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八
如是四緣。依十五處義差別故。立為十因。云何此(十因)依十五處立。
宗鏡云。十因者。隨說因。為諸法先導之門。觀待因。了現得作用之事。牽引因。則令成自果。攝受因。則能攝萬緣。生起因。令萬類能生。引發因。使諸果成辦。定異因。則種類各別。同事因。則體總一如。相違因。能起障礙之門。不違因。隨順緣生之理。
△二正釋二。初明十因依十五處立。二以二因攝上十因。初中十。初隨說因依於語依處立(至)。十不相違因。依於不障礙依處立。今初。
一語依處。謂(有一)法(必有一)名(如名取相之)想。所起語(言之)性。即依此處立隨說因。謂依此語。隨見聞等說諸義故。此即(以)能說(之語。)為所說(諸義之)因。有論說此(隨說因)是名想見。由如名字取相執著。隨起說故。若依彼(論所)說。便(可以)顯此因是語依處。
有論。指集論也。餘可知。
△二觀待因。依於領受依處立。
二領受依處。謂所觀待(有)。能(受)所受(之)性。即依此處立觀待因。謂觀待此(能受所受。)令彼諸事或生或住或成或得(故)。此(領受依處)是彼觀待因。
能所受者。如手為能受。所持之物為所受等。舉業時萟為能受。科名甲第為所受等。乃至淨業為能受。淨土為所受等。觀待所受之果。乃立能受之因。令彼舉業淨業等事。未生者生。[A1]已生者住。未成者成。未得者得也。
△三牽引因。依於習氣依處立。
三習氣依處。謂(於)內外種未成熟位。即依此處立牽引因。謂能牽引遠自果故。
內種。謂不共種。外種。謂共種也。由此習氣相續相牽。令後自果漸漸成熟。即種引種令不斷絕。名牽引因。
△四生起因。依於有潤種子依處立。
四(三)有潤(生)種子依處。謂內外種[A2]已成熟位。即依此處立生起因。謂能生起近自果故。
謂三有種子。[A3]已經愛取所潤。故能近生自果。名生起因。
△五攝受因。依於六依處立。
五無間滅依處。謂心心所等無間緣。
六境界依處。謂心心所(之)所緣緣。
七根依處。謂心心所所依六根。
八作用依處。謂於所作業(一切)作具(之)作用。即除種子(之外。所有)餘助現緣(皆名作具)。
九士用依處。謂於所作業(一切能)作者(之)作用。即除種子(之外。所有)餘作現緣(皆名作者)。
十真實見依處。謂無漏見(唯)。除引自種(外。但)於無漏法能助引證(者。皆名為真實見)。
總依此六(處)立攝受因。謂攝受(前)五(能)。辦(世間)有漏法。具攝受六(能)。辦(出世)無漏(法)故。
△六引發因。依於隨順依處立。
十一隨順依處。謂無記(法)染(法)善(法之)現(行)種(子一切)諸行。能隨順同類勝品諸法。即依此處立引發因謂能引起同類勝(無記勝染勝善)行。及能引得無為法故。
無記引發無記。染引發染。善引發善。後倍於前。故名勝品。善又兼能引得無為。以無為性。雖自平等。由善品力滅無記染性乃顯現故也。
△七定異因。依於差別功能依處立。
十二差別功能依處。謂有為法。各於自果有能起(能)證差別勢力(望所生果不相雜亂)。即依此處立定異因。謂各能生自界等果。及各能得自界果故。
差別功能。即色心等各別種子。且約十八界言。根定非塵等。塵定非識等。識定非根等。又眼定非耳等。色定非聲等。眼識定非耳識等。各自種子。各於自果能生能住能成能得。故名為定異因。文中但舉生得。影略住成也。
△八同事因。依於和合依處立。
十三和合依處。謂從(第二)領受(依處)乃至(第十二)差別功能依處。於所生住成得果中有和合力。即依此處立同事因。謂從(第二)觀待(因)乃至(第七)定異(因。)皆同生等一事業故。
合前十一依處。總名和合依處。合前六因。總名同事因也。以同一生果住果成果得果之事業故。
△九相違因。依於障礙依處立。
十四障礙依處。謂於生住成得[1]果中能障礙法。即依此處立相違因。謂彼能違生等事故。
如染能障淨。淨亦障染。有漏能障無漏。無漏亦障有漏。皆名為相違因。
△十不相違因。依於不障礙依處立。
十五不障礙依處。謂於生住成得事中不障礙法。即依此處立不相違因。謂彼不違生等事故。
不必增上相助。但令不相障礙。即名不相違因也。初明十因依十五處立竟。
△二以二因攝上十因二。初標。二釋。今初。
如是十因。二因所攝。一能生。二方便。
△二釋為二。初通攝。二局攝。初中二。初引菩薩地。二引有尋等地。皆瑜伽論十七地中之名也。初又二。初引文。二釋義。今初。
菩薩地說。牽引種子。生起種子。名能生因。所餘諸因。方便因攝。
△二釋義。
此(菩薩地。乃)說牽引生起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凡六因)中諸因緣種(各有生熟之別。若在)。未成熟位。名牽引種(若至)。[A4]已成熟位。名生起種。彼(上文所說)六因中(之)諸因緣種。皆攝在此(菩薩地所說牽引生起)二位中故。雖有現起(亦)是能生因。如(彼隨說觀待攝受相違)四因(之)中(皆有能)。生自種(子)者。而多間斷(所以)。此(菩薩地)略不說(之。)或(四因中現起之行。能)親辦(種)果(者。雖是現行。)亦立種名。如說現行穀麥等(亦得名為)種(故)所餘因。謂初(隨說)二(觀待)五(攝受)九(相違)及(牽引等)六因中(之)非因緣法(此等)。皆是生(因緣種)熟因緣種(之)餘。故總說為方便因攝。非(可謂)此(菩薩地中牽引生起)二種。唯屬彼(前所說十因中之牽引生起)二因(以)。餘(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四因(之)中(亦)。有因緣種故。非唯彼(前所說十因之)八(一概)。名所餘因(以)。彼(前所說牽引生起)二因(之中。)亦有非因緣種故。
菩薩地中所說牽引種子生起種子。其名雖同十因中之三牽引因四生起因。而義有異。故特釋之。
△二引有尋等地二。初引文。二釋義。今初。
有尋等地。說(唯)生起因是能生因。餘(皆)方便(因)攝。
△二釋義。
此文意說(牽引等)六因中(若)現(行若)種(子但)是因緣(攝)者。皆名(為)生起因。能親生起自類果故。此所餘因。皆方便攝。非(可謂)此(有尋等地所說)生起(之因。)唯屬彼(前所說十因中之生起)因(以)。餘五因中(亦)。有因緣故。非唯彼(前所說十因中之餘)九。名所餘因(以)。彼(前所說)生起因中(亦)。有非因緣故。
有尋等地所說生起因。其名亦同十因中之生起因。而義亦異。故特釋之。初通攝竟。
△二局攝。
或菩薩地所說牽引(種子)生起種子。即彼(十因中所說牽引生起)二因。所餘諸因。即彼(十因中之)餘八。雖(牽引生起)二因(之)內(亦)。有非能生因。而因緣種勝。顯故偏說。雖餘因內(亦)。有非方便因。而增上者多。顯故偏說。
有尋等地說生起因是能生因。餘(皆是)方便者(亦可此中所說)。生起。即是彼(十因中之)生起因(此中所說)餘因。應知即彼(十因中之)餘九。雖生起中(亦)。有非因緣種。而去果近親。顯故偏說。雖牽引中。亦(必)有因緣種。而去果遠疎。隱故不說。餘(九皆)方便攝。准上應知。
准上應知。謂九因內。雖有非方便因。而增上者多。顯故偏說也。初明依處立因竟。
△二明依處攝因。二。初問。二答。今初。
所說四緣。依何處立。復如何攝十因二因。
一問四緣依處。二問四緣攝因也。
△二答為二。初答四緣依十五處。二答四緣攝十因二因。今初。
論說因緣。依種子(依處)立。依無間滅(依處。而)立等無間(緣。)依境界(依處。而)立所緣(緣)依所餘(依處。而)立增上(緣)。
此引論正答也。下復申明通攝局攝。
此中(所言)種子。即是三(習氣依處。)四(有潤種子依處。)十一(隨順依處。)十二(差別功能依處。)十三(和合依處。)十五(不障礙依處如是)六依處中(之)因緣種攝。雖(於)現(起之初語依處。二領受依處。五無間滅依處。九士用依處。如是)四處亦有因緣。而多間斷(是故)。此略不說。或彼(現行)。亦能親辦自(種子)果。如外麥等。亦立種名。
此明因緣依種子立。約通攝也。
或(此中)種子(之)言。唯屬第四(有潤種子依虗。)親疎隱顯。取捨如前。
此明因緣依種子立。約局攝也。准前局攝義可知。
言無間滅(依處及)境界(依)處者。應知總顯(等無間及所緣)二緣(之)依處。非唯五(無間滅依處)六(境界依處定屬二緣。以)餘(十三種)依處中。亦有中間(等無間及所緣)二緣義故。
此明依無間滅立等無間。依境界立所緣。亦有通攝義也。
或(此所言無間滅及境界者。)唯(指)五六。餘處雖有。而少隱故。略不說之。
此明無間滅及境界。亦有局攝義也。增上緣寬。故不必辨。勝答四緣依十五處竟。
△二答四緣攝十因二因。
論說(四緣中之)因緣(即二因中之)。能生因攝(四緣中之)。增上緣性。即(二因中之)方便因(四緣)。中間(之等無間及所緣)二緣(即十因中第五)。攝受因攝。雖方便(因)內。具後三緣。而增上(緣)多。故此偏說。餘(九)因(中)亦有中間二緣。然(唯)攝受(因)中。顯故偏說。初能生(因)攝(因緣義。)進退如前。
既知十因攝歸二因。則知四緣亦二因攝。既知二因可攝十因。則知四緣亦攝十因。若以四緣對二因。則因緣是能生因。餘三皆方便因也。若以四緣對十因。則因緣攝彼能生。等無間及所緣緣攝彼攝受。增上攝彼餘八。然亦各各有通有局。如前進退可思。二明依處攝因竟。
△三明因緣依處得果二。初問。二答。今初。
所說因緣。必應有果。此果有幾。依何處得。
一問因緣得果。二問果數有幾。三問果之依處。
△二答三。初明果唯五數。二答依處得果。三答因緣得果。今初。
果有五種。一者異熟。謂(前六識所作)有漏善及不善法(引滿二業)。所招自相續(之真異熟。及)異熟生無記(總名為異熟果)。
異熟凡有四義。一異時而熟。謂受果時。非造因時。二異性而熟。謂因通善惡。果唯無記。三異類而熟。謂一趣造業。五趣受報。四異聖而熟。謂依二障種子建立。言有漏者。簡無漏善不招異熟果也。由發業無明所造善及不善。名為引業。能招總報。名真異熟。由潤生無明所造善及不善。名為滿業。能招別報。名異熟生。真異熟。即第八果報識體。異熟生。即報得諸心心所諸根器界種種差別。此真異熟及異熟生。同屬無記性攝。依此復起善惡。而體非善惡故。
二者等流。謂習善等(三性)所引同類。或似先業(而)後果隨轉。
平等流類。故名等流。然有二種。一真。二似。一真等流者。前世習善。今亦生而好善。前世習惡。今亦生而喜惡。或施或慳。或淨或染。或忍或瞋。或進或懈。或定或散。或智或愚。或信不信。或貪無貪。或慚無慚。或害不害等。無量差別。生性即然。不假熏習。皆真等流也。二似等流者。夙世慈心不害。今感長壽無病。夙世損害眾生。今感短命多病。夙世不慳不貪。今感富饒安樂。夙世慳貪偷竊。今感貧窮失脫。夙世不犯外色。今感眷屬貞良。夙世多犯邪婬。今感妻孥邪僻。夙世實語義語軟語和合。今感口氣香潔。發言誠證。聲音清朗。辨才不斷。夙世妄言綺語惡口兩舌。今感謇喫瘖瘂。言無人信等。種種後果。並隨先業而轉。皆似等流也。
三者離繫。謂無漏道斷障所證善無為法。
無為法性。無去來今。由二障故。令不顯現。生空法空二觀。名無漏道。以無漏道斷二障種。則證二空所顯真如。以出纏故。名離繫果。二乘斷煩惱障。離分段繫。大乘斷所知障。離變易繫也。
四者士用。謂諸作者假諸作具所辦事業。
作者名為士。即士農工商等是也。作具名為用。即文筆學問器。械伎術等是也。所辦事業名為果。即功名富貴穀麥器物等是也。
五者增上。謂除前四(果外。其)餘所得(之)果。
如眼識是眼根之增上果。耳識是耳根之增上果。乃至身不散壞。是命根之增上果等。宗鏡云。異熟則因生果熟。異時而成。等流則因果性同。流類無濫。增上則力用殊勝。能助他緣。士用則功業所成。能獲財利。離繫則斷障證真。超諸漏縛。初明果唯五數竟。
△二答依處得果三。初引文。二約通釋。三約局釋。今初。
瑜伽等說。習氣依處。得異熟果。隨順依處。得等流果。真見依處。得離繫果。士用依處。得士用果。所餘依處。得增上果。
△二約通釋。
(當知此中)習氣處言(乃通)。顯諸依處感異熟果一切功能(不單指習氣依處)。隨順處言(乃通)。顯諸依處引等流果一切功能(不單指隨順依處)。真見處言(乃通)。顯諸依處證離繫果一切功能(不單指真見依處)。士用處言(乃通)。顯諸依處招士用果一切功能(不單指士用依處)。所餘處言(乃通)。顯諸依處得增上果一切功能(不盡收餘十一依處)。不爾便應(所餘處言)太寬(習氣隨順真見士用處言)。太狹。
△三約局釋。
或(此中所言)習氣者。唯屬第三(習氣依處。)雖異熟因。餘處亦有。此(習氣依)處亦有非異熟因。而異熟因。去果相遠。習氣亦爾。故此偏說(此言)。隨順。唯屬第十一(隨順依)處。雖等流果。餘處亦得。此(隨順依)處亦得非等流果。而此(等流)因招(善惡)勝行相顯。隨順亦爾。故偏說之(此中)。真見處言。唯詮第十(真見依處)雖證離繫。餘處亦能。此(真見依)處亦能得非離繫(之果。)而此(真見)證離繫相。顯故偏說(此中)。士用處言。唯詮第九(士用依處。)雖士用果。餘處亦招。此(士用依)處亦能招增上等。而名相顯。是故偏說(此中)。所餘(處言。)唯屬餘十一處。雖十一處。亦得餘果。招增上果。餘(四依)處亦能。而此十一。多招增上。餘(四依處。)[A5]已顯餘(之四果。)故此偏說。
文義並顯可知。二答依處得果竟。
△三答因緣得果。
如是即說此五果中。若異熟果(則以)。牽引生起定異同事不相違(之五)因。增上緣(之一緣而)得。若等流果(則以)。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之七)因。初(因緣)後(增上之二)緣(而)得。若離繫果(則以)。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之五)因。增上緣(之一緣而)得。若士用果。有義(以)。觀待攝受同事不相違(之四)因。增上緣(之一緣而)得。有義(以)。觀待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之八)因(但)。除所緣緣(之一緣。以)餘三緣(而)得。若增上果。十因四緣一切容得。
士用果中二義。第二為正。餘可知。二傍論十因竟。
△三正示緣生二。初結前起後。二釋緣生相。今初。
傍論[A6]已了。應辯正論。
△二釋緣生相二。初明種現生分別。二明現種生種子。初中二。初明前半頌種生分別。二明後半頌現起分別。今初。
本識中種。容作三緣生現分別。除等無間。謂(八識)各(有)親種。是彼(八識現行之親)因緣(即此種子。是第八識之相分故)。為所緣緣於能緣者。若(此識)種於彼(現識)有能助力。或不障礙(即皆)。是增上緣。生淨現行。應知亦爾。
初本識中種下。先明生染分別。次生淨現行下。例明生淨分別也。除等無間者。唯依現識前後相望。立此緣故。言能緣者。即指第八識及相應五心所之見分。
△二明後半頌現起分別二。初明染分別。二明淨分別。初中二。初總標。二別釋。今初。
現起分別展轉相望。容作三緣。無因緣故。
一者種引種。二者種生現。三者現熏種。皆有因緣義。今以現望現。故無因緣義也。
△二別釋五。初約有情自他相望。二約自八識展轉相望。三約自類前後相望。四約同聚心心所相望。五約同體四分相望。今初。
謂有情類自他展轉。容作(增上及所緣之)二緣。除等無間。
△二約自八識展轉相望。
自八識聚展轉相望。定有增上緣。必無等無間。所緣緣義。或有或無(第)。八於(前)七有(所緣緣義。謂第七緣八之見分。前五緣八之相分。第六通緣八之見相二分故。若前)七於(第)八(則)無(所緣緣義。以)餘七非八所仗質故。第七於(前)六。五(識)無(所緣緣義。以五識不緣第七識故。唯)一(第六識)有(緣第七之義。)餘六(識)於彼(第七識。)一切皆無(以第七不緣前六故)。第六於(前)五(識。)無(所緣緣義。)餘五(識)於彼(第六識)有(所緣緣義。)五識唯託第八(識之)相(分為本質)故(所以不緣第六識也)。
△三約自類前後相望。
自類前後。第六容三(惟除因緣)。餘(第八第七前五。皆更)除所緣(以但)。取現境故(若)。許五(識)後(念)見(分得)緣前(念之)相(分)者(則)。五(與)七(自類)前後亦有三緣。前七(轉識)於(第)八(識。)所緣(緣義亦可)容有(以前七現行)。能熏成彼(第八識中)相見種故。
初正釋自類相望。次前七於八下。復追補展轉相望中未盡之義也。若論餘七非八所仗質義。則無疎所緣緣。若論現行熏種子義。則亦容有疎所緣緣。以種子由現行之所熏變。不異相分仗本質而得變起故。
△四約同聚心心所相望。
同聚異體展轉相望。唯有增上。諸相應法。所仗質同。不相緣故。或依見分。說不相緣(若)。依相分(而)說(亦得)。有相緣義。謂諸相分。互為質起。如(第八)識中種(子是相分。)為觸等(五心所)相(分之本)質(若)。不爾(者生)無色(界。既無身器。)彼(觸等五心所)應無(所緣)境故。設許(無色界亦)變(為定果)色(然觸等五)。亦定緣種(子而變似種相。)勿(可謂相應心所之)相分境。不同(心王所緣之本)質故。
心與心所和合似一。故名同聚。然其相用各別。故名異體。各各見分。決不互緣。各各相分亦得互為所仗本質。如無色界。現無身器。唯以本識所藏諸法種子為相分境。相應觸等五心所。託此本識相分種子以為本質。變似種子之相而為所緣。若不許彼互為質起。則應觸等無所緣境。縱許無色有定果色。而心所心王。所緣必同。未有心王既緣三類性境。心所不同本質變起相分者也。
△五約同體四分相望。
同體相分。為見(分之增上及所緣)二緣。見分於彼(相分。)但有增上(緣之一義。)見與自證。相望亦爾。餘(自證分及證自證分之)二展轉(相望。)俱作(增上所緣)二緣(須知)。此中不依種相分說。但說現起互為緣故。
見與自證相望亦爾者。見於自證。能為二緣。自證於見。但有增上。以見分不能緣自證故。初明染分別竟。
△二明淨分別。
淨八識聚。自他展轉皆有所緣(以四智相應心品)。能徧緣故。唯除見分非相(分之)所緣。相分理無能緣用故。
圓鏡平等觀察。皆具本後二智。成所作智。唯是後得。根本實智。但緣真如。後得權智。徧緣假實色心有漏無漏有為無為過現未來一切諸法。是故自他展轉。皆得有所緣緣義也。且約同體四分相望。有十二重。一見分緣相分。以現量證故。即是變帶。二見分緣見分。三見分緣自證分。四見分緣證自證分。以無迷隔故。了了自知故。皆是挾帶。五自證分緣相分。以從自體所現故。亦是變帶。若約性宗。元是菩提妙淨明體。云何於中有是非是。亦是挾帶。六自證分緣見分。與本染時不異故。七自證分緣自證分。當體無迷故。八自證分緣證自證分。亦與染時不異故皆是挾帶。九證自證分緣相分。即心之相故。十證自證分緣見分。即心之見故。十一證自證分緣自證分。與本染時不異故。十二證自證分緣證自證分。當體無迷故。變帶挾帶。准自證分可知。唯有相分。終不能緣見分。以既名為相分。則是心所變影。決定無有能緣之用。若謂能緣。不應理故。夫至佛果位中。相分尚無能緣之用。況染位哉。今浮塵勝義兩種五根。與器世界四大五塵。同是第八識之相分。本無親疎。乃妄分別一為有情。一為無情。迷謬甚矣。又六塵緣影。秖是獨頭意識相分。而大佛頂經之中。阿難妄認為心。不啻迷頭認影。故如來直斥之曰。咄。阿難。此非汝心。此是前塵虗妄相想。乃解者妄指此為六識。尤可笑矣。問曰。若謂相分理無能緣之用。則天台所立境照境及境照智。復云何通。答曰。此中自有二義。一者名融義別。二者名義俱融。言名融義別者。約有分別色照無分別色。為境照境。約有分別色照無分別識。為境照智。有分別與無分別。既得同名為識。亦得同名為色。故其名融。有分別方為能照。無分別但為所照。故其義別。此與相分理無能緣用之義仍同也。言名義俱融者。本是妙明無上菩提淨圓真心。妄為色空等相分。及與聞見等見分。如於一月。妄見二月。誰為是月。又誰非月。則盡理而言。有十六重。其十二重。[A7]已如上說。更作四重。一相緣相。二相緣見。三相緣自證。四相緣證自證也。問曰。既云誰為是月又誰非月。即所謂此見及緣元是菩提妙淨明體。云何於中有是非是。此則尚不名一。云何有二。尚非有二。云何有四。尚非有四。云何妄作十六重耶。答曰。不離汝問。即成我答。汝既云尚不名一。則知一亦無性。故不妨舉體作二作四作十六也。若不許作二作四作十六者。便是定一。云何得言尚不名一耶。且如月若定二。何故好目仍見是一。月若定一。何故揑目便見有二。然揑目但見其二。不知其一。好目既知其一。亦知其可以隨捏成二。知二不知一者。迷情也。知一亦知二者。妙解也。若謂約俗諦則有四分一十二重。約真諦則無能緣所緣者。便是真俗分張。真則定一而不異。何殊數論之法性定一。俗則定異而不融。何殊勝論之法性定異。況伽他云。心意識八種。俗故相有別。真故相無別。相所相無故。謂俗是真家之俗。如金之為器。器別則金亦別。非離真諦而俗諦自能成別也。真是俗家之真。如器之即金。金無別則器亦無別。非撥俗諦而真諦自居相外也。故宗鏡云。唯識大約有二種。一具分。二不具分。以無性理故成真如隨緣義。則不生滅與生滅和合。非一非異。名阿賴耶識。即是具分。若不全依真心。事不依理故。唯約生滅。便非具分。有云影外有質為半頭唯識。質影俱影為具分者。此乃唯識宗中之具分耳。又引楞伽經釋云。八識皆有生滅。皆名轉相。八識皆動。盡名業相。八之真性。盡名真相。噫。可以思矣。初明種現生分別竟。
△二明現種生種子二。初問。二答。今初。
既現分別緣種現生。種亦理應緣現種起。現種於種。能作幾緣。
△二答。
種必不由中二緣起(以必)。得(現起)心(及)心所(乃)。立彼(等無間緣所緣緣之)二(義)故。現於親種。具作二緣。與非親種。但為增上。種望親種。亦具二緣。於非親種。亦但增上。
[A8]已上廣釋頌義中正釋緣生竟。
△二結斥指廣。
依斯內識互為緣起。分別因果理教皆成。所執外緣。設有(亦復)無用。況違理教。何固執為。
此先結斥也。
雖分別言。總顯三界心及心所。而隨勝者。諸聖教中多門顯示。或說為二三四五等。如餘論中具廣分別。
此復指廣也。二。謂染分別淨分別。或真識現識。或不墮意墮意等。三。謂心意識等。四。謂善不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等。五。謂因果苦樂捨等。初釋分別由何難竟。
△二釋生死由何難二。初申難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雖有內識而無外緣。由何有情生死相續。頌曰。由諸業習氣。二取習氣俱。前異熟既盡。復生餘異熟。
△二以論釋成四。初家約業取相續釋。第二家約習氣相續釋。第三家約障支相續釋。第四家約因緣相續釋。四釋俱有義理。而第四家尤長。然亦不得廢前三釋也。今初。
論曰。諸業。謂福非福不動。即有漏善不善思業。業之眷屬。亦立業名(以能)。同招(酬)引(業及酬)滿(業之二種)異熟果故。此(業)雖纔起無間即滅。無義能招當異熟果。而熏本識。起自功能。即此功能。說為習氣。是業氣分熏習所成。簡曾現業。故名習氣。如是習氣展轉相續。至成熟時。招異熟果。此顯當果勝增上緣。
此釋頌中第一句也。善業名福業。不善業名非福業。禪定對欲界散動。名不動業。此三種業。皆以思為體性。餘心所法。名為眷屬。同招異熟。亦名為業。曾現業。即過去時之現業。現業[A9]已滅。[A10]但由習氣熏於本識。致感異熟果耳。
(或取)相見(二分。或取)名色(或取)。心及心所(或取)。本末。彼(能所)取。皆二取攝(即現行二取也)。彼(二取)所熏發。親能生彼本識上(之)功能(差別。)名二取習氣。此顯來世異熟果心及彼相應諸因緣種。俱。謂業種(與)二取種俱。是疎親緣互相義(然)。業(種雖疎。)招生(義)顯。故頌先說。
此釋頌中第二句也。名色。即五蘊。初蘊為色。餘四為名。本。謂第八識。末。謂前七識。業種是增上緣。名疎相助。二取種是因緣。故得親名。餘如文可知。
前異熟者。謂前(一生乃至)前(百千)生(中)業(力所感)異熟(之)果。餘異熟者。謂(感)後(一生乃至感)後(百千)生業(力之)異熟果。雖二取種(熏處即生。生處即熏)。受果無窮。而業習氣。受果有盡(何謂有盡)。由異熟果。性(是無記。與善不善業性)別(故。必異世方熟而)難招(何謂無窮。謂)。等流增上(因果)。性同(故。可同時而)易感。由感(當來)餘生業等(之)種(子成)熟(故于此身)。前異熟果受用盡時。復別能生餘異熟果。由斯生死輪轉無窮。何假外緣。方得相續。
此釋頌中第三第四句也。業習氣受果有盡者。如因戒善。今報人天。若不更修。報盡則墮等。
此頌意說。由(諸)業(及)二取(習氣。故有)生死輪迴(可見)。皆不離識(以即)。心心所法。為彼(諸業二取習氣之體)性故。
此總申頌意也。初家釋竟。
△第二家約習氣相續釋。
復次生死相續。由諸習氣。然諸習氣。總有三種。一名言習氣。謂有為法(三性之)各別親種。名言有二。一表義名言。即能詮義(之)音聲差別(簡無詮聲。彼非名故)。二顯境名言。即能了境(之)心心所法。隨二名言所熏成種。作有為法各別因緣(故名名言習氣)。
名是聲上屈曲。惟無記性。不能熏成色心種子。然因名起種。故稱為名言種也。前七識見分等。實非名言。譬如由言說名。顯所詮義。此心心所法。能顯所了境。有似彼名之能詮義。故稱為顯境名言也。
二我執習氣。謂虗妄執我我所(之)種。我執有二。一俱生我執。即修所斷我我所執(通于第六第七兩識)。二分別我執。即見所斷我我所執(惟在第六意識中有)。隨二我執所熏成種。令有情等自他差別(故名我執習氣)。
此二我執種子。即皆名言熏習。令有自他差別。故別立之。
三有支習氣。謂招三界異熟業種。有支有二。一有漏善。即是能招可愛果(之)業。二諸不善。即是能招非愛果(之)業。隨二有支所熏成種。令異熟果善惡趣別。
有支。即十二因緣中之行支有支也。
應知我執有支(二種)習氣。於(當來世)差別(之)果是增上緣。此頌所言(諸)業習氣者。應知即是(第三)有支習氣(所言)。二取習氣。應知即是(第二)我執(第一)名言二種習氣(由其)。取我我所及取名言而熏成故。皆說名取。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第二家釋竟。
△第三家約障支相續釋二。初正約三障釋。二以障攝有支。今初。
復次生死相續。由惑業苦。發業潤生煩惱。名惑。能感後有諸業。名業。業所引生眾苦名苦。惑業苦(之)種(子。)皆名習氣。前(惑業)二習氣。與生死苦為增上緣。助生苦故。第三(苦)習氣。望生死苦能作因緣。親生苦故。頌三習氣。如應當知。惑苦名(二)取(惑是)。能(取。苦是)所取故。取是著義。業不得名(為取。)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發業煩惱。即無明支。潤生煩惱。即愛取二支。瞋等非不發潤。取其尤者言之也。感後有業。即行支有支。所引眾苦。即識名色六入觸受生老死七支。
△二以障攝有支三。初標列指廣。二別釋有支。三結屬頌義。今初。
此惑業苦。應知總攝十二有支。謂從無明乃至老死。如論廣釋。
十二皆名有支者。此支助有。故名有支也。
△二別釋有支三。初正釋支體。二料簡支義。三諸門分別。今初。
然十二支。略攝為四。一能引支。謂無明行。能引識等五果種故。此中無明。唯取能發正感後世善惡業者。即彼所發。乃名為行。由此一切順現受(之)業(及)別助當(受之)業。皆非行支。
識等。即等取名色六入觸受也。別助當業。即能招別報之滿業也。
二所引支。謂本識內親(能)生(起)當來異熟果攝(之)識等五(支)種(子。)是前二支所引發故。此(五支)中(之)識種。謂(即當來)本識(之親)因(識中種子。唯)。除後(六入觸受)三因(其)。餘因(種。)皆是名色種攝。後之三因。如名次第。即後(六入觸受)三(法)種(子。)或(可以)名色種總攝(識中)五因。於(五因)中隨(其)勝(者)立餘四種。六處與識。總別亦然。
名色總攝五因。隨勝立餘四種者。謂以名中所攝勝者。則立識觸受三支及六入中之意入。色中所攝勝者。則立六入中之五入也。六處與識總別亦然者。或六入種總攝五因。於中隨勝立餘四種。或以識種總攝五因。於中隨勝立餘四種也。
集論說識(支不惟是所引)亦是能引(者。彼以)識中(所持)業種名識支故(至于)。異熟識(之)種(子。則屬)名色(種所)攝故(緣起)。經說識支通(于)能所引(者。則以)業種識種俱名(為)識(支)故。識是名色(所)依。非(同集論以識種為)名色(所)攝故。
此會釋經論之文義也。若約業種。則是能引。若約識種。則是所引。前文但約識種。集論但約業種。緣起經雙約業種識種。是故文言雖異。其義則同。
識等五種。由業熏發雖實同時。而依主伴總別勝劣因果相異。故諸聖教假說前後。或依當來(之果)現起分位有次第故。說有前後。由斯(義故。)識等(五支)亦說(名為)現行(若在)。因時定無現行義故。復由此(當來現起果位。得)說(所)生(所)引同時(以種生現。必同時故。若依識等初熏發位。則不可說生引同時。以)。潤未潤時。必不俱故。
發業無明。造作善惡引業。頓熏未來識等五種。決無先後。何故立此五支差別。釋有二義。一者識支是主。餘四是伴。名色是總。餘三是別。六入是勝。觸受是劣。觸則是因。受則是果。約此相異。故假說前後也。二者既熏發後。至成熟時。先現起識。次起名色。次起六入。次起觸受。乃約當果次第。立此五支因種也。餘可知。
三能生支。謂愛。取。有。近生當來(之)生(及)老死故。謂(先)緣迷內異熟果(之)愚(愚于我相。昧無我理。于後生苦不如實知)。發正能招後有諸業為緣。引發親生當來生老死位(識等)五果(之)種(子)[A11]已。復依迷外增上果(之)愚。緣境界受。發起貪愛。緣愛復生欲等四取。愛取合潤(于彼)能引業種。及(潤彼)所引(五支之)因(即五支之種子)。轉(而)名為有(支。以)俱能近有後有果故。
迷內異熟果愚。即迷理無明也。正能招後有業。即行支也。迷外增上果愚。即迷事無明也。欲等四取。謂一欲取。二見取。三戒取。四我語取也。
有處唯說業種名有(者。以唯)此(業種)能正感異熟果故。復有唯說(識等)五種名有(者。以)親生當來識等種故。
此亦會釋論文之義也。有處。謂瑜伽第十。復有。謂瑜伽第三十八。業種正感異熟者。謂識等五種。雖正為因能生。然無力正生果故。親生當來識等者。謂業種雖復有力。但屬增上緣故。
四所生支。謂生。老死。是愛取有近所生故。謂從中有(自求父母。乃)至本有(位)中。未(經)衰變(以)來。皆生支攝。諸衰變位。總名為老。身壞命終。乃名為死。
初正釋支體竟。
△二料簡支義。
(一問。生既別立。老死何共答。)老非定有。附死立支(二問)。病何非支(答。病相)。不徧(界趣亦不)定(有)故(又問。老亦不定。何故附立。答)。老雖不定。徧故立支(謂)。諸界趣生除中夭者。將終皆有衰朽行故(三問)。名色不徧。何故立支(謂無色界及化生者。無名色支故。答。以決)。定(有。)故立(為)支(謂)。胎卵濕(三)生者(于)。六處未滿(時。)定有名色(位)故。又名色支。亦是徧有(且如)。有色化生初受生位。雖具五根而未有用。爾時未名六處支故(是有色支也。又)。初生無色。雖定有意根而不明了。未名意處故(是有名支也)。由斯論說十二有支。一切(支中)一分(是)上二界(之所)有(謂無想天。有色無名。四空天。有名無色。故各一分也。四問)。愛非徧有。寧別立支(以)。生惡趣者。不愛彼故(答)。定故別立(除是)。不求(方)無有(愛。)生善趣者。定有愛故。不還(果人于)潤生(位。對治力強。)愛雖不起。然如彼取(支。決)定有種故。又愛亦徧。生惡趣者。於現我境亦有愛故(但)。依無希求惡趣身(之)愛(故)。經說(為)非有。非(謂)彼(惡趣中)全無(我愛也)。
現我境。謂第八識之見分。
(五問。)何緣所生(現果。但)立生(及)老死(二支。)所引(因種。)別立識等五支(答)。因位難知差別相故。依當果位別立五支。謂續生時。因識相顯。次根未滿。名色相增。次根滿時。六處明盛。依斯發觸。因觸起受。爾時乃名受果究竟。依此果位。立(所引)因為五。果位易了差別相故。總立二支以顯(生老死之)三苦。然所生果若在未來。為生厭故。說生老死。若至現在。為令了知分位相生。說識等五。
續生時。謂中有身。於父母邊結生相續時也。
(六問。)何緣發業總立無明。潤業位中別立愛取。
一則立名不同。二則廣略有異。故問之也。
(答。)雖諸煩惱。皆能發潤。而發業位。無明力增。以具十一殊勝事故。謂所緣等。廣如(緣起)經說。於潤業位。愛力偏增。說愛如水。能沃潤故。要數溉灌。方生有芽。且依初後(分位。)分(為)愛取二(支。若發業者。一發則[A12]已。)無重發義(是故但)。立一無明(支。又問。既分愛取。何云愛力偏增。答。)雖(于四種)取支(之)中(通)。攝諸煩惱(法。)而愛(于)潤(業偏)勝(所以)。說是愛(力偏)增。
十一殊勝事者。一所緣殊勝。徧緣染淨故。二行相殊勝。隱真顯妄故。三因緣殊勝。惑業生本故。四等起殊勝。等能發起能引能生所生緣起法故。五轉異殊勝。隨眠纏縛相應不共四轉異故。六邪行殊勝。依苦集諦起增益損減行故。七相狀殊勝。微細自相徧愛非愛共相轉故。八作業殊勝。作流轉所依事。作寂止能障事故。九障礙殊勝。障礙勝法故。十隨轉殊勝。乃至有頂猶有轉故。十一對治殊勝。二種妙智所對治故。且依初後分愛取二者。初為愛。後為取也。
(七問。諸支相望。為是唯在自地。或與他地亦互為緣。答。)諸緣起支。皆依自地(然或)。有(支)所發行(業。亦)依他(地)無明。如下(地)無明(能)。發上地行(故。設或)不爾(則如)。初伏下地染者所起上(地之)定。應非行支(以)。彼(上)地(之)無明猶未起故(必先得彼定[A13]已。彼地無明方得現故。又問)。從上下地(轉)生下上(地)者。彼緣何(地之境界)受而起愛支(答)。彼愛亦緣當生地(之)受(支)若現若種(而起。)於理無違(八問。諸支同世耶。異世耶。答)。此十二支(前)。十(是現在)因(後)。二(是未來)果。定不同世(于前十支)。因中。前七(支)與愛取有(三支。)或異(世。)或同(世。)若(生老死之)二(愛取有之)。三(無明等之)。七。各定同世。
前七與愛取有或異或同者。約未潤位則異世。約[A14]已潤位則同世也。
(九問。或說有支兩重因果而歷三世。此何唯一重耶。答。)如是十二一重因果。足顯輪轉及離斷常。施設兩重。實為無用。或應過此。便致無窮。
現在生老死果。由於過去十支因。現在十支因。決招未來生老死果。是故足顯輪轉。因滅果生。果生因滅。果生故非斷。因滅故非常。是故得離斷常。設謂一重不足。須兩重者。兩重又或不足。須更設施三重。便有無窮之失矣。二料簡支義竟。
△二諸門分別十五。初假實門(至)。十五惑業苦攝門。今初。
此十二支義門別者。九實。三假(即)。[A15]已潤(之行等)六支。合為有(支)故(所以有支是假)。即識等五(果之上。有生老死)三相(分)位(差)別(名之)。為生等故(所以生及老死二支是假)。
△二一非一事門。
五是一事。謂無明。識。觸。受。愛五。餘(七支)非一事。
△三染不染門。
三唯是染(以無明。愛。取。是)。煩惱性故。七唯不染(以識。名色。六入。觸。受。及生。老死。皆是無覆無記)。異熟果故(然此)。七(支于現起)分位(之)中。容起染故(所以瑜伽第十)。假說通(染不染之)二(耳。)餘(行有二支。)通(染不染)二種。
△四獨雜門。
無明愛取。說名獨相。不與餘支相交雜故。餘是雜相。
獨。即純也。餘九是雜相者。[A16]已潤六支。合為有故。即識等五。名生等故。
△五色非色門。
六(支)唯(心法而)非色(法。)謂無明。識。觸。受。愛。取。餘(六支皆)通(色心)二種。
△六漏無漏為無為門。亦可分為二門。
皆是有漏。唯有為攝。無漏無為。非有支故。
△七三性門。
無明愛取(三支。)唯通不善(及)有覆無記。行(支)唯善(與)惡。有(支)通善(通)惡(及通)無覆無記。餘七(支)唯是無覆無記(然於)。七(支)分位(之)中亦起善染(是故瑜伽假說通二)。
△八界地門。
雖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
有分。謂上二界一切一分。有全。謂欲界也。無想天唯有色之半支。無色天唯有名之半支。及六入中。唯有意入之一分故。
上地(之)行支。能伏下地(煩惱。)即苦麤等六種行相。有求(地)上生而起彼(行)故。
由下地惑。發上地行。由上地行。伏下地惑。所謂厭下苦麤障。欣上淨妙離。欣厭行成。乃發上地業行也。此亦可別名能治所治門。
△九學等三攝門。
一切皆唯非學無學。聖者所起有漏善業(以智慧)。明(而)為緣故。違有支故。非有支攝。由此應知聖必不造感後有業。於後苦果不迷求故。雜修靜慮。資下故業生淨居等。於理無違。
違有支故者。謂聖必不造感後有業也。雜修下。釋難。難曰。若爾。則雜修五淨居業。應非行支。若是行支。聖便造業。若非行支。如何感生彼天。今故釋曰。不還果人。以有漏無漏前後雜修第四靜慮。資下福生福愛廣果三天之故業而生五淨居天。非是新造此業。故於理無違也。
△十見等所斷門。
有義。無明。唯見所斷。要迷諦理。能發行故。聖必不造後有業故。愛取二支。唯修所斷。貪求當有而潤生故。九種命終(時)心(皆與)。俱生愛俱故。餘(之)九(支。)皆通見修所斷。
此門釋有二義。第二為正。今初義也。九種命終心者。如欲界命終時。或起欲界心。或起色界心。或起無色界心。色無色界命終亦爾。三三成九。
有義。一切皆通二斷。論說預流果。[A17]已斷一切一分有支。無全斷者故。若無明支唯見所斷。寧說預流無全斷者。若愛取支唯修所斷。寧說彼[A18]已(徧)斷一切支(之)一分。又(彼論)說全(一)界(之)一切煩惱。皆能結生(又說)。往惡趣行。唯分別起(之)煩惱能發(然彼)。不言潤生(煩惱)唯修所斷(亦不)。謂(一切)感後有(之)行皆(是)見所斷(惑)發(也。)由此故知無明愛取三支。亦(各各)通見修所斷。
此下第二正義也。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謂欲界煩惱。結欲界生。色界煩惱。結色界生。無色界煩惱。結無色界生也。但說全界煩惱皆能結生。不言潤生唯修所斷。則知愛取二支。亦通見所斷矣。但說往惡趣行唯分別惑能發。不謂感後有行皆見所斷惑發。則知無明一支亦通修所斷矣。
然無明支正發(惡趣)行者。唯見所斷。助(發諸趣行)者(則便)不定。愛取二支正潤生者。唯修所斷。助(潤生)者(則亦)不定。
此明發業潤生煩惱。皆有正有助。故斷亦不定也。惡趣。謂地獄餓鬼畜生。及無想天。八難等處。必由分別無明。起於增盛善惡業行。乃可熏成惡趣識等五果種子。故須陀洹既見道[A19]已。永斷三塗無想八難種子。永不墮彼諸處也。其餘俱生無明。亦能助發諸趣業行。若助發三塗惡行者。雖屬俱生。亦見所斷。以證初果時。永閉三惡趣門故。助發人天行者。則修所斷。以設不勝進。猶有七返來往故。故云助者不定也。正潤生之愛取。唯屬俱生煩惱。所以唯修所斷。助潤生之愛取。亦與分別煩惱相應。若屬分別。亦見所斷。若屬俱生。則修所斷。故亦云助者不定也。
又染汙法。自性應斷(以)。對治(彼之出世道若)起時。彼(染汙法即)永斷故(若)。一切有漏不染汙法。非性應斷(以皆)。不違道(品)故(問曰。既云非性應斷。如何又言皆通二斷。答曰)。然有二義。說之為斷。一離縛故。謂斷緣彼雜彼(之)煩惱(故說為斷)。二不生故。謂(依分別煩惱。方起彼法。今既)斷彼(所)依。令永不起(故說為斷)。依離縛(義名)斷(故)。說(行支有支中一分)有漏善(及識等五支。生老死二支。是)。無覆無記(共有九支)。唯修所斷。依不生(義名)斷(故)。說(行支有支中一分招)諸惡趣(之業。及招)無想(果之有漏善)定(并有支中所攝識等五支。以因該果。兼具生老死)。等(共有九支)。唯見所斷(若夫)。說十二支通二斷者。於前諸斷。如應當知。
此更約自性應斷非性應斷。以判見修二斷義也。染汙法。謂無明愛取三支。及行支有支中各一分惡。不論見修二斷。皆名自性應斷。以初起出世道時。頓斷分別無明愛取。及斷惡行惡有。數數修習出世道時。漸斷俱生無明愛取故。一切有漏不染汙法。謂行支有支中各一分善。及識等五支。生老死二支。體唯異熟無覆無記。不論見修二斷。皆名非性應斷。但約離縛名斷。則是修所斷攝。如善行善有。及人天識等五支。人天生老死支是也。若約不生名斷。則是見所斷攝。如行支有支中之惡業及無想定。乃至三塗八難無想天之識等五支。生老死二支是也。於前諸斷如應當知者。無明愛取。依正助說。通於見修二斷。所餘諸支。依離縛不生二義。亦通見修二斷。十見等所斷門竟。
△十一受俱門。
十樂捨俱(除受支及老死支)。受不與受共相應故。老死位中。多分無樂及[1]容捨故。十一(皆得與)苦(受)俱(但)。非(與)受(支)俱故。
△十二三苦門。
十一少分。壞苦所攝(除死老支)。老死位中。多無樂受。依樂立壞。故不說之。十二少分。苦苦所攝。一切支中有苦受故。十二全分。行苦所攝。諸有漏法。皆行苦故(若)。依捨受(名為行苦)說(者。則)十一少分(是行苦攝。)除老死支(無容捨故)。如(上文)壞苦(中)說。
行苦自有通局二義。若約有漏有為剎那遷變皆名行苦。則通攝十二全分。若約壞苦依樂受立。苦苦依苦受立。行苦惟依捨受立者。則局攝十一少分也。
實義如是(若)。諸聖教(之)中。隨彼相增(則)。所說不定。
△十三四諦門。
皆苦諦攝(是五)。取蘊性故(無明愛取行有)。五(支。)亦集諦攝(行有是)。業(無明愛取是)。煩惱性故。
△十四四緣門。
諸支相望(唯)。增上(緣)定有。餘之三緣。有無不定(緣起)。契經依定(有者。所以)唯說有一。
愛望於取(愛是取種。能生現取)。有望於生(有即識等五種。生即識等現行)。有因緣義。
若說識支是業種者(則)。行望於識。亦作因緣(若說識支是識種者。則行支非識親因)。餘支相望。無因緣義。而集論說無明望行有因緣者(乃)。依無明(俱)時(思)業(之)習氣說(以與)。無明俱故。假說(業種以為)無明(而)。實是行種(非指無明為行因緣也)。
瑜伽論說諸支相望(容有三緣。但)。無因緣者。依現(行)愛(支)取(支及)唯(以)業(種為)有(支而)說。無明(現行癡心所。)望行(現思心所。)愛(支現行。)望於取(支現行。)生(位心心所。)望老死(位心心所。)有餘二緣(謂等無間。及所緣緣)。有望於生。受望於愛。無等無間(緣。但)有所緣緣。餘支相望(則等無間及所緣緣)。二俱非有(但有增上緣耳)。
此中且依隣近順次不相雜亂實緣起說(若)。異此(四義而互)相望(則)。為緣(又復)不定。諸聰慧者。如理應思。
一隣近。則非隔越。二順次。則非逆次。三不相雜亂。則不以行種為無明等。四實。則不依假借說也。若隔越相望。如無明望識乃至望老死等。若逆次相望。如老死望生乃至行望無明等。若相雜亂。及隨轉門約假借說。事非一槩。但依前文四緣之理思之可得。
△十五惑業苦攝門。
惑業苦三攝十二者。無明愛取(三支。)是惑所攝。行(支及)有(支中)一分。是業所攝(識等及生老死)。七(支與)有(支中)一分。是苦所攝。有處說業全攝有(支)者。應知彼依業有說故(不依種有說也)。有處說識(支是)業所攝者。彼說業種為識支故(不依識種為識支說)。惑業所招(識等七支)獨名苦者。唯苦諦攝(不通集諦故。又)。為(令有情)生厭(離)故。
二別釋有支竟。
△三結屬頌意。
由惑業苦即十二支。故此能令生死相續。
第三家釋竟。
△第四家約因緣相續釋二。初正明生死相續。二例明淨法相續。初中三。初標徵。二解釋。三屬頌。今初。
復次生死相續。由內因緣。不待外緣。故唯有識。因。謂有漏無漏二業。正感(分段變易二種)生死。故說為因。緣。謂煩惱所知二障。助感(分段變易二種)生死。故說為緣。所以者何。生死有二。
有漏無漏二業。皆屬增上緣攝。但以業招生顯。故復名因也。餘可知。
△二解釋二。初釋分段生死。二釋變易生死。今初。
一分段生死。謂諸有漏善不善業(為因。)由煩惱障緣助勢力。所感三界麤異熟果。身命短長。隨因緣力有定齊限。故名分段。
△二釋變易生死三。初正釋。二會異。三料簡。今初。
二不思議變易生死。謂諸無漏有分別業(為因。)由所知障緣助勢力。所感殊勝細異熟果。由悲願力。改轉身命。無定齊限。故名變易。無漏定願正所資感。妙用難測。名不思議。
無漏有分別業。即有為無漏業也。改轉身命。謂改穢為淨。轉短為長也。
△二會異。
或名意成身(謂)。隨(大悲)意願(之所)成故。如(勝鬘)契經說(譬)。如(以)取為緣(以)。有漏業(為)因。續後有者而生三有。如是(以)無明習地為緣(以)。無漏業(為)因。有阿羅漢獨覺(及)[A20]已得自在菩薩生三種意成身。
此會勝鬘經所謂意成身。即今不思議變易生死身也。
亦名變化身。無漏定力。轉令異(于)本(時之身。猶)如變化(非新生)故。如有論說(問)。聲聞無學。永盡後有。云何能證無上菩提(答)。依變化身證無上覺。非業報身。故不違理。
此釋不思議變易身。復名變化身也。如有論下。引證可知。二會異竟。
△三料簡。
(難曰。)若所知障助無漏業。能感(變易)生死(則)。二乘定性。應不永入無餘涅槃(喻)。如諸異生(之)拘(于)煩惱(障)故(又無漏有分別業。是道諦攝)。如何道諦(乃)實能感(變易生死之)苦(答曰)。誰言實感(難曰)。不爾如何(答曰。但由)。無漏(勝)定(勝)願資(於三界[A21]已感異熟之故)有漏業。令所得果相續長時(以無漏業資助。令其)。展轉增勝。假說名感(非無漏業實能感苦也。又)。如是感時。由所知障為緣助力。非(無漏業)獨能感(也。)然所知障(在菩薩分中。雖助變易生死。而在定性二乘分中。仍復)。不障解脫(以所知障)。無能發業潤生用故(問曰)。何用資感(變易)生死苦為(答曰。為欲)。自證菩提。利樂他故。謂不定性獨覺聲聞。及得自在大願菩薩。[A22]已永斷伏煩惱障故。無容復受當(來之)分段身。恐廢長時修菩薩行。遂以無漏勝定願力(譬)。如(世間)延壽(之)法(以)。資現身(故業之)因。令彼(故業因種。)長時與(今現身之)果不絕。數數如是定願資助。乃至證得無上菩提(問曰。既以無漏定願資現身因)。彼復何須所知障助(答曰)。既未圓證無相大悲(若)。不執菩提(及)有情(皆是)實有(則)。無由發起猛利悲願。又所知障。障大菩提。為永斷除(此所知障。所以)留身久住。又所知障。為有漏依。此障若無。彼(變易生死則)定非有。故於身住。有大助力(是中)。若所留身(從)。有漏定願所資助者。分段身攝(以是)。二乘異生所知境故(若從)。無漏定願所資助者。變易身攝。非彼(二乘異生所知)境故。由此應知變易生死。性是有漏異熟果攝。於無漏業。是增上果。有聖教中說(此變易之身以)為無漏出三界者(乃)。隨(無漏業之)助因(而)說。
二解釋竟。
△三屬頌二。初結屬。二釋疑。今初。
頌中所言諸業習氣。即前所說(有漏無漏)二業種子。二取習氣。即前所說(煩惱所知)二障種子。俱執著故(名之為取)。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二釋疑。
變易生死。雖無分段前後異熟別盡別生。而數資助。前後改轉。亦有前盡餘復生義。
疑曰。分段生死。可云前異熟盡。復生異熟。變易既無分段。何名既盡復生餘等。答釋可知。
雖亦由現(行令)生死相續。而(惟)種定有(故)。頌偏說之(若現行則不定有也)。或為顯示真異熟因果。皆不離本識(因是本識所執持故。果即本識自果相故)。故不說現(若夫前六轉識。名為)。現異熟因(要至未來。方感異熟之果。現在)。不即與果(又酬前滿業之無記)。轉識(多有)間斷(是異熟生)。非(是真)異熟故。
又疑曰。現行諸業。現行二取。亦令生死相續。何故頌中但舉習氣說耶。答亦可知。初正明生死相續竟。
△二例明淨法相續。
前中後際生死輪迴。不待外緣。既由內識。淨法相續。應知亦然。謂無始來依附本識。有無漏種。由轉識等數數熏發。漸漸增勝。乃至究竟得成佛時。轉捨本來雜染識(之)種(子。)轉得始起清淨種(之淨)識。任持一切功德種子。由本願力。盡未來際起諸妙用。相續無窮。由此應知唯有內識。
二釋生死由何難竟。
△三釋違經三性難二。初正釋三性不離識。二轉釋無性即識性。初中二。初設難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若唯有識。何故世尊處處經中說有三性。應知三性亦不離識。所以者何。頌曰。由彼彼徧計。徧計種種物。此徧計所執。自性無所有。依他起自性。分別緣所生。圓成實於彼(依他性上。)常遠離前(徧計所執)性。故此(圓成)與依他。非異非不異(喻)。如無常等性(與無常等法。乃非異不異)。非不見此(圓成實。而能了)彼(依他性也)。
△二以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二義類相攝。初中二。初別釋頌文。二總申頌意。初又三。初釋徧計所執性。二釋依他起性。三釋圓成實性。初又二。初略釋。二廣釋。今初。
論曰。周徧計度。故名徧計(計度之心)。品類眾多。說為彼彼(此)。謂能徧計之虗妄分別(心也。)即由彼彼虗妄分別。徧計種種所徧計物(此)。謂所妄執蘊處界等若法若我自性差別(也。)此所妄執自性差別。總名徧計所執自性。如是自性。都無所有。理教推徵。不可得故。
我自性。謂橫計主宰。我差別。謂有情命者等。預流一來等。乃至二十句。六十五句等。法自性。謂橫計軌持。法差別。謂蘊處界等。實德業等。乃至有無一異俱不俱等。
△二廣釋二。初總分文。二別解釋。今初。
或初句。顯能徧計識。第二句。示所徧計境。後半方申徧計所執若我若法自性非有。[A23]已廣顯彼不可得故。
△二別解釋三。初釋能徧計。二釋所徧計。三對依他明徧計所執。今初。
初能徧計。自性云何。
假問徵起也。釋有二義。初義非。第二正。
有義。八識及諸心所有漏攝者。皆能徧計。虗妄分別為自性故。皆似所取能取現故(又聖教)。說阿賴耶(識。)以徧計所執自性妄執(之)種(子)為所緣故。
所取能取。即能緣所緣也。此顯八識皆能徧計。說阿賴下。更引證以顯第八亦能徧計。葢所緣既是妄執種子。則能緣亦必是妄執矣。
有義。第六第七心品(之)執我法者。是能徧計(經中)。唯說意識能徧計故(以)。意及意識。名(為)意(與)識故(有)。計度(及)分別(乃為)。能徧計故(前五及第八非能徧計也)。執我法者。必是慧(心所)故。二執必與無明(心所)俱故(第八無慧癡二心所相應。非能徧計也)。不說無明有善性故。癡無癡等不相應故(諸善心所非能徧計也)。不見有執導空智故(喻如)。執有執無不俱起故(善慧心所亦非能徧計也)。曾無有執非能熏故(第八但是所熏。決非有我法二執也。夫)。有漏(諸)心(心所)等。不證實(理)故。一切皆名虗妄分別(然不皆名為能徧計。以其)。雖似所取能取相現。而非一切(皆是)能徧計攝(尚以似能所取。便名能徧計者)。勿無漏心亦有執故(且)。如來後得(無漏智心。亦似能取所取相現。豈亦)應(名為)有執故。經說佛(後得)智。現身土等種種影像。如鏡等故。若無(能所)緣用。應非智等。雖(聖教)說藏識緣徧計種。而不說唯(緣徧計。)故非誠證。由斯理趣。唯於第六第七心品有能徧計。識品雖(只有)二。而有(千)二(決乃至)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法)等(上所起)徧計不同。故言彼彼。
此護法正義也。初第六下。正簡前五第八及諸善心所等非能徧計。次有漏心等下。破斥初義。次雖說藏識下。通前所引聖教。後由斯理趣下。結成能徧計者。唯是六七二識。但由所徧計有不同。故頌言彼彼耳。宗鏡錄云。一有徧非計。如無漏諸心。及有漏善識。能徧廣緣。而非計執(無漏諸心。即諸聖人無漏智慧。了諸法空。即無法不徧。都無計執。名為非計。唯後得智也。有漏善識。即地前菩薩。雖有漏心中。能作無我觀故。亦能觀一切法皆無有我。亦是徧而非計)。二有計非徧。如有漏第七識。恒緣第八見分。起我法二執。從第六識入生空觀時。第七識中猶尚緣第八見分起於法執。故知計而非徧。三亦徧亦計。即眾生染心(謂染汙相應之第六識也)。四非徧非計。即有漏前五識。及有漏第八識。各了自相分境。故不徧。無計度隨念分別。故非計也。初釋能徧計竟。
△二釋所徧計。
(問曰。)次所徧計。自性云何(答曰)。攝大乘說。是依他起。徧計心等(之)所緣緣故(問曰)。圓成實性。寧非彼(徧計執所緣之)境(答曰)。真非妄執所緣境故(若)。依展轉(而)說亦(可是)所徧計(然)。徧計所執。雖是彼(能徧計心之)境。而(無實我法。)非所緣緣。故非所徧計。
依展轉說亦所徧計者。如計繩為蛇。即是計麻為蛇也。雖是彼境而非所緣緣者。如計蛇時。亦未甞有蛇。仍惟有繩。故蛇非所緣緣。亦復非所徧計。當知徧計之所緣緣。惟是依他起性。譬如妄計蛇時。仍即于繩起計。仍以本質繩為疎所緣緣。眼識相分繩為親所緣緣。意識于中妄起蛇怖。名為非量。名為徧計執也。
△三對依他明徧計所執。
徧計所執。其相云何。與依他起。復有何別。
此亦假問徵起也。釋有二義。初義非。次義正。
有義。三界(所攝有漏)心及心所。由無始來虗妄熏習。雖各體一。而似二生。謂見(分及)相分。即(是)能(取)所取。如是二分。情(之所)有理(之所)無(故)。此(能所二)相說為徧計所執(此相見)。二(分)所依(自證之)體。實託緣生。此性非無。名依他起(以是)。虗妄分別緣所生故。云何知然。諸聖教說。虗妄分別。是依他起。二取名為徧計所執。
此妄以自證分為依他起性。見相二分為徧計所執也。
有義。一切(有漏無漏染與不染世出世間所有)心及心所。由熏習力所變二分。從緣生故。亦依他起。徧計依斯(相見二分。)妄執定實(我法及執)有無一異俱不俱等。此(有無之二。或一異之)二(等。)方名徧計所執。諸聖教說。唯量唯二。種種皆名依他起故。又相(分)等四法。十一識等。論皆說為依他起攝故。
此護法正義也。俱者。亦有亦無。或亦一亦異也。不俱者。非有非無。或非一非異也。此等執實戲論。方名徧計所執。若夫相見二分。本是從緣生起。豈非依他性哉。唯量唯二等者。攝論云。一者唯量。義無所有故。二者唯二。謂有相及見識故。三者唯種種。謂種種相生起故。天親釋云。唯量者。唯是識量。由所識義無所有故。唯二者。成立有相及見故。即此一識。一分成相。第二分成見。此是眼等識二分故。唯種種者。即此一識。所起六塵為相。意識為見。意識境不定。故說唯種種也。相等四法。即諸心心所各有四分。所謂一相分。二見分。三自證分。四證自證分也。十一識者。一身識。謂眼等五界。二身者識。謂染汙意。三受者識。謂意界。四應受識。謂色等六外界(五正受識。謂六識界。六世識。謂生生相續)。不斷。七數識。謂算計一乃至無量。八處識。謂器世間。九言說識。謂見聞覺知四種言說。此九從名言熏習種子生。十自他差別識。謂依身差別。此從我見熏習種子生。十一善惡兩道生死識。謂生死趣無量種。此從有支習氣種子生。如是諸識。論皆說為虗妄分別所攝。名依他起。
不爾。無漏後得智品(所有相見)二分(亦)。應名(為)徧計所執(汝若)。許(者則)應聖智不緣彼(二分)生(或復)。緣彼(二分之)智品。應(是集諦而)非道諦(汝若)。不許(無漏二分是徧計者)應知有漏(二分。)亦爾(但是依他起性)。又若二分是徧計所執。應如兔角等。非所緣緣(以凡)。徧計所執。體非有故。又應二分(既非有體。則便)不熏成種(既不熏種。則此)。後識等(復)生。應無二分。又諸習氣(即)。是(第八識之)相分(所)攝。豈(以)非有(之)法(而)能作(現行諸識之親)因緣(又)。若緣所生(之)內相見分非依他起(則相見)。二(分)所依(自證之)體。例亦應然(同屬徧計。以均是分別緣所生)。無異因故。
此破斥初義也。文並易知。初釋徧計所執性竟。
△二釋依他起性二。初承前出依他體。二簡釋。初承前出依他體。即釋頌第五句也(依他起自性)。
由斯理趣。眾緣所生心心所體及相見分。有漏無漏。皆依他起。依他眾緣而得起故。
△二簡釋。即釋頌第六句也(分別緣所生)。
頌言分別緣所生者。應知且說染分依他(若夫)。淨分依他。亦(可名)圓成故。或諸染淨心心所法。皆名分別(以後得智亦有分別)。能緣慮故。是則一切染淨依他。皆是此中依他起攝。
淨分依他亦圓成者。如四智菩提。十力無畏等。以是修德。名淨依他。以其稱性。復可名圓成實。二釋依他起性竟。
△三釋圓成實性三。初正釋圓成實體性。二對依他明非一異。三明證此能了依他。初正釋圓成實體性。即釋頌七八兩句也(圓成實於彼。常遠離前性)。
二空所顯圓滿成就諸法實性。名圓成實。顯此徧常。體非虗謬。簡自共相虗空我等。
此先釋圓成實三字之義也。徧故圓滿。常故成就。非虗謬故名實性。諸法自相。謂現量所得俗諦法體。離名種等所有分別。如色香味觸等。以其各各差別。故非徧圓。諸法共相。謂比量所得俗諦道理由名言等顯示不謬。如無常無我等。以其約義詮表。故非常成。虗空因色顯發。對有質礙而得其名。我非實有自性。依五取蘊施設假名。故皆虗謬。
無漏有為。離倒究竟。勝用周徧。亦得此(圓成實)名。然今頌中。說初非後。
此料簡頌意也。無漏有為。即淨分依他。所謂四智菩提等。離倒。故亦可名為實。究竟。故亦可名為成。勝用周徧。故亦可名為圓。然頌中所說圓成實性。但指二空所顯。不指有為無漏也。
此(圓成實性。)即於彼依他起上。常遠離前徧計所執(以)。二空所顯(之)真如為性(頌中所)。說於彼(二)言(乃是)。顯圓成實與依他起不即不離(頌中)。常遠離(三)言(乃是)。顯妄所執能所取性理恒非有(頌中)。前(之一)言。義顯(但空徧計。)不空依他(頌中)。性(之一言。乃)顯二空非(即是)圓成實(二空所顯乃名為圓成實。以)。真如離有離無性故。
此正釋頌中於彼常遠離前性七字之義也。
△二對依他明非一異。即釋頌九十十一三句也(故此與依他。非異非不異。如無常等性)。
由前理故。此圓成實與彼依他起。非異非不異(若言)。異(者則。)應真如非彼(依他之)實性(若言)。不異(則)。此(圓成實)性應是無常(又)。彼此俱應淨非淨境。則(根)本後(得二)智(之)用(亦)應無別。
此先釋第九第十兩句也。彼依他性。通於染淨。乃是後得智境。此圓成實。唯淨非染。乃是根本智境。故不得定言不異。由此觀之。馬鳴謂無明熏時即真如熏。乃約異而不異。如觸波時。全觸于水。非定一也。護法謂賴耶受熏。非關真如。乃約不異而異。如波動時。濕性無動。非定異也。若執真如定實受熏。則應變異。何名真如。若執真如定不受熏。則應真如不徧一切。離法性外別有諸法。何異一分無常一分常之外道。習二宗者。曷深思之。
(問曰。)云何二性非異非一(答曰)。如彼無常無我等[1]法。無常等性。與(諸)行等(生滅之)法(若言)。異(者則。)應彼(行等)法。非無常等(若言)。不異(則)。此(無常等。)應非彼(行等法之)共相。由斯喻顯此圓成實。與彼依他非一非異(葢依他起)。法與(圓成實)法性。理必應然(以)。勝義世俗(必)。相待(而)有故。
此釋第十一句也。無常無我等法。謂諸行無常。亦復無我。如色無常。受想行識無常。眼無常。耳鼻舌身意無常。色無常。聲香味觸法無常。眼識無常。乃至意識無常。既無常。則無我。無我故空。不淨苦惱。是故蘊處界等各有法體。名為自相。無常無我苦空不淨。徧于諸法。名為共相。此自共相。不一不異。若言定異。則蘊處界不應無常及無我等。若言定一。且如色與無常既一。則受想等與色異故。應非無常。餘可例知。故非定一定異也。今依他法與圓成性。亦復如是。圓成實性。是勝義諦。依他起性。是世俗諦。二諦相待而有。故亦不一不異。波水繩麻等喻。皆可准思。
△三明證此能了依他。即釋頌第十二句(非不見此彼)。
非不證見此圓成實。而能見彼依他起性。未達徧計所執性空。不如實知依他有故。無分別智證真如[A24]已。後得智中。方能了達依他起性如幻事等。雖無始來心心所法。[A25]已能緣自相見分等。而我法執恒俱行故。不如實知眾緣所引自心心所虗妄變現。猶如幻事。陽𦦨。夢境。鏡像。光影。谷響。水月。變化所成。非有似有。依如是義。故有頌言。非不見真如。而能了諸行。皆如幻事等。雖有而非真。
問曰。若必證見真如。方了依他起性。則初心修觀。即應便觀真如。何故大乘止觀。乃令先觀徧計。次觀依他。後觀圓成實耶。答曰。真如不在依他性外。初心若觀真如。必將妄計一个無名無相曠若虗空者以為真如。便成徧計所執。此病最不可救。以不達諸法當體無性。墮惡取空。不知所觀空理。正是第六識之相分。假使一切時中空境現前。而又不破戒律。不撥萬行。亦秪可生無色天中。若因見此空故。破戒破見。直墮阿鼻大地獄矣。所以一切大乘法門。皆令眾生。即於現前諸法強觀無實。既知無實。便解如幻。既解如幻。便悟實性。既悟實性。方能從體起用。夫強觀無實者。觀徧計也。解如幻者。觀依他也。悟實性者。根本智也。從體起用者。後得智也。譬如以麻作繩。愚小無知。妄計為蛇。若不即從所計之蛇如實觀察。何由得知蛇本非有。故須蛇計既息。然後知繩即麻。知即麻者。喻根本智。知麻可作種種大小諸繩。一一諸繩皆無實性。隨意所作。喻後得智。故知大乘止觀。成唯識論。觀心妙訣。曾無兩途。初別釋頌文竟。
△二總申頌意。
此中意說。三種自性。皆不遠離心心所法。謂心心所及所變現。眾緣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誑惑愚夫。一切皆名依他起性。愚夫於此橫執我法有無一異俱不俱等。如空華等。性相都無。一切皆名徧計所執。依他起上。彼所妄執我法俱空。此空所顯識等真性。名圓成實。是故此三不離心等。
此正所謂一依他一切依他。一徧計一切徧計。一真實一切真實也。初正釋頌文竟。
△二義類相攝十三。初與六無為相攝(至)。十三結略指廣。今初。
(問曰。)虗空。擇滅。非擇滅等。何性攝耶(答曰)。三皆容攝(若于)。心等變似虗空等相。隨心生故(則是)。依他起攝(若有)。愚夫於中妄執實有。此即徧計所執性攝。若於真如假施設有虗空等義(則是)。圓成實攝(然而)。有漏心等(所緣六無為法。)定屬依他(若是)。無漏心等(所緣六無為法。)容二性攝(以是)。眾緣生故。攝屬依他(以其)。無顛倒故(亦可)。圓成實攝。
△二與七真如相攝。
(問曰。)如是三性。與七真如云何相攝。七真如者。一流轉真如。謂有為法流轉(之)實性。二實相真如。謂二無我所顯(之)實性。三唯識真如。謂染淨法唯識(之)實性。四安立真如。謂苦(諦之)實性。五邪行真如。謂集(諦之)實性。六清淨真如。謂滅(諦之)實性。七正行真如。謂道(諦之)實性(答曰)。此七實性(皆屬)。圓成實攝(以是)。根本後得二智境故(若)。隨相(而相)攝者(則)。流轉苦集三(種真如。)前二性攝。妄執雜染故。餘四皆是圓成實攝。
雖有七名。唯一真如。此真如體。離名絕相。唯根本智之所親證。依此真體。約義差別。說七種名。乃後得智之所建立。故皆圓成實攝。或可于無流轉中妄執流轉。無苦集中妄成苦集。即是徧計性攝。又真如不變隨緣。舉體而為流轉苦集諸雜染法。即是依他性攝也。
△三與六法相攝。
(問曰。)三性(與)六法相攝云何(答曰)。彼六法中。皆具三性。色受想行識及無為。皆有妄執緣生理故。
六法。即五蘊及無為法也。妄執六法。皆徧計性。緣生六法。皆依他性。六法所依之理。皆圓成實性也。
△四與五事相攝(即五法。一相。二名。三分別。亦名妄想。四正智。五真如。亦名如如)。
(問曰。)三性(與)五事相攝云何(答曰)。諸聖教說相攝不定。謂或有處。說依他起。攝彼相名分別正智。圓成實性。攝彼真如。徧計所執。不攝五事。彼說有漏心心所法。變似所詮。說名為相。似能詮現。施設為名。能變(之)心(心所)等。立為分別。無漏心(心所)等離戲論故。但總名正智(而)。不說能(詮)所詮(以上)。四(事皆)從緣生。皆依他攝。
或復有處。說依他起。攝相分別。徧計所執。唯攝彼名。正智真如。圓成實攝。彼說有漏心及心所(之)相分名(為)相。餘(見分及能變之體皆)名(為)分別。徧計所執都無體故。為顯非有(故但)。假說為名(正智真如)。二無倒故。圓成實攝。
或有處說。依他起性。唯攝分別。徧計所執。攝彼相名。正智真如。圓成實攝。彼說有漏心及心所相見分等。總名分別。虗妄分別為自性故。徧計所執能詮所詮。隨情立為名相二事。
復有處說。名屬依他起性。義(相即)屬徧計所執。彼說有漏心心所法相見分等。由名勢力。成所徧計。故說為名。徧[1]執所執(乃)。隨名(而)橫計(其)。體(則)實非有(所以)。假立義(相之)名。
(以上)諸聖教中所說五事。文雖有異。而義無違。然初所說。不相雜亂(尤為盡善)。如瑜伽論廣說應知。
△五與五相相攝(一所詮相。二能詮相。三二相屬相。四被執著相。五不執著相)。
(問曰。)又聖教中說有五相。與此三性相攝云何(答曰)。所詮(相)能詮(相。)各具三性。謂妄所計。屬初性攝。相名分別(之)隨其所應所詮能詮。屬依他起。真如正智(之)隨其所應所詮能詮。屬圓成實(以)。後得(智為他說法。)變似能詮相故。二相屬相。唯初性攝。妄執義名定相屬故。被執著相。唯依他起。虗妄分別為自性故。不執著相。唯圓成實。無漏智等為自性故。
△六與四真實相攝(一世間所成真實。二道理所成真實。三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四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
(問曰。)又聖教中說四真實。與此三性相攝云何(答曰)。世間道理所成真實。依他起攝(相名分別)。三事攝故(煩惱所知)。二障淨智所行真實。圓成實攝(正智真如)。二事攝故。辯中邊論。說初(世間)真實。唯初(徧計)性攝(以是)。共所執故。第二(道理)真實。通屬三性。理通執無執雜染清淨故。後二真實。唯屬第三。
二釋並通。第二通屬三性者。執理則屬徧計。無執則屬依圓。雜望屬依他。清淨屬圓成實也。
△七與四諦相攝(苦集滅道)。
(問曰。)三性(與)四諦相攝云何(答曰)。四中一一皆具三性。且苦諦中。無常等四(種行觀。)各有三性。無常三者。一無性無常。性常無故(徧計)。二起盡無常。有生滅故(圓成)。三垢淨無常。位轉變故(圓成)。苦有三者。一(觀)所取(五蘊是)苦。我法二執所依取故(徧計)。二(既緣起)事相(是)苦(以是)。三苦(之事)相故(依他)。三(觀)和合(是)苦(謂真如法與)。苦和合故(圓成)。空有三者。一(觀)無性空(謂徧計所執)。性非有故。二(觀)異性空(謂依他起法)。與妄所執自性異故。三(觀)自性空(謂圓成實以)。二空所顯(真如)為自性故。無我三者。一(觀)無相無我(謂徧計所執)。我相無故。二(觀依他)異相無我(謂)。與妄所執(之)我相異故。三(觀)自相無我(謂圓成實以二)。無我所顯(真如)為自相故。
集諦三者。一習氣集。謂(能)徧計(心)所執自性執(之)習氣(是)。執彼(之)習氣(故)。假立彼(習氣集)名。二等起集。謂業(與)煩惱(即依他性)。三未離繫集。謂未離障(之)真如(即圓成實)。
滅諦三者。一自性滅(徧計)。自性不生故。二二取滅。謂(以)擇滅(智。令能所)二取不生故。三本性滅。空真如(之性本寂滅)故。
道諦三者。一徧知道。能知徧計所執(性空)故。二永斷道。能斷(染分)依他起故。三作證道。能證圓成實故。然徧知道。亦通後(依圓之)二(性)。
七三(之)三性。如次配釋。今於此中所配三性。或假或實。如理應知。
徧知道亦通後二者。謂于三性皆悉通達。乃名徧知道也。七三者。即苦諦四種行觀。及集滅道三諦。此七各有三句也。如次配釋者。謂皆初句屬徧計。第二句屬依他。第三句屬圓成實也。或假或實者。謂集諦三性。惟約實配。餘六三性。或有假說也。
△八與三解脫相攝。
(問曰。)三解脫門所行境界。與此三性相攝云何(答曰)。理實皆通。隨相各一。空無願(無)相。如次應知。
空解脫門。知徧計空。無願解脫門。于依他法無所願求。無相解脫門。證圓成實。離有無相也。
緣此復生三無生忍。一本性無生忍(我法本無故)。二自然無生忍(緣起無作故)。三惑苦無生忍(究竟不生故)。如次此三(無生忍。)是彼(三解脫)境故。
△九與二諦相攝。
(問曰。)此三(性)云何攝彼(真俗)二諦(答曰)。應知世俗具此三種。勝義唯是圓成實性。世俗有三。一假世俗(如軍林等。但有假名)。二行世俗(如蘊處界等。隨緣生滅故。亦名道理世俗)。三顯了世俗(即安立世俗。以後得智安立真如故)。如次應知即此三性。勝義有三。一義(理)勝義。謂(即)真如(乃最)。勝之義(理)故。二(所證)得勝義。謂(即)涅槃。勝即義故。三(能證)行勝義。謂(即)聖道(以)。勝(而)為義故(此三勝義)。無變(易。)無(顛)倒。隨其所應。故皆攝在圓成實性。
△十凡聖智境。
(問曰。)如是三性。何智所行(答曰)。徧計所執。都非智所行。以無自性。非所緣緣故(然)。愚夫(妄)執(為)有。聖者達(其本)無。亦得說為凡聖智境。依他起性(凡聖)二智所行。圓成實性。唯聖智境。
△十一假實分別。
(問曰。)此三性中。幾假幾實(答曰)。遍計所執(以其)。妄安立故。可說為假(以其)。無體相故(亦可說)。非假非實。依他起性。有實有假。聚集相續分位性故。說為假有。心心所色從緣生故。說為實有。若無實法。假法亦無。假依實因而施設故。圓成實性。唯是實有。不依他緣而施設故。
聚集者。根身器界諸和集相也。相續者。心及心所無間轉相也。分位者。二十四種不相應行也。此皆別無自體。故名為假。心者。八識心王也。心所者。五十一心所法也。色者。五根六塵十一種色法也。現在剎那從種起現。故名為實。依此實心心所及色。乃有聚集相似分位。故云假依實因而施設也。問曰。二卷[A26]已破假說依實。此復何云假依實有。答曰。心外實法。決定是無。所以假說不必依實。今約唯識所現諸法。有實有假。實即道理世俗。假即是假世俗。此則有實然後有假。而若假若實。同名俗諦。不同外道餘乘所執心外實法也。問曰。前云勝義世俗。相待而有。今云圓成實性。不依他緣施設。又云何通。答曰。不因世俗。則不立勝義之名。故云相待而有。如因有水。乃得有波。有波之動。乃說水為靜也。然[A27]但可云波因水有。不可云水因波有。故圓成實性。非依他緣而施設也。
△十二異不異分別。
(問曰。)此三(性)為異。為不異耶(答曰)。施說俱非(以)。無別體故(非異。以)妄執緣起真義(三各)別故(非不異)。
只此不思議法體。妄執之則為徧計。隨緣起則為依他。約真義則是圓成實性。是故十法界之五位百法。皆依他也。執十法界之五位百法以為我實實法。皆徧計也。十法界五位百法之真義。皆圓成也。性相真源。從此和盤托出。讀者幸深思之。
△十三結略指廣。
如是三性。義類無邊。恐厭繁文。略示綱要。
三釋違經三性難中。初正釋三性不離識竟。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八
校注
[0405001] 果一作事 [0413001] 容一作客 [0417001] 法一作性 [0419001] 執疑計【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51 冊 No. 824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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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傍論十因三。初明依處立因。二明依處攝因。三明因緣依處得果。初中二。初標徵。二正釋。今初。