與菩薩之境,無論上根、下根,讀此即可於佛法得解,雖不能即起行、得證,亦不僅起信而已。至於般若宗之所依——遍計執性——雖最低,而其效於眾生實為最勝。蓋以其能破盡一切戲論妄想,戲論妄想若離,正觀自發,無論上根、下根,由此即當入勝解行,非僅信解而已也。由此觀之,學者於此十二門論,應勿草草讀過之也。
【經文資訊】《太虛大師全書》第 X07 冊 No. TX07n0005 第五編 法性空慧學(第9卷-第16卷)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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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即序述,此分總述造論意,故曰序分。此分分五:前一標宗,中三辨意,後一會宗。
今當略解摩訶衍義一句,第一、標略解大乘為本論之宗也。
各論發端與終結之文,雖各不同,然通常皆以皈敬請加開端,以利益迴向終結,而正宗分則居其中。獨本論開門見山,發端即標明大乘之宗義,而以其所明之大乘義今已究竟為終結。若以之對照他論,此論既不以皈命始,亦不以利益終,則此論之全部皆應屬正宗分。以此論係從廣論中約出之精要,故全部之所明者,皆係正宗,例如心經可知。
普通申佛教之論,常以皈命章之下,用問答體以開端。而本論直標說曰者,既以龍樹在當時道望高勝,無小乘人或外道敢於詰難;復以本論非隨時應機之言,乃直說大乘甚深空義之精要者,故亦非弟子等所能興問也。
隨順現在之時機因緣,應說所應說之法,故曰今當。略,即非廣義。解,即釋明義。摩訶衍,即大乘義。義,即大分深義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